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4 15:12:1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近年來,國家致力于發展和建設新農村,期望從提升農村經濟水平的角度來創造和諧小康社會。“三農”政策已經在全國各地普及,與農村的生產、生活相關設施也不斷被建設,農村擁有的固定資產越來越多。如今,為了美化農村環境,為農民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老年活動中心建設、農村道路修建、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等工程一一落實,農村經濟已經具有非常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但從目前農村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情況來看,很多農村甚至存在固定資產并未在賬目中反映,在賬外運轉的狀況,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與其監督制度存在不協調的現象。文章詳細闡述農村存在的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固定資產概述
所謂的農村集體經濟就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我國《憲法》中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規定,其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并且以統分結合的形式實現雙層經營的經濟體制。農村集體經濟中包含各種合作經濟形式,其中有生產、信用、功效以及消費等,屬于社會主體群體形式的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房屋、機器、設備、工具、農業基礎設施等勞動資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價值超過500元以上的都屬于固定資產,部分生產設備雖然在價值上不足500元,但在使用年限上已經達到標準的,也將被列入到固定資產的范疇當中。[1]當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固定資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其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需要具有明確的數據,在投入與產出方面表現得公開化透明化,才能夠確保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2.1固定資產管理理念落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固定資產方面存在的先決性問題就是管理觀念的落后。很多管理者自認為大部分固定資產的價值都不高,并且其屬于公共財產,因此在使用該部分固定資產或者是出借設備的時候都沒有做詳細的記錄,其認為依靠村民的自覺性,能很好地使用、保管這些設備。也有部分領導者認為購買固定資產屬于為大家謀求福利的事情,并且一些設備的價格并不高,因此其在購入設備或者是修建部分設施時并沒有將這些看似小額的花費納入固定資產核算。但長期以往,該種管理思想下,部分固定資產由于村民使用不當而遭到破壞,部分資產則因為借用過程中被遺失,很多購買或者是修葺設備、設施的花費沒有具體的記錄數據,導致村上資產存在不明花費情況,其使用固定資產非常隨意。
2.2固定資產管理手段不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存在管理固定資產手段不足的現象,該問題主要表現在其在出售或者是轉讓固定資產時并沒有辦理規范的手續,也沒有像是決策重大事項一樣進行村內議事。確切地說,在出售或轉讓固定資產的時候缺乏相應的審批程序,沒有按照規定完成逐級審批。[2]這不僅是在固定資產處置方面存在管理手段不足的問題,其在文檔資料方面也存在資料管理不規范的現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固定資產處置大部分都沒有按照規定形成書面文檔資料,事實上,這些文檔資料將會作為會計入賬的重要證據。但由于農村管理固定資產在文檔資料方面的缺失導致其會計入賬無法真實反映出固定資產的價值信息和管理水平,導致集體資產存在流失情況。
2.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缺失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固定資產時存在的最為明顯的問題。目前國家為了發展農村經濟已經開始采用農村“三資”管理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受到鄉鎮會計部門的監督,并且受服務中心的管理。但在服務中心對農村固定資產進行清查階段發現固定資產的存量、使用情況很多都沒有按照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在核算時也缺乏詳細的賬本記錄。盡管通過服務中心的監督,農村在管理固定資產方面已經開始轉變管理態度,但由于農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在種類和數量上本來就比較復雜,因此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依然存在很多困難。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沒有制定關于固定資產管理的專項制度,如果依照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那樣無法將固定資產的所有內容都包含進去。而固定資產所處的位置也比較分散,部分固定資產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參與使用的人員以及其在固定資產設備的保養手段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導致固定資產存在浪費情況,管理人員也沒有意識到自身的責任所在。
3緩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管理問題的優化策略
3.1創新固定資產管理理念
固定資產管理需要摒棄傳統且守舊的管理思想,改變原先對固定資產管理的思想認知。因此,在創新固定資產管理理念,首先,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該宣傳教育主要是宣傳固定資產的重要性,讓村干部和參與管理固定資產的人能夠認識到固定資產對農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村干部需要指派專門的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和明確固定資產管理的程序,管理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管理職責,端正自身的管理態度,對于固定資產進行明確的統計,掌握固定資產的數量及使用狀態。[3]最后,通過對先進固定資產管理理念的宣傳,讓村干部和村民都能夠形成民主理財觀念,增強其對固定資產的保護意識。
3.2完善固定資產管理手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采取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手段,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一方面,完善固定資產的管理流程,先明確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其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權以及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權,堅持按照法律規范對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程序。如果存在數量較大的審批或者是轉讓固定資產行為,需要召開村民會議逐級完成固定資產處置的決策。另一方面,確定好固定資產的監督程度。固定資產屬于公共資產的一種,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要公開化、透明化。村部需要建立其監督委員會,明確對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職責,在對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及時公開管理過程和管理結果,促使其受到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向村民公開反饋固定資產的處理情況。
3.3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為了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走上正軌,其需要健全固定資產的相關制度。首先,建立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會計管理制度,在該制度中規范對于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處理要求。其次,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該制度主要用于在清查階段規范固定資產清查行為,有效解決賬實不符的現象,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最后,建立其固定資產的處置審批制度。在村級組織運行過程中,如果有固定資產轉讓和處置行為,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從而規范資產處置行為,減少處置的隨意性。
4結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既關系到其資產的使用效益,也關系到公共資產是否被破壞或者是侵占的問題。因此,提升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優化固定資產管理程序能夠滿足村民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求。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態度管理固定資產,能夠逐漸轉變農村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狀態,幫助農村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李鑫,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4)02-0071-05
一、問題的由來
農村集體資產是“三農”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資源保證,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是“三農”發展中的老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將農村集體資產界定為“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通知》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見,農村集體資產指的是所有形態的歸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
隨著我國由政治主導型社會向經濟主導型社會的全面轉型和農村親緣型關系網絡向交易型關系網絡的不斷過渡,我國農村和農業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中的很多問題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這一農村經濟核心要素而產生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和不法行為甚至引發了農村的政治問題和較大的利益沖突,2011年9月爆發的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民大規模維權事件就屬于反映此類問題的典型案例。可以說,烏坎大規模維權事件并非特例,而是在我國農村或輕微或嚴重地普遍地存在,而且由于基層所特有的制度環境和制度運行基礎,此類問題并未引起決策者和學術界的關注。我國現階段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具有兩個非常顯著的特征:一個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在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顯。這種核心地位體現于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而展開的,農村社會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沖突也是因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中的不當或不法行為而產生和激化的:另一個特征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不同于其他資產的特性在于其利用和發展路徑是受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限制的。
如今,無論是在社會實踐還是在學術研究中,對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具體實現模式和方式方法都還存在著一些爭議。從制度的視角審視這些分歧會發現,較多的探討是在還沒有完全弄清現行制度規范的目的及其運行的環境和現狀的前提下,就側重對于應然情景的討論。筆者認為,現今我國農村資產管理諸問題的解決和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升值不能僅僅依靠將過去一概的重建式進路,而是要尋找具有經驗性、實踐性、可操作性的已經被證明適合或可能適合我國“三農”問題特性的進路。
要尋找或探索制度建設的未來方向,必要的前期工作是正確總結和歸納已有的實踐經驗,對于實踐的效果作出科學的評價。本文希望可以貫徹這樣一個原則:改革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需要改善的對象是什么、為什么要改善、變化的預期成果,才能具體制定未來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對于我國現有各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總結和分析的基礎上的,希望通過對已有制度形成、結構、功能的梳理,找到現有制度面臨的困境,進而明確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檢視
