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8 17:25:4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具有多元化-審判監督的主體不限,司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受到嚴重的威脅與削弱。
我們知道,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體制是人大監督下的“一府兩院”制,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的監督屬于憲法賦予的權利。因此,在存在檢察院,當事人可對生效的裁判提出再審之訴這兩種外部監督主體的同時,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更多的還面臨著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的法定監督之沖擊;而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又是由諸多的代表或委員組成的,于是,僅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對生效裁判的個案提出監督這方面,在審判實踐中就數不勝數。而且,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對權力及其利益的追求素來都是政治團體及法定機關的本性,除非法律有專門的制約與限制,因此,在同各級人民法院一起存在的各級黨委、政府、政協、政法機關及其他有權的社會組織或媒體,包括其領導者個人在內,在權力及利益支配的驅動下,也憑借著現存體制或所處的社會地位之優勢,直接或間接主要是通過人大常委會與檢察機關向法院行使著所謂的監督權。這樣,法院所面臨的外部監督主體,較之于世界各國法院來說,其數量過多,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的,這種多元化的,多方位的泛外部監督,其負面是不言而喻的-不僅導致了司法監督的混亂,而且嚴重地危害了司法的獨立性,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及其權威。
(二)在認定新證據方面因無嚴格的時間界限,造成舉證無期限。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很大程度上是同證據的存在與出現有密切聯系的,故,我們在此專門提出其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啟動再審程序的依據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那么,何謂新的證據﹖《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提出的期限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該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但該法未對“新的證據”作出具體的界定,也未對當事人舉出證據的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樣,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地舉出證據,甚至有的當事人將本應在一審提出的證據故意隱瞞等到二審甚至是在申請再審時才舉出,這就勢必損害訴訟的公正和效率性的原則與價值,使法律無法確定其最終裁決的權威。由于舉證無期限,于是,就容易給從事審判監督工作者這樣的感覺與認識,只要是在一審、二審中當事人沒有舉出而現在舉出的證據,就是新證據,應當采信并作為定案的根據,而不去審查當事人因何耽誤舉證或該證據能否推翻原裁判,或該證據在此時舉出其司法價值究竟有多大,等等。
(三)在再審次數方面因法無明文規定而屢被提起,導致生效的裁判懸置于不穩定的狀態。
與舉證無期限相適應,一個案件究竟應當提起多少次再審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無作出明確規定。雖然,該法第182條作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的規定,但其條款并不明確在這兩年期限內當事人只享有一次申請再審的權利。這樣,敗訴一方的當事人就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在兩年內可以無數次提出再審申請,從而形成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之抗衡。同時,由于《民事訴訟法》提倡與推崇的是國家干預主義,因此在法律上未約束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權限,也未制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與次數,故,一個生效的案件多次被重復提起再審就不僅成為可能,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地產生與出現。許多當事人往往在一個判決生效兩年后,通過各種關系與途徑找到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要求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這種現象在司法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這既浪費了各級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司法資源,又有損于國家法律的統一性、嚴肅性;同時,更嚴重的是使法律所調整的社會、財產關系處于懸置及不穩定的狀態。
(四)規定再審的理由與條件過于寬泛,法條籠統,造成提起再審的隨意性較大。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就涉及到一個關鍵性問題就是發現“確有錯誤”,那么,“確有錯誤”的內涵與標準是什么﹖誰來評判“確有錯誤﹖”另外,上級法院指的是上級人民法院的院長,還是指業務庭包括立案庭、審判監督庭還是審判委員會﹖所有這些問題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均缺乏應有的依據,并容易在審判實踐中造成混亂。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和第1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理由,均包括了對原裁判存在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定程序等問題及審判人員不當行為等幾種情形,但由于所規定的這些條件與理由過于籠統、寬泛,標準模糊,且不易于操作等缺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再審程序的提起其隨意性很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五)再審組織及審級在審判監督程序中規定得不科學、不合理,以致現審判組織及審級不定的現象,有悖于法院的終審權威。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按照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實際上檢察機關也可以抗訴。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這樣規定與設計的目的,實際上是對生效的裁判重新按照普通的審判程序來審理,基本上體現不出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特殊性及獨立的審判價值。這種規定與設計就涉及到許多問題,如該案原來只是經過一審,但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后卻可能要經過二審;相反,該案原來是經過一、二審的;但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后有可能只是一次審理。這樣,就出現了再審中審級不定的現象,同時,再審的審判組織也是非常不明確的,如一審生效的判決被提起再審作出新的判決后,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是應由二審法院對應的業務庭審理還是由審判監督庭審理,法律不明確;又如二審生效的裁判被提起再審后,因原判違反法定程序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發回重審的案件,是應由原審法院對應的業務庭審理還是審判監督庭審理,法律同樣不明確。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是由原業務庭審理,有的法院是由原審的審判監督庭審理,這就容易混淆業務庭與審判監督庭的職責。由于審判監督程序不確定審級,加上審判組織的不確定性,因此,審級及審判組織不定就成為民事審判監督中一種奇怪現象,終審不終成為了一種事實。
(六)審判監督程序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過于籠統、無限,導致了檢察權對裁判權的抗衡和沖擊。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及第185條規定對四類生效的民事裁判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些規定不僅籠統,而且帶有很強的國家干預的色彩,因此,其弊端也是非常明顯的:一是對屬于當事人法定的自由處分權進行了干預,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愿及意思自治原則;二是抗訴的期限及次數未限制,損害了人民法院的終審權;三是未明確檢察機關及人員在再審庭中的權利與義務,使法院不能正確面對與處理,等等。
(七)申請再審時未交費及再審敗訴后未承擔訴訟費用,造成“再審官司”的泛濫。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規”是湖南環境生物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共50學時(分為40個理論學時40,10個實訓學時),2.5個學分,該課程的教學目的在于培養物流專業的職業綜合技能,熟悉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發生物流糾紛后能合理解決問題,當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筆者結合自身講授該門課程的實際情況,簡要談談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
