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5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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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產物,依據《行政處罰法》,各地方政府設立了綜合行政執法局。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做了如下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法》授權國務院在行政處罰方面進行試驗,創新體制,減少重復處罰,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防止處罰環節的互相推諉。此后,經授權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統一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譹訛自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立以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執法隊伍得到整合,執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發生了顯著變化。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綜合執法也出現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即俗稱的“城管局”,是我國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前身為“城管辦”,其性質為事業單位。后經體制創新改革,組成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納入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一)發展現狀
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率先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成立城市監察大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之后,全國各地紛紛推廣,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從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國共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準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這一名詞,最早見于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2002]56號)》,2003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概念,并明確區分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譻訛經過多年探索實踐,全國各地相繼設立專門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取得了顯著成效,機構實現了常設化,人員實現了穩定化,職權主要通過法律法規直接授權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權的方式獲得,行使的職權涉及到城市管理各個領域的行政處罰行為和監督檢查。
(二)執法范圍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在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城市管理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規定:“根據試點工作的經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領域可以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但是,在全國各地的具體實踐中,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能范圍并不完全相同,范圍大小的確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二、設立綜合行政執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即把原來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權集中起來,由某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舉措。譾訛設立綜合執法局對城市進行綜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對綜合執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處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已取得顯著成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國城市管理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管理城市綜合行政事務最佳的方式。通過設立綜合行政執法局來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使得行政執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整合執法權限,提高執法效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權由綜合執法局集中統一行使,將執法權限進行整合,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行使多種領域的執法職權,避免了以往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重復罰款的現象,提高了執法效率,增強了執法的力度。
2.精簡機構,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衛生、市政、規劃、園林、道路交通、工商、環保等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這些部門原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得到精簡。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整合執法力量,聘用具備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
3.減少執法環節,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綜合行政管理執法局成立以前,針對一件事情可能出現由多個行政機構處理,多部門參與,各自獨立調查、執行等情況。進行重復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浪費。現在,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處理,減少執法環節,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打破現有的框架將若干行政機關分散行使的行政職能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在觀念上是一個重大改變,在體制改革上是一個重大創新,為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上縱向的效率和橫向的關系問題,解決主體資格亂、處罰依據亂和執法程序亂的問題,探索合理、科學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不足
