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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二條
財政局國庫科具體辦理全縣預算單位賬戶的審批、管理、年審等工作。
第三條
預算單位基本賬戶原則上在縣支付中心統一開設,待實行零余額改革后再行變更。
第四條
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手續,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預算單位經批準可在商業銀行保留相應專戶:
(一)有上級部門不經縣財政部門,直接向預算單位撥入專項資金、用于專項用途的;
(二)住房公積金等專用賬戶;
(三)依政策規定,需在銀行開立專戶管理的;
(四)經縣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預算單位除縣財政局批準保留的銀行賬戶外,不得自行開設、保留任何賬戶。
第七條
縣財政局按上級政策規定需開立財政專戶的,由財政局國庫科按相關程序統一辦理。
第八條
開設專戶程序。預算單位按上級政策確需開設專戶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有關申報手續,預算單位不得自行開立賬戶及選擇開戶銀行。
(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符合開設專戶條件的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首先向財政局國庫科提出書面申請,國庫科初步審查開戶所需相關資料及開戶依據,由財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
(二)財政部門審批。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在《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寫明申請理由,報縣財政局審批,經財政局相關科室審定、相關局長審批后,由國庫科辦理。
(三)辦理開戶手續。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開立專戶,應由財政局國庫科根據資金性質、資金安全的原則指定商業(政策性)銀行,出具《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預算單位到指定的商業(政策性)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憑《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填寫《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國庫科在《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上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開戶銀行按開戶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審批。
(四)銀行賬戶備案。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按銀行規定啟用銀行賬戶后,將經批準的《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送縣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九條
賬戶名稱變更、合并、撤銷與遷移。行政事業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需要變更賬戶名稱、賬戶合并、賬戶撤銷、賬戶遷移的,須按以下要求辦理有關申報手續:
(一)賬戶名稱變更和賬戶遷移。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已按本辦法規定和程序辦理開戶手續,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或因要求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申請表》,出具變更依據,經財政局國庫科審查核實后,更改賬戶名稱;需變更銀行的,應先撤銷原有賬戶,將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后,按重新開立賬戶變更銀行。
(二)賬戶的合并、撤銷。預算單位需要合并、撤銷銀行賬戶的,須同開戶銀行核對存款賬戶余額,經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同時向開戶銀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種空白支票、憑證。預算單位經合并、撤銷的銀行賬戶,須報財政局國庫科備案。隨同項目開設的專戶,如國債、基建等,應在項目結束時及時撤銷專戶。預算單位應在銷戶3日內將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十條
賬戶的使用與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財政制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銀行、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不準出租、出借。各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三)實行賬戶年審制度。為加強賬戶的動態管理,對賬戶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年初,財政局國庫科對預算單位在支付中心以外開立的賬戶實行年審,凡未年審的賬戶一律視為自動銷戶,不得向該戶辦理撥款手續。
(四)不準弄虛作假。各種收支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嚴禁核算專項資金以外的收支,逃避縣財政支付中心監管。
第十一條
開戶銀行對賬戶的管理。
(一)把好開戶關。開戶銀行對預算單位申請開戶,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凡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開設賬戶,人民銀行不得為其頒發《開戶許可證》;
未領取《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啟用新賬戶。
人民銀行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建立預算單位開、銷戶登記制度。
(二)監督賬戶使用情況。人民銀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定期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賬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及時與單位對帳。除按規定抄送對賬單并督促其認真核對外,還應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面對面對帳,切實做到銀行與單位賬戶及存款余額相符。
第十二條
違規處罰。
(一)預算單位違反了本辦法有關規定,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罰:
1、凡未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的賬戶,視為未經財政局審批,對未經財政局審批的預算單位賬戶,財政局不予承認,可拒絕向該戶撥款,并停撥該單位經費,限期撤銷。
2、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對于銀行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范疇,由主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制定和調整。
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辦法》要求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
針對銀行終止服務機制缺失導致有客戶非自愿被扣費的現象,《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客戶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時終止相關服務。對強制客戶接受服務并強制扣費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基本覆蓋了目前投訴反映較多的問題。
在規范價格信息披露方面,《辦法》嚴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信息。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
此外,國家發改委、銀監會還公布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澳大利亞沒有制定專門的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涉及到銀行賬戶管理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國家的有關法律之中。商業銀行與存款人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
銀行賬戶的種類。澳大利亞商業銀行的銀行賬戶大致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結算產,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據、信用卡、貸記卡、借記卡等支付信用工具辦理各種結算業務;二是投資產,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戶,存款人不能自行簽發支票,只能到開戶銀行的柜臺辦理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
