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6: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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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a has experienced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has formed a relatively mature urban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but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the need to further expand the coverage of old-age insurance. How to expand the coverage of old-age insurance, has become a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social work.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in China around the expansion,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ollection of problems,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face the collection of endowment insurance of expanding the scope.
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coverage,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在我國首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國家、單位、個人都是負擔的主體。這就使得大部分人不能去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因此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增速,擴大養老保險征繳面對提高社會保障能力,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發展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養老保險擴圍的必要性
改革開以來,我國居民的收入逐年提高,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與此同時收入差距也在逐漸拉大。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的穩定,就要縮小貧富之間的差距,也就是要有的放矢,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實行養老保險擴圍是社會保障公平性的體現,現如今養老保險主要覆蓋國有企事業單位,很多私營企業沒有在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之內。每個企業都是一個競爭主體,養老保險覆蓋面不統一,不參保的企業相對就節省了成本,這樣最終會影響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二、我國養老保險擴圍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準入門檻過高,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困難。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原有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標準在擴面范圍內已捉襟見肘,現如今,城市靈活就業人員日益增多,低收入人群比重增大,拉開貧富收入差距,這也就影響了擴大覆蓋范圍的進度,制約了社會保險體系的完善與發展。只有少數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其他外來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只能被排除在覆蓋范圍之外。我國社會平均工資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增幅過快,外加上在大多數私人企業職工的基本工資沒能達到養老保險最低的繳費標準,這就使得收入低的困難群體更多在乎的是工資而不愿參保。
(二)養老保險體系不完善,處罰力度有缺陷
盡管我國《社會保險法》已經出臺,而在實踐工作中,配套措施不全,操作性不強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存在,致使養老保險征繳面擴圍工作難有所為。相關部門責任不明確,處罰手段不到位,對于拒不參保的單位是束手無策,只能把要處罰的單位轉交其他行政部門,這樣一來,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按照政策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低年限須累計滿 15 年,到法定退休年齡(男 60 歲、女干部 55 歲、女職工 50 歲)辦理退休手續時才能享受社保待遇,領取基本養老金。”,因此,相當多的流動性較大的工作人員認為繳納的周期太長,在 15 年后到自己退休年齡的時候政策還不知如何改變,不想交;有部分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則認為現在競爭大,企業普遍不景氣,甚至有陷入破產、停產、半停產的境地,如果中斷交費導致累計不滿 15 年,那么以往的費用就等于白白浪費了,不愿交。這兩種想法也給社保擴圍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三)企業參保認識不足,勞動者思想意識淡薄。
一方面,有的民營企業,領導受眼前利益驅動,責任意識缺失,認為能開工資就算不錯了,給職工參保就是“花自己的錢,辦別人的事”;有的私營企業不是全員參保,而是只給親信和少數骨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將大部分人拒之門外,老板認為其他工作人員流動性大,思想不統一,害怕效益減少,繳納保險只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這樣一來,在大多數民營、私營企業中,經營者對養老保險產生了模糊的理解,認為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會提高企業生產成本,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因此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視為一種負擔。
另一方面,有的就業人員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不了解養老保險的相關知識,對于他們來說崗位競爭激烈,不能得罪老板, 害怕被“炒魷魚”,能夠及時領到薪水才是最實在的,沒有意識和能力對企業提出繳納養老保險的要求;有的職工則是學歷高、年紀輕的,對于公司是否繳納養老保險漠不關心,他們只是追求高待遇,因為他們隨時有跳槽的機會。
三、促進社會養老保險擴面的對策措施
(一)降低門檻標準,切實解決就業者參保難問題
解決就業者參保繳費問題,對改善生存質量,保障基本生活,促進民生水平提高都至關重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循序漸進和高低結合的策略,實行“低門檻,低享受”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業者可以按照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進行繳費,但在領取退休養老金后,也相應地享受低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的待遇。對于自由職業者按一定比例收取社會保障費,按照“多繳多受益,少繳少受益,不繳不受益”原則,自愿繳納,退休后根據個人的意愿按月領取或者一次性全部領取,這樣既可以建立了激勵機制,又能保證退休后享受更加寬裕的退休生活。
(二)建立多元化養老保險體系,加大處罰力度
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實施城鄉統籌、全民共享的養老保險體系。改變當前主要依靠養老保險這種單一保障形式,發展商業保險,建立專項社會救助。社保部門也要認真參與改制工作,大致掌握職工參保情況,使“斷保”的職工重新參保,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對于拒不參保繳費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訟。法院接受申請時,建立快速執行的“綠色通道”,切實加大處罰力度。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改變員工觀念
