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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機電設備工程全程監理的意義
項目業主經常在機電設備工程實施前期咨詢(如生產工藝選擇、成本預測、生產設備的選型、招標書審查、招標、評標、定標及合同談判等)所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在工程實施后期則采用自行管理的工程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經常造成前靠設計商,后靠設備生產商,整個過程都依靠合同另一方的后果。專家提咨詢意見供參考,接不接納看項目業主,最后還是看設計商。項目業主后期采用的自行管理模式,配備的技術人員重專業技術而輕工程管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重視單體質量,重視局部質量,輕總體配合,輕目標與目標之間的協調,最后造成所有目標都只能靠設備承包商自身來保證。可見,無論是采用專家咨詢方法還是采用自行管理模式都無法控制機電設備工程的建設目標。要控制工程的建設目標,就必須引入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就是對目標進行控制,監理工程師的任務是通過定期檢查,把計劃目標與實際值進行比較,發現偏差就采取控制措施,通過對各方面的科學調整,確保工程目標始終處于最優狀態。從機電設備工程管理各階段的任務可以看到,無論是工程的實施前期還是實施后期,都存在工程目標的管理,而且各個目標都是相互制約的,對目標的控制應采取跟蹤檢查,定期取樣,定期與計劃目標進行比較的監理手段。因此,機電設備工程引入全過程監理是必要的。
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全程監理的主要任務
2.1全程監理設計標書。工藝選擇和設備選型是一個集專業技術、成本經濟、環境技術、信息管理技術于一體的綜合管理過程,對機電設備工程建設的投資目標、工期目標、最終質量目標影響最大。設計商作為工藝設備選型方案的承包商,與項目業主存在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承包方有其自身利益所在,因此對設計商的整個設計過程、設計結果都應根據設定的投資、工期、質量目標對設計方案選用的可行性(事前),設計的合理性(事中)及方案執行的有效性(事后)進行控制,以保證各目標在設計過程中受控。
2.2組織論證。工程招標書是實現工藝選擇、延續設備選型的關鍵階段,其編寫的質量關系到各投標商能否盡其所能提供技術先進可靠、費用合理、工期合適、運行費用相對較低的產品的關鍵環節。因此,項目業主必須對設計商提供的方案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或專家對其進行審查論證。對招標書編寫單位的選擇、編寫過程所采用信息資料及其搜集渠道的控制、標書的最終審查等是關系到工程的招投標、評標、定標、合同談判以及最終授予合同的成敗過程。
2.3設備制造監理。設備設計與制造是機電設備工程實施階段的實質性執行過程,對設備承包商控制的依據包括設備承包合同、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等。設備承包合同中的技術規格書只能作為較詳細的設備設計任務書,合同中包括的圖紙也只是總體工藝、設備總圖、總布局等,真正體現設備質量還是設備的詳細設計。對設備詳細設計過程的控制牽涉到工藝材料選擇、加工工藝選擇、各系統的匹配程度復核、結構合理性復核、電氣及控制設計適用性、可靠性復核、工藝設備間接口復核以及信息交流等各環節的控制。
2.4現場安裝調試階段是建設工程完成建設期的最后階段,具有工期緊、各方面協調關系復雜等特點。設備的安裝質量是保證設備調試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按安裝施工技術、廠內拼裝資料制定并執行的安裝調試施工工藝設計進行安裝調試,以保證其質量與工期目標的實現。對設備的調整、現場開箱、就位、預調試、設備接口處理、參數檢驗、及時審查有關整改方案等安裝過程,對設備運行過程有關參數記錄、調整情況記錄等調試過程進行控制,以保證設備的安裝調試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三、機電設備安裝監理的目標控制內容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監理的三大目標工作原則為:以工程質量控制為前提和基礎,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進行施工全過程和全面的動態控制;要以預防控制為前提和基礎,加強對工程三大目標的過程控制。在三大目標控制中,要把質量控制和進度、投資控制緊密結合起來。監理工程師將采用事前、過程、結果及信息反饋的動態控制方法,對工程建設目標實施全過程控制。
3.1質量控制。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控制的目標是實現設計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水平,監理的主要職責是采取有效措施對工程質量嚴格檢查、監督和控制,以保證質量目標的實現。①承包商的監督、管理。質量控制是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一項最經常最繁重的工作,必須對承包商的各個施工階段嚴格做到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后把關。將從以下幾點嚴格把關,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項目“達標投產,建精品工程”的要求:審查開工條件;審查承包商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根據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有關規定審查承包商選定的分包商;對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技術措施設計以及全面質量管理保證體系等進行嚴格審查;對承包商的施工機具、設備等進行檢查;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圖紙、制造廠家提供的設備、安裝說明書和技術標準等向承包商進行交底。②建立機電設備工程監理部的質量監控體系,審查承包商的質量保證體系,形成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即建立質量檢驗工作制度;制定質量檢驗工作程序;嚴格把好事前技術報告審批關;審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設計;審查承包商的《質量保證手冊》,審核承包商提交的反映工程質量動態的統計資料或圖表;審核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文件;審核有關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核有關應用新材料、新技術的技術鑒定報告等;進行現場跟蹤檢查。
3.2進度控制。監理工程師對進度控制主要職責是采取有效的監理措施協助業主對工程進度進行動態控制。安裝單位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和工期,編制安裝總進度計劃及安裝進度網絡圖報監理部審批。經批準的安裝進度計劃及網絡圖,作為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任務:工程開工,對承包商的施工總進度進行細致嚴格審批;組織或參加各種會議對進度進行協調對按合同規定應由業主提供的施工條件進行落實,必要時向業主提出建議;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的工期索賠進行客觀公正的處理。
3.3投資控制。施工階段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投資控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商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現場計量和簽認;嚴格審核承包商的月計量報告,簽發工程款支付憑證,建立支付臺賬,及時與工程量報價單和批準的資金流計劃進行對比,發現偏差立即分析原因并報告業主;嚴格審查并確定新增項目和變更項目的單價,當業主有要求時,報業主批準;根據業主授權確定并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的費用;盡可能向業主提供節約投資的設計、施工等優化方案;制定避免或減少費用索賠措施;受理索賠申請,按照合同文件進行索賠調查和評價,確定進度延期賠償或應支付給承包商的趕工費用供業主審批。認真做好“材料差價”和“費用補差”的審核工作;編制工程完工后的最終計量支付報告;協助業主編制竣工決算報告。3.4合同管理。施工階段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全面管理工程承包合同,對合同條款負責解釋;對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提議;協助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文件和施工圖供應協議;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評價;協助業主進行有爭議的談判;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變更事宜,當發生重大工程變更時,報業主批準后實施。
