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6 10: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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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生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生因學識經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筆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生爭執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執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從中可以反推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在現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條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的原理,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保統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現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參加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常發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從中可知,該款限定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所謂研究框架,就是人們在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比較定型的思維體系,包括切入點的選擇、話語形式的認同、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個學科在研究問題時慣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邏輯、從什么角度、依據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順序來分析問題。它屬于研究范式與方法的范疇,是衡量一個學科的成熟與科學程度的重要標志。法學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已探索出許多研究框架,如以“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為要素的法律關系研究框架,以“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要素的主體資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論證了諸多法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框架一直處于不斷創新的過程之中。經濟法學作為新興學科應當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學研究框架,同時還應當產生能對傳統法學提出批評、進行挑戰、突破其給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決傳統法學沒有提出或解決的問題。法學界盡管對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爭議,但對經濟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卻無人質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經呈現出不同于傳統法學的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們對經濟法學進行回顧和總結時,只重視各種觀點、學說的綜述,對其研究框架卻缺乏必要的關注[1].本文擬從經濟法學文獻中梳理出對傳統法學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學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象出發,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的發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境、生態、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范的經濟現象,是常態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象,并依據以這類現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二)經濟學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翻譯”,其“翻譯”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經濟規律的認識,這就需要依賴于作為探索經濟規律之科學的經濟學。是故,經濟學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來說處于本原地位。無論是抽象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還是具體的經濟法中制度,都體現了經濟學與法學的交融。(1)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中,許多學者越來越重視吸收經濟學的理論營養,運用經濟學原理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依據、基本假設、調整范圍、宗旨(或價值取向)、主體等基本問題。如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理論中,得出經濟法為彌補“雙重失靈”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之法的本質。又如從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中,得出經濟法所確認的國家干預應當與經濟民主相伴同的適度干預。[2](2)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的研究中,經濟學的滲透甚為普遍。①經濟立法中的許多概念,是轉用原來為了把握經濟事實而形成的概念或經濟學上的概念[3],如公開市場操作、預算、壟斷、經營機制、產權、私營企業。闡釋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應的經濟學原理。②許多經濟法律制度建立和變遷的合理性及其內容,都需要經濟理論的支撐。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都能夠從信息不對稱理論中找到依據;又如金融立法對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或混業經營體制的選擇,也可以從當時的金融風險理論中找到解釋。③經濟法體系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運用經濟理論來論證。如有學者依據國家針對市場三缺陷(市場障礙、市場機制唯利性和市場被動性、滯后性)采取三調節(強制、參與和促導)的理論,將經濟法體系設計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三大塊[4].而筆者根據國有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經濟學原理,將國有投資經營法列入宏觀調控法之中。④經濟法律制度的運行績效,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評價。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效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對經濟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為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規范經濟行為之法,運用經濟學研究經濟行為所得的結論來檢視經濟法律制度,以判斷其是否達到目的,更能客觀評價其優劣。經濟學是一門具有預測能力的學科,運用其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現行或將要制訂的經濟法律法規,既可以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作超前預測,又可以增強經濟立法的超前性。應注意的是,經濟學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門經濟學與部門經濟法的關系中體現得尤為直接和明顯。
(三)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5].經濟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經濟政策為主要媒介的。對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層次來思考:(1)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兩者在表現形式、調整范圍、穩定程度、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從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別和職能分工。(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經濟政策法律化的范圍和途徑。就范圍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說來,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長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為權宜之計的政策則不宜法律化。就途徑而言,一般指經濟政策的目標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體化,經濟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所吸收;當改革中出現立法空白領域時,某些經濟政策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必要通過執法和司法系統而直接適用。但這種“以政策代法”的現象必須從嚴控制。如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任何稅收政策想在轉化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指導和拘束人們行為的規范。(3)經濟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①經濟法中的不確定性規范需要由相應的經濟政策增強其確定性,給當事人展示一種明確的預期,這在反壟斷法域尤為突出[6].②經濟法的執行力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嚴重影響,如美國反壟斷法在20世紀60年代因風行中小企業保護政策而執行非常嚴格,70年代卻因政策變化其執行由嚴厲走向寬松。③經濟法中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語言,這雖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確定性和約束力,以致出現了所謂的“軟法”現象。這在宏觀調控立法中尤為明顯。為解決此問題,需要從立法技術層面研究“使軟法硬化”的對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學理論向法學理論的轉化問題。這主要是如何適當淡化經濟學色彩、增加法學“濃度”,避免以經濟理論來取代法學理論的傾向。(2)經濟法學如何轉換和選擇經濟學概念的問題。應盡可能使用在經濟學界已有明確和一致含義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經濟學概念,其法學含義應同其經濟學含義相通;當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種含義的經濟學概念時,應當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釋中明確選擇其何種經濟學含義。(3)合理使用法律經濟學方法的問題。法律經濟學從經濟學意義上說,是以理性人、個人主義和完全競爭為假設的,運用法律經濟學方法應當注意其在法學中的適用范圍,不宜將其用來分析一切法律問題;效益目標應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準確定位,不宜過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應當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不宜照搬國外的調查文獻;經濟分析工具應當盡可能從各種經濟學科中尋找,不宜僅僅局限于微觀經濟學。(4)保持法學獨立品性的問題。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長期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總是將研究重點放在對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解釋上,這種研究方法反映了經濟法學貼近生活、解釋實踐的特征,但是當其一旦走向極端,就會背離法學應有的嚴謹科學態度,顯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學本身應有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容易淪為純“政策注釋學”。
二、經濟法規體系框架
經濟法學界所提出的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的經濟法規體系(或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由“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將傳統法律部門中有關經濟的法律規范,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成進行重組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它體現了現代法以“經濟性”為時代精神[7]的特征。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主題或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相比,它不僅是法律體系框架,而且還可以成為研究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是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切入的。這四個切入點較完整地反映了現代法規范經濟的著力點,因而許多學者自發地利用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如運用這種框架討論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經濟糾紛(即涉及經濟問題的糾紛),按照這種框架來分類,更能顯示出各種糾紛的特殊性,從而發現傳統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場主體法中的企業兼并與破產糾紛;市場規制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反壟斷糾紛等糾紛;宏觀調控法中的政府采購糾紛、稅務征管糾紛等糾紛;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糾紛、勞資糾紛等糾紛,一般都難以套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有的超出現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收案范圍;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但成本過高。因此,設置處理這類案件的專門機構(如經濟審判庭、社會法庭),并制定相應的特別程序法,理論和實踐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撤銷原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交通運輸審判庭,相應改建成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機構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還可以分析其它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法律對策,例如西部開發、擴大內需、通貨膨脹(或緊縮)、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現代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調整對象是個復雜系統,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和多種行為。在該系統中,含有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和社會組織內部等多類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在屬性、要件、運行規則等諸多方面不盡相同,但又相互關聯和制約;任一主體都處于多維關系中,在不同關系中相對各方主體處于不同地位,實施的行為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規制。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框架有一個不可彌補的缺陷,是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的內容,而權利義務概念卻涵蓋不住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現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經濟法域中的社會關系,不僅有公法關系,而且還有公私法混合關系。作為主要是對私法關系(特別是交易關系)的一種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框架對經濟法域的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就顯得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稅收法律關系兼有權力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屬性,其運行過程中含有多個環節、涉及多種因素。而運用法律關系理論框架來論述稅法問題時,不僅不能實現權力關系與債權關系的有機融合,消除它們在實踐運作中的沖突[8];而且與稅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對稅收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稅制要素分析框架實質上就是“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我們注意到,現代經濟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關系框架,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這種框架實際上對各個法律部門都通用。對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結構進行研究時,也應以“主體-行為-責任”框架為主、法律關系框架為輔。
