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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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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于現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一、選題與定義
一位學者曾經斷言,“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興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規軍”法律服務、投向標準化或目標性司法程序建構的人,也無法否認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法院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轄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一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民事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等;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二、方法與路徑
城市養老院老年人自殺意念初探
婚姻中的賤農主義與城市拜物教
特殊民族的貧困治理何以可能
農村老年人社會形象的自我認知
韓國社會福利法人的組織特性研究
社會工作本科培養模式的本土化構建
社會治理的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鄭杭生教授對中國社會學發展的四大貢獻
創新社會治理與實現和諧善治的“中山經驗”
邊疆多民族地區基層社會服務機制創新研究
社區治理視野下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的社會創新
中國土地制度:農民工與工業化、城市化
統治治理自治: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
單位共同體變遷與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建
論殘障兒童家庭支持利政策與服務體系建設
政府主導型殯葬改革與厝棺土葬傳統的變遷
農村現代化進程中的宗族變遷與慈善復興
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困境的核心問題及其應對
體弱老人虛弱程度與其親屬照顧者精神健康的關系
時空社會學:中國社會發展研究的新視角
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民工犯罪時空結構探析
貧困兒童的生活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研究
農民工培訓政策:一個分析框架與頂層設計
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
社會組織管理制度規范性變遷的影響因素
項目下鄉與基層環境治理——桂西M鎮個案研究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社會工作介入研究
社會倡導視角下社區公民利益表達機制研究
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發展創新:探索、問題與對策
社區養老服務的供需失衡問題及對策研究
韓國跨國婚姻家庭生育及養育支援政策研究
論當前我國社會建設的實質內容及若干關鍵問題
福利體制研究中的二維視角——評艾斯平·安德森
我國城鄉居民的環境友好行為及其綜合影響機制分析
學貫中西,聯系實際——對鄭杭生老師的追思和悼念
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培訓聯動管理的定位、邊界與模式
社區工作與社會治理創新——對S市M社區的個案研究
中國農村居民社會福利意識研究——基于北京市的抽樣調查
臺灣社區型社會企業之資源連接與社會影響:兼論其可持續性發展
社會學如何培養專業人才——懷念作為教育家的鄭杭生先生
倡導理論自覺,研究中國問題——鄭杭生教授對中國社會學的貢獻
始終保持高度的社會責任感——鄭杭生先生的精神遺產與人格風范
追求至善之境——鄭杭生先生后期學術事業與基金會事業的二三事
從“一體化”向“良性互動”發展:治理結構中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演變
韓國社會服務供給體系的發展:社會經濟模式的理論背景和政策意義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許多鄉村有了工業、貿易企業等,農民亦有了新的職業,村莊管理的范疇從組織體的層面來說大大拓展,“村務”與“政務”不少都融在了一起,由此形成的農村社區、域內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等等建設,帶給了農村社會管理的新情況,給了鄉村社會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由于農村整體的社會基礎還比較薄弱,現在又處在由鄉村向城鎮的快速轉型期,所以農村社會的管理只有以創新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向前推動。按照十報告,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要“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所以農村基層的社會管理要以建立鎮村的服務體系為中心,努力發揮村民參與公共事物的積極性,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體育有其獨特的社會功能,可以在農村社會中豐富村落農民的閑暇生活,滿足農民的娛樂健身需求;適應群眾的情感需求,建構農民的精神生活取向;促進鄉村社會關系的整合,維持鄉村社會秩序的和諧;增強鄉村社會的文化認同,傳承鄉村社區的傳統文化等。體育還可以在培養團結意識促進組織化發展、培育規則意識營造公平有序的社會風氣、緩和疏導矛盾糾紛、提高公眾參與意識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些功能對社會管理來說無疑是可以利用的資源。
1.2體育參與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的可行性
在筆者對農村體育健身情況的調研中看到體育文化活動開展較好的鎮村,社會和諧度相對就高。政府相關部門及一些基層領導把體育運用到自己工作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社會管理效果,實踐證明在農村基層利用體育的手段進行社會管理是可行的,對于傳統的農村社會是個很好的創新。
其一,江蘇睢寧縣“舞動鄉村”活動表明體育在社會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江蘇睢寧的王集鎮,為豐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滿足百姓的健身需求他們組織了“舞動鄉村”的廣場舞健身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干部們發現這一平臺能很好地引導村民參與村務,所以在由鎮向全縣推廣時,就把它逐漸打造成為睢寧縣農民交流、鄉村議事的場所。由此密切了干群關系,促進了當地社會的和諧,成為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平臺。例如在“舞動”現場,每周召開一次村情通報會,每月召開一次村民議事會;選派機關干部走進活動現場,傾聽群眾心聲,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建立“村組干部晚辦公”制度,縣鎮職能科室將辦公地點搬到“舞動鄉村”現場,分專題定期為群眾提供現場辦公服務,讓群眾辦事不出村。
