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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于現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一、對社會治理的概念和內涵的認識
黨的十以來,就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在這樣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嶄新概念和重大任務。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一個基層單元,是社會治理的工作重點。國家治理必須突出民主與法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場、法治社會、法治公民一體化建設。
在我國,社會治理就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吸收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以及個人等多方面社會治理主體參與,通過多種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規范和管理的過程。按照十報告,我國的社會治理是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總體格局下運行,努力形成黨政善治、社會共治、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國創新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一)基層社會治理行政化、機關化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單位人”大量地轉變為“社會人”,社區成為我國社會服務和治理的新載體。然而,事實上我國社會管理整個體系中,行政部門的職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現相反的傾向,在政府的職能沒有徹底轉變的情況下,政府的職能部門仍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當成是基層行政部門,他們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和行政事務,社區居委會全部工作幾乎都要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等各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二)基層社會治理忽視了社會組織的作用
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需要我們繼續協調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充分釋放社會發展的活力。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的成長與興盛是社會前進源源不斷的動力,更是基層自治最直觀的表現。從社會協同方面來分析,我國的社會力量還沒有被充分地組織起來。隨著當前我們國家的社會結構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斷發展,不同的社會組織與社會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訴求,不同的主體就有了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和途徑,這樣會有效的在社會矛盾轉化為政治矛盾之前,通過訴求的合理表達以及協商的方式將矛盾化解,面對不同群體日益不斷增長的物質與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會組織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層組織結構過分行政化、機關化抑制了基層社會力量與社會組織的生長和壯大,進而影響到基層社會組織服務和治理職能的發揮。
(三)基層社會治理所需財政資金的投入不足導致基層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層服務體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場、基層自治三方服務體系,基層公共服務供給“往往不能適應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基層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在覆蓋率和供給上依然處于老舊和供不應求狀態,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居民的需要,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財政資金的不足。
(四)基層社會治理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
十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法律是社會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過去的很長時間里,我國在社會管理的途徑和方式總體相對單一,很多時候采取的是強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忽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作出對應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創新社會治理的發展進程。
三、新形式下創新社會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化運營
在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時,要有效利用社會力量,使得社會上的資源得到較好利用,形成多方參與的良好局面,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機制、協調機制和市場機制。既要發揮出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動上的作用,同時還要發揮出政府的服務作用,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和激勵政策,有效利用社會性資源,讓更多的企業、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
(二)組織化拉動
探索組織服務組織的工作模式。要對社區內的高端公益事業性組織機構和基礎性組織機構進行必要扶植,常見的有社區組織發展中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等,讓這些組織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特別是在策劃公益事業、扶助社區組織和培訓相關負責人等方面有明顯的效果。要號召社會組織通過建立起公益組織孵化器的方式,給被孵化的社區組織提供必要的創業資源,幫助社區創立的公益組織更好地成長起來。
(三)多元化發展
社會組織服務要適應多元化的趨勢,建立更多的社會組織類型,以此滿足不同階層居民對多元化生活的需要,從而讓更多的居民參與到社會組織建設中去,真正把社區當成“家”。此外,還要加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系。社區在發展社會組織時,要通盤考慮,突出重點,推動社區治理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社區內的社會組織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強與其它社區的交流學習,讓活動樣式更加豐富,同時為廣大居民參與活動搭建更大的平臺,讓社會融合力和多元發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讓社區居民更好地融入社會。
(四)法制化監管
從建國到改革開放,我國城市化進程進行相當緩慢,1950年到1980年的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從28.4%上升到41.3%,而我國卻僅從11.2%上升為19.4%。可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始實施,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使得我國城市化進程得到迅速推進。按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主要數據公報,我國城鎮人口比重已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報告更顯示我國內地2011年城鎮居民的比例已超過農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51.3%。這標志著我國從以農村發展為主進入到以城市社會為主的新成長階段。正因此,如此迅猛發展的城市化進程、整個社會結構的極大變化,帶來諸多新的社會問題,無論主觀還是客觀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會的管理必須要適應新的發展,從而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在發展中求變。
二,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促使基層社會治理模式變革創新。
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膨脹。伴隨勞動人事、流通體制、社會保障、戶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動空間在我國社會出現。城鄉之間,原來附著于農田的農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現一波波全國規模的民工潮;單位之間,職員的流動已日漸頻繁,大量國企職員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內陸人才流入沿海城市。這些城市流動人口的劇增,給城市基層管理與社會治安帶來了極大壓力,城市原有社會系統及其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隸屬關系與行政命令建立起的傳統基層管理體制也受到嚴峻的挑戰,原有社會治理模式在應對新情況與新問題時的捉襟見肘和無能為力也暴露無疑,這些都逼迫著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齡化。我國現有老齡人口已超1.6億,且每年還以近800萬的速度遞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齡老人年均百萬的增長速度,使全社會在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顯,養老問題已日趨嚴峻。因此這種形勢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區范圍內為老年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與生活環境,完善文體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項服務,以便滿足人們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單位制的瓦解,客觀上要求街居或社區發揮更多的社會整合功能。
在改革開放后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變化,打破了原來單一的所有制結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格局,基層社會的管理模式在經歷了一段單位制管理后,也逐漸朝街居制和社區制發展,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源由國家依靠行政指令計劃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職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單位來全面控制,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更帶來國有企業和政府事業單位的全面改革。國有企業開始學習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政府事業單位則改革管理體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開始推行政企分開、政社分開和事社分離。因此,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使得單位制的運行基礎不復存在,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新的社會問題,讓原本依靠單位制進行控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出現了社會控制的真空。而伴隨單位制的弱化,這些從企業、單位剝離出的社會職能以及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會管理機構來承接。而無論是基層社會管理問題,還是下崗失業問題,抑或是社會信任問題,又都與街道、社區密切相關,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區來發揮作用。
四,街居制的職能超載和職權局限,迫使在更廣泛的社區范圍內構建治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8-0015-02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問題頻出,在電腦上打開百度搜索網站,輸入“人情保或關系保”,相關的搜索結果都有十幾萬條,可見問題之普遍,受關注程度之高。而另一問題“保障房搖號作弊”也同樣被熱議和關注。基于這些問題,同樣受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關注,各地均紛紛出臺各類措施以此打擊和防止類似的保障失允現象。分析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出臺的打擊和防止社會保障系統中失允現象的相關規定及各類突擊式的核查行動,總結其共性有:1.加大申請人資格審查。2.加強程序監督。3.加重對申請人不端行為的懲罰力度。4.追究機構經辦人的失范責任。根據上述幾種措施,按照正常邏輯,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問題情況的發生,但拋開申請人利益相關聯的前三條辦法,從第四條對經辦人失范行為角度分析,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基層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的過程中如此頻繁地出現行為失范的現象呢?
