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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163/ki.11-5547/r.2015.12.034
近年來, 隨著醫療模式的改革, 單純減壓術逐漸被應用于治療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 極大的改善了患者的預后[1, 2]。但有研究認為, 在單純減壓術基礎上融合內固定術, 能夠進一步加快患者的康復[3, 4]。本文主要就單純減壓與減壓融合內固定術治療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的療效進行比較, 并將研究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在本院行單純減壓術的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患者30例作為減壓組, 其中男19例, 女11例;年齡19~67歲, 平均年齡(35±8.35)歲;病程3~15個月, 平均病程(9±1.02)個月。選取同期行減壓融合內固定術治療的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患者30例作為融合組, 其中男18例, 女12例;年齡20~66歲, 平均年齡(36±8.27)歲;病程4~14個月, 平均病程為(10±1.25)個月。本次入選的兩組患者均經病理學診斷進行確診, 本次研究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核和批準, 且與患者和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兩組各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療方法 減壓組在保留棘突關節突、棘上和棘間的韌帶基礎上, 單純行半側椎板切除減壓術。給予患者氣管插管全麻, 取其俯臥位、腰后凸及腹部懸空后, 在患者棘突上后正中行一個縱向切口。其中, 一節減壓的切口約3~5 cm, 而兩節減壓的切口約4~6 cm;若是單側需將患側的骶棘肌進行分離, 充分暴露黃韌帶后將其切除, 在切除椎板時需確保狹窄病灶的上下得到充分減壓, 椎管的側方減壓需切除伴骨贅關節突內側緣的3~5 mm;若為對側有壓迫狹窄的因素時, 需先取出對側硬膜囊及神經根的壓迫。
融合組行減壓融合內固定術治療, 給予患者氣管插管全身麻醉后取其俯臥位, 懸空腹部后從腰被正中行一個縱向切口, 并沿著棘突兩側將骶棘肌分離出來, 充分暴露出椎板及椎弓根入釘點, 然后將椎弓根螺釘置入, 全椎板進行減壓后將責任椎間盤和軟骨終板清除, 在椎間融合器中裝入碎骨后置入, 并安裝內固定的裝置。
兩組術后均行早期雙下肢的力量鍛煉, 3~5 d后戴胸腰圍支具進行下床康復訓練。
1. 3 療效評定標準 觀察并記錄兩組手術時間、術中出血量及并發癥發生率等;采用腰背痛JOA評分法評定治療前后兩組患者的JOA評分, 同時, 對兩組患者進行為期1年的隨訪。隨訪過程中, 根據JOA評分的好轉率對兩組治療療效進行評定, 優:JOA評分好轉率>75%;良:JOA評分好轉率在50%~74%;中:JOA評分好轉率在25%~49%;差:JOA評分好轉率
1. 4 統計學方法 本次研究中的所有數據采用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實施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實施χ2檢驗。P
2 結果
2. 1 兩組各項手術指標情況比較 治療后, 減壓組手術時間為(90±8.26)min、術中出血量為(132±15.08)ml;融合組手術時間為(125±10.34)min、術中出血量為(215.36±16.82)ml, 組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方面的意義(P
2. 2 兩組治療后的效果情況比較 治療后, 減壓組優12例(40.00)、良14例(46.67%)、中3例(10.00)、差1例(3.33%), 優良率為86.67%;融合組優17例(56.67%)、良10例(33.33%)、中2例(6.67%)、差1例(3.33%), 優良率為90.00%, 兩組優良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但單純就優這一項來說, 融合組明顯優于減壓組, 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 3 兩組術前及隨訪1年后VAS評分情況比較 術前, 兩組患者VA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隨訪1年后, 兩組患者VAS評分均呈下降趨勢, 且與術前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兩組術前及隨訪1年后VAS評分情況對照( x-±s, 分)
組別 例數 VAS評分
術前 隨訪1年
減壓組 30 7.81±2.12 3.91±0.27a
融合組 30 7.93±1.05 2.23±1.07ab
注:與術前比較, aP
3 討論
腰椎管狹窄癥極易伴發退行性滑脫, 近年來,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的加劇, 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患者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該病容易導致患者長期的腰腿痛及間歇性的跛行等, 進而影響到患者生活的質量[5, 6]。當前, 臨床上對于該病的治療主要是以手術為主, 但傳統的開放手術創傷較大、出血過多, 不利于術后患者的康復。單純減壓術的應用對于無明顯腰椎不穩的此類患者能夠獲得較佳的臨床治療效果;但對于本身存在腰椎不穩的腰椎管狹窄癥伴Ⅰ度退行性滑脫患者, 其在減壓后融合內固定術, 能夠有效維持脊柱穩定, 獲得更為滿意的治療療效。本次研究中, 減壓組手術時間、術中出血量等明顯優于融合組,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但1年后隨訪, 融合組VAS評分改善程度, 與減壓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參考文獻
[1] 張文捷, 張亮, 趙春明.經椎旁肌間隙入路治療胸腰椎骨折.脊柱外科雜志, 2011, 9(2):98-101.
