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17 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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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復合概念內含有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雙重意思。金融監督是指一國或一個地區的金融主管當局對該國或該地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的經營,安全可靠的健康發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轄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2 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⑴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⑶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⑷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爭力,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3 金融監管的原則
⑴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而為;第二金融機構對于監管主體依法進行的監管必須接受,不能例外。
⑵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⑶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4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分工協作的分業經營和監管的體系是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系,這種監管體系曾一度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現行監管體系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重復監管
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下設銀行、保險、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時從事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中的多個機構的交叉監管、同時監管和重復監管。由于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內容不同,其設定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也不相同,相應的監管結果也會存在差別,因此在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沖突和矛盾。同時,由于三家監管機構處于同一級別,當出現沖突時,很難決定由哪一家監管機構做出決定性決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難以進行。因此,重復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降低監管效率。
(二)監管盲區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團的控股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旗下擁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性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雖然母公司不開展金融業務,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決策,從而在金融市場上活動。這種集團結構的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隱瞞公司內部信息,極不利于外部機構的監管,很容易形成監管的盲區。同時,由于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集團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監管機構的差異化監管方式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不暢來規避監管,形成監管的盲區。
另一方面,根據金融創新理論中的“規避監管說”,政府管制在本質上等同于一種隱性稅負。這是因為政府的金融監管不僅會提高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監管機構的行動范圍,無法獲取規制外的巨大收益。在這種巨大收益誘惑下,金融機構會絞盡腦汁進行金融創新來規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所以說金融創新是會在特定環境背景下大量涌現的,而這些金融創新同時又是在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中國的金融市場,需要金融創新來創造活力,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金融創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來覆蓋這些監管盲區。
(三)中外差異
跨國或跨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母公司的會計信息會存在真實性、重要性和準確性的風險,加大了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同時,隨著中國在國際市場上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十分顯著,加之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尋求國外市場成為國內市場飽和情況下企業的發展戰略,跨國公司逐漸成為企業的發展目標和方向,而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無法滿足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這對于中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十分不利。
二、美國、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經驗
目前國際市場上的兩種主要金融監管體系分別為分業監管體系和統一監管體系,美國一直維系分業金融監管的格局,臺灣地區則已實現統一金融監管體系。
(一)美國
美國也曾經歷過聯邦監管和州監管并存以及不同聯邦監管機構并存的混亂的分業監管模式。2008年,美國財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針對不同時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標。改革后的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區分 銀行、保險、證券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方式,更加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產品和風險進行監控,而不是簡單地按行業進行分類監管,不僅彌補了過去監管模式下監管重復和監管盲區的缺陷,并且統一了監管的標準,使得金融監管更加有效。
(二)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曾一度實行以財政當局為主的分散的金融監管體系,21世紀初期,由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臺灣當局為避免分業監管體系導致的重復監管等問題,改革實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監管,于2003年設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臺灣金融的主管機關,過去的監管機構則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之下。臺灣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同樣統一了監管標準,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的問題。
三、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一)找到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
從美國和臺灣的金融監管改革經驗來看,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可以解決我國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但不可盲從。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以及經濟、文化背景不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需要結合國情,選擇適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設計出適合本國市場的改革方式,解決現存監管體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金融機構會計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會計監管缺乏全面、有效的會計信息,難以預警預報金融風險
建立現代化會計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地監控各項管理規定和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是有效進行金融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手段。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來源單一,不能滿足風險管理的要求。同時,會計業務和會計信息的采集不能同步進行,難以及時控制業務活動中的風險。長期以來,由于很多業務的處理和業務信息的采集往往是同步進行的,加上業務信息的加工還可能受到人工干預,其結果既影響會計信息采集和匯總的速度,又影響內部控制、監督機制作用的發揮,使違規越權、賬外經營等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抑制,加大了資金營運中的風險。此外,會計信息的可加工性差,相同數據根據不同的標準無法加工成多種管理信息。
