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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作者簡介:曾暉(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遺址開發與環境保護。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整治和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當今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土壤、大氣和水并列為人類環境的三大要素,而幾乎所有的污染都會進入土壤,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國土壤污染面積不斷增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污染面積只有600多萬hm2[1],而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hm2[2]。土壤污染已經影響到耕地質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體健康。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2]。面對如此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現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卻顯得捉襟見肘,因此,研究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類:第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第二,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應對土壤污染這類污染形式,如法國土壤污染立法就是這一類模式的典范。
法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國環境保護部向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了一個通報,這個通報宣告了法國土壤污染和修復政策的開始。法國至今沒有綜合性、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傳統工業法、民法、侵權法等法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斷發展完善的。相較很多國家有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和發展并沒有突破其現有法律框架,但卻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法國已累計修復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積較20世紀下降了9%[3],這其中必有其特別之處值得研究和借鑒。我國當前缺失專門性的土壤污染立法,這一點與法國相同。學習和借鑒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應對模式對探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立法路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為法國環境保護部宣告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2007年在經過法國政府部門改組后,原先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功能由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繼受。該部繼受原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形成了極為先進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這些策略也成為歐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來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預防為原則
土壤污染預防原則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氣、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這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難度大、周期長。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極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將重點放在依靠科技手段進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確立預防原則,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為此,法國環境管理機關首先運用法國工業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動和建設項目,通過工業法規定對潛在的污染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農作物種植管理制度、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數據庫
為了培養公共的環境意識,識別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國環境部和后來的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括現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現在已經被修復的土地。法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主要有2個:一是現存的污染土地的國家數據庫(Basol),這個數據庫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經過權威機關認證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進入這個目錄。這個目錄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關系人、污染類型、管理機關采取的行為、環境修復的技術手段和修復狀態等。二是以前工業污染地的國家目錄(Basias),這個數據庫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蹤過去被污染的土地,這些信息被運用于特定的發展計劃之中。至2005年以來,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數據庫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經被修復并且不再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測的情況下,就從Basol數據庫轉移到Basias數據庫。
3.引入環境風險評估管理的理念
法國環境管理機關對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實用的方法。那就是,對于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包括污染物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是建立在對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確分析基礎之上,并且考慮了土地將來有可能的利用。同時,法國環境部還了一些關于風險評估方法的技術導則,給環境風險評估操作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指導。風險評估的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文件準備:(1)對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況、污染源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行詳細和深入論述,將這作為風險評估的背景知識;(2)對風險評估進行論述,目標是量化對人、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風險指數;(3)深入闡述有關環境風險和擬議的環境修復計劃。
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國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對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民法等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來規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從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關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責任
(1)工業法。
工業法是法國環境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編纂于法國的《環境法典》之中,法國工業法的主要目標是規范工業廠址操作者[4]。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511條第1款的規定,法國工業法中的規范適用于一切由個人或法人擁有或經營的,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只要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衛生,以及農業、自然環境構成危險或不便的工廠、車間和工程等。法國工業法的范圍比歐盟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圍要寬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但是工業法制度主要是著眼于規范工業活動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國工業法中,工業項目操作者負有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工業法規定的環境污染清除責任主要施加于工業活動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業活動或者工業廠址的人。最后一個操作者不僅要負責他自身工業行為產生的污染,而且要負責同樣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產生的污染,之前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將不再對土地修復負責任。
工業法施加的土壤環境修復責任一般是在工業廠址關閉的時候才考慮。工業廠址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沒有權利聲稱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沒有負責清理。但是,在工業活動轉讓時前任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向其后的操作者負擔修復土地環境的費用,前后工業廠址操作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而不屬于工業法的調整范疇。如此,關于工業廠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兩類法律關系:一類是最后一任工業操作者對于該土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另一類是各個工業操作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調整前一任操作者對后一任操作者有關污染責任的民事補償。法國法律這樣規定工業廠址污染土壤的責任,便于土壤污染責任的追索。
(2)廢物法。
從2003年7月開始,法國《環境法典》第541條第3款將廢棄物的調整范圍從僅僅包括“被丟棄的廢物”擴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5]。從而將“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也納入廢棄物規范的范圍。同時,法國廢物法規定:(1)任何生產或持有廢物的人在處置廢物時,應該做對于動植物無害的處置,或者不作對于自然區域有害的處置,并且不制造空氣、水、噪聲等危害人類健康的污染;(2)制造廢物的人對廢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當廢物處置責任人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沒有能力處置廢物時,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由責任人承擔處置費用。