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中,主體理論一般應回答以下問題:(1)給主體定位。將主體置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綜合其在所處多維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對其進行全方位、寬口徑定位,如既在實體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場規制中定位,也在宏觀調控中定位;既在市場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場競爭中定位。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主體定位所受到的諸如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WTO)、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等制約因素。(2)確定主體資格。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和方式,特定主體資格的內涵和內容構成,特定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法律主體與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等等。(3)設定主體體系框架。這主要研究一定體制下主體的法律形態,并按不同標準對主體進行分類,以凸顯其具體人格,并展示其對不同方位相對人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依主體的職能,主體一般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工商者業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職業介紹所、商業銀行等社會中間層主體;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4)評價和選擇主體立法模式。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門關于主體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現行立法體例的特點和利弊,在既定體制下選擇適當的立法模式。
行為理論主要是研究宏觀調控行為、市場規制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具體行為的運行規則,其中以行為的屬性、內容、形式、目標、效力等要素為重點。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域中的行為具有多樣性,各種行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異質性多而同質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為則不然-盡管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種類繁多,但各類行為之間同質性多而異質性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抽象出涵蓋經濟法域各種行為的一般行為理論,一則難以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或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相區別,二則可操作性不強,無助于各類行為的制度設計。因而,經濟法中的行為理論,與其仿效民商法學或行政法學研究各種行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為理論(如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倒不如著力分別研究各類行為的一般理論,為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等類行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鑒于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既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又具有經濟行為的內容,我們在研究時,必須注意其內容和形式的對立統一;而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市場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相對競爭對手、交易對象等市場相對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為,另一方面是相對調控者或規制者等而言的市場對策行為[9].在研究市場行為時,既要研究其雙重屬性的區別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為市場對策行為的特殊性。
責任理論一般應研究三個問題:(1)責任形式的確定。既要研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域中運用的特點,也要研究經濟法域中出現的專業性制裁、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等新型責任形式。(2)責任形式的組合。既以主體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如企業、社會中間層主體、政府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也以行為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即分別研究市場規制、宏觀調控等制度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3)立法模式的選擇。既要研究經濟法律法規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定經濟法域中的法律責任,也要研究經濟法體系內各部門如何就法律責任進行立法分工和協調。
特別指出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著作將經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經濟法總論的主要內容,但這種套用的民事法律關系理論變種只適宜于象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內在結構簡單的法律關系,對于內在結構復雜多樣的經濟法律關系卻顯得過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論中由于對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不便適用。鑒于法理學界已有以權利與權力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嘗試[10],我們建議在經濟法學中嘗試采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因為其中的主體、行為、責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四、“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
我國法學界近年來盛行著“政府-市場”(或“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研究框架。這體現在如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權力與權利等方面。在經濟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都處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狀態,市場“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場“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運用這種框架來分析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問題時,普適性受到局限。實踐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它們往往通過一定的中介實現互動。在現代社會,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其在政府與市場互動構架中的地位日趨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已成為“小政府-大社會”格局中“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政府-市場”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這種現實。正是在此意義上,“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是對“政府-市場”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場”相關聯的研究優勢,又引導人們在宏觀大背景下把握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11].這種框架已在現行立法有較多體現。如《證券法》(1998年)中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框架;《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協會、消費者協會-消費者、用戶、生產商、銷售商”框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公司和國有企業(這里指尚未改造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框架;《勞動法》(1994年)、《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勞動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框架;《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框架。總之,在這種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中,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12]包括社團類主體(如工商業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交易中介類主體(如產權交易所、拍賣行等)、經濟鑒證類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和經濟調節類主體(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
運用該框架進行研究,至少應注意:(1)研究框架的適用范圍。這種框架不一定適用于任一經濟法律問題的研究,但對主體研究具有優勢。其適用重點應置于主體的制度設計。(2)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缺陷。社會中間層主體同政府一樣,具有內部性,存在缺陷。我們既要研究社會中間層主體缺陷的表現和原因,也要研究彌補這種缺陷的對策,如研究政府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適度監管,以及市場主體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制約。(3)不同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市場間的互動。社會中間層主體有多種類型,各自職能和任務以及與政府、市場主體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探討這種互動關系的共性的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各種互動關系的個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過渡。我國現階段社會中間層主體缺位、錯位、越位狀態并存,不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們應當以“三元框架”為目標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時,研究如何培育社會中間層主體及其與“二元框架”的銜接,探討“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過渡的路徑。
五、法益主體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于一定范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沖突或重疊的利益為己任,而這種協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經濟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復雜的利益結構,明晰其法益主體,需要運用多種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幾種更有特殊意義:
(一)歸屬主體-代表(或實現,下同)主體框架。其要點包括:(1)法益主體可以分法益歸屬主體與法益代表主體兩個層次。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有時一致,有時并不一致。換言之,歸屬主體的利益有時由自己代表,有時由他人代表。如個人利益,其歸屬主體是個人,一般由個人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機構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歸屬主體是社會公眾,一般由政府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個人或非政府公共組織來代表。(2)歸屬主體有單個歸屬主體和共同歸屬主體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權益都可以作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區分。(3)代表主體有一元代表主體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體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訴訟中,只有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提訟的案件中,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都是代表主體。(4)關于歸屬主體與代表主體的關系,存在著兩者統一的自我代表模式、兩者不統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與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在這里公訴既實現受害人利益,也實現公眾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訴“富平春”酒廠案中,王英作為原告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在產品標簽上作警示標注兩項訴訟請求,前項請求是實現自我利益,后項請求是實現公眾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還可以分為形式代表模式和實質代表模式。如在國有公司中,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代表;只有當其行為符合國有資產利益時才是實質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國有資產代表實施的違背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才有“產權虛置”、“產權不明晰”之說。可見,要使形式代表轉化為實質代表,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二)當事人-相關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和異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后者包括強弱當事人間的關系、個人與組織間的關系、行業與區域間的關系、市場主體與特定行業或區域間的關系等等。(2)相關人依不同標準,可分別作出特定相關人和不特定相關人(公眾)、直接相關人與間接相關人、顯性相關人與隱性相關人、當代相關人與后代相關人、相當個人與相關組織(行業、區域)等分類。(3)當事人與相關人的關系是社會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處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利益主體之間,都是相互依存的。這是共生理念的體現。因而,法律在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不能只是關注內部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配置,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與相關人間的利益配置。如在考慮股東利益時,至少還應當考慮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應當考慮供應商、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等相關人。(4)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劃分是相對的。例如,在構成同業競爭的甲、乙兩個企業與消費之間,就競爭關系而言,甲、乙企業為當事人,消費者則為相關人;就消費購買關系而言,消費者與其中某企業為當事人,另一企業則為相關人。相關人一般可以劃分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公眾,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當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當事人與相關人的相互影響有大小、正負和主客觀之分。如果影響微小,可以忽略不計,無須考慮相關人問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就是對這種正負影響的最好說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創造發明,負外部性如環境污染。這種外部效應既可能是主觀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觀形成的。(6)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利益協調。就協調內容而言,有補償和限制兩方面。補償即針對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正負影響而采取相應的利益彌補措施,對產生負面影響者增加其負擔,如征收排污費、收取容器或包裝物回收押金;對產生正面影響者增加其收益,如貸款扶持、財政補貼。限制即對產生負面影響者的行為自由給予適當限制,如頒布許可證、監督檢查。就協調方式而言,有協商(如勞資集體談判)、參與(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壟斷企業的價格聽證)、訴訟(如賦予職業團體對職業者的支持權)、政府干預(如征稅、市場準入)等多種方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對主觀制造負面影響者實行過錯責任(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或嚴格責任(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者),對客觀形成負面影響者(如環境污染損害者)實行無過錯責任。
