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7 17:26:0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民間借貸的風險,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民間借貸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二)業務流程展示
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一種比較普遍的業務流程,為了形象的了解,筆者進行了總結,目前民間借貸的流程大體如下:
(三)研究意義
選取民間借貸的風險這一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然,筆者主要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現實影響。就其理論意義而言,民間借貸雖然說已經影響了不少國民,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人,但是其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還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很匱乏,沒有足夠的理論知識,那么對于這種融資方式的發展也就存在弊端。通過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彌補民間借貸方面的理論缺憾,同時能夠給以后學者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參考。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國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風險,為了避免財產損失,我們就有必要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能夠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為借鑒,進而指導現實,讓人們能夠更好的使用這種融資模式。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融資有風險,當然民間借貸活動也不例外。根據一些現實的案例和數據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首先當然是看價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產,那么其償還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備;及時價款人有足夠的資產,還要考慮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如何,如果經常拖欠欠款的話,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錢給他,就很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因此,一定要對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在時間約定的期限內能夠按照約定取回并獲得相應的利息。最好是能夠訂立書面收據之類的文字材料,這樣日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有一定的佐證,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雖然我們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本金還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集資,那么這種借貸行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風險性很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而且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溜之大吉,最后損失最大的還是自己。因此,我們一定要謹防非法集資這種行為,事先約定資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同時,我們還要找人擔保,用以見證借款活動的履行。在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擔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如果選定擔保人時不注意,擔保人不具有相應的資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一旦日后出現民事糾紛,就不足以作為擔保憑證,也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案例,當約定的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把款項還給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并不具備擔保資格,而且當時由于關系好只是口頭約定,像這種案例該如何處理呢?所以說,擔保人一定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隨便找人充數。
(四)高利貸風險
考慮到借款人急需用錢,那么作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慮,以謀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過高,就屬于高利貸行為,那么這種借貸活動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高利貸對于借款人的負擔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導致借款人因無法償還而家破人亡,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對于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五)追討欠款的合法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們進行民間借貸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即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之后就要借款方償還欠款和利息。倘若價款人此時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追討欠款的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會上的不法人員,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強行催債,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觸犯法律。
(六)追討欠款的時效性風險
對于這種民間借貸,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訴訟時效問題。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忽視,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行為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么如何盡量降低這種風險就顯得更加重要。我們可以進行針對性的防范風險,從而能夠更好地使用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保證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此,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查閱資料,總結出以下幾點,僅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一)借款之前對于借款人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
因為民間借貸在履行手續上并沒有銀行借貸手續上那么正規和繁瑣,那么相應的對于借款人的審查也就不是那么嚴格。但是這并不代表不重要,對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夠保證如期還款。正如上面所說的,不僅要對其資產情況審查,其信用情況同時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情況充足的借款者我們才能夠放心的進行借款,也才能夠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事先約定借款用途
雖然民事借貸自己的財產使用權轉移給借款人,但是債權人仍可對于借款用途與借款人進行商榷。最好能夠在借據或者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用途的合法性。一旦發現所借款項并非用于事先約定用途,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約定借款用途,用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機會,使得非法集資活動更加猖獗。
(三)擔保人的選定要謹慎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擔保人的選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擔保人信譽狀況良好,最好是借貸雙方都認識的,大家都信賴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為擔保人選定時不仔細造成的糾紛,甚至有些擔保人并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擔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那么很有可能會導致無效。在擔保人的選定上最好是一些資產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借貸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利息約定要合法
雖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提供了一個上限。這也給了債權人一個可以活動的標桿,可以在允許范圍內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獲得滿意的融資成果。切忌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一種非法的融資活動,不僅在法律上不被允許,高利貸行為導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這也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要堅決抵制高利貸行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追討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間借貸,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問題,就是民間追債問題。甚至有些人居然請打手到家里強行要債,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按照約定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什么不對,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走,沒有必要采取一些極端手段,結果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債的時效性
