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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外知識產權已有上百年的歷史,而我國僅僅發展數十年,中國企業如何在市場占領一席之地,知識產權保護將是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大勢所趨。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以技術和專利為主導的爭奪戰中,中興、華為等中國成功“走出去”的領先企業也頻頻遭遇外國公司發起的專利侵權案件。提醒了中國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而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據統計,2013年,我國企業發明專利申請42.7萬件,獲得發明專利7.9萬件,這與我國幾百萬家企業的總數相比就很少了。這一情況表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然薄弱,許多企業尚處在有“制造”無“創造”的“非知識產權”的狀態。企業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容易陷入知識產權糾紛中去。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及制度不健全
當前,許多企業沒有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也不完善。一些企業只是申請專利,而沒有將知識產權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研發、市場開拓結合起來。大多數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未能形成規范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企業運作知識產權的能力還很低
目前,中國企業普遍重視有形資產,比如廠房、設備、產品等,而對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認識還不夠。沒有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開拓市場、獲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企業的知識產權停留在保護層面,沒有最大化的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的重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不應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漂亮數據,而是企業創造價值,牽制對手的“武器”。2011年,谷歌以125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的交易中,有55億美元是付給了摩托羅拉的專利和成熟技術。2013年12月,中興通訊、華為應訴IDCC“337”調查案件終以大勝告終。此次中興通訊和華為的獲勝,表明了只有重視知識產權才能使企業在未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1、增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力度,加強知識產權培訓,提高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水平,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降低企業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從而保持和鞏固企業市場競爭優勢。
2、構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要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配置專業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進行系統性、綜合性的管理,從而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企業還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制定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要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逐步建立起系統化、規范化、常規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從而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
3、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保障。企業要制定知識保護制度,如專利制度、商標制度、著作權制度、商業秘密制度等相關制度,分別對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侵權監控、權利保護、績效考核、教育培訓等方面加以規范化。同時要制定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和獎勵措施,規范管理制度,加大獎勵力度,提高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4、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團隊
知識產權人才是一種復合型人才,不但要求具有理工與法律的專業知識,還要懂相應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是企業永恒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要充分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根據實際工作的內容配備和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可以有效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也可以避免各種法律糾紛,實現人才培養和企業增值的雙收益。
5、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優勢
企業要立足于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的知識產權戰略,為技術研發找到明確的方向,為專利布局提供合理的建議。知識產權戰略能有效的推動企業創新,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實現知識產權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并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不僅是企業固守陣地的保護盾,也是其開疆擴土的利器。
6、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要善于利用專利文獻等知識產權信息資源,了解該產品技術領域狀況,選擇最優化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路線,從而使自己開發的新產品具有技術先進性,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產品或者技術,要及時申報專利,得到國家法律保護,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
四、結束語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法寶,企業只有不斷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學習并利用好知識產權規則維護企業自身的權利,才能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在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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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漢東,胡開忠.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解析
我國對于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是從1993年的《專利法》予以修訂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頒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方面,并陸續頒布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并以此為基礎解決了一些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事件。雖然我國在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范體系等不斷完善,并取得了相應的發展成果。但起步時間以及底蘊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這方面依然還是存在如下的問題:
1.法律法規方面依然存在著可行性較低的問題
即便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但是這些法規是從國家總體層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備全部的適用性,這就導致法規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舉個例子,齊齊哈爾市在這方面依舊緊跟國家的腳步注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對于當地政府并沒有依照國家層面法律進行具備當地特色的改變,使得部分農業知識產權的調查以及取證變得困難重重,也就導致專利擁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導致在農業創新方面的積極性受到巨大打擊,對于農業科技創新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2.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市場化建設力度不足
目前在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上大多數都是以職務的發明職責所在而形成的,這種在產權權能上的過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員自身的技術性創新以及轉讓方面積極性難以被充分調動,在其落地使用上有著極為不利的影響。
3.在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這種意識的缺失在科研人員、基層農民以及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身上都存在著一定的體現。對于科研人員自身來說,普遍重視論文、輕專利的獎懲制度,將其研發的新興技術通過論文予以表達,完全不重視自身科研成果的保護。對于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基層農民來說,對于一些侵犯農業技術專利的現象沒有形成任何的關注,讓其肆無忌憚地發展。
三、我國實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1.農業知識產權意識的大力宣傳
想要做到農業知識產權的完美保護,就需要先從意識的樹立入手,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以及網絡等媒體進行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有效宣傳,借此讓各個階層,特別是與之相關的科研單位以及企業逐步對農業知識產權在現代化農業發展以及我國農業行業自身國際競爭實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個完整全面的認知。除此之外,需要針對與之相關的科研單位、企業、教育單位以及基層民眾等諸多群體在實際需求上的差異,建立一個層次豐富并且具備立體化特征的農業知識產權教育體系,在提升相關科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農業知識產權的申請以及保護意識的同時,也讓基層的農民了解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帶來的諸多利益。
