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5 16: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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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鄉人口發展規模和空間格局的變化
過去各地將城鎮人口發展規模和城市化發展水平盡量做大,以滿足在國家控制人均用地標準審查情況下實現做大城市規模,發展地方經濟的目的,對農村建設用地則不管不問。現在城鄉建設用地作為一個整體,發展城鎮用地必須將農村人口減少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統籌考慮,這就要求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分解時要統籌考慮區域的人口城鎮化水平、城鎮體系、各城鎮的功能、人口規模和農村人口及由此引發的城鎮用地規模與農村村莊的用地規模的可能變化情況。
1.2 城鄉經濟發展規模和空間格局的變化
在目前經濟發展階段,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城鄉建設用地特別是城鎮工礦用地是發展經濟的主要平臺,因此城鄉建設用地與經濟發展有很大關聯性,各地也是盡量發展建設城鎮工礦用地來發展經濟;與此同時,由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存在一定難度,于是出現城鎮存在閑置土地,農村建設用地粗放的城鄉建設用地利用狀況。為實現在控制本區域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同時保障本區域經濟發展總體目標,必須將各地預期發展的經濟規模作為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分解的依據,以推動各次區域挖掘現有城鄉建設用地存量,增強城鄉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環境承載力。
1.3 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的難度
由于各次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不同,城鄉建設用地集約水平的提高難度差異較大,因此需要從區域人口發展變化和城鄉建設利用現狀的集約狀況、區域社會經濟發展途徑,根據現狀城鄉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和人口發展態勢,分別采用不同的節約集約用地規劃標準,再根據人口的城鄉發展規模,因地制宜地確定該區域可能控制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
2.分解方法
2.1 初步分配系數測算
初步分配系數采用比例法和分類法兩種方法分別測算出相對合理的分配比例,并以兩種方法綜合確定。
即α=(α1+α2)/2
其中α1為比例法測算的分配系數,α2為分類法測算的分配系數。
2.1.1 比例法測算的分配系數
α1為依據現有的各次區域二三產GDP和常住人口規模占全區域比重與各次區域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占全區域的比重關系,以規劃的2020年各次區域二三產GDP 和常住人口規模 占全區域比重為基數,測算得出的2020年各次區域城鄉建設占全區域分配比例。
即α1=(α11+α12)/2
其中α11=各次區域2020年二三GDP占全區域比重*各次區域2005年城鄉建設用地占全區域比重/各次區域2005年二三產GDP占全區域比重;
α12=各次區域2020年常住人口占全區域比重*各次區域2005年城鄉建設用地占全區域比重/各次區域2005年常住人口占全區域比重
2.1.2 分類法測算的分配系數
測算方法:依據各次區域現狀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農村常住人口人均農村建設用地和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結合人均用地可調整幅度(城鎮有國家規范標準)和規劃預測的2020年各次區域城鎮常住人口、農村常住人口分別確定各次區域2020年的城鎮工礦和農村建設用地規模;根據各次區域上述兩項城鄉用地規模之和,測算得出的各次區域城鄉建設用地占全區域比重。
即α2=Ci/∑Ci
其中Ci為按照不同次區域節約集約用地規劃標準(可能控制的人均用地標準)可能控制的2020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
Ci=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規劃城鎮人口+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農村建設用地*規劃相應農村人口;各次區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之和=Σ(各次區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規劃城鎮人口+規劃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農村建設用地*規劃農村人口):其中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鎮工礦用地結合現狀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約程度,參考國家控制標準要求, 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農村建設用地結合現狀人均農村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約程度。
2.1.2.1 按現狀不同集約用地水平確定規劃人均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標準和各次區域可能控制的城鎮工礦建設用地規模
2.1.2.2 按現狀不同集約用地水平確定規劃人均農村建設用地標準和各次區域可能控制的農村建設用地規模
2.1.2.3分配系數
按照上述分類測算,就可以匯總得出城鎮工礦、農村用地大致的合理分解規模,并匯總得出各次區域占全區域比重。
2.1.3 初步分配系數結論
綜合上述兩種方法得出各次區域城鄉建設用地分配系數取平均值,得出各次區域城鄉建設用地初步分配系數。
2.2 調整系數
根據調整系數確定思路,設置以下公式測算調整系數:
β=γ1*γ2*γ3*γ4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1、當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選址研究側重點
當前,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選址的分析大多從拆舊地塊的整理潛力層面[1-3]、整理適宜性[4]層面著眼,重點分析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可騰挪城鄉建設用地的潛力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適宜性。
有學者通過預測規劃目標年農村人口的規模,與《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相乘,得到預測目標年農村建設用地的規模,以現狀農村建設用地與預測目標年農村建設用地的規模之差來考察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潛力。
還有學者采用建設用地需求的供給率來定量分析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潛力,即建設用地需求的供給率=規劃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規劃目標年城鎮建設用地需求量×l00%,得出農村居民點整理對規劃期末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滿足程度。
對于拆舊地塊整理的適宜性,有學者從自然因素、區位條件、拆舊難度和資源經濟狀況四個角度共選取了海拔高度、距離城鎮中心最短距離、居民點總面積、居民點戶均宅基地、人均純收入等14 個評價因子作為適宜性評價的指標,采用特爾菲法和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進行標準化,建立評價模型,將農村建設用地分為四類區域,即最適宜拆舊區、適宜拆舊區、不適宜拆舊區和最不適宜拆舊區。
這些研究都是針對區域農村建設用地的中觀層面研究,較少針對具體項目選址的微觀層面研究。在當前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長、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形勢下,有必要從微觀層面考慮掛鉤試點地塊選址的合理性。
2、掛鉤試點項目區選址的考慮因素
掛鉤試點一般以鄉鎮為單位,試點包括建新地塊和拆舊地塊。掛鉤試點的選址,不僅僅要考慮拆舊地塊是否適宜整理為耕地,可整理為耕地的潛力,更要從自然條件、規劃條件、經濟條件、區位因素等等方面分析掛鉤試點選址的合理性,確保掛鉤試點的實施具備可行性。
2.1自然條件
建新地塊的選址要在地質構造相對穩定的區域,避讓生態紅線,盡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
拆舊地塊選址應考慮土壤質地未遭破壞、污染,采用工程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實現整理還耕。為保證拆舊地塊實施后與周圍景觀協調統一,規范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還可將拆舊地塊周邊的坑塘、未利用地、溝渠等農用地共同進行整治。
2.2規劃條件
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因而,項目區的選址必須符合試點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這是具體項目選址合法性的前提。
2.3區位條件和經濟條件
區位,或者是經濟區位,是地理范疇上的經濟增長帶或經濟增長點及其輻射范圍,是資本、技術和其他經濟要素高度積聚的地區,也是經濟快速發展的地區。掛鉤試點項目的實施既包括對建新地塊的建設,對拆舊地塊涉及農民的安置,又包括對拆舊地塊的整理復墾,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而掛鉤試點的選址必然要區位條件優越,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這樣才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2.4尊重農民意愿
掛鉤試點工作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在試點的選址過程中要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尊重農民意愿,真正使掛鉤試點的實施做到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做到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3、結論
掛鉤試點的實施是通過綜合整治拆舊地塊,將分散居住的農戶舊宅整理復墾,實現農民在建新地塊內集中居住,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掛鉤試點的根本目的是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推進城市化進程,使廣大農民真正實現“安居、樂業、有保障”,最終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因而,必須做好掛鉤試點的選址,確保好事辦好。
參考文獻
[1] 宇德良,汪景寬,李雙異,孫靜.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中拆舊地塊選址適宜性評價研究――以遼寧省桓仁縣華萊鎮為例[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21)3:168-171.