3.5信息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資料歸檔保存工作,收集工程資料和監理檔案并按有關檔案管理或業主的要求進行整編,待工程竣工驗收前或監理服務期結束退場前移交給業主;建立例會制度,整理好會議紀要;建立完善的各項報告制度,規范各種報告或報表格式為項目監理提供技術、管理方面的信息。
3.6安全生產。審批承包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檢查、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召開安全例會,檢查總結安全工作,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協助業主審查有關單位提出的事故報告;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加強現場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
3.7設備管理。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是安裝質量控制的前提。因此,機電設備到貨驗收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參加驗收的監理工程師要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進行驗收,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決不能入庫。因此,監理工程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才能擔此重任,為保證設備安裝質量控制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做好設備安裝監理工作要點
4.1深刻領會設計文件
作為監理,受業主委托對工程進行監督管理,要完滿的完成監理合同中業主授權委托的任務,監理工程師必須深刻領會設計文件、圖紙的設計意圖,這是監理預先控制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熟悉圖紙,了解工程特點、工程關鍵部位的安裝方法、施工要求,掌握對重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要求,才能督促安裝單位按圖保質保量施工。
4.2高度重視圖紙會審
工程質量主要取決于設計質量、材料設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所以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安裝工程監理工程師除應熟悉和掌握國家規范、強制性規定外,還應熟悉地方法規和規范。要想能指出施工圖的不規范之處,就要求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過程中的強制性規定非常熟悉。由于審圖時,是各專業分開審查,不易綜合考慮,所以在施工前的最后一關———圖紙交底、會審,一定要把問題發現,請設計部門修改。必要時請原審圖部門重新審核。安裝工程圖紙會審時,常見有以下幾個問題,安裝監理工程師一定要注意。一是與土建施工圖不統一,在圖紙會審時,由于專業分工,監理工程師常常只是熟悉各自的專業施工圖,忽略了水電安裝與土建施工圖的比照,從而給以后施工過程中留下隱患。這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個問題:給排水、消防、空調工程中立管的位置是否影響門、窗的安裝和使用功能;水平管的坡度是否受到層高、門洞大梁的限制;消防噴淋頭、煙感在公共部位的位置是否合理;生活水管與消防水管的標高是否合理,是否會發生管子打架的現象;電纜橋架的走向是否合理,平行;地下室出墻洞的預留位置是否合理等。二是設計圖紙的不規范,有些安裝工程的圖紙可能不是原創,而是經其他圖紙修改來的,在更改過程中忽略了強制性規定。同樣,如上訴工程,由于設計與土建脫節,空調管線布置不當,導致冷凝水的排放立管在走道的門邊,影響美觀,更無法施工。同時,瀉水排向一頭,而不是兩頭向中間排,由于大梁的限制,導致冷凝水管的瀉水坡度無法達到規范要求。另外,由于圈梁很高,致使空調管道從走廊進入兩邊辦公室時,不得不降低高度(同時走廊內還聚集了強、弱電橋架、吊頂龍骨等)這樣又影響了走廊的吊頂高度,致使采光和裝潢效果受到影響。三是設計圖紙中的不盡人性之處,建筑物最終是讓人來使用的,但在結構設計方面,設計師更多的是考慮安全第一,而照顧使用上的人性化是有限的。因此在安裝施工過程中,應盡量的滿足用戶的使用方便、行為習慣、地方特點等要求。比如插座的分配,電話和電視插孔的位置應根據房間的形式、大小,在一般常規情況下作出合理布置,而不是僅僅考慮施工方便,隨意布置。
4.3施工過程中加強巡查、平行檢查
實際工作中,由于安裝工程的特殊性,一個單位工程中,安裝監理人員的工作量要比土建監理少很多,而且還有時段性。因此,往往是一個安裝監理工程師同時監理幾個單位工程,在現場巡查的時間相對較少,這就容易造成對工程情況了解不及時,不詳細的后果,事前控制的工作做不到位。因此,安裝監理工程師要經常到現場多看,多了解工程的進展、計劃,對重點部位、重點工序、重要材料進場等嚴格把關,并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對工人的技術交底,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減少不必要的浪費、返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方便,還帶來了許多商機,同時各方面的隱患合危險也增加,黑客的攻擊也已經逐漸的滲入到了政府機關、軍事部門和商業企業等各個角落當中,給人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對國家經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失,嚴重的話還會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現階段的情況是,大部分企事業單位都在遭受到攻擊之后,再進行全方面的防護,然后非常迷茫的等待下一次攻擊的到來。網絡信息的安全不僅僅是技術方面的問題,也是必須要將策略和管理以及技術進行的有機結合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
1信息工程的安全理念
信息安全不僅是一項非常絕對的技術,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這些主要指的就是信息安全的工程。其主要利用工程的概念、原理和技術以及方法,然后來對企業的信息和網絡系統安全的過程進行深入的研究、開發和實施以及維護,并且必須要經過長期的考驗和證明,才能夠明確工程實施的流程和管理的技術,信息安全的工程當中的生命周期的模型,也是信息安全工程學當中的一個落腳點和支撐點,并且也是在信息安全工程學中進行重點研究的一項技術。作為一個信息時代的先導和主角,Internet不僅僅是一個讓計算機連接起來的一個非常簡單的組合體。所以,也可以說In-ternet是人類社會在數字空間中的一個投影。這樣的事實都會導致Internet的某些行為的非常異常并且復雜,也非常明顯的反映出網絡的安全問題是Internet社會性一個非常明顯的標注。在Internet發展的短短幾年當中,人們對安全的理解,從早期是為了殺毒防毒到后來就是安裝防火墻,到現在對相關系列的安全產品進行不斷的購買,也是在對安全意識進行了逐漸的加深。
2信息安全工程的五大特性
第一,信息的安全具有著全面性的特點。對于信息各個方面的安全的問題,就必須要進行全方面的綜合性的考慮,并且在系統當中的安全程度也對系統中最薄弱的環節有著非常重要和決定性的作用。第二,信息的安全周期性。一個比較完整的安全過程中就必須要包括安全的目標以及對原則的確定、風險的分析、需求的分析、安全策略的深入研究、安全體系結構的研究、安全實施領域的確定、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測試與選型、安全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安全工程的測試與運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技術培訓還有安全稽查與檢查以及應急的響應等多個方面,這是在一個實際的過程中,而一個具有完整性的信息安全工程的生命周期,就必須要經過對安全方面進行全方面的稽核和檢查之后,才能逐漸的形成新一輪的生命周期,也是不斷反復和上升螺旋式一個安全的模型。第三,信息的安全也具有著動態性。我國信息技術不斷的發展的同時,黑客的技術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安全策略和安全體系以及各方面安全技術就必須要進行全方面的調整,才能夠在最大的程度上對安全系統進行促進,才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來充分的發揮作用,從而就可以促使整個安全系統的發展,并且還能夠一直處在一個不斷更新和完善以及進步的實際動態的過程中。第四,信息的安全要具有層次性,就需要對多層次的安全技術和方法以及手段進行利用,對安全的風險進行分層次以及全方面的化解。第五,信息的安全也具有相對性。各方面安全是比較相對的,但是也沒有絕對的安全可言,安全的措施應該和保護的信息以及網絡系統的價值進行相應的結合。因此,信息安全工程進行實施保護的時候,要對風險嚴重的威脅以及防御措施的利弊和得失進行充分合理的平衡,在安全的級別和投資之間,找到一個比較合理能夠使企業接受的一個平衡點。只有這樣進行實際的施工,才能對信息安全進行有效的保證。
3信息安全工程涉及廣泛領域
