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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政策變化風險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稅收政策也處于不斷的調整、完善之中,而作為調節進出口的主要手段,與外貿相關的稅收政策調整更為頻繁。如2007年以來,出口退稅、關稅政策數次調整且前后調節導向形成巨大反差。稅收政策的調整,會給企業帶來影響。如南通市某大型外資出口企業在增值稅轉型前開始籌建,其設備投資逾100億元。增值稅轉型后,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了重大影響。與可行性論證的結果相比,在籌建及運營初期,該企業每年約多占用資金12億元,累計多支付利息3.88億元。
政策風險還包括制度財富流失風險。在任何時期,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都會體現出對有關涉稅活動的鼓勵、限制、禁止等政策導向。而鼓勵政策中蘊藏著許多“制度財富”因素,企業如果忽視鼓勵政策的研究并加以運用,就會形成“制度財富”的隱形流失。
(二)時效風險
與其他企業相比,外貿企業的涉稅時效風險更為突出。這是因為在與外貿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中,涉及到時間的規定較多,而辦理涉稅事項一旦逾時,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失。如按照稅法規定,外貿企業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退(免)稅申報,或未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稅額抵扣證明”的,既不得退稅,也不予抵扣。現行稅收政策中,有三類關于時限的規定與稅務風險密切相關:第一類是關于辦理涉稅事項基本時限的規定。如以不同的起點時間起算,退(免)稅認定手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手續、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開具等須在30日之內辦理;《出口貨物證明》須在60日之內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手續須在90日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須在210天內提供。第二類是關于“寬容”時限的規定。稅收政策在作出基本時限規定的同時,對一些特殊情形的時限作了靈活規定,未能在規定的基本時限內辦理有關涉稅手續的,可利用“寬容”時限補救。第三類是“緩沖”或“過渡”期限。考慮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性等因素,國家在調整部分稅收政策時,會設置一定的“緩沖”或“過渡”期限。企業如果不能嚴格遵守上述有關時限的規定,就可能發生損失。
(三)單證風險
外貿企業涉稅單證特別是涉及出口退(免)稅的單證種類多、來源廣、辦理程序相對繁瑣、使用要求嚴格,是引發稅務風險的重要因素。
單證管理的風險主要來源于以下5個方面:一是單證形式、內容不符合稅法的要求;二是企業出于偷稅、逃稅、騙稅等目的偽造單證;或因工作失職、失誤致使單證未能反映實際情況;三是單證缺失。外貿企業涉稅單證來源“多、廣”的特點加大了單證收集的難度,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單證的缺失;四是辦理程序疏漏。一些單證需要經過多道程序才能辦結,如果相關程序具有偶發性,就有可能被疏忽而影響單證的效用;五是單證備案不合規范。根據規定,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購貨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箱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在企業進行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檢查。由于備案登記在企業內部進行,一些企業往往重視不夠,在備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都不到位,存在被稅務機關處罰的隱患。
(四)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主要是指企業稅務經辦人員在辦理各種涉稅事項時出現技術性失誤而產生的風險。如稅基確定不當、計算方法及計稅標準錯誤、納稅申報錯誤、納稅申報或稅款繳納時間延誤等。外貿企業一部分涉稅數據的計算方法相對復雜,一些涉稅計算方法具有特殊規定,這在客觀上增加了涉稅數據計算錯誤的可能性。
(五)違法風險
1.騙取出口退稅。企業騙取出口退稅將會受到被處以罰金、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半年至3年的經濟處罰。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也將比照既遂犯罪給予處罰。
2.縱容他人騙取出口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權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將受到處罰。
3.違規申報出口退(免)稅。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國稅發〔2006〕24號文件,規定了不得申報退(免)稅的7種情形。企業具有7種情形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的,追回退稅款,并處以騙取退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
4.偷逃進出口環節稅收。通過人為壓低完稅價格,將應稅貨物作為非稅貨物或將高稅率貨物作為低稅率貨物申報等手法偷逃關稅等稅收。
(六)核算風險
會計核算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稅務風險程度,這是因為大量的會計事項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納稅情況,稅務申報的數據基本上源于會計數據。會計核算失實,會給企業直接帶來稅務風險。
(七)稅收籌劃風險
基于節稅避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是一把“雙刃劍”,在可能為企業節稅避稅的同時,也蘊藏著多方面的風險,如混淆偷、逃稅與稅收籌劃的界限,將偷、逃稅視作稅收籌劃;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變化較為頻繁,稅收籌劃預期目標無法實現甚至出現相反結果;稅收籌劃存在嚴重的片面性,片面地考慮現時稅收因素,導致企業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受到影響。
二、防范外貿企業稅務風險的若干措施
(一)大力倡導誠信納稅理念
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首先要牢固樹立遵紀守法、誠信納稅的觀念,不斷強化稅務風險意識,自覺維護和諧的征管關系。要通過宣傳培訓、案例警示、制度約束等多種手段將誠信納稅的理念和稅務風險意識傳導給企業的涉稅部門、涉稅人員乃至全體員工,使其成為企業文化的主要組成部分,從而為稅務風險防范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強化稅務風險的組織結構控制
1.合理選擇稅務管理的組織形式。組織結構復雜的企業,可設立稅務管理部門或設立專職稅務管理崗位;組織結構簡單或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可視情況設立兼職或專職稅務管理崗位;缺少稅務管理人員或自行配備稅務管理人員有悖于成本效益原則的小企業,可委托中介機構企業稅務。
2.實行不相容職責的分離。設立稅務管理部門的企業,應將稅務資料的準備與審查、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與審批、稅款繳納憑證的填報審批、發票購買、保管與財務印章保管等不相容職責分配給不同的稅務崗位;在設立專、兼職稅務管理的企業也應盡可能將上述職責相互分離;實行稅務的企業應注意不相容職責在企業與機構之間的分離。
(三)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將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納入企業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健全覆蓋各個涉稅部門、各個涉稅環節的管理制度,包括稅務風險管理的領導體制、機構或崗位設置;企業稅務管理部門(崗位)及涉稅部門(人員)的職責,職責履行的考核辦法及獎懲措施;涉稅事項的業務處理流程;稅務風險識別、分析、評價制度;重要稅務風險環節的日常控制措施;稅務風險信息管理制度;稅務風險的應對機制、措施等。
(四)準確把握稅務風險環節
企業應對影響稅務風險的各種重要因素,如本企業組織機構及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企業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情況,企業管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員工的職業操守及業務素質狀況,會計核算及財務狀況,業務關聯單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等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識別和確定稅務風險的主要環節,并對各環節的風險程度作出判斷,形成風險等級排序,明確稅務風險管理的重點,不斷提升風險防范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
(五)合理規劃涉稅業務流程
涉稅業務流程控制的重點是明確規定流程中每一環節的工作內容、要求、方法以及各流程環節之間的溝通、銜接。在具體工作中,可視情況采用編制程序手冊或系統流程圖等具體方式來實現業務流程的控制。
鑒于時效性與稅務風險高度關聯,企業在實施業務流程控制時,應特別關注時效問題。設立企業稅務日歷,可以提醒有關人員按時完成涉稅業務,也簡單可行,各類企業均可實行。
(六)規范會計核算
規范會計核算是防范稅務風險最基礎、最重要的措施。企業應當認真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準確把握和執行相關的會計準則及財務會計制度,努力規范會計基礎工作,配備恪守職業道德、業務素質良好的財會人員,及時、完整、客觀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
(七)注重對稅收政策的學習、研究
企業應注重稅收政策的學習、研究,全面、準確地把握與本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努力避免因對政策的“無知”或一知半解導致“制度財富”流失或納稅遵從風險。應注意研究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防止因忽視政策差異而給企業的稅務管理決策、稅款繳納、稅收籌劃而帶來的負面影響。
(八)完善企業稅務管理信息工作
一是全面、及時收集涉稅信息。包括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可能影響企業稅收狀況的其他政策信息,如海關、外管、外經貿業務、財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企業內部的相關信息,如生產經營決策信息、管理活動信息、財務會計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企業涉稅事項處理及稅收情況的信息。
二要加強信息的加工處理、分析工作。采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和分析,確定各種信息與企業稅務風險的關聯程度,及時發現和識別風險苗頭。
三是及時傳遞信息。企業稅務管理部門(人員)應根據信息與企業有關部門、人員的關聯程度,及時向相關對象傳遞有關信息。