由于環境管理者不一定總是能夠成功地對最后一個土地利用者施加環境修復的義務,因此廢物法也能被用來施加污染清除的責任,以作為對工業法的有力補充。在土地環境修復方面,廢物法相對于工業法的優勢在于,它不僅針對廢物生產者還針對廢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沒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認定為廢物處理和清除的責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國工業法、廢物法施加給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責任外,法國民法同樣可以對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業廠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工業活動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環境損害)的,工業廠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應該對這個損害負責任。根據法國的判例法,一個工業廠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的民事責任:(1)工業廠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對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須對該土地上產生的污染負責任;(2)工業廠址操作者允許土地所有者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操作;(3)工業廠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就關閉了;(4)土地所有者沒有有效地控制工業廠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為。
在法國民法中,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和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損害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民事訴訟提起人必須對損害行為、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損害者來說往往是困難的,因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組織,比如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來對污染者施加壓力。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
由于法國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等法律體系的配合,對于土壤污染的修復責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對于土地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復責任形式多樣,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廢物處置以及民事責任等等。這樣多方面全方位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能夠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障。
2.土壤環境修復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修復,主要依靠工業法制度進行規范。一旦土壤修復的責任人被確定了,環境管理機關就要進行土壤的勘察和風險評估,并且在“未來利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實施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
(1)土壤環境修復標準基于“未來的利用”。法國的環境管理者在對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進行精確的評估之后,在考慮土地未來用途的基礎上,對工業廠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環境修復義務。2005年9月的“1170號法令”建立了一個新的工業廠址的關閉制度,特別地說明了工業廠址未來利用的定義,明確地將工業廠址的操作者認定為對土壤污染有清潔義務的責任人。2005年9月13日實施的1170號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實施的第1133號法令中的第34條第1款至第5款,是對法國《環境法典》第510條的執行。2005年的第1170號法令規定,“未來的利用”是這樣的使用:(1)在工業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當地政府之間討論或者達成一致的利用;(2)在沒有協議達成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機關來認定的利用。
環境管理機關施加污染土壤修復義務的同時,也要在整個區域的區域規劃下考慮工業廠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廠址是位于工業區域,和整個區域規劃一點都不沖突,環境管理機關就應該將“未來的利用”認定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個工業廠址位于市區,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環境管理機關則可以將土壤的未來利用認定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業使用,這樣污染土壤的修復要求和費用就更高。
“未來的利用”在工業廠址關閉之前確定后,不意味著在將來不能夠改變利用方式,只要改變利用人能夠承受改變土地利用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如果將來的利用被認定為工業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開發房產,環境管理者不應該向原來的從業者要求土壤環境修復,而是應該由現在的房地產從業者來承擔這個責任和費用。
(2)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取決于管理者能否認定責任主體。如果責任人確定,由責任人負責污染土壤修復的費用,主管機關會支付有限的津貼;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由法國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進行修復。環境管理機關對于污染土壤責任人的津貼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對土壤污染的識別方面環境管理機關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費用,或者水管理機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負擔一部分費用。
對于無主土地而言,由國家來負責進行環境修復。法國政府可以要求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來進行受污染的無主土地的修復預算和修復操作。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是法國中央政府直屬的工業和商業公共事務管理機構,受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監督,主要負責能源、空氣、噪聲、交通、廢物、污染土壤等環境和能源事務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相應的機構。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業務費用來自于中央財政預算。同樣,法國的地方政府也對能源效率進行預算,對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辦公室的業務開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都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主要存在于現有的工業法體系之中;同時,關于土壤污染責任依據廢物法、民事法律等進行救濟。可以說,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進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路徑,就是將土壤污染視為工業防治法中一個新的法律事實,在傳統工業法體系中,根據土壤污染的特殊性發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數據庫、土壤修復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傳統的工業污染法和相關立法。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法國的工業法中關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2個部分:一是預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對污染項目進行審批,以預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新污染;二是解決或者消除現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責任人對污染土地的修復受到環境管理機關以及環境管理機關委托的公共機關的科技支持和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復,這兩部分可以說已經涵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內容。
廢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決工業法關于污染土壤責任的欠缺。法國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同樣是基于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對于土壤污染這個特殊領域而言有以下幾點突破:(1)將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擴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權責任發生的基礎,即損害,也包括環境損害,如土壤污染;(3)環境民事訴訟的適格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環保非政府組織,這樣的規定很符合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環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知識,對于普通受害者來說查證和舉證都非常困難,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有專業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作為適格主體進行環境訴訟更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損害救濟。
(2)以環境風險預防為基礎。風險預防理念貫穿于法國土壤污染管理的全過程。其一,在對每一個新的工業廠址進行環境行政許可時,就要求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確定該工業廠址關閉后對于土地的使用類型;其次,每個工業廠址的操作者都必須提交關于該工業活動對于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三,對于工業廠址關閉時操作者進行土壤環境修復資金的保障,也是為了預防工業廠址操作者修復能力不足;最后,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也是基于環境風險和未來的利用。可以說,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在土壤污染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發揮。