(三)當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代際關系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關系。當人類社會選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發展模式時,代際利益配置的重要意義才凸顯出來。(2)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位差別,當代人的優勢在于擁有后代人“缺位”時對資源的壟斷和先占。因而,具有“經濟人”屬性的當代人會損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當代人對后代人必須承擔不損害后展而為后展創造條件的責任。這也決定了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要創新,不僅要“治于已然”,更要著重“防于未然”,法律調整的功能必須向前、向未來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續競爭力。(3)當代人對后代人承擔責任的實現方式。“經濟人”屬性會對當代人向后代人主動(或自覺)承擔責任造成障礙,而后代人又處于“缺位”狀態。這就需要當代人中有人充當后代利益代表,構建代際利益協調機制。實踐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來充當后代利益代表較為理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個人來充當這種代表。政府應將后代利益納入其目標體系,組織和動員當代各種資源,為后展創造條件;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給予禁止、限制和懲罰;對有利于后展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政府還應支持民間成立各種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賦予各種非政府公共機構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會責任;等等。當然,民間主體作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作保障。但依我國現行立法,當代主體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時無權提訟。而有些國家已有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個判決中承認42名兒童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世代對損害健康環境者的資格。[14]因此,我國立法也應賦予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資格,而不論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與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
六、比較框架
比較研究對于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法和作為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學來說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過“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評價優劣利弊,綜合衡量解決問題和制度設計的各種方案,并結合本國的實際作出抉擇。基于此,運用比較研究框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經濟法是現代興起的法律部門。對其進行定位時,首先應處理好與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通過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一直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這在其他法學領域是不多見的。但這種比較,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應當克服的缺陷。
(二)經濟法的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在經濟法比較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重視國際比較而忽視了中國的區際(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比較。在一國四法域的中國,大陸有著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有著大陸法系的傳統,香港地區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并且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還具有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成熟的特點。這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因而,這種區際比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較,也包含了發達經濟與發展中經濟、成熟市場經濟與欠成熟市場經濟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較,還包含了外國法在中國不同區域本土化的比較;既體現了世界性,也體現了中國特色。所以,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應當并重。在國際比較中,要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來選擇可比性較強的國家進行比較。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大國的、由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有東方文化背景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選擇發展中國家、大國、體制轉型國家、東方國家作為比較對象,更能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尋求適合中國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對策。在加入WTO后,中國法律變遷面臨著既要與WTO規則接軌,又要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的雙重任務。鑒于WTO規則受發達國家主導的既成事實,應當重視與英美、歐盟等發達國家的法制作比較研究,從中尋求我國經濟法如何順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方向的接軌方案。為了盡可能減小這種接軌所帶來的負效應,還應當重視與WTO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在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尋求我國如何作為發展中國家進入WTO以及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則的路徑。
(三)經濟法的“法條-背景-效果”比較。法律比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鑒和移植。因而,既要對法條本身進行比較,還要對隱匿于法條背后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法條實施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比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是否借鑒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或移植。否則,就難免盲目借鑒或移植,導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相結合框架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用來判斷糾紛的屬性。法的不可訴性則是指法律規范不具有可訴性。應當注意的是,法的可訴性不同于權利的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但救濟的途徑除了訴訟、仲裁外,還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沒有履行《勞動法》第10條規定的“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職責時,失業者雖然不可能通過對政府提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可以從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獲得救濟。事實上,經濟法領域存在突出的可訴性不強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而當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又如該法第4條雖然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但法律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如《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第4條雖然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的職責。而當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完全履行這些職責時,法律沒有規定能對其提訟。又如依《預算法》(1995年)第3條和第1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對實現本級預算的收支平衡負有職責,但當政府未經依法批準甚至變更預算未能實現收支平衡時,雖然該法第73條作了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但沒有作出對該政府提訟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既要研究可訴性規范,也要研究不可訴性規范,還要研究這兩種規范的聯系,避免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人為割裂。
經濟法的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評估經濟法可訴性的效果。即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在經濟法域的適用效果進行分析,著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彌補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對策。可作兩種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使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二是構建獨立于民訴、行訴和刑訴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使其與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15].同時應當對這兩種思路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探求增強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方案。(3)相關問題的探討,如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勞動(或社會)法院的建立;等等。
經濟法的不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不可訴性的現狀、成因及評價。在分析其現狀時,應注意有的法律規范理論上本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16];有的確實既不具備可訴的理論條件也不具有可訴的法定條件。對其進行評價時,既要看到不可訴性由于減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對經濟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帶來的消極影響,又要看到因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導致訴訟外救濟方式日趨增多的現代趨勢,從而正確認識經濟法中不可訴性存在的合理性。(2)彌補不可訴性的對策。對本應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其如何向可訴性規范轉化;對客觀上本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如何確定其合理范圍,并通過訴訟外救濟方式來保障其功能的實現。
正因為經濟法兼有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在進行案例研究時,不能只限于審判案例研究,還應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審判案例研究雖然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來尋求和彌補法律漏洞從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訴性規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論案”的基礎上作出“就法論法”的建議。制度案例研究則是通過對某種具體制度進行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評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應的制度設計。這種研究突破了可訴性規范的范圍,將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聯系起來作整體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論法”的傳統研究格局,將法律置于經濟、政治、社會和生態的大系統中展開研究。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的規范較多。經濟法學應當比傳統法學更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體制轉型時期,制度的創新或重新設計更為頻繁,強調經濟法學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尤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異是由于人們選取的角度、坐標以及分析的側重點不同而造成的,無所謂孰優孰劣。任何一種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沒有哪一種框架足以達到對問題的全面認識,還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們對研究框架歸納和選取受到了認知目的、知識結構、觀察視野、占有文獻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但我們相信,這些框架來源于現代研究活動,因而具有時代意義。理論的進步需要有方法的協力。經濟法學的不成熟,在某種意義上在于缺乏有力而嚴謹的分析工具,特別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夠適應性的研究框架。加強對經濟法學研究框架的總結和探索,有助于我國經濟法學走向成熟!
