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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139(2012)03—0166—4
2012年1月,成都市委十一屆九次全會提出了“建設中西部最具影響力、全國一流和國際知名的‘文化之都一’的目標。作為地處內陸的古蜀文化發源地和漢唐文化繼承城市,成都多年的發展為建設文化強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文化軟實力競爭更趨激烈的新形勢下,其文化發展更需要理性,充分認識文化市情,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效促進成都文化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一個基本判斷:成都是文化大市,還不是文化強市
作為地處中國內陸的超大中心城市,成都也是四川的文化大市,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成都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已取得中國動漫游戲基地、中國數字音樂基地、中國創意之都(2010)等文化產業稱號。成都是歷史文化資源大市,擁有2處世界文化遺產,2個歷史文化名城,26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成都是四川文化要素資源集聚大市,集聚了四川53.76%的高等院校,集中了全省科技從業人員的76.61%,集中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的81.48%,集中了公共圖書量的46.66%。
但是成都還不是文化強市。判斷文化強市的主要指標之一是文化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2010年,全國文化產業增加值突破1.1萬億元,比上年增長了25.8%,占GDP的比重達到2.75%。成都多年來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彌補文化經濟短板,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增幅保持高于GDP增幅,2010年文化產業增加值達到257億元,占國民經濟總量比重4.6%,占全國文化產業增加值比重2.3%,高于成都GDP占全國1.4%比重,但與國際標準支柱性產業一般占地區或城市經濟總量的5%以上標準還有一定差距,文化產業還不是支柱性產業,文化經濟軟實力不強,與擁有的文化資源優勢和在全國的文化地位不相稱。
幾年前成都就明確要建設“西部第一、全國一流”的文化標桿城市,但從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來看,成都還沒有文化標志性東西支撐;自2003年以來,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了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城鄉標準化建設和城鄉社區滿覆蓋,但文化產業的精品力作不多,在全國叫得響的影視文化作品更不多,反映成都文化歷史資源和豐富的文化現實生活的具有文化影響力的文化原創作品及其價值發掘不深。在全國副省級城市中,成都文化創意產業還沒有進入強市行列。
表2表明,成都文化創意產業企業數列副省級城市第7位;成都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數列副省級城市第4位;成都文化創意產業資產規模僅列副省級城市第6位;成都文化創意產業營業收入列副省級城市第4位。成都文化創意產業已是西部第一,除重慶。但成都還沒有進入全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一方陣即前三名,處于15個副省級城市中的第二集團。加上四個直轄市,成都文化創意產業目前只能位居文化發展全國城市第三陣營。
二、遵循文化發展規律。處理好政府、企業、文化人三者的關系
從文化產業的角度,文化發展有三個基本要素,即文化人、文化企業和政府,充分認識三個基本要素及其相互關系,是當前遵循文化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文化人:文化發展的中堅和核心
文化人對于文化的發展具有根本意義,是文化之源,是文化生產力最活躍因素,是文化發展的中堅和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文化人是人類文明的創造者,是知識創新的勞動者,是社會生活的發現人,是人類長河的掘金人,是精神家園的工程師。他們是那些被普遍稱為的作家、藝術家、思想者、理論家、知識的個體勞動者。他們不可或缺,不可多得,是人類的精英。
孔子與儒家文化,司馬相如、揚雄與漢文化,李白、杜甫與唐文化,“三蘇”、王安石、陸游等與宋文化。吳承恩的《西游記》、羅貫中的《三國演義》、施耐庵的《水滸傳》、曹雪芹的《紅樓夢》等與明清文化……沒有這些文化人及其作品,中華文化或將是一片空白。
當前,尊重文化發展規律,需要正視文化人成長創作規律。由人成長為文化人一般要經歷以下過程:知識積累過程、生活積累過程、知識與生活向文化創作轉換過程。現有教育體制,從小學到高中,掌握基本的寫作技能,一般需要12年。觀察中外文化人的勞動過程或創作動機,無非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愛好;二是謀生;三是受命。
中圖分類號:K915 文獻標識碼: A
一、綠色建筑規劃設計的概述
1、綠色建筑規劃設計的概念
綠色建筑被稱為可持續發展的建筑,它不會對環境構成危害,同時又充分的利用環境中的各種自然資源,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的一種生態綠色建筑,綠色建筑設計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將人文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建筑因素等實現融合,尋求三者之間能夠有效銜接的途徑與方法,綠色建筑設計是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增強而發展起來的,它是未來建筑業發展的主要趨勢。
2、綠色建筑設計的意義
2.1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首先,綠色建筑設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資源的利用率提高,這對于當地資源而言,也使其得到很好的緩解,對于該地區之后的經濟社會發展也相應的產生了十分有利的作用;其次就是通過就近的原則來取得建材,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地節約運輸的成本;再者就是通過運用各類的墻體節能材料,從而實現建筑物的保溫與節能,最終就可以完全的提高資源的利用率【1】。以上僅僅闡述了三點內容,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強化資源的利用率,對本地區的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十分積極的影響。
2.2 使建材的使用范圍擴大
充分的運用綠色建筑設計的相關理念,可以有效地加大新技術、材料的運用,這樣一來就拓寬了材料的利用范圍,從而為新材料提供了很好的推動力。比如:我們在進行設計的時候,為了可以充分的滿足綠色建筑設計中的各項要求,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采用了市面上各類新型的墻體保溫材料,現如今,很多建材也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并且還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時這也完全的說明了建材的使用范圍得到了拓寬。
2.3 有利于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建筑對于資源、能源的節約十分的有利,現如今,我們通過利用新工藝及材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使建筑物的能源消耗率有所減弱,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整個社會都開啟綠色工程的建設,這樣做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我們國家的建筑得到可持續性的發展。
3、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原則
3.1 高效原則
任何的建設活動都是為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大的便利,建筑也不例外。建筑要完成的任務就是讓人們的居住環境變得越來越好,建設一個健康、綠色、舒適的居住環境,整體建筑的系統使用的是集成技術來將建筑的功能效能進行提高,將管理調控體系進行一個優化配置的作用,營造成一個生態高效的建筑體系。
3.2 經濟原則
要想建設一個生態效益高的建筑,就必須要利用高科技紀念性技術操作,這就意味著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建設,但是大投資并不是等同于浪費。用合適的技術和合適的建設材料加上合適的地域條件,再加上施工和設計人員豐富的建筑經驗,就能夠設計出一個高效的建筑物,不但能夠滿足經濟效益,還能夠滿足生態效益。
3.3 和諧原則
綠色建筑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和諧原則,包括的內容有經濟建設的和諧、社會生活的和諧以及環境發展的和諧等等。在建筑的活動當中,不論是選擇何種地質條件、還是選擇怎樣的建筑材料,或是進行怎樣的規劃設計,包括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工程當中,都需要嚴格的注意以及遵循和諧這一項最基本的原則。
3.4 節約原則
在完成資源建設的目標之下,對于資源的使用和消耗都不能夠浪費,做到節約資源,充分的利用一切資源,用最少的資金投入創造最大的經濟建設效益。
二、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方法
1、堅持綠色建筑的設計理念
