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26 14:53:0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再生能源的好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太陽能光伏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的主力,是國內消耗比較少的能源,也是出國量最大的,現在想訂購太陽能電池板都已經很不容易了,已經定到了明年下半年。光伏發電爭論較多的還是電價的問題,是否合理,要看投標的企業和單位,他們主要看做這個項目的盈利與否。
硅材料是太陽能光伏發電的重要材料,在金融危機前是一種暴利的狀態,但現在原材料的價格開始降低,這樣對太陽能發電的開展是有好處的。今年要達到3.5到4萬硅材料的需求,基本上滿足了國內的需求。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要使企業有積極性,而不要一哄而上。我不主張電價過低,若太能能電價過低,企業沒有盈利,它的發展就不可能進入良性循環。
海上風力發電現在也在搞,已經進入特許權的招標階段。我個人認為海上風力發電有一定的風險,有點操之過急。在缺少經驗、缺乏實驗的情況下,要充分考慮設施對海洋這種特殊環境的適應性。應該進行分步驟的小規模的試驗,待技術成熟了再推廣。還有就是成本問題,成本太高,就會得不償失。
1引言
隨著當前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能源的需求量正在不斷增加,進而也就必然會導致相應能源出現了短缺局面,尤其是對于各類不可再生能源而言,更是表現出了較為明顯的短缺現狀,需要在未來引起足夠重視,并且采取較為理想的措施進行改進優化。可再生能源可以說是當前比較重要的一類能源構成,其相對于越來越稀缺的不可再生能源而言,具備著較為突出的應用優勢,應該在各行各業中得到較好運用,而在建筑行業中,要想促使可再生能源得到較好運用,則需要重點加強對于建筑設計的關注,保障建筑設計方案中能夠較好處理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機制,提升其作用效果。
2建筑行業中可再生能源應用特點分析
建筑工程項目中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應用已經成為了今后比較重要的一個發展方向,也是有效解決現階段建筑工程項目中能源消耗較為突出問題的重要手段,隨著可再生能源運用相關技術手段的不斷創新優化,其具體應用價值也越來越突出,在具體建筑工程項目中表現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應用特點:(1)節能效果較為突出。對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的具體應用來看,其能夠在節能方面表現出較為理想的作用價值效果,這也是其最為直接的一個表現特點所在。因為在建筑工程項目中較好的借助于可再生能源進行了相關系統運行需求的滿足,如此也就能夠較好提升其對于傳統電力能源以及其它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數量,如此也就能夠達到較為理想的能耗降低效果,節能優勢較為突出。當然,這種節能水平的有效提升優化還需要重點從并網等方面進行有效優化處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應用能夠和建筑物更為匹配協調,避免其出現了較大的問題和缺陷。(2)環保效果較為理想。隨著當前我國建筑行業的不斷建設以及應用,其對于周圍環境帶來的壓力是比較大的,尤其是對于相應自然環境的污染和損壞,更是極為突出,這一點在相應傳統能源的運用方面也能夠得到一定體現,進而也就需要重點加強對于這些污染問題的有序防控,盡可能提升其環保效果。從這一方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充分運用同樣也能夠表現出較為理想的環保效果,其不僅僅不會對于建筑物周圍的環境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和威脅,同時還能夠有助于提升相應建筑工程項目對于周圍自然資源的充分運用,其協調性也較為理想,進而也就值得進行充分探索和落實。(3)前期投入較大。對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的具體應用來看,其雖然能夠在后續表現出較強的作用價值效果,也能夠較好推進相應建筑工程項目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其對于前期投入的要求也是比較高的。這種可再生能源對于前期投入提出的要求一方面表現在相應經濟層面,其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很多可再生資源應用相關設備以及具體技術都涉及到了較多資金的運用,進而也就很可能加大成本壓力;另外,相應可再生能源運用對于技術層面的投入需求也是比較大的,其需要進行較為深入全面的探索和研究,確保相應可再生資源的應用價值和效果能夠得到充分體現,如此也就能夠保障后續應用更為適用高效。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利用方式
具體到當前建筑工程項目設計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的有序應用落實而言,其最為核心的手段和方式就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進行有效設計和布置,促使其能夠在建筑物相關區域以及具體運行中表現出理想作用價值。結合現階段的實際運用狀況而言,其應用效果比較理想的手段和具體措施有以下幾點:(1)太陽能資源的運用。在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處理中,可再生能源的運用中太陽能資源可以說是比較重要的一類基本能源,這種太陽能資源的運用在我國具備著較為豐富的經驗,并且其具體應用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對于太陽能熱水器的充分運用就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手段,其相對應的技術含量不高,能夠得到較為理想的普及和應用,但是其具體的能源轉化和應用效果是比較突出的,可以在建筑工程項目中進行有效設計,進而也就能夠為建筑工程項目的熱水供應提供一定的積極作用,此外,太陽能資源的有效設計應用還可以通過相應采光方式來實現,自然采光效率的優化主要就是通過相應建筑物朝向以及結構的恰當處理而實現,進而也就能夠保障建筑物對于太陽光較為充分運用,對于以往照明系統的應用壓力降低效果較為明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創新,相應太陽能電池板的普及推廣同樣也能夠在建筑設計中得到較好落實,并且其應用效率和能源轉化效率也正在不斷提升。(2)風能的利用。在建筑設計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還可以從風能方面進行合理優化布置,這種風能的利用主要就是為了較好促使建筑物能夠借助于自然風來實現自身運行效果的有效提升,并且與此同時降低對于機械能源的消耗。在具體建筑設計處理中,風能的運用可以首先通過自然通風的方式來發揮理想作用效果,這也就要求在建筑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處理中,應該能夠較好針對相應主體結構以及門窗等進行合理布置,如此也就能夠充分提升其自然通風水平,保障建筑物能夠在自然通風下營造出較為舒適的環境條件,當然,對于當地風向的有效調查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另外,在風能發電方面也同樣表現出了一定的作用效果,這也就要求在建筑設計中得到較好落實推進,尤其是對于一些能耗較為突出的工業建筑中,其更是可以借助于風力發電來實現較好節能優化。(3)地熱能的利用。建筑設計中通過合理的手段和方式運用地熱能同樣也能夠達到較為理想的節能效果,并且在建筑物室內溫度的有序調節方面也能夠發揮理想價值。基于這種地熱能的利用來看,其對于地區要求性比較高,并非在所有地區均能夠較為適用,需要取決于該地區地熱能的分布效果,地熱能分布較為充分的地區,其設計規劃后的應用效果就比較理想。具體到這種地熱能的有效應用中來看,其主要就是為了促使其能夠在較大程度上運用地下水的流動來實現室內溫度的有效調節,其最為核心的組成部分和作用環節就是地源熱泵的有效處理,應該結合當地基本地熱能狀況進行合理設置,促使其運行效果較為突出,,(4)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處理中,還可以借助于其它一些可再生能源進行設計,比如生物質能、潮汐能以及水能等,但是這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條件比較苛刻,很難達到較為理想的廣泛推行,對于技術含量的要求也比較高,需要結合建筑物所在區域的具體特點進行合理設計應用。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后續發展改進而言,可再生能源的運用是比較重要的一個手段,這種可再生能源的運用能夠較好提升建筑物運行的節能效果,進而也就能夠保障建筑物在后續應用過程中體現出理想的可持續發展水平,降低了當前建筑工程項目中因為能源消耗過度而帶來的一些問題和局限,值得進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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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補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項目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9
經濟學理論認為,當市場無法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處理特定的外部性時,政府干預是必要的。氣候變化便是迄今為止影響最為嚴重及最為廣泛的市場失靈現象[1]。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并減少國內經濟對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賴,可再生能源發電當前為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廣泛推廣。然而可再生能源相比傳統化石能源而言
,發電成本高昂,無法與其競爭。各國政府多采用“上網電價”(feed in tariff)項目,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購的最低價格,并取得良好成效。例如,歐盟18個成員方采取了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項目,大幅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并保護了環境。然而,政府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財政資助“扭曲”了電力市場競爭狀況,其與《補貼與反補貼協定》(以下簡稱SCM協定)的相符性亦困擾著WTO各成員方。在2010-2013年期間,因成員方可再生能源財政資助措施引發的貿易爭端多達5起,如中美風力發電設施爭議、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措施及上網電價措施爭議、2012年中歐“上網電價”項目爭議、2013年美印“國家太陽能計劃”爭議、2013年5月阿根廷針對歐盟對生物柴油產業的扶助措施的爭議。
2013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作為第一起WTO框架內的已決爭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對SCM協定下“綠色能源空間”做了詳細的解讀。專家組報告將政府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意圖”納入補貼的“收益”分析中,雖偏離SCM協定第1.1(b)條的約文,但授予政府較大的政策空間。上訴機構則恪守SCM協定約文的字面含義,借助“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的區分,含蓄地表達了對綠色能源的支持。該案對指導成員方的可再生能源財政資助政策提供了啟示,但也存在若干不確定性。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9年開始實施FIT項目,規定安大略省電網系統將以固定價格收購符合要求的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沼氣能等發電設施所發的電力。參與FIT項目的風能和太陽能發電設施,在發電設施建設時必須符合一定程度的“國有化要求”,如太陽能發電設施2009-2010年的國有化程度需達到50%,2011年之后需達到60%。風能發電設施2009-2011年的國有化程度需達到25%以上,2012年之后需達到50%以上。申訴方歐盟和日本認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項目和FIT合約根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設施國有化的程度決定是否授予“上網電價”補貼,構成禁止性補貼,違反SCM協定第3.1(b)條和第3.2條。針對安大略省FIT項目及合約是否構成SCM協定下的“補貼”,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先后做出報告,兩種意見雖然最終效果一致,但授予成員方在SCM協定下的“綠色能源空間”卻不盡相同。