歡快的健身舞場面體現的不僅僅是文化娛樂健身,還是對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的有效探索。這里不但滿足了農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順應了群眾的新期待,而且重塑了鄉村社會關系,打造了農村公共空間,開辟了社會動員新渠道。因此,睢寧的“舞動鄉村”因其活動方式貼合百姓需求,得到群眾擁護,既豐富了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成為百姓參與村、鎮議事和信息交流的平臺。百姓通過這么一種形式參與到了鄉村事務的管理,可以說前所未有,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為此“舞動鄉村”獲評全國“社會管理創新最佳案例”,這說明體育在農村基層的強大作用。當然,體育發揮社會管理的作用不是簡單的跳跳舞就行的,而是在于干部們通過體育活動的方式融入了百姓之中,改變了過去重管理輕服務、被動應對問題的管理理念。領導部門用心去關注群眾的需求,從情感和細節入手,找準了群眾的興奮點,讓村民有了認同感和歸屬感,從而能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這就表明只有基層干部很好地踐行了群眾路線這一黨的根本路線,社會管理就可以有好的根基和抓手。如此,體育融入農村基層社會管理,政府部門與百姓之間的交流有了很好的渠道,無疑可提升鄉村社會管理的水平,對基層的社會管理是一種有效的創新。
其二,江陰市城鄉一體化建設中運用體育手段促進社會管理創新。而江蘇江陰市則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積極發展鄉村體育,為農村基層的社會管理創新做出探索。近年來他們在創建體育強市、進行體育現代化試點工作中深切感受到體育工作對社會管理的重要意義,尤其在鄉村基層的社會管理中利用體育作為管理的手段取得了明顯的效果。該市把體育工作列入鄉鎮的工作考核內容,從制度上保證農村基層體育設施建設和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開展體育運動的積極性。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引導村委、社區成立體育協會等組織,鎮成立相應的文化體育機構,在組織上保證了鎮、村體育工作的開展。他們還大力建設體育設施、及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把體育設施與村容村貌治理、社區文化建設緊密結合,不僅改善了環境、推進了城鎮化建設,而且得到百姓的支持,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基層的社會管理說到底就是為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務,使村民和諧相處。而鎮村體育活動的開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傳統的鄉村社會煥發生機,江陰市體育局主動推進村級單位的體育建設,從軟硬件兩方面促進鄉村體育的發展,客觀上給基層的社會管理以新的方式,達到創新社會管理之目的。政府把“幸福江陰”———“處處都有好環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體”作為江陰市民生的建設目標,促進了鄉鎮政府對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視,從而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各種體育文化活動,以文體活動營造村風、鄉風、社區風氣。調查中有鎮體育干部講,凡是體育活動開展情況好的,村干部重視體育文化工作的,村民之間矛盾就少,村各項工作就比較容易開展。特別是在城鎮化建設中一些鄉村合并,體育成為一種很好的劑、融合劑,增進了百姓的團結。因此,當最基層的領導有了這種意識,再加上百姓健身意識提高,農村基層順勢而為,不僅滿足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營造了和諧向上的村風民風。由此可見體育成為基層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可行的。
其三,浙江省體育局主動將體育融入社會管理推進基層社會發展。近年來,浙江省體育局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把參與管理創新工作作為開展體育工作的出發點,使基層的體育工作,尤其是基層農村在社會轉型期的體育工作有了較高的起點,使體育在社會管理及創新工作中較好地發揮了作用。他們的工作做法是充分調動社會組織、人士的積極性,根據各地實際組織開展體育賽事,搞好場地設施建設,以此發揮體育振奮精神、凝聚人心的作用,促進人際間的溝通、交流、融合。在增強體育公共服務、發揮體育社團的作用的同時,推進體育文化創新,提高公民身心素質,凈化社會環境。其中通過創辦體育強鄉、強鎮,廣泛開展體育活動,把體育的各項功能有效地運用到社會管理中,比如在農村進行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中利用體育的文化功能豐富百姓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利用體育的社交功能促進人際關系和諧、緩沖社會矛盾。
縣鄉鎮體育部門努力改進自己的工作,主動將體育融入社會管理。他們提出完善鄉鎮體育組織的扶持政策,為鄉鎮體育依法參與社會服務和管理提供保障;大力開展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志愿服務等工作,發揮體育組織服務社會的功能。并通過政府部門和社團組織的合作,嘗試政府出資、社團出力的體育公共服務新機制,提高了體育參與社會管理的效率。在這樣的工作狀態下浙江農村基層的體育不僅得到很大發展,至2011年6月“已經創建35個體育強縣,713個體育強鄉鎮,近兩萬個小康體育村,極大地滿足了老百姓就近、就便健身的需求,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體育設施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跨越。”而且這樣的發展為農村基層建成服務型政府和農村新的社會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支持,為基層政府運用體育進行社會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2體育參與農村基層社會管理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控制措施
2.1可能出現的問題
首先,體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意識不夠高。從實際調研和資料看,經濟發達地區農村體育普及程度較高,利用體育進行社會管理機會相對多,但總體上主動地運用體育進行社會管理創新還不夠。如果缺少主動意識,僅以推進文化發展而為,管理的效能雖然有、也必要,但效果會打折扣。而經濟還不太發達農村地區盡管體育設施不是很好,但只要在社會管理中有意識地去運用,也會產生明顯的效果。睢寧的“舞動鄉村”就是很好的例證。因此在農村基層的社會管理中不一定要等到有了好的體育硬件,而是基層領導要從本地的實際出發在管理社會的過程中主動地運用體育。體育之所以能成為社會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之中,是因為體育是民生的重要內容,能滿足農民溫飽問題解決后而增長出的健身、精神生活之需求,逐步變成農村社會公共事務的一部分,成為農民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在農村的社會管理中自然可以利用體育服務百姓、處置人際間的矛盾等等的公共事務的功能。社會公共事務處理圓滿,意味著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成效,所以運用體育提升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社會管理創新很有必要。
其次,“管控式”社會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體育參與社會管理的深度。眾所周知我國長期以來實施的是“管控式”社會管理,農村則處在最底層。在沉重的“壓力”下,農民的民主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得不到張揚。“管控式”的社會管理還會導致政府的服務意識不強,難以讓體育成為農民的公共服務內容,自然體育與社會管理不會有緊密的聯系。目前,在我國社會管理的模式還沒有根本改變之時,很多農村的體育還處在自生的狀態。因此讓體育在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中發揮作用,還需從改變政府職能,從建立公共服務做起,以此推進基層政府服務意識的加強和水平的提高。農民一旦享受到應有的服務,主人翁意識才能隨之提高,民主參與的行動為此而落在實處。當體育對改變舊體制有了重要影響之時,不正表明了它對基層社會管理的作用嗎?體育是百姓容易接受的一種文化形式,其蘊含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導農民以健康的方式生活,產生寓教于樂、寓管于樂功用,這對改變農民的舊有觀念、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無疑有著重要意義。由此可見,當政府改“管控”為“服務”,一定會下力氣建設好農村體育文化事業,從而滿足群眾所需,群眾的需求被滿足自然會擁護政府治理好自己的家園。