注釋:
[1]代表性論文有張守文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王艷林、趙雄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張曉君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代法學》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現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頁。
[4]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宏森、王全興主編:《中國經濟法原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頁;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頁;等等。
[6]關于法律的不確定性研究,可參見沈敏榮:《法律的不確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國學者海德曼(Hedemann)認為,法學研究應注意時代的精神,現代社會以“經濟性”為其時代精神,“經濟性”就是現代法的特征;具有這種現代法的特征,滲透著現代的經濟精神的法就是經濟法。海德曼的觀點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經濟法的基本特征》一書中。
[8]張守文:《稅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頁。
[9]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10]參見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參見王保樹主編的《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關論述。
[12]關于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研究詳見王全興、管斌:《社會中間層主體研究》,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5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評說白酒標簽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1見危不救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見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處于危難時或公共利益處于危難之時而漠然處之,不予救助的行為。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見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1不報告他人危難這種情形是指:見他人處于危難狀態時,能報告治安、醫療或其他有關部門喚起救助而故意不報告的行為。
1.2不救助他人危難見他人處于危難之時,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見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應公務員請求協助救難這種情形主要是指當有危險災難發生時,若負責救助的公務員發出要求,請求協助
救難時,公民不予協助救難的行為。
2對見危不救行為入刑的考證
1975年在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是我國目前所發現的最早對見危不救行為進行處罰措施:“賊人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該篇還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從這兩段秦簡的內容來看,秦代對見危不救的處規定十分嚴格,凡鄰里遇盜請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論罪;凡有盜賊在大道上殺傷人,在路旁百步以內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罰交戰甲二件。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的情況來看,把見危不救行為人刑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過程,眾所周知,道德與法律都是人類社會重要的行為規范,二者都屬于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但是由于道德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等精神力量來維持,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的,因此,道德在發揮作用時就具有局限性,它對那些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進行輿論的遣責而不進行實質的制裁。對于那些不知廉恥的人來說,道德的遣責在他們身上幾乎不會發揮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則不同,雖然其規定的范圍有限,但是它表現的是“國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規定人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國家強制力——法庭、警察、監獄為后盾,它既有引導、推動、教育的作用,更有懲戒、防范的作用。較之道德,法律對人們有著更強的制約作用。
3對我國設立見危不救的可行性論證
在今天道德日漸滑坡的情況下,把見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疇之外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筆者建議把見危不救行為入刑,設立見危不救罪,這是因為:
3.1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在“見危不救”問題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場來看,這種立法選擇有著超越階級和制度的文明屬性資本主義道德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權利至上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約而同的“強人所難”,逼人見義勇為,嚴懲見危不救的行為。這說明,法律上的這一選擇與特定的階級、制度沒有多大關系,而與各國面對的共同慶社會問題(道德滑坡相關)。我們國家既然存在著同樣的社會問題,就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社會主義本來就是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更強調社會公德的社會,我們沒有理由對國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沒有理由不立法“逼”人們見義勇為。
3.2設立見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也就是必須將原本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標尺上,用指針將見危不救劃在法律義務的一側。我們認為這種劃分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干預程度應依時而定。當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證道德規范得以實施時,法律自不必“多管閑事”。但當道德的力量已經不足以使道德規范得到實施,而該規范對于社會來說又至關重要時,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強化和鞏固該規范,否則,聽任道德規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那時再想通過立法來扭轉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責眾”、為時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來就滲透一定的道德,同時又是鞏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對見危不救這種嚴懲違反傳統倫理道德的行為的處罰還只是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是難以遏制這種現象蔓延的。將見危不救規定為犯罪是社會的需要,這一點是不容忽視與否認的。所以,“將本來屬于道德層面的要求部分變成法律規范,變成人們的強制義務,這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種途徑。”
3.3“見危不救”行為的實質屬性決定了它應當定為刑事犯罪“見危不救”之行為,實質屬性有兩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喚起救助而故意不為,實為坐視、縱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損害的發生,說明這種損害結果并不違背其內心意圖,這與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另一方面,“見危不救”行為常常成為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條件之一,若無此一條件,若“見危而救”,損害結果大多不會發生。這就是說,這種行為與他人損害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