筆者通過北大法寶檢索中央和地方各省市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發現國家層面的規范如《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均系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對實踐的探索。雖然較高級別的規范缺乏集中和系統的制度建設,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踐卻并不會因為高級別規范的缺失而減少沖突和糾紛的產生,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為了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糾紛的司法解決納入到現行司法體系當中,也有諸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等一些文件出現,但仍然只是有問題針對性的,而不是整體的、全面的和系統性的。
由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域差異性很強,依靠地方有針對性的制度去規制、調控可能是較有效率的路徑。目前我國地方各省、直轄市基本都出臺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且這些條例還都正在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在不斷地修訂完善。筆者選取了北京等十個省市自治區的農村資產管理條例作為樣本,對我國現行主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規范進行梳理和分析。
1.制度樣本。筆者選取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地方規范,盡可能兼顧不同地域、經濟、政治發展程度、民族等因素。選取的制度樣本中,包括了十七個省、市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一個農村集體資產審計條例和一個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制度。所選取規范文本的具體情況參見表1。
2.制度概況。單從文本上來看,以上19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制度規范所能提供的宏觀信息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從各地方條例的制定時間上來看,除《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是在1993年頒布的,其他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都是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頒布的,也就是說,地方規范的出臺更多的是為了配合中央相關政策的實施。而不是因為自主地發現和回應實踐的需求。
第二,從規范的文本上來看,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條文數量在22~40條之間,結構上分為6~7章。表2是筆者選取5個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章節結構,希望通過此表中的內容可以發現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邏輯。
對表2我國各地區農村資產管理條例內容及結構的分析。可得出的結論是我國各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本都遵循著這樣的內在邏輯:確權(范圍及歸屬)一管理(保值)一經營(增值)一審計(監督)一責任。以上邏輯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但這種邏輯所體現的僅僅是一般資產管理的邏輯,并未體現出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屬特性、用途特性。
第三,在現有規范的結構設置中,表面上依照實踐邏輯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的是“過程-結果”式的控制,但卻忽略了資產管理的一般邏輯“確權使用收益分配”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分配”。雖然我國現有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中有罰則的規定,即從消極一面對管理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但現有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對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的主體形成激勵。財產制度的本質作用應該是對財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護和激勵,現有制度無法發揮激勵作用,就無法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刺激經濟效率。
第四,雖然筆者考察的是我國各地方的規范,但卻很難感受到這些規范的地方性。可以說,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方性差異還是很明顯的,但各地方在依照中央精神建立地方規范時,卻選擇了保守地全面沿用和效仿中央規范,沒能針對地方性特征進行制度創新。正如吉爾茲所言,立法是與地方性密切相關的工作。地方性不僅為我們提供了看待問題的視角,也使得所分析的問題更加清晰和明確。我國農村地方性特色顯著,在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未能全面勾畫農村集體資產的特征和農民的需求特征,就很難使得制度發揮預期效果。
3.制度細節。凡是涉及資產管理的制度,最重要的內容無外乎兩項,一是資產的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過程),另一則是資產收益的分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也不外乎這兩項。在加之上文總結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邏輯,可發現,在相關的制度設置中,我國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細節中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與農村集體資產的清查、范圍劃定和歸屬有關的條文并無本質差異,即在資產權屬的確定上,由于所有制形成的限制,各地并無本質差異,這部分規范的重合率極高。也可以說在現階段我國農村資產管理中各地制度上均展現出的是保守的傾向,并無太多的制度創新。當然,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創新行為很多是自下而上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規范中并無直接體現,或者可能是正式制度對于實踐中創新的認可和吸收并不多,也并不及時。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未明確。全國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都會出現與資產收益分配有關的條款,但可以看出,與其他資產收益分配的法律規范相比,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標準、程序并不明確。如《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與資產收益最密切相關的是第二十七條:鄉聯社、村合作社年終收益分配,應當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此條文實質上規定的資產收益進行分配的順序。又如《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根據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配與積累的比例,集體積累部分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公益事業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事業建設。此條規定的則是資產收益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再如《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按年度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集體資產收益狀況。接受本組織成員的查詢、監督。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備案。此條的規制對象則是資產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總之,雖然各地方條例中都涉及了資產收益的分配問題,但卻沒有一個條例系統性地規定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執行、收益分配意義的救濟程序等內容。
第三。農村社會的分層對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產生了新的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標準是管理中爭議最多的問題,在分配中需要考慮分配對象的個體差異。而對差異性的考量勢必與農民群體的分層和分化同時發生,這種分化的主要標準有幾個:其一,年齡,準確地說是進入農村集體的時間長短;其二,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其三,身份,村干部、“能人”、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其四,就業結構,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務。另外,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近些年持續的對“三農”問題、民生問題以及對落后地區的關注和政策性傾斜,再加之現代農業的高利潤使得工商業資本看到了農村和農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潛力,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工商資本的介入也要求重構原有的資產收益分配模式。作為實踐中爭議和糾紛產生最多的資產收益分配環節,卻很難在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中看到相關的規定。誠然,資產收益的分配方案應該是由民主協商確定的。但在官方條例中建立相關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第四,法律責任部分各地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也同樣存在著較多不明之處。如《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者的經濟懲罰(第二十五條)是以管理者月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的,但卻沒有明確月收入如何計算。年度分紅是否計入月收入等問題。還有的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損害農村集體資產利益的行為的處罰數額較低,如《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處罰金額僅為500~1000元,且條例出臺已逾十年,經濟社會已經有了較大變化,但經濟處罰金額并無變化,使得違法成本十分低廉,規制效果近乎于無。
三、制度困境
以上所分析和總結的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制度和規范,在這樣的制度和規范環境中形成的困境不是局部和孤立的,而是全局性的。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1.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是復合型的權力。其既有政治屬性,又有經濟和社會文化屬性,三種屬性是交織在一起。并互相依存,進而組成穩定的權力結構的。進行這種權力結構構件的目的在于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權力制約和民主參與,激發公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屬性中,經濟屬性最受公眾關注,因為公眾對于物質生活條件提升的需求是基礎性,只有滿足公眾這方面的要求。才可能進行政治或文化方面的協商或合作,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避免因為農村資產管理權力的分配不當而可能產生的群體性糾紛和矛盾。
2.怎樣在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管理與發展之間建立妥當的平衡關系。對農村集體資產施之必要的管理是保證農村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但經濟管理行為都會存在使得被管理資產貶低或虧損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在保證農村集體資產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尋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創新與發展。上文的制度分析說明,我國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演進都是在走一條不斷放松監管的路線,這雖然為實踐留出了必要的制度空間,但也因為經濟行為的復雜性和市場的多邊性,而產生了更多的問題。因此,必須通過進一步的制度創新和改革,降低規范制定和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在發展、創新、穩定三者之間尋求平衡的狀態。
3.在缺乏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機制中,或是在缺乏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都容易發生權力的尋租和腐敗行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中對于尋租和腐敗行為的深惡痛絕和公眾對其的隱忍是長期并存的,尋租和腐敗行為不僅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造成農村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和貶值,還損害了公眾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信任和尊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腐敗有一部分是制度環境造成的,這不但損害了制度體系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運行的成本進一步增加。