[2] 張建光, 賴必華, 潘俊暉, 等.經椎旁肌間隙入路椎弓根內固定不植骨治療胸腰椎骨折臨床療效分析.中國骨傷, 2012, 25(12):984-987.
[3] 賴歡樂, 劉東光, 陳理端, 等.單純減壓與減壓后融合治療單純退變性腰椎管狹窄癥療效對比研究.嶺南現代臨床外科, 2013, 13(5):409-410.
[4] 何停 阮狄克, 侯黎升, 等.單純減壓與減壓融合內固定術治療伴Ⅰ度退行性滑脫的腰椎管狹窄癥的療效比較.中國脊柱脊髓雜志, 2012, 22(5):413-414.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89-01
一、行政監督的概念
關于行政監督的的概念,不少學者從政治、法律、管理等層面對其進行了界定,學術界對此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般說來,行政監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主體依照該國法律或國際慣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察、檢查、督促和指導的活動。狹義指行政管理內部的監督。文章所講的行政監督其范疇為行政管理內部的監督。同時認為,行政監督的內涵應當是有機分層的:第一層應是政治的內涵。作為行政監督,其不同于一般的企業監督,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在里面。第二層應是法律的內涵。行政監督本屬于法律監督的一部分。第三層應是管理的內涵。監督本就是監察與督促之意。監察是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為行為;督促則是檢查行政行為的不作為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督本身就具有部分管理的性質。
二、行政監督與權利制衡的關系
關于行政監督與權利制衡的關系,我認為行政監督體現權利制約。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秩序,一個國家要想有結構合理、運轉協調、靈活高效的政府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憑借具有強制性力量的行政權力的運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各種權力,這些權力機關以及執行權力的人,能否正確高效地使用公共權力,直接關系到我們社會的管理、運行、效率和秩序,關系我們每一個公民、法人和相關組織的合理合法的權益。
三、我國行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發展較晚,許多方面與國家社會的事業發展速度還不完全適應,許多環節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行政監督主體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缺乏,造成我過行政監督“難監”現象
我國行政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存在著行政監督主體多元無序,分工不明確,缺乏核心和專門監督,受制于監督客體等問題,由此導致“虛監”、“弱監”、“漏監”、“難監”等問題,同時,這種多層的監督體制往往因機構重疊而造成重復監督。這不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降低監督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我國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起不到應起的監督作用。
(二)行政監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監”現象
我國行政監督規則還很不健全,不配套,有的問題重復規定,有的方面又沒有規定,難以依法監督,如國家行政人員的考核、評價標準、行政責任、行政監督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具體的法規和制度。這就容易導致監督的隨意性,不利于準確判斷和及時糾正客體的越軌行為,追究其違法亂紀的責任,從而影響了行政監督的科學性與嚴肅性。立法滯后給行政監督帶來了不利影響,造成監督機關無法可依、行使監督缺乏標準和依據的狀態。這大大影響著監督工作的實施和落實。
(三)行政監督運行過程及結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造成“軟監”現象
政務公開即權力運作過程公開,是權力監督制約的前提,也是貫徹行政監督制約機制運行始終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我國政治公開化程度較低,各級行政監察機構的運行過程及結果處于一種不公開或部分公開的狀態“深入考察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務公開方面的立法,沒有硬性措施強制權力執行者公開權力的動作過程”二是沒有立法賦予公民對的知情權,公民無權要求權力運作公開化,使社會公眾監督形同虛設“三是傳統觀念的束縛”中國幾十年來形成的政治傳統和政治習慣的特點是:當權者強調權力運行的神秘化,對人民群眾要求“重義務輕權利”受這種傳統的影響,當權者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群眾缺乏民主意識。
四、完善行政監督體制的基本途徑
(一)加強監督機關的獨立地位和權能
以權力制約權力,就必須要求監督機構具有對于被監督機構的相對獨立的地位。具體而言,在監督體制建設方面,除了繼續實行行政內部監督之外,應該重點加強外部監督力量。外部監督較之于內部監督,受行政干預較少,客觀上比較有利于公正地進行監督作用。
(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工作,實行行政監督法制化
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根據該法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同年5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都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含電子招標)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含電子招標)中的違法行為。
依據招投標法律法規,國務院確立了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為主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國內各地方也通過制定招標投標條例,明確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如《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發展計劃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經貿、建設、交通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行政監督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現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標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進行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門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這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一種主要監管模式。如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貨物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會員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等。
2.設立招投標行政監督專門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分散監督的弊端,國內有的地方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行政監督事項集中在一個部門,或是專門設立一個機構進行統一監督。如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將原來分散在各個部門的招標采購監管權集中到市招標采購管理局統一行使,專門管理合肥市招標投標工作,統一受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并依法作出處理。