綠色建筑主要是指在建筑物的有效使用年限內,盡可能的減少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污染,以有效的為人們創造一個健康、舒適、安全、高效的生產、生活環境,并與自然生態互利互惠的節能環保建筑。它是通過能源的有效節約和利用的途徑來實現低負荷環境下節能生態住宅的建設,是全面實現人與環境和建筑三者互利互惠、相互依存的生態建筑模式。綠色建筑不僅有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建筑設計理念,而且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健康、舒適、安全的生產、生活空間,在極大程度上有效滿足了人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需求,極大地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在進行綠色建筑設計時主要是按照零污染和資源的重復利用的原則,以極大地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和理念,有效促進了傳統建材和建筑業的改造和提升,改變了我國建筑結構的增長模式和房地產的產業結構。同時,綠色建筑還對居住城市的生態系統的安全、穩定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對有效維護生態環境建設系統的健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堅持綠色建筑設計理念,積極發展和推廣綠色建筑,對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勢在必行。
2、綠色建筑能源的規劃與利用
2.1 對于“綠色建材”的開發與生產。從根本上使得隔熱保溫的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改革屋面與墻體的本質,最終就可以強化住宅建筑保溫隔熱的性能。現如今,新型的非承重墻體材料逐漸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并且在高層框架的建筑結構之中也得到極為廣泛的應用,然而大部分的多層磚混結構的住宅依舊采用的是之前傳統的實心粘土磚,這不僅僅會使得土地資源消耗掉,也會因為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相對比較弱,最終導致了建筑能源消耗率居高不下,嚴重的影響到居民居住的舒適性【2】。所以,目前的多層混合結構住宅墻體革新應該將重點放在新型節能承重墻體的應用之上。
2.2 自然采光與自然通風的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可以算的上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主要就是通過開窗、中庭、玻璃幕墻等等手段來讓室內的光線充足。為了有效的改善建筑物本身采光的質量問題,充分的利用各類自然采光新技術;自然通風主要就是通過建筑群的布局、朝向及其形體設計等等,依據當地風向的實際情況來獲得自然通風的最優化。3)熱量收集系統的設置。有效地利用熱媒(比如水及其密閉的空氣間層等等)的手段來進行熱量的收集。在建筑智能控制的系統之中充分的按照其需要的情況來為建筑物及時的提供所需的熱量。
3、合理的對建筑物布局的規劃
在一棟建筑的功能、規模、區域等因素確定了以后,建筑的外形和朝向對建筑能耗會有很大的影響。一般情況下,體形系數是和建筑單位面積所對應的外表面積大小成正比關系的。因此,合理的建筑布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暖空調系統的電力使用荷載。而從熱力學和空氣動力學的角度來說,體形越小,外部的負荷也越小。比如在對運動場、影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設計,就要考慮到其散熱性能。用途不一樣,我們的設計方案也不一樣,但是共同思想是從節能的角度出發。
4、保溫屋面節能
所謂的保溫屋面就是在建筑屋面板和防水層之間放入恰當的保溫材料所組成的結構,一般情況下,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和密度都比較小,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過程中根據建筑不同的特點所選用的保溫材料也有一定的差異,像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珍珠巖板、由各種化學物質所組成的板材、以特殊混凝土作為原料的板材等都能夠作為建筑的保溫材料。不同保溫材料所發揮的保溫性能有著一定差異,對于保溫材料的研究能夠為保溫屋面節能的施工提供依據。在保溫材料選定以后就要對其基本鋪設方法進行選擇,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過程中最常用的就是正鋪法和反鋪法兩種,這兩種方法中保溫層、防水層之間的順序不同,反鋪法的防水層位于保溫層的下方,這種方式能夠對防水層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
5、建筑圍護結構的綠色節能設計
5.1 屋頂水池及綠化的設計。在屋面之上蓄有一定量的水,從而就可以利用水蒸發之后轉化成太陽能。其主要的原理就是通過水蒸發與流動可以及時使得所蓄積的熱量揮發,從而降低屋面的溫度。且蓄水的屋面還可以有效的使混凝土的使用條件得到改善,進而相應的也就避免了由于雨水與暴曬而引起伸縮反應。同時還要適當的種植綠化植物,其可以很好的起到遮陽與同化的作用,與此同時,綠色屋面就會由于植物自身的蒸發與蒸騰而消耗掉熱量,最終就會降低空氣里面的溫度【3】。由此可見,屋頂綠化不僅僅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熱島效應,還會在很大程度上美化市容市貌。
5.2 設置雙層玻璃幕墻。目前,這種雙層的玻璃幕墻已經獲得業內外的一致好評,其被稱為是“可以呼吸的皮膚”,其主要就是利用兩層或者是三層的玻璃來作圍護結構,在一般情況之下,內層采用的是中空Low-E的玻璃,然而外層則是利用普通的鋼化玻璃,這樣一來內層和外層之間就會留出來一定的空間,而這個空間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空氣夾層。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綠色建筑設計理念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逐漸在建筑行業得到快速應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和環保觀念,而且還能夠進一步踐行建筑行業的節能降耗理念,能夠更好的促進我國生態環保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尤其是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方法甚為關鍵,所以需要進一步加強其規劃設計,促進其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5-0302-01
信用文化在我國可以說是源遠流長。2500多年前的一位哲人,在他的一部《論語》里,38次提到了“信”字,其中24次集中體現了“誠信無欺”的意思。在其后的兩千多年中,“誠實守信”被我們的先人幾乎強調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直至現在,信用文化仍然是進行信用教育的基礎所在。法律法規是信用文化建設的制度保障,特別是在當前我國公眾信用意識、觀念仍普遍較為淡薄的情況下,加強信用法律法規建設,完善懲罰機制,增大失信者的違約成本,就顯得十分關鍵。
1 法律信用的建立
要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對信用文化建設的保障功能,就必須首先建立法律信用,如果法律本身喪失了信用,法律對信用文化建設的保障功能、對失信者的懲罰功能就無從談起。法律信用是法律作為制度規范整體所具有的信用,它涉及從法律創制到法律執行過程中的許多重要環節,如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等,其中每一個環節都要講求信用,各個環節的信用共同構成了整體的法律信用。
2 制定和完善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國的信用制度建設剛剛起步,在信用信息開放,規范征信市場行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失信罰懲等方面都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使我國信用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又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因此,應加快立法,為信用制度的建立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具體可以通過以下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來實現:
(1)制定《市場交易法》。通過國家的強制力,規范市場交易過程中的信用問題,增加市場交易的透明度,減少市場交易的風險,確保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成長。
(2)制定《反壟斷法》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指禁止、限制或妨礙競爭的企業間協議、合謀、聯合行動和濫用經濟優勢的行為。反壟斷是一種事后機制,其優點在于既能保證市場競爭和制度創新的充分進行,又可以防止阻礙競爭進行的壟斷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執行上,它可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我們往往希望通過事先規制與立法的方式來達到反壟斷機制才能達到的維護市場競爭和公共利益的效果,其結果卻適得其反。因此我國必須加強《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同時,要完善我國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而更有效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發生,更為充分地體現自由、效率和公平。同時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作為競爭法律體系的兩個分支,以充分體現自由效率和公平競爭的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3)完善《企業破產法》。在經濟競爭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已不能適應和處理新環境下出現的各種問題,而且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市場平等主體原則,可操作性差,應對其進一步予以完善,把適用范圍擴大到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伙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償。為此,可以參考外國的實踐經驗,建立完善的破產制度,即: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經法院審核批準后,在法院主持下監督債務人有序清償債務,允許債務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以保證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開始生活,但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出人高消費場所、擁有高級生活用品。在清償債務過程中不得隱瞞財產,否則處以刑事處罰,并對申請破產的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在某些行業中任職予以限制。