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公共性不足。忽視農民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過程中,一般都有基層政府力量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深度介入和參與,而這種國家行政管理權力的下移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往往忽略了農村和農民的自主性,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發展由“農民自治”變成“國家強制”。大規模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往往是難以實現農民主導的,且因為涉及利益面廣、利益關系復雜,現存的流轉推動模式極易忽視農民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真正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忽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共性的最嚴重后果是農村社會存在于干群之間、貧富之間的基礎性矛盾進一步惡化。
四、制度的創新與發展
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當否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和農村經濟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同時是廣大農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也是誘發干群關系緊張的焦點問題。本文擬結合我鎮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工作實際,就規范和完善村集體財務管理提出對策建議。
一、加強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保護集體資產安全、完整
1.明晰產權、摸清家底,做好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和產權登記,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首先成立以縣、鄉、村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產核資小組,對村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清查,對現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與價值評估,對賬存實亡的資產要按規定程序核銷,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了解整個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并進行產權登記。其次,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建立資產臺賬,做好集體資產的登記工作,作到賬實相符,并及時反映資產的使用及其變動情況,防止資產的流失,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2.提高集體資產的運營效益。建立集體資產年檢和報告制度,以利于切實掌握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了解集體資產增減變化和保值狀況,防止集體資產的流失。村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和經營項目發包給承包人經營時,要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要按照國家及相關規定和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把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量化,納入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利益關系。在指導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鑒證、檢查、監督承包合同履行和調解承包合同糾紛等方面要形成工作規范,按照原則辦事。時刻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3.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現階段,村級專項資金主要包括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首先,加強新農村專項資金的管理。新農村建設資金是國家支持農村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事關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成敗。對新農村專項資金要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款支出須由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上報鎮相關部門審核,防止擠占挪用。其次,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征地補償費的規范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二、搞好村級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本著從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出發,凡屬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村內重大事項都必須向群眾進行公開。如:財務預決算、各項收支、債權債務、“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機動地、荒山、池塘等資產的發包、固定資產的購置或變賣、房屋出租、糧食直補、農機具購置補貼、土地征占用補償費、退耕還林補助、計生獎勵補貼、農村合作醫療補貼等都必須進行張榜公布。財務公開應當及時,并做到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年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財務公開的數據要真實,公開的內容要存檔備案。每次公開后,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召開黨員會議、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要及時作出解釋,對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時給予答復;對村民不贊成的事項,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三、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力度
農村財務審計是村級財務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一項有效的事后監督制度,對于預防腐敗、震懾違法亂紀能夠起到積極作用。縣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力度,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按年度制定審計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計,同時加強審計機關對村級財務的審計力度,擴大審計面。同時鄉鎮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要有一名專職審計人員,依法配合縣級農經部門開展村級財務審計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對村辦公經費、新農村專項資金、土地資源發包及上繳款、土地補償款以及“一事一議”籌資款等,應當定期進行專項審計,重點審查籌資和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杜絕非法立項、層層加碼、隱瞞截留、擠占平調、侵占挪用和揮霍浪費等現象發生。審計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向群眾公布審計結果,落實處理意見。
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村干部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對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自農村實行以來,村集體資產處于管理混亂和無人監管的情況,沒有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尤其對沒有集體企業的村社,村干部認為農村幾乎沒有什么集體資產,礦產資源、荒地、草原等缺位管理。造成集體資產嚴重流失。
(二)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低,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產底子不清
一是原始憑證中發票不正規、手續不完善、單據不齊全。 村級經濟活動因其所處環境的特殊性,使得村級原始憑證極不規范,村級支出原始憑證中很少有正式的稅務發票,大多都是一些形狀各異、字跡潦草、簽章不全、內容都不完整的白條,特別是村級基建項目,連基本的工程結算單、工程協議都沒有,真假難辨,漏洞較多。
二是會計賬簿設置、登記不全,個別村沒有按照財務要求設置會計賬薄、科目,收支記錄不完整,特別是有的村存在有賬無物和有物無賬的現象, 導致集體資產普遍存在沒有將自然資源、公益設施等集體資產納入賬內核算。同時,已經報廢、丟失、損毀的集體資產仍計入賬內。
三是會計工作交接不規范。更換會計人員時,有的財務人員交出的會計資料不全,甚至不交會計資料,新任會計只好重新建賬,造成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會計核算不連續,會計也就只知道自己工作階段的經濟業務,對以前發生的就不聞不問,是集體資產無形中流失。最終導致集體資產底子不清。
(三) 鄉村兩級對集體資產監督不力
1.農村審計監督乏力。鄉鎮農經部門對村級集體資產審計監督不夠。目前,由于機構改革后,有的鄉鎮沒有農經部門或者人員不足,農村審計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弱化了其在村級經濟活動中的監督職能,財政部門由于多種原因也沒有對村級會計基礎工作進行監督,造成監督主體的缺位。
2.內部監督乏力。村民理財小組作為村級的紀檢組織,代表廣大群眾依法對村級的經濟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對村級的收支單據進行審核。但是理財小組成員文化水平不高,不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限制了其職能的發揮,有的村民小組有名無權,無財可理,使民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村級資產管理失去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家底”
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產權登記制度、資產占用制度、資產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以及資產報告制度等規章制度。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礎上,依法對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界定所有權,理順產權關系,對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進行重新核實,清查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摸清集體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行效益情況,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把應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都納入管理的范圍。做到賬實、賬款相符,全面摸清村集體資產負債情況。
(二)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會計委托制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的基礎,是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的重要方面,村集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收益分配方案,重要集體資產的購置和處分等重大事項,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落實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決策權,監督權,增強集體透明度。
農村財務方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化解基層矛盾。村財開支審批實行限額管理,分別由村主任、村兩委等進行分級審批,所有財務報賬前均須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蓋章后方可入賬。每個村設立由三至五人組成的村民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小組成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和財務知識。在會計工作中,堅持民主自愿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進行記賬、核算和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入如數入賬,不得坐支現金,不允許“白條”沖抵現金,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在會計核算和貨幣資金的雙重下,實現全方位地早監管早管理,從而避免出現現金管理不嚴、挪用或亂用資金等,從而使得財務管理更加地規范化。
(三)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和制度,積極爭取培訓費,加大對農村集體財務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人員、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業務素質。縣鄉兩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和服務,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規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調解處理合同糾紛。