(九)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
稅務機關具有全面掌握稅收政策、獲取稅收政策信息及時、具有一定的執法裁量權等優勢。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有助于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貿出口對于中國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推動作用。從1978年到2012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由206.4億美元到38667.6億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隨著出口金額的不斷增加,企業的貿易模式也變得越來越多樣化,除了最基本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外,很多外貿企業開始涉足來料加工、轉口貿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國際貿易由最初的新興行業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隨著國際貿易順差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出口業務受到嚴峻的考驗,如中國光伏產業受歐盟反傾銷、中國出口鞋子貨柜在西班牙被燒毀等等事件頻頻出現。尤其是2011年,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我國外貿形勢發生巨大改變,導致我國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現很多中小出口企業倒閉。與2008年金融危機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業遇到的困境不是訂單減少,而是利潤大幅下降,甚至出現了虧損。眾所周知,退稅是出口企業的利潤重要來源。出口退稅是指貨物在出口報關后,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稅費,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出口退稅納稅籌劃的研究不僅僅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一個重點方向。有些學者從企業角度出發,研究不同企業的出口退稅納稅籌劃。如易丹(2010)通過研究國家當前的出口退稅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業的經營特點,試圖找出適合不同企業的經營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稅優惠。而有些學者則專注于對國家退稅政策的研究。如彭水軍、張文城(2012)針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研究,并闡述了相關的政策演變。
在這種出口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中小型企業就顯得尤為重要。為節約費用,很多中小型生產企業主盲目地認為自營出口要比委托外貿公司出口獲得更多的退稅優惠,從而紛紛申請出口退稅權進行自營出口。這些中小型企業主為追求退稅收益,盲目采用自營出口方式以期獲得利潤最大化。那么,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自營出口模式真的能獲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潤嗎?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業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稅核算依據
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不同,因此,生產企業在采用自營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方式進行出口退稅時,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從2002年開始,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全部實行“免抵退”稅的核算方法,這對生產企業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其具體核算標準如下:
(1)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①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ⅰ)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ⅱ)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此外,如果當期存在免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局的規定,該金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規定的計稅范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不同于生產企業,根據規定,外貿企業實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貨物環節的增值部分免稅,出口后根據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退稅率確定退稅金額。 具體核算如下:
應退稅額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2.退稅籌劃
由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稅政策,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稅政策,即兩類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均不同,因此,通過比較生產企業選用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不同方式的退稅核算,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找出適合中小型企業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價50美元/件,折合人民幣310元/件(匯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幣計算),總計6200萬元。該批貨物的退稅率為13%,生產成本為 5000萬,進項稅額為850萬。該公司當月無內銷銷售收入,上期無留抵稅額。
(1)方案一: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7%-l3%) = 248(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850-248)-0 = -602(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6200×13%=806(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602(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806 - 602 = 204(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萬元)
(2)方案二:該生產企業將商品全部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應納稅額 = 6200÷1.17×17% - 850 = 50.85(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17×(17%-l3%) = 211.97(萬元)
當期應退稅 = 6200÷1.17×13% = 688.89 (萬元)
(3)方案三:該生產企業將一半的商品自營出口;將另一半的商品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7%-l3%) = 124(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0.5×6200×13%=403(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275.57 (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403-275.57 = 127.43(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17×(17%-l3%) = 105.98(萬元)
當期應退稅 = 0.5×6200÷1.17×13% = 344.44 (萬元)
表:生產企業不同出口方式退稅額的比較 單位:萬元
通過上表分析,可以發現中小生產企業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稅補貼。雖然在出口方式下,生產企業需要交納增值稅50.85萬元,但是由外貿企業轉嫁的退稅補貼卻有688.89萬元,相當于企業享有638.03萬元的退稅補貼。與自營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優惠;與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額。此外,通過三個方案的比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產企業通過委托出口模式可以獲得最多的利潤1194.9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模式(利潤931.6萬元)相比,通過委托外貿公司出口可以多獲得利潤263.3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模式(利潤1063.26萬元)相比,它可以多獲得利潤131.65萬元。
因此,通過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對于中小生產企業而言,如果在退稅申報前不能對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核算進行納稅籌劃,則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稅優惠,對企業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負稅原因分析
導致中小生產企業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現享受的退稅補貼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產企業根據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確定當期應退的稅額,而外貿企業則直接根據不含增值稅商品的購進金額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對于中小生產企業出口商品,應進行納稅籌劃,而不應盲目地采用自營出口方式,認為自營出口所帶來的退稅優惠要比通過外貿公司出口的多。事實上,中小企業采用出口要比自營出口的模式獲得更多的退稅額,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1]崔勝威.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稅收籌劃的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關于企業出口退稅策劃的探討[J].財經界(學術),2010(12):221.
