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5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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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罪所侵犯的對象包括著作、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我市公安經偵部門近幾年所偵辦的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上。從辦案實踐來看,當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姑息縱容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嚴重危及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但是,當前多數企業對“什么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在經濟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請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等問題還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相當薄弱。如我市企業的主流是民營企業,而其管理方式多為沿襲創業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盡管近年來在樹立企業現代管理意識,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對于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無形的資產方面認識不到位,措施相當乏力,有的企業鋌而走險,或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或假冒他人商標;有的企業苦心經營的名牌商標或域名被他人搶注、或商標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當嚴重。特別是有些企業、人員還存在錯誤認識,認為侵權假冒能創造效益,“繁榮”地方經濟,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異地企業或涉外企業的知識產權,是在束縛本地企業的發展,或者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僅僅是為了國際關系,進行外交斗爭的需要。由于認識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導致了大量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
(二)刑事法條過于原則抽象,司法實踐適用困難
目前,我國制定和出臺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以及相關解釋性規定還是比較詳盡,但由于歷史傳統和現實經濟發展的局限性,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還存在許多漏洞,尤其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條款規定過于原則抽象、籠統簡單,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難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知識產權措施的落實。比如,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追訴標準要求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應予追訴,但往往在實際辦案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很難統計或者難于取證。又如,由于認識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往往簡單適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法律條文,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刑事保護。此外,在去年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過程中,由于對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術語及其證據規格認識存在分歧,造成在認定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額”難以統一,出現了“‘標價’、‘市場中間價格’的認定是以刑事執法部門獲取的證據來認定,還是必須以價格認證部門的鑒定為準?”、“侵權產品制造者陳列廳等地方的陳列品標價能否直接作為定案的標價?”、“‘市場中間價格’牽涉到生產經營的多個環節,各個環節的市場價格不同,甚至相差懸殊,實際委托評估操作困難,如何認定?”等問題,歧義較大。
(三)犯罪智能化、專業化趨勢明顯,執法辦案難度不斷加大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隱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樣,打擊難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現的利用網絡侵犯商業秘密、侵犯新型科技產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正在向專業化明顯、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態發展,傳統偵破工作面臨著嚴峻挑戰。反觀我們的執法辦案水平,普遍存在辦案人員專業知識膚淺、辦案經驗匱乏,地方保護主義等干擾因素較多,偵辦知識產權違法犯罪水平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標權的違法犯罪活動中,違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設帳冊、不出具票據和現金交易、異地結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機關發現難、取證難、抓捕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打擊的力度、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暢,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不緊,嚴重影響打擊效能
從辦案實踐看,公安機關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渠道不暢通,存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立案情況與實際犯罪的發生情況不相協調的狀況,接報、偵辦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獎勵機制不健全,舉報人不愿意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制裁門檻相對高,被侵權人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因對鑒定、估值等執法證據的認識不同,行政執法單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執法機關雙方工
作側重點不同,對案件處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時溝通,貽誤了破案的最佳時機。比如公安部門在接到工商部門移送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件時,由于雙方對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理解不同。因此對于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和標識的鑒定和涉案物品的估價等應由哪個部門進行鑒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辦案時間的延誤,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調查時的說法,或隱匿相關罪證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門很難獲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大大增加了案件偵辦難度。諸如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效能。二、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對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傳力度,深化思想認識,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未來世界的競爭將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在經濟迅猛發展的現代社會,保護知識產權既是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競爭秩序有序發展的需要,也是保護科學文明、激勵創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護馳名企業著名商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刑法手段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是加強我國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的基本規則和環境條件,也是我國開展外交斗爭工作的需要;不僅是我國當前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我國在國際上的國際形象的實際需要,也是履行國際條約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要把宣傳工作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在加強宣傳的廣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級政府、廣大企事業單位、社會大眾都能了解、掌握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懂得如何申請和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及時宣傳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打擊處理情況,并選擇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報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公共場所接受群眾咨詢、舉報,解答有關問題,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社會知情面、群眾參與度。其次,要深入企事業單位,宣傳法律法規,以案說法,加強教育,主動協助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健全管理體制,完善防范機制,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業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為承擔刑事執法職能的司法機關要從長遠和維護法制、國家聲譽、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改革開放的戰略高度,正確認識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工作的現實意義,認真履行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工作職責,不斷拓寬工作思路,大力強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嚴處各種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活動,并長抓不懈,切實提高保護知識產權水平,為國家的知識產權競爭戰略發揮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舉,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
