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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參保人的登記、費用的計算、待遇給付等項業務工作;負責職工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工傷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社團登記證的復印件,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等資料。
單位發生被保險人的人數增減、銀行帳號更改等情況的,應填報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變動申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次月5日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 所有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企業都應明確企業或職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單位在招收員工時,應進行體檢,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健康證明。違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職業病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七條 工傷報告書是由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制作、向安全生產及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文書。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并在15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報告書。
第八條 因工負傷的醫療終結期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粵勞險〔1992〕第51號)的規定執行;傷殘鑒定標準按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專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留有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其申請鑒定傷殘等級。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未致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持有關申報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被保險人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鑒定為1?10級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后30日內,一并持有關申報資料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院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憑死亡證明及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前三款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申報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專職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均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持有駕駛證而非專職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時發生傷亡的,按條例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的,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其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在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費率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變動情況,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實行上下浮動,但浮動幅度最多不得超過省規定標準的50%。
第十五條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準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以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為單位核算。各縣(區)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除留相當于上年度應收金額的30%作為周轉金外,其余基金應上繳到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核算前,實行省、市兩級調劑制度。因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傷殘人員異地安置、遺屬待遇負擔重等原因造成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應由省級工傷保險調劑基金給予調劑。調劑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由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的30%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及傷殘評定等費用開支,70%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及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的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由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從上年度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條 條例第六章規定所加收的滯納金及追回被非法騙取的款項,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各項罰款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罰款單,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到指定的銀行交款,罰款收入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 工傷搶救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在情況危急時,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醫院進行搶救,傷情穩定后應即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繼續治療。對傷情穩定仍不轉送指定醫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被保險人傷情穩定以后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已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需維修、更換康復器具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提出意見,并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安裝進口康復器具產品,或自行更換美容性、裝飾性假肢,或故意損壞康復器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付安裝、維修、更換費用。
第二十三條 被鑒定為1?4級殘疾的被保險人回原籍異地安置,必須是將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異地安置;在異地工作,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回戶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屬異地安置,單位不支付安家費。
第二十四條 確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險人,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約,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需要護理的,可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護理費。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殘疾的被保險人要求辭職或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工傷辭退費按辭職或終止合同時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5級計發50個月,6級計發40個月,7級計發25個月,8級計發15個月,9級計發8個月,10級計發4個月。
第二十六條 殘疾退休金的調整參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終結后辦理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遺屬撫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計發。但條例頒布前經當地政府發文規定遺屬撫恤金的水平高于48個月的,可繼續按原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親屬必須符合國家關于供養直系親屬規定的條件。配偶有勞動能力或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收入或其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不發給配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被保險人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或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一個月起暫停支付其有關待遇,待其補報生存證明或本人前來時予以補發,補發部分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活期利率計息。
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復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可參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一、關于認定工傷的政策依據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2月13日發出的《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指出:“現在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對工傷范圍和認定的程序作了新規定。因此,目前認定工傷的政策應按照《試行辦法》和《勞動保險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司機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傷亡并本人負有責任時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12月30日發出《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71號),對勞辦發〔1996〕28號文件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2002年7月25日6時30分左右,蘭某象往常一樣到廠里干活,在往注塑機給料時,不慎左手被卷入機器內,左手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指四個手指全部被切斷。當即,蘭某被送往醫院治療,期間賴某、馬某向醫院支付了部分的醫療費用。
此后,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為長時間的協商,但由于差距太大,最終未能達成協議。無奈之下,蘭某向當地勞動局提出了工傷及傷殘等級認定的申請。經當地勞動部門鑒定,被告蘭某的傷殘被認定為工傷陸級。當地勞動部門向原告賴某、馬某的注塑廠發出了鑒定結論通知書。接到通知后,被告并沒有當做一回事,雙方一直對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最終還是沒有達成協議。被告蘭某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當地仲裁委員會對該糾紛進行了調解,被告告同意一次性給付原告二萬元人民幣,并達成了協議。但原告并未按協議要求及時支付部分款項,因此蘭某拒絕簽收仲裁調解書。于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仲裁裁決,裁決原告賴某、馬某一次性賠償被告蘭某傷殘撫恤費、治療期間的工資、醫療費、及傷殘鑒定費人民幣660元,合計人民幣158205元。
原告賴某、馬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理由是:注塑廠未辦理工商登記,不屬于個體工商戶,蘭某也不是廠里工人,本案不應適用勞動法處理,勞動行政部門認定蘭某工傷不當,仲裁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賴某、馬某在館前租賃場地,開辦館前注塑廠,并招收有農民工人,屬于勞動部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范疇,依法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原告賴某、馬某未辦理登記手續行為違法,理應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該違法行為并不影響其與勞動者之間業已形成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且雙方對被告蘭某在原告賴某、馬某開辦的廠內上班時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原告賴某、馬某以其所開辦的工廠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屬個體工商戶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認為被告蘭某傷殘不受勞動法調整的主張不能采納。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原告一次性賠償被告傷殘撫恤費人民幣157545元,治療期間的工資、醫療費及傷殘鑒定費人民幣660元,二項合計人民幣158205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后經中院組織調解,原告同意一次性賠償被告80000元。
解說:一、原告所開辦的工廠未取得營業執照,能否認定該廠為個體工商戶?