1.2會計監管的方式與手段滯后,難以實時控制,不易及時發現金融風險
近年來,雖然銀行業普遍實行了會計電算化,但采用電算化實行會計監管仍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會計監管依然是靠手工操作,金融信息依然是通過現場收集和銀行填報報表兩條渠道獲得,這顯然與目前我國銀行業相當程度的電子操作的現實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1)電算化應用程度不高。會計電算化僅停留在事中、事后算賬的水平上,不具備事中控制和事前預測的能力。(2)電算化運用水平低。相當一部分基層會計人員缺乏電算化知識和操作能力,一些會計管理人員本身不懂電腦,無法對會計的電腦操作進行檢查監督。(3)會計電算化的內控制約機制尚不嚴密,利用會計電腦作案的事件仍然不斷發生,風險系數增加。
1.3會計管理制度不統一,導致會計監管弱化,金融風險加大
現行的會計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金融業會計工作迅速發展的需要。從橫向上看,會計制度的內容不能覆蓋現有的業務種類,且同一系統的會計制度極不統一。外匯業務、信貸業務、儲蓄業務在會計核算上相對獨立、使得同一系統出現幾個會計,政出多門,部分制度相互抵觸,會計工作難以集中統一管理,增加了資產的風險度。從縱向上看,總行到基層行逐級實行相對獨立的財會核算體制,每一級會計核算單位自成體系,各有一套會計賬務,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加之監督、管理不力,使得層層都有改賬、改表的機會,部分基層行超范圍投資、違規經營、賬外經營嚴重,假賬、假表、假憑證泛濫。由于核算戰線太長,使得直接控制極難。
2.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會計監管的對策
2.1提高監管效率,改善監管手段,進一步完善會計監管體系
2.1.1 強化會計業務制度體系
會計業務的制度體系是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經濟金融業的發展,原有制度已明顯滯后,與后繼出臺的各項相關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銜接,不能成為一個完整體系。一套完善的會計業務制度,將有利于內部制約機制的充分發揮,從而使銀行會計工作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起到化解風險的功效。
2.1.2設置一套會計監管指標體系
在會計監管中,中央銀行要由合規性監管向以風險防為核心的審慎性監管轉化,應設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標體系,通過日常核算和對相關會計報表的分析,反映出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便能夠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從而實現規避風險的目的。
2.1.3統一會計科目有利于會計監管
隨著體制的重大改革,原有業務界限已打破,各家銀行的業務相互交叉、滲透,用原有的會計科目進行分析已遠不能滿足和適應中央銀行監管的需要。因此,必須盡快統一各家銀行會計科目,從而便利于中央銀行非現場監控的軟件開發,為中央銀行監管者對各銀行資料組織并表監管提供條件,方便中央銀行對各銀行會計結算業務的監督,使各家銀行在一個互相監督的基礎上進行橫向比較,共同發展。
2.1.4加強計算機軟硬件的建設
先進的計算機應用技術暢通的通訊網絡是搞好會計監管的必要條件。應加快研究開發會計監管軟件,建立計算機信息數據庫,對商業銀行報關的報表資料進行數據整理、計算、分析。建立金融局域網絡,將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系統與商業銀行業務處理系統聯網,使會計監管更科學和具有時效性。
2.1.5有效利用外部監督
目前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結算業務監管很多,但對會計核算和會計內控風險防范等方面的檢查、監督較少。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監督也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由外部獨立的機構評價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缺陷,這不失為一種有智之舉。
2.1.6對表外業務實施會計監管
表外業務及其潛在的風險應象表內業務一樣受到充分的監管和控制,并將二者納入統一的風險監控系統。其對策是:①提高表外業務的信息透明度,建立表外業務報表制度,增加表外專項報表,包括表外業務經營狀況表,反映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等;②對可能在我國出現的表外業務品種應提前制訂統一的表外業務經營管理規范,包括有限制條款的公開、對有關經營狀況的改變、資產變賣和合并、對借款人的限制、構成違約的行為、財務數據和投機管理等;③建立相應的風險資本標準,協調資本和風險的評估,以保持銀行經營的穩健性;④加強經營管理,健全表外業務的內部約束機制;⑤堅持信用調查、評估制度;⑥制定保護性措施并合理定價。
2.2改變靜態管理模式,建立具有漸進反應機制的、動態的、規范的監管模式
會計監管并不是各種規章制度的簡單組合和累加,而是預防性控制在制度中的具體體現。盡管目前各商業銀行還沒有完善的預警系統,實時監控還達不到要求,但也應審時度勢,把握銀行業務的發展動態,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會計監管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把風險控制的重點由“事后”監測轉變為“事前”預警和“實時”監控。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具有漸進反應機制的動態、規范的管理模式。
所謂“漸進”,就是指會計監管能對監管客體的經營管理行為作出完整真實的反映,從其業務運行的軌跡中預測風險的趨勢,對控制目標設立一系列漸進式的分界點,每超過一個界值就實施進一步控制。所謂“動態”是指這個模式要根據業務創新的運作狀況而隨時修改、調整。所謂“規范”是指這種監管模式,應能依照監管控制的目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內控體系,細化控制內容,規范控制操作,連貫、系統地反映和比較控制事實,從總體上對一定時期、一定層次的控制對象的經營狀況作出科學的評價,并對評價結論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為了維護商業銀行的鍵全性,應該確立規范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標準,引進能夠在早期認定不良債權的客觀基準。
2.3注重培養提高會計監管人員的素質
中央銀行會計監管隊伍的高低,直接影響會計監管工作開展的質量。不斷提高會計監管隊伍素質,是當前極為迫切的任務,也是加強會計監督管工作的根本。因此要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多,一方面建議上級行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短時間針對性強的培訓方式,使監管人員盡快掌握一些新知識;另一方面各基層行可采取派監管干部到商業銀行實習、交流的辦法,以達到監管人員素質提高的目的。(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東吳商學院)
中圖分類號:F832.21 文獻標識碼:A
一、營運資金的含義
從會計角度看,營運資金是指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差額。它反映企業短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從財務管理角度看,則營運資金反映的是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關系的總和,是對企業所有短期性財務活動的統稱,并且它與諸多財務指標密切相關,是整體財務結構的組成部分
營運資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營運資金是指某時點內企業的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差額。這個概念一般在財務會計中使用的比較多,大多數營運資金比例都是按照此概念來計算的。這一概念是一個時點性的概念,是將企業一定時期的短期支付的要求和其實際的資金能力相比較,能夠有效地反映企業當時的短期償債能力,對于衡量一個企業短期內的財務風險、評估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廣義的營運資金又稱總營運資本,是指一個企業投放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具體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應收賬款、存貨等占用的資金。這個概念一般在財務管理學中使用的比較多,它是從企業全部流動資金出發來研究分析計算的。這一概念是一個時期性的概念,是把企業的營運資金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樣才能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滲透到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把理財與經營管理有效合理的結合、統一起來。也只有在使用這個概念時才能清晰的認識到企業一個時期階段營運資金的具體管理對象,而如果運用凈營運資金差量的概念,就無法切實可靠準確的掌握不同具體營運資金的變化和發展趨勢。
二、營運資金的特征
為了有效地管理企業的營運資金,必須研究營運資金的特點,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營運資金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營運資金的來源具有靈活多樣性。與籌集長期資金的方式相比,企業籌集營運資金的方式較為靈活多樣,通常有銀行短期借款、短期融資券、商業信用、應交稅金、應交利潤、應付工資、應付費用、預收貨款、票據貼現等多種在內外部融資方式。
(2)營運資金的數量具有波動性。流動資產的數量會隨企業內外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時高時低,波動很大。季節性企業如此,非季節性企業也如此。隨著流動資產數量的變動,流動負債的數量也會相應發生變動。
