時間:2022-11-24 1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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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新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向;和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和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征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非凡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向,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征。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把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和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目前狀況,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功能,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和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辦法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新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續,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和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和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目前狀況,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新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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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制度中的會計核算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為的是全面、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務狀況、經營業績,為的是向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實、可靠、準確的財務信息;而稅法主要根據有關稅法制度、法規來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應納的稅額。正由于兩者服務于不同的經濟目的,體現不同的經濟關系,才會在收入和成本的確認上存在一定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在各個會計要素上均有體現,如何協調這些差異,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的關系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全國會計工作共同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規范性文件的稱。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會計法規系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具有約束力。
稅法是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征稅人與納稅人應當遵循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畢業論文,稅法規定。稅法是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征稅人都必須遵守,違法4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從原則上說,任何稅收都要經過立法機關準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稅法屬于試行階段,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施行,這種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和性質上存在著各種差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上的差異從會計六要素的角度進行了系統的闡敘,對性質上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來進行說明。但是,會計和稅法兩者相互關系極其密切,是因為兩者對經濟活中各要素在確認、計量的原則上,存在很多共同點。在很多方面,特別是在流轉稅和企所得稅征收方面,稅務部門是以各經濟實體的會計資料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作為稅基的。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二、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1、因為謹慎性原則產生的差異
準則通過對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調整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通過規范會計要素的確認,杜絕企業利潤形成的隨意性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對于某些導致增加凈資產的經濟業務,通過調增“所有者權益”、跳開“利潤總額”來體現謹慎性原則,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
2、因對收入、損失定義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由于收入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試運行收入,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
3、因對損失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
相關稅法規定,非公益性捐贈不予稅前扣除;納稅人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應分解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4、因對成本、費用定義范圍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借款利息《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在相關法規定中,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三、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在有關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中,大體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統一論,另一種是分理論。我們既反對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完全一致的主張,也反對會計準則與稅法絕對分離觀點。畢業論文,稅法規定。我們主張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協調,即適當分離,需要統一的盡量保持一致。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全面性原則;效益大于成本原則;現實原則;靈活性原則;嚴肅性原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的具體辦法:一者是稅法應積極主動地與會計準則協調。當前亟待協調的內容包括:(具體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對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進行了規范,但是《中華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此卻未作明確規定,應做出相應調整;會計準則對某會計事項的處理規定了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實施操縱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做出補充規定,要求企業在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或備案,否則予以懲罰;現實經濟生活不確定因素日益突出,會計估計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確定性之間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稅收規定加以協調。二者是會計準則也應積極主動地與稅法協調。修改基本會計準則中與稅法強求一致的有關內容;盡量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簡化稅款的計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資產價值的支出因會計準則與稅法上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四、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在制度層面的解決途徑