開立銀行賬戶的客戶身份確認。澳大利亞通過立法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存款人開立銀廠行賄戶時必須確認存款人的真實身份。澳大利亞在1988年頒布的《金融交易報告法》中專門規定了商業銀行有確認客戶身份的義務,商業銀行在客戶前來開立銀行賬戶時,需要取得“簽字人信息”。“簽字人信息”是揭開立銀行賬戶存款人的身份記錄,即存款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駕駛執照、護照、出生證明等。如果是企業單位開立賬戶,除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外,還需要提供具體經辦銀行賬戶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澳大利亞的監管機構——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制定了開立銀行賬戶的指導準則。指導準則規定,商業銀行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時提供的各種身份證明文件實行“100分檢查”制度。具體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分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為70分(可提供出生證明、國際旅行證件、居民身份證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質進行評分(例:駕駛執照為40分,目前工作單位證明為35分,信用卡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為存款人的總得分。當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準予其開立和使用賬戶;當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未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可給予其開立賬戶,但款項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開立賬戶以后在12個月內仍然達不到100分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
析中心報告,依法進行沒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這樣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難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現象。
銀行賬戶的使用。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辦理轉賬和現金收付業務。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主要體現在交易報告制度上,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存取現金超過1萬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匯入、匯出境內外的,必須按規定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報告。
銀行賬戶的信息。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在本系統銀行機構的開戶信息建立數據庫,供系統內的分支機構共享。按照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信息在賬戶撤銷戶后至少保存7年。
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澳大利亞商業銀行對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除惡意串通存款人以偽造、欺騙手段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外,商業銀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為客戶辦理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將不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存款人對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法律規定對以假名開戶或者經營賬戶的,以犯罪論處。個人犯罪的,依法處以5千澳元以下罰金或者兩年以下監禁,或者兩刑并處;法人犯罪的,處5萬澳元以下罰金。
二、澳大利亞的反洗錢情況
澳大利亞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在規范開立銀行賬戶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錢法律法規,組建了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了嚴格的交易報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錢法律規范。澳大利亞聯邦議會與政府,根據國家憲法的授權,制定了若干相當重要的聯邦反洗錢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務相互協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報告法》、1990年《犯罪(品與精神藥物販運)法》等。其中《金融交易報告法》的出臺,對規范反洗錢行為、建立反洗錢機構作了法律規定。除法律規范外,澳大利亞還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例如:澳大利亞財政部制定了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交易報告法規,用來規范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交易報告活動;澳大利亞的銀行聯合會,其他金融行業組織以及政府監管機構還都制定了一些指導準則等規范。
組建反洗錢專門機構。1988年,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批準設立了一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現金交易報告局”,現已改稱為“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簡稱“AUSTRAC”)。其主要的職能是收集、審核與分析各銀行、各金融機構與各現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報告。該機構共有80人,其中15人專門從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作為一個金融交易的情報信息中心,在與澳大利亞國家犯罪局和聯邦警察署等有關的刑事調查機關協同打擊洗錢斗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建立交易報告制度的依據是《金融交易報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規和相關的指導準則。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的有關規定,現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商、期貨經紀人、黃金交易人、賭場經營人等)在不同條件下應當承擔不同的交易報告義務。例: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義務、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國際資金轉移報告義務。
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在其從事每一筆金額在1萬澳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應當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在進行金融交易業務過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據”懷疑交易資金的來源為犯罪收益的,有義務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
國際資金轉移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應當在收到客戶關于
電匯資金進出國境指令的14天內,無論金額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交易報告制度的實施方式。商業銀行按照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統一規定的數據格式,在本行的會計核算系統中自動采集交易數據,并通過網絡每天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傳送信息,較小的金融機構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報告運用數據庫”,集中記錄和處理各銀行及各金融機構、人員提交的交易報告并及時向國家犯罪局、海關、聯邦警察署、證券委員會、稅務總署等執法機構提供有關信息。
交易報告人的法律責任。對于應當履行而不履行交易報告義務的行為人,法律認定其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報告義務罪、泄露交易報告信息罪、報告虛假信息罪、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報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由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廣泛地運用到預防和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中。同時,商業銀行充分利用系統內賬戶數據庫信息,能更全面詳細地掌握客戶信息,更多有重點地關注客戶需求,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防范經營風險。
三、啟示和借鑒