(3)營運資金的周轉具有短期性。企業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通常會在1年或一個營業周期內收回。根據這一特點,營運資金可以用商業信用、銀行短期借款等短期籌資方式來加以解決。
(4)營運資金的實物形態具有變動性和易變現性。企業營運資金的實物形態是經常變化的,一般按照現金、材料、在產品、產成品、應收賬款、現金的順序轉化。為此,在進行流動資產管理時,必須在各項流動資產上合理配置資金數額,做到結構合理,以促進資金周轉順利進行。此外,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一般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如果遇到意外情況,企業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現金短缺時,便可迅速變賣這些資產,以獲取現金。這對財務上應付臨時性資金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三、營運資金結構管理
營運資金結構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流動資產與長期資產的比例結構、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的比例結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匹配關系、流動資產內部項目的結構與流動負債內部項目的結構。
(1)流動資產與長期資產的比例結構。對于一般企業來講,流動資產通常占總資產的60%左右,即1.5倍的流動資產能帶動1倍的長期資產來經營。但這只是一般狀況,企業一定時期流動資產與長期資產的比例關系,會因企業所處的行業不同而不同。
(2)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比例結構。我們建立了流動比率這一財務指標,并將它作為衡量償債能力的指標,確定其經驗值為2。如果企業流動比率大于2,就認為企業的償債能力較強;相反則認為企業存在潛在的財務危機。但事實上由于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公司實際的流動比率值普遍低于這一公認標準。這一點不僅國內如此,國外也是如此。但是我們可以縱向對比幾年內企業流動比率的變化情況確定其生產經營和短期償債能力的狀況。
四、營運資金管理原則
(1)規避風險。規避營運資金管理的風險,可以從流動資產管理和流動負債管理兩個方面來認識。
1、從流動資產管理角度看。企業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一定絕對量和一定相對量的流動資產,這樣不僅降低企業短時期內的財務風險,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而且為確保企業未來具有相應舉債能力提供了根本保障。如:企業應測定最低的現金持有量,才能最直接地保障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要定期確定企業合理的應收賬款占有規模和適度的壞賬準備提取比率,確保應收賬款的質量,保持良好的收款能力;同時,由于營運資金的流動性較強,對其實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要根據外界環境及企業自身內部環境變化而變化,決不能照搬某一模式,要在制定基本風險防范措施的基礎上靈活運用。
2、從流動負債角度看。企業破產的風險大都直接來自于企業的到期負債。如果說長期負債是企業的—種潛在的財務風險,而短期負債則是企業目前就要面臨的財務風險。因此,對流動負債的風險管理原則為:企業在任何時候都應該確定一個流動負債絕對量和相對量的最高限額,使企業流動負債的規模和比例都保持在一個企業能夠承受的風險范圍內。
3、企業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間具有非常緊密的對應關系。因此,規避營運資金管理中的風險,應該將流動資產管理與流動負債管理兩方面結合起來,任何片面地強調某一方面的風險,忽略另一方面的風險都是錯誤的。如:企業一定時期流動資產絕對量的上升并不一定就說明企業償債風險的能力增強;同樣,如果企業一定時期流動負債絕對量的上升也并不一定說明企業財務風險的增加所以必須在風險理念的指導下,對企業的營運資金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和管理
1.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這里強調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缺乏獨立性,主要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的。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職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突發性、廣泛性等特點,這將導致分管的權限分散開來。這樣監管的結果就是被監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經濟人)與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出現責任的相互推諉,導致監管機構監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其性質還是全力機關,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在薪金、工作條件、權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現分化,就為者留下可乘之機,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團也就此掌握監管機構,使之喪失監管的獨立性而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
2.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隊伍也隨之壯大,不少中介機構在涉及到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方面,表現出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階段中,就為這些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發展的溫床。這些中介機構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不惜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證明,直接或間接誤導了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擾亂金融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沖擊。
3.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總體而言,我國現在用于起到監管作用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和抽象,在具體的操作實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常常導致這些法律法規在監管實施的過程當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國目前已有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雖然證券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也在日漸完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國目前還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這就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計劃經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體制,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識還淡薄,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弱化。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還停留在重懲罰而輕獎勵的低級層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
1.進一步完善監管的法律體系。前文已經說到,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并不完善,監管手段還十分陳舊和單一。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要晚上監管的法律體系,除了基本的《證券法》、《公司法》,還要填補《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空白,使投資者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以更為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監管。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強,使政府即使參與到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中來也要嚴格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徹底轉變監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1-0052-02
1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目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在經濟形勢一片大好的情況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規模與數量都在不斷增加。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為了獲得短期的經濟利益,忽視了對資金的管理,給企業的資金管理帶來了風險。這些資金風險的發生嚴重制約著建筑施工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現代企業的資金管理的內涵與外延都得到了不斷的拓展與豐富,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也不例外。就目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來看,還存在較大的資金壓力與資金風險。最明顯的就是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牽涉到我國很多相關企業,有的企業由于缺乏抵抗資金風險的能力而走向倒閉的厄運。這也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與控制敲響了警鐘。建筑施工企業有時在進行施工時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證金。可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相對而言比其他企業要困難得多。