基于此種實質屬性,我們能將其僅視為不道德行為嗎?刑法既然追究造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也應該追究贊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因為見危不救者的主觀過錯或惡意(坐視、縱容)遠比過失犯罪更嚴重、更可惡。見危不救行為直接贊成得人身、精神傷害,以及間接造成的社會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并不違反犯罪概念的構成理論,而且這樣做也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則。
4設立見危不救罪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法律所規定的道德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對一個公民最起碼的要求,而道德的層面卻有高低之分,低層次的道德是能為一般公眾所踐行的道德,可稱其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線道德),而高層次的道德則代表一種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數人物能實現它。顯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則就是強人所難,因為一般人難以做到。
4.2我們不能隨意地將所有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不能隨意將所有倫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將全部的道德義務提高為法律義務,那無疑提高了法律的標準,而這種被拔高了的標準是難以被普遍社會成員所接受的。“因此,法律義務的設定也要保持適當的度,這個度就是普遍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夠確立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領域。如將全部道德問題變為法律問題,那無疑使一個社會的法律變成了道德法典,法庭變成了道德法庭,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的。”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多年來,我校研究生論文開題報告會已經形成相應的制度,并有效實施。但是,近年來,有的專業開題報告有流于形式的趨勢。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無法按時舉行開題報告會西南政法大學近兩年的碩士研究生論文開題報告都是在第四學期末,個別專業甚至推遲到第五學期初進行。按照培養方案,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博士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兩年。由于開題報告的滯后,造成一系列惡性循環,如學生論文寫作時間有限,導師指導時間倉促,給最終的成果制作、評閱、審核造成很大壓力,從而影響學位論文的質量。因此,為了保證學位論文的創作時間充足與合理,碩士研究生的論文開題報告應當安排在入學后第三學期末至第四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進行。論文創作時間未達到一年的碩士研究生,一般不予推薦其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博士論文的創作時間,導師可以根據論文寫作情況,可推遲一年時間但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說明其理由,導師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能推遲。
(二)對開題報告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對開題報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表現:首先是研究生對開題報告的準備不充分,包括本有的開題報告資料不充實,所選題目沒有明確的寫作目標,對寫作中的難點無法預計。其次是開題報告會的時間安排較為緊張,個別專業有時一天要進行十幾個研究生的論文開題,使得參加開題的老師根本沒有時間思考研究學生的報告,提不出實質性的學術建議。所以就經常出現個別研究生在寫作中途更換論文題目的情況,甚至在答辯中為論文題目是否成立引起其他答辯老師的質疑。因此,要認真完成開題報告的一系列步驟方能事半功倍,在導師指導下選好論文題目,研究生在調查研究、查閱大量資料和文獻的基礎上寫出開題報告。其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選題的學術價值,即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目前國內外的研究概況及發展趨勢;本人擬研究的具體內容和重點解決的問題。2.論文的總體構想。3.論文工作的安排與進度計劃。4.資料占有情況和可能遇到的相關問題與解決的辦法。參加開題報告會的導師和其他老師,應當在認真聽取和評議每個研究生的書面報告和口頭匯報后,再經集體評議并填寫相應學位的論文開題論證報告書。要將開題報告當做是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工作的正式總結和考核,凡未獲通過者,都不得進入論文寫作階段。只有順利通過開題報告會之后,研究生再根據大家提的建議,與導師一起共同修改、商定學位論文的寫作計劃。如此,從一開始就注重對學位論文的方向把握與態度糾正,使論文能夠具有明確的既定目標與合格的水平,使研究生在論文創作時有一個良好的開端。
二、抓好論文工作階段檢查,認真舉行論文工作報告會
在順利開題之后,研究生就正式進入學位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期間導師不僅要注意發揮其主動性、積極性、獨立性,而且還要經常注意論文工作的檢查,給予適當與及時的指導。簡而言之,要引導研究生把本科生以聽課、考試為主的學習方式轉變為開放式的思想交流、獨立思考、研究創新以及追求完美的學術思維模式上來。其中,衡量博士學位論文最重要的標準是創造性,導師要鼓勵同學們發展個性,獨立思考,形成卓有見識的認知模式與知識領域,鼓勵學生突破導師的研究領域局限;要克服與杜絕極少數學術腐敗的現狀,提供機會讓學生比較正規地獨立發表他們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進展;對于研究生的工作和成果要不斷地提出新指標、新目標。另一方面,閱讀和修改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同樣是導師指導作用的重要體現。通過不斷地修改和完善論文,使學生不輕易放棄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磨礪學生大膽分析矛盾和重視實踐的學術品格,培養學生勇于創新和追求完美的治學態度①。按照學校規定,研究生至少每月向導師匯報學習和論文工作的進度情況。但是,近年不少研究生利用論文寫作階段到全國各地考公務員、聯系畢業工作,少則二三月,多則半年之久無法及時給導師匯報論文進度,這就使得導師無法了解學生的論文進展情況。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堅持和貫徹導師見面制度,只有雙方有效的交流溝通才能保證學位論文的撰寫質量。其次,認真舉行論文報告會(預答辯)同樣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論文報告會就是研究生在進入學位論文撰寫階段完成初稿之后舉行的匯報會議,時間一般會安排在第五學期開學初。各學科指導小組在教研室組織3一5名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對碩士研究生的論文初稿進行評議以及提出修改意見,因此研究生必須在報告會前完成論文初稿,至少應該有詳細的提綱。這個環節是為了對研究生的學位論一次中期的督促檢查,實際上也是對研究生論文質量的一次篩選,同時也給他們的學位論文提供了最后一次質量提高機會。西南政法大學對近幾年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都舉行了預答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參照該種方式擴大到對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要求,這種方式對修改學位論文和最終答辯都能提供很好的幫助。最后,法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打造并非臨門一腳,更要重視日常的學習積累。作為科研型人員,在獨立學習研究的同時,更要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導師應當鼓勵學生參加多種多樣的學術活動,聆聽國內外知名專家的學術報告,這樣不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領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表達能力,而且可以開闊研究生的專業視野、豐富研究生的知識儲備。同時,在學術活動中提倡和鼓勵研究生批判學習,積極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形成一種良性的交互式開放環境,以提高學生開展法學研究的興趣,啟發和完善創新思想的重要途徑②。在課題組內的學術討論可使導師了解、把握學生的寫作方向,學位論文的進展,使學生有必要的緊迫感,同時啟發、引導學生關注學科前沿和研究熱點,促進不同學科背景的學生進行積極交流和借鑒,以便能從不同的研究視角來審視自己的現有成果。綜上所述,學術活動的作用是單純的課程學習所不可替代的,也是學位論文研究所必須的條件。
三、嚴格要求論文撰寫規范
