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1 1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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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事先澄清一種常有的誤解。根據這種誤解,在目前階段,由于政體不同,中國的財政不可能實行西方那樣的民主財政。這一誤解之所以是“誤”解,因為它錯誤地將有效的財政監督在邏輯上必須具有的基本要素,與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會的文化政治傳統內的表達方式混為一談。這好比一個人對我說:我們中國人有自己的道德傳統,所以,不應像西方人那樣教育自己的孩子“獨立”、“勇敢”、“誠實”。其實,這些品質(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來就出現在人類的不同社會傳統之內,只不過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我們若用中國文字表達類似的或擴展了的類似品質,就是“智慧”、“仁義”、“敬畏”。請不要以為智慧與獨立無關,也不要以為仁義與勇敢無關,如同不要以為敬畏與誠實無關一樣。
財政,或更確切地稱為“公共財政”――每一家庭內部有所謂“家庭財政”,它是最早的經濟學研究領域,因為亞里士多德將經濟學隸屬于家政學。“家庭財政”或王室貴族的財政,在西方社會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而逐漸演變,至中世紀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國家里,財政已成為市民參與的“公共”問題。
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我們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幾年,特別引起我的閱讀興趣的,是斯密的“法學講義”手稿。因為只在那里,特別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現代社會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開支與稅收原理。當然,這些原理也出現在斯密后來撰寫的《國富論》當中,典型地,出現在第五篇“稅收”章節內。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國境內居然沒有“土地”、“資本”、“勞動”這三類要素,否則我們邏輯地需要尊重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終來源于他所擁有的土地、資本、勞動,國家課征于私人的每一稅種的稅入,最終來源也便是這三大要素。在這里,斯密闡述了賦稅的四項準則:
(1)稅負的平等原則。大致而言,一個人繳納的稅額應與國家向他提供的服務的價值成正比;
(2)預期的確定性原則。每一個人應繳納的稅額,應盡量地確定,而不是隨意的。納稅的時間、方式、數額,都應公布,從而民眾能夠對自己應繳納的部分有穩定的預期。斯密指出,哪怕稅負本身相當不公正,但與稅的不確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種惡。當稅是隨意課征的時候,每一個納稅人都被置于收稅人的權力之下,收稅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歡的人的稅負,或借助于恐嚇來索取禮品和金錢。所以,不確定的稅,“就會慫恿蠻橫無禮,……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變得腐化”。斯密又補充說,“這是從各國經驗中得到的教訓”。――我特別引述了這一段文字,因為這里報道的似乎是小事,卻很符合斯密的這一推測:在糟糕的稅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也變得腐化了;
(3)繳稅的便利性原則。當然,這里的便利性是指對納稅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對官僚們的便利性。眾所周知,在中國,就個人所得稅而言,這一如此重要的原則卻處處不被尊重;
(4)稅耗節約原則。每一稅種都應盡可能地減少征稅額與入庫額之差,這一差額稱為“稅耗”。誰耗掉了這一差額?腐敗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禍首。此外,還應考慮稅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導致的稅耗。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謂“拉弗曲線”――過重的稅率抑制了工作努力從而降低了稅入總額。斯密寫道:“所征稅收可能會使人不勤奮努力,使他們對可為許多人提供就業和生計的行業裹足不前。當它強迫人民繳納時,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來興辦上述行業的基金減少甚至消失。”還有,斯密指出:“收稅人員頻繁的訪問和令人討厭的核查,常使納稅人遭受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煩惱與壓迫……”注意,這里他使用了“壓迫”這一語詞。
現在我們來探討財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達。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監督下的財政,遠比無人監督或征稅者的自我監督來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記,導致美國“獨立戰爭”的是這樣一句平平常常的口號:“不納無代議的稅”(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這一口號的適用性遠遠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獨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難有效地只收稅而不許納稅人有效地表達意愿。表達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議會”,如開篇所論,其實是具體社會文化傳統內的表達形式問題,不是問題的本質。故我仍用“財政民主化”來概括這里闡述的基本要素。
財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開支定稅入”。這是各國的經驗,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開支”,就要公布為何目的而開支,于是全民皆知該項開支是否必要(從而為此是否應增設稅種或稅額),以及日后監督其稅入是否用于該項開支。這樣,我們的公共財政,就遠比我們在家庭財政里“以收入定開支”更有效率。
1引言
從我國目前的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工作展開的實際情況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缺少對稅法基本要素的認識,對優惠政策利用不到位以及避稅技術有待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針對問題,探討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策略。
2施工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的作用與意義
企業的納稅籌劃與合理避稅是企業經營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通過納稅籌劃與合理避稅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同時,國家所制定的一些優化政策,也是從國家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出發的。企業合理避稅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能夠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另一方面也能夠有效推動國家經濟的調整。是從國家與企業兩項角度的良性發展,對實現國家經濟建設與企業經濟建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3優化與完善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的具體措施
3.1對稅基進行有效的縮小
近些年來我國的稅收制度正處于不斷完善的趨勢。那么,在這樣一個趨勢導向下。企業的相關人員,便可以通過降低計稅依據的方式來緩解企業的稅收負擔。對此,在具體的工作展開中,工作人員可針對材料的折舊與核算等方式來逐步實現科學、合理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同時,由工作人員對應該繳納稅額的現金價值進行計算,展開分析,并通過雙倍余額遞減法,來完成折舊時的稅額計算。
3.2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籌資方式
在目前實際的施工企業經營管理中,往往會采用多種類的納稅籌劃方式,積極應用于政策優選方式當中。同時,在稅法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也存在著很多能夠進行優選的政策。企業工作人員仍要不斷加大政策優選的力度,以此來實現納稅籌劃的基本性目標。此外,企業納稅方面的相關工作人員還要落實好定價的轉讓方式,實現勞務與關聯企業間商品轉讓價格的聯動。而企業在發生實際的借款行為時,也要有效利用好關聯企業,實現資金向負債的轉變。同時,在企業的資金籌集活動中,也要做好納稅的籌劃工作。實施清晰、科學的資金籌集決策目標。過程中,不僅僅要確保資金籌集的數量,還要有效降低資金的成本。企業納稅方面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始終站在納稅角度,分析在不同資金籌集方式下,稅收工作所形成的不同影響。不斷豐富企業的資金籌集方式,為后續其他工作的展開夯實基礎。
4通過我國稅法基本要素來對納稅進行有效籌劃
在我國的稅法中,對企業的納稅范圍、比例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那么,這些規定內的因素,也會在稅收工作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的工作人員,為進一步完善稅收籌劃工作,便要不斷加強對稅法的認識。在稅法的范圍內,制定科學的籌劃方案。不過,從我國當前大部分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仍缺少對稅法的理解。一些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制定籌劃方法時,甚至會跳脫于稅法之外,忽略了稅法規定的相關要素。因此,使最終呈現出來的籌劃方案缺少水平與可行性。對此,企業也不斷明確籌劃方法制定的重點,遵循稅法的基本要素,來合理規劃避稅策略。
5通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來進行納稅籌劃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會計制度本身與稅法仍存在差異性。并且,稅法中的內容,除了對企業的納稅工作進行規范外,也給出一部分優惠政策。那么,在企業進行籌劃工作時,便要實現好優惠政策的有效利用,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經營結構。使企業在完善與優化后,能夠滿足稅法內部的優化政策條件,從而合理享受優惠政策。并且借助于優惠政策,來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5.1優化企業資產的購置,通過資產購置落實避稅工作
我國的發展目標多為整體經濟,并以此作為目標對產業結構進行不斷的完善。同時,通過有關政策的制定,鼓勵企業使用一些設備,并提供優惠政策。那么,在企業進行資產購置時,便要盡可能選擇這些具有優惠政策的項目與產品,從而對企業自身的稅負進行有效降低。
5.2完善費用列支工作,實施有效的避稅籌劃
在企業的合理避稅工作中,費用列支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種方式。企業要在稅法的基礎上,由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當期的費用進行最大限度的列支。從而通過企業所得稅的降低,來減少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6施工企業避稅方式分析