2建筑施工企業資金管理風險的內容
資金是現代任何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對資金的管理也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內容。隨著國內外競爭環境的日趨激烈與經濟環境的瞬息萬變,建筑施工企業各種內外因素的存在導致建筑施工企業經常出現資金短缺、存在資金風險的問題,這些已經成為建筑施工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瓶頸問題,資金風險的存在不僅制約著建筑施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方向,更弱化了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2.1資金的安全系數低的風險
很多建筑施工的中小企業經常會發生這種風險,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中小建筑施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而造成的。當然,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內部組織與人力資源的特點也會造成資金的安全系數較低。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工程本身的特點,每個項目公司主要負責項目的投標、施工、結算等事物。如果這些項目公司沒有實現財務的集中管理,那么其對資金的使用就有著較大的權利。而這么大的權利很容易使項目公司出現內部資金被挪用或貪污的問題,這將給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帶來潛在的風險。
2.2資金使用效率差的風險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特點是項目涉及的資金量都很大,因此,資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將直接導致建筑施工企業資金的浪費。例如,資金預算差、資金的使用效果差、資金的有效調配差。資金預算是任何一個企業資金有效使用的基本前提。在資金的預算方面,建筑施工企業缺乏對資金預算的準確性與前瞻性把握,從而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這種資金風險的發生很容易使建筑施工企業無法對資金的預留量進行準確的確認。在資金的使用方面,建筑施工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的采購活動、其他投資活動的低效也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采購活動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原材料的采購、施工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采購兩方面的內容。一旦出現采購過程長時間、大量占用企業資金的問題,將導致資金的使用率降低。例如: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缺乏對施工用原材料與施工設備等市場價格的變化了解,導致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了多于以往的采購資金。有的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物資采購時并未按照規定而采取相應的成本控制措施,導致采購成本遠高于正常水平。在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調配方面,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是依靠企業總部對每個項目的資金控制與數據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調配。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從而使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調配成為一種難度較大的工作。
2.3資金短缺的風險
長期的施工使得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經常出現短缺的問題。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資金短缺問題存在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各個環節中。例如:在投標過程中,目前很多項目的投標都需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這會影響到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存量。在企業經過努力中標后,在項目的施工階段還需要前期墊付一定的資金準備施工,一般來說墊付的資金數額是比較龐大的。在項目施工完畢進行結算后,施工方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對項目施工的欠款難以追回。如銀行借短期款的還本付息壓力,為關聯企業償還擔保,對外投資的失敗等。還有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大部分資金是依靠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而來的。但是,如果企業的貸款來自民間借款的形式,那么高額的民間貸款利息很可能會使建筑施工企業的利潤被吞噬,從而引發企業的資金短缺。
3控制建筑施工企業資金管理風險的有效措施
3.1不斷完善建筑施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在建筑施工企業的整體架構上,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不斷完善總公司與下屬各項目子公司的架構設置。基本的架構原則是要兼顧效率與監督,一般來說,有的建筑施工企業采取的是會計集中核算的措施將下屬各項目分公司的會計權利進行集中,并加強對各項目的會計監督力度。要不斷完善建筑施工企業的內部控制。建筑施工企業的總公司在加強對各項目分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對企業外部的審計與監督。在企業內部的監督部門要及時對資金的使用情況與明細進行核對,保留好各種相應的票據。要規范資金在各流程中的實際使用情況,并結合資金的預算進行管理與監督。對于一些有實力的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內審機構,并保證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完整性、科學性。在人員的配置上,必須根據內部控制的需要隨時進行崗位與人員的調配。
3.2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與熟悉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熟知相關的行業法律法規,例如新的會計準則與建筑合同中的要求等。同時還必須熟悉企業通行的資金活動內部控制指引。建筑施工企業在熟知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后要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基本特點來制定建筑施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于企業的資金回收問題,可以針對相應的欠款制定出催收責任制與獎勵制度。
3.3加強對企業潛在資金風險的識別與控制意識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問卷調查、財務數據分析等手段來對潛在的資金風險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識別與分析。這是進行資金風險防范與控制的關鍵環節。只有根據分析識別出具體的資金風險類別,才能有針對性地制定出相應的抵御風險的有效措施,才能實現對資金管理風險的有效控制。例如: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項目在初期制定的預算與實際發生的資金進行對比,從中發現問題并找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措施。
總之,優化現代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抵御資金管理風險的發生是一項長期的、復雜性的工作,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行業的發展狀況等從細節處著手,逐步改善建筑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為抵御資金管理風險的發生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崔可萍淺析建筑企業資金管理及預防財務風險的措施[J]現代商業,2010(12)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9-0071-04
近年來,我國政府日益重視農村金融改革,把之作為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點問題,而且農村金融改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由于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力不足,農村金融仍不能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還存在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如農村金融機構逐步收縮,信貸資金大量流失;農村金融機構商業化趨勢加強,偏遠落后地區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系統性風險嚴重,農村金融機構效益較差等。[1]金融是經濟的血脈,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當前農村金融嚴重滯后農村經濟的發展,甚至被學界稱為“三農”問題之后的“四農”問題,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農村金融改革缺乏內生力的作用是其主要的原因。