我國白酒產品消費稅實行的是復合計稅。消費稅法規定:“白酒產品在出廠環節征稅,以后環節均不再征稅”、“除黃酒、啤酒外,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無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等。籌劃思路是:降低計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第一,轉讓定價策略。2009年8月1日正式執行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的計稅價格不得低于銷售單位最終零售價格的70%,如果低于這一比例,稅務機關將進行核定征收。白酒上市公司在銷售給關聯銷售公司時可以適度降價,取得一定的節稅利益。籌劃策略是:首先上市公司將產品轉讓給關聯銷售公司時,定價不能過低,避免違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反而得不償失;其次最好能在低稅率區設立關聯的銷售公司,在降低消費稅稅負的同時能夠轉移一部分利潤,降低企業所得稅。
第二,包裝物單獨銷售策略。稅法明確規定,對銷售黃酒、啤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白酒包裝物則要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這樣無疑擴大了納稅人的計稅基礎。籌劃策略是:納稅人將包裝物作為普通商品單獨銷售給購貨方,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裝工作。通過操作,把酒類產品和可分離包裝物分開銷售,形成兩筆獨立的銷售行為,包裝物銷售則不繳納消費稅,從而產生節稅收益。只要包裝物的費用不低于其應納的消費稅額,就會取得節稅的成果。以200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例,假如包裝價格為酒類產品總價的10%,為20元(而現實中,高檔白酒類的包裝物占產品總價值的比例遠在10%以上)。不進行籌劃時需納消費稅額為:200元*20%=40元(不考慮從量稅),籌劃后,應納消費稅額為:180元*20%=36元,節省消費稅4元;假如一年不籌劃的總銷售額為2000萬元,包裝物占總價比例10%的情況下,籌劃方案可節稅40萬元。操作時需要注意:在銷售形式上一定要做成包裝物與白酒產品分開銷售,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避稅,無法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二、白酒產品連續生產策略
稅法規定,酒類企業外購、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連續生產酒類產品,購進、委托加工收回已繳納的消費稅不得抵扣;同時規定,用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使用環節不繳納消費稅。
籌劃思路是:企業可以考慮減少外購、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的方式,根據自身生產的需用量,酌情收購一定規模的基酒、酒精生產企業,形成企業內部的“基酒、酒精”到“酒類產成品”的連續生產。減少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效益。
三、稅率選擇策略
消費稅規定,白酒適用15%的比例稅和每斤0.5元的定額稅,而其他酒則只適用10%的從價稅。酒類上市公司可以改進工藝、使用生產低稅率產品策略節稅;同時納稅人成套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從高征稅。
第一,產品策略,即生產低稅率產品。納稅人生產白酒,可以在保持基本口味不變的基礎上加入少量香料、藥材,由白酒轉為配制酒、滋補酒,適用稅率20%變為10%,同時也少去從量稅。籌劃策略是:企業要發展可以考慮產品進行升級換代,由經營中、低檔酒向制造中、高檔酒或是多功能酒飲料轉型,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工藝策略,即選擇低稅率的工藝生產酒。同一種原料生產的工藝不同,其消費稅的稅率也不同,一般蒸餾法要比過濾方法制出的酒稅率高。如大米,經加溫、糖化、發酵后,采用壓榨工藝釀制的酒屬黃酒;如經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工藝釀制的酒則屬于糧食白酒。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考慮對舊工藝進行改進開發新的流程,采用非蒸餾方法生產酒。另外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對應的稅率過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藥酒)也可用黃酒作酒基。當然這種策略的實行要充分考慮產品口味和市場的需求,如果僅僅是為了節稅貿然推出不成熟的產品往往會得不償失。
第三,成套銷售包裝時機策略,即避免從高征稅。稅法規定,不同稅率消費品成套銷售的要從高征稅。酒類企業產品通常會選擇銷售成套禮品來作節日促銷。假如出廠時就是成套銷售,則要從高征稅,稅負高。為避免從高銷售,企業可以考慮以“以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來選擇包裝時機,即生產企業以普通包裝的方式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組成成套包裝,從而避免從高征稅。在成套銷售中,低稅率產品銷售額占成套銷售總價的比例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這種策略的執行需要加強對銷售商的監管,方能保證產品的促銷能真正落實,實現回報客戶和開拓市場目的。
四、出口退稅策略
自營出口是指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自己生產,自己報關,自己收匯,自己辦理出口退稅的的出口方式。委托出口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其它出口企業,受其他單位的委托,辦理出口業務的出口方式。受托企業僅收取手續費,其他業務事項由委托單位辦理,如出口收匯、出口退稅等。如委托方是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則按“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如委托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則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且不能退稅。若委托方是除生產企業外的其它企業,則出口退稅按外貿出口的方式辦理,其應退稅款根據該貨物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稅)和相關退稅率計算確定。也就是說若委托方是生產企業時,可以將自營出口方式與委托出口方式視為同一種方式進行相關的研究。
外貿出口是指外貿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作為中間商從其他企業購買貨物后再銷往境外的出口方式。外貿企業賺取買賣差價,自己收匯,自己辦理出口退稅。我國剛開始改革開放時,外貿出口曾經是我國最主要的出口方式,目前仍然在我國出口業務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免”是指企業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抵”是指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所含進項稅額可以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在貨物出口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并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辦理退稅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與當期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后,其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不能在進項中抵扣。“退”是指企業在有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情況下,其折合成人民幣的出口額與退稅率的乘積可辦理退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出口“免、抵、退”稅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當期應納稅額計算。具體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計算公式可以這樣理解,如無免稅進口料件,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為出口產品的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的差額,此差額為國家要求出口企業所負擔的成本,要從當期進項稅額或上期末留抵稅額中扣除。如有免稅進口料件,由于此料件是免稅進口的,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所以也就不存在要從進項稅額或上期留抵稅額中扣除了。如果本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則差額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如果企業當期沒有免稅進口的料件,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就不用計算。
第二,免抵退稅額計算。具體為: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額計算公式可以這樣理解,出口產品享有免征增值稅政策,并將出口產品所含的國內已繳的增值稅予以退稅,但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料件是屬于免稅進口的,所以此部分不能予以退稅,要從“免抵退稅額”中扣減出來。如果本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則差額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如果企業當期沒有免稅進口的料件,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就不用計算。
當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目的在于和“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超過“免抵退稅額”的“期末留抵稅額”可以繼續在下期參與“應退稅額”計算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就是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所列數額。
第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計算。根據以上公式計算結果,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此為“免抵退”中“退”部分,即出口企業所耗用的原材料對應進項稅額未抵頂完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的部分予以退稅。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規定,當期免抵稅額屬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基數,企業應該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實行“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即對其在國內采購貨物成本與退稅稅率的乘積退稅,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后出口,按取得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與征收稅率的乘積計算應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不同出口方式的稅務籌劃
作為生產企業,可以選擇采取自營(委托)出口方式或者將產品銷售給與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外貿企業,再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業務的方式。兩種方式下,哪種方式可以獲得較高的企業收益呢?以下就通過建立數理模型的方式來進行分析。
模型假設: A公司某年計劃出口自產產品,銷售金額為 Y 美元(FOB價,不含運費、保險費等),當期人民幣對美元的外匯牌價為 H,,當期從國內采購的原料不含稅金額為 X1元,當期進口的原料金額為 X2(CIF價,含運費、保險費等)元,期初無增值稅留抵稅額。A公司增值稅征稅率為 17%,出口退稅率為 t,進口料件的關稅稅率為 t’。長江公司為A公司全資子公司,是一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A公司可以選擇自營出口或通過長江公司出口兩種不同的方式,如選擇長江公司出口,則A公司先把貨物以不含稅價格 X3元銷售給長江公司,長江公司再以Y 美元報關出口該批貨物。因為出口金額Y美元為不含稅的出口價,則通常情況下,X1+ X2
方案一:自營出口。假設A 公司自營出口所需進口的料件,在料件進口時采用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及關稅,產品出口時辦理核銷手續。則:
A 公司當期應納稅額 T1=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0-{X1×17%-[YH(17%-t)-X2(17%-t)]}-0
=(YH-X2)(17%-t)-X1×17%