3.實行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制度進行協調監督。為了解決分散監管可能帶來的多頭管理、同體監督、推諉扯皮等問題, 2005年7月1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由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等11個部門組成。國家發改委為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牽頭單位。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主要作用是促進招標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規定的統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門組成,市發改委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我國現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主要特點
1.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性。按照監督內容和形式,可以分為綜合監督和分散監督二大類。綜合監督即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行政部門對招標投標的綜合監督管理。分散監督為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按照監督權限可以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個層級。國家級,指國家發改委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省、市、縣級地方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客體的廣泛性
一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多個招投標當事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評標專家等。對招標投標當事人的監督主要通過設定條件、資格管理、制定行為規范等進行監督。二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多種行業(或產業)。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多個行業或產業。對這些行業或產業的監督,主要通過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3.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手段的多樣性。一是通過招標方案審批與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進行監督。《招標投標法》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是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標、評標的現場行使監督權,及時發現并制止有關違法行為。在電子招標投標施行后,現場監督也可以通過網上監督來實現。
三是通過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進行監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等內容,行政監督部門通過獲取書面報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四是通過受理投訴舉報、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的,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調查處理。
五是其他監督方式。如: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規定、監督檢查、項目稽查等,招標投標法及有關配套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等等。
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行政監督平臺的法律規定及要求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關鍵詞:網絡監督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及使用的普及,網絡事件不斷涌現,網絡輿論越來越受到民眾的關注,網絡監督成為政府或人民大眾實施監督權利的一種方法。
1網絡監督的特點
1.1 網絡監督具有范圍廣、速度快、限制少的優點
傳統的監督方法單一、手段落后,知情者有限,參與者有限,不能很全面的進行監督。而網絡監督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平臺,公眾可以不受身份、地區的限制參與進來,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想法;由于網絡的便利,公眾可以和其他人溝通看法、交流思想。網絡監督為公眾的溝通交流提供了好的平臺,社會主要價值觀自然也就在公眾的廣泛交流中慢慢的體現出來。
1.2網絡監督產生的輿論壓力更大
由于網絡平臺的信息聚合力更大,參與群體更多、范圍廣、速度快等特點,單一的地區事件、部門事件在網絡輿論的推動下成為網民們的共同事件,公眾皆知。隨著事件的網絡曝光,公眾的密切關注和公眾積極發表意見,對相關部門處理這類事件在時間、質量上的要求更高,相關部門處理這類事件時會更加的謹慎、縝密、快捷,更加公正客觀地處理網絡事件。這在無形之中進一步增強了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應對這類事情的壓力、動力和能力。
1.3網絡監督也存在不足之處
網絡也是把“雙刃劍”,網絡監督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和不足。一是網上信息存在虛假性。網絡在提供真實、有效信息的同時,還會摻雜許多無效、虛假、甚至惡意的信息。二是泛濫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變成網絡暴力,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其他權利。三是網絡的匿名性的特點,使得一些人發言不負責任。四是網絡監督的相關法規不健全,界定知情權與隱私權、政務公開與黨政機密、社會監督與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2我國行政監督的現狀
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專設的行政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它屬于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廣義上是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在當今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已成為世界潮流,加強與強化行政監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制約機制可以分為: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可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行政監督主體多元化、行政監督主體資格與行政主體資格具有共通性,監督內容廣泛,體制內外監督統一。
3網絡監督在行政監督中的作用
3.1有效推進行政監督的民主、公開、平等的進行