2.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自然無法離開法律規范的幫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諸如《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礎之上,將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予以完善,為今后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除此之外,執法部門的必須要做到嚴格執法,針對一切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在法律的基礎上予以嚴懲,將法律的權威性予以樹立,借此將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氛圍予以凈化。同時國家可以支持一些與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的社會組織的建立,并通過其自身調查以及訴訟等功能的充分發揮,將一些優質服務提供給農業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借此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發揮相應的輔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機制方面的建設力度也需要逐漸加強,國家層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個完整且規范的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在這其中將科研人員自身的職務內的科研成果以及職務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劃分,并以此作為基礎將科研經費以及科技成果帶來的利益劃分原則予以確定,實現全面激發科研人員自身的科技創新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又通過制度的管理將一些交流環節中的無謂的產權流失現象予以減少甚至于消滅。
3.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市場化建設力度的不斷提升
(一)知識產權―――石油工業發展的基石
1.專利權是石油工業發展中技術的權利化。專利法通過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壟斷保護期,使技術優勢變成產品優勢、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使權利人獲得豐厚的利益回報。
2.商標專用權是石油工業發展的商品化權。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以顯著的識別性,張揚了商品的個性,使消費者能夠迅速地識別并認同。同時商標的成熟帶來了企業文化的積淀,甚至發展成企業的無形資產。
3.反不正當競爭權是石油工業發展的市場化權。反不正當競爭權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了經營者的活動,使石油工業在規范有序、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良性運作。
(二)知識產權―――石油工業發展的動力
1.知識產權為石油工業的發展提供了最新的發展理念。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據有關協議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依靠直接投資,拒絕轉讓給我們技術。這就是說,石油工業企業要生存、發展就必須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就必須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做文章。
2.知識產權為石油工業的發展確立了激勵機制。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而知識經濟的核心是高技術。在這種背景下,石油工業企業只有具備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知識產權制度用賦予知識產品創造者一定的專有權,使權利人在獨占市場的基礎上,幫助其收回發明創造付出的投入和獲取比投入更多的回報,從而繼續新的發明創造。因而,知識產權成為激發人們發明創造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機制。
3.知識產權能夠促進新技術迅速轉化為生產力。知識產權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自產生之日起,就把保護和鼓勵技術發明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作為根本的出發點。比如說,專利法規定,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只能在技術發明產業化以后,從其創造出來的效益中提取。專利制度的這一內容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技術創新迅速應用于生產實踐,避免了技術的閑置和浪費。
二、石油工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我國不少石油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夠。很多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中不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一方面石油工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科技人員流動是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由于石油企業部門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少科技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制度,把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商業秘密當作提高自己“身價”的砝碼和資本,攜其“跳槽”,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導致知識產權流失。相當一部分企業在評估企業資產時,沒有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即使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往往也是低評,遠遠低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
(三)知識產權管理弱化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是國外大型企業的通常做法。這些大型的企業,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如美國AB公司的知識產權部有20余人,日本松下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則高達500余人。目前,許多石油企業雖然設有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但管理人員比較少,而且知識層次不高,保護意識也不強。另外,很多的管理機構并沒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三、完善石油工業知識產權的對策
(一)增強石油工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1.要大力宣傳石油工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增加知識產權保護的使命感和危機感。通過宣傳,讓廣大石油企業明確我國石油工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克服盲目樂觀和因循守舊的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從而營造一個推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2.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命根子”的觀點,增強全體職工尤其是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宣傳,使廣大職工認識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石油工業發展壯大的根本,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從而使廣大職工積極投身到知識產權保護活動中去。
(二)建立有效、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細化知識產權機構的職責,做到專項工作專人負責。企業的內部除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外,要制定專門的責任制度表,由專人負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登記、科技成果登記、技術資料加密歸檔等工作。
2.完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技術合同管理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在當今的形式下,石油工業的國際交流合作越來越頻繁,尤其要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制度。石油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定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并且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知識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
3.建立企業無形資產數據庫。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通過知識產權科學、合理的評估,真實地計算出石油工業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并建立企業的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數據庫,這樣既有利于高效地開展業務,又可以提高職工保護知識產權的責任感和自豪感,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4.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通過激勵機制,完善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對為企業知識產權建設做出貢獻的人,企業要從物質上和精神上給知識產權創造者獎勵,特別是對于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的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給予重獎,可采取一次性重獎、效益提成、技術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給他們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報,真正做到多勞、多貢獻多得,從而提高創造者的積極性,使他們自覺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5.建立利用知識產權文獻的設施和制度。專利文獻具有反映全球范圍內已知技術水平、最新技術動態、未來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競爭對手經營戰略的重要功能。所以說企業利用專利信息,不僅可以了解本技術領域世界科學技術的現狀和水平,還可以預測技術發展的趨勢和動向,分析潛在的技術市場和商品市場,制定企業的發展戰略,參與國內外技術市場的競爭,所以說,石油企業應該訂閱專利文獻,并搭建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資源對本部門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動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三)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經營保護戰略