1 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的意義
從目前的就業形勢來看,高職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的主要就業去向是企業,尤以物流企業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規尚且不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物流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花樣繁多,企業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導致虧損甚至破產,因此學好“物流法律法規”這門課,對學生日后的就業以及個人法律風險的規避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時在大學第一個學期開設,學生對物流管理的專業知識還處于零基礎,對專業課程的學習方法也沒有一個系統的概念。以筆者的教學經歷來看,“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猶如為學生走向物流專業領域的第一道門,在這一堂課上,教師就必須深入淺出地為學生大致描繪物流領域的基本常識,讓學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征、方向及其對他們未來就業的影響,充分調動學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專業知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2 “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教學構思
2.1 課程介紹
“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涉及的內容既有體法內容,也有程序法內容,知識點多,且實踐性較強,在教學目標上應側重于學生對物流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的把握上,特別是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課上,向學生介紹“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點、課時安排、課程的教學主要內容(包括理論學習和實訓學習內容)、課程學習的重點和難點、考試考核標準和要求、課程學習的方法以及學習該課程的意義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課的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
自開設“物流法律法規”課程,考慮到我校物流管理專業培養方案以及學生課堂表現特點,我們選用了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陳石清主編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規》。同時,在借鑒有關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職教材的基礎上,對本課程的第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做如下設計。
2.2.1 物流法的定義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物流活動的物流法,調整各類物流活動的規范主要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國家制定的用來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該部分的教學上補充講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比如法的效力層次,法的制定機關,規范物流活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強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其他部門法律法規大多是從宗教、道德等方面演變而來,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業務活動中,尤其在當今物流行業已廣泛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的情勢下,物流業務發展非常快,但物流業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二是物流行業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涉及的環節非常廣泛,一般包括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諸多環節,這些活動都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動,每個物流環節的特點不一,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而物流活動的參與主體之間既有橫向的法律關系,又有縱向的法律關系,如有政府、行業協會、物流企業等等。隨著國際物流的發展,物流活動跨越國界,尤其跨國公司的,物流供應鏈覆蓋到多個國家,在物流活動中必然產生不同國家物流法律規范的適用問題。
鑒于物流活動的以上特點,物流法與其他法律規范比較,具有廣泛性、技術性、國際性、綜合性等特點。特別要說明的是其廣泛性,由于物流活動的參與者涉及不同行業及部門,如倉儲業主、物流包裝服務提供商、各類運輸方式承運人、裝卸業者、承攬加工業者、配送企業、物流信息運營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規范的內容上和表現形式上都具有多樣性。
2.2.3 物流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物流法的調整對象是物流相關作業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物流法律關系),包括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和行政層面的物流管理法律關系。物流作業法律關系主要是體現民商事物流法律關系,主要是物流關系中的平等主體通過簽訂民商事合同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物流管理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物流法律關系,是物流活動中關于物流企業設立、物流活動監督管理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國家機關在對物流企業的設立、運營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①
2.2.4 我國物流法的現狀
雖然物流業的發展如日中天,但迄今為止規范我國物流行業的物流法還沒出臺,現有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規范文件分散于海陸空運輸、裝卸、倉儲、信息處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章、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規范物流領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有《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此外,還有一些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業涉及的環節和領域較多,規范這種活動的法律規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行業特殊情況和部門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規,這些部門在制定法律規范事協調不充分,基本是各自為政,因而導致這些法律規范之間缺乏統一性、總有不協調甚至存在沖突。
我國現在的物流業早已不是傳統的倉儲運輸業當道的原始物流業,針對現代物流的新業務、新問題,我國目前甚至還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及規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這些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影響到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3 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
3.1 在教學中融入法律風險教育,增強課程的實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教學中,重點不在于開展課程教學內容的詳細講述,更重于將法律風險教育融入到課程中,使學生養成敏銳的法律風險意識,更好地適應風險日趨升高的社會環境,應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②在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計上,教師不只是要講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種理論知識,更要結合市場風險種類,從頭至尾都強調“法律風險”這四個字。
3.2 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
第一堂課上教師給學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會對今后的教學產生極大影響。學生接受一門新的專業課程,就像面對一個新事物,總是充滿好奇心的。因此教師如果能精心設計這一次課,以自己的風采感染學生,讓學生從心理上接受這門課,喜歡這門課。在課堂上教師加強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拉近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距離,樹立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3.3 精心設計課程內容,定位教學培養目標