新
(一)加強地方稅務研究會自身建設
研究會是地稅部門聯系社會各界熱心地方稅收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群眾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好研究會的職能作用,重在加強自身建設,關鍵是加強組織和管理。我們進一步加強了領導,思想上重視,工作上支持,人、財、物上給予保障,為研究會工作開展創造了良好工作環境,極大激發和鼓勵了廣大地稅調研工作者和會員的積極性,增強了做好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同志經常過問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從經費和人員上對地方稅務研究會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稅務研究會按照省地方稅務研究會的要求,真正實現了有機構、有固定場所、有專職人員。應該說,地方稅務研究會各項工作已經逐步走向規范化道路。
(二)成功舉辦全省地稅系統第三片區研討會
我們緊緊圍繞xx年年全省地稅總體工作思路,結合新余地稅工作實際,突出地稅調研重點。我們按照贛地稅發{xx年}29號文件關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點調研課題的要求,認真牽頭做好第三片區重點調研課題的各項工作。市局專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課題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須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認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區的課題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們在全市抽調了調研骨干人員,集中精力,重點抓好《發揮地稅職能,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創新地稅系統工作管理機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稅系統三個服務水平研究》、《加強地稅文化的研究》四個課題具體調研工作,定期召開課題研討會,認真討論提綱,確定調研方向。同時積極主動與課題成員單位省局直屬分局、南昌市地稅局溝通,認真把課題落實到每個成員單位。為增加全市重點課題的領導力和科室參與的廣泛度,推進全市調研工作深入開展,我們把省局重點調研課題擬實行市局領導掛點制和機關科室參與制:每個重點課題將由市局領導親自掛點;每個重點課題實施牽頭單位領導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指定一名局領導具體負責;相關業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切實做到人員、經費、時間三到位。同時,把全省重點課題的調研情況列入今年績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區論文推薦會上,與會人員對我局提交的論文高度評價,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區薦會上予以推薦。另一方面,精心組織了兩次全省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研討會議,對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進行編印成冊。整個組織協調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稅務研究會領導的高度評價。
(三)積極推進調研成果轉化
我們十分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特別是各級地稅局領導重視提高地稅調研質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氣,從突出地稅收入中心和地稅實踐急待解決的問題入手,潛心研究事關經濟與地方稅收宏觀協調發展的關系與政策理論問題,力求調研成果能為領導決策參謀服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對未來地方稅收的影響程度,經實事求是預測分析和判斷,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稅收入預測分析》專題調研,針對全市地稅收入連續幾年高速增長,地稅收入增長已經大大高于全市經濟增長速度的現狀,明確了提出了今后幾年全市地稅收入增長會稍慢于我市經濟增長速度,地稅收入應該建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之上,從而為我市科學制定經濟發展目標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建議。
(四)不斷提高調研文章質量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成果評選工作,鼓勵全系統干部職工積極投身稅收科(調)研活動,繁榮學術研究,大力推進地稅科(調)研精品戰略,使科(調)研成果更好地圍繞地稅中心,指導地稅實踐,促進全市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我們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稅收優秀科(調)研成果評選辦法》。同時,我們在11月組織了全市地稅系統優秀論文評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參加了此次評比。在評比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客觀公正、擇優公開、逐級負責、嚴格篩選”的原則,為體現評選工作的獨立、公正,規定評審人員原則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在市級(含)以上地方稅務研究會常務理事中產生,必要時可以邀請地稅系統外有關財稅理論專家作為評審組成員。本單位評審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評審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論文作者不得作為評審人員。通過評審,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稅收工作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指導意義的論文及其他調研性成果推薦上來進行獎勵。由于工作機制的創新,全市調研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成績的取得。是各級領導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與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凝聚了廣大地稅系統科研人員的辛勤汗水。在成績面前,我們要高興,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稅系統,我市的地方稅務研究與贛州等一些起步比較早的地市還有一定的差距,與外省一些稅務部門的差距更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員調研的氛圍不行。少數部門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程度不高,認為地方稅務研究是務虛的,甚至認為地方稅務研究就是地方稅務研究會的事。二是稅收理論調研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素質上都比較薄弱。目前,全市地稅干部熱愛稅收科研工作幾乎寥寥無幾,一些從事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理論素質較差,遠遠不能適應新時期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經費保障經費嚴重不足。一些地方對省市局下達的重點調研課題在財力難以得到保障,我們有的課題組成員為了確保課題質量,自行出錢購書,一些地方對課題組所開展的必要的費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稅收科研經費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響了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開展。四是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對地方稅務研究下達的課題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一些科室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存在抵觸現象。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對策,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研究,爭取市局黨組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重視,進一步提高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2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要點