三、結論
為了進一步的規范和保障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充分的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的發展環境,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進一步發展與進步。
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其愿景
農村集體資產的作用既不同于城鎮集體資產,也不同于一般企業資產。農村集體投資興建的基礎設施是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生產條件,農村集體投資興建的公益性設施是農村社區公益事業的支柱,鄉村集體企業是增加農民收入的一條重要渠道。
農村集體資金與資產管理其保障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必須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規律和特點,采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保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關系不清晰,責權關系不明確
當農村開展集中資產管理資產后,集體的土地資產被征用,因一些原始的資產投入缺乏相應的資產依據,造成資產混亂,使權屬關系變的模糊不清。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干部專業知識低,思想覺悟停滯不前
由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均處在農村中工作,相對而言,農村的知識文化水平比較低下以及信息傳遞速度較慢,不能及時的為管理人員提供到先進的專業知識,久而久之,使其養成了懶慢,不思進取的工作作風,嚴重的制約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可持續發展。
(三)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
在實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時,缺少科學規范管理,使集體資產所有權均集中于村干部一人手中,各項權利的決策權不經過正規的村民民主討論,由村干部一人決策,嚴重了違反了國家規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公開、公正以及公平性原則,若村干部因個人利益或者個人情緒做出不科學的管理措施將嚴重的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貶值以及閑置。
三、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嚴格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實行民主集體資產管理
首先,要加強民主管理制度的民主性,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人員應把民主管理放在心中第一位,牢記人民賦予我權利,我為人民獻服務的思想,在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實施自己的權利,為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監督,做到責權利與獎懲制相結合,因定期的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抽查,確保有關管理人員正確的行使人民所賦予的權利,嚴格的實施責權利與獎懲制相結合的制度,確保有功必獎,有過必罰,以此來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對工作的積極性。
(二)加強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思想覺悟
應定期的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使其能夠及時、準確的接收到先進的管理制度,并組織統一的考試,按照考試成績給予分配相應的職務,同時,大力提倡管理人員進行創新管理,對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上具有創新貢獻的人給予一定的獎勵,以此,促使管理人員勇于創新。
(三)全面掌握農村集體資產家底,定期的對其盤點、清算以及核查
首先,應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的家底,定期的對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在進行清產核資時要采用統一標準,做到徹底清查并做好相應的記錄,避免不重復、不遺漏。
(四)資產清查
仔細摸清家底加強領導、積極部署,組織人員對全村的集體資產進行清查、登記,詳細登記每一項資產、數量、價值和當前的管理使用情況,全面反映本村資產的現狀、動態、時勢,全方位地掌握、監管好村集體資產,為經濟發展提供較完整的基礎信息。
(五)數據錄入
認真做好臺賬利用資產管理電腦軟件,對資產進行系統化管理,這是在資產臺賬系統的基礎上做了一次創新,從以前的"內容規范、便于統計"轉變為"內容精細化、系統網絡化、重點突出化、操作簡便化",使統計工作更加完整、適用、科學、先進。根據資產清查登記表認真地進行數據錄入,更好地完善資產臺賬系統中的各類信息。資產管理臺賬系統的創新能提高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效率,規范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流程,實現集體資產的依法管理。
(六)加強管理
提高運營效益健全完善集體資產民主管理制度、集體資產變更報告制度、集體資產處置報批制度等,對租賃、出讓的集體資產資源等,實行公開招投標,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有序。集體資產的租賃發包和出讓處置,應遵循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原則、效益最大化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集體決策原則。
四、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資產清查制度
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二)資產臺賬制度
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三)資產評估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五)資產經營制度
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1]李振義. 論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及對策[J]. 農業經濟, 2007, (04)
[2]孫波,魯巍. 淺談如何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J]. 農村實用科技信息, 2008, (08)
[3]樓金雨.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對策研究[J]. 金融經濟, 2009, (06)
[4]柏春華,關鑫.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對財務舞弊風險的預警[J]. 中國農業會計, 2008, (09)
[5]何偉明.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規范化管理的做法與成效[J]. 新農村, 2008, (09)
[6]毛義.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 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8, (01)
中圖分類號:F321.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06-0103-02
農村集體資產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勞動積累或入股所創造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資產,是廣大農民賴以發展和生存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賴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能否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將直接影響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直接影響到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目前,一些侵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這表明我國在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設不夠完善。為此,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管理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工作。
1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現狀
1.1 資產流失嚴重
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地方的集體資產存量迅速增長,但集體資產的管理相當薄弱,以致造成集體資產被貪污、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無償占用;低價承包、變賣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村企業通過成立經濟實體成為獨立法人,農經部門無法像對待其他村集體經濟資產一樣進行審計監管。因此這些身份特殊的村企業掌握著數量可觀的集體資產,財務往來比較多,卻成了監管不到的盲區和事故高發地帶,造成村集體資產的流失。
1.2 資產產權不明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營形式的多樣化,農民的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在農村中產權糾紛也不斷發生。引發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①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和農村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城郊結合部農村集體土地不斷被征用,土地原有附屬集體資產處理不當,造成權屬不清;②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村和企業之間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③原始投資憑據不足,使其產權份額無法認定;④不少村集體資產承包時沒有按規定填寫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對資產詳細標明,久而久之便造成了資產的產權不清。
1.3 資產收益收支失衡
大多數村在資金使用上主要包括干部工資、管理費用、福利費用以及一些其他支出,生產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很小,甚至有的村根本沒有生產性開支。費用開支上無計劃,揮霍浪費嚴重。有些村為了達到村級財務“零招待”目的,把招待費用轉移到村企業的帳目中隱藏消化。這些現象在農村影響很惡劣,群眾意見很大。有的村承包費收入沒有及時存入銀行,坐支現金,以收抵支,以“白條”沖抵現金,收支不及時入賬。部分村干部不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認為只要不把錢裝進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自律意識淡薄,造成財務管理問題不斷。
2 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對策
2.1 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控體系
農村集體資產數量多、類型雜、經營形式多樣,在管理上宜實行“所有權不變,分級監管”。分級監管的形式應根據資產的類型有所區別:凡是集體骨干企業、企業集團和非經營性資產,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資源性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管理;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實行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按照權屬不變、分戶立賬的原則,由鄉鎮農經站統一管理,并建立各種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農經體系和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制度,以市、縣、鄉三級農經站為基礎成立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管理委員會,強化其審計監督職能,定期組織對村集體資產的使用、管理以及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計結果公布于眾,依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2.2 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管理制度,避免過度集權
通過對村組集體資產開展全面的清查、核實,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產權登記和界定,建立年檢制度和產權檔案,保證集體資產賬實相符、完整安全。另外,發展農村集體資產評估中介組織和產權交易組織,積極穩妥、逐步分批在市、縣建立資產評估事務所、產權交易所,并建立一套系統、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程度,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制度。凡集體資產的租賃、拍賣、承包、入股等產權流動,必須先進行資產評估,有產權流轉的必須通過交易所的正規渠道進行交易,逐步建立起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流轉體系。在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新體制過程中,由于強調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統一的所有者代表,為此很容易走向過于集權。面對大量的農村集體資產,過于集權易造成管理幅度較寬,降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導致對農村集體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過度干涉,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此,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要實現權利與責任的統一,行使作為出資人應有的全部權利,實現管資產和管事、管人相結合。