再次,農村體育組織比較薄弱,影響體育參與社會管理的力度。基層社會的參與式治理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發展方向,其基本路徑是讓松散的基層社會組織化。為此應該讓包括體育組織在內的各類社會組織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積極有效的活動,促成農村社區生活系統的組織化發展,達成政府與社會組織協同管理的目標。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鄉村權力資源配置由集體壟斷型向多元主體參與型轉變,意味著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的原有組織格局趨于瓦解”,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構建組織化社會?筆者以為最實用的選擇:利用體育可以融入不同領域人的生活、容易為農民所認同的特性,吸納農民到體育社團之中,成為“有組織的人”。一開始體育組織會比較弱小,缺乏積極的社會參與意識。但隨著農民對健康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越來越高,體育文化活動逐步增多,體育社團因此會很快壯大。農民不再僅以個人或農戶的形式出現在鄉村社會舞臺上,而是能以體育組織的形式參與到鄉村社會之中。當體育組織在農村扎下了根,會很快地顯示出強大的力量,它與權力組織相呼應,共同參與到社會的治理之中。誠然,農村基層的社會管理絕不是靠幾個社會組織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但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采取繁榮農村文化事業、培育鄉村多種組織、建立并落實相應的制度等措施,切實發揮農民在社會活動中的主體作用,才能提高包括體育組織在內的各種社會組織的力量,使體育有效地融入社會管理之中。
2.2控制措施
2.2.1以民生的理念發展農村體育是參與社會管理的根本。在我國農村的溫飽解決之后,越來越多的鄉村發生了巨大變化,無論是社會形態還是農民的需求,與傳統的農村相比差別之大不言而喻。在這種情況下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毫無疑問是通過民生建設,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上述鄉村的體育建設表明了政府的社會建設行動,及對基層社會管理的積極探索。他們充分利用人的需求這一內驅力,發揮體育特有的振奮精神、凝聚人心等功能,促進人與人的溝通、交流,增進了社會的和諧。實踐表明農村的體育是項很好的民生工程,它不僅改善了環境,還促進了人的健康,滿足了人的精神需求,給了農民更大的生活空間,從而引導良性社會行為的形成,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如此,達到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目標,顯示了體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所在。
2.2.2推進城鎮化建設是體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向。城鎮化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必然結果,“城鎮化的時代洪流一改農村長期封閉、單調的生活狀態,帶來了新的生活方式。”而“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則是當下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以人為核心”就是要使農民在新的生活方式里生活環境能得到極大地改善,生活質量、水平比過去有較大地提高。反之,只是形式上的城鎮化必然得不到農民的認同,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所以我國城鎮化必須在人的發展上下功夫。農村基層通過體育文化的建設,如修建體育場館及活動場地等,改善了環境,為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通過成立體育社團、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開展起豐富多彩的體育文化活動,逐步改造鄉村的陋習,培育農村的社會組織及農民的公民意識。由此全面提高農民素質,促進其市民化發展。從社會角度看,民眾通過參與鄉鎮組織的體育活動,可以感受社區的存在,凝聚社區意識,進而產生對新社區的歸宿感,以此增加公民對社會的期待和責任感。由此不難看出,讓體育進入基層社會管理,是農村城鎮化內涵建設所需,必然是農村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向。
2.2.3體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完善是體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政府進行的社會管理創新主要表現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術改進或結構調整和增進公共利益的社會服務兩個方面”,政府的管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務,農村社會的管理水平則不能提高。好在政府已“開始轉變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的工作重心,探索服務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新路子和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新模式,實現農村基層社會管理從管控到服務的方式轉變。”筆者的調研顯示,鄉鎮一級的公共服務體系正在逐步建立,村與社區的公共服務體系與之配套發展。一旦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了,百姓就可以更好地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社會的和諧自然產生。而體育是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自然在政府的公共服務體系中體育服務應占據重要位置,而且經濟越發展其比例會越大。當前我國不少地方城鄉一體化建設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構建以體育設施建設為基礎的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立起了包括體育在內的農村基層社會的公共服務體系,轉型過來的村民就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基本權益才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的心情平和、社會矛盾減少,農民多了參與公共事務的途徑。所以發揮好體育的社會功能,體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完善必不可少。