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工業用地數量的急劇增加,使城鄉建設用地數量嚴重匱乏,建設用地的用地形式嚴重不足,致使經濟增長速度明顯放慢,而農村建設用地相對寬松,大面積的空心村的存在,使建設用地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農村的建設用地的嚴重浪費與城鄉建設用地的嚴重匱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國家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此來解決農村建設用地的浪費,增加城鄉的建設用地數量,從而滿足各個市縣經濟發展對土地的需要。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涵義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標。
二、農村建設用地現狀存在的問題
1、隨著城鎮化的發展,使一部分村民進入城鎮定居,工作,使原有的農村居民點大量閑置。
2、有些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大,人均占用農村居民點用地數嚴重大于國標最大允許的150平方米/人的標準,造成了農村居民用地規模過大,嚴重的浪費了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鄉建設用地緊缺形成鮮明對比,制約城鎮化發展;
2、有些村民前院后院過大,戶均占用農村居民點用地數在1000-1500平方米/戶,造成每戶的房前屋后的面積嚴重超標,不能適應我國集約節約利用有限土地資源的國情;
3、有的村民丟棄原有的宅基地,在村子周邊修建新的居住場所,致使農村居民點用地出現“空心村”的現象。農村居民點分散,不集中,零星的農村居民點的建設,使農村建設用地數量增加,出現建設用地外擴,內部“空心”,造成嚴重浪費;
4、存在大量的廢棄工礦用地,這些工礦已經建設年代久遠,有的已經廢棄多年,有的已經停產、搬遷,但仍然有部分建筑物存在,而且占地面積較大,廢棄的工礦內與外衛生質量較差,嚴重影響周圍的環境。
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理論潛力分析
農村建設用地主要為農村居民點和獨立工礦用地。以喀左縣為例進行分析。
1、農村居民點整理理論潛力分析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理論潛力預測方法有多種,主要是根據現狀農村建設用地規模和規劃期間內的城鎮化發展趨勢進行測算,以喀左縣為例,根據《村鎮規劃標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測算,農村人均建設用地標準最大值為150平方米/人,根據喀左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喀左縣所轄的鄉鎮中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9140.0333公頃,總人口354552人,人均農村建設用地面積257.79平方米,高于國家最高標準150平方米/人。按照喀左縣各鄉鎮鎮村布局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規劃農村人口數,運用定額指標測算法可測算出喀左縣規劃期末各鎮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假設農村建設用地逐年減少,則可得出2009-2020年的理論潛力為3821.8133公頃。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估計工礦復墾新增耕地系數92.00﹪,可得新增耕地潛力3592.4481公頃。
2、獨立工礦用地整理理論潛力分析
獨立工礦用地整理潛力是指對農村閑置的、廢棄的獨立工礦用地進行復墾,并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后,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積。
喀左縣獨立工礦用地總面積1404.8387公頃,廢棄的獨立工礦用地為169.0253公頃。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估計工礦復墾新增耕地系數92.00﹪,可得新增耕地潛力155.5033公頃。
3、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總理論潛力
農村居民點理論潛力為3821.8133公頃,可新增耕地潛力為3592.4481公頃;獨立工礦用地的理論潛力為169.0253公頃,可新增耕地面積為155.5033公頃。
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現實潛力分析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現實潛力是在分析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狀況的基礎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經濟投入能力等條件,在規劃期間通過復墾、整理等一定技術手段可以增加的農用地數量。
根據喀左縣鎮村布局規劃,結合現狀建設用地情況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喀左縣對全縣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實地調查,征求農戶意愿,在充分預計投資難度的基礎上,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進行排查,將鎮村布局規劃以外的農村建設用地中較易整理的納入整理潛力范疇。通過排查,喀左縣農村居民點的現實整理面積為604.285公頃,獨立工礦用地的現實整理面積為169.0253公頃,合計現實整理面積為773.3103公頃,按照實際復墾新增耕地系數92%,可得新增耕地面積711.4455公頃。
五、結論
以上分析僅為對喀左縣1個縣內的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潛力分析,可以看出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整理的潛力還是巨大的。進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一項重大的土地政策措施,是解決當前保障發展和保護有限耕地資源的這一矛盾體的有效途徑,將農村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的土地,扭轉為城鄉建設用地指標,極大的緩解了城鄉建設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同時也推進了新農村建設,為城鄉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
中圖分類號:U412.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新《標準》編制的目的就是要在總結舊《標準》的不足與局限性,吸取國際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當前城市發展形勢的城市用地分類體系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健康城鎮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導各類城市形成合力的用地結構,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保證城市高質量、高效率運行發展,從而促進城市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實現。
2新的用地分類的特點
新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下面簡稱新《標準》),自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以來,現已基本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880號了關于《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公告,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J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新用地標準是在總結和提煉原用地標準執行21 年來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上修訂而成,總體而言具有原則性更強、靈活性更大、適用面更廣的特點。
2.1擴大適用范圍
盡管新用地標準仍然沿用“城市用地”分類標準的名稱,但實質內容已擴大到整個市域所管轄的城鄉范圍,這是結合當前城市發展和規劃的需要而做的及時調整,也是配合城鄉規劃法所應有的法律落實與完善。我國正處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進程中,近二十年的發展事實告訴我們,上一輪規劃的非城市建設區很可能成為下一輪規劃的城市建設區,倘若城市僅局限于建設區進行規劃,待城市真正需要拓展時,其可拓展用地很可能已為農民新村、鄉鎮企業、區域基礎設施、臨時建筑甚至違法建筑所占用,給城市規劃和建設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新用地標準將適用范圍由城市規劃建設區擴大到整個市域用地,以便于全市域的用地規劃管理,避免因規劃缺位所帶來的失誤,而這一部分用地恰是以往城市規劃中接觸較少的內容。
2.2方便用地分類
新用地標準的劃分充分考慮了在工作中的使用便利性和城市運作的實際狀況,對城市用地進行了合理劃分,有助于準確無誤地界定用地使用性質。例如,居住用地明確為三類,形象地說就是高檔的、普通的和需要改造的三類居住用地,從而避免了以往工作中為二類與三類居住用地、三類與四類居住用地的劃分進行費時討論的現象;取消居住用地中再細分道路用地小類,并將原對外交通用地與道路廣場用地合并為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較好地與實際管理相結合,適應了城市交通發展內外銜接的大方向,杜絕了部分開發商拿地后再來規劃管理部門為其中部分用地是道路用地而非其所買居住用地而爭論的法律漏洞。
2.3考慮發展變化
中國幅源遼闊,城市從東到西、從南到北、從大到小各有不同。為應對多樣城市的不同需求,新用地標準將原用地標準中僅靠人均建設用地面積來考慮用地發展變化調整值的辦法,改為依據對城市(鎮)現狀人口狀況、所在氣候區及規劃人口規模等三項要素的綜合考慮來確定用地標準的調整值,并且規定今后再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按照新用地標準來確定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控制標準,從而有效地指導各地確定遠期規劃用地標準,也杜絕了部分城市借遠期規劃之名隨意調整用地標準的可能性。
3新的用地分類標準對控規編制的影響
新《標準》在制定時,從我國的具體實際條件出發,參考了外國的可取經驗,并基于5個基本原則調整了分類體系:一是支撐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的實施,體現城鄉統籌:二是滿足城鄉規劃調查、規劃要求的同時,兼顧規劃管理的要求;三是適應政府職能的轉變,結合市場的力量發揮調控作用,體現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四是對現有多種分類規范,包括土地現狀用地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城市綠地分類、居住區規劃分類、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等的協調;五是對現有分類標準繼承的同時調整發展。
3.1城鄉用地分類
城鄉用地分類中又劃分了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這種分類的劃分就是為了體現統籌城鄉發展、切實保護生態資源的原則。建設用地中又劃分了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礦用地五種類。