隨著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逐漸成熟,但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由于質疑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聲音開始出現。最典型的例子是廣東省東莞市,于2014年撤銷綜合執法局。在2014年的機構改革中,東莞市綜合執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職能分配給衛計局、食藥監局等部門,僅以城管局內設的綜合執法支隊形式存在。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為廣東省僅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全國試點,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著近十年的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探索終止,重回“誰審批誰監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國務院正式確定在廣東省和重慶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2005年1月,廣東省政府確定東莞市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2007年11月9日東莞市綜合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當時,其集110多項執法權于一身,包括規劃局、城管局、環保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經貿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8個行政部門的部分或全部執法職能,80余個執法事項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給了綜合執法局。此次綜合執法局被“摘牌”,原因是為了實現“誰審批誰監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綜合執法局尚未成立時的原點-行政職能部門集審批、管理、執法于一體。結合東莞市撤銷綜合執法局的原因,分析綜合執法局存在的一些執法問題,具體探討質疑聲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從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時間,但全國目前還沒有一部與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的獨立、系統的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并沒有從法律意義上予以確認,用一支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隊伍去執法,本身是否合法是個問題。讀訛長期以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都是在“借法執法”。目前,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沒有對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地位進行確認,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質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的處境尷尬,開展工作存在較大的困難。
2.體系缺乏系統構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市、縣層級設立,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見,在中央與省級層面未設立相應的主管部門。形成“上無領導、下不統一”的局面,導致各地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行其是。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職能交叉、職權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給依法管理城市帶來諸多障礙。
3.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聘用具備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但在實際工作中,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決大量瑣碎的問題,而編制內的人員數量不足,需要招聘協管進行輔助執法工作。這些協管人員沒有進行過專業的培訓,缺乏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導致一些執法不文明現象的發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建議
“綜合執法更有優勢,集中審批是大勢所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審批、處罰相分離會導致管理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等諸多問題,應當適當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規劃、市容、環境等部門,應當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集中審批,認定違法事實,然后由綜合執法部門或城管局進行集中高效執法。所以,綜合執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國城市管理發展的狀況來看,綜合執法局將會繼續發揮其作用。推行綜合執法權的相對集中,應堅持循序漸進、科學合理的原則。讁訛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執法權的作用,關鍵是如何興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關立法
行政權力的設置是權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權力的整合是權力的第二次分配,應該由組織法來規范。行政綜合執法的實質是行政權的整合,即行政權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綜合執法必須從行政組織法入手。輥輮訛當前,國家層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統一立法的條件已經具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已經推行多年,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同時,域外國家也有許多先進經驗值得借鑒。因此,可以針對綜合執法的問題進行全國統一立法。從法律上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地位,讓擁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隊伍去執法。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與協作
行政處罰權與其他行政職權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處理得當,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則,可能會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完善協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問題等待解決,而招聘協管進行輔助執法工作能有效緩解工作壓力,由于協管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導致執法不文明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加強綜合執法隊伍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在社會上公開招聘協管時,應提高門檻,要求具備相應的城市管理專業知識與法律知識,一旦聘用之后,在進行執法工作之前,邀請專業人士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指導。
在實踐中,對綜合執法的內涵一直存在較多爭論,有觀點認為,聯合執法就是綜合執法,幾個部門在一起執法就是一種綜合。也有觀點認為,綜合執法就是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還有人認為,綜合執法不可能只等同于綜合行政處罰權,還包括行政監督檢查權等權力。
張鳳德指出,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地方政府將內容相近或程序相似或相對人重復的執法工作或工作內容有密切聯系等有條件可以進行綜合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適當集中,由專門的行政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的綜合,最終達到行政執法工作高效化、法治化的目標的制度安排。
劉春禾認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相對于各自執法、分散執法而言的,它實質上是在行政執法的形式層面來說的,綜合行政執法是指行政監督、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交由一個部門行使的執法方式。
