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8 11:39:5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它的產生與發展以商品經濟的發達為基礎。隨著簡單商品生產的出現,市民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商品交換。市民的關系也就主要是財產占有和財產交換,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換中勢必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這些組織和制度的總和構成了市民社會。由此可見,民法的產生是以市民社會為社會基礎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為市民社會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這就決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應與市民社會的基礎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為民法的理念,決定了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在民法產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權神圣、私法自治、過錯責任為其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經濟運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會基礎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神圣為基礎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體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條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進行商品交換的。主要表現在: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商品交換必須以平等的交換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權利義務以身份、地位、財富、文化等等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場經濟依然是自由交換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目的。經濟主體的商品交換是實現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在法定的范圍以內以何種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內之事,意思自治和行為自由成為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最高原則。市場經濟又是契約型經濟,商品交換的過程也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契約自由成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現。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為滿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間必然通過物質交換以達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換就成為市民社會運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為商品交換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必須承認經濟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個法律應是按平等有序、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維持交易秩序,必須對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護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正是市場經濟這一要求的反映。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夠解決市場內部經濟運行的社會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質也使它很容易為市場經濟主體所自愿認可,其高度的可預測性為市場活動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調節市場經濟秩序運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壟斷的形成使社會經濟中出現了嚴重的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時市場本身的缺陷日益顯露,利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市場機制的失靈所帶來的是非正常的市場現象,這時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以私人利益為目標的民商法無論就其傳統的還是現代的形式而言對于消除這些缺陷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可見,民法對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的市場經濟的調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這時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決現實中事實上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由于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則就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在規定平等人格的時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視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差別引起的。在市場規律優勝劣汰的情況下,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可能對民法上所規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戰。對于由事實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民法不能完全解決,如對勞動者和消費者的保護。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消費者在法律上有與用人單位和生產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勞動者和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以至于這種雇用關系和交換關系一開始就不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因為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就不能夠真正說他們之間的協議是他們自由意志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受到壓迫一樣。[2]對于這種基于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支配和壓迫的不平等現象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基礎的民法是無法解決的。