網絡監督的前提是要求行政公開,公開才有公正。行政的民主化、公開化、法制化、科學化以及行政的高效、清廉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行政公開化就是要增強行政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消除傳統行政的封閉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術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通過網絡更好地了解行政過程,更好地知政、議政和參政,實現各種民利。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 匿名性、互動性、便捷性等特征,民眾更多地、更快地參與到監督活動中來,為公民提供了更為自由、即時、充分的意見表達空間。網絡監督使行政監督公開化,舉報信息可以以最快速度傳遞、反饋、互動,避免了傳統行政監督的弊端。
3.2 有利于行政監督方法的創新
網絡監督是行政監督方法的創新,網絡監督是一種歷史發展的必然,一切關注民生、關注國家的事情,總是會經過網絡空間擺到各級政府的桌面上。對于這種“新”事物,各級政府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和恰當地應用。現代高科技的網絡技術和網絡平臺克服了傳統溝通中的相互封鎖、排斥等缺陷,可以讓行政部門之間、行政部門與公眾之間和公眾自身之間保持經常聯系,充分溝通,利用現代科技提供的便利條件互通情況聯合行政,形成合力。本質上,網絡監督是動員了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解決行政問題,關注行政問題,形成行政監督。網絡行政監督使得監督主體更為廣泛和抽象,它擴大了行政主體的年齡、性別、甚至國別,最終拓寬了行政監督的視野,利于各行政監督機關第一時間獲取資料、接受監督,協調配合。
3.3強化行政決策執行的監督,降低決策執行變形的發生率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執行變形情況是當前中國行政決策執行中的主要弊端,造成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監督不力。
網絡監督簡化了監督信息反饋的傳輸渠道,以“秘密投票”的方式確保監督者敢于監督。現在的行政監督信息主要經過繁瑣的行政流程輸往決策層,監督者與決策者被人為阻隔。伴隨著網絡監督的開展,只要民眾能擁有一個網絡終端,便可以通過網絡與行政首長進行直接“對話”。計算機網絡對決策監督反饋環中的中間環節的替代,避免了反饋信息傳輸過程中的失真。監督能否到位就只取決于監督者的意愿,而不會出現“攔路虎”,這無疑有利于充分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監督網絡,規范、條理政府行為。網絡上的監督反饋不會產生面對面的擔憂和筆跡泄密的隱患,能更有效地保障監督者的利益,打消他們監督的顧慮。換言之,網絡監督安全系數高,打擊報復現象不易發生,為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
3.4提高公民參與行政監督的能力
網絡媒體是交流傳播各種知識和社會信息之現代化工具,它具有廣泛性、社會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已經成為公眾獲取知識、了解政府行政活動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國來自于各行各業和社會各階層的網民數量達2.98億,網民可以隨時、隨地行使監督權力。在網絡監督的過程中,公眾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識,積極傳播社會正義、法律、公德、知識,在參與中學習、在參與中互補,在參與中提高素養。
隨著網絡監督的發展,一方面公眾的監督意識會增強,認識到自己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逐步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再次,網絡監督培養公眾參與監督的習慣,實現公眾自我教育,使公眾不斷進步,并積累參與經驗,做到依法監督、高效監督、科學監督、公開監督等。
網絡監督作為一種新的監督形式,是行政監督與時俱進的創新。當然網絡監督不能等同于制度建設,也有利有弊,我們要趨利避害,不斷健全網絡監督。
參考文獻:
①彭和平編:《公共行政管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持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十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人辦理投訴事務。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權限和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一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或者,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第三條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協調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系;
(二)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投標的工作職責;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全州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五)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標辦工作人員從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抽調,受本單位委派,履行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四條州發改委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參與州重點項目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現場勘察、鑒定會議及開標評標活動,并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
(三)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州、縣市發改、水利、交通、衛生、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以下監督職責:
(一)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向州招標投標辦提出處理建議;
(三)依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排斥招標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條州、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負責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機關招標投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定或者解釋;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合法性認定;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投標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招標投標操作規程
第八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據以進行評估。
第九條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審批(含核準、備案)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
第十條凡進入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必須在招標公告前,到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招標核準文件(不需要審批的除外);
(二)行業主管部門報建等核準文件(不需要核準的除外);
(三)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四)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應提交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招標委托書;