6.1科學、合理地利用避稅技術
在企業的實際發展過程中,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的合理避稅能力。企業要有效利用相關的技術方式,始終將節稅作為企業自身的主要發展目標,并做好減稅技術手段的應用。那么,避稅技術應用的優勢,不僅僅體現在合法的稅收減少上,也體現在小型企業的扶持上以及國家資源的合理分配上。從而從企業角度出發,推動國家產生結構的升級與優化。對此,在企業進行籌劃工作時,要同時立足于多方角度。結合稅收與資本結構,以及會計方式,來進一步完善稅收的籌劃工作。通過稅收籌劃工作的合理規劃,減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企業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6.2做好低稅率的籌劃工作
在企業進行合理避稅與納稅籌劃工作時,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還可以對稅率進行有效的降低,從而實現企業效益的提高。對此,結合我國目前稅法的相關要求,以及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若想要受到低稅率政策,便要在現有的經營范圍內,進行再一次的優化與調整。通過合理的調整,來降低稅率,減少企業稅收支出,擴大企業經濟效益。
6.3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進步完善避稅工作
一、遺產稅的法理分析
“遺產稅是被繼承人或財產所有人死亡時,對其遺留的財產即遺產課征的一種稅。“死亡”是征收遺產稅的前提條件。所以,對繼承財產的課稅也就等于對遺贈財產征稅。
二、現階段我國應開征遺產稅的原因
總的說來我國開征遺產稅的現實的原因與目的是:
1.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維護社會穩定。自改革開放以來,大眾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甚至我們發現貧富差距已經超出我們想象的范圍。于是遺產稅作為新的課題就出現在我們面前。
2.與國際稅制接軌,維護國家稅收。開征遺產稅,可以改變我國在稅收上處于不平等的狀況,避免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維護國家稅收。
3.征收遺產稅也是實現社會公正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遺產繼承乃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征收遺產稅不僅是對財產的再分配,也是實現社會公正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遺產稅的基本要素
1.稅制類型的選擇。目前世界上遺產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即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混合遺產稅。從目前我國具體情況來看,設計遺產稅時不宜太復雜,且受征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適宜采用總遺產稅比較合適。
課稅范圍的確定。世界各國的遺產稅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財產,我國開征遺產稅應當盡可能包括被繼承人的各項可以并且值得征稅的不動產和動產。被繼承人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裝、用具、容具等)可以不計入應納稅遺產總額。
3.納稅人和財產確定。遺產的納稅人應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各稅種的納稅人保持一致,采用國際通行屬人和屬地相結合的原則,這樣便于控制稅源,簡化征管。
4.稅率和起征點。遺產稅的稅率應為累進稅率,而且是超額累進稅率,以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
5.免征額和法定扣除。為使繼承人生活狀況不因征稅而受到較大影響,應規定一定的免征額,保護繼承人的生活穩定。
四.我國開征遺產稅的輔助措施
1.全國建立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使個人收入的來源,主要支出去向,財產的構成及歸屬權等明確;
2.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公證制度,使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及產權的轉移有有效的法律證明;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價值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依法納稅是企業或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便會思考如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這樣,稅收籌劃便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收策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來安排投資、經營、財務等系列活動,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合理又合法的行為。通過有效的稅收策劃,在稅法既定的范圍內合理地減輕稅負,可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由于企業投資決策、經營過程、結算方式等因素均對企業納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和方式、經營結算方式等,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完成納稅額最小化,對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成為企業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擇。
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策劃時機的選擇
1.企業設立時。由于我國在稅制設計時,制定了很多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企業的性質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征收的稅種上也有很大差異,合伙制企業只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軟件企業就有很多的稅收優惠;企業使用人員身份不同,也有稅收上的差異,如安置殘疾人、下崗職工、隨軍家屬等等,就可能獲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設立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充分的政策調研,對比稅收負擔,制訂出最優納稅方案,避免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2.企業合并、分立時。企業合并、分立時,是比較復雜涉稅業務,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對企業納稅影響也不相同,因此,納稅人在進行合并、分立時,必須充分進行稅收政策調研,并制訂相應的最優納稅方案,從而達到規避風險,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兼并虧損企業,其盈利可以彌補虧損。因而對于一個盈利企業來說,兼并一個虧損企業,可以為其減輕所得稅稅負,獲得凈現金流量。
3.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通常一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企業影響非常大,納稅人如果不及時了解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當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納稅人就要對這類政策變化進行評估,進行相應納稅方案調整,甚至是經營方案調整。例如,從2005年4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這樣,對經營鋼坯商品出口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影響就很大,其結果加大了企業的營業成本,最終將導致企業作出經營方案的調整。
4.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是直接與稅收發生關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預收貨款,還是分期付款,還是代銷合同,而這些條款簽訂不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不一樣,再比如這一合同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是否貼花,如何貼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簽法,直接關系到是否征稅,征什么稅種,甚至稅率都不一樣,因此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期,建議企業應建立涉稅合同報批制度,以適應稅收籌劃的目的。
5.非常規業務發生時。企業在正常涉稅處理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天天接觸,往往不易出現差錯,而相反,企業非常規業務發生時,財務人員沒有相應稅收概念,極易出現稅收問題,如企業注冊資金變化,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就忘了貼印花稅等等,這些業務與企業正常業務相比,不經常發生,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或納稅方案設計,就可能導致納稅風險,甚至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二)稅收策劃的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籌劃法。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例如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等等,企業如果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此條款,納稅人就應該結合擬定售價,測算不同售價企業實際利益,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納稅籌劃,即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目前,對納稅籌劃的探討多集中針對某一類型的單一業務或某一個稅種的探討,其系統性不強,對于指導企業對納稅籌劃的總體把握存在欠缺。因此,從系統論的角度分析企業納稅籌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納稅籌劃系統的構成
1.系統構成要素
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結構形式聯結構成的具有某種功能的有機整體為系統。系統論認為,系統是無處不在的,在研究和處理任何對象時都應將其看作一個系統整體。觀察納稅籌劃,既應該看到納稅籌劃活動,也應該看到納稅籌劃系統。納稅籌劃系統就是從事納稅籌劃活動的各要素組織的有機整體。系統是運動的,納稅籌劃活動就是納稅籌劃系統運動的表現形式。在這一活動中的人、資金和信息就是構成納稅籌劃系統的基本要素。
(1)人要素。人包括企業從事納稅籌劃方案設計的財務人員,也包括實施籌劃方案的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任何一個相關人員的缺席,納稅籌劃就無法實現。沒有籌劃方案設計的財務人員,企業不可能有納稅籌劃活動;企業管理人員、經營人員、會計人員不按照籌劃方案的要求從事相關活動,納稅籌劃同樣無法實現。