其中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在舊《標準》的對外交通用地的基礎上,考慮到這種用地與城市更加密切,在該用地中將鐵路客貨運站、公路長途客貨運站以及港口碼頭納入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特殊用地則在舊《標準》的基礎上,將外事用地納入到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范疇內,這是基于這種用地需要占用城市的公共設施與市政公用設施的考慮。在“采礦用地”中,雖然露天礦區開采后均要做填復處理,改作他用,不是土地的最終利用形式,但是依然將他納入“采礦用地”。
非建設用地在舊《標準》中主要是通過“水域和其他用地”來體現,但是,新《標準》考慮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種類用地之間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異,并且像其中的“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等放在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的“水域和其他用地”分類中并不恰當,所以在新《標準》中對非建設用地進行了重新劃分,除了水域和其他用地之外,又多了“農林”用地的劃分種類,這大類用地應是控制開發的重點區域。
3.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
在新《標準》中,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社區級及以下級別的道路、綠地、配套服務設施等用地,而且還考慮到了政府發揮公共服務職能、便于實際管理等要求,將中小學用地劃入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其他社區級及以下級別的服務配套設施仍屬于居住用地。另外,在二類居住用地中對于保障性用地的劃分體現了國家關注低收入群體的政策屬性。
舊《標準》對于“公共設施用地”的劃分在內容上仍然延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的思維模式,但是隨著經濟運行的市場化深入發展,新《標準》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化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和“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兩大
類,以適應新形勢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控規編制。
舊《標準》中的“倉儲用地”,因為考慮到物流、倉儲、貨運、大型批發市場這些功能等,在新《標準》中被分類為“物流倉儲用地”,在內涵上增加了物質中轉、配送、批發、交易等用地內涵,也包括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還有舊《標準》“市場用地”中的“大型市場用地”。
“城市交通用地”剝離了舊《標準》中與功能無關的“廣場用地”中的“公共活動廣場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用地”、“綜合交通樞紐用地”、“交通場站用地”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在新《標準》的劃分中分為“供應設施用地”、“環境設施用地”、“安全設施用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四個種類,并且將舊《標準》中“交通設施用地”納入到“城市交通設施用地”中。
新《標準》中對“綠地與廣場用地”的劃分,在舊《標準》分類中“綠地”大類的基礎上增加了“廣場”的內涵,而將“生產綠地”納入到城鄉建設用地分類中的“農林和其他用地”分類,“綠化廣場綠地”分成了“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廣場”三個種類。
4結語
新《標準》中用地分類的重新劃分體現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城市建設現狀,吸取的是多個國家在城市建設中制定先進用地分類方法的經驗,同時也為城市的規劃和管理提供了一個更加可靠的依據,為控規的編制提供了更加明確和細致的表達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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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DF45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新型模式,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1、 項目區概況
花溪區位于貴州高原中部,地處貴陽市南部,東經106°27´~106°52´,北緯26°11´~26°43´之間。東與黔南州的龍里縣接壤,南與黔南州的長順、惠水縣相鄰,北臨南明、烏當、小河三區,西毗清鎮市和安順市的平壩縣。土地總面積90119公頃,轄3個街道、2個鎮8個鄉。全區總人口32.41萬人,少數民族人口115924人,占34.38%,有漢、苗、布依等38個民族。
2、居民點整理潛力
2.1 農村居民點用地情況分析
近年來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用地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用地效益低。由于傳統觀念,農村居民隨意布置住宅的位置、形狀、朝向等,多數人存在著寬打寬用、建新不退舊的思想,致使住宅不斷外延,而舊宅基地又未能充分利用,從而造成建設用地浪費,加之用地的建筑密度低,用地不合理直接導致了單位用地效益低,
集聚規模不明顯。
表2-1 農村居民點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m2/人) 允許采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m2/人)
數據來源:《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S0188―2007)》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顯示2005年花溪區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是98.04平方米,屬于《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中的指標級別Ⅲ,在國家標準以內,由于花溪區下轄14個鄉鎮,其自然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差別較大,各地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其中,黨武鄉、燕樓鄉、馬鈴鄉的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最大,分別為113.27平方米、105.52平方米和106.70平方米,農村建設用地的粗放利用較為嚴重,制約著土地資源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三個辦事處、久安鄉、石板鎮農村居民點所占用的土地相對較為集約,其人均面積分別為64.83平方米、61.22平方米和55.92平方米。從以上總體分析可以看出:花溪區各個鄉鎮的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都較大,整個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巨大。
2.2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分析
2.2.1理論潛力
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潛力的計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①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即根據現狀居民點面積與設定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下居民點應有面積之差值來確定整理潛力[1];②戶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其計算方式與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相同,都是用現狀面積減去標準規劃下的面積,只是將人均居民點面積更換為戶均居民點用地面積[2];③土地閑置率預測法:其原理是利用樣本閑置率來計算整個農村居民點整理區的整理潛力[3];④綜合權重預測法:是指結合項目區實際情況,將前面幾種方法的預測值賦予一定的權重,然后加權重算出一個綜合的整理潛力[4]。
本文選取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根據《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表2-1)和花溪區的農業人口現狀按人均規劃用地標準來測算花溪區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其結果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同時,還可以從理論上反應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大小。
經計算分析,2005年花溪區農村人口21.74萬人,農村居民點面積2130.93公頃,人均面積98.04平方米,在國家標準以內,但各地人均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高的達到113.27平方米,低的不足60平方米。根據花溪區土地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需求情況以及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現狀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大于90平方米,全部調整到90平方米以內。從鄉村可持續發展來看,是符合花溪區實際情況的,具有社會可接受性和經濟可行性。按90平方米的標準來計算,可以得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為1960.22公頃。
2.2.2規劃期末整理潛力
根據《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在貫徹執行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政策的基礎上,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采用人均定額指標法,結合花溪區的實際情況,用高、中、低三種方案預測出花溪區2015年和2020年的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再用現狀面積減去預測面積即可得出各個年份的整理潛力。最后,求取算術平均值就可得到花溪區2015年和2020年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它們分別是560.84公頃和454.64公頃(表2-2)。
表2-22015年和2020年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表
由于花溪區各鄉鎮的社會、經濟、自然條件不同,其整理潛力也各有差別,可以大體分為三級潛力整理區,其中Ⅰ級潛力區包括夾湖潮鄉、馬鈴鄉和高坡鄉,農村居民點應整理面積占現狀農村居民點面積大于50%,Ⅱ級潛力整理區包括青巖鎮、麥坪鄉、燕樓鄉,Ⅲ級整理區包括三個辦事處、石板鎮、孟關鄉、黨武鄉、久安鄉和黔陶鄉。
2.3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
農村居民點整理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需要認真規劃并按期逐步完成的工程,因此現狀整理潛力不是在一朝一夕間就能完成的[5]。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增加、城鎮化的推進,現狀潛力必然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因此,根據規劃目標年的農村人口數量和人均用地標準測算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逐年進行分階段、有步驟、按計劃的整理,配以恰當的措施,配套的經濟、行政手段,應該可以整理出相當數量的農村居民點用地[6]。