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管理和反洗錢工作的一些做法,對于我們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以及擬議中的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亞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銀行賬戶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對銀行賬戶管理的內容卻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整個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比較完善,而且立法層次較高。特別是為了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澳大利亞在《金融交易報告法》中明確規定客戶在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提供其真實的身份證明。而且在澳大利亞有一整套各家商業銀行都必須共同遵守執行的開立賬戶人身份確認考評管理辦法。相對我國而言,長期以來習慣應用專門的業務管理辦法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銀行賬戶的管理內容。為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打擊利用銀行賬戶進行逃廢債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借鑒國外銀行賬戶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時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時要在立法的層次上加以提高,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將《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由部門規章提升為《銀行賬戶管理條例》。
(二)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可供借鑒的幾個方面。澳大利亞是市場經濟國家,通過法律規范,公民的信用觀念和法律意識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選擇開戶銀行,銀行也可以根據信用狀況選擇存款人,對銀行賬戶的種類和性質不作人為的規定,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數量和支取現金的數額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業銀行根據法律規范自律管理銀行賬戶。而我國目前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時期,經濟格局和市場環境發生著很大的變化,加上市場經濟制約機制發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觀念和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單位和個人的逃廢債務現象還比較突出。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還應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實需要。
第一,嚴格對開立銀行賬戶存款人的身份確認。澳大利亞對識別客戶身份問題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頭開戶逃廢債務和進行洗錢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除了必須提供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外,還必須提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銀行賬戶管理應從“嚴進寬管”轉變為“寬進嚴控”。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從依靠行政手段監管逐步轉向利用市場機制監管。適當調整銀行賬戶的開戶準入條件,應將銀行賬戶的管理重點放在加強開戶申報和日常使用的監控管理上。也就是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將其作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配套措施和強化銀行賬戶監控的一種有效管理手段,為建立反洗錢監測系統作好基礎性工作。
第三,確立銀行與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選擇原則。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銀行和存款人在開立銀行賬戶中的平等和自愿選擇原則,存款人可以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選擇存款人,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充分體現銀行與存款人開立、使用銀行賬戶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與銀行簽訂書面開戶協議;對有關銀行賬戶的管理規定,銀行有告知義務,存款人有承諾履行義務。
第五,必須將個人存款賬戶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范圍。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個人存款賬戶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將辦理結算業務的個人儲蓄賬戶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范圍。
(三)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銀行賬戶管理系統。
從澳大利亞的情況來看,雖然沒有一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是各家商業銀行本身對所開立銀行賬戶都有完整的記錄和管理系統,而且都可以有條件向有關部門進行系統地反饋,這樣就構成了比較完整的全社會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而我國目前銀行賬戶
管理系統還處于一個分散和不完整的狀態,作為新《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一種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構筑反洗錢機制的基礎,人民銀行必須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并將其與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現代化支付系統進行連接,有效地監控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同時在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基礎上,建立社會支付信用監測系統和異常支付監測系統,并作為央行最終要建立統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及時制定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
根據澳大利亞的反洗錢經驗,反洗錢的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錢立法工作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為加大對逃廢債行為和洗錢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人民銀行應當立即制定和出臺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明確商業銀行職責和規范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大額支付信息和異常支付信息的報告行為。商業銀行應按照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中規定的報告格式,在本系統的會計業務核算系統中的自動采集大額和相關異常支付信息,通過網絡每天實時、自動地向人民銀行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保客戶,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2)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3)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賬戶管理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以及現金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崗位,配備專人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在熟悉掌握《辦法》的同時,了解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及稅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綜合業務素質,提高依法管理銀行結算賬戶、防范風險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聯動網絡的防范功能,確保賬戶管理富有成效并積極推動金融安全區和金融信用區建設。
2.2對完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應在《辦法》規定的框架內,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采取開發多樣化的支付結算工具來吸收客戶資金。
(2)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要嚴格依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賬戶。人民銀行要嚴把賬戶開設的審核關,并加大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監管力度,強化內部賬戶管理部門和現金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按《辦法》規定嚴查嚴管違規操作。