(4)完善《會計法》。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會計法》,但在該法實施過程中,卻得不到有效遵守。對會計從業人員和機構缺乏有力監督,造成虛假信息盛行,為部分企業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和逃避銀行債權大開方便之門。例如上市公司的經營和信用狀況的真實披露依賴于證券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若其與上市公司串通一氣,出具虛假信息將會導致證券市場失信于廣大投資者,因此,對《會計法》所涉及的操作性差的環節予以修改完善。
除了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規外,還必須盡快完善《民法》中有關債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完善《刑法》中對欺詐和非法侵占等惡意背信行為的有關規定,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度,對《擔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貸款通則》等有關信用方面的條款做適當的修改和補充,把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東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來,為建立中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奠定基礎,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治力度。
3 加大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
從立法上明確法律責任,只是為規范信用程序建立法制保障創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從司法和執行上落實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貴在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法律只有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法不依,不如無法。這就必須由執法者來承擔這一責任。要維護法律信用,為整個社會信用文化建設作貢獻,執法者責無旁貸。執法者應本著“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格執法,對失信者加以懲罰,在這方面要給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執行率作為考核法院成績的重要指標,通過加大執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信用關系,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債務人違約侵權責任的有力武器。這正是對社會主體“法律不可違”、“違法不可恕”的信用教育和示范。同時,還必須重視執法人員的法律教育,執法人員良好的法律素養對公正執法,順利進行信用文化建設大有益處。
參考文獻
假如說,傳統的商貿城市支撐著千年的農業文明的發展,現代的工業化城市則承載著300年來的近代工業文明。但正是這三百年的工業文明歷程,消耗了地球上大部分的的自然資源,使溫室氣體的濃度人為地增加了數倍,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危機。生存環境的嚴峻形勢促使人類開始反思文明的進程。反思的結論是:人類文明的演進方式必須要走向生態文明,發展低碳經濟,建設低碳城市。
二、低碳城市建設與低碳城市規劃的關系
低碳城市可以理解成將低碳目標與生態理念相融合,實現“人一城市一自然環境“和諧共生的復合人居系統.從而形成低碳型生態城市。而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發展的藍圖和管理城市的依據,對城市發展起著引導控制的作用,在低碳城市建設實踐中,貫穿低碳理念的城市規劃方法與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城市規劃應當擔當起建設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城市規劃應當積極響應“低碳城市”的號召,在特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下,將低碳理念及技術與城市空間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相結合,通過層層解析,明確低碳城市的發展目標,識別確定低碳城市的發展方向,探討中國“低碳城市”的空間規劃策略進而為中國低碳城市的發展和建設指明方向。
三、低碳城市建設規劃控制方法
2010年1月21日~22日,低碳中國論壇首屆年會在北京隆重召開。大會提出了“發展低碳經濟、共建低碳中國”的口號,在全國建設低碳城市的大背景下,依托多角度的空間規劃策略,以旅游名城桂林市為例,從城市土地利用,城市空間布局,產業規劃,交通建設和生態建設5個方面探討低碳城市空間新格局。
(一)土地利用
在桂林市的城市土地布局利用規劃中,“十”型的功能軸線控制了整個城市用地的結構。整個土地布局以展現桂林世界獨有的景觀風貌特征,注重生態和人文資源保護,注重城市優良環境的營造和空間結構的合理布局,完善良好的城市功能結構,增強城市的可居性,可游性,大力建設緊湊型城市,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保持城市生態的多樣性,使城鄉的土地,水資源,能源,物產資源得到節約,集約和可持續利用。在生態建設方面,“以保護山水資源,傳承山水文化,創新山水城市”為基點,大力保護山水自然景觀的格局,積極推進低碳城市的建設。
(二)城市空間布局
低碳城市的建設更強調城市(片區)與其所在區域的空間聯動和功能互補,從而降低功能上的偏差和結構上的不合理所帶來的“高碳”后果。因此建立科學、合理、有序、穩定的高效的城市空間結構,對于防止交通擁擠、空氣污染、城市熱島效應等大城市病的發生,提高城市運行效率,降低城市內耗,減少城市能源消耗水平具有重大意義。為此必須,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大城市的空間結構應以組團式為主,對主城區人口密度過高和功能過分集中的城市要進行適當的有機疏散,并通過規劃合理的城鎮空間體系,適當遏制大城市的無限膨脹。
桂林市中心城區的規劃空間結構,展現出“城鄉交融,城景互襯,山水疊層,網絡交織”的山水城市格局,形成了“兩帶雙核八組團”的城市空間結構,其中“兩帶”為南北方向的沿漓江城市生活旅游發展帶和東西向的城市新興綜合服務發展帶;“雙核”為臨桂新區和桂林市老城中心區;“八組團”為老城中心組團,瓦窯-大風山組團,疊彩-八里街組團,臨桂新區組團,四塘組團,雁山組團,七星組團和鐵山組團。
在空間布局中,桂林市沿漓江城市發展帶,堅持原有規劃中的“兩江四湖三楔”的城市與山水環境關系格局,嚴格控制與保護“兩江三楔”所涉及的開敞空間和視覺走廊,整個城市的開發建設始終注意與山水環境相結合,以緊湊型城市發展模式為主,大力發展低碳產業和新型高科技產業,采取“一區多園”的模式,對老城區和景區的“三高”產業進行搬遷和集中整治,使土地和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三)產業規劃
產業發展是決定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城市產業結構的創新和調整是實現低碳城市的重要策略。桂林市是國家級旅游城市,其產業結構具備了建設低碳城市的基礎。城市規劃應該對低碳產業的發展規律加強研究,在用地規劃等方面為低碳產業發展提供便利和有效的引導。但就桂林市而言產業類型主要是第三產業(旅游業),制定低碳產業規劃戰略,將可再生資源、高新技術產業作為產業發展的重點,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使其產業發展和城市功能有機結合起來,打造桂林市獨特定位和發展目標。
1、桂林市第一二三產業發展協調性分析
2012年上半年(圖1;1-9月份),全市生產總值560.74億元,增速較快。首先,第一產業增長5.2%,增速同比提高1.2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增長24.2%,增速同比提高10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增長8.4%,增速同比提高0.5個百分點,三次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分別達到4.1%、73.3%、22.7%。其次三次產業投資全面增長。1-6月,全市第一產業完成投資15.27億元,同比增長57.0%,增幅同比提高42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完成投資256.51億元,增長48.1%,增幅同比提高14.0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完成投資361.06億元,增長21.5%,增幅同比回落5.6個百分點。
但對比第一,二,三產業增長投資和發展情況來看,仍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第一產業投資比重偏低。上半年,第一產業投資雖然保持了高于第二、第三產業的增長速度,但僅占固定資產投資投資比例的2.4%。這勢必影響質量的提升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其次第三產業增長仍然比較緩慢,增幅不增反而回落。總之“三產”的發展不協調性必將會影響桂林低碳城市的健康發展。