1.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壁壘。要開展技術創新。技術創新是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石油企業要鼓勵技術創新精神,增強技術創新能力。一項新技術開發研制成功后,首先將新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實現新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其次,將新技術產權化,即積極申請專利,并以之為核心知識產權,同時積極開展工藝創新、外觀設計創新、服務創新等,擴大保護范圍,形成知識產權,帶動企業的關聯發展,提高產品品位。
要樹立品牌戰略與商標保護。《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指出:“大型企業都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名牌產品和關鍵技術開發能力,產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并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價格競爭的因素越來越小,主要表現在品牌的競爭上。石油企業要積極開展自己產品的商標注冊,對于一些產品種類多的企業,僅注冊一類產品的商標是不夠的,還需要在相關的產品領域內進行注冊,達到防御的目的。同時,企業還要在保證商品質量,提高商品信譽的基礎上,積極宣傳品牌,加強品牌意識,盡可能地對產品技術方案、結構及外形、包裝實行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另外,在當今這個網絡時代,域名是企業的一項新型無形資產,為了充分利用域名資源,企業在注冊商標的同時,應該及時注冊域名,并像保護商標一樣保護自己的域名。
要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的手段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對于假冒、欺騙行為以及侵犯識產權人正當商業秘密的行為,要強化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來保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國與國之間韻貿易變得更為頻繁,隨之產生的貿易間摩擦也經常出現在我們身邊,各種貿易保護層次不窮,知識保護帶來知識保護壁壘也是國際貿易保護的一種較新形勢,給貿易國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要面對來自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壓力和阻礙。20世紀80年代以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逐漸增多,相關貿易額的急劇上升。據統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額從1993年的38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億美元,十年就幾乎漲了十倍,而這些貿易額中。美國知識產權的貿易額就占了總額度的50%到60%。在TRIPS協議簽署之后,各國貿易之間涉及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國知識產權立法都變得有法可依,國際貿易格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無論對于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都受到它的影響。
可見,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相關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從而為正確的實施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的策略,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提供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介紹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利用智慧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它有狹義、廣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而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含商標權、專利權等,版權則包含傳播權、著作權等。
2.知識產權保護
所謂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盡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受到各種國際條約的影響和束縛、以及一些國家的不滿,但它的誕生和完善使得知識產權有法可依。從而推動知識創新。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其范圍大幅度擴張,從傳統的專利、版權、商標等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種植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樣化對象。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保護相關性
1.霸權穩定理論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羅伯特·吉爾·培恩的“霸權穩定理論”來分析。此理論著重分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下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霸權理論的主要內容是知識產權擁有國通過用知識產權保護對其本國的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不僅可以增加其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的對象國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對象國交易時的購買成本,延長其貿易產品的市場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壓力的阻力下,發展中國家將自覺會改變其產品投資的方向。除此,為了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發達國家還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對貿易國設置貿易政策,如對于貿易國無法作對其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擁有國就對其封鎖本國市場,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對于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他們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擁有自身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他們也要受到發達國家尤其是知識產權擁有國在知識產權上的束縛和要求,這都使得知識產權擁有國在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過程中處于霸權地位。下圖則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在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這也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的一種體現,促使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有效的促進,更鼓勵知識創新者進行不斷的進取開拓,促進國家乃至人類的發展。當然,在復雜的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個人或國家所利用,破壞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可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國際貿易保護,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
積極的一面即體現在:首先它有利于創造一個規范合理的市場秩序。因為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加上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的產品,侵害者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擁有者的權利,據估計,每年全球假冒侵權商品的價值超過了6000億美元。相當于國際貿易總額的7%,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從而讓是市場更加合理規范;其次,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知識創新力度不足的國家,加大知識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國際貿易中,加上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較低的產品,產品利潤不高,在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時還要受到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阻礙,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就是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實力,加大出口產品的知識含量,增強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競爭力的動力。
而消極的影響則表現在: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國家利用,形成貿易壁壘,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不斷升溫。據統計,從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求進行磋商的案件總共為268件,而應知識產權引起的貿易爭端就有19起,占了總貿易摩擦數的7.1%。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會使得國際貿易發展失去平衡,即技術差距使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差距逐步擴大。根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用于研發的支出中,發達國家占了95%。而發展中國家只占了5%;優秀的技術員也絕大部分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僅僅擁有10%的技術人員,這使得發展中國家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貿易上都受發達國家制約,阻礙發展中國家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進程。
三、知識產權保護下我國國際貿易存在的不足
中國作為后發展國家,尤其在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上。接觸時間較發達國家晚,認知程度較發達國家低,所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貿易仍存在許多不足。
