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8 17: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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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內容
1.監控指導計劃的依據和適用期限。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的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勞動省網址上公布該計劃。通常日本根據上一年度的監控檢查中期報告的內容,進口申請件數、進口重量、檢查件數、違反食品衛生法的件數、各國食品衛生信息及進口動向或管理水平調整監控計劃。
2.實施監控檢查的基本思路。為確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條,監控范圍從出口國家的生產階段到進口后日本國內流通的各個階段,并推進或實施安全對策。
3.關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計劃中繼續提及推進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計劃說法:“根據2010年5月中日兩國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長簽署的中日推進食品安全倡議的備忘錄,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舉行部長級會議,為促進中日兩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動計劃,赴當地考察并舉行(事務級)專家層面磋商”。
4.計劃中首次提到收集環太平洋國家食品信息。根據TPP協定,日本將收集環太平洋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口食品及食品衛生管理信息。這顯現出日本欲開展與環太平洋國家食品貿易的動向。
5.監控指導計劃的推進和監控套路。通過仔細閱讀計劃原文,發現計劃是從政策宣傳、制度執行、政策措施整改、技術合作和完善體系、兩國間政策磋商等層面加以推進。
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11條,通過檢疫所對各類食品有計劃實施監控檢查,確認食品是否符合標準或規格,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要進行公布。引導生產業者進行自主檢查。按照第26條的規定,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依法實施“命令檢查”。當食品的違規率超過比例時(5%),有可能實施“停止進口”或“禁止進口”措施。
日本對違規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縣所屬保健所負責實施。對于問題食品要求相關方調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當地考察確認。同時赴現地考查食品監管體系、推動技術合作、促進相關國家的食品監管措施適用輸日食品需求。對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現的問題,通過“舉行政府間磋商”加以解決。如此監控套路清晰可見。
日本依法對食品實施的三類檢查
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依據《食品衛生法》28條、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監控檢查、命令檢查等。2016年依然延續了這一方法。
在制定監控檢查等的頻度時,日本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公布的統計學方法,以可檢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違規件數為基礎,考慮各種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概率、違反重量、違反件數、違反內容以及對健康的影響程度等,確定監控檢查件數和檢查項目。日本也會根據對出口國家管理制度的調查結果、食品安全問題及召回問題食品的情況,調整監控檢查項目和件數。
日本檢疫所會根據上述2016年度監控檢查計劃實施進口食品監控檢查。監控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并根據年度計劃實施檢驗檢疫,監控檢查抽查率一般為10%左右,費用由國家承擔。
行政檢查是指監控檢查以外的檢查,通常針對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的食品進行行政檢查。
日本厚生勞動省可以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命令檢查。命令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及對象是通過行政命令進行規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關檢查機關進行檢查。對確定為命令檢查的產品進行批批檢驗(100%),費用轉為企業負擔。在檢查結果出來前,貨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許辦理入關手續。
推動出口國家的安全對策
通常日本通過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食品管理規定、命令檢查對象產品、強化監控檢查產品以及該監控計劃涉及的監控檢查結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襲了這一做法。
如果有法規和標準的修改,日本厚生勞動省通過向外國駐日使館提供信息,在出口國家舉辦說明會,或委托國際協力機構舉辦食品安全管理研修會等方式,請出口國食品管理機構管理者或生產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對于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檢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國政府查明原因,調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對策,并通過舉行雙方政府間磋商,強化生產階段的監控和出口前的檢查。
對于對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國家或發生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較多的國家,也為了確保進口牛肉安全,為了確認出口國生產階段安全對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日本會派出專家赴當地考察。
指導進口業者自主管理
該計劃明確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條規定,食品相關業者須承擔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為確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給鏈的各個階段實施自主檢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管理技術,確保原材料安全,實施自主檢查。這些工作具體由檢疫所面向進口業者監督實施。具體則通過面見指導,舉辦講習會、說明會,甚至駐廠指導。
一是進口業者必須熟知進口食品手續、檢驗檢疫制度、規格標準、遞交相關衛生證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業者的責任和義務。二是進口前要進行注意事項的指導。三是事先指導進口時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時如何應對。四是指導進口業者如何實施自主檢查。五是進口食品要作記錄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進口業者以及通關和保管業者的食品安全業務水平。
日本對違規食品的處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發現違法案例時,檢疫所會作廢棄或退貨處理,通報違反內容、重量、批次、進口業者、生產商等內容。二、食品在國內流通時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時,日本厚生勞動省及檢疫所會同都、道、府、縣保健所實施召回。三、指導進口業者防控對策,調查違法原因并報告;重新進口時要求報告改進結果,是否采取改進措施,必要時進口業者需赴當地調查確認出口國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進行報告。四、多次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例,或者該食品的違規概率超過5%時,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對象。五、被舉報進行虛假申報或者有不正當進口行為時,日方將及時通報。六、將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違法《食品衛生法》的案例,包括進口業者名稱、產品名稱、違反原因、措施狀況、批次和重量等。