從近5年來看,花溪區總共整理農村居民點21.96公頃,增加耕地14.45公頃,新增耕地率達到65.80%。根據花溪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農村居民點整理現狀以及政府嚴格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力度,綜合確定規劃期內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系數為65%。因此,按照高、中、低三種方案可計算得規劃目標年期末花溪區農村居民點可整理為耕地的潛力分別為:2015年294.38公頃、364.55公頃和434.71公頃,2020年221.51公頃、295.52公頃和369.52公頃,因為每一個規劃目標年期都有一個農村居民點整理復墾為耕地的指標,所以這些面積不是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把這個指標在扣除后才可以作為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根據花溪區土地整理規劃(2011-2015)的規劃內容可知,2010-2015年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增加耕地目標是18.65公頃,2016-2020年的整理增加耕地目標是12.88公頃。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公式:
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潛力=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扣除建新區)X整理新增耕地系數一規劃農村居民點整理增加耕地指標
因此,根據高、中、低三種方案可以測算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潛力為2010-2015年分別為139.86公頃、196.29公頃和234.08公頃,2016-2020年分別為106.40公頃、159.12公頃和198.97公頃。
3、 促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建議
3.1“掛鉤”實施的原則
3.1.1注重整理質量與指標掛鉤的原則
土地復墾整理過程中,要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這個“動態平衡”不僅要求耕地總體數量的平衡,更要求整理后形成耕地的質量與建設要占用的土地質量相當或更好,杜絕只注重數量平衡而忽略了質量相當和“占好地、補劣地”的現象。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土地驗收,復墾整理出的土地,只能在驗收合格后,才可以與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相掛鉤[7]。
3.1.2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原則
各地在實施掛鉤工作時,應該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允許相關集體和農民享受知情權和參與權。從規劃到實施,項目的每一個步驟都應該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取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從實際出發,科學的篩選合理可用的意見并反映到項目的具體實施上,充分尊重當地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愿,切實維護農民經濟組織和其他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3.1.3“誰整理,誰受益”原則
為了掛鉤指標周轉方便,一個項目區基本是在一個行政區劃內。原則上項目區實施的增減掛鉤指標滿足當地項目的使用。
3.2“掛鉤”實施的措施
3.2.1. 組織管理
(1)成立組織管理工作組
為加強貴陽市花溪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工作的領導,確保試點項目報批和實施順利開展, 花溪區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工作,保障掛鉤項目工作的順利進行。
(2)制訂具體工作方案
項目規劃經批準后,貴陽市花溪區將按“定人、定責、定時間、定進度”原則,制訂試點實施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試點項目順利實施。
(3)加強監督檢查
實施規劃項目區的主管職能部門是貴陽市花溪區國土資源局,貴陽市花溪區國土資源局要密切配合相關單位和各鄉鎮辦事處,切實抓好項目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要加強項目管理,依法開展試點項目實施工作,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格資金的審批、使用,并及時公開、公示,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區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項目實施工作的監管力度,對試點實施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3.2.2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國土部門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相關配套政策,掛鉤試點項目區內涉及的建設用地調整、互換和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按項目區整體審批;項目區內建新留用地塊的土地收益,可用于項目區內土地復墾工作;縣政府加大掛鉤區域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資金投入,從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支持掛鉤項目的實施。這些政策措施的實施,為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供了政策和資金保障。
(2)制度保障
項目區規劃批準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一是建立項目整理區督導檢查和驗收制度,對批準實施的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對竣工項目及時組織驗收;二是材料申報制度,對建設項目用地材料嚴格把關,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加強竣工項目驗收材料的上報工作,確保掛鉤工作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做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三是建立臺賬制度,對批準的周轉指標、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建立臺賬,及時核減相關指標,保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指標不超過。
( 3)資金保障
花溪區建立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專項資金,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建立健全和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工程進度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嚴格加強財務收支管理。
參考文獻:
[1]丁學智.趙亞偉.規范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實現耕地息量動態平衡(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l,ll(1);5-6。
[2]胡道儒.開展農村宅基地整理時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有力保障[J].國土經濟,1994(4):34-35.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13-0386-02
近年來,睢寧縣緊緊抓住江蘇省委、省政府“脫貧攻堅”工程和徐州市委、市政府“突破睢寧”戰略兩大機遇,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進程,睢寧縣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指標增速在全省位居前列。隨著睢寧縣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設用地需求迅速增加,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嚴重不足的瓶頸制約愈發明顯。
解決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擴張和耕地總量基本穩定不變的矛盾,是處理好“保增長、保紅線”關系的重大課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既是解決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擴展的可行路徑,又是促進土地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1]。要在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前提下保證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求,就目前的土地利用現狀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對農村居民點進行整理。通過推進現有資源分配格局、傳統農耕作業方式、農村固有散居模式、既往城鄉發展路徑等“四個轉變”,從解放思想、把握方向、集聚資源、持續發展四方面對現有農村居民點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挖潛。
1 基本概況
1.1 睢寧縣自然社會經濟概況
睢寧縣位于江蘇省西北部,土地總面積1 769.33 km2,屬半濕潤暖溫帶季風氣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全縣總人口132.91萬人,其中農業人口76.48萬人,人均土地面積1 333.34 m2;全縣耕地面積10.306萬hm2,人均耕地773.34 m2。
1.2 睢寧縣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
睢寧縣轄16個鎮和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374個村民委員會,4 448個自然村,農村居民點的總人口為113.63萬人。2009年睢寧縣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面積為230.0 m2,戶均用地920.0 m2,遠遠超過了江蘇省每戶不得超過200.0 m2的平均標準。
2 睢寧縣農村居民點整理存在的問題
據調查,睢寧縣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存在如下問題:一是農村居民點總量偏大,且各鎮、區占地面積不平衡。睢寧縣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達2.61萬hm2,戶均占地高達920.0 m2。村莊莊體膨大,建設無序,缺乏統一規劃。據調查,有的地方宅基地占地近1 333.34 m2,土地浪費現象嚴重。二是農村居民點建筑質量差,結構老化,生活配套設施差,環境惡劣。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年代久遠的土、危房依然很多。村內道路泥濘,無排水設施,基礎設施落后。三是部分群眾思想觀念落后,“故土難離”的思想影響著農村居民點整理工作。由于部分農民長期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缺乏土地利用方面的知識,對舊村整治改造,大多有抵觸情緒。四是資金來源難以保證。農村居民點整理需要大量資金,從拆遷、復墾、生活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到新居建設,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資金能否落實、渠道是否穩定,是農村居民點整理順利進行的基本保障之一。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經濟實力各有差異,整理資金很難保證,直接影響了農村居民點整理工作的進行。