一方面。不論是政府或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足。由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較晚進入我國,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范和法規認識不深,使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十分薄弱,對于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對于本國自己投資研發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權利也沒有及時的維護,甚至導致喪失。由于非法盜用他人知識產權獲取的巨額利潤的誘使,許多生產商都冒險生產大量盜版產品。如我們常見的VCD光碟、使用軟件等等;同時由于我 國經濟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很少有人能夠支付得起附帶高昂知識產權相關成本的正版產品,因此盜版產品不僅沒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們普遍的認可,很少有人認識到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發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遠遠不及發達國家,使得我國知識存量和技術人員儲備都低于發達國家。而技術發展、知識創新和技術人才分不開,人才資源的缺乏則是我國研發水平效率較低的關鍵原因,這也進而影響到我國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不僅如此,《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的實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護成本,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力度與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關系,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費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然而這與我國現在的國情不符,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水平都相對落后,很難達到和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投八。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一直都難以杜絕盜版的重要原因,這是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決定的。
同時。作為發展較為落后的國家,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的過程中我們離不開發達國家的支持,面對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國需要通過學習、模仿別國先進的技術,進而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內在知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創新獲得后發優勢,目前我國在西藥、精細化工產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國外技術的同時,我國不能給予相同程度的與技術引用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正因為期此,我國在許多國際貿易中碰到許多貿易摩擦,我國對外貿易企業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貿易阻力。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中國企業就遭遇到接連不斷的有關專利訴訟的案件,敲響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警鐘。再以DVD為例,在2000年初,我國的DVD生產商就先后被松下、東芝、日立、時代華納、三菱電機、JVC6c聯盟以及3C、1c等國際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專利,并導致我國DVD生產商面對巨大損失,即我們每生產一臺DVD,都要向國外支付產品凈售價的4%或4.5美元的專利許可費。不僅如此,在賠付30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還將繼續賠付200多億人民幣。這無疑是對中國企業的巨大打擊,使得我國企業成為一個巨大的沒有高附加值的生產制造基地,而這些都與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低敏感度不無關系。
總之,由于我國本國的基本國情限制,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比都較低,勢必在短期內無法逃脫發達國家的制約和壓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我國技術研發能力以及知識存量,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競爭力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國因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提高我國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針對我國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薄弱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健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相接軌,政府要加大力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宣傳,并對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控制,建立相關法律機構、管理組織,結合相關媒介,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作為個人應該積極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可以對自身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也是對別人知識產權的一種尊重,這樣才能促使知識創新獲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激發技術人員的研發動力,讓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走上正軌化、合法化。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 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
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
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徽軟公司緊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 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現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這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對外貿易日益頻繁的今天。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是大勢所趨。只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在加強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同時,也能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中醫藥產業是我國未來最具特色!最易獲得獨立知識產權的優先發展領域。但是,我國中藥產業目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挑戰,國際社會尚不存在具有執行機制的普遍國際公約,大部分傳統醫藥未進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范圍,被無償使用。西方國家盜用傳統中醫藥文獻來進行研發申請專利的侵權案件不斷發生,日韓仿制中藥不僅搶占了中藥的大部分國際市場,而且大舉進入中國,我國中成藥貿易連年出現逆差,國內產業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中藥材大量出口和國內需求超過了自然的承載能力,造成野生藥用動植物儲量萎縮、物種瀕危,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函待保護,但是由于現行國際法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無法保護,所以對中醫藥知識產權實現國際法保護,需要依據中醫藥知識產權客體的多樣性和特殊性以及中醫藥生產銷售流程實行具體針對性保護。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我國自實行專利法以來至1998年,70%以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的國有小型企業,未申請過藥品專利。中醫藥界,尤其是中藥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相當多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重視申請專利,不重視用專利法保護發明創造成果,從而喪失市場。針對當前中藥行業實際情況,以及所面臨的中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首先要考慮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人們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的積極作用,使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醫藥知識的保護是沒有國界的,因此,保護我國傳統中醫藥知識的過程中我們應當積極的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有關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的建立。我們要主動的與他們開展廣泛的交流和合作,借鑒他們在保護傳統醫藥領域內的優秀成果,并且可以與他們締結雙邊性和多邊性的國際條約來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但是,在于外國的一些醫藥企業交流過程中,我們必須建立自己的醫藥標準,不能跟著“西醫藥”的標準跑,更不能把中醫藥西方化,我們要做的就是建立自己的標準體系,讓西方的醫藥企業理解和認同我們的中醫藥文化,并將國內醫藥行業標準推向國際社會,形成國際上統一的醫藥標準。除此之外,作為遺傳資源的擁有大國,我們應當在保護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中醫藥數據庫
由于中醫藥信息的快速增長,采用人工查找信息的方法早已不能適應快節奏的要求,而使用數據庫技術對中醫藥信息進行存儲、查找、分析和挖掘成為了利用信息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組織行業內的有關力量,在多學科參與下,有計劃、全面地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現代中醫藥信息,并全面搶救、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數千年來積累下來的、浩如煙海的古代中醫藥學文獻信息,加快中醫藥信息轉化成為知識的速度,促進中醫藥知識的不斷更新,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文獻管理,已經是刻不容緩的重大任務。對中醫藥建立專門的數據庫,能夠使專利審查員全面、可靠的掌握相關文獻,避免在專利授予中出現錯誤。比如,印度就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傳統醫學及其相關天然藥物的數據庫系統,建議以此數據庫系統作為世界傳統醫學及天然藥物專利審查的基礎數據庫之一。
四、建立中醫藥國際基金