原告賴某、馬某在館前租賃場地,開辦館前注塑廠,并招收有農民工人,屬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化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條所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范疇,依法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原告未辦理登記手續行為違法,理應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該違法行為并不影響其與勞動者之間業已形成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且雙方對被告在原告賴某、馬某開辦的廠內上班時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告所開辦的工廠雖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屬“個體經濟組織”范疇。
二、勞動行政部門對被告所作的工傷認定是否正確?原告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現行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負責監督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原告賴某、馬某認為勞動行政部門對被告蘭某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當,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行為的不服,應當依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針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提出異議。原告賴某、馬某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認定曾提出異議,應視為原告對勞動行政部門對被告所作的工傷認定的認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福建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的規定,裁決原告賴某、馬某應承擔被告蘭某的傷殘撫恤費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是正確的。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從去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去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去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去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如果崗位津貼中沒發,應當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發給。
嚴重違紀勞動合同解除后工傷待遇還能否享受?
案例:黃某因公致傷,鑒定為傷殘六級。保留勞動關系在家待崗,期間因涉嫌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隨后,企業以其嚴重違紀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取消了其享受的工傷待遇,停發了他的傷殘津貼等待遇。請問,因嚴重違紀勞動合同解除,工傷待遇還能否享受?
說法:法律并沒有將工傷員工的工傷待遇,與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掛鉤。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享受的以下等待遇,不會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取消:(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員工口頭辭職單位怎么辦?
案例:祝某等四人是某礦業公司的職工,前段時間因提出漲工資未獲允許,向礦上領導口頭提出辭職,并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離開公司。請問,面對員工的口頭辭職單位應該怎么辦?
說法:《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二種情形:一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二即時辭職、即時解除。即時辭職,又稱為隨時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先告知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與預告辭職相比較,即時辭職的主要特點有:(1)沒有預告期,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2)須具備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只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許可即時辭職,且許可性條件一般表現為實體性條件,而非程序性條件。(3)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無論哪種辭職方式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舉證責任。為避免給用人單位舉證造成困難,就此用人單位在員工管理方面,一旦出現員工口頭辭職的行為,應馬上形成書面文件備案或者填寫申請表,并注明離職原因,保存有關證據。
外國人在我國就業是否需要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關鍵詞: 建筑工程;人身傷害;工傷賠償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personal injury;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中圖分類號:D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6-0289-02
0 引言
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全面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幾年來,建筑業快速發展,廣大的民工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和汗水,在建設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與此同時,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事故發生后,及時合理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有利于保護民工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工程項目及建筑企業的穩定和正常的生產經營。
1 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概念及區別
1.1 人身傷害賠償的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1.2 工傷的概念:是指勞動者在已經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1.3 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有很多不同,但主要區別有以下三個方面:①前提和條件不同,人身損害一般是基于雇傭、幫工、交通事故或者是第三者身份等的發生的身體損害,工傷的前提基于是勞動關系,這是區分人身傷害賠償還是工傷的根本依據。②適用法律和賠償的項目及標準不同,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賠償,工傷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賠償;③賠償主體不同,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自然人,工傷的賠償主體是用人單位或社保機構。
2 建筑工程項目民工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分析與認定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中相對于一般的工廠式企業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民工人數多、流動性強,而且涉及到工程合法分包、違法分包、轉包、以及分包、轉包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等等,是否與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是區分民工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根本依據,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2.1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或工程項目部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民工在工作中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已經與民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民工變成了職工,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社保機構為賠償主體,如建筑施工企業未給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則該建筑施工企業為賠償義務主體,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2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或工程項目部雖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建立用工關系的民工在工作中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實際用工的勞動者因工受傷,亦應屬于工傷。