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是于都縣委、縣政府著眼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的一項重大工作部署,是推動該縣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現實需要。于都縣民政局高度重視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把其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牢牢抓在手上,落實在具體行動中,聚焦健全機制、狠抓落實,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制定了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推進措施和完成時限;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定期調度,大力推動,確保推進工作落地落實。
一、注重三個結合,強化主動擔當
一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加強黨的建設相結合。更加自覺地把做好市域社會治理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的實際行動,將各項具體責任細化落實到班子成員,把各項具體任務逐一分解到相關股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二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民政主責主業相結合。結合民政主責主業,對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任務進行分解落實,重點在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發展志愿服務、關愛困難兒童等方面,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推動民政系統市域社會治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三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聯創共建相結合。積極加強與縣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的溝通聯系,研究工作方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共同為工作開展獻計出力。
二、突出三個重點,聚焦關鍵環節
隨著改革開放后單位制的解體,大量的“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在這種背景下,城市社區逐漸成為基層社會治理與居民生活的基本單位。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國家提出了“社區建設”,旨在通過社區建立起基層社會的共同體,滿足國家基層治理的需求以及適應社會整合方式的變化。在這種語境下,居民社區參與作為推動社區建設與滿足基層社區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學界和政府的關注。但是從城市社區發展與基層治理的現狀來看,城市社區居民參與一直處于困境中,遠離社區建設的初衷,也并沒有完成社區基層治理與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討城市社區參與困境并提出解決對策具有一定的價值與意義。
一、城市社區參與困境的現實表征
(一)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
在社區參與中,比較多的是娛樂活動參與型。在很多城市社區居民中,一部分擁有較多閑暇時間,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發形成一些娛樂型組織。這種娛樂組織一般進出自由,出于鍛煉與娛樂的雙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區廣場一些居民定期跳廣場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圍棋[1]。娛樂活動參與在城市社區分布最廣、涉及居民最多。這種社區參與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興趣愛好,與關心社區公共事務無關。在很多社區調查發現,在社區參與中,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非常少。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小區的業主也成立了QQ群,對社區的公共事務也顯示出一定的關心。但是現實中可以發現,一些業主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認為這是社區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難說了算,隨波逐流心態突出。在關系業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區的車位問題、物業收費問題等,多大數居民也僅停留在私下議論的階段。
(二)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
受多年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動員模式的影響,社區組織與居民群眾形成了固有的行為慣性與社區參與的路徑依賴。在社區活動中,社區組織為組織活動而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為提高參與率采用慣用的發動群眾的辦法,但是參與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動參與的少,被動參與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區中,居委會處于滿足居民活動的需要,也定期舉行一些趣味運動會等活動。很多居民不愿意參與這種活動,認為沒有意義。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壯年的居民,他們以工作忙、沒有時間不愿意參與居委會舉行的活動。參與活動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賦閑在家的全職太太。參與的目的也是打發時間、湊個熱鬧。在參與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被動性”突出。一項所謂的社區建設活動如果只是為了完成上面的任務或個別人的政績的話,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條件下,該活動則會出現參與不足現象。社區建設的總體目標無疑是為了發展社區、服務于社區居民利益。但具體到社區建設活動時,則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偏離總目標,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的條件下,居民就會抵制那些違背他們利益的社區建設活動[2]。
(三)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
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基層社會的組織方式與社會成員的生活方式逐漸發生變化。在城市社區,人們逐漸進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閱歷組成的陌生人社會。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居民因為社區場域的作用,逐漸產生了凝聚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業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產生關于物業收費、物業服務、公共空間權益等共同的利益訴求。在這種背景下一部分社區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業管理收費、小區治安、公共設施等參與小區決策,希望在社區決策中維護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認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達渠道。尤其在涉及物業收費、車位問題等方面,物業公司不顧居民的利益,服務質量差、收費高,時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權益。