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8 21: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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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是指以債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時間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為股份的公司債券。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可轉債作為公司融資的一項重要手段,自上個世紀80年代在國際資本市場興起以來,備受矚目。可轉債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地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在資本市場上的運用也較為普遍。目前,可轉債已經與增發、配股一起并稱為滬深股市上市公司二次融資的三大手段。然而,隨著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行為的普及,一些法律沖突和法律障礙也隨之而來。滬深股市上市公司可轉債融資究竟存在什么問題,本報告將在實際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分析。
一、可轉債的歷史分析
分析可轉債的演變歷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可轉債的發行融資與出臺規制可轉債的法律規范有莫大的關系。有關可轉債的法律法規的出臺直接導致了滬深兩市可轉債融資形成如下四個時期:
(一)探索期(1991年~1997年)
這一時期以滬深股市開設為起點,直至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現合并為中國證監會)于1997年3月25日《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前夕。其間受限于證券市場開設初期的歷史現實,可轉債的發行無論是從發行人的數量還是發行規模來說都相對較小。1992年底,深市上市公司深寶安在A股市場上發行了5億元可轉債。其后,1993年經國務院同意,中紡機、深南玻和輪胎橡膠被正式批準到境外發行可轉債。1996年,我國又先后批準境外上市公司鎮海煉化和慶鈴汽車發行可轉債。
(二)啟動期(1997年~2001年)
國務院于1997年3月8日批準了《暫行辦法》,證券委于同年3月25日予以了,該法規的出臺改變了可轉債融資僅《公司法》等法律規范中有粗疏規定的現實,將發行可轉債的主體擴大到重點國有企業,并對可轉債的發行、交易、轉換股份及債券償還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由此助長了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債的熱情,鞍鋼轉債、機場轉債、南化轉債、絲綢轉債和茂煉轉債相繼發行上市。
(三)發展期(2001年~2002年)
2001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揭開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熱潮的序幕。由這一年開始,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發行可轉債的計劃,據不完全統計,自《實施辦法》之后至2002年初,推出發行可轉債計劃的上市公司高達53家,擬融資總額超過了400億元,可轉債發行開始迅速升溫。
(四)期(2002年~2003年)
上市公司通過可轉債進行再融資由2002年開始進入到,2002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由于《通知》在進一步細化可轉債發行的同時也對可轉債發行的重要條件——發行額度“松了綁”,因此導致此前已經提出擬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借此大幅度提高原定的融資額。2002年深滬兩市先后發行了陽光、萬科、水運、絲綢和燕京5只可轉債,共募集資金41.5億元。這一數字已經超過了此前10年滬深股市發行可轉債的總和。
中國證監會2003年7月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2年下半年到2003 年6月末,滬深股市已發行可轉債99億元,超過了前12年可轉債發行額的總和(自1991年至2003年6月末,可轉債發行總額達187.50億元)。由于總融資額超過了增發和配股的水平,可轉債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當之無愧的首選方式。
二、可轉債融資的法律規范
目前,調整可轉債融資的法律規范包括:
(一)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和《證券法》。《公司法》關于發行可轉債的主要規定是第一百六十一、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七十二、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內容只要是:發行可轉債,應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法規
主要是《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暫行辦法》主要是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主要內容是: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部門規章
主要是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 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等,也包括《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
(四)其他規定
主要是證監會對有關問題的具體通知和證交所對可轉債發行和交易制定的有關規則,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規則》等。其中證監會《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中有非常重要的要求。