(一)專家組有關FIT項目及合約在SCM協定下合法性的認定
SCM協定下補貼的合法性及構成要件基于其“不可訴補貼”、“可訴補貼”與“禁止性補貼”的不同屬性而不同。但無論是“可訴補貼”還是“禁止性補貼”,均需符合SCM協定第1.1條,即存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的“財政資助”,并且接收“財政資助”的一方享有“收益”(benefit)。
首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均認同FIT項目及合約構成安大略省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進而在收益分析上,專家組認為SCM協定第14(d)條可作為第1.1(b)條“收益”解釋的上下文。該條規定,倘若商品購買的價格超出其充足回報,則構成收益的授予,充足回報取決于爭議商品或服務在財政資助國或商品購買國的“主流市場情況”(prevailing market condition)。專家組認為第14(d)條所述之“市場”雖可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但倘若政府在該市場的干預使之無法判斷接受者相比其未接受財政資助時是否處境更佳時,政府干預的市場不能作為第14(d)條的相關市場,也就是說,用于“收益分析”的市場需存在有效競爭。基于此,專家組認為安大略省電力市場受到政府的高度干預,因而無從作為第14(d)條的相關市場進行評價。申訴方提供了用于和FIT項目及合約價格進行對比的若干其他價格,如魁北克省RES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收購的競價價格,向鄰近省或美國輸入電力的價格,“安大略每小時能源價格”或電力零售價格等。這些也一一為專家組駁回,專家組認為不應以充分競爭的電力市場價格作為衡量標準與安大略省FIT價格相比,因為倘若以充分競爭的電力批發價格作為衡量標準,必然將安大略省FIT項目及合約視為補貼,這樣的市場標準在安大略省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無法吸引足夠的電力投資以確保可靠的電力供應。
專家組緊接著考慮了安大略省的電力供應政策,包括:(1)2014年前需取消火電發電;(2)2030年前,安大略省43%的電力系統需被更替;(3)安大略省政府承諾部分增加的發電需求將以可再生能源發電取代。然后認為其“收益”分析應基于安大略省FIT項目及合約價格授予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廠的條款和條件本身,倘若安大略省的FIT價格使獲得項目的發電商的收益明顯高于加拿大其他承擔類似風險的發電商的投資成本,則存在補貼。但專家組很快放棄了這樣的“收益”分析,因為沒有精確的事實證據證明同時期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的投資成本究竟為多少。
專家組報告的突出特點是肯定電力市場政府的高度干預性及將政府管制電力市場的政策目標作為“收益”分析的起點,因為政府所希望實現的“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這些價值目標決定了政府需要對電力市場進行干預,申訴方所列舉的其他較為充分競爭市場上形成的電力價格因而不具有可比性。進而由于不存在“相關市場”,申訴方亦難以精確地舉證證明同時期、同類型、同區域可再生能源設施的投資成本,專家組以申訴方舉證不能而否定“補貼”的存在。可見,專家組報告授予了成員方干預和資助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較為廣泛的政策空間。
(二)上訴機構報告
其一,在上訴程序中,上訴機構批評專家組未仔細區分傳統能源發電設施和風能、太陽能發電設施的區別,與安大略省FIT項目及合約價格進行對比的“相關市場”價格應為同種可再生能源市場上形成的價格,因為“相關市場”的認定應從產品的需求和供應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物理狀態一樣,從需求的角度來說,產品具有可替代性。但從供應的角度來說,風能和太陽能發電商無法與傳統能源發電商相比,前者的資金成本很高,經濟規模小,運行成本低,后者則相反。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前者對后者無法實行任何形式的價格限制,而后者則可對前者實行價格限制。因此,不能以市場上形成的一般電力價格與安大略省FIT項目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相比。
其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或者說,市場競爭的不完全性,是否意味著不存在SCM協定第14(d)條的可用于對比的“價格標準”(bench mark)?上訴機構對此持否定意見。政府干預并不影響其依據SCM協定第14條尋找相關市場上可予以比較的衡量標準。
其三,上訴機構批評專家組在SCM協定第1.1(b)條的分析中納入了對政府公共政策如可靠性、人類健康、環境考量等的考慮,違背了第1.1(b)條的字面含義。
從前述三點來看,上訴機構幾乎全盤否認了專家組報告有關SCM協定第1.1(b)條“收益”分析的方法和路徑,否決了專家組對安大略省綠色能源“政策意圖”的考慮。換句話說,上訴機構將其評價的論調拉回到了鼓勵綠色能源利用的基調上。
上訴機構強調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相比的發電成本劣勢,風能和太陽能發電只能在政府干預的情形下在市場上存在。政府可能設定適當的管制價格(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成本和合理收益),也可能要求政府本身或私人分銷商從特定來源購買部分電力。這兩情況均不能被認為構成SCM協定第1.1(b)條所述的授予風能和太陽能發電設施的“收益”。傳統能源價格較低,但社會成本較高,可再生能源則相反,政府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干預實際上是內部化其社會成本和收益。因此應予區分的是:政府干預“創建”一些本不存在的市場與政府干預“保護”市場上本已存在的特定競爭者。前者為創建市場的行為,并不構成SCM協定下的補貼,但后者則對已存在的市場進行了干預和扭曲。
為了進一步區分安大略省政府的“上網電價”項目和協議究竟是“創建市場”還是“扭曲市場”,上訴機構認為應查明參與FIT項目的發電設施是否享有其他發電設施所不享有的優勢。對此,上訴機構認為申訴方所提議的魁北克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購的RES項目可用作比較。魁北克省RES價格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通過競價程序形成。以RES的價格和FIT的價格相比較,需要確保比較對象是同一時期、同一發電技術、同一混合電力規劃,比較的項目是相同或類似的規模,合約也有相同期限。RES項目適用于太陽能和風能發電設施,但在RES項目的執行各期,基于太陽能發電設施與其他成本較低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相比沒有競爭力,因而太陽能設施并未被授予任何合約,RES各期價格不能用來比較FIT項目太陽能發電設施的合約價格。RES第3期(2008年)有關風能合約價格為每千瓦時8美分到11美分之間,低于2009年FIT項目每千瓦時13.5美分的價格。從合約期來看,兩項目均包括20年期的合約,意味著RES第3期合約價格與FIT項目2009年合約價格生效的大多數期間是重合的。從規模上比較,FIT項目的規模要大于RES,兩者重合部分是發電能力在500KW到200MW之間的設施,但FIT項目也涵蓋500KW以下的設施和200MW以上的設施。總體而言,兩者具有可對比性,且FIT風能發電合約價格較之RES風能發電合約明顯要高,看似FIT項目的確授予參與項目的風能發電設施一項“收益”。但基于該事實在專家組程序中并沒有為雙方充分辯論,上訴機構認為完成該法律認定的事實證據不足,拒絕認定爭議措施是否授予SCM協定1.1(b)條下的“收益”。
(三)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中“綠色能源空間”的比較
比較專家組多數意見和上訴機構意見,兩者盡管殊途同歸,最終在本案中認定FIT項目及合約并非“補貼”,但兩者授予SCM協定下的“綠色空間”并不一致。專家組認為SCM協定第1.1(b)條的“收益”分析應考慮政府管制電力市場的公共政策目標,如電力供應可靠性和穩定性,使用可再生能源對人類公共健康和環境的保護等。專家組對這項事實的確定對在SCM協定下拓寬政府補貼可再生能源的“綠色能源空間”具有很大幫助。其一,專家組首先承認政府對電力市場的“干預”具有正當性,因而其“收益”分析從政府管制電力市場的目標開始。其二,這些正當的政策目標難以量化,使申訴方無法將其他較充分競爭市場形成的電價作為SCM協定第14條的“價格標準”與其對比。其三,專家組認為分析方法應從FIT合約價格和發電商的投資成本進行對比,然而此類事實難以為申訴方所證明。基于專家組報告的“收益”分析模式證明責任較重,多數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設施的措施均可逃避SCM協定的約束,無論是否存在國有化要求。
不得不承認的是,專家組對電力管制、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目標的支持即便深入人心,但在SCM協定下并無約文依據。無論是SCM協定第1.1(b)條還是第14(d)條,均未提及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保護環境的價值目標。第1.1(b)條所要分析的是財政資助的接收方在市場上是否處境更優,尤其是與那些未獲得財政資助的個體相比。
因此,上訴機構將SCM協定第1.1(b)條的解釋拉回到約文本身的限定中,在確定“收益”分析的方法時,剔除了對政府干預的考慮。但上訴機構并非全然不顧及政府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在進行價格比較時,上訴機構將政府的混合電力目標納入“相關市場”中進行調整。具體而言,混合電力目標授予政府合法“創建”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權力,并且該目標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往往意味著政府可“創建”規模更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但超出了該目標的“干預”行為,則可能授予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一項“收益”,構成“扭曲市場”的補貼行為。
二、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的啟示——SCM協定下的“綠色能源空間”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作為第一起WTO框架內已決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案,正如萬花筒中的一個棱鏡,從一個角度揭示了SCM協定與綠色能源措施之間的沖突,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的啟示
1.WTO成員方可制定符合國情的“混合電力”供應方案
傳統電力供應主要依靠化石能源燃料,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因此,成員方采取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混合電力”方案為上訴機構所認可。從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來看,上訴機構認同成員方采取“混合電力”的政策目標,為進一步認定成員方采取鼓勵措施,從而“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提供了依據。上訴機構允許成員方制定不同比例的“混合電力”方案,意味著成員方財政資助的合理性無需劃一認定。政府的“混合電力”政策中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比例越高,政府可予以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越大,根據供求原理,便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電價收購政策。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中,上訴機構反復強調魁北克省RES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購價格雖可與加拿大安大略省FIT協議價格進行對比,但一定要將安大略省政府特定的“混合電力”政策考慮進去。