(二)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制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經濟主體要在商品交換中獲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3]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神圣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傳統民法認為所有權屬于天賦人權應予絕對的保護。不可否認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僅對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對于他人也可發揮威力;所有人即財富的擁有者在經濟上處于強勢的地位,對經濟上的弱者不免仗勢欺凌。其二,所有權系絕對權利,不包含任何義務,結果導致:一方面,廣大富有者田連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蕪,坐擁廣廈萬間者任其房屋空廢;另一方面廣大的貧苦勞動者無田可耕,無屋可住。[4]此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但所有權的絕對原則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為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在當代文明的國家,不論從事何種活動都不應該超出法律限制的規范范圍,同時,法律還能對其產生相應的保障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前行,出現了越來越多有關于民商法文化的研究和探討,從社會經濟的發展角度看,民商法具有良好的規范作用,但從社會和諧的角度看,民商法并未起到相應的作用。
1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作用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
社會經濟隨著工業革命時期開始逐漸發生改變,重新分配了與之相關的各項資源,為了使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諧得以保障,使各類社會活動都能順利良好的開展,民商法隨之誕生。所以,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民商法,并不斷促進其發展,其主要宗旨在于對個人利益有效保證,公平的對市場進行維護,是其先進性的主要表現。隨著民商法的不斷發展,時至今日稱其為現代民商法,它對傳統民商法文化中的一些弊端,如契約自由和絕對占有權等有了新的突破,在對個人資產進行維護的同時,也盡量維護個人的人身權益和人格尊嚴,并產生了一些較為前沿的文化意識,第一是誠信意識;第二是協作意識;第三是責任意識等,使現代民商法更加誠信、權威和公平,并適應了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腳步。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的適用性
適用性是現代民商法文化體現先進性的一個主要標準,在民商法文化不斷改革的過程中,必定需要相應的技術方法對它發展的變革加以推進,同時也能更加鞏固的完成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發展,民商法在解決和處理各項事務時,應當具有技術含量性的手段加以支撐,以對社會經濟的各類復雜關系加以調節,進一步形成穩定和諧的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環境。所以,現代民商法在確認權力歸屬權、評價權力價值和行使權力等規則時形成的規范制度,是保證其適用性價值存在的關鍵。
社會經濟發展的腳步必將勇往直前,而市場經濟體系也將會變得更加莫測和復雜,為了對個人的利益實現最大化,通過競爭手段是商人們為了達到目標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良性的市場競爭能夠對其發展產生一定的促進,而惡性的競爭則會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不僅危害個人利益,還將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所以,為了使市場競爭避免出現惡性卑劣的手段,民商法需要具有針對性和技術性的手段,以對各類群體產生的利益糾紛進行調節,對社會市場產生的沖突矛盾進行妥善解決。而這也充分體現現代民商法的適用性,其嚴密的規范制定和極強的邏輯性都能滿足市場技術性的需求,使現代民商法的先進性得到整體上的表現。
2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發展和所有其他事物一樣都具有雙面性的特點,在具有大量優勢的前提下,也面臨一些局限性問題的存在。所以,在對現代民商法文化進行探討時,其具有的局限性應成為重點研究的對象。分析現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其表現主要的因素是在維護個人權益和利益的時候,不利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的維護,使一些不固定的因素所引發的連帶問題和后果等欠缺良好的控制,使市場利益在劃分時產生不對等的信息,導致民商法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而不勻的分配方案將可能加大市場風險,造成難以控制和管理的局面。
在市場自由競爭中,維護好個人利益是現代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對個人的經濟有效保護,以開展正常的市場活動,使個人的利益在社會經濟市場體系下十分容易被堆積,從而出現社會中出現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過度的將財富集中到少數人手里,很可能造成社會壟斷的情形。同時,現代民商法的主要責任在于保護個人自由財產,并未出臺相關分配社會財產的明確規定,如果在分配社會財富的基礎上產生不對等的情況,那民商法在維護財務自由時也是不公平的。這種對個人財富的維護對于社會階級中的弱勢群體是極為不利的,而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也將變得無法控制,對于弱勢群體的利益維護也不能加以保障。
3 現代民商法文化產生局限性的主要因素和改善措施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產生因素
在社會經濟的發展角度來講,上層建筑需要依靠經濟基礎來決定并使其發展,民商法誕生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之中,屬于一種上層建筑中的文化產物,它在經濟發展的道路中逐漸適用,但其存在的局限性正是體現社會經濟體制的不足,所以,社會經濟體制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是導致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關鍵原因。
使用法律手段是現代民商法用來保護個人利益和維護平等等關系的主要武器,主要是對私人的權益加以維護,是以主導私法自由來作為保護方式,輔助工具為政府的干預。所以,在真正執行的實際過程中,訴求能力是決定個人獲得現代民商法保護程度的主要因素,而由于環境、意識和教育等都將直接影響個人的訴求能力,所以出現參差不起的訴求結果。雖然當前我國在制度上允許有訴求的存在,但個人訴求意愿確是決定人訴求高低的主要關鍵。因此,對于一些弱勢群體,其本身具有較弱的訴求能力,并不懂得私法的真正含義,對于他們的利益保護而言,現代民商法的能力是有限的,也相對不夠公平。所以,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產生的很大部分原因取決于人的界定。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有效措施
在社會不斷前進和發展的道路中,不僅要重視市場經濟的動態發展,還應重視社會和諧的穩健構成,而這則需要充分發揮現代民商法文化先進性的優勢作用,同時,還應對其局限性加以解決和突破。
保護個人利益和競爭自由是現代民商法具有先進性的主要表現,但對社會中部分弱勢群體的利益犧牲存在的忽視,以及維護社會公共財產出現的不足等都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當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所以,在社會發展的新時期,及時完善現代民商法,對社會化立法不斷加強,主要以社會大眾利益為主,對管理方法和建設創新社會經濟體制等方面,都應面面俱到,保證全社會各階層人員的利益都能被維護。另外,對弱勢群體個人權益的保護應是現代民商法特別需要注重的內容,其出發點應當以實際需求為主,對私法存在的局限性要徹底瓦解,使現代民商法文化更加公平、公正的為大眾服務,使其先進性和適用性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升華。
4 結束語
在建設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不僅要使經濟市場得到大力發展,使經濟保障滿足社會發展需求,還應努力積極創建社會的和諧,使發展環境能夠持續穩定。所以,在經濟發展的敏感時期,現代民商法文化應當清楚的對自己的先進性和局限性有全面的認識,一方面對其先進性充分發揮和適用,另一方面對局限性不斷加以改進和調整,使現代民商法的發展能夠取得一定的進展,更加良好的服務于建設社會主義事業中來。
參考文獻
[1]黃清華.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質與中國夢的實現[J].社會科學論壇,2014,10:175-187.