方案二:通過長江公司出口,由長江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如果A公司通過長江公司出口,其進口料件必須采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及關稅,而采取方案一出口則可采取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
長江公司當期應退增值稅=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X3×t
A公司進口環節應納增值稅=(X2+X2×t′)×17%
A公司產品銷售給長江公司后應納增值稅=X3×17%-X1×17%-(X2+X2×t′)×17%
則A 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 X3×17%-X1×17%
因此,A、長江公司兩關聯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合計為T2= X3×17%-X1×17%-X3×t。
則:T1-T2=(YH-X2)(17%-t)-X1×17%-(X3×17%-X1×17%-X3×t)=(YH-X2-X3)(17%-t)。根據以上列式可知,A公司可以通過選擇出口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當 t=17%,即當出口貨物退稅率與征稅率同為17%的情況下,T1=T2,此時,A 公司自營出口或通過長江公司出口,兩種方式應納增值稅是相同的。
當 t
第一,當 X2=0時,即 A 公司當期所用材料中完全沒有采用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則:T1-T2=(YH-X3)(17%-t)。
通常情況下, X3應小于YH,所以 T1-T2>0,即 T1>T2,由此可知,當產品出口價格 YH 大于銷售給長江公司的貨物價格 X3時,A 公司通過關聯外貿公司 B 出口產品降低企業增值稅稅負,增加企業利潤。以下舉例分析。
例一:A公司對2012年某月經營情況作如下預計:國內購進原材料4000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為680萬元,其他生產成本為2000萬元,產品出口銷售價格為9000萬元,產品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無上期留抵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
方案一:A公司自營出口該批產品。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9000×(17%-13%)=360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0-(680-360)-0= -320萬元,即實際應繳稅款為0,期末留抵稅額為32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9000×13%=1170萬元
由于當期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1170-320=850萬元
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50×7%=59.5萬元
當期應納教育費附加=850×3%=25.5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9000-4000-2000-360-59.5-25.5=2555萬元
方案二:A公司設立關聯外貿公司長江公司,先將該批產品以8000萬元(不含稅價)銷售給A公司,A公司再以9000萬元出口。
A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8000×17%-680=680萬元
A公司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680×7%=47.6萬元
A公司當期應納教育費附加=680×3%=20.4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8000-4000-2000-47.6-20.4=1932萬元
A公司當期應退增值稅=8000×13%=1040萬元
A公司當期征、退稅差額=8000×(17%-13%)=320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9000-8000-320=680萬元
A公司利潤合計=1932+680=2612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增值稅720萬元(1040-320),多交增值稅680萬元,減少稅負40萬元(720-680),多實現經營利潤57萬元(2612-2555)。
通過例一的計算可以驗證出,當產品的征稅率大于退稅率時,生產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較自營出口可以降低企業稅負,增加企業經營利潤。其原因是兩種出口方式下的征退稅差額的計算基數不同,自營出口方式為離岸價收入,而外貿公司出口方式為貨物的不含稅采購成本。
根據以上研究結論,在貨物的最終出口價格YH一定的情況下,生產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可以獲得一定的稅務籌劃空間,因為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給外貿企業時,銷售價格在產品生產成本與外銷收入的區間內越低,則產品出口的征退稅差額也就越低,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營利潤。可以通過下例進行論證。
例二:沿用例一資料,若 A 公司以7000 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銷售給 A公司,A 公司再以9000萬元的價格出口。
A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7000×17%-680=510萬元
A公司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10×7%=35.7萬元
A公司當期應納教育費附加=510×3%=15.3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7000-4000-2000-35.7-15.3=949萬元
A公司當期應退增值稅=7000×13%=910萬元
A公司當期征、退稅差額=7000×(17%-13%)=280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9000-7000-280=1720萬元
A、A公司利潤合計=949+1720=266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若銷售價格降至7000萬元,則可以比例四的方案二少交增值稅170萬元(680-510),少退增值稅130萬元(1040-910),減少稅負40萬元(170-130),多實現經營利潤57萬元(2669-2612)。
第二,當 X2>0時,即 A 公司所用料件中含有采用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的料件,此時,T1-T2=(YH-X2-X3)(17%-t)。
根據上式,當YH>X2+X3時,T1>T2,在此條件下,A公司可以通過一般貿易進口或國內采購及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降低增值稅稅負。但是在此情況下,還應考慮繳納進口關稅對企業成本的影響。如繳納的進口關稅小于降低的增值稅稅負,便可增加企業經營利潤。然后再通過調整銷售價格X3進行稅務籌劃,使企業獲得更大的收益。
根據上式,當YH
A公司經營利潤=YH-[X1+ X2+(YH-X2)(17%-t)]=YH ×(t+83%)-(X1+X2)+X2(17%-t)。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產品所用材料(X1+X2)為一個確定金額時,采用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材料 X2 占的比重越大,A公司經營利潤越大。可以通過下例進行論證。
例三:A公司預計2012年某月出口900萬元的貨物,當期無國內銷售,當期進口材料到岸價到岸價為500 萬元,從國內采購材料金額為 200 萬元(不含稅價),增值稅征稅率為 17%,出口退稅率為 13%,無上期留抵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
本例中,如銷售給外貿公司再出口,通常情況下,X3>X2=500 萬元,所以X2+X3>YH,根據前面得出的結論,此時,A 公司通過自營出口有利于降低增值稅稅負。
假設A公司通過關聯外貿公司長江公司出口,假設A將該批貨物以800萬元(不含稅價)銷售給長江公司,長江公司最終以 900 萬元的價格出口,由此可知:
長江兩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800×(17%-13%)-200×17%=-2 萬元
若 A 公司采取自營出口的方式,則:A 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900-500)(17%-13%)-200×17%=-18 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結果表明, A 公司自營出口較通過關聯外貿公司出口增值稅留底稅額多16萬元(18-2),即A公司自營出口較為有利。如再增加考慮通過外貿公司出口需繳納進口關稅增加企業成本,A公司采用自營出口方式將更加有利。
在當前案例條件下,A公司自營出口的經營利潤=900-500-200-(900-500)(17%-13%)=184萬元。
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一直在現代化企業管理工作中占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的重視僅僅是從在這幾年才開始的,所以,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工作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下面,筆者就對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存在問題之稅收籌劃誤區
稅收籌劃不單純意味著稅款金額的減少,這是十分狹隘的觀念。對納稅期限的稅收籌劃,使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至少帶來兩方面的利益:
一是稅款占用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這本身就意味著稅負的減輕。
二是稅款占用帶來的貨幣的流動價值。在資金周轉快的企業中,貨幣的流動性本身具有不可低估的價值。
二、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之稅收籌劃
進出口企業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規范、合理的操作進出口貿易,規避涉稅風險。
1.進出口環節納稅期限的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關稅有以下幾種納稅方式:口岸納稅方式、先放行后納稅方、定期匯總納稅方式。從稅收籌劃角度來看,應通過比較分析選擇最有利與本企業的納稅方式,并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適用該方式的條件。
具體來講,目前口岸納稅方式作為我國基本的納稅方式,對納稅人顯然不是一種有利的納稅方式,因為它減少了納稅人盡可能長地占用稅款的可能性,并且貨物投放市場的時間被推遲,造成貸款的積壓和市場機會損失。因此,對于稅收籌劃而言,納稅人應盡可能地選擇適用后兩種納稅方式。
先放行后納稅方式的魅力在于通過擔保手續,使納稅人在同一時間獲取了兩種便利與收益:一方面它可以使進出口貨物能夠及時很快地通過關境投入消費市場,這樣就避免了貨物積壓一貸款占用-損失市場機會,減少倉庫存儲及管理費用支出,同時又能夠在時向上提前實現利潤,促進商品流通;另一方面通過稅款相對滯后的時間差,使企業又能夠獲取稅收籌劃收益,可謂一舉兩得。因此,企業應想方設法使自己的進出口貨物成為海關實施先放行后納稅方式的對象。
同樣,對于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數量較多的企業來說,除了先放行后納稅方式外,還有定期匯總納稅方式可以選擇。該方式可以為納稅人提供10天的繳款時間,納稅人可以根據財務需要靈活地對應納稅額做出安排,從而實現最有效的資金利用,而且同樣可以避免貨物被擱置,貸款被積壓之苦。
2.出口退稅稅收籌劃
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具體做法:目前我國出口退稅主要是退消費稅和增值稅。企業可以通過充分籌劃,用足出口退稅的政策,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出口退稅避稅法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增值稅
國內生產環節的增值稅,企業直接出口的產品或委托外貿出口的產品,應按稅法退還給生產企業。其中對于出口產品中扣除包裝計稅的產品,分別就出口產品及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屬于農林牧水產品的,按照規定的稅率退稅;出口其他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綜合退稅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增值稅的產品,除規定有退稅率的產品以外,均以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退稅。應退稅款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款=產品出口價×包裝退稅稅率
(2)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消費稅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其中生產企業直接組織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在報關出口時可不計算應繳的消費稅;而通過外貿企業出門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的計算,應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3)利用產品出口壓低產品銷售價格,減少應納所得稅