(五)其它有關材料。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凡是擬參加在州招投標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的,統一在州招投標中心報名。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州招投標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責成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糾正。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可以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或者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允許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后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范圍,并按照得分高低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于7家;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應全部選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視,也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凡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合理低價中標。招標人認為需要設標底的,其招標標底的編制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直至開標。
第十六條評標之前需要清標的,清標與評標應當一次性連續完成,不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的,清標結束后,投標文件和清標報告應當密封,并交由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員和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對每項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州招投標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派人現場監督,州招投標中心可以對整個開標評標活動現場進行錄音攝像,錄音攝像資料應當密封存檔,并嚴格保密,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因處理投訴和查處案件需要時,經州招投標辦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對具體的投標文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影響評標活動的進行。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由州招投標中心實行登記發證制度,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八條對評標專家評分的登分、匯總、計算結果,必須由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復核,并經監督人員確認后,方可提交評標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宣布。
第十九條評標結束后,評標活動的各種原始資料、投標文件正本、標底(設有標底的)等暫由州招投標中心密封保管,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全部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州招投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州招投標中心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若招標人未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不發出中標的通知,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之內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向州招投標中心提交基本歸檔資料,存檔備查。應提交的基本歸檔資料目錄由州招投標中心規定。
第二十三條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執法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州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督處理機制。
州招投標辦和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投訴,經核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收到舉報或投訴的,經州招投標辦商有關部門統一意見后,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招標人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經核實,舉報或投訴不影響中標效力的,原通知機關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按原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
舉報或投訴的具體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使用的概念和專業術語必須規范、準確,有特別規定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對招標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專業術語進行解釋的,必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公開出版的辭書、辭條的解釋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其標底在評標時只能作為參考。如因標底誤差范圍超過±5%而在評標過程中失去參考價值時,則該標底不能作為評標的參考因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標底失準為由改變評標結果。
禁止行政監督部門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及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領導干部、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事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十條嚴格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凡掛靠行政監督部門的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律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嚴格禁止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正當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的認定招標機構資格的備案審查許可事項,一律無效。