現行教材,有其固定的課程和教學的方法論基礎,并在編制過程中體現課程目標與實施的內在邏輯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教學內容不可以調整。
人教版必修一《經濟生活》第四單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九課《走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一框《市場配置資源》有三目內容即市場調節、市場秩序、市場調節的局限性。第九課就是要引領學生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認識市場經濟的運行特征是正確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所以本框題重點介紹了市場經濟的一般性理論,讓學生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有一個宏觀的、初步的認識。上好本框題,有助于幫助學生進一步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系列問題。高中學生通過對市場經濟的認識體驗,從而會產生什么是市場經濟,市場的資源如何配置、市場秩序和市場經濟的局限性等問題有進一步學習的興趣和求知欲。但是這些問題比較抽象、綜合性比較強,使得學生掌握本課知識有較大的困難,運用本課知識指導學習和生活存在較大難度。為此,教學要以現實生活為基礎,貼近生活,貼近學生,貼近社會,引導學生初步,宏觀地認識市場經濟運行的常識。
如在上這一框內容時,本人通過案例教學法選取貼近學生生活的“大白菜”為例,把“當家菜――家常菜――傷心菜――舒心菜”貫穿于教材內容的始終。從齊白石的一首描寫“大白菜”的詩猜一猜導入教學:牡丹為花中之王,荔枝為百果之先,獨不論白菜為百蔬之王,何也。通過視頻1播放《改革開放30年-那些與白菜有關的日子》,提出白菜在計劃經濟時代有著“當家菜”之稱,讓學生重溫計劃經濟時代資源稀少而使用的計劃手段進行調節,比較出了計劃經濟時代帶來的弊端,從而讓學生感受到了市場經濟的優越性;緊接著播放視頻2《迷你白菜》引出市場調節的優點,白菜由“當家菜”成為“家常菜”;隨后播放視頻3《多地大白菜滯銷_菜農棄收經銷商改行》引出市場調節的局限性,白菜成為“傷心菜”;最后通過一個公司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違約的場景引出市場秩序的重要性,從而展開如何建立規范的市場秩序,讓白菜成為餐桌上的“舒心菜”。
通過整合教材,讓教學內容更具生動性。一案到底,始終以“白菜”為主線貫穿于整個教學中,創設情境,環環設問,層層深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合作探究,自主學習,促進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同時,在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的分析歸納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并實現情感、態度、價值觀的教育。
二、重組教材,讓教學內容更有系統性
教材編寫的邏輯結構,不但要關注教與學的順暢性和可操作性,更要考慮知識闡述的系統性、問題分析的嚴密性、前后分析的均衡性。而課堂教學的邏輯結構則應著重考慮便于學生學習,必須有助于學生圍繞主題理清知識線索、建構知識體系,有助于學生把握知識之間的相互聯系,在相互聯系中更好地理解知識、方法的本質與價值。因此,必須根據教與學的需要,在教材的基本柜架內,結合學生已有的知識和經驗,遵循學生的認知規律,對教材的內容進行一定的重組和整合,融入自己的智慧創造性地處理教材,形成合理、清晰、流暢的教學結構。
如“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教材單獨放在最后一目上,本人覺得按教材上的話會割裂內容的系統性和邏輯性,于是就靈活地大膽地對教材知識進行重組:大膽地把第三目知識即市場的局限性調上來作為第二點來分析,主要是考慮到從優點過渡到局限性學生比較容易理解,知識內容更具有邏輯性和系統性。還有是本課的情感升華放在“誠信”這個主題上,因此把情感升華放在課堂結尾時比較妥當。
三、生成教材,讓教學內容更有時效性
生成意識要求教師把教材視為一種動態生成的教學資源,教材不是“圣經”,不應試是靜態的、固定的、完全預設和不能變更的教學資源。具有強烈課程資源意識的教師應該與時俱進、銳意創新,深入鉆研課程標準和教材,準確把握教材的基本思想和精神實質,熟悉掌握選擇教學資源、精心設計問題、恰當組織活動等學科教學的基本技能,緊扣課程標準創造性地利用教材,善于結合學生的實際,聯系社會現實,利用和開發多種課程資源,及時生成教材。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他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見市場主體的確定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同時,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沒有合適的法律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2]規范市場經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著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當屬民法。探究民法的發展歷史,它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而恩格斯曾將羅馬法譽為“私有制商品經濟關系最完備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的基本法。作為市場經濟首要要素的市場主體當然要適用民法的調整,并呈現出獨特的特征。
一、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
在經濟學上,人們對市場主體內涵的認識是隨著改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及居民個人。作為經濟主體,它是社會再生產活動中各類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經營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場主體是“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即商品進入市場的監護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動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據此,可以認為:市場主體是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具有獨立經濟地位,享有自主產權,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定義一方面揭示了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市場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具有自主產權、職能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顯示出市場主體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企業、政府、中介組織和非贏利機構。
(一)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資格是指一切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從事市場活動所必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其內容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且范圍一致。并且據此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責任能力。民法正是從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出發,對市場主體資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規范。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經濟活動而獲取利益,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即具有一般市場主體資格。
其次,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是承認市場主體作為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獨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所有制、地區、行業、國別等因素的差別,將各種市場主體都視為平等主體,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給不同市場主體設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約束,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任由市場主體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二)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市場經濟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的經濟。交換實質上是權利的讓渡。這就要求一方面主體對于在市場中供以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另一方面交換產品的法律上的權利能夠順利讓渡。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制度規定著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使用收益關系及權益歸屬;擔保物權制度規范著商品流通中發生的風險及權益;占有制度賦予了市場交易主體現實的對交換產品的支配力。債權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合同行為,實現產品的順利讓渡,使得受讓主體擁有對讓渡產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權利。物權反映著“靜”的商品的支配與所有關系;債權反映著“動”的商品的交換關系,物權是債權的基礎,而債權又是物權實現的手段,他們共同確認和保護著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
