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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內控管理
我校按照縣財政局要求配備一名報賬員、一名財務專管員。我校在預算編制和執行上嚴格執行上級部門的要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預算編制數據準確,無隨意調整預算的情況,各項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財務人員使用電腦連接財政專網,做到一臺電腦一條專線。同時電腦上安裝正版殺毒軟件。使用賬號密碼一般按照數字、字母、符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設置。學校印鑒由報賬員專門管理。
二、預算執行
1、通過自查,我校在預算編制和執行上嚴格執行上級部門的要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預算編制數據準確,無隨意調整預算的情況,各項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
2、通過自查,我校不存在弄虛作假、多報多領財政資金虛報項目,擅自提高支出標準等問題。
3、公務卡現金結算率≦5%。
4、通過自查,我校不存在擠占挪用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到了專款專用。
2、法律學科,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招投標法、審計法及各種法律實施條例等。
第三條專員辦對中央稅收收入實施監督管理,要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中央稅收收入征收、入庫、劃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建立對中央稅收收入的全過程監控機制。
第四條專員辦要加強對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明確責任,依法行政、依法監督。
第五條專員辦要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及稅務、海關等中央稅收征管部門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工作,溝通情況,研究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專員辦要組織轄區內的中央稅收收入征收部門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展對賬工作。各專員辦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發<中央預算收入對賬辦法>的通知》[(93)財預字第145號]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及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制定本地區中央稅收收入對賬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專員辦及各有關部門對收入對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專員辦在對賬中發現中央稅收收入入庫級次、科目、入庫金額和人庫比例錯誤等問題,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現差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更正;有關部門和單位有異議的,由專員辦上報財政部處理。
第八條各省級稅務部門每月(季、年)要將有關稅收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各直屬海關每月(季、年)要將上報海關總署的有關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人民銀行國庫分金庫每月(季、年)要將當期中央預算收入匯總報表及轄屬各中心支庫的中央預算收入報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九條專員辦要根據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提供的報表等有關資料,對比分析當期中央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對當期增減變化較大的收入項日,通過專項核實和調查等方式進行深入了解;對中央稅收收入對賬工作中發現線索或有群眾舉報的案件,要組織人員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員辦要建立中央稅收收入完成情況監督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書面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反映中央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監督的建議。
第十一條專員辦在檢查或調查工作中如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存在違規減免、違規審批緩征、應征不征、違規審批退付中央稅收收入、違規調整預算科目和收入級次等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的,財政部將依照有關法規,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相關領導及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專員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及違反稅法問題的,要書面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專員辦要對本年度實施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寫出書面報告,于下年1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專員辦要加強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溝通,防止重復檢查。專員辦在檢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堅持依法行政。專員辦工作人員在中央稅收收入監管工作中如發生、、辦事推諉、敲詐勒索等行為,財政部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各專員辦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當地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聯合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并報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聯合發文的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圖分類號:F832.44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5-0054-03
一、新形勢下國庫監管工作內涵和外延均發生明顯變化