信息安全工程學,是具有著比較清晰研究范圍,其中主要包括了信息安全工程的目標、原則與范圍,信息安全風險的分析以及評估的方法和手段及流程,信息安全的需求主要的分析方法,安全的策略,安全體系的結構,安全實施的領域以及安全的相關解決方案。安全的技術和產品的測試以及選型的各個方面的方法,安全工程的實施規范,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方法和流程,安全工程的測試和運行,安全意識的教育與技術的培訓,安全稽核和檢查以及應急響應的技術和方法與流程等等。
4信息安全工程的前景
如果是一個非常系統的工程,那么就必須要對系統工程的觀點和方法進行合理的利用。還要對信息安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對待和及時的處理。因此,就企業實際情況看,在建立和實施企業級的信息以及網絡系統安全體系的時候,必須要對信息的安全進行全方面的考慮,還要必須要兼顧信息網絡的風險評估與分析、安全需求的分析、整體安全的策略、安全的模型、安全體系結構的開發、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信息網絡安全工程的實施、監理和信息網絡安全意識教育以及技術的培訓等多個方面,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安全系統安全。
結束語
綜合上文所述,隨著全球信息化在不斷進行發展和進步的同時,信息的革命也在各個層面中發展,促進了人類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國現階段的信息逐漸發展成具有代表綜合國力的戰略性的資源,但是信息安全,也成為保證國民經濟信息化進程能夠健康有序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與此同時,也會對國家的安全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從信息安全工程的角度方面來說,如果對我國的信息安全進行全方面的構建和規范,也將大大的對我國的信息安全系統進行逐漸的穩固,從而對國家信息資源的安全進行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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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筑業從業人員以及全社會都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傳統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時代要求。現在需要應用科學的現代企業安全管理模式,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因此,作為建筑企業,應認真研究建筑業安全管理的現狀,樹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業管理規律和項目管理特點的安全管理模式,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杜絕安全事故而努力。
一、建筑業項目安全管理的現狀
(一)施工項目是事故發生的發源地
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們的項目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項目管理的特點、是否滿足國家和行業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認真分析,從而,達到改進或更新項目安全管理模式的目的。
(二)安全管理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所謂人的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人在生產活動中,具體不安全行為有:操作錯誤(啟動操作不給信號、忘記關設備)、奔跑作業、送料過快、以不安全的速度作業;使用不安全設備、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的擺放不安全、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在起吊物下停留作業;機器運轉時加油、清潔、修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未使用防護用品;不安全著裝;工作時說笑打鬧、帶電作業等。
2.物(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對建筑行業來說,"物"包括施工過程中所涉及的設備、材料、半成品、燃料、施工機械、機具、設施等。不安全的情況有:施工電梯的失靈,造成冒頂;塔吊的鋼絲繩脫絲;未及時更換,造成鋼絲繩斷裂,掉物墜落;電鋸等用電設備電線老化,造成電線失火等。
3.不良的生產環境對人的行為和物的狀態產生負面影響
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直接引起的。但不考慮客觀的情況而一概指責施工人員的"粗心大意"、"疏忽"也是片面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還應當進一步研究造成人的過失的背景條件,即不安全環境,如照明光線過暗或過強導致作業現場視物不清;作業場所狹窄、雜亂;地面有油或其他影響環境的東西等。與建筑行業緊密相關的環境,就是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精心布置的施工現場,事故發生率較之雜亂的現場肯定低。到處是施工材料、機具亂擺放,生產及生活用電私拉亂扯,不但給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不便,而且會引起人的煩躁情緒,從而增加事故隱患。當然,人文環境也是不能忽略的。如果某企業從領導到職工,人人講安全,重視安全,逐漸形成安全氛圍,更深層次地講,就是形成了企業安全文化,那么這個企業的安全狀況肯定良好。
4.管理的欠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有時甚至是直接的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都與管理有直接的關系,因此,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可以通過安全教育、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獎懲機制等措施減少甚至杜絕。物的不安全狀態可以通過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設備保養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安全達標等活動予以控制。對作業現場加強安全檢查,就可以發現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常見的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責任不分明、有法不依、違章指揮、安全教育不夠、處罰不嚴、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安全檢查不夠等。
二、改善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1、政府及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管理。按照市場專業化分工原則,建筑安全管理中的一些工作,不一定要由建筑建筑工程企業自己來做;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前要求廠也不能由政府直接來做;考慮有關安全性評價、檢測、檢驗、認證的工作,性質上要求出具公正性的結論,為保證其客觀性和公正性,也應當由既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于建筑建筑工程企業的第三方中介組織來做,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隨著建筑業職業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的發展、成熟,保險公司必定加強對生產安全的監控,借助安全中介實現監控目的將是保險公司的主要選擇。
2、建筑企業應加強內部的自我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建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并將目標分解到項目各成員,明確項目各管理人員、班組各成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并用制度固定下來,把安全與生產從組織領導上統一起來,形成一個較為嚴密的管理體系。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把治理安全隱患、監控危險源、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作為考核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的主要內容。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做出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職責履行不好,安全生產目標不能實現的要進行處罰;對因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必須嚴肅查處。