一、事權責任與個人回報的不對等
從內因分析,就我國各地的社區工作者的用人狀況來看,大多地區的社區工作者的個人薪酬待遇均處較低水平,以上海市楊浦區為例:《2010年上海市楊浦區公開招聘部分社會工作者公告》[1]中,有關社區工作者的個人待遇部分,原文如下:
第四條、錄用及待遇
1.錄用人員實行人才派遣。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各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考核。
2.錄用人員收入標準:約2500元/月(稅前)。年終根據考核情況發放一定數額獎金。
按照該《招聘公告》入職后的社區工作者,每月稅前收入構成為2500元/月+年終獎。而當地的消費水平則是,上海市楊浦區的租房均價為:一房一廳1600元/月。[2]按照收入對比當地的消費水平,楊浦區的社會工作者在入職后,能夠操持好個人生活已經相當難得,當他面對少數不端低保申請人所帶來的事權利益,怎么會不動心呢?按照亞當·斯密的“理性人”假設學說,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說,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所采取的經濟行為都是力圖以自己的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自己的最大經濟利益。當基層社區工作者發現自己承擔工作責任與物質回報不成正比的時候,其利用手中事權換取一定經濟利益就變成了可能。
二、用人機制不健全使其隨波逐流
從《2010年上海市楊浦區公開招聘部分社會工作者公告》[1]的另外一個角度看,用人機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基層社區人員行為失范的主要因素,如《招聘公告》中“錄用人員實行人才派遣。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各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考核。”簡單調研多省的社會工作者的用人辦法,一般大多數城鎮的用人辦法均是采用約期為一到兩年一簽的“合同制”方式,合同到期后,要么選擇解聘要么再次續簽,只有少數地方會在合同期滿,根據考核表現落實“行政事業編制”。根據梅約的“社會人”假設理論分析,影響人生產積極性的因素,除物質外,還有社會、心理因素;[3]當“合同制”的社會工作者的自我社會定位,僅僅是一個有今天沒明天、毫無奔頭的打工者時,在失去職業穩定性與職業上升空間之后,在其日常工作中,職業操守的自我約束力將明顯下降。
三、監督機制缺失致使其有機可乘
就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內現有的監督機制而言,光是憑借公共組織內部的自我約束、自我平衡,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種內部監督體系帶有較強的時效性、權威性,但應用在基層社區工作中,面對繁復、海量的日常事務,內部監督更明顯體現在應急式的、隨即式的檢查。就長效來講,在缺少立法的前提下,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是目前最需要加強的兩個方面。所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任何基層社區工作者,都無法逆轉和回避,其所在社區民眾對于其工作效率、態度、操守的評價,雖然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在權威性、時效性上遠遠低于公共組織的內部監督,但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在廣泛性、全面性等方面都擁有巨大優勢。
四、懲處力度弱造成機會成本過低
近期安徽省有這樣一則新聞:“碭山縣日前開展了為期四個月的城鄉低保清理規范工作,堅決清理‘人情保’‘關系保’,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嚴肅查處。截至目前,該縣已有1名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鎮長受到通報批評,1名民政辦主任和1名村委會主任受到黨政紀處分,1名低保員被解聘。”[4]該文中,其他參與人的處理結果姑且不論,單從低保員解聘了事的結果看,明顯對其失范行為的懲處過輕。雖然,在普通雇傭行為中,因工作失誤提前解除被雇傭者的勞動合同,是對于普通員工工作失誤的最大懲罰,但基于社會保障工作特殊性,基層工作者一旦出現失范行為,其社會影響和行為后果將遠遠超出其他行業普通工作失誤。雖然上述新聞,因具體情況未詳細描述,而存在實際情況或許并不嚴重的可能,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因基層社會工作者行為失范而造成國家損失后,在追究其職務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之外,理應還要追償其行為失范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甚至加倍補償。
五、技術條件簡陋使檢查成本過高
從另外一個角度解讀安徽省碭山縣的新聞,為什么僅僅是開展為期“四個月”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為什么不能天天開展,日日檢查?這樣的階段性檢查,豈不是造成基層行為失范人員“風緊收手,風松伸手”?就其根本,還是因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缺少基本的技術支撐,沒有一套可以實時檢測基層社會工作者工作結果是否規范的系統。“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下,除了部分剛性要求之外,很多準入條件都存在模糊兩可的情況,因為缺少如“個人信用體系”這樣的對個人消費、納稅、財產情況詳細記錄的有力工具,才使得隱匿個人財產狀況成為可能。”[5]同時也正是缺少這樣的技術條件和檢測工具,才無法對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結果做到實時評測,對發現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失范行為造成技術性困難。
六、內外雙治才能標本兼顧
目前,對于社會保障工作基層出現的不和諧問題,我國各地方城鎮政府雖然已經認識到其問題的嚴重性,但從治理手段和治理途徑來看,大多數還僅僅是處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應急式階段。在缺少社會保障全國性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在“法有明文”的情況下,讓基層社會保障工作透明再透明,讓公民參與再參與,才能使監督機制、輿論機制、公民參與機制不流于形式。只有在全社會對于社區基層人員失范行為零容忍、零原諒的基礎之上,才能對不端行為起到威懾作用,才能把失范行為扼殺在萌芽之中。這樣肅清外部環境的辦法,也僅僅是治理基層社會保障工作者失范行為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學者宋培林關于“文化人”的假設學說,“人不僅具有物質性、社會性、自我實現性,而且具有道德性,價值傾向性,人是物質性與道德性的統一體。人們在追求物質需要的同時,能夠承擔對組織的道德義務和社會責任,并且能夠以道德自律的方式進行自我管理。”[6]因此在社區基層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中,滿足其一定的物質生活需要和社會角色需要,是治理其失范行為內因產生的根本途徑。只有改善基層社會工作者薪酬條件,完善基層社會保障工作的用人機制,才能拉升其自我定位,發揮其文化人本性。