按照我國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具體核定辦法就是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當月沒有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沒有最近時期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4)利用產品出口中的銀行結匯,減少銷售收入,減少應納所得稅
就是將進出口貿易中中外方的有關費用互抵,中方為外方承擔外方在中國境內的有關費用,而外方為中方承擔中方在中國境外的有關費用,以此減少銀行結匯數額,減少計稅所得額。
三、我國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之稅風險防范
1.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謹慎四個時限
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在時限上有著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果在政策規定的時限內未能實現申報,所出口的貨物即使在國家退稅的貨物范圍內,其涉及到的出口貨物也應當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為此,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業務時應當把握時限的要求,尤其是關注“30天”、“60天”、“90天”、“210天”四個申報退免稅的關鍵點。
2.外貿企業開具出口貨物證明注意風險
目前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部分出口企業待出口業務上,由于把關不嚴,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非正常的稅收違規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真是讓他們“有苦說不出”。對此,特別提醒外貿企業注意非正常情況稅收風險防范。
企業的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因此,人們十分重視進出口環節涉稅問題。
一、外貿出口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1、對國際付款方式的認識不透,缺乏風險防范意識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是進出口業務較為常用的幾種結算方式。而大多數進出口企業所采用的方式就是信用證結算方式,因為他們認為它能夠基本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但是,實際上,信用證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不僅如此,國際貿易中還存在很多的復雜性,使得出口業務中頻頻出現信用證軟條款,導致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受到了嚴重的干擾。
2、對結售匯制度的敏感度不高,缺乏風險管理意識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進行了多次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外匯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就是結售匯制度,它是進出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匯率對出口企業的發展影響巨大,但是仍有很多出口企業缺乏匯率變動的敏感度,因而被動的接受匯率變動產生的影響,因此,不可避免的在結售匯時受到匯率風險造成的損失。
3、對外匯賬款監管的力度不夠,缺乏風險預警意識
即使信用特別好的客戶,也會因為資金短缺貨物積壓而發生拖欠貨款的情況。而且,由于進口商遠在境外,對于隨時掌控其經營狀況存有較大難度,出口商隨時面臨產生壞賬損失的風險。因此,外貿出口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的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應收外匯賬款的信用風險進行嚴格的監管。
4、對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視度不足,缺乏統籌規劃意識
出口退稅是外貿企業非常重要而特殊的一項工作,它直接影響到出口業務的盈虧,并且其涉及的環節貫穿整個出口業務的始終。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意識形態上對出口退稅的重視度仍顯不足,經常是業務完結后退稅時發現問題再進行彌補,缺乏事前的統籌規劃。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退稅的要求已越來越高,那種“亡羊補牢”式的管理理念勢必增大退稅風險,增加企業成本。
二、加強外貿出口企業財務管理的措施
1、打造管理平臺,重視客戶資信
只有一個高效的外貿企業信息化管理平臺,才能使原始的管理數據自動的產生賬務數據,使財務會計脫身于反復冗雜的賬務報表之中。這樣一個高效的外貿企業信息化管理平臺,應該將業務部門以及決策部門等都覆蓋在內,同時必須在管理中將剛性和相對的柔性緊密的結合在一起。除此之外,還要對客戶資信調查予以重視,對客戶的檔案加強管理力度。在外貿企業當中,資金安全的前提是良好的客戶資信。因此,在進行業務往來之前,外貿企業首先要對合作企業的資信進行仔細的調查,確認客戶擁有付款能力。外貿企業還應該在單位內部建立一個負責客戶檔案管理的部門,自己按照業務往來中的付款情況,評定自己的客戶的信用等級,且需實時更新。資信不同的客戶宜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
2、加強風險管理,重視遠期結匯
由于大幅波動的國際匯市,使外貿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變為了如何控制和加強匯率風險管理,現在最受重視的解決方法就是關注遠期結售匯制度。因為,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可以鎖定匯率,鎖定成本,從而幫助客戶避免未來出現收付匯中的匯率風險,也便于出口企業的價格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需樹立的一種觀念是:遠期結匯主要是為了鎖定成本和防范風險,不是單純地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對匯率走勢的預期基本依賴于金融機構的分析預測,無法絕對地保證遠期結匯一定有盈利。
3、完善考核機制,規避收匯風險
首先,要建立一個應收外匯賬款的考核機制,將企業長遠的發展考慮在內。過去,企業的考核辦法主要是檔期銷量、出口創匯和利潤指標,新的考核辦法則要彌補這種傳統考核方法的不足,將新產品、新市場的開發率、應收賬款的周轉率以及資金的占用指標等加入考核的范圍之中,這樣的考核機制能夠對業務員進行全面的評價,一方面激勵了業務人員開拓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不會產生因為個人為了獲取短期利益而忽視風險的現象。其次,外貿企業應當適當運用信保業務,這項業務有利于避免應收外匯賬款風險。目前信保公司對壞賬的保險賠付比例為80%-90%,另有10%—20%的風險敞口。實際操作中可考慮向進口商收取10%—20%的預付款來進行規避,向信保公司投保時則按全額進行投保。預付款與信用保險相結合,基本能做到完全覆蓋收匯風險。
4、統籌管理路線,深入業務前端
從源頭進行籌劃是出口退稅管理的要點,因為出口退稅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業務和財務單單、單證相符。為此,需充分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和服務的職能,注重管理業務環節和原始業務信息。必須對銷售環節、采購環節、報關環節和退稅申報環節等幾個出口退稅管理的關鍵環節進行認真的分析,從而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措施。財務部門的各個管理關口一定要嚴格的執行這一管理流程,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及時的向業務部門傳達其必須要遵守的各項措施,逐步的糾正那些不符合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進而實現出口退稅事前、事中、事后的統籌管理。
三、結語
總而言之,有效的提高外貿出口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水平,應該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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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至3%;等等。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國推出增值稅制度以來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的一次變革,預計可減輕企業稅負1233億元。半年過去了,轉型效果初現:消費型增值稅刺激了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2009年1-5月城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累計完成53520.3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2.9%;其中新建固定資產25330.6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2.8%。同時,新的增值稅制度也使得企業更加注重通過稅收籌劃來獲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將對新的增值稅制度下的主要籌劃方法進行探討。
增值稅的籌劃可以從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出口退稅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沒有進項扣除,所以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盡然。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算增值率和抵扣率來判定。
(一)均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見表1)。
無差別均衡點意味著在某個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而在特定增值率點的兩邊,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不同的稅收負擔,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這時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則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均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見表2)。
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的含義是: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在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大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小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此,可以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分別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銷項稅額的納稅籌劃
在保證產品銷售利潤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銷項稅額,可以有效減少增值稅負擔。而銷項稅額的多少與銷售額緊密相關,銷售額的實現又取決于銷售方式,不同銷售方式下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1、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企業的銷售方式多種多樣,除了一般銷售方式以外,企業還經常采用各種促銷方式以擴大銷售額,如折扣銷售、現金返還、贈送購物券等。選擇何種促銷方式,關鍵因素即稅收負擔的高低。這時不僅要考慮增值稅,還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種的稅負高低,根據企業各稅種的綜合稅收負擔的高低來確定銷售方式。
2、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在增值稅條例中根據結算方式分別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采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進行籌劃。納稅人通常采取以下兩種結算方式:
