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0 0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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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政府計劃于本月舉辦行政強制法專題講座,組織各單位集中學習。具體工作由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區司法局應把行政強制法納入“六五”普法規劃,廣泛開展宣傳。
(三)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實際,組織本部門工作人員系統學習、準確把握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執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并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做好對實施行政強制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請各有關單位對照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標準,對本單位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制度依法進行清理,對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標準:
(一)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增設行政強制措施;(二)是否擴大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
(三)是否規定由行政機關以外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是否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五)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否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一致;
(六)其他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
清理工作應在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將清理情況報送區政府法制辦。
四、依法規范行政強制實施主體
(一)清理對象
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包括以下三種:
1、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及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擅自行使行政強制權的組織都應予以清理。
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后,原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這些行政強制措施。
(二)清理方法和步驟
1、清理自查階段。各單位應對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強制主體資格進行自查,填寫《行政強制主體清理登記表》(見附件),于年11月20日前將登記表(須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區政府法制辦。
2、審查認定階段。區政府法制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后,報區政府決定。
3、公布執行階段。經審核確認具備行政強制主體資格的單位將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把具備資格的人員配備在實施行政強制權的執法崗位上,對不具備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執法崗位。實施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省行政執法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對采用教育、引導等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五、加強領導,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一)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行政強制的貫徹實施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工作班子,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確保此項工作按要求完成。
1.1 《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頒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二條對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第二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其第三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法》既將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合二為一’(合稱為‘行政強制’),又在同一法中將它們‘一分為二’(分別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之所以將它們“合一”,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其行政行為上的共性;之所以將它們“分二”,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在法律設定和法律適用中的嚴格區別。[1]
1.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陳述。《行政強制法》頒布前,檔案學界對檔案行政強制的研究非常少,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的定義只有兩個。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為實現法律規定的狀態或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對義務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2]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及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強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檔案行政行為。”[3]兩個概念共同點在于: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強制性行政行為,是為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不同點:一是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為了“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采取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二是認為,實施檔案行政強制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與《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的規定相比較,上述概念明顯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與模糊等問題。
1.3 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界定。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筆者認為,檔案行政強制包括: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檔案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檔案違法行為、防止檔案實體損毀、避免危害檔案實體事件的發生、控制檔案實體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檔案實體或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檔案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2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
2.1 《行政強制法》中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行政強制法》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對行政強制執行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簡單地講,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
2.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陳述。李建芳1998年時認為:“我國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的檔案行政強制體現在《檔案法》第十六條,即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4]
2003年認為:檔案行政強制的幾種主要情形包括“1.《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集體……征購。’這里就是強制保管和強制收購或征購。2.《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或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其中第一款第四項指‘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第一款第五項指‘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這里是強制征購。3.《檔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這里是強制沒收。4.《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在第二十九條又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里是滯納金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人身強制等”。[5]
徐廣虎2012年認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強制職權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這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集體……征購”。[6]
綜上所述,關于檔案行政強制的設定,已有文獻中的表述意見相同的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集體……征購”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李建芳、兩位先生沒有對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徐廣虎先生在文章中雖然使用了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措施兩個概念,但同樣沒有就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區別。
意見不統一的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屬于檔案行政強制,且先生也沒有就這兩個條款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
存在疑問的是《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由于《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沒有設定行政強制的權限,這一條能否成為設定檔案行政強制的依據值得推敲。