2012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承上啟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意義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辦會政治方向,圍繞地稅中心,相對前瞻研究,貼近地稅實際,立足應用對策調研,促進地稅事業發展”的工作宗旨,不斷加強研究會組織、思想、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推上一個新臺階,為促進新余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0-0096-05
一、研究背景
20世紀中期以來,隨著西方國家宏觀調控的不斷完善,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逐漸加強,從稅收角度研究收入分配問題的成果日漸豐富。與此同時,一些學者開始試著反向思考收入分配差距對稅收遵從度的影響。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論認為,社會成員會根據個人付出與自己獲得絕對報酬量的縱向比較、個人付出與他人付出的橫向比較進行行為調整,如其產生不公平感,會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改變別人或自己的經濟行為狀態。Thibaut et al.[2]發現社會成員的國家制度公平感影響其遵守法律和法規的程度,如果認為國家的制度缺乏,社會成員往往會通過違法的方式使國家的制度重新達到公平。Song and Yarbrough[3]通過對家庭調查樣本數據的分析,Westat Inc[4]根據調查數據,Spicer and Becker[5],Scott and Grasmick[6]通過實驗性稅收游戲數據,Alm et al.[7]運用歷史數據分析,Kim et al.[8]對社會公平以及納稅遵從等變量的動態回歸分析,Richardson[9]通過對跨國數據的研究等都驗證了納稅人對稅制公平的感知影響其納稅遵從。
國內學者在稅制公平和納稅遵從等問題的研究中也開始注意到稅制帶來的收入分配對稅收遵從的影響。陳成文和張晶玉[10]、蘇月中和郭馳[11]、童疆明[12]等,從收入水平、納稅人地位、稅制公平性以及稅率等角度展開研究,均發現稅制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對納稅遵從產生了顯著的正向效應。
通過上述有關居民收入分配與稅收遵從的研究不難發現,收入分配對稅收遵從及稅收政策有效性的反向影響已開始納入學術界研究視野。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從微觀視角探討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從宏觀視角分析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稅收調節現狀,進而提出通過稅制優化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稅收遵從的政策建議。
二、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分析
隨著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論引起學術界的關注,稅制收入分配引起的公平問題及其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方面的研究逐步得到了拓展。通過對影響納稅人稅收遵從公平感的判斷,可以分為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三個維度,其中分配公平維度是由稅制設計本身決定的,在三個維度中居于中心地位。隨著國外實驗方法、歷史數據以及動態回歸分析等的應用,納稅人對社會公平的感知在其稅收遵從決定中存在著重要關系逐步被反映出來。同時,國內學者通過問卷調查、實驗分析以及規范分析等方法進行的研究也使得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影響的作用機制和影響程度逐步得到了明晰和度量。
(一)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機制
目前,國內外學者對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影響稅收遵從的機制分析,主要通過問卷調查、稅收實驗、模型分析、根據問卷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等方法進行,從收入水平、納稅人地位、稅制公平性以及稅率等角度展開,眾多研究均發現稅制公平性對稅收遵從產生了顯著的正向效應(如表1)。
從上述研究結論可以發現,在既定的稅制下,納稅人既關心自己繳納稅款帶來的自身收入的減少和福利水平的降低,又關心稅制帶來的相對收入變化。當稅制帶來較為公平的收入分配狀態時,納稅人會獲得公平感,從而在較大程度上實施稅收遵從;而當稅制并未帶來較為公平的收入分配狀態,甚至擴大收入分配差距時,納稅人會獲得不公平感,納稅人會設法實施偷逃稅等稅收不遵從行為,以減少自己應繳納的稅款,來補償這種不公平感(如圖1)。同時由于稅收稽查覆蓋面有限,總有部分納稅人獲得偷逃稅的成功,容易形成模仿效應,導致原來實施稅收遵從的納稅人也變得不遵從。因此,保持稅制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稅收管理的最重要原則,它要求經過稅制調節后形成比征稅前更為公平的社會收入分配狀態,一旦經過稅制調節后無法形成比征稅前更為公平的社會收入分配狀態,納稅人就會產生稅收不遵從的動機。
(二)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程度
在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機制逐步明晰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學者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國內學者通過問卷調查、實驗分析以及規范分析等方法對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影響程度進行了統計描述和度量(如表2)。雖然國內學者的問卷范圍和試驗對象存在差異,但從表2中的稅制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程度研究概況可以發現:稅制收入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存在顯著正相關,即當納稅人認為稅制促進了收入分配公平,能夠提高其稅收遵從。
三、我國稅制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調節現狀
從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來看,稅制通過稅種設計、稅率選擇、稅基設定,向社會成員普遍課征以調節收入分配,彌補市場分配機制的不足,縮小收入差距。就我國稅制而言,當前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有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①。
就流轉稅類而言,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均與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向變化,隨著收入增加而增加,并且不同收入組城鎮居民承擔的流轉稅絕對額存在較大差距。本文采取劉怡和聶海峰[22]估算廣東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不同收入群體的負擔的方法,通過對比各收入組所承擔的流轉稅稅負情況,發現我國城鎮居民各收入組承擔流轉稅絕對額的差異并不足以抵銷收入的差距。與流轉稅絕對額相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負均呈現明顯的累退性。城鎮居民困難戶組承擔的流轉稅稅負最高,為8.58%,遠高于最高收入組(5.73%)和高收入組(6.07%),甚至比平均值(6.31%)高2.27%,累退性非常顯著。可見,在我國城鎮居民各收入組中,中低收入群體承擔了過高的流轉稅稅收,流轉稅類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作用消極(表3)。
就具有難以轉嫁特征的個人所得稅而言,在我國稅制中起著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角色,在其稅收要素中超額累進稅率、費用扣除、加成征收等規定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的原則。在城鎮居民不同收入組別的個人所得稅支出中,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趨勢較為明顯,表4中的數據體現了其累進性。但表4中的數據同樣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果比較弱,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影響較小。按2011年相關數據估算,我國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組個人所得稅稅負為0.059%,即使在負擔最重的最高收入組其個人所得稅負也僅為2.159%,這與稅率設計相差較大。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有正向作用,體現了一定的累進性,但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的發揮。