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開展經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這些市場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來進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成立、內容、生效、履行、無效及撤銷,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使得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確立,不僅實現了讓渡商品,實現了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而且使人們的財產觀念從小農經濟固守靜態財產的觀念轉向使財產在運動中不斷增值的觀念,推動了市場的培養和發展,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現實交易者發生現實分離。商品的交易者根據制度進行市場交易時,擁有獨立的意思,可以發揮更專業的知識,使得商品在交易時實現交換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實現了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實現了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推動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民法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指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為其提供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平等原則使市場主體意識到各自在市場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進入市場的資格平等,在市場活動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義。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給市場主體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和機遇。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證市場主體有對其行為及行為對象進行選擇的權利,禁止他人對市場主體的意思進行非法干涉。正是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自由,極大的激發了市場主體潛在的能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下的無條件的自由,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必須遵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它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及權利限定在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許可的范圍之內。公平原則要求市場主體間展開公平競爭,承擔民事責任平衡,利益與風險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尤其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渡商品與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分離,更要求市場主體要誠實守信。
二、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相比,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呈現出獨特的特征。同時,由于民法對市場經濟關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導致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確認的市場主體資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場機制的基本要求,賦予一切經濟實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經濟實力、組織形式等,使每一主體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參與市場交易。在自由競爭時代,由于市場機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來,所以民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具有積極的意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的廣度、深度、復雜性都在增加,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表現出的形式意義上的的平等顯現出局限性,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間實質上的不平等,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民法強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為私法,強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依據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潛能,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市場主體常常會依據個人的意思行為而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阻礙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抽象人格
民法從市場主體的一般屬性出發,將形態各異的市場主體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區別僅在于以個人名義或以組織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其最大限度地規范市場主體的共性。[7]但不同質的市場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相同,可能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間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四)民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局限性的經濟法補充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成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部門。如果把市場經濟比作一部奔馳著的汽車,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機油,經濟法就如起推動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從法律方面可以通過經濟法來補充。
(一)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他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見市場主體的確定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同時,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沒有合適的法律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2]規范市場經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著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當屬民法。探究民法的發展歷史,它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而恩格斯曾將羅馬法譽為“私有制商品經濟關系最完備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的基本法。作為市場經濟首要要素的市場主體當然要適用民法的調整,并呈現出獨特的特征。
一、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
在經濟學上,人們對市場主體內涵的認識是隨著改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及居民個人。作為經濟主體,它是社會再生產活動中各類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經營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場主體是“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即商品進入市場的監護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動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據此,可以認為:市場主體是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具有獨立經濟地位,享有自主產權,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定義一方面揭示了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市場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具有自主產權、職能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顯示出市場主體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企業、政府、中介組織和非贏利機構。