3、工程監理單位要落實安全監理制度。安全監理的目的是對工程建設中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防護及建筑工程全過程進行安全評價、動態監控管理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證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建設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督促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地把建設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許的風險范圍以內,以確保安全性。
4、勘察、設計單位要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勘察單位是通過對建設項目的實地勘察,為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以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結果。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將直接影響建筑安全。設計單位應當考慮建筑工程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預防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建筑工程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5、群眾監督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群眾參與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是群眾組織和勞動者個人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是政府監督的有效補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監督的不足。工會是代表群眾的對建筑建筑工程過程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組織。人民群眾也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徑對建筑工程現場的安全生產和安全作業進行監督,對一些安全事故隱患,一些損害群眾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經濟的行為,也可以更及時地向相關部門反映。建筑工程現場的建筑工程作業條件會得到更好的改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必定會得到提高,建筑業的事故高發率也能得到更好的控制。
總而言之,安全是人類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民生命與健康的基本保證,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切實把安全生產放在極端重要的位置,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有著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某項目為超高層綜合項目,其集金融辦公、灑店、大型商場、商務公寓、拆遷安置住宅于一體;基坑場地面積45664.4m2,整個形狀是不規則四邊形,東西邊短南北邊長;基坑深為20.8-22.8m,地下室共4層。
一、土方開挖
基坑上方開挖執行“分區、分層、分段”的原則,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將整個基坑分為周邊區及中心區兩個部分,其中周邊區即支護工作區,支護底邊線向坑內8m左右的范圍;中心區即相對自由開挖區。土方開挖由周邊區方向退挖至中心區,中心區預留出土通道,并通過預留出土口,其它區域完成后,最后開挖出土口。開挖過程中,中心區可自主開挖,但周邊區必須參照基坑支護土方開挖施工質量管理標準,且要在支護結構施工單位的指導下開挖,不得出現開挖現象;開挖周邊區土方必須嚴格遵循“分層分段”的施工原則,每層錨桿至少分一層開挖,且每次最大開挖深度控制在3m以內;只有第一層可不分段,其它各層必須嚴格以15-20m,的長度進行分段開挖,挖一層支護一層;可跳挖如同時開挖多段,則各段之間間隔至少大于5m,其主要目的是控制基坑邊壁變形。
支護結構的各構件在開挖前要注意預留足夠的養護時間,防止其強度與工程設計要求不符;開挖下層土方前必須保證上層支護結構強度;錨索施工后至少養護15d,即使混凝土中摻入早強劑也要養護7d以上;經張拉合格并鎖定后,再開挖下層土方。本工程中基坑支護開挖按照南北方向分三段進行,其主要目的是減少對周邊的影響,最大程度上保證基坑的安全性;開挖時先以中間三分之一區段由南北兩側開始支護,還可將中間區段作為臨時用地或出土坡道等;完成南北兩側基坑后,再完成地基礎部分,最后再對中間三分之一段進行開挖,這種開挖順序可有效控制基坑變形。
本工程基坑場地為東西邊短南北邊長的不規則四邊形,南北側基坑長度較長故經過專業論證,為控制基坑發生位移變形,再在基坑南、北兩側剖面段的基坑底部預留梯形土臺,其上部寬l0m,下部寬14m,高3.5m,可有效提高基坑支撐剛度,且基坑長邊中部的穩定性也有所增加。
二、基坑支護施工
(一)攪拌樁施工
本工程攪拌樁樁徑為500mm,間距保持300mm,樁搭接距離控制在200mm。攪拌樁施工過程中,水泥摻入比控制在14%左右,水灰比則控制在0.5-0.6;樁位允許偏差范圍50mm,垂直度及樁徑允許偏差范圍則分別為1%和4%;兩根相鄰的攪拌樁施工時間相差不得超過2h。采用“四噴四攪”的方法按噴漿法施工,水泥用量至少在65kg/m3以上;水泥攪拌樁的設計強度如下:l5d為0.5MPa;21d為0.8MPa; 28d為1.0MPa。根據底層的可攪拌性來確定攪拌樁的實際長度,施工時直至攪不動為止;如果在攪拌最后階段攪拌樁止水效果不明顯,則可與旋噴及靜壓注漿配合使用,以增強止水效果。
攪拌樁施工過程中,要注意成樁質量控制,關鍵點包括樁位、樁垂直度、樁徑、樁深、單位水泥用量等指標,且要注意觀察攪拌頭是否存在裹粘現象。當基坑開挖時,要對攪拌樁的實際偏斜度進行密切觀察,如其偏斜度超出正常范圍,可能會導致攪拌樁無法搭接。
(二)預應力錨索施工
施工過程中錨筋選擇直徑為5mrn的高強鋼絞線,5束7根;采用錨桿專用鉆機成孔,孔徑為150mm;錨索設計張拉力600kN;最大鎖定荷載450kN;錨索水平間距控制在1.6m。預應力錨索施工采用水灰比0.6的水泥漿進行二次注漿,第一次為壓力在0.8MPa左右的常壓注漿,初凝后再進行壓力至少在2.0MPa以上的高壓注漿;直至注漿強度至少超過75%后,方可對錨索部位的腰梁進行張拉。需要注意一點,即錨索施工過程中會影響到地下水水頭,從而導致周邊地面出現沉降、變形,進而對周邊建筑產生影響,故此施工時錨索可通過分段施工、間隔跳打等方式進行,以防止鉆孔排水量過大對周邊地面產生影響;嚴禁采用‘“批量鉆孔、批量注漿”的施工方法。
(三)人工挖孔樁及內支撐
人工挖孔樁分為兩種,即圓樁與方樁,施工時采用”一序圓樁、二序方樁”的方案;直徑D1200mm,樁中心距1200nm;護壁厚150mm。攪拌樁與人工挖孔樁互相連接形成一個墻體,即地下室的外墻;樁頂
冠梁800mm×1200mm,樁身與樁頂冠梁混凝土等級C30;在錨索位置設置鋼筋混凝土腰梁,而錨索張拉則在鎖于其上。內支撐主要設置于基坑東北角、東南角、西南角,共設置四道,并以連系梁連接,支撐截面尺寸分別為1200mrn×800mm,1200mm×1000mm;連系梁梁截面尺寸為800mm×600mm,混凝土等級C25。
三、基坑監測及成果分析
剛開始進行土方開挖時,就要對基坑周邊的變形進行監測,如出現意外變形,則要分析具體原則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基坑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樁的傾斜程度、水平位移、沉降觀測及錨桿變形等幾個指標,可在以下五個點設置觀測點:一是沿基坑邊線方向延長且相對穩定的地方;二是土釘墻上設置護坡樁的水平位移點,用水泥釘固定觀測點,兩個測點距離在8m左右;三是在已開挖的樁與土釘墻分別設置觀測點,用于樁傾斜程度的觀測,用水泥釘固定觀測點,保持l0m左右間距;三是錨桿錨頭,該位置的觀測點主要是對錨桿變形情況進行監測,要做明顯標記;五是設置于基坑內側沿基坑高度分層設置,主要進行沉降觀測,利用水準儀進行測量,保持20m左右間距。
間隔一周進行一次變形觀測,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觀察周期進行調整,因為天氣環境、施工進度等均有可能導致基坑變形;將每次觀測后的數據做好詳細記錄,并進行分析,是否出現變形過大的現象,如有必要可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四、其它注意事項
首先要注意,人工挖孔樁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砂層水量大的現象,此時要適當控制每次挖孔的深度,或者采用鋼護筒或其它堵漏措施;如砂層水量過大影響正常施工,則可采用旋噴樁、注漿等措施增強樁孔周邊的帷幕。