2、以低碳旅游產業為龍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桂林市應積極實施“品質旅游”戰略,深化改革,加強統籌協調,提升產業素質,推動產業融合,拓展產業功能,著力打造消費層次豐富、產品體系完整、服務水平一流、產品線路完善、市場秩序規范,能滿足多樣化現代需求的旅游格局。積極推行電動旅游汽車、燃氣旅游汽車。鼓勵旅游企業采用清潔能源和低能耗技術,培育一批低能耗景區,倡導徒步旅游和自行車旅游。鼓勵旅游景區開展生態科普宣傳教育,傳播綠色低碳理念。推進漓江游船能源系統改造工程,漓江游船動力系統改造為電力發動機或混合動力發動機,經營性竹排所用發動機改造為電力發動機,試行發展液化天然氣(LNG)動力游船,減少能耗,減少環境危害。
(四)交通模式
網絡狀結構既是中國傳統的道路系統形式,也是基于平坦地形的理想選擇。網絡狀街坊促使城市高度融合,有利于公共交通發展,而且因其提供了到達目的地的多種路徑選擇而減輕了汽車交通的擁堵。在低碳城市建設中應逐步摒棄現有的等級森嚴的道路等級體系,強調相對勻質的網絡式道路系統.加強支路系統的建設。因此在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中,要通過合理的規劃來提高公交出行的比例,有條件的城市要實現地鐵、城鐵、機場、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方式“零換乘”,并保留和擴大城市道路上的自行車道和步行道,提倡綠色出行方式。
桂林市在本市城區交通規劃中(圖4),大力發展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系統,旅游交通系統與慢行交通系統規劃。在公交干線所經的干線道路上設置公交專用道,同時保留和規劃交通樞紐站,鼓勵大運量交通出行方式。在旅客旅游出行的交通系統中,組建旅游集散中心,城區旅游道路系統,旅游公交系統和水上觀光游船系統等,極大地方便了游客的往來和出行,避免了游客因道路擁堵和混亂而造成個人行程的不便。在慢行交通系統中,倡導和鼓勵自行車和步行出行方式,結合城市綠地,綠道,濱水地帶,城市廣場等規劃出行線路,以滿足市民鍛煉,休閑,娛樂購物和短距離出行的要求。
通過三種不同的交通系統規劃,極大地滿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時又積極地引導人們選擇低碳交通出行方式,減少了交通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進而推動低碳城市的發展建設。
(五)生態景觀建設
綠地對環境的改善作用毋庸置疑。在低碳城市建設中要充分發揮綠地的“吸收”和“轉化”的作用,構建以公園綠地為節點,道路綠化系統為紐帶的網絡狀綠地系統。
桂林市在區域生態系統的規劃中,著重構建“三山三水”的區域生態網絡結構,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打造“山,丘,峰,景”的區域生態結構格局,形成不同的風景帶和風景區,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結合歷史人文環境與居住組團式布局的結構特點在中心城區形成“一城,一區,三楔,八廊,多軸,多點”的城市景觀風貌新格局。
自2005年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召開以來,各有關高校按照《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精神,積極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在對校辦企業進行清理整頓的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企業名稱冠用大學校名,其中不乏未經學校授權而使用校名的企業,甚至存在少數非校辦企業冒用、盜用大學校名的現象。侵犯高校名稱權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不僅事關學校的社會聲譽,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還容易滋生學校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對此,本文在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進行理論辨析的基礎上,提出應建立一個以知識產權法為核心的高校名稱權法律保護體系。
1 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
對一項權利進行有效地法律保護,建立在對該權利法律性質的科學認識的基礎之上。從法律史上看,名稱權算不上是一種新權利,但關于名稱權的法律性質卻一直爭議紛紜,未有定論。近年來現實生活中侵犯高校名稱權的案件屢見不鮮。而司法保護常感乏力,其間除了有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之外,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對高校名稱權法律性質進行辨析不是單純的理論游戲,而是對高校名稱權保護正本清源的現實需要。
1.1 名稱與名稱權
名稱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用以確定和代表自身,并區別于他人的文字符號和標記。名稱權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轉讓自己的名稱,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上看,名稱權包括名稱決定權、名稱使用權、名稱變更權和名稱轉讓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名稱權的主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其他團體。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屬于名稱權的主體范圍,依法對自己的名稱即高校校名享有名稱權。高校名稱權作為名稱權之一種,與名稱權具有同樣的法律性質,因此下文對名稱權法律性質的辨析同樣適用于高校名稱權。
1.2 高校名稱權是一種知識產權
關于名稱權的法律性質,法學界主要有人格權說、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身份權說四種觀點。
筆者認為,名稱權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以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兩類權利:一類是創造性成果權,如著作權、專利權等:另一類是識別性標記權,如商標權等。本文認為,名稱權應列入知識產權的一種,與商標權同屬于其中的識別性標記權。名稱與商標的區別在于,商標用于識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而名稱用于識別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不同主體,但二者在本質上同為識別性標記。名稱權的客體是團體的名稱,不具有物質形態,符合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的本質屬性。此外,名稱權還具備知識產權的如下特征:一是專有性,名稱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名稱;二是時間性,名稱權的存續期間為自團體合法成立之日起至其消亡之日止;三是地域性,名稱權的效力范圍原則上限于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的地域之內。
綜上,名稱權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人格權,而是一種知識產權,并且這種法律性質與名稱權主體具體為何種類型的團體無關。因而,高校名稱權作為名稱權之一種,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知識產權。
2 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法保護
2.1 我國現行立法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及其弊端
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內,關于名稱權保護的立法不僅形式上過于簡單、分散,且保護對象多集中于企業名稱,缺乏對高校名稱的保護。再者,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有關法律將名稱權定性為一種人格權,使高校名稱權的法律保護面臨種種束縛。
其一,名稱權的保護對象主要針對企業名稱,對高校名稱的保護幾近空白。事實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名稱由于其主體的卓越聲譽和社會知名度而具有巨大經濟價值,其“含金量”甚至超過了許多企業品牌,這也是不少大學校名和科研機構名稱經常被一些企業冒用、盜用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在相關侵權案件發生后難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據,高校名稱權往往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其二,將名稱權定性為一種人格權而非知識產權,不利于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侵犯人格權與侵犯知識產權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區別,例如侵犯人格權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要件,而侵犯知識產權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侵犯人格權的民事責任以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精神撫慰為主,而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顯然,現行立法不利于實踐中對高校名稱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和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
2.2 建立對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政策體系