2.3 開展村務公開制度
村務公開是以村民小組或村為單位,由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難點等問題,如經濟活動、集體重大事項、財務管理等開展公開,公開的形式可多種多樣,如隨時公開與定期公開相結合,上墻公開與口頭公開相結合,入戶公開與定點公開相結合。村務公開的內容應主要包含:村組財務管理使用情況;村組固定資產變更和基本建設情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集資攤派及“兩工”使用情況;村組集體企業承包經營與收益情況;荒地、水面的承包、流轉情況;村組與農戶、單位債務償還回收情況等。通過開展村務公開,達到集體事務公開化和資產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的目標。
3 結束語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事關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大事,所以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努力強化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這能有效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發揮重要作用。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Countermeasures
二、北京市區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分析
(一)面臨的問題
1.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盡管國務院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此非常重視,并在法律層面上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和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仍然非常模糊,相關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法律性質、法律名稱、成員資格、資產管理、利益分配、管理機構以及權力隸屬關系等沒有系統、明確的法律表述,甚至對一些問題的法律規定還存在矛盾的方面,對產權登記、履行獨立財產權、稅收管理、惠農政策規定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障礙。
2.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不規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的核心是財務和資產管理。一方面,財務管理欠規范、制度不健全。例如,農村財務管理沒有規范的收據,不重視日常開支發票,相關的審批制度也基本上被架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沒有正規合同、沒有質量驗收、沒有正式發票,在庫存現金管理中白條抵庫的金額越來越大、管理難度提升等;另一方面,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也存在諸多漏洞,集體資產流失、虧損問題非常嚴重。例如,北京市許多農村地區沒有建立規范的資產管理賬冊,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保管人等信息無從查起,直接造成了集體資產的流失。
3. 新衍生人口經濟權益在股東機制運營的集體經濟下沒有明確規范
北京市一些地區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實踐比較早,但是由于缺乏實際經驗以及制度設計不全面等問題,對新衍生人口經濟權益沒有進行完善的考慮,產生了諸多的利益矛盾問題。北京市昌平區等在開始采用股東運營機制模式中實施的是股權固化做法,對新衍生人口的經濟權益缺乏一定的保障,引發了較大的爭議。新衍生人口主要是新嫁入的北京市農村戶口的婦女、外地嫁入的非北京市農村戶口的婦女、新出生的北京市農村戶口兒童、已經實現整建制轉居的農業戶口居民。由于股權固化規定農民在產權改革后獲得的集體經濟股權只能夠在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轉讓以及繼承,對新衍生人口如何獲得集體權益、是否可以獲得集體權益、持股多少等并沒有具體明確和規范。
4.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有待提高
從北京市農村經濟發展整體來看,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存在局部地區農民經濟收入少、集體經營模式落后、經濟發展水平層次較低等問題亟待解決。北京市3498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主要從事第一產業的有1953個,占到了一半以上;主要從事第二產業的有78個,約占2%;以第三產業為主要發展途徑的村則有1467個,占到了42%。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業規模較小并且非常單一、缺乏足夠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還存在經營管理不完善等問題,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繼續提供良好的惠農扶持政策仍然是未來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
(二)具體措施
1. 完善制度,為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提供制度保障
以北京市昌平區的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為例,為了保障以股份合作制為重點的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該區先后制定了《股權合作社章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章程》等制度,在有效聽取農民意見、整合農村經濟發展資源的基礎上,對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的股東大會、組織結構、管理責任、產權登記等問題逐一明確,為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昌平區按照集體通過的制度建立了農村經濟發展股份合作社,并選舉合作社的董事會,由董事會產生合作社的總經理職位。股權合作社的登記注冊、營業執照登記等手續按照北京市規范的手續和制度進行。
2. 明確股權分配,使農村集體經濟運營走上順利發展的軌道
針對農村經濟組織管理不完善問題,昌平區通過明確股權分配使農村集體經濟運營走上順利發展的軌道。昌平區農村集體經濟股權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其中,集體股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所共有且不能超過集體凈資產的30%,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集體股的經濟收益進行規范管理。將個人股設置為戶籍股、勞齡股,依據對配股資格人員的界定標準,戶籍股為有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所有成員所有,勞齡股則依據勞動者的勞領和參與集體勞動的人員所有。
3. 完善利益分配,確保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中的權益
針對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權益分配中不規范問題,昌平區采取了完善收益分配機制、明確土地權益和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關系等措施,保障了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中的合理權益。昌平區在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基于土地權益的收益分配機制。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由集體股和個人股進行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通過個人股股權享用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收益,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通過集體股享有集體建設土地收益。同時對國家征地情況下集體建設用地、農戶承包土地、宅基地等的補償款量化和分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4. 開展試點,探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路徑。
為了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有效推進,昌平區采取的集中試點、階段總結、全面擴大、推進實施的思路。首先在矛盾突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進行試點,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然后在試點的基礎上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完善,對完善后的改革方案進一步擴大和發展,最后全面推進,對所有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完成產權制度改革。
三、改革效果
進過十幾年的摸索和實踐,北京市昌平區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第一,農民在改革中得到了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成果。昌平區在2013年時的分紅總額已經達到5.1億元,多個村已經實現多年累計分紅。第二,完善了集體資產的管理,解決了集體資產流失、虧損問題。產權制度改革中對集體資產進行清查和核對,對資產和債務有效明確,減少了不良資產的規模和數量。第三,調動了農民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提升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活力。產權制度改革后理順了各方面的利益分配關系,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協調性有效增強。第四,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制約機制。改革后,多數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了權責協調的董事會,有利于農村經濟管理的統一和協調。
四、經驗總結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1月29日
近年來,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一直是農村群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存在“三資”管理混亂,村干部隨意開支,財務狀況不公開、不真實,集體資產資源產權不明晰、賬目不清晰、長期閑置浪費、流失嚴重,土地等資源私自轉包等問題。這些問題引發了嚴重的干群矛盾和農民越級上訪事件的頻發,導致一些經濟案件的產生,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如何解決好農村三資管理問題成了各級領導和普通農民十分關心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山東省招遠市阜山鎮根據國家各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了《阜山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從源頭上遏制了農村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的產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將阜山鎮的經驗做法介紹如下:
一、明確集體資產管理的范圍
(一)產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具體包括: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和林木、山嶺、四荒、灘涂、河道、沙場、水面等自然資源。
2、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購建的水利、電力、交通、通訊、房產等基礎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生產設施。
3、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
4、集體經濟組織在參與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聯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等各類企業中享有的權益。
5、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公益設施中占有的集體資產。
6、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產和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短期投資、應收款項、撥付資金等流動資產以及承包、租賃、拍賣等形成的資金。
7、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所有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庫存物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8、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資助或者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9、以集體名義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借貸、擔保等業務,或者為其他個人辦理工商、衛生、稅務、車輛等營業執照、登記證和牌照的。