下到個體私營企業中,對經營者宣傳為什么要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這樣才能留住人才,使企業發展后勁十足,有效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去。利用輿論的力量曝光少繳、拒繳養老保險的企業,促使經營者主動參保繳費,營造全社會都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的良好氛圍。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使每個員工意識到養老保險是一種利國、利民、利己的保險制度,繳納養老保險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享受其應有的權利,提高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
參考文獻: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現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關鍵詞】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緒論
(一)選題背景
1、研究背景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經濟建設長期持續高速增長,國家綜合實力逐步增強,財政收入規模迅速擴大,農村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不可否認的是,取得成果的同時,一些問題也凸顯出來。城市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走上正軌,而在大多數農村則十分薄弱,老年人口的生活難以得到基本保障。隨著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迫切需要建立國家負責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本文對山東省臨沂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存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2、案例引入
臨沂市位于山東省的東南部,是山東省面積最大和人口最多的地級市。臨沂市是山東省的農業大市,農業人口眾多,農村老年人口占農村人口的比重較大,具有比較典型的代表性,并且能夠較好地反映全國的基本情況。
(二)文獻綜述
1、國內研究現狀
(1)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
丁元竹、安體富等分析后發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現存問題有:一是不同領域較為普遍的存在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現象;二是政府之間職責不清,權力分配不明。
(2)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
(a)關于我國傳統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研究
王艷品、付素霞(2005)將存在的問題概括為對養老保險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法律法規不完善、政府保障力度不夠、養老保險體系管理缺失。
(b)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些建議
學者劉昌平(2009)從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發展路徑上提出:第一是要實現城鄉兩種保險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第二是通過城鄉兩種保險制度的合并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
2、國外研究現狀
(1)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
Nagel認為,美國等國家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實現了公共服務均等化:一是每個兒童享受教育的機會均等;二是失業人員能得到資助,維持基本生活;三是公民均有機會享有基本醫療服務;四是每位老人在退休后仍有一定的收入來源。
(2)社會養老保險方面:
國外眾多學者對西方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狀況調查研究后,提出一些建議:提高參保繳費率;適當降低養老金償付額,提高養老金繳費額;對基金進行科學化的運營;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
(三)研究思路與方法
1、研究思路
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緒論,從總體上闡述選題的緣由和研究意義,對國內外相關的研究做文獻綜述,并提出自己研究的思路、方法及創新點。第二部分為相關概念的界定。第三部分分析新型農村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第四部分從多個角度為完善臨沂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一些建議。
2、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在查閱了大量的論文、專著、報紙文章和官方資料之后,在此基礎上進行整理分析,提取其中對寫作有幫助的部分,作為論文寫作的參考。
(2)規范分析法
規范分析主要是通過對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論觀點進行規范性分析,從而確定研究的內涵、外延、特點和本質,為研究的開展提供規范基礎。
3、創新之處
(1)視角的創新: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視角,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公共管理學結合起來進行研究。
(2)切入點的創新:以山東省臨沂市為切入點,通過具體案例探討現階段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不均等化,從而提出具體的對策和建議。
二、概念界定
(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一般地說,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政府要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能夠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是人們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條件的均等。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以維持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為目標,建立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保障結合社會供給和個人賬戶,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適應,由政府組織實行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三、臨沂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均等
臨沂市農村中參加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并不少,但是絕大多數農民并不是出于自愿原則,還有不少人則是抱著一種跟風心理。
(二)社會養老保險財政支出不均等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遵循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中央財政只“補出口”,不補入口;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進行補貼,分級財政分擔機制進一步加劇了欠發達地區政府的財政壓力。
(三)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水平不均等
臨沂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平臺建設滯后,一方面組建人員不夠、資金投入較少、相關設施落后。另一方面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夠,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步伐太慢。