盡管目前國家立法層面尚未明確將高校名稱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加以規定和保護。但這不妨礙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在自身權限范圍內,在不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對高校名稱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實踐中,教育部與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已將高校名稱權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比如,1999年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2002年教育部辦公斤在《關于校史和校慶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2款中規定:“高等學校的校名是學校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筆重要的無形資產,并為某一高等學校專屬。”2002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含公布的《上海市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3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界定,包括:“①專利權;②商標權(包括高等學校的校名、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在全國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過程中,高校名稱權作為學校擁有的一項重要知識產權,受到教育部領導和各高校的重視。2005年7月,教育部長周濟在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高等學校的校名,屬于學校寶貴的無形資產,……”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當前正在開展的高校產業規范建設工作為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學專家和高校管理人員鑒于目前我國相關立法不夠完善,僅從名稱權角度尋求對高校名稱的
法律保護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建議將高校的名稱注冊為商標,轉而去尋求商標法保護。因為與名稱權保護的立法相比,商標法的保護顯得完善很多。此辦法看似巧妙,似乎既避開了現行高校名稱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又能成功地保護高校名稱。但這種做法在實踐中遭遇了種種麻煩:首先是商標注冊和續展程序繁雜,手續費用和管理成本較高;其次,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對于超出核定范圍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自己的商標則無抗辯權。所以,為了保護高校名稱而將其注冊為商標,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況且,高校畢竟不是企業,將高校校名注冊為商標似有不妥。
其實,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通過商標權來間接保護高校名稱,科學做法是在正視現有立法的弊端、澄清理論上的一些錯誤認識的前提下,果斷地將高校名稱權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比如,國內有學者建議借鑒國外立法,把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修改為《商標與其他標志法》,將名稱權列為其調整對象,把其保護范圍擴大到名稱權。在國家修改立法之前,可以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對高校名稱權加以知識產權保護。
3 高校名稱權的其他法律保護
3.1 經濟法保護
在我國,除民辦高校外,絕大多數高校均屬于國有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高校名稱權屬于其中的無形資產。此外,有關國有產權管理的立法中也涉及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國有產權指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合法擁有的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高校名稱權屬于國有產權中的知識產權。因此,高校名稱權依法受到上述有關立法的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雖然該法條的規定從字面上看。僅針對侵犯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但從立法原意上看,顯然是禁止經營者假借他人名稱的聲譽銷售自己的商品,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應對該法條進行擴張性解釋,將其保護范圍擴大到對高校等其他主體的名稱權保護上。司法實踐中已有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保護高校名稱權的成功案例。在中國藥科大學訴江蘇福瑞科技公司使用“中國藥科大學東園”作為公司地址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為中國藥科大學的名稱雖非企業名稱,但通過中國藥科大學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已經使該名稱成為藥品具有競爭力的象征。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僅侵犯了原告中國藥科大學的商業信譽,也在客觀上造成公眾對其產品的誤認,欺騙了消費者,損害了公眾利益,一定程度地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2 行政法保護
作為我國教育行政法基本法律的《教育法》,沒有明確提到高校名稱權,更沒有提到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保護。《高等教育法》雖然對高校名稱做了一些規定,但缺乏對高校名稱權受到侵害后如何保護的具體內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高校名稱權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適應保護高校名稱權的現實需要。對此,筆者認為可由教育部或者負責全國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的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適時制定有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高校名稱權及其保護問題予以規制。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中所謂的“其他法人”當然包括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等院校,因此,企業法人不得在其名稱中非法使用高校校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據此,對于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非法冠用校名的情況,有關高校可以要求工商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糾正。在行政執法方面,今后工商登記機關對新設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或核準的審查時,對申請冠用高校校名的企業,應要求其出具學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權書;對以往已登記注冊的冠用高校校名的企業,應在工商年檢時要求其出具學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權書;對無使用校名授權書而冠用校名的企業,不予登記或不予年檢。《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對此亦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與高校無關而冠用校名的掛名企業,以及非法盜用校名的企業,高校要積極爭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堅決予以清理。”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建立起來的必然制度,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民間公益組織為補充,逐漸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的獲取法律救助的基本依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對來說起步比較晚,從2003年開始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才以立法的形式來保障這一制度的運行,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進入有法可依的法制范疇。具體來說,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個人;第三,法律援助的內容主要是為援助對象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公正咨詢等。《法律援助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統一性,進行統一的申請和審查。而從其援助的范圍來看具有廣泛性,不僅是經濟困難者可以得到法律的特別援助,在司法程序上的刑事訴訟中也有民事訴訟的。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分析