2.3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與該分包或轉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民工,在工作中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社保機構或該分包、轉包單位為賠償主體。這里的分包即包括合法分包也包括違法分包。《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是繳納工傷保險的主體,該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受到傷害構成工傷,因此,用人單位是否具備用工資格是判斷是否構成工傷和賠償義務主體的重要前提,是否違法分包、轉包或是否具備施工資質并不是判斷工傷與否的依據。
2.4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民事責任。這里,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是工傷呢還是人身傷害賠償呢?這一問題在目前在司法實務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是按照工傷處理,理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在這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顯然是建筑施工企業,“用工主體責任”理解為工傷賠償責任,故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該理解為雇主,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應該確定為雇傭關系,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應該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2.5 建筑工程項目臨時雇傭的民工在工作中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應當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這里的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民工)與雇傭人(工程項目部)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這種臨時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應該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2.6 建筑工程項目以外的第三人發生傷害事故應該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第三人受到人身傷害,并不是基于工作關系,應按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3 總結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2年我國建筑業農民工總數達4832萬人,廣大農民工是建筑企業從事施工生產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依法、及時、公平公正的處理民工傷害事故,切實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政府、司法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共同的責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2-0105-02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職工因工傷殘、死亡已經實行了工傷保險制度。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卻還在延用計劃經濟時期的一些基本原則,由于政策滯后引發的勞資矛盾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已經回歸了其特殊商品的屬性,勞動力資源通過市場實現合理配置,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實質是在勞動合同契約下的一種商品交換關系。在這種制度下把工人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的供養責任仍強加于企業,有背于市場經濟規律,顯失公平。遺屬供養政策體系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筆者現就這方面的歷史、現狀和改革思路作一探索,供商榷。
一、歷史與現狀
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兩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兩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此政策在“”期間被搞亂。20世紀70年代末、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相當地區都已經將“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政策逐漸演變為長期供養政策,除付給一次性喪葬費以外,均由企業按月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享受人喪失供養條件為止。
20世紀90年代后,各地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對企業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計發基數和標準也做了較大的調整。有的地方,將非因工死亡人員一次性喪葬費的計發基數,由原來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兩個月,調整為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遺屬困難補助費的計發基數,也由以本人死亡時月工資為基數,改為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有些地方在計發比例上也做了多次調整。
尤其是在非因工死亡待遇費用的列支渠道和責任主體上也是各行其是。20世紀50年代《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初,規定列企業營業外支出。20世紀90年代后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和經營管理體制均處于新舊轉型的雙軌制磨擦期,在企業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渠道和責任主體上矛盾越發突現,企業與死者親屬、社保機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各類不同所有制經濟單位、企業與機關之間,各種各樣的矛盾交叉縱橫。就責任主體和列支渠道來看,各地大體可梳理歸納為以下四類:一是大多數地區仍運用行政強制手段,維持由企業承擔全部費用的做法。二是相當地區在政策上仍維持舊規定,但實際執行和行政監管已經失控。部分中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堅決不承擔。有的只承擔喪葬費,不承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三是有的地區將責任主體和費用,均改為全部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費用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四是實行雙軌制運作,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喪葬費和長期按月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保局承擔,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非因工死亡待遇費用仍規定由企業全部承擔。
就待遇計發標準和辦法,根據各地或各類企業的不同情況,大致也可分以下四類:一是原則上仍執行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相應規定,實行一次性處理,只是待遇計發標準有所提高。二是在國有企業,相當部分地區已經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政策演變為普惠制撫恤政策,長期按月發放。三是在相當一部分企業中尤其私營企業中,實行與家屬協商制,一次性支付,待遇水平根據企業經營效益而定。四是為數不少的企業堅持不承擔任何遺屬供養費用,或只支付死者喪葬費。
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遺屬供養不應該再是企業的責任
根據目前各地的現狀,國家應該就企業在職人員因病工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問題出臺統一政策,其要點是必須明確責任主體。
在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下,要死者生前單位負擔其直系親屬的供養責任,顯然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附屬于國家或各級政府,企業員工由政府直接招用,員工身份是終身制的國家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就成了“人身依附關系”,“生是企業的人、死是企業的鬼”,國家的所有社會責任也均由企業全部包攬,所以企業職工無論是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供養的責任主體和費用均由企業承擔。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作為特殊商品已經回歸了它的本來面貌,工資、勞動報酬實質上只是勞動力的價值價格的體現,按勞動合同約定,員工付出勞動,企業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與企業只是一種由特殊經濟合同約定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人身依附關系,當員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他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也就自然終止,作為一個自然人不再是該企業的員工,與企業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那么憑什么還要企業去撫養他的妻兒老少呢?