第五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七)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十二)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2、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四)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十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查處,并區別情況,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其違法下達的有關文書、予以通報批評、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其他違法內容的;
(二)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州政發[2003]14號)的要求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三)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文件為依據實施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五)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職責的或利用執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的;
2、以標底失準為由下達文件改變評標結果的;
3、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事務,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4、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5、未與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或者存在隸屬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的;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
廣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包括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媒體輿論等多方面的監督,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內設的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本文研究重點在后者。
二、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仍然不樂觀,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管理、價格管理、旅游市場管理、城市管理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監督明顯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人員素質不高,制約監督效果。一些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人員理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質不到位,存在“外行監督內行”現象以及失職瀆職、、監督不當等,制約了行政監督的效果。
(二)主動監督有所弱化。個別執法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開展執法活動,把執法職權作為生財的“后盾”,出現“有利亂作為,無利不作為”的狀況,內設的監督部門也不可避免地如同虛設,只有被媒體曝光后才啟動問責。
(三)責任追究力度不夠。一些執法單位的問責多數僅停留在績效考核、通報批評等內部處理上,懲處力度不大,存在以教代罰甚至以罰代刑,“烏紗帽”、“鐵飯碗”很少觸動,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違法的成本低,風險小。
(四)監督主體獨立性不夠,制約監督效果。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力量,行政機關內設的行政監督部門不獨立,甚至與執法部門受同一領導分管且存在機構規格低、人員少等現象,導致監督工作監督缺乏力度。
(五)缺乏事前預防。監督工作的重點偏重于追懲性、補救性的事后監督,沒有把事前預防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目標,造成被動的不利局面。
三、我國行政監督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從現實情況看,解決以上行政執法監督問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建設
國家層面要加快行政監督立法,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或行政法規,重點是操作性強、實踐迫切需要的《行政監督程序法》,以立法形式明確監督主體的權限、職責、地位及活動范圍、方式、程序等;同時,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以地方法規形式完善《監督法實細則》等,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軌道,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問題。
(二)提高行政監督機關的獨立性
各級政府通過探索建立執法監督部門(或法制員)委派制或派駐制方式,將從屬于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監督主體相對獨立起來,在人事、財政上由上級政府任命和解決,由上級政府統一考核并對上一級政府負責,以解決同級監督部門不敢監督、不好監督的問題。
(三)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
將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新形勢下各級政府機關探索和完善行政權力規范運作與強化監督機制的著力點。
一是確定每個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標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實施的措施,明確每個工作節點所對應的各項質量標準、時限要求、監督內容等,同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確立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將執法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
二是完善執法責任考核評議機制。科學設定評議考核體系內容和考核的量化標準,如執法隊伍能力標準、行政執法投訴率、敗訴率等量化指標,通過評議考核,全面、客觀、公正評價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全過程,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監督執法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率和執法水平。
三是落實行政執法公開明示制度。將各項行政執法活動以及違反公開明示規范的責任追究等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明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達到防止腐敗,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人治”現象。
四是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行為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產生社會不良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明確承擔的行政責任,實現行政執法從“權力行政”到“責任行政”的提升。
(四)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備案制度