七、結論
任何一種制度都離不開其基層執行人員,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礎操作人——社會工作者,他們的公共倫理水準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成敗。基層社會工作者行為失范問題,凸顯了我們現有社會保障體系內部管理設計的缺失。在彌補制度缺失的時候,只有通過外部環境施壓與內部條件釋放的雙重治理手段,才能達到長效、和諧、根本的治理目的。
【參考文獻】
[1].
[2]http://.
[3]徐碧琳,陳穎.組織行為與非正式組織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6,P133.
共筑文明社區
溫情送到家
一、項目主題
重點圍繞“往社區走”戰略,助力黨建引領下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揮共青團又是和團屬力量特長,關注“老、小、舊、遠”以及關注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民生“痛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
二、項目特色
本次項目將通過深入基層社區,了解基層的治理建設工作內容,關懷獨居老人,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而展開一系列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項目主要內容
經過小組討論,我們決定于“”社區進行志愿服務活動。通過進行一系列社會實踐和公益勞動為該社區和該社區居民們提供一個更加和諧舒心、綠色環保的居住環境。
關懷獨居老人。隨著上海等一、二線城市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家中年輕一輩都在外打拼,留下家中長輩們獨自在家。由于無力支付家政費用,對“養老院”的固有偏見,對“家”的觀念根深蒂固等等原因,不少老人都是獨身或是老夫妻相依,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生活,從而對生活上造成了許多不便,更有甚者釀成悲劇。對此我們團隊將對該社區進行的其中一項志愿服務活動便是關懷獨居老人,為他們送上一份“溫暖”,包括為他們整理家務、故障反映、聊天舒心等等。
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居住環境間接影響著人們幸福生活的指數,美好和諧的社區環境能使每一個居民生活錦上添花,通過對社區環境的美化,和衛生知識的普及,從而為居民們的生活增添一份精彩也是我們的目標之一。我們將采訪居委會工作人員,了解社區治理建設工作,幫助工作人員清理社區中隱蔽角落里的垃圾,裝飾美化社區公示欄、宣傳板,清理小廣告和傳單,為居民普及“垃圾分類”知識等等。
四、項目活動日程安排
(一)策劃組織階段
根據學院關于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擬定實踐項目主題,針對目標對象進行志愿服務活動。
(二)材料準備階段
對項目人員進行任務分工,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著手準備項目相關材料,為調查和后期項目總結做準備。
(三)調查實施階段
根據項目內容進行實地活動,完成項目設定目標。
(四)總結提煉階段
將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文字材料、影像材料進行整理、加工和提煉,撰寫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結題書。
五、預期成果概述
通過本次志愿服務活動,我們不僅體會到了基層社區建設的不易,也感悟到了親情的珍貴。
在基層社區中,治理生活環境、維護社區治安、反映和處理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問題等等平時在我們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仿佛隱形的工作,其實起到了至關緊要的作用。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社區工作提供創新管理觀念或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
隱藏在基層社區中的“獨居老人”不在少數,使我們感到了生命的堅韌與親情的寶貴。他們雖然已是垂暮之年,身體都不太好,但為了子女的幸福,依然勤儉節約地生活,只為給予子女更多。有許多老人甚至還為工作忙碌的子女分擔家務和教育下一代的責任,但大多數的他們一年之中都鮮少見到子女兒孫的面,只能日復一日地思念與等待,令人心酸,令人深思。
六、團隊分工
七、經費預算
交通費: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住宿費:
無
其他項目(如市內交通、文檔打印復印、文具等):
文檔打印復印:以實際文檔打印復印為準
共計: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八、團隊安全應急預案
(注:此部分主要針對實踐過程中預計可能發生的問題提前準備的應急措施,如當地的民俗情況、當地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可能對于實踐活動帶來不便的情況,如何預防、如何解決等等)
1、自然災害問題。如地震、暴風雨、臺風等自然災害問題。應對措施:
(1)事前了解天氣預報,上網了解當地當天的地理情況。
(2)加強安全保衛教育,當地震發生時,學會一些應急的應對措施。
2、人身安全問題。如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歧視、遇到搶劫等。應對措施:
(1)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
(2)由于語言溝通問題,地方人員可能會帶有歧視眼光。對此,我們應該主動并善于與當地地方人民交流和溝通,不得粗言濫語甚至出口罵人。
(3)人身安全第一。在遭遇強盜時,不可盲目與其爭斗,而應視實際情況,盡可能報警呼叫救援。
3、財產問題。由于人生地不熟,對交通和各地方的地理分布不清楚,可能會遭到路人的欺騙;再有,在公交車上或者在街道上可能會遭遇到盜賊或者強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對措施:
(1)熟悉活動地點的地理分布。活動之前,務必事先了解調研活動地方的交通和地理環境。
(2)公交車上、街道上小心保管自己的財產和重要資料,發現偷竊或可疑人物及時聯系調研小組。
(3)出去調查時,盡量不要隨帶貴重物品出去。