一、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法官的非職業化是我國司法的痼疾之一。從司法方法論的角度來審視和探討法官職業化的相關問題,對夯實我國法治進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義。
一 、法官職業化的發展源流
作為一種制度,法律職業化始于13世紀的英國。韋伯指出:“對于職業性法律訓練以及在這種訓練中的特殊法律思想類型而言,有兩種不同的路線。一種是將法律作為工藝的經驗性訓練路線,這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師徒的訓練方式。第二種是在特殊的法律學校里教授法律,按照這種方式,重點是法律理論和科學,即以理性和系統的方式分析法律現象”[1]法官作為一種獨特的職業,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精確及嚴密而逐漸從職業體系中剝離出來。
職業化要求專門從事某類工作的人們形成獨特的知識、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維模式。法官職業是通過法律的適用這一中介環節,把法律規范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具體單個的行為。[2]首先,“法律不僅僅是一種可以言說的知識,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題,一套可以演繹成篇的邏輯,而且是一種話語的實踐,一種對參與者的訓練。”[3]法律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屬性及技術性,這必然要求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官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其次,“法官適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對法律的解釋,每個法官都帶著自己的‘視界’,‘即對意義和真理的預期’,但‘每一種視界都對應于一種判斷體系’”[4]。法官在司法活動過程中,不僅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實,解釋運用法律這些具體而實際的“形而下”的范疇之內,也常常會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與立法相互作用的層面上來。司法活動過程也與法官所持的政治、經濟哲學觀點有著緊密的聯系。正如另一位優秀的美國法官漢德所說的“對一名被要求審核一個有關憲法的問題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關于這個問題的專著,還要懂得一點阿克頓和梅特蘭、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萊爾、荷馬、但丁、莎士比亞和彌爾頓、馬基雅弗利、柏拉圖、培根、休謨和康德。因為在這些知識中,每一種都全有助于解決擺在他面前的問題。”[5]法哲學思想使得法官職業成為一個有著法律文化氛圍的獨特職業,也使得法官有著睿智的眼光、敏銳的判斷力和對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
方法論問題是一門學科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對自身的反思與審視的結果。昂格爾在《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書提到“方法論的自治性是其所謂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6]基于獨特的方法論基礎上法官職業的職業化有著必然性及必要性。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邏輯推理
有如昂格爾在《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書中所談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種使其區別于其他科學解釋以及倫理、政治、經濟論證的方法或風格。”[7]現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實兩個已知的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按照法律形式主義的理想模式構建的司法系統是一個巨大的三段論機器。只要一個具體案件事實滿足某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則可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相應的結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術熟練的機械工人,只需其正確識別外部規則。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規則出發,無須觸及那些具有不確定性的價值判斷如正義等問題。[8]法官的審判活動無一例外地要經歷“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對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的思維推理過程”。這種無限往復的邏輯推理過程是由法官獨立完成的,并逐漸外化為一種定向的思維習慣。
(二)經驗總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并沒有給予經驗一個準確的內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們提供一個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規則,而是要使司法過程由邏輯推理轉向社會政策考量,由機械適用法律教條轉向靈活應對社會問題,由法律內部因素的“畫地為牢”轉向外部社會因素的“統籌兼顧”,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義轉向追求實質性個案正義。[9]
案件的多元化與個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決定了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要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比較與聯系,這要求法官在長期的職業活動中不斷的總結經驗并加以驗證。在裁判過程中,考慮的對象不僅是客觀法律事實本身,而應將法理、情理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這項技能需要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長時間的積淀。可以這樣說,每一份判決都是一個法官的職業經驗與人生閱歷在法律裁判過程中的呈現。
(三)利益衡量
波斯納指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未必會導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個職業追求良好的行為和“產品”。法官裁判的過程絕非簡單地針對個案的現實特征、性質,選擇相應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實上,在錯綜復雜的具體事實面前,一個判決必須最大程度的實現法律的價值,達到最優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僅要遵守實體法和程序規則,還必須進行利益衡量及選擇。
所謂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規大全和審判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10]法官的裁決過程即為對比案情以及各種裁判所會達成的社會效果,擇取最優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釋
社會行為的不可預測,法律的制定過程中難免出現漏洞以及現時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將來出現的情況。如同藝術創作一樣,法官的裁判也要緊隨時代潮流,表現社會的新興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規則已落后于社會發展時,應對其涵義做出“與時俱進的解釋”。[11]這是司法活動保持其時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原本含義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釋,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釋和對法律的不足補充。基于自由裁量權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進行創造性的法律解釋,有利于保障司法過程的順利進行。但法律解釋也絕非是為了冠冕堂皇地越軌而抹煞個案正義,而應秉承最大限度的體現立法本意,還原事實,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
三、我國法官職業化建設之檢視