所謂時效性,指在一定時間內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是說一旦超出時間,效用就會較少甚至失去。作為債務人,要及時的跟進自己的財產流動,債務到期之后及時跟借款人取得聯系,表明其應該及時付給所借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適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內追回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做一些口頭上的臨時協議,一旦債務人矢口否認,那么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最好能夠找一些比較正規的貸款機構需求幫助,這樣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夠在有關協議臨時口頭變更時同時出具書面憑證,先小人后君子,書面憑證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現糾紛,書面憑證可以作為自己的借款依據,在涉及金錢方面一切要以憑證為準。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對于民間借貸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包括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通過相關的調查,我們發現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方興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內這種借貸方式也會受到大家的認可。我們要理性對待這種融資行為,因為它既具有資金來源充足等優點,同時也具有風險性大的缺點,我們在面對民間借貸時要盡量規避風險,發揮其有點,從而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的手續履行起來比較快捷,資金來源充足,對于處于欠發達地區的居民來說,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在進行借貸之前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各種活動規范運行,只有這種才有助于融資市場的繁榮和有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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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借貸管理制度下,正規借貸制度與民間借貸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貸監管當局始終在保護正規借貸的壟斷地位。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首先,給予民間借貸的合理的政策定位。要從 理 論 上肯定民間借貸的積極意義,明確地肯定民間借貸在補充銀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資源、有效增加企業生產投入、方便群眾生活以及激勵競爭等方面所發揮的重大作用。同時,也要明確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消極作用。民間借貸是我國借貸市場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間借貸納入整個借貸市場統一考察,才能正確把握宏觀資源體系,有效統計借貸市場數據,這對于正確認識國情、正確決策有著不可或缺的意義。其次給 民間借貸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我 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少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這些解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它們都是從民法的角度出發的,即專為民事糾紛而作的解釋,并沒有從專業法規的角度規范此事。現在,僅有幾條“判案的解釋”己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了。“由于我國尚未頒布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民間借貸在自發發生的基礎上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現出無序狀態,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國經濟發展的實踐迫切需要相適應的條例法規的出臺,因為從理論上和政策上定位的東西必須付諸實際,一但與實際結合就要形成可實踐的法規制度,否則理論就不能發揮作用。再次 ,在給民間借貸正名和必要的規范的基礎上,應考慮適時推進民間借貸合法化,將其納入國家借貸體系范疇。例如,允許正當合理的民營借貸組織,如民營銀行及其他中小借貸組織的存在,發展民間信用組織,使民間信用公開化,允許民營資本進入我國借貸體系;及時總結山西私營銀行試點經驗,穩步發展地方民營中小型借貸機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創立新的、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貸機構與融資方式,比如會員制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等;在村一級建立互助儲金會,解決農戶資金需求,條件成熟時,建立我國的鄉村銀行。同時,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借貸市場準入以及登記、管理與監控制度,防范借貸風險;填補正規國有借貸機構在各方面的不足,從而擠縮非正規借貸的存在范圍與規模,并進而抑制民間借貸消極作用的影響。國家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訂適應其規范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借貸主體規范,明確其借貸額度、利率水平,并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可由人民銀行作為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最后,實事求是,堅持“形式為內容服務”,建立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滿足市場的不同需求。比如政府要大力支持適合高風險投資特點和長周期的科技研發等的民間借貸形式。有調查顯示,“有35.1%的企業認為‘推動成立企業間互保基金’是推進企業融資的有效途徑。
二、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步伐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情況確實存在,但也不能將原因全部歸咎于借貸機構,中小企業自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視,因此貸款難的中小企業自身也要注意改革企業內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爭取成為優質市場主體,以更加符合借貸機構的信貸要求,從而可以更容易地獲取正規借貸的貸款,減少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性,從而遏制民間借貸的畸形發展。
三、對民間借貸的自身規范建設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市場需求不斷增多,民間借貸必然有更大的規模和更大的市場,如果繼續放任其發展,它的消極作用也許會更大。所以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和引導己成為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對民間借貸自身的規范建設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據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認定、擔保,并負責進行事后清償。其次,清理蘊藏高風險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貸及高息攬存的非法組織。再次,重視宣傳教育作用的發揮,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使人們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斷是否需要民間借貸,或者如何使民間借貸更好地維護或增進自己的利益,促使人們以更完善的方式從事民間借貸。或者通過對其他方面的規定積極地削減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再次,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合理發揮其比較優勢。
四、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約束
借貸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借貸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借貸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借貸制度安排,和其它借貸制度安排一樣需要借貸監管,否則民間借貸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借貸交易的雙方帶來一定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央行將國有商業銀行納入到正規的監管系統中來,而對民間借貸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讓其自生自滅,而當民間借貸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對其進行清理、整頓或取締。其實監管不是出現問題后簡單地取締,這樣實際上是逃避監管的責任,中央銀行應該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約束,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內的各種監管手段來增強監管效果。
首先 ,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同時,為了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的透明度,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所有具有資質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名稱在網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借貸交易中進行核對;對無資質進行借貸活動或者可能存在借貸詐騙、違規操作的民間借貸機構也會在網上公布。這樣不僅有助于民間借貸活動從“地下”轉為“地上”,減少因逃避監管而增加的風險,而且有利于監管當局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動態,防范風險。
其次,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測制度。監管部門應該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規模和利率,做到,待時機成熟時再出臺適當的政策。通過農村借貸監管組織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活動的資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為有關部門制訂宏觀經濟政策提供數據支持。借貸監管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對支持生產和經濟發展確實有積極作用的,可允許其存在,采取核發借貸業務許可證的方式,以利于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模、用途、利率進行監管。將民 間 金 融納入中央銀行的監管體系,有利于確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從而減少其經營風險、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當出現問題時,有借貸監管部門為其提供法律支持,減少損失。“高風險,高收益”,隨著風險的降低,民間借貸所要求的收益率也會降低,即利率也會隨之下降。
五、構建民間借貸風險預警機制
近年來,農村信用社普遍實現“一次核定、隨還隨貸、周轉使用”的農貸經營管理方式,致使以“還舊借新”為表現形式的農民“倒貸”行為較為普遍。由于存在約期沖突、周轉時間不足等問題,一度作為主要“倒貸”方式的“組內倒貸”與“組間倒貸”難以為繼。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后,“倒貸”方式又增加了“行間倒貸”。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條件、手續等相對規范,令許多農戶在貸款約期迫近時,不能馬上籌到償貸的資金。于是,就有人發現了這個商機,開設了專為“倒貸”提供資金的民間借貸――“助倒”民間借貸(見圖1),為急需“倒貸”資金的農戶高息提供從償貸到再貸這段時間的“過渡”或“周轉”資金,在為金融機構和農民解決“共同困難”的同時,獲取高額回報。