10、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和其他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產權雖不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但有明確授權集體管理的各種資產,具體包括:
1、政府和其他部門投入資金建設的生產、生活、辦公、教育、醫療等設施,授權農村集體管理的資產。
2、政府和其他單位無償借予,授權農村集體管理的資產。
3、政府和其他部門撥付的各種轉移支付、項目建設補助及獎勵等資金。
二、嚴格集體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依法進行登記。要求對資產的來源渠道、相關文書、數量金額、現狀、存放地點等基本情況做明細登記。
(二)評估確認價值。屬于新購建的資產,按照其實際支付買價加上相關費用,按交付使用的決算價格計價;屬于接受捐贈等渠道得來,沒有原始價值的,必須經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按照程序科學評估,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
(三)統一入賬管理。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根據評估確認的價格由村主管會計進行入賬管理。能夠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的,必須以此憑證入賬,不能取得有效原始憑證的,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后入賬。
(四)嚴格資產處置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其資產的經營和處置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但必須嚴格遵照和履行以下有關程序,缺一不可:
1、年初計劃。結合各村年初的會議將資產處置方案和會議研究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加蓋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印章上交駐村工作區,由包區兩工作計劃和村務公開工作,對本年度的集體資產經營方式變更情況進行研究,并在第一季度村務公開工作中進行詳細公開,讓群眾及早了解集體資產處置信息。
2、會議研究。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權屬一旦決定要變更,就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要求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表決同意的人數必須達到到會人數的2/3,方為有效,同時要求留有詳細的會議記錄。會議召開時,必須有駐村工作區和經管站人員參加。
3、上報審批。各黨支部、村委成員審核簽字,報政府審批,經鎮長批準后執行。
4、法定公示。政府批準后的資產處置方案在執行前要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要經過村委廣播,張榜地點必須在村顯要位置,張榜時間不得少于7天,需要采取招標確定經營者的,同時公示。
5、公開實施。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或搞暗箱操作。經營者應當采取資產抵押、預交承包費或者其他擔保方式進行承包、租賃經營,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報經管站存檔一份。
6、集體土地、林木、四荒類資產的經營承包,嚴格按照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我鎮有關土地承包工作規范和流程依法執行;集體資金管理嚴格按照《阜山鎮農村財務委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五)完善民主理財。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3~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并選出一名組長,同時賦予他們監督、檢查、審核農村財務的權利,要求他們全程參與農村財務收支審核工作,并由組長在原始憑證上蓋章方可入賬,還賦予他們依法否決村委不良財務收支和向政府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方面問題的權利。村委每年從轉移支付中支付一定經費保證他們正常開展工作。鎮政府統一為每村配備民主理財印章一枚和民主理財記錄簿,保證他們依法履行責任。
(六)加強審計監督。一是強化村務公開,保證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鎮政府經管站、政工辦、黨政辦、電教中心組織人員檢查;二是強化賬前審計,加大違規單據和不合理開支退返力度,并定期公開財務審計出來的違規信息,嚴肅農村財經紀律;三是對于群眾反映的財務問題及時參與調查審計,做出答復和處理意見。
(七)強化會計管理。嚴格落實《山東省關于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意見》的要求,一是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輔導,將它作為一項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常抓不懈;二是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會計監督約束機制和考核獎懲機制,確保將鎮政府對農村會計的責任制獎勵基金用好;三是在確保農村會計隊伍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注重研究會計隊伍新老更替和年輕化問題。各村黨支部、村委會也要保證農村主管會計的轉移支付誤工補助,不得低于其他兩委成員享受比例,同時也要保證正常的農村財務辦公經費,不能滿足財務辦公經費的村,不得在轉移支付中報銷任何辦公費用。
三、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責任獎懲規定
(一)各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出現不按以上程序研究、審批、公開、招標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直接責任人轉移支付誤工補貼200元,并給予全鎮通報批評。
(三)利用職權非法確定承包人、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截留、挪用、貪污、平調、私分等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從其轉移支付誤工補貼中直接扣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由于管理不善導致集體資產丟失被盜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直接責任人轉移支付誤工補貼500元,發現村干部參與盜竊破壞集體資產的,扣發當事人全部工資和轉移支付誤工補貼,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農村財務人員出現、、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累計兩次將由駐村工作區和經管站對其重新考察,直至按程序免去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于產權不屬于集體所有,但明確授權集體管理的資產,出現損壞丟失的,能夠查明責任,明確責任人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或恢復其原狀;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政府統一給予資產補足或恢復原狀,因此發生的費用從該村的轉移支付辦公經費中列支。
《阜山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的實施,進一步提高農村民主管理水平,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保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目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使用中仍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為個別村日常招待費較高;個別村集體資金未及時上交雙代辦接受代辦;個別村單據審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對此,我們就如何預防和化解這些問題采取了如下辦法: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2010年數據顯示,中國農業土地資產比例最高達54%,遠高于機器10%、農業設施12%、牲畜24%。全球農業土地資產比重,中國14%居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6%。然而,我國農村土地資產產權建設和價值實現機制滯后,導致農村土地資產“流轉率低、流轉方式單一、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低、土地資產流轉風險高”的現象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這筆巨大的財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約束,除用于滿足農戶自身生產生活需要外,無法像城市土地資產那樣在市場中有序流動。農村土地只凸顯其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卻不具備融資擔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在中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產權既是一種生存權利,又是一種發展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范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種財產性權利[1]。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指農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通過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等物權,而獲得的相應收益,即農民對所擁有的財產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分紅和投資等方式所取得的資產增值收益。農民的財產額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財產性收入的多少[2]。據調查,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戶的財產主要集結在其擁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慶市璧山縣為例,該縣農戶的房屋價值占其家庭財產價值總量的62.6%,該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比重嚴重偏低,平均不到其總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個地區越富裕,其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富裕的重要標志。
1.2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它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直接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國家的建設規模有限,對農民的影響并不大。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發展,政府依然憑借壟斷權力,操控農村土地市場。以成本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失地農民只獲取土地市場價值的小部分,而政府獲取了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國家賦予政府的土地壟斷權成為權利尋租的動力[3-4]。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對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作用。現行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黨的十明確提出,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們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應當著力完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化,培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體系。
1.3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