(2)資金要素。資金是指企業擁有、占用和支配的財產物資的價值形態,包括貨幣資金、儲備資金、生產資金、成品資金、結算資金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從價值角度看,就是資金不斷循環和增值的過程。資金處于不同階段和形態會有不同的納稅義務和權利。如,購買材料時,貨幣資金轉變為儲備資金,企業產生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權利;銷售產品取得收入時,成品資金轉變成結算資金或貨幣資金,企業產生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如果有盈利,還產生了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納稅籌劃正是通過對資金形態的控制實現節稅收益。
(3)信息要素。此處的信息是指會計信息。企業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反映了企業資金運動過程和結果。在這個反映過程中,會計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資產磨損的折舊,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數總和法。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時點的結果是有差異的,但最終結果是一致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數總和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不同年份,計提的折舊額不同,但總額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資產原值扣除預計殘值。由于應納稅額的計算是以會計信息為基本依據的,因此不同的會計信息,會導致應納稅額計算結果不一樣。因此,只要稅法允許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企業就可充分利用這一政策,以實現節稅目的。
2.系統構成要素之間的聯系
從系統論的基本觀念出發,整個納稅籌劃系統是一個立體系統,由一套相互聯系、彼此影響的要素構建,它們之間存在這相互存在、相互作用的關系。
(1)三大要素緊密聯系,缺一不可。納稅籌劃系統的三個基本要素,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在這一系統中,人是主體,資金是基礎,信息是載體和工具。沒有人,就沒有了從事納稅籌劃活動的主體,更談不上籌劃;沒有資金,也就不存在納稅義務,更不存在減輕納稅義務,所有的籌劃都是空談;會計信息是籌劃得以進行的基礎,沒有準確的會計信息,就無法比較不同方案的效益,籌劃就無法進行,同時會計本身也是籌劃的工具。只有納稅籌劃相關人、資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納稅籌劃才可能產生效益,實現目的。
(2)三大要素都不是以獨立形式存在的。納稅籌劃系統的三個要素,都不是一個單獨的個體。人,不是單一的個人,而是由方案設計者、方案實施者組成的集體。資金,也不是唯一的資金,而是多種形態的資金。信息,也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通過發送方和接收方讓信息得以傳遞。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個系統,是納稅籌劃系統的子系統。因此,可以說納稅籌劃系統包含籌劃人的系統、資金系統、信息系統。
(3)納稅籌劃系統是財務管理系統的子系統。納稅籌劃系統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系統,是財務管理系統的子系統。因為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手段之一,納稅籌劃的目標就是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3.系統環境
系統論認為,任何系統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環境中,受環境制約,并對環境產生影響。納稅籌劃系統面對的環境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環境,二是人文環境,三是經濟環境。
(1)法律環境。會計活動的有效運轉是以完善法規環境為前提的,法律既為會計提供了一個規范化的環境,同時也對會計活動提出嚴格的要求,會計活動既受到保護又受到約束。當今的大多數國家、政府對會計事務進行影響和干預,一般政府通過制定會計制度并強制實施,通過立法確定會計程序從而影響會計事務。它對于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規范會計信息市場,凈化會計人員思想道德素質有很大的作用。法律環境決定著納稅籌劃系統的籌劃活動是否被允許,它由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以及執行它們的稅收執法活動等因素構成。
(2)人文環境。人文化環境對于形成一個國家的會計文化以及相應的會計氛圍至關重要。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的發展,我國納稅人的獨立經濟利益主體身份在逐漸的體現,對納稅籌劃的認知程度也在不斷加深,納稅籌劃系統慢慢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系統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統。
(3)經濟環境。經濟形勢決定著國民經濟發展的總趨勢,從而制約著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制約著納稅人納稅籌劃的走向。經濟環境主要由企業內部、企業供應商、企業經銷商等要素組成,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系統的活動是否可行。
4.系統的功能
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參排和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利益。納稅籌劃系統是從事納稅籌劃活動的,其功能就是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具體包括節稅功能和調節功能。
(1)節稅功能。節稅功能是指納稅籌劃為企業節約稅收支出,這是納稅籌劃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為存在這個功能,納稅籌劃才倍受企業的青睞。納稅籌劃從三個方面節稅,一是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安排和會計政策的運用,選擇稅負最低的納稅方案,直接減少企業稅收支出;二是通過對稅法的嚴格執行和合理運用,實現涉稅零風險,消除稅收罰款等涉稅支出;三是通過對企業經營和會計的安排,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延期交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節稅功能的意義在于有利于納稅人實現稅務利益最大化。
(2)調節功能。調節功能是納稅籌劃的宏觀功能,也是納稅籌劃的間接功能。稅收法律法規作為貫徹國家意志的重要杠桿之一,必然要體現國家推動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導向意圖。國家會在公平稅負、稅收中性的一般原則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對納稅人的物質利益進行調節,使他們的微觀經濟行為盡可能的符合國家預期的宏觀經濟發展要求,以有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如對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或不同產品,實行區別對待,對需要鼓勵的,往往少征稅或不征稅,對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稅。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客觀條件。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納稅籌劃的活動,也是企業執行國家政策的活動。國家稅收的宏觀調控意圖正是通過一個個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得以實現。這就是納稅籌劃系統的調節功能,體現其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也正是這一功能的存在,納稅籌劃才得到國家的允許和支持。
三、企業納稅籌劃系統的原則
作為一個系統,其能夠不斷生存發展的條件是系統內外的協調性,即系統內各個要素相互協調,并且能與外部環境相適應。這也是通常所謂的系統性原則,它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整體性原則,二是目標一致性原則,三是環境適應性原則。
1.整體性原則
系統所具有的整體性是在一定組織結構基礎上的整體性,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結構,才具備系統的整體性。
(1)納稅籌劃系統是一個整體。納稅籌劃系統是由人、資金和信息要素在一定組織結構基礎上形成的,三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結構,才具備納稅籌劃系統的整體性。如果三要素處于無組織狀態下,雖然要素無組織綜合也可以成為整體,但是不能成為納稅籌劃系統。因此在納稅籌劃工作中一定要把納稅籌劃系統視為一個整體。
(2)納稅籌劃系統整體功能大于各要素功能之和。雖然納稅籌劃系統是由人、資金和信息要素組成的,但納稅籌劃系統的整體性能可以大于各要素的性能之和。因此在處理納稅籌劃系統問題時要注意研究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的關系,重視提高系統的整體功能。任何要素一旦離開系統整體,就不再具有它在系統中所能發揮的功能。
(3)納稅籌劃系統要素影響整體。三要素有其相對獨立性,會反作用于納稅籌劃系統這個整體,要素的變化也會影響整體的變化。如果不及時調整三要素的關系,將可能會對納稅籌劃系統發生重大影響。
2.目標一致性原則
(1)納稅籌劃系統目標與財務管理系統的目標一致。納稅籌劃系統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系統的子系統,其目標應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納稅籌劃不能以短期的稅負最低作為目標,要綜合考慮籌劃方案實施的成本費用和收益,要考慮實施籌劃方案對企業總體戰略的影響。采用一項納稅籌劃方案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兩個標準:①籌劃方案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②籌劃方案的實施有助于實現企業總體戰略目標。采用不符合這兩條標準的籌劃方案,只能讓企業得不償失。
(2)納稅籌劃系統的各個要素必須協同一致。納稅籌劃系統的各個要素必須協同一致。納稅籌劃系統三個要素中,人是主體,資金和信息是由人操控的,處于被動地位。因此,納稅籌劃系統各要素的協同一致,關鍵是相關人員要協同一致。從上述對納稅籌劃系統的要素及其關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財務人員只是納稅籌劃系統中人的要素之一,他只能完成納稅籌劃方案的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最終取得效益,需要所有參與資金運轉控制和信息控制的人按籌劃方案的要求從事相關工作。這些人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經營人員、營銷人員、會計人員等。
3.環境適應性原則
環境適應性原則要求納稅籌劃方案與法律、經濟環境相適應。只有與環境相適應的才具有實踐可行性。環境適應性原則也具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合法性要求,二是與人文環境相適應,三是與經濟環境相適應。
(1)納稅籌劃方案與法律環境相適應。只有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才能得到稅務行政機關的許可,才有實施的可能。強行實施不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只能給企業帶來更多的罰款等涉稅負擔。合法性原則既要求納稅籌劃方案形式上合法,更要求在實質上合法。形式上合法的要求是,任何納稅籌劃的方案,形式上不能含有與我國當前有關企業、工商、金融、保險、貿易、財務會計制度、稅收政策等法律法規相矛盾的地方。方案設計的具體操作程序、步驟和方法也必須合法有效。