“助倒”民間借貸活躍期主要發生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元旦前后農貸回收旺季。主要原因,一是與糧食銷售周期相關。一般農貸還款約期在10~11月間,而糧食銷售多在來年1~3月間。農民為如期還貸,通過“助倒”民間借貸實現過渡;二是與金融機構貸款審批程序相關。如農村信用社規定,當年貸款本息必須按期結清,還清10日后,可重新發放貸款。農戶通過“助倒”民間借貸實現“還舊借新”。
“助倒”民間借貸的特點
“助倒”民間借貸數量大、增長快、時間短、利率高。據調查,2008年以來,黑龍江省雞西、大興安嶺、雙鴨山、鶴崗、齊齊哈爾等五市地累計發放“助倒”民間借貸金額45891萬元,其中2010年發放28526萬元,比2009年增長82.9%。“被助倒”農戶最低為0.2萬元,最高則達40萬元,平均“倒貸”1.5萬元。“助倒”借貸約期少則半個月,多則1~2個月。“助倒”借貸一般執行月利率,最低2%,一般為3%,個別甚至達到4.5%。“助倒”借貸手續簡單,或簽訂簡單協議或找一個擔保人擔保,一般多以雙方簽字的借據為主。以2010年的借貸利率水平估算,“助倒”借貸平均每筆收益約900元,全省“助倒”放貸人年總收益可達2000萬元左右。
“助倒”民間放貸經營人多以當地富裕農戶為主。調查顯示,農村“助倒”民間放貸人的群體結構,以當地富裕農戶、村委會成員以及從當地農村轉型的城市居民為主。“助倒”民間放貸人的資金狀況一般比較充裕,有的以單戶形式發放,有的以資金入股組成放貸聯盟,統一經營。如雙鴨山市饒河、寶清、友誼三縣“助倒”民間放貸人,主要是當地富裕大戶、部分商戶或私營業主。他們一方面將手中閑置資金用來放貸,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有利條件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以高出銀行4~6倍的利息發放“助倒”借款。一般來說,1萬元可實現每月為200~300元的利差,最高可達450元。
“助倒”民間放貸資金來源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助倒”民間放貸資金來源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自有資金;二是金融機構貸款。據調查,“助倒”民間借貸資金的70%左右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僅有30%左右是來源于自籌資金。例如,雞西密山市二人班鄉的“助倒”民間放貸人已經公開開辦“助倒”業務。他們由兩三戶農民組成,周轉資金200多萬元,除自有資金外,貸款160余萬元,民間融資數10萬元,可以同時為幾十戶農民“倒貸”提供“過渡”資金支持。
“助倒”民間借貸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加劇信貸資產質量和農戶信用隱性惡化。“倒貸”農戶在貸款到期后,以“助倒”高利貸資金歸還農貸。這可能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掩蓋了放貸銀行資產質量和效益地真實性核算。其次,當“金融機構――農戶―― ‘助倒’民間放貸人”循環鏈條發生資金鏈斷裂時,銀行資產必然遭受損失。再次,在農戶償還“助倒”高利貸時,若無力以自有資產歸還,則可能再次依賴銀行貸款或者“助倒”資金,其真實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也被掩蓋。一些基層農信社在“助貸”民間借貸的推動下,把“助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良性循環,粉飾涉農金融機構真實效益。例如,某縣涉農金融機構2010年前11個月利潤為1444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近2倍,若剔除資產質量被掩蓋的因素外,其盈利水平將大打折扣。
農戶貸款負擔加重,正常生產生活受到影響。農戶通過“助貸”實現了“以貸還貸”,盡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同時背負更重的債務。而“倒貸”農戶一般經濟狀況相對較差,這更加劇了其生產、生活負擔,弱化國家惠農政策效果,使農民增收難上加難。以農戶“助貸”2萬元為例,月利率按3%計,再加上支付約10%年利率的銀行貸款利息,“助貸”累計成本為2600元左右。這使農戶貸款負擔大幅加重,直接影響了其正常生產與生活。
“助倒”民間借貸易誘發農村金融經濟犯罪。由于“助倒”資金70%源于銀行貸款,且銀行貸款年利率(可按10%計算)與“助倒”年化利率(可按36%計算)相差近4倍,因而其利潤空間巨大。高額利差之下,極易誘發銀行個別信貸人員與“助貸”戶“合作”,冒名貸款、多頭貸款、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助長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人員“權力尋租”和“金融腐敗”。另外,“助倒”還易催發“助貸”戶以較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導致非法融資等金融犯罪。
“助倒”潛存不安定因素,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助倒”民間借貸一般具有期限短、利率高、流通快、發放人員為社會強勢群體等特點,因而當“倒貸”農戶不能及時償還時,部分放貸人員會采用威逼、暴力等違法行為進行討還。“倒貸”農戶在無奈之時還可能舉家外逃躲債,這種不安定因素直接影響了地區社會穩定。此外,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助倒”民間放貸機構為一些在賭博中輸掉貸款的農民完成“倒貸”的現象,這對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農村穩定尤為不利。
政策建議
加快規范民間借貸立法進程。盡快修改、完善《貸款通則》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律法規,明確從事民間借貸的范圍和準入條件,對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資金用途等進行嚴格規范,以立法形式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發展。
健全農村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建立健全農村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定期采集和重點監測民間借貸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區域分布等情況,及時掌握民間金融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同時,銀行監管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在監測體系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嚴厲打擊非法“助倒”行為。
引導涉農金融機構農貸合理約期。涉農金融機構要從實際出發,將農貸約期由糧食上市前(初)期延長至糧食銷售中后期,使得貸款投放、回收與農業生產周期同步化。同時,在集中收貸過程中保留適度的“不貸期”, 杜絕“邊收邊貸”,以供金融機構和農民對來年生產經營進行認真規劃,調整授信額度,從而使農民珍惜貸款、有計劃地使用貸款。
【關鍵詞】
民間借貸;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是在經濟差距增加的環境中形成的,它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關系具有積極的作用,加速了資金流通,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也對金融環境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關系到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地認識民間借貸,分析其產生的積極效益和負面影響,發揮其應有價值的同時,引導其健康發展,盡量消除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不良影響,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實現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民間借貸的發展得益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緊縮,并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了影響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內部風險。民間借貸擁有其他很多行業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息,它雖然聚攏了大量的資金,但仍難以滿足參與者的資金需求,而商業銀行作為社會資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極易引發違規操作的風險性案件。民間借貸的發展,改變了我國的金融結構,不少違法分子利用銀行業務存在的漏洞,轉嫁風險,如若商業銀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中,技術手段、設備等失效是誘發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重要原因,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間借貸的發展還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我國非法集資現象惡化,挑戰了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神經。某些商業銀行職員受利益的驅使,主動或被動卷入到民間借貸的利益漩渦中,其一旦出現職業道德失守,勢必會造成商業銀行或他人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增加外部風險。信貸是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其與存款成正比關系,即商業銀行存款越多,則可承擔的信貸業務量越大。民間借貸的出現,擠占了部分金融市場,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比考核壓力。某些民間借貸機構正是利用商業銀行的這一窘境,在緩解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同時,把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商業銀行。民間借貸參與者以存款之名,到相關銀行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表面上看,此業務可以同時為商業銀行存款和貸款帶來增長,并且以存款做貸款保證金,是一種低投入高產出的業務。這對民間借貸參與者而言,他們可以通過發放貸款或高利貸等形式,利用商業銀行貸款賺取利益,同時還能享受銀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僅是銀行貸款利率。一旦民間借貸機構出現資金利益鏈斷裂問題時,其向銀行的貸款則無法歸還,最終由銀行承擔風險。
(三)增加市場風險。區別于國家制定商業銀行借貸價格,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為導向,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是在商業銀行無力解決資金需求緊張、迫切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利率點遠高于銀行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因此,民間借貸引發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了沖擊。近年來,在金融市場日漸活躍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不斷增長,提高了借貸質押資產的價格和規模,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難度。除此之外,民間借貸還對社會信用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進而影響了銀行信用。部分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情況下,把目標轉向社會閑散資金,利用高回報誘導社會資金流向,干擾了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根據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有企業不講信用,就可能向周邊蔓延,進而拖欠、逃避銀行貸款,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二、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對對策