2.FIT項目下政府的干預程度越低,法律風險越小
在世界各國采用的FIT項目中,政府的干預程度是不同的,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項目中,政府干預程度很高。相比而言,在德國的FIT項目中,政府只進行相應的立法,項目的執行、資金和成本均由私人企業來承擔。英國FIT項目中的政府干預程度則介于其間,項目的管理機關為公共機構,但項目的鑒定等則通過私人企業來完成,項目成本由電力供應商承擔[2]5-6。政府在FIT項目中的干預程度越低,其遭遇自由貿易制度質疑的可能性亦越低。在2001年Preussen Elektra AG v. Schleswag AG案中,歐洲法院曾就德國FIT項目是否構成補貼做出過裁決,認為該項目并非政府補貼行為,因為政府不承擔任何資金成本,因而不存在財政資助的行為。歐洲法院認為,該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強制上網和購買協議類似于配額,其潛在地影響了境外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德國的并網。配額一般情形下雖為歐盟法禁止,但德國可援引與GATT第20條類似的《羅馬條約》第36條進行抗辯,因此,德國FIT項目強制購買協議并不違反歐盟法。該案雖非WTO爭端,但也能給予我們相應的啟發,SCM協定第1.1條規定的財政資助是補貼存在的前提條件,倘若成員方政府對FIT項目的干預程度較低,尤其是當政府不承擔FIT項目的資金成本時,政府并未以“產品購買”或“價格支持”等形式進行財政資助,不會構成SCM協定下的補貼。
3.FIT項目電價競價形成相比固定價格法律風險較小
從當前德國、英國、中國等國家實施的FIT項目來看,政府以最低固定價格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為常規。然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中,魁北克省的RES可再生能源電力競價上網收購價格被上訴機構認為是可用于和安大略省FIT項目價格對比的“價格標準”,可見在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項目的設計中,價格形成機制宜采用競價模式,而不是政府固定價格收購。通過競價上網,政府得以最低價格購買所需要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獲得上網電價協議的發電商未獲得政府以價格支持的方式授予的“好處”,故不存在補貼。相比而言,政府在“上網電價”項目中如以固定價格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如支付的“紅利”超出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合理的利潤空間,則會對其授予“好處”。
4.國有化要求——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措施爭議的實質所在
無論是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措施案,還是印度太陽能電池案等,申訴方對被訴方可再生能源鼓勵措施提出的質疑主要是措施中的國有化要求
。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有關FIT項目國有化要求在SCM協定下的合法性分析均止于SCM協定第1.1(b)條,而并未有機會探討其構成SCM協定下的禁止性補貼或可訴性補貼的可能性。然而,與可再生能源“電價上網”捆綁的國有化要求倘若不能援引GATT第3.8(a)條政府采購例外條款,則必然違反TRIMs第2.1條和GATT第3.4條,從而面臨修改。各成員方實施的“上網電價”項目下的國有化要求對WTO協定的違反幾乎是定論。
一種較為合理的途徑是以生產階段的財政資助取代“國有化要求”。實際上,生產階段的補貼在效果上與購買階段基于“國有化要求”的補貼類似,前者為授予賣方的財政資助,后者為授予買方的財政資助。多數成員方能源產業在GATS下并未全然放開,因而在國內生產階段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進行財政資助,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可起到“國有化”的效果,又可確保其他成員方僅在證明其遭受“損害”后對其提出“可訴補貼”的質疑,避免對“禁止性補貼”的違反。如此一來,成員方的財政資助行為可得到雙重保障:一是財政資助倘若僅在“創建市場”的范圍內,則國內生產商并未獲得“收益”,因而不構成補貼;二是即便財政資助超出“創建市場”所需,申訴方仍需證明該補貼的“專向性”以及其同類產品受到的“損害”。
三、可再生能源補貼理論——“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二分法的不足
(一)關于
上訴機構“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理論的質疑和反思
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中,上訴機構通過“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的區分,適當地“拓寬”了SCM協定下的綠色能源空間,但如仔細推敲該理論,仍存在推理不周、執行困難、欠缺明確性的問題。
第一,上訴機構在收益分析中,首先將國有化要求忽略,僅分析FIT項目協議價格是否授予項目參與商“好處”,進而依據“創建市場”并非授予“好處”的理論認為構成補貼的“收益”不存在。然而,“創建市場”的合理性是基于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非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發電成本的比較而形成,而本案爭議的對象是上網電價項目對國產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進口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競爭狀態的改變。后者因不符合國有化要求,無法參與上網電價項目,不能享有政府為其“創建市場”的機會。SCM協定第1.1(b)條“收益”分析的實質是發現獲得財政資助的對象是否相比其他市場競爭者“處境更優”(better off)。在安大略省FIT項目下,國產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享有了政府財政資助進入市場的機會,相對進口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而言,其處境應是更優的。
第二,即便上訴機構的“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理論不存在任何邏輯問題,把握“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也存在“度”上的困難。基于上訴機構的報告,成員方難以判斷何種程度的干預屬于政府“創建市場”的合法行為,何種程度的干預又屬于“扭曲市場”的非法行為[3]。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力和化石能源電力的定價機制不能完整地內部化所有成本和收益因素,無論是可再生能源的收益還是化石能源的成本,均不能在其價格中完全體現[4],這決定了修正市場缺陷的主要方法也要從其定價機制著手。上訴機構一方面認同政府干預能源市場以及內部化傳統化石能源社會成本的舉措,另一方面又認為政府超出必要程度的干預措施會扭曲市場。上訴機構以其他同樣存在政府干預的市場價格作為衡量標準(bench mark),這種做法本身就是有風險的,因為這些在上訴機構看來相對體現市場競爭的價格和市場信號已因政府干預而變得不可靠,能否識別和確定真正的價格標準因而令人質疑[5]。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FIT項目的管制程度不同,可再生能源發展技術、發電成本等不盡相同,倘若運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FIT項目價格進行比較,亦有任意性和武斷性之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實施案中,上訴機構認為魁北克省提供了可用于和安大略省進行比較的可再生能源收購價格,但兩省混合電力政策、FIT項目運作效率及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區別等均會影響價格比較。即便針對這些區別對價格進行修正,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三,WTO涵蓋協定避免的是歧視性的貿易措施,而不是要求政府采用最有效率的措施。競價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收購價格或許在上訴機構看來更能反映真實的“創建市場”所需價格,然而固定價格的制度成本和執行成本較低,這點可能為上訴機構所忽略。并且,上訴機構認為政府收購價格超出發電商合理利潤或可構成“扭曲市場”的行為。從FIT項目運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實不然,可再生能源收購價格在確保發電商享有10%的利潤空間時或許已足以創建市場,但這不妨礙政府提供更高“溢價”以鼓勵發電商投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2010年英國實施的上網電價項目使英國太陽能電板的使用率增加了41倍,成本降低了45%,據英國《衛報》報道,政府的保障電價在發電成本的3倍以上[6]。英國太陽能發電成本的降低實則因為電板使用率增加所產生的規模效應,并非政府意圖扭曲市場的結果。
(二)WTO協定的欠缺——可再生能源發展空間受限的本質原因
從上述分析可見,上訴機構在維護WTO涵蓋協定約文嚴肅性的基礎上,在SCM協定下尋求成員方的綠色能源空間,其出發點是正確的。但WTO涵蓋協定本質上是貿易協定,反映的是半個多世紀之前成員方開放市場、進行自由貿易的意圖。可再生能源發展措施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它在成員方國內的發展是“政治驅動”的,而不是“市場驅動”的,它的制定和形成,受到一國歷史和當前的排放需求、減排技術的發展狀況、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以及國際氣候變化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并不反映自由貿易的本質,并不適宜在貿易制度框架下進行約束。
以國有化為例,可再生能源國內財政資助措施一般均有國有化的要求。國有化或進口替代要求扭曲市場競爭狀態,因而在SCM協定下受到“禁止性補貼”制度的限制。然而,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為主的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并未對各成員方形成有效的約束。當前國內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在國別的基礎上發展的。
其一,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根據當前的全球經濟和金融危機現狀,氣候措施倘若不能起到經濟復蘇和增強就業的產業目標,在國內根本無法形成。因此,倘若
一項環境政策在追求環境目標之外還具有產業目標,就被認為不符合WTO規則
,是不切實際的[7]。從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場來看,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形成,是進一步推動自由競爭的前提,因為本身充滿競爭的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需要有足夠多的市場競爭者。
其二,對于發展中國家國家而言,國有化要求更是推進其可再生能源產業形成的必經途徑。因為當前中國、印度等排放大國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而發達國家也未向發展中國家有效地轉移減排技術,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較晚,倘若國內財政資助措施不得設置國有化要求,則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不得不進口可再生能源設施,如此一來便會減損發展中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進行減排的動力,并進一步“助長”發達國家不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及后續議定書所規定的向發展中國家無償轉移減排技術的行為。因此,Howse教授認為應允許中國、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措施中施加國有化要求,因為基于減排技術轉讓的有限性,以及這些國家對替代能源的巨大需求等,其主動減排和替代能源的商業化應用有賴于國內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形成,國有化要求是必要及合理的[7]12。
四、WTO涵蓋協定下拓寬“綠色能源空間”的途徑及可行性