也許有人要發問,人死了,那留下妻兒老少誰管?責任應該回歸社會。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企業包攬了所有的社會功能,所以只能由企業負責;而當今隨著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這些失去撫養人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都可以通過已經或正在逐步建立起來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如低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不能再給企業轉嫁不合理的社會負擔。
三、對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政策改革的幾點設想
對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政策的改革,按目前現狀,設想以下三個方案。
方案一:(1)廢除現行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政策。(2)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喪葬費補助費為4個月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兩人,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3人或3人以上,為死者本人工資18個月(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出臺時,也處在市場經濟和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經濟環境下,當時的政策設計原則仍適應于當前的社會形態)。(3)領取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人員,再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向街道社區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得再領取由企業發給的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如其家庭成員平均生活費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應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政策銜接,已經享受企業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原待遇和列支渠道、承擔主體不變,待遇標準以后也不作調整,直至喪失享受條件為止,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鄉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線的,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方案二:(1)保留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制度,費用列社會救濟、救助渠道。(2)責任主體為民政部門和街道。(3)享受對象為未成年人,生活無來源的殘疾人,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
方案三:(1)也可由國家統一規定,將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撫恤費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繳費人員非因工死亡后,個人賬戶余額不再繼承。用于宏觀平衡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撫恤費用。(2)原來由企業實行按月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統一移交社會保險機構,撫養人死亡時已經清退了個人賬戶余額的,由企業再按一定標準補繳統籌費用。(3)在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低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的,可改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但不能同時享受兩項待遇。家庭成員平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4)企業非因工死亡人員撫恤費的計發基數和辦法,應參照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但計發標準、比例應略低于工亡遺屬的撫恤標準。為從主觀上逐漸縮小城鄉差別,建議不再設立城鄉差別標準。
Enterprise Should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rvivors Support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YUAN Wen-ming,YUAN Zhe
某物業公司招聘時,張某偽造了學歷證、電工證等,因而被聘為電工。招聘后工資實行集體勞動合同標準,該物業公司一直沒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就這樣在該公司工作了九個月。可是最近物業公司發現張某所提供的學歷證、電工證系偽造,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提出了雙倍工資的問題。請問,張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李超有
李超有: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物業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張所提供的學歷證、電工證雖然不實,但并不影響上述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分別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盡管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張某偽造學歷證、電工證,物業公司可以不予經濟補償,但這不影響張某工作九個月的事實,因而,張某提出物業公司應該賠償他雙倍工資的請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小 保
提交辭呈,工作不滿一個月離職被扣“代通知金”
小 保:
張女士大學畢業后經面試、測試、考試合格后,進入一家食品公司,擔任銷售員一職,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因愛人在張某所在的城市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且張某所在的公司,也解決不了張某和其愛人的住房問題。工作一年后,張某準備隨愛人去愛人父母所在的城市工作。于是向單位提出了辭呈,遞交了書面辭職書,工作二十天后離開。三個月后來單位辦理學歷、勞保等相關人士檔案轉移手續,結算半年沒開的工資時,張某卻發現工資被扣了一個月,財會人員說這是因為張某提出辭職后,工作沒滿一個月就離開工作崗位,扣的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趙勤來
趙勤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的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是關于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它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只能適用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適用。單位強行扣下張某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嚴重違法。拒不返還,張某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小 保
沒上工傷保險,如何申請社保支付
小 保:
張女士所在的玩具廠是個只有三四十號工人的小廠,廠子搞玩具配裝,不像礦山那么具有生產危險性。建廠以來,也從未發生過事故,且人員流動性比加大,為了省錢,老板沒給工人上工傷保險。豈料因用電線路老化,短路,庫房突發火災,張女士等人在救火中被燒傷。憂郁醫療費得不到報銷,她們想到了社會保險。卻得知用人單位沒給工人上工傷保險。請問: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受傷后該如何申請社保支付。
余落雁
余落雁: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具體如何申請辦理,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規定,申請社保先行支付:一、受傷職工或近親屬應先向相關部門提供勞動關系等證據,為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認定。二、工傷認定后,先行支付申請須受傷職工或近親屬以書面形式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三、受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會保險機構遞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四、受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會保險機構說明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因: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五、由受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所有原始票據等證據,申請人在先行支付憑據上簽字確認。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憑原始票據等證據按照規定先行支付。
小 保
勞務派遣“無工作期間”應否計入工齡、應否算休假?