目前,我國采用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一方面,企業或權利人可以依據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民事法律,對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強制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刑事保護,對情節嚴重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此外,各地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連接政府和企業的橋梁作用,幫助企業協商解決專利等糾紛,通過行業協會自律機制,規范企業的知識產權行為,從而促進政府監管、企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法律體系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經驗不足,出現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滯后和不完善問題,削弱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因此,大力加強法制建設,盡快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相適應的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體系已刻不容緩。一要針對刑事立法上籠統簡單的條款進行修訂和完善,便于能夠準確、統一認定該類犯罪的主客觀要件,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不一的現狀,真正體現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二要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特別是按照世貿組織協議的要求,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大力加強刑事法律實體法和程序法適用方面的解釋工作。諸如犯罪客觀要件的具體量刑情節、知識產權法律詞語的內涵和外延范圍、如何保證知識產權權益人受到侵害時的刑事訴權以及立案的標準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工作,使之明確具體,易于實踐操作,以彌補立法過于原則的不足;三要將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予以廢除,修改與世貿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以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實際需要,抓緊制定一些保護我們知識產權權利的法律法規,以切實保護好我們自己的權益,促進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健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主辦方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
第八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九條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二)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舉辦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展會,由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管理部門應當自批準或者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展會的名稱、時間、地點、展出面積、主辦方的基本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由非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的承辦方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將舉辦展會的有關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主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投訴機構可以由主辦方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主辦方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指導。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資料,包括投訴人名稱、住所、被投訴人名稱及展位號碼。投訴人委托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涉嫌侵權參展項目的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和必要說明。
(三)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對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的決定。
第十六條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參展方應當遵守與主辦方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條款,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配合主辦方解決糾紛。
第十八條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
(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
(五)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九條展會期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在當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不能達成一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主辦方和參展方應當接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主辦方應當妥善保存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并在展會結束后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四)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主辦方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通報展會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主辦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主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會知識產權作為一些展覽會項目,特別是一些品牌會展項目的所有者,國內展會組展商最為關心的是展會項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關于展會的題目和內容不斷地、經常地發生重復、雷同的問題。在他們看來,形成品牌的展會和已經成型的展會都應當算做擁有展會創意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光有對展會會標的注冊不夠,還應對展會的名稱進行保護。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知識產權強縣為宗旨,以構建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為基礎,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提高大眾知識產權素養為中心,以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與科技、經濟工作的結合,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群和產業群為主攻目標,促進全市知識產權能力的全面提升,為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建設創新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加強政府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指導,確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在我市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構建完善、高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促進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圍繞創新體系建設,加快知識產權的產業化進程,著力培育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執法協作機制,增強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力爭通過三年的建設,使我市“知識產權強縣”工程建設位居市首位,進入全省“十強縣市,爭取納入全國“知識產權強縣”工程建設提名。
(二)具體目標
1.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發展扶持政策。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省知識產權強縣工程實施方案》,緊緊圍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設創新型”主題,積極開展基層調研工作,在已制定的《市關于加強專利工作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出臺關于加強鄉鎮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關意見,強化鄉鎮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績效考評,以此推動全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全面發展。
2.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創造能力。-2012年,全市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年均遞增20%,其中發明專利遞增30%以上,國外專利申請有明顯增長;每10萬人專利申請數和授權數分別達到60件和50件以上。
3.不斷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建設。積極引導、推動、扶持一批專利技術產業化的企業,不斷提高企業專利技術轉化率,重點支持電力與電子、光機電一體化、精密機械、鋼鐵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制藥、船舶修造等7項領域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5-6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依靠專利技術實現產品產值上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試點)企業15家,新增各級示范(試點)企業10家以上,其中新增省級示范企業2家以上。知識產權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不斷提升。
4.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積極主動開展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及時調處知識產權糾紛,查處假冒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凈化本區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依法維護和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明顯加大,侵權盜版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5.不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報道和培訓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開展“知識產權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加大知識產權工作的宣傳力度。
6.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管理,積極籌建一個集知識產權申報、注冊、咨詢、轉讓、法律、信息等服務于一體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中心;建立行業知識產權聯盟,支持和引導行業開展維權活動;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預警機制,增強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健全知識產權組織管理機構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領導機構。調整充實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加強鄉(鎮)知識產權建設,在條件成熟的鄉(鎮),以科委、工商、文化等部門為主要力量,創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形成有利于經濟、科技發展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
2.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和發展知識產權(專利)、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全市新增1家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爭取市知識產權局的支持,籌建市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中心。