中國、加拿大、歐盟、印度等成員方可再生能源財政資助措施先后引發“補貼”爭議,使各成員方不得不關注WTO涵蓋協定與國內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潛在沖突。一些學者批評當前SCM協定沒有為政府促進環境尤其是應對氣候變化措施預留足夠的“綠色空間”[8],并出謀劃策,試圖拓寬WTO涵蓋協定下的綠色能源空間。
Daniel Peat教授建議在涉及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爭議時,WTO回避管轄,將可再生能源從WTO領域中劃出,留待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IRENA)解決,不失為更合理解決成員方可再生能源合作問題的更好方案,因為WTO以貿易優先于環境,存在天生的“歧視”[9]。
Robert Howse教授和Luca Rubini教授等則建議對SCM協定進行修訂,或另行達成可再生能源貿易協定。倘若能源領域的貿易措施將繼續留在WTO涵蓋協定下進行評價,Rubini教授強調應在SCM協定下創建新的規則,允許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措施[10]。Howse教授和Bigdeli教授則建議恢復SCM協定下的不可訴補貼,將可再生能源發展措施列入其中[11]。
除了上述兩種途徑,更多的學者建議依據GATT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將可再生能源補貼措施納入GATT第20條(b)款和(g)款進行解釋。但在這種范式下,GATT第20條是否適用于違反SCM協定的措施,就成為先決問題。SCM協定為GATT第16條的進一步延伸,倘若一項措施既違反GATT第16條,又違反SCM協定,前者可援引GATT一般例外條款,后者如不能援引,則會導致約文解釋不一致的效果,因而Howse教授認為第20條對違反SCM協定的措施應予適用[7]14。Rubini教授亦認為GATT1994和附件一單項協定之間體現出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GATT1994正是在這些分項協定的基礎上發展的,且從SCM協定和GATT1994第20條來看,并不存在影響后者適用于前者的“約文障礙”[10]25。
但從上訴機構在中美出版物案和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就GATT第20條是否應適用于非GATT協定的論述來看,似乎傾向于認為GATT第20條作為例外條款,本身并不適用于GATT以外的WTO涵蓋協定,除非后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將GATT第20條援引進去。因而決定第20條在GATT以外協定下的“可適用性”并非兩者之間是否存有“約文障礙”,而是是否存在“約文援引”。如在中美出版物案中,基于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1條在序言中明確規定“不得影響中國在符合WTO協定的前提下管理貿易的權利”。上訴機構認為“管理的權利”是成員方政府本身所具備的一種潛在權力(power),而不是由WTO協定這種國際條約通過明示方式賦予給成員方的一種權利(right)。WTO協定及其附件約束了國家管理貿易的權力,使成員方可在兩種方式下管理貿易:一是以不違背WTO任何協定的方式;二是雖違背WTO相關規定,但根據可適用的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12]。因而上訴機構認為《入世議定書》第5.1條通過間接援引的方式將GATT第20條下限制貿易的權力保留了下來。但在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涉嫌違反了《入世議定書》第11.3條的規定。該條要求中國“應取消本議定書附件6所列產品所有的出口有關稅收和費用,或適用GATT1994第8條的規定”。專家組認為第11.3條并沒有提到GATT1994第20條可作為例外條款而適用,或籠統地提及任何例外條款的適用,因而GATT第20條并不適用于該案。
反觀SCM協定各處提及例外條款的地方,第3.1條明確規定,“禁止性補貼”除非依據《農業協定》被豁免,否則為禁止性的。SCM協定第8條原先包含的“不可訴補貼”僅針對成員方在研發等領域給予的補貼,也難以體現出第8條是GATT第20條例外情形的再現,更何況第8條目前已不再生效[2]21。與SCM協定的地位類似,用以制約不公平貿易的《反傾銷協定》同樣不包含對GATT第20條的援引,而與之不同的是,《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SPS協議)則明確提到了GATT1994第20條,《技術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也清晰地將GATT第20條各分項條款及引言轉換到TBT協定第2.1條、第2.2條和序言中。
因而,筆者認為在沒有明確約文依據的情形下,依據學者所述的第三種途徑援引GATT第20條,將較難以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所采納。當前,爭端解決機構已裁決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中歐“上網電價”項目、美印“國家太陽能計劃”、阿根廷和歐盟有關生物柴油措施的爭議等均在磋商過程中,倘若磋商未果,DSB將無法回避這些爭議。第一種途徑——WTO回避管轄不可行;第二種途徑——修訂SCM協定,恢復“不可訴補貼”可作為一種發展方向,因為既然SCM協定欠缺可援引的例外條款,最佳的方式是通過正式的約文修改途徑加以補充。從當前可再生能源爭端的實質來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扶持本身并非爭議對象,對國內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所附帶的“國有化要求”是挑起GATT和SCM協定質疑的原因,因為當“上網電價”項目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時,會產生典型的“玻璃屋”處境,沒有國家會對一項可能被對方反訴的措施提出質疑,除非該措施對WTO協定存在非常明顯的違反,如包含國有化要求等[13]。“國有化要求”受到GATT第3條、TRIMs協定第2.1條等條款的約束、而違反GATT和TRIMs協定的成員方可援引GATT第20條進行抗辯,上訴機構則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決定成員方對可再生能源產業財政資助的國有化要求是否合理和必要。
五、結語
鑒于SCM協定對成員方補貼的嚴格限制,成員方的FIT項目或其他對可再生能源設施的財政資助措施若欲避免對WTO涵蓋的違反,應確保絕對的非歧視性,即取消國有化要求,并盡可能地采取非專向性的措施[14]。上訴機構通過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案的處理,
認可成員方采取混合能源和混合電力的政策目標,并認為在實現該目標范圍內所進行的幫助可再生能源“創建市場”的財政資助措施并不構成補貼,然而,上訴機構在保留成員方財政資助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政策空間時,也留下很多疑問,尤其是如何區分“創建市場”和“扭曲市場”的行為。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的商業化應用為各成員方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無論是該措施本身所需要的政府干預,還是倍受自由貿易制度詬病的國有化要求,均為成員方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必要組成部分。WTO涵蓋協定并沒有為成員方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預留足夠的綠色能源空間,因而宜對SCM協定進行修訂,將成員方財政資助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措施列為“不可訴補貼”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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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en Energy Space” of the Free Trade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nada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or Dispute
ZHANG Lei
(School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能源戰略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源方式的選擇是能源戰略的核心。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意大利社會和政府深刻認識到能源是十分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實現本國能源供應多樣化。近年來,意大利實施了一系列旨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計劃,涵蓋生物能源、風能、地熱能和太陽能等多個領域。并且在這些領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
1、風能。風力發電近年在意大利得到了迅猛發展。對意大利而言,風能的應用潛力十分可觀。早在2000年前,風能對于發電的貢獻微乎其微。目前,意大利全國風力發電總量約為1800兆瓦時,名列世界第七,風能產業創造的就業規模超過15000人,據意大利勞動聯合會和ANEV預測,到2020年,風能產業的就業規模將達到66010人。另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計,到2020年,風力發電量可達205億千瓦時。意大利的風能發電站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南部地區如普利亞區和坎帕尼亞區,以及遠離亞平寧半島的西西里島和撒丁島。一來這些地區的風力資源比較豐富;二來在這些地區建設發電站相對成本較低。
2、太陽能。坐落在地中海之畔的亞平寧半島油氣資源有限,但太陽能資源卻很豐富,素有陽光之國的美譽,這也許是意大利未來前景最光明的能源。太陽能利用包括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以及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房等熱利用方式。光伏發電最初作為獨立的鎮大許村黨支部書記靳廣友說:“村民都在焦化廠上班,收入穩定,掙得也比較多,村里早就沒人養豬了。用秸稈和青草作為沼氣池發酵原料,解決了我村糞源缺乏和秸稈焚燒污染環境的難題,也解決了老百姓們既盼望能早日用上沼氣、村里又缺乏沼氣原料的難題。”用農民的話說:“過去,盡管生活富裕了,可生活質量不高,煙熏火燎,蒼蠅亂跑,現在,雙手解放了,環境也好了,住在村里跟住在城里一樣干凈、一樣方便。”
3、嚴格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順利實施。在沼氣施工建設中,我們進行了專業隊承包建設,按合同管理。施工隊包建設、包質量、包建后服務。注重抓沼氣建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安全意識,向農民培訓沼氣池日常管理知識,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
4、率先對沼氣的綜合利用進行了嘗試,效益凸顯。白家堡村是介休市一個無資源、無企業的純農業村,村民收入低、集體積累差,村里克服了重重困難,發展沼氣130個,為了將沼液、沼渣等資源綜合利用,百戶沼氣、在百畝溫室、百畝山櫻椒、百畝大田菜進行了試驗。通過試驗,發現使用沼渣、沼液的植株葉色好、長勢旺、品質好、抗病性好、蟲害少、產量高,對比結果顯示,使用沼肥得比未使用沼肥的增產2.9%,即一個大棚可增產195公斤,增收145元,節省農藥30元,一個累計增收節支175元。
三、存在問題
1、部分村的領導認識不高。調研中發現,沼氣發展好的村群眾在沼氣日常管理中知曉率在80%以上,而少數的村的農戶知曉率僅為10%~20%。
2、建設資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均衡,群眾等靠觀望,直接影響沼氣建設進程。修建一個10立方米沼氣池的成本一般在3500元左右。除了國家、省級補助款1500元/戶和市財政500元/戶外,近一半資金主要由農民來投資。對于集體經濟好的鄉村,集體全包,而對于集體經濟薄弱的村無力承擔,而村民又不愿投資,從而導致沼氣建設進程緩慢。
3、技術力量和技工數量不足。2007年我市經過培訓的、擁有合格證的技工僅有138人,而實際從業技工僅86名。有限的技術力量,導致了施工水平低、質量粗、管理跟不上。