結合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的認識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以供參考。
(一)控制內部風險。商業銀行必須要緊隨時代和市場發展潮流,積極引入先進技術手段和設備,不斷完善自身的業務流程體系,加強職工培訓,從而提高本銀行的結算質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業銀行都引入了自動化智能設備,改變了傳統柜臺辦理業務的單一模式,而只對大金額單筆網銀交易進行監管,為違法犯罪行為創造了可乘之機。為此,商業銀行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嚴格審核業務辦理流程,在仔細確認客戶身份之后,再提供相關服務,盡量控制網銀交易等風險。針對操作風險,商業銀行還應該加強內部控制,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內部職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機制、監管機制以及獎懲機制,有效規范職員的操作行為,一旦發現違規,立即予以嚴懲,從而凈化銀行操作環境,控制內部風險。
(二)規避外部風險。民間借貸環境下,金融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同一個企業或個人扮演著多重角色,增加了債務糾紛的發生頻率。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管理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需要認真分析所處的金融環境,盡量規避外部風險。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明確、細化風險管理目標和任務,積極配合外部監管,推進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優化,在能力范圍內預判風險并加以防范。商業銀行需要堅定地擁護和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從而構筑堅實的風險抵御堡壘,提升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商業銀行還需要對信貸人進行嚴格審批,建立信用查詢系統,全面考量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和信譽度,在降低風險的基礎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貸業務。
(三)抵制市場風險。民間借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就是實現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務是發展。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沒有發展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民間借貸對商業銀行存款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擠占了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定的份額。商業銀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間借貸引發的市場風險,就需要不斷優化自身的服務結構,提升本銀行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執行貨幣緊縮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信貸市場的需求,創新發展銀行信貸產品,適度調整資金的投放范圍和力度,簡化服務流程,讓客戶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辦理相關業務,增強他們對銀行信貸的興趣和依賴。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還應該拓展自己的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先進科技,提升存貸款辦理效率和質量,積極搭建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地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引導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
總之,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將會發揮更多的功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與日俱增。新形勢下,我們應該持續關注民間借貸的發展,認真分析其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找出負面影響部分,有針對性地提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對策,提升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幫助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從而發揮民間借貸的價值,實現商業銀行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段紹譯.民間借貸雙刃劍[J].金融經濟,2012,5
中圖分類號:F832.479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9-65-02
從2010年開始,國家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的過快增長,執行了一系列從緊的貨幣政策,使金融信貸受到明顯限制,這直接加大了個人和企業從銀行獲取資金的難度,進而使融資的方向轉向民間。很多人一提到民間借貸,就想到高利貸,其實國家近年來對民間金融持規范和積極扶持的態度,從國家出臺了《放貸人條例》,出臺政策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成立和發展就可見一斑。同時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也從法律上明確保護了民間借貸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高額利息對民間借貸人產生巨大的經濟壓力,把放貸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有利于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民間借貸的特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一般分為民間個人借貸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銀行今年來對貸款的控制比較嚴,同時對企業的資質要求很高,很多發展良好的中小企業貸款無門,嚴重影響這些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民間金融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門檻低。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就可以進行融資,一般對企業的注冊資金、經營年限、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制,很多時候甚至不需要抵押,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續簡單。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那樣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會計報表、購銷合同、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際關系的信譽,由借款人和放貸人簽訂借款合同即可辦理。
三是資金隨需隨借。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左右,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民間借貸因其特點,愈來愈多地受到了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民間融資一直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
二、民間金融的風險控制
1、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2、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詐騙、走私、買賣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3、利息約定明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4、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已實現。
三、風險控制秘籍及財務報表分析
控制民間個人借貸風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看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如果信用記錄太差堅決不予考慮。從一些小的細節觀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如經常不守時,經常撒謊或不守信用,這樣的人也要堅決否決出局。
如果是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則要深入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全面分析財務報表。同時,要求企業做強制性公證,以提高借款人違約成本,降低法律風險。
衡量公司財務狀況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資產凈值。資產凈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資本(資本金+創業利潤+內部保留利潤+該結算期利潤)。它是考察公司經營安全性和發展前景的重要依據。第二,總資產(負債+資產凈值)。它顯示公司的經營規模。第三,自有資本率(自有資本/總資產×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經營作風和抗風險能力。第四,公司利潤總額及資本利潤率(當期利潤/總資本)等等。
同時要做好企業財務比率分析。
(一)償債能力比率
變現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償短期債務能力的資料,一般分為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
負債比率。負債比率公式=總負債/總資產*100%
(二)經營能力比率
1.存貨周轉率=銷貨/存貨
2.固定資產周轉率=銷貨/固定資產
3.總資產周轉率=銷貨/總資產
(三)獲利能力比率
銷貨的利潤邊際率=稅后凈利/銷貨
總資產的報酬率=稅后凈利/總資產
凈值報酬率=稅后凈利/凈值
(四)兩個最重要的比率
1.償債能力比率.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1
2.DIR.比率。國內銀行過去只重視最終還款能力,忽視收入與負債比率,所以過去壞賬率高,西方銀行很重視DIR比率,所以壞賬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經營企業的,要細致做實地調查,確認借款人沒有隱瞞情況,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從宏觀上判斷企業經營現狀及經營前景。
一是產品――觀察企業產品質量及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二是價格――價格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三是渠道――銷售渠道和進貨渠道是否廣泛建立。