(3)完善現行賬戶管理辦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盡快出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賬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明確。依法確立和強化央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職能,提高央行執法權威。由于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調整后的央行職能更加凸顯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實施和金融服務等職能,同時強化了央行對支付結算工作的管理職能,由此應從法律上對等地賦予央行為保證自身法定職能正常履行的結算監督檢查權,特別是對存款人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權。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賬戶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持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2.3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
(2)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各項功能。①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人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人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②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③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新晨
(3)從實際出發補充完善賬戶管理辦法的不足。結合實際,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說明,進一步完善法規,以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應該盡快升級賬戶管理系統,解決賬戶管理系統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將人民幣賬戶系統設置可在盟市(地區)級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轄區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也就是小異地),使國家的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有利于專項資金管理,防止專用資金挪用。
(4)寬進嚴控是今后賬戶管理的必由之路。賬戶管理應當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監管逐步轉向利用市場機制監管。如適當調整銀行賬戶的開戶準人條件,將管理的重點放在加強開戶申報和日常使用的監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借鑒澳大利亞的成熟做法,就是對銀行賬戶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賬戶都可以辦理轉賬和現金收付業務,但對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主要體現在交易報告制度上,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存取現金超過一定限額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匯人、匯出境內外的,必須按規定向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報告。
總之,賬戶管理現在還是起步階段,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來。由于當前各方面對賬戶管理的重視,相信不久賬戶管理的成就會對金融系統,乃至經濟的良好運行起到保駕護航的巨大作用。
中圖分類號:F83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2-0083-03
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包括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一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文)等是中國境內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據。在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經濟形式、組織結構日益呈現多元化的今天,對中國境內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提出許多新的要求。
一、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辦法》及71號文等已經不適應目前辦理業務的要求,某些方面還和國家2003年以后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存在沖突,并且當前使用的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中也發現一些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存款人類別認定方面明顯缺乏依據
銀行賬戶的開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須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管理辦法》將存款人劃分為12類,賬戶管理系統將其細分為14類,但是沒有詳細說明劃分標準和遵循原則。而且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許許多多不同形式的經濟主體不斷產生,14類賬戶劃分已不能涵蓋眾多的經濟主體。由于缺乏相關的適用文件,許多從事賬戶管理工作的人員在面對很多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比如,事業單位或非企業性質的管理機構、單位的新類別附屬及下屬機構、服務機構等是否有資格開戶,它們的開戶應屬什么類別,需要提供怎樣的開戶依據。農村目前出現了一種新型的經濟合作關系,如 “海南××養殖公司”,“××養殖場”,“××養殖社”。對此,工商管理部門向其頒發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而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卻認定為“其他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提供認定存款人類別的依據,有些地方專業銀行錄入后,人民銀行卻核準為“個體工商戶”。有的城市還出現新的下屬機構。以海口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為例,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是“公安局內設機構”,按《管理辦法》規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開立基本戶。但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卻認定為“機關法人”,由于實際需要,許多地方人民銀行還是給予開基本戶。又如,海南大學與華南熱帶農業大學合并后,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改為合并后的新海南大學儋州校區,屬于獨立核算單位,自主辦理資金,作為存款人要求開基本戶,是符合《管理辦法》精神,從實際情況應當允許的。但是這類主體在《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說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銀行不予開戶。這種由于《管理辦法》中僅規定14類存款人,不能涵蓋眾多主體又缺乏詳細的賬戶分類依據和遵循原則作參考,從而引起的混亂現象比比皆是。
2.專用賬戶與臨時賬戶開戶與現有規定相抵觸,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法律、法規要專門納入管理的基本建設基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請開專用戶。第14條對臨時戶的開戶明確規定是對于設立臨時機構、注冊驗資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請開臨時戶。但是這兩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卻難以執行。
(1)《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驗資須采用臨時戶。但目前海南省工商管理的實際情況是,企業驗資基本上是通過中介財務公司開立基本賬戶完成的。
(2)海口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成立的海口市房地產土地拆遷處置中心為房產局下屬的長期機構,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證,屬于自主辦理資金的獨立核算單位。單位要求開基本戶,但依據《管理辦法》設立的臨時機構規定只能開臨時戶,而臨時戶最長期限只能使用2年。其實,像這種情況,準予開基本戶是可以的。
(3)管理單位中南航空空中管理局海南管理站,按《管理辦法》規定的存款人類別是非預算管理單位,不能開預算類專用戶。當前使用的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也限制非預算管理單位開預算類專用戶。但是這種單位實際是預算撥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將預算類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統一上收,實行集中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須開立專用存款戶。這樣就出現了《管理辦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賬戶管理系統的功能設計存在缺陷