高職物流專業“物流法律法規”教學內容既要o貼物流行業特點,又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因現代社會已然是一個風險社會,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長。而物流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既有橫向的,也有縱向的法律關系,物流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與物流業務的增長程度不成正比,在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帶,發生法律風險的機率較大。
從課程的內容上說,主要要講述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調整物流主體的法律制度、調整物流作業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決物流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法律制度。
在這一個教學內容上,教師除了給學生介紹物流法的現狀,更重要的是引導和啟發學生做課后的知識搜索和思考。讓學生了解一些有影響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發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糾紛,再帶著問題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從哪些方面考慮。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教師須對教學的目標精準定位,強調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學習該課程的目標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學法律知識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防范意識,具備基本的處理能力。這一堂課的教學宜深入淺出,其授課效果與學生后續對課程的興趣度和關注度有很大關系。
3.4 創新教學方法,采用多樣化教學方式
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信息技術已被大多數高校廣泛采用,它一改傳統教學的枯燥與死板的教學模式,教師可以利用圖片、音頻、視頻等各種功能,刺激學生的感官神經,將一些比較枯燥的專業課知識,以讓學生感興趣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讓死板、枯燥的專業課課堂變得豐富生動起來,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可以引用一些當前比較熱的物流熱點問題或案件糾紛,鼓勵學生展開討論,進行演練推理,營造出濃烈的求知氛圍。
注釋
2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分析相關的法律法規,臨床教學過程中面對的對象有主體有不同。這樣的情況決定了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醫療責任的承擔是有著顯著的差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了何種類型何種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為規范。臨床帶教教師在醫療過程中的權利以及義務都是有詳細全面的法律法規作為標準的。但是,醫學生在臨床學習期間進行的醫療活動是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保護的,只有通過對學生的醫德醫風、醫學倫理都方面的教育來規范醫學生的行為,這樣的約束力度和保護力度顯然是不夠的。技術含量高、風險大是臨床醫療工作的一大特點,風險因素存在在醫療診療活動的各個方面。衛生部、教育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經鑒定,屬于醫方原因造成的,由臨床教學基地和相關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承擔相應責任。”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其臨床教育基地和臨床帶教教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也給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醫療機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3臨床教學管理針對現狀的對策
3.1加強醫德醫風
教育當前,在醫院實習的學生為獨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與人溝通、不會主動關心旁人、缺少人文關懷、以自我為中心成為了他們的通病。在對醫學生的培養過程中,與臨床能力培養同樣重要的是醫德醫風的教育。“保證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務于患者”是醫務工作者在臨床工作過程中最為基本的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要將對學生進行醫德醫風教育貫穿始終,不斷強化意識,不斷規范行為。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言傳身教,要在進行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同時進行醫德醫風教育。選擇臨床帶教教師就要求教師本身具有過硬的思想素質,強烈的使命感與責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情操,使醫學教育盡可能的與德育教育有機的結合起來。在講課過程中將正確的人生觀價值潛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學過程中。臨床帶教教師要以身作則展現嚴謹的工作作風,充分利用臨床教學過程中的示教機會以身作則,保持和諧的醫患關系,提倡學生設身處地的為患者著想,樹立良好醫德醫風觀念。要讓學生理解作為醫生所必須具備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解決患者的病痛是醫生的天職。在醫學生準備進入臨床實踐學習階段之前,首先要讓其樹立感恩之心,要感謝為我們提供學習平臺的患者,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道具而且臨床學習過程中的特別教師,我們能夠從中學習到知識與技能。尊重患者才能獲得患者的信任、理解與支持,才能有機會成長為優秀的醫療工作者。
目前我國的高等職業院校在教學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但是從整體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學改革方面來看,教學方法還普遍以傳統式的教學手段為主,即課堂講授結合實驗教學,沒有形成國家教委對高職教學“以教師為指導,以學生為主體”的局面。本文以探討《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模式開發為主要目的,探究高職院校《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理念、教學設計并開展教學反思和總結。以期盡快實現高職高專《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探究式教學
探究式教學方法是一種以引發學生學習主動性為出發點的一種教學方法,就是通過教師的啟發讓學生自主思考怎樣做和如何去做,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現成觀點和課程理論傳授。探究式的教學模式是實踐教學活動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協作中增長知識、在主動中發展、在探索中創新,把自己在理論課程中學習到的知識應用在實際任務中。我們以《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為例,選擇探索式的教學模式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探究式教學設計
1、任務驅動式的教學方法任務驅動法是探究式教學模式的核心,使學生要有問題意識,現代教學研究,“問題”是產生學習的根本原因,是激發學習的原動力,沒有感覺就沒有學習的動力,不深入思考就不會有深入的學習。問題意識會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以及學生敢于探索,勇于創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學精神。以教師本人角度來講任務驅動應該構建在教學理論基礎上,教師的教學魅力可以充分的體現其中,教師的一堂課就像一塊磁石一樣吸引著學生的注意力,這樣才能夠充分地調動起學生的積極性,課堂教學隨文入冠,教師掌控全局。我們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將課程體系模塊化,模塊下增設任務,這樣就可以設計每一個任務能夠達到的目標,最終達到模塊規定的任務目標。如針對《合同法》教學模塊,提出不同的任務,讓學生制訂貨物運輸合同和倉儲合同等,由學生來扮演不同角色,這樣就能使課堂氣氛活躍起來,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務內容。2、分析問題并執行課堂任務對學生在課堂上執行任務做出準確的引導和評價,使學生明確任務的意義與執行任務的基本步驟以及任務的最終目標。教師在引導識別這些問題上起著關鍵的作用,教師的教學水平達到一定層次就可以帶領學生更為深入地走進學習任務中,如《貨物運輸合同》模塊的學習,合同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當事人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都可以在執行任務時順帶解決,規定5min,學生表述本次任務難點,教師綜合學生們的提問,對共性的問題作出解答,提出1-2個問題組織學生探究式學習即可。3、強化實踐探究,評價任務成果。對實踐教學任務成果的正確評價是對學生在實踐學習中最后的總結,學生在實踐課任務基礎上遵循邏輯關系和科學方法最終形成自己對任務內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學生通過談判、討論等手段,掌握承運人的物流運輸企業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貨物的損毀和滅失在法律規定中免責條款,最后小組討論得知承運人的提存權、留置權等。在這種探究式學習模式中教師首先要熟知教學目標與教學重點,并明確人才培養目標和人才培養任務等,然后再去引領學生利用在討論探究中獲得知識。4、營造激勵式的課堂氛圍。學生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的分數,激勵式的教學評價是十分必要的,這個環節不僅給予學生本段學習的肯定與鼓勵還是激發其更大學習積極性的誘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規》的學習過程中,判斷自己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樣最大限度地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或托運人,最后獲取最大的利益。學生就會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應給予正確引導和鼓勵,并為其做出評價,使學生獲得肯定,盡管學生的發言不夠嚴謹、全面也應該鼓勵學生思考。