(一)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資格是指一切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從事市場活動所必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其內容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且范圍一致。并且據此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責任能力。民法正是從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出發,對市場主體資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規范。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經濟活動而獲取利益,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即具有一般市場主體資格。
其次,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是承認市場主體作為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獨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所有制、地區、行業、國別等因素的差別,將各種市場主體都視為平等主體,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給不同市場主體設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約束,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任由市場主體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二)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市場經濟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的經濟。交換實質上是權利的讓渡。這就要求一方面主體對于在市場中供以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另一方面交換產品的法律上的權利能夠順利讓渡。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制度規定著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使用收益關系及權益歸屬;擔保物權制度規范著商品流通中發生的風險及權益;占有制度賦予了市場交易主體現實的對交換產品的支配力。債權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合同行為,實現產品的順利讓渡,使得受讓主體擁有對讓渡產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權利。物權反映著“靜”的商品的支配與所有關系;債權反映著“動”的商品的交換關系,物權是債權的基礎,而債權又是物權實現的手段,他們共同確認和保護著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
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開展經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這些市場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來進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成立、內容、生效、履行、無效及撤銷,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使得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確立,不僅實現了讓渡商品,實現了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而且使人們的財產觀念從小農經濟固守靜態財產的觀念轉向使財產在運動中不斷增值的觀念,推動了市場的培養和發展,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現實交易者發生現實分離。商品的交易者根據制度進行市場交易時,擁有獨立的意思,可以發揮更專業的知識,使得商品在交易時實現交換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實現了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實現了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推動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民法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指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為其提供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平等原則使市場主體意識到各自在市場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進入市場的資格平等,在市場活動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義。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給市場主體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和機遇。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證市場主體有對其行為及行為對象進行選擇的權利,禁止他人對市場主體的意思進行非法干涉。正是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自由,極大的激發了市場主體潛在的能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下的無條件的自由,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必須遵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它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及權利限定在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許可的范圍之內。公平原則要求市場主體間展開公平競爭,承擔民事責任平衡,利益與風險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尤其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渡商品與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分離,更要求市場主體要誠實守信。
二、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相比,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呈現出獨特的特征。同時,由于民法對市場經濟關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導致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確認的市場主體資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場機制的基本要求,賦予一切經濟實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經濟實力、組織形式等,使每一主體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參與市場交易。在自由競爭時代,由于市場機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來,所以民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具有積極的意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的廣度、深度、復雜性都在增加,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表現出的形式意義上的的平等顯現出局限性,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間實質上的不平等,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民法強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為私法,強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依據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潛能,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市場主體常常會依據個人的意思行為而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阻礙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抽象人格
民法從市場主體的一般屬性出發,將形態各異的市場主體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區別僅在于以個人名義或以組織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其最大限度地規范市場主體的共性。[7]但不同質的市場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相同,可能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間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四)民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局限性的經濟法補充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成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部門。如果把市場經濟比作一部奔馳著的汽車,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機油,經濟法就如起推動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從法律方面可以通過經濟法來補充。
(一)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