國庫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依法經理國庫、執行預算收支任務的過程中,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國庫資金核算和使用的全過程實施的監督和管理行為。包括對財政預算單位、征收機關、國庫經收處等部門在執行預算收支任務中涉及國庫工作以及與其緊密相關的其他業務進行的監督;對國庫業務機構辦理國庫業務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對轄內國庫業務辦理的合規性進行管理,對國庫資金風險進行防范控制等等。
國庫監管大體可劃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指對國庫內部執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外部監管主要是對財政機關、征收機關、國庫經收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部門執行國家預算收支有關規定的監督管理。會計核算是國庫管理工作的基礎。因此,按照預算資金的時間流程,可以確定國庫監管范圍的上限和下限,國庫監管工作范圍是預算資金收支整個過程中與國庫工作密切相關的包含于國庫監管工作上下限在內的全部工作。
國庫監管范圍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庫監管應該從經征收機關確認的預算收入資金從付款人賬戶劃出之時開始,此為國庫監管范圍的上限。國庫監管范圍下限:按照《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國庫監管范圍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預算、根據財政部門開據的庫款支撥憑證將預算資金撥給指定的用款單位。用款單位若不按預算合理使用資金,則主要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當前基層國庫監管工作面臨的嚴峻挑戰
(一)國庫監管法規制度相對滯后,不利于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是國庫監管工作的上位法規定不夠詳細,指導性不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對國庫工作規定的相關條文比較原則籠統,均未對國庫監管工作做出明確、詳盡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強,對實際監管工作開展發揮的參照借鑒作用不大。二是《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雖然對國庫的基本職責和權限作出相關規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當時的一些相關規定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顯過時,很難適應國庫監管新形勢的需要。三是國庫部門出臺的制度規章法律層次低,且不夠系統,外部監督監管約束效力有限。當前國庫監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銀行系統內部,相關制度規定也僅限定在對國庫內控制度建設、國庫業務處理風險要害環節、各個崗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國庫內部監管范圍內。國庫人員在對外監管工作方面縮手縮腳,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監督”的微小領域,形成國庫內部監管日漸嚴格、外部監管依舊乏力的尷尬狀態。
(二)對國庫業務機構約束激勵機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監管難度
隨著地方行政區劃的變更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層國庫業務不可避免,但由于相關管理機制沒有得到相應完善,對國庫機構的監管相對薄弱。在管理權限方面,《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依此規定地方財政部門在決定國庫業務機構方面享有重要的協調、督導職責,但由于人民銀行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屬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當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國庫分支機構的設置是人民銀行自己的事,機構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賴人民銀行,互相協調、共同管理的工作變成在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內部唱“獨角戲”,工作的有效開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經費撥付方面,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規定:國庫支庫的代辦業務費,按受理各種原始憑證的筆數,以適當標準計付,具體計付標準和撥付辦法由上一級人民銀行與當地財政部門商定后,由當地財政撥付至人民銀行,再由人民銀行撥付至行。這就決定了在支付支庫的代辦業務費方面地方財政部門應履行義不容辭的付費職責。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約束力強的相關制度規定,加之部分基層政府財政資金相對緊張,機構代辦業務費撥付不及時甚至拒絕履行付費義務現象時有發生,大大影響機構業務開展的積極性。
(三)國庫監管形勢日益復雜,面臨的挑戰更多
一是國庫業務范圍不斷擴大,涉及面更廣。目前國庫業務涉及到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國土資源、環保、財監辦、社保、商業銀行等多個部門,國庫監管范圍隨之大大延伸,地方財政的國庫單一賬戶業務、國稅部門的出口退增值稅業務、財監部門的一般增值稅退稅業務、地方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業務、地方環保部門的排污費征繳業務、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業務等等,都是政策性強、牽扯面廣的業務,業務處理稍有不慎,就會給國庫工作質量帶來負面影響。二是國庫政策性資金受到商業占的可能性更大。隨著商業化經營意識的增強,國庫經收處受利益驅使,延壓稅款結算資金,以適當方式增加預算資金結算周期的傾向更加明顯,截留甚至挪用資金現象屢禁不止,國庫結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維護。其他如地方財政以“往來款”方式將大量財政存款從國庫劃至在商業銀行開戶的財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觀存在的“第二國庫”,已經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被大量人為滯留在各家商業銀行機關團體存款賬戶不能及時入庫等行為,大大削弱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預期效果。
(四)監管主體間溝通協調不夠,監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對國庫財政性資金征收、報解、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監管,國庫、財政、征收機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均有一定監督管理權力,不同環節有不同的管理部門。實際工作中,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重心更加側重于督促各征收機關完成預算收入入庫進度,側重于預算單位按預算使用資金,至于預算收入資金在入庫過程,以及國庫資金在地方財政存款賬戶上滯留情況,則很少問津;征收機關重納稅申報,輕稅款繳納。財政部門、征收機關、國庫部門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職責權限的劃分不盡明晰,客觀上造成了各部門都應對國庫資金進行監管,但又都不能徹底實施監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現象并存,職責既存在交叉又有斷檔。各部門間缺乏政策溝通意識,加之尚未健全穩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相互之間對其他部門政策規定知之甚少,監管合力難以有效發揮。