(2)納稅籌劃方案與人文環境相適應。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納稅籌劃的人文環境也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遷而處于變革之中。雖然納稅籌劃在當今企業中越發重要,但人們在納稅籌劃的認可程度上還存在一定的誤區。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納稅人打著納稅籌劃的旗號進行偷稅漏稅,嚴重地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使得社會對納稅籌劃產生了不信任,甚至反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所以企業所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必須以法律為基準,不能為了企業利益而鉆法律漏洞,損害國家的利益。
(3)納稅籌劃方案與經濟環境相適應。很多納稅籌劃方案并不是企業內部就能完成的,還需要企業外部相關單位的支持配合。企業并不一定能夠采用稅負最低的籌劃方案,采用哪種方案是由談判決定的,企業只能向最優的籌劃方案靠近。能否實現目標,取決于企業的競爭力。企業應該根據自己的競爭力大小,設計與自己的能力相適應、與環境相適應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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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對儲蓄的影響主要包括對政府公共儲蓄的影響和對私人儲蓄的影響。稅收擴大政府公共儲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變現行稅制條件下,提高稅率;開征新稅,擴大稅源;改進稅務管理,減少避稅與漏稅。提高現行稅率很容易見到效果,但在現行稅率很高的情況下,再進一步提高稅率有很大困難,且容易遭到社會公眾的反對。開征新稅,雖然容易執行,但在短期內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改進稅務管理具有較大的現實性。下面,我們將對上述措施一一進行評論。
(一)提高稅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據供應學派“拉弗曲線”,當稅率彈性超出一定數值時,稅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稅收收入,相反會減少稅收收入。在稅收征管活動中,用提高個人所得稅稅率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難。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數經濟學家注重社會分配的公平,強烈要求解決社會貧困問題,不惜以高稅收來犧牲生產效率。執行高稅收、高社會福利政策的西歐各國,深受其害,經濟增長速度明顯落后于美國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發展中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空間更為有限。第一,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和邊際稅率已達到甚至超出工業化國家的水平,再進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難;第二,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小,即使個人所得稅收提高1倍,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財政收入問題。提高公司所得稅也有一定的困難,公司所得稅的稅率達到一定的程度后,將直接削弱一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能力。同時,也將引起本國資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國為例,20世紀九十年代初,德國的公司稅最高稅率達50%,日本是44%,美國33%。據《國際先驅論壇報》報道,近三年德國所獲外國直接投資100億美元,而同期英國獲830億美元,西班牙獲330億美元,荷蘭獲近200億美元。同時,德國公司紛紛將資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國在外投資高達300億馬克,近兩倍于外國資本三年在德國的投資額,拜爾、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學公司將資金投向荷蘭和美國,鋼鐵工業將資金轉向巴西,制造業、汽車業把目光投向韓國,紡織業資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國企業在國外投資是其同期在國內投資的15倍。
(二)開征新稅種、增加稅源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間。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建設經驗少,稅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該征未征的稅源被忽視了。比如,車輛登記稅、燃油稅,等等。我國就是20世紀八十年代才開始征收車輛登記稅的,1999年1月開征燃油稅。在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由于稅制建設時間長,稅收制度規范,稅收征管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增加新的稅收收入空間有限。
(三)與提高稅率、開辟新稅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稅務管理是增加稅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稅務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現行稅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稅種,只要提高稅務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強稅務征管,降低稅務成本,就能使稅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稅務管理人員素質的低下、懲罰措施不力以及腐敗現象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逃稅在世界各國極為嚴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8月的統計數字,到1998年8月底,遼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工商戶為158萬戶,比國稅局47.5萬的稅務登記總戶數多出110.5萬戶,比地稅65.4萬戶多出93萬多戶。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戶18800戶,其中漏征戶5900戶,漏管戶9100戶。不僅發展中國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發達國家也存在這個問題。根據美國國內稅務局的調查報告,1976年美國有75億到1000億美元的合法收入沒有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由此造成的個人所得稅損失在128億到170億美元之間。1983年全美有1316億美元合法收入、392億美元的非法收入沒有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損失稅收430億美元。世界各國的征稅效率都還沒有達到理想的水準。與工業化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征稅效率更低。這種狀況表明,世界各國無需提高稅率,只要在現有稅收征管基礎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稅收收入。
資本形成來自于儲蓄,而儲蓄中私人儲蓄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社會儲蓄的重要來源。所得稅的征收將不利于私人儲蓄,因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直接減少個人收入。關于個人所得稅對私人儲蓄的影響,經濟學家們有兩種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所得稅對私人儲蓄的影響很小,因為發展中國家高收入階層消費傾向高,對他們征稅,對私人儲蓄不會產生多大影響。這種觀點在我國的封建社會可找到事實佐證。我國封建社會之所以沒有走向資本主義,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擁有大量財富的地主階級滿足于簡單再生產,把再生產過程所創造的大量財富用于非生產性消費。生產規模的擴大主要依靠增加勞動力和進行土地兼并;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與私人儲蓄的替代性很強,稅收直接減少私人儲蓄。雷蒙德•F•米克塞爾和詹姆士•E•津瑟在《發展中國家儲蓄功能的性質?押理論與實證文獻綜述》中曾指出,政府儲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儲蓄就減少57美分。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較實際地反映了客觀現實。因為不同收入階層在一定時期有著不同的消費習慣,同一收入階層,其消費水平大致是一樣的。在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消費水平一般呈剛性狀態。個人收入的減少并不能減少消費,而是減少儲蓄,除非稅負很高,以致影響正常消費水平,消費和儲蓄則都會受到影響。
二、稅收與投資
儲蓄表明了資本的供給狀況,儲蓄是資本形成的前提條件。但是,要形成物質資本,還需要有投資活動。投資就是企業、政府和個人將儲蓄轉化為資本的過程,企業所得稅對投資活動具有明顯的消極作用,因為稅收和利潤是企業經營成果的兩個極端,稅收直接減少企業的凈利潤。企業的凈利潤扣除股利后,都要用來投資,稅收會直接減少企業的投資量。
(一)稅收對私人企業實物資產投資額的影響。在人們的現實經濟生活中,私人企業主是否購置廠房、設備的投資決策,要受許多方面因素影響。但是,一般來說在私人企業產品銷售前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情況下,私人企業是否愿意進行實物資產的投資,關鍵取決于投資是否有利可圖。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喬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資模型,只要企業追加一個單位的投資所帶來的收益(邊際收益)大于這筆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企業就愿意進行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將一直進行到投資的邊際收益正好等于這筆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時為止。在喬根森模型中,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是指企業擁有一筆實物資產所產生的全部機會成本。在考慮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時,總的來看,企業所得稅會從兩個方面來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利潤征稅,從而會減少企業投資的凈收益。而在政府征稅的情況下,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所真正關心的是投資的稅后凈收益;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往往規定了有折舊扣除條款或投資稅收抵免,這些規定都有利于降低企業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