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具備的資格,具備這一資格即可以進入市場。但市場經濟關系是復雜的,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面臨著千變萬化的市場限制,如地域、經濟領域、主體職能、經濟實力強弱等,任何市場主體的微小變化都會對整個市場經濟體制造成巨大影響。因此,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和國家對其干預的力度,對市場主體資格實行差別待遇,賦予不同市場主體能夠在特定地域、特殊經濟領域從事特定職能的活動,由此將民法規范一般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的形式平等進步到經濟法規范特殊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來的實質平等。可以說,特殊市場主體資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場主體資格的基礎上的擴張或限縮。
(二)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規范,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法律,它多是強行性規范。[7]從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可知,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其價值目標,常常從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出發限制市場主體的個人自由,從而實現以民法的個人權利本位到經濟法的社會權利本位,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
民法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幾乎不考慮市場主體間的差異。而經濟法充分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地區、行業、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別,按不同標準對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進行劃分。例如,以市場主體的職能為標準,分為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勞動者;以所有制為標準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等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作出有差別的安排,給不同市場主體以不同力度的保護,對其中的弱勢主體給予偏重保護。但這并不表明民法與經濟法的市場主體的人格沖突,只是表示經濟法的市場主體人格是民法的市場主體人格基礎上的具體化。促進社會經濟客觀公正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限制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的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而所有權絕對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所有物,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價值,限制個人的絕對所有權僅限于非生產資料領域,使生產資料在生產和流轉過程中順利運轉,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實現物盡其用,達到市場經濟本質屬性要求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和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主體通過民法的調整和規范,上升為民法意義的主體,即民事主體。只是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與一般民事主體相比顯示出了不同的內涵和特征,具有獨立的意義。民法由于其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有限性,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們應通過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經濟法來加以補充,正確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分工與配合,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2] [美]布坎南著,吳良健譯.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出版社, 1988: 79.
[3]劉詩白,鄒廣嚴主編.新世紀企業家百科全書(第1卷), [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 2000: 163.
[4]蕭浩輝.決策科學辭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一)現代民商法在社會文化性方向的進步性
歷史的發展進程,同樣也是社會文化進步的歷程,而在此過程中,民商法同樣也在不斷發展成熟,并且形成固有的文化歷史沉淀基礎。從18世紀的初次工業革命作為起點,社會資源被重新配置,社會分工產生變化,民商法正是產生于這個巨大的背景之中。民商法出現最初是為了解決人們在勞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沖突與矛盾,以此確保人們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因此對人們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護。可以說,民商法在不斷的發展進程中,一直遵循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思想,發揚著責任精神,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民商法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步標志。因此民商法能夠代表社會文化方向的進步,符合自由精神。
(二)現代民商法的高度適用性
當前市場競爭環境日益激烈,部分商人罔顧職業道德,為了謀求一己私利,在競爭中使用非法手段,傷害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而這種現象導致市場經濟環境的復雜性。實際上競爭是市場經濟環境所追求的主要目標,但是良性競爭的環境對于產品質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進步等,具有十分顯著的促進作用,但是惡性競爭則會導致市場經濟體制受到損害,且人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為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現代民商法需要針對當前時代背景和環境,包括商人以及普通市民等不同角色,因此必須要具備充分的適用性。
(三)現代民商法在文化層面上的先進性
從文化層面上而言,現代民商法具有先進性特點。首先現代民商法趨于自由與平等,力求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并將其視為最為根本的目標,同時在文化層面的先進性體現在現代民商法具有嚴謹性和邏輯性,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修改方面提出嚴格的標準。因此可以得到結論,當前社會環境的的穩定發展與進步與現代民商法所提供的制度上的保證密切相關,是推進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
二、現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一)現代民商法局限性與成因
在我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的堅強了對法律法規的重視程度,逐漸的建立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規,其中就包括了民商法,該法律的制定,是在我國現行經濟文化體系的基礎上而制定的,因此,其就具備了我國現行經濟文化體系中的一些缺點,從而使其發揮出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民商法的頒布,是為了達到維護私權的目的,而在法律法規中,平等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僅要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得到良好的保護,而且還要對人民財產進行保護。但是在實際當中,人民群眾作為社會當中的弱勢群體,處于較低的地位,較高地位的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往往會對人民的利益造成侵犯,從而也會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解決現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對策
(一)對企業自身管理所具有的作用
(1)能夠對企業的內部管理起到強化作用,從而有效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益。企業的財務報表是對企業經營效益反映的一個有效標準,能夠對企業管理者進行內部的有效管理提供有效參考,從而從經營上面提升企業的效益。如通過分析企業的利潤表,我們可以對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情況有一個清楚的了解;通過分析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我們可以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等結構、能力有一個清晰的認識;通過分析企業的現金流量表,我們可以很好的了解企業對現金的創造能力。因此,通過全面分析企業的財務報表,企業的經營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業的內部管理,從而對不足之處進行有效改正,從而對企業的經營效益提升起到很好的作用。
(2)能夠對企業的內部監督起到加強作用,從而可以更好的對企業的內控制度進行完善。通過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對企業的內部監督管理進行很好的掌控。通過現金和費用科目的分析,可以了解企業在資金活動和預算環節的控制和監督;通過對非流動資產科目的分析,能夠深入到資產管理以及工程項目的控制環節和監督情況;通過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收入和成本科目的結合分析,可以掌握企業銷售業務和采購業務的執行與控制。因此,通過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對企業經營當中存在的風險進行及時了解,從而更好對內部監督進行管理,可以更好地實現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二)對政府實施監管所具有的作用