(五)現有國庫人員素質偏低,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
從人員數量方面看,目前在一個地級市中心支庫管轄范圍內,國庫經收處一般超百個,多則數百個,而基層國庫人員定編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報解任務尚十分緊張,更無法對屬地國庫資金合法合規情況實施有效監督管理。從人員素質情況看,當前國庫工作對內部控制、資金安全和風險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財政、懂稅務、懂核算、懂調研、懂監管幾乎成了國庫工作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然而,當前從國庫干部隊伍遠遠沒有達到上述要求,國庫業務量成倍增長,使多數國庫人員整日忙于日常核算業務工作,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機會極少,人員素質與業務形勢發展要求相比差距較大,國庫外部監管工作尤顯乏力。
三、提高國庫監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議
(一)規范立法
建議結合國庫工作的發展狀況,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關于國庫監管工作的內容進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斷提升整個預算執行效果的高度,充實、豐富各預算執行部門在配合國庫部門業務開展中的職責作用,有效提高國庫的外部監管工作效率。合理確定各預算執行部門和商業銀行在預算資金收納、報解、入庫、支撥等各個環節中應負的主要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獎懲處罰機制,體現立法功效。
(二)樹立財政在預算管理工作中的絕對權威地位,規范各預算執行部門的業務操作
一是真正維護地方財政部門在國庫機構選擇上的決策權力。充分體現地方財政部門對國庫業務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本著利益共享原則,在充分謀劃財政管理預算工作、提高財政預算資金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合理考慮國庫機構的經濟利益,使其權力、義務與經濟收益趨于平衡、對等。調動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積極性,使其對地方財政真正負起責任來,從而實現財政、國庫、銀行等部門的利益雙贏、多贏。
二是全力加速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推廣進程。最大限度地減少預算收入入庫中間環節,加速預算收入無紙化辦公推廣速度,取消紙質憑證在征收機關、納稅人、銀行、國庫等部門的低效傳遞,以橫向聯網的強大功能優勢,影響國庫經收處及早撤出納稅大廳,削減預算資金在途風險隱患,提高國庫監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庫款支撥電子化推廣進度,積極拓展單一賬戶業務覆蓋范圍。推廣財政庫款支撥業務在財政與國庫部門之間的遠程控制與操作,實現庫款支撥業務電子化、無紙化。充分利用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功能優勢,實現庫款按預算直達最終用款單位。逐步變商業銀行直接支付業務和授權支付業務,為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直接受理直接支付業務和授權支付業務,拓展單一賬戶業務覆蓋面,取締財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間業務操作,消除預算資金在商業銀行的人為滯留,為區支庫業務最終收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經理創造先決條件。
(三)加強財政、征收機關與國庫部門的政策溝通與配合,規范業務操作
一是建立法規、政策溝通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發揮在預算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管理作用,加強與上級財政的政策溝通與聯系,保證財政政策執行效果;組織征收機關與國庫部門之間的政策傳輸與輔導,在加強國庫外部監管方面多傾聽國庫部門的建議和呼聲。最大限度地讓國庫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獲得相關部門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強國庫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強預算管理政策公眾透明度和國庫信息反饋的及時性。國庫監管工作的作用范圍可上至國家機關,下到普通百姓。特別是退庫業務,政策依據繁多,涉及各類經濟主體,國庫、征收機關、納稅人等各方需要有統一的政策標準。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種網絡、媒體優勢,搞好對服務對象的政策宣傳,增強預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在提升國庫服務水平的同時,增強國庫監管工作力度和實施效果。
(四)搞好國庫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現場指導
首先,定期舉辦橫跨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業務的高層次國庫業務培訓。把加強國庫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國庫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工作制度化,以增進國庫工作人員對國庫相關業務知識和各項政策的認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國庫業務交流網絡平臺,拓寬國庫工作人員異域業務交流領域。定期梳理國庫規章制度,建立內控制度交流機制,實現國庫工作人員智慧共享。打造應急業務快速反應團隊,為全體國庫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遠程即時業務支持。籌劃國庫監管電子預警系統,實行國庫監管站位前移,發揮事前監管群體優勢。
參考文獻:
采購信息的公開透明化作為我國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和生命力所在,公開透明原則對任何國家來說,特別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都是給予高度重視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國《政府采購法》出臺以后,政府采購在信息公開方面有所進展,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招標信息和中標信息實現了公開化,各個地區結合自身特點實行了有關信息公開的政策、辦法等等,對采購整個過程的信息進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條例》的頒布實施,針對政府采購的信息公開力度有所加強,從范圍和內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開,加快了對采購信息平臺的構建,統籌規劃管理采購信息,側重了信息交流溝通的實效性,真正使政府實現“陽光下采購”。