4、維修不及時。不少農戶自身缺乏維修技術,如:少數農戶使用沼氣灶,使用時間不長就出現了開關漏氣,脫硫器漏氣,灶器具打不著火等問題,而沼氣技工一方面在精力上難以顧及維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規范合理的服務機制,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就停止了用沼氣做飯、點燈。
5、沼渣、沼液綜合利用率不高。沼氣發酵產物有沼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項目涉及種植、養殖、倉儲等多個行業。但調研中我們了解到,我市沼氣戶對“三沼”綜合利用知識認知率還很低,有的村沼氣建設起步雖早,可是沼渣、沼液都白白丟棄,不僅浪費了優質資源,而且對環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四、對策
1、加強領導,扎實推進。為了鞏固已取得的成果和推進今后沼氣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需要繼續加強對沼氣工作的領導,增強責任意識,認真研究解決在沼氣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要克服浮躁情緒,求真務實,樹立典型,積極推進。
2、開展多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廟會、交流會等有利時機,以及版報、標語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沼氣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宣傳沼氣示范戶,使農民親身感受發展沼氣的好處,調動廣大群眾自覺建池的積極性。
3、加大沼氣技術培訓力度,推廣“三沼”綜合利用技術。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選擇熱愛沼氣事業,具有實踐操作能力的人員參加培訓,達到每個沼氣戶家中都有一個沼氣技術的明白人,大力推廣“三沼”綜合利用技術,提高沼氣綜合效益。
4、多渠道籌資,確保沼氣建設持續穩步發展。一是市委、市政府要建立穩定的投資機制,確保沼氣建設這一公益性事業持續良性發展。二是金融部門要簡化貸款程序,增加信貸投放規模,為建池農戶及時解決資金困難。三是要充分利用國家繼續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有利時機,積極做好項目申報工作,爭取項目資金,支持沼氣建設。
5、積極探索沼氣有償服務機制。建立沼氣服務站,公開招聘熱愛沼氣事業的熟練持證技工,負責區域內用戶日常管護、維修和技術培訓工作。服務站人員要與用戶簽訂服務承諾合同,明確服務內容,細化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接受用戶監督。在更換配件時,允許收取適當差價,這樣,既可確保用戶的承受能力,又能提高技工的服務熱情。分散電源使用,近年來并網光伏發電的發展速度加快,市場容量已超過獨立使用的分散光伏電源。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0年1 2月,意大利國有電力公司埃尼修建了1座應用尖端技術、裝機容量達5兆瓦的太陽能光熱電廠。這座完全由埃尼設計建造的太陽能集熱電廠將首次同已有近30年歷史的電網并網。早在1999年,意大利就 已在西南部港市薩勒諾附近安裝了一套該國史上最大的光電設施。最近隨著西班牙和德國開始削減他們在太陽能上的投資,意大利一躍而出,成為世界上對太陽能出手最為闊綽的國家之一。
3、生物質能。生物質是植物光合作用直接或間接轉化產生的所有產物。生物質能是指利用生物質生產的能源。目前,作為能源的生物質主要是指農業、林業及其它廢棄物,如各種農作物秸稈、糖類作物、淀粉作物和油料作物,林業及木材加工廢棄物、城市和工業有機廢棄物、以及動物糞便等。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和垃圾發電等。意大利對生物質固體顆粒技術和直燃發電也比較重視,在生物質熱電聯產應用方面也很普遍。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計,2020年意大利生物能電廠的發電量也會大幅提升,達到11太瓦時,是2009年生物能發電量的3倍。
4、地熱能。地熱能是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但投資過大、短期無法回收資金等問題阻礙了該行業的發展。與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相比,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時間較早。多年來,意大利一直是歐洲地熱能的領軍國家。早在1904年,意大利就在拉德瑞羅建設了世界上第一座地熱能發電站。雖然地熱能起步較早,但最近幾年地熱能在裝機容量和產業增長等方面被其他可再生能源遠遠地甩在后面。如2009年拉塔瑞羅的發電總量已經達到了55億千瓦時。根據意大利石油企業協會預測,到2020年拉塔瑞羅地熱TC的發電量可增至75億千瓦時。
二、成功經驗
意大利是一個能源高度依賴進口的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使用技術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改善本國建筑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多年來,意大利為了促進本國可持續發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正確的目標引導。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意大利制定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引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1997年,歐盟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從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從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歐盟又提出了新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到全部能源消費的20%,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到全部發電量的30%。
2、建立健全激勵措施。政策支持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動力。為了確保本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意大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如采取優惠的固定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實行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配額政策,對可再生能源實行投資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政策,促進本國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
3強化技術研發和產業扶持。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發展,意大利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人才培養、研究開發、產業體系建設,建立了專門的研發機構,支持開展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服務等工作。意大利不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和開發活動,而且特別重視新技術的試驗、示范和推廣,經過多年的發展,產業體系已經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4、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意大利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主要為技術研發、項目建設、產品銷售和最終用戶提供補貼。如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確規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及其產業化發展的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對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用戶提供40%的補貼。意大利還采取了產品補貼和用戶補助方式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動了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
三、引發的啟示
從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資源狀況和技術發展水平看,今后發展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意大利更加重視環境保護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通過制定新的能源發展戰略、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與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及其發展相適應,我國致力于以立法來促進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我國的《電力法》、《水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關于可再生能源的規定。現行立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與實施,在法律上保障和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也進一步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一是要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和各地方政府關于貫徹《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規‘二是要進行立法上的配套,修改如《電力法》和稅收法律等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可再生資源法》的實施效果。三是要盡快通過立法落實相關主管部門的義務。
2、設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主導產業是指能夠依靠科技進步或創新獲得新的生產函數,能夠通過快于其他產品的“不合比例增長”的作用有效地帶動其他相關產業快速發展的產業或產業群。從意大利實踐經驗看,主導產業的實現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或政府積極干預兩種形式。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第二種形式。意大利政府采取積極干預的形式,促進主導產業發展。我們國家由于市場經濟不發達,對主導產業采取相應的傾斜政策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應該把握如下重點:對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引導資本向該產業部門流動;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措施,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盡快建立各級可再生能源研發基金,支持企業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創新等。
未來,能源可能像信息一樣,由你我在家里、工廠、辦公室生產,并在能源互聯網上與所有人共享。
聯動的力量
自18世紀以來的200年里,燃燒煤炭、石油、天然氣極大推動了人類工業化的進程。但隨著化石能源越來越少、價格攀升、環境污染加劇,人類正在思考如何將取之不盡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充分利用,以達到真正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而我們現在所說的這些可再生能源,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地球的每一個角落,如何讓地球人都能分享到這些能源,杰里米·里夫金提出了能源互聯網的概念,“就像使用wifi一樣,通過互聯網和能源的結合,我們可以很方便地進行能源共享。當地球的一半處于黑夜時,其富余的能源可以通過互聯網智能地轉移到處于白晝的另一個半球。