第一,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稅法規定,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經過測算,采用這兩種結算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并交給委托方。此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因此,根據這一原理,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并且產品以商業企業再銷售后付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則可以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時間。
利用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都是為了推遲納稅時間,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
(二)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增值稅采用進項稅額憑購貨專用發票扣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減少納稅時抵扣過低帶來的稅收負擔的加重,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小規模納稅人價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適?這里存在一個價格折讓臨界點。
根據測算,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的臨界點(見表3)。
當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時,價格折讓臨界點為86.80%。這意味著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的86.80%時,即價格折讓幅度為86.80%時,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承擔的稅負相等。其他組合含義相同。
企業在采購貨物時,可根據以上價格臨界點值,正確計算出臨界點時的價格,從中選擇采購方,從而取得較大的稅后收益。
三、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跨行業經營現象已越來越普遍。兼營和混合銷售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同時涉及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稅法對這兩種經營行為如何征稅做出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企業在其經營決策時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一)兼營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對兼營行為,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進行籌劃時也應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在這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營業稅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這種情況下,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二)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即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能占到50%以上,則繳納增值稅;反之若非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營業稅。
四、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
(一)選擇經營方式
通過選擇經營方式進行籌劃,即選擇是自營出口還是來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稅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稅額也不同。自營出口,包括進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來料加工則采用“不征不退”辦法。
一般來講,對于利潤率較低、出口退稅率較高及耗用的國產輔助材料較多(進項稅額較大)的貨物出口宜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對于利潤率較高的貨物出口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選用“免、抵、退”方法還是“免稅”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為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則應采用“免、抵、退”辦法,否則應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
而對于退稅率等于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方式均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稅方式更優惠,因為兩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額,而“不征不退”免稅方式則要把該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二)選擇出口方式
對于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兩種出口方式,即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方式均可獲得退稅但數額卻不盡相同。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相等。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不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是不同的,即選擇自營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稅數額小于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獲的出口退稅數額,選擇外貿企業出口有利于減輕增值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的規定進行籌劃
增值稅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通過自身創造條件,來適應稅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國家的減免稅規定,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的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材,除少數來源于廢舊物資單位外,大部分來源于個體的廢品站,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購入的材料有合法發票可抵扣進項稅,而從個人處收購的不能按收購額的10%抵扣進項。對此,企業可以自己依法設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從個人處收購的廢舊鋼材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后,再由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發票給鋼鐵企業入賬。
參考文獻:
隨著 “走出去”戰略的不斷推進,我國境外承包工程事業發展迅速,據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統計,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累計完成營業額4 067億美元,簽訂合同額6 564億美元。隨著境外承包工程業的不斷發展,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稅務管理薄弱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如何加強對境外承包工程的稅務管理,降低項目涉稅風險,提高項目經濟效益,是我國境外承包工程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下文筆者將從國內和項目所在國兩個方面闡述境外承包工程稅務管理的重點。
一、境外承包工程國內稅務管理重點
(一)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工作
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在我國國內面臨的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承包境外工程項目的企業作為我國的居民納稅人,需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所在國也會就項目來源于該國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為了避免產生雙重征稅問題,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承包境外工程項目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008年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這一系列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新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在新的不斷完善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下,境外承包工程企業需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原制度下對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定率抵扣方法已經取消,審慎采用簡易征收辦法。
我國目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只有1種方法,即分國不分項抵免。《通知》中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的簡易辦法是在分國不分項抵免的框架下所采用的簡易辦法,這與原來的定率抵扣方法完全不同。簡易辦法中所列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數量有限,此外,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稅收饒讓抵免。因此境外承包工程企業應在全面考量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分布國家以及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后審慎決定是否采用簡易辦法。
2.取得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有關納稅憑證。
由于境外承包工程所在不同國家的機構設置、職能分配、語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異,所以現行稅法只要求是“境外稅務機關”出具,即只要負有稅收征管職能的中國境外稅務機關,不管其稱呼是什么,都屬于境外稅務機關;此外,在不同的國家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稱呼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但是它們的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針對企業的所得征收的稅收,因此我國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只要是“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即屬于可抵免范圍;“有關納稅憑證”即允許境外所取得納稅憑證名稱、樣式、內容等因各國差異可以不同。
3.加強對我國與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所在國稅收協定的利用
《通知》對稅收饒讓抵免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我國與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所在國簽訂了有稅收饒讓條款的雙邊稅收協定,并且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那么境外承包工程企業就應該積極取得相關依據或證明,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時候將減免稅額視同已繳稅款進行抵免。
(二)對外承包工程增值稅出口退稅工作
我國允許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比照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向當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一項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時、足額的取得出口退稅款對于提高企業的效益、減輕資金壓力、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增值稅出口退稅工作的管理。
1.重視出口退稅工作,從制度、人員等各方面做好基礎工作。