(1)系統不能執行唯一性。按《管理辦法》規定,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戶。但在實際操作中賬戶管理系統不能執行唯一性。操作員即使輸入相同的證明人文件號與相同資金性質,系統都準予通過。可見,相同的證明人、相同資金性質號與相同資金性質文件,是可以在系統中重復開立專用戶的。但在有的情況下,例如國庫執行集中制時,用同一文號、相同資金性質的文件給上百個單位開專用賬戶,這也是實際需要的。而異地預算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可以異地開立業務支出,匯繳專用戶,但系統卻不允許通過。
(2)系統不允許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是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運作的。但在金融機構錄入開戶信息、人民銀行進行核準開出開戶許可證的實際運作中,系統不能滿足業務需求。一是金融機構在錄入開戶信息提交后,發現有錯誤,卻不能查詢進行修改,只能重錄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審核提交開戶信打印出開戶許可證后,發現賬戶名稱、賬號有誤,只能銷戶重開,金融機構只好讓開戶人重新提交開戶資料、從頭錄入,人行重新審核開證。這無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4.《管理辦法》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不一致
(1)賬戶撤銷與變更的規定不一致。《管理辦法》是有關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主要規章制度依據。但是《管理辦法》中關于賬戶撤消和變更部分的規定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20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管理辦法》規定,當出現撤銷與變更賬戶的法定情況,存款人提出或發出變更通知,開戶銀行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這里開戶行是辦理機關。可是《實施方法》第49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證許可事項應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這里人民銀行是行政機關,是辦理機關。這時兩個規章制度之間明顯沖突。
還有,《實施方法》第14條規定,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將申請材料交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或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將其移交給本行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職能部門。申請人將材料直接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能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應向辦公廳或辦公室補辦公文處理手續。由于《管理辦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說明,在具體實踐中,開戶行(申請人)直接將材料提交承辦部門時,承辦部門并沒有向辦公室補辦手續。[1]
(2)久懸賬戶管理方面的規定不一致。《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銀行(指政策銀行、商業銀行、城信社等)對一年以上未發生收付活動的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30日內辦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轉劃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第62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戶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撤銷。這兩條關于銷戶的規定與《實施方法》矛盾。《實施方法》第22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內實施。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實施主體必須有行政許可權。但是辦理結算賬戶的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行政許可權。在執行銷戶問題上,銀行作為錯位主體決不能對被許可人強行銷戶,只能為自愿提出銷戶的單位或個人辦理銷戶。久懸賬戶的久懸不決,這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強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的對策建議
1.明確存款人劃分類別標準
《管理辦法》中對于存款人劃分類別標準的規定應當適合我國地域廣闊,經濟成分主體多元化、多樣性,各地地方特色不同等諸多特點,使用科學合理的存款人分類標準。各地省會中心支行應定期匯總轄區內賬戶管理中出現的存款人劃分類別沒有準確適用標準的新情況,以及由于對《管理方法》和相關規定理解不一致導致存在爭議的問題,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總行再下達修改通知或細則,有針對地做出解釋、補充,不斷充實完善《管理方法》,使《管理方法》存款人劃分更具有操作性,為全國各地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賬戶管理操提供準確依據。
2.廢除或修改對當前經濟發展有阻礙限制的、過時的《管理辦法》條文
中央銀行要認真聽取存款人、金融機構的合理意見,重視其需求。目前全國已經放松對一般戶管理的管制,一般戶開戶已經不受數量和地域的限制。基本戶開戶行不允許開一般戶結算在管理上的意義上已經不大。對于在結算上確有需要的存款人,人民銀行應當允許基本戶開戶行開立一般結算戶。在專用戶方面,應允許那些獨立性強的派出機構或附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專用戶。
3.建立與賬戶管理有密切關系的、有行政許可權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開立賬戶要出具證明文件,這些文件主要由公安、稅務、財政、工商、質檢、民政、人事(編委)等部門出具,賬戶管理的綜合性、復雜性也決定了需要以上部門共同協調。但在實際工作中,以上有些部門認為賬戶管理和自己沒關系,是銀行和客戶雙方的問題,致使以上部門共同協調機制在各地基本不存在。加之某些部門對政策的理解與把握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與《管理辦法》也相沖突。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必須首先理順與這些部門間的關系,建立起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使這些部門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到在理解和認識上相統一,標準和要求上相一致。另外,須保證聯網信息共享,在源頭上杜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風險隱患。[2]
4.修正《管理辦法》與人行《實施方法》不一致的規定
對于《管理辦法》與人行《實施方法》在銀行賬戶撤銷、變更和久懸賬戶銷戶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的規定,應及時加以修正,改變這種令操作單位無所適從的情形,使之準確適用。按照人行《實施方法》強調主體資格應具備行政許可權,目前只有行政機關才有主體資格。但在金融領域,直接管理存款人、與人民銀行一道完成賬戶管理工作全部過程的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一道,都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本身不具備行政許可權。如果嚴格遵照人行《實施方法》的規定,人民銀行必須要單獨完成賬戶管理的全部工作,這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做到。人總行應掌握兩法間存在的矛盾,從有利于實際工作出發,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注明以上業務暫遵照《管理辦法》實行。
5.完善賬戶管理系統中的有關功能
對賬戶管理系統的有關功能加以完善,在系統中增加未核準前和核準后的修改功能,做到:首先,金融機構發現信息錄入有錯,在人行未審核之前,可以進行查詢并修改;其次,信息錄入審核后,發現存款人名稱、賬號錯誤的,可以允許授權用戶在系統作變更處理,重新打印許可證,不必銷戶重開戶。這樣可以大量減少人行、金融機構兩者的工作量。
6.系統建設應與賬戶管理同步
賬戶管理系統要遵從賬戶管理需要,加緊解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解決專用戶、臨時戶證明文件號系統識別問題,從而控制不合理重復開戶的現象。第二,解決異地預算單位專用戶系統不能開戶問題。應允許那些獨立性強的派出機構、附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開專用戶,這才符合賬戶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只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不斷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才能使人民銀行的行政許可工作更好地為新時期經濟發展服務。■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實施以及配套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上線運行以來,有效地規范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規范了賬戶操作,提高了賬戶管理水平,維護了金融秩序,但基層各商業銀行為爭奪市場份額,拉客戶保存款,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審查義務未能真正有效履行,給基層人民銀行的賬戶管理工作帶來諸多難題,亟需加以改善。
一、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開戶銀行對開戶資料審核不夠嚴格