四、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養老保險意識
利用各種媒體如電視臺、網絡等傳播工具,廣泛宣傳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運用簡明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各項政策的宣傳,使群眾真正了解它。
(二)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的財政支出結構
要求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財政在養老保險均等化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合理確定中央地方的負擔比例。
(三)完善管理平臺建設及制度銜接,健全法制
要盡快落實新農保經辦機構的組建和人員的配備,建立和完善新農保的管理信息平臺。同時要不斷加強法制建設,逐步地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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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養老金即社會保險基金,也稱退休金,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組成,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企業繳費進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度,而個人賬戶則是基金積累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養老金覆蓋人數快速上升。數據顯示,1998年養老金水平人均是410多元,覆蓋職工人數1.1億人。截至2009年底,我國養老金總規模為2.25萬億人民幣,僅占當年GDP的6.62%,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國家全部推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做實,以及農村逐步實行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規模還將進一步擴大。據《2008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08年末,13個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省份,共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1100多億元,有業內人士預計,僅個人賬戶做實一項就可能使得未來20年養老金的規模達到30多萬億元。與此同時,各種數據顯示,作為百姓的“養命錢”,養老金存在巨大的缺口,部分地區個人賬戶甚至是空賬運行,當期征繳的保費基本用于當期退休金的發放,一些地方甚至收不抵支。而目前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是,截止2010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將近2萬億,雖然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1.5萬億,但是并沒有落實到對應的個人賬戶。
“目前養老金的保值增值手段明顯滯后,使其未來遠遠不能提供預期的保障水平,尤其是在高通脹時期,眼睜睜看著賬戶上的資金貶值。”陳良表示。據介紹,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規定目前結余的養老金主要是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不能用于投資。“由于很多年沒有發行特別國債,因此,養老金也買不到收益率合適的國債。此外,在銀行存款中,有近80%到90%的養老金都是短期存款,不僅存款利率比較低,增值幅度很小,而且如果和物價相比還是在貶值,這個損失也不小。”陳良進一步分析指出。顯然,如何使“養命錢”保值增值已經變得日益緊迫。
有業內專家表示,國際經驗和企業年金的管理實踐,為整個社保基金投資探索了一條道路。華夏基金公司總經理范勇宏表示,養老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系著成千上萬的老百姓。如何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是養老金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養老基金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資本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最近三年來我國企業年金的實踐也證明,這種市場化的運作管理模式是成功的。
顯然,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一個值得嘗試的途徑,但同時如何控制好養老金的投資風險也不容忽視。
二、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的發展建議
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各方面條件的成熟會推動我國的企業養老金會計繼續向前發展。由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具有自己的特色,盡管企業養老金會計會不斷向國際標準趨同,但始終只能立足于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之上,企業對養老金的會計核算要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前面所作分析,對我國未來企業養老金會計核算的框架有如下建議。
(一)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會計核算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只負責繳納社會統籌部分。這實質上簡化了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會計核算,因為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保險從經濟實質上來說屬于既定受益型的養老金計劃,而個人賬戶是完全積累制的,屬于既定繳費計劃,當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時,企業繳納的部分只能按照既定繳費計劃進行會計核算。因為取消了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將采取既定受益計劃型的養老金計劃。既定受益計劃下的養老金成本構成比較復雜,包括服務成本、利息費用、前期服務成本等等,它的核算需要一系列的精算假設。基于相同的精算假設,可以計算出企業承擔的養老金給付義務,也就是企業的養老金負債。由于我國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機構統一治理,因此養老金資產計量的數據可由社保機構提供。
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由企業繳納給社保機構統一治理,從而該部分的既定受益養老金計劃有別于國際標準中的定義,未來定額給付養老金的風險并不是由企業單獨承擔,而是由企業和社保機構共同承擔。因此,在處理這部分養老金資產和負債時,采取非資本化的觀點。企業將社會保障機構視為一個外在的獨立經濟實體,社保機構的資產和企業的養老金負債并不在企業會計表中反映。企業的義務在于向社保機構提存與當期養老金成本相等數額的資金,只有當提存資金與養老金成本不一致時,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一項資產或負債。并在表附注中揭示企業養老金給付義務和養老金資產價值的信息。企業還應該在會計表附注中對既定受益養老金計劃的有關信息做出必要的披露。具體說明企業的養老金計劃,說明養老金成本的具體構成項目及其金額,養老基金提存的狀況以及主要的精算假設等等。
(二)補充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會計核算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為既定繳費計劃,實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為基本形式的基金積累制,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保值增值。因此,補充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會計核算相對較為簡單,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企業年金,并確認為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中關于養老保險費用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已經體現了上述養老金會計核算方法,但沒有對企業年金的信息披露做出相應要求。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告時,還需要在財務會計告附注中披露:企業年金計劃的具體內容,包括該計劃涉及的職工和期間、資金籌集的方式等;當期企業年金費用數,企業年金計劃的基金投資收益和基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企業高級治理人員提取的企業年金費用總額。