第一,投入缺陷。首先財政撥款是一個難題,根據2006年的調查統計,我國的財政撥款人均經費為0.24左右,相對來說比較低。其次,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不足,當前我國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口達到了2000萬以上,農村3000萬以上,殘疾人6000萬左右,所以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是非常龐大的,但是救助機構的人員編制卻遠遠不足。第二,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就目前來說,專門的法律援助法還是欠缺,在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后,《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法律援助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援助法,所以導致了具體實施過程中,確定援助條件、范圍及形式等問題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上升到法律規定,才能有效的保障其應有地位。再加上民事法律的援助可訴性范圍較小,《法律援助條例》與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不是完全協調,就不能較好的保障每一個人的平等訴訟程序。第三,法律援助服務體系有待加強。法律援助的服務服務人員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構成。但是從目前來看,政府部門的職責還不到位,法律援助雖然在學理上視為政府部門的職責,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是由律師承擔,但是對律師的激勵措施還不夠,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后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律師的積極性不高。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未來發展探索
第一,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將建立起來,并提高其立法層次。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必定是以最高法律憲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為基本依據,努力提高其立法層次,并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其更好的發揮實際效用。第二,建立完善的最低經費保障。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中,建立和完善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關鍵,能夠較好的促進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障,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保障方案,設立一項基本的辦案經費。第三,利用網絡和社會資源,建立廣大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格局。首先,強化與各組織之間的聯系,與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群體進行配合,發揮其職能優勢,全面覆蓋法律援助范圍,減輕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壓力。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及時對法律援助實施狀況進行反饋,加強民眾監督。第四,引入合作機制,進行商業操作。一方面可以通過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合作,進行共同約束,形成國家財政和律師回報的雙贏;另一方面,可以適當的發行法律援助的福利彩票,在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同時,也吸引公眾踴躍購買,保障法律援助的資金。
綜上所述,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將不斷完善,利用現代化的操作模式和實施方法,強化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
參 考 文 獻
一、會計工作法律責任概述和形式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法律關系中各主體因為沒有履行會計法律義務或者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要承擔的強制性法律后果。我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對會計工作的具體違法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是財會工作正常運行的保障。會計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銷毀會計資料以偷逃稅款或者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民事責任是會計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會計人員諸如做假賬或者對外提供違反實際財務狀況的會計信息等會計違法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害,并給社會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的,相關會計人員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成因
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成因分為單位負責人違法違規成因和會計人員違法違規成因兩個層次,在不同層次上又有主觀因素成因和客觀因素成因之分。
(一)單位負責人層面的成因
1、客觀成因
現階段我國會計法律法規對許多會計違法行為規范的定義不夠明確,《會計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不夠緊密。比如《刑法》中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而《會計法》中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大多為一般原則性的,加上會計違法行為中存在多個責任主體,如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等。但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還沒有對這些主體的會計責任作出明確劃分,僅僅是做了些簡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雖然《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現實中很多單位負責人對自己所要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缺乏自我監督的動力,容易產生不作為或不當作為的違法行為。他們往往只注重本單位的統籌決策,而認為會計工作屬于財務部門的范疇,會計責任應由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客觀上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2、主觀成因
主要是基于單位負責人為完成業績指標、粉飾政績、逃避稅收或者獲得投資、取得借款又或者營私舞弊中飽私囊而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篡改或利用不正當的計量方法對會計數據、原始憑證進行人為夸大或縮小,使得會計信息與會計信息質量有關的載體資料(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存在失真現象,從而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二)會計工作人員層面的成因
1、客觀成因
會計人員地位的非獨立性,對單位領導只有建議權沒有變更權和阻止權,會計人員往往對領導只有服從,從而被動的“協助”作假造假,使會計信息失真,更由于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監督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缺失,使會計人員陷入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2、主觀成因
在處理具體會計事務中,許多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沒有從會計從業人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開展工作,工作責任意識不強,出現了工作偏差和錯漏現象,個別會計人員為了一已私利對會計信息造假,以上種種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產生。
三、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措施
建立并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嚴格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內部管理,從制度設計上和制度運行上去控制風險,防止、發現、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擊犯罪,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單位領導法制觀念