一、制度壓抑:農村金融改革缺乏內生力
內生力是事物發展的內在張力和內在驅動力,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因。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外因要通過內因才起作用。農村金融改革中,政府的推動力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外因,是外在動力,只有農村社會自身的力量才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內生力,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據。當前,農村金融制度壓抑使改革缺乏內生力,造成政府的農村金融改革步履艱難。
1.農民對金融改革缺乏主體動力。農民是農村金融的主體,金融改革的強大內生力必須從農民身上產生,但是,當前許多地方的農民經營觀念還停留在小農階段,缺乏對農村金融改革的強烈需求,制約了農村金融改革內生力的產生。實際上農村有許多可以發展特色產業,可以通過貸款做大做強。但是,農民與信用社的金融交往不夠,農民的市場經濟意識不強,許多人不愿冒風險。因此,農村普遍存在的小農經濟對農村金融缺乏依賴和信任,他們對農村金融改革的需求缺乏強烈的意識,抑制了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推動力發展。
2.農村金融機構對金融改革缺乏主動性。農村金融機構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的強大內生力,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由于一些商業銀行在農村內逐漸退縮,鄉鎮只剩下了信用合作社、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所。三家單位各有自己的業務優勢,信用社基層網絡比較完整;農業銀行的服務和信譽更加吸引人;郵政儲蓄有農民工寄回家的工資存款支撐。三家機構有其業務領域,生存威脅不是很大,競爭并不激烈,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的愿望不大。比如,有的農村信用社漸漸脫離了農村合作金融的軌道,他們既打出口號:“把信用社建成農民自己的銀行”,又喊著:“把信用社建成真正的銀行”。由于他們的口號和目標自相矛盾,經營方針和策略都在悄然發生變化,他們對于服務“三農”的金融改革也缺乏興趣。為了資金安全和資產增殖的考慮,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支農動力日益減弱,特別是進行法人改革以后,在中央銀行的支持下,信用社有效地改變了自己的資金結構,緩解了自身的金融危機,對于金融改革主動性大大降低了。
3.地方政府對金融改革缺乏領導熱情。我國農村金融的監管是銀監會,銀監會的統一管理制度嚴格而十分敏感,地方政府無法插手地方金融事務。在金融管理上,中央政府的金融管理權利十分集中,地方政府對金融缺乏控制力,在地方政府管理權力與改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很難在農村金融改革上尋租而獲得經濟利益。而且國家也擔心地方政府插手地方金融而造成行政干預,所以對地方政府的金融改革權力給予有限,地方政府的改革權力和自由度都不夠。同時,地方政府也為自身的鄉村債務焦頭爛額,經常被金融單位上門追債,而且農村金融改革也需要地方政府出力出錢,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對農村金融改革缺乏熱情。[2]
4.民間金融的內生力不能正常發揮。農村金融改革受到民間金融的熱烈歡迎,特別是國家允許建立村鎮銀行和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等政策,深得民間金融的擁護。民間金融是當前農村社會的重要力量,也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但是,當前我國法律和金融制度對民間金融持否定態度,民間金融不能正常發揮其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力。民間金融盡管存在許多問題,其運行也不規范,但是它在農村社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對農村經濟發展,對解決農村資金緊缺問題都作出了貢獻,而且對當前農村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比如,民間金融的一些借款方式、一些擔保措施、一些信用考察機制等。當前政府對民間金融的制度安排,壓抑了民間金融作為第三方力量的改革推動力,使他們不能作為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力正常發揮作用。
二、中央政府單方推進:農村金融改革遭遇上面熱、下面冷的境地
農村金融改革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點,也是建設好新農村的關鍵問題,因此,中央政府對農村金融改革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是,如果不注意與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力量對接,只靠政府單方面的金融改革推動力,就成了一相情愿的理想化改革,就會遭遇農民的冷臉,很難達到應有的目的。
1.政府單方推進力的資金限制。農村金融改革是要發展和活躍農村金融,使農村金融能夠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當前農村金融的主要問題是農村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給存在矛盾,農村金融機構的有效供給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資金來自老百姓的存款,必須充分利用農村的存款作為負債,只有充分調動農村私人資本的力量,積聚農村閑散的資金才能壯大農村金融機構的實力,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改革不能靠政府撥款來解決問題。再有,如果政府設置的金融制度不符合農村的實際,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則改革的成效要受到影響。比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政府的出發點和愿望是好的,但也出現農信社離農民越來越遠的現象。[3]
2.政府單方推動力的慣性有限。農村金融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政府農村金融改革如果不注意發揮農村的內生力作用,政府的改革推動力就不能產生強大的慣性。可能會出現農村金融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又會回到原來的起點甚至走樣。因為政府推進的改革,只有取得農民的支持,充分深入農村的實踐,政府退出后才能永遠維持其發展的慣性,沿著政府的政策設置走下去。但政府的力量畢竟是外來的,影響也是制度層面的,真正的影響力應該是農民和農村金融機構本身。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只能是改革的引導者和掌舵人,而不可能是操盤手。[4]農村金融改革只有政府推動力與農村內生力有機對接,才能使改革的推力發揮長久的慣性作用,促進改革成功。
3.政府單方推動力不能形成合力。政府對農村金融如果一相情愿地推動,如果沒有農村內生力的加強,就不可能形成農村金融改革的合力。農村金融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的合作和配合,也需要多方的努力。政府的推動力不能說很小,但是政府只是一方的力量。并且政府還是外在的一方力量之一。農村金融改革還需要其他的外在力量比如經濟發展、信用環境、法律法規等各方的支撐,因此,政府推動力不對接農村內生力,農村金融改革的推動力也就非常單薄,其發揮的作用最終會被限制,甚至被其他力量抵消。
4.政府單方的推動力可能會導致結果變異。政府的單方推動力并不是不好,但是政府單方推動力的結果往往會因為其他力量的干擾而發生變異。在20世紀90年代曾經也進行過農村金融的創新,到現在還留有尾巴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互助扶貧儲金會、農村供銷社股金會等一系列農村金融機構,至今給農民留下了痛苦的記憶,也給農村社會的信用造成了巨大的危機,這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單方推動的金融改革結下的變異之果。政府單方推動金融改革,不能發揮農村社會的多層主體積極性,也不能適合農村社會的需要。金融事關農村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金融的制度變遷對政府和農民都相當重要。因此,農村金融改革一定要緊貼農村實際,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把農村的內生力量結合起來,求得農村金融改革的多方互動。
三、制度創新:促進政府推動力與農村內生力有機對接
外來的力量重要,但內生的力量更值得珍惜。俗話說,扶貧必先扶志,“輸血”更要“造血”。加快金融改革,核心是要增強農村金融的“造血”功能,把政府改革的外在推力和農村的內生動力結合起來,形成合力、激發內力、增添動力、產生效力,增強農村金融的自我發展能力。
1.適當放松對農村金融管制。農村金融的管制對預防農村金融風險、維護農村社會經濟的穩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農村金融有農村金融的特點,農村金融數量小,具有地域性,風險不是普遍性的,只要監管到位,合理引導,農村金融的風險是可以預防和化解的。同時,農村金融不能完全用統一的管理模式監管,也不能用相同的體系規范,以防止造成制度的不適應性,影響農村金融的改革內生力。當然,放松農村金融的管制并非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取消監管,而是在結合農村實際的基礎上,對農村金融的風險控制和穩定應該更加科學化和個性化,做到“因時因地的制宜”,使制度監管更加具有適應性和符合農村實際。
2.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在當前的大部分農村,金融單位提供的金融產品單一,農民對金融產品選擇的余地很少,甚至農民只有存錢和貸款等唯一的金融產品,不能滿足農村發展對金融的多樣性需求,限制了農村資金充分發揮作用產生經濟效益,也影響農民對農村金融的改革積極性。比如,農村信用社至今還很難在全國開通全國聯行結算業務,也沒有ATM機取款業務。隨著農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家庭作坊式小企業得到蓬勃發展,盡管其經營規模有限,信貸需求不大,但他們希望農村金融發揮點多面廣、信息靈的優勢,為他們提供財務管理、咨詢評估、投資理財等方面的服務,然而,當前農村金融并不能提供這樣的服務。[5]因此,農村金融改革要以農村實際為出發點,創新適合農村需要和農村發展的金融產品,以此提高農村金融主體參與金融改革的積極性。