就我國城鎮居民收入中來源透明性較低的“隱性收入”(主要包括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等)稅負而言,個人所得稅對于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調節發揮了正向的調節效果②。我國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基尼系數由2011年的0.5602下降到0.5538,并且在2005年到2011年財產性收入稅后的基尼系數均小于當年稅前的基尼系數(見表5)。但其調節力度卻很弱,如2011年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基尼系數在經過個稅調節后僅降低了約1%(見表5),并且,2011年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在稅前平均為648.97元,征稅后只減少了79.5元,為稅前的12.25%。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最大的流轉稅對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調節具有負面影響;受稅收收入占比小和稅制設計不完善等因素影響,個人所得稅對城鎮收入分配公平調節功能有限。尤其是現行稅制對我國城鎮居民隱性收入調節作用微弱,亟須完善優化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公平的稅制體系和促進城鎮居民收入稅收遵從的機制設計。
四、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稅收遵從的政策建議
通過本文的分析,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居民收入分配較為公平的社會,需要一個稅負合理的稅制體系,如果稅制體系不能通過合理征稅來改進其收入分配狀態,會使得居民降低其稅收遵從度,特別是難以查實的隱性收入的稅收遵從度。因此,本文建議繼續優化現行稅制,從以下幾個方面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我國城鎮居民稅收遵從。
首先,完善稅制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從國際經驗來看,在一國稅制體系完善中注重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協調已成為世界性趨勢,即通過間接稅體現稅收效率原則,通過直接稅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在進一步的稅制體系完善中應把促進收入分配公平作為稅收制度的重要目標,從而促進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和稅收遵從度提高。如應在體現效率基礎上,考慮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公平目標;應進一步明確公平為目標的稅種,如考慮完善個人所得稅,促進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實現;應加強促進居民收入分配相關稅種的立法,如財產稅等。
其次,優化稅收征管,促使隱性收入顯性化。通過稅收征管優化和稅收征管的實施可以減少納稅人對稅制體系不完全信息帶來的不公平感。同時,隨著信息化技術的實施,完善統一的納稅人身份識別碼制度、第三信息報告制度和交易的非現金結算等制度,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通過加強稅源(如稅務登記、稅源預測與監控、賬簿憑證、納稅信息的采集等)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稅務審計、反避稅以及稅收政策管理等措施可以促使納稅人隱性收入顯性化,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最后,提倡約束并舉,增強居民納稅意識。開展“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稅收政策的最終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宣傳,平衡居民納稅負擔與公共品收益的公平感,從而有效地提升居民的納稅意識。形成公民納稅的“社會約束”,實行法律、法規、政策等硬約束與道德規范、輿論氛圍等軟約束共同作用的納稅環境,增強居民自覺納稅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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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
√
√
EEE
EET
√
ETT
√
√
TTE
√
√
ETE
√
TET
√
√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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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 一直是稅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于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可謂舉足輕重,不可或缺。”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和內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對社會產品進行的一種分配。它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國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職能,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繳稅便是公民獲得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代價。但若國家和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向人民征稅,意味著對人民的財產權利的非法侵犯。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
稅收法定主義,肇端于13世紀的英國,當時,伴隨市民意識的覺醒,英國國王的王權逐漸受到議會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制約,在1215年《大》中,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此即著名的“無承諾不課稅”原則,學者一般認為,其為現代稅收法定主義的初始型態。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
1.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日本學者金子宏在一書中,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和手續之保障原則”等四項,該觀點值得商榷。從三個方面可以證明稅收法定主義所解決的是稅法中的實體問題,而非程序保障問題。這三個方面是:該原則的目的是反對政府無故剝奪國民財產;稅收法定主義的諸多功能來自對政府征稅的要求進行約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稅收法定主義將使得該原則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因此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只應包含稅種法定、稅收要素確定這兩個方面的實體內容。”[2]
2.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和實質
“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一直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3]依據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國家征稅所依據的法律,僅是指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的法律或議會授權制定的法規。但最主要、最大量的應是議會制定的法律。
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在議會上自己決定要負擔什么稅收,并通過議會制定的法律加以確定,這樣的法律才是符合和體現民意的;人民交納其自愿負擔的稅款,才是合法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在于民主與法治,它集中地體現了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等憲法原則。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根據對稅收法定主義的認識,學者們把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三個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