三、教學反思與總結
教學活動的實施效果最終還是要看學生的受益情況,如參與情況、動手操作能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效是探究式教學模式最忌諱的,只有真正的使學生在本門課的教學過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學的主旨。探究式課堂教學就是傳統“學徒制”教育方式,“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老師放開手中的權利,讓學生自己去嘗試和體會學習的樂趣,最后真正的達到學生可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探索問題。作為教師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服務意識,在教學過程中要促使學生課堂保持融洽、輕松的氛圍,尊重學生、允許他們“犯錯”,鼓勵學生創新,教師還應時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時候主導課堂、什么時候規范課堂,要張弛有度。總之,探究式教學強調的是學生主動學習,但也離不開教師的指導,在學習的整體過程中都對教師提出較高的要求,做為教師不僅要關注一些有突出表現的學生還應該照顧到大多數學生的學習效果,要有計劃、有方法地引導學生來學習,時刻警醒自己教學的公平性。以期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使更多的學生受益。
參考文獻:
[1]武立棟,張迪,李超等.高職院校物流管理專業《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教學設計[J].科技風,2015.
[2]鄒娟平,劉立波.淺談高職“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J].科教導刊,2016.
[3]蔣世坤,詹彩霞.模擬公司在物流專業課堂教學中的實施思路[J].廣東教育:職教版,2015.
一、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必要性
在學生的調查作業中,教師使用“你真是個廢物”、“你說你還是人不”、“這點題都錯”、“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發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養,沒人教的東西”等等這些侮辱、辱罵和威脅性的語言最為普遍和常見。上述語言的表述已經不再是教師的批評教育語言,教師的這種語言行為已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于教師的違法行為。還有就是教師刻薄、諷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學語言行為也比較常見。例1:某小學五年級一女生學習不好,喜歡打扮,教師在課堂上批評該學生:“你長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學習上好不好。”例2:一次數學小測驗后,一個學生得了28分,教師在全班批評他說:“你就長著豬腦子,根本就不是人腦子,考試得這么點分活什么勁呀,我要是你,干脆從樓上跳下去死了算了,還給國家省水省糧食,給你父母減輕負擔。”教師使用如此刻薄的語言,不僅嚴重違反了教師的職業道德,而且也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顯示出教師自身修養的欠缺。
關于教師的教育教學批評性語言問題,已有被傷害的報道。如重慶某學校教師汪某侮辱學生“你連坐臺資格都沒有”導致學生自殺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說明。從我院學生實習調查的情況來看,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使用的合法性問題還未引起廣大教師的足夠重視。關于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的使用問題,有的稱之為教師語德問題,有的稱之為教師語言暴力,還有的稱之為教師語言軟暴力,但是目前還沒有將教師語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層面加以討論。筆者認為,只有將教師的批評性語言置于法律層面加以討論,才可以明確什么是教師批評教育性語言,什么是教師違法性語言,這不僅可以使教師知道應該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還應該使教師知道不應該如何做。教師語言違法同樣是教育違法行為,同樣應該承擔教育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可以規范教師的用語,使教師約束自己的教育教學語言,做到依法執教,實現依法治教。
二、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界定
1.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約束公民個人的行為主要體現在法律規范的要求上。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是法律關系主體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規范。義務性法律規范分為命令性法律規范和禁止性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是規定主體必須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主體必須承擔某種積極作為的義務,如果主體沒有做出某種行為,就構成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禁止性規范是規定主體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主體必須承擔不作為的義務,如果主體做出某種行為,就構成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對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合法性要求,主要體現在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言行的禁止性規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師不得做出某種言行,如果教師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規禁止的言行,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構成了違法。
2.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教育法律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言行規范的要求,主要表現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命令性規范通常表現為教師義務的規定,禁止性規范通常表述為教師“不得”進行的行為。討論教師語言違法行為主要從教育法律法規禁止性規范上來加以衡量。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在地方性條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幾所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一般也將侮辱、辱罵、歧視學生等行為規定為禁止性的規定。從上述教育法律法規看,如果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的語言違反了上述規定,就構成了教育違法行為。
3.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界定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可以定義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的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等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語言行為。首先,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以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前提。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則不屬于教師語言違法行為。如“這次考試,我們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們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講了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這些語言不屬于歧視和貶損性的語言,不屬于教師語言違法行為。其次,必須是教師在教育教學中對學生使用的語言。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特指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的語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了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等語言,不屬于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應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調整。