國內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概況
根據省、市2021年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切實掌握全區食用林產品種養殖基地和林產品加工質量安全隱患,采用日常督查、單位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結合的方式。計劃配合省市開展集中抽查,檢一批重點品種,整治一批重點隱患。通過安全監測和監管,著力解決食用林產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掀起食用林產品安全整頓治理,實現對轄區內食用林產品生產經營情況底數清、情況明、動態知、信息暢,繼續深化重點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嚴密防控,重點施治,確保食用林產品經營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經營行為規范有序,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食用林產品消費安全感進一步增強。
二、工作重點
(一)落實主體責任。對區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進行食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監督食用林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實食品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推動食用林產品經營者誠信自律,建立健全食用林產品進、銷貨臺賬。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將行政監管行為轉化為經營主體的自覺行動。
(二)強化質量監管。強化食品林產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突出重點,增加抽檢頻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食用林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做到程序合法、行為規范。開展專項監測和監督抽檢,配合完成國家、省級、市級對本區的抽檢任務,組織開展區級抽檢,同時積極引導鼓勵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林場、種植大戶開展自檢工作。加強食用林產品抽樣檢驗結果的綜合運用,進行綜合研究和比較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組織,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自律。
(三)嚴查違法案件。對食用林產品違法行為必須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決不能姑息遷就。要通過查辦案件鍛煉執法隊伍,提高執法能力,樹立執法權威,打造依法履職盡責的部門形象;通過查辦案件,震懾食用林產品違法違規行為。針對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適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查處違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實凈化生產環境,進一步提高食用林產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推進社會共治。在新形勢下,應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努力營造群策群力、社會共治的局面。利用現代通信技術手段進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動溝通,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
三、工作方法及步驟
(一)明確工作責任,強化監管力度。將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將日常巡查任務落實到基層林業站。將鄉鎮管轄區域作為一個網格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實行網格化監管,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二)建立主體檔案,強化規范運作。加大信用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力度,研究確定科學合理的分級分類標準,創新信用分類監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監管的實效和綜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斷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實效性。同時注重與相關部門建立的經營主體信用檔案的融合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食品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是林業部門的重要職責,該項目已納入2021年省、市林長制目標考核任務,為進一步落實食用林產品安全監管責任,林業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強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把責任制和組織領導落到實處。
(二)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宣傳教育及培訓力度,廣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切實提高生產環節食用林產品經營者的守法意識,不斷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和依法維權意識。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工作程序,加強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按照“大宣傳、大動員、大排查、大整治、大打擊”的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要互相配合,充分發揮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體系的作用,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掀起食品安全整頓治理。通過一個月的集中行動,實現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情況底數清、情況明、動態知、信息暢,推動基層責任網絡有序運行,各項工作制度有效運作,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底線。
二、整治重點
各單位要按照《2013年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深化12項重點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嚴密防控,重點施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擊不遺余力。根據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強網清源”集中行動突出以下4個方面重點:
(一)整治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以米面、蔬菜、乳制品、水產品等大宗消費食品和月餅等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為重點對象,重點排查整治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在飼料中添加禁用物質,在農林水產品養殖運輸過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行為。