2.3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構想。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可以對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作如下推論。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且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具備資格的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強制執行的,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定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按照上述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推論,依據《行政強制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認為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制要有1項: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二、加強對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一)縣政府將結合近期即將舉辦的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講座,組織各鄉鎮、縣直各部門領導開展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培訓。
(二)縣司法局應把行政強制法納入“六五”普法規劃,廣泛開展宣傳;
(三)縣人事局應組織全縣公務員開展行政強制法的培訓及知識測試;
(四)縣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實際,組織本部門工作人員系統學習、準確把握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執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并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做好對實施行政強制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強制規定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
(一)關于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各級各部門現行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廢止。縣政府辦公室于年9月下發了《關于開展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辦[]204號),部署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鄉鎮、縣直各部門按照通知明確的清理范圍、清理責任單位、清理工作步驟和要求,結合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標準,依法清理有關行政強制規定。
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標準:
1、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增設行政強制措施;
2、是否擴大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
3、是否規定由行政機關以外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4、是否規定了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5、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否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一致;
6、其他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
清理工作應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關于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
1、清理對象
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包括以下三種:
(1)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及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擅自行使行政強制權的事業單位都應予以清理。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后,原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這些行政強制措施。
2、清理方法和步驟
(1)清理自查階段。縣直各單位應對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強制主體資格進行自查,填寫《行政強制主體清理登記表》(見附件),于年12月5日前將登記表(須加蓋單位公章)及電子版報送縣政府辦法制科。
(2)審查認定階段。縣政府辦法制科對縣直有關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后,報縣政府審定。
(3)公布執行階段。經審核確認具備行政強制主體資格的部門和單位,由各級各部門在政府門戶網站(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3、加強行政強制崗位的管理
縣直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把具備資格的人員配備在實施行政強制權的執法崗位上,對不具備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執法崗位。實施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省行政執法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對采用教育、引導等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四、加強領導,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1、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具體分管領導牽頭的工作班子,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確保此項工作按要求完成。
一、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難題
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實踐中無法具體實施《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和整個條文中呈現出來的原則有六項,具體為: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其中,第五條所確立的比例原則是我國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確確立的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與所采取的手段進行平衡,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此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的警察法學,現在是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歐共體法中一項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和憲法原則。廣義的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確定的彈性要求。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的行政強制實踐中,往往是以公益為名,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目的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證成手段的正當性。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帶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下是被服從與服從的關系。為了盡快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運用強制手段提高效率,對于非強制手段會很少適用。所以,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是一個很重要的難題。
(二)落實限制“委托執行”困難重重《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條顯然是針對多年以來社會上由非行政機關或者不具備資質的人員行使行政強制的“亂象”而制定的,本條禁止了“委托執法”及公務員執法,有利于肅清行政強制中的混亂現象。但是,法律規定禁止其他人員執法和實施強制,而實踐中其他人員執法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擴大增加的趨勢。究其原因:一是基層執法力量不足,基層執法編制不夠,執法任務又很重,因此導致很多執法主要靠其他人員去完成。二是執法重心沒有下移到基層,很多執法編制和執法人員都浮在中層和高層,或者是執法貴族化傾向,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執法,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滿大街執法。這就是我們基層執法的部分現狀。此條過于絕對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尷尬: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
(三)人民法院執行能力面臨挑戰《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學者認為,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即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做出的行政決定,背離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所以,加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為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從理論上來看,這有一定的益處。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畢竟是行政權,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決定,目的是實現行政職能。行政強制執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專業性很強的行政強制執行活動。從法院的系統來看,一般由執行庭負責執行,由行政庭負責審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來擔任執行庭的部分執行任務,這就必然導致在審查過程中的馬虎。另外,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我國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如果行政主體沒有法律的授權,那么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能為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反之,屬于法院的執行事項,本應立即執行,法院故意不執行或拖延時間,會降低行政效率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后,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提出的申請執行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同時由于案件數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執行裁決并強制執行的情況難以避免。在此,違法的行政強制執行并不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機關不會因此承擔責任,要求法院承擔責任,若法院出現司法腐敗,相對人的維權途徑就更加困難。