1.信息公開在政府采購中的意義
1.1 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化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
政府采購歸根結底其資金的消費是對納稅人稅款的消費,為了確保納稅人對稅款消費的知情權,國家采取了采購信息公開化的制度。堅持信息公開透明化,可以給各類參與到采購中的供應商創造出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障社會監督政府采購的過程。社會民主建設的步伐加快,國家財政方面的預算公開化同財政公開化都屬于公共財政改革,政府采購在財政支出的范疇,隨著改革的進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化勢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開利用規范政府采購
對采購信息的公開能夠為采購市場的監管創造前提,規范采購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監督機制,當政府采購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統地面對社會公開,透明化政府采購行為,陽光下交易,構建的政府采購制度才會更加健全。
1.3 信息公開減少信息獲得的差異化,達到公平目的
采購信息的整體準確性能夠作為市場主體采用采購交易的依據,只有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作出明智的決策。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信息公開的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了供應商對信息把握的混亂,不同主體可能獲取不同的采購招標信息,這就是要對政府采購信息全面公開化,減少信息的差異化,真正達到公平的采購交易。
2.《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要點
本次《條例》的實施同過去相關法律法規相比,信息公開就是很大的亮點,有關信息公開的方面可以進行簡單總結歸納如下。
2.1 對項目整體采購情況的透明化
《條例》史無前例地對政府采購整體狀況進行信息公開的力度加大,從政府采購信息及預算的公布,到中標、成交結果附帶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的公開,政府采購合同成果簽署以后要在法定規定日期即2個工作日內公開。除此之外,《條例》中對中標結果的公開相比以往力度空前,對采購單位、采購機構、中標內容(項目名稱、規格、成交價格、數目等等)的信息要求更加詳細,都要進行公開化。
2.2 對供應商的無差別信息公開
《政府采購法》中要求政府采購遵從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新出臺的《條例》延續繼承了這一原則,規定了一系列對供應商信息公開的有關內容,比如對供應商資格預審信息的公開,特別對來源單一的采購要公開僅有的供應商信息;嚴禁對同一采購項目對供應商提供不同的項目信息,實施不同的審查標準,限定他們的地域、所有制形式等等。另外,《條例》別要求了供應商要符合投標的法定條件而且能夠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含了過去三年中參與政府采購無任何嚴重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能夠對財政部門的供應商、采購機構三年內受到的財政行政處罰,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的記錄進行有效查詢。
2.3 投訴處理決定的公開
《條例》的制定和頒布均是由國務院著手的,作為行政性法規,它具有的效力比一般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等要高,本次《條例》的實施是站在行政法規的高度,確定了對政府采購方面的投訴處理信息進行公開化,規范了采購活動,調動了全民積極性參與到采購監督中來,及時把握案例信息,對投訴處理過程決定等等進行溝通交流,改善不足。
3.《條例》對推進政府采購透明化的現實意義
3.1 呼應預算法的頂層設計
2015年頒布了新預算法,把“政府采購”的內容做了相關規定,一方面就整體上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公開化進行了要求,對政府采購的情況,各級單位應該做到及時面向社會群眾公開。另一方面對不能及時公開信息的責任追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對預算等公開化說明,就要責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更正,而且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本次的《條例》針對政府采購在公開化的概述有了明文規定,同時也確定了政府采購方面公開化責任,與新預算法中的規定不謀而合,相互呼應。
3.2 拓展母法關于信息公開的規定
《條例》是對其母法《政府采購法》的詳盡解釋說明和補充,在信息公開方面的規定,《條例》從條款內容上對其進行了很大程度地拓展,細化解釋了過去相對模糊的內容,推動了政府采購從到結果的全過程公開透明化的進程,如今,通過整合《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可以總結出,政府采購面向社會公開化的信息包含了兩大方面:采購整體過程的信息和采購操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大了公開力度,擴充了公開內容和范圍,保障了采購的公平公正。
3.3 對“未公開”責任追究機制的強化
為了更好地落實政府采購信息,需要在法律條款中對不公開責任的追究進行明文規定,《政府采購法》已經有相關內容規定,要求對弄虛作假,上瞞下騙的情況由上級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條例》實施后對過去相關法律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優化了采購項目整體信息達不到公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保障了采購項目全過程的信息公開,也約束規范了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的各類行為。
3.4 對信息公開的途徑的規范化
政府采購過程的信息在《條例》實施前是由政府采購監督單位指定媒體并公開,沒有限定媒體級別,這就造成了采購信息的混亂性,管理混亂,嚴重損害了采購的競爭性。另外,為了及時達到采購信息公開化的有效性,《條例》中對信息公開方面的時間限定有所確定,比如,在“供應商唯一”的狀況下,采購項目信息和供應商信息公開時間不低于5個工作日;中標結果等從中標算起的2個工作日內公開等等,對采購信息公開化的途徑進行了規范化調整。
4.總結
本文通過對新出臺的《條例》同過去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比,重點探討了《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要點,針對政府采購的信息公開力度有所加強,從范圍和內容等方面對采購信息公開有了不同程度地延伸,統籌規劃管理采購信息,了解了信息公開對采購的意義,政府采購信息的規定公開化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我國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化改革的建設,對實現“陽光下采購”的目標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作者單位:陜西省采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姜愛華,滕懷凱.政府采購公開透明:現實意義與未來挑戰[J].中國政府采購,2015(4).