內在質量是指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主要包括論文研究的題目、觀點、研究方法、邏輯結構、資料和語言文字等方面。外在質量不僅僅是印刷、裝飾等物質載體方面的質量,更重要的是指論文的形式與格式,即學位論文寫作所要求的一些固有規范。一絲不茍的態度,怎么會容許膚淺的形式錯誤?因此很自然地,學位論文規范就成為評價學位論文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所以,學位論文的規范要求應當引起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普遍重視。一般認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在規范要求上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學位條例和培養學位管理辦法對學位論文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是針對學位論文這一個對象的特殊要求,也是研究生學位論文規范最需要重視的部分。二是學術著述的一般規范,它是指學術界所公認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在學術成果方面的體現,作為接受學位教育的研究生必須懂得自覺遵守,一般在研究生的學習階段都應當熟悉與貫徹。三是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規范。它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署以文件條例的形式所作出的正式規定③。這類文字印刷規范代表著整個中國文化在當代最正式的表達形式,因此每個受教育的有文化的中國人都應當遵循,研究生更應當在自己的論文中自覺遵守這些規范。除了以上要求,雖然我國高校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規范上有不少規章制度,但是在工作中還是存在普遍的不足。一是有些研究生未理解學位論文摘要的重要意義,學位論文摘要簡而言之是對學位論文的一個簡要介紹,目的是使讀者通過閱讀摘要對學位論文整體有一個簡單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因此它是對全文的高度概括,但是區別于一般論文的摘要,學位論文的摘要需要更簡練的語言表達和更豐富的內容涵攝。學位論文摘要主要是有利于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在較短的時間里對論文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其次,學位論文的評閱時間要給予充分保證,如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期為一個月,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期為二個月,只有這樣,評閱人才有合理的學習時間,對學位論文作出公正有益的評價,畢竟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普遍具有較高的水平,即使是教授級別的專家也需要好好消化。最后,為了保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有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圍,我們可以嘗試構建一種導師回避制度。即導師不得參加自己學生的答辯委員會,讓答辯委員會在討論中無所顧忌,暢所欲言,實事求是,開放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和評價論文水平,并且在此基礎上進行匿名投票表決。相對應的,為了保證對每位研究生作出公正的評判,我們設計了一套檢驗學位論文是否合格的量化指標,在現場讓答辯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對論文的各項指標進行打分,這樣就對該學科專業的優秀論文評選有了一個相對客觀公正的重要依據。目前實施的這一系列做法,得到了我校導師和答辯委員會的廣泛認可和大力支持,對保證學位論文的質量以及促進答辯的效果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法哲學論》,絕非出自一時的心血來潮。毋寧說,它是我們適應現代法律科學、尤其是理論法學發展的迫切需要,經過長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積累起來的成果。本書被列為"國家人文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當下,世界正處于20世紀和21世紀的交接時期。回顧已經過去的百年來的歷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學一樣,法學是沿著兩個相輔相成的方向進展的:一是各學科之間相互滲透的強化。如法學與社會學的結合產生法社會學,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產生法經濟學(經濟學法學);而法學與哲學結合的嘗試,則是更為久遠的事實了。二是科學部門的分化越來越細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論(理論法學),除了法哲學和法社會學之外,還解析出法學學、法史學等等。至于部門法學(應用法學),這種滲透與分化則更為顯著。如民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結合產生經濟法學,刑法學分化出犯罪學、刑罰學、獄政學等,并且已經獲得學界廣泛的認同。法學的這種演變不是偶然現象,它同現時社會的疾速前進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社會狀況的復雜化的實際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面對這種科學發展之大勢,我們深感到法哲學的建設確實是落伍了。對于法哲學而言,既沒有完成法學與哲學的密切結合和相互滲透,更沒有使之從理論法學中真正分化出來而形成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實際情況是,法哲學要么流于一種令人敬而遠之的空洞的術語,要么同實證法律科學的法理學甚至法社會學混為一談。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法哲學的特定研究對象,即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而恰恰這個特定對象,決定著法哲學在整個法學體系,包括理論法學體系中處于理論基礎的重要地位。我們之所以打算寫一本較為系統的法哲學的書,就是基于法律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對于法哲學的重要性的嚴肅認真的思考。
對于我們來說,撰寫一部法哲學的專著是難度極大的。為此,我們不能不進行長期的理論準備和一點一滴積累創作的經驗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討經典作家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與李光燦老前輩合編,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寧法律思想史》(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討西方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訂版)》兩卷本(與谷春德教授合著,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縱向的學派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橫向的課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爾法律思想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89年出版);探討中國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現論法學原理》(與公丕祥教授合編,安徽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國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間的橋梁》,蘇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氣公開發表自己關于法哲學整體性看法的論文是《法哲學體系論綱》(載《中外法學》 1992年第4期)。此外,還發表了一批其他相關的學術論文。本書的另一位主編即西南政法大學的文正邦教授,對于法哲學的探討是頗受學界矚目的。據我所悉,自改革開放以來,他在報紙雜志上撰寫的、直接闡發法哲學的論文不下數十篇。在他編著的書和主編的《外國法學研究》期刊上,也廣泛地涉及法哲學問題。我從他那里受益匪淺。再者,讀者從《法哲學論》的作者名單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帶培的博士研究生們對該書的貢獻也很值得稱道。本著師生互學、教學相長的精神,我與他們彼此之間就法哲學的基本原理進行了多年的鍥而不舍和反復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見解亦凝集于書中。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從《法哲學論》寫作提綱的擬定到清樣的校對,王振東副教授都耗費了許多精力。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熊成乾編審、張玉梅副編審,不僅在編書技術上給予我們精心和周到的幫助,而且又同我們一起就書中某些理論表述進行了有益的、啟發性的商討。我們向他們表示深切的謝意。
雖然《法哲學論》的付梓使我們受到一定的鼓勵,但我們絕不把它當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稱其中構筑了什么法哲學的理論體系,頂多只能說是我們在探索法哲學奧秘過程中的一個初步的記錄。我們深知自己才疏學淺,法哲學研究的征途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有鑒于此,我們坦率地承認,書中的不成熟之處、欠當之處乃至錯誤之處,很可能比比皆是。我們懇切地希望學界同仁和廣大讀者無保留地提出批評。
呂世倫
1999年 2月于中國人民大學
引 言
