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5 10:16:5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財政和稅務的區別,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在掌握納稅籌劃概念的基礎上,企業如何成功地開展納稅籌劃呢?
01要充分了解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而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納稅籌劃必須在國家稅收政策的體系內進行,因此,籌劃的先決條件是掌握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同時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一方面,從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另一方面,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一、鄉鎮財政存在的問題
縣鄉經濟總量小,目前許多縣鄉經濟缺少充滿活力的、市場前景廣闊的支柱產業,民營經濟比重低,經濟增長緩慢,經濟總量小;財政總體實力弱,縣鄉經濟總量小從根本上決定了財政收入總量必然小,同時由于經濟效益低下,增長速度慢,使財政收入增長空間狹窄,人均水平低;政策性減收明顯,國家陸續出臺的一些減免稅政策,對縣級財政產生了很大影響;財政支出增長快,一是政策性財政支出增加較快,二是財政供給人員多,“僧多粥少”問題嚴重;社會保障缺口大,縣鄉納入社會保障的群體不斷擴大,支出不斷增加,社會保障缺口有不斷增長的趨勢。
二、問題成因
(一)稅收改革的影響
近幾年來,農村稅費改革不斷推進,在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村大局穩定,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等方面產生了越來越明顯的效果,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化,鄉鎮財政的收入大幅度減少,嚴控土地征用等措施后,鄉鎮將只剩下為數極少的工商稅、契稅等幾個小稅種,鄉鎮財政收入來源將所剩無幾,鄉鎮財政可支配收入大量減少。
(二)鄉鎮財政債務失去償還來源
鄉鎮債務的形成由來已久,縣鄉財政實行分稅制時,鄉鎮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稱,使鄉鎮承擔了應由國家承擔的教育、衛生、興修農田水利、道路修建養護、農村救濟等事項,而鄉鎮財力卻受到經濟條件和政策性的限制,必然導致了鄉鎮債務的形成,鄉鎮為完成財政收入考核目標,買稅、貸款墊稅、借貸或擔保貸款發展鄉鎮企業等都加劇了鄉鎮債務增加,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化,使鄉鎮財政收入大幅度縮小,鄉鎮本身已無力償還歷年累計形成的債務。
(三)鄉鎮財政職能趨向淡化
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收入萎縮,支出范圍縮小,鄉鎮財政的職能逐漸淡化。目前,鄉鎮農稅征管人員大部分在履行為數不多的農村工商稅收代征職責,鄉鎮財政由已由收支管理轉向對農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
三、解決措施
(一)積極培植鄉鎮財源,進一步增強鄉鎮財政實力
1、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夯實基礎財源。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發展地方特色名優農產品,并通過政策引導、生產扶持、系列服務等措施,引導農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向集中連片的大規模經營轉變。在此基礎上,培育壯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的商品轉化增值率,提高農業對財政收入的貢獻率。
2、加快發展民營經濟,建設新興財源。要全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結合現有鄉鎮企業的轉制,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盡快建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展的經濟格局,不斷提高來自民營經濟的財政收入份額,形成多層次、多主體的鄉鎮財源結構。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調動鄉鎮聚財理財積極性
1、上級財政在與縣鄉財政分割財力時要堅持“財力向下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權劃分財權,以財權決定事權,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財政的利益,確保鄉鎮政權的正常運轉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2、全面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要從加強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緩解財政困難狀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目的出發,對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3、逐步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縣級政府要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辦法,對各鄉鎮財政收入進行必要的調節,逐步縮小鄉鎮之間的財力需求差異,均衡各鄉鎮公共服務水平,確保每個鄉鎮都有履行職能所需的基本財力。
(三)調整理順鄉鎮財稅征管體制,進一步提高鄉鎮組織收入水平
1、要理順財稅征管體系。要從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出發,在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建立一種結構合理、配置適當、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財稅運行機制。
2、明確工作主體,將國、地稅任務落實到職能部門,減輕征官成本。根據鄉鎮實際情況將稅源核查清楚,重新下達任務。稅務部門應是完成國稅、地稅的主體職能部門,應將此項任務從鄉鎮卸下來落實到稅務部門,鄉鎮只是協助稅務部門完成國、地稅收繳工作,這樣既可極大地緩解鄉鎮財政壓力,又可杜絕稅務部門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收入。
(四)妥善清理鄉鎮債務,進一步防范財政風險
1、要建立領導責任制。各級黨政領導特別是縣、鄉領導要對鄉鎮債務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把債務工作抓緊抓好。要樹立“增收是政績、消化債務也是政績”的觀念,防止“新官不理舊事”、“債多不用愁度過三年就換屆”的消極應付思想。把債務列入鄉鎮主要領導離任審計內容,對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2、要制訂還債計劃。在全面清理核實鄉鎮債務的基礎上,按債務的來源、用途和現狀,區別不同債務情況,制訂相應的償還債務計劃,而且,每年)的償債計劃要納入鄉鎮綜合財政預算,確保有可靠的資金來源。要按照“上級支持一點,鄉鎮自籌一點”的辦法建立鄉鎮償債準備金,用于償還由鄉鎮財政承擔的到期債務。
3、要積極主動消化債務。通過拍賣方式盤活鄉鎮資產及資源,解決部分債務。同時,上級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大轉移支付或專項補助力度,給予鄉鎮政府必要的資金援助(包括貼息);金融部門也應積極幫助鄉鎮,對貸款實行停息掛帳,免除部分債務。
4、要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鄉鎮政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一律不準對外提供任何經濟擔保;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要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財力發展計劃,不得打赤字預算,不得在沒有償還保證和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盲目搞建設項目。
參考文獻:
前言
縱觀已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余個國家,主要有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費、強制儲蓄三種籌資形式,這里僅談前兩種。社會保障稅是將社保資金按嚴格稅務模式由稅務部門征繳,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只有履行納稅義務才能享受社保服務;后者作為費,具有“靈活性、補償性”,征收形式多樣,強調繳費與權利的對等性。
我國社會保障的費稅之爭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末相關部門和學者主張實行費改稅,引起一片熱議。而“十五計劃”期間也明確提出要規范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2006年《南方都市報》中報道,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社會保障費改稅問題,“十一五”期間有望正式實行,再次引發熱議。而社保制度的發展和金融危機的爆發也使人們對其有了新的研究視角與認識。
研究社會保障費稅改革,現實意義重大。這一字之差,改變的是社保制度根本屬性,關系到國家財政平衡、付模式有效性,關系到法律、政策制定,也關系到覆蓋面、征繳主體等問題。但社會保障的費稅改革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目標息息相關,不能簡單而論。
一、國內研究比較分析
“支持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學者多以我國現行社保籌資模式弊端為切入點,詳細論證了社會保障稅的優勢及我國經濟、稅收體系的可行性。胡鞍鋼(2001)是主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代表,按“十五”計劃,我國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社會保障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征收管理,得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結論。龍卓舟(2008)認為,社保制度特性決定其籌資手段天然是稅收,并通過比較財政和城鎮養老保險的收支情況,得出巨大財政壓力決定我國必須開征社會保障稅。彭繼旺(2008)認為社保稅能加強經濟調控,促進再分配,適應經濟發展和就業改革,能提高統籌力度與安全性,并提出了六個構建原則及方案。錢信松、劉迪平(2009)認為實行繳稅制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有助于降低成本、緩解財政風險。