很多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特別是一些剛進入對外承包工程領域的企業,由于經驗不足,或者根本就不予以重視,致使企業的出口退稅工作處于散慢狀態,導致企業應退稅款遭受損失。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首先應轉變觀念,認識到增值稅出口退稅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實可行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并將制度落實到實處。出口退稅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又十分細致而且繁雜的工作,整理和核對單證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企業退稅的流失,因此在貨物出口前必須對具體業務人員進行理論和技能培訓。此外退稅工作涉及商品出口報關、準備退稅單證、出口收匯核銷等各個環節,對內涉及到采購部門、財務部門、工程業務部門,對外涉及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等,因此對內應特別關注部門之間的工作協同性,規劃相關的工作流程,建立通暢的信息溝通渠道;對外要加強同相關管理部門的匯報、溝通工作,為企業爭取一個良好的退稅工作環境。
2.加強對出口退稅工作中“出口視同內銷”工作的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如果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為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貨物屬于下列情況:“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不僅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還要按照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3.關注國家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積極應對、及時作出工作調整。
出口退稅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經常會作出調整,境外承包工程企業為做好退稅工作,就應對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信息靈敏,及時調整出口結構,為企業增加利潤。
二、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在項目所在國稅務管理重點
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應遵守項目所在國的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近年來各個國家不斷加強對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稅務管理,我國境外承包工程企業在項目所在國面臨的稅務檢查越來越多,承擔的稅務風險也越來越大。因此必須加強對境外承包工程項目的稅務管理。
(一)選擇合適的、有實力的會計師或稅務師事務所
為了及時了解項目所在國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處理好各種涉稅事項,聘請合適的、有實力的會計師或稅務師事務所是一個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選擇當地的事務所,也可以選擇國際性的“四大”事務所(安永、畢馬威、普華永道、德勤)。從實踐經驗來看,為降低涉稅風險,選擇“四大”事務所對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長遠發展更為有利。
對外承包工程應充分利用“四大”事務所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評估和納稅申報等服務。通過稅務咨詢,不僅可以深入了解項目所在國的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以及最新的相關變化,而且可以有針對性的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定稅務問題;通過稅務評估,可以及時發現、糾正日常稅務申報、計算、繳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避免在稅務機關正式審計時有麻煩,而且在稅務評估過程中,事務所會提供有益的稅收籌劃建議。
(二)從投標及合同談判開始重視相關稅務條款
由于各個國家在工程承包業務方面的稅收法律不同,如果沒有詳細了解項目所在國的相關稅收法律與政策就貿然投標簽約,在現今國際承包市場殘酷競爭的情況下,將很可能賠本,甚至吃大虧。企業應“未雨綢繆”,在項目投標和合同談判中就應考慮并重視項目可能涉及的稅務問題。
對成本加成合同,一切與工程有關的稅金負擔對象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施工過程所需繳納的稅金,如合同規定由承包商繳納,則應了解稅種和稅率,并將應納稅額列入稅金及附加費和成本費用中,在投標中加以考慮,這是相當重要的。對固定造價合同,因涉及的稅種較多,稅率也不相同,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同中規定由業主負責繳納所在國的應納稅金,而承包商僅負責其本國的應納稅部分。如合同規定均由承包商納稅,則應了解清楚稅種和稅率,并將稅金計入合同價款內,并且在合同條款中一定要注明所規定交納的稅金適用的法律期限及責任,對簽訂合同后其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不應適用本合同。
(三)提高外賬工作質量,做好日常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工作
外賬是指根據項目所在國的財務會計制度、稅收政策進行的會計核算及以此為依據編制的會計報表。外賬是進行境外稅務管理的基礎,因此必須提高外賬工作的質量。境外工程項目應配備專門的財務人員負責外賬處理工作,了解項目所在國會計核算方法和各類稅收規定,選用當地允許的、正確合理的會計核算方法和制度。外賬核算制度一旦確立,一般不應隨便改變,以保持其連續性。
按照項目所在國相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是境外工程項目應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降低稅務風險、減少稅務檢查的有效途徑。
(四)做好重點稅種稅收籌劃工作
各個國家由于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所以稅制體系、稅率設置、減免稅優惠等都不盡相同。在大多數國家,涉及工程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固定資產稅、房產稅、印花稅等。企業應抓住重點稅種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等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在稅收籌劃工作別關注以下幾點:
自從2003年底提出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進行新一輪調整以來,社會各界對此議論不一。可以說從政府部門到企業單位,對出口退稅這個問題都表示了極大的關注。出口退稅問題是個熱點問題,更是個難點所在。自我國1994年財稅改革以來,出口退稅問題一直懸而未決,隨著這幾年我國外貿出口額的迅猛增加,此間的矛盾更為突出,為此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多次的調整,出口退稅率也經歷了從調低到調高再到調低的循環反復的過程,上上下下,前前后后,結果收效甚微。那么出口退稅困境的成因到底是那么呢?以下將談談筆者的一些看法。
一、出口退稅困境的形成及其現狀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購進成本中所含的稅金進行退還的政策。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從1985年實施以來,經過1994年的重大調整,使我國出口商品實現了不含稅進入國際市場銷售,這樣既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又為我國出口商品與其他國家出口商品平等競爭提供條件,這對發展我國的出口貿易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不可否認,出口退稅政策執行到今,也暴露出許多問題:下表的統計資料顯示,僅2002年我國出口額已從1999年的16160億元,增長到26948億元,年均增速為18.6%。
1999-2002年我國外貿出口、出口退稅情況表單位:億元
年度當年出口總額比上期增長%當年出口應退稅比上期增長%當年實際退稅比上期增長%歷年累計欠退稅額比上期增長%
1999161606.110665.2627.7-------438.33-------
20002063527.8140531.8810.429.11032.91135.6
2001220296.819917.91071.532.11952.9189.1
20022694822.421186.4159348.9247726.8
資料來源:2003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海關網、中國國稅總局網站及
《中國財政年鑒》。
隨著我國出口退稅規模不斷擴大,國家安排的出口退稅資金越來越捉襟見肘。來自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顯示,到2002年末,全國累計應退未退稅額高達2477億元,僅2002年新增出口退稅欠款就有750億元。可是到2003年國家財政所做的退稅預算指標加上2002年結轉的指標和下半年的追加指標卻一共只有1589億元左右,雖然在去年12月底針對出口退稅拖欠嚴重的問題,中國中央財政今年加大了出口退稅力度,追加出口退稅資金750億元人民幣,也僅僅剛剛好還清2002年以前的歷史舊賬。國家財政所分配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出口欠退稅的雪球越滾越大,對中央、對地方、對企業都帶來不同程度的困擾。
那么,造成這種困境的歷史原因是什么呢?
二、出口退稅困境的成因
(一)出口騙稅是退稅困境形成的影響因素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行政部門在出口退稅管理上確實存在漏洞,沒有建立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給出口退稅籌劃和騙稅帶來較大的空間。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仍然存在,使應退出口退稅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比如,供貨企業與外貿企業相脫節,缺乏利益聯動機制。目前許多流通企業在外貿企業與供貨企業之間充當著“說客”的角色,它們不僅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流通環節,提高了出口商品的成本,還利用轉手倒賣,虛抬價格,甚至偽造完稅憑證等手段炮制了大量騙稅案件。
再比如,海關對出口騙稅缺乏責任機制,加之檢查任務繁重等客觀原因,對貨物報關出口監控不力。目前對我國海關的考核只重其進口稅收任務的完成情況,而對出口商品管理較為松弛,出口產品的開箱檢查率只有3%左右,這就給騙稅者帶來可乘之機,或以空箱闖關,或在報關時以高退稅率的產品代替低退稅率的產品。
盡管出口退稅籌劃和騙稅的情況時有發生,但筆者認為出口騙稅不是造成我國退稅困境的主要原因,因為非法的行為對正常經濟秩序的沖擊不會是長久的,只要國家發現了問題,運用高壓的法律手段馬上就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問題,騙稅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會慢慢的消失,從我國政府打擊“走私”案例中就可以明顯的看出這一點。
(二)出口額的增長不是退稅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出口退稅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擴大我國商品的出口,出現出口額的增長是我們愿意看到的結果,可是伴隨著出口的增長,我國的出口退稅缺口也越來越大,問題出在什么地方呢?關鍵在于國稅系統的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之間缺乏責任連帶機制,造成操作環節的征退脫節。征稅部門不知道有多少已稅貨物要發生出口退稅,退稅部門不知道出口貨物實際已征了多少稅,只能就單證審單證,按規定稅率退稅,。這是目前出口退稅管理“防線”上最薄弱的一環,因為國內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以及一些地方“包稅”現象的仍有發生,造成部分出口貨物實際稅負遠遠低于名義稅負,最終導致入庫稅額大大小于應當退庫的稅額,而政府的退稅指標在沒有查清缺口來源的情況下,只能按照入庫稅額退庫,顯然,出口量越大,國家的退稅缺口也就越大。由此可見,出口額的增長只是出口退稅缺口擴大的一個誘因。
(三)出口退稅指標與出口退稅需求之間的矛盾是形成退稅困境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國應當退稅的規模是與外貿出口規模同步的,而退稅指標指定卻是人為的依據往年的基數加成制定的,并且可以依靠行政法規加以增減。而每年退稅指標增量是依賴國內入庫稅額增量的,由于國內入庫稅額增量的不到位,嚴重的制約了退稅指標的增長,而與此同時,我國的外貿出口呈現前所未有的增長,這就使出口退稅指標與出口退稅需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深,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最終造成我國目前的出口退稅困境。
問題的根源找到了,似乎只要把出口退稅的指標科學的制定,計算精確,問題就迎刃而解?答案原沒有想象的那么簡單。有些學者認為應該把出口退稅的指標與出口額掛鉤,退稅指標的增幅與出口額的增幅相同或略超一點就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指標增量去消化歷史的欠稅存量,從而解決問題。但是這里筆者認為在目前的征管水平下,我們還沒有能力完全算清這筆賬。
為什么?