三、可轉債股市受寵
隨著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的增多,大額再融資所帶來的弊端也開始逐漸顯現。2002年中期,隨著上市公司增發行為的泛濫,出現了投資者對增發上市公司避而遠之的情況,增發公司的股票遭到拋棄,股價出現大幅下跌。為此,2002年7月,管理層發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通知》,明確將10%的凈資產收益率設為限制點,以圖通過提高增發“門檻”來對無限度增發進行約束。
而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以2001年4月《實施辦法》的出臺為契機,可轉債的發行工作卻有了很大改觀,由于可轉債與增發和配股相比兼具股權性融資和債權性融資的雙重優點,使得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開始增加。本報告認為,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發行可轉債比增發、配股的融資成本要低。
四、證監會開閘泄洪
發行可轉債潮流的出現,固然出于上市公司自身有再融資的要求,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也與證監會的“大開綠燈”有著直接的關系。
在可轉債發展初期,對可轉債進行規范的主要是《公司法》以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公司法》受限于當時所處的歷史條件,不少規定較為保守,對于可轉債發行規模進行限制就是其中之一。我國采用的是將可轉債發行的額度與公司凈資產相聯系的辦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然而,這一規定在1997年頒布的行政法規《暫行辦法》中被改變。《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總”“余”這一字之差,就造成了理解上的重大分歧。
正當理論界對于“總額”和“余額”具體含義的爭論還沒有結束之際,一個更為明顯的法律沖突出現了。2002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80%.”也即是說,該通知不但繼續沿用了“累計債券余額”的提法,而且直接將理論上存在爭議的“余額”做出了發行前和發行后的區別。進一步而言,該通知只要求發行人發行可轉債之前沒有債券余額(即沒有發行過債券)或者債券余額(即發行可轉債后經過轉股的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即可發債。這一突破的結果,就使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融資額可以增大到原《公司法》限定融資額的一倍。
從這一規定出臺之日起,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便紛紛順勢對原擬定的融資額進行了擴大。本報告以2001年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依據進行統計,2001年至2002年初計劃發行可轉債的53家上市公司中,擬發債總額已經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的有16家上市公司,大幅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或者接近公司凈資產額的有4家上市公司,更有甚者,有3家上市公司擬發債總額已經超過了公司凈資產。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的規定并不是不為上市公司所知,剩下的30家公司都參照了“40%”這一標準沒有對發債額進行突破。
就理論上分析,《通知》顯然對《公司法》構成了沖突,從《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來理解,不能超過公司凈資產40%的發債總額顯然是指一次發行債券的數額和前次發行而尚未償還或者尚未轉股的債券數額之和,并非《通知》所規定的發行前發行人尚未償還或尚未轉股的債券數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的40%,發行后發行人尚未償還或者尚未轉股的債券數額加上本次發行債券數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的80%.這一突破性的擴大將直接威脅到上市公司的財務安全,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成為證券市場的隱患,從而加劇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
非但如此,《通知》的規定還直接形成了上市公司的下一次融資通道。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在發行可轉債之后,先期進行轉股,等到轉股后所剩下的債券數量(債券余額)達到符合下一次發行可轉債的要求后(即尚未償還或者尚未轉股的債券數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經過轉股,公司此時的凈資產已經有所提高),公司即可提出下一次可轉債發行計劃。如此循環,公司將保證年年有債可發,有資可融。這種“設想”如今已經在證券市場上得以“實現”。深市上市公司萬科在2002年發行了15億元可轉債(超過了其凈資產額40%)之后,2003年9月,在萬科轉債進入轉換期并已有近50%的可轉債完成轉股之后,該公司又公布了新一輪的可轉債發行計劃,計劃發行可轉債19億~30億元。(參見附表一)
五、上市銀行硬闖可轉債大門
可轉債融資的法律沖突還不僅于此。2003年2月21日,滬市上市公司民生銀行公告稱,將發行總額為40億元人民幣(超過其凈資產的40%)的可轉換債券。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卻有一條強制性規定,使上市銀行不具備發行可轉債的資格。《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而依據《民生銀行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司2002年度資產負債率為97.56%,在發行40億元的可轉債后,資產負債率為97.6%,明顯高于70%.