一是由于開戶企業和單位向人民銀行提供的是復印件,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沒有與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聯網,人民銀行賬戶辦理人員無法查實存款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證的真實性,而商業銀行僅僅也是與原件比對的形式審核,很少采用回訪客戶、實地查訪等實質性審核措施,實名制要求落實的保障性不夠。二是開戶銀行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供的開戶資料申請表填寫不規范、內容不全,如對于上級單位欄有的單位無就不需要填寫而該單位填充成自己的名稱。三是提供的資料不全缺少開戶的相關證明、文件的。還有資料過期或作廢的,如存款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過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國家規定檢驗的,不屬有效證件,不得辦理人民幣結算賬戶的開戶申請。
(二)“久懸賬戶”銷戶操作難,不利于賬戶管理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賬戶銷戶必須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供“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及原開戶許可證正副本,該戶才能在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中撤銷。但現實中由于企業的倒閉、單位的合并而不再使用該戶進而聯系不上存款人或是外地企業由于工作需要在當地開立的賬戶已過有效期還在繼續使用不愿意銷戶的,都已自動進入商業銀行不動戶登記薄,進而進入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中的久懸賬戶管理登記薄,給開戶銀行賬戶年檢、賬務核對、賬戶管理帶來諸多不便。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9月末,彭陽縣轄區開立各種賬戶共1024戶,其中久懸銀行結算賬戶43戶,占賬戶總數的4.2%。
(三)賬戶年檢工作未落到實處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賬戶年檢作為賬戶核準后續管理的一個有效手段,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商業銀行對于有的賬戶出于利益和人情的考慮未能嚴格按照要求對開戶資料進行管理。例如:一些企業和單位的組織結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已過期而未進行年檢的;開戶許可證賬戶名稱與開戶企業或單位所提供的印鑒不一致的而未變更或撤銷的;開戶單位出具的相關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文件、證明等材料未進行更換的;個人身份未按照規定進行在人民銀行聯網核查系統中核查的。人民銀行也無法主動進行核準類賬戶的銷戶處理,最終導致大量“超期”賬戶及“休眠”賬戶的存在,既浪費銀行資源,又給予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債務、洗錢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致使賬戶年檢的約束力得不到保證。
二、相關建議
(一)強化內部管理,規范操作
組織轄內商業銀行賬戶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管理文件,認真做好賬戶管理工作,照章辦事,依法開戶。嚴格按照申請表填寫要求完整認真的填充內容,把好審核關,仔細核對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簡化“久懸戶”銷戶手續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制度的規定,存款人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原開戶許可證,若存款人遺失開戶許可證,應在報刊媒體上進行遺失公告,宣布該開戶許可證作廢。根據上述規定,開戶銀行可將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業務,且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備案類賬戶直接進行銷戶處理,對于可以聯系到存款人的單位和企業開戶銀行可要求其提供開戶許可證原件進行銷戶,對于聯系不上存款人的開戶銀行可在相關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遺失公告,一方面是開戶銀行規避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是作為開戶銀行銷戶的遺失證明。銷戶余額按存款人姓名轉入開戶銀行收益性賬戶,存款人超過兩年未支取該款項的,開戶銀行可將該款項作為銀行收益。
二、審查銀行賬戶的開設是否有多頭開戶的情況。《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確有必要的,經財政部門經準,并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可在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或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同時該規定還要求:“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和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均應在國有或國家控投銀行開設;并由行政事業單位賬務機構統一開設和管理”。關于單位在銀行多頭開戶的問題,主要發生在一些專項資金比較多的部門,還有各類學校等。主要表現為:(1)財務部門在多家銀行開戶,有些甚至在一家銀行開設兩個基本賬戶,另外還有定期存款等;(2)在非財務部門的內設機構巧立名目開設賬戶,如設立中心、公司等。例如:在對某高校審計時,發現該校開發辦(無營業執照和注冊登記)在信用社開設3個銀行賬戶;(3)在下屬單位重新開立銀行賬戶轉移資金等。為了制止單位在銀行多頭開戶的問題,國務院1999年2月的第260號令《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三、審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專用存款賬戶,《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要求:“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只能核算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款項,單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只辦理和核算同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核算撥給單位使用的資金及該部分資金的支出,不得發生資金收入款項和其他業務。”審計中我們發現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執行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多,主要有:(1)應上繳財政的資金,以各種名義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采取隱瞞、截留或轉移資金的形式,少交預算外資金;(3)不按規定時間將預算外資金上繳財政專戶。另外,個別單位有將收入專戶與支出專戶混用的情況,對此,我們要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清理的規定》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審查有無租、轉讓銀行賬戶的問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或轉讓賬戶。”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轉移資金;二是套現。而且大部分采取一種比較隱蔽的辦法,一般不在賬面上反映。例如:從甲單位通過銀行向乙單位轉賬,然后甲單位從乙單位提走現金。資金在乙單位一進一出,如果乙單位不在賬面上反映就很難發現。只有通過核對銀行對賬單與單位的銀行存款明細賬才能發現。對此,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違反行政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六條:“單位出租、轉讓賬戶,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配套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分別實施和上線運行以來,有效的規范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提高了賬戶管理水平,維護了經濟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層商業銀行在貫徹和執行過程中,由于認知程度、人員素質、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的效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基層商業銀行賬戶管理工作存在著不足。
一、存在問題