李國旗認為,綜合行政執法是相對于分散執法而言的, 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產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和執法方式, 所謂綜合行政執法, 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權的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的行政機關所具有的行政權的一種制度, 具體說就是通過依法建立新的執法主體或依法授權一個原有行政機關并購相關行政執法權, 實現行政執法權綜合行使的一種新型行政執法體制。
王佳指出,綜合行政執法又稱為綜合執法,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種制度創新,最初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產物,其綜合性表現為對政府部門之間的權限的整合,打破了行業和部門的界限。直接實施跨領域、跨行業的執法活動。執法領域的多樣性和綜合執法主體單一性是綜合執法的基本樣態。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現狀研究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適應現代城市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同樣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黃明波(2008)指出,我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存在著兩大問題,一是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混淆不清,在我國一些省市,雖然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幾年,但在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二是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大量不夠規范的現象,由于我國一些城管執法人員法制觀念尚未牢固樹立,經驗辦事、經驗行政的現象還大量存在。
車克欣(2007)指出,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管理理念相對滯后。面對日益復雜的現實情況,城管單靠行政處罰已經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各部門“分兵把守,各管一攤”的行政管理體制也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那種“一刀切”的觀念和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今天城市管理的需要;二是服務意識相對缺乏。城管執法服務意識的欠缺,很難保障讓群眾了解城管的“辛苦”、理解城管的“難處”、熟悉城管的“法律”、監督城管的“權力”,從而更加有效地加強城市管理;三是城管執法體制。城管綜合執法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產物,雖然行政處罰的職能和責任發生了橫向轉移,但并沒有導致原有管理機關的人員、編制、經費和其他職能的轉移。綜合執法機構獲得的權力、人員編制和經費是有限的,但管理職責和義務又是無限的。
李國旗,尤月成(2008)指出,綜合行政執法, 特別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過程中, 不斷出現很多實踐問題, 總的來看,主要問題有: (一)法律不完善、不明確;(二)部分集中行政權造成新的權力交叉;(三)溝通協調不通暢;(四)上下隸屬關系不對應;(五)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執法水平偏低;(六)程序和監督體制不健全。
賀愷(2008)指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空檔現象有了明顯改觀,但是,由于執法權力相對集中,矛盾也就相應集中,主要反映在:一是違反執法程序現象較普遍;二是城管的職責及權力過于廣泛;三是執法隊伍素質不高。
楊卿(2006)指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 執法手段、強制措施不足, 使執法阻力重重;二是劣執法、執法程序虛置、惡化了執法環境;三是監督體制不健全。同時也指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存在的問題, 并非條條框框我們可以割裂開來一一解決, 它既是一個法律問題, 也是一個社會問題。
由以上文獻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依據不足、執法手段單一、執法程序不嚴、執法暴力傾向嚴重、執法責任脫節、執法經費匱乏、執法隊伍不強、執法理念滯后、執法環境不佳等等。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的工作很多,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等。但近些年來被廣大市民所關注的最突出的矛盾主要體現在流動無業人員,違規占道經營破壞環境衛生,阻礙交通通行,甚至私自建設違規建筑的問題,而這些違規行為的不當管理造成了許多悲劇。這類悲劇性的事件不禁讓我們思考問題的所在。一方面,城市大量的流動人口沒有就業機會只能自謀方法,但同時又破壞了城市的環境與形象。另一方面,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的管理者為了城市的美好形象和人民群眾的出行方便在辛苦工作,但依照規定強制執法,但有時又破壞了社會的安定秩序,引發了群眾的不滿。所以我們應該找到一種適中的原則既能實現建設現代化文明城市的目標,又能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損害,同時還能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團結。
一、綜合行政執法矛盾突顯
(一)暴力執法與抗法
最近幾年間,暴力執法與暴力抗法的事件經常出現在媒體報刊的筆下,成為大家議論的話題。如去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打死瓜農事件;延安城管打人事件;福州城管打死勸架老人事件等等暴力執法事件。又如沈陽商販殺死兩名城管人員;湖南城管人員執法過程中被打死等等暴力抗法事件。這一系列城管與商販之間的悲劇性事件將大眾的目光都聚集到了城管執法人員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緊張關系上。
(二)管理成果難維持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些現象,執法人員來的時候風風火火,將流動商販從被違規占用的街道上趕走,小販們也像林子里的鳥一樣四散開來,當城管人員滿載一車流動商販的“用具”離開之后,其他的流動商販又會探頭探腦的出來一點一點的占據,直到占滿整條街道。
管理的效果是暫時的,在已經成為市場的街道上進行這樣的管理基本上很難維持成果,管理效果不顯著。
(三)統一管理標準難執行
我是的政治中心是南崗區,經濟中心是道理區,道外區是哈市的老城區,每個區都有自己的意義、價值、與職能,相互之間存在區別。拿道外區為例,人們的經濟生活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就需要經濟成本很低的生活方式,路邊攤、巷子里的小吃、占街經營的菜市場等都販賣著既便宜又實惠的東西,道外區的老百姓需要這些東西的存在,如果用政治中心南崗區的標準來要求道外區,想必老百姓的生活可就不會難么自在了。
二、矛盾凸顯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
首先,經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農村生產機械化水平的提高解放了大量的勞動力,城市的發展與建設需要更多的勞動力,城市化在中國以史無前例的速度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來到了城市尋找就業機會。
其次,就業崗位缺乏。經數據顯示,我國城市人口比率為52.6%,這其中包括了2.36億的廣大農民工在城中工作,我國每年都會有約700萬的在校大學生將要走出校園,也就是說這些無高學歷的城市流動人口的就業情況很不理想,社會還不能夠為這些流動人口提供就業崗位,他們只能自謀生路。
最后,基礎設施不完善,市民生活需要流動攤販。流動商販經常會在居民區占道經營,也是給市民提供方便,由于一些居民生活區里的基礎設施不是很完善,居民們買生活必需品很不方便,所以流動的小販正好給他們提供了生活的方便。同時流動商販又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所以一旦小商販被清除出街道的時候,很多市民對小商販的遭遇表示憐憫和同情,這就更加的使執法者站在了群眾之外了,執法難度加大。
(二)執法部門的管理