3.建立農村金融保險制度。農村金融風險的產生主要在于農民與金融機構的信用信息不對稱,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業的經營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比其他商業和工業更大。本來,農業品生產包含兩個風險,一個是自然風險,另一個是價格風險。前者靠農業保險對沖,后者依靠期貨市場進行對沖。但我國農村改革在農保上多年徘徊不前,導致隱含的農業貸款面臨風險。盡管農村金融風險盡管規模不大,但是風險度更高。特別是農民的種植與養殖業的經營,病蟲與天災的風險存在不可控制性。因此,農村金融改革要改革農村金融風險的化解方式,創新農村金融風險的承擔機制,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業保險制度。要規范農村金融單位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強制呆賬貸款準備金制度,同時強制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多方預防農村金融的風險,使農村金融改革能夠平穩和安全地推進。
4.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農村民間金融在農村存在的歷史很久,有自身的效率,也不可能自行消滅,對農村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民間金融在農村社會發展中對農村正規金融具有重大的補充和競爭作用。因此,在農村金融改革中間,針對當前農村的特點,要允許民間金融在合法運行的前提下繼續存在,引導民間金融規范發展,防止民間金融的風險。在有些地方可以讓民間金融公開化,以便于政府的規范和監管。對于民間金融,政府不能強制其消亡,只能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讓民間金融在市場競爭中決定自身的發展軌跡,由市場來決定民間金融消亡與否,否則,政府強制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5.完善農民土地的財產權制度。農村金融的改革推進,要有一定的制度環境做支撐,當前農村金融改革的主要問題是依托的政策環境不夠。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金融單位的經營盈利,要使其資金安全;另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老百姓得到實惠。這似乎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其關鍵是農村金融的抵押貸款缺乏條件。土地是農民最大的固定財產和收入來源,當前,我國的土地政策使農民不能用土地進行抵押貸款,因此,金融單位在農民沒有抵押的情況下也不會貸款給農民,造成了農民金融需求不能滿足。再加上政府的產業政策在農村還比較強制,比如基本農田保護區只能種稻子不能搞多種經營,糧食主產區必須完成多少糧食產量等。土地的轉讓和集中在某些地方也受到許多的限制。因此,政府土地政策造成了農村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政府要改革土地政策,在土地集體和國家終極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賦予農民土地的特殊財產權,讓土地能夠進入金融市場成為可以抵押的產品。這樣,農民融資能力就會增強,農村金融改革的內生力就可以充分發展。[6]
6.加大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公平與支農力度。當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農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沒有擔當其國家政策性支農的重任。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是實施“三農”資金支持,逆市場配置資金,增加農業農村資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有效結合的支農方式。但由于種種原因,農業發展銀行從成立至今一直沒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職能與作用。由于產權的單一性即國家所有,決定了其在組織制度、機構設置、人事管理、經營機制等諸多方面都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同時,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單一,功能缺位明顯。對農產品收購資金實行封閉管理,由于鄉鎮基層監管乏力以及銀監會方面對封閉資金的監管關系還未理順,資金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機構,把優惠農民的各項支農政策公平地讓農民享受,提高國家金融支農的有效性,為農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與農村對接的有機力量,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 人行福建中支課題組.狹義銀行制度:縣域信貸存差與經濟發展相關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1(10).
[2] 張杰.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變遷與政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 梅興保.我國農村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關鍵詞] 烤瓷熔附金屬全冠;齦溝液;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白細胞介素-1β
[中圖分類號] R78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4)03(a)-0028-04
Effect of different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inner metal materials on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and interleukin-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ZHAO Hong
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 Fuyang TCM Hospital of Zhejiang Province, Fuyang 3114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different alloy porcelain crowns on periodontal tissue by means of measuring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sICAM-1) and interleukin-1β (IL-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GCF) after treat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5 teeth wer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Ni-Cr alloy group, Co-Cr alloy group and Au-Pt alloy group, 15 teeth of each group), and treated by Ni-Cralloy, Co-Cr alloy and Au-Pt alloy PFM crown according grouping. At the point of pre-restoration,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the plaque index (PLI), gingival sulcus bleeding index (SBI) and gingival crevice depth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were detected. Results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treatment, SBI, GCD an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of Ni-Cr alloy group [(3.72±0.33)mm, (1.62±0.24)mm, (0.691±0.112)mg, (94.12±25.14)ng/mL, (8.49±3.22)ng/mL] compared with those in Co-Cr alloy group [(3.03±0.35)mm, (1.18±0.18)mm, (0.419±0.131)mg, (74.20±26.34)ng/mL, (5.72±3.06)ng/mL] and Au-Pt alloy group [(2.21±0.27)mm, (1.42±0.21)mm, (0.325±0.115)mg, (64.89±24.01)ng/mL, (4.24±2.18)ng/mL],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all P < 0.05).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Co-Cr alloy group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for SBI,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hen compared to Au-Pt alloy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Au-Pt alloy has less bad effect on the periodontal tissue than Ni-Cr alloy and Co-Cr alloy, while Co-Cr alloy has better effect than Ni-Cr alloy.