小 保:
農村女青年單某2011年來市里打工,被一派遣公司招用,公司和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當年各單位找公司,用派遣工的不少,外派天天有活干。可是2012年不太景氣,派遣業務冷淡,派遣工外派工作時斷時續。活不多,無工作等待期間,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按最低工資給發了報酬。請問像單某這樣,“無工作期間”應否計入工齡、“無工作期間”應否算休假?
陳順發
陳順發:
原勞動部的《工資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就被派遣勞動者這一新興勞動主體的“停工”、“停產”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無工作期間”,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其間應計入被派遣勞動者的連續工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無工作期間”,不是寒暑假,不是病、事假,不應影響帶薪年休假。
小 保
經濟補償月工資是稅前還是稅后
小 保:
我是某企業的會計師,在該企業工作多年,月工資8500元。最近公司換了新領導,新領導上任后多次違反經濟政策,讓我做假賬,我予以抵制。因為這樣,所以領導以整合機構、精簡人員為由,取消了我的崗位。經協商我同意離職,可經濟補償月工資卻是按7500元計算的,說是扣了稅款。請問,企業要給予我月工資經濟補償,是稅前還是稅后呢?
成 方
成 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該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至于工資是扣稅前的還是扣稅后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看,經濟補償仍然需要計征相應稅費。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不應當在扣稅之后,而應在扣稅之前。所以,你的經濟補償工資標準應為每月8500元而不是稅后的7500元。
小 保
對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工人,單位可否做出降薪
處理?
小 保:
于某為某船廠聘用不久的高級電焊工,月工資5000元,前些日子于某酒后違章作業,釀成火災,給工廠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拘留后,于某被判有罪免于刑事處罰,現已結案。為教育他本人和其他職工,船廠想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他降薪處分。然而經查,該條例已經廢止。那么,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別的法律法規來處罰于某呢?
孟 茜
孟 茜: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廠方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也可以予以處罰。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予以廢止。對于某的處分可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勞動法》在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在第四條、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五)勞動紀律……(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廠方可根據廠方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處理。
小 保
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能否要求雙倍工資?