面對我國中醫藥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我們可以試著設立中醫藥的國際基金制度來助推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國際發展,使中醫藥行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該基金主要是用于中醫藥的研發和為中醫藥企業進行必要的投資。因為我國中醫藥的企業大多數都是小型的企業,他們的研發實力和研發技術受到各個方面的限制,制衡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速度,面對此現象,中醫藥基金會就可以為我國具有研發可行性的中醫藥企業投資,以此來促進我國中醫藥的研發和幫助其走向國際市場。中醫藥的相關企業也可以主動的向中醫藥基金會提出申請,中醫藥基金會進行審核評定后可以決定是否批準。該基金會還要輔助中醫藥企業的國際宣傳。因為大多數的中醫藥國際宣傳都是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財力,我國中醫藥的企業不會將資金用于國際宣傳上來,所以這項工作由中醫藥基金會來完成是比較恰當的。當然中醫藥基金會的發展和相關事業應當由中醫藥管理局的監督。
我們就必須利用好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我國的中醫藥企業,在這個框架之內,我們要利用現代技術提高傳統中醫藥的標準,進而進行專利申請,把傳統中醫藥列入發明創造的行列。建立起一種中醫藥的綜合保護制度,才能保護好我國的傳統中醫藥知識。
二、工作原則
應堅持日常執法與專項整治行動相結合、提高執法水平與提高執法效率相結合、嚴格責任與強化協作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三、主要目標
(一)基本遏制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和其他惡意專利違法行為。
(二)改善行政執法條件,提高行政執法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年度結案率和知識產權執法協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強我國政府部門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爭端與糾紛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國際信譽與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內容
(一)積極參與全國整規工作領導小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組的工作。推動建立健全跨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搞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銜接,進一步明確專利案件移交標準,聯合有關部門、機構督辦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各級知識產權局要加強與整規辦、公安、工商、版權、海關、質檢、法制辦等部門及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加強執法協作與執法信息交流。要與公安部門積極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專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要不斷推動專利保護條例等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強化行政執法手段,嚴格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領域的決策研究工作,注重總結研究侵權行為發生的內在規律,實行打擊與防范相結合。
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區域執法協作協作機制。要加大培訓工作力度,推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與研討活動,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人員素質。
(三)繼續推動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全國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將在20*年“4.26”期間召開新聞會和研討會,開展主題征文和知識競賽,舉辦知識產權知識講座,普及知識產權保護常識,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溝通與合作機制。要加強跟蹤了解國外及港、澳、臺知識產權執法信息,積極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國際考察與交流工作,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執法信息與經驗的交流,積極與香港知識產權保護部門開展交流合作。要推動建立中外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間各個層次的知識產權執法對話機制,進一步完善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溝通機制,定期溝通情況,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鼓勵行業自律。要支持和鼓勵組建各類知識產權自律性、維權性組織或行業協會,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切實培育、發展和規范知識產權侵權調查與鑒定等服務機構,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
五、具體措施
(一)食品、醫藥領域的專利執法專項行動
20*年9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對食品、醫藥等領域的專利侵權、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展開大檢查與集中整治行動,發現專利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有關部門在查處食品、醫藥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協助的,要積極配合,及時給予支持。
(二)保護各類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0月,要以外觀設計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等地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1月,要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等地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2月,要以發明專利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上海、北京、江蘇、廣東、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陜西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發明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三)大型商品批發市場與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活動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開展以上專項執法活動中,應高度重視大型商品批發市場與會展的專利執法檢查與整治工作。
要組織開展好廣交會、廈門9·8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與深圳高交會期間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活動。有關具體工作分別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
20*年下半年,著手研究制定北京20*年奧運會期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計劃或方案,有關具體工作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20*年下半年,著手組織開展2010年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執法保護的研究應對工作,提前做好有關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關具體工作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組織研究制定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意見,爭取20*年第三季度印發。
(四)打擊專利詐騙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月至2月,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采取專項執法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冒充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或其他合法組織,欺騙公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使這類行為基本得到遏制。對這類行為必須嚴厲查處,并根據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研討活動
20*年9月,著手組織重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研討匯編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年10月,著手組織研究制定關于開展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咨詢等服務的中介行為與機構的辦法。
20*年第三、四季度,20*年第一季度,20*年第一、二季度,結合各項執法活動,組織開展關于專項執法、執法協作、案件評價、執法考核評價的動員、研討活動。
(六)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領域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積極籌備建立本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度,20*年第一季度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基本建立起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專利案件報告辦法》嚴格實施重大專利案件報告制度,并及時上報本地執法數據。
20*年下半年、20*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識產權局要對外國駐當地領事館、商會/協會等機構、外資企業與外國媒體通報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聽取其意見與建議。
要加強與有關國家政府部門、國際組織與港澳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交流,加快推動建立各層次的知識產權執法對話交流機制。有關外派團組應注意搜集知識產權執法信息,加強團組回國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識產權執法對話交流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應協調好各個環節、各個層次的關系,以確保這一機制的有效運行。
(七)“3.15”、“4.26”期間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20*年“3.15”、“4.26”期間,在全國各大區域,組織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大檢查與集中整治專項行動。
1.保護知識產權是大企業、大公司的事,中小企業沒必要做這些費力的事情