四是促銷――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銷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內部是否團結,員工對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戶對公司滿意度。
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幾點,就能很好地降低風險,降低壞賬率,這對于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四、規范與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
民間金融不僅能優化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融資另辟蹊徑,還可以減輕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與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對于民間金融的現狀和發展前景,我們應正確認識、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引導和管理,趨利避害,促進其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主要表現為:經營趨于多元化,對外投資額與其規模實力明顯不相稱。企業經營基本游離主業,經營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或投資性行業,或外流外遷,甚至轉向國外,在高息利益驅使下,熱衷于掙“快錢”,將利用實業平臺謀得的銀行貸款,挪用作諸如資源、房地產開發以及股票、貴金屬、藝術品等跨界領域投資,或直接轉手用于民間借貸等。
業主行為不端,負面信息多
主要表現為:涉及民間借貸的企業或業主經常以各種名義誘導員工辦理個人貸款或集資,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財務公司等過從甚密,上下游企業反映其行為反常,媒體報道、征信系統顯示企業或業主涉及民間借貸的相關負面信息,甚至有些經營者其直系親屬已移民國外,本人也玩起“失蹤”、“跑路”。
經營不善,管理失范
主要表現為:法人代表經常更換,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向銀行借款后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支付憑證,申請的貸款金額明顯超出實際有效需求,拖欠員工工資或貨款,遭債權人上門逼債、財產遭哄搶等。
賬戶往來異常,財務信息失真
主要表現為:與已確定存在較大民間借貸風險的企業、個人或民間借貸高發區域較多賬務往來,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流入與生產經營無關賬戶,還款資金來自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財務公司等不合理賬戶,與關聯企業賬戶來往甚密;現金流量與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符,資產負債表中的銀行借款規模與利潤表中的財務費用明顯不符等。
民間借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為緩解資金壓力,涉足民間借貸,導致信用風險過度膨脹
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集團有了一定的產業基礎后,為獲取高額經營利潤或投資收益,不顧投資風險涉足陌生領域,盲目擴大經營和業務規模,不僅無法獲取正常收益,反而陷入資金困境。為緩解資金壓力,在無法獲取更多銀行信貸資金情況下,企業則通過高利貸性質的擔保公司或者典當行,以高出銀行幾倍的利率,借入民間資金,導致企業的資金負擔加大。另外,在資金周轉緊張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大筆貸款到期,企業為能夠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后續貸,往往涉足民間借貸借入大筆資金先把銀行的貸款還掉,再等銀行的續貸手續完成后,把民間借貸的資金還掉。如果銀行續貸無法及時落實,企業的資金負擔也會增加。一旦企業涉足民間融資,無論金額大小,企業的信用風險都將因此而急劇膨脹,資金鏈十分脆弱。
為牟取高額利潤,涉足民間借貸,導致信用風險快速蔓延
目前專門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融資機構主要是典當行、投資擔保公司、物資調劑商行、中小企業行會等,盡管名稱各有不同,但其主要的法人股東一般都是創業成功的大集團和知名企業。這些企業為牟取民間融資豐厚的收益而涉足其中,利用各種途徑和多種手段進行非法集資,專營民間融資業務,獲取高額民間借貸利息。有的集團公司甚至通過實際控制的多家關聯企業進行民間融資,成立資金結算中心,操縱地下錢莊資金鏈,形成民間融資業務獨立運作的經營體系。這些民間融資運作體系結構復雜、規模龐大,資金規模少則幾千萬,多則數十億。如果其中一家企業出現了資金鏈斷裂,信用風險將迅速蔓延到其他關聯企業,并波及對其有授信的銀行。
商業銀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對策
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引發的風險,商業銀行應提高警惕,規范員工執業行為,切實按照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要求做好各項盡職調查工作,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將風險意識貫穿整個信貸流程,嚴加防范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
切實做好貸前調查,提高盡職調查的深度和廣度
1 定期收集行業、市場信息,跟蹤經濟周期波動對當地企業、行業的影響,分析了解當地資金市場動態及企業融資習慣,關注企業資金需求的融資主渠道。必須了解授信客戶是否存在通過民間高息融資滿足到期貸款歸還、投資高收益項目、解決臨時資金周轉或長期資金需求等現象。
2 充分利用工商企業資信網、央行征信系統等公共信息渠道,切實了解授信客戶的外部信息。關注工商、法院、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的信息披露,了解授信客戶是否涉及民間借貸、涉訟、涉稅等相關負面信息。
3 依托賬戶分析,審核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通過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考察、實地查賬、抽調原始憑證、核查庫存商品等方式,查驗企業賬表、賬實是否相符,必要時應要求企業提供對賬單、納稅憑證、購銷合同等相關資料及資產權屬證明。還可通過跟蹤分析企業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財務費用支出明細等情況來分析掌握企業有無民間借貸、借貸金額大小等信息。同時還應關注企業是否存在第二賬本。
4 實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對外投資情況,通過核實水費、電費、稅費繳付、員工薪酬支付等情況分析企業生產經營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通過核實投資收益、長期投資及直接或間接向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企業主的親戚朋友等了解企業的多元投資情況,尤其了解企業是否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存在資金往來,有無拖欠工資和貨款,是否存在民間借貸包括債權人上門逼債、財產遭哄搶等情況。
5 實施企業主行為調查,高度關注企業法人代表本人的品行素質,加強對法人代表日常行為的監控和信息搜集工作,了解掌握企業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賭博等不良嗜好,本人及直系親屬是否持有國外綠卡等。
通過上述盡職調查工作所掌握的情況,商業銀行要真實、全面反映經營者素質、企業有效資產、現金流和資金鏈狀況,并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分析評價。對于參與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企業經營者素質低下、經營財務信息嚴重失真、資料弄虛作假的企業授信申請不予受理。
審慎進行授信審查,有效識別和防范民間借貸向銀行體系傳導
結合當前涉及民間借貸企業的風險特征,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
1 企業資信狀況的審查。對有不良信用記錄、外部信息披露涉及民間借貸或刻意隱瞞實際控制人等要素信息、串通中介機構偽造財務報表等惡意行為的企業不予介入。
2 實際控制人及主要經營者個人綜合素質的審查。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程度、道德品質、經營管理能力等,關注是否存在“跑路”、“失蹤”及參與賭博等現象,對有違授信準入底線的不予介入。
3 多元化經營或股權關系復雜、關聯關系隱秘的民營性質客戶的審查。要在理清關系樹的基礎上,著重分析其資產分布、資金來源和資金鏈狀況等,避免過度授信、授信偏離主業、授信用途不明、授信用于歸還民間高息借貸等現象發生。
4 企業財務報表的審查。對銀行借款規模與財務費用明顯不匹配;主業經營狀況急劇下滑、銀行授信趨緊、現金流緊張;其他應收、應付對象異常等現象,應進一步調查分析、了解原因與情況核實,有效識別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傳導。
嚴格落實貸款新規,提升貸后管理水平
1 認真執行“實貸實付”制度,防止信貸資金挪用。貸款支付優先采用受托方式,貸款支付前,首先確認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支付對象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支付事項是否與提交的交易合同資料一致;貸款支付后,要加強客戶賬戶大額資金劃轉的監控分析、信貸資金流向跟蹤,做好交易合同、發票、單據等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資金支付憑證資料的收集工作,確保信貸資金需求測算與實際有效資金需求的一致性。防范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相關聯的企業的貸款,嚴防信貸資金通過各種途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2 加強貸后管理,動態掌握企業經營情況。要提高實地查訪頻率,關注企業開工情況,關注其銷售渠道和銷售數量的變化情況,分析掌握客戶經營、財務變化情況和行業風險情況,了解客戶的負債相關情況,分析和掌握客戶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和擔保能力的變化,評價授信風險嚴重程度,及時掌握異常情況。
3 加大排查力度,提高對民間借貸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一旦發現客戶現金流入持續減少或現金流與經營情況不匹配等風險預警信號,應引起高度的重視,及時調整授信策略,采取凍結額度、降低敞口、加固擔保、減持退出等措施,及時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傳導。
加強員工合規教育、規范員工執業行為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海總數超過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款項借出之后,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可以考慮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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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日益活躍,“溫州民間借貸”更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但它只是全國民間借貸的縮影,反映了現階段民間借貸的實質問題-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風險與利益并存,合法與違規交叉。規模龐大的地下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途徑的同時,也潛藏著巨大風險隱患。溫州小企業“老板跑路”事件昭示著,盡快解決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科學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路徑,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的當務之急。