深入貫徹黨的*、**及區委**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財政資金真實性為基礎,以資金流向為主線,突出對重點部門、重大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的審計,著力維護財經秩序,規范預算管理,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為我區打造“*浦東”、建設濱湖新區提供更為堅實有力的保障。
二、審計范圍和對象
審計范圍:對區本級20*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中可根據具體情況延伸審計上下年度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
審計對象:
(一)對本級財政部門執行預算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區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三)對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教育資金及糧食直補、水稻良種補貼進行專項審計;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的其他審計項目。
三、審計重點和內容
審計重點:對財政部門主要檢查預算執行中有無不真實、不合法和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細化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保證重點支出需要,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1、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2、區財政局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3、區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4、區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區財政部門對政府性基金和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預備費使用和指標結轉情況。
(二)有關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
1、按照《預算法》編制部門、單位預算情況,集中管理財政性資金的部門是否按時批復預算和撥付資金;
2、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資金使用效益,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3、有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解繳情況。
(三)重大項目、重點專項資金的審計。
1、有關部門編制、批復、調整、撥付專項資金的情況;
2、有關部門、單位管理專項資金的情況;
3、有關部門、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預算執行中的其他事項。
四、審計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審計程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審計程序辦理。
(二)時間安排
2015年1月1日新《預算法》的頒布和實施,明確了我國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這是對央行經理國庫成果的再次肯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央行經理國庫的體制。同時,新《預算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這不僅是對我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成果的肯定,也將這一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層次,提出了更高的目標要求,這對于積極推動我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我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從2001年出臺,一直沿用至今,正式的改革方案始終沒有出臺。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對立法的要求較高,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制度尚不能滿足改革的法制要求。一是隨著國庫業務的逐漸變化,現有法律法規的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用,如《國家金庫條例》自從頒布以來一直未予修訂,其中完全沒有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內容,這不僅嚴重阻礙了國庫服務社會效能的發揮,也與建設現代化服務型國庫的目標相悖。二是有些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又未制訂指導實際工作的配套制度。新《預算法》只是籠統地提出了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于賬戶的建立以及財政收支的流程設計并未進行闡述,《預算法實施條例》也尚未修訂完成。
(二)財政資金分散管理嚴重
由于受到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改革點引入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概念,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收支過渡賬戶(非稅收入專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等),造成大量財政資金游離于國庫之外。根據2010―2014年國庫統計數據,2014年地方財政專戶存款利息收入為495.85億元,較2010年增加412.68億元,年均增長56.3%。根據某市國庫統計,包括結算和非結算賬戶在內,2014年末游離在全市國庫外的財政資金是國庫庫款資金的9.5倍,到2015年底甚至高達21.6倍。游離在外的財政資金,不僅不利于深入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也會帶來資金風險。
(三)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模式問題日益突出
在改革方案出臺時,由于處在業務模式探索階段和系統上的約束,采用了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模式,銀行先支付,國庫后清算,即“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商業銀行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既無權限也無意愿對支出進行監督,同時對財政資金具有天然的偏愛,當庫款不足無法清算,商業銀行未支付、先清算或商業銀行未將退回資金及時匯劃國庫時,商業銀行墊付或占壓財政資金的問題就會出現。有關調研結果表明,銀行長期墊付財政資金,并且墊付時間長、金額大并呈擴大變化趨勢。調查顯示,墊付時間30天以上的占比約10%,部分墊付長達4個月,平均每筆墊付1286萬元,其中財政直接支付平均每筆墊付2013萬元,單筆墊付最高達4.74億元;財政授權支付平均每筆墊付304萬元。除此之外,銀行占壓財政資金呈普遍化態勢,平均每筆占壓130萬元,單筆占壓最高達1.39億元,占壓時間從1天至120天不等,其中,7天以上筆數占比為16.3%,資金占比為57.4%。
(四)違規調撥財政資金呈現普遍化態勢
由于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模式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國庫無法做到對每筆支出進行實時、逐筆、全面的控制,只能事后進行匯總資金清算,事中監督作用難以發揮。人民銀行國庫總局對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運行情況的調查發現,地方財政部門存在將庫款大量調往財政專戶問題;地方預算單位存在通過銀行將庫款間接調往其他實有資金賬戶問題。違規調撥財政資金問題比較普遍,其中,西部地區最為嚴重(金額與筆數分別占比為93.93%、45.16%),中部地區次之,東部地區相對較少。違規調撥財政資金成為地方財政隨意調劑收支的重要手段。
(五)國庫現金管理具體工作有待完善