3.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設。借助市知識產權局掛牌成立的有利時機,構建知識產權工作機制,指導各級專利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重點行業骨干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設。
(二)完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
1.強化政策引導。積極研究、制定和完善在科技、經貿、教育、人事等領域鼓勵發明創造、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將知識產權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戰略框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在全市政策體系中的比重,建立完善《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獎勵實施辦法》。
2.完善激勵機制。按照《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要制定和落實有利于專利獎酬兌現和專利參與收益分配的激勵措施,把發明創造與職工晉級、職稱評定相掛鉤。政府要引導和指導企業做好對發明創新完成人的獎勵工作,激發企業職工技術創新活力。
(三)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建設
1.加大知識產權示范(試點)培育力度。按照國家、省、市和我市有關管理辦法,引導企業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技術開發、產品研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以及企業經營戰略與決策的各個環節;指導企業運用專利與商標、標準相結合的知識產權立體保護戰略,形成一批以企業自主專利技術為核心的行業和國家標準。在燦坤實業、欣宇科技、多棱集團、三實電器、福貞制罐、貝特利生物等基礎較好的規模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建立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從而逐步引導全市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技術開發和產業化。
2.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知識產權化。充分利用國家、省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鼓勵支持企業擁有國外知識產權,增強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和技術的出口創匯能力。
3.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設立專項資金,扶持重點專利項目建設,積極培育優秀專利的成果轉化,推動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
(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1.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力度。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構和制度,嚴厲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及時調處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2.加強重點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推行知識產權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報告制度;支持和指導電力、電子、光機電一體化、鋼鐵制造、石油化工、精密機械、船舶修造、食品加工等高新產業以及高優農業、優良社科行業協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保護等活動,積極引導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打擊侵犯核心關鍵技術專利權和重復性、群體性專利侵權行為的專利執法專項行動;開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在推進行政部門使用正版軟件基礎上,促進企事業單位廣泛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遏制侵權盜版行為,逐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化管理水平。
3.加強重要環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快速通道,加強科技、工商、文化、質監和外經貿等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出口加工企業的監管,幫助企業加強自律和完善內部管理,增強對侵權活動的防范能力。
(五)強化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
1.加強普法工作。將《專利法》、《商標法》、《著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列入全市普法內容,抓好“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和“科技、人才宣傳周”、“科普宣傳日”等重要活動,利用各種科普載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活動,全面增強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保護能力,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2.積極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行政機關干部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知識產權培訓工作,把知識產權知識納入各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列入市委黨校教學內容,列入公務員培訓的學習內容,列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內容。
3.加大媒體宣傳力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知識產權知識普及教育工作。利用電視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開設知識產權知識宣傳專欄或專題節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公安、文化、工商、質監等相關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定期開展考核。將知識產權工作列為自主創新工作的重點,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將實施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責任部門、鄉(鎮),定期進行考核。將知識產權工作列入對鄉(鎮)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專題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對實施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1.1中醫藥從業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處方泄密普遍首先,中醫藥界普遍缺乏主動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意識。很多中醫藥人員善良地本著“濟世為懷”的中醫傳統心態,在學習交流過程中,將藥方、藥味組成、劑量講得一清二楚,無意中造成了處方泄密。其次,由于中醫藥從業人員處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缺乏,加之我國科研體制不健全沒有嚴格的保密制度約束,使得科研人員在科研成果、時對成果是否得到保護,是否因保護不當而泄密意識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豐富知識產權的臨床經驗、有效方藥等,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無償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再次,由于缺乏必要的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一些中醫藥企業急功近利,在一些所謂的“招商引資”中,存在著將一些流傳已久的中醫藥處方潛在價值低估或無償提供等現象。
1.2傳統中醫藥處方保護方式單一,導致處方流失嚴重由于中醫藥學的發展歷史悠久,體系龐雜,許多有關疾病治療的復方、單方、驗方等,特別是民族民間醫藥知識,主要采用口傳心授,師徒傳教等方式代代傳授下來,致使民間大量在臨床中行之有效的秘方、偏方,至今仍以非處方、草藥形態流傳。加之傳統傳承觀念影響,一些尚存于世的名老中醫對于自己經過長期臨床總結出來的、療效卓著的驗方秘而不宣,只通過家傳的方式流傳。這樣單一的保護模式不僅極其容易導致處方因所有人意外身故等突發原因失傳也極容易因所有人外流而流失海外。同時這種模式也給外商搜羅研究、甚至搶先申報專利以可趁之機。一段時期以來,盡管國家也投入了大量資金,用于中醫古籍的發掘、整理和保護,中醫藥單方、驗方和秘方收集整理研究開發,但由于體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收效有限,更談不上對這些處方的法律保護。
2制度建設不完善,缺少針對性保護制度是影響中醫藥處方保護的外部因素
2.1現有法律對中醫藥處方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中醫藥處方侵權違法現象嚴重我國目前對傳統中醫藥的保護主要通過專利法、著作權、商標法、商業秘密和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幾個方面。“對于中醫藥這個特殊產業,《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并未做出詳盡細致的規定,1992年《專利法》修訂版中只簡單地將‘藥品’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其中并未包括中藥藥材及飲片;對中藥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科學內涵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尚沒有對中藥知識產權可能包含的內容、標準的具體界定[1]。”這樣的狀況不僅導致在中醫藥生產領域中,無償仿制、移植他人名優產品的現象突出,更導致法律監管無力的尷尬局面。大量仿制或改劑型中藥的出現,直接打擊了企業原創性中藥研發的積極性,也加大了企業自主保護處方的壓力,而法律監管的無力更挫傷了企業自主保護的信心,縱容了違法仿冒者的欲望。而這樣一種對中醫藥處方保護不力的現實,不僅僅是導致處方的流失,更嚴重的是導致我國中藥行業陷入品種創新少、質量差、競爭力弱的局面,嚴重阻礙了我國中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
2.2中醫藥發展的特點與現有保護制度對接困難,導致中醫藥處方保護存在盲點與現代科學知識相比,中醫藥創造、保存具有其獨特的模式,而目前我國對中醫藥處方的保護,雖然可以借助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執業醫師法等相關的個別法律制度或規定,但這些法律不是為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而制定的,無論從制度設計還是具體規定,都難以充分保護中醫藥的傳承和發展。首先,中醫藥創造或流傳的年代比較久遠,往往多個區域或民族可能擁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中醫藥知識,這就使得處方保護中權利主體很難確定。其次,保護與傳承有著內在的矛盾,更多的傳統保護習慣是保密,致使中醫藥處方中絕大多數為祖傳秘方,口傳心授,無物質載體,無成套的體系和標準。這不僅給收集整理增加了難度,也使得中醫藥處方在運用現有的需要提供嚴格標準才能開展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專利保護時很難象西藥一樣做到化學結構式具體,專利保護范圍明確,技術特征容易劃分。因此,業內專家認為:“由于醫藥方劑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患者和醫生所必須了解的。并且如果把炮制及方劑秘密公開,正中某些窺視者下懷,將對民族醫藥研究和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對于公開什么、不公開什么,應由業內專家作出,而不是按照西醫藥的結構成分理論將之公開化[2]。”再次,中醫藥處方的一大特色就是使用復方,傳統與現代的中成藥大部分都是由多味藥組成的復方,有的甚至達十數味之多,這類處方的保護不僅涉及處方中的藥物、劑量、用法,還牽涉藥物品種、藥物炮制方式等因素。而現階段所具有的分析和檢測技術手段對于中醫藥復方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有些力所難及。這種侵權認定的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使得中藥專利權人對他人提出侵權指控時,由于無法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對比,從而無法證明他人是否侵權,自然難以保護自己的權利。有學者認為:由于增加或者減少一味中藥就可能影響其總體藥效,而增減藥味又不侵權,所以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實際上保護不了中藥復方[3]。