1、當前民間借貸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1.1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由來已久。近來,民間借貸沒有因正規金融的發展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而萎縮,而以獨特的生存方式日趨活躍,并呈現出融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方式多樣化、融資規模擴大化的發展趨勢。隨著央行今年不斷加息和調準,銀行信貸規模受限,民間借貸空前活躍。調查顯示,溫州民間89%的家庭和59%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借貸利率已經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年化利率高達180%;全國其他地區,除了親友間扶借款之外,小微企業和個人進行短期資金周轉借款,在縣域已成為較普遍的現象。民間借貸出現了許多新變化,一是借款年利率更高,一般高于15%,并逐步上升。二是形式上以 “買賣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實現高利貸“隱身”和表面合法化。甚至聘請法律專業人士設計條款,將借款行為用抵押品的交易行為代替,類似于典當和回購;貸款人給付借款方的款項預先扣除高額利息;還要求借款人立字據承認已收到全額價款,可以在約定期限內還款,相當于取消買賣交易或回購所賣的抵押品;否者,視同買賣成交,貸款方直接扣押、轉賣抵押品。三是部分民間資金借助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典當行和寄賣公司等多種中介機構進行放款。
1.2 當前民間借貸活躍發展的客觀原因
第一,正規金融“惜貸”,導致信貸資金投放持續不足。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性與效益性原則必然引導信貸資金傾向大型企業。雖然近年國家號召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但增加的貸款大多落在有較強實力的“中等企業”上,而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中小企業仍然貸款困難,幾乎90%的規模以下小型企業和95%的微型企業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這也是商業銀行對政府調控行為“用腳投票”的結果。在目前貨幣政策趨緊、銀行放貸能力下降的局面下,正規金融更是“抓大放小”,保守放貸。
第二,草根經濟“錢荒”,催生民間借貸市場日益繁榮。草根經濟是指生長在國民經濟最底層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即中小企業與農村經濟。中小企業原始積累薄弱,資產流動性差,財務制度及經營管理不規范,而農村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區域經濟結構僵化,這些“先天不足”導致草根層始終缺乏金融支持。此外,原材料價格急劇上漲、人力成本逐漸攀升、外部消費持續低迷以及人民幣匯率不斷提高加劇了草根經濟“錢荒”現狀。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獲得資金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成為草根經濟資金周轉的“救命稻草”,它以快捷、高效、方便的比較優勢贏得了巨大市場空間。
第三,民間資本“逐利”,驅動借貸資金供應越發旺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經濟主體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則從事經濟活動。因此,逐利性是經濟主體的內在價值取向。隨著個人及企業理財意識的增強,尤其在通脹壓力下,民間資本急需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加之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大量“食利”資本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紛紛流入民間借貸市場,表現出“民間借貸偏好”,從而為民間金融市場提供了強力支撐。
2、當前民間借貸盛行伴隨的風險隱患
2.1借貸利率“瘋狂上漲”,擾亂金融市場有序運行
目前,民間借貸利率一路飆升,有數據顯示有抵押的一周至三個月不等短期抵押貸款利率為30%至36%,而無抵押貸款年化利率已達60%至72%,幾近“瘋狂”的借貸利率已成為誘發金融風險的“毒瘤”。一方面,中小企業“抱團借貸”,極易引發連鎖債務危機。高額利息勢必加大企業融資成本,一旦實體經濟不堪重負,發生資金鏈斷裂,就會在金融市場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關聯方連鎖反應和市場危機。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機構充當“金融掮客”,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很多貸款公司和銀行信貸部門“合作”,不僅收取高昂中介費用,而且截留大額利差。
2.2借貸合同“表里不一”,潛藏巨大法律風險隱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高利貸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超過同檔期央行公布的基準利率4倍就被定義為高利貸。目前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為6.56%,四倍后的利率為26.24%,顯然眾多民間借貸屬于高利貸范疇。為了獲得法律保護,放貸者對借款合同進行“精心設計”,一是在借款合同中,只寫明金額、期限、幣種等條款,并未指明利率,而將借款利息在發放貸款時預先扣除;二是以形式上“買賣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大搞高利貸“隱身術”。表面上,這些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披上合法外衣,但是掩蓋不了其高利貸行為的違法和剝削本質,潛藏著巨大風險隱患。
2.3債務糾紛“頻繁上演”,危害農村社會安定團結
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分散的信用活動,在農村更為突出,具有主體多重性、操作隱蔽性、利息暴力性等特點,加之缺乏有效擔保和必要監管,導致違約事件時有發生,債務糾紛不斷涌現,甚至引發刑事犯罪案件。據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從業人員透漏,有的借款人為了實現發財夢而借用高額利息資金購買股票、彩票,甚至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一旦發財夢破滅無法還貸,放貸者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收取貸款,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脅恐嚇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雇傭黑社會力量進行暴力催討,致使借款人親疏怨恨,遠離他鄉,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
2.4信貸資金“畸形分配”,誘發實體經濟空心泛濫
民間借貸對實體經濟的擠出效應非常明顯,它通過“錢生錢”的模式,吞食實體經濟創造的價值成本。在暴力的誘惑下,信貸資金被“畸形分配”,從事各種資金租利套利活動。有的企業放棄原有實業,利用信貸資金興辦擔保公司;有的企業通過中介機構將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有的企業從銀行獲得低利率貸款,轉而發放委托貸款。部分上市公司資金充裕,已成為名副其實的“貸款倒爺”,它們一邊有巨額貸款,另一邊通過委托貸款向外高息放貸。“企業家”變成了“資本家”,“實體經濟空心化”現象日益嚴重。
3、政策建議
3.1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實現利率管制由“嚴格”轉向“放松”
作為資金的價格,利率理應在優化資金配置中起基礎性調節作用,然而我國現行利率管制使部分資金低效率使用,許多真正需要資金的企業被迫轉向民間借貸。另外,供求關系決定均衡利率,當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被強制壓低時,民間借貸利率必然提高,導致大量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追求利差,甚至從事高利貸等非法交易。“利率雙軌制”是造成民間借貸的體制根源,只有放松利率管制,穩步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才能真正對高利貸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3.2規范民間借貸管理,實現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向“地上”
游走于正規金融之外的民間資本,是我國經濟發展轉型中不可或缺的資金力量,它既有利于經濟發展,又危害金融安全,因此應疏堵結合,逐步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但同時考慮開征高額利息所得稅。首先,要明確民間借貸合法身份,允許民間借貸在一定條件下合法存在,并鼓勵借貸機構規范辦理資金借貸業務;其次,要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加快《放貸人條例》立法進程,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軌道;再次,專設民間借貸監管機構,同時建立健全民間借貸信息披露和監測預警制度。
3.3創新資金供應渠道,加快借貸市場由“賣方”倒向“買方”
解決“民間借貸依賴癥”的關鍵在于建立多元化資金供給渠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借貸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一方面,鼓勵銀行業增設中小企業貸款專營機構和設計多元化金融產品,積極引導小企業貸款比例和增速“雙升”。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金融供給體系,如增設村鎮銀行和社區銀行,組建民間金融資產交易所等。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在美國,就有專門的聯邦政府小企業管理局,該部門經國會授權撥款,可以向小企業直接貸款。
3.4全面落實貸款新規,嚴防信貸資金由“實體”流向“虛擬”
當前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是產業“空心”,虛擬經濟泛濫。為此,銀監部門要求銀行業全面落實貸款新規,切實監督銀行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貸款新規是我國銀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強化受托支付,而受托支付的目的是確保資金依約使用,加強資金流向監管。因此,銀行機構要嚴格落實貸款新規,規范貸款用途審查,真正做到“受托支付”;監管部門也要加大檢查力度,督促銀行更好執行貸款新規,嚴防信貸資金流出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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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應收賬款是企業采用賒銷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而應向顧客收取的款項,實質是收款企業向付款企業提供的一種商業信用。對于生產加工型企業,應收賬款是由于對外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產生的需要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收回的款項。狹義的應收賬款主要是指應收銷貨款。廣義的應收賬款包括應收銷貨款、分期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賬款。巨額應收賬款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企業應當在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計提壞賬的隨意性。在估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時,企業可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及賒銷凈額百分比法等方法進行估計。