(二)稅收對私人家庭資產組合決策的影響。金融資產是私人家庭投資的主要對象。由于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產可給人們帶來的收益率不同,資產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資者為了分散投資風險,往往要同時持有幾種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的資產,并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一個適當的資產組合。那么,究竟稅收會不會影響對投資者選擇資產組合的決策,實質上就是稅收對風險承擔的影響。因為,如果稅收能夠影響人們對風險的承擔,則課稅一定會導致風險資產的比重下降,從而使投資者的資產組合結構發生變化;同樣,如果稅收不會影響人們對風險的承擔,人們在選擇資產組合結構時就不會受到稅收的干擾,因而稅收也就不會對資產組合產生影響。而實際上,稅收是否會影響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關鍵取決于所得稅法是否允許投資者用投資虧損抵消投資收益。如果在不允許抵消的情況下,所得稅會降低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而在允許抵消的情況下,由于政府實際已成為投資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稅對風險資產的需求就有雙重影響:一方面它降低了風險資產的收益率,從而會降低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風險資產的風險程度,從而會增加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
企業所得稅作為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和企業利潤率的一個稅種,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一,它對資本的邊際收入征稅,使得投資的報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二,企業所得稅允許對折舊、利息等成本項目在稅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實際的資本成本,從而鼓勵了企業的投資行為。因而,在其他條件假定不變的情況下,凡是會使企業的投資報酬率下降或企業的資本成本提高的稅收措施,都會抑制企業的投資活動,降低整個社會投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提高或企業的資本成本下降的稅收措施,都會促進企業的投資行為,刺激企業投資的意愿。
企業投資行為的結果都是不確定的,企業投資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這樣就存在一個對投資風險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加大了企業投資的風險。當企業獲利時,政府通過征收企業所得稅分得部分企業投資的收益,然而當企業投資失敗造成虧損時,政府并不會相應地為企業分擔部分損失。當然,為了引導企業增加風險投資,大部分國家的所得稅法都允許對企業虧損進行一定程度的結轉,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稅前利潤直接彌補虧損。在大多數情況下,虧損是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的。這樣,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抵補的價值小于實際的虧損,稅收對企業投資的消極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許用以前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對投資風險的影響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虧損結轉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無限地結轉。因此,政府為了鼓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就應當采取措施分擔企業的損失,對企業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
我們知道,會計信息的最高目標是決策有用性,那么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最高目標也應是決策有用性且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估值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投資者的估值決策。當存在估值有用性時,公允價值在價值計量方面應比歷史成本計量更能提供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投資決策的計量數據,從而更能公允地反映生產要素的實際價值;二是契約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在契約簽訂、監督和執行過程中能為契約簽訂的雙方提供有利于保護各自權利的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減少在契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些問題,保證企業契約集合中所有契約行為的順利進行。目前國內比較認同的公允價值與契約有用性的研究路徑是:一是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二是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基于這個研究思路,本文擬對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進行研究。為此,本文首先對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進行了闡述,然后探析了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的研究路徑,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結論與研究展望。
二、 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
1. 稅收契約的概念。在解釋稅收契約概念之前,我們必須理清契約的概念,契約的概念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的角度講,契約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體之間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礎上簽訂的一種協議,是兩人(或組織)以上相互間在法律上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這種協議有的稱為契約,有的稱為合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契約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簽訂的轉讓權利的規則,即兩個或多個人愿意交換產權的主體所達成的合意。因此,稅收契約也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上講,稅收契約即稅法,是政府與納稅人間的一種公共契約關系,約定納稅人通過向國家提供規定的稅收,獲得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從經濟學上講,稅收契約是企業作為納稅人與代表國家的政府部門(主要是稅務機關)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方式(主要是單項強制性規定或博弈)而締結的旨在規范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維護并履行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或約定。
2. 稅收契約的特點。稅收契約具有一般契約的基本要素,但稅收契約中的這些基本要素有其特殊性。
(1)在締約人方面:稅收契約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國家稅務機關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而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是被管理者的角色,雖然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作為行政管理者的國家稅務機關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從而取得財政收入的權益,為國家機器實現其職能提供必須的財政經費。與此同時,國家稅務機關的這種強制性管理行為也正是通過稅收契約這種有效的社會契約形式保證了所有納稅人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對所有將納稅人的公平、公正。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愿意遵循“稅收契約”的約定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即納稅人交納稅費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國家提供的其他社會公共產品或福利。因此,稅收契約根本目的也在于維護納稅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稅收契約將征納雙方都視為平等的法律當事人進行約束,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規定了稅務機關必盡的義務和納稅人享有的權利。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契約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
(2)在締約對象方面:稅收契約中的對象即稅收契約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等,而這些締約對象通常不可能在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出現。因此在締約方式方面,稅收契約中的締約雙方如果采取像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那樣進行一對一的協商或談判,顯然雙方協商或談判的成本太高而且不容易達到協議。因此,國家稅務機關過特定的方式(單向強制規定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來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但同時也賦予了各個企業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章制度對自身行為或交易事項進行調整或改變的權利。在強制規定的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中對稅收契約關系的內容也作了詳細規定。它規定了權利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往往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很少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3)在締約信息方面: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生成、加工、傳遞信息都會發生成本,獲取信息也同樣要付出努力與代價。稅收契約中由于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在信息生成過程中的分工、職責和權限不同,造成稅收契約雙方在不同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過程中必然存在一方處于信息優勢,而另一方處于信息劣勢的不對稱境況。這種稅收契約信息不對稱的表現主要有兩個:①會計信息方面。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稅收契約中一個重要的信息資源,它必須相關而可靠地滿足稅收契約雙方的需要。