社區是社會個體組成,居民個體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區權益的事務中也愿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尤其迫切需要同物業公司進行信息交流,維護居民的權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區治理構架中,缺乏居民參與公共決策的路徑。社區建設作為政府主導的一項長期工程,一直以來缺乏居民的有效參與。尤其是隨著社區組織的多元化,物業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業收費、物業服務等方面很少讓居民參與決策。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多年以來一直扮演著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務包圍,居民與居委會之間并沒有聯系的暢通渠道。調查中顯示,很多居民認為,在事關居民利益的事務中,社區并未給予社區居民參與的渠道,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為體現居委會工作業績或物業公司工作形式的集體文體性活動。居民個體自身勢單力薄,也缺乏自組織的渠道,很難和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達途徑。
二、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分析
(一)構建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在社區場域中,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區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社區,基于共同的生活價值訴求而有著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區的共同利益包括優美的環境、良好的服務、和諧的人際關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這些共同利益實質上就是社區公共物品[3]。多年以來,居民社區參與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在政府倡導下,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體現居委會政績的文體性活動,缺乏居民利益表達機制。
面對居民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實,要真正發揮社區基層整合的作用,必須從社區居民的真正需求出發,構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如可以通過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與居民代表面對面的交流形式,讓居民的意見表達顯性化。同時也可以通過網絡建立交流平臺,使居民意見與社區組織雙向溝通,讓居民從“表面參與”、“被動式參與”等參與形式中解脫出來,釋放出參與的激情與動力。建立健全溝通的渠道,在事關全體居民利益的小區治安、物業收費、公共設施維護、停車位等問題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見日,由物業公司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接待,傾聽居民意見,發揮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設置居民自組織
社區不僅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體。當前時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顯,缺乏有效的組織整合。要真正發揮居民的參與作用,在政府引導下,可以鼓勵居民成立社區治理小組、居民意見組等居民自組織。通過居民自組織改變社區居民一盤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訴求,同時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組織載體。讓居民在組織中找到價值訴求的表達途徑,也作為居民意見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與紐帶。在政府引導下,發揮居民自組織的多種功能,完成基層治理與秩序維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為社區的主體,有序的推進社區居民的有效參與。當居民有參與意愿時,不能把居民僅僅當作社區參與的幌子或僅僅把居民參與僅僅局限在衛生清掃、文體健身、為民服務、組織治安聯防隊、動員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務中。讓居民自組織成為居民參與的渠道,以促進居民之間的合作,最終促進居民歸屬感的產生與互惠行為養成。
三、結論與思考
在社會轉型的特殊語境下,社區作為基層生活的共同體,被賦予了基層整合方式構建與滿足居民不同利益與價值訴求的多元功能。社區參與是構建社區共同體的基礎,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層社區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區居民參與的狀況不容樂觀,社區參與呈現出表面化的狀態,居民參與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缺乏促進社區發展的實質性參與。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與渠道。當前社區治理中,社區基層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發揮出來,物業公司與居民之間矛盾突出,面對居民日趨顯現的利益訴求與價值訴求,必須因此要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建立常規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居民與社區組織的溝通渠道。在政府引導下設置居民自組織,讓居民真正成為社區的主人,發揮居民參與的主體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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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杭州峰會馬上要開了。老話說,打掃房子迎遠客,我們越豐村位于滬杭高鐵、高速公路邊上,更應整治得潔凈美麗,特別是沿線這幾幢房子……”村黨總支書記沈春雷指著墻邊一排照片說。
“我們道德評判團前兩天已找了五六戶沿線人家談過,他們非常支持。”
“我們議事會今天晚上再跟有關村民談一下整治細節……”
“外立面整修請百事服務團聯系專業設計,同時咨詢法律顧問卜炳忠律師,道路沿線施工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咨詢律師,是法治的表現;以評立德,是德治的手段;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是自治的方式――越豐村這場會議演繹的正是桐鄉“三治合一”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所謂“三治”是指德治、法治、自治。在桐鄉市委書記盧躍東看來,德治是基礎,法治是保障,自治是目標。三者既相輔相成又相互依托,必須協同推進。
這一模式源自桐鄉高橋鎮,如今已在全省推廣,成為我省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個范本。
開門讓百姓參政議政,變“知民”為“民知”
相較于GDP的增幅,身邊的小事更能成為老百姓對政府的評價依據。一個桐斜路南段拓寬工程,讓許多高橋人對當地政府豎起了大拇指。
貫穿高橋南北的桐斜路,在桐鄉市高橋鎮區段被卡了“脖子”,變得窄小擁擠。多年來,高橋鎮黨委、政府一直想拓寬桐斜路南段,無奈被征遷的個別居民要價過高,此事就此擱淺。近年來,拓寬工程再次被鎮黨委、政府提上議事日程,摸底中,有4戶居民表達了店面安置的強烈意愿。這大大超出了現有的征遷政策,如果滿足他們的要求,對其他老百姓不公平;如果不滿足,征遷又將再次陷入僵局。怎么辦?