指導老師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學院意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校團委意見
(
蓋章
)
“百姓說事點”是在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實踐中產生的,是“楓橋經驗”在的生動實踐,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是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舉措。“百姓說事點”是在群眾經常聚集的地方,為百姓搭建的說事、議事、調事平臺。通過這個便捷的平臺,暢通百姓的訴求表達渠道,就地解決問題。通過“百姓說事點”的創建,能夠實現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實踐證明,“百姓說事點”的創建是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實踐,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現實需要。
二、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確保“百姓說事點”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二)堅持服務為民。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人民群眾滿不滿意作為衡量“百姓說事點”工作的根本標準。
(三)堅持傳統和現代治理理念相結合。在“百姓說事點”的日常工作中要把中華傳統治理智慧和現代治理理念結合起來,著力預防、化解人與人、人與自然的矛盾沖突,努力促進“百姓和順、城鄉和美、社會和諧”。
三、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建設的工作目標
(一)推進“百姓說事點”規范化建設
1、在鞏固縣原有百姓說事點的基礎上,縣局決定在每個鄉鎮打造2個百姓說事點示范點,不斷加強“百姓說事點”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統一制作上墻信息處理流程,制作統一規范的調解文書,配備相應的電腦、卷柜、專業調解書籍、調解桌椅等辦公設備,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全縣“百姓說事點”軟硬件建設,努力做到建設一個、規范一個的要求。同時積極促進具備條件的“百姓說事點”向個人調解室過度。
2、計劃在加強對“百姓說事點”硬件設施投入的基礎上,同時加強對人員隊伍的建設,注重選擇鄉賢社賢、特別是從黨政機關尤其是政法機關退休的人員中黨性強、熱心公益事業、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同志參與到“百姓說事點”的工作中來。充分發揮他們懂政策懂法律的優勢,既能幫助調解矛盾糾紛,又能起到傳幫帶的作用。加強對“百姓說事點”調解員(信息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基礎法律素養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過、叫得響”的“調解員(信息員),為“百姓說事點”和個人調解室融合發展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百姓說事點”的職能作用
“百姓說事點”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實踐探索,解決基層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和平臺,要重點通過以下5方面發揮職能作用。
1、社情民意收集點。要注意收集小到家長里短、鄰里矛盾,大到房屋拆遷、土地糾紛等與百姓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各類問題,通過“百姓說事點”反映出來,為政府服務改善民生和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提供參考。
2、矛盾糾紛化解點。要注意通過"百姓說事點”積極搜集民情信息、化解矛盾糾紛,以其更早掌握信息來源、更貼近群眾、更讓群眾樂于接受的形式,及時化解大量矛盾糾紛,有效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3、公共法律服務點。邀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現場解答咨詢,宣傳普及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群眾既要懂法守法,又會用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致富信息傳播點。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各相關部門利用這一平臺積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為群眾提業信息,聘請專家講解種養殖以及外出務工、就業等方面的知識和信息,為群眾提供生產生活所需幫助和服務。
5、干群關系聯系點。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到點上走訪,與群眾保持溝通聯系,及時解決群眾利益訴求,不斷提升和政府特別是基層干部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四、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建設的工作方法
要積極探索及時、便捷、有效解決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的科學方法,強化為人民服務,著力在以下5個環節上下功夫。
1、事前問事。村(社區)調解員每周到“百姓說事點”排査走訪一次,及時掌握“點兒”上收集上來的村(社區)的重點人思想動態、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將矛盾糾紛排査梳理結果報告給司法所,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2.隨時說事。說事點要開通“說事電話”,設立"說事記錄本",信息員每天在點上現場傾聽百姓說事,群眾可以隨時隨地到說事點來,提意見、說建議、談看法,反映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3、及時調事。建立“百姓說事點”內容登記制度,根據不同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分類梳理。能夠當場答復處理的,由信息員、村(社區)調解員或司法所工作人員當場答復,使群眾訴求得到及時解決。
基層治理包含兩大問題,一是治理主體的問題,即“鎮治”和“村治”問題,二是對治理主體的治理問題,即“治鎮”和“治村”問題。這兩個問題纏夾在一起,相互影響,只要一個發生了變化,立刻就會對另一個產生影響。
從后一個問題來看,中央以及省、市、區縣對基層社會治理發揮著重要而復雜的作用。