無論采用哪種方法,企業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壞賬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壞賬準備金由于直接進入企業的管理費用,一些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壞賬準備金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個別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考慮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績以及任期政績的連續性,把壞賬準備金的提取率作為調節利潤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應收賬款隨意調節財務指標。速動比率是用以衡量企業的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來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速動比率是速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和應收賬款等)同流動負債的比率,一般來說,該指標越大,則表明企業流動負債有較多的速動資產作償還保證,其立即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較強;反之,其立即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較弱(該指標應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調節速動比率,對于債權人來說,自然希望速動比率越大越好,其對債權人有利,企業對外舉債也有利,企業信譽好,容易籌措資金。但有些企業的速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所占比重很大,雖然此指標值較高,但其變現能力卻差,存在著長期收不回的賬款。這樣給債權人輸送了錯誤的信息,誤導了債權人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能力,誤以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強,因此對債權人存在著有可能收不回債權的風險。
(三)缺乏對往來客戶的信用評估。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強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就得用商業信用采用賒銷方式銷售商品。目前的現狀是銷售部門根據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質量及客戶以往的信譽決定賒銷商品,企業一般都沒有專門的信譽評估部門對賒銷客戶進行經營情況、資金狀況和信譽的深入調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專業的信譽標準,由此決定的賒銷行為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特別是在有臨時客戶的情況下,為防止產品的滯銷及擴大銷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賒銷,就更容易造成呆賬和壞賬,從而影響企業的資金回籠,也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困難,因而對應收賬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學的依據。應收賬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機構的參與。企業對應收賬款進行催收時,企業間的獨立性很強,往往通過信函通知、電告催收、派員面談甚至法律訴訟的方式加以進行,企業勞心勞力。但面對客戶的壞賬,還是有種“望賬莫及”的感覺。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優勢對企業應收賬款進行催收。
(四)應收賬款檔案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應收賬款管理人員很難從檔案室獲得關于往來應收客戶的書面資料。每次清理時,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憑證和賬簿中搜尋,給應收賬款的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企業財務、供應、銷售部門各執其責,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一旦發生壞賬,部門之間責任不明,相互推諉,本來可以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就可以挽回的損失也就無法挽回。同時,應收賬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實際工作中,不少企業仍然采取“誰掛賬誰負責清理”的辦法,而沒有配備專人來擔任這項工作。“誰掛賬誰負責清理”的辦法,從表面上看似乎能夠行之有效,但實際運作起來往往容易流于形式。這是因為掛賬人受業務范圍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約,他實際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崗位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無意識地淡忘了應當及時清理自己曾經掛的賬款。是誰掛的賬就由誰去清理,這也給核算業務本身就很繁忙的會計人員帶來很大的困難,會計人員很難再花費精力去從事催賬工作。使原來可以通過及時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時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賬或壞賬,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應收賬款管理問題成因分析
應收賬款拖欠嚴重,企業面臨信用危機。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約有80%的企業采取賒銷的方法,企業應收賬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企業之間尤其是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造成逾期應收賬款居高不下。
(一)企業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為獲得市場競爭力的必要手段和經營方式,一些客戶為了獲得商業信用,偽造資料進行有意欺詐,加之一些企業故意拖欠賬款,社會普遍缺乏誠信,造成企業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巨大的信用風險使企業大量的賬款被拖欠,變成呆死賬。
(二)內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責任管理。企業有大量的應收賬款對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來管理應收賬款,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辦法,缺少相應的內部控制。財務部門和銷售部門在應收賬款管理上的目標和職責不明確。各部門的臺賬記錄相互獨立,部門間的信息不能及時溝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財務部門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主要是以會計核算為主,只負責應收賬款的賬務處理,沒有向銷售部門提供客戶應收賬款的賬齡資料及客戶是否及時歸還賒銷貨款的資料。企業對銷售部門的考核主要是考核當期的銷售量,對銷售后長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應的約束制度,導致大量應收賬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賬。
(三)缺乏應收賬款管理意識。目前,我國企業管理者普遍只重銷售而忽視對應收賬款系統規范的管理。為了搶占市場,擴大銷售,一些企業在進入當地市場之初,為了盡快地打開營銷局面,在事先未對付款人資信度作深入調查、對應收賬款風險進行正確評估的情況下,采取與客戶簽訂短期的、一定賒銷額度的銷售合同來吸引客戶,擴大其市場份額,雖然這對占領市場有一定的作用,并且獲得了較高的賬面利潤,但這種做法忽視了流動資金大量被客戶拖欠占用不能及時收回的問題。
(四)缺少對應收賬款日常工作的科學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戶檔案、制定信用標準、進行賬齡分析、定期與往來單位核對賬目并確認欠款金額、定期評價客戶的信用狀況、落實催款責任人等。企業對應收賬款只進行了事后的統計和催收,而忽視了事前、事中的監控,客戶資料沒有集中統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數業務員的手里,當銷售人員調離、轉崗、跳槽或與公司利益出現糾紛時,會使一些銷售人員有機會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業利益,帶走客戶,侵占銷售回款,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的措施與對策
如何加強應收賬款管理,減少企業在生產銷售中壞賬死賬問題,提高資金回收率。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一)確定應收賬款的最高額度。應收賬款是企業的一項資金投放,是為了擴大銷售和盈利而進行的投資,而投資是要發生成本的。因此,企業在制定信用政策時應充分考慮應收賬款的成本,應在收賬賒賬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這種政策的成本之間做出權衡,只有應收賬款所增加的盈利超過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管理成本、壞賬損失成本之和時,才應當實施應收賬款的賒銷。應收賬款的最高額度應根據企業自身的實力、流動資金的充裕情況和企業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合理確定。企業也可以制定適合自己的可防范風險的賒銷方針。如:1、有擔保的賒銷:企業可在合同中規定,客戶要在賒欠期中提供擔保,如果賒欠過期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條件銷售:賒欠期較長的應收賬款發生壞賬的風險一般比賒欠期較短的壞賬風險要大,因此企業可與客戶簽訂附帶條件的銷售合同,在賒欠期間貨物所有權仍屬銷售方所有,客戶只有在貨款全部結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權。若不能償還欠款,企業則有權收回商品,彌補部分損失。
(二)制定嚴密的結算管理制度。由于企業內部營銷會計人員的商品觀念和風險意識不強,特別是一些企業在核算和管理上沒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經濟責任制。少數銷售人員為拉關系圖方便,用企業的產品和放寬收款條件去謀求個人私利或者只管賣貨,不管收款。企業具體負責銷售結算管理的會計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監督核算不利,導致一些應收賬款幾經跨年結轉,記載不詳,責任不明,原始資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難拿到有效的債權證明。由此,在與用戶建立了信用關系后,企業應對各個結算環節加強管理,建立一整套嚴密的結算管理制度,同時應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勵有方,約束得當。在銷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變銷售人員管賣貨,會計人員管算賬的狀況,建立一套內部相互牽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協同作戰,相互監督,責任分明的統一戰線,力爭做到把貨賣出去、把錢拿回來的最有效的銷售方法。