首先,執法聘用制度不完善。我們經常能在一些暴力執法的后期報道中看到,那些對被執法者施暴的人雖然身著綜合執法局的制服,但最終還是會被解釋為不是正式員工,不屬于執法者。所以,可以看出執法隊伍有時在招聘制度上和用人方面的程序是不完善的。
其次,執法人員的職業培訓效果不顯著。執法者在招聘之后應該被嚴格管理和教育,指導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應改采用的方法與技巧,不要用暴力和強制手段執行。
最后,執法部門監督執法過程。綜合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有時在市民的眼中,但也不一定能被管理部門看到,所以管理部門管理執法者的過程應當從選拔到培訓再到執法過程的監管,每個步驟都參與其中,進行全面、深入的管理。
(三)個人因素
一方面是執法人員的執法方法和個人素質。另一方面就是流動商販的個人素質問題。對于執法人員來說良好的溝通和規范的執法程序的執行是保證文明執法的一個前提,但很多情況下我們能夠發現,問題往往不是出在執法者身上,而是被執法者的身上,他們經常違規經營,在被處罰時有不認罰,蠻橫跋扈暴力抗法。更多的悲劇其實發生在執法者身上,只是我們更愿意相信小販才是弱勢群體,更愿意將錯誤的原因都扣到執法者身上。
三、綜合行政執法適度原則
(一)適度原則的提出
從全國的不同城市來看,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發展的目標戰略、傳統文化等等方面的差異都很大,再從同一座城市的不同區縣來看,各區縣的人們的生活水平不同、特色不同、功能不同、形成的歷史條件也不同。在如此之多的區別之下,制定統一的城市管理標準看來是行不通的,不能全國各地的管理制度都“一刀切”,也不能同一座城市用同一個管理標準。要運用適度性原則,區別對待不同的文化,不同歷史,不同的行政區域功能。
(二)依據文化特色堅持適度原則
哈爾濱是個美麗又富饒的城市,有著歐洲的文化魅力又飽含著中國的文化傳統,從哈爾濱的文化方面來看,哈爾濱就是一個包容的城市,包容著不同的文化在這里繁衍生息。
古老卻最有生活氣息的區域一定是道外區了。這個區域生活的人們十分樸素,而生活中又充滿豐富多彩的內容。這里有古玩市場,舊物市場,花鳥魚市場和貓狗寵物市場。這些特別具有生活氣息的市場在哈市的其他地方你是找不到的,因為在這里生活的人們都是土生土長的老哈爾濱人,他們保留著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生活即使并不富裕也喜歡買幾條小魚拿回家養著,也喜歡買幾只鳥早上溜著,這些都是老哈爾濱人生生不息、代代相傳的文化。面對著這些文化如果用現代化文明城市的標準來規劃這座老城區的話,那么這些富有生活情趣的市場應該都被取締或是被搬遷吧。可是老道外的人們需要它們,甚至是老哈爾濱的人都需要它們。所以這個地區的這些“百姓市場”應該被保留,并鼓勵他們繼續保留下來。
現代城市文明的絕佳體現一定要數群里新區了。這里建設了很多高檔的居民區;這里也有廣闊的生態公園,為市民提供了一個更好的生態環境;這里有占地北方展藝中心,這里可以吃飯、購物、逛街。群里新區就是一個現代化文明城市的標桿區域。在這里生活的人們大多是年輕的人群,他們生活節奏快,生活方式簡單快捷,他們所需要的就是環境舒適,生活休閑娛樂都很方便的綜合區。群里新區就能滿足年輕人這些方面的要求。所以那些流動商販在這個區域很難生存,因為沒有他們生存的空間和土壤。
南崗區在哈爾濱市既是政治中心,同時又是文化中心。不但政府部門多建設在南崗區里,這里還有很多的學校。學校里的學生平時不怎么出門,喜歡就近買一些事物或是生活用品,所以學校的周圍一般都會有流動商販販賣商品,校園就是流動商販的重要土壤。政府部門是個嚴肅莊重的地方,不能允許流動商販在這周圍流動經營,在這樣的街道周圍幾乎是沒有流動商販的。
所以依據文化的特色,歷史形成的因素,市民的生活習慣等等方面的條件制定不同的管理標準就是管理的適度原則。
(三)適度原則的制定標準
目前對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適度性原則還沒有一個標準的概念,但是我們依據理解解釋一下。依據地理氣候特點差異、歷史文化差異、人們的生活習慣差異、區域職能的差異對不同地區進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時,應制定出相適宜的管理標準和辦法,已達到保護歷史文化傳統、尊重市民生活習慣、減少暴力沖突的目的。
首先,以歷史文化為參考。堅持適度原則制定管理標準一定要以文化傳統為第一參考條件,破壞歷史文化的一些活動必須叫停。一些流動商販為了經營不惜破壞歷史文化的情況必須堅決取締,以保護國家文化,城市文化為首要參考條件。對于那些能保護、延續城市歷史文化的經營,我們要保護,還要倡導大家一同保護、延續我們的城市文化與文明。
其次,以生活習慣為參考。對于那些能夠方便市民生活的流動商販,我們可以適時允許他們經營,如在規定的時間內經營,或是在規定的區域內經營。一個被市民所接受的市場如果強硬將其取締,效果一定維持不了多久,所以適當的放寬管理制度。
最后,以區域職能為參考。如南崗區是政治中心,那么在政治中心周圍是堅決不允許出流動商販的,又如道理的商業區,基本上都是大商業街,車流量大,人流量更大,所以為了避免交通擁擠,流動商販堅決不可以在這樣的地點周圍占到經營。
(四)適度原則的執行
首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須加強。從人員的選拔到人員的培訓,再到執法過程中的監督與管理制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其次,執法人員需自我提高個人素質與修養。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與能力直接關系到執法過程是否愉快與順利,以至于執法結果會是什么樣,所以執法人員的個人修養很重要。最后,加強媒體的暈輪監督作用。應借用媒體宣傳能力監督執法者與被執法者之間的行為。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國城市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市執法部門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城市管理和執法任務。近年來,關于城管的負面新聞接連不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形勢則更為復雜。如何改變目前城市綜合執法現狀,既滿足人民群眾對城市綜合管理水平的期望,又不導致執法人員與管理相對人暴力沖突,構建更加和諧的社會成為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
1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1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相對人不配合
在執法過程中,管理相對人不配合執法現象經常出現,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過程中負面報道中,很多是因為暴力抗法后執法者出現的暴力執法現象。
1.2 城市綜合執法缺少強制力
執法強制力是保障執法效能的關鍵條件,但是在城市綜合執法工作中,并沒有相應的強制手段作保證,這就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如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執法,由于強制性保障的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往往不具有強制性,若進行過度管理,則會出現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執法的行為。
1.3 執法方式單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城市和諧發展。在人們思想觀念開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構建人文城市的環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應當適應于人們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但是現實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相當單一,僅僅停留在“罰款”管理上,這就不免會使人產生抵觸心理,從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 執法成效低下
執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行政執法是為了促進城市發展,維護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觀的原因,造成此目標很難實現。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圍較廣,且內容較多,這就增加了行政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執法成效。其二,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語威脅,甚至是行為威脅,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無法正常行使自身職能,這就影響了執法工作成效。
2 問題原因分析