再次,教師必須使用了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性等語言,而這些語言應以社會一般公眾的理解來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學管理特定環境中的理解問題。比如單獨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時,不屬于侮辱性語言,只是教師否定性評價,但當說“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構成了侮辱性的語言。最后,如果教師的教育違法語言行為已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這屬于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后果。因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造成身體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但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損害具有隱蔽性和持久性,無法進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師教育語言違法行為對學生造成的主要傷害是心理損害,能影響學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進心,能造成學生心理壓抑與恐懼,因此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不應以造成的結果來衡量,這屬于違法上的行為犯,即只要教師實施了教育法律法規禁止的語言行為,就構成了教師語言的違法行為。#p#分頁標題#e#
4.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教師應當為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包括教育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教師多次存在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或者經教育不改的應承擔教育行政處分;造成了學生身心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觸犯刑律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矯治
中圖分類號:G45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12)05-0028-02
筆者在本院學生去農村實習前,布置了一項調查作業:調查農村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當語言的使用情況。實習結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學生調查作業,學生在作業中記錄了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當語言的使用情況。經統計發現,在教師教育教學中存在大量不當語言的使用情況,尤其以男性教師、語文教師、數學教師和班主任使用不當語言的情況最為普遍。通過對教師不當語言使用情況的整理匯總,筆者認為,不能再以教師不當語言來界定,而應該從教師的教育語言合法性的角度來考察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
一、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必要性
在學生的調查作業中,教師使用“你真是個廢物”、“你說你還是人不”、“這點題都錯”、“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發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養,沒人教的東西”等等這些侮辱、辱罵和威脅性的語言最為普遍和常見。上述語言的表述已經不再是教師的批評教育語言,教師的這種語言行為已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于教師的違法行為。還有就是教師刻薄、諷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學語言行為也比較常見。
例1:某小學五年級一女生學習不好,喜歡打扮,教師在課堂上批評該學生:“你長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學習上好不好。”
例2:一次數學小測驗后,一個學生得了28分,教師在全班批評他說:“你就長著豬腦子,根本就不是人腦子,考試得這么點分活什么勁呀,我要是你,干脆從樓上跳下去死了算了,還給國家省水省糧食,給你父母減輕負擔。”教師使用如此刻薄的語言,不僅嚴重違反了教師的職業道德,而且也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顯示出教師自身修養的欠缺。
關于教師的教育教學批評性語言問題,已有被傷害的報道。如重慶某學校教師汪某侮辱學生“你連坐臺資格都沒有”導致學生自殺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說明。從我院學生實習調查的情況來看,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使用的合法性問題還未引起廣大教師的足夠重視。關于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的使用問題,有的稱之為教師語德問題,有的稱之為教師語言暴力,還有的稱之為教師語言軟暴力,但是目前還沒有將教師語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層面加以討論。
筆者認為,只有將教師的批評性語言置于法律層面加以討論,才可以明確什么是教師批評教育性語言,什么是教師違法性語言,這不僅可以使教師知道應該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還應該使教師知道不應該如何做。教師語言違法同樣是教育違法行為,同樣應該承擔教育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可以規范教師的用語,使教師約束自己的教育教學語言,做到依法執教,實現依法治教。
二、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界定
1 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法律約束公民個人的行為主要體現在法律規范的要求上。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是法律關系主體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規范。義務性法律規范分為命令性法律規范和禁止性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是規定主體必須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主體必須承擔某種積極作為的義務,如果主體沒有做出某種行為,就構成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禁止性規范是規定主體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主體必須承擔不作為的義務,如果主體做出某種行為,就構成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對教師的教育教學語言合法性要求,主要體現在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言行的禁止性規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師不得做出某種言行,如果教師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規禁止的言行,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構成了違法。
2 界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教育法律依據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言行規范的要求,主要表現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命令性規范通常表現為教師義務的規定,禁止性規范通常表述為教師“不得”進行的行為。討論教師語言違法行為主要從教育法律法規禁止性規范上來加以衡量。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在地方性條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幾所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一般也將侮辱、辱罵、歧視學生等行為規定為禁止性的規定。
從上述教育法律法規看,如果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的語言違反了上述規定,就構成了教育違法行為。
3 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界定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可以定義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的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等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語言行為。
首先,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以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前提。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則不屬于教師語言違法行為。如“這次考試,我們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們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講了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這些語言不屬于歧視和貶損性的語言,不屬于教師語言違法行為。