我國目前的企業養老金會計核算與這種新框架下的核算方式還有一定距離,除了需要克服前面提到的障礙因素以外,還要注重這種養老金計劃的轉變不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應該分階段進行。首先只是在極少數有條件的企業中試行;再根據專業人員素質提高和企業年金發展的狀況,逐步擴大采用新的養老金計劃及其會計核算方法的企業范圍;最后達到條件成熟,大多數企業都能夠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分別核算,且采取不同類型養老金計劃下的核算方法,從而完善我國的企業養老金會計。
(三)建設高素質的會計師和精算師隊伍
必須首先清除歐阻礙其發展的因素。中小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要依靠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善,金融中介機構能夠為中小企業提供合適的企業年金計劃,而要使中小企業年金市場能夠吸引基金治理機構的注重力則需要政府監管機構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同時,還需要依托國家現有的教育資源,加強相關專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豐富其知識儲備,有足夠的激勵機制導致形成高素質的會計師和精算師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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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賦予了我國公民依法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的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所謂社會保障,是指政府和社會為確保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醫療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方面.是指勞動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中斷勞動.本人及其供養家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當勞動者達到某個年齡界限時解除其勞動義務,由同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國內外立法觀察
長期一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為主導的,所以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從“城市一農村”這個二元結構為基本劃分的依據.即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劃分為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的預期壽命也越來越長.并出現了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已經失去了同有的根基,農村養老也逐漸走向社會化。
隨著農村養老問題的社會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經遠遠不能解決我國目前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運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是必然的選擇。
(一)國外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立法
為了了解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相關問題。有必要先對國外的一些典型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經驗予以觀察。對于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立法,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國家不同的現實國情,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將農民養老保險問題與工業勞動者養老問題實行一體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國等則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的群體.采用了單獨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頒布了《農民年金基金法》,德國1957年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
(二)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還顯得很單一。我國到目前不僅沒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沒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獨立法。現在各地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民政部于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以此為原則而制定的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
民政部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先后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編號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初步規范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制定了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一些具體管理規定,如上海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黑龍江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湖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暫行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暫時彌補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有效作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來制定的。在此意義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作為基礎的,兩者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合時宜和不合“地宜”之處.急需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來予以規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一部專門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居民(包括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律,這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產生了根源性的影響。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層級不高.導致適用困難。從目前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現狀而言。雖然國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和規章。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和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更沒有一部關于農村養老問題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層級總體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起著有限的作用。