[Key words]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Interleukin-1β
烤瓷熔附金屬全冠(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PFM)是在真空高溫條件下用低熔烤瓷熔附在合金內冠上形成的一種理想的修復體,兼有金屬的強度和瓷的美觀,具有形態逼真、色澤穩定、耐酸堿的特點,已被廣泛地應用于臨床[1-3],但有研究表明,很多患者使用烤瓷冠修復后會出現齦緣黑線、紅腫、出血等牙周損傷現象[4-5],嚴重影響了牙冠修復的效果。本研究通過觀察不同合金烤瓷冠修復前后齦溝液(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GCF)中可溶性細胞間粘附分子-1(sICAM-1)及白細胞介素-1β(IL-1β)水平變化,探討不同金屬基底烤瓷冠對牙周組織的影響,為臨床合理選擇全冠的制作材料提供參考。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2010年1月~2013年1月在浙江省富陽市 中醫醫院口腔科就診行烤瓷冠修復的患者45例為研究對象,共45顆患牙。其中,男19例,女21例;年齡24~52歲。按選擇材料不同,分為鎳鉻合金、鈷鉻合金、金鉑合金三組,每組各15例,15顆患牙。納入標準[6]:①患牙牙周健康,牙齦無紅腫出血,X線片示根周正常,無牙槽骨吸收;②有良好口腔衛生情況,牙列較完整,咬合關系基本正常,無全身性疾病;③3個月內未使用抗生素,半年內未接受過牙周治療;④婦女非妊娠。排除標準:有嚴重心肺功能異常,多器官功能不全者。實驗期間患者均使用非藥物性牙膏,復診前勿進食酸堿性食物。三組患者一般情況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材料
鎳鉻合金(Bego公司,德國):Ni 64.5%、Cr22%、Mo 10%、Si 2.1%、其他1.4%;鈷鉻合金(Bego公司,德國):Co 60.2%、Cr 25%、Mo 4.8%、W6.2%、Ga 2.9%、其他0.9%;金鉑合金(Bego公司,德國):含金89.5%,鉑5.8%。
1.3 治療方法
在局麻下進行牙體預備。牙體預備參照文獻[7],修復體邊緣均設計為無角肩臺,位于齦緣下0.5 mm。修復體制作均由固定臨床醫師和口腔修復技術人員完成,制備牙體時避免損傷牙齦組織,齦緣透色A~C級,烤瓷冠邊緣與齦邊緣齊平,邊緣密合性達到A~B級,無脫落。觀察三組患者治療前及修復6個月后牙周狀況。
1.4 觀察指標及評價方法
1.4.1 GCF檢測 濾紙吸著法采集,采集牙位為修復患牙及該患牙的對側同名牙,每牙4個位點(近中頰、遠中頰、近中舌、遠中舌4個軸角),將Whatman 3號濾紙(Whatman international Ltd.,英國)裁成2 mm×10 mm的濾紙條,消毒,置于Eppendorf管中,編號后用精確到 0.01 mg的電子天平稱重待用。然后用濾紙條收集齦溝液,再置于Eppendorf管中即刻稱重。前后兩次重量之差即為GCF量。然后取4個位點GCF量的均值作為該牙的GCF量。封口,-70℃保存待測。
1.4.2 sICAM-1、IL-1β檢測 將每份GCF樣本室溫解凍,加入250 μL BSA-PBS緩沖液,震蕩60 min,4℃下10 000 r/min離心10 min,取上清液,采用sICAM-1及IL-1β試劑盒,用ELISA法進行檢測,嚴格按照試劑盒說明書進行操作。
1.4.3 牙周狀況檢查 ①菌斑指數(plaque index,PLI):每顆牙取近中唇、正中唇面、遠中唇面、舌面四個牙面,根據Loe和Silness法[8],分為4度,0=牙齦緣無菌斑;1=齦緣區牙面有薄的菌斑,視診不可見,用探針可刮出菌斑;2=齦緣或鄰面可見中等量菌斑;3=齦溝內或齦緣區及鄰面有大量軟垢。②齦溝探診深度(gingival crevice depth,GCD):采用精確到1 mm的牙周探針,每牙選取唇、舌側的遠中、中央和近中6個位點,測量齦溝底到牙齦緣的距離,取平均值。③齦溝出血指數(sulcus bleeding index,SBI),探針輕探至齦緣以下約1 mm處,觀察有無出血及出血程度。按照 Mazza 1981年提出的方法共分6級:0=牙齦健康,輕探齦溝后不出血;1=牙齦輕度炎癥,輕探齦溝后不出血;2=牙齦輕度炎癥,有顏色改變,無腫脹、水腫,探診后點狀出血;3=牙齦中度炎癥,有顏色改變、輕度水腫,探診后出血,血溢在齦溝;4=牙齦重度炎癥,有顏色改變、明顯水腫,探診后出血,并溢出齦溝;5=牙齦顏色改變,明顯腫脹,可見潰瘍,探診后出血或自發出血。每牙檢測6個位點,取其平均值。
1.5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3.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量資料數據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各組內各項指標比較采用t檢驗,組間各指標比較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組間兩兩比較采用SNK-q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三組齦溝液量比較
三組治療前GCF量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治療后6個月,鎳鉻合金組GCF量與治療前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且顯著高于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均P < 0.05);且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1。
表1 三組齦溝液量比較(mg,x±s)
注:與同組治療前比較,P < 0.05;與鎳鉻全金組同期比較,*P < 0.05;與鈷鉻合金組同期比較,#P < 0.05
2.2 三組sICAM-1、IL-1β比較
三組治療前GCF中sICAM-1及IL-1β的表達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治療后6個月,鎳鉻合金組GCF中sICAM-1、IL-1β表達與治療前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且顯著高于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均P < 0.05),且鈷鉻合金組sICAM-1、IL-1β表達高于金鉑合金組(P < 0.05)。見表2。
表2 三組sICAM-1、IL-1β比較(ng/mL,x±s)
注:與同組治療前比較,*P < 0.05;與同期鈷鉻合金組比較,P < 0.05;與同期金鉑合金組比較,#P < 0.05;sICAM-1: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IL-1β:白細胞介素-1β
2.3 三組牙周狀況比較
三組治療前各項指標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三組治療6個月后SBI、GCD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金鉑合金組內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3。
表3 三組牙周狀況比較(x±s)
注:與同組治療前比較,*P < 0.05;與同期鈷鉻合金組比較,P < 0.05;與同期金鉑合金組比較,#P < 0.05;PLI:菌斑指數;SBI:齦溝出血指數;GCD:齦溝探診深度
3 討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金屬烤瓷冠在牙科修復中廣泛應用,人們要求也逐漸提高,修復體材料與人體的生物相容性得到了廣泛關注。不同金屬對牙周組織細胞毒性、牙周免疫系統有不同影響[9]。鎳鉻合金修復體性能不夠穩定,在口腔環境中,會發生化學腐蝕和電化學腐蝕,具有潛在毒性,其中鎳離子游離出來后可使白細胞、巨噬細胞等炎性因子分泌量增加,并改變中性粒細胞的趨化功能,使炎癥介質持續分泌[10]。鈷鉻合金可含鉻量比鎳鉻合金高,增加其耐腐蝕性能,生物相容性較好。而金鉑合金化學性能穩定,有更好的生物相容性,未發現明顯的細胞毒性[11-12]。
本研究觀察治療6個月后不同金屬基底烤瓷冠對牙周組織的影響,結果發現鎳鉻合金組、鈷鉻合金組治療6個月后SBI、GCD與治療前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 < 0.05),兩組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而金鉑合金組內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說明治療6個月后鎳鉻合金組、鈷鉻合金組牙周組織均有一定程度損傷,而金鉑合金組未見明顯損害。三組治療前GCF量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治療后6個月,鎳鉻合金組GCF量治療前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且顯著高于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而孟煥新[8]認為GCF量的增加是牙齦炎癥早期變化的重要指標之一,說明三種合金對牙周組織的影響程度:鎳鉻合金組>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與胡運東等[13]報道觀點一致。
ICAM-1屬免疫球蛋白超家族成員之一,參與炎癥信號傳遞和機體免疫調節。sICAM-l為齦溝液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有研究認為,sICAM-l的含量變化有助于對固定正畸患者牙周健康狀況的了解和檢測[14]。有研究顯示sICAM-1表達增加能促進白細胞聚集、活化,可作為牙周組織炎癥變化的指標之一[15-16]。IL-1是重要的炎癥介質,IL-1β能激活淋巴細胞、巨噬細胞等釋放大量細胞因子,使炎癥細胞在牙周組織聚集,破壞牙周免疫,具有廣泛的生物學效應。本研究結果顯示,三組治療前GCF中sICAM-1、IL-1β的表達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治療后6個月,鎳鉻合金組GCF中sICAM-1、IL-1β表達治療前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且顯著高于鈷鉻合金組、金鉑合金組,且鈷鉻合金組sICAM-1、IL-1β表達高于金鉑合金組。說明合金全冠對牙周組織的不利影響中,鎳鉻合金對牙周組織的不良影響高于鈷鉻合金,鈷鉻合金又高于金鉑合金。與袁堂霞等[6]報道一致。