會計信息只能是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通過會計確認、計量、報告、披露的某些原則和方法、會計估計等職業判斷、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加工生成,而稅務機關在稅收契約過程中又得承認由企業加工生成的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規定的會計信息。顯而易見,這種由企業加工生成的會計信息使企業在稅收契約中的對會計信息占有絕對優勢,而稅務機關在會計信息中處于劣勢。稅務機關雖然可以通過對企業進行稅收監管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來改變其在會計信息方面的劣勢,但是加強稅收監督、進行稅務處罰等行為也會增加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成本,往往使稅務機關處于兩難境地;②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高質量的稅收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它必須具有準確性和及時性才能滿足高質量稅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需求。政府出于契約成本因素的考慮通過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強制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并且由于國家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稅務機關對稅收契約中的相關稅法條款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擁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權利,這就使得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由于企業不可能是稅收法規政策信息的生成者或加工者,企業無法準確預見未來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動情況。一旦稅收政策法規發生變動,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與適應。因此,企業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雖然國家努力完善法律環境,加強執政透明度來改善企業作為納稅人的這種不利地位,但由于稅收契約特性所帶來的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注定稅收契約不可能是完全契約,稅收法規政策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是必然存在的。
三、 契約分類視角下的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的研究路徑
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各種要素投入者為了各自目的聯合起來組成的一個有效率的“契約聯合體”。通過這些契約關系或“契約關系的集合”,企業將不同的生產要素和利益集團組織在一起,進行生產經營等各種活動。根據 watts(2003)的觀點,影響公司的契約主要有公司契約(包括股權、薪酬 、債權)、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等四種形式。我們知道,企業生存發展首先進行的活動就是貨幣資金的籌資、使用、分配等財務管理活動。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各種利益關系的焦點,更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之源。財務契約理論從財務學和經濟學兩個演進路徑對財務契約進行了分析并得出:從mm定理出發分析信息不對稱下的激勵問題,導致了債務契約下對管理者約束的重視;從科斯定理出發分析不完全契約下的產權和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導致了人們對股權契約、管理者報酬契約的重視。由此可見,財務契約集合中至少應包括股權契約、債務契約和管理者報酬契約。企業若干契約形式中屬于財務契約的那些契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也是對公允價值影響最大的契約形式。因此,我們將股權契約、薪酬契約、債權契約歸為財務契約,將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視為非財務契約。本文以稅收契約作為非財務契約的落腳點,來分析公允價值計量與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相關性的可能研究路徑:
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在簽訂、履行各種契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企業諸多利益相關中對會計信息能直接產生影響的有股東、管理者及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因為會計信息的生成與加工等信息管理活動必須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為前提,而股東、管理者、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往往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參與者。他們通過法律或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進行管理,并作為契約簽訂與履行的參考依據。而稅收契約等非財務契約的信息基礎大多是建立在企業的會計信息基礎之上的。因此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出于對財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考慮,會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又會通過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傳遞給非財務契約的利益相關者(如稅收契約中的稅務機關等)。因此財務契約首先影響公允價值計量,再通過這種公允價值計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會計信息對非財務契約產生契約有用性。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影響,特別是當企業大規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引發對企業利潤較大程度的影響時,公允價值計量對稅收契約的影響也就越大。因此稅收契約受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是經過一個過程后的影響,即財務契約影響下的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會對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
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信息作為一種資源,擁有信息量的不同直接關系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在稅收契約中,國家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并利用這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對企業是否及時足額地繳納各種稅費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是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出于“經濟人”的天性,他們總會利用在會計信息方面的絕對優勢,對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操縱以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具有不同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會直接導致對企業收入、費用、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進而引起對企業所得稅費用等稅費的影響。這就造成契約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矛盾。這種矛盾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契約形式中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不同;二是同一利益相關者在不同的契約形式中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在股東-經理管理契約和股東-債權人借貸契約中,股東在前者中傾向于相關性高的會計信息,而在后者中傾向于可靠性高的會計信息,這就要求相關契約主體進行權衡取舍,以使自身綜合效用最大化。上述兩種矛盾就會導致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在稅收契約中會因稅務機關對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不同態度而采取不同的權衡方式,一種是被動的,一種是主動的。被動的權衡方式是: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維護稅收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加大對企業采取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的監督檢查力度或者在稅收政策方面更傾向采納歷史成本等其他計量屬性產生的會計信息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可能出于對國家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威懾而縮小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鼓勵某些行業或加大對企業政策支持,對企業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采取較為支持的稅收政策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只要對企業涉稅的交易或事宜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自身更有利,企業會擴大資產、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主動的權衡方式是:當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大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作為正常“經濟人”的企業為了避稅會回避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同理,如果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小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企業可能傾向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從而有效地降低整體稅費負擔。因此,在“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四、 結論與研究展望