小 保:
幾年前農民工張某與某拆遷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4月16日到2011年4月16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月。合同到期后,張某繼續在拆遷公司原工作崗位,干原來的活,可拆遷公司一直未與張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5月18日,張某在家休班,突然腹部陣發性絞痛、嘔吐。去醫院檢查為腸梗阻,住院進行了手術治療。醫療期滿,公司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醫療期間的雙倍工資,公司以此期間張某沒上班為由,拒絕給付。請問,如果張某欲申請仲裁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陳 超
陳 超:
原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為三個月。原政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原勞動部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張某的醫療期應為三個月,醫療期的工資應為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本人工資的70%,因而醫療期間的雙倍工資,可按醫療期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本人工資的70%)的兩倍計算。
小 保
工傷私了,了不了
小 保:
王某在技校學完了全部課程,與某修理廠簽訂了意向性分配協議,到某修理廠實習,約定了試用期,并簽訂了試用合同。試用期間王某在車下地溝作業,車上大扳手掉下,將其頭部砸傷。因為用人單位沒給王某上工傷保險,王某及其父親、所在學校的校長、廠方老板的達成了工傷私了協議,廠方按協議一次性給王某支付了一筆醫療費。誰知王某因此留下了后遺癥,日后的治療費用,大大超過了約定的費用。王某及其父親反悔,請求廠方按實際支出費用承擔責任。請問:王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梅 園
梅 園:
廠方與王某簽訂了試用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王某及其父親、所在學校的校長、廠方老板達成的工傷私了協議,沒有顧及事后發生的后遺癥,實際醫藥費等支出大大超過了協議約定的已經給付的數額。因此,王某可以反悔,并要求廠方按實際支出重新確定醫療費數額。
小 保
失業保險損失賠償,并非“沒此一說”
小 保:
柳某五年前從一所廚師學校畢業后,進入一家酒店工作。五年來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酒店也未給柳某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工資多年不動,又無社保,柳某向酒店提出辭職,辭職后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用人單位應給予離職職工經濟補償,勞資雙方也就此達成了協議。但就失業保險金損失賠償,雙方沒有形成一致意見,酒店老板表示“沒此一說”。請問:關于失業保險金損失賠償,是否真的“沒此一說”?
曲 成
曲 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酒店應為柳某繳納失業保險金,因而柳某應當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業保險損失,應當由酒店負責。
小 保
公司單方調換工種,員工能否要求增加工資?
小 保:
我于2011年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由我擔任公司倉庫保管,月工資2000元。三個月后,公司未經我同意,即以生產人員緊缺為由,將我調到必須上夜班而且噪音高、粉塵多的車間工作,但工資卻未提高。我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資,但被拒絕。理由是公司具有用工自,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調整崗位。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胡 萍
胡 萍:
一、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上海市在分析外來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的基礎上,自200219月1日開始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 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對外來從業人員(指符合該市就業條件,在上海務工?經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不包括通過市人事局引進的專業人才 以及從事家政服務?農業勞動的人員)實行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由市勞動保障局主管,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經辦?這種模式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一個保險三項待遇?對外來勞動力只實行一個保險即綜合保險?三項待遇是指工 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即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只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 項待遇,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往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第二,費率固定,費基完全統一,繳費周期為每3個月繳1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 的所有用人單位其綜合保險費率都是12.5%,其中養老補貼為7%,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為5.5 %?外地施工企業由于只參加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繳費比率為5.5%,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社 會平均工資的60%?企業給外來從業人員辦理綜合保險,一次必須繳納3個月的費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發放?這樣有利于解決長期困擾的農民工頻繁流動問題?一次性支付對工 傷保險來說尤為有利,工傷人員可以領一筆錢回原籍養老,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工傷待遇 標準相對較高,除了全額報銷住院費用,其他的四項補貼最高的可達44萬,最低的10級工傷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傷待遇1萬元?外來從業人員不實行養老保險,不設立個人賬戶, 只做養老補貼?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證,其 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外來從業人員男滿60歲?女滿50歲時,可憑老年補貼證,身 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公司約定的機構領取老年補貼?
第四,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委托平安保險公司承辦,而養老補貼則 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辦理?②
(二)廣東模式,即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城市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其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不另設專門的制度,而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體系,主要 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三項基本社會保險,不參加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允許農民工享受養老待遇,但其辭工返鄉時,其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資金全 部轉回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當地沒有社保機構的,退給本人?
(三)對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有模式的分析?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農民工的不斷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 度建設的新路徑,對現有的各種模式進行分析可以把它們歸為三類:農村模式?獨立模式 和城鎮模式?
農村模式即把城市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這 種模式,既不符合農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實際?首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問題,不能對農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進程中,相當一部分農民 工已經在城市居住多年,他們也不愿意回到農村,這時再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納 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顯然已不現實?