(3)法律淵源多樣化。法的淵源有2種形式,一種是形式淵源,即法律規則表現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實質的淵源,即法律規則來源于什么地方。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淵源是多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規章和判例法。法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國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判例來充實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進中有不同的社會適應力,都是法律活動的實踐總結。對于土壤污染防治這樣新的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的滯后往往與土壤污染狀況存在矛盾,法國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時,在判例積累一定數量后,也可以從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則,為成文法的立法創制條件,這可以說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理性。
2.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當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專門立法模式,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韓國的《土壤污染保護法》等等。我國關于主要的環境介質例如水、空氣等都有專門的立法,唯獨沒有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國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等相關法律,這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樣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應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是我國環境污染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受環境污染法總體規則的規范。不論是土壤污染還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污染,都應該視為是環境污染法調整的對象,也應該成為其他法律部門面臨的新的法律事實,對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和演化帶來一些新的力量。我國現存的以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首的污染防治法體系,形成于20世紀末或者21世紀初,其中很多環境管理規范都與當代的環境保護理念不符,應該借《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機會對一般環境污染規范進行完善,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污染形式。同時,與環境污染調控和污染損害賠償比較密切的2個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土壤污染控制過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參與。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規范中有很多政府代為履行的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可資借鑒。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國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民事法的規定非常契合環境問題的特點和環境污染賠償的特點。法國民法規定,有權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由于土壤污染損害的舉證非一般受損害者所能夠勝任,因此,法國民法賦予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訴訟的訴權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損害救濟的。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提起污染損害民事訴訟的訴權正在受到熱議,希望我國也能夠擴大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真正為污染損害民事訴訟救濟打開方便之門。另外,法國民法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這一規定也可以為我國借鑒,延長環境污染民事訴訟的時效,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延遲性、潛在性等特點,因此適當延長其訴訟時效有利于污染損害得到合理的救濟。因而,對照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適度完善我國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適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條款十分必要。
(2)我國應選擇綜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綜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綜合防治模式,就是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規劃和管理環境系統,通過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機構和社會經濟體制來支持可持續利用的整個生態系統。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是一種全新的綜合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戰略和方法。對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內涵: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對土壤、水、植被、野生動物等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進行綜合規劃;對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社會部門、科學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參與;對某一項資源和環境要素實施管理和利用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多學科的知識;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邊緣主體(包括土著民、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綜合考慮其他物種的生存和存續狀況。《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公約中的有關文件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及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最早在1995年在馬拉維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的一個專家組會議上提出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12條原則和導則。2000年5月,于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認可了專家組提出的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的12原則和5項導則,將其作為該公約內的一個重要實施框架。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20世紀中后期,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進程加快,加上過分地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環境的保護,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先后出現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發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煉工礦企業等排放的含有鎘的廢水污染了河流,兩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農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鎘量明顯超高,土壤受到鎘污染,農作物質量受損,進而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嚴重的損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開始認識到土壤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隨著1971年國家試驗研究機關遷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東京都江東區的六價鉻污染事件等的發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逐漸惡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由于1970年制定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針對的是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問題,不適用于工業用地產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緊了對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進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惡化的趨勢。在這種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國會公布了主要用來規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該法對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問題做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從污染的調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義務人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設定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為當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基本內容介紹