3 睢寧縣實施農村居民點整理動力分析
3.1 宏觀政策支持
國家、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2004年國家提出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2009年江蘇省也印發了關于《江蘇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9〕181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3.2 地方政策層面
對睢寧縣而言,開展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有利于促進小城鎮建設,緩解城市建設、工業用地壓力,并且睢寧縣政府對實施村莊整理出臺了相關的文件,從組織、資金、政策等方面均給予大力支持。
3.3 自然條件層面
睢寧縣的地形主要是平原,在平原地區進行農村居民點整理十分有利于居民點向中心村集中,有利于基礎設施集中建設,居民點整理潛力效果顯著,農村居民點整理的難度較小,增加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潛力大。
4 睢寧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分析
4.1 從人均用地測算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
睢寧縣2009年人均耕地面積773.34 m2,為節約用地,人均用地標準按最節約用地標準計算,計算方法: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120~150 m2,規劃建設用地減20 m2;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150 m2以上,規劃建設用地調整至150 m2以內,如果規劃建設用地減少不到20 m2,則以20 m2測算[2]。睢寧縣人均建設用地均在150 m2以上,如調整至150 m2以內,可整理出土地0.91萬hm2。
4.2 從農村居民點戶均建設用地整理潛力測算
《江蘇省土地整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人均耕地在666.67 m2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00 m2。睢寧縣人均耕地為773.34 m2,按《條例》規定,則能整理出土地1.09萬hm2。
5 睢寧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效果評價
5.1 經濟效益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簡單地說,就是地方政府借此可以獲得額外的建設用地。2004年,“增減掛鉤”首次見諸于中央文件,2005、2006年零星試點后迅速擴大到全國。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研究現狀
1. “先占后補”問題。為追求經濟增長、業績、利益等,部分地方相關部門在掛鉤項目實踐中,經常是未申請用地而先征地,在上級進行相關檢查時才補辦手續,或申請用地和實際用地不符,實際開發比申請的要多。
2.僅追求周轉指標使用,耕地占補不平衡。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為緩解城鎮擴張壓力及在自身利益驅使下,存在建設指標“未批先用”、試點范圍擅自擴大、復墾耕地質量不達標、周轉指標歸還不及時等問題。在實際增減掛鉤實施中重指標輕復墾、“占優補劣”現象也普遍存在,導致耕地補償落實不到位,耕地質量得不到提高,嚴重影響糧食產量,與掛鉤政策中的“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要求相矛盾。
3.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與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結合不夠。部分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用地沒有很好地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及萬頃良田工程結合起來,有的甚至在基本農田上啟動建設,用地手續無法完善。現已啟動建設的農村集中居住區,部分存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滯后的問題,飲用水、通電、排水系統等建設不到位,幼兒園、衛生室、超市等公共服務設施缺乏等,導致入住率不高。
4. 農民的合法利益不易得到保障。一是由于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主要由政府主導,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只關注城鎮的發展建設和行政目標的完成,而忽視農民的意愿和利益訴求。二是為集約節約用地,政府在增減掛鉤項目實施中常將被拆遷農民統一集中安置,這會增加部分農民的耕種距離,導致耕作費用提高,而這一部分費用在補償中較少得到體現。三是雖然在增減掛鉤規劃中要求的是項目區要先建后拆,但在實際中常由于資金的短缺而先拆后建,導致被拆遷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四是為實現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政府往往會采取遷村并點、入住高樓等整理模式,但這并不符合農民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生活費用。
5.資金來源單一,資金缺口較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主要靠縣區、鄉鎮政府現行投入,資金來源比較單一。由于縣區及鄉鎮財力有限,尤其是對于經濟實力較弱的鄉鎮,建新區資金、復墾整理拆舊區和農戶補償資金就顯得十分短缺。
二、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意義
(1)緩解了城市供地緊張的矛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在滿足耕地占補平衡的目標下,將掛鉤的指標用于城鎮建設,既不占用用地年度指標,也不占用規劃期內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有效緩解了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壓力,為推動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提供了用地支持。
(2)推動了城鄉統籌發展。通過掛鉤項目的實施,可以使項目區分散的農村居民點從自然形態向規劃形態轉變,引導村莊聚并,將鄉村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逐漸融為一體,促進集約節約用地,還推進了村鎮基礎設施及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條件,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3)進一步推動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對促進土地要素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提升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讓邊遠農村共享城市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對下一步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完善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等方面具有重大促進和導向作用。
三、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對策
1、 堅持統籌規劃,健全完善項目規劃管理機制。
政府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地方城市發展需求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績效水平、城市的戰略地位等重要因素確定每年進行城鄉建設用地掛鉤的總量。按照統籌規劃的要求,把拆舊區和建新區作為一個整體放到區域經濟發展大局中進行科學定位,統籌考慮區域城鄉空間、產業布局和農田、生態保護,形成城鎮和村莊相互銜接、架構合理的城鄉形態。要分區域明確產業結構、人口密度、復墾耕地標準、環境保護等要求,建立統籌產業發展、新區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和文化保護等的綜合規劃評估體系。強化項目規劃的實施與監督,規劃編制、審查和監督要適當分離,以便規劃嚴格執行。
2、建立完善的資金保障體系,完善掛鉤指標有償使用機制
資金是否能夠到位,是掛鉤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而目前各級政府最為頭疼的就是資金問題。資金籌措可以采取上級政府獎勵一點,實施單位籌一點,村級出工補一點的辦法,同時要出臺掛鉤指標有償使用政策,落實用地單位的“占一補一”責任,凡是需要使用掛鉤指標的用地單位,均需按照標準支付指標使用費,收取的掛鉤指標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當地的掛鉤復墾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嘗試掛鉤復墾企業化運作,鼓勵企業或者個人參與掛鉤復墾出資,掛鉤指標優先安排給參與投資的企業。
3、創新新增耕地的收益分配機制和項目區的補償方式,保障集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農民最關心的是拆遷復墾的補償能否到位,標準是否能夠接受,新增耕地的利益如何分配。各級政府實施掛鉤工程之前,必須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處切實可行的補償標準和利益分配機制,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得搞強制拆遷,切實維護被拆遷戶的利益;新增耕地的利益分配要充分尊重群眾意見,有針對性地進行新增耕地的再利用,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形成專門的利益分配機制。
4、進一步整合多方資源。
單靠縣(區)鄉(鎮)的有限財力來繼續推進該項工作,難度不斷加大。為了更好地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的深入開展,建議整合各方力量籌集資金。一是要進一步加大資金籌措力度,保證掛鉤復墾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其它土地復墾專項資金盡快用于掛鉤土地及其他建設用地的開發整理工作。二是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設立掛鉤專項資金,建新留用區土地出讓金、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等籌集后的不足部分可以使用農業開發銀行貸款、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及土地出讓純收益中用于農業開發的資金。三是要積極爭取上級支持,整合農村道路改造、改水、改廁等扶持資金和農業開發、節水灌溉等項目資金。四是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籌措機制,采用市場運作、業主開發的模式,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工程實施。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1.“兩規”的比較