把基層問題解決難的原因簡單歸結為干部“不作為”、“亂作為”,而沒有去理解基層“難作為”,沒辦法去作為,這種認識與實際是有偏差的。
基層治理最難解決的就是歷史遺留問題。改革開放以來這類問題太多了,環境污染、土地開發、山林保護等都不是一兩年的事情。但由于任期限制,下一屆干部很少主動積極處理上一屆的遺留問題,導致積重難返。
誠然,基層治理問題,有村干部不作為、亂作為、不依法作為的問題,而大部分是上面政策和基層實際脫節的問題。如土地亂占、亂用、亂租的“三亂”問題,有些上級部門光顧著堵,沒有疏;基層干部是了解實際情況的,他們想去疏卻沒有政策和權力的支撐,只能按照上面的要求來落實。
只要村民眼前利益和政府長期規劃沖突、政府征地價格和市場價格存在著巨大落差,村民就會與上級、干部產生矛盾。村民只在乎實惠。而且村民找干部來解決土地矛盾,干部既不能推開,也不能解決,只能說一些圓場的好話。
農村的村干部三年選舉一次,一上任必須馬上辦事。他如何為百姓辦事?如何為上級辦事?如何注意政策法律?都是村干部的難題。
村里的日常矛盾與法律糾紛還是有很大差異的。很多時候,法律倒在其次,重要的是做心理疏導。村民信任你的話,就可以很好溝通。
解決農村矛盾,以往多靠村干部的威望、村規民約等“人治”方式解決,或靠政府“滅火”,用的是行政手段和思維。強勢一方憑借勢力、話語權平息矛盾的做法,表面上平息了一時紛爭,卻容易埋下深層的矛盾。
有時,基層干部解決社會矛盾,如采用非正常化手段,可以很快把這些小問題給解決掉,但出了亂子誰來承擔?上級領導不管,讓你自己承擔。因此,有人任職時就默默祈禱:我在任的時候不要出大事!沒有過就是功。
村委會出了問題,民政部門沒有能力處理,只能依靠縣委組織部門,但組織部門又不是執行法律的機構,沒法對村主任進行績效考核,按照罷免程序又幾乎不可能罷免他,而鄉鎮黨委、政府對村干部更是只有指導權,而無管理權。出了問題,上邊壓,下面頂,鄉鎮一級夾在中間,十分難受。
第一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和農村基層發展目標的關注程度都很低。這是一個“盲目型”的目標模式,與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的品性格格不入。
第二類:對農村基層發展的關注程度較高,而對國家基層戰略的關注程度較低。這是一種“基層取向型”的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工作的著眼點專注于農村基層發展上。這種取向容易獲得農村基層的認可,但對整個社會秩序的關注度不夠,也不可取。
第三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的關注程度較高,不在意農村基層社會的發展。這是一種“國家控制型”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工作的著眼點專注于國家政權的延伸之上。鄉村社會在大學生“村官”工作中感覺不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層面的“實惠”。
第四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和農村基層社會發展目標都較為關注。這是一種“多元協調型”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作為中介,鏈接國家基層戰略和農村基層發展。具體而言,通過大學生“村官”的介入,一可以服務于國家基層戰略,增強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控制,既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施和基層社會秩序的形成,又通過基層鍛煉,促進大學生“村官”的成長成才,為黨和國家培養和儲備人才;二可以服務于農村基層社會發展,通過大學生“村官”這一新型力量促進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全面發展,提高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質量與數量;三可以在服務于國家戰略和農村基層社會發展過程中實現大學生“村官”自身的成長成才和自我實現。“多元協調型”目標模式有機協調、整合了多元主體的價值偏好和目標取向,也具有一定可持續發展特性,是可取的目標模式,也是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建設中必須明確和服從的目標前提。
二、長效機制的內容:融合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
長效機制是屬于“工具范疇”的,其合理性需要以“目的”為基礎,只有服務于“目的”的“工具”才是合理的。工具理性指的是通過精確計算的方法選擇行動方案的理性,用“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思維來判斷采取何種行動實施何種政策。價值理性指的是通過有意識地對一個特定的行為以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是否行動、采取何種行動取決于該行動蘊含的價值意義是否合適,是否符合倫理需求。上文第一類既不關注工具理性,也不關注價值理性,屬于非理性型,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建設如果遵循此類理性模式,將無法真正推動大學生“村官”工作的發展,不具有可持續發展性,自然也就不能稱之為“長效”機制。第二類“價值取向型”理性模式強調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的人性化、倫理化和價值化,更多強調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建設要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目標。但是,目標的實現需要切實的工具予以實現。若一味強調目標而不關心工具(即長效機制)的科學化程度,目標也就無法很好實現。第三類“工具取向型”理性模式強調關心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高效化。但是這種理性模式似乎忘掉了大學生“村官”工作應該擔負的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目標,屬于是“沒有目標”的機制。現有的大學生“村官”工作機制建設更多屬于此類。第四類“目標—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以大學生“村官”工作應該擔負的“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為目標前提,在此基礎上科學設定有關體制機制,以科學化的方式實現目標。它有助于實現大學生“村官”工作機制的“長效化”——既被多元群體所認可,具有可持續性,又兼具有效性,能夠實現大學生“村官”工作的預期效果、效能和效率。
建設中的目標—工具關系
體現目標—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的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應該主要包括如下三大方面的內容:
一是堅持差別化的選聘、培養機制。“差別化”的原因是實際情況具有多元化特征,村情有差別,大學生“村官”的個性、專長和價值偏好也有差別。因此,在選聘大學生“村官”時,不能單憑“行政能力”、“申論”考試成績,而應該兼顧任職農村需求、應聘者專業特長和偏好;在任職安排時,也不能單憑直覺或隨機進行,而應該結合村情、村需,結合大學生“村官”個性特點和意愿等綜合考慮;在對大學生“村官”進行培訓、培養時,更不能實施“一刀切”模式,而應該根據創業富民、服務親民、村務管理、專業技術和復合發展等五類分類實施。
二是基于農村公共需求導向的創業機制。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首先必須保障農村基層公共需求的滿足,并通過具體的創業行動切實滿足這些需求。最終使得其工作能夠符合農村的具體需要,讓農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個層面取得發展;實現大學生創業與富民相結合、發展企業與發展農村事業相結合、自我實現與農村基層發展相結合;大學生“村官”順利“進村”、有效“干事”,使大學生“村官”的個性特長、專業特長與現代農業、現代農村、現代農民無縫隙對接等。
三是兼顧國家戰略和基層發展的考評機制。考評具有引導、診斷、監督和激勵的作用,是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當中的重要內容。據調查,現行考評機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更多針對大學生“村官”本人開展測評,而對某一地區的大學生“村官”工作考核的機制并不多見;更多籠統地、原則性地考核德、能、勤、績等幾方面,并沒有切實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這一目標。因此,以后需要做到如下幾方面:考評指標的設計要緊密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這一目標,重點考察大學生“村官”工作以及個人對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的貢獻度;考核內容設計要詳細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兩個維度;考核方式、考核期限、考評主體、結果運用等方面要科學、規范、有效;不僅要建立針對大學生“村官”個體、群體的考評機制,而且要建立針對某地區、某部門大學生“村官”工作本身的考評機制等。
三、長效機制建設的組織實施:增強協調與統籌
在長效機制建設過程中需要加強統籌層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長效。這需要一定層次的統籌、協調,否則難以促成多元主體的配合,自然也就無法實現機制的“長效化”。目前,應該增強省、市級的統籌力度,由省、市級組織部門牽頭,財政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等部門聯動統籌實施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的建設。具體而言,需要著重提高如下幾方面的統籌層次和力度:
大學生“村官”選聘培養、激勵保障、干事創業機制的統籌。一方面,目前存在省聘、市聘、縣聘、鄉聘乃至村聘等各類大學生“村官”,在來源、選聘標準、“村官”素質、村官的身份、職能角色定位和工資待遇等方面千差萬別;另一方面,各地各級有關大學生“村官”的培訓、培養、干事創業、激勵保障等機制參差不齊。這種多層級、缺乏統籌的工作機制在本質上屬于“粗放型”,工作整體績效不高,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工作目標不相適應。因此,在選聘、培養等方面的機制需要省級、市級統籌,實現整體上的協調和總體工作效率、效果的提升。
大學生“村官”工作監督管理的統籌。目前對大學生“村官”工作本身的監督管理不夠,使得實際效果在不同地方存在較大差異,很多地方大學生壓根就沒有進入農村,而被鄉鎮“截留”;有的更多從事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如人口普查、迎接上級檢查、整理會議材料等;很多地方大學生雖然形式上“進村”了,但要么忙于自己創業,要么忙于準備考研、考公務員,并未真正擔當起“村官”職責,等。因此,對于大學生“村官”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要加強,使這一工作切實生效,省級、市級有關部門要承擔此類責任。
回應這些困惑問題,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尋找更為基礎性的要素關系,以拓展社會治理研究的視野。我們需要問,經濟地位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會引發政治不滿,但為何所有社會都存在類似的社會差別,但卻不一定都轉化為政治問題?這或許暗示,二者間的關系并非那么直接,一些社會差別轉化成政治問題,一些社會差別雖然存在卻沒有成為政治問題,在社會差別向政治不滿的轉化中,是否存在著某些基礎性因素催化促成了這一轉化?我稱這些因素具有基礎性,在于它的特征:系統(全局)性的,非個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標)的,可解釋更大的變異現象,而且符合我們社會的歷史事實。
為此,我建議進入中國基層治理的歷史中尋找答案,先看相關治理角色、及其責任關系形成的歷史來源和特征,再看它與新的社會環境和治理對象的關系。
雙重治理結構
1950年代中國的政治變革,推動了一系列的社會重組,包括社會關系、組織關系和治理關系的重組,建立起一套新而獨特的“公共與個人”連接系統。這個系統的特點:一是覆蓋廣闊,基本上覆蓋了90%甚至更多的社會成員;二是三級(國家、單位、個人)連接;三是單位責任包干到人,即俗稱的“誰家的孩子誰抱走”,絕大部分的社會事務,都由人們所在的單位(城市)或行政村(鄉村)處理;四是存在等級、自上而下的資源再分配,等級越高的組織具有越大的資源分配權。
在這種組織關系中,存在兩個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主要職能是政策決定和資源再分配,具體的工作是制定計劃,下發指令(文件),審批和調撥資源;二是單位,主要職能是執行政府的指令,按照指示,實施社會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教育、就醫、住房等。在這個意義上,單位成為政府的延伸機構,它的獨特性是政府的部分職能。兩個角色的分工是,前者指令,后者實施社會治理。
這是一種雙重治理結構。其中政府的治理對象是單位組織,不是社會受眾,可以用間接治理概括,而單位的治理對象則是所屬社會受眾,可以用直接治理概括。與政府相比,單位的治理職能更多,雖然有些未必是其目標意愿,甚至它未必意識到,但觀其日常實踐,可以發現,單位實際上承擔了分配資源、連接、協調、庇護、應責和代表的職能。
在每一個單位,資源、包括公共品分配直接針對個人;它將單位成員(個體)納入公共體制(整體);它協調處理個體間以及個體和群體利益的關系;它庇護所屬成員;它必須應責――回應所屬需求,負責解決其問題;它不得不代表組織,傳輸成員訴求,向外爭取利益,并通過內部的政策修訂,來滿足這些利益訴求。
再來看政府,它分配資源,但對組織(單位)不對個人;它有連接作用,確定單位間等級,平衡組織利益;它的協調職能平衡的是單位間關系,處理爭訴、仲裁和政策調整;它庇護相關的組織。顯然,政府的治理責任比單位要輕,因為所有它的職能都是針對組織而非受眾個體,而且還少兩樣:應責和代表職能。有大量的單位作為政府存在,政府沒有發展出面對受眾的應責和代表的職能。