其次,必須是教師在教育教學中對學生使用的語言。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特指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的語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對學生使用了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等語言,不屬于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應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調整。
再次,教師必須使用了侮辱、誹謗、嘲諷、辱罵、歧視、恐嚇和貶損性等語言,而這些語言應以社會一般公眾的理解來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學管理特定環境中的理解問題。比如單獨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時,不屬于侮辱性語言,只是教師否定性評價,但當說“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構成了侮辱性的語言。
最后,如果教師的教育違法語言行為已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這屬于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后果。因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造成身體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但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損害具有隱蔽性和持久性,無法進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師教育語言違法行為對學生造成的主要傷害是心理損害,能影響學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進心,能造成學生心理壓抑與恐懼,因此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不應以造成的結果來衡量,這屬于違法上的行為犯,即只要教師實施了教育法律法規禁止的語言行為,就構成了教師語言的違法行為。
4 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教師應當為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包括教育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教師多次存在教育語言違法行為或者經教育不改的應承擔教育行政處分;造成了學生身心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觸犯刑律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教師的教育語言違法行為的矯治
1 完善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目前我國已經實施的教育法律法規都對教師的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但在法律責任中,對教師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則規定得比較籠統,同時也導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規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規定,對教師違反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因此應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在推進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要求,修訂教育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教師禁止性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還要按照《綱要》要求,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學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體現自身特色的學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辦學,從嚴治校。學校要制定教師行為規范,明確規定教師不得使用的教師用語。
2 提高教師法律意識
一是提高教師的教育法律知識水平,使其做到依法執教。通過對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教師的教育法律認知水平,使教師知道如何執教,使教師知道不應如何執教,以消除教師的語言違法問題。
通過學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自己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方方面還存在著很多不足和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的不夠深刻,理解的不夠透徹。在思想上,對于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依法從教的意識不強。法律法規是規范每一個人的,從學生到家長、到教師到國家干部、規范每一個人的行為準則的,因此我們應該認真學習,細心理解,學深學透,真正把法律條文銘記于心,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從教。
一、臨床醫學教育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日益健全。醫療法律法規無法與醫療衛生條件形成配套關系的問題已經逐漸引起了我國有關部門的特別關注。就目前現有的醫療法律來看,有關部門只對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權益維護有著足夠的重視,而忽略了臨床工作者的應享權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規的在維持新醫療環境發展的前提下開展臨床教學工作,已經成為了當下醫療、教育、法律等多方領域的工作者們需要認真面對并加速解決的問題。雖然從事臨床醫療的執業醫師們得到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制定與實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見有關部門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有關于當前的臨床醫學教學方面,這種情況已經對我國當前的臨床醫學教育體系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對臨床實踐教學方面的保障缺乏嚴重的現象甚為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詳細規定了有關理論知識、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內容等方面的內容,規定中明確要求了不同學歷、不同層次、不同學習階段的學士、碩士、博士等學生對應該接受的理論和實踐知識的教育基礎標準。臨床醫學作為一門綜合性學科,對實踐操作能力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臨床醫學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培養和能力培訓都是由臨床教學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決定的。因此,高等醫學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將臨床教學規定為全部學習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只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充分滿足培養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養出優質合格的醫學人才。
二、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受到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影響
(一)從臨床醫學教育現狀分析
臨床教學作為高等醫學教育體系中最常產生沖突,最易發生矛盾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的教學過程中要求醫學生對患者的臨床醫療工作有直接的針對性和專門性,并循序漸進熟悉工作內容。由于我國當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醫學生操作臨床試驗的標準過程或者劃定具體臨床醫療的工作范疇,因此,臨床教學大綱和依序的教育培養方案的制定都是當前醫學生所遵循的臨床教學的準則。其中包括對查房工作進行規范教學,對疑難病例進行深入討論,對大病歷的書寫進行規范練習,對基礎臨床進行實踐操作,對醫療文書進行標準化書寫等。我國當前所具有的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醫學生可以承擔的醫療工作內容和能夠承擔的醫療操作的程度進行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許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臨床醫學生的醫療工作中,例如在出現緊急醫療發生的情況下,學生能否獲得處置權;由醫學生所書寫的醫療文書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若學生承擔了一些本應由職業意識才能操作的醫療診療,能否獲得法律的許可。針對以上常見問題,還未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臨床教學工作能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順利展開,在很大程度上都影響著教學質量和醫療效果。若諸如此類的問題無法合理的處理,將會引發一系列的醫患糾紛等問題。