1.1“兩規”的不同之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在許多國家是一個規劃,但在我國卻是分屬兩個法律授權,兩個行政部門主管。兩規在規劃的技術標準、目標、期限、側重點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給兩規的協調與銜接造成了一定困難。
表1: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比較
區別 名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
技術標準 (國土資廳發[2009]10號文)和2010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一級類3個,分別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其他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分為10大類用地,概括為建設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兩個標準在城市建設用地、綠地、特殊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的界定上并不銜接。城市用地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的內涵在壓縮,而土地利用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的內涵在擴大。
人口統計口徑 城鎮人口應為城鎮范圍內的常駐人口(含常住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和集體戶人口)的總和,不包括流動人口 城鎮人口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規劃期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確定,一般為15年 編制規劃的政府部門根據城市的發展條件、發展趨勢等自行確定
思路和側重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思路是依據上一級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積和凈增耕地面積三項控制指標,側重土地資源的調控和配置,強調用地總量控制。 城市的發展思路和規模是建立在對城市的社會、經濟、地理、產業政策等多因素的綜合分析之上的,以建設用地的需求定供給,重在控制城鎮的空間布局,側重保障發展。
管理方式 省政府審批,通過年度用地計劃、年度統計和規劃實施評估等手段進行管理 分級審批,分年度實施評估落實力度不夠
存在問題 兩規在規劃的技術標準、目標、期限、側重點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沒有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銜接”方式,以及爭議解決程序;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理念與編制程序相反,導致空間資源規劃相互掣肘、相互沖突。
1.2.兩者內在聯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它們的共同目標都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而前者從保護耕地角度出發,落實建設用地“指標”的問題,后者從建設用地的合理布局角度,解決用地“坐標”的問題,只有將“指標”和“坐標”統一起來,才能實現對用地的控制。
2. 利辛縣“兩規”協調的實踐
2.1背景:城鄉用地指標及空間布局不合理
利辛縣是皖北地區的農業大縣, 2008年縣域常住人口153.97萬人,城鎮人口37.41萬人,城鎮化水平24.3%,遠低于安徽省城鎮化水平40.5%。
2005年全縣建設用地總面積為53671.42公頃,占全縣總土地總面積26.7%,農村居民點用地22402.15公頃,占總建設用地71%,占全縣居民點面積的97.43%。農村人均居民地面積為209平方米。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第二、三產業為獲取規模效益,逐漸向縣城和重點鎮集聚,城市規模擴大的需求與用地指標不夠,將會造成城市拓展空間缺乏彈性,制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利辛縣空間發展問題已經不局限于中心城區或城鎮,而是廣泛存在于整個縣域中。
2.3利辛縣“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實施
2.3.1總體思路
分析縣域土地利用尤其是城鄉建設用地的現狀存在問題及發展趨勢;研究確定優化城鄉用地布局的目標,提出城鄉用地發展戰略;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城鄉建設用地的統籌與協調;制定區域內主要產業集聚區布局思路及原則,并確定區域內產業集聚區的發展方向與建設規模;擬定利辛縣域統籌城。
2.3.2具體實踐
(1)城鄉建設用地預測:量的協調
城鄉建設用地包括城市、鎮、農村居民點和獨立工礦四類用地。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建制鎮建設用地+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獨立工礦用地
在縣城、建制鎮人口預測的基礎上,預測城鎮建設用地面積;根據農村人口預測及農村人均用地的標準,預測農居點用地。通過農村人口的減少、人均指標的降低,計算推出的農居點用地,減少的農村居民點用地可以補充農業用地、城鎮建設用地和產業集聚用地。
(2)兩規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協調
規劃首先保障利辛縣2005-2020年大型重點建設項目的位置和占地,在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對縣域內產業集聚用地進行了調劑分配。建議在土地利用規劃調整中,將調劑工業用地劃為彈性管理區,在這個區域內預留建設用地空間,建設用地指標可以來自于經批準后的對原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核減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所有權仍為集體建設用地。
2.3.3“兩規”協調成效
在空間協調中基礎底圖采用“影像圖+土地利用規劃圖+城鎮規劃圖”疊合。以2005 年的土地利用規劃圖為基礎,結合影像圖,形成縣域總體規劃現狀基礎圖件。由于土地利用規劃、城鎮總體規圖不是同一坐標體系和比例尺度,造成用地在空間定位坐標上的不精確,雖然在總量上實現平衡,但在給類用地預測上有誤差,在實際管控中難以落實。利辛縣“兩規合一”是新形勢下城市發展的新需求,現在只是階段性探索,初步實現了兩個規劃在規模上的銜接和布局上的優化,但在空間管治上執行力有限。
圖1:2030年兩規協調城鄉用地空間布局圖 圖2:2030年調劑增加工業用地空間分布圖
3.“兩規”協調的一些啟示和建議
3.1基礎數據條件:統一的統計口徑和標準
兩規要有一致的用地分類;一致的人口統計口徑和預測;統一坐標的基礎數據。
3.2兩規同步啟動,土規以總規需求為引導
從城鄉功能分區、產業發展布局、城市基礎設施、區域生態體系、市域城鎮體系、中心城區建設邊界等方面,實現“兩規融合”。在城鄉用地結構,特別是建設用地結構上實現城鄉統籌。以基本農田作為城市組團間的隔離帶,既發揮了農田的糧食作物功能,又實現了生態環保效益。
3.3啟動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為了統籌城鄉發展希望通過編制縣域總體規劃,實現“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 并將其作為“兩規”銜接的基本平臺,以行政區域作為統計范圍,對縣域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統一核算。明確相同規劃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的總體布局,在充分考慮土地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容量等約束性條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科學確定城市合理規模,并據此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的增長邊界,明確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實施分階段的彈性控制,并據此建立管控制度和措施,從而使規劃能夠剛柔并濟,既管長遠,又管當前。
3.4城鄉規劃管理實行“發展戰略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模式,實現“兩規”指標的滾動式校正。
在城鄉規劃管理層次,按照資源環境容量和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確定建設用地控制規模;按照占一補一的要求,實現近期、遠期的滾動平衡;在實現總量平衡的前提下優先保障近期的建設空間;在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基礎上,在規劃建設用地周圍劃定一定的彈性增長空間(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為一般耕地),以安排今后通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
結語: “兩規合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單純是技術問題,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還需在完善規劃框架、探索規劃編制、強化規劃管理、開展動態評估等方面不斷深入,以縣為單位開展全域空間規劃,落實縣域范圍內土地和空間使用用途,發揮“兩規合一”的綜合優勢、發揮規劃的引領和調控作用。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F29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8)05-0179-06
“脫鉤(Decoupling)”一詞最初源于物理領域,物理學界一般理解為“解耦”,通俗地講就是使兩個或多個物理量之間的響應關系盡早分道揚鑣。早在1966年,國外學者就提出了關于經濟發展與環境壓力的“脫鉤”問題[1],首次將“脫鉤”概念引入社會經濟領 域。此后,有關“脫鉤”概念的探討一步也沒有停息。近年來,“脫鉤”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拓展到能源與環境、農業政策、循環經濟等領域,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17]。國內學者 對“脫鉤”的相關研究剛剛起步,臺灣學者[18]在參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能源與 環境項目研究時明確將Decoupling理解為“脫鉤”。大陸學者對“脫鉤”的研究較少,可歸納為兩類:其一,評價類[19~22];其二,關系類[23~26];前者主要探討“脫鉤 ”評價模式的分析、指標體系的構建、度量尺度界定等層面,后者是最近兩年研究的最新成果,主要借助脫鉤理論分析我國經濟發展與資源消耗之間的響應關系,而運用“脫鉤”理論和方法分析我國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研究尚屬空白。筆者試圖借助“脫鉤”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來探索我國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定量關系,為建設用地的優化利用、土地的節約與集約利用提供參考和 借鑒。
1 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不斷向城鎮集中,城鎮建設 用地的規模不斷擴大,我國城鎮化的進程迅速向前推進。然而,快速城鎮化的背后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其一,不同區域的農村建設用地規模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如何變化?其二,城鎮化的進程中,城鄉建設用地之間的脫鉤程度如何界定?脫鉤指標如何選取?