高橋鎮有一支百姓參政團。任何鎮級層面的重大活動,都提交他們進行充分討論。團員由兩部分人組成:固定的和非固定的,雙方各為10至12人。固定成員要求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比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非固定成員主要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給他們充分的利益表達權。
高橋鎮黨委、政府把桐斜路的拓寬工程先交由百姓參政團討論。這條路要不要拓寬?如何拓寬?怎樣的安置政策是合理的?會上,堅持要求店面安置的一兩戶居民遭到了眾人的強烈反對。主流聲音湮沒了雜音,正面的力量得以彰顯,小部分人的利益訴求服從了對大部分人的公平。
“自從高鐵開通后,高橋從原來區位優勢最差的鄉鎮變為相對較好的鄉鎮,全鎮迎來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機遇期。在大變動的時代,有的人有點茫然,有點迷失。如何讓老百姓理解接受黨委、政府的決策,在全鎮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變被動配合為主動推動,這是我們鎮黨委、政府琢磨最深的問題。”在時任高橋鎮黨委書記蔡立新眼里,高橋在謀求經濟轉型的同時,必須未雨綢繆謀劃社會管理的轉型。只有通過社會管理的轉型,讓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有序的狀態下不斷得到調整和解決,才能為創造經濟奇跡提供保障。
高橋的百姓參政團,既是公共事務公開的渠道,也是鎮黨委、政府規范自身權力運行,“問需于民、問情于民、問計于民”的探索和實踐。
“老百姓有的建議合情合理,是我們坐在辦公室的人想不到的。”時任高橋鎮黨委副書記、高新區主任沈建良說,桐斜線改造中,有的村民十分敏銳地注意到按原來的設計方案,老百姓承包田里的水利灌溉既進不來也出不去,要求及時更改,“還好糾正及時,否則一場灌溉不暢引起的糾紛在所難免。老百姓的參與,讓我們的決策更加科學,避免了因決策失誤或者溝通不充分而衍生各類社會問題和矛盾。”
很多時候,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因為溝通而理解,因為理解而尊重,因為尊重而認同配合。高橋打開決策大門,把政府決策的運作置于“陽光之下”,給各種利益主體搭建了一個務實有效的協商和對話平臺,既是一個基層政權對法治的詮釋,也是讓政府決策獲得廣泛社會認同和理解的有效手段。它拉近了政府部門與公眾的距離,使發展共識多了、工作阻力小了。
把是非曲直交公眾評判,變“治民”為“民治”
在這樣一個風云激蕩的改革新時代,鄉村社會的傳統在城鎮化、工業化加速推進中進一步解體,村莊新的形態重組,城市文明觀念與鄉村傳統觀念沖突交融,該如何建構新的治理秩序?