(二)從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通過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就會發現,臨床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對象多有差異。不同的情況承擔著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的醫療責任,不同的醫療責任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差別。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臨床帶教教師都以詳細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規作為標準來實行醫療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臨床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實在沒有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醫療活動的,因此,也無法對操作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僅僅通過提高學生的醫風醫德教育和加強醫學倫理方面的知識,對醫學生的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并不能滿足醫療工作中的約束力度和對醫學生們的保護力度的需求。眾所周知,臨床醫學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大、技術含量高,其中風險因素充斥于醫療診療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詳細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由醫方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經鑒定后,事故責任應由相關醫療機構和臨床教學基地承擔。因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事故責任應由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承擔。”除此之外,若有不合醫療規章制度的操作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其臨床帶教教師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擔負一部分責任,因此,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機構也背負著巨大的壓力。
三、臨床醫學管理教育針對受到相關醫療法律影響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目前為止,獨生子女占據了在醫院實習的大部分醫學生,溝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動關心他人、對人文關懷的缺失、為人處世太過自我等詬病是他們常犯的弊病。在培養醫學生的過程中,首要的任務是對臨床能力的培養,同時,能與之比肩的即是醫風醫德的教育。醫務工作者以“維護患者利益,保證治療效果,摒除雜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務。”為臨床工作過程中的首要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者要將對醫風醫德的教育貫穿于教育學生過程的始終,加強建設醫風的意識,規范遵守醫德的行為。同時,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約束自身,言傳身教,使醫風醫德的教育始終貫穿于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并與實踐操作緊密的連接在一起。教育機構對臨床帶教教師的選擇也要要求嚴格,選擇一些自身心里素質過硬,富有強烈的使命感和積極的責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質和純潔的職業操守,只有這樣的教師,才能合理有機的結合醫學教育和德育教育,向醫學生們傳授專業的知識和積極向上的職業情操。在授課過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潛移默化的融入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秉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堅持以身作則,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個示教的機會,樹立榜樣,維持醫患之間和諧的關系,引導學生換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建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同時,要讓學生了解具備充滿正能量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治病解痛,療病治傷是醫生的天職。除此之外,還要做好為醫學生進入臨床實踐學習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心懷感恩,感謝患者為我們創造學習的機會,還要樹立正確的認識,要認識到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試驗品,而是臨床學習過程中教授我們實踐經驗的特別教師,讓我們能從中學習到專業知識,得到專業技能。若想對患者的治療起到作用,就要獲得患者的理解、信任與支持,而只有對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療工作者。
(二)強化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
醫學診斷在科學技術水平的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日益專業化,治療過程也隨之日趨復雜化,通過法律手段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方面要跟隨時代步伐前進的要求已然成為了當下臨床醫學教育管理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強化法制觀念是臨床帶教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要灌輸給學生的主要思想之一。為不斷提高臨床帶教教師的法律意識,應定期為臨床帶教教師安排與醫療法律法規有關的培訓和針對醫院規章制度內容的檢測。從而達到使每一位臨床帶教教師都能熟識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會遇到的有關法律知識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確的為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臨床帶教教師要將法制意識從始至終的貫穿于臨床教學的方方面面,將規范臨床工作作為重中之重落實,例如:書寫醫療文書必須及時,且保證內容的準確性,若在醫療文書的書寫過程中私自篡改病歷、對病歷內容進行隱瞞、對檢查結果進行偽造、在未得到許可的前提下,對醫療文書材料進行銷毀、出具超出本人職業范疇之外的醫學證明文件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進行醫療診療的過程中,要將詳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隱瞞,讓患者對自身疾病有知情權,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嚴格按照流程進行簽字確認,同時,應反復對學生強調法律效力對醫療文書的影響。臨床帶教教師需嚴格檢查指正學生書寫的醫療文書,對文書中發現的錯誤要及時糾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帶教教師要帶頭做好榜樣,使正在經歷實踐過程中的同學們能夠逐步熟識到自身在參與各種診療工作過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疇,能夠對與患者接觸的過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處,進而能夠從多個角度全方面的考慮問題,避免擅做主張和擅自行動的情況發生,從而培養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臨床醫學教育階段不斷對學生滲透醫風醫德的必要性,加強醫風醫德的教育,提高學生們對醫療法律法規的熟悉度和對醫德醫風的認知度,同時還要強化學生們的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加強學生嚴格對自己來自法律角度的醫療行為和來自倫理道德角度的言談舉止的約束力,對緩解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改善不良的醫療背景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連續出臺的多部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部分法規可以作為醫療工作者的工作行為的準則和保障的依據,但就處于當下醫療環境中的臨床教學工作,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不足以滿足當前醫療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教師從事臨床工作和教學工作,保障醫學學生能夠充分學習到臨床知識和醫療技能,維護患者的多元權益,為患者接受臨床診斷和治療提供保障,是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最終目的,因此,尋求法律機制對臨床教學進行保護和建立法律法規使臨床教學工作有法可依已成為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一、幼兒教師虐待兒童行為的原因
(一)工作壓力大
幼兒園教師不僅要完成幼兒園教育教學的工作任務,還要擔負起照顧幼兒的保育任務。幼兒園教師都是每天早上7:30上班,下午6:00才下班,工作時間長達將近11個小時,在下班后都表示什么都不去想,動都不想動。在幼兒園里,生怕孩子有什么閃失,時刻需要監視著孩子的一舉一動,心理壓力也是非常大的。巨大的心里壓力導致幼兒教師做出不理智的行為。
(二)工資待遇低