2002年頒布的《土壤污染對策法》是日本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土壤污染場址,掌握該片土壤定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并通過實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體的相關措施,保護公眾健康,以及預防土壤污染給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土壤污染對策法》共有8章42條,包含一般條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指定污染區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損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調查機構、委派促進法律實體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內容。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無,因此該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礦企業用地都必須進行污染調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進行污染調查。為了明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該法規定對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須進行土壤調查,調查的對象和時機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當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應進行土壤調查,以確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質造成了土壤污染,且會影響人體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縣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進行調查。土壤調查的義務主體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須委托調查機構對土壤是否受到污染進行調查,并且要將調查機構出具的所有調查結果報告給都道府縣知事。為了保障土壤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該法在第10至19條還規定了調查機構的資質和管理方式,明確要求土壤調查必須由環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資質的調查機構按照法定的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進行。
(二)指定為特定污染區域。
如果土壤污染調查的結果表明,某塊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應該把該區域指定為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區域,并且要將這種情況記錄在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登記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為污染區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將特定有害物質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環境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把它從登記簿中刪除。對于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污染區域登記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閱。這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土壤無讓狀況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為土地轉讓、土地用途改變、污染土壤搬出等行為而引發新的環境風險。同時,由于土地被記載于污染土壤登記簿中,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形象,對土地的潛在價值也會帶來不利因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一般會積極采取合理措施來消除污染,從而達到國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說這種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的登記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指定區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擴散。
無論是土壤調查還是指定特定區域其目的,都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義務人或責任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來控制或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擴散。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相關規定,當這些場址對人體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都、道、府、縣知事則應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該污染物擴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對策法第7條第1項),或認為污染事件可歸責于污染行為人時,則指定污染行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條第1項但書)。按照該法的精神,當某個工業用地被載入污染區域登記簿后,該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旨在控制危險的擴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給公眾造成了損害或威脅,則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對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該法中關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種是防止土壤污染繼續擴散的措施,如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發地下水污染的發生,控制已經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擴散等,另一種是對那些已經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為人停止生產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樹立告示,必要時疏散周圍居民或對周圍人員的活動進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設立了農業型污染和工業型污染分別立法的制度,同時通過規定完善系統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來防止或減少土壤損害的發生,對其本國的土壤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也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運用綜合性立法。
在立法體例方面,各國一般都注重綜合性立法的運用。日本將土壤污染區分為農業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兩種分別進行立法,因為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體對策上也有明顯的城鄉區別。兩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共同構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體系。同時在日本還有一些相關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標準與污染防治法結合適用,形成了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因為土壤污染的恢復和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問題,這種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對土壤污染的綜合治理和管理無疑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規定十分嚴格的法律責任。
責任的承擔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西方國家都在立法上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土壤法的責任主體范圍廣泛。一般情況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都有義務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復土壤的原有機能。其次,在歸責原則上多采嚴格責任,即無論行為的主觀心態為何,只要有污染事實發生就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在追究責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對責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頒布之前發生的污染事實。第四,有多個責任人時責任具有連帶性,即任何一個責任人都應先承擔和履行責任,然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后,責任的代位性,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以先為責任人履行責任,然后向具體責任人追討。
(三)確立了一些先進的法律制度。
一些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立法工作比較早,通過多年的實踐,形成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鑒和采納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制度。某一地區的土壤污染程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時,應當進行調查評估,并確立該地區是否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對確立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的,初步評定其污染等級,并進行公告,以確保公眾安全。
(四)注重公眾力量的發揮,確立公眾參與機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項長期性工程,單單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難實現污染防治目標的,需要廣泛的群眾參與。因此各國立法中普遍確立了群眾參與制度。各國立法中群眾參與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中規定了公眾有權查閱污染土壤登記薄,了解某塊土壤的受污染狀況。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難題就是資金保障問題,通過公眾的廣泛參與,政府能夠從社會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從而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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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2011602
1引言
土壤作為生態環境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特別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礦山及周邊地區、城市和污灌^等典型區域更是土壤污染高風險區域。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多種多樣,當前新老污染物并存、有機無機污染疊加。并且,我國土壤環境的監管體系尚需完善,土壤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不足,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意識不強,總之土壤污染已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遼寧是我國的老工業基地,是全國的重工業和原材料基地,以冶金、機械、石油化工等行業為主。本文僅以某市為例,說明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該市是典型的東北重工業城市,共有工業企業2萬余個,污染較重的行業有電力、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冶煉與加工、石油及化學工業、煤炭及其他非金屬礦物采選與制品等。