2.3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不能適應中醫藥處方保護的需要我國現有知識產權的基礎構架來源于國際社會已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而眾所周知,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規則基本上是由發達國家制訂的,其保護客體的構成要件主要是針對現代工業技術而設立,并未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對包括中醫藥處方在內的傳統知識基本上是不能適應的。國際上早已有人提出現代西方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窮國的毒藥”、“富國的糧食”。綜上所述,中醫藥處方的保護不是行業內部簡單整改就能完成的,它既需要中醫藥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從認識到行為的調整,更需要國家從國內、國際制度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3對策
3.1全面收集傳統中醫藥處方,建立數據資源為保護中醫藥處方打好基礎建立專項機構收集整理散落民間的各類中醫藥處方。可以借助現有的中醫藥機構,包括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中醫藥研究機構等開展處方的收集、記錄、歸檔,同時對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的處方包括各類古方、時方進行收集歸檔,并將一些已建設完成的專項數據庫進行整合,如我國知識產權局已建立的中藥專利數據庫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關于傳統醫藥的體系完整的國家級專門數據庫,這一數據庫將使得全世界的專利管理部門都能夠查找和審查專利是否已經普遍應用過或是否存在在先權利,從而避免為一些專利重復頒發許可,也可以避免生物研究方面可能發生的剽竊。
3.2引導、提高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主動防止流失針對中醫藥處方保護中普遍存在的“無意泄露”現象,首先必須通過對各個層次的人員開展多樣化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宣傳,使人們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的重要價值,使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其次,重點培養一部分專門人才,使之通曉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利于中藥開發、產品宣傳、專利申請等專業工作的開展。
3.3完善法律法規,攻克中醫藥處方保護法律盲點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一直不能取得實質性的進步,立法滯后是一個重要障礙,在中醫藥處方的保護上同樣亟待解決。筆者認為,首先應對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比如通過立法明確中醫藥處方的權利主體;其次,強調中醫藥處方權利主體控制處方運用的權利,從法律上否定非權利人對中醫藥處方隨意、自由進行商業化利用的資格和權力;再次,創建一個獨立的,簡便可行,適合中醫藥處方注冊、專利申請的體系,或者有針對性的為中醫藥處方設計一些小型專利項目,完善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滿足中醫藥處方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在此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多學科、多部門的合作,尤其應邀請中醫藥專家參與其中。更有專家認為:加大在國內保護中醫藥的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熟悉這方面的國際游戲規則,對侵害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案件堅決訴諸國際法律訴訟程序。同時,必須打破地區、單位、學派之間的門戶之見和界限[4]。
3.4健全組織機構
為了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日本專門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總部,由首相擔任戰略總部的部長,戰略總部的成員為內閣所有的大臣,此外還專門聘請10位著名的企業家、大學教授和律師作為戰略總部的成員。
知識產權戰略總部下設知識產權戰略事務局。知識產權事務局由25名成員組成,其中17名來自各部門,6名來自產業部門,2名來自大學,主要工作是制定年度“知識產權推進計劃”。事務局還設有研究小組,對“推進計劃”提出咨詢意見。知識產權事務局每年6月出臺當年的“推進計劃”,各相關部門按“推進計劃”的要求落實本部門的相關工作。其中經濟產業省負責落實《專利法》和《商標法》的相關工作;文部科學省負責《著作權法》的相關工作:農林水產省負責《種苗法》的相關工作。企業和大學也按照“推進計劃”開展各自的工作。
知識產權事務局下設3個專門調查會,負責對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調查的情況提出新的課題,為制定下一年度的推進計劃提出對策建議。其中知識產權強化競爭力專門調查會負責調查研究有關知識產權強化競爭力的課題;日本品牌調查會負責調查研究有關日本品牌振興的課題;數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制度專門調查會負責調查研究針對近年來數字技術發展和網絡化普及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課題和對策。
二、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方針和主要內容
日本在制定年度知識產權推進計劃的同時還制定中長期推進計劃,提出階段性目標、工作方針和主要措施。從2003年起至2009年,先后推出了三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
2003年制定的第一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首次提出了實現知識產權立國的目標,并提出知識創造循環活性化的工作方針。主要措施有:設置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置大學知識產權本部;制定專利審查加速法,修改職務發明的規定;新設關于泄露商業秘密的處罰規定;制定數字內容產業促進法;制定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綜合戰略。
2006年制定的第二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提出的目標是實現世界最先端的知識產權立國。重點項目是:深入各地支援中小風險企業;推動大學內部的知識產權創造和產學協作;改革申請制度,加速專利審查;振興日本品牌;確保和培養知識產權人才。主要措施是: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定國際標準綜合戰略;引入地區團體商標制度;設置“知識產權避難所”;啟動專利論文信息檢索系統:5年內錄用490名任期制審查官;著手修改著作權法。
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與前兩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突出“知識產權保護”不同,突出的是“擴大和推進運用知識創造的循環”,并正式引進政策評估循環制度。目標是強化知識產權的國際競爭力。基本方針是強化和促進創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強化全球性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軟實力產業的成長戰略;確保知識產權的安定性和可預見性;構建針對用戶需求的知識產權體系。主要措施有:綜合評估專利制度的未來方向;大學知識產權本部和TLO的清理和專業化;解決權力濫用的問題:強化知識產權的高層外交;完成防止仿冒盜版商品擴散條約;完善數字內容的交易環境;研究審查運用外部智力資源的方法。
三、日本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最新動態
2009年,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外部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隨著技術創新、市場變化、規模的飛躍性擴大,以及數字化、網絡化技術運用的快速發展,促使獲得革新的基本專利迅速有效地實用化,并投入世界市場的做法在世界上日益普遍。與此同時,二戰后最大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些都給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課題。
根據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識產權推進計劃,近期要重點研究解決的有三個課題:一是獲得革新的基本專利運用開放型創新迅速實用化的能力還比較薄弱。與歐洲的一些國家相比,日本來自國外的創新開發經費所占比重相對較低,英國國外來源的創新開發經費所占比重為17.2%,法國為8.83%,德國為2.47%,而日本僅為0.32%;其中大學自國外來源的創新開發經費所占比重英國為8.15%,法國為2.67%,德國為3.18%,日本為0.02%。二是在海外的知識產權保護活動落后。與美國和歐洲相比,日本在國外申請專利的比重較低。2007年,日本專利申請人中,在國內申請的占總數的76%,向國外申請(全球申請的)占24%;該兩項數據美國為49%和51%:歐洲為38%和62%。三是尚未發揮軟實力產業的潛在成長力。與美國相比這方面的差距也比較大,2008年日本國內數字內容市場收入約為14萬億日元,美國約為50萬億日元;海外收入日本約為6010億日元,美國約為8.5萬億日元;日本的海外收入約為國內數字內容市場收入的4.3%,美國該數據約為17%。
針對這三個課題,近期要重點做好的工作:一是促進創新。修改先端醫療領域的專利對象,將顯著減輕副作用的新用法、用量的醫藥追加為專利對象。強化綜合制作的機能,完善產業革新機構的制度,改善加速大學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強化革新的知識產權創造基礎和后援機制。完善針對開放型創新的知識產權環境,處理權利濫用問題,采取促進專利使用許可的措施。二是強化全球化知識產權戰略。加強構建世界知識產權體系的工作,積極擴大專利申請高速公路的網絡;強化仿冒品和盜版對策,盡早締結防止仿冒品和盜版擴散條約,強化對發生侵害的國家、地區的推動工作;強化對中小企業海外業務的支援,強化從獲得權利到開拓銷售渠道及仿冒品對策的一系列支援。三是將軟實力產業作為戰略產業推動其發展。振興軟實力產業,構建數字網絡的交易支援系統,為文化資源建立檔案、建立媒體藝術的國際傳播中心、完善年輕創作人才的創作環境。強化對海外開拓的支援,創設數字網絡的海外開拓基金,強化數字網絡節等向海外傳播的活動。強化對數字網絡時代的對應,迅速增加限制權利的一般性規定,通過合同規定等促進流通,強化對網絡上侵權產品流通的對策。
四、日本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及啟示
日本雖然與我國的國情不同,但其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成功經驗對我們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一)高度重視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政府高度重視相
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目前,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知識產權基本法》為基礎,輔之以《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版權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以及《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反壟斷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體系。其中《商標法》、《專利法》等專門性法律與《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反壟斷法》互為補充,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兩道防線。此外還重視研究新問題、新動向,及時修改和完善法律,日本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修改非常頻繁,有的法律甚至每年都進行修改,從而提高了法律的應用性、時效性和操作性。日本及時修訂完善法律的做法,對于我國法律修改滯后的問題有著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大力推進世界知識產權戰略
面對日益增加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日本堅持把推進世界知識產權戰略擺在重要地位。一是重視知識產權法律與國際相關法律接軌,力求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條約規定的一致性。當國內法律與國際條約出現矛盾時。日本的法院也會運用判例盡量使其與國際條約相一致。二是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一方面大力加強國際標準化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化規則。三是大力支持企業在海外的專利申請,近年來日本企業在海外的專利申請量大幅度提高。四是探索尋求通過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推進國際間對假冒產品和盜版的打擊。目前日本正尋求與美國、歐盟等對知識產權保護關注程度較高的國家開展討論,并爭取在2010年內締結《防止仿冒品?盜版擴散條約》(ACTA)。日本的這些做法將會對我國的相關工作產生影響。加強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將是我們急需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三)積極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服務作用