“一個良序社會的形成離不開老百姓的自律。我們從前些年的文化建設中得到啟示,通過樹立身邊的道德標桿,修民德、正民風、聚民心。”蔡立新說,連續五年,高橋鎮以“慈孝”為主題開展文化建設,力求通過身邊一個個父慈子孝的先進人物事跡感染人、鞭策人,構筑起全鎮人民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新高地。
社會生活中總有一些法律法規管不到、村規民約管不好的不良現象,事不大卻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高橋鎮在村級層面成立了道德評判團,把事情的對與錯交由公眾輿論評判,讓老百姓自己教育自己、規范自己、管理自己。
“經你們這么一說,我真是羞愧難當!政府修筑圩堤是為了村民好,如果我再不同意,全村人都得戳我們全家的脊梁骨!”高橋鎮越豐村,一場設在居民家中的道德評判會,讓原本糾結于青苗補償費過低不同意征地的兩戶農戶解開了思想疙瘩。
在桐鄉市啟動的“三治合一”社會治理創新實踐中,以民間輿論作用于法律層面之外的道德引領,起到了抑惡揚善、正民心、樹新風的積極作用。小區樓房的房前屋后和樓道內雜物亂堆亂放、毀綠種菜、綠化帶內亂晾曬……在道德評判團的評判下,一些本已司空見慣的陋習得到自覺修正。
當然,道德評判成功的關鍵,還在于評判團成員的公正與威望。遍布高橋每個村的道德評判團成員納入了社會賢達,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口碑良好的企業家等。他們在評判的過程中,充分運用自己的公信力,以及基于自身對農村社會的了解,綜合考慮社會因素、人情世故和習慣等進行說情說理,總是讓人心服口服。
據介紹,桐鄉在高橋實驗的基礎上,從完善基層民主自治、培育社會組織等方面入手,在全市層面著手探索建立“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新型社區管理服務機制,以進一步提升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水平。
“我們的理解是,社會管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管理社會。社會肯定有需要管控的內容,但是社會管理的根本目標應該是社會自治、社會自我管理,讓社會自身運轉起來。而讓社會運轉起來,不是政府或社會單方面的事情,它是一個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力量有效對接貫通、良性互動的過程。讓老百姓自己來管理身邊不和諧的事就是其中的一項探索。”桐鄉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蔣惠玲說。
發動群眾服務群眾,變“管民”為“便民”
“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當越來越多的人聚焦在如何減少矛盾發生的時候,桐鄉的決策層希望跳出矛盾看矛盾,以發乎于心的道德力量讓人們不斷修身養性,讓社會充滿愛。
發動群眾服務群眾,這是桐鄉高橋探索新型治理模式的手段之一。高橋鎮領導認為,服務傳遞溫暖,溫暖孕育和諧。
在高橋鎮,每家每戶都收到了村里發放的一張名叫“百事服務聯系網”的卡片,上面印有治安安全、法律咨詢、水電安裝、電腦維修、婚慶禮儀攝影、殯葬用車等近30種服務項目的電話號碼。
迎豐村村民張漢章在去桐鄉的半路上汽車拋錨了。“我按卡上的聯系方式打了一個電話,師傅很快就來修了,這實在太方便了。”他說,以前碰到問題都要去村里問熟人,處理一件事總要來回折騰好幾次,現在有了這張卡就簡單了。
卡片張揚著政府為民服務的誠懇態度。卡片的背后活躍著一個由村民組成的“百事服務團”,它分成兩大塊:一塊是紅色義工服務隊,由村里的黨員帶領村民為村里的貧困戶、獨居老人、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提供免費幫助,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另一塊是以便民利民為軸心的專業,適當收取勞務報酬,相當于96345的村級版。
越豐村黨總支書記沈春雷介紹:“其實看似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可能對于村民來說卻是一個棘手問題,有了這個‘百事服務團’,村民一個電話就能第一時間得到幫助。老百姓對村里的向心力更強了,對村干部也更貼心了。”
張漢章說:“以前村干部與我們村民的關系好像就是管與被管的關系,干部靠權力征服民心。現在更多的是以服務贏得民心,老百姓倒反而更服帖了,配合村里做事的積極性也更高了。”
我國農村信用社目前存在一定的問題,作為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應主要為社員服務.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社的貸款利率高于其他商業銀行,所以,農信社在這方面沒有優勢,這對于農信社的經營者而言確實難以把握,所以,信用社改革勢在必行。
1.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然出路
1.1改制是農村信用社在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競爭中立足的必然選擇
入世以來,我國經濟逐漸同國際市場接軌,市場經濟制度不斷完善,農村金融體系也逐漸受到市場經濟影響。隨著近年來國家農業相關政策的出臺,農村金融市場的廣闊天地和巨大的發展潛力逐漸被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甚至是國外商業銀行所重視,農村金融的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而長久以來,農村信用社依靠自身網點優勢和政策優勢獨占農村市場,雖然自身有獨到的經驗,但是由于缺乏競爭,各種問題也相當突出,服務意識淡薄、相關金融產品的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服務環境和質量不高,這些都是眾多問題中的突出方面,與其他經過長期發展完善的商業銀行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只有通過改制來完善和修正相關問題,才能在發揮自身固有優勢的基礎上增強市場競爭力,在農村金融的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并得到長久發展。
1.2改制是適應“三農”發展的重要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的進步,我國農村社會有了很大轉變。農民的收入不斷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水平和精神需求也逐步增長,現代化農業生產和現代化農村建設對資金和相關金融配套服務的需求也不斷擴大,雖然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著很大的投入,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是不可缺少的,它比其他途徑更加快速而有力。農村信用社多年來作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與三農有著割舍不斷的聯系,與農民有著深厚的感情,在農民心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農村信用社向農村商業銀行的改制不僅是自身質的飛躍,更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三農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2.農村信用社改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深入分析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基礎上,要求繼續發揮農信社支農主力軍作用;堅持分類指導,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增強資本實力;堅持經營管理重心下沉,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長期總體穩定,減少行政干預;省聯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職能。總的來說,新一輪農信社改革的戰略要求符合農信社改革現實需要。