2土壤污染狀況
2.1重金屬
該市各類典型區域土壤重金屬污染情況見圖1。由圖1可見,在七類典型區域中,金屬鎳的單項污染指數均排在首位,污染分擔率最重,其中固體廢物填埋場地、重污染企業金屬鎳的平均單項污染指數較高。分擔率排在第二、第三位的分別是銅和鋅。在這些金屬元素中,金屬鉛和汞的單項污染指數最小。
2.2有機物
(1)有機氯農藥。該市有機氯農藥分布情況見圖2。可以看出,雖然遼寧省禁用六六六、DDT等有機氯農藥已二十多年,其檢出率仍很高。但各類區域土壤中有機氯農藥含量普遍較低,遠低于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在各類區域中,污灌區土壤有機氯農藥含量最高,其次為工業企業遺留地及周邊土壤,含量最低的是固體廢物填埋場地。
圖1該市典型區域土壤重金屬單項污染指數
圖2該市典型區域有機氯農藥
(2)多氯聯苯和多環芳烴。該市各類區域土壤中均未檢出多氯聯苯。多環芳烴的含量和分布情況見圖3。
圖3該市典型區域多環芳烴含量分布
該市各類典型區,重污染企業周邊多環芳烴污染最重,其次為工業企業遺留地,蔬菜基地和污灌區污染最輕。有研究表明,多環芳烴主要來源于燃燒過程,該市是燃煤大市,眾多重工業企業生產,加之冬季取暖燃煤鍋爐的使用,通過大氣擴散作用造成了對土壤的污染。
(3)石油烴總量。該市各類典型區域土壤中石油烴總量的濃度及分布情況見圖4。
可見,該市各類典型區域中,石油烴總量含量最高的是污灌區,其次為工業企業遺留地和重污染企業,含量最小的是固體廢物填埋場地。該市典型區域土壤中石油類污染物尚未超過限值。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市污灌區已停止污灌近10年,但石油類物質難于降解,土壤中仍含有一定的石油類物質。
圖4該市各類典型區域石油烴總量
2.3小結
按照《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綜合污染指數評估法以及RAPANT環境風險評估等方法,得出該市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狀況的總體水平。該市典型區土壤污染以多環芳烴污染為主,重金屬總體情況尚可。由污染風險評估結果來看,該市典型區域土壤尚無環境風險。
3防治措施與建議
3.1治理方法
3.1.1生物修復
生物修復技術是通過植物吸收或生物降解從而去除土壤污染物質。可用于土壤生物修復的有某些植物、微生物菌劑、蚯蚓等,實踐證明均取得了良好的結果。
3.1.2施用化學物質
某些化學物質可以改變土壤的理化特性,并將重金屬等污染物轉化為難溶物質,降低其遷移轉化的風險。另外,施加有機肥料可改善土壤膠體性質,提高土壤凈化能力。
3.1.3翻土和換土
深翻土或鏟除表土、換無污染的客土,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方法。
3.2預防措施
2017年6月綠色科技第12期
陶冶:遼寧省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狀況及建議措施
環境與安全
3.2.1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應盡快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相關標準體系,加強對土壤污染的監督管理,通過法律手段遏制土壤污染狀況加劇。
3.2.2制定專項規劃,加大治污力度
要在“土十條”基礎上制定完善本地區的專項規劃。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入,全面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2.3強化環境監測,及時掌握污染狀況
要完善土壤污染監測與評價體系,細化布設監測點位,定期采樣監測,及時監控土壤環境的動態變化。
3.2.4嚴格執法,控制污染物排放
應加強對各類污染物排放的達標監管,強化污灌區管理,嚴格控制化肥農藥施用,積極推廣使用生物防治技術。
3.2.5加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意識
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土壤污染的認識,把預防土壤污染轉化為全社會的共同行為。
4結語
土壤污染不僅影響我們周圍的環境質量,更直接關系到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加強土壤染防治工作,需要全社會上下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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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J].中國環保產業,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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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顯的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總體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條”規定的六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也是長期以來重金屬污染較為突出的地區之一。
在常德市石門縣白云鄉,有一座1500多年歷史的全亞洲最大的雄黃礦。當地上萬畝土地長期籠罩在砷污染的陰影中。
2014年,國務院批復的《石門雄黃礦區重金屬污染“十二五”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兩年,因為投入不足,進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當年媒體集中報道了石門砷污染問題。
當地環保部門曾表示,期望國家層面的氣、水、土三個“十條”來給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從土壤污染的分布情況來看,中國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四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
土壤修復與風險監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上世紀80年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條”指出,對于輕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還林還草或種植結構調整。可以看到,未來污染耕地的治理將以農業生態修復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調整來進行管控。
市場層面,證券、媒體、行業組織等對污染耕地的市場預測多以萬億計,且多在3-5萬億之間。而這均以“十二五”期間的單位修復成本(3-5萬元/畝)為預測基礎。未來,隨著耕地污染治理技術的調整,市場將大大縮水。“土十條”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根據已有農業生態修復技術范疇類項目的統計,該類技術成本約5000元/畝,1000萬畝的治理費用約500億元。我國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市場總量約為千億規模,遠遠達不到幾萬億的規模。“十三五”期間,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場將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戰
國務院的“土十條”,開啟了我國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們面對“常外毒地”、“毒跑道”、“鎘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慮時,這份歷經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條”的可謂恰逢其時。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保護部2014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耕地土壤總點位超標率為19.4%,以輕微(13.7%)及輕度(2.8%)污染為主。而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與中國土壤環境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合編制的《中國土壤修復技術與市場研究報告(2016-2020)》顯示,我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約為1.7-2.1億畝(污染比例8.2%-10.2%),污染區域主要為工礦企業周邊農區、污水灌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區等。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土壤是環境要素之一,是人類生存、興國安邦的戰略資源。近20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數量日益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土壤質量惡化加劇,危害更加嚴重,己經影響到小康社會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土壤污染防治刻不容緩。
對于土壤污染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外源污染物進入土壤,便可稱為土壤污染;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源污染物不僅需要存在于土壤中,而且要對土壤本身或者土壤中附著的植物或者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才能稱之為土壤污染。綜合來說,土壤污染,就是由于人類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等直接或者間接的進入土壤,使得土壤的形狀和性質等發生變化,并且超出了土壤的自凈能力,破壞土壤乃至整個生態平衡的現象。
2、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現如今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壤污染,由于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導致受污染土地的面積不斷擴大,這一問題已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2014 年 4 月 17 日,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范圍是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調查點位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實際調查面積約 630 萬平方公里。調查采用統一的方法、標準,基本掌握了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 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 11.2%、2.3%、1.5%和 1.1%。從土壤利用類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點位超標率分別為 19.4%、10.0%、10.4%。
我國目前土壤污染呈污染種類多、污染途徑廣、有機無機污染物混合污染、新老污染并存的多元素復雜形式,防治難度極大。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同時也影響社會和諧。我國土壤污染狀況總體呈現污染物種類多、含量大、受污染土地面積廣的特點,農村、城市和礦區呈現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狀況,尤其是耕地受污染嚴重。目前,有關研究表明,我國耕地受重金屬污染嚴重,約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被重金屬污染,而農產品被有機污染和農用化學品污染,導致其產量和質量均有下降,每年的直接損失至少數百億。