獨立模式即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獨立于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首先,有利于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展?因為這種模式的參保者無需承 擔額 外的“轉軌成本”,那就既可以滿足城市農民工等靈活就業 群體的社會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大多數企業及 社會群體承受力相匹配的社會保險制度?這也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快社會保障基金積 累?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一種選擇?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框架, 為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整合做好準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對城市農民工一開始 即推出
像城市企業職工那樣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相應的經濟基礎,企業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繳費,城市農民工個人繳費能力也達不到這個水平?最后,具有更為廣泛的 適應性?因為這種模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保險項目進行組合,而且在繳費方法?受益標準 的確定上,能夠更多的考慮到農民工的收入特點 ,為農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門檻,更有利于社會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發揮?但是獨立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如城市農民工獨立保障體系的建立 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方向——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會保障的“三元 格局”,這可能會影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而且由于各個地方自成一體,相關政策規 定的比較粗糙,容易出現侵害城市農民工權益的事件? 二、城鎮模式就是把城市農民工完全納入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享受與城鎮職工基本一致的待遇。
這種模式具有以下優點:首先,它有利于緩解當前城鎮社會養老金發放的壓力?我國 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不少企業因經營虧損,難以按時足額向社 會保險機構提供保險費?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城鎮社會養老金支付困難的局面在較 長時期內都將不可避免?而城市農民工都 普遍年輕,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他們將有很長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特別是養老 保險金的時期,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這一較長的緩沖期為解決城鎮社 保資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將城市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節省了制度的設 計成本?最后,它減輕了制度之間的銜接壓力?當然,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城鎮社 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問題,必須要加以改革,城市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待遇不 平等的問題等等? 二?建設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在制度設計方面應該堅持統賬結合模式,實施土地換保障,優先建立農民工的 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機制
第一,堅持統賬結合模式?社會統籌體現公平和社會共濟性以及國家的基本保障義務,個人 賬戶體現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個人 的繳費義務?因此,必須適當調整統賬結合方式,優化制度組合。
第二,實行完全積累的運行模式?農民工社會保障實行完全積累的統賬結合模式,統籌賬戶 由雇主繳納,個人賬戶由雇主?雇員共同繳費,其中,雇主繳費小于雇員繳費,但不設上限 ?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計算發放方法,即養老金=統籌賬戶或個人賬戶的 積累額/退休時的平均預期壽命?實行繳費確定型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 金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可以隨時轉移,比較適合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的特點,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農民工接受。
第三,實施土地換保障?放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以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 并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 障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 以增加農民工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以擴大農村土地經營規模。
第四,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2003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GDP的2.5%?而這些工業傷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農民 工?而且,我國職業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農民工?對城市農民工而言,一旦發生工 傷事故,如果沒有工傷保險,也沒有職業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獲得勞動收入,而且使得整 個家庭陷入貧困狀態,這很可能直接引發一系列的矛盾沖突,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由此可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分階段?逐步完善的原則,優先解決突出 的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這才是當 前農民工最需要的社會保障。
(二)分類、分層地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不應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在制度運行初期,應采取分類、分層的保障辦法,以確保在初始階段就將部分農民工社會保障真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 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最終消除社會保障的二元結 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的特點及流動程度不同,可將農民工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 有雇主且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絕大多數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與城市 居民已無二致;第二類為有雇主但職業不穩定?也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一般流 動性較強;第三類為無雇主的農民工?對于第一類農民工其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及經費籌集 方式均可與城市職工相同;對于后兩類的農民工,由于其流動性強,因此,對他們應采取比 較靈活的政策?具體而言:
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但也是一直未解決的老問題。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廣大農村居民養老問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
一、困難和問題
新農保開啟了農民養老保險新篇章,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與挑戰。
(一)宣傳力度不大,群眾參保意識不強
一是由于老農保存在的問題很多,所支付的養老金也起不到養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眾不愿參保;二是有的群眾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將新農保與社會救助政策相比較,認為即使不參保,年老后生活無著落還可以享受低保;四是從老農保到中農保再到新農保,制度變化快,群眾認識跟不上,導致以下兩個問題的出現:中農保參保對象認為和參加新農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錢,享受待遇卻差不多,自己吃了虧,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對比新農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眾的社保社會依賴性,許多農民認為,現在不參加新農保,以后會有更優惠的參保政策;五是大部分農村居民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加上歷史形成的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認為養兒防老、儲蓄防老比較可靠;六是一些年齡大的農民認為,短期內要繳大幾千,領取時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劃不來;年輕的農民則因短期內只有繳費義務,得不到可見利益,而采取等待觀望態度。這些問題的出現,僅憑電視、報刊、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不深入到農戶講深講透政策,很難增強群眾的參保意識。
(二)工作人員不足,辦事效率不高