于1997年生效的《暫行辦法》顯然沒有為銀行類上市公司發可轉債預留“足夠的空間”。或者可以說,僅僅是銀行成為上市公司在幾年前還只是設想,當然也就更談不上上市銀行的再融資問題了。因此,當由其行業屬性決定了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上市銀行想發行可轉債融資時,《暫行辦法》成了最大的障礙。
據了解,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民生轉債的主承銷商海通證券的投行部都表示,民生銀行發轉債是符合“文件”規定的。該“文件”對銀行、航空類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做出了“寬松的”規定,是證監會下發給各地證管辦或者券商的“文件”,沒有對外公開。他們進一步說明,一些頒行時間較早的法律法規不但限制了銀行、航空類等上市公司增發或者發轉債,甚至連這些公司的股票上市也難以實現,因此證監會以“文件”的形式對這些“過時”的規定做出修改或者否定是有道理的。
例如,依據1993年國務院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公司“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部分銀行、航空類上市公司顯然不能達標。
不過本報告注意到,《條例》第九條存在“但書”。該條款顯示,“……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證券委(證監會)對此當然可以另行制定規定,也即銀行、航空類等公司上市并不受到《條例》第九條的限制。
然而對于可轉債發行的條件,《暫行辦法》采取的是列舉式的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是一條強制性的規定,且沒有“但書”存在,也即條款中并沒有述明證券委(證監會)可以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因此,在沒有新的有效力的法律規范出臺以前,該條款仍然有效。
那么這份沒有公開的“文件”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效力呢?本報告認為,該“文件”顯然不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要低于部門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由此可見,該未公布的“文件”顯然不符合部門規章的法律要件,更何況,即使它屬于部門規章,與不可能越級對行政法規《暫行辦法》做出實質性修改。
盡管此前,同為銀行類上市公司的浦發銀行是通過增發完成再融資的,但民生銀行的發債還是引致了追隨者,2003年9月,滬市上市公司招商銀行在公布2003年中期報告(報告顯示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達96%)后,推出了100億元(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發債后資產負債率將更高)的可轉債發行計劃。
然而,這一次招商銀行卻沒有民生銀行那樣幸運,由于招商銀行自身凈資產的龐大(超過150億元)導致了融資額的相對巨大(100億元),因此該發債消息一經公布,市場以及公司股東對此反應強烈。據媒體報道,入駐招商銀行的基金經理們由此與招商銀行以及招商銀行可轉債計劃的擬訂者中金公司展開激烈爭論,甚至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而這一時期招商銀行的股價也出現了明顯的下跌。
值得補充的是,中國銀監會于2003年12月9日了《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使上市銀行可以發行次級定期債券補充資本,緩解了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壓力。不過,《暫行辦法》關于“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依然存在。
六、總結:可轉債法律沖突的協調
參照國外的實踐,目前證監會突破《公司法》和《暫行辦法》的規定并非沒有依據。考察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有關法律,大多數國家地區都規定了公司發行公司債以及可轉債的限額,國外的法例要求發行可轉債的最高額度可達公司凈資產的100%.學者分析,限制公司發行公司債以及可轉債的額度一方面可以健全公司的財務,防止不適當地增大公司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包括可轉債在內的公司債都是社會化、證券化程度很高的金融品種,對于整個證券市場的風險控制、交易安全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不過,滬深股市的實際情況卻是,市場容量相對較小,清理違規資金后的資金面緊張狀況一直延續至今,隨著總股本和流通股較大的上市公司日漸增多,一旦這些公司實施融資,將進一步占用市場有限資金,因此,需要控制單個上市公司的發行可轉債的融資額。考慮到這一點,本報告認為,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額度控制在凈資產額的40%,符合目前市場的實際情況,而且,從法治的角度而言,在《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之前也必須遵守。