日本的知識產權與中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執法有著較大區別,日本側重于引導和服務。例如,經濟產業省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過程中,經過調查研究,制定《保護商業秘密指南》、《中小企業知識資產經營手冊》、《中小企業知識資產經營實踐指南》等文件,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進行指導和服務。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許多企業都設置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機構或配備專業人員,將保護知識產權工作貫穿于產品研發和營銷的全過程,以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政府這種服務的理念和做法與我們推行的行政指導有著相似之處,在我們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企業提高知識產權運用、管理、保護能力時可供參考。
(四)注重工作措施的實效性
目前,我國雖然在會展知識產權保護上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較弱,不能滿足國際經濟一體化形勢發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驅動、監管不嚴等原因,在我國各類展覽會中,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依然不少,在侵權現象較為嚴重的時期,許多國際大型展會拒絕中國企業參加,比如瑞士巴塞爾鐘表展、德國科隆電氣展以及美國部分家具展覽等,這說明我國在會展知識產權保護上仍存在很多問題。
⒈克隆展會屢見不鮮
展覽業本身具有創意、多樣化、體現個性化、立意新穎等特點,屬于智力成果,相關內容也應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當前相當多辦展公司剽竊其他機構或辦展公司開發的展覽項目的名稱、LOGO和定位,這種情況是重復辦展的直接表現,每年全國要舉行的各類展覽多達3000多個,很多有名氣、效果好的展會經常會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區名字改換一下就盜用過去。對于大多數參展商和參觀者來說,很難通過展覽名稱進行辨別,因為這些展覽會的中外文名稱幾乎相同。定位、內容、市場、題目完全一致的展會在全國泛濫。
以“廣告四新展”為例,國際廣告四新展是由中國電子國際展覽廣告有限公司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廣告協會于1994年在北京創辦的,可是到目前為止,在全國已經有近40個左右相同主題或類似的展覽在四新展舉辦前后上演“模仿秀”。這其實是國內重復辦展的一個縮影。然而,國家主管部門缺乏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和相應法規,對展會名稱的侵權尚處于無奈的境地,導致出現克隆展會、題目雷同。目前我國只能對展覽會會標注冊,在對展覽會名稱的保護方面還沒有妥善的處理辦法,這是造成重復辦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沒有資質認證、評估系統和服務標準,缺少協調功能和自律機制,造成無序競爭、資源分散。同時,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權威統計。由于信息不對稱,誤導一批投資者迷惑于會展經濟熱,盲目投資,急功近利。盡管一些大型展覽會無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會三年前就已經進行商標注冊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況。比如,一些機構在沒有得到授權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運用科博會的名義舉辦其他活動。事后雖然訴諸相關部門,但是侵權行為已經發生,已經給科博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⒉展位設計被模仿時有發生
這種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參展商拷貝其他參展商的展臺設計,略加修改成為自己的展臺;第二種情況較為復雜,涉及了又一利益主體展臺設計搭建商,參展商以種種借口不讓他們的方案中標,然后卻又轉手將扣留下來的設計圖紙或方案提交給第三方抄襲使用或略有改動使用或者參展商在使用展臺設計搭建商的設計圖紙或方案后而不支付設計費用。
⒊展會期間專利和商標侵權是會展知識產權問題重災區
①商標侵權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之間的制造差別,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經申請注冊后,所有權人也享有排他的專用權,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然而商標侵權行為在展會中相當常見,尤其是模仿國際知名品牌商標在展會上更是屢見不鮮。
②專利侵權
專利的特點是具有專有性。專利經過法定程序獲得后,即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即構成侵權。展會上的專利侵權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展品被仿冒和新產品被搶先申請專利等形式。
外貿大省浙江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頻繁遭遇跨國知識產權訴訟。要,先取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調研后發現,跨國知識產權糾紛的絕大部分證據竟來源于國際性產品會展。在35件知識產權訴訟中,有11起案件的原告據以的證據均來源于在當地國家舉辦的國際性產品展覽會上,我國企業展示的樣品、產品目錄和廣告宣傳冊等,這類案件占涉訴案件的31.43%。國內一些企業竟然將侵權產品堂而皇之在國外展覽會進行展出,如在德國法蘭克福照明和建筑展覽會上,德國ABB施托茨接觸元件有限公司從展覽會上收集了浙江省溫州4家參展企業的侵權證據后,當即向布倫瑞克地方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法院在展覽期間即頒發了臨時禁令,給中國其他參展企業形象造成重大影響。國外企業頗費苦心地從國際會展上收集證據,比較典型地反映了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仍然十分淡薄。另一方面,雖然有些參展企業對知識產權這一問題較重視,但是由于本身對于知識產權這一領域的專業知識不夠了解,以至于無意間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另外,參展商素質良莠不齊,這也造成展覽會無法從根本上杜絕侵犯他人展品的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等侵權行為的發生。
⒋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力度不夠
由于各有關部門職責不同、行使職權的法律法規依據不同,加上部分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欠缺,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不夠,造成處罰力度各有差異,一些企業的違法行為雖然多次被相關部門查獲,但仍然沒有受到有力的打擊。此外,知識產權查處中,總體仍然是單個部門執法多、聯合執法少,并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尚未很有效地形成執法合力,也影響了打擊力度。
例如:深圳市峽電實業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屆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上,發現在廣交會上參展的兩企業的展臺上,擺放了涉嫌侵犯峽電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便按照廣交會《第93屆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手冊》上的指引,來到大會投訴站對涉嫌侵權廠商進行投訴,在填寫了規定格式的《提請投訴書》后,還向投訴站提供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并交納確權檢索費后,投訴站對涉嫌侵權的參展商的涉嫌侵權產品進行了先暫扣后放行的處理,無論是暫扣或放行都沒有給投訴方峽電公司一個書面的說法,峽電公司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告到了天河區法院。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一審判決,以原告向投訴站投訴不能視為向廣州知識產權局遞交了投訴請求書為由駁回了峽電公司的訴訟請求。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展會投訴站與知識產權局之間的職責權利的分工并不明確,很明顯廣州知識產權局沒有履行其職責,對涉嫌侵犯峽電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公司未做出處理和責罰,使峽電公司蒙受損失。盡管此案例是發生在第93屆廣交會上,但是到目前為止,本地區各執法機關之間對于職責和責任互相推諉,跨地區的執法部門缺乏合作,地方保護嚴重的情況依然存在。
二、加強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路
自從2006年3月1日,《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正式實施以來,知識產權的保護正逐漸貫徹落實,但是目前存在的問題依然阻撓著中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對加快知識產權在會展業深入的進程至關重要。
⒈會展主體
建立相應的會展期間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如會展主辦方應指派熟悉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會展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展會主辦方應在招展時制作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目錄,將上屆展會受到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按類別編印成冊公布,分發到每個欲參展方;規定會展前一個申報時間段,要求參展方向會展主辦方提供其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所有知識產權狀態的資料,拒絕提供資料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規定會展的另一個時間段,要求會展主辦方完成對參展方的知識產權狀態資料的審查,及時反饋結果給參展商,對不合格資料允許參展方補充,對確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拒絕其參展;同時把本屆已備案的知識產權產品的資料匯編成冊分別發放給參展商,使其互相監督,鼓勵舉報;展會主辦方與參展方簽定參展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方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備好有關參展物品的知識產權有效證明文件以備檢查,承諾其所有展出的展品、包裝、宣傳品等與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如有違反,應立即無條件將涉嫌侵權展品撤離展會,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威懾和阻卻侵權行為;會展后,對查證屬實的侵權人的信息及時匯總到有關部門,由會展行業協會通報做出懲戒。
⒉參展企業
展會期間的展品知識產權問題會被廣為關注,這與我國各行業對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有很大的關系。參展商是各行業的代表,這也可以反應我國各行業對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的薄弱。企業除了重視知識產權的學習和管理,做到自律外,還應避免在展覽會期間無意間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①對展出的新品進行專利檢索。無論是歷史上還是現實中,都有不少這樣的事例發生:在市場上沒有看見的產品,在專利文獻中已經披露。專利檢索可以由企業自己的人員通過上專利信息服務平臺網進行,也可以委托專利檢索機構完成。通過專利檢索,可以掌握信息,如果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擬展出的新產品已經由他人申請并被授予了專利權的,應及時作調整,避免在會展中被投訴而陷入被動境地。
②新產品要及時申請專利。在展覽會上,專利權好比是新產品的“出生證”,誰擁有該“出生證”,誰就擁有了該產品作為專利產品展示的權利。否則,隨時有被責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機,甚至會被取消參展資格。因此,參展企業對自己研發的新產品應當及時申請專利,對由供貨商完成研發的新產品則建議其申請專利后再組織參展。