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突破性發展,主要得益于城鄉二元體制下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繼續由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大量農村土地以極低的成本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而大量農民被排斥于城市化進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權利直接參與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顯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形成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從土地市場體系構建來看,城市建設用地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完善,但是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強制手段,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導致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最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一。同時,城鄉分治體制下,土地要素流動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要素與資源的進一步整合[5]。土地權屬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出現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因此,深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城鄉之間在資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有序推進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化,也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村集體組織是誰,法律是否賦予農村集體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含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顯然,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經營管理權,并未明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產權”(CollectivePropertyRight)或“集體所有制”的概念是一個沒有得到嚴格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作為主體的“集體”是誰?“集體”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沒有作出具體的安排。由于“集體”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現實中找不到對應的載體,以及其標志性權能被國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權能實際上是由少數農村干部在行使,導致其主體事實上的不存在,即主體虛位。筆者在對重慶江津區、開縣和忠縣農戶走訪調查并回收有效問卷316份,結果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農戶認為,集體就是國家;36%的農民認為集體是干部(村干部、鄉鎮干部),認為集體是村民小組占15%;剩余21%的農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關心。周誠在《土地經濟學》中提出了“五權結構”,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6]。在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和農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另一方面,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雖然相對充分,但財產權嚴重不足。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產權缺乏有效的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造成這種主體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現階段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內是不存在的,村一級并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二是下,土地被細化經營,雖然滿足了農戶的土地私化經營愿望,但是小農意識下的農民并不關心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誰;三是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處分時,各級政府介入十分嚴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現象。
2.2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失靈
現行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體現于行政干預土地產權配置,這種管理機制造成各項權利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這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產生的根源[7]。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終歸屬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并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國家卻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實際操縱和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交易并且參與所有權收益分配;二是農民集體作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實踐中難以充分行使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虛置狀態[8],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三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亂,權利和義務不對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充分行使受制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狀況[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分為三種,即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他們既是一個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農村土地,又被視為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農村版“政企不分”。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資產補償機制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來的收益部分。農用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改變會導致地價高漲,而這部分巨額增值收益農民并沒有權力享受即形成實際上的“增值歸公”。從征地補償辦法看,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認或尊重。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拆遷安置所得比例極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是向政府、城市、非農部門傾斜[10]。近年來,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上訪、投訴媒體等維權抗爭活動以及其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嚴重沖突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3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薄弱
農村土地資產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產權、資金運作和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系統檢查、評估。調查發現,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在確權、統計和評估方面存在滯后性,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記不及時、不全面,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處置隨意等問題[11]。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首先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存量,明細到村、組、戶。其次,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269個農戶,98%的被調查農戶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數量、位置,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開縣等180名村官,95%的被調查者能正確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積、用地結構,但是他們不知道本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我國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戶對農村土地資產認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土地產權遺留的歷史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名存實亡。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農村土地界限存在爭議。二是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特殊性。由于農村土地資產本身存在的特性,如產權特征、資產屬性、市場條件等,在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障礙[12]。對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98名專業人士咨詢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須進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同時也表達了對現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狀況的不滿;92%受訪者建議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原理和方法參照土地流轉市場定價法;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來支持。2.4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低目前,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形成種種弊端,影響到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是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論斷。農民擁有土地,就擁有巨大財富,就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結構統計結果(表2)表明,城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財產性收入較少。這個現象發人深省,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幾何。據調查,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一,對土地非農化產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劇了腐敗泛濫,加重了對極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的亂占濫用現象[13]。特別是在城市近郊區和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村集體非農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已成為客觀的事實,且主要以買賣、有償有限期出讓、出租、入股聯營、聯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這種現象影響到耕地資源的保護,也造成土地資產收益流失[14]。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城郊地區,農村土地資產增值空間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關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在城郊地區一些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地、無序地流轉形成了一定的隱形市場,農民以不合法方式爭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導致了土地資產管理失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控制、土地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突出問題。第三,由于農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現象十分普遍。統計數據顯示,1996—2010年間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49億,但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面積不但未降反而凈增6.13萬hm2,農民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也從193m2增加到218m2,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標準,形成許多所謂“空心村”,鄉鎮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也十分普遍。
3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建議