大部分幼兒園教師認為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太低,而且合同制教師和在編老師的工資待遇差距較大,影響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也影響到了教師對待幼兒的態度,很多教師抱著可干可不干的態度去完成保育和教育任務,影響到了保育和教育質量的提高。
(三)部分幼兒園教師隊伍的素質不高
幼兒園教師作為專業人員,需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和培訓以后才能走上工作崗位。然而當前幼兒園教師隊伍當中教師學歷水平不高,大部分都是大專學歷水平,幼兒園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亟待提高。許多教師在保育和教育工作中不能將正確的兒童觀和教育觀運用到自己的實際工作當中去。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保護幼兒權益的重要保障,當前幼兒園屢屢出現的虐待兒童的現象和法律法規的缺失有著相當大的關系。每當出現虐待兒童事件以后,對當事人的處理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大部分當事人就是被所在幼兒園開除而已,這樣的處理結果能不能從根本上杜絕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值得我們深思。
二、幼兒教師虐待兒童行為的對策分析
(一)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關于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有幾部,但是這些法律規范里針對虐待兒童行為的處理的規定非常少,一些規定比較模糊,處罰的措施不明確或者是處罰的程度太輕,不能從根本上去遏制這種現象的發生,因此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西方的許多發達國家對于這方面的法律已經十分的健全,國內可以借鑒這些國家的做法,同時結合自己國家的真實情況,制定切實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幼兒的合法權益,促進幼兒身心的健康發展。
(二)提高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
目前幼兒園的工資待遇普遍較低,公立幼兒園和私立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差距較大,兩者相差的一倍還要多,應該大力提高私立幼兒園教師的工資待遇。工資待遇的提高解決了教師的后顧之憂,能夠調動幼兒教師工作的積極性,讓幼兒教師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鉆研幼兒教學,同時也能把職業道德素質高,專業能力扎實的幼兒教師留在幼兒園,提高幼兒園教師隊伍的素質。
(三)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幼兒園要經常開展一系列的教育培訓工作,給教師培訓的機會,讓幼兒園教師及時吸收先進的幼兒教育理念,可以把教育培訓工作和教師工資待遇、職稱的評定結合起來,調動全體教師繼續學習的積極性。培訓教育的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可以采取參觀、一對一解答、示范園引領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從解決幼兒園教師遇到的實際問題入手,提高教師的專業素質和能力。
(四)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素質
培養幼兒教師的師范院校應該把學生道德素質納入到畢業成績的考核標準當中去,開展相關的職業道德課程,促進學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幼兒園也應當在教師道德水平的提高方面做出努力,經常開展優秀教師的學習感悟活動,同時將幼兒教師師德納入到幼兒園的績效考核當中去,也可以拿出專項的資金,用于獎勵那些師德素質較高的老師,建立相應的物質獎勵機制,多方面提高幼兒教師的道德素質。
(五)幼兒教師自身方面的努力
教師職業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職業,當今社會的發展也對教師職業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此幼兒園教師應該樹立崇高的教育理想,把教育事業當成是自己的事業,立志成為一名合格的幼兒園教師,不斷的鉆研專業知識,提高自身道德素質,讓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園丁。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學校體育 法規體系 設施設備
一、我國學校體育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體育教師師資不符合《體育法》規定
近年來,在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在國家對學校體育教師的要求標準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盡管體育教師能以函授、脫產等方式提高學歷水平,國家也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普及力度,但還是沒有改變這個現象。教師的水平會影響學校的整體競爭實力,也會影響到學校體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我國,體育教師同文化課教師相比,在崗位津貼、職稱晉升、工資待遇、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待遇都不太高,而學校體育教育工作無法順利發展下去的原因之一在于有時候體育課教師會代替短缺的文科老師,成為替補老師,或者是沒有體育教師而是運用文化課教師進行兼任。一般情況下,體育教師隊伍的學歷水平低于全國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這種現象在各類各級學校不容樂觀,因此,應當關注體育教師的相關問題,在我國的《體育法》和《條例》能夠體現出相應的法律規定,例如關于妊娠女性體育教師、體育老師對于體育競賽活動和體育課外活動的課程的處理等等。并且詳細規定了體育老師的培訓和待遇,在體育教師數量方面應當進行相應增加,學校應當承當體育教師后備人才的培訓,女性體育教師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進行配備,體育老師也應當搭配學校的體育課外活動和體育課數量。
(二)無法保證學生的課外體育活動時間
在我國學生體育鍛煉時間依然得不到保障,課外體育活動沒有被一些學校重視起來,存在各種各樣的原因。課外體育活動是學校體育的重要組成,在我國的《體育法》當中規定學校在體育運動會方面應當保證能夠一年舉行一次,而體育競猜、課外活動等形式也應當積極組織,學生課外活動的時間應當得到充分保障,符合國家體育的鍛煉標準,學生除了體育課外,還應當擁有時間支配體育活動。
(三)缺少完善的體育設施設備
在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意識淡薄,學校無法貫徹落實我國體育的法律、法規,無法配備齊全的體育器械、設備和場地,在農村學校這些現象更加普遍,一方面是因為學校無其他經濟來源,一方面是學習的教育經費嚴重不足。學校體育教學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學校體育教學的器械、設備和場地規范。一個學校體育工作情況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學校體育教學的器材、設施和場地,學校順利開展體育活動的保障就是體育器材和設施,硬件條件是體育課外活動必不可少的,體育課教學必須的就是體育場地,這些都在我國《體育法》中有所體現,學校應配置一定標準的場地、設施和器材,學校體育教學活動的基礎是體育基礎設施設備。
二、促進我國學校體育法規體系的建議
(一)加大學校體育執法與監督力度
我國應當逐步加強學校在體育教育方面的監督和執法力度,建立長期有效的機制,與我國學校的體育教育實際相結合,通過仔細分析與研究優秀的國外學校體育監督、執法經驗,改善一些地方仍舊普遍存在的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的現象,改變我國在學校體育教育方面存在的執法和監督的現象。因此,我國在學校體育法規方面的監督和執法方面應當做到監督的方式合理化、監督的程序嚴密化和監督的標準、科學化;具體而明確的使用法則,進一步完善監督法規在學校體育立法進程中應起到的作用;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實施應當嚴格履行其監督職能,學校體育法的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逐步充實并且健全起來。
(二)學校在體育法規方面的立法理論研究應當得到加強
我國應當充分發揮理論研究對于立法實踐的指導作用,不斷總結學校體育立法的經驗,加強和重視對學校體育立法的理論研究,才能搞好學校體育立法工作。正確和科學地制定并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和實施學校體育的改革與發展是當前學校體育立法的重要工作。應當重視和加強制定、修訂和實施法規的程序結構,國家和教育機構等不同層面的教育政策法規層級結構進行工作,涵蓋教育、科技、經濟及社會發展等方方面面,使得學校體育法規體系能夠涉及到學校體育領域。我國應當盡快建立與完善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學校體育法規體系,加快出臺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與法規,加緊立法關于校體育領域當中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內容工作,將其應用性進行突出。
(三)學校體育法規同學校體育發展共同建設
學校體育的法規中應當明確規定培養體育師資的方式,有利于體育經費的落實,用法律的形式明確體育經費占教育經費的百分比,教育經費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而增長,延緩了我國一些地方的教育經費相對困難的現象,因此法規當中應該明確規定體育經費占教育經費的百分比。對影響學校體育發展的重要問題以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以便更好地促進學校體育的發展,將現有的一些體育規章制度法律化。
基金項目:課題號:陜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15JK1777。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