另外,1997年制定頒布的《暫行辦法》對于公司發行可轉債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的限制,從一般意義上講也是合理甚至是必須的,然而當時立法者缺乏對特殊上市公司(如銀行)的考慮,因此沒有規定例外情形,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本報告認為,“70%”的限定可以沿用,但應該在條款中加入例外情形,而該條款在被修改前仍應被遵守。
摘要:科學教育是基礎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科學教育應該成為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的一項重要措施,而科技場館的科學教育正是對青少年進行科學教育的最主要陣地。
關鍵詞 院科學教育;科學教育項目;科技場館;青少年;促進
1 科學教育在國外和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科學教育在西方已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歷史證明: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每一次產業革命,都會造成一些強國的崛起:如蒸汽機和紡織業之于英國;有機化工和內燃機之于德國和電力、鐵路和鋼鐵業之于美國。西方國家由此認識到了科學技術對增強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意義。在這個基礎上,西方國家將科學教育放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沖破了被教會控制的經院教育,實行了科學教育,即在中小學中傳播科學知識,進行科學知識和科學素質的教育。
在我國,科學教育進入課堂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1901 年,清政府決定將舊式誦讀經書的學校改革為現代化的學校;1904 年,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要求全國普遍實行。這是科學教育進入學校的開始;民國初期,中國政府在小學課程中設置了科學教育的內容,自然課和常識課在課程設置中占有一定的比重,這反映了當時中國政府和國民希望強國的想法;后,政府十分重視教育事業。改革開放后,尤其是以來,科學教育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國家先后公布和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自然教學大綱(試用)》、重新編制了小學《自然》課的大綱和教材以及完成了《科學(3耀6 年級)課程標準》的制定和小學科學教育八套教材的審定。這說明我國充分認識到科學教育的重要性,并著力把科學教育提高到與傳統的語數英物化課程并重的高度上來。
2 科學教育的重要性
20 世紀以前,科學技術在經濟發展中一直處于從屬地位。20 世紀以后,尤其是進入21 世紀以后,當代的科學理論不僅走在技術和生產的前面,而且為技術生產的發展開辟了各種可能的途徑。在這種形勢下,許多國家充分認識到科學教育的重要性,把科學教育當作提高國民科學素質的重要渠道。許多國家將科學和語文、數學一樣確立為基礎教育的核心課程。世界經合組織(OECD)舉辦的國際學生評測項目(PISA)對15 歲的青少年進行素質評測,以前只評測語文和數學,自本世紀以來增加了對科學素質的評測。2008 年,PISA 把科學素質的評測列為重點,給予很大的重視。
科學教育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學生在早期建立的科學概念,掌握的探索技能以及確立的對科學的態度和價值觀念,對其成年后所具有的科學素質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2.2 科學教育是腦科學、認知科學的一個重要內容。近年來,發育心理學、認知科學、神經科學、人類學和經濟學的研究結果都表明:
2.2.1 青少年早期的經歷對其認知能力、社會情緒能力、健康、以及腦的組織結構等具有獨特而強大的影響。早期青少年腦的可塑性最好,是功能發展的最佳時期,卻也是容易受到傷害的敏感期。
2.2.2 腦的發育受基因和環境的影響,既和基因有關,又和外界的刺激有關。在出生之后的最初幾年中,給青少年創造優良的環境是十分重要的。
2.2.3 早期發展對青少年氣質和社會情緒能力具有重大的影響。這些都是他們一生成功的重要因素,對社會來說也是和諧和穩定的基礎。
2.2.4 早期發展對于感知和認知能力,對于身體健康,對于預防不良發展傾向等等都有重大的影響。
總之,青少年的早期發展狀況會影響他們后來的學習、工作,以至成年后的發展,從整體上說,會直接關系到國家和民族未來的發展。給予足夠的重視和關注,就會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增強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實力;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就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即使某些方面后來可能做些彌補,也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3 在科技場館開展科學教育的意義