我國國庫現金管理發展緩慢,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還處在試點起步階段。國庫現金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隨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推進日益凸顯出來。一是國庫庫存資金大量閑置,致使財政資金運行效率不高;二是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缺乏有效手段防控運作風險。采取硬堵的方式,不僅導致暗箱操作,增加國庫資金風險,也容易對地方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從目前一些先行以隱蔽或變相的方式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的地方來看,對國庫現金管理投資產品選擇單一,大多數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于商業銀行,同時基層商業銀行缺乏投標抵押物,國庫資金存在潛在風險。
二、國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及其啟示
(一)國外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
國際上很多國家在財政管理制度中采取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究其制度改革情況,對我國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這些國家的國庫改革路徑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國庫職能已經由最初的簡單對政府資金進行管理發展成為全面履行財政管理的職能,更加突出對財政預算執行的監督與管理。與此同時還肩負著為政府籌集資金、發行管理國債的職能。
2. 國庫機構的設置大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獨立的國庫機構,主要以美國和意大利等國家為典型。另一種是非獨立的國庫機構,通常設在財政部內,隸屬于財政部。
3. 單一化、集權化的國庫賬戶運作機制。(1)單一化的賬戶設置,不允許政府在其他類銀行開戶,將所有的財政資金都集中存在中央銀行賬戶。(2)集權化的支出模式。為規范政府現金支出行為,加強對政府資金的管理以及對預算執行的監督,西方國家大多數采用集權化的政府支出模式,通過國庫單一賬戶直接將款項支付給為政府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供應者(收款人)。
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及社會文化的不同,再加上原先早期的國庫管理制度的差異,以及在實行過程中面臨的具體問題不同,為適應本國國情和政治文化需要,各國在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不同的差異。其差異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各國在推行改革過程中,在改革理論依據和路徑選擇方面,由于國情不一樣,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2)國庫機構的設置沒有統一的原則。盡管他們大多采用了我壞惱嘶Ч芾恚但是在機構的設置上仍缺乏統一的認識。有些國家的國庫作為單獨的機構而存在,有些國家的國庫則設在財政部下,作為附屬機構,有些則采取國庫制。
(二)對我國的啟示
一要健全法制。從法律層面為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國外比較成熟的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經驗告訴我們,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就很難保障這一制度改革的成功。二要嚴格完善單一賬戶設置。從內部管理層面強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主要表現在對政府財政的控制能力與管理能力。國庫單一賬戶要求對政府財政資金進行公開化、透明化的管理。所以,建立完善嚴格的單一賬戶對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三要實行央行經理國庫制。央行經理國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堅實的理論基礎,在制度、技術和組織保障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尤其是我國當前制度下,有利于形成財政部門和中央銀行相互協作又互相制衡的格局,保障國庫資金的安全。四是加強現代化國庫信息系統。從運行層面保障改革的有效進行,財、稅、庫、銀的橫向聯網系統以及現代化的國庫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和會計分析系統是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效實施的保障。
三、新形勢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國庫法規制度
對于《國家金庫條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不適應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發展需要的內容要及時進行修改。為確保國庫部門行使監管職能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通過制定《國庫法》切實保障國庫部門依法履職。為切實提高人民銀行在經理國庫中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研究制定《國庫監督和處罰辦法》。
(二)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實現國庫集中收繳和撥付
國庫單一賬戶是現代國庫管理大廈的“基石”,更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基礎。實現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關鍵是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制度,所有財政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辦理收支。因此,要逐步清理財政專戶和各類收支過渡賬戶,嚴控新增財政專戶,確有必要的需開設在國庫。同時,在國庫單一賬戶的基礎上,加快國庫直接支付模式工作進程,逐步取消商業銀行集中支付模式,徹底解決“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弊端,真正實現由國庫集中辦理支付業務。
(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國庫現代化信息管理水平
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是財政審計的主要內容之
一,根據國家對財政審計范圍的具體劃定相關內容,政府財政決算審計主要對中央、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決算進行審計,其審計的主要內容有審查國家方針政策和財政制度的實施情況、審查決算收入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決算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一步保證審查決算資料的完整,保證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實現。
二、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政府財政決算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內容存在交叉
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是預算執行的結果,預算執行是決算的過程,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之間相互聯系,兩者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對象與預算執行審計對象具有一致性,這就導致審計結果內容的重復,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審計結果運用的效果,造成審計工作重復,人力物力損失浪費;審計部門缺乏統籌預算執行審計和財政決算審計兩部分審計結果的能力,沒有形成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審計結果報告的相關制度,導致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產生負面影響。其次,部分審計機關沒有根據新預算法和審計法等法律框架的要求來制定財政決算審計工作流程,沒有明確規定預算執行審計制度,部分審計工作僅僅重視預算執行審計,忽視了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導致決算編報較為隨意和不準確問題突出,賬務處理和報表填列錯誤,進而導致決算草案內容缺乏真實性。
2. 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和部門財政決算審計內容不一致