人口遷移理論表明,隨著農村人口大量遷入城鎮,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斷擴大,農村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居民點用地)理論上分析應有減少的趨勢。然而,如下兩點現實值得我們反思:其一,對比1996和2004年數據發現(見表1),八年間我國農村建設用地反而增加了77 520.40 hm2,平均每年增加9 690.05 hm2,說明現實與理論存在偏差;其二,2005年 《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的出臺,進一步驗證我國城鄉建設的利用是存在問題的。由此可見,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是值得研究的焦點問題。 本研究試圖將脫鉤理論應用到土地管理領域,借助其基本思想和方法對城鄉建設用地的焦點問題進行分 析和探討。不容置疑,影響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因素眾多而復雜,諸 如人口的遷移和非農就業、人居環境的改善、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但遷移理論表明,人口的遷移及其非農就業是影響其變化的主導因素;本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在眾多復雜矛盾中識別矛盾的主要方面,圍繞主要矛盾預測未來態勢,并審時度勢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以扭轉土地利用的不合理現狀。我們認為影響城鄉建設用地結構變化的主要因素是人口由農村向城鎮的遷移。并提出研究假設:城鎮化的進程中,城鎮人口一直增加,農村人口一直減少;在此假設基礎上構建模型,因此模型(1)中含有絕對值。
2 城鄉建設用地的脫鉤分析及模型構建
2.1 脫鉤形態分析
依據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變化方向的不同,城鄉建設用地脫鉤程度存在三種基本形態:其一,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絕對脫鉤;其二,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相對脫鉤;其三,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反向脫鉤。所謂“絕對脫鉤”(也稱“強脫鉤 ”)是指隨著人口不斷向城鎮集中,城鎮建設用地理性增長,農村建設用地相應減少,現實變化和理論描述相吻合的一種理想狀態。而“相對脫鉤”和“反向脫鉤”均是現實與理論存在偏差或矛盾的畸形狀態,前者是指城鎮建設用地理性增長的同時農村建設用地規模也呈現增長的態勢,但增長的速度農村慢于城鎮的一種發展狀態,這種發展狀態偏離人口遷移理論;“反向脫鉤”有違城鎮化的基本規律,出現城鎮建設用地減少而農村建設用地增加的一種畸形狀態(見圖1)。
2.2 臨界值界定
當前,有關脫鉤程度的界定主要是概念界定,一般包括總量界定和相對量界定兩種[19],Jarmo Vehmas等人[25]在 研究歐盟15國物質消耗總量與經濟發展的EKC(根據各國經 濟發展經驗得知,經濟發展初期常會造成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是各國發展的必 經之路。顧志耐曲線則進[CM)]圖1 脫鉤形態示意圖
Fig.1 Schematic diagram of different decoupling shap es[HJ*3/5][HT9.5SS]
一步指出,當經濟發展達到某個程度以后,環境污染與經濟成長可能有脫鉤的現象產生,表示環境與經濟是可以兼容并顧的發展。此學說目前尚未得到足夠的普遍實證,各國仍然積極探討追求環境質量與經濟發展兩者兼顧的途徑。)關系的過程中,綜合了總量與相對量兩類指標,界定了“脫鉤”和“復鉤”分界線,但對其分界值的確定比較主觀,對為什么要以此值作為分界值沒有做出解釋說明。我們在定量確定不同脫鉤程度的分界值時,以城鄉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為依據(見表2、表3)。
慮到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人均建設用地不能太高,這里取人均城鎮建設用地的極小值60.1 m2計算,進一步講,一個人由農村轉向城鎮以后,人均 建設用地的一個極端轉化系數為:1.2(60.1/50),這個轉化系數充分考慮了節約集約用地的基本 要求。若不考慮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此人在城鎮的建設用地規模最高不應超過城鎮人均規劃指標的上限120.0 m2,此時的轉化系數為2.4(120.0/50),超過這個轉化系數,說明 城鎮土地利用首先違背了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更是突破了城鎮規劃指標的上限。因此,可以把2 .4作為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一個臨界轉化系數。
切入點二:從農村人均建設用地極大值150 m2切入。若以極端值150 m2為起點分析,按 照上述思路,可計算此時的轉化系數分別為:0.4(60.1/150)和0.8(120.0/150);其中, 系數0.4更值得關注,因為,小于這個轉化系數,雖然更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但人均建設用地 低于城鎮規劃指標的下限(60.1 m2),有違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城鎮化的質量,以人為本 的理念要求人均建設用地、人均建筑面積、人均綠地擁有量等民生指標應有所提高。所以說,0.4也可作為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另一個臨界轉化系數。
綜上分析,在不考慮城鄉建設用地變化方向的前提下,一個人由農村轉向城鎮以后,城鄉人 均建設用地的轉化系數處于0.4和2.4之間時,是符合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的;跳越這一范 圍,意味著城鎮人均建設用地將向小于60.1 m2或大于120.0 m2的方向發展。因此,0. 4和2.4反映了城鄉人均建設用地變化的兩個臨界值。
2.3 模型構建
借鑒Jarmo Vehmas和Tapio等人[25~27]的分析思路,參照上述分析,構建如下分 析模型:
ξ=ΔStown/|ΔPtown|ΔScountry/|ΔP country|=[SX(]ΔStownΔScountry×ΔPcountryΔPtown(1)
式中:ξ為脫鉤程度系數;ΔStown為城鎮建設用地變化量;ΔScountry為 農村 建設用地變化量;ΔPtown為城鎮人口變化量;ΔPcountry為農村人口變化量 。
依照臨界值計算結果,按照此分析模型,本研究提出如圖2所示的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 設用地定量分界模型坐標圖(脫鉤程度系數用ξ表示),從而能夠為我國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研究提供定量參考。
如圖2所示,將在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理性增長(Stown>0)的同時,農村建設用地規 模相應減少(Scountry
其他情況雖然也實現了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理性增長(Stown>0)或農村建設用地 規模的減少(Scountry0)或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同時減少(Scountry>0),兩種狀態的脫鉤程度 系數均大于零(ξ>0),并未出現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強脫鉤”或“強負脫鉤”狀態。因此有必要對一、三象限的不同狀態進行進一步界定,利用本文上述計算的臨界值(0.4和2.4),借鑒前人 研究的成果或思路[22~25],依據脫鉤系數和變化方向的不同,將一三象限的不同狀 態進一步定量界定出六種狀態,我們分別稱為“弱脫鉤”(0
3 模型驗證
3.1 研究區概況
無錫地處江蘇省南部、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長江,南瀕我國第三大淡水湖── 太湖;西離南京183 km,東距上海128 km,是江蘇省省轄的一個沿海區域。2005年全區 土地總面 積為4 787.61 km2;其中,城鎮建設用地22 406.33 hm2,農村建設用地35 114.99hm2;總 人口582.11萬人,其中城鎮人口400.83萬人,農村人口181.28萬人;現轄江陰、宜 興、錫山 三個縣級市和崇安、南長、北塘、惠山、新區等區域。境內除宜興南部屬丘陵山區外,地勢 平坦,間有低山殘丘,河流湖泊縱橫交織,氣候溫暖濕潤,土地肥沃,物產豐饒,山明水秀 ,風景佳絕,素有江南“魚米之鄉”的美稱。
3.2 指標選取及模型驗證
本文選取了城鎮建設用地規模(Stown)、農村建設用地 規模(Scountry)、 城鎮人口(Ptown)和農村人口(Pcountry)四個指標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并收集了從1997-2005 年共9年的Stown、Scountry、Ptown和Pcountry數據。進一步整理,得到 1998-2005年8年間四個考核指標的變化量,按照本研究構建的分析模型(式1)可計 算出8年間的脫鉤程度系數(ξ)。數據整理及計算結果見表4。
權衡結果,得到臨港新城1997-2005年城鎮建設用地變化量(Stown)、農村 建設用地變化量(Scountry) 及城鄉建設用地脫鉤程度系數。計算結果表明,8年間臨港新城 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驗證了模型界定的四種狀態:其一,“強脫鉤”狀態;其二,“弱脫鉤”狀態;其三,“弱負脫鉤”狀態;其四,“擴張負脫鉤”狀態。
3.3 結論分析
我們以時間為視角分析可知:1998-2000年,無錫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理性增長(Stown>0)的同時農村建設用地規 模同步 增長(Scountry>0)并且脫鉤程度系數大于零(ξ>0),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 分別處于“ 擴張負脫鉤”、“擴張連接”和“弱脫鉤”的非理想狀態;也就是說城鎮建設理性增長的同 時,農村建設用地卻沒能有效控制,反而出現同步增長的趨勢。說明城鄉建設用地的動態變 化不盡合理,有違土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基本理念。調查后發現,出現上述三種狀態原因主要 有兩個:其一,無錫注重城鎮發展的同時,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有所放松。3年間,凈 增建 設用地達607.07 hm2;其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522.66 hm2,農村建設用地 增加 84.41 hm2;其二,“空心村”現象普遍存在,造成農村建設用地的閑置和浪費。
2001年間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開始向“強脫鉤”的理想態勢發展。2001年出現了城鎮建 設用地規模理性增長(Stown>0)和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相應減少(Scoun try
2003年以后無錫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走向了土地利用的合理軌道,開始出現建設用地規模理 性增長(Stown>0)和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相應減少(Scountry