根據我國科技部科普統計數據,截至2012 年底,我國建筑面積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各類科普場館1735 個,其中含科技館364 個,科學技術博物館632 個,青少年科技館(站)739 個。青少年是科技館教育活動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受眾,科技場館是開展校外青少年科學教育的重要陣地,在硬件設施急劇擴張的同時,科技館要吸引公眾、尤其是讓青少年“走進來”,并且“留得住”,就要在軟件,尤其是科學教育項目的研發上下功夫。科學教育項目研發也是解決目前科技場館健康可持續發展,保持活力的重要途徑。
4 科學教育項目在福建省科技館的開展情況
科技場館科學教育項目展評活動始創于2012 年,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國科學技術館、中國自然科學博物館協會和中國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等四家主辦單位希望通過展評活動,向社會、中小學校和科技場館推介這些教育項目,提高人們對科技場館非正規教育價值的認知。同時,主辦單位還希望活動能傳播創新的科學教育方法和理念,激勵更多的科技場館研發創新性的科學教育資源。
在2014 年第二屆科技場館科學教育項目展評活動中,福建省科技館推薦了兩個項目:“神奇的國石———壽山石探秘活動”和“閩江口濕地觀鳥活動”。這兩個項目都極具當地特色,深受參與青少年的喜愛。
4.1“神奇的國石———壽山石探秘活動”
壽山石是四大國石之首,其色澤瑰麗雅致,品種豐富多樣,目前有160 多種,在石間世界可謂傾國傾城。其中“田黃”價比黃金,幾乎是歷代皇帝刻制“御璽”的專用石料。“神奇的國石———壽山石探秘活動”旨在以福州本地特色自然資源———壽山石為依托,讓孩子從欣賞、體驗、實驗探索、刻制、交流等方面經歷對壽山石全方位、深層次的探究。
項目流程有:
淤賞石:到“壽山國石館”參觀。
于探石:到“壽山石礦洞景區”探索壽山石挖掘的方式和形成的奧秘。
盂撿石:在景區撿石區撿自己心儀的石頭,辨別石頭質地。榆磨石:在磨石區打磨石頭,形成自己的壽山石毛坯。
虞研石:在福建師范大學地質實驗室進行實驗探究,研究巖石分類和辨別方法,對壽山石的硬度、種類、成分、形成原因等進行分析和探究,撰寫探究報告。
愚刻石:在專家指導下了解篆刻歷史,學習篆刻方法,并刻制一枚自己的印章。
輿寫石:制作壽山石探索海報,表達自己的體驗及收獲,傳播壽山石文化。余談石:邀請各界專家和孩子們一起座談交流。俞挺石:進行網絡簽名,支持“愛我國石、愛我家鄉”活動。本項目的特色有:
4.1.1 深入、系統的探究過程
本活動從考察體驗開始、到動手實驗研究、到親手磨石和篆刻,制作海報以及網絡簽名等,充分考慮到少年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和認知規律,從感性認知和體驗,到實驗及理性分析,最后到情感升華和表達,探究過程系統、深入。相對單一的課堂授課,孩子在其中所收獲到的科學知識、方法、態度、精神以及情感體驗是極其深入的。4.1.2 與學校科學課程銜接緊密與小學四年級科學課程《認識巖石》、《巖石會改變形狀嗎》等內容契合,很好地實現了與學校科學課程的銜接。
4.1.3 文化和科普教育的有機結合
本活動把巖石形成、壽山石形成及成分分析的科學探究過程和壽山石文化藝術體驗過程有機地結合了起來,極具文化內涵。4.2“閩江口濕地觀鳥活動”
這個科學教育項目方案旨在面向廣大中小學生開展生態教育,使參與本項目的中小學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結合“做中學(Learningby doing)”的教育理念,在掌握科學方法的前提下,通過科學實踐活動,能夠積極主動地學習和探究有關生態學的知識,同時啟迪科學興趣,培養科學精神,認識到保護閩江口濕地生態資源的重要性,并可結合福州當地的區位優勢,開展兩岸科普交流活動。
這個活動的具體目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4.2.1 青少年的科學知識、技能的培養目標
通過組織中小學生對閩江河口濕地鳥類活動的觀測,了解認識閩江口濕地生態系統的現狀,初步學習鳥類活動的觀測技能。4.2.2 青少年的科學方法、能力的培養目標培養學生動手做和科學觀察的基本方法,提高科學素養,讓學生在具體活動中養成勤于思考、認真探索,努力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的習慣。4.2.3 青少年的科學態度、興趣的培養目標通過一系列實踐活動,讓廣大青少年培養遵守社會公德和法規,愛護環境,保護生態等品質。同時也讓更多的中小學生接近大自然、貼近大自然,增長知識的同時陶冶自己的情操。