全球變暖的潛在災難不得不讓很多人開始反思人類所走過的歷程,地球生物圈就像一個各部分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體,如果人類與其他形式的生命有力地交織在一起,形成共生共存的復雜關系,那么,我們都依賴于整個有機體,并要對其健康負責。履行這種責任就意味著我們在各自的社區生活過程中都要努力促進更大的生物圈的總體健康。
在展示新的生物圈概念上,羅馬制定了一項40年期的總體規劃,羅馬的生物圈由三個同心圓組成;內圈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的核心區和居民區,市中心有許多開放的工業區和商業圈;工業區和商業圈之外,形成農村地區,圍繞著大都市。
這種生物圈模型注重不同區域之間的連接性,將周圍的農業地區同商業區、歷史核心區和住宅區恰到好處地連接起來,當地居民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然后通過便捷的電網輸送到各個地區。市中心將進行整修,以保證空間的開放性和道路的暢通無阻。
按照設計方案,工商業區將被設計成有著大片綠色空間的工作區域,該區的建筑是無碳大樓和工廠,它們使用的能源都是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而且集中供暖、集中供電,其他能源也是通過一體化的設備集中提供。
類似的工業園區已經在其他國家創建并開始運營。在西班牙,斯卡瓦爾卡科技園坐落在比利牛斯山脈的山谷中,是眾多新興工業園區中的一個典型。這些工業園區為幾乎所有的生產活動提供可再生能源。斯卡瓦爾卡目前有十幾棟辦公樓已經投入運營,在這里開展業務的都是一些主流的高科技公司,包括微軟、沃達豐和其他信息通信技術公司以及可再生能源公司。
從目前看,歐洲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面,歐洲將自己的未來系于綠色能源,以太陽能為主的大型發電園區及風力發電廠已經開始在歐洲能源豐富的地方涌現。根據歐盟的計劃,到2020年,歐洲獲得的電力中將有20%來自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30%。
中國的優勢
杰里米·里夫金指出,中國在不遠的將來很可能取代歐盟,在某些特定技術領域取得領先地位,因為中國已經開始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建設。但是,中國還沒有完全理解將所有可再生能源連接起來形成整體互動系統給社會帶來的巨大影響。
事實上,中國的一些企業已經認識到能源聯動的力量,并不乏能源變革的實踐者。新奧集團董事局主席王玉鎖就提出了“現代能源體系”理念,并與西門子的智能電網技術合作,在青島中德生態園中實施了泛能網技術,將太陽能、風能、水資源、地熱、生物能等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收集起來,通過智能網絡進行整合、分配,最大限度地實現能源的有效利用并維持經濟的高效、可持續發展。
在園區內,每一個建筑既是用能單位,又是產能單位,園區的綠色建筑、能源、土地等規劃被整體考慮,最終整體園區的萬元GDP能耗將控制在0.23噸標煤/萬元。
新奧自主創新的泛能網技術,不僅可以將一個區域內可以利用的天然氣、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等多種能源進行綜合利用,更能以智能化的調配方式,實現不同能源的優勢互補,同時還可以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利用智能化的手段,實現對能源的梯級利用,滿足不同企業之間的能源需求調配和互補。
而今,市場激變,政策收緊,企業低價競爭白熱化已讓國內新能源產業一夜間經歷冰火兩重天,這把火,不僅讓實體產業界的大佬們煎熬不易,更深深灼傷了整個行業里的從業人們。
開始裁員
“有合適的工作么?幫我推薦一個?”曾就職于某世界龍頭風電企業PR(公共關系)部門的穆雷最近頻頻在MSN上向朋友發出這樣的詢問。
不久前,由于世界范圍內風電行業的不景氣,她不幸成為公司全球裁員的犧牲品。在風電最火爆的2009年,她進入這家跨國企業,平常主要與媒體打交道,一年幾次往返歐洲,拿著高于業界平均水平的薪水,這份工作曾讓很多人羨慕不已。
然而,隨著風電行業高速增長神話的破滅,像穆雷這樣曾是行業寵兒、如今是行業棄兒的朋友越來越多。無論是風電行業還是光伏行業,從業者如果不在研發、制造等核心部門,而是隸屬PR等花錢部門,離職或“被離職”的越來越多。
“現在公司各方面都嚴控開銷,以往容易報銷的項目現在都報不了。”曾在國內某大型風電企業工作的趙強明顯感到公司“勒緊褲腰帶”過日子帶來的壓力。他擔心,在今年公司業績大幅下滑的情況下,年底的年終獎能否兌現。
其實,最近風電行業的“裁員”風波已經將風電行業的疲態暴露。5月8日,華銳風電確認,已經致電與今年校園招聘的350多名學生解約。而在此之前,三一電氣曾有銷售部裁員30%的傳言,今年,國內風電制造業亞軍金風科技也已與數名畢業生解約。而也有報道稱,維斯塔斯今年將裁員2335人。
資本市場失寵
與員工的切身感受相映襯,在資本市場上,新能源股票一路狂跌。作為風電龍頭股,金風科技的股價已從2010年11月的26元跌到現在的不到8元。天威保變的股價則從同期的32元跌到現在的10元左右。
翻看國內國際主要風電設備上市公司2011年業績,“裁員潮”或許早有伏筆。2011年,全球最大風電設備制造商維斯塔斯凈虧損1.66億歐元,這是該公司2005年以來的首次年度虧損。維斯塔斯今年將裁員2335人。世界第二大太陽能電池晶片制造商賽維LDK日前也宣布裁員5554人,占公司員工總數的22%。金風科技2011年年報顯示,2011年公司凈利潤6.07億元,比上年下降73.5%,華銳風電年報顯示,公司凈利潤7.76億元,同比下降72.84%。
事實上,近年來一些新能源領域新貴嘗試IPO的熱勁經常遭遇資本市場的冷眼,其中一些還背靠大樹。在經歷數次下調發行價格后,華能新能源于2011年5月重啟赴港IPO進程,但直至其上市前一日,其發售股份仍未獲得足額認購。盡管最終如愿,但業內普遍認為這與華銳風電、金風科技等“捆在一起”的戰略投資者支持分不開。
“包括PE/VC在內的投資群體希望看到資本支出和回報率上有更明朗的預期,但現在來看,投資者們似乎已經對風電企業審美疲勞了”,一位國外投行的分析人士表示。
從上市到停牌
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新能源行業在短時間內“冰火兩重天”?這樣的局面還將持續多久?風電權威專家施鵬飛表示,新能源過去走過的盲目上馬、產品低價競爭等一系列亂象背后,資本的推波助瀾不容忽視。行業發展的非理性部分源自于資本逐利的非理性。
中國能源科技公司2010年底在納斯達克主板上市,是當年獲得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大力投資后力推上市的9家企業之一。近日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虛報其核心資產”為由停牌。去年8月受到投資者質疑導致股價下跌42%被停牌后,中國能源科技被轉到粉單市場,目前其已被貼上“顧客留心”標簽,并停止報價顯示。
中國能源科技不到一年的短暫上市“壽命”,恐怕也是政府不愿看到的。
據wind統計的60家新能源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顯示,有30家去年凈利潤同比出現下滑,占比50%。其中,拓日新能、航天機電、二重重工凈利潤出現虧損,同比分別下滑245.11%、181.64%、149.58%,除此之外,下滑50%以上的還有7家,包括去年剛上市的主板第一高價股華銳風電。
這些公司集中分布在光伏、風能兩個細分領域。這兩個細分行業去年集體遭遇滑鐵盧,都與歐債危機、歐洲市場需求減少有關,邏輯類似但又各有不同。
從wind統計的風電業公司財務數據來看,該行業總存貨量每年都在上升。2011年存貨量加總為984.43億元,2010年、2011年兩年總存貨量以19%、6%的比率增長。
華銳風電2011年的存貨就達到88.27億,大量的存貨擠壓,從財務上印證了公司產品銷售效率不高的現狀。公司的現金流也極不充足,2011年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為-58.61億。金風科技的情況類似,2011年的存貨達到51.48億,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為-41.33億。
VC有關人士表示,他們目前也漸漸不再關注風電、太陽能等領域的投資。的確,風電和光伏產業去年所遭遇的鼓勵政策收緊、市場供需突變等一系列限制因素,已經大大影響了眾多項目投資回報預期。過去風電項目盲目上馬、市場需求持續加大的背景下,一個項目投資回報周期在一兩年,而今則需4到5年甚至更長,這顯然點中了PE/VC的死穴。
4月份國家發改委第二批擬核準的1492萬千瓦風電項目,已比去年2883萬千瓦的批準項目減少五成。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表示:“現在風電發需要關注的問題已經超出行業本身,涉及政策和整個電力系統。需要突出強調三點:一是把握好政策,平衡好電網的經濟利益;二是做好電網升級改造,加強智能電網的建設;三是關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風力、光伏采用分布式發電系統,對電網的影響比較小,可以減少電網的負荷,實現就地發電,就地消納。”
不論裁員,還是加強智能電網建設、大力發展海上風電,都是在應對、解決風電行業的問題,但這些措施,就像“配額制”一樣,不能解決行業發展的痼疾。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突飛猛進式發展后,除了自身暴露出來的質量問題、產能過剩外,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整個產業偏離正軌已經很長時間,將其拉回到正道上來,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制度體系。
配額制框架初現
為促進我國非化石能源發展,下一步將推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只是一個討論稿,包括不同地區交易制度和經濟上的懲罰和鼓勵措施等相關配套政策還在不斷地探討和細化。在諸多細節確定之后,會出臺更明確的征求意見稿。”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
所謂的配額制是一種考核方式,就是要求電網企業收購的全部發電量中來自于可再生能源的電量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傳統發電企業的發電量也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
配額制的出臺,無疑將使得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從以前的義務變成任務,電網企業不得不主動增加投資,加快智能電網及特高壓電網的建設速度,主動解決并網難題。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目的就是將發出的電能上網銷售,因此在解決并網問題方面不需催促。在兩方合力之下,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問題必將得到有效緩解。
但面對目前中國新能源尤發電成本遠遠高于火力發電的現狀,有一個問題不可忽視,如果發電成本沒有降下來就讓企業強制進入電力市場,對企業有好處嗎?電網企業能不能接納成本高出火力發電數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這其中的差價由誰來“買單”?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指出,“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沒有降下來的情況下,需要全社會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差價‘買單’。”
如今低碳與節約這種生活方式已經悄然走進中國了,低碳與節約是指什么呢?當然是指在城市區域能源發展中充分利用當地豐富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能等級可再生能源,這樣子便可在能源消費中達到較高比例或較大利用規模,所以我們一定要節約城市能源,提高城市的發展。
怎么樣才能有效的提高城市發展?答案是不統一的,我們可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以優化能源結構]、建立現代能源利用體系為目標,按照“清潔高效”、多能互補、分布利用,積極探索各類新能源技術在城市供電、供熱、供暖和建筑節能中的應用,減少城市場發展對石化能源的的依賴,提高新能源利用在城市能源消費的比重,增強城市可持續的發展能力;還可能促進進各類可再生能源及技術在城市推廣應用,推進太陽能熱力和分布式風力發電,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生物質清潔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熱能及地表水和空氣能量的利用。
這利節方式對于普能人來說是一種生活態度,同時也成為人們推進潮流的的新方式。也有的人用別的方法來實踐這種節約生活,除了節約用水、用電能外,還有人用假期時間植樹,從而美化環境;還有人為節約能源每天堅持不用電梯而爬樓梯。形形,有的很有趣,但有的也是麻煩的,所以在節約的前提還要不降低生活質量。
以上種種,都體現了節約能源對城市的好處。所以,為了我們美麗的家園,就請大家竭盡所能的去節約吧!