2.1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中存在的問題
監管部門提出從2011年起5年內全面完成農信社股份制改革,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現有農合行要全部改制為農商行。但從我國農信社改革歷史看,農信社改革一直沿著股份制的方向在進行。因而,相對于產權制度優劣的爭論,如何完善現有制度下的治理結構更為重要,如何完善金融結構的治理結構也是危機后討論和改革的重點。目前在農信社改制組建為農商行需滿足的條件中,除需滿足資本充足率、撥備率、不良率等監管指標外,監管部門對股權結構也有明確規定。之所以對股權結構采取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借鑒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經驗,通過提高法人股的持股比例來解決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問題,從而有利于農信社建立起真正市場化的經營機制。
2.2對省聯社“淡出行政職能、強化服務職能”存在的爭議
當前對于省聯社行政職能的質疑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管人”,一方面,基層社的高管選聘雖然由省組織部門和省聯社聯合提名,基層社股東大會選舉,但實際操作中由于采取等額或較小差額比例選舉,導致基層社話語權較小;另一方面,省聯社是由基層社入股成立的,但省聯社的高管是由省委組織部任命或等額選舉產生,基層社對省聯社高管選舉同樣沒有話語權。二是管“財”,即基層社大額財務開支需省聯社審批。包括購置車輛、購買辦公樓、網點設定裝修等費用支出。三是管“大額貸款”。基層社一定額度以上的大額貸款都需向省聯社報批。當前改革中,對省聯社哪些職能應淡出、以及如何淡出仍存在較大爭議。
2.3關于在改革中保持農信社體系完整的重要性
目前,省聯社與基層社在管理機制、業務流程、后臺建設等方面已形成一個較為完整行業體系,而從改革成效來看,這一體系也是適應農信社行業發展需要的。而在新一輪改革中,如果忽略體系完整的重要性,則有可能產生新的問題甚至風險。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長期總體穩定,這一判斷是符合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階段和農村金融需求特點。目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農村經濟仍以分散的、小農生產形式為主;同時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戶金融需求開始多元化,除用于農業生產以外,消費貸款、住房貸款、創業貸款、商業貸款等金融需求開始增加。對于分散的、多元化的、小額的金融需求,小型金融機構更具有靈活、快捷的優勢。
3.對策建議
3.1由縣級政府牽頭成立強有力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總調節人。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涉面廣,需要深入研究,多方面推進。落實優惠政策的主要單位有國地稅、財政、工商;改革方案的支持單位有縣直各有關部門;參與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全過程的單位有人民銀行、銀監部門。這些單位多屬于垂直管理性質,要想使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形成合力,就必須加強縣級人民政府的督導作用。因此,必須成立強有力的縣級農村信用社改革協調機構,扎扎實實地履行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協調職能。
3.2明確分工,明晰成員單位在改革中的職責劃分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優惠政策較多,涉及的單位和部門眾多,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關鍵是落實各成員單位支持信用社改革的具體職責。職責不落實,改革就不協調,優惠政策就難落實,也就難以實現農村信用社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抗風險能力的目標。必須建立橫向聯系、縱向審批、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切實支持轄內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工作。
3.3多方協調聯動,全力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要積極扶持,不要干預農村信用社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在資金扶持方面,要積極引導各類涉農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等存入農村信用社;在減免有關稅費方面,凡是地方政府職權范圍內能決定減免農村信用社相關稅費的項目要盡最大可能予以保障;積極協調公檢法司等多方力量以加大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清收處置力度。要優化環境,不要把信用社當成自己的第二財政。要防范風險,切忌插手農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各部門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職,全力配合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落實好國家的優惠政策,不為部門利益使國家優惠政策打折扣;為農村信用社改革制定好配套措施,不為以往的改革思路限制;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營造良好的環境,不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設置障礙。
信用社是農村市場經濟與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 中的階段性必然產物,現階段信用社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提高信用社的功能作用、服務水平以及政策給予支持與扶持,使其得以完善,對于穩定與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