馬克思曾經指出,理論只要徹底,就能掌握群眾。而所謂徹底,就是觸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說過,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一個民族如果缺少理論思維(即哲理思維),既不可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躍居文明的頂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堅持法學理論的徹底性和科學性,有助于培養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論思維。因為法哲學是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是人類關于法的理論思維的結晶。它賦予我們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遠矚的視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體悟和追尋其中所蘊含的時代精神。開展法哲學研究,還可以使我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經驗得以用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科學體系武裝起來,為法律工作者學習、掌握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鋪路搭橋,開辟廣闊天地,避免犯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錯誤,有效地提高我們的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顯然,這些對于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深化、發展和走向現代化,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
許多復雜的法理問題,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學問題;法律實踐的指導原則和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歸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各個部門法學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突破和創新,亦都有賴于相關的法哲學方法和理論之功力。因此,為了開創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新局面,躍上新臺階,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別是值此世紀之交和即將跨入21世紀之際,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發展和全面進步,更需要強化和高揚法學的科學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確規劃和順利實施我國法制發展戰略,總結和吸取人類法律文明發展的寶貴經驗和智慧,實現法制現代化和法學現代化,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和法學而努力,這些都離不開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
1.集中形式與分散形式
集中形式,是把一個單元里有關的一些知識(理論或概念)集中在一起,按歷史發展的順序排列起來,組成新的知識體系來講授的教學形式。
集中形式的化學史教育,應本著“有論、有史、有人、有事”的原則組織內容,即科學性與思想性相統一,有令人信服的化學史資料,有科學家追求真理的動人事跡,有生動曲折的故事情節。選的內容應是化學史上的重大事件。例如近代化學史上的兩座豐碑:原子分子論的建立和元素周期律的發現,都可采用集中形式講授。
分散形式是結合化學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教學,適當、靈活地穿插引入化學史的形式。
2.單元起始課和單元總結課
課外活動是除課堂教學之外,進行化學史教育的另一種有效形式,并經常采取如下活動內容:①開設化學史選修課;②開設化學史專題講座;③介紹化學最新發現及發展遠景;④組織閱讀有關資料,看科技電影;⑤參觀科技展覽等。課外活動開展化學史教育的優點,一是內容可以相對系統,二是形式可以活潑多樣。
三、中學化學史教育的方法
1.重視學生學習心理,設計有效學習循環。
教師構思教案時,應注意以下學生學習心理:
①學習目的、動機、興趣——即動力因素。
②激情、自信感、欲鉆研——即狀態因素。
③成績、成果、成功愉——即成果因素。
充分發揮化學史作用,設計有效學習循環:
2.采用啟發式
中學化學史教育也應以啟發式作為整個教學法的指導思想,運用各種方式方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自覺性、主動性、獨立性。
3.嘗試發現法
在化學史教育中,只要有可能,就應以實驗和假說為中心,以學習自然科學方法論為重點。應使學生了解以下基本過程。
4.教學手段問題
進行中學化學史教育時,可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手段:幻燈、電影、錄像、電視、廣播、電子計算機等。
5.語言問題
由于化學史的教學,絕大部分還需靠講授法進行,所以務求“語言美”。
化學教育中美育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化學教育中美育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教師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1.培養學生熱愛祖國、熱愛自然的情感
化學學科中涉及許多大自然的天然景觀和豐富礦藏,他們所展示的壯麗河山,可以激發和培養學生熱愛祖國山河、熱愛自然的情感,其效果遠遠超過單純的說教。
2.激發學生興趣、促進智能培養
許多調查表明,由于不少化學變化具有艷麗多采、現象奇特的特點,所以能激發學生強烈的興趣和求知欲,而這種強烈的興趣和探求的欲望,一旦保持下來,就會產生巨大的學習動力,足以克服學習中的各種困難,促進智能的培養。
3.使學生受到藝術的教育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化學成為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學科,據有關方面統計,僅直接與人們生活有關的化工產品,每年就有成千上萬種問世。其中不少產品除了實用以外,還具有五光十色的圖案美和造型美。我們在化學教育中注意融合這些內容,就可以使學生受到藝術的熏陶。
4.激發學生追求美的良好愿望
許多化工生產的工藝管理和實驗的操作技能技巧,蘊含著布局巧妙的工藝美和高超嫻熟的表演美。讓學生參觀現代化工廠中的廠房設計、工藝流程的安排、生活環節的銜接、管道的婉蜒起伏、物料的吞吐、儀表的控制、環境的安排,會使他們感到整齊、對稱、調和、勻稱、節奏、和諧、舒坦。觀看教師演示實驗操作中所表現出來的靈活機智,能夠激發學生向往和追求良好的愿望,久而久之,就可能收到好的效果。
那么,如何使化學教育中的美育進行得更為有效呢?我們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以化學教師自身的美來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
2.誘發美感,激發求知欲,啟迪思維;
3.運用課堂教學的語言藝術培養學生的審美創美能力。
淺談作業批改的德育功效
作業批改作為常規教學的重要環節,既是課堂教學的補充和延伸,使學生對所學知識消化、吸收及至進一步升華所必需的手段,也是教學信息反饋的重要途徑。隨著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化,在貫徹實施《****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時,應該賦予作業批改新的內容和功效,使其成為科任教師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通過作業批改,能及時把握學生思想脈搏和個性特點,為德育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1.學生作業中流露出的個性特點是鮮明的,不加掩飾的,無論是從字體、字形、作業完成情況,還是作業、作業本的整潔程度,對學生的個性特點都應能大致把握。所以通過作業批改的有效途徑,從而為進一步把握其思想脈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通過作業批改,能加強師生間的心靈交流與信息交流,增進師生間的了解、信任與理解。作業的及時批改與分發,架起了師生課外交流的橋梁,從中可以互通信息。教師批改作業時鮮紅的“√”號,既是對學生莫大的鼓勵,也是對教師教學效果的肯定;教師批改作業時醒目的“×”號,既是對學生無聲的批評,也促使教師對教學進行反思,從而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二、正確評定作業成績,培養學生良好品德
1.“數字分值”評定;
(1)預習提問法。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預習,學生在預習的基礎上提出問題,教師也可根據對學生認知水平和個性差異的預測提出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加以整理,形成課堂教學的重點問題,作為教師備課和實施課堂教學的重要依據。
(2)卡片提問法。學生的認知水平有一定的差異性。用卡片提問法,讓處于不同認知水平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提出不同的問題,使教師能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實施課堂教學,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促進教學質量的大面積提高。
(3)情境提問法。教師根據教學內容,設置多樣化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探究欲望。教師創設的情境越是新穎、越具有強烈對比度,學生的注意力越容易被吸引,感覺就會越敏銳、強烈,越容易誘發他們的好奇心,產生探索的強烈愿望。
2.提出問題的兩大關鍵點
(1)讓學生理解什么是問題。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人們能看到的僅僅是部分現象,既看不到它的形成歷史,又看不到它引發的未來,更難以看到的是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因此,可以說問題就是依據已知,尋求未知,尋求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