(一)賬戶年檢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年進行年檢,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此發現“非法”賬戶和多頭開戶等現象,從而保障存款人資金收付活動的正常合法運行。但實際工作中,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檢工作未能如期開展,如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資料超期服役,使該賬戶失去合法身份,給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債務、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二)專用賬戶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專用賬戶泛濫。目前,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銀行機構的金融服務,《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除了基本賬戶唯一性控制外,對于其他賬戶沒有數量限制性規定,系統也未對專戶批文進行唯一性限制,一個專戶批文可辦理多個專用賬戶,非預算單位專戶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統備案,無需當地人民銀行核準,開戶單位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出于利益、指標等多種因素考慮,往往會多頭開立賬戶,系統只是被動接受,導致專戶泛濫,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專戶資金性質得不到真實的反映。開立專戶時,系統“資金性質”欄下的具體項目選項固化,不能進行修改或增加,資金性質無法歸類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的資金”項目之中,導致不能真實地反映賬戶信息,影響基層人民銀行監管職責的正常履行。
(三)臨時賬戶期限有待增加
在實際操作中,臨時存款賬戶基本為建筑、施工企業開立異地結算賬戶,此類賬戶往往工期較長,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臨時戶的有效期限為兩年,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需要。此類賬戶到期后,按規定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展期,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因未及時展期導致重新開戶的情況。同時,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此項工作不夠重視,將臨時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使用,存在到期賬戶存在不辦理展期,而在業務系統中繼續使用的現象,這不僅增加了基層人民銀行的管理壓力,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四)一般賬戶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然而現實操作中,部分基本賬戶被懸空,成為名義上的主辦賬戶,實際不發生資金往來,而一般賬戶由于“其他結算”需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入業務比比皆是,且其結算需要的使用與其基本賬戶功能難以區分,并且《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存款人因結算需要,須出具有關證明的相關條款,也沒有明確一般存款賬戶的數量限制,使得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的現象時有發生,因而造成單位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資金頻繁劃轉,并且加劇了銀行間的同業競爭,影響了金融業的穩定。
(五)個人賬戶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個人賬戶開、銷戶制度不健全,賬戶使用率不高,銀行間信息不對稱,監管難度大。由于對個人賬戶開、銷戶沒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個人可憑相關證件就可在不同銀行網點開立多個賬戶。同時,銀行為了開發潛在客戶,也積極鼓勵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從而出現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過大,睡眠戶過多、賬戶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另外,由于商業銀行間沒有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相互之間信息不對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銀行很難對個人結算賬戶實施有效的監管。
(六)久懸賬戶占用銀行資源
在《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賬戶狀態”有三種:“正常”、“銷戶”和“久懸”。 按照《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后,出現長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檢資料等情況,開戶行即可將其列入“久懸”賬戶管理。久懸賬戶占用大量銀行資源,存在較大風險。久懸賬戶占用的銀行賬戶系統資源是正常賬戶的數倍。然而久懸賬戶的銷戶處理手續繁瑣,不利于賬戶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目前,商業銀行現行做法是將一年以上不動賬戶直接銷戶或辦理久懸,無需通知單位。如果執行新辦法,對于人員不斷減少、業務量不斷增加、金融業務不斷創新的基層金融機構而言,不僅核算手續繁雜,也給開戶銀行賬戶年檢、賬務核對、賬戶管理在人力、財力上帶來諸多不便。
(七)單位結算賬戶頻繁轉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遷移率高,即非正常銷戶、開戶、轉戶比例高的問題,這種非正常的賬戶遷移現象給基層央行賬戶管理工作帶來困難,既浪費了賬戶管理系統資源,更給逃避債務和從事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了正常支付結算秩序,對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有的商業銀行把加大存款任務或拓展新型業務作為考核項目,規定員工新建賬戶數量,致使員工們挖掘各種社會關系和渠道,將一些新開的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再重新開戶,結算賬戶非正常“搬家”,助長了為爭奪存款資源而開展的惡性競爭。
二、相關建議
(一)加強銀行賬戶年檢工作
一是建議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增加對商業銀行未進行年檢的處罰條款,督促商業銀行遵守賬戶管理年檢的規定。二是實現與工商部門協作,對于吊銷、繳銷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情況定期通報,規定未經年檢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視為自行廢止,予以取締賬戶。三是開發輔助系統,對將各種開戶要件的起止時間等要素列為審核重點,具有預警、告知功能,使賬戶管理工作嚴密、高效、規范。
(二)規范專用賬戶開立規定
一是現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等規定相對簡單,特別是在證明文件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上容易出現爭議。建議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相關規定,使其更便于操作,減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設對專用存款賬戶相關批復文件唯一性的識別功能,從而維護專用存款賬戶專款專用的嚴肅性。三是增設專戶有效期限選項,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賬戶性質,對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專戶進行管理,以免賬戶沉淀,淪為不動戶,占用系統資源。
(三)延長臨時賬戶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為兩年的規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關于有效期的規定,建議根據合同等開戶要件約定的期限確定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期限,適當延長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臨時存款賬戶頻繁銷戶重開,給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統資源的浪費。同時,人民銀行也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金融機構及時上報、更新系統中臨時賬戶資料,確保其業務系統資料與系統賬戶資料的統一。
(四)限制一般賬戶開立數量
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一般賬戶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開戶條件,對于預算單位開立一般賬戶,應由財政部門出具開戶核準書,對于非預算單位也可對開戶數量及從事業務種類進行限制,降低開立該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隨意性。
(五)完善個人賬戶管理制度
針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大、管理難度大等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關于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制定嚴格、合理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銷戶制度。如對同一申請人開立賬戶的數量進行適當限制?;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業務的睡眠賬戶實行強制銷戶制度;對小額賬戶進行收費;出臺商業銀行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年檢制度?;定期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梳理,鼓勵客戶主動對多余賬戶進行清理等。同時,建議在商業銀行間建立統一的個人賬戶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減少銀行間賬戶信息不對稱現象,不斷提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效率與監管水平。
(六)規范久懸賬戶銷戶管理