2.1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相對人建設法規知識及法律意識淡薄
綜合執法管理相對人建設法規知識及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相對管理人不配合執法、執法不暢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內因。
2.2 執法法制不健全
現階段我國缺乏專門而獨立的城管法律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性較強,缺乏統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而受地域保護觀念的影響,其中的一些法規與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沖突性;很多地區僅僅依靠地方性的法規作為執法依據,而沒有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舊停留在十幾年前,這就與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不適應,進而影響了執法效能的發揮。
2.3 執法模式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模式與現代經濟相適應,但是,很多地方仍舊堅持傳統的管理模式,從而造成執法效力不高。其主要體現在:管理停留在“見面管理”上,信息滯后,管理被動;政府管理缺位,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運動式、突擊式管理;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造成事發后推諉責任。
2.4 執法人員素質較低
執法實施的過程,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發揮其職能的過程,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具備強硬的城市管理專業技能,但是,現階段仍存在違規執法、暴力執法的行為,這集中反映出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其主要體現在:執法專業性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僅僅認識到自己要執法,而并沒有認識到如何執法;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較低,還有一些城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受不住經濟誘惑,往往出現、、暴力執法等行為。
3 解決問題的途徑
3.1 加大建設法規知識的社會普及教育
加大建設法規知識的社會普及教育,使管理相對人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文明素質,改變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偏見看法,遵守社會秩序和公德,積極配合執法,構建良好和諧的社會關系。
3.2 更新執法方式,堅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城管要改變原來單一的執法方式,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全面更新觀念,轉變行為,切實做到服務于城市發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強溝通。在執法過程中,要以教育和溝通方式為主,向被管理者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在提升意識的基礎上,實現民眾與城管的協作,禁止采用強制性的暴力執法行為。其二,設置場所。針對一些無照經營的游商,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專賣區、解,并規范其經營,這既能實現管理之目的,又保護了民眾利益。
3.3 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效力
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法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根據執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給予不同層次的獎勵或是懲罰,以有效規范執法者行為。另一方面,充分運用網絡公共平臺、信箱等,調動社會群體參與到執法監督中,并公示典型現象,以此實現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正文】
2019年,正值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及機構改革之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在進一步探索、磨合和完善之中。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主管部門的指導幫助下,在縣屬各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執法支隊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本職,盡職盡責,敢于碰硬,擔當作為,全力以赴做好城市建設和管理執法工作,以優化城市環境、打擊違法行為為目標,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城市公共利益,全力提升城市建設品位和城市管理水平,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規劃執法管理力度,改善城市環境。
嚴格按照“嚴控增量,減少存量”的工作目標,依法、依規、依程序開展工作,針對違建者“游擊式”、“隱蔽式”搶建搶修的特點,我們堅持24小時全天候和無盲區、無節假日的工作模式,對城市建設核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嚴格監控管理,并及時在成型過程中予以消除,使新增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存量違法建筑整治得到了有效規范和消除。截止目前,消除存量違法建筑43件1951.04㎡,遏制新增違法建筑49件2348.16㎡。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2件,辦結2件;接待群眾來電來訪110余件次,群眾滿意度為100%。
二、加強市政執法監管,改善城市容貌。
緊緊圍繞“馬路辦公”的總體思路,整治城市“六亂”行為為重點,全面開展“市容秩序專項整治、揚塵污染專項整治、戶外廣告專項整治、餐廚垃圾收運整治、平安縣城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利用有限的執法力量,合理調配,優化結構,將支隊分為三個綜合執法中隊,分別負責葛城、復興街道所屬城市建設核心區的三塊劃分區域,執法人員由各中隊長結合網格化區域管理靈活調配分工,定人定崗定位,確保執法全方位、區域全覆蓋。
一是加強宣傳。制作宣傳展板16塊,法制宣傳標語25條,發放宣傳資料3900余份,接受法制咨詢7608余人次,出動執法人員10200余人次,出動執法車輛760余車次,暫扣物品48件。
二是加強市容秩序管理。按照“主干道嚴禁、次干道嚴控、背街小巷規范”的要求,從內容、標準、時限等方面進行細化、量化、固定管理崗位基本職責,落實城區東、北、南大街、步行街、城區菜市場等重點區域值守值崗,做到有規可循、有據可依,形成基本職責清晰、崗位職責明確的崗責體系,切實加強市容秩序常態化管理。對道路設施、沿街棚傘、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夜市占道,各類標識、標線、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菜市場秩序等進行綜合整治。勸阻違法經營性占道約1317人次,查處違法經營性占道行為4件,設置規范管理攤位68個,規范占道經營5430余起,騎門攤2500余起,游攤走販17800余起,發送責令(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68份,發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包含簡易程序)15份,處罰金3400元。
三是落實“藍天行動”,嚴格揚塵污染整治。結合中央環保督查問題整改,制定揚塵污染整改方案,對城區6條揚塵示范道路進行鞏固,加強對揚塵示范道路的巡查監管,與公安交巡警常態化對城區建筑施工單位及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揚塵監管,并在城區入城點設卡檢查,嚴禁臟車入城。同時,加大對露天燒烤、煙熏烤肉,落葉、秸稈焚燒以及城鎮污水“三排”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整治城區露天燒烤場所12處,制止露天焚燒垃圾4起。