而“反對社會保障費改稅”觀點的學者,以稅費區別入手,從國際發展與國內現狀兩方面進行反駁,說明費改稅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鄭功成(2001)等認為社會保障不等同于國家福利,后者體現國家職能,與稅一致,而前者是私人物品,與費一致,責任主體改變會加大財政負擔,社保有償性與稅收無償性相悖,社保稅的公共性質與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有悖。鄭秉文(2007)以稅費本質區別與基本理論為切入點,論證了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指出當今國際潮流并非費改稅,而是稅改費,征繳力度、統籌層次和資金安全性的關鍵并不在于繳款性質是稅費,而在于制度設計的科學與合理性,費改稅不符合經濟發展水平,不符統賬結合的制度環境要求,并認為社保部門更能提高制度效率。劉俊( 2007) 從經濟效益角度對稅收轉嫁和歸宿進行分析,說明開征社會保障稅對解決社保籌資沒有實質意義。鄭秉文(2010)重申了費改稅的八個弊端,并結合社保制度和金融危機論證了費改稅不可行的八個新問題。
二、結論及進一步研究方向
已有的文獻結合國際形勢和國情,從費稅本質微觀層面和國家職能宏觀層面進行比較分析,具有明顯時代性,客觀全面。但基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二元經濟、人口老齡化等問題,加之社保制度尚未定型,整體設計本身存在許多弊端,所以雖然社會保障稅具有可行性與優勢,但是在我國是否實行,仍有待論證商榷。
對于社會保障費稅之爭,可在以下幾方面進行進一步研究。首先是進行實地調研分析。深入實地能對對理論分析進行更充分、科學的論證,對各地方社會保障由社保部或稅務部征收下對覆蓋面等影響收集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其次是進行跨學科分析。已有文獻大多單純分析社會保障制度或經濟,但費稅改革涉及社會各方面,進一步研究可探求各種因素的影響,從各學科、制度及研究對象的比較分析中,更好地揭示制度的內在本質。最后是需結合特定國情進行研究。對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成功實例,不能一味照搬和移植,應當考慮我國文化根基及國情,重點關注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二元經濟的影響,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研究等。
參考文獻:
[1]胡鞍鋼.利國利民、長久久安的奠基石—關于建立全國統一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建議.2001年
[2]龍卓舟.試論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工具.稅務研究.2008年.
[3]彭繼旺.費改稅:我國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的理性選擇.2008年.
[4]錢信松與劉迪平.實行繳稅制: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的思考.改革論壇.2009年.
[5]鄭秉文.從國際發展趨勢看我國不宜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宏觀經濟研究.2007年.
[6]鄭功成.社會保障中的費改稅及養老保險問題.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
[7]鄭秉文.目前社保籌資不宜費改稅.中國社會保障.2007年.
稅務籌劃是一門與管理科學密切管連得交叉性前沿學科。它的主要特點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長期性、預見性等特點,所以,稅務籌劃與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風險與收益并存。在進行稅務籌劃風險分析及控制時,首先應該明確幾個概念及其之間的區別:
偷稅:我國稅收征管法解釋:“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行為”。
避稅:對于避稅的解釋國際上尚無統一定論。按國際財政文獻局的說法,避稅是指個人或企業以合法手段,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來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我國學者張中秀在《避稅與反避稅全書》(1994年版)中寫道:“避稅是指納稅人針對稅法不完善及各種難以在短期內消除的稅收缺陷,回避納稅義務的活動。”上述說法的共同一點就是:避稅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往往與稅收立法者的意圖相違背。一般針對較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制定法規或在有關稅法中制定特別的條款來加以反對,我國也采取這種立場與做法。
稅務籌劃: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作出事先籌劃和安排,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承擔的或額外的稅收負擔,從而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對稅務籌劃一般國家都采取接受的態度。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由于稅務籌劃是以遵守稅法規定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業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依法納稅、依法盡其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具體稅種的法規條例,應按時足額交納稅款。
總之,從國家的財政角度看,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各種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從理論上說,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一、稅務籌劃風險及其產生的原因分析
稅務籌劃風險指稅務籌劃活動受各種原因的影響而失敗的可能性。從稅務籌劃風險成因來看,稅務籌劃主要包括以下風險: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總體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
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會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于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政策變化風險即政策變動所導致的風險。我國市場經濟在蓬勃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發展時期的需要,舊的政策必須不斷地被改變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
2.稅務部門自由裁量偏差風險
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受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可能存在稅收政策執行偏差。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界限比較模糊,從本質上來說,稅務籌劃是合法的,而避稅是不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
3.經營風險
政府課稅(尤其是所得稅)體現政府對企業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諾承擔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可以用以后實現的利潤(稅前利潤)補償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這樣,政府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企業不署名的“合伙者”,企業盈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取一部分利潤;而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而相應承擔了部分風險。但這種“風險分擔”是以企業在以后限定期間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為假定前提的,否則,一切風險損失將完全由企業自己承擔(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即使是前一種情況,由于抵補損失的來源并非來自企業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繳稅款的返還(我國稅法不允許虧損前溯),而是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這說明國家稅收的立法意識在總體上是傾斜于政府的。
4.投資扭曲風險
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不是這樣,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一種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風險外,還有因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執行不到位等產生的風險。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稅務籌劃的預先籌劃性與籌劃方案執行中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的產生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和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密切相關。
二、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