(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
課稅要素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其次,課稅要素的基本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實施細則等僅僅是補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過的稅收法規、規章,如果沒有稅收法律作為依據或者違反了稅收法律的規定都是無效的。再次,稅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體和個別的情況,不能作一般的、沒有限制的委托,否則即構成對課稅要素法定原則的否定。
(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必須盡量地明確而不出現歧義、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洞。它是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保證稅收分配關系的確定性。出于適當保留稅務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便于征收管理、協調稅法體系的目的和立法技術上的要求,有時在稅法中作出較模糊的規定是難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則。
依法稽征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國憲法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
(一)稅收法定主義成為憲法原則。
繼英國之后,各國亦紛紛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法治的國家.無論其發達程度、地理位置、社會制度、氣候條件、歷史傳統如何,多注重在其憲法中有關財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對稅收法定主義予以明確規定。
(二)我國是否實現了稅收法定主義。
1.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不能認定我國已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從憲法方面來看。?我國憲法未對稅收法定主義作出具體、全面、明確的規定,這確為缺失或不完善之處。國家立法機關為彌補此不足,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它使得稅收法定主義在一個稅收法律中而不是在憲法上得到了確立,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2.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未體現稅收法定主義
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性未能得到有效體現,公民的各種偏好不能真實而及時的表達,在稅收立法中很少實行聽證制度,稅收立法在決策、起草、審議和公布等諸多環節中,基本上是由各相關機構,主要是稅務部門自行制定,而未經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通過,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且與稅收法定主義對國家征稅權的限制這一根本要求相悖。
(三)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條件。
我國未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因并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立法機關的不努力或稅務行政機關自身利益的驅使,更重要的在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我國以前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
1.國家的財政收入應以稅收為主
若一國財政收入不以稅收收入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資源收入或收費收入為主,則是否實行稅收法定主義在現實中并不具有較大意義,因為此時與公民利益更為相關的政府籌資行為并非稅收,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主要不針對稅收活動。
2.私人產權明確而得以保護
在個人與君主或封建領主之間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在絕對的公有制條件下也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因為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對納稅人或者說是公民的權利的保護缺乏依據,也沒有著力點,因此只有在憲法中明確保護私人產權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稅收法定主義。
四、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立法建議
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條件逐步成熟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的國情,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憲法上全面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憲法統領諸法,把稅收法定主義規定在憲法中,能夠使稅收法定主義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從而能夠有助于稅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二)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規范。它可以對稅法體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體結構更加合理,從而提升稅法體系的效力,因此,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范的地位,確保稅制的穩定。
(三)在稅收立法中實行聽證制度。
實行聽證制度是體現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的重要手段,這一點在代議制稅收立法中尤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體現、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得以協調的重要保證。
注釋:
國家稅收是高職經濟類專業必修課中應用性較強的一門課程,如何從學科型教育枯燥的稅收
理論中解脫出來,針對職業教育特點,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圍繞稅收征管的重點、難點,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高職教育主要是以強調應用為主,以培養學生實際動手能力為基礎。但是,目前高職教學中國家稅收課程課本內容只是本科的縮寫,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主要以理論講授為主,缺乏應用性。在教師講課過程中,只是教師講,學生聽,照本宣科,強調理論,脫離實際,學生沒有積極性。由于高職學生本身的特點,理論學習對其來說枯燥乏味,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現象普遍,上課也不好好聽講。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究竟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筆者在2007年10月對聊城職業技術學院經法系已經學習過或正在學習國家稅收這門課程的同學進行了調查,向學生發放問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為97.2%。
二、調查情況的分析
筆者對調查問卷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1)對于高職國家稅收教材,有58%的學生認為教材重視理論與結論,缺乏應用性;有25%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版本偏老,內容陳舊;只有17%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符合高職教育教學的特色。有83%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學習的需要。
(2)對于國家稅收的教學方法,有72%的同學認為很重要;有23%的同學認為無所謂,有5%的同學認為不重要。由此可見教學方法的選擇對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十分重要。