因此,對于社會治理單位的作用至關重要。表面上看,社會中的公務機構有限,但實際上從事社會治理的“機構”遍地存在。由于政府對組織不對個人的工作慣例,單位事實上壟斷了個人與國家的連接通道,是二者間的中介,對于普通人而言,有單位才意味著有制度渠道,能“間接”地聯系上政府組織。更重要的是,單位通過應責、代表、庇護和協調,在基層社會擔任著糾錯職能,這一職能的活躍存在,實際上提供了最關鍵的公共品:平衡利益的基層糾錯機制。
而政府高度依賴這個“機構”掌握信息、處理問題和治理社會,無需自己親涉其中。因此政府和大眾是疏離的,社會成員無需、也無權接觸政府。一旦有情況發生,政府認為是單位失責,要求單位領回人員處理。這種角色認知廣泛存在于政府機構,可以解釋常見的政府推諉、單位、隱瞞信息現象為何存在。
對于個體而言,他們實現權益的通道單一,只有通過單位,他們才能在國家公共體系中獲得位置,依靠制度通道實現權益,否則,即使存在這些權益的法律規定,也沒有途徑實現。因為權益的實現不僅需要法律規定,更需要具體的、體制承認的執行者和責任者,而這個執行者和責任者在雙重治理結構中就是單位。
90年代中期以前,這一雙重治理體系的效用,是社會治理得到維系的原因。單位在個體和公共之間的中介地位,是國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結構性基礎。這一結構,成功“消解”了社會沖突進入(單位以外)公共領域的動力,即使在國家層面發生政治動蕩――比如“”時期,基層社會秩序也沒有全面瓦解,正是由于單位的治理職能大體存在。
社會的變化
90年代中葉以后,有兩項重要的社會變遷發生。一是廣泛的社會流動出現,離開單位的人數日益增長,截至2013年,只有不到1/4的城鎮就業人口,還處在較為典型的單位治理體制中。[1]在鄉村,2000~2010十年間,全國自然村由363萬個減至271萬個,有90多萬個自然村銷聲匿跡。[2]二是單位的經濟職能擴張,社會治理職能收縮。“賺錢”成為很多單位的首要目標。
由此產生的后果是,可以通過單位通道連接公共制度的個體數量急劇減少,不少人的“組織身份”消失,對于個人來說,這一方面是自己的“事兒沒人管了”,另一方面是其身邊的責任組織消失了。舉個例子,為什么國企員工不愿意買斷工齡離開單位?“丟飯碗”固然是經濟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會原因:離開單位就再也沒有責任組織了,其與國家的組織化連接一旦消失,法律和公共制度給予他們的權益,就難以經由組織途徑獲得實現。
組織身份和通道對于普通人是否重要?一項2015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如果遇到不公,選擇向法院上訴的占71.3%,選擇黨政部門(包含工青婦)的占59%,選擇個人協商解決的占36.7%,選擇求助媒體的占24.3%,選擇、上訪的占15.9%,選擇找單位解決的只占13.8%。[3]而對比早先(1987和1999年)的類似調查數據,可以看到明顯不同:1987年的調查顯示,單位在所有訴求表達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有72%的訴求通過單位提出。12年后,在1999年的同樣調查中,受訪個體選擇單位渠道解決問題的有下降,但還是第一位的,“工作單位”和“黨政部門”(包括工青婦團體)渠道,共同高居人們選擇的前列。當時,有單位相比沒有單位的人,前者解決問題的能力高8倍以上,[4]這種能力顯然不是來自個人,而是來自個人和組織的關系。
以上數據反映出重要的信息:中國社會的組織化結構出現重大轉型,它正在從單位社會走向公共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單位治理效力自然有限:它只是不到四分之一城鎮就業人口的責任組織。另外四分之三呢?他們的責任組織是誰?代表組織是誰?有了問題找誰?如果適應公共社會的應責和代表機制未建立,很多矛盾找不到解決途徑,不公正感就會在社會中逐漸積累,社會不滿的目標隨之轉向問責政府,即發生政治性轉化。與其說是收入不平等引發了普遍的治理困難,不如說應責組織不在更可能激發不公正感受,因為這樣的處境無法提供組織化途徑糾錯,介入利益沖突解決來維護公正。可以說,基層平衡利益,維護公正組織機能的瓦解,是社會治理的危機所在。
雙重治理結構瓦解
為什么一些社會不滿向政治訴求轉化,產生嚴重的社會治理問題?因為上個世紀中葉建立的雙重治理體系正在大規模瓦解,存在于基層的利益平衡、糾錯、應責、代表和庇護機制,能夠服務的人群大幅度減少。而政府的“間接治理”角色,即,不直接處理治理問題,對單位不對個人的工作方式,使之沒有可能發展出面對當事人應責、代表和庇護職能。這可以解釋為何公務人員習慣于推諉,及其為何“治理能力”不足,因為在雙重治理體系中,政府的審批、指示地位,使之將具體的治理責任交給單位,而不是自己。當單位治理發生瓦解時,相對于受眾的需要,真正擔當治理責任的組織大大減少,這是基層社會治理失效的原因。
為什么單位治理會瓦解?因為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原有的單位治理體系發端于人口流動有限、組織同質性較高的社會條件下,是當時資源分配方式的產物。今天的治理問題已經不同:它不再是對局部封閉的熟人社會的治理,而是對流動的、異質化的公共社會的治理。今天的資源分配途徑也大大改變,很多資源已經進入市場分配,而非由行政組織壟斷分配。社會成員對于單一組織的依賴性降低,選擇性增加,也是前所未有的新環境。
面對這些新的改變,舊治理體系的適合性降低,在新的組織關系和人際關系中,它的治理效能大減。比如,在村莊或是單位內,依靠人際關系協調、或者損害相關者利益的方法,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果換一個社會環境,把它移植到陌生人組成的大范圍商業社會,就會失去作用。對家人負責,不等于能對路人負責,相反,越是照顧親朋,就越可能與路人競爭資源,造成不公,顯然,單位同事或鄰友規則不再適合解決公共社會的治理問題。
社會問題的政治轉化
政治社會學研究證實,國民對于社會體制的認同,與幾種因素有關。
其一,是社會體制保護社會公正的能力,即,它能否有效公正地解決各種問題,使不同的人享有平等的受保護機會;其二,是社會體制能否建立有效連接社會成員的渠道,即,有沒有制度化通道可以順利連接民眾,把他們納入制度資源的共享整體中;其三,是基層社會的組織功能,比如說,在社會基礎層次,是否存在明確的應責、協調和代表機制,以方便回應民眾的各種需求,解決他們的問題,協調他們之間,以及他們和公共組織之間的矛盾。
這些東西,表面看上去不涉政治,但事實上對于治國理政,具有關鍵性的政治后果,因為,它的作用是造就社會平衡秩序。如果這個機制不存在,或者沒法好好運行,各種分散孤立的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社會公正就沒辦法順利提供。事實證明,當這個時候,也就是當人們強烈感覺到不公正的時候,社會問題就向政治問題轉化,如果人們發現,這個社會沒有辦法公正解決自己的問題,怨氣就會迅速政治化,他們對于保護社會公正的尋求,就會轉向,成為對國家體制乃至政治體制的改造要求。
所以,保護社會公正,聽上去抽象,但實際上和解決具體問題的機能運行有關。所有治理良好的國家,都非常重視這一點。縱觀各種不同的治理體系,可以發現,真正“治理”著社會、能夠有效形成社會服從秩序的,是“社會公正”的維護機制。這種機制補充了宏觀體制無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有多重組織形態和實踐樣式。社會治理依賴這些機制的活躍工作,但采取哪種組織形態實現它,則基于歷史和路徑依賴。這里的重點,不在于組織形態的名稱,而是它們在基層社會的實際作用。