企業在稅務籌劃方案確定之前應通盤考慮風險因素,根據風險的產生動因,從源頭抑制風險,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具體來說,企業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1.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
企業通過學習稅收政策,可以準確把握稅收法律政策。既然稅務籌劃方案主要來自稅收法律政策中對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等的不同規定,那么對相關稅法全面了解就成為稅務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納稅方案的風險,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稅收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稅務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2.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準確把握稅務籌劃的尺度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是集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的組織策劃活動。稅務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經濟前景預測能力、項目統籌謀劃能力以及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稅務籌劃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方面有賴于個人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賴于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只有納稅人的素質普遍提高了,才能對稅務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業管理層充分重視
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高度重視納稅風險的管理,這不但要體現在制度上,更要體現在領導者管理意識中。由于稅務籌劃具有特殊目的,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面對風險,企業領導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
4.保持籌劃方案適度靈活
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的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會不斷地調整或改變,這就要求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必須保持適度的靈活性,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重新審查和評估稅務籌劃方案,適時更新籌劃內容,評價稅務籌劃的風險,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轉嫁風險,比較風險與收益,使稅務籌劃在動態調整中為企業帶來收益。
5.搞好稅企關系,加強稅企聯系
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進行稅務籌劃。由于稅法規定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區間,加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稅務籌劃人員對此很難準確把握。比如稅務籌劃行為與偷稅行為在理論上的界定是比較清晰的,但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極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或逃稅。這就要求一方面,稅務籌劃者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正確應用財會知識,另一方面,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友好聯系,使稅務籌劃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使稅務籌劃方案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從而避免稅務籌劃風險,取得應有的收益。
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在我國熟悉稅法的執法環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一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方面,從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稅務機關的征稅和司法機關對稅務案件的審理,都必須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現行法律為依據。因此,對“合理和合法”,首先要從憲法和法律規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法執行中仔細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來把握執法界限,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6.聘用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要求籌劃人員精通稅法、會計、投資、金融、貿易等專業知識,專業性、綜合性較強。因此,對于那些自身不能勝任的項目,應該聘請稅務籌劃專家來進行,以提高稅務籌劃的規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稅務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遍,早已成為一個成熟、穩定的行業,有相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在香港,稅務主要是幫助納稅人做稅務計劃,稅務計劃大多數是幫助納稅人做稅務籌劃。從美國稅務咨詢來說,最為看好的是稅務籌劃,這也是獲利最多、發展前途最廣的工作。而跨國公司對稅務籌劃尤為重視,不少跨國公司成立了專門的稅務部,高薪聘請專業人士,每年用在稅務籌劃上的支出相當可觀。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已在逐步開展稅務籌劃業務,憑借他們較強的專業業務能力,廣泛的信息渠道等優勢,可以增加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概率。
三、結論
隨著稅務籌劃活動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價值的體現,稅務籌劃風險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因為只要企業有稅務籌劃活動,就存在稅務籌劃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防范措施,為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做未雨綢繆的準備。
參考文獻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一種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一個重要分支。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是研究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需納稅的問題;財務會計是研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資金的收支以及對資產的管理。
一、所得稅會計研究內涵
(一)所得稅會計概念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如何對以會計制度計算為前提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以稅法計算為前提的應稅所得(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會計收益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出一定時期內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就是會計收益;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
(二)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著很大的區別,準確地理解兩者的區別有利于對所得稅會計進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異。財務會計的目的是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以及現金流量,并且通過會計賬戶和財務報表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其決策的數據和信息。所得稅會計是以保障稅收為目的,根據公平、效率原則以及社會政策而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會計計量的差異。財務會計主要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而稅法規定各交易應該采用公允價值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資產持有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增值和減值的可能性,會計上應該確認損益,而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可以確認損益的情況外,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區別
(一)相關概念
資產負債表是新準則的核心和精髓。所謂資產負債表觀指的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去確認資產、負債和收益。這是新準則中整個所得稅會計研究體系的基礎,以此出發的相關概念有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概念。