中小企業目前都勉力維持,處于“溫飽線”上,知識產權方面的投入不能產生直接效益,因此,對中小企業來說,這方面的投入當然是能省則省。殊不知,商品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大公司、大企業維護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不僅能提高企業勞動生產力,更形成了企業的品牌號召力,有時候還以此構筑市場準入壁壘,以維持高額利潤。作為創新型中小企業,保護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就是掌握住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石。中小企業沒有大企業的資源、資金和人才的優勢,假如又沒有保護好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在殘酷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也就不能走得穩、走得遠。
2.保護知識產權是凈投入,難產出,不劃算
申請專利,注冊商標都需要花錢,專利權、商標權的維持也要投入資金,作為中小企業難以負擔這些開支。事實上,相比巨額的研發投入,維護知識產權(申請并維持專利,注冊商標)的開銷是很少且必須的,而獲得的收益也很明顯。政府對于中小企業申請專利的費用都有減免或補貼,作為核心技術的專利權還能質押給銀行,獲得一定數量的貸款。對于創新型中小企業,專利權的質押貸款是融資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銀行對技術含量較高的授權發明專利提供質押融資服務。
3.申請專利就是保護知識產權,獲得專利授權就可以高枕無憂
有些中小企業只在乎專利是否授權,授權之后便認為可一勞永逸、高枕無憂,然而獲取專利權并不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唯一途徑。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知識產權的特點選擇其他合適的方式,比如對核心技術以商業秘密形式保護,登記軟件著作權,版權保護等。取得知識產權后,企業并不是就能萬事大吉、高枕無憂,還要有專人負責收集市場信息,如果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舉報、投訴或者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維權成本太高,中小企業沒有更多資源投入知識產權訴訟糾紛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建時間不久,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在企業和人們的心中還沒有扎根,由于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屢有發生。我國政府已經注意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這種頑疾,于2010~2011年集中開展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將該項活動常態化、制度化、法制化。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多個政府部門在此期間都開通了維權舉報熱線,中小企業可以根據被侵犯知識產權的類型先向相關部門投訴。因此,除了法律訴訟外,中小企業還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建設創新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具體建議
由于創新型中小企業資源有限,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時不能貪多求全,所有技術全都申請專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對不同的技術采用合理的保護方式,有的放矢、重點突出,盡量降低維護成本,構筑多層次、立體的保護體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驟,一般有以下幾種。
1.熟悉和掌握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法律體系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等。自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訂了關于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計算機網絡域名、知識產權犯罪、知識產權財產保全、案件管轄和審理分工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司法解釋近20個。
2.建立機構,訂立制度,加強培訓,培養意識
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者在人力資源部門設置知識產權專員,具體負責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宏觀方面負責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的基本政策、指導方針,具體操作產品或創新活動的關于知識產權的確權工作。此外,還要重視對企業領導和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有針對性的對企業決策領導層、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普通職員進行不同形式和內容的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
3.簽訂合同,明晰責任,分散保管,專人負責
和受聘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將知識產權保密協議作為附件,詳細、全面的寫入關于知識產權權屬、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等方面的條款,讓受聘人員從一開始就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核心技術和全套工藝要讓非技術人員分散保管,調閱或復制由專人負責記錄,避免技術外泄。
4.針對不同知識產權的特點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
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包含商業秘密和專利,商業秘密是一種相對權利,其禁止效力僅限于違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眾所知曉,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員泄密,即使相關的維權行動將泄密者繩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術。與此相對應的專利保護的實質是公開換取保護,發明人將其技術發明在專利申請書中公開其相關的詳細資料以獲得一定期限內獨占實施發明的壟斷保護。
企業選擇商業秘密還是專利權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應該根據發明創造的特性予以區別,首先企業內部對技術發明初次評估,該項技術本身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可以授權的范圍,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三個要件,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可考慮申請專利:第一,當發明創造屬于“一點就破”的技術時,有些發明創造沒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點明以后誰都恍然大悟,如果沒有專利保護,這種發明進入市場就會被大量模仿;第二,商業價值大的發明創造,如蘋果公司申請的很多關于智能手機的開創性的發明;第三,通過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發明創造,如一些通過分析產品的組成容易得知該產品配方的化學洗滌組合物;第四,經濟壽命長,開發周期、研發費用投入巨大的發明創造,比如藥品研發費用數以億計,周期長達十幾年甚至數十年,應盡可能申請專利保護;第五,發明的主要外銷市場,在該國銷售或者制造有關發明創造時,應將該發明創造在該國申請專利。
5.制定合理的專利申請戰略
在解決何種發明創造適合申請專利的問題后,還要清楚對該領域的發明創造怎么申請專利。中小企業的產品往往具有“小、專、精”的特點,技術研發常常持續在某一具體技術領域。企業對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專利保護形式,對于涉及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發明創造,要申請發明專利保護,以取得較長的保護期限,然后圍繞核心專利,多層次、多角度地申請其他輔助專利,構筑嚴密的專利保護池;對于其他吸收、改進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以盡快獲得授權以保護發明創造的市場價值;對于一些門檻不高的技術,企業不一定都要申請專利保護,但是為了防止競爭對手申請專利保護對自己構成威脅,也可以采取專利申請的方式將該技術主動公開,使其成為現有技術,也是一種預防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企業在利用商業秘密保護核心技術時,特別是想在專利申請中結合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技術成果應該非常謹慎,筆者就遇到過企業專利申請當中因為對于技術細節過于保護,導致申請公開不充分被駁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請,用好PPH(專利審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識產權維護成本
中小企業的發明創造進入國際市場,需要在國外尋求保護時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請制度,通過PCT申請國際階段向希望獲得授權保護的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指定局提出專利申請,既能節約時間還能省去部分費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請求一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可以向后續申請受理局對后續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PPH請求是免費提出的,能加快專利審查,提高審查結果的可預見性。目前,我國還對中小企業向國外提出的PCT申請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檢索費用提供財政補貼,以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能力,相關措施都能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數據庫,規避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
中小企業由于不注重專利信息的檢索,往往自己苦心研發的產品落入別人專利權保護范圍還不知道,等著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后,才恍然大悟。其實由于專利具有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而各個國家的專利信息都是免費公開讓公眾查閱的,中小企業在技術研發或者外銷產品時,只要對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作出查新檢索,就能了解競爭企業的專利在各個國家的布局。此時,既可以在別人技術成果基礎上二次創新又能改變目標產品,謀求技術規避,做到有的放矢。
8.與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合作,合理外包知識產權服務,實現雙贏
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都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中小企業如果沒有合適的人才就需要與專利商標所等中介機構合作才能完成。此時,中小企業可以和有實力的中介機構簽訂外包協議,將專利權維護、專利侵權風險分析,技術查新等工作交給中介機構完成,既節約了企業成本又能促進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
9.國際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
隨著對外開放的發展,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的機會越來越多,一些跨國公司甚至專門攜資本來中國投資或者收購創新型中小企業。在國際合作與交流中,中小企業要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063-02
引言