二、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法的因應之道鑒于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現代法治國家是建立在以人為本、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上的。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運用行政強制過程中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弱勢群體應有包容態度。首先,行政強制原則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傳統的觀念認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讓路,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具體分析,必須動態的考量相關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顧。其次,運用行政強制原則時應樹立服務意識。服務是政府的存在基礎,在民主政體下,政府只是手段,是達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決定了它不能剝奪公民的自為的權利,不能以強制手段為政府自己提供擴張權利的機會。當然樹立服務意識,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機關遷就公民,在對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給予適當的考慮后,也要適時的運用強制手段,以維護行政權威。再次,強制手段要體現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講人情,不講法治,而是在以人為本理念的支撐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進行執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關切相對人的現實,真正把相對人當人看。
第二,適當進行擴大解釋,維護行政權威。針對《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的現象,我們認為可以在實踐中適當的進行擴大解釋。所謂擴大解釋,即對法律條文有關詞句的含義作出擴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義更廣泛、更豐富,當然,這種法律解釋不能違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過委托來獲得行政強制措施權,則意味著不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只需要依據“行政決定”就可以獲得一種對公民人身權和重要財產權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這顯然有違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定原則。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生活中執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將職能進行重新配置會對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利益產生重大影響,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部門之間相互博弈的過程。為了維護行政的權威,有必要對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以應對執法空白。同時,必須真正解決執法重心下移問題,解決執法重心下移的體制和制度配套問題。還要提高執法裝備的技術化、信息化程度,減少對執法人員數量的過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加強監督。不同的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是獨立的,各國家機關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系,將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會造成混亂。《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條執行不當,會造成強制執行權的混論,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法律設定的標準問題,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兩個標準: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為內容須及時實現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的強制劃撥權等。其二,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專利管理機關的強制許可、外匯管理機關的強制收兌等。而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強、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拍賣、強制扣繳、強制劃撥等,則不宜普遍授權,原則上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代履行和執行罰這種在性質上較溫和,不易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的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可以適當由行政機關執行,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同時,我們也要加大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監督,加強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群眾與新聞媒體的監督,并加強各機關自身的內部監督。關于人民法院審查方式上應以形式審查為一般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法治建設,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國務院文件和交通運輸部《通知》精神為指導,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扎實做好《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落實,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行政強制行為,加強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嚴格履行職責,不斷提高我縣道路運輸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主要任務
1、扎實做好《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履行著法定的行政管理職責,擔負著大量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所有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必須提高對《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重要性的理解和認識,明確責任目標,做好《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保證學習、培訓任務圓滿完成。學習培訓要保證全員參加,要通過學習輔導、培訓講座和業余自學等方式有計劃地進行,重點抓好一線執法人員的集中培訓;所屬各單位組織好本單位、本部門的學習培訓工作,并做好學習記錄和筆記。保證所有人員都能夠正確理解、準確把握、深刻領會《行政強制法》的精神實質和原則規定,為全面貫徹實施工作打下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要將《行政強制法》的宣傳納入運管所普法工作之中,結合實際,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各種媒體向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廣大人民群眾進行廣泛宣傳,為《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強制法》施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體道路運輸管理人員都應以嚴格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為著眼點和出發點,增強對《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的目的和意義的認識,真正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法治意識、全局意識,緊緊抓住《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這個良好契機,促進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標準化。
三、工作安排
1、成立領導小組。為了保證《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運管所成立以所長李偉為組長,劉冰、謝獻武、周超、代璐為副組長,各股、室、站、隊負責人為成員的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股。
2、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行政強制法》對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須建立健全系統科學的培訓、檢查、考核制度,把所屬各單位對《行政強制法》的落實情況納入季度目標考核,以加強和促進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3、強化檢查監督。采取積極有力措施,加強對道路運輸行政強制工作的檢查監督。培訓班結束之后要通過考試來檢驗學習的效果和情況,并將考試成績作為單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個人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年審的依據,對個人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執法證件或證件年審。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實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審查,尊重并保障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法行為,達到強制內容和強制效果的有效統一。
4、搞好學習培訓。按照《通知》有關要求,縣運管所擬在2012年6月14日組織全體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集中學習培訓一天,具體安排專門下發通知。
一、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可見實施程序法定在規范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可見,繼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則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行政強制法》第2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
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可見實施程序法定在規范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
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可見,繼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行政強制法》第2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實踐中無法具體實施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和整個條文中呈現出來的原則有六項,具體為: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其中,第五條所確立的比例原則是我國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確確立的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與所采取的手段進行平衡,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此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的警察法學,現在是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歐共體法中一項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和憲法原則。廣義的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確定的彈性要求。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的行政強制實踐中,往往是以公益為名,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目的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證成手段的正當性。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帶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下是被服從與服從的關系。為了盡快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運用強制手段提高效率,對于非強制手段會很少適用。所以,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是一個很重要的難題。