首先,根據新預算法案的要求和規定,單位決算和部門決算共同組成政府決算,各個單位和部門決算工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的質量。但是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和部門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的決算編制范圍不同,導致審計工作的內容存在差異,部門決算超出了財政資金范疇,而政府財政決算僅僅包含了財政資金的決算,開展審計工作時又往往沒有對部門決算的相關內容進行及時有效的審計。其次,從財政決算審計依據來看,部門決算審計的主要依據是部門決算編制指南,政府財政決算審計依據是新預算法和相關的實施條例,同時也受到總預算會計制度的約束,由此可知兩者遵循的決算編制原則不同,導致決算反映的內容和認定標準存在差異,導致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以實現有效的銜接和融合,阻礙了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3.政府財政決算審計的時間保障不足
根據新預算法的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查前30 日將中央決算草案提交給人大財經委,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也應遵守這一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規又規定國務院應該在每年6 月將中央決算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地方政府應當在每年6 月和9 月期間提交。由此可見,新修訂的預算法對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做出了時限要求,審計機關難以在時限范圍內準時完成審計工作,這對審計時限全覆蓋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戰。其次,政府決算審計結果運用往往受到人大審批決算法定效力限制,政府決算審計制度保障不夠充分,審計結果運用沒有清晰的系統性的制度作為保障。
三、加強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力度的措施和對策
1.要結合預算執行審計和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要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合理調)整預算執行審計和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的內容,要明確兩者之間的重疊部分,避免審計工作內容重復帶來資源的浪費,同時,要合理分配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重心,分清審計對象主體。其次,要分清決算和預算之間的關系,認清決算是預算執行的結果,預算是決算工作開展的基礎和依據,在新預算法實施后開展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工作時要確保決算審計工作的主導地位。審計機關要及時發現預算執行審計中影響政府財政決算工作質量的因素,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要及時對審計結果進行披露,為制定下一年度政府經濟決策提供必要的數字依據。
2.要將部門決算審計和政府決算審計相結合
根據新預算法的相關內容可知,政府財政決算審計由部門決算匯總而成,各個部門決算審計工作由各個單位決算組成,政府決算中的部分內容還與各級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內容相關,政府決算審計涉及的范圍較廣,不僅關系到本級部門編制決算內容,同時還涉及上下級政府決算內容,因此審計機關要對部門決算審計內容、上下級政府決算審計內容進行結合,并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方向等內容進行重點審計,及時將部門審計結果反映到政府財政決算審計成果之中。
3.審計機關要根據新預算法的要求來明確自身的職責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2)-0075-03
隨著新《預算法》2015年起的正式實施,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這項制度安排,得到了再次確認,為人民銀行進一步做好國庫經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隨著財政金融體制的改革發展和央行國庫業務的創新和發展,現行國庫制度體系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進一步完善國庫制度體系,使其m應形勢變化,對央行履行國庫經理職責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庫制度體系中需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一)處理好央行與財政部門的關系
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組織辦理財政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財政預算支出的撥付等業務。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明確幾個問題,首先,財政庫款的支配權屬于財政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干涉。第二,央行對于財政資金的監督體現在核算業務中,即對于不符合國家預算和有關制度規定的預算資金收支,對于不符合業務核算制度規范的業務辦理,央行國庫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在經理國庫工作中,既要加強國庫監管工作,發揮人民銀行監督作用,又要順應財稅體制改革,做好服務政府、服務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
(二)處理好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關系
財政部門按國家預算支出的項目和進度給預算單位撥付資金,可以認為是按公眾的需要供給公共產品。然而這種供給方式是價值形態的供給,而不是實物供給。預算支出能否轉化成最終的公共產品還依賴于預算單位是否按財政部門的指令花錢、行事。以前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問題難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財政資金到預算單位后,有時會出現被挪用或不知去向的情況,預算計劃沒有被很好的執行。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有制度進行規范。當今國庫制度中采取零余額賬戶的方法控制預算單位的用款,采取支付直達的方法控制財政資金的去向,使預算單位不按財政部門預算計劃行事的情況大為改觀。
(三)處理好國庫資金狀況與信息反映的關系
國庫資金收入和支出,特別是支出信息得到及時充分反映,有利于政府掌握財政資金的整體情況,有利于為政府制定恰當的經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財政預算收入和支出的過程中,中間的環節越少,財政預算收入入庫速度和預算支出撥付到達速度越快,越有利于財政部門準確及時地把握財政資金的“來龍去脈”。現階段,信息傳遞緩慢、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真等現象在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同程度的存在著,一定程度上影響財政政策和政府目標的實現。如何處理好國庫資金信息的傳遞,如何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國庫資金信息是現代國庫制度設計中需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現行國庫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問題
(一)央行經理國庫職能的法規制度不配套,國庫監管職能較弱
一是未明確地方國庫業務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的法律地位。新《預算法》明確了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但規定“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這給地方國庫業務辦理是否仍是經理性質帶來不確定性。二是關于國庫行使監督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新《預算法》雖明確央行經理國庫體制,卻未明確賦予央行在財政預算執行中的監督權限。央行經理國庫的職責與權限,局限于《國家金庫條例》及《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條文,出臺時間較早,僅籠統規定國庫對預算收入入庫、庫款支撥、退庫等有一定的監督權,而對于入庫過程中發生的虛增收入、延壓庫款等違規情況,未有明確的處理措施。三是不能及時反映國庫監管的新變化、新要求,對國庫部門監管地位的規定不明確,國庫監管職能難以發揮。