(1)為政府的監管提供有效參考依據,從而更好的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維護。在市場經濟的管理中,政府起著對秩序維護的作用,在監管方面,財務報表起著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如在對企業進行年檢登記的時候,工商部門需要企業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從而能夠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一個清楚的了解。通過分析企業的財務報表,政府能夠實時、有效的了解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在和同業之間進行比較的時候,能夠做出有效的判斷,進而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2)為政府進行證券市場的監管提供有效參考。在上市公司中,證監會是一個非常核心的主體,因此對企業的財務報表有著非常高的要求。企業進行公布、披露的財務報表是證監會進行規范上市公司的有效參考,可以對市場的規范進行有效管理。證監會通過分析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就一目了然,同時通過進行前后年度數據和同業之間的比較,證監會能夠對企業的經營進行很好的分析預測,從而進行有效監管,推動整個經濟市場的穩定。
二、財務報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
(一)財務報表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財務報表分析是一項非常核心的內容,其主要通過對報表進行分析來進行。然而企業的財務報表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從而使得在對其進行分析的時候也會產生一定的局限性。對于企業財務報表分析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其一,在表現形式和數據方面,財務報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企業財務報表只能對貨幣計量的信息進行提供,對于其他一些具有較大影響的會計信息無法進行真實表達。又如,在企業會計中,信息的處理主要采用的歷史成本法,這樣就忽視了通貨膨脹的因素,降低了會計信息的信任度。其二,由于會計估計的存在,使得財務報表呈現一定的局限性。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中,會涉及到某些不確定的數據,就會運用到會計估計,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率、凈殘值率等,這些數據都含有很多人為的因素,對于一些數據的估計,它們經常會因為人的不同而呈現不同,進而會對財務報表進行一定影響。
(二)財務報表的分析方法所具有的局限性
企業財務報表的分析方法有很多,我們在此重點分析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通過對它們所存在的局限性來進行分析。
(1)比較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業財務報表的分析中,比較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和一些既定的目標來進行數據的比較,通過分析兩者之間的差異來進行結論判定。在比較分析方法當中,可比性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選取一些有著可比性的指標來進行分析,如此才能使得分析有更好的標準。在財務報表當中,其間的很多數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企業在不同時期數據之間的可比性也是相對比較差的,因此就使得這種方法的局限性也呈現出來。在運用比較分析法時,可將不同企業同一時期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比較,也可將一個企業不同時期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比較,但不管是橫向分析還是縱向分析,沒有將兩者很好的結合起來,削弱了財務報表分析的效率和效果。對于比較分析法,它們同時也無法對差異所具有的原因進行真正的分析,因此還需要運用其他的分析方法來給以輔助,這就造成這種方法的使用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2)比率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分析中,比率分析法主要是一種通過對相關因素進行比率計算來反映的方法。第一,作為一種非常基本的財務報表分析方法,比率分析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對兩個因素之間進行比率分析的時候,它們無法真實反映變動關系,也無法和財務報表進行很好的聯系。第二,比率所遵循的行業標準也是很難確定的,因此使得行業之間的比例差異比較大,缺乏參考標準,使得分析沒有更多的實際意義。第三,在對數據進行分析的時候,這種方法大多采用的是過去數據,無法對現實的情形進行很好的反映,相對比較滯后。
一、城鄉居民的不平等機遇和政策不公平
1、我國農村人口量大,人均占有耕地量決定了難于采用高度機械化和現代化的技術,否則會造成大量的失業,從而制約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2、農村現行財稅體制強化了城鄉收入差距。3、工農業產品價格存在剪刀差。4、在我們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的農業大國,政府對農業科研的投入也相對不足,而農民顯然缺乏自己科研的能力,造成農村生產力水平提高緩慢。5、政府和農民對教育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而教育是一項低投入,高產出的事業。6、在轉移支付方面表現為,長期以來對農村實行凈稅收,對城市實行凈福利政策。7、現代城市
工業與鄉村傳統農業之間生產力存在顯著差異,從而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
二、市場機制不完善及其局限性
市場經濟帶來了效率大幅度提高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但我們也要看到市場經濟的局限性,此外,我國的市場經濟非常不完善。市場經濟的局限性主要有:1、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投資初期主要是投入會增加內需,經濟表現良好,投資后期則主要是積累和產出導致需求下降,利潤上升,使貧富差距加大,壓制需求。2、商品在市場上能夠流通不代表是對社會和個人是有益和有貢獻的。3、市場行為中,有許多生產、銷售、消費都是對整個社會有著復雜影響的行為,不僅僅是生產、交易、使用中參與者的事情,關系到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比如環境污染。4、對社會有貢獻未必會得到經濟的回報。5、許多法規的制定是考慮到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局限性,但是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是一刀切的,許多經濟活動卻在和法律打球,有待于政府更加有力的調控與引導。6、市場也有鞭長莫及的地方,許多能夠給社會帶來巨大效益的商品、服務和行為,無法來收取回報。7、市場經濟中,由于有實力、有長期行業經驗的企業造就的優勢和形成的排除異己的壁壘,無法達到完美的自由競爭,使這些企業介于壟斷和完美自由競爭之間,因而壟斷利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這一利潤會加強他們的盈利能力。
三、政策傾斜和行業壟斷
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的東部地區優先發展戰略,使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遠超過內地,東部地區居民的收入遠高于內地居民,而東部收入的資本化又使得他們能夠吸引人才和其它資源,造成“馬太效應”,加劇東、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壟斷造成了不同行業職工收入的長期性差異,尤其是供水、供電、供氣和電信等行業長期處于獨家壟斷地位。這些行業憑借壟斷地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這些壟斷利益又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最終全部或部分變成了這些單位、企業工作人員的個人收入。
四、可利用資源和條件的差距
經濟的發展與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的優劣、交通、人口素質、基礎設施是密切相關的。由于我國各個區域經濟的自然資源、交通、基礎設施、歷史的因素、自然資源、人口素質及原有的經濟發展基礎差別大,導致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經濟的初次分配中,效益的獲得是以對資源的利用為基礎的。按勞分配與按照生產要素分配結合意味著對于社會資源的利用的因素是要排除在外的,但我國對于資源的稅收還是很狹隘和不全面的。資源從現行的稅收理論研究的角度,有廣義資源和狹義資源兩種解釋。
利用超廣義資源理論可以很容易地看待貧富差距,如城鄉差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城市對于高科技、地域優勢、已經開拓的市場、歷史與文化的積累、有利的國家政策傾斜等來發展起來的。超廣義資源也能夠給予國家調控和干預理論依據,因為超廣義資源具有公有性的一面,所以國家進行調控和干預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企業的行為也應當受到公眾和政府的約束。由于我國各個區域、行業、部門、城鄉經濟發展所利用的超廣義資源差距很大,而并沒有征收合理稅賦加以調節,收入差距自然會加大。
五、失業和職位資源分配
城鎮中的貧困群體主要是失業下崗人員以及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對于沒有能力進行資本投資的窮人,就業是國民獲得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途徑,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失業人員無法獲得社會進步帶來的好處。職位成為分配的一種憑據,而且職位顯然存在占用性的問題,征收職位資源稅也是合理的。
六、分配機制和社會保障不完善