(二)落實限制“委托執行”困難重重
一、轉變執法觀念
《行政強制法》很多條文采用禁止性規定以及強調遵循把對公民、法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的原則,體現了對公權者的約束,卻又更多地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所以,要深刻領會《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宗旨,在執法時要轉變理念,即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以最小損害相對人權益為限;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規范執法程序
《行政強制法》將確立正當法律程序作為首要任務,以規范和控制行政強制權的行使,明確了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期限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十個步驟等程序,通過規范程序對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的權能進行約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今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確保做到“四個必須”。一是必須遵循法定步驟。程序猶如一條鎖鏈,步驟好比各個環節,環環相扣,不可脫節。二是必須按照法定順序。程序由若干步驟組成,但步驟之間前后有序,不可顛倒。如先報告后批準,先表明身份后實施檢查。三是必須堅持法定形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每一個步驟要通過一定形式去完成,沒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強制措施就違反法定程序。如實施查封、扣押的,要當場告知當事人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具體形式可以在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載明,同時也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應當告知的內容,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四是必須遵守法定時限。《行政強制法》要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否則難以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平與效率。這就要求在執法實踐中做到程序與實體并重,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三、梳理執法環節
《行政強制法》規范了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所遵循的法定期限,無形中形成執法辦案倒逼機制。
一是實施查封、扣押的案件辦結時限受到嚴格限制。目前涉及工商部門查封、扣押的時限限制很寬,如依照《產品質量法》、《商標法》、《食品安全法》、《反壟斷法》和《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涉及查封、扣押財物的案件來說,只要最后能認定查封、扣押的物品能夠沒收,查封、扣押在時限上就等于沒有限制。這在《行政強制法》施行后,其適用將會變化。只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禁止傳銷條例》等行政法規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其適用不會發生變化。但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后,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時間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案件經負責人批準后也不得超過60日,并且要在上述時限內作出沒收、銷毀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而這個期間還可能包括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或者聽證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的時限。這一時限規定對每個行政執法部門都是前所未有的監督措施,對人員少案件多的工商部門更可謂是嚴峻挑戰。
二是行政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再有效。《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對照此規定,反觀工商部門的規章有個別設定了行政強制措施,依法應當為無效。
四、防范執法風險
《行政強制法》無論是從程序還是實體,都對現行的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進行嚴格規范,該法第六章共七條,對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20種行為,按不同情況分別追究責任,從責令改正直至開除公職、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其對工商執法產生的重大影響,工商部門應當認真開展學習和宣貫工作,結合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應對:
一是要加大宣傳貫徹力度。認真解讀《行政強制法》,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該法的重要意義,深入開展學習培訓,要通過各種形式使廣大執法人員能夠盡快熟悉掌握《行政強制法》的各項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努力提高基層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二是要加強調查研究力度。鑒于《行政強制法》出臺后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提出新的要求,原有的部分執法文書在種類劃分、具體適用等方面已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作進一步的修改、補充和完善,科學界定設置執法文書,解決行政執法中的新問題。同時,上級法制部門應當以《行政強制法》出臺為契機,對工商執法涉及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梳理。
二、在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中遇到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往往會遇到以下問題:
1.先行登記保存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首先我們要清楚先行登記保存是否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先行登記保存指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涉嫌違法的有關證據采用的登記并保存的措施,它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筆者認為先行登記保存應該被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但這里要強調的是:《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工商部門在執法辦案中如果采用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并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中明確救濟途徑。
2.可否在異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這個問題工商部門在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明確規定,如果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確實是因為特殊無法就地保存時,可以由工商部門指定有保管條件的人或在其他有保管條件的場所進行保管,除此之外,先行登記保存應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3.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如何解除?由于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法定期限是7天,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上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如果是7日內,工商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主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如果保存措施超過7日而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自動解除。如果工商部門在7天內不能作出處理決定,還需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應依法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進行查封、扣押。
三、行政強制能否委托執法的問題
行政處罰權,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委托相關部門行使;而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不得委托。這樣在執法過程中就產生了矛盾:如果工商部門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了出現行政強制措施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不能委托,這就會出現受委托單位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另外,關于行政強制執行能否委托的問題,由于《行政強制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職權法定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強制執行權委托其他機關行使。但是,現行大部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多有記載逾期不履行將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內容。如果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委托,那么受委托單位以委托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將不能夠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四、公告送達行政強制文書,公告期間是否計入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送達的多種方式,其中有一種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但《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天,最長不得超過60天。工商部門在執法實踐中遇到需要公告送達案件時,公告送達期間為60天,再加上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時間,則時間將超出行政強制措施的最長期限,行政強制措施將無法執行。但是,如果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不包含公告送達期間,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就會變相延長。另外,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工商部門還會遇到如下問題:一是當事人以各種手段故意拖延調查進程,導致查封、扣押時間超過法定期限而不得不將涉嫌違法物品歸還;二是針對個別案情復雜的疑難案件,辦案人員需要請示、集體討論,辦案時間較長,難以依法實施強制措施。所以遇到此類問題時,工商部門在執法中就要靈活處理,但不能違背《行政強制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