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主要是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結構有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建設,我國的經濟已經有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是發展中也拉大了東西部之間的差距以及城鄉之間的差距目前這些差距已經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如果不能科學地解決這些差距,將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國家的穩定產生重大的影響。
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不足還和我國幾千年來傳統的農耕文化有一定的關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一直在國家人口中占絕對多數。農民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而很少涉及社會保障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化和城鎮化速度日益加快。傳統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在農村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進行積極的變革。
在我國特定的時代背景下,研究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有著很重要的現實意義。農民工是推動城市化、工業化的主要力量,是銜接農村和城市的主要紐帶。然而,大量的農民工沒有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與他們為城市和社會所做的貢獻是不對稱的,為了更好地體現公平,讓農民工群體也享受到正常的“國民待遇”,需要有完善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和措施。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的現狀
1.政策設計不合理
第一,各地政策對接性不強。目前,國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并未全國統一,所以各地政策種類繁多,有獨立型養老保險政策,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分開;有綜合型養老保險政策,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分開;有納入型養老保險政策,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共同納入到社會保障中來。由此可見各地政策不一致,導致對接性不強。第二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轉移難。各地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轉移程序不同,部分農民工所在城市無法實現養老保險轉移,或者即使可以轉移,也有許多限制條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區域的互相分割,加之許多地方管理機構不全,農民工在城市繳納的養老保險往往沒有地方接收。因此,農民工面臨著繳納養老保險后轉移難的問題,而寧可直接選擇不參保,從而導致參保率低的現象出現。
2.農民工自身參保意識不強
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會保障意識普遍較低,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風險防范意識,即使意識到未來養老的問題,也多寄希望于農村的“土地保障”以及傳統的“養兒防老”等方式。對于樸實的農民工來說,他們不知道自己同城鎮職工一樣,也享有工傷、醫療、生育、乃至養老等社會保障的權利,在他們眼里,能夠拿到工資,拿更多的工資,就是最大的保障。所以,即使有的地方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及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但如果企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或漏繳,農民工們也沒有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維權意識。同時,當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地方政府舉辦,而農民工的流動性又較大,不同的地區采用不同的繳費標準使得保險關系的轉移成為現實中的難題,導致了絕大多數農民工多制度缺乏信心,從而更加弱化了農民工參保的意識和積極性。
二、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體制方面。第一,戶籍制度。按現行戶籍制度的規定,人一出生就被劃定社會角色和地位,而且終身難以改變。戶籍性質事實上的血緣繼承性,使市民的子子孫孫永遠是市民,農民的后代只能是農民,而市民則可享受多種生活、工作待遇和各種保障,這無形中使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具有貴賤等級之分。由于戶籍的限制使農民工無法得到與非農業人口同等的待遇。第二,就業制度。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障的關系毋庸置疑,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的。農民工的就業情況直接影響著他們的經濟收入,只有先就業才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長期以來,農民工在恐懼失業的心理壓力下,根本無心考慮若干年后養老的問題。
2.政府方面。第一,監管不力。中央早在90年代就已出臺了相關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養老保險政策,并且在2009年12月出臺了最新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66號),其中對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具體的辦法描述得更詳盡、更完善。但是至今為止對于如此多的政策的實施卻缺乏監督與管理,目前存在著的參保率低的情況,大多數是由于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給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造成的,同時大部分農民工維權意識差。政府對于自身制定的政策的實施過程和結果缺乏監管,使部分企業能夠堂而皇之地逃避支出這筆費用,使大部分農民工被擋在了政策之外。第二,制度不健全。二元戶籍制度形成的城鄉分割制度在養老方面的體現是:城市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問題由國家和企業承擔,而農民的養老保障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除了少數農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得到少量的國家救濟外,國家在農民養老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與此同時,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同時,也未指定專門的管理和監督機構,也未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使政策的實施存在漏洞,即使不按規定執行也無懲治標準,并且無人能承擔懲治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部分企業的不當行為。第三,宣傳不到位。目前政策的推廣和宣傳主要是依靠新聞媒體、報紙等媒介來進行,通過這些方式將新的政策法規傳播到人群中去,但是這些常規方法的實施卻未能使農民工詳盡地了解到他們所關心的政策,因此無法得知相關政策或精神。