仿制歷史文物,實際上就是“開放”學生的認識和體驗,讓學生盡可能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特長,做出符合自己認知結構和生活體驗的選擇。這不但鼓勵學生的個性發展,而且會培養學生動手操作能力以及傳統課堂上很少迸發的思維創造力。例如我們在學習參考了一些雜志和兄弟學校的活動情況后,結合學校“五四科學節”活動,引導學生主動參與、親身實踐,仿制了以下幾類文物:涉及中外建筑的有干欄式建筑、茅草屋、古亭、天壇、大理城、埃菲爾鐵塔等;涉及社會經濟的有先秦貨幣、清代漕運、京杭運河、獨輪車、紡車等;涉及科技領域的有各式羅盤針、雕版印刷等;涉及軍事領域的有攻城車、投石車、云梯、弓弩、直升機、航空母艦等;涉及文化、民俗、藝術類的有京劇臉譜(剪紙和繪畫)、古代文字(篆刻)、秦兵馬俑、旗袍、唐裝等。每件作品都力求制作科學精美,外型相似、特點突出,除注明模擬制作的名稱外,學生還精心配置了反映時代背景和功能特點的說明資料。這樣除了展示學生操作能力之外還能豐富學生的學科知識。例如:京杭運河是世界上最長也是最古老的運河之一,它和長城并稱為我國古代的兩項偉大工程,被譽為“古代文化長廊”、“古代科技庫”、“名勝博物館”、“民俗陳列室”,其歷史遺存是中國悠久歷史文明的最好見證,是活著的、流動的重要人類遺產。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進程中,大運河為我國經濟發展、國家統一、社會進步和文化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現今要繼續發揮作用,就必須合理利用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可以說,這種課外活動為在傳統教學過程中變得日益機械和麻木的學生打開了一扇新的情境之門,使學生對過去的歷史產生了興趣,并且可以在篩選與加工信息中體驗到學習的趣味性和益智性,這是在書本學習中無法得到的。只有真正把書本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學生才能在手腦并用的過程中生成屬于自己的歷史概念并進一步發展更高層次的歷史思維。
二、組織實地考察、拓寬課程空間
組織實地考察,實際上是“開放”教師的教學空間,博物館、文化古跡、周邊社區、都可以作為“教室”,它們可以作為師生共同構建知識的平臺,為學生提供在社會大課堂中學習歷史知識、培養能力的實踐機會。實地考察是學科性、情感性、審美性很強的課外活動,學生可以在對自然和社會的考察中體驗歷史的悠久,發現歷史的真美,感悟歷史的價值。例如我們結合漳州是(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市文物古跡眾多,現擁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如明清石牌坊、趙家堡、漳州文廟、天一總局舊址、工農東路軍領導機關舊址(芝山紅樓)等23處的實際情況,對學生實地考察提出了學習要求,要求學生利用黃金周考察身邊的文物保護單位,以“愛我漳州,找尋家鄉人文之美”為活動主題,先自主查閱相關知識、再參觀并聆聽講解,并對觀察到的實物、文字材料進行簡單的攝錄和記錄。然后通過古跡的表象,了解歷史實際,圍繞弘揚民族文化和發展旅游經濟,爭創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的現實,進行一定的分析調查和成果展示。例如,福建土樓有著深厚的文化歷史傳統,又與自然環境完美融合,堪稱“博大精深”的世界級民居瑰寶,作為中國2008年世界文化遺產唯一申報項目已正式向聯合國申報。學生積極參與了漳州地區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二宜樓、田螺坑土樓群、和貴樓等土樓知識的普及宣傳,并對土樓保護規劃及其周邊地區的環境整治有了科學的認識。另外,學生還寫出有關旅游經典線路、城市經典名片、古今漳州對比、漳臺文化淵源、古建筑的修繕保護和未來旅游發展的作用與反作用等考察報告,最后結合市政府“愛我漳州”教育活動制作了宣傳展板。此次活動文化含量高、參與感強,不但能使學生掌握相關知識,形成相應技能,而且突出強調了學生對歷史和現實的反思、體驗和內化,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即我們身邊的歷史除了具有文化精神和文化價值之外,還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我們不但要考察古跡,而且還要保護,更應該在發展中弘揚和壯大它。
三、開展專題探究,革新學習方法
開展專題探究,實際上是“開放”傳統教材,允許不同的看法或觀點進入學習過程。它重在改變學生被動聽知識的方式,更突出獲得知識的過程與方法。課外探究課程的開展與研究性學習類似,衡量一次探究活動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探究的方式和過程。我們曾結合鄭和下西洋600周年,以全國都在開展以“熱愛祖國、睦鄰友好、科學航海”為主題的系列紀念活動為契機,開展了以高三學生為主的課外專題探究活動,確立“走向海洋 和平崛起”的活動主題,既服務于高考熱點問題專題復習的實際需要,又引導學生在歷史的風云變遷中感受和把握好時代的脈搏,進而樹立更深層次的情感態度價值觀。專題探究的結果實際上就是學生主動參與,嘗試富有個性的研究性課程學習的結果。例如:學生在專題成果展示中體現了自主建構的有關內容,除肯定鄭和下西洋是航海史上的壯舉觀點之外,在鄭和下西洋是不是“高投入低產出”、不同時期不同人物對中外交往影響的比較、古今結合認識當今政府的外交理念等問題上還廣泛展開了思考和爭鳴。另外,還涉及古代交通發展概況(陸上海上的絲綢之路)、相關地理知識和地圖的理解運用、中西航海的比較、近現代史上的民族解放斗爭和經濟發展問題、科學認識“和平崛起”的戰略思想等中外古今學科和跨學科知識的聯系與建構。當然,整個學習展示中也自始至終滲透著開放進取、和平友好、交流合作、敢為天下先的民族精神,扶危濟困、互助友愛的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及和平與發展的世界觀。
四、關注熱點風云,體現學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