近幾年來,環保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也成為除了水、大氣、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外的新的關注熱點。目前,我國生態環境、食品的安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已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土壤污染問題引起了環保治理者的高度重視,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于今年初《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在全面摸清我國土壤被污染狀況的前提下,建立嚴格的涉及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遏制土壤污染的上升趨勢,保證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調查點位達標率高于80%。并提出到2020年,力爭建成我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明顯改善全國土壤環境質量。
3、土壤污染的主要成因及類型
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都是土壤污染物的來源,這些有機和無機污染物造成了土壤污染的多樣性。通過污水排放、化肥農藥的使用、廢氣和固體廢物,這些污染物質進入土壤并大量累積。隨著近幾年來人口的急劇增長和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固體物質堆放和傾倒在土壤表面,土壤層中也滲透著大量有害廢水,大氣中的飄塵及有害氣體也會隨雨水進入土壤,另外農業化學肥料污染也是導致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過程過多的介入土壤,導致土壤污染的未知來源范圍廣、種類復雜。
3.1水質污染型
主要由于污染水源(指未經處理、未達排放標準的城市生活或工業廢水等)通過被污染的地表水灌溉農田,最終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隨著污水進入農田而污染土壤。
3.2大氣污染型
工業活動排放到大氣中的有害氣體通過空氣沉降、化學反應等過程,產生酸雨進入土壤,引起土壤的酸化。另外空氣中的粉塵、煙塵等粒子由于地球重力作用空降進入土壤,也形成了土壤污染。
3.3固體廢物污染型
城市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煤渣、礦渣、粉煤灰等)大量堆放在土地表面,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土壤污染,使環境惡化。這些工業企業及生產生活產生的廢物、垃圾等固體有害物質在堆積、處理和掩埋的過程中,大量占用地表面積,并且隨著大氣的遷移、降水、擴散、地表徑流等進而污染周圍地區土壤,形成土壤污染的點源性污染。隨著城市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固體廢物污染的污染物性質和種類都逐漸復雜化,并且這種復雜趨勢日漸擴大。
3.4農業污染型
農藥、化肥在農業生產中過量或不合理的使用都會造成土壤的污染。例如,氮肥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被大量使用,導致土壤自身成分被破壞,形成土壤表層硬化,造成土壤的生物本質變差,致使農業產品的產出和質地下降。農藥雖然具有殺蟲的作用,但在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會使農藥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沁入土壤,長期大量使用農藥就會引起土壤嚴重污染。
4、土壤污染特性
土壤污染因其組成結構和形成原因的復雜具有獨特性,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其他環境污染有極大差別,它有著自身特有的性質。
4.1隱蔽性和潛伏性
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的過程,一般要通過對土壤污染物進行植物產品質量分析監測、植物生態效應監測、植物產品產量監測、以及環境效應監測等來發現。其后果要通過長期攝食由污染土壤生產的植物產品的人或動物的健康狀況才能反映出來。因此,土壤污染不像大氣和水體污染那樣易被人們所覺察。
4.2不可逆轉性和長期性
土壤一旦遭到污染后極難恢復,而重金屬污染則是一個不可逆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也需要有一個比較長時間的降解過程。由于土壤是一個絡合一鰲合體系,土壤中凡乎所有的金屬離子都有形成絡合物和鰲合物的能力,形成的絡合物、鰲合物可以幾十年甚至幾個世紀存在于土壤中,在常態下難以分解、轉化。因而,土壤一旦遭受污染,極難恢復。
4.3后果的危害性
土壤污染的后果十分嚴重:1、被污染耕地質量下降,經濟損失嚴重。耕地中污水灌溉并長期使用肥料、農藥、農膜,致使污染物在土壤大量累積,土壤肥力下降,農作物產量減少,質量下降。2、食品安全隱患增加,危及人體健康。農作物在被污染的土壤中生長,大量吸收來自污染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質,最終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導致各類疾病的產生,危害人體健康。3、生態安全受到威脅。生態系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土壤污染直接導致土壤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產生改變,使得生物種群的多樣性減少,結構改變,導致土壤生產力減弱,破壞生態安全。土壤污染不僅危及特定地區的一個人或幾個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甚至波及更廣范圍的多數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不僅危及當代人的生命健康,甚至會殃及子孫后代的利益。
4.4難以治理性
由于土壤污染的來源具有多樣性,在治理土壤污染時僅僅依靠治理污染源頭是遠遠不夠的。土壤會被重金屬、有機物質、放射性元素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這些物質在土壤中積累,很難被土壤稀釋,有時甚至需要換土或者淋洗等方法來治理土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相對較高,時間較長。而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則可以通過直接治理污染源頭而達到短時間內稀釋凈化自然的效果。
5、總結
在2012年兩會上周宜開委員說,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形勢嚴峻,存在的突出問題。周宜開委員并建議:一、抓緊制訂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專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二、盡快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戰略。開展重點加密調查,評估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的風險;建立國家區域土壤污染檔案;加強土壤污染監測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推進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三、嚴格保護耕地土壤環境。重點做好農產品基地和農業主產區土壤環境安全性評估和有效保護;全面推廣數字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耕地質量管理信息化建設。
土壤是人與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而隨著人類的進化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壤環境正逐漸被破壞,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由于我國當前土壤污染形式嚴峻,所以一定要實施防治戰略、加強管理、嚴格保護土壤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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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除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外,更為嚴重的是土壤對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鎘等富集到作物果實中,人或牲畜食用后會發生中毒。如我國遼寧沈陽張士灌區由于長期引用工業廢水灌溉,導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土壤污染已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較嚴重,據初步統計,全國至少有2000萬公頃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減產糧食1000多萬噸。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的陳同斌博士一針見血地指出:“不斷惡化的土壤污染形勢已經成為影響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將對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提出嚴峻挑戰。”
不合格的畜禽糞便肥料也成了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禍首。由于畜禽飼料中添加銅、鉛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動物生長激素,使得許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機污染物隨糞便排出體外,污染土壤環境。
專家指出,土壤是各種污染物最終的“宿營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終滯留在土壤內。土壤中的污染物質會向水體中遷移或流失;附著其上的重金屬能夠進入大氣,并通過大氣環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傳播。土壤中的有害物質不僅通過食物和水體影響人體健康,重金屬元素還會附著在土壤顆粒上,通過呼吸進入人體。
土壤污染的防治在我國剛剛被提上議事日程。專家明確指出:“摸清家底應該成為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步。”我國的土壤污染分布比較集中,局部地區突出,只有調查清楚全國土壤污染的現狀,才能知道究竟會帶來多大的危害,才能找出原因并提出對策,同時從高風險地區開始由點到面進行治理。
法制的不健全也正成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頸。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制定了防治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雖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規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統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
另外,長期有效的土壤質量監測機制的建立十分必要。專家表示,“多體檢比治病好”,監測可以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同時,土壤污染的防治技術也需要不斷提高。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指出,中國面臨的人口、糧食、生態環境問題比世界上其他國家更為嚴峻,確保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土壤環境安全是保障整個生態環境安全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礎。
(選自《人民日報》2006年4月6日第16版,有刪改)
閱讀訓練:
1.文章的1~4段分別主要采用了什么說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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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壤污染主要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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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什么不合格的畜禽糞便肥料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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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國為什么要特別關注土壤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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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國政府就土壤安全問題要采取哪些對策和措施?試結合文章內容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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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指陸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為植物生長提供機械支撐能力,并能為植物生長發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氣、熱等肥力要素。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物質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土壤,其數量超過土壤的容納和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土壤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土壤質量下降的現象。凡是妨礙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產量和質量,還通過糧食、蔬菜,水果等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的物質,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
一、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情況十分嚴重,湖南、內蒙古、遼寧等地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土壤污染的總體情況可以用"四個增加"來概括:土壤污染的面積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種類在增加,土壤污染的類型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的含量在增加。據《中國環境報》報道,有關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世紀末,我國受污染的耕地面積達2000多萬公頃,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面積達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面積為130多萬公頃。每年因土壤污染糧食減產就達1000萬噸,還有1200萬噸糧食受污染,二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0多億元。2010年國家環境保護部對30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有害重金屬抽樣監測發現,有3.6萬公頃土壤重金屬超標,超標率達12.1%。據有關調查顯示2011年,我國土地污染進入多發期,土壤重金屬污染呈擴張態勢。我國重金屬污染正由大氣、水體向土壤污染轉移。
二、土壤污染原因分析
1、我國沒有一部專門性立法規定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在我國有關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空白,只有一些零星的規定,但是十分的分散不系統,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國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土壤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預防效果,但是如上所述這些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沒有形成系統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從而導致在具體執法上缺乏必要的力度,使土地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工作更是難以執行。
2、我國在土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
農業部門、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地礦部門"都管一點,又都不太管"。這種"婆家"太多的狀況,會出現多家管理主體互相推委、扯皮或者爭相管理的現象,不能對土地污染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2]
3、一些地方政府錯誤的發展觀與政績觀阻礙著重土壤污染防治,鑄成人禍
與資金、技術上面臨的難題相比,防治土壤污染的關鍵更在于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的沖動。
4、土壤污染及其防治重視程度不夠
有相當部分的行政機關對土壤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沒有危機感和緊迫感。各級政府對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沒有列入應有的高度,在人、財、物等方面投入不足。
綜上所述,土壤污染的現狀使得我們不得不進行思考,只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尤其是法律責任方面,才有可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問題。
三、土壤污染法律責任構建
我國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對責任主體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了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和補救。法律責任作為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3]
1、明確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4]我國土壤污染的來源和種類十分的繁多復雜,根據土壤的用途將土壤分為農業用地土壤和工業用地土壤。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來源主要有化肥、農藥、污水灌溉等,在這種情形下的責任主體應是導致土地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的來源包括有重金屬,固體廢物,廢水,廢氣,廢渣等,這些物質都是來源工礦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應是導致土地污染的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
2、加強政府責任的規定
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包括: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實現者所應承擔的責任;政府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應承擔的責任;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應當依法實施和完善土地污染治理的各項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政府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主體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代表國家,追究造成污染、損害國有財產的污染者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害并治理污染。政府就其不履行職責或不適當、違法履行職責造成的土地污染亦應當承擔治理責任。當政府不履行職責或不適當、違法履行職責,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環境污染時,政府應當與污染者或其他義務人一起承擔污染治理責任,面臨被污染者追償的可能。
3、完善土壤污染民事責任的規定
民事責任包括四個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土壤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在民事活動中實施了污染土壤的民事行為,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首先,從土壤污染責任的定義可以看出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污染行為,并不要求其主觀上有過錯,因此,其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一切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只要其污染損害的行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或過失,都要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在行為的違法性方面,土壤污染事件屬于環境污染,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屬于特殊侵權,不以行為的違法性為必要要件。再其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也不應作為必備條件,這是由于土壤污染危害的特殊性決定的。土壤污染的危害具有隱蔽性、滯后性和潛伏性。因此在土壤的污染還沒對潛在的受害人造成損害之前,就及時的進行郁悶,這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如果等到損害結果發生后再進行民事救濟,對受害人甚至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極不合理的。最后,環境污染的特殊性使得判定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變得極為困難。"因此有必要突破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建立新的符合環境侵權損害特點的因果關系的判定方法。"[5]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土壤污染[EB/OL]..
【分類號】:TU416.2
引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土壤污染范圍較廣。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新的環境熱點。特別是化肥、農藥污染大量使用造成土壤的污染,通過食物鏈的傳遞進入人體,已經對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構成威脅。下面筆者討論了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常見土壤污染物的分類
1、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含有氮、磷、鉀等許多植物所需要的養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農田,一般有增產效果。但污水中還含有重金屬、酚、氰化物等許多有毒有害的物質,如果污水沒有經過必要的處理而直接用于農田灌溉,會將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質帶至農田,污染土壤。例如冶煉、電鍍、燃料、汞化物等工業廢水能引起汞、鉻、銅等重金屬污染;石油化工、肥料、農藥等工業廢水會引起酚、三氯乙醛、農藥等有機物的污染。
2、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中排出的有毒廢氣,它的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如:氣體污染,如二氧化硫、氟化物、臭氧、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粉塵、煙塵等固體粒子及煙霧、霧氣等液體粒子,它們通過沉降或降水進入土壤,造成污染。
3、化肥對土壤的污染
氮、鉀肥料中重金屬含量較低,而磷肥中含有較多的有害重金屬. 大部分或全部進入肥料中.由于鍋在土壤中運動性較小,淋失很少,也不會被微生物分解,可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危害生態環境和人類。化肥原料中攜帶放射性元素,化肥的使用將放射性擴散到農田土壤中,經過食物鏈,最終被人體攝取.