(3)對于教學形式的選擇,有14%的同學選擇只講授不練習;有16%的同學選擇只練習不講授;有70%的同學選擇邊講授邊練習。可見,在課堂學習的過程中,教學形式的選擇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學希望得到練習的機會,有70%的同學希望能夠邊學習知識邊練習掌握,只有14%的同學選擇只學習知識。
(4)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如何能吸引學生呢?有25%的同學認為是教學內容適宜;有61%的同學認為是教學方法靈活,只有14%的同學認為主要靠教師的人格魅力。可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師要吸引學生到課堂聽課,關鍵還是靠靈活的教學方法,而當前教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兩者互動少,學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學習的興趣。
(5)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希望能夠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希望能夠得到實務界人士的指導,對于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有61%的同學表示喜歡;有19%的同學表示無所謂,只有20%的同學表示不喜歡。可見大部分同學還是希望能夠和實務接觸,而不是只學習枯燥的理論。
(6)對于考試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課就只考理論內容相比,同學們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學希望只考理論,有33%的同學希望是實驗實訓考試,有48%的同學希望是與社會結軌的資格證書考試。可見有81%的同學不滿當前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學過程中,能夠進行考試的改革。
三、高職學生學習的特點
1.高職學生有著較強的動手能力
當前大部分高職學生抽象思維能力較差,但其模仿能力較強,動手能力也較強。在當前的高職教學過程中,應該利用學生模仿能力強的特點,突出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增加學生動手能力的訓練。
國家稅收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缺乏應用性,大部分高職國家稅收課程的教材只是對本科內容的縮減。課程內容的編制嚴密而系統,條理而規范,規范著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行為。打開教材,似乎遍布知識點,缺少與實際相結合的實用知識,使學生覺得學習國家稅收的目的就是要進行稅務專業理論研究。學生只在考試前死記硬背那些原理和結論,考試結束后,能留下多少記憶的痕跡,恐怕并不樂觀。
高職國家稅收教學的目的是把學生培養成經濟領域的應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選擇上應該以實踐應用為基礎,以理論為輔。高職國家稅收應明確將提高學生稅務方面的實際操作能力作為一項教學目標。在高職國家稅收教學中,應貫徹以“必需、夠用”為原則,不用講授過多的理論知識,而應把重點放在納稅實際操作方面,注重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重點是使學生掌握稅收制度的實質及涉稅實務操作能力。
2.高職學生學習能動性不強
高職學生和本科學生在學習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方面有很大差別,對于高職學生,為加強其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加學習效果,在教學方法上,實行“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首先,教師提前給學生發放項目任務書,在任務書中明確課堂教授學時,教師講解演示內容及時間安排,學生應準備的知識、討論的內容及時間,完成的訓練內容等。其次,教師將工作任務以不同的形式呈現給學生,并且以分組的形式對工作任務進行討論,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次,教師可以根據項目的工作任務需要來安排理論教學,并且進行知識的拓展。“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不僅有助于學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特別是創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養學生實踐應用能力。
高職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對每一個單元應事先準備一些問題及相應的閱讀資料,作為提升“以學生為基礎”的學習方式的效果的一個重要途徑,要求學生對每一個單元做好充分的準備。閱讀資料作為獨立于“講授”的重要的課程資料和授課方式,不僅可以開闊學生的學術視野,拓展學生的學術思維,而且可以促進學生在課前就進行自主的、主動的和有針對性的研究,進而使其后面的課堂講授或者討論有的放矢,從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數高職學生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
高職學生大多數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一旦教師在講授過程中照本宣科,學生就會說活、干別的事情,而不是認真聽老師講課。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
(1)教師在教學中,不要過分依賴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內容的順序進行授課,先講稅收定義、職能、原則、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再講增值稅、消費稅等有關具體稅種等內容,然后再做一些習題,那么那些基礎差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接受了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論,容易產生畏難情緒,影響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因此可以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靈活調整教學內容。如可以對于稅收的職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作些刪減;在講述稅收要素時,可以聯系后面的現行具體稅種進行講述,使這些抽象的概念生動起來。
(2)課堂講解與師生討論相結合的教學。對于稅收制度構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可以通過具體的稅種講授。對于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準予扣除項目等有關內容的理解,則可以準備一些企業的實際案例,讓學生討論或者課外思考,擴大學生的視野,真正掌握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方法。這樣,學生的主導作用貫穿于整個高職國家稅收教學過程的始終,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有利于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3)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為了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高職院校應主動跟實務部門進行聯系,聘請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如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工作者為兼職教師為學生做專題講座,可以拉近學生和實務工作之間的距離,使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和學生以后的實務真正結合起來。另外,統計數據顯示,有61%的學生期望開展此項教學。
(4)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勇于創新。要使學生真正立足于社會,為社會所接受,必須鼓勵學生走出校門,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在授課的同時,根據相應的教學內容,安排適當的課時,有目的地聯系有關稅務局、稅務師事務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讓學生參觀學習或參與實際操作。在教完所有內容后,可以讓學生到有關企業去實習,把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鞏固所學知識。實習回校后,應寫心得體會,使學生真正把學校里學到的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5)改變現行的考試制度和學生評價方式。