單位負責人要學習《會計法》,深刻了解并掌握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從而高度重視本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工作,對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規禁止的會計事項,更不能授意會計機構或者人員做假賬等。同時單位負責人應組織本單位會計機構加強《會計法》的學習,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培訓班,讓會計人員深刻掌握會計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事業單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規避或降低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第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內控建設。成立由單位負責人親自掛帥、各部門骨干參加的內控制度建設小組,制定內控制度建設計劃,制定保證各項業務有效開展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堅持內部制約,不相容職務分離。建立行之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建立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實行會計人員的定期輪換,有效防范和控制違法舞弊等行為的發生。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額現金支付實行集體研究或聯簽制度。第三,健全內部審計,重視會計監督。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通過內部審計,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切實整改,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四,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確保系統有效運行。事業單位要加強信息系統設計和運行的管理,確保信息系統的先進、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五,嚴格審批授權,明確審批責任。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同時,針對貨幣資金內控制度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第六,建立考核機制,強化責任追究。事業單位要建立內控制度建設工作的考核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負責人對內控的有效性負責,對個別單位領導隨意因個人意志導致內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責任。第七,明確職能分工,實行權責利掛鉤。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即對每個部門和人員授予權利的同時明確其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和利益掛鉤,過失和處罰對等。
(三)實施全面預算控制管理
事業單位要編制年度總體目標和計劃,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單位各項經營活動要在收入預算中得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要在支出預算中得到落實。事業單位要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經規定程序批準后的預算要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對確需調整的預算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對預算外的不予列支。對預算的編制、執行、控制、考評實施全過程的監控,實施價值和行為的雙重管理。
(四)發揮單位會計監督作用
會計監督是事業單位重要的內控制度。會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專業性是區別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單位負責人和會計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真正發揮會計監督作用。會計監督的作用在于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遏制在會計工作的萌芽階段,在社會中介、財政、審計等部門介入之前就能發現、糾正、阻止會計違法違規事項的發生。
(五)提升會計人員職業素質
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會計知識,通過自身學習,不間斷參加繼續教育,及時補充和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并在會計實踐中積累工作經驗,豐富職業閱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為規避會計法律風險提供條件和保證。與此同時,單位負責入也應進行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強化,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原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本單位工作正常發展和社會進步。
綜上,事業單位負責人增強會計法律意識,強化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際操作,依法履行各項會計責任,確保本單位各項會計工作合法有序,這對規范會計工作、凈化會計市場、進一步提升會計工作水平,有效規避會計法律責任風險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市規劃建設局法規監察科負責對全市范圍內規劃建設監察巡查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長匯報階段巡查工作情況。
市規劃建設監察大隊負責對全市范圍內單位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行為的巡查,大隊長為第一責任人,副大隊長為第二責任人,片區巡查小組組長及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各基層管理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個人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行為的巡查工作,根據各所實際情況分別確定若干責任小區,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副所長為第二責任人,責任小區巡查小組組長及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權的下屬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工作職責,依法開展巡查工作。
四、開展規劃建設監察巡查工作應當把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鄉結合部,主要道路(公路)兩側,集鎮重要地段、舊城(村)控制區、工業園區、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范圍及周邊地段為重點巡查區域,同時要兼顧其他區域。應制定巡查方案路線圖、記錄表,切實掌握責任區內的規劃建設違法行為的動態情況,并記錄巡查工作全過程。
五、對巡查中發現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做好現場記錄,同時書面告知有關業務科室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率須達95%以上。
違法行為當事人繼續進行搶建的,應迅速集中力量對搶建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實施。各責任單位,每年應組織10次以上規模較大的強制拆違行動,應徹底、干凈,堅決克服“制而不止”的現象。
六、各責任區監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節假日也應組織巡查,對在巡查責任區內發生的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發現,七個工作日內發現率必須達到95%以上。
監察大隊、各基層管理所及有關單位針對各責任區的巡查工作組織檢查;局法規監察科也應不定期組織抽查。
七、對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行為多發、易發地段(區域),有關責任單位應建立動態信息監測網絡,可以聘請義務監察員報告地段(區域)動態信息,實施預報、警報。
八、建立巡查臺帳和統計制度,監察巡查需建立完備的巡查臺帳,在巡查記錄表中詳實地記錄每次巡查的時間、范圍、巡查路線及發現違法情況、處理情況等,并由巡查人員簽字。巡查記錄表一經登記核實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檔備查。
各責任單位將巡查情況按月統計匯總,以書面形式上報局法規監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和內部通報制度
經辦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重大的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如跟蹤監察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設項目存在違法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違法建設情節嚴重的,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等違法案件,應當日匯報,并調查取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對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責任單位處理的案件(根據樂規建[2003]356號文件的職能分工),應當先予以制止,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簡要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責任單位通報,不得瞞報,接收人員應當場簽收。
十、各單位應加強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安全工作,每次拆違行動都必須周密組織,制訂預案,制訂相應的拆違作業規程,對拆違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傳動員、現場踏勘、存在隱患等進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準備。對拆違作業的進場、斷水斷電、隱患排除、拆除施工作業、清場、撤退以及防暴排除應急處置等內容,應有明確的預案,并落實責任人員。