1. 結論。稅收契約是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一個歷史范疇,是為了保證社會契約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而產生的。稅收契約本身可以從法律學角度與經濟學角度進行解釋。與其他社會契約形式相比,稅收契約的基本要素有其獨特性。稅收契約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其本身也不可能是一個完全契約。以稅收契約為落腳點,本文提出了兩個可能的研究路徑: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與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其他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以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為判斷標尺,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彌補市場失靈,維持有效競爭,這是其他經濟手段不具有的特點。環境問題具有鮮明的社會公共性,解決環境問題具有明顯的市場失靈性。面對我國當前如此嚴峻的環境問題,靠市場的機制作用是不能奏效的。因此,要落實中央的戰略政策,就必須充分發揮政府行為,迅速建立起科學可靠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體系,用公共財政的強大力量來有所作為。從技術角度看,自然環境惡化實質是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壓力超過了環境的承受能力;從經濟和社會角度看,自然環境惡化不僅僅是經濟過程中一些缺陷的偶然結果,而是出現市場失靈的結果,是由市場機制自身的局限性決定的。理論和實踐證明,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市場對資源和環境這樣的公共物品的作用往往是失靈的,為了減少資源過度損耗和環境惡化,政府必須加強宏觀調控,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加以彌補,隨時糾正市場機制失靈。政府要發揮這種獨特的作用,更好地規范市場經濟主體在能源使用和節能行為中的外部效應,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對此進行干預和調控,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建立和運用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把它鍛造成公共財政鏈條中的主導環節,讓這個主導環節牽引其他環節一道來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環境“瓶頸”問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之一,具有強制、規范的特征,其一征一免,能夠最直接地體現國家限制或鼓勵的政策意圖,在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必能發揮巨大作用。將是政府建設節約型社會中最靈活、有效和重要的政策措施。
(一)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有利于提高和完善環境這個生產力的基本要素
環境與生產力是不可分割兩個事物。從微觀角度分析,也會得出環境是生產力構成要素的結論。這種結論用農業生產力中最簡單的模型即可證明:農業勞動者通過勞動工具耕種土地這個勞動對象,按照生產力三要素論來講,已經形成了生產力的雛形,按系統論的多要素或五要素論來考察,科學技術和管理這兩大要素也分別強化、物化和運籌到三個實體性要素中來,生產力的構成更加完整和豐富了。但這時,如果土壤里水分不足或光照期不夠,農業生產力就不能正常運動,就不能收到預期效果。這就證明了水和光照期這些環境因素實際上已經是生產力的一個組成部分,沒有這個組成部分,生產力就不完整,就很難運動并達到目的。由此可見,環境因素同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科學技術和管理這些要素一樣,都是構成生產力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因為它是條件性要素。
(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有利于實現環境權利這個最基本的人權
傳統的人權理論認為,人權的基本內容包括生存權、經濟權、政治權、文化權和發展權。通過研究發現,這樣認定的人權內容還不夠全面、徹底和本質,因為他們都還不是人權中最基本的內容,環境權利才是最基本的人權。因為環境是人們生存的基礎,人是環境的產物,沒有必要的環境就沒有人的生命和生存,就更談不上享受和發展;環境是經濟發展的載體和條件,人類的任何經濟活動都必須需要一定的環境承載力和需要環境來提供資源作為勞動對象進行生產,脫離環境的經濟活動是不存在的;環境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發展離不開環境,環境決定著發展。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環境承載力允許的基礎上。把環境權利提到這種高度上來認識,是人權理論發展的一個新突破。它不僅使人權概念有了新的內涵,而且也為人類自主地保護和改善環境,自覺地協調自己與自然界的關系,自覺地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提供了銳利的思想和法律武器。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目的是促進節能減排,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環境質量,這就當然地有利于實現環境這個最基本的人權。
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是政府政策傾斜和戰略導向的體現
一、引言
稅務會計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它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門專門會計。財務會計是在公認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的指導和規范下對己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并由此形成財務信息,對企業和外部有利益關系的各方面提供報告,以滿足其經濟決策的需要為目標的會計。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代替了政府投資一統天下的格局,這就要求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規、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實現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因此,企業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規避風險,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獨立就顯得尤為重要。為了推動市場經濟建立,國家對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進行大范圍改革,先后出臺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兩者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財務會計不再融財務、稅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會計準則,稅法也在力求獨立。本文在分析了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異同為出發點,并對二者如何協同提出一些建議,以期能對我國企業的會計實務提供參考。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異同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1)核算主體不同。會計核算必須要有一定的主體,財務會計的核算主體是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和組織;稅務會計的核算主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當事人。
(2)目標不同。會計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他們所需要的各種有用的決策信息,稅務會計提供的是企業稅款繳納情況的信息,主要的使用對象是相關的稅務部門,信息的表現形式是各種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提供的是反應企業實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其主要的使用對象是企業的投資人和債權人等,其信息的表現形式是財務會計報表。
(3)參照依據不同。財務會計在實際中所參照的依據主要是會計準則以及會計制度,根據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規范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和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稅務會計在實際中所參照的依據是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對所繳納的所得稅金額進行計算,同時將計算結果向稅務部門作出出面報告。
(4)核算基礎不同。財務會計在實際核算過程中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稅務會計在實際核算過程中將收付實現制作為基礎。
(5)基本要素不同。我國相關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我國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分別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稅務會計的四大要素則分別是了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以及和應納稅額。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1)稅務會計的信息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作為基礎。企業的納稅信息一般是通過對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得到的,因此,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是稅務會計信息的依據。
(2)稅務會計會促進財務會計的改革。企業的每一項稅務會計的賬務處理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造成影響,并最終反應在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之中。以企業所得稅會計為例,為了將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造成的差異在賬面上反應出來,企業會計準則中將時間上存在的差異有效的處理,企業制定了遞延所得稅這一會計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還應調整“所得稅費用”。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協調的建議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還是很大的,在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下,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是兩條重要的分支,在我國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促進兩者的協調發展事關重要。
(一)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建設
我國對財務會計的相關理論經過幾次修改之后已經比較完善,而稅務會計作為新生的學科,相關的理論還沒缺失,要真正促進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協調發展,必須首先建設我國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