③展示的物品做好歷史記錄。根據我國的專利法規定,除了發明專利申請須經實質性審查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審合格后就可以授權。因此,難免在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存在有不符合條件的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這就需要企業做好產品的“歷史記錄”,因為權利的主張要有證據來支持。所謂產品的歷史記錄,就其外形而言,可以是公開出版物上的圖片、照片,也可以是該產品的圖紙、開模合同、模具驗收證明、生產樣品的鑒定材料、首次銷售該產品的發票憑證等等。有這些材料作為產品的歷史記錄,一旦在展覽會上發生被他人投訴侵犯其專利權的情況,企業的有關人員可以在規定的有限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可以享有“先用權”而有權生產銷售,避免該產品有被撤展的危險發生。
⒊會展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一、加強對新聞學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的緊迫性
1.是素質教育的需要。在經濟國際化的新形勢下,網絡技術發展迅速,知識經濟開始進入百姓生活,知識產權的保護越顯重要。對在校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知識,讓學生了解知識經濟中的知識產權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這是新時期大學生應有的素質。新聞學專業學生是未來中國傳媒的主要力量,知識產權素質應為其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知識產權是創新的產物,知識產權素質教育可以訓練學生保護、運用創新成果的能力。
2.是時代的需要。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社會人力、資金、自然資源以外最重要的資源,它作為一種包含財產權內容的民事權利,它保護的對象是無形的知識、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素質就是運用、創造、保護、經營知識成果的基本素養和基本技能。傳媒成果的產權化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創新的成果知識只有實現產權化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大學生畢業走向社會,就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問題。
3.是傳媒產業發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國傳媒業如何應對WTO環境下的傳媒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是一個迫切需要重視的問題,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媒體與法治研究室主任王軍副教授認為,我國傳媒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個方面的問題和難點:一是傳媒業缺少代表廣大作者利益的知識產權聯盟組織。在西方國家,這種中立的知識產權聯盟組織發揮著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為作者維權,如法國的記者協會、美國電影家協會、英國演出權利協會、日本的文藝著作權保護同盟等。二是傳媒業的領導層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漠。知識產權在領導嘴里或許是經常提到的詞,但是真正落實到知識產權保護或者說要投入去研究這個問題,有很多單位的領導就不是很重視。三是傳媒業從業人員普遍缺乏系統、完整的知識產權教育訓練。
二、現有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現狀及弊端
1.在專業設置下,把知識產權專業歸屬于法學系列,忽視了對理工類、綜合類學生的知識產權教育。在中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起步較早、培養人才數量較多、師資力量較強、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第一“梯隊”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第二“梯隊”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所、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第三“梯隊”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安交大知識產權中心、上海交大知識產權中心、中山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重慶工學院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山東大學等等都未涉及理工類、綜合類大學。 根據有關專家對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11所在我國有影響的理工類和綜合類高校的調研統計顯示,上過知識產權課程的學生不到學生總數的5%。
2.師資資源不足,理論水平有待提高,教學方法單一,重理論、輕務實。在教學中,一般以理論教學為主,注重教授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較少涉及知識產權管理、轉化、自然科學、生物技術等內容,而且教學方法單一。
3.教材編寫良莠不齊。目前,知識產權教材種類繁多,各個學校的教師,不管是否從事知識產權專業都來編寫教材,造成教材質量良莠不齊,某些觀點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強對新聞學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素質基本知識的對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內容體系。在課程設計上,首先應注重內容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除介紹傳統的專利性、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內容外,還要講解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生物技術知識發展等熱點問題,既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視知識產權創造、投資、管理和運用的相關知識傳遞,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學法以及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來增強授課的生動性和直觀性。
以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建設為核心,以服務高新技術產業、提升傳統產業和培育特色新興產業為主線,以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機制和發展環境為重點,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優化制度資源、發揮市場作用、促進誠信競爭、增強核心競爭力,為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強區工程為契機,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戰略在我區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政府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政策引導,構建完善、高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進一步提高每百億元GDP專利授權數、發明專利申請數和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大力培養和造就一支較高素質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提升服務全區科技創新整體水平。圍繞創新體系建設,完成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快知識產權的產業化進程,著力培育有利于區域發展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執法協作機制,增強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近三年具體目標
1.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省、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圍繞創新驅動引領轉型發展,進一步修訂加強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和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將知識產權納入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和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
2.增強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持續增長,發明專利占專利申請量比例明顯提高,每百億元GDP專利授權數和發明專利申請數分別達400件和320件,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28件。注冊商標申報件數位列全市前茅。
3.加速知識產權產業化進程。積極引導、推動、扶持一批專利技術產業化企業,提高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率、專利產品占工業產品產值的比重和自主知識產權在工業經濟中的比重,鼓勵企業及時轉化自主知識產權專利。重點支持6項專利技術實現產業化,扶持培育4個高新技術企業依靠自主知識產權、專利技術實現產值上億元。幫助企業組織實施省、市級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新增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示范企業40家以上。
4.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完善執法協調機制,積極開展聯動執法和專項維權行動,務實開展維權托管、專利保險等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調解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嚴肅查處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等行為,依法維護和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遏制侵權盜版等現象。
5.強化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切實將《專利法》、《質量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列入“六五”普法內容,不斷創新宣傳形式,拓寬宣傳領域,做到經常化、制度化,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制觀念,營造和濃厚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6.完善知識產權服務功能。發揮區生產力促進中心職能,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能,加強對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服務管理。加快建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提升知識產權服務能力,鼓勵龍頭企業發展知識產權聯盟。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預警機制,支持和引導行業開展維權活動,增強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7.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力度,知識產權培訓人數達500人,新培養企業知識產權工程師60名,知識產權后備人才10名。整合資源,充分發揮高校學科優勢,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育平臺,選派企事業人員到高校學習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對知識產權政策把握、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重點
1.健全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充實力量,強化職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和發展知識產權(專利)、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新增1家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設,指導各級專利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重點行業骨干企業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加快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依托高等院所和佰騰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資源共享、高效運作、服務有力的一站式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為轄區企業及個人提供科技創新綜合。