建立對久懸賬戶的清理機制,對達到清理標準的久懸賬戶進行銷戶處理。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久懸賬戶的銷戶權,當久懸賬戶達到法定條件,可由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直接做銷戶處理,資金轉入營業外收入,客戶事后支取時,按轉入營業外金額給付,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久懸戶的出路,以減輕金融機構的管理負擔,節省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及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頻繁轉移結算賬戶
進一步補充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一是在保證單位存款人有自由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的前提下, 規定相應的核準機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響,盡可能保持企、事業結算賬戶的相對穩定性;二是規定在無特殊情況下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定要保持一個固定的期限(6個月或1年以上);三是對人為頻繁開立、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時間內(如:6個月內)不允許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否則將予以停止辦理結算服務等措施;四是增加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條款,嚴格賬戶準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機構為社會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從而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近年來,為強化銀行賬戶管理,中央銀行在賬戶開立、審批、使用和撤銷等各環節上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長效的制約措施和管理手段,頻繁開戶、違規提現、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金融危機以來,企業生產、經營難度加大,效益出現下滑等等,這些已嚴重影響了良好社會信用次序。應該說,完善和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銀行賬戶管理不規范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企業方面:存款人為逃避銀行監管和自身債務,違反規定使用銀行賬戶,嚴重影響銀行賬戶管理。目前很多存款人違反規定開戶,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逃避貸款銀行監管。一些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后,利用多種戶作掩護,將主要資金往來通過非貸款銀行進行結算,而在貸款銀行的賬戶上不留或只留很少的余額,導致原貸款銀行不僅難以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而且無法正常扣息收貸。二是企業在改制的過程中,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利用多種戶作掩護,將職工的入股資金或企業拍賣資金轉入其他銀行,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三是逃避國家稅收和拖欠他人貨款。
(二)從金融機構方面:銀行為了拉攏客戶穩定存款,無序競爭。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機構的數量不斷增加,目前,商業銀行作為經濟實體,把盈利性作為其最主要的經營目標,行業競爭進入了白熱化階段。為了爭取客戶,商業銀行往往慫恿存款人頻繁開戶;為了穩定存款,商業銀行經常會給存款人違規使用賬戶開“綠燈”。
(三)從制度內容上看:《辦法》本身在管理和內容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1、《辦法》與現行法律、法規部分條款規定不一致。《辦法》與《行政許可法》關于賬戶許可審查決定期限規定不一致可能導致人行面臨法律風險。《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
2、與一般賬戶相比,基本賬戶的用途限定已經不合適宜。基本存款賬戶是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3、對存款人頻繁開銷戶缺乏相應管理措施。由于《辦法》規定存款人在未欠開戶行債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銷戶,銀行不得拒絕為客戶辦理銷戶手續,但對撤銷賬戶是否可以支取現金也未作規定。存款人在提現受到控制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撤銷賬戶來套取現金,加上部分金融機構把開立結算賬戶納入業績考核,導致出現存款人頻繁開銷戶的現象,加大了基層央行對賬戶核準的工作量和業務成本,影響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工作。
(四)從基層中央銀行具體操作中看,工作量大、監督不到位。
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管不全面、不到位。到目前為止,在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等四類賬戶的管理中,中央銀行只對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實行了開戶許可證制度,對于其他三類賬戶的開立情況,除非各開戶銀行自覺上報,否則中央銀行難以掌握。中央銀行要了解上述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情況,只能通過對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
二、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從人民銀行方面:從日常的賬戶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只負責《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制定及監督執行,徹底改變現行賬戶管理體制投入大,效果差的狀況。
1、及時修訂和完善相關法規制度,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建議人總行根據調整后的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及金融創新的要求,對與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的部分條款及時進行修訂,對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多爭議的問題和情況進行解釋,對現行法規缺漏的部分進行完善,對個別條款的適用范圍、辦理程序作出切實可行的規定,才能為賬戶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制度支持。
2、完善、修訂賬戶管理操作規定。一是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后的一定時限內不得隨意以轉戶原因銷戶,明確以非轉戶原因撤銷賬戶可支取現金依據,防止存款人通過撤銷賬戶來套取現金。二是細化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條款,保證其真實性,真正專戶專用。三是對存款人及開戶銀行違規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從制度上約束開戶銀行和存款人依法履行職責,增強賬戶監督管理的實效。
( 二)從金融機構方面
我國商業銀行之間由于競爭過分激烈而產生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這是目前銀行賬戶違規問題最難解決的問題,根源在于各商業銀行之間信息封鎖。針對這些現象,必須打破現在商業銀行間互相盛行開立違規賬戶的不良局面,通過建立非政府的賬戶信息服務機構和商業銀行間自我約束的“商業銀行間信息交流協會”,實現銀行間賬戶信息的公平獲取和使用,從而建立金融市場透明、公正、自律性的賬戶管理機制。
(三)從企業方面
二、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操作規程辦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經營。
三、社會組織的對象和范圍包括:
1.各類社會團體;
2.教育事業,如民辦的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3.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4.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業,如民辦的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6.勞動事業,如民辦的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8.民政事業,如民辦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9.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住處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務業,如民辦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方可在銀行開立賬戶。無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各金融機構不得開立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銀行賬戶。禁止各金融機構以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和相關材料為依據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