六年級:譚慧文
一、關于太陽能光伏電技術
眾所周知,如果沒有太陽,地球將陷入一片黑暗之中,也不會有春夏秋冬四季之說,這也直接說明了太陽能與人類的生存息息相關。由于地球上不可再生能源的儲量有限,不斷的開采并非長久之計,在眾多科學家的共同努力下,太陽能逐漸走入了科學家的研究范圍。由于太陽能可以持續提供清潔能源,這樣就會減輕人類對傳統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賴,進而減少了傳統不可再生能源所引起的環境污染,可謂一舉兩得。
太陽能光伏電技術所帶來的好處不言而喻,基本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太陽能通過一定的轉換之后,可以為人類的基礎機械設備進行供電、供熱、制冷以及照明等等,除此之外,還可以用來制造其它能源,譬如氫,它已是科學界公認的高能清潔燃料;其次,太陽能在地球的各個角落都有存在,絲毫不用擔心太陽能枯竭的情況出現;最后,太陽能的利用效率還沒有得到百分百的開發,但是已經為人類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信在今后太陽能的利用率能夠有更進一步的提升。
二、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原理及系統組成
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基本結構如下:太陽電池板、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和蓄電池構成。在整個發電過程中主要利用了半導體的光電效應,太陽能經過半導體制成的太陽能光電板,在經過一定的處理之后變為了直流電。然后再通過逆變器(電力調節器),這樣就可以將直接得到的直流電轉換成人類能夠直接利用的交流電,在經過國家電網的配電系統運輸到用電設備之上。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太陽能發電部門的管理人員必須做好能源的監測工作,一旦發現在用電需求量過大使得太陽能供能不足,應該立刻使用電網補充不足的電力。總而言之,太陽能光伏發電就是通過一定的化能轉換裝置將太陽能轉換為人類能夠直接利用的能源。
三、太陽能光伏電產業的現狀
自進入21世紀以來,太陽能光伏電產業的發展腳步從未停滯,由于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極為可觀,而且幾乎不會對人類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所以稱為了人類重點使用和開發的能源。顯而易見,太陽能的迅猛發展,給人類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巨大經濟效益。通過對2003年世界各種太陽能發電的數據統計分析可知:太陽能發電的主要國家是日本、美國以及歐洲各國,而這也是他們經濟增長極為迅速的時候,可見太陽能提供了可再生能源,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科學家的不斷努力,積極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并不斷開發新技術,我國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也得到了迅猛發展,為國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便利。
四、太陽能光伏電系統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實例
太陽能的利用一直是眾多科學家爭相討論的問題,實質上,建筑工程設計師也需要實施考慮建筑施工與太陽能利用的平衡點,既保證建筑施工質量和美觀效果,也能使得用戶能夠在正常生活中利用太陽能光伏技術來保障家用電器設備的正常運轉。接下來筆者將詳細介紹兩種建筑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太陽能光伏電技術,以供廣大人員參考。
(一)直接在屋頂安裝的模式
這種模式在我國家庭用戶中較為常見,由于安裝過程便捷,而且家庭用電量并非十分巨大,所以受到了廣大普通居民的一致好評,據統計,這種太陽能光伏電系統的安裝模式在世界上也是應用最為廣泛的。通過將太陽能光電板安裝在建筑的屋頂,然后再利用太陽能光伏電技術,可以保障整個建筑群的正常供電,既節約了國家資源,使用起來也不用擔心停電的問題使得工作學習生活出現問題。針對這種安裝模式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傳統能源的使用頻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具體的安裝結構在國外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
(二)墻面外掛模式
對于某些建筑群而言,屋頂往往是有其他用處或者不可安裝太陽能光伏電板,那么用戶可以在建筑墻體外面加掛光電板,這樣也能夠達到太陽能發電的基本要求。由于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工程設計師也會考慮綠色建筑技術,即保障建筑正常居住的情況還會考慮能源的使用情況,通過會考慮到太陽能光伏電系統和建筑結構如何有機結合在一起。具體來說,在陽光充足的墻面部分使用光電板,可以大幅提高太陽能的利用效率,而且在墻體上更加容易避免外界環境多太陽能光伏電板的腐蝕,間接提高了其使用壽命,而用戶也能獲得太陽能發電所帶來的大量好處。所以我們必須在建筑設計之初就充分的考慮新技術和建筑設計的緊密結合,下面的例子中我們將看到一些成功的典范。在2005年末在德國新建成的Mont—Cenis學院同樣全面的應用了太陽能光伏電技術,整個建筑的墻面和屋頂均使用了太陽能光電板作為建筑的圍護結構。
結語
綜上所述,太陽能在國家電網的支持下,能夠為人類用電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一個有力保障。在建筑設備中,建筑人員務必要運用豐富的建筑理論知識和嫻熟的施工技術,再結合具體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來完成整個建筑工程的施工,這就是建筑工程質量的保障,也是對國家綠色建筑的積極響應,保障了居民生活水平,也減少了對環境的污染。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是一種具有廣大發展潛力的高科技技術,太陽能也是一種持續可再生的清潔能源,電力產業的有關人員應該不遺余力的投身到太陽能光伏電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為國家電網的高質量高效率運轉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王建秋.建筑工程預算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J].經濟視野,2012(4)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率先邁出石油時代?