十一、各責任單位應落實開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車輛和其他保障,保證規劃建設監察巡查工作正常、順利開展。巡查人員在開展巡查時應亮證執法,文明執法。
十二、市局定期對下屬單位規劃建設監察巡查工作進行考核,通過查閱巡查臺帳、檢查處理結果,征求意見或采取抽查、個案核查、現場勘查等形式,進行綜合計分評定。
十三、考核檢查的主要內容
1、巡查工作組織情況
巡查的工作機構是否健全,巡查責任區是否按規定劃分,巡查人員是否落實,巡查職責是否明確,動態信息網絡是否正常運行,巡查必需的裝備、車輛是否落實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設情況
是否已建立巡查記錄臺帳和統計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和內部通報制度等。
3、巡查工作開展情況
有無巡查方案,巡查人員是否按規定開展巡查,是否亮證執法,文明執法;巡查臺帳記錄是否全面準確,發現違法行為是否及時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進行查處;是否按規定告知有關業務科室、人員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等。
十四、對在規劃建設監察巡查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能夠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報告違法情況,巡查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獎2萬元,第二名獎1.5元,第三名獎1萬元。先進個人獎勵2000元,名額另定。
二、培訓對象
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局全體干部職工。
三、培訓時間
(一)局機關每季度組織一次集中學習培訓,時間安排在每季度首、尾月的下旬。
(二)各執法大隊每月應組織一次集中學習(學習培訓內容報政策法規股審核),時間由各大隊自行安排,可以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進行學習培訓。
四、培訓地點
(一)局機關學習培訓地點統一安排在局一會議室。
(二)各大隊組織的集中學習地點由各大隊自行負責安排。
五、培訓內容
培訓主要分為素質能力培訓、重點選項城鄉規劃建設主要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專業法律知識。主要包括執法人員必須掌握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城鄉規劃建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知識。
2、業務技能知識。以住建部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省總隊建設監察執法文書示范文本為主要內容。
六、培訓責任分工
1、局行政領導負責組織城鄉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2、局政策法規股負責牽頭組織培訓。
七、培訓方式
(一)以集中授課培訓為主。
1、集中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2、行政執法案例交流、執法文書點評、案例分析討論。
(二)組織局機關執法人員參加省、市春冬兩季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
(三)組織局機關中層以上干部輪流參加住建部組織的學習培訓。
八、目標任務
(一)不斷推進城鄉規劃建設法制教育深入開展,實現法律法規培訓規范化、制度化,正常化,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業務能力、執法效能進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務意識、履責能力進一步增強,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做到公正、規范、文明。
(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全年法律法規及業務學習培訓不少于36課時(局機關8課時,大隊28課時),每課時40分鐘,(包括講座、案件研討和集中培訓時間)。所有執法人員自學時間不得少于48課時(每星期1課時),定期檢查學習筆記,積極鼓勵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專業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全體執法人員培訓覆蓋率達100%。
九、具體要求
1、村鎮規劃與建設管理的現狀
村鎮建設包括村莊、集鎮、建制鎮規劃建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積極穩妥地加快村鎮建設和發展,是各級政府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途徑。村鎮建設在取得成績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1.1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體系不健全。一直以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系基本成熟和規范。但村鎮規劃建設機構很不健全,各地機構設置不一,五花八門,再加上建設項目資金短缺,很多時候重點工作主要偏重視規劃編制,村鎮沒有專業的建設管理分工,鄉鎮一級大多沒有專設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科,即使專設也存在人員力量不足,兼職運作,素質不高等問題。還有的村鎮規劃機構人員工資無著落,機構運轉艱難,對于龐大的村鎮規劃建設工程而言,顯得很不適應。
1.2村鎮規劃定位不準。表現在部分村鎮規劃建設缺乏有效的分類指導和區域協調政策與措施,各類村鎮的職能和目標不夠明確,發展重點不突出,存在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各自為政,小而全現象。一些地方的村莊布局缺乏規劃指導和約束,農民建房缺乏科學設計,有新房無新村,環境臟亂差等現象普遍存在,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
1.3村鎮規劃盲目攀比,“求大、求洋”。城鄉一體化,縮小城鄉差別,不是把農村建設成為城市,但不少村鎮規劃不切實際地用城市規劃法來進行村莊規劃,在村鎮規劃中建生活安置小區,造大廣場,寬馬路,小洋房等,導致規劃中出現很多形式主義工程。村鎮失去原有特色,村鎮規劃一定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反對大拆大建,提倡生態文明。
2、加強村鎮規劃建設與管理的措施建議
2.1繼續抓好村鎮規劃的編制。進一步完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強化城鎮體系規劃對村鎮規劃建設的指導作用,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鎮(鄉)總體規劃技術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莊規劃技術規程》》等技術標準進行規劃編制,結合當地地理環境,生態環境等因素,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開展村鎮總體規劃控制。根據實際情況和自然景觀,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努力從單純追求規模擴大轉變到提高質量和水平上來。
2.2 健全規劃管理體系。村鎮規劃是有整體性和戰略性的特點,絕不允許被部門利益所分割。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完善規劃管理機構,使規劃執法主體合法化。同時加強村鎮規劃的統一集中管理,可在各鄉鎮等設立分支機構,為縣住建局、規劃局的直屬派出機構,其人、才、物和業務工作由縣住建局或規劃局統一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責任明確、考核到位。
2.3提高認識,加強對規劃工作的領導
(1)高度重視,加強對各級領導,村鎮規劃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規劃執法水平。縣(鄉、鎮)長作為城鄉規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參加自治區和地區舉辦的培訓班,接受村鎮規劃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對規劃管理技術人員要采取持證上崗的制度,保證他們的專業職能,要對其嚴格進行考核。利用培訓的方式使其辦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務意識得到增強。促進依法行政。
(2)規范規劃設計市場,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提高村鎮規劃設計水平。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進入村鎮規劃的設計隊伍進行監督審查,嚴禁無證,超資質承擔規劃設計任務,對規劃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積極推進專家評審規劃制度和規劃公示制度,以確保規劃設計和工程量。
(3)進一步加強村鎮規劃建設法規的宣傳普及。通過加強規劃建設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逐步提高廣大居民的法規意識,增強遵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4)切實加強村鎮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針對村鎮規劃建設發展的新形勢和新問題,應進一步研究制定鼓勵和支持村鎮發展的政策措施,培養典型,加強領導,推動村鎮規劃建設再上新水平。
3、結語
總之,村鎮規劃是一個重要的課題,關系著村鎮的長久發展,關系著廣大人民的切實利益。只有搞好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新農村打下堅實基礎。因此,我們要通過認真學習,努力工作,為探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道路作出最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