綜上所述,全冠修復體對牙周組織的影響一直是口腔科醫生關注的問題,本研究顯示,治療后6個月三種合金修復體比較,金鉑合金烤瓷冠對患牙牙周組織不良影響最小,與文獻報道臨床應用效果一致[17-19],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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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金融全球化、綜合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銀行業加快調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創新已使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名存實亡,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加入WTO后,盡管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讓其只能從事一個行業的經營,但由于外資銀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體系綜合運營的優勢,其業務的國際性、金融交易的復雜性,將使我國銀行監管中慣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適用。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日趨融合,走混業經營的路子已是必然趨勢。這些都對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二)監管內容標準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內容的挑戰
在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下,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出現趨同趨勢,如逐步統一的資本充足性的國際標準等。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均實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并通過反饋和溝通等方式修正監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國金融監管雖正在向風險性監管轉變,但總體上仍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要內容。同時,隨著金融創新和機技術的發展,自助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業經營范圍日益擴大,使應納入監管的內容擴大,這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監管內容,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出了挑戰。
(三)金融監管手段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方式的挑戰
金融監管的內容決定金融監管的方式,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因此監管方式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同時充分利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監管。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有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實現了通過聯網進行業務實時監管。加入WTO后,外資銀行進入,中資銀行也將增加海外分支機構,必然要求我國金融監管方式向國際看齊,采用國際通行的監管準則。
(四)金融監管對象復雜化對央行監管隊伍的挑戰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逐漸與國際金融業接軌,其經營范圍將逐步擴大,金融創新加快,這對監管人員的金融和業務知識、知識、外語和計算機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加入WTO后,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將暴露在更多的國際、國內的不確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風險,客觀上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范,這也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也使金融監管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前幾年對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糾正金融業的“三亂”,防范金融風險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顯的:其一,降低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我國的存款類機構(銀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銀行管理,其外匯業務也由外匯管理局監管,在業務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管,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當局的認可,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其二,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分業經營使我國銀行不能開展綜合業務,今后很難與國外銀行平等競爭,制約了國內銀行的發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趨勢。目前,許多國家為適應金融一體化趨勢,紛紛對過去的多元化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事實表明,這種做法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已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債券回購,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可以預見,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二、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已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縮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如將彩票市場、集資等監管業務逐步移交給其他部門監管;社會保障體系中涉及的準金融業,如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在部門和地方利益驅使下,這些業務開展的狀況十分混亂,有的地方出現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金的現象。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隱藏較大的金融風險。
三、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
首先,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近兩年開始試行非現場監管,但其方式還不完善,監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監管手段陳舊,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許多法律和制度建設滯后。第四,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是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行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
四、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業務的人多,掌握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語、機知識的人少。
加入WTO的應對之策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沖擊和震蕩將是全面的、深刻的、久遠的。我們要抓住這一性機遇,直面挑戰,勇于開拓,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監管水平。
(一)加強對國際金融知識、國外金融法律、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等知識的學習和研究。要改變對國際金融和監管動態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現狀,人行各大區分行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增加對國際金融形勢的了解;各基層人行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學習研究國際上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根據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需要,學習、研究、借鑒國際清算銀行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國際通用的監管準則,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監管細則,指導我國的銀行監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現行《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要根據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銀行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的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
(三)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