四是受理城市管理投訴件83件,其中:重慶市政府公開電子信箱交辦件7件,重慶市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投訴65件,回復社情民意交辦件11件。智慧城管處置件2500余件,受理舉報熱線100余起,辦理結果滿意度達100%。
三、加強專項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形象。
自開展城鄉環境“六亂”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對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有序開展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各鄉鎮(街道)整治城鄉環境“六亂”行為704件11962.1㎡、16.5噸、210m3,縣城區域整治城鄉環境“六亂”行為10456件(其中:“亂搭建”84件3222.7㎡;“亂停放”拖移各類車輛630次,規范停放3154次;“亂砍伐”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3件;“亂擺占”6578件;“亂傾倒”2件3166m3;“亂開挖”3件)。
(一)加大宣傳,增強群眾參與度。各有關部門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城鄉居民、志愿者積極參與、支持整治工作,已在主要集中休閑區設立城鄉環境“六亂”行為重點任務分解、違法建筑整治法規和政策專題宣傳欄、執法普法齊頭并進、建立微信公眾號大力宣傳等方式方法,形成全民關心、支持、參與整治行動的良好氛圍。
(二)密切配合,強化城市管理執法。由相關縣領導牽頭,縣住房城鄉建委、縣交巡警大隊、縣生態環境局、葛城街道、復興街道等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強化城市管理執法,不斷規范城市管理秩序。截止目前,城鄉環境“六亂”整治專項行動開展“馬路辦公”89次,發現并交辦城市管理問題234件,完成整改225件,問題整改率97%,解決熱點難點問題34個。整治規范占道經營5400余起、騎門攤2400余起、游攤走販1680余起、發送責令(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68份。聯合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深入開展城區市容環境“治亂拆違”工作,開展綜合整治25次,拆除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12處,整治規范亂停亂放車輛1500余輛,清理整治“僵尸車”50余輛,著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鞏固城區揚塵示范道路6條。
(三)加強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根據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以召開城口縣鄉情大會為契機,會同縣公安局、縣司法局、葛城街道等單位聯合對公園一級環山步道、住宅小區樓頂、濱河公園杜家壩大橋北橋頭臨時休閑廣場等進行了綜合整治,共拆除公園一級環山步道違建29件958.84㎡,整治逸城國際小區樓頂違建11件304.16㎡,狀元府第小區樓頂違建2件30㎡,恒豐小區樓頂違建5件92㎡,杜家壩大橋橋底違建3件90㎡,沒收和暫扣違規物品110余件,對縣城區域內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亂停放”、“亂搭建”、“亂擺占”、“亂傾倒”等城鄉環境“六亂”行為重點任務進行了全面整治,整治城市管理問題的同時加強監管巡查并逐步形成長效機制。
四、存在的問題
一年以來,執法支隊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工作中還有許多的不足,與領導的要求和群眾的期望、與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形勢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自機構改革以來,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成立和運行沒有具體的指導實施意見和三定方案等相關文件,目前工作按原城管局和規劃執法大隊的相關職能職責在履職,至今仍存在職能不清,責任不明,造成工作上不能有力有序地開展。
二是受現行法律法規制約,行政執法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大部分都是勞務派遣員工,員工流動性大、執法資格受限,對法律法規條款不熟,責任不清,造成執法文書、現場勘驗等不規范的問題。
三是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小攤小販隨意性較多、流動性較大、反復性較強,時間性不確定等情況,管理相對人既是違法者也是弱勢群體,城區內配套基礎設施相對滯后,造成管理上疏堵結合流于形式的問題。
五、2020年工作計劃
(一)提高認識,部門聯動。組織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把違法建筑專項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力實施城區市容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和違法建筑專項整治,常態化開展“馬路辦公”,結合城鄉環境“六亂”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和城區環境綜合整治百日攻堅行動,統一思想、強化認識、多方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為城口人民建設一個環境優美、建設規范、管理到位的提供行政執法保障,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鄉建設和管理有序發展。
中圖分類號:R244.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349(2010)06-0047-02
本院自2006年3月~2009年10月采用林氏正骨手法治療脊源性類冠心病綜合征38例,收到一定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門診和住院患者76例,男41例,女35例;年齡31~65歲;病程最短1個月,最長6a。76例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各38例,2組一般資料經統計學處理(P>0.05),具有可比性。
1,2 臨床表現 (1)癥狀:心前區疼痛,心慌,心悸,心律不齊,頭暈,頭痛,胸悶;頸部和胸背部疼痛、酸累,活動受限;有的伴耳鳴、咽喉不適感。(2)體征:頸椎生理弧度消失。頸部前屈或后伸活動受限,頸椎棘突有不同程度的病理性偏歪,兩側頸部肌肉可觸及痙攣,呈條索狀改變;上胸段也可觸及壓痛點及病理性棘突偏歪。心臟聽診時未聞及病理性雜音。(3)輔助檢查:血常規檢查未發現異常,血清K、Na、Ca、Cl均在正常值范圍內,甘油三酯、血沉亦無異常。心電圖及超聲心動圖未發現異常。頸椎x線片提示:頸椎生理曲度消失或呈反弓(以中上段多見);c3~5有雙邊征或雙突征;鉤突變尖或變鈍,鉤椎關節雙側不對稱。
1,3 診斷標準 中醫診斷標準和中醫辨證分型標準參照《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中的頸椎病的診斷依據、證候分類。經鑒別診斷排除冠心病、風濕性心臟病等心源性疾病。并排除其它內分泌性疾病。
2 治療方法
2,1 治療組 治療頸源性類冠心病綜合癥:采用立體定位旋轉扳法:患者取坐位,術者立于其身后。雙拇指C7向上觸摸棘突兩側,檢查有無偏歪之棘突及壓痛點的位置,結合X線攝片所見,確定發病之節段。以右側發病為例,發病在C1~2時,術者左手掌放在患者頸項中下部作固定,右手掌托住患者的枕部,肘部托住下頜部并稍向上牽引,將患者頸部逐漸向患側旋轉,囑患者放松,使患者頭部沿圓弧形方向順勢加大旋轉幅度;發病在C3~5時,囑患者頸部屈曲15°,術者左手掌放在患者頸項下部作固定,右手掌托住患者的頸枕部,將患者頭部逐漸向患側旋轉,囑患者放松,使患者頭部沿橢圓弧形方向順勢加大旋轉幅度;發病在C6~7時,囑患者頸部屈曲30°,在手旋轉頭部到最大角度的同時,還向右方向施加一作用力,可聞及“咯噠”響聲。手法結束后檢查頸椎壓痛、曲度、活動情況。治療胸源性類冠心病綜合征:采用疊加按壓法和分掌斜推法:醫者首先用彈撥法放松胸椎兩旁的肌肉,然后以一手掌根定位于患處,另一手疊加其上,均勻用力,向患者胸前下方用力推按,可聽到棘突復位的咯噠聲;疊加按壓完畢后,醫者雙手分開,斜放于患者胸椎兩側,囑患者放松,深呼吸換氣,每逢患者呼氣之末時,雙掌斜推,連續操作5次。注意用力宜均勻適度,防止胸背部再度損傷。
2,2 對照組 采取坐位牽引,每天1次;配合口服雙氯酚酸鉀50mg,地巴唑20mg,每日3次。10d為1個療程。2組治療均為1個療程后評定療效。
3 療效標準與治療結果
3,1 療效標準 癥狀完全消失者為優;癥狀明顯改善,但勞累后有輕微癥狀出現,稍經休息則消失者為良;心前區疼痛有所改善,但尚有部分癥狀者為可;經上述治療后心前區癥狀無改善者為差。