理論問題:影響政治認同的要素
與此相關的一個理論問題是,什么因素能夠影響社會成員對于公共體制的政治認同?
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組織結構通過三種方式,影響人們的生存利益:構造成員身份(membership)――個體是否被納入團體成為其中一員;組織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個體是否擁有責任組織;結構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個體是否可能接近公共體制,影響政策,并依靠其生存。這三方面標準不涉收入差別,但卻涉權利實現的機會差別,具有應責組織的人,可以較順利地實現權益,而另一些人則困難重重,求地無門。
相對于那些擁有組織途徑較少、或根本沒有的社會成員,擁有組織途徑的人之獲益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他們有更高的影響力,去影響相關政策的執行甚至改變,他們有組織渠道可依賴,并助其有效糾錯,他們有制度化的責任機構,可以協調他和其他個體或群體的關系,他們不需要自己行動,因為有應責組織回應其問題,并代表他們的利益行動。如果這類人實現權益的機會提高,而且這些實現權益的途徑由政治體系提供保障,就會生產對體制的政治認同,相反,則會削弱對體制的政治認同。所以,個人與組織的結構關系,由于關涉實現權益的機會,可以影響并測度人們的政治認同。
從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能夠建立這一組織關系者,在爭取人們的政治認同方面具有優勢,因為組織化結構能夠滿足社會成員對“機會通道”平等的需求。換言之,誰提供可供依靠的組織責任,誰就獲得政治認同,贏得政治整合優勢,因為提供組織依靠和保護,有助于產生互賴關系及相互責任。如果人們與公共體系沒有這種互賴關系,如何對其產生政治認同?舉個例子,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社會組織顯現為蜂巢結構,社會成員分散在局部的多個地方性組織中,依靠家庭、宗族或者私人組織生存,這些組織成為其歸屬依靠和忠誠的中心。這種狀況下,社會成員并未整合成為公共體系的一部分,除了他身邊的宗族村社組織外,個體和公共沒有利益和責任互賴的關系,其生存與公共體系基本無關,對于公共組織的政治認同也就無從產生。
政策啟示
上述討論,可以得出什么政策啟示?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科學判斷和全面把握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牢牢掌握社會治安防控的主動權。××街屬典型的城鄉結合部,轄內影響穩定的因素多樣,治安環境復雜,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域形態多樣,矛盾糾紛隱患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難度突出。轄內地域形態多樣,既有××市最大的關閉國有企業—××氮肥廠,又有東圃最旺的商業地段;既有××區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個新型住宅小區,潛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多,主要是勞資糾紛、物業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還存在著國企遺留問題、房屋拆遷問題等隱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存在,給轄區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要排查調處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種政策法規,又要協調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齊抓共管。二是流動人口多,平均素質偏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壓力突出。轄內有出租屋1.9萬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迅猛增加,據初步統計,××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超過8萬人,平均素質偏低,相當一部分外來人口為暫時找不到工作、打散工、從事體力工作等人員。從近年來對違法犯罪分子人員的分析來看,外來流動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來人員,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網前居住在出租屋,給××地區的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三是案件基數大,多發性案件典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挑戰突出。近年來,雖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較大,其中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約占80%左右,壓案保平安的任務十分繁重。在源頭預防上,城中村內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環境、居民意識、硬件設施等影響面臨很大挑戰;在打擊管理上,基層民警工作量多,壓力大,如何發揮他們的主力軍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參與面臨著挑戰;在教育宣傳上,面對居民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效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意識面臨著挑戰。街黨工委、辦事處以“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觀念為指引,把保穩定和促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學地分析我街實際,從街道層面進行全局性、系統性考慮,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觀念、思路的轉變和突破。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06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07年3月份形成了《××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07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