2.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能力。落實專利資助政策,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各級專利和品牌商標,培育一批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競爭力名牌產品,切實提高全區知識產權整體水平。推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貫徹執行《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引導和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加快實現知識產權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目標。強化企業主體地位,推動銀企對接,促進知識產權評估、入股、許可、流傳、交易、質押、融資等各個環節有效銜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
3.加快知識產權轉化和產業化步伐。認真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投入,強化服務,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轉化和產業化政策,不斷提高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率和自主知識產權經濟在工業經濟中的比重。圍繞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裝備制造等五大戰略性新型產業,加大共性關鍵技術的開發力度,培育一批專利大戶,造就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競爭力突出的企業集群,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自主知識產權高地。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爭取和落實各級扶持政策,積極開展專利價值分析試點,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專利轉化運用,鼓勵企業實施和運用知識產權成果,加速知識產權產業化進程。
4.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大科技、工商、公安、文體、質監等部門聯合執法力度,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嚴厲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及時調解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健全和完善維權托管工作制度,加強與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大學專利培育和營運中心的聯系與協作,為托管企業提供良好的專利維權服務。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自我保護機制,申請涉外專利,注冊涉外商標,參與知識產權戰略聯盟,增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5.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搭建知識產權人才培育平臺,充分利用轄區高校的學科優勢,整合資源,搭建知識產權人才培育平臺,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信息暢通、對接需求,為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實施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工程,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針對企業負責人、業務主管和專職人員,開展多層次的知識產權培訓,培育一批知識產權工程師和知識產權人。
四、保障措施
傳統醫藥是一個文化多樣性和生物多樣織的領域,近年來,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引起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普遍關注。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精粹、重要元素之一的中醫藥無疑是傳統文化不可缺失的組成部分。我國是中醫藥的發源地,中醫藥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瑰寶,是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最具民族特色和技術優勢的專業。在中國加入WTO之后,中醫藥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國家已將中醫藥現代化研究與產業開發作為重點專項并對中醫藥的產業化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醫藥將迎來良好的發展時期;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中醫藥亦面臨極其嚴峻的挑戰,相對于西藥而言的無足輕重,理論發展與技術創新的落后,缺乏系統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發展戰略的滯后等都使中醫藥的進一步發展形成障礙。中醫藥歷史的發展以及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影響,使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中醫藥現代化的核心,對實現中醫藥由傳統向現代的對接及向世界的傳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同世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傳統中醫藥知識和藥物資源都未進入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狀態,一些有價值的古方、秘方流落民間,沒有得以充分使用及形成產業化,中醫藥資源地不斷流出,更有甚者被外國進行不法的模仿和利用形成資源性標志,我們正面臨大量“洋中醫藥的入侵和威脅”,因此深入了解知識產權制度對中醫藥的保護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推動我國中醫藥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1 傳統醫藥保護的必要性
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隨著西方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傳統醫藥大規模商業化開發并獲得高額利潤的情況下提出的。
1.1 傳統醫藥的地位正在世界范圍內不斷提升 眾所周知西醫藥的局限性和西藥不可避免的不良反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將一些疑難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療方法、手段開始轉向傳統療法,特別是中醫藥。1996年8月16日,美國的FDA起草了《植物品種研究指南》,2000年8月又在網上了《植物藥產品行業指南》,這標志著美國政府正式有別于化學藥品的方法來管理包括中藥在內的植物藥[1]。西方各國對中醫藥的態度也正悄然轉變,由最初的完全排斥、不認同開始有所變通,不論是西方的澳大利亞、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還是東方的泰國、新加坡都廣布中醫診所,針灸、草藥療法已成為不少民眾就醫的選擇。澳大利亞甚至立法《中醫注冊法》、新加坡成立了中醫藥專門委員會等機構,泰國政府正式承認中醫藥的合法地位[2]。
1.2 健康觀念的改變 祖國中醫學歷經2000余年的發展,不但有著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而且還提倡養生保健,重在預防。早在《內經》中就有中醫學“治未病”的預防思想,強調“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重養生保健,并提出一些預防疾病的原則和方法,從而達到培養正氣,提高人體抗病能力的目的。正所謂“正氣內存,邪不可干”就是這一理念的體現。
近年來人們的醫療健康觀念正在悄然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崇尚“回歸自然”,天然藥物和自然療法正在全球掀起熱潮,中草藥市場份額高達120億美元,這是一個具有廣闊前景的巨大市場。日本津村株式會社在我國傳統中藥制劑“六神丸”的基礎上研制的“救心丹”年銷售額高達1億美元。
1.3 新的化學合成藥品研制越來越困難 目前合成一個新的化學藥品命中率已從1/900降到萬分之一,每種藥的創制成本已高達3~5億美元,研制周期約10年。傳統醫藥開發可以遵循一定的規律,命中率高,周期短,花費少,越來越多的制藥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跨國藥企開始熱衷于從天然藥物中尋求開發新藥,對傳統醫藥的開發日趨重視[3]。
1.4 傳統醫藥知識正成為生物盜版的源泉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通行的關于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是近代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發達國家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難以保護傳統醫藥的弱點大肆開發、利用傳統醫藥,使得經濟技術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一方面承擔保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義務,同時又被發達國家無償利用祖先傳承下來的傳統資源。以下幾個案例是將傳統知識申請為專利的典型案例[4]。
1.4.1 姜黃案 1995年密西西比醫學中心的兩位印度公民將印度人作烹飪調料的香料姜黃申請了“姜黃在傷口愈合中的應用”(專利號5401504)的美國專利,并被授權,而在印度姜黃長期以來被促進治療皮疹及用于傷口愈合。
1.4.2 死藤水案 1986年美國人Loren Miller根據亞馬遜流域某原住部落祭祀用的一種飲料-“死藤水”(可診斷和治療疾病)在美國申請了一項植物專利并獲授權。
1.4.3 楝樹案 產于印度及南亞的印度楝樹可用作藥品、農藥、肥料,楝樹的提取物可防百種害蟲及植物真菌病害,可用于治療傷風和流感、瘧疾、皮膚病、腦膜炎等疾病。美國一家公司申請了一系列專利,其中“楝樹的儲存穩定方法”及“采用疏水方式提取印度楝樹油,用于防治植物真菌的方法”引起了印度原住居民的抗議。
1.4.4 Hoodia仙人掌案 南非科學與工業研究委員會從Hoodia中分離出抑制食欲的成分(P57),后P57許可給一家英國公司,1998年美國輝瑞制藥有限公司以高達3 200萬美元的使用費得到了開發、銷售P57的權利,并打算將其開發為減肥藥和治療肥胖癥的藥物,市場價值預計超過300億美元。
1.4.1、1.4.2兩個案例是直接將傳統知識申請為專利的案例,1.4.3、1.4.4兩個案例是利用傳統知識開發新技術的案例[3]。
2 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中醫藥知識利益的保護是制定中的我國知識產權國家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也正在考慮制定保護中醫藥知識利益的法律制度,甚至一些國家把傳統知識認為是一種國家財富,上升到國家的高度來認識。目前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專利保護、中藥品種保護、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保護、著作權保護等。
2.1 專利保護 1985年4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以及“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得授予專利。1993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專利法,開始對藥品授予專利保護。中藥產品、中藥生產方法和中藥新用途只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就可獲得發明專利。目前我國從中藥中開發新藥的4種主要方法[5]:從單方中開發新藥、應用傳統有效名方開發復方制劑、從科研成果中開發新的中藥制劑、通過劑型改革和給藥途徑的多樣化開發新藥。
由于我國在提取技術方面與國外特別是歐美、日本、韓國相比沒有優勢,我國就中藥中提取有效部位、有效單體申請產品發明專利的數量極少,我國的中成藥專利類型主要以外觀設計為主,發明專利的比例很少。中藥專利保護存在以下難點[3]:
2.1.1 中藥滿足專利的三性要求比較困難 最能體現中藥特色的中藥復方很難同時滿足專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性要求,特別是滿足創造性更困難。對中藥制劑的創造性進行評價時,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可信性的對比藥效學試驗數據或臨床對比觀察資料。許多中藥復方的的發明集中在中藥的配方變化上,應用的是常規技術,技術改進實質不大。