(二)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相互適應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出現的原因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不一致。要促進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協調發展,一方面,會計制度的制定需要關注稅收監管對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稅收法規也應在制度層面上盡量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同樣需要考慮會計制度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三)會計信息披露增加對稅收的支持
加強會計信息披露對稅收的支持,要求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不僅要反映企業的經營現狀、財務狀況以及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等信息,還應該包括企業實際納稅情況信息的披露,使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達到全面、準確、充分的要求。
(四)企業應提升財務部門人員的業務水平
企業應加強對財務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努力提升其業務水平,使他們對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賬務處理都嫻熟于心,促進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協調。
參考文獻:
在企業會計中,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是兩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稅務會計的主要內容是稅務活動,而財務會計主要是確認企業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并對其進行計量和記錄。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要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對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關系的差異進行協調。
一、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差異進行協調的作用
所有的財務會計制度指的是全面的核算與監督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并將經濟信息提供給信息使用的主體。所謂的稅務會計指的是反映和監督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繳納、申報貨值,二者相互聯系、互有交叉。
在計劃經濟時代,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較高的重疊性,這是由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主體比較單一。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會計信息使用者越來越多,稅務會計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主體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政府和投資者。由于投資主體的不同,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有著不同的要求,從而加大了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越來越高,要對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進行協調。只有二者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才能使國家稅收管理的成本降低,有利于對經濟結構進行優化,有利于帕累托最優的形成。不僅如此,對二者的差異進行協調也有利于企業制度和結構的優化,使企業的稅收標準和納稅風險降低。
二、企業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主要差異
(一)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不同的組成要素
企業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有4個,而企業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有6個,主要有費用、利潤、負債和資產幾個方面。與此同時,稅務會計與企業的應繳納稅款有著直接的關系,例如應納稅額和納稅所得。
(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不同的目標
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保障企業的依法納稅。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將有效的決策參考信息提供出來,推動企業的發展。
企業稅務會計是一種管理活動,也就是反映和監督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繳納、申報和形成。稅務會計的基礎是稅務法律法規,主要是核算企業的稅務經濟指標,使企業能夠在遵守稅務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減輕賦稅負擔。
財務會計主要是核算和監督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系統,并將有效的經濟信息提供給信息的使用主體。因此,財務會計信息的主要目標就是將真實、有效的信息提供出來,例如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和資產信息等,使投資者和管理者可以進行參考。
(三)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核算方面的差異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核算依據、核算原則和核算對象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與企業稅務有關的經濟活動,例如稅收變動核算,而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企業一切經濟活動的貨幣計量,在核算對象方面,財務會計擁有更大的核算范圍。
財務會計的核算原則在于保障核算工作的穩定,并適當的結合稅務會計。稅務會計則屬于法律范疇,涉及到企業的納稅,其原則在于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財務會計核算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活動記錄為依據,以會計準則和制度為依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具體行業的不同進行調整。稅務會計的核算必須以稅務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對企業的納稅金額進行及時的申報和記錄。因此,稅務會計的特點在于客觀性、統一性和強制性。任何行業的企業稅務會計的核算依據都是稅法,稅務會計的特點保持不變。
三、對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進行協調
(一)構建完善的稅務會計理論
我國發展稅務會計理論的時間較短,當前的稅務會計理論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因此,財務會計理論對于稅務會計理論仍然有很大的影響作用,稅務會計理論無法對二者的協調進行指導。這就需要不斷對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進行完善,將以我國的稅法為依據、結合我國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建立起來,完成從稅收學到稅法學的轉變。要以會計學的方法和理論為依據,通過會計系統體現企業應繳納的稅款。與此同時,在管理層面上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要相互配合與合作,對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關系進行協調。
(二)對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進行完善
當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從內容上具有較大的差別,獨立于二者的協調發展,因此必須對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進行完善,不斷縮小稅務會計核算內容與財務會計核算內容之間的差別。例如在所得稅的處理方面,要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進行統一,減少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內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稅制度為基礎,保障會計制度與稅收人之間的統一。與此同時還要將應稅費用的列支標準放寬,做到涵養稅源、加大稅收扣除,從而促進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對核算基礎進行統一
操作制度是我國企業稅收的主要收付方式,操作制度的優點在于有利于保全稅收、操作方式較為簡單。而其缺點也非常明顯,那就是會導致應繳納所得稅額和財務會計利潤核算之間的差異,收入與費用的會計原則和會計可比性的信息質量之間出現矛盾,不能將我國稅收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出來,也不利于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差異的協調。這就要求對核算基礎進行統一,也就是在稅務會計中,將會計計量的基礎定為權責發生制,并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的差異進行協調,保障稅收的公正和公平。要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統一,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進行平衡,進一步減小二者之間的差距,減輕內資企業的賦稅壓力。這也符合我國所得稅改革的方向,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一般要求。
四、結語
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深入時期,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在未來的會計制度發展中,稅務會計和企業財務會計之間的分離是必然趨勢。然而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既要考慮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相互分離的大勢所趨,對二者的職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更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關系進行協調,實現協調與管理的統一,將良好的企業內部會計環境營造出來,促進企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推動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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