第一,暫時性差異代替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主要強調差異發生的形式以及差異的轉回是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的差額,這種差異是在一個期間內形成并在一個或者多個期間內轉回。暫時性差異主要指的是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強調的是差異產生的原因和內容。舊準則中規定采用時間性差異,而新準則中主張采用暫時性差異。前者是某個時間段的數據,后者是某個時間點的數據。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使用也就決定了其選擇資產負債分析法。
第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代替遞延所得稅。舊準則把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額的會計處理作為遞延稅款。由此可見,遞延稅款是一個混合性賬戶,既可確認為貸方,又可確認為借方。新準則中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概念和暫時性差異是相適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能夠用作抵稅的部分,是可以收回來的資產,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將來需要交納的稅金,是要清償的負債,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混合性賬戶到資產和負債的分別列示具有很大的實踐意義。一方面能夠更加清晰地記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每筆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另一方面充分體現出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觀。
(二)會計處理方法
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舊準則中可以使用應付稅款和納稅影響會計法處理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會計處理。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新準則采用債務法,債務法又分為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將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看作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而資產負債表負債法則是以暫時性差異的角度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以及差異的內容。新準則中更側重于資產負債表負債法。這種方法不僅能夠提供全面的會計信息,為決策者作決策提供有利的數據支持,也符合會計的可比性原則,全面貫徹費用觀在所得稅會計中的應用,使企業能夠看清稅后凈利潤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權益。
(三)列報
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出來,所得稅費用在損益表中列出來,并且應該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事宜。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加強了對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明細度以及會計信息透明度的要求。這適應了市場對企業的要求,因為企業在公布的財務報表中信息的詳細度直接關系到內外部利益相關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實的信息來作決策,并且直接決定了社會以及公眾能否有效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監督。
三、完善所得稅會計的措施
在新準則的頒布和實施過程中,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逐步得到了發展和完善,改變了以前不規范、不科學的特點,逐步發展成較為成熟的理論,并且對企業界會計的規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其他問題,如:會計處理不是十分規范、缺乏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健全等。為了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稅會計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課題和工作。根據筆者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對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
(一)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所得稅會計研究在我國起步比較晚,盡管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經驗以及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確定了一套適合我國發展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體系,但是由于相關基礎理論較為薄弱,在發展的過程中對于業務的處理以及法律等處理還不盡完善,所以國家應該鼓勵學者和企業界對所得稅會計方面的理論研究,使其能夠科學地指導實踐過程。
(二)逐步規范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主要解決以下問題:首先,確定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法律義務進行嚴格的規定,在相關法律規定中要重視對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規定。其次,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所得稅稅基的原則嚴格界定成本費用的列支范圍、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程序和模式。
(三)配備具有專業素質的稅務人員
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舊費用、投資收益、虧損彌補以及減免稅收等,這對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所以有必要優化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一方面在選擇稅務人員的過程中加強所得稅會計知識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過程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建立企業所得稅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計算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總利潤,所以對核算程序的規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水平還不允許所得稅會計自成體系,獨立核算,但是必須采取一定的過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稅會計在研究的過程中減少對財務會計的依賴,逐步建立“財務會計所得額與差異額之和構成了計稅所得額”,在這種核算模式下規定所得稅核算的具體步驟和各個環節中應該注意的細節。
(五)協調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法律規范
所得稅會計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財務會計的理論基礎是會計制度,在某些細節上稅法和會計制度對企業的要求是不同的,兩者之間的不一致導致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據,同時也為一些投機行為提供了機會。由于所得稅暫行條例已經較為完善,并且所得稅會計已經建立,有必要取消單行的財務法規。這樣既可以減少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沖突,也有利于指導企業的實施過程。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研究是對會計理論的完善,是企業日常會計處理過程的補充。在會計制度和所得稅制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存在的差異造成了所得稅會計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稅會計在我國仍然處于發展階段,與國際發達國家比較還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所以如何完善和發展所得稅會計理論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應該根據我國國情以及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所得稅會計理論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學習和研究,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有所突破。
【參考文獻】
[1] 金鑫.試論所得稅會計新舊準則差異[J].黃山學院學報,2006(3).
民生財政的內涵
關于什么是民生財政,目前學術界沒有統一的解釋。概括來講,在整個財政支出中,用于教育、醫療衛生、社保和就業、環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當高的比例,甚至處于主導地位的財政,稱為“民生財政”。
對民生又如何理解?主席在十七大報告講到“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這個問題時,概括了六個方面:發展教育;擴大就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建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這些就是民生,簡單地說就是與人民的生計有關的、牽涉到每一個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項。