2.1.2 中藥的專利權保護范圍難以確定 西藥一般采用產品特征定義權利要求,其保護范圍容易確定,中藥復方一般由多種中藥材按照中藥理論配伍而成,其中絕大多數藥效物質不清楚,在專利申請中中藥復方不得不采用方法定義產品的權利要求,一種中藥產品往往可以有幾種不同的制備方法,中藥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很難確定。這也是我國目前中藥復方發明專利少的原因。
2.2 中醫藥的商標保護 商標權是中醫藥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商標法“人用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是企業無形資產,對于企業創名牌、保證藥品質量、增加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北京“同仁堂”、廣州“王老吉”“潘高壽”“陳李濟”、天津“達仁堂”等商標在海內外均享有一定聲譽,這些無形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在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目前我國中藥生產企業還缺乏商標意識,商標注冊量少,一個產品只申請一個注冊商標,生產企業在商標與藥品名稱的選擇上缺乏認識,導致一些獨特的中成藥藥名作為規范藥名列入《中國藥典》后又引起商標之戰。另外企業商標設計質量不高,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藥品通用名稱與商標混為一談,商標特別是一些地道藥材未采用地理標志保護。因此中醫藥企業應增加商標注冊意識,防止名牌商標的流失、遭惡意搶注,對一些名牌產品商標應通過續展注冊、聯合商標注冊、防御商標注冊,一方面擴大自己的名牌產品的保護范圍,另一方面防止仿制。
2.3 商業秘密保護 中藥生產工藝復雜、技術性強、配方復雜,從產品很難應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其配方和生產工藝。從中藥的技術特征看,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重要方式。對不適合申請專利的新藥開發、傳統藥方、云南白藥之類的民族珍稀配方,可以根據TRIPS協議“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商業秘密保護形式。但企業也應清楚一旦商業秘密泄漏,產品被仿制后企業將束手無策,因此企業一定要加強防范措施加強保密工作,防止商業秘密泄漏。
2.4 中藥品種保護 1992年10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保護的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生產的、已經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該條例關注的是療效確切,不要求產品的新穎性、創造性,已公開發表、公開使用的藥物仍可申請保護。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地位低于專利法,中藥品種保護屬于行政保護,力度也弱于專利保護,是弱保護。對于產品而言只有沒有申請專利保護的才能申請中藥品種保護。同樣的產品雖然已獲得中藥品種保護并不影響他人申請專利,不能對抗專利權。企業享有的中藥品種保護權不具有排他性,僅適用于國內不具有域外效力。中藥品種保護屬于行政保護,采取行政救濟途徑,較法律救濟力度弱。
2.5 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作品所反映的具體內容,在中藥領域著作權主要保護中藥科技工作者創制的作品。青蒿素是我國為WHO承認的一類新藥,但由于當時我國未建立專利制度,有關科研人員未及時申請專利,并連續20余篇,雖然著作權得到了保護,但再向國外申請專利已不可能,后期研制的青蒿素兩個衍生物療效更顯著也存在類似情況,導致美國大肆仿制該藥品,每年由此造成的損失估計約2~3億美元。因此對于中醫藥科研人員而言如何合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最全面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是個值得深刻學習的問題。
3 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途徑探索
隨著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后所必須遵守的國際游戲規則,對最具有民族特色、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優勢產業中醫藥產業來說,所面臨的壓力是巨大的。一方面企業及企業的科研人員首先要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企業的新技術、新發明充分利用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使之得到最充分的保護。在目前的國際形式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充分認可,作為國家層面來說,重新制定一個符合中國特色的、同時為世界接受、認可的新知識產權制度從制度制定、運行的成本、效益看是不現實的,但是我們可以適時修改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一方面不違背TRIPS協議,同時利用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如“發明定義”、“專利范圍”、“專利保護例外”、“強制許可”等條款對國內中醫藥專利給與切實有效保護。民族醫藥多集中在第三世界國家,可考慮以第三世界作為一個利益整體提出修改知識產權制度的某些內容,使之更符合民族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的要求來共同對抗西方目前維護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某些不合適條款。中醫藥企業同時應加強科技創新,在提取技術和工藝上下功夫,力爭在這方面有所突破,攻克目前我國專利申請困難的瓶頸。另外國家應加快制定中藥材資源保護目錄,特別是瀕危動植物資源、名貴藥材、稀有藥材。建立針對處方和炮制工藝的特殊保護制度,包括建立處方登記制度、對國有處方和炮制工藝進行國家保護。
參考文獻
1 張軍,吳桂生,彭翔.21世紀我國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科技管理研究,2005,9:31-34.
2 蔡仲德,雷燕.建立中醫藥“專有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探討.中國藥房,2005,16(14):1046-1048.
[中圖分類號]D9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4-0114-01
雖然發展中國家逐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價值,通過制定國內法并積極參加國際條約等方式尋求對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等原因,其權益仍然屢遭侵犯。
一、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途徑
發展中國家較早地通過國內法的方式保護本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1966年突尼斯頒布《文學與藝術產權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面)的國家。[1]國內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國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徑,因為跨國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益的現象,通常被視為涉外侵權行為而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法律,即發展中國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文件也與發展中國家的努力促成分不開。例如,發展中國家積極推動Trips協議框架內保護傳統知識的問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離不開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當今世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被跨國侵犯的現象比比皆是。有學者認為,如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沖突在于發達國家利用人與發展中國家的所有人之間的矛盾。[2]例如,某些國家的傳統文學,如我國的《西游記》、《花木蘭》等,被無償地改編;某些國家的傳統醫藥,如中醫藥、泰醫藥等,被再次開發利用并申請專利。
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難點
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商業利益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得到有效開發和利用。因此,難點和阻礙并不在此,而在于相應的法律制度沒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明確的標準。
(一)保護模式的選擇
三種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傳統知識產權模式、專門法模式和綜合保護模式。利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某些不相容之處,有學者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與知識產權權利的客體、主體、保護期限、獨創性認定等方面論述了區別,進而得出結論:傳統知識產權模式并不能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門法保護模式是指通過制定專門法的形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它是針對傳統知識產權模式的缺點提出來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實踐性等問題。綜合保護模式實際上是前兩者基礎上綜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為在實踐中是否真的有效等問題受到人們的詬病。
(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分歧
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圍差距頗大。發達國家往往憑借其先進的高科技所形成的優勢地位來奪取更多的知識產權利益,從而進一步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而占據世界領先地位。印度等國家在WTO成立時就已經提出在WTO的框架內保護“傳統知識”。然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卻反對建立國際框架,主張從國家的角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解決對策
(一)發展中國家應當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制度,發達國家也極其重視,如韓國的“激勵機制”、日本的“人間國寶”、美國的《美國民俗保護法案》等等。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最可取的選擇莫過于建立并完善本國相關的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確定了國家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這樣一旦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訴訟,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過法律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也是進行訴訟的前提。應該看到,國際上許多公約主要是強調成員方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義務,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跨國非法利用如何保護則不明確,只能求助于國內法。[3]
(二)通過國際條約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用國際條約的方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使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日本都認為沒有必要通過國際條約來保護這些資源。因為條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件,違反條約將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這也是對抗發達國家掠奪無形資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知識產權條約體系可能打破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近乎壟斷,而這又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可否采取知識產權模式,但很多學者早已論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障礙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和創新予以解決。此外,還可以通過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方面的條約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