(2)怎樣才能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要引導學生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前提是認識事物的基本結構,了解問題的基本分類,認識過程中相關的基本系統。問題的分類,根據認識的狀況可以化分為兩類:探究性問題和評論性問題。探究性問題是在尋找未知和未見的;評論性問題是對已知的真偽的審查。探究性問題又可以分為常規性問題和非常規性問題;顯然的問題和非顯然的問題。所謂常規性問題是條件充分、結論確定的問題;而非常規性問題是條件不充分、結論不確定的問題。所謂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可以推斷出的問題,而非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極難甚至無法推斷出的問題。國際上關于問題分類的這些研究成果對幫助學生全面的、高質量的提出問題,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發展他們創造思維能力,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定的意義。
二、教師以問題為依據,開展集體備課,設計教學過程
我校的集體備課獨具特色,“問題備課法”是集體備課的一大亮點。通過集體備課,一方面形成共同的教學思路,解決學生預習時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全體教師在集體智慧的啟迪下,結合自身的優勢,就如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作充分的討論和準備,提高了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我校集體備課的另一特點是教師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使備課簿不僅成為教師教學計劃、實施、反省的記載,而且成為對師生共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全過程的預測與設計。以往對教師備課的評價,是把教師備課薄收上來,蓋章驗收,檢查更多的是教師是否按照備課要求把教學步驟周密的程序化,以字數與筆跡整潔作為教師是否工作認真的標準。現在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對教師備課評價的重點是評價教師合作水平,評價師生提出問題的質量和引導學生解決問題的水平,以及教師解決生成問題的應變能力,展現出教師觀念轉變的過程,記錄了教師自己成長足跡。
三、課堂以問題為依據安排教學過程
1.以問題為重點,整合認知目標、情感目標、態度和價值觀目標,確立課堂教學的目標體系
以問題為基點確立課堂教學目標的關鍵是:正確處理基于問題的學習和課本知識的系統性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基于問題教學法的核心,所有學習活動都是圍繞問題而展開的,當然,基于問題教學,并不是為了問題而設置問題,設置問題的目的是為了完成課程目標,如培養學生的知識基礎與各種能力等。概括地說問題是綱,知識是目,綱舉目張。知識是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因具體問題不同而產生變異,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創新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將藉學生獲取知識并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過程而得到發展。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完全打破學科知識的系統性,完全為解決問題而組織知識,又可能導致另外一個極端,即所獲知識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零散性。因此,在設計和實施問題教學法時,我們需要在學科知識的系統性與解決問題中所獲知識的隨機性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和平衡,基于整體課程與知識結構的系統性來設計問題,要使各問題之間所包含的學習議題(如專業概念、原理等)多次的相互鄰接和交叉重疊。
2.以問題展開課堂教學,安排教學程序
(1)體現學生自主性學習。課堂上,凡是學生或通過學生群體交流能夠解決的問題,教師堅決不教,學生的自主學習占據了課堂上的絕對優勢的時間和空間,學生帶著思考題在規定時間內自學相關內容,完成檢測性的練習,并通過討論、質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決自學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時,通過一定量的練習或訓練,應用所學的知識解決問題,從而加深理解課堂上所學的重點、難點。
(2)體現學生探究性學習。問題解決教學法,讓學生自主提出問題、自主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學生可以動手操作、動眼觀察、動腦思考、動流,教師引導學生投入到這些活動中,讓他們親身感悟知識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由于學生各自的生活經歷和學習體驗各不相同,通過各自的體驗和探究,學習效果就大不一樣了。
(3)體現學生合作性學習。“兵教兵”是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一條有效的教法,是典型的合作學習。針對學生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練習中的錯誤,教師引導學生討論,會的學生教不會的學生,教師只作評定、補充、更正。不僅在課堂上,在課后還開展了“一幫一”、“兵教兵”活動,讓優秀生和后進生搭配坐在一起,結成“幫扶”對子。
3.以問題解決的效度來檢測課堂的教學效果
在課堂上,留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運用不同的方式方法,集中或分散檢測問題解決的效度,并以此確定課堂教學的效果。
四、整理課堂教學中生成的新問題,作為后續課堂教學中的重點內容
同樣重要的信息,有的人善于抓住,有的人卻漠然視之,這正是由于各人的信息意識強弱不同所致。信息,指的是當人們與外界接觸時,有意無意所接受到的一些事物材料,有數字、文字、影像、數量關系等。如果能使學生對接受到的這些信息源加以分析、整理,主動獲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或找到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后加以利用,則將促使他們關注周圍的事物,溝通數學與生活的聯系,大大提高他們的信息意識。
1、感知信息。信息意識形式有兩種:一是被動接受狀態,二是自覺活躍狀態。前者指人們從社會的信息環境中被動地接受事先未料及的信息;后者指信息意識的覺醒狀態,它促使人們制訂信息活動計劃,主動關心和了解各種變化,并作出相應的選擇。數學教學時應力求促使學生從被動接受狀態轉化為自覺活躍狀態,當他們面對一些信息時,能快速作出對信息的判斷并引起思考。如教學“千克、克的認識”時,課前我首先讓學生掂一掂文具盒、書包、椅子、硬幣……,并告訴他們,文具盒大約有200克,書包約有4千克,椅子約有3千克,硬幣約有1克……,讓學生面對這么多信息,引起他們對千克、克的思考,再適時引入“天平”,進行千克、克的具體教學。這樣久而久之的訓練,學生就能關注起周圍的事物、外界的信息,并對信息加以描述、思考,體會到數學與信息的聯系及價值。
2、評價信息。當信息涌入我們面前時,我們就應及時作出思考,作出相應的判斷,哪些信息是我們自己本來就明了的,哪些是陌生的,如何評價各類信息?在數學教學時,應多讓學生接觸各種信息,并評價它們,如互相矛盾的信息,相互一致的信息,系統性的信息等,讓學生在評價中提高自己的信息感悟能力。如在復習分數應用題時,我出示了“桃樹有40棵,柑樹比李樹多-,李樹有60棵,桃樹比蘋果樹少-,杏樹有60棵。”讓學生從中選擇條件再提出相應的問題。這時,學生便必須對這些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哪些條件是有聯系的,哪些條件之間沒有聯系,能提出什么問題。這樣類似的訓練,將大大提高學生評價各類信息的靈敏度及準確度。
二、找頻看球——感受信息
一個球迷,只要找到自己想看的球賽頻道,便會津津有味地看下去,甚至于不吃不睡。數學教學時,就應盡可能增強學生的信息情感,培養他們類似于“看球”的熱衷情感,當他們多次從多方面感受信息時,便能形成某種持久、穩定的、反映心底需求關系的內心體驗,這便是信息情感。當學生形成較穩定的信息情感時,便能產生巨大的信息熱情,這將大大提高他們對信息的敏感性與興趣性。
1、對信息的敏感性。不同的人面對同樣信息會有不同的態度,敏感性強的人,面對信息,即便是與知識結構相矛盾或不能解釋的信息,他們會發出疑問:“這是為什么?”從而激發起好奇心和求知欲,進而去探索、實驗,去求知、去尋找原因,他們對信息是熱情的、歡迎的、敏感的,從而不斷地促使自己知識結構的變化。數學教學時就應采用多種形式提高學生對信息的敏感性,如口算訓練的限時、限量,應用題的補充條件、補充問題、改編應用題,概念教學的換一種說法,怎么說得清楚、明白又不重復不遺漏等,讓學生多次類似地訓練、競賽,便能提高對信息的敏感度,以便周密考慮問題。
2、對信息的興趣性。興趣是一種持久的情感體驗,人們的信息搜集活動是受信息需求驅使的,影響需求力量的大小主要是需求被意識的清晰程度——意識越明確,行動目標越清楚,則信息活動的動機越穩定、持久、強烈,努力程度也就越高。在數學教學時,應有意識地設置各種情境,讓學生在信息輸入時產生濃厚興趣,并能以較穩定、濃厚的興致保持下去,從而以積極、熱情的態度對待信息,這樣將激發他們發出超常的智慧和高漲的熱情,如教學象“一根木頭鋸成2段需5分鐘,要把這根木頭鋸成6段需幾分鐘”這樣的開放題,如果平時多讓學生觀察人數與間隔、折紙、抓樓梯與上幾層樓等這樣的事物,學生解決問題時便能得心應手,很快明白鋸6段需鋸5次,就是25分鐘以及別的想法。這樣的訓練,不僅學生熱情參與,還大大開闊了他們的思維。
三、點石成金——利用信息
在信息時代,靜態的知識不具有情報信息價值,只有對知識的新認識和深入挖掘,并進行動態處理,才能使其產生推動社會進步的巨大能量。認識和挖掘出知識的現實價值,并利用好它,這才是信息素質的最好體現。只有具有利用信息能力的人,才知識怎樣組織知識,發現和使用信息,他們也才具有終身學習的能力。
摘要一般應說明研究工作目的、實驗研究方法、結果和最終結論等,而重點是結果和結論。摘要中一般不用圖、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號、術語和非法定的計量單位。
摘要頁置于封面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