綜上所述得出三點結論:其一, 2000年以前無錫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出現“擴張負脫鉤”、“擴 張連接”和“弱脫鉤”的非理想狀態,近年呈現“強脫鉤”的理想狀態; 其二,土地宏觀政策是調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有效手段;其三,開展土地整理是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結構的有效舉措。
4 進一步討論
國外對“脫鉤”理論和方法的探索和研究日趨成熟,國內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如何將國外成熟的“脫鉤”理論和方法恰當的運用到我國具體問題上,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探索的。
(1)將“脫鉤”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引入到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相互關系之中,填補我國城鄉建設用地變化之間尚無定量結論的空白;并且可以在城鎮建設用地理性增長的同時,為測度農村建設用地相應減少的程度提供標準和度量尺度,進而為建設用地的優化利用、土地的節約與集約利用提供參考和借鑒。
(2)縱向上分析,不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的變化方向和程度不盡相同,實證分析的結論不具有通用性。結論一較為客觀;結論二、三是在特定的區域內,現實政策或措施對模型計算結果不謀而合的解釋,在其他區域是否仍然成立,有待筆者下一步研究驗證。不過,本研究臨界值的界定、構建的模型、選取的指標及分析方法可以應用到不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不同情況,運用本研究的分析思路,定量界定出不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變化的關系后,根據不同的“脫鉤”狀態,采取相應對策以扭轉城鄉建設用地不合理的發展態勢。
致謝: 臺灣學者李堅明(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就本研究提出許多修改建議,在此一并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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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鄉規劃中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概念
2008年,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一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四要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1]。將中央政策落實到實處,節約集約用地,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滿足城鄉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的需要。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最關鍵的就是要對土地資源進行集約經營。土地集約經營是在單位土地面積上投入較多生產資料等要素,城鄉規劃中同一塊土地面積上聚集的相關要素越多意味著該土地利用的集約度越高。
2 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現狀
2013年12月國土資源部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主要數據成果”顯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國建設用地從第一次調查時的2918.0萬公頃(4.38億畝)增加到3500.0萬公頃(5.25億畝),增加了581.9萬公頃(8729萬畝)。而耕地13538.5萬公頃(20.31億畝),這與傳統數據18億畝多的耕地相比,多出2億畝[2]。但到了2012年,全國耕地數據是20.27億畝,而2013年全國糧食播種面積是16.79億畝[3] 。建設用地和耕地數據的變化顯示,我國國耕地總量有所減少,建設占用耕地數量上漲,用地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仍需要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具體表現如下:
2.1土地利用集約度不高,粗放利用問題比較突出。由于過去節約土地資源的意識沒有樹立起來,長期以來形成了城鄉規劃中粗放用地的不良習慣,各個地區城鄉規劃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資源的浪費現象,寶貴的土地資源沒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時利用。
2.2用地結構不夠合理,土地浪費現象嚴重。從城鄉發展看,一些地區城鄉用地規模擴張過快,城鄉內部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 城鄉公用設施、公共建筑的建設過分強調規模。有些城鄉地區工業用地除生產及輔助設施用地外,其內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等非生產性用地所占比例過大[4]。
2.3一些不合法現象嚴重影響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當前,一些地方為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發展休閑農業等,不顧“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規,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臨時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
2.4城鄉規劃監管機制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大。有些地區對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機制和考核機制還沒有建立,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夠完善,建設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蹤監督還不夠。對空置、閑置土地的查處力度不夠大,對各種違法違規用地查處力度不夠到位,影響了城鄉規劃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實際效果。
3 城鄉規劃中節約集約用地的思考
3.1加強監管,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3.1.1城鄉規劃時要科學用地, 從根本上阻斷土地浪費。要轉變土地管理的職能和方式,樹立長遠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的觀念,做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的銜接,整合用地資源,優化利用結構。嚴格監督建設用地項目規劃預審和審批關,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集約用地標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項目堅決不予供地,從源頭上阻斷浪費土地行為的發生[5]。
3.1.2嚴格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的各項規定,預防土地濫用。在落實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制度基礎上,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
3.1.3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謹防不合理用地。 按照“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有關要求,嚴格審核建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投資期限等指標。同時,還應對各類用地的規模進行嚴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跟蹤管理,對所有新供地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確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要求用地[6]。
3.2城鄉規劃中建立評價體系,利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針對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情況,可以建立專門的評價體系。評價體系既要反映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共性,又要體現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7]。評價指標體系可以與不同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的各個層次的空間范圍相對應,同時與節約集約利用的內涵保持一致。
對于一個區域的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情況的綜合評價指標的具體構建,主要從分地類和分區域兩種方法入手。分地類節約和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大類,分區節約和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城市和農村等類型。再往下分,農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耕地評價指標體系、園地評價指標體系、林地評價指標體系三個小類[8]。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城鎮用地評價指標體系、農村居民點評價指標體系和交通運輸用地評價指標體系等類型。區域節約和集約用地評價指標體系以整個區域綜合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作為評價對象,側重從區域整體用地布局、用地結構、土地開發利用強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評價土地總體的使用效率和潛力。
我國土地資源雖然豐富,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可使用的土地面積有限。再加上近幾年城鄉建設飛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量急劇增加。這種形勢下,城鄉規劃中更要堅持節約集約的土地利用原則,這樣才能最合理的利用土地資源,將現有面積的土地作用發揮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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