民生財政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內容。我國在1998年正式提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共財政。主要內容包括部門預算改革、健全稅收管理體制、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兩條線”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稅費改革等。經過10年運作,公共財政框架已經初步確立并順利運行。近年來,公共財政的支出結構已經明顯向民生方面傾斜(見表1)。
我國民生財政的特點
民生財政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出現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的一個特色。它不同于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共財政,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其相區別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從財政模式來講,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公共財政和國有資本財政并存的雙重結構財政(鄧子基,2005),區別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單一的公共財政模式,而在公共財政領域,我國凸顯出來的民生內容,又進一步使得我國的公共財政區別于西方的公共財政。
民生財政以改進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為目標。近年我國財政支出中各項攸關人民福祉的支出數額不斷增多,相關的政策也不斷出臺。2003-2007年五年間,“農村義務教育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全部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使1.5億學生和78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受益。覆蓋城鄉、功能比較齊全的疾病預防控制和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基本建成。中央財政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五年累計666億元,基本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2007年之后環保和生態支出以一項獨立支出在預算中單列出來,這也是民生財政較以往的一個變化。
民生財政以豐厚的財力為前提和保障。過去我國財政收入規模不大,有限的財力主要投入經濟建設,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面,顯得比較薄弱。以教育支出為例,我國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都在2%-3%左右徘徊,2001年才達到3.14%,2004年又降到2.79%,2005年降到2.16%。究其原因,是由于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制約了國家拿出更多的錢投入教育事業。而根據對其他國家統計的數據表明,我國目前財政教育經費支出比重與目前的財政收入是基本匹配的。據一些學者對40個國家教育投入的情況統計,財政收入比重與教育支出比重的關系(見表2)。
2007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僅為20.8%,因此根據國際經驗,我國3%左右的教育支出比重是適宜的。但不管怎樣,教育支出規模偏小,支出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目前的客觀現實。教育是一國發展根本之大計,也是最能體現民生財政特色的支出,因此,今后財政必然要加大對教育支持的力度,而這又要求財政收入的大規模增加。我國民生財政的推進策略
(一)加快財政體制改革以建立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一個重要前提是真正轉變政府職能,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各級政府的一個重要施政目標,建立民生型政府,這樣才能真正推動財政體制向民生型轉變。
同時,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政府間事權的劃分也即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責和任務的劃分,應當遵循受益原則、效率原則和區域原則。受益原則即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劃分政府的事權,對那些在全國范圍內受益的事權劃歸中央;在區域范圍內受益的劃歸地方;受益范圍涉及多個區域的由相關地區政府協商解決。效率原則即根據公共產品的配置效率來確定事權的歸屬,公共產品由哪級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級政府管理。區域原則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區域性特征來劃分政府事權,將具有區域性特征的地區性公共產品的管理事權劃歸地方,將沒有區域性特征的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管理事權劃歸中央。對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要劃分其層次,如教育、就業、公共衛生等更多具有區域性特征,應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以地方政府為主,而中央政府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大小給予相應的補助。社會保障、環保支出等更多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應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提供。
同時,改變當前基本公共服務差距較大的狀況,為社會提供無差別的、一視同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民生類項目的支出,增加向農村和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農村的投資,建立投資的長期穩定增長機制,逐步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
(二)完善和規范轉移支付制度
逐步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間財力支出上的分配關系。
一是簡化政府層級,積極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目前在浙江、山東等省實行的“省管縣”財政體制對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省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是一種明確界定省級財政與縣級財政間相互關系,由省直接領導縣的財政管理體制,即:在財政收支劃分、專項撥款、預算資金調度、財政年終結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達到縣、市,縣財政和市本級財政一樣都直接同省財政掛鉤,并明確確立各級財政的組織架構和運行原則,劃分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范圍,規定地方財政收入的許可來源和財政支出的許可用途,明確各級財政間的相互關系。
二是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我國目前政府間轉移支付由體制補助、稅收返還、專項補助等形式構成。其中稅收返還屬于一般性轉移支付,但其轉移數額是在原體制基數法基礎上演變來的,沒有起到均衡各地區財力的作用,反而保護了各地區既得利益,促成了地區差距的拉大。因此,應當逐步取消現行的稅收返還,按照規范的分稅制的要求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采用因素法核定各地區的轉移支付數額,設置一般均等化轉移支付項目和指標,并使轉移支付的資金和項目與各級政府的預算相銜接,把轉移支付的資金和項目納入預算。
三是鼓勵地區間財力的橫向轉移支付,逐步推行縱向轉移與橫向轉移相結合的轉移支付模式。目前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已經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有條件支持西部地區等不發達地區的發展。根據各地區政府間經濟、財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的不平衡程度,設置橫向均等化轉移支付項目和指標,采取補助與激勵相一致的方式,促進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使全國不同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大體均等,逐步實現不同區域間財政經濟的均衡發展。
(一)財源建設慢,收入增長難。筆者走訪全縣鄉鎮,從各鎮財政所綜合上來的情況看,搞財源建設,抓財政收入已成為鄉鎮財政工作迫在眉睫的頭等大事。財源建設搞不好,財稅收入上不來,過半或年終任務完不成,鄉鎮干部便得墊稅預交,這是所有鄉鎮干部不能接受而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而且,要搞好財源建設,不僅要政策、科技和信息投入,更需要資金投入,而目前的鄉鎮財政基本上是一個“吃飯”財政,對財源建設根本無力投入資金,財源建設成了紙上談兵,收入增長乏力。
(二)鄉鎮責大權小,正常運轉難。鄉鎮政府是責大權小的政府,卻承擔了太多的工作任務。“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許多事情都最終要落實到鄉鎮上。縣鄉財政是最苦的財政,縣鄉沒有自己穩定的收入來源,特別鄉鎮財政更是難上加難。但群眾對社會事業發展的要求與鄉鎮財政收入的來源形成鮮明對比,常常是沒有這方面的收入,卻有這方面的支出。比如道路、橋梁建設,鄉鎮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收入,卻要承擔這方面的義務,于是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從農村“普九”教育的責任來看,鄉鎮財政也很難以勝任。早幾年前的教育投入,已使不少鄉鎮背上了沉重的負擔,為鄉鎮債務的主要來源。
(三)可用財力少,公共服務難。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收入“蛋糕”越做越小,據統計,今年免征農業稅后,鄉鎮財政收入將因此減少1713萬元,可支配財力更少了。但在減少鄉鎮財權的同時,鄉鎮事權卻比以前有所增加,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農村衛生、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等等。支出的壓力又日益加重,在財政保支出、保運轉的壓力困難的情況下,根本無力提供農村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