地球距離石油枯竭還有多遠?地質學家和經濟學家預測說,40年。但或許更長也或許更短。沒有人知道確切的答案。但確切的是,石油作為不可再生資源,這一天遲早會降臨。
石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的創建者之一,沙特阿拉伯前石油部長亞曼尼說:“正如石器時代的終結不是因為沒石頭了一樣,石油時代的終結也不會以石油枯竭為標志。”當人類能夠找到更好的替代能源及能源解決方案時,石油或許真的會從獨n目退隱大合唱之列。而無論是面對能源危機還是應對氣候變化,綠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都顯示出了巨大的潛力。
眾所周知,全球三分之二的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于能源利用。能源利用既是引發氣候變化的主因,又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先鋒,德國一直非常重視通過能源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從而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并取得良好的環境經濟效益。
默克爾政府這個雄心勃勃的綠色能源計劃草案,聲稱要以此掀起全球的綠色能源革命。新計劃延長了德國核電站運營期限,并規劃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電力消耗總量的80%。此計劃歷經數月激辯,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一般認為,它是德國減緩氣候變化能源政策的重要一筆。
根據草案中的總體規劃,這一目標將分三個階段實現。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將占德國電力消耗總量的35%,至2030年這_。比例應達到50%,并最終于2050年達到占80%的目標。
盡管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在國內生產和生活中的角色分擔將越來越大,但是否意味著傳統能源將就此退出歷史舞臺呢?默克爾表示,在一段時期內,傳統能源還將起著橋梁般的過渡作用。
傳統能源惹爭議
新能源計劃聲稱要發動一場綠色革命,但是傳統能源并不會因此消失,核能及煤炭也在這一攬子計劃當中。在長達39頁的能源計劃草案中,核能雖然僅占了一頁的內容,但卻引來了最多的爭議。
默克爾領導的中執政聯盟決定推遲淘汰分布于德國的17個核電站,使得它們的平均壽命延長了12年,直到2021年后還將繼續使用。1981年前投產的核電站壽命將延長8年,較新的反應堆壽命延長14年。而根據前屆施羅德政府在2002年的決定,2021年前所有核反應堆都將被關閉。
默克爾政府作出決定確認核電的“過渡性能源”地位,立即遭到各界批評,引發柏林十萬人反核游行示威。包括綠黨在內的反對黨、民間組織以及綠色環保主義者都對這項政策進行了猛烈抨擊。輿論焦點主要集中在核廢料處理及核電的利益分配上。除了擔憂核污染,人們認為,這樣的政策只是讓大型能源企業受益,對民眾沒好處。
默克爾政府對這一決定的解釋是,電力生產的成本不能太高,不能讓人民無法負擔。而核反應堆將使電力價格保持相對穩定。此外,2011年至2016年,德國核電企業每年也將繳納23億歐元的稅金。
然而這一解釋似乎很難令作為消費者的民眾滿意。因為在德國,電價是由萊比錫歐洲能源交易所決定,而核能在其中幾乎沒有扮演任何角色。市場價格是由發電站任意剛‘間段的各種成本決定,這通常是指燃氣發電站,因為只有這類電站能夠靈活調整其產量,而且燃料成本較高。相對于天然氣,核電的成本則低廉得多。但是這并不會反映在最終電價上。決定電價的是昂貴的燃氣發電站。這意味著,能源公司能將市場電價和核電真正成本之間的差價揣入囊中。
此外,默克爾政府也還沒有放棄煤炭的打算。草案計劃用歐盟氣候和能源發展計劃提供的資金補貼煤電站的建設,但前提是這些新建的電站必須將排放的二氧化碳收集起來,儲存到地下。政府計劃在2020年前建造兩座具備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技術(CCS)的實驗電站,并計劃于2017年檢驗這一技術是否符合環境和經濟利益。如果可行,德國公司會將CCS技術出口到其他國家。
雖然核電站壽命的延長確實能給大能源公司帶來利益,但據2010年8月德國政府出資的一項研究結果,如果不使用核能,德國設定的在205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削減80%的目標就無法實現。
核反應堆屬于能源經濟三個部門中的能源電力生產,與另外兩個供暖及交通部門并無關系。因此,家庭能源消耗中只有1/5為核能,煤電依然占家庭能源消耗的一半。
安吉拉默克爾公布的能源計劃草案不僅僅關于核能、煤炭等傳統能源,它為德國如何過渡到綠色能源的新時代提供了藍圖。
綠色新能源新時代
在草案的剩余頁面上,政府提出要在北海修建巨大的離岸風力發電場,以及生物燃料在未來能源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同時還提出了一些建議,鼓勵居民改進家庭隔熱條件、鼓勵工廠提高能源效率、鼓勵電動車的研發和推廣,并設想在歐洲建立超級電網。在電動汽車、智能電網等領域,執政聯盟已經啟動了發展計劃。
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德國已經走在了前列。現在面對中國、美國等強有力的對手,德國政府決定加快發展步伐,通過政府施壓的方式促進技術革新和削減成本。
風能這一領域對德國未來能源供給至關重要。政府計劃援助陸地和海上風力電場的迅速發展。計劃在2030年之前將海上風力發電能力增加到250億瓦,根據估算這需要投資750億歐元。由于這是一項相對較新的技術,投資風險很難預料。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將計劃提供的50億歐元低利率貸款用于建造前期10個海上風力發電場。
政府還考慮對海上風電場實施固定入網電價政策,以刺激對該領域的投資。此外,為了防止能源公司長期占據海上空間,卻遲遲不開始新風電場的建設,海上建設的相關法規也會進行修改。
對于陸地上的風力電場,默克爾政府希望淘汰小的舊的風力渦輪發電機,用新的更高效的技術取而代之。當然,這一切還需要修改建筑規劃法,提高公眾對風電的接受程度。
發展生物能被認為是德國新能源計劃的關鍵。生物燃料容易儲存,在沒有風和陽光的情況下能方便地轉化為電力,可平衡電力生產的季節性波動。此外,生物能還可以被用于供暖和驅動汽車。
默克爾政府計劃增加生物燃料的生產。由于德國用于種植必需原材料的空間有限,政府計劃增加生物燃料的進口。但前提是,進口燃料的生產過程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比如說,如果為了種植生產燃料的作物(比如玉米)而砍伐了一片森林,那么,必須在其他地方種植新的樹林予以補償。草案
還主張更多地將生物燃料用于供暖。但前提是,燃料原料提供商必須提高自身的能源效率。
在太陽能方面草案說得尤其含糊,但最近削減太陽能發電的固定入網價格的舉措得到贊賞。草案稱之為防止對該領域過多補助的重要一步,但并沒有說明要多大程度上削減政府補助。根據德國環境目前估計,到2020年,太陽能發電量將增加510億瓦。而根據一些非政府機構估計,增長幅度只有約330億瓦。
智能電網與能源消費
要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就必須升級電網。新電網技術將平衡風能和太陽能的產量波動。德國政府計劃在2011年設計出Target Grid 2050(目標電網2050)的概念,并打算從至少三個方面加速電網改造。
建設南北輸電線是當務之急,用于將北部的風電運往西部和南部城市。若沒有這樣的電力高速路,投入北海離岸風電場的幾十億歐元則將失去意義。德國電網還必須更好地與歐洲超級電網連接,使得多余的德國電力可以被儲存到挪威或阿爾卑斯的水電站。德國還需要一個能夠自動及時平衡能源產量過剩和短缺的智能電網,這樣才能有效利用分布在全國的幾十萬臺家庭太陽能發電機和小型燃氣發電機。
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增加必須與新能源儲存技術的發展攜手前進,唯有這樣才能在電力生產長期波動的情況下確保穩定能源供應。草案列舉了四個需要改進的核心領域,包括擴充德國抽水蓄能水電站的容量,增加對外國――尤其是挪威和阿爾卑斯山地區――抽水蓄能水電站的利用,鼓勵對生物燃料的投資,用于彌補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的產量波動,以及協助能源儲存技術的發展,比如氫氣儲存技術、電動車電池技術和壓縮空氣儲能技術,政府將采取補貼和其他鼓勵投資的刺激政策。
在開源建網的同時,默克爾政府還希望通過提供財政刺激、信息、建議等方式鼓勵公司和消費者發揮其巨大的節能潛力。
建筑物耗能占德國總能耗的40%,而建筑物排放的二氧化碳占碳排放總量的1/3。相當一部分建筑非常老舊,不符合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節能要求。因此要改造老建筑,減少能耗和暖氣使用是一項浩大工程。
默克爾政府希望在2050年前,所有德國建筑均經過改造達到新的隔熱標準,并在2020年前使供曖耗能減少20%,到2050年減少80%,此外,可再生能源將在其中占據更大比例,比如說,通過太陽能取暖。
最近的研究顯示,僅僅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德國每年就能節省100億歐元。德國政府一直對提高企業能源效率的節能系統寄予厚望。新能源計劃也不例外。從2013年開始,只有作出節能貢獻的公司才能享受能源稅的減免。
交通也是能耗的一大單位。2010年5月,默克爾政府即公布了電動車發展計劃,預備在2020年前使德國公路上行駛的電動車數量增加到100萬輛,2030年增加到500萬輛。為達到這一目標,政府打算于2011年實施新車輛登記制度,賦予駕駛電動車的人優待,比如免費停車、允許使用公交車道等。
據估計,到2040年,當電動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市場份額達到80%之后,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可從目前的每公里160克減少到35克。
昂貴的夢想?
人類碳減排的腳步從哥本哈根一路走到坎昆,南北分歧依然難以彌補,減排這股勁似乎總是很難擰到一股繩兒里去。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談判呈現群龍無首、各行其是的局面。主張積極應對氣候問題的旗手和強硬派歐盟,它為了全球氣候變化,二三十年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起到了表率作用,是推進氣候談判最堅決的支持方。
作為歐盟的主心骨之一,德國也一直是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響應者和踐行者。在經濟發展、能源利用與氣候變化保護上,德國是成績與不足并存,希望與挑戰同在。
從德國能源利用的變化趨勢來看,其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能效也在不斷提高。2007年德國的能源消費量較上世紀90年代初期減少了6.1%,而同期經濟卻增長了30%。由于德國的經濟增長與能源消費增長基本脫鉤,德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迅速減少。2008年,德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9.45億噸,較1990年的排放量減少了22.2%,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期的首年就超額完成了《京都議定書》整個承諾期21%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