通過落實事前審查和事后備案制度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方面,監督部門對執法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前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提出意見。另一方面,落實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重大行政決定作出后及時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主動接受執法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侵權和行政爭議案件的發生。
總之,只有強化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落實具體實施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在規范行政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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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僅關系到國家整體保險行業的發展,也關系到基本的國計民生。相關單位的管理人員要強化對于監督的手段和力度,從根本上進行探索式的實踐,有針對性地優化非行政監督模式。
一、國內外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分析
在國外,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相應的監督模式也已經有了基本的管理雛形,而在我國的港澳臺地區也有獨立的基金運行方式。
首先,英國的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專業化分權管理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基礎監督模式的獨立。在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運行過程中,相關政府也進行了基本的法律保障,通過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對相應管理模式進行基本的規定和保護,集中體現了整體模式的專業性。另外,在英國運行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的過程中,主要進行的監督方式就是仲裁和申訴。政府鼓勵社會大眾積極的參與和意見收集,保證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在運行過程中具有相應的群眾基礎。由于相互部門的互相合作和制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督的基本效果和力度。在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運行過程中,各專業部門會整合自身的專業資源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基金監管,不僅提升了整體項目的水平,也有效保證了項目的安全進行。
其次,美國的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分散監管模式,在項目監管的過程中,集中對輿論導向進行監督和管理。在美國社保項目發展的過程中,經驗是逐漸積累起來的,主要實行的就是專業的行業協會和基礎企業監管的協同作用。另外,在美國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發展過程中,基金的基礎性收支和運作都分屬不同的機構,形成了相互作用和相互監管的模式。并且,由于美國倡導的是言論自由,因此,政府對于輿論的導向十分重視,集中力度強化了輿論對于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的監管力度,不僅成立了專門的獨立咨詢委員會,也對相應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集中的收集。
再次,新加坡的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集中式監管,充分保證了政府的基礎行政權力。對于社保基金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中央工基金局,實行的也是整體基金的管理和經營,并進行基本的自我監督。這樣的監管模式在政府內形成了較為分散的結構,不僅有效避免了基礎資金的挪用,也減少了由于不良操作而擠占資金運行的違法行為。
最后,香港的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獨立化的市場監管模式,運行體制主要針對的也是社會大眾的積極參與。在香港社保基金發展的過程中,采取的是強基金計劃,要求相應的工作人員對供款進行強制化的監管。并且,在強基金計劃中,相關款項是由專業的保管人員進行保管和運營,再進行基本的審核和監督。另外,在香港十分注重大眾對于項目的參與度,會開展公開咨詢和意見的收集,通過基本的信息反饋促進整體項目的順利推進。除此之外,是臺灣的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委托民間的市場監督模式,工作的重點單位就是澳門本土的金融管理局,并且會受香港強基金項目的影響,形成了職業化的監督結構。此外,政府會在基本的基金風險系數進行預估和設置,然后對大眾進行公示,從根本上強化了項目選擇的多元化。
二、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經驗的借鑒
1.構建起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對于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的發展來說,只有保證基本制度的建立健全,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并未大眾提供最基本的知情權。相關政府要對信息化數據發展進行優化運用,保證相應制度的順利踐行。在我國目前的社保基金發展過程中,還存在相應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信息整合機制的落后、信息披露方式的混亂以及信息披露的范圍狹窄等方面。這就需要相關人員對整體機制進行改革,不僅要對媒體的傳播方式和內容進行升級,也要保證信息化時代的正向助推作用。另外,我國在運行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的過程中,要強化大眾的參與程度,利用大眾的監督管理促進整體項目的順利建成。只有保證多元化的參與和監督,才從根本上建立更加具有代表性的監督機制。相關單位要在優化自身優勢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整體項目的推進,積極探索項目的自律制度,強化行業自身的監管模式。例如,在實施監管過程中可以采取情報信息共享或是提供咨詢服務等方式。要想從根本上保證社保基金非行政監督方式的順利推進,法制監管力度不能松懈。
2.提升社會監督水平
現如今,讓社會力量能夠參與到建立社會社保基金的有效建設中是非常重要的,同時社會力量中的主體所具備一定的廣泛性以及代表性,能夠在良好監督體系中將社會成員利益和意志進行體現。其中包含了眾多學界、政府部門以及退休人員代表。此外,良好且規范的社會組織還能夠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監督水平和力量,然后積極的向相關部門對社保基金使用過程中的不法行為進行反映。另外,還要制定完善的社保繳費制度,相關工作人員自控制度,或者是簽訂有關自律公約等,進而提升不同的行業領域對自身的約束以及監管水平。而社會監督力量要與相關政府部分之間保持分立,然后獨自做出決策,進而保證監督水平和成效的提升。并且在執行監督期間,還可以使用不同中的方式來達到監督目的,例如,游說、提供咨詢等,進而從根本上對社保政策來進行規范和完善。
3.要加強對不法獲利行為進行懲罰
眾所周知,社保基金不僅是其工作過程中重點且主要監督內容,還是社保資金進行流通的關鍵。因此,不管是哪一種侵占、欺騙社保行為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不法獲利以及法律懲戒不嚴的實際影響。而一旦法律懲罰力度不強,就會導致誘惑力增加,使得因為社保基金而違法的行為和現象就不越多;如果法律懲罰力較強,就會增加不法人員的顧慮,進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所以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不僅要提升相應的懲罰力度,還要減少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加強對相關法律的建設,進而提升管理水平。此外,不但要有針對性的發揮社會組織自身的監督作用,還要構建起完善的法律框架,進而將非政府監督落實到實際中去。