考試題目可以靈活多樣,考試形式不拘一格。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應改變“一考定終身”的傳統考試制度,可以采取閉卷、開卷、小組答辯、操作或者論文的形式作為考核手段。比如小組答辯就是將班級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小組成員共同完成某一課題,考核時小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辯,由教師和其他小組共同打分。小組學習,將個人記分改為小組記分,形成了組內人員合作、組間競爭的新局面,使評價重心由鼓勵個人競爭轉向大家合作達標,這樣可以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論文選題自由度大,而且同課堂報告結合起來,可以通過與老師和同學的學術交流及時彌補既有資料和觀點的不足,開闊論文寫作的視野,使論文的內容更加完善。考試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對知識的實際運用程度。
學生評價、成績構成多元化。國家稅收課程對學生的評價應是綜合性的,其總成績應由多次學習活動構成。平時成績(到課率、平時的課堂表現、作業的完成情況、心得報告、小論文等)應占到40%左右,期末考試應占到60%左右。加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的比重,不僅可以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病,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也能全面考查學生的學習成績,使考試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改革的措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當前高職學生的特點,當前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應該進行一些改革,以適應學生學習的需要。
(1)在教材的選取上,采用符合高職高專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編寫人員的權威性。只要是符合當前教學的特點,就可以采用。教師自己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授課內容和本校學生的特點來編寫教材。
(2)國家稅收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尤其是對會計專業的同學而言。為了讓學生學好這門課,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采用靈活的授課形式,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在講授過程中,采用多種形式,把枯燥的理論變成豐富的實踐知識,讓學生在自己動手的過程中,學習這門課程。
(3)在國家稅收這一門課的學習過程中,為了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這門課的重要性,激發同學們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以邀請一些從事繳納稅收工作的會計人員及注冊稅務師來給學生做講座,使學生真正從心里接受這門課程。
(4)改革現行的考試方式,采用靈活的學生評價方式。注重對學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試成績來決定學生的成績。
參考文獻
[1] 明光蘭.新編稅法及納稅實務[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稅收優惠的本質是國家的稅式支出,是為了取得未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機會成本。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會“無的放矢”,大多是從扶持特定行業或發展特定區域的角度考慮。稅收優惠使納稅人享受了稅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納稅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資回報,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對某些企業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實質性優惠,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反倒會成為“燙手的山芋”,爭取之間需要企業籌劃思量。
案例1:天澤化肥廠以生產合成氨、氮肥、磷肥等無機化肥產品為主,由于化肥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天澤化肥廠2011年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成立了一個有機肥生產車間,利用尾菜、秸稈等天然有機物和氮、磷、鉀等無機肥料原料生產符合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2002標準的有機肥產品,2011年天澤化肥廠購進無煙煤等原材料2100萬元,進項稅額357萬元,其中40%用于生產有機肥產品,收購尾菜、秸稈買價40萬元,運費10萬元,2011年無機化肥銷售額35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有機化肥銷售額1050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方案一:有機肥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2100×17%×60%=240.8萬元;方案二:放棄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萬元,可見,天澤化肥廠放棄免稅權,2011年可以少納增值稅12.2萬。
由于天澤化肥廠生產的有機肥產品利潤率很低,投入的無機物原料增值稅稅率17%,放棄免稅權,化肥增值稅稅率13%,在產品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形成了4%的“稅收漏斗”;另外,生產有機肥產品投入的尾菜、秸稈屬于免稅農產品,允許按照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扣除,收購免稅農產品的運費,允許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根據財稅[2007]127號文件的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權,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天澤化肥廠應測算最近3年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綜合考慮放棄免稅權的3年內是否能夠獲得“稅收漏斗”收益,同時應積極改進有機肥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技術,提高產品利潤率,使有機肥產品創造增值額的同時,享受免稅優惠,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納稅人申請享受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經過資格認定,或者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報送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否則即使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也沒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例如,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轉讓所得,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雙方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如果上述技術轉讓行為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或認定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
三、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是財務部門的職責