4、農藥對土壤的影響
農藥污染主要是有機氯農藥污染、有機磷農藥污染和有機氮農藥污染。由于農藥的大量、大面積使用,不當濫用,以及農藥的不可降解性,已對地球造成嚴重的污染,并由此威脅著人類的安全。
二、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1、以預防為主,相關部門做好管理宣傳工作,
(1)改變耕作制度,實行翻土和換土。改變耕作制度會引起土壤環境條件的變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對于污染嚴重的土壤,采取鏟除表土和換客土的方法,對于輕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換無污染客土的方法。
(2)加強宣傳與科普工作,進一步提高全民環保意識。要大力開展土壤與環境質量的宣傳與科普工作,讓全社會都知道只有土壤“干凈”了,我們才能吃到無污染的食物,身體才能健康。
(3)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既要防治病蟲害對農作物的威脅,又要把化肥、農藥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平衡。增加土壤容量和提高土壤凈化能力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砂摻粘改良性土壤,以增加和改善土壤膠體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土壤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從而減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發現、分離和培養新的微生物品種,以增強生物降解作用,是提高土壤凈化能力的極為重要的一環。
2、化肥污染的防治
(1)開發利用城市有機肥肥源
有機肥無害化處理技術常用高溫堆肥發酵技術,這項技術投資少、見效快。垃圾堆肥應以有機垃圾為好,微生物代謝過程中,碳氮比例以調控到約30:1為宜,最后生成的堆肥碳氮比可達15: 1。沼氣厭氧發酵技術可獲得較好的沼渣和沼氣能源。槽式沼氣發酵技術,利用光能和生物能,通過定期供氧蒸發發酵,含水量可從60%降到20%左右,對雞糞無害化處理效果明顯。雞糞還可以通過高效烘干爐,將濕雞糞輸入滾筒破碎干燥器內,集快速烘干、滅菌和除臭于一體,遠紅外微波處理是一種直接處理技術,有快速、衛生、安全的特點,但成本較高。目前對有機肥的處理有工廠化生產趨勢,一次完成收貯、分類,可減少中間環節及對環境的影響。
(2)增加化肥科技含量,改進施肥方法
一般化肥都是速效性,存在著肥料施用量與作物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把速效性化肥變成緩效或者控釋性化肥,使養分緩慢釋放出來與作物需求相一致。磷肥按照早重水輕的原則集中施用,可以提高磷肥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壤的污染。此外,對于施肥造成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可采取、增施有機肥、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等方法降低植物對重金屬元素吸收和積累,還可以采用翻耕、客土深翻和換土等方法減少土壤重金屬和有害元素。
(3)加強有機肥料的管理與無害化處理
有機肥料包括人畜糞尿、垃圾、秸稈等。把有機肥中磚石、金屬片、玻璃煤渣和塑料等在土壤中不可分解的廢物應先通過物理篩分清除,以免其進入土壤造成物理污染。推廣秸稈腐化新技術,做好秸稈綜合利用的工作,提高利用率,解決剩余秸稈出路,加強規模養殖條件下畜禽糞便合理利用的研究,通過技術引進和開發,采取高溫堆肥、發酵等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各種病原體和寄生蟲的數量及種類,使有機肥中的養分有效,有利于作物吸收和利用。
(4)按需施肥
適時、適量的施用化學肥料。充分考慮農田土壤特征和作物生長狀況,根據作物對養分的需求量、對養分的吸收和需求,進行季節安排施肥量、施肥方式和時間,提高作物對土壤養分的吸收,減少養分流失危險。盡可能在作物吸收旺季投入肥料,使養分能最大限度的被作物吸收,提高氮磷化肥的利用率。同時,既要追求產量和效益目標,還要以環境不受污染為目標,確定合理的施肥量。
3、農藥污染的防治
(1)減少土壤的農藥殘留量
利用化學農藥的一些降解規律,可采取相應措施加速土壤中農藥的降解速度.如,六六六、DDT、氟樂靈和其他一些化學農藥在淹水條件下要比旱作條件下降解快得多,這樣就可實行包括有水稻的水早輪作,縮短這些化學農藥的殘留期。多施有機肥,有的接種有效微生物能加速土壤中殺蟲劑和除草劑的降解速度,接種微生物在加速土壤中另一類污染物即多氯聯苯的降解時得到應用。
(2)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和綜合防治技術,盡快淘汰和替代一批高毒、高殘留農藥,嚴格控制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生產和使用,例如六六六、DDT、殺蟲脒等。逐步淘汰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例如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呋喃丹等,以徹底清除污染源,從根本上解決因濫用高毒農藥造成農產品農藥殘留中毒問題;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大力提倡生物防治。大幅度降低化學農藥的使用量,從而減少農藥殘留及其積累,減輕或避免環境污染。
結語
總之,土壤污染的防治應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源頭控制污染源。通過對化肥的管理、控制農藥的使用等措施控制污染源,從而使土壤的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參考文獻:
[1]肖軍,秦志偉,趙景波.農田土壤化肥污染及對策[J].環境保護科學,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