3.1強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主體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政權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經驗證明,優化資源配置是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保障。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加強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職能,是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客觀要求[15]。我們要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互適應的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的客觀規律,與時俱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創新發展。建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賦予村民委員會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權,強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改“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為“三級所有,村為基礎”。
3.2開展農村土地資產清產核資
開展農村股份合作、推進“三權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學評估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嚴格明晰農村集體土地資本結構。城市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能說出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16]?因此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顯化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客觀要求。據調查,全國加快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村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建議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調查成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為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登記,摸清每一個村民委員會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規模、結構、價值,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村民委員會和農戶的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實現,創造條件讓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財產和財產性收入。
3.3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相對滯后,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產生機制和分配機制認識不足、政策缺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要求未能滿足,嚴重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發展,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已上萬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又有幾何。政府既要加強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也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所有權收益管理。建議加強社會調查、理論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科學構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實現路徑和方式,合理評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統籌考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分配方案。建議加大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為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3.4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服務體系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如何評估農地資產價格,是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國有土地多年來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土地定級估價辦法,但對農村土地資產價值認識不足,農地定級估價基本上還是空白。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統籌城鄉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定價機制,需要深化研究。與發達的城市土地評估機構相比,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極為缺乏。調查發現,當前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資產價值評估難,制約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有序推進。政府為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務,也應當為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做好相關服務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針對集體土地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價格不合理、服務體系薄弱等問題,迫切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權屬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援助等服務體系。合理的價格不僅能充分體現土地的價值,而且可以引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農村土地定級估價規范,建立農村地價評估機構,培訓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定級估價,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概述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含義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鄉、鎮、村、組中的集體經濟成員以農具、耕畜、土地等農業生產基礎要素進行入股,在以后長期生產經營中所形成的公共資產。一般來說,這些公共資產主要包括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同時也包括相應的自然資源,如草原、湖泊、山嶺、土地等等。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界定
所有權的界定與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在界定農村集體資產的過程中一般要遵守三個原則,即維護所有者合法權益、誰投資誰所有、以事實為依據。界定范圍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中所有成員擁有的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因為農村集體資產具有相對比較復雜的特性,因此在界定的時候不可避免會出現一定的糾紛,這時候就需要上級所有權界定部門出面進行調解。
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現狀分析
(一)資產流失較為嚴重
第一,個別農戶為了個人利益侵占資源性資產。比如,有些農戶侵占集體山林和園地,私自種植速生桉及糧食作物,還有些農戶將集體魚塘作為私人財產,填埋之后用于個人宅基地的建設等。第二,村辦企業的資產由于經營管理出現問題而暫時擱置,因為無人管理,造成部分器件丟失,甚至出現人為毀壞現象。第三,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很多地方出現低估地價的現象,導致集體資產流失。第四,在對集體資產進行合并的過程中,部分人員私自瓜分集體資產,還有部分人員私自侵占和挪用集體資產,導致集體資產的不斷流失。
(二)資產管理不規范
資產管理不規范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與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有關。很多財務人員在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沒有認識到管理的重要性,財務科目設置存在問題,賬目記錄過于簡單,沒有詳細的批注,導致資產管理不全面。其次,資產的臺賬過于模糊,很多地方甚至沒有建立資產臺賬,這就導致集體資產的使用和管理混亂,不利于以后的管理。再次,集體資產發包的形式不規范,沒有嚴格依據相關的規定進行,導致發包不民主,不利于維護集體利益。最后,集體資產的利用不當,很多固定資產處于閑置的狀態,這樣不僅不利于資產價值的發揮,而且容易導致資產管理出現問題。
(三)集體資產監管不到位
對集體資產加強監管,不僅是人民大眾的事情,也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事情。但是就相關狀況來說,政府部門并沒有做好實時監管集體資產,保障集體資產安全的工作,部分地方的政府部門對集體資產不夠重視,沒有將集體資產監管放在重要位置,平常疏于對集體資產的管理,導致集體資產流失。另外,民主監督不到位,形式化嚴重,在集體(資產)管理過程中,很多問題趨于形式化,沒有實際的意義。例如,一些地方的集體財務信息公開只是出于形式,而沒有真實的數據等等。
四、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嚴防農村集體資產流失
1.明確資產管理主體。明確資產管理主體不僅要確保資產管理的安全,還要具體落實到人,合理劃分相關人員的職責范圍,避免因為職責交叉而造成管理混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出現問題的原因有很多種,最為主要的原因是鄉鎮政府人員對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范條例不完善。因此,要想防止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單純依靠資產管理責任人單方面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規范,加大違法懲罰的力度。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經濟的代表,要做好人民群眾和政府部門的溝通,做好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2.盤活閑置集體資產。集體資產閑置不僅不能為農民帶來利益,而且還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在對閑置資產處置過程中要用發展的態度看待問題,將閑置資產進行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改造,以便進行進一步的利用,發揮閑置資產的最大價值。例如,可以及時回收和管理閑置的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土地等等,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同時可以對廠房進行再建造使其成為能夠利用的房屋等,提升閑置資產的利用價值。還可以對那些能夠繼續利用的閑置資產進行承租或者轉讓,避免閑置資產貶值。
(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做改善是很有必要的,不僅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還要建立全方位的監管機制,不斷提升資產的管理水平和效率。首先,要對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合理的劃分和明確的界定,要選擇那些具有資產管理專業知識的人員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要對資產進行細致的統計和詳細的記錄。其次,與資產管理相關的財務人員要具有專業化的能力,對財務科目的設置要合理,臺賬的記錄要嚴謹,確保與集體資產有關的賬務清晰明了。最后,要加強集體資產租賃、承包的監督,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在租賃和承包的同時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保障人民的利益。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
一方面,政府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監管小組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不定期審計,賦予鄉鎮審計人員足夠的權限,不定期對各村集體資產進行清查,仔細調查資產盤虧和盤盈的原因,以減少資產流失。另外,將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與村干部的業績掛鉤,提升村干部對集體資產的重視程度。另一方面,要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將人民大眾放在主要位置,對于一些大型的項目建設或者投資決策要充分考慮民主的意愿,與人民討論,并及時向民眾公開。另外,要避免形式化的存在,相關的財務信息或集體資產數據信息的公開要透明化、真實化,讓人民群眾能夠及時了解集體資產的具體狀況。總之,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不僅需要政府人員的努力,還需要人民大眾的努力,只有兩者相互協調合作才能真正防止農村集體資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