職業化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對一個職業的教育背景、技能訓練、行為倫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構建及安排。法官職業化不僅要對法官隊伍本身進行深度改造,還包含了對法官職業所處環境的良好期許。從司法方法論的視角對法官職業化建設進程中凸顯出來的問題進行檢討和反思不無裨益。
(一)法官選任應有所區別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選任標準仍然較低。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簡單條件,基本都被任命為法官,法官職務仍不失為一種“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不同層次的法官職業化標準不明確。事實上,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層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各自偏重于某種素質,以適應不同層級法院所面對的案件和情況。
一名合格的法官當然應掌握獨特的法律方法。如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難以想象的是,尚未養成獨特方法論的人進入法院擔任法官將會產生的后果,更遑論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直接進入最高人民法院。事實證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論基礎之上的法官隊伍,存在諸多問題,專業技能及職業操守中均是如此。忽視從方法論的角度去評價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質,將很難精英化。筆者認為,對基層法院而言,法官側重于對個案細節的細研及大量、快捷的解決糾紛,所以對基礎法院法官的選任應側重于解決事實爭議的能力和經驗,要具備豐富的社會見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調判技巧,并適當關注其法學理論水平。基層法院案件量繁重,且處理同樣數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級法院的工作量大,對基礎法院的法官員額應有所傾斜,以適應基層法院的司法任務需要。上級法院側重于規則的制定及對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其法官的選任應側重于理論功底深厚、學術才能突出,善于從不同的案件事實中發掘清晰而準確的法學理念,并能夠上升為一般性規則。
(二)同質化程度的提升
鄭成良先生認為,法官職業化的核心價值在于,它能夠使法官職業群體形成一種與法治理念相適應的同質化職業共同思維方式,從而通過同質化的司法決策使全社會范圍內普遍形成確信。司法裁決不同于學術爭議,學術爭議允許百花齊放,而司法裁決必須保持統一性及權威性。法官同質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對保證基于相同的方法論要求及法律知識,運用同一的標準對法律問題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決。法官職業化不是一個獨立的自循環,而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各方相關問題,如律師職業的規范等。借鑒歐美的成熟經驗,初期為律師與法官設立同一的門檻,即系統的法學教育與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官與律師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執業方法,進而對同一法律問題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以此為基礎,在成功律師中選任部分法官。法官與律師之間相互尊重,其本質就是對法律職業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
(三)繼續教育的完善
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決定了法官應是一個理性的、獨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12]法官職業化同時也意味著一種職業性的封閉和保守。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世界變化日新月異,與保守的法官職業存在緊張關系。保守的法官如何適應社會的發展,司法的方法論能夠不斷的發展更新,法官的繼續教育問題必須完善。
特別是對現任的、缺乏系統的法學教育的的法官,應集中組織、強化學習。他們通常有多年的辦案經驗,有著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繼續教育,深化其法學理論功底,強化現代法律意識。對所有的在任法官,應分批、分流的“回爐”,通過繼續教育,實現知識更新和理論提高。尤其應針對社會出現的新案例、新法律應重點加強、及時學習。
一、在辦理酒駕案件中存在的實務問題
自2011年酒駕入刑以來,行為人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犯罪行為成為我國偵查機關、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但是隨著危險駕駛案件的增多,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犯罪,由于危險駕駛案件是司法辦案中的常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以梳理、研究。
(一)關于行為人在醉酒后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在道路上行駛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就客觀行為而言,要求行為人駕駛的交通工具是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由于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超標燃油助力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范疇,而在現實生活中醉酒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現象頗多,因此在刑事實務中對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應作為機動車來處理,應嚴厲打擊醉酒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現象,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超標燃油助力車屬于機動車范疇,不應將該類案件作為危險駕駛案件來處理。
(二)關于行為人辯稱主觀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問題
在辦理醉酒駕駛案件時,部分駕駛摩托車的行為人雖然在案發后被查獲酒精含量超標,但辯稱自己在主觀上不知道駕駛的是摩托車,以為是超標燃油助力車,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存在行為人不明知是摩托車的可能。對于行為人的辯解理由是否成立、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實務處理中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然有證據證明存在行為人在主觀上并未認識到其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可能,而超標燃油助力車不是機動車,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仍屬于機動車范疇,因此行為人存在主觀犯意,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觀點爭鳴
1.關于超標燃油助力車能否被認定為機動車
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理由如下:從實質解釋論的角度出發,應認定超標燃油助力車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正如張明楷教授所言,對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應該堅持實質解釋論,即“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以法條的保護法益為指導,而不能僅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1]“某種行為并不處于刑法用語的核心含義之內,但具有處罰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時,應當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刑法用語作擴大解釋”[2]。刑法設立危險駕駛罪為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正常交通秩序不被破壞,而現實生活中違反交通法規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對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行為,具有給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時將機動車擴大解釋為包括超標燃油助力車,并未超過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既然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應做擴大解釋,則行為人關于主觀上認為自己駕駛的是超標助力車的辯解當然不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