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之一就是跨國公司的大量出現,并且隨著跨國公司向海外市場的推進,產生了大量的知識產權利益關系,世界貿易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貨物貿易轉向貨物、勞務、技術貿易,這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就是知識產權的相關貿易。跨國公司在向中國市場進軍時,不可避免地會利用知識產權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又多了一道門檻,即知識產權壁壘,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中國的發展離不開跨國公司以及其帶來的外資,所以,在這樣一種兩難的境界中,中國企業必須認清自己所處的境況,尋找積極的方法來應對,而不只是一味地選擇逃避。
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夠為國內和國外的企業提供一種穩定的利益期望,能夠幫助雙方實現共贏,而保護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不僅會損傷外來投資者的信心,同時更重要的是國內的企業也會造成“窩里斗”的現象,表現較為明顯的就是知名企業所面對的盜版問題。
一、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現狀以及中國企業所面對的知識產權風險
世界上發達國家及其之間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及協議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國自從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到目前為止,僅僅有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這期間,中國與世界緊密聯系,加入了很多的國際條約以及組織,另外中國于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之后,Trips協議也同時生效,中國也加強了國內的立法及保護,以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比如中國的《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繼頒布,并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地進行修改,以達到與時代和世界同步發展,2008年國家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達到4 570億元,2008年國內專利申請量為828 328件,授權量411 982件,占比49.7%。
表12008年中國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單位:件)
數據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2008年國內申請量要遠遠超過國外,其授權量的絕對數額也要超過國外,但是從總體質量上來看,對國外的授權量比重要高出國內比重4.5%,也就是說,國外的質量要優于國內,從側面上講,國內企業在面對外來知識產權沖擊時,表現出一種弱勢。
另外,我們還可以從國外企業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增長率與FDI增長率的趨勢中得出某些結論。
圖1國外企業在中國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以及投資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統計年鑒。
從圖1中我們可以發現,隨著FDI的增長,國外跨國公司在專利方面也取得了明顯的進步,雖然總體上國外的申請量有所下降,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其授權量卻出現幾乎與FDI同方向的增長,這充分說明,開放程度的加大導致了國內相關企業的知識產權風險。
二、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現狀分析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所面臨的競爭現狀,是有著深刻的原因的。
首先,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機制的建立要遠遠晚于發達國家的進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隨著外國商品和資金的進入才逐步建立的,從1980年中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到現在為止,僅有三十余年的歷史,而外國知識產權機制的建立,早在17世紀就已經開始,到現在,其體制相當健全,優勢也是相當明顯的,中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這是歷史原因,只要我們能夠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加快速度發展本國的知識產權機制,在短時間內完善自己的體制不是很大的問題。
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上的優勢,主導了世界知識產權舊秩序的,造成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成熟知識產權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出現“先天不足”的現象,由于現有的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及協議,基本上都是從發達國家的角度出發,維護發達國家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予或者很少考慮,造成一種不公正的大環境出現。
其次,企業普遍缺乏自主創新意識,導致在專利方面缺失自主性,跟大流,學國外,核心技術基本上都是由國外掌握,中國企業沒有發言權,跟在發達國家后面,長此以往,企業如何發展?國家將如何生存?現在,有一些企業能夠和國外的先進企業開展合作,但是在合作的工程中,有更多的企業失去自主性,成為了外企在中國的賺錢工具,廣西柳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這方面算是一個特例,他們在和國外巨頭合作時,始終能夠保持自主性,結果在十幾年的時間里,能夠一直產銷量居世界前茅。不管是在國外還是國內,對專利注冊的意識還沒有深入企業之心,很多企業不愿意花錢來注冊,這就給國外企業注冊帶來了便利,等到國內企業意識到時,損失的不僅是金錢,還有市場份額,然而維權之路漫漫,與其等到后果發生,還不如當初注冊的好。
再次,中國改革開放后,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保護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是基于為了擴大對外開放而進行被迫的保護,不能有效地針對中國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保護,一些主要政策基本上是國家宏觀上的政治原因,企業以及行業缺乏主動性,在受到損害之后也不敢積極應對,而是選擇逃避,比如美國貿易法案當中的“特別301條款”、“337條款”等。
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還不是很完善,造成一種效率的低下。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中國占優勢而世界上還不保護或者大多數國家尚不保護的有關客體依舊沒有納入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傳統知識保護面臨的危機,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和商業機構利用其主導的知識產權規則進行大肆掠奪,另一方面,來自傳統知識富集地對傳統知識的價值認識不足,缺乏有效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手段。
最后,人才的缺失造成許多企業不敢也無法應對國際上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國內許多法學專家對國外的知識產權制度只是生搬硬套,不懂得如何合理運用,在面對侵權案件時選擇逃避,導致很多本來可以打贏的案件,最后是中國輸掉了,在令人惋惜之余,我們不免要仔細想想自己的不足之處,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人才是強國之根本,也是一個企業發展之基石,我們必須要重視人才的培養,尤其是懂得國外知識產權法律的人才。
三、完善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機制的對策建議
1.要從被動立法到主動立法,建立真正適合中國及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能直接搬用國外的現有制度。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因此制度的使用范圍將產生差異,如果說企業是中國發展的細胞,那么從中觀來說,中國行業的發展是整個國家的基石,中觀層次的保護機制將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連接宏觀和微觀的橋梁和紐帶。
2.完善企業協會等中觀因素的體系,為企業的發展建立一種良好的中觀環境。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指導,但是宏觀指導只是一個大的方向,難以直接實行,如果中國能夠建立一種適應性的中觀行業體系,一方面,中觀層面更了解微觀的情況,提出的政策將更具有針對性,也就更加適合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反過來也能推動宏觀層面的發展。
3.健全企業知識產權的資金投入機制,為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知識產權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相關理論的研究需要大量的資金,鑒于知識產權在目前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必須加大對它的支持力度,促成成本與效率的合理選擇。
4.積極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創新機制。開放條件下,需要大量懂得國外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的人才,面對國外的,我們不敢應對,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缺乏懂得國外法律的人才,所以在這一方面,我們要盡快建立這樣一種人才培養機制,積極應對國際的風云變幻。
5.加大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公眾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能等到需要的時候才去了解相關的知識,先注冊再銷售或許會耽誤一些時間,但是這種時間最終是一種利益的保證,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反其道而行之,最終的損失將是注冊費用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
結論與展望
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吸引外資的有力保證,競爭機制是市場機制的動力所在,為了盡快促成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必須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企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細胞,中國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發展,開放條件下中國企業一方面要不斷地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走向國際市場,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后花園――國內市場,做到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達到一種最優化的結果。企業在當代競爭格局下的發展可以用博弈論的方法進行研究,這也是作者即將進行的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1]李輝.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7,(2):35-38.