3,2 治療結果 治療組顯效18例,有效16例,無效4例,總有效率為89.5%。對照組顯效5例,有效16例,無效17例,總有效率為55.3%。2組療效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005年以集中開展“三項整治”為主線,繼續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不斷拓展監管領域,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創新監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執法監管水平,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監管”,營造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環境。
(一)狠抓落實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貼花驗照工作,著力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既是對市場主體準入的后續監管,也是登記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局通過多種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斷為完善“經濟戶口”檔案提供了真實資料,也有力地杜絕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現象,從而提高了年檢驗照質量。今年全縣應檢企業402戶,實檢企業391戶,年檢率97%。通過年檢,核定A級企業385戶,B級企業6戶。全縣應驗照貼花個體工商戶3450戶,驗照貼花率96%。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在年檢貼花驗照期間,清理有前置許可證的企業230戶、個體工商戶1247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5戶,依法收繳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3戶,責令無有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的7戶。查處企業違法違章行為19起,罰沒款金額4.6萬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扎實開展亮照經營專項檢查。
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取締打擊無照經營尤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組織到位,細化目標責任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聯系,嚴格執法,敢于碰硬,對無照經營堅決予以取締。今年在專項整治期間,共檢查企業286戶、個體工商戶2766戶,其中:證照齊全的企業282戶、個體工商戶2741戶;證照不全的企業4戶、個體工商戶25戶;限期補改的企業2戶、個體工商戶13戶;限期變更的企業1戶;限期注銷的企業1戶、個體工商戶2戶;查處無照經營戶(個體)10戶,限期補辦營業執照的9戶,取締1戶,罰沒款金額0.45萬元;未亮照經營的企業3戶、個體工商戶12戶,全部進行了處罰,罰沒款金額1600元。
(三)強化農資市場整頓,切實履行職責,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的監管,真正將“紅盾打假護農”行動落到實處,組織全局干部認真學習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紅盾護農支農的具體體現。先后5次組織對流通領域農資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對全縣7戶經營規模較大的農資經營戶推行了商品質量關口前移,查處了一批“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進一步規范了全縣農資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22人(次),出動車輛43臺(次),檢查農資經營企業18戶、個體工商戶88戶,查獲化肥、農藥、種子違法案件6起,收繳罰沒款3萬余元。
(四)“三項整治”工作長抓不懈。
全面落實“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檢查時,給予的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種、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線廢舊收購站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收購市場的經濟秩序;對全縣轄區煤礦、礦產業、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安全隱患;規范了保險市場經營秩序,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行為規范;成功的舉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交流大會;在我縣創建省級衛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積極履行職責,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城區集貿市場進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為重點,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我縣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所抬頭的實際,我們一是組織對賓館、飯店管理人員召開聯席會,學習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表現形式,講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環境。二是加大輿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介,宣傳《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廣泛地向社會宣傳傳銷和變相傳銷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張貼宣傳標語60余幅,在媒介報道4篇。三是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轄區傳銷窩點的排查整治力度,驅散變相傳銷窩點1個,幫教傳銷人員20余名,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六)行政執法進一步得到加強,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切實規范執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堅持監管職能到位,行政執法到位。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處67件,簡易程序處罰49件,罰沒總金額23.70萬元。同時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高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向社會發放各類法規宣傳資料32000余份,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120余人。強化案件核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案件正確、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達98%,優良率達51%。案件核審率達100%。所有的處罰案件,無一例訴訟。
(七)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做到長抓不懈。
1、及時組織做好公司內部文件、通知的,集團公司文件以及外來文件的和歸檔;負責公司內部例會的會議記錄、編制會議紀要并分發等,以及公司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2、協助集團公司總裁辦以及人力資源部完成人事手續辦理工作、員工培訓記錄、績效考核、材料申報、春節晚會節目編排以及公司內部三八節、六一節以及重陽節等員工福利統計等工作。
3、組織完成集團公司黨支部的日常事務以及工會安排的各項工作并落實實施。
4、組織各部門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經營合同的收繳及整理歸檔工作。
5、協助公司的OA管理員、網絡管理員做好集團公司的網絡維護以及人員增加、報銷流程等的申報工作。
6、協助公司各部門與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總裁辦以及安環辦、物管辦等部門的各項溝通工作。
二、質量體系方面工作