另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燃油助力車不應被認定為機動車,筆者贊同此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屬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行政犯和自然犯的區別在于,“在絕大多數案件中,行為人根據社區一般的價值標準都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有危害性的――無論其認識到的危害性大小程度及具體性質是否與刑法的評價相一致。就殺人、放火、傷害、搶劫、盜竊等自然犯而言,行為人根據一般的倫理道德規范就能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3],與之相反的是,行政犯并不是普通民眾能夠憑借一般倫理道德規范或者常識、常理、常情就能直接進行入罪的判斷,而只有以立法手段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法律頒布之后方能讓普通民眾具備對行政犯的違法性認識,易言之,自然犯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時代,均能為普通民眾認識到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法定犯是在特定的時空、特定的背景下作為犯罪行為被刑法所規定的。醉駕行為并非違反一般倫理道德規范的行為,而是在21世紀以來,我國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多、由于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頻發的背景下,醉駕行為方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入罪,因此醉駕行為是典型的行政犯。
第二、行政犯首先必須具有行政違法性,然后才能作為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的行為目前并未受到行政法規的有效管理,因此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正如張明楷教授所指出的,行政犯具有雙重違法性:要構成行政犯罪,首先必須違反行政法;但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行政犯罪;只有既違反行政法,同時又符合了行政刑法規范規定的特別要件,才可能構成行政犯罪,此即行政犯罪的雙重違法性[4]。雖然有些超標燃油助力車經鑒定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但是由于燃油助力車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相關規定,目前沒有列入機動車進行管理,因此在超標助力燃油車未被行政法規有效管理的情況下,不宜將醉酒駕駛超標助力燃油車作為犯罪來處理。
第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解釋為包括超標燃油助力車,超過了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國民預測可能性的形成,必須以一般人的常識、常理、常情為依據,如果對法律文義的解釋突破了常識、常理、常情,也就突破了詞語的日常含義,從而成為類推解釋,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就公眾對機動車的認知而言,要取得機動車的駕駛資格,必須通過相關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選取機動車號牌。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駕駛超標燃油助力車,并不需要經過考試、申領駕駛證和選取號牌等程序,在取得駕駛車輛資格的程序方面,機動車和超標燃油助力車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將助力車歸為機動車一類,突破了國民預測的可能性,屬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不可取的。
2. 關于行為人辯稱主觀上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案件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辯稱自己駕駛的是超標燃油助力車而不是機動車的辯解理由并不影響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事推定原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機動車,其關于自己不明知的辯解并不成立。雖然行為人往往辯稱自己在駕駛車輛時以為是助力車,但是根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的規定生產,根據該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整車凈重不應大于40kg,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而市場上流通的燃油助力車多不符合該標準,卻達到摩托車的標準,而且在日常生活中,燃油助力車在時速、重量等方面多已達到機動車標準,其外觀也和電動車、自行車有明顯的區別,以一般人的生活常識能夠判斷涉案車輛屬于機動車范疇。
另一種觀點認為需要通過分析具體案件的證據情況,判斷能否排除行為人不知其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機動車的合理懷疑,然后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如果雖然行為人具有在道路上駕駛摩托車的客觀行為,但是根據證據無法排除其主觀上不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的合理懷疑,則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要求對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都要有證據予以證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我國刑法學的基本原則,長期以來對我國司法實踐起著指導作用。主客觀相統一表現為犯罪構成要件上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具有一致性。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一致性原則對故意犯罪而言,可以表達為“所知所犯”與“所犯所知”[5]。所謂“所知所犯”是從主觀出發對客觀進行檢驗,將超出主觀所知的客觀內容剔除到歸責范圍之外[6]。具體到危險駕駛案,由于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該罪的客觀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客觀行為必須持故意的主觀心態,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駕駛的車輛屬于機動車,而對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根據刑事推定原則推定的結論并非當然成立。刑事推定是指在缺乏某類足夠的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案件中,根據基礎事實的存在,通過常態聯系來認定推定事實[7]。刑事推定成立的關鍵在于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常態聯系,所謂的常態聯系是指基礎事實的成立往往意味著推定事實的成立;但是另一方面,基礎事實的成立只是說明推定事實初步成立,如果行為人能夠提出有效辯解,足以使司法官對推定事實的成立產生合理懷疑,則最終推定事實不能被認定。具體到危險駕駛案件,如果行為人能對明知駕駛的車輛是摩托車這一推定事實作出有效辯解、動搖司法官對推定事實的內心確信,則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自己駕駛的車輛是摩托車。
三、典型危險駕駛案例選取與評析
(一)典型案例選取
王某某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22時24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A市B鎮博愛路161-3號處發生交通事故,經血樣檢測,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5.7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自己醉酒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是辯稱自己一直到案發都以為自己駕駛的涉案車輛是燃油助力車,而不是機動車。