(四)干部苦且累,待遇落實難。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的其他收費渠道已經堵死,鄉鎮政府的正常運轉完全依賴的也只是地方一般預算收入,難以保證鄉鎮政府的正常運轉。在鎮村運轉困難,債務持續增加、財政危機不斷加劇的情況下,祁陽縣縣鄉干部拿的都是工資,更別說其他政策性補貼了。由于鄉鎮干部要拿工資來墊付稅款,干部情緒較大。
(五)財政負債重,消赤減債難。我縣的鄉鎮財政赤字負債額大、面廣、償還難,并呈增長趨勢。據統計,目前我縣27個鄉鎮赤字總額達2577萬元,平均每個鄉鎮95.4萬元,負債總額達23760萬元,平均每個鄉鎮880萬元,不少鄉鎮已到“工資停發、發票停報、車子停開、電話停打”的地步。我縣有一個1995年撤并建時成立的新鎮,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已累計赤字和負債582萬元,掛賬的還有221萬元,沉重的財政包袱象“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即便從現在起只收不用,也要5年才能消化完。鄉鎮負債是一個亟需解決而又一時無法解決的難題,基層政府對此也無能為力。
二、擺脫鄉鎮財政困境的幾點建議
鄉鎮財政目前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是在鄉鎮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必然現象,是體制不完善的具體表現。要逐步擺脫鄉鎮財政困境,必須在深化改革、加快發展上著力,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積極培植鄉鎮財源,進一步增強鄉鎮財政實力。發展農村經濟,培植鄉鎮財源是鄉鎮各項工作的“牛鼻子”,是鄉鎮財政擺脫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是要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夯實基礎財源。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發展地方特色名優農產品,并通過政策引導、生產扶持、系列服務等措施,引導農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向集中連片的大規模經營轉變。在此基礎上,培育壯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的商品轉化增值率,提高農業對財政收入的貢獻率。
二是要加快發展民營經濟,建設新興財源。要全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結合現有鄉鎮企業的轉制,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盡快建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展的經濟格局,不斷提高來自民營經濟的財政收入份額,形成多層次、多主體的鄉鎮財源結構。
三是要穩步推進農村城鎮化,開辟亮點財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梯次推進、穩步發展”的原則,規劃建設出既能帶動經濟發展,又能突出區位、資源、產業優勢的小城鎮。應用市場化運作手段,吸引外來資本、當地民間資本參與小城鎮開發,通過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貿、以貿活財,不斷提高工商稅收比重,涵養并壯大新的后續財源。同時,各地要抓好土地出讓轉讓收益、基礎設施建設收益以及各種罰沒、收費的收繳與管理,不斷擴大補充性財源。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調動鄉鎮聚財理財積極性。
一是上級財政在與縣鄉財政分割財力時要堅持“財力向下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權劃分財權,以財權決定事權,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財政的利益,確保鄉鎮政權的正常運轉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對現行農村義務教育投資體制進行改革,變九年義務教育由縣、鄉二級財政承擔為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財政共同承擔,對農村“兩會一部”要按“誰決策,誰負擔”的原則予以化解,不能將包袱摔給鄉鎮不管。
二是全面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要從加強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緩解財政困難狀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目的出發,對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三是逐步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縣級政府要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辦法,對各鄉鎮財政收入進行必要的調節,逐步縮小鄉鎮之間的財力需求差異,均衡各鄉鎮公共服務水平,確保每個鄉鎮都有履行職能所需的基本財力。
四是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著眼構建鄉鎮公共財政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鄉鎮財政支出約束機制。
(三)調整理順鄉鎮財稅征管體制,進一步提高鄉鎮組織收入水平。
一是要理順財稅征管體系。要從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出發,在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建立一種結構合理、配置適當、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財稅運行機制。
二是明確工作主體,將國、地稅任務落實到職能部門,減輕征官成本。根據鄉鎮實際情況將稅源核查清楚,重新下達任務。稅務部門應是完成國稅、地稅的主體職能部門,應將此項任務從鄉鎮卸下來落實到稅務部門,鄉鎮只是協助稅務部門完成國、地稅收繳工作,這樣既可極大地緩解鄉鎮財政壓力,又可杜絕稅務部門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收入。
(四)以推進機構改革為途徑,大力壓縮鄉鎮財政支出。
一是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按照“減人、減事、減支”的原則,大力開展精兵簡政,精簡機構,裁減冗員。
二是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的改革。按照公益性職能與經營分開的要求,對承擔公益性職能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鄉鎮財政承擔,而對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逐步削減財政補貼;對非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則采取市場化運作的手段,逐步推向市場,限期自負盈虧。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要立足實際,宜合則合,宜撤則撤,不強行上下對口。
三是推進教育體制改革。按照“規模、效益”的原則,根據生源數量和分布情況,合理調整和規劃教育布局,適當集中辦學,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社會辦學,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教育領域。
四是采取小村并大村,擴大村級規模,村組干部交叉兼職等辦法,精簡村組干部,控制報酬標準,減少村級支出。
(五)妥善清理鄉鎮債務,進一步防范財政風險。
首先要建立領導責任制。各級黨政領導特別是縣、鄉領導要對鄉鎮債務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把債務工作抓緊抓好。要樹立“增收是政績、消化債務也是政績”的觀念,防止“新官不理舊事”、“債多不用愁度過三年就換屆”的消極應付思想。把債務列入鄉鎮主要領導離任審計內容,對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的進程,中央和省財政用于支持“三農”的資金規模越來越大,農村公共服務的內容越來越多,直接面向農村的轉移支付資金及各種涉農補貼的落實和管理由鄉鎮財政所承擔,工作任務更為繁重,面臨著不少新的問題和困難。
隨著農村改革發展特別是鄉鎮政府職能的轉變,鄉鎮財政職能發生了三個轉變,即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轉變,由預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轉變,由維持保障型向服務發展型轉變。與過去相比,鄉鎮財政原有的一些職能弱化,有些職能則明顯增強。
1.公共服務保障職能不斷強化。主要體現在鄉鎮財政發放各類惠農政策資金的數量和任務越來越大。據統計,我省共有25項惠農補貼,其中生產性補貼19項,社會性補貼6項。生產性補貼主要有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以及玉米良種、春播地膜玉米、水稻良種、棉花良種、退耕還林(含糧食補助)、退耕還林后扶持補助、奶牛良種、能繁母豬、能繁母牛、農機具、測土配方施肥、大型水庫移民、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等各項補貼。社會性補貼包括農村義務教育“一補”資金及中職助學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低保、五保戶、家電下鄉、汽車下鄉(含摩托車)等補貼。
2.會計核算職能日益增強。實施“鄉財鄉用縣監管”后,成立了農村財務服務中心,與財政所合署辦公,由財政所人員擔任會計,負責鄉鎮預算單位經費管理和村級資金管理,以及轉移支付資金、新農村建設方面的專項資金管理,全權鄉村賬務,集中時間對外辦公,定期進行賬務公開,通過代管方式發揮監督作用。推行“村財村用鄉代管”,對村級組織運轉資金和村集體資金實行記賬。
3.涉農項目資金監管任務明顯加強。隨著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城鄉統籌政策措施的落實,通過鄉鎮財政撥付的新農村建設、救災、涉農補貼、村級組織運轉財政補助資金等逐年增加,鄉鎮財政承擔的基礎管理和資金兌付工作量明顯加大,支出管理任務越來越重。
二、新形勢下鄉鎮財政面臨的困難
1.鄉鎮責大權小,正常運轉難。鄉鎮政府是責大權小的政府,承擔了太多的工作任務。“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許多事情最終都要落實到鄉鎮。許多鄉鎮財政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鄉鎮財政收入難以滿足群眾對社會事業發展的要求。