(二)國庫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未能涵蓋國庫業務的全過程,不能完全滿足國庫業務的快速發展
隨著國庫服務對象的不斷拓寬,除了財政、稅務、海關等征收機關以外,正逐漸向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甚至納稅個人擴展。但現有的一些國庫制度規章和操作規程未對國庫業務處理的全過程予以規定。如雖然出臺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辦法,但對商業銀行辦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監管的具體內容和方式,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不同部門頒布的規定之間,同一部門不同時間的規定,存在著不一致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庫業務的開展,規章制度的建設滯后于當前國庫業務的發展。
(三)在國庫改革和創新業務上法規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
首先,如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方面,由于目前絕大部分采取商業銀行支付模式,即由商業銀行行先行墊付資金,隨后再向人民銀行國庫進行清算,只要商業銀行清算資金與額度清算單一致,國庫即行劃撥資金,因缺乏有關法規制度的支撐,國庫部門無法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存在一定違規支付風險。其次,近年來地方一些國庫業務創新,辦理了社保基金、工會經費征繳及多項直接支付業務。基層國庫自行摸索建立業務管理辦法,相關制度流程不甚一致,創新業務缺乏統一制度保障,不利于創新業務的順利開展。三是在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之后,為提升國庫資金的效益,開展了國庫現金管理,但在如何豐富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方式,保障國庫資金安全方面,相關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四) 有關國庫制度流程對業務指導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仍顯欠缺
如在有關退庫方面,《國庫會計管理基本規定》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由于退庫業務涉及部門多,出臺涉及退庫文件的部門也較多,以及在橫向聯網條件下進行退庫審核等情況,使得退庫處理程序和手續都較復雜,業務操作中仍感依據有所欠缺和不便。業務操作方面,現行的《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發揮著具體指導國庫業務操作和國庫資金清算的作用,但在涉及商業銀行國庫業務方面,國庫集中支付、電子繳稅等信息管理方面,有些地方規定簡化不細致,有些地方規定不明確,業務操作指導的針對性不強。
(五)部分制度制訂時缺乏統籌,存在交叉重復和表述不一致
如《國家金庫條例》規定:預算支出,一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經國庫統一辦理撥付,與現行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做法顯然不一致;另外,《國庫會計數據集中系統操作規程》、《國庫會計數據集中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等業務管理制度辦法中,和《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國庫監管工作指引》等監管辦法中也存在著表述不盡一致的情況。這些制度辦法和其他諸如《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核算監督辦法》等一些制度辦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復。給相關業務的開展帶來一定困惑和不便。
三、完善國庫制度體系的思路及建議
(一)完善國庫制度體系法律法規,理順財稅庫銀關系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央行履行經理國庫職責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新《預算法》的基礎上,作為下位法的《預算法實施條例》應充分體現央行經理國庫制度精神,應對以下國庫有關內容進行明確:一是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 二是國庫對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支撥的核算監督,三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庫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等。其次,適時修訂《國家金庫條例》,細化國庫職責與權限。進一步理順財政、稅務、國庫、國庫銀行的關系。構建制度框架體系,要以加快庫款(稅款)準確、及時入庫,庫款資金安全,預算撥款撥付快速,撥款使用正確合理為主線,充分考慮財政、稅務、國庫體制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合理劃分職責權限,使制度體系具有全面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較好地為財稅部門服務,為人民銀行履行國庫經理職責服務。
(二)對現有國庫各類制度進行梳理完善
應在國庫制度體系框架內,分類別制訂完善業務規章,一是完善國庫基本制度,如國庫收支方面,推行非稅收入直接繳庫,減少非稅收入收繳中間環節及資金的沉淀時間;支出可改為人民銀行國庫直接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通過國庫單一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賬戶。國庫現金管理方面,應總結經驗,制定完善相關辦法,促進國庫現金管理規范發展。二是完善國庫綜合管理制度。包括國庫業務管理及人員管理制度、國庫崗位設置及崗位責任制度、國庫計算機及業務系統管理制度、國庫統計分析制度等制度。三是完善國庫業務操作規程等業務管理制度。國庫業務操作規程依據有關制度制定,著眼于業務操作實際,包括國庫會計核算和國庫統計分析等方面。四是完善國庫監督管理制度。國庫監督管理要把國庫資金風險防范作為重中之重,從操作風險、系統風險等方面考慮,強化對國庫業務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的監督管理,有效加強國庫資金風險的內部監控與外部監督的相互結合。
(三)完善國庫制度的執行和評估體系
定期對現行國庫制度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動態評估,充分考慮國庫業務發展,以及國庫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及時修訂相關制度,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要將制度執行作為國庫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大力強化制度落實。通過檢查、考核、跟蹤問責等方式,確保各項制度執行到位。通過建立科學高效的內控管理機制,提高國庫制度的執行力,促進國庫工作上臺階,金融服務水平上檔次,保障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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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and Suggestion on Perfecting the State Treasury System
ZHANG Gaoxi
認真做好當前及未來經濟形勢的分析研判工作,實事求是組織財政收入,嚴禁虛收空轉等行為,努力實現財政收入平穩可持續增長。加強收入分析調度,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力爭實現財稅收入首季“開門紅”,為完成全年收入預算打好堅實基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優化支出結構。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及省過緊日子思想和要求,繼續壓減一般性支出和非剛性支出,積極盤活用好各類沉淀資金,把節省下來的資金優先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和重點領域支出需要,兜牢全縣“三保”底線。宣傳并貫徹落實好《預算法實施條例》,積極謀劃“十四五”規劃和2021年財政收支工作,統籌編制好2021年全縣財政收支預算。深入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推動績效評價提質擴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2、落實好更加積極有為的財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