一是隨著擴面工作的開展,新增參保的農村居民會越來月多,面對參保登記、基金征收、待遇計算、檔案管理、養老金資格認證等業務的辦理,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僅靠目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鄉鎮勞動保障所兼職人員去完成,已遠遠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而且服務隊伍建設滯后,一般鄉鎮主管,服務人員一共就兩到三個人,而新農保工作重,事情雜,很多工作人員都感到力不從心,這必然要影響到新農保工作開展的質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員由于缺乏專業的培訓,未能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群眾的想法和參保的阻力所在,沒有真正做到政策聯系實際,聯系群眾,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致使阻力越來越大。三是參保宣傳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組來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組長缺乏對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難傳達出中央所要表達的文件精神。
(三)辦公設施不齊全,基層網絡不健全,成為擴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電子平臺先是實用性差,后是斷檔時間長,造成了工作開展的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對參保人員信息錄入所需的自動化辦公電腦及各類表、單、帳、卡、冊等的存放和以后參保人員的管理缺乏詳細的考慮,顯得相對滯后。加之系統設計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系統功能設置與實際操作應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設計本身存在缺陷,這一切已成為迅速擴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利因素。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臺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四川省頒布了《四川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四川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
二、對策與建議
新農保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好事、實事、大事,也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深遠,涉及千家萬戶的難事。針對目前存在的困難與問題,我建議:
(一)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發展社會養老保險
新農保政策執行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于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余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于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還應堅持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后,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后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加快社會保障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實施的強制性最終需要以立法來保證,盡早制定社會養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國養老保障實踐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方面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在某些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以德國為例,德國的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的,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已經成為雇員和雇主的自覺行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不高,覆蓋面不廣,當前群眾對新農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國家還沒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業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計,想方設法提出種種理由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的滯后,消弱了政策規劃的權威性,導致了政策執行中的不規范現象,大大提高了實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實施效率,極大地阻礙了制度改革的進程。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在保證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礎上,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終具有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從而有效地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規范現象,提高政策執行的績效。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或養老保險條例,逐步擴大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征費率,增強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能力。
(三)基于實際購買力,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
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享受新農保金額的實際購買力, 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所謂實際購買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貨幣能夠買到的實際商品和勞務的數量。貨幣的價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購買到的商品和勞務來衡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貨幣的實際購買力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近年來,國家連續8次下調銀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從1993年的10.9%下降到現在的2.25%。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要保值已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從新農保的資金籌措來源看, 三方共籌的實際額度是依照當前社會消費水平作為參照標準的, 三方承擔的金額比例也是依照這個標準確定的。應當明確的是, 固定金額的實際購買力是伴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狀況變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標準可能給予農村養老以基礎性支持, 但15年之后這一額度是否具有當前的基礎性作用應該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足夠的重視。所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有必要每年確定一定比例來充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目前,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數農民的投保金額都集中在最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 如果農民在繳費15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領取100元,這對農民來說很難保證其基本生活。因此,從長遠發展來看,必須要建立一種動態的計算方法,充分考慮購買力變化的因素,以確保新農保資金對農村養老支持的有效性。這種計算方法應該在試點階段逐漸引入并進行多區域的試驗。
(四)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
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于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出臺強制或激勵參保與自愿參保相結合的政策。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有經濟承受能力的農村居民實行強制或激勵參保,同時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長短掛鉤;對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實行自愿參保。這樣,既可增強新型農保政策的嚴肅性,使政府行為變得更加強力有效,又能夠使新型農保事業的發展持續推進。二是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范化操作程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辦法》等系統的法規和制度,嚴格規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協調和銜接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農村低保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組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不可或缺。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關系,搞好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的同時,應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從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等城鎮社會保險相銜接的保險格局出發搞好統籌協調,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的原則,做到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有接口,好銜接,可轉移,并確保轉移過程中參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失,真正為農民群眾筑起一道科學、便捷、順暢、牢固的社會保障防線。
[參考文獻]
[1]呂學靜各國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2):84
[2]朱崇實社會保障法[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10):14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