總而言之,最近幾年我國各相關部門都加強了對社保基金的重視,不斷提升監督水平和成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要根據我國實際國情來對其進行不斷的調整,吸收借鑒領域經驗,進而推動社保基金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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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監督主體的單一性我國建設項目環評監督主要是依靠環保部門進行監督的單一模式,該模式雖然有利于保證建設項目在環境評價法律監督方面達到內容與方式的統一,可以避免出現混亂,起到一定的凈化法律監督行為的作用,但是也恰恰是因為法律監督的主體過于單一,導致權力過于集中,從而難以有效的保證監督人員對權力方面的掌控適度,最終不利于環境評價的實施。
1.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小組行政監督的低效性審查小組對環評報告書進行審查,因此成為最核心的法律監督主體,但是審查小組的意見僅僅只能作為規劃方案的參考意見,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審查小組的意見經常會在規劃審批機關給出拒絕執行意見的理由后,變得無法執行,從而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說,審查小組的行政監督作用形同虛設,效率不高。
1.3審查小組審查意見的監督缺失雖然如上所述,審查小組給出的意見未必能被執行,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審查小組本身提出意見的過程也同樣存在沒有法律監督的問題。審查小組所給出的審查意見究竟可行不可行,或者是否違背了環評規范,甚至給出的意見基于的立場是不是公允,這些相關考量因素都沒有一個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監督與約束。
1.4對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缺失我國環評的法律監督客體包括基本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規劃編制機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小組。但是針對環境監督主體而言,應該要包括環評審批機構,也就是說環評監督機關也應該作為環評監督的客體。如果監督機構本身沒有制約因素,那么監督機構所給出的監督結果以及其監督給出的過程將會喪失一定的可信度。
2我國環境影響評價行政監督的缺陷原因
2.1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批程序過于剛性從環境影響評價本身的特點和理念來看,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目的是要政府和相關項目單位在執行某個項目時充分考慮到環境因素的影響,從而引導其作出正確的決策。但是就我國的環評報告書的審批模式,恰恰違背了這一規律,最后的結果都是要么通過,要么不通過,沒有回旋和反復的余地,這樣的做法沒有考慮到環評應該具有的引導作用,不利于環境相關主體的改進和實際發展,也正是在這種高壓環境下,實際上逼迫出了更多的腐敗和低效。
2.2立法上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監督規定未成體系我國對現有監督者的法定責任規定相對而言比較模糊,行政監督主體由行政機關對行政人進行。但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監督的核心最重要的是要求具有合理合法性質,法律應該要在規定上通過相關的責任制度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2.3政府部門的環境公共職能不統一從更本質的原因上探析,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之所以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公共職能不統一造成的。我國在對待環境這個公共物品的立場上,本身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情況,我國政府沒有完整而統一地履行環境保護公共職能,進而導致了環評法律監督上的缺陷。
3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監督的建議
一、鄉(鎮)善治的互動橫向結構的構成元素
從現代行政管理的運行過程來看,一般都要先決策,然后執行。決策與執行適度分離是我國大部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監督必不可少,因為“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決策前、執行后、實施監督都要調查研究,這就需要信息。為使決策適應復雜多變的情況,還需要參謀咨詢。從現代管理功能看,鄉(鎮)善治的互動橫向結構應該由決策、執行、監督、咨詢、信息五個獨立部門組成。
二、鄉(鎮)橫向結構惡性膨脹的深層原因
鄉(鎮)橫向結構惡性膨脹首先與信息扭曲有關。公務員會追逐升遷,而升遷機會有賴于其上司的推薦,因此公務員會“報喜不報憂”。結果,這種信息的扭曲使鄉(鎮)政府有錯誤傾向以及對變遷環境缺乏反應能力。其次,與政府人員為了追求薪資、福利、升遷、權力與社會地位等目標免不了追求預算最大化有關。再次,與公共服務大多無法市場化有關。
三、鄉(鎮)善治的互動橫向結構的五大權力中心的功能定位
1.鄉(鎮)行政決策中心。鄉(鎮)行政決策是決策的一種,它是鄉(鎮)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能所作的行為設計和抉擇過程。在鄉(鎮)行政決策的組織體制中,存在一個承擔全面決策責任并行使最后決策權的核心集團,這種核心集團也就是行政決策中心。
鄉(鎮)行政決策中心分為四大“工作組”:一是“情況摸查組”。領導干部善于發現問題,是決策部署和制定政策的需要。二是“備選方案組”。三是“方案抉擇組”。四是“信息反饋組”
2.鄉(鎮)行政執行中心。鄉(鎮)行政執行,是指按照行政管理的客觀規律,為實現鄉(鎮)行政決策目標而進行的行政活動。鄉(鎮)行政執行是復雜的活動,內容廣、范圍大、環節多,要把握其基本特點,才能順利有效、如期圓滿地實現決策目標。
鄉(鎮)行政執行中心分為四大“工作組”。一是“指揮組”;二是“裝備組”;三是“協調組”;四是“政治組”。
3.鄉(鎮)行政監督中心。鄉(鎮)行政監督,是指對鄉(鎮)行政的監督。鄉(鎮)行政監督中心分為五大“工作組”。一是“內部監督組”。二是“外部監督組”。中國對行政權的治理必須依靠強力的外部監督,促使各行政機構依法行政。三是“救濟監督組”。行政救濟是我國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四是“訴訟監督組”。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可以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五是“賠償監督組”。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著賠償范圍過窄、賠償程序不合理、賠償標準太低、追償制度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4.鄉(鎮)行政信息中心。鄉(鎮)行政信息中心是鄉(鎮)行政管理系統的基本構成要素,其本身又是將信息提供給行政管理者的職能系統,它由人、載體、技術和數據等要素構成。鄉(鎮)行政信息中心分為四大“工作組”。一是“信息采集組”。二是“信息加工組”。三是“信息傳遞組”。四是“信息貯存組”。
5.鄉(鎮)行政咨詢中心。鄉(鎮)行政咨詢中心是指用科學方法,通過對相關信息的研究,對行政過程所出現的問題作出解答,以此影響決策的活動。
鄉(鎮)行政信息中心分為七大“工作組”。一是“政策研究組”。發展民間政策研究組織意義非凡。二是“情報研究組”。三是“學術研究組”。建立檔案館,發揮檔案館的學術研究功能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四是“工青團婦組”,負責內部服務。五是“顧問咨詢組”。六是“咨詢溝通組”。團隊溝通作為一種靈活而有效的問題解決途徑,越來越受到許多現代組織的認同和重視。七是“社會聽證組”。我們應以治理與善治的核心理念為指導,積極推進我國聽證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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