(三)重視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夠細,比如說,對用戶信用狀況的分析,賬齡分析表的編制等。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礎記錄,了解用戶(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時程度,基礎記錄工作包括企業對用戶提供的信用條件,建立信用關系的日期,用戶付款的時間,目前尚欠款數額以及用戶信用等級變化等,企業只有掌握這些信息,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2、檢查用戶是否突破信用額度。企業對用戶提供的每一筆賒銷業務,都要檢查是否有超過信用期限的記錄,并注意檢驗用戶所欠債務總額是否突破了信用額度;3、掌握用戶已過信用期限的債務,密切監控用戶已到期債務的增減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措施與用戶聯系提醒其盡快付款;4、分析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平均收賬期,看流動資金是否處于正常水平,企業可通過該項指標,與以前實際、現在計劃及同行業相比,借以評價應收賬款管理中的成績與不足,并修正信用條件;5、考察拒付狀況,考察應收賬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壞賬損失率,以決定企業信用政策是否應改變,如實際壞賬損失率大于或低于預計壞賬損失率,企業必須看信用標準是否過于嚴格或太松,從而修正信用標準;6、編制賬齡分析表,檢查應收賬款的實際占用天數,企業對其收回的監督,可通過編制賬齡分析表進行,據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內,應及時監督,有多少欠款已超過信用期,計算出超時長短的款項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計有多少欠款會造成壞賬,如有大部分超期,企業應檢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應收賬款”進行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如:1、調整混亂賬目,確定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2、凡不屬于應收、應付的會計事項,應按有關科目的規定,如實轉入有關會計科目中;3、對于虛列、錯列、虛增收入、虛沖費用等損失,則應分清年度,屬本年的記入本年損益,屬以往年度的,暫作“待處理財產損益”處理;4、另外,賬簿經營人員是經營督促二級賬戶的責任人與對方記賬、償收、清賬,以保證應收賬款及時回收,減少死賬、呆賬、壞賬。這樣,能更好地監督與防范企業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杜絕虛列賬款對檢查的失真,減少企業資產流失的風險。
(五)建立客戶信用等級評定制度。銷售業務部門在與客戶的業務交往過程中,對客戶的情況比較了解,要著重對客戶的信譽進行調查,了解客戶的繼往付款記錄及與其他供貨商的關系是否良好,或通過商業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獲取客戶資料,財務部門根據銷售部門反饋的信息,系統分析客戶付款的可能性,預測客戶的未來發展及存在的償債風險、注重企業現金流量表分析。通過上述綜合分析后,確定客戶信用度的高低。根據賒銷客戶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等級,結合市場競爭及企業自身承受違約風險的能力制定相應的信用政策,確定賒銷金額大小和期限長短,制定不同的現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對于信用良好的長期客戶,可放寬信用條件增加賒銷量,在調查其現實經營情況下,可規定一個期限的賒銷自動增長百分比,以體現企業對長期客戶的優厚待遇;對信用較好的企業,可給予適當的現金折扣政策,確定適宜的信用期間,以促使其更快還款;對新客戶或其他信用較差、信用狀況有爭議的客戶必須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訂金等,對特定的擔保物,必須要求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后,才能生效。
(六)強化應收賬款催收工作。企業應收賬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強貨款的催收工作,這也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重要環節,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寄送對賬單和審查客戶回函,防止應收賬款賬齡超過兩年時效期。在收賬方式上,對一般過期較短的顧客,不予過多打擾,以免將失去這一市場;對過期較長的顧客,可頻繁寫信催收并電話催詢;對過期很大的顧客,在積極追討的同時,可與有關法律顧問商討對策,發揮律師的專業指導作用,直至提訟。對人為制造拖欠、無理拒付貨款、還款無限期等行為,應實施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制裁。對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催收的,企業一般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認真審查經濟合同,在確認對方違約事實的同時,對合同中規定本企業應盡義務的條款是否落實進行審查,對義務未落實到位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2、要授權本企業的法律顧問,向被催收方發出催收律師函,既“先禮后兵”,又給對方施以法律責任的壓力;3、要注意債權訴訟時效期,應在訴訟時效期內向法院提出債權訴訟請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債權和對方違約的有效證據;4、要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并提供對方資產的有關信息,以提高判決執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統一的審批監督制度。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銷售產品,對于應收賬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很明顯,如果銷售客戶的財務狀況良好,且一貫恪守信用,那么應收賬款就能按時回收。反之,如果選擇一個財務狀況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業,且經常不守信用,那么應收賬款損失的風險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企業應注重對客戶資信狀況的調查。
總之,合理有效地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應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運營管理工作,應引起企業管理層的高度重視。經營部門應樹立全新的營銷觀念,加強客戶信用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財務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應收賬款管理策略的有效執行,使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參考文獻:
JEL分類號:G22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6-0105-03
一、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是一切保險活動的本質要求
保險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經營活動具有不確定性特點。保險公司是通過與大量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來分散風險,并且希望收取的保費和投資收益能夠足以支付賠款,同時為自身贏得利潤,所以說,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和通過承保大量風險單位來轉移和分散風險是保險活動的本質。
對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而言,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都是其保險活動的本質要求,專業自保公司也不例外。
二、專業自保公司相比于傳統保險公司的特殊性
專業自保公司相比于傳統保險公司有以下特殊性:(1)傳統保險承保的風險須具有偶然的,有大量同質風險的存在,可以運用大數法則,大量同質風險不能同時發生等條件,因此對很多風險不承保。但是專業自保公司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設計相應的險種。(2)傳統保險作為風險的轉移方式,不能減少或消滅風險,相反還可能產生新的風險,由“風險一動機替換”原則,一個公司購買保險后會疏于防范,使控制風險的積極性降低:此外還會產生故意制造風險以騙賠的道德風險等。相反,專業自保公司屬于風險自留的一種形式,會使企業真正做到預防和補償相結合。(3)傳統保險合同中“免賠額”是基本的免責條款。再加上“賠償最高限額”等其他條款,企業不可能將全部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不能滿足很多公司的保險需要。而專業自保公司則可以靈活設計保險條款。(4)商業保險循環周期造成保費的波動性,會造成企業財務的不穩定性。專業自保公司可以幫助企業減少保費的波動。
我國的企業內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國自保基金主要有:中石化安全生產保證基金、鐵路保價、郵政保價、車輛安全統籌基金。此外還有鐵道部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1999年到2010年間,鐵道部“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收入高達168.75億元,保費收入已經達到中等保險公司的規模。這些自保基金都是由原來單位指派一個部門進行操作,并按照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實行自保。因為不屬于保險,所以分屬于不同的部門監管,并沒有納入保監會的統一監管,這也造成了監管上的混亂02000年8月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是我國第一家專業自保公司,年保費收入約達5億元港幣。2010年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總承保財產價值達到313億美元。專業自保公司承保的風險通常是傳統保險市場不提供保險或者保險條件相當苛刻的風險。所以在尋找國內出單公司時會很困難。因為出單公司在法律上是原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發生損失,不論再保險人(專業自保公司)是否有償付能力,原保險人都要負責償付保險賠償金。因此在國外很多前衛公司出單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專業自保公司從本質上來講是企業自保的最高級形式,可以稱之為企業外部自保。專業自保公司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是特殊的,專業自保公司在承保風險和承保對象上均與傳統保險公司不相同,因此在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三、專業自保公司要滿足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特殊要求
美國內稅局(Rsl)認為不滿足風險轉移的專業自保公司不是真正的保險公司。因此,專業自保公司在滿足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條件上要滿足以下特殊的要求。
1、專業自保公司要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專業自保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無論一家公司從子公司還是合營公司或聯營公司,或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公司以及金融資產公司處購買保險,要實現風險轉移的重要條件是專業自保公司可以支付賠款金額。因此,專業自保公司成立時的資本充足性是非常重要的,要防止有些母公司或發起人成立專業自保公司時并沒有按承諾投入足夠的資本。
2、專業自保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不能有其他保證協議。
免受損害協議是指一方或雙方達成協定,不讓另一方受到損失、破害或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這條款是單方補償或是建立在互惠基礎上的。免受損害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在標準的協議上,其中的一方基本上同意由于特定的交易引起的費用、損失、破害不另一方。這種協議在建筑商和生產商、分銷商和零售商中普通運用。補償協議是指母公司與前衛公司簽訂的,當專業自保公司不能償付損失時,母公司會補償前衛公司理賠支出。信用證是指專業自保公司簽發給前衛公司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里事先儲存有一定的金額,當專業自保公司不能償付時,前衛公司可以從該信用證中支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