一、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和聯系
(一)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歷史,不同的保護理念與不同的保護模式一直并存于兩大法系的不同國家之中。如今這項老制度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這不僅影響到《知識產權協定》在締約方的國內實施,也對后《知識產權協定》時代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增加了變數。
地理標志是標示產品來源地的商品性標記。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建立從《巴黎公約》到《知識產權協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歷史,但這一制度并沒有多少進展,反而在國際社會里一直存在著爭論。
(二)標題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聯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地理標志也是一種與現代知識有別的“傳統資源”。一般而言,地理標志的構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具體的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鴨”等;二是以具體的地理名稱直接作為地理標志,如香檳(champagne)既是法國的一個省名,又是產于該地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具有地緣性、客觀性、永久性的特點。
二、國外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專門法保護
專門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特殊工業產權看待,采用專門立法的方式給予保護。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國《原產地名稱法》。在專門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權被認為是一種“集體財產權利”,由國家頒布法令規定地理標志的檢測方式和程序;地理標志不認為有通用性,該標志以及任何使人產生與其聯想的其他說明都不得在任何類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記權不能視為公產,并且不受時效限制。
(二)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納入到商標法體系。美國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采用這一方式。在商標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不能作為普通商標注冊,但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從而取得專用權保護;主管機關對地理標志即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主體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一般應是對商品特點品質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組織;證明商標權和集體商標權歸注冊人所有,其中,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而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授權符合使用條件的經營者使用該商標。
(三)各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
在歷史較為悠久的國家,如歐洲國家及一些傳統產品較為出名的國家,存在著許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傾向于通過對地理標志的嚴格保護來維護其固有的經濟利益。反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新興國家的經濟發展中沒有太多的傳統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標志并未給其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故這些國家并未特別強化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而僅僅出于防止消費者受欺詐的動因作出規定。鑒于世界各國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不同態度,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協調行動。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率先將地理標志列入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并對防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作了一些實質性規定。1891年《制裁產品虛假或欺騙性貨源標志馬德里協定》和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則分別對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標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框架中,地理標志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協定》的談判過程中,發達國家的立場和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們聯合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但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嚴重分歧,歐盟及瑞士與美國有著不同的主張。《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對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別保護,滿足了歐盟及其他歐洲國家的基本訴求,但也顧及到美國等國家對某些地理標志長期使用的現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定了多項例外。上述規定實際上是發達國家兩大利益集團妥協的結果。
《知識產權協定》的形成,并沒有完全解決不同國家關于地理標志保護問題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地理標志成為2001年11月第四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多哈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由于美歐之間嚴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貿易組織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坎昆會議)召開之前,各締約方關于地理標志問題的談判依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也成為2003年9月坎昆會議無果而終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知識產權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各自作為一個整體而處于某種程度的對抗,但在地理標志問題上,眾多發展中國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陣營:一部分站在美國一邊(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國家),另一部分站在歐盟一邊(主要是中東歐及亞洲國家)。這就說明,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各國的經濟水平發展無涉,但與產業或產品的“傳統”有關。
三、結論
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農業大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但是總的來說,我國目前農業生產比較分散,規模比較小,農業的產業化水平還不高。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助于大力發展以地理標志為核心的特色農業。正是由于地理標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國也紛紛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就地理標志的保護形式來說,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體系的“商標法模式”以及以法國為代表的專門地理標志或原產地標是保護法的“專門立法模式”。從表面上看,這只是這幾種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但是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這實際上涉及到背后的經濟利益問題,從本質上說,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是一種利益之爭。
綜上所述,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謂“新世界”國家與“舊世界”國家之間的矛盾。“新”“舊”兩個世界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美歐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分化,使得國際知識產權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更加復雜的利益格局。
【參考文獻】
[1]林民華.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完善[J].中華商標,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