3.企業方面。第一,經濟成本增加。企業運營的目的最終是為了盈利,用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企業雇傭農民工是因為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供過于求,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雖然目前的政策規定,企業在雇傭農民工的同時必須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但企業為保留更多的利潤從而逃避應負擔的責任,因此更加造成合同簽訂率低,也就造成參保率低的現象。第二,責任模糊。目前,在農民工數量龐大,供大于求的現實下,許多企業可以明目張膽的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肆無忌憚的逃避本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為什么會存在這種現象呢?因為農民工對于自身的責任不了解,企業對于自己該負的義務不清楚,或者是不愿意去弄清楚,他們知道即使他們不按規定來做也不會得到過多的制裁。
4.農民工方面。第一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由于大多數農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業、服務業、運輸業等,以非正規就業為主,并且農民工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普遍認為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同時在農民工看來,養老遠遠沒有目前的生活重要,因此才出現了不參保或退保的現象。第二農民工流動性大。農民工來到城市打工的目的很明確,主要是為了賺錢。因此哪里有錢賺就去哪里便成為了農民工流動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農民工來城里打工主要是因為地緣關系和親緣關系,當所有的社會關系轉移后,他們也會跟著轉移。由于流動性很大的原因,這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和阻礙,因此很多人寧可選擇不參加。
三、改進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措施及策略
1.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目前我國正在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種類繁多,統一的難度較大,之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目的在于聽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現已宣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這一辦法的出臺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中存在的一大難題“轉移難”有希望得到解決,但是除此以外,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還存在其他的問題,需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才能建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最終實現全國統籌。第一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法規法律法規是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法律的準繩,社會保障在實施過程中不免會迷失方向,進而陷入混亂。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相關法規,是保障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的重要基礎與前提,作為一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在建立和實施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時候必須重視法律的規范及指導作用,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與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第二,構建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其基本框架是:國家級、省級、市級,國家級和省級管理中心參與養老保險金的支付核算工作;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最大限度的平衡地方利益。第三,建立以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平臺。全國統一的網絡管理和信息服務體系,不僅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傳下達,為制定養老保險政策的決策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更好的服務,而且有利于實現全國統籌,方便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與接續。第四,建立以銀行為依托的基金轉移與支付平臺。,由銀行作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轉移與支付的平臺,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有利于基金的安全。這種做法也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通常做法,便于和城鎮養老保險系統和農村養老保險系統接軌,減小未來的轉制成本。
2.建立多元化基金籌集機制
由于我國實施養老保險政策不久,各方面制度還不完善,特別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資金籌集面臨著很大的問題,因此基金的籌集更需要通過多渠道、多途徑,來建立多元化的基金籌集機制。當前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企業與農民工共同出資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實施效果說明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追求高額的利潤而不惜犧牲農民工的利益,農民工也由于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繳納或者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力度籌集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一方面,政府可以對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進行補貼。另一方面,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省財政應加大對省級調劑金的扶持力度,形成長效、可持續性的財政投入,保證省級統籌下的調劑金規模,真正發揮其調劑能力,確保農民工未來養老金的待遇水平。
3.建立多層次靈活的繳費基數與方式
農民工養老保險金的來源是企業和農民工個人,而農民工收入普遍低于城鎮職工,這一特點也是造成養老保險覆蓋率低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見,如果降低農民工的繳費基數,或者建立多層次的繳費基數,使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層次進行繳費,則可以更好的使農民工老有所養。同時,由于農民工經常變換工作地點,很難按月準時拿到工資。因此應該對農民工采取靈活的繳費方式,比如可以分為按月繳納、按季度繳納、或者按年繳納,對繳費金額和時間實行累積計算,真正地從農民工的立場出發,為農民工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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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以來,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從一個以企業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現收現付制走向了統籌面廣、層次多,部分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體制。但是,目前的新舊制度轉軌遇到了人口老齡化、企業繳費負擔過重、巨額歷史債務以及政府財政支持力弱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中期階段,據世界銀行統計,1990年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亞洲平均為6. 8%,我國為8. 9%。我國已進人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例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政府制定了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同時也擠掉了商業性人壽保險發展的空間。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政府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