(二)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王某某客觀上具有醉酒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客觀行為這點并無疑義,由于如前所述,超標助力燃油車并不屬于機動車,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能否認定案發時,王某某在主觀上認識到其酒后駕駛的是摩托車而不是助力車。從本案證據來看,僅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這一書證證明涉案的車輛為摩托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辯稱自己以為涉案車輛是助力車、不是摩托車,本案的直接證據比較薄弱,唯有以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是否存在,因此分析本案的基礎事實是否和王某某主觀認識到自己駕駛的是摩托車這一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常態聯系,就成為辦理本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本案的基礎事實有三:第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摩托車店里購買涉案車輛,并且該店的店主稱對外出售時,如實告知顧客自己所售的車輛是否為摩托車,但是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處查獲的涉案車輛收款收據顯示該車系助力車,摩托車店的店主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第二、陪同王某某前往摩托車店購買涉案車輛的證人也稱摩托車店的店主在出售車輛時,向他們介紹該車是助力車;第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文盲,文化程度較低,存在無法對助力車和摩托車做出有效區分的可能。因此,通過綜合分析證據,可以看出本案的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不存在常態聯系,無法推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自己酒后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摩托車,無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知其駕駛的涉案車輛是機動車的合理懷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四、結語
隨著2011年醉駕入刑,危險駕駛罪成為刑事實務中最常見的犯罪類型,由于超標助力燃油車目前未被納入行政法規的管理范圍,因此刑事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行為人駕駛超標助力燃油車或者行為人辯稱以為自己駕駛的是助力車的案件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一方面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禁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另一方面,應盡快通過立法手段將超標助力燃油車納入行政法規的管理范圍,以便為通過刑事司法手段打擊醉酒駕駛該類車輛提供立法依據。總之,作為刑事司法人員,只有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才能牢固保障辦案質量、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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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明楷:《行政刑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03頁。
關鍵詞:農村;瓶頸;對策
1、當前我國農村社會發展面臨的瓶頸
1. 1經濟層面:農民增收渠道少、增收難 農民增收渠道少、增收難依然是農村發展的最大瓶頸。無論是農業收人的增加還是非農產業收人的增加都面臨著大的挑戰。從農業的角度看,增收難度大:①農業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弱勢產業,我國當前農業生產的狀況也不例外,面臨著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收人和穩定性差。②土地的分散經營,使農業的生產率相對低下。③人多地少的矛盾依然突出,有限的土地承載了過多的農村人口。④農業缺乏必要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農業發展的后勁不足。盡管國家在多予少取的方針下,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了支持,但由于我國農民數量大,加之支農資金的跑冒滴漏,致使促進農民增收的效果大打折扣。從非農產業的角度看,面臨著諸多難題。由于資金、技術、信息的局限,多數農民無力發展非農產業,農村非農就業問題的解決難度很大。目前,絕大多數農村主要是依靠進城打工的收人,但進城打工依然受制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制約,受勞動力市場供給大于需求的影響,不僅報酬低,而且面臨著被拖欠、克扣甚至拿不到工資的風險,金融危機使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嚴重。農民增收難還會由于負擔加重使問題更加嚴重,國家盡管免除了農業稅,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鄉鎮政府的冗員問題沒有解決,勢必會使鄉鎮政府以各種名義亂收費,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使增收問題雪上加霜。農民增收難是一個農村發展的老問題,也是農村進一步發展的首要難題。
1. 2政治層面:村級組織建設狀況與農村社會治安狀況不理想 村級組織是農村發展的組織者和帶頭人,目前村級組織的建設狀況并不樂觀:①村級組織班子的素質不高,文化水平低、能力弱、思想保守、缺乏創新意識,對于如何致富沒有明確的思路和目標,不能真正成為農民致富的帶頭人。②村級組織班子的作風差,脫離群眾,優親厚友,廉潔程度遭到老百姓的質疑,缺乏凝聚力,干群之間的對立情緒較大,有的地方甚至發生直接沖突。③不少村級組織班子在選舉的過程中,出現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拉選票的情況,有的村級組織被宗族勢力控制。④“兩委”之間的關系不順,都試圖強化自己的權力和利益,主要領導之間拉山頭、搞幫派,好事爭著搶,難事靠邊站。這些都影響了農村發展的進程。
二、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家長應率先垂范
1.孝老愛親,知行合一。中華傳統美德最注重孝文化。孝作為“眾善之始”,存在一個由內及外、由親及疏、由近及遠、由小及大的推行過程。推行到最后,幾乎是無所不包,無所不在。在家庭中孝道倫理的本質應是責任和義務,被視為國人的基本品德。當下不少家庭“孝親”觀念淡薄,尊老不足愛幼有余,啃老現象嚴重。在福建省家庭美德建設調查中,被問及對“啃老”現象的看法時,有46.3%的人認為“很不應該”,有43.8%的人認為“事出有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另有9%的人甚至認為“可以理解”。民眾對“啃老”的寬容固然有一定社會原因,但從另一方面也表明大家“尊老敬老”的意識與能力均不足。只有家長們將“孝老愛親”上升到家庭核心道德的高度來予以對待,處處知禮、守禮、重禮,做到知行合一,家庭教育才能真正成為傳統美德傳承的一個重要場所,從而發揮傳統美德的現實價值。
2.言傳身教,以身作則。言傳身教,身教重于言教,是中國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言傳”即家長先要深入理解傳統美德內涵,然后通過閱讀、講解、游戲等多種形式向子女傳授美德知識。“身教”是要求家長做好表率,以“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誠信友善”等美德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能做到“以身作則”的家長并不多,比如在福建省家庭美德建設調查中,只有30%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對孩子的承諾都能兌現,在誠實守信上為孩子做好榜樣”。家庭教育應是做人的教育。“人而無信,百事皆虛”(《增廣賢文》),“修身以求進,行道以利世”(《顏氏家訓》),承載傳統家庭美德的古代家訓,也是處處體現為人處事的教誨,而少講讀書學習。這些經典告訴我們,家庭教育應重品行培育,通過家長言傳身教建立“家規”,形成良好“家風”。
三、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家長應講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