2.可用財力少,公共服務難。鄉鎮財政可支配財力少,但鄉鎮事權比以前有所增加,例如,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農村衛生、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等等,支出的壓力很大。在鄉鎮財政保支出、保運轉的壓力下,根本無力提供農村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
三、擺脫鄉鎮財政困境的幾點建議
1.積極培植鄉鎮財源,進一步增強鄉鎮財政實力。發展農村經濟,培植鄉鎮財源是鄉鎮各項工作的“牛鼻子”,是鄉鎮財政擺脫困境的根本出路。一是要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夯實基礎財源。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發展地方特色名優農產品,并通過政策引導、生產扶持、系列服務等措施,引導農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向集中連片的大規模經營轉變。在此基礎上,培育壯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的商品轉化增值率,提高農業對財政收入的貢獻率。二是要加快發展民營經濟,建設新興財源。要全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結合現有鄉鎮企業的轉制,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盡快建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展的格局,不斷提高來自民營經濟的財政收入份額,形成多層次、多主體的鄉鎮財源結構。三是要穩步推進小城鎮建設,開辟財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梯次推進、穩步發展”的原則,規劃建設出既能帶動經濟發展,又能突出區位、資源、產業優勢的小城鎮。應用市場化運作手段,吸引外來資本、當地民間資本參與小城鎮開發,通過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貿、以貿活財,不斷增加工商稅收,涵養并壯大新的后續財源。同時,要抓好土地出讓收益、基礎設施建設收益以及各種罰沒、收費的收繳與管理,不斷擴大補充性財源。
2.完善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調動鄉鎮聚財理財積極性。一是上級財政在與縣鄉財政分割財力時要堅持“財力向下傾斜、缺口上移”,以事權劃分財權,以財權決定事權,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財政的利益,確保鄉鎮政權的正常運轉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全面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要從加強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緩解財政困難狀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目的出發,對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籌安排、綜合平衡。三是逐步規范轉移支付辦法。市級政府要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辦法,對各鄉鎮財政收入進行必要的調節,逐步縮小鄉鎮之間的財力需求差異,均衡各鄉鎮公共服務水平,確保每個鄉鎮都有履行職能所需的基本財力。四是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著眼構建鄉鎮公共財政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鄉鎮財政支出約束機制。
3.調整理順鄉鎮財稅征管體制,進一步提高鄉鎮收入水平。一是要理順財稅征管體系。要從有利征收、管理,有利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出發,在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建立一種結構合理、配置適當、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財稅運行機制。二是明確工作主體,將國、地稅任務落實到職能部門,減少征收成本。根據鄉鎮實際情況將稅源核查清楚,重新下達任務。稅務部門應是完成國稅、地稅的主體職能部門,應將此項任務從鄉鎮卸下來落實到稅務部門,鄉鎮只是協助稅務部門完成國、地稅收繳工作,這樣既可極大地緩解鄉鎮財政壓力,又可杜絕稅務部門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收入。
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過程存在的涉稅風險
涉稅風險主要有兩個來源:首先,企業自身多繳稅、早繳稅的風險;其次,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對企業少繳稅、晚繳稅處罰的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是產生涉稅風險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同時,對相關優惠政策和明細管理辦法的把握不當,從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涉稅風險。
(一)收入、成本、費用的處理不規范,存在涉稅風險
會計核算不規范,未單獨設立“研發支出”賬戶。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應通過“研發支出”科目單獨核算,并通過“研究支出”與“開發支出”二級科目分別核算應予費用化或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如果企業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或下設“研發支出”二級科目核算,就不能準確劃分資本化與費用化支出的金額,按《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第十條規定,如不設立專賬管理費用,費用歸集不準確,將無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所得稅優惠,存在一定涉稅風險。
高薪技術產品(服務)銷售收入未單獨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對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單獨核算,如果與其他非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不能分開,將影響高新資格認定及復審,存在涉稅風險。
研發費用未按項目準確歸集。高新技術企業存在多個研發項目的情況下,如果把其他項目的費用分配給創新性項目,這樣就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項目研發費用增加,從而增加了加計扣除的基數,產生了涉稅風險。
研發支出資本化不及時。高新技術產品研發支出中符合資本化的部分,按規定應及時進行資本化核算,轉入無形資產分期攤銷。如果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將增加營業成本,少計利潤,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
(二)在復核和復審過程中,過分追求認定指標影響會計確認,存在涉稅風險
對研發人員的確認不清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如果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雇用外地科技專業人員等搞研發項目,而忽視對其管理,造成學歷證明、用工保險、工資薪金等證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員確認不清晰,將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帶來不利影響,存在一定涉稅風險;研發費用占管理費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二:企業持續進行研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據銷售收入額度確定所占比例,銷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業為了滿足認定條件,而將非高新技術產品發生的成本費用盡可能掛靠研發費用,以擴大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影響期間費用的歸集,存在涉稅風險;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確認不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三:認定年份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及其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業為了爭取客戶信任贏得市場,夸大營業規模,虛報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存在涉稅風險。
(三)忽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存在涉稅風險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前,必須進行所得稅優惠備案,填寫研發費用支出明細等資料。如果企業認定后忽視備案工作,則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風險。
(四)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不通過,存在涉稅風險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復審,按復審要求提供資料。如果提供的資料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條件,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將被取消,存在補繳稅款的風險。