1、根據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配合公司質量部于2019年6月接受了IATF16949:2016監督審核工作,主要負責了程序文件中關于:人力資源、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計量監測、績效數據、持續改進等板塊的工作,并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認證公司提出的問題積極整改,于2019年8月順利通過審核。
2、根據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配合公司質量部于2019年3月接受了ISO14001:2015獲證審核工作,主要負責了程序文件中關于:人力資源、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計量監測、績效數據、持續改進等板塊的工作,并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認證公司提出的問題積極整改,于2019年4月順利獲取了證書。
三、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
1、根據計量器具的臺賬按時將到期儀器儀表等進行送檢,保證公司內部使用的儀器儀表均在有效檢定期內。
2、根據車間和實驗室的要求對已經損壞或暫未使用的儀器儀表做報廢或封存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建議車間添置符合要求的儀器儀表。
四、環保安全方面的工作
1、組織并配合公司生產部開展危險廢物處理工作,負責計劃申報、車輛聯系、聯單填報、資料報送等具體工作。
2、配合公司生產部完成職業病體檢的申報,并聯系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實施辦理。
3、配合公司生產部簽訂安全管理以及環境檢測方面的合同,完成相關的工作,并根據合同要求組織付款工作;
五、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2019年新增)
1、關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工作:專業機構回復2020年或將取消高新技術產品的評定工作,具體信息需等待。
為了提高執法人員的理論和執法水平,全面錘煉了全隊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素質,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大隊把學習城市管理業務理論、法律法規知識與城市管理執法實際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大隊結合“一學兩創”活動和日常工作,每天堅持早晨半小時的學習制度;每天召開一次大隊領導工作分析會,對日常執法中出現的個案、特案進行分析討論,查找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更多進行整改。通過定期對執法人員學習情況進行考評和工作中的交流溝通,提高了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效能,同時也進一步提升了執法人員自身的綜合素質。
二、把“一學兩創”活動與創新城市管理結合在一起
4.87),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 氣道壓力釋放通氣;常規方法;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死亡率;抗炎
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cough variant asthma, CVA)是兒科常見疾病, 在兒童中的發病率約為0.77%~5.00%, 在發病早期階段, 多以持續性咳嗽為主要癥狀, 而它的病理生理改變與哮喘病一樣, 必須及時進行治療[1]。目前, 臨床上多使用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對此病患兒進行常規治療, 但糖皮質激素長期應用不良反應明顯, 會嚴重影響患兒的生長發育[2]。近年來, 本院探討采用孟魯司特鈉聯合氯雷他定治療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 臨床效果令人滿意, 現將資料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回顧性分析2014年5月~2016年6月本院收治的120例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患兒的臨床資料, 患兒均有慢性咳嗽的癥狀, 均符合《支氣管哮喘防治指南》中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的診斷標準[3]。根據治療方法不同將患兒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 每組60例。對照組男32例, 女28例, 年齡3~10歲, 平均年齡(5.4±2.1)歲;觀察組男35例, 女25例, 年齡2~10歲, 平均年齡(5.3±2.0)歲。兩組患兒的一般資料比較, 差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入選患兒均無嚴重的心、腦、肝、腎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礙, 患兒及家屬均自愿參與本次研究, 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中、重度持續性哮喘患兒。
1. 2 方法 對照組患兒采用布地奈德氣霧劑(魯南貝特制藥有限公司)治療, 具體方法:200 μg/次, 2次/d, 待患兒癥狀有所緩解后, 調整劑量至200 μg/次, 1次/d, 吸入完患兒要及時漱口。觀察組患兒在對照組治療基礎上采用孟魯司特鈉聯合氯雷他定治療, 孟魯司特鈉(杭州默沙東制藥有限公司)根據患兒年齡選擇藥物劑量, 2~5歲患兒4 mg/次, 1次/d;6~14歲患兒5 mg/次, 1次/d。氯雷他定(開瑞坦, 上海先靈葆雅制藥有限公司), 體重≤30 kg 的患兒為5 mg/次, 1次/d;體重>30 kg為10 mg/次, 1次/d;兩組患兒均治療3個月為1個療程。
1. 3 觀察指標及療效評價標準 比較兩組治療效果及癥狀、體征改善情況。療效評價標準[4]:顯效:患兒咳嗽、哮喘等病癥完全改善, 身體恢復正常;有效:患兒的咳嗽、哮喘等臨床癥狀明顯改善, 只存在間斷性咳嗽的情況, 但不影響其正常的睡眠和活動。無效:患兒咳嗽的癥狀未緩解甚至在加重。總有效率=(顯效+有效)/總例數×100%。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20.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 1 兩組患兒臨床療效比較 觀察組患兒的總有效率為95.00%, 明顯高于對照組的78.33%,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 2 兩組患兒癥狀、體征改善情況比較 觀察組患兒的哮喘持續時間、咳嗽消失時間及肺部哮鳴音消失時間分別為(3.64±1.29)、(6.50±1.03)、(3.59±0.75)d, 均明顯短于對照組的(7.81±1.57)、(12.09±3.88)、(8.78±1.66)d,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是兒科常見的呼吸道疾病, 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哮喘, 發病與環境因素及生活方式有關[5]。患兒多無感染表現或經較長時間抗生素治療無效, 臨床表現為持續性且反復發作的咳嗽, 且在運動后咳嗽加重, 嚴重影響患兒的生活質量和正常生長發育, 早期干預有利于疾病的控制[6, 7]。目前, 對于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的治療藥物很多, 包括糖皮質激素、支氣管擴張劑、穩定肥大細胞藥物以及抗過敏反應藥物等, 但其療效各異[8]。尤其是對于年齡偏小的患兒糖皮質激素的治療效應與吸入器的選擇和患兒正確使用的能力有關[9]。
近年來, 白三烯受體拮抗劑在治療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方面取得了較好的療效, 得到較多文獻的報道, 孟魯司特鈉作為新一代的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可選擇性抑制氣道平滑肌中白三烯的活性, 阻斷白三烯與受體結合, 有效預防和抑制白三烯所致的血管通透性增高、氣道嗜酸性粒細胞浸潤及支氣管痙攣, 可作為輕度哮喘患兒的首選控制藥物, 有效發揮支氣管保護作用, 緩解哮喘的急性發作癥狀, 降低氣道的反應性, 減輕呼吸道炎癥[10-13]。氯雷他定是一種長效、高效的H1受體拮抗劑, 可以抑制白細胞介素-5(IL-5)相關的嗜酸性粒細胞(EOS)凋亡延遲狀態, 能改善肺組織變應性炎癥狀態, 對哮喘的控制具有潛在的積極作用[14, 15]。
綜上所述, 孟魯司特鈉聯合氯雷他定治療小兒咳嗽變異性哮喘的臨床療效確切, 可以明顯縮短患兒的哮喘持續時間、咳嗽消失r間及肺部哮鳴音消失時間, 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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