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和財務環節,為企業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就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事實上,企業財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經濟業務,納稅義務往往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就已經發生,籌劃應重點關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流程,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不僅要求財務部門分開核算,報送相關資料,通過相關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從業務流程的角度進行籌劃,才可能使企業爭取到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2:河北潤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產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爐渣及糖慮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復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財務部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2011年8月經測算,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為12.1%,均未達到規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財務部門將上述情況向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匯報,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公司聘請了一位稅務專家,會同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籌劃,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由于公司技術人員的稅收意識比較淡薄,生產過程中只關注產量、品質等技術指標,未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指標。經過1個多月的技術攻關,公司改進了生產工藝,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達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經貿委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2012年1月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的認證,取得了證書,從2012年起,開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和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曲解稅收優惠條款,忽視涉稅風險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生產是納稅人的愿望,通過籌劃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也是稅務籌劃倡導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條款,為了籌劃而籌劃,忽視涉稅風險。
例如,通過企業分立或分解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可以使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從表面上看,企業拆分后適用的稅率較低,獲得了節稅收益,但不能忽視的是企業拆分必然帶來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較高,需要企業慎重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部分對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區域優惠政策,企業設立時應盡量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對于已經成立的企業,如果具備了其他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只是注冊地點不在稅收優惠地區,應考慮是否搬遷,這種籌劃方法有失偏頗。所得稅的區域優惠政策,是為了適應國家在特定時期經濟發展戰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定時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就會廢止,選擇注冊地或搬遷僅僅為了享受區域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由于國家對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設立后應根據自身條件,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靠攏,爭取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等,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限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六方面的條件,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抽查和復審,大部分企業很難將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業,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了解,盲目籌劃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首先需要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把握。有些財務人員為了給企業創造節稅空間,熟悉稅法條文,認為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比較簡單,忽視籌劃細節,結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案例3:慈濟中醫院創辦于2010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1年6月12日,稅務機關對醫院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醫院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24萬元,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未申報納稅,據此,稅務機關對中醫院2010年度取得醫療服務收入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補征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加收滯納金,并處于0.5倍罰款。
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中醫院的財務主管認為,根據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和車船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財務主管認為,中醫院在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六、濫用稅收優惠,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目前我國的納稅人中100%都想少繳稅,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獲得節稅收益,本身無可厚非。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稅種,優惠方式靈活多樣,惠及的行業較多,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不強,過分追求利益,無視稅法的尊嚴,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案例4:合肥某私營企業2010年底進行盤庫檢查,發現一批零配件和包裝物因設備更新換代和產品外包裝更換,已經屬于不需用物品,賬面價值64萬元(不含增值稅),總經理同意盡快將這批存貨變賣。田某認為這些貨物購進時間較長,外觀陳舊,如果按正常銷售應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按銷售舊貨處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雖然這些貨物不符合稅法對“舊貨”的界定,只要稅務檢查人員不過問,少交的稅款很難被發現。田某的想法得到總經理的認可,2010年12月29日,企業將這批貨物變賣,獲得價款51萬元,財務部門按照銷售舊貨申報繳納增值稅0.98萬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通過對企業的賬面審核、倉庫資料核對,確認這批貨物沒有使用過,不能按銷售舊貨處理,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43萬元(51÷1.17×17%-0.98),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
稅法所指的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企業的這批貨物實質上是未經使用的新商品,并沒有進入二次流通環節,不能依據購買時間和陳舊形態判定為舊貨,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田某為了使企業享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違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使企業因偷稅漏稅被查處,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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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