二、涉稅風險對企業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涉稅風險已經普遍存在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層面,企業對涉稅事項的不當處理會導致法律責罰和利益損失,并因此影響到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涉稅風險對公司的消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嚴重損害企業信譽。企業的稅收信譽與商業信譽緊密聯系,公司稅務風險一旦發生,會給公司信譽帶來嚴重損害,這樣會對企業在產品交易、銀行貸款等方面產生連鎖反應,對公司的后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其次,導致企業的成本增加。包括違反法律法規少納稅而遭到稅務機關處罰的成本,以及沒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而產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導致企業管理層的變動和人員受損,引發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存在偷稅等違法行為,企業與相關責任人必須承擔責任,后果嚴重,給企業造成全方位的打擊;最后,嚴重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決策行為。在企業經營中稅務違法的風險最大,稅務風險與企業經營的其他風險密切相關,會對企業的投資決策、財務決策、組織設立形式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會對企業帶來致命打擊。
三、高新技術企業涉稅風險的管理
由于涉稅風險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所以一定要加強涉稅風險的管理。涉稅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通過對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合規合法來管理和防范稅務風險,避免涉稅風險的發生。
(一)強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立項管理
研發項目具有“創新性”,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基礎,因此必須強化立項管理,避免隨意立項的現象發生。首先由高新技術企業對自己即將研發的項目進行詳細的可行性論證,編制項目計劃書;第二由專門的技術評估部門來進行評估分析,考察其創新性是否能夠對企業做出貢獻;第三,保證企業的研發項目具有創新性,減少與稅務部門的理解偏差,減少不必要的稅收流失以及對企業技術創新積極性的阻礙。
(二)加強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預算管理
項目預算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項目支出總預算、具體項目的支出預算、項目開發期、各研究開發年度計劃支出預算等。加強預算管理,分析項目的實際開支和預算開支之間的差距,這樣有助于核查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達到可以按照加計扣除的方法進行抵稅。
(三)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
單獨設立“研發支出”賬戶,對研發費用專賬核算,準確歸集費用;單獨核算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銷售收入與其他產品銷售收入分開賬務處理,便于認定及復審時的指標計算,符合有關所得稅管理規定;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中加計扣除項目。嚴格按照《扣除管理辦法》中列舉的八項內容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分清《認定管理辦法》與《扣除管理辦法》中關于研發費用歸集項目、范圍及標準的區別。
(四)加強后續管理
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負責研發活動、研發費用制度化的跟蹤和落實,跟蹤落實高新認定標準,保證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按認定要求操作,滿足認定條件,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資格復審做好準備。
(五)加強備案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屬于備案管理類。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事前備案;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屬于事后備案,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及相關備案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登記。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高度重視備案管理,確保備案的及時、準確、完整。
(二)從戰略高度把握管理戰略的透明度建設稅收戰略高度透明,可以讓公眾更好地把握稅務部門的職責和戰略目標、策略,從而更有助于提高稅收遵從度,也更有利于內外部利益相關方對稅收戰略實施全程進行監督,推動稅收戰略目標的實現,不失為雙贏選擇。因此,許多國家在稅務門戶網站公開稅收戰略和實施信息,接受內外部利益相關方的監督。
二、國際維度下中國稅收戰略管理的變遷壓力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維度越顯重要。稅收戰略管理的國際主流范式和趨勢,使尚保留轉軌經濟痕跡的中國稅收戰略管理面臨變遷的壓力。
(一)中國稅收戰略管理的雙向非常態相對于國內和國外,中國稅收戰略管理都是非常態。中國宏觀戰略管理和國際稅收戰略管理雙雙呈現周期更替和公布管理戰略的常態。與多數國家每隔四五年公布新周期稅收戰略大體一致,從1953年起,中國每隔五年向社會公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真實地展現了中國宏觀戰略計劃的演進軌跡。但是,作為本國宏觀戰略規劃體系有機組成部分的中國稅收發展規劃,正式的制度安排卻起步于“十二五”時期。①常態化稅收戰略管理的長期缺失導致中國稅收管理的碎片化,只能在不斷的試錯中摸索前行。
(二)稅收戰略規劃要素架構的“轉軌范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由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軌而來,國家宏觀管理規劃包括稅收規劃沿襲同樣屬于轉軌經濟國家的獨聯體和東歐國家的模式。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開始,“計劃”更名為“規劃”,內容的表達上也有了一些新變化,體現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的特點,但是規劃要素結構體系變化不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其要素結構體系為:發展環境、指導思想、主要目標、政策導向、發展重點及任務和強化實施等;而《“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的要素結構體系也如出一轍:“十一五”成績、“十二五”新形勢新任務、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發展重點及任務和保障體系等。由中國宏觀戰略規劃體系“轉軌范式”決定的稅收規劃體系,顯然與公共稅收戰略體系的國際主流范式分屬不同的語境,表明中國稅收發展戰略沒有完成向公共管理戰略體系轉變的任務。
(三)公共稅收戰略要素的缺位或錯位1“.服務+執法=遵從”的戰略總目標程式缺位。中國稅收規劃只有多元、發散的主要目標,總目標或核心目標缺位。如《“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只確定了稅收發展的主要目標,涵蓋了稅收收入、稅收法治環境、稅收調控作用、納稅服務水平、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干部隊伍素質和黨風廉政建設等8項關鍵業務、非關鍵業務,甚至非專業業務。稅法遵從不僅登不上總目標的寶座,甚至在主要目標體系中也找不到它的位置,這反映出稅法遵從在稅收戰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還未能得到應有的認識,從而稅法遵從的核心地位也無從確立。總目標缺位,主要目標發散,就難以把握稅收戰略發展的大方向。此外,關鍵業務的目標地位模糊、與稅法遵從總目標失聯。“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的主要目標體系中,納稅服務和征管兩大關鍵業務要素排位居中,地位不及收入、法治和調控等非關鍵業務要素。并由于稅法遵從總目標缺位,無從對接稅法遵從目標,最終導致“服務+執法=遵從”的戰略總目標程式缺位。2.人力資源角色錯位,“技術改進”基礎獨木難支。《“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把隊伍管理的基礎要素做為關鍵要素列入主要目標要素體系,且隊伍管理向人力資源管理的角色轉換也未到位,導致稅收戰略支點失衡,“技術改進”基礎獨木難支。3.戰略預算支出計劃缺位。傳統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預算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空間加以研究,對兩者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尚缺乏稅收戰略管理支出計劃的理念,在稅收規劃要素體系中,不可能考慮安排稅收戰略支出計劃。即使安排了稅收規劃的專項經費,也不會像政府財政預算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這種體制缺陷自然無法對稅收規劃進行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的預算控制,從而無法保障稅收戰略項目的管理效率和納稅人的知情權。
(四)戰略規劃的外部閉合中國現行稅收規劃內部透明但外部閉合。中國稅收規劃內部透明度建設,正式啟動于“十二五”稅收戰略規劃綱要,其標志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務部門規章為載體在全國稅務系統內部網站公布了《“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但是,在外部公開透明方面,中國將稅收規劃視同稅務部門內部行政管理文件,對外不予公開,從而制約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實現。顯然,對外封閉的中國稅收規劃管理離國際規范做法尚有距離,也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和公共政策管理對透明度的要求。
三、基于國際維度的中國稅收戰略管理變遷
在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主流這一大背景下,中國要認清稅收規劃管理變革的必然性,在尊重國情和公共戰略管理規律中順勢而為,遵循國際“游戲規則”,借鑒公共稅收戰略管理的國際主流范式,變革中國稅收規劃管理,融入公共稅收戰略管理的國際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