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1 16: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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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管理體制的高度集權化是農村公共管理事業效果不高的體制上的原因,同時,它也是農村供給績效低下、供需矛盾突出以及公共產品出現供求脫節的根本原因。在這里,建立能夠與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事業的管理體制,就可以使地方政府轉變原有的對于農村公共事業的管理方法,即由原來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之前的高度集權的管理方法轉變為多元治理,也由原來的轉向管制轉變為服務。
2.設立能夠對農村公共事業所需的公共產品提供充分保障的財務制度。
對于我國的農村公共事業管理來說,政府的財政性支出的相關保障機制并不健全,同時,農村公共產品所出現的制度外供給等原因也造成了公共事業管理制度的績效過低等現象。面對這些問題,在進行制度創新的同時要避免對于這兩個方面的依賴性,把能夠建立起對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夠充分保障的農村公共財政制度作為急需實現的目標,在根源上將農村所需的公共產品大都由制度外供給以及農村的公共事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需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解決,保證農村的公共事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得到必要的經費。
3.設立績效導向型的公共事業管理制度。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地方政府中的農村公共事業管理一直顯示出投入型的特征,這種特征的具體表現是投入與產出的效率比較低,并且效率低水平趨同。一般來說,在投入與產出的效率一致時,我國農村公共服務所獲得的績效高低主要由投入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想要獲得高產出,就要相應付出更多的投入。不同地區間出現的績效的差距實際上是投入方面所產生的差距,所以,地方政府需要建立起績效導向型的公共事業管理制度。
二、設立相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農村公共事業發展
1.依法確保財政性經費在農村公共事業發展過程中的投入。
按照相關法律,確保農村公共事業發展過程中的財政性投入能夠得到落實。近些年來,我國政府一直在不斷地加大中央財政對于農村發展,特別是農村的公共事業發展的資金投入力度,因而我國農村在自身的公共事業發展過程中所需的資金數量在它的絕對數量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長。但是,在我國的國家財政支出中,用于農村公共事業發展的支出在總比重里卻出現了下降趨勢。國家對于農村的公共事業發展所投入資金的絕對數量的增長,并不代表國家對于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支持。如果國家不增加在國家財政支出中農村公共事業發展所占的比重,就無法使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得到必要的財政經費,從而也就無法使農村的公共事業的發展擺脫制度外供給的難題,更無法落實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與協調發展。
2.增加農村公共事業發展所需要的融資渠道。
政府可以引導各個企業對農村的公共事業的發展進行一定的投資。政府可以利用給予企業信貸優惠以及減免企業稅收等相關政策,將企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企業可以增加自身對于農村的公共產品如生產等方面的投入。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要保護好并界定好投資者關于農村的公產品的生產過程中的有關產權問題。同時,政府還要盡快建立起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與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符合的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除此以外,政府也可以在農村的學校、道路以及橋梁等公共事業的產品供給過程中對企業授予或是出售冠名權,從而加大對企業投資的吸引力。同時,政府也可以將農村的建設分成適合個體承擔的部分來分擔成本。這一方法可以用于經濟水平比較發達的地區,在這樣的農村地區建立起分擔公共事業成本的相關機制。比如,對于村級公路硬化所需的費用可以由當地政府承擔主要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可以由當地的人民群眾出資分擔。在實行這種分擔機制時,可以使用“一事一議”的方式來確定在公共事業建設中農村群眾所應分擔的成本比例。在議事過程中,要注意議事期間確定的內容與對象要合理,并要對議事程序與事后公開的內容進行嚴格的規范。
三、設立完善的公共事業產權制度
1.完善農村公共事業建設中的產權市場體系。
首先要確定在農村的公共事業的發展過程中產權交易的主體。大體上講,在農村的公共事業的主要產權市場體系里,它主要包括的是地方政府、事業單位、與政府相關的直屬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各個公共性的企業等等,同時,也包含農村的公用事業企業,例如供暖與自來水公司等。其次,還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產權交易機構。這類產權交易機構可以起到確認產權的交易關系,并使產權主體明確自身對于客體所擁有的擁有權以及為其提供相應的產權交易平臺。第三,還要使農村的公共事業產權進行交易時的規則得到充分的明確。產權的交易規則是整個產權市場中的機制能夠得到良性運行的重要保證。最后,還要大力培育與農村公共事業相關的中介組織。
2.為公共事業產權的運營創造出良好的環境。
首先政府要對農村公用事業的相關產權組織進行大力支持,使其能夠自求平衡、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并自擔風險,同時還要為產權組織發展相關業務以及防范并化解運行中的風險與危機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其次,根據產權組織在運營中的實際需要與可能遇到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使其日趨完善,讓我國農村的產業運營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后還要注意對公共事業的產權轉移程序進行相應的規范。
3.創立完善的產權監管制度。
在實際運營中,需要使用法律條文將農村的公共事業的產權邊界以及產權經營界定開來,防止出現產權不清與產權貶值的現象。同時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產權監管組織體系,創設出具備獨立地位且富有權威的使行業自律的相關組織,能夠確保產權可以獲得高效合法的運營。因此,創立相關的產權預警制度以及監管指標體系,可以為農村公共事業中的產權監管提供正確的目標與方向。
四、推進鄉鎮機構的積極穩定的改革
1.對于縣鄉政府的職能進行科學的界定與轉變。
對于各個機構來說,對于職能的界定與轉變是本機構實現并進行改革的基礎、前提及關鍵。對于政府來說,機構的職能決定了它的工作任務、功能、結構、人員、制度以及發展的方向與目標。因此,國家要努力建設法制型與服務型的政府,并加強它的社會管理以及公共服務的相關功能,對于自身的經濟管理職能進行適當的調整,使自己的工作方式與工作重點做出一定的轉變,努力建設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運轉協調以及高效廉潔的管理體系以及運行機制。對于鄉鎮政府職能的調整,主要在于建立政府形成的機制,就是指建立起能夠滿足供給決策以及滿足公共服務的需求表達的體制,把收益范圍可以覆蓋住本區域內的公共服務作為當地政府的基本職能。不僅要健全村內的民主制度,還要將這一制度擴大到整個鄉鎮,讓鄉鎮政府可以真正做到為本地區的人民服務。
2.依據相關職能進行人員與機構的精簡。
政府要做到嚴格地控制本鄉鎮的領導數量,在鄉鎮內設置相應的綜合機構,從緊、從嚴控制本鄉鎮內由財政供養的人員,并要做好對于鄉鎮分流人員的處理與安置工作。
3.促進農村的非政府組織的快速發展。
在農村中的非政府組織可以起到政府與市場和社會溝通、聯系的作用,是政府與外界交流的紐帶和橋梁,也是本地政府實現精簡機構、轉變政府職能以及進行人員分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拓寬農民獲取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提高政府公共事業投入績效以及使農民的組織化得到增強的重要的社會組織基礎。對此,有關部門要做到加強立法、加強內部管理、齊抓共管以及加強相應的配套政策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