十六大確立了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但具體怎么來衡量貢獻并沒有確定的方法,這使得一些私有企業在分配上有很大變化余地。由于我國人力資源豐富,人力資源市場上的供需懸殊,造成雇員在獲得合理的報酬方面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在報酬和工資上沒有決定權和參與討價還價的權利,雇主給予雇員的工資低下、剝削過度,而且工資拖欠、克扣、強迫超工時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現象普遍,以至于溫總理親自為民工討工資。一些民工除了受業主壓低報酬外,還要受到包工頭的剝削,可見他們報酬的不合理性。收入分配缺乏足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沒有最低工資標準,一些勞動法規的實施也缺乏力度,導致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雖然壓低雇員工資和報酬可以增加雇主的積累,用于加大投資,但是在貧富差距加大的情況下無法拉動內需,投資往往只會帶來泡沫經濟,產品無法銷售,壓低同行的利潤,最終形成產品積壓、資源浪費和經濟惡性循環。
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社會保障立法滯后,覆蓋范圍窄。我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和國際相比偏低,其絕大部分都給了城鎮職工,不能全部覆蓋城鎮貧困范圍。在農村,實行的是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轉移,越來越多的農村老人的生活將變得無依無靠,缺乏基本保障,乃至衣食和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的不完善使失業人口、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缺乏收入來源,無法縮小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
關鍵詞: 財務會計 局限性 會計信息質量
如今,我們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科技是當下社會競爭的主要競爭力,而我們也深刻認識到,知識能改變一切。根據決策有用觀,財務會計就是為了提供給信息使用者更好的決策信息,只是在新的社會環境中,財務會計的局限性給會計信息質量帶來了許多影響。下面,我們就對財務會計的局限性及其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議。
一、會計核算本身的局限性
1.貨幣計量假設導致的局限性
貨幣計量假設的意思是,會計要通過貨幣計量來核算企業的經濟實力,而那些無法用貨幣來計量的經濟信息就無法進入到會計核算報表中,例如,企業的人力資源,這是無法用貨幣來計量的,因此,這就導致了會計核算的局限性。
2.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導致的局限性
歷史成本原則是財務報表中的相關資產等項目應該以取得時的成本為基礎,并不是以當下的市場價格和其它價格為計量基礎。歷史成本的會計模式,通常是以幣值不變為條件的,但這種幣值不變的情況是很難掌握的。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西方發達國家的物價持續上漲,而一些國家的通貨膨脹已經成為多年的事實,由于物價飛漲,貨幣貶值,這已經足夠否定幣值不變的假設,因此,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就缺乏現實基礎,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可靠程度也讓人質疑,主要的問題表現在:
(1)物價在環境中變動,歷史成本下的資產很難得到固定的核算,其利潤也無法真實反映其經營效果,這直接導致了企業會計信息的不真實,會計報表也就不能真實體現企業的經營情況了。
(2)無法及時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
(3)無法正確反映投入資本保全情況。歷史成本下的會計信息失真,其會計報表為企業提供了虛假贏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這會讓使用者做出錯誤的決策。因而歷史成本的局限性嚴重地影響到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進而影響會計目標的實現。
二、財務會計的局限性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1.及時性問題
目前,財務報告都是定期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主要是以年度、季度報告為載體,這也成為會計信息披露的傳統方式。但這種信息披露方式的實效性差,信息落后,不合時宜,使信息使用者無法及時得到準確的會計信息。
在財務會計管理中,財務會計歷史成本計量占主導地位,但由于財務會計本身局限性的影響,歷史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反映過去的財務信息,價格變化的影響只能等到相關的資產或負債實現或清償時才得以反映,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讓決策者很難真正利用到會計信息。
2.完整性問題
傳統財務會計和報告的核心主要為有形資產,但是受到傳統財務會計模式的限制,自創商譽、人力資本、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都無法進入財務報表,可是,這些資產又是企業管理中的重點,加上知識經濟浪潮的襲來,這些資產已經開始逐步取代有形資產成為企業財富的主要來源。
3.道德觀念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現代民商法是一部關于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的法律,立法的目標是在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實現的同時,保護人民民事權利、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由此可見,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現代的不斷進步的法文化素質,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的體現。從歷史層面來說,民商法文化自誕生之日起,就不斷接受著時代的洗禮、社會的變革等等等一系列挑戰,自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現代民商法文化的變革,打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等等一系列弊病,在高度重視人財產權利的同時,又把人格權的位置提高到了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人為本,開創了民商法文化的新局面,形成了現代民商法文化的主體、平等、權利、誠信、合作等意識法律文化特質,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和文明進步社會的文化標志。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的適用技術性及其表現
適用技術性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個重要體現,這句話所揭示的含義是,現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種以技術為體現的文化。在民商法文化建設過程中,技術手段有著其獨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技術手段的不斷發展和革新。可以說,如果民商法文化沒有這種適用技術性那么它的社會進步性就難以發揮出實際的作用。現代民商法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一個特殊的定義“一般理性之人”,現代民商法對一般理性之人的判斷,這就為體現社會進步性的現代民商法文化建設提供了技術支持;商法中,貨物銷售合同法中關于船舶適航性的規定,為解決相關爭議提供了適用的技術手段,這都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的適用技術性的具體表現。現代民商法文化可以為其分支法提供廣泛的技術支持,這起源于現代民商法對經濟和社會生活起最基本的調節作用,現代民商法的這一屬性要求現代民商法必須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按照私法確認權利歸屬、評估權利價值、規范權利行使、維護受損權利,做出合理的回應。由于這種回應必須有一種實質性統一性的規范和制度,這也就是現代民商法適用技術性之所以存在的充要條件。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勢人群,不能夠有效地達到控制市場經濟活動的逐利取向所帶來的市場失靈、信息不對稱和貧富不均等社會風險。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形成原因
現代民商法作為實現和保護私權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形式是通過發考慮手段來保護他人的私權,以私法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現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發展產物,在其嬗變過程中,未能完全規避其弊病,為了實現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和社會秩序,繼承了近代民商法中把所有人均假定為可捍衛自身權利的理性人。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現代民商法的執行程度則主要取決于其訴求能力,這種包含著生理條件、教育背景、判斷能力等等的能力可能因人而異,產生巨大的差異,使訴求結果不盡人意,盡管有制度,但是制度仍受制于人的訴求能力。在這種程度上來說,私法自治對于部分訴求能力弱勢群體是不夠公平的,甚至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這部分群體是不能實現私法自治,是不被保護的。這種源于私法關于“人”的定義的脫節,是現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立法上越來越強調實質正義,主張私法必須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這種轉變體現在立法中主要表現為對弱勢群體權利和利益的捍衛越來越完善。而部分現代民商法也因此做了調整。如果要克服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就要從加強社會立法兼顧各類人的實際權益及訴求做起。當前,我國正處于立法改革的關鍵時期,在此期間,大膽革新,從實際出發,必將能夠對現代民商法有一個革命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