稅收理論上計算出的退稅指標增幅=出口額的增幅*名義退稅率,而實際工作中,實際可以支付的退稅指標增量=出口額的增幅*實際稅收負擔率,由于我國增值稅管理水平的限制,我們還沒有辦法完全精確計算名義退稅率與實際稅收負擔率的關系,從而給我們計算出口退稅指標數值帶來麻煩。
似乎問題又一次走進了死胡同?
此時,我們不妨從一個具體的問題暫時跳出來,用社會歷史的視角重新審視一下。眾所周知,經過二十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逐步從傳統的計劃經濟社會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在轉軌過程中,經濟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思想層面的轉變筆者認為是漸進的,目前,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政策層面的問題,無不體現出這種漸進性;經濟的巨大發展和我國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決策時的不科學性之間的矛盾,已經開始制約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出口退稅指標制定的不科學只是傳統的經濟管理理念與市場經濟體制巨大沖突的具體表現之一。
因此,解決出口退稅問題首先應該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遺留的管理觀念。從東亞的發展模式來看,政府推動的出口產品主導的經濟模式對于彌補國內需求不足,吸引外資,拉動經濟快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模式切實養出了一批“龍”、“虎”,中國也在學習東亞模式,摸索自己的出口經濟政策,出口退稅,退還出口品國內流通環節所承擔的流轉稅,加強中國出口品的競爭優勢當然是我國政府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初衷,出口退稅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結果卻不進人意。
是我們的學習能力有問題嗎?
現代信息經濟學告訴我們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之所以效率低下不是因為政府缺乏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能力。而是因為政府的決策過程是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在決策時無法及時、有效的捕捉到足夠的信息來處理瞬息萬變的社會需求,因而導致決策過程的偏離;導致政策的失效,造成越管越亂的局面。從這種角度來講,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可以完全處理好經濟的計劃。同樣在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指標的決策上打算制定一套有效的理論模型去準確的匡算未來的應退的出口退稅額度,便會走上計劃經濟管理思想的老路上去,這顯然不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問題的有效思路。正確的思路是一、加強我國出口退稅的信息化建設,國家應繼續完善金稅工程、金關工程,首先應使各個部門的信息彼此相同,在制定政策之前充分的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二、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稅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與制定。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規范的出口退稅法律,立法上急需健全。我國歷年來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都是由國務院的行政法律、法規推動的,,見下表:
1995--2003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情況
時間政策調整
1995年10月6日國發[1995]29號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0號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的規定
1998年2月12日財稅字[1998]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國稅明電[1999]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財稅字[1999]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財稅字〔1999〕2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財稅[2003]2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
參考文獻
[1]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M]商務印書館,1961
[2]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M]華夏出版社,1999
[3]陳共主編財政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一、稅收策劃的必要性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環境也在不斷完善。經濟全球化促使現代企業需要通過內部調整來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礦業企業的效益是投資者的最終目的。為實現企業降低成本,提高價格優勢,稅收籌劃是重要手段之一。
(1)通過稅收籌劃,利用國家稅務法律,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合理安排經營項目和規模。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實現法律允許下的不納稅或者少納稅,有助于企業是實現利潤最大化。
(2)稅收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它是組成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財務管理水平。
(3)礦業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是企業自身的經濟行為得到規范,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4)稅收籌劃可以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提升產品的價格優勢,有利于企業的國外競爭和境外項目的投資。所以稅收籌劃在礦業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加強稅收籌劃管理的基本思路
礦業貿易企業自身所具有的特點,以及所處行業、環境的特點,決定了其納稅籌劃和其他企業具有一定的差異,對礦業貿易企業的稅收籌劃需具有一個全面、準確的認識。礦產品貿易企業不是單純的國內企業,其納稅籌劃不但要考慮到國內納稅環境,還需要考慮境外投資項目的納稅環境,以及進出口的納稅環境。納稅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對稅收成本的規劃,所以在進行稅收策劃管理時需結合企業的價值目標,善于抓住關鍵環節和重要因素進行籌劃。
針對礦業貿易企業的行業特點,稅收籌劃需內外齊抓共管。礦業貿易企業在制定納稅籌劃時應按照以下五點進行:一是減小課稅基礎;二是適應較低稅率;三是延緩納稅期限;四是合理歸屬所得年稅;五是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三、礦產品貿易企業稅收籌劃管理的技術
企業所屬行業及自身特點不同,所采取的稅收籌劃方法或者技術組合不盡相同。總體來說,礦業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技術主要是以下幾種:免稅技術;減稅技術;稅率差異技術;分割技術;扣除技術;抵免技術;退稅技術;延期納稅技術。
貿易企業在正常的稅收籌劃管理中,往往不止使用一項技術,企業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技術組合使用。不同納稅籌劃技術針對不同的企業和環境會產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礦產貿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考慮其與企業價值創造的相互影響。
四、通過轉移定價給企業創造價值
定價轉移是外貿企業最常用的一種降低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手段,它的原理是通過內部交易,制定一個內部價格,這種內部價格不同意市場競爭條件下的定價機制。定價轉移是貿易企業進行跨國投資經營實現全球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定價轉移產生的主觀原因是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客觀原因是為了適應各國之間不同的稅收制度。
(一)減輕所得稅
礦業貿易企業的全球性質,決定了其會同時處于多個不同的稅收環境之下,不同國度的稅收制度和所得稅稅率是不同的。企業利用價格轉移將高稅率國的子公司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國的子公司,從而減少所得稅,增加企業的總體價值。通過不同稅率國子公司之間的價格轉移能夠實現企業繳納所得稅的總值最小化。運用價格轉移,降低所得稅的另一種方式,是通過“避稅港”。這種低稅區或者免稅區對企業的所得稅要求很低,企業運用技術手段把利潤轉移到設在這些低稅或免稅區的控股公司,可以給企業獲得大量的所得稅減免優惠效益。
(二)減輕關稅
關稅多為從價計征的比例稅率,貿易企業通過制定較低的內部價可以降低過關的報價,從而減少應納的關稅。全球范圍內存在許多經濟組織或者經濟同盟,多數都有關稅的優惠制度。比如歐盟自由貿易區規定,如果商品在貿易區之內產生時,商品在進行自由貿易時不需用繳納關稅。如果商品實在貿易區之外產生時,商品在成員國之間轉移需要繳納關稅。所以轉移價格是實現商品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結束語
稅收籌劃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管理活動,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稅收籌劃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可和接受,稅收籌劃理論需要包括企業和稅后部門等在內的多個方面的共同配合。單就企業而言,稅收籌劃管理活動就貫穿與整個企業的各個部門。另外不同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也不盡相同,所以在企業制定稅收籌劃時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成功企業的做法,需要根據主觀和客觀的條件進行全面了解,然后才能制定出最適合自身的稅收籌劃策略。
從企業和稅收籌劃的發展趨勢上來看,企業自身的納稅意識、籌劃意識不斷加強,相應的從業人員的素質也在不斷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也會日趨成熟。另外隨著經濟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各國稅制體系也會日臻完善,為企業提供的稅收大環境也會越來越成熟,大量成熟會計師和稅務師的成長也會直接推動稅收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鄧力平,曲曉輝.稅收國際協調與會計準則全球趨同關系之辨析[J].會計研究.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