二、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一)人口老齡化的要求。
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人口正在走向老齡化。從世界各國的綜合比較看,由于我國是在人口出生高峰之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所以老齡化速度超過西方國家的同期水平。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有以下特征:未來老齡人口的規模龐大;未來人口的老齡化速度較快;人口老齡化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較低。
(二)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說:“實行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自1978年開始,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政策,逐步確立了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政策的實施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保險費供款率過高,企業負擔過重。(2)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實施范圍較窄。(3)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在財務上面臨不可持續的前景。
三、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擴大公民參與,完善決策程序。
1.建立公民的利益表達機制。縱觀西方一些國家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可知,各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決策在形成過程中都受到來自不同社會群體利益表達的影響。工人階級通過工會或行業協會組織表達養老保障需求;中產階級、雇主、政府官僚階層、社會活動家都通過正式合法的渠道表達各自的意愿,這些需求與意愿極大的影響了養老保障政策目標的設定、政策規劃的設計、評估與選擇。
2.擴大公民參與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要保證政策制定反映民眾的需求與利益,使政策制定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基礎上,在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就應該擴大公民參與,改進決策機制。最初的政策設計可能不盡完美,關鍵在于建立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使相關的主體都能有表達自己養老意愿的合法機制。同時,建立傳導迅速的反饋機制,將政策實施中的種種問題反饋給決策層,而不是只到出現了累積性的爆發才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
(二)社會保障建設巫須財政支出的結構性轉變。
自1986年以來,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從一個以企業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現收現付制走向了統籌面廣、層次多,部分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體制。但是,目前的新舊制度轉軌遇到了人口老齡化、企業繳費負擔過重、巨額歷史債務以及政府財政支持力弱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中期階段,據世界銀行統計,1990年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亞洲平均為6. 8%,我國為8. 9%。我國已進人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例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政府制定了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同時也擠掉了商業性人壽保險發展的空間。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政府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
二、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一)人口老齡化的要求。
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人口正在走向老齡化。從世界各國的綜合比較看,由于我國是在人口出生高峰之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所以老齡化速度超過西方國家的同期水平。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有以下特征:未來老齡人口的規模龐大;未來人口的老齡化速度較快;人口老齡化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較低。
(二)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說:“實行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自1978年開始,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政策,逐步確立了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政策的實施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保險費供款率過高,企業負擔過重。(2)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實施范圍較窄。(3)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在財務上面臨不可持續的前景。
三、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擴大公民參與,完善決策程序。
1.建立公民的利益表達機制。縱觀西方一些國家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可知,各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決策在形成過程中都受到來自不同社會群體利益表達的影響。工人階級通過工會或行業協會組織表達養老保障需求;中產階級、雇主、政府官僚階層、社會活動家都通過正式合法的渠道表達各自的意愿,這些需求與意愿極大的影響了養老保障政策目標的設定、政策規劃的設計、評估與選擇。
2.擴大公民參與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要保證政策制定反映民眾的需求與利益,使政策制定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基礎上,在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就應該擴大公民參與,改進決策機制。最初的政策設計可能不盡完美,關鍵在于建立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使相關的主體都能有表達自己養老意愿的合法機制。同時,建立傳導迅速的反饋機制,將政策實施中的種種問題反饋給決策層,而不是只到出現了累積性的爆發才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
(二)社會保障建設巫須財政支出的結構性轉變。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
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機制,工人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則將根本解決因工人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