(二)整治將回收食品作為食品生產原料的違法行為。以月餅、鹵味等生產經營企業、小作坊為重點對象,重點排查整治生產經營者是否建立了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是否對回收的和銷毀的食品按要求記錄,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或食品廢棄物作為原材料生產食品,以及改換包裝、涂改生產日期等行為。
(三)整治生產經營有毒有害肉類及肉制品行為。以熟肉鹵味等肉制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為重點對象,以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為重點區域,重點排查整治無證照生產加工和銷售肉制品,制售“注水肉”,使用病死、毒死、來源不明及未經檢疫的禽畜肉加工肉制品,以及食品經營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集體食堂從未領證企業購進并銷售肉制品等行為。
(四)整治“廢棄油脂回流餐桌”行為。以轄區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個人和食用油生產加工企業、食用油銷售者,以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餐飲單位、食堂為重點對象,以城鄉結合部和農村為重點整治區域,重點排查整治從事“地溝油”粗煉加工、存貯轉運的黑窩點,以及使用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廢棄肉類及肉制品等生產、加工“食用油”,散裝食用油標簽標識不規范等行為。
三、工作任務
這次專項整治的期限為9月1日起到10月8日,具體工作中,要完成“八個一”的工作。
(一)走訪排查一次。依托基層網絡,以村、社區協管員為組長,網格員為組員的排查小組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街道公共安監科。各相關科室、站所互相配合深入食品安全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
(二)分析梳理一次。各單位按照分段監管原則,深入分析梳理本監管環節的食品安全隱患,研究對策措施,并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并報相關監管部門。
(三)重點企業約談一次。將食品安全隱患較多、曾經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生產經營者誠信意識淡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為本次集中行動的重點對象,上報區相關監管部門列出名單,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聯合執法一次。組織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單位圍繞重點整治內容,開展一次集中聯合執法,營造強大聲勢,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五)集中移交打擊一批。各單位以“強網清源”的契機,深挖違法案源,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按照《關于做好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中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集中宣傳一次。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村(社區)、小區、企業LED電子顯示屏以及互聯網、短信平臺等新興媒體,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誠信建設等方面的宣傳報道,著力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七)整頓治理一批突出問題。結合各村、社區排查上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和群眾舉報投訴強烈的難點問題,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力求整治一項、規范一項,確保整治問題不反彈。
(八)建立一批長效機制。各單位在集中行動期間,要緊緊抓住食品安全人大專題詢問會議上的有關問題和此次排查出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在整治的基礎上,探索監管規律,研究出臺規范性文件,建立長效機制。
四、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強網清源”集中行動領導小組,負責全街道“強網清源”集中行動的組織領導工作。由街道辦事處主任陳冠俊擔任組長,鄭望漢任副組長,街道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擔任組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共安監科,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聯絡員錢立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和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各單位要將整治工作列為當前的重要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責任,各司其職,集中力量開展大整治,切實從源頭上加強治理,保障食品安全。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機局面的原因
1、消費者主客觀認識不足。根據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購買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考慮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價格。較之目前社會購買能力來看,食品的消費比重仍占據著主要位置,重點還是低價的生活食品,對于高價食品往往不予問津。而低價往往帶來質量的低下,這也就為“價低質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溫床”。再則,食品內在質量要求,并不為普通群眾所普遍知曉,如食品添加劑有哪些、哪些物質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過網絡查詢食品的生產許可情況等等。第三,受傳統思想的影響比較嚴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從古代沿襲而來的,現代科學已經證明是不衛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費者對一些不法行為的不聞不問也導致了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
2、食品經營者的道德問題。當前很多食品經營者在營銷觀念上忽略誠信的價值和意義,特別是中小微型的經營戶對構建誠信經營的社會環境和經營意識顯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經營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經營成本,怎樣獲取更大的利潤,至于誠信只是非物質的口號而已,可有可無。道德的滑坡,嚴重影響著我們的食品消費的環境安全,它就像一只無形的黑手,誘惑著食品經營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軌道,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品行和素質問題。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態都是來自于農產品環節,食品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響。有部分農產品生產者片面追求產量最高化、產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劇毒農藥等手段得到了“極致的濫用”,甚至出現了用有毒有害物質直接作為種植要件的行為。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質也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4、監管部門的體制和履職問題。食品安全的監管是復雜的行政管理體系,其具體實施涉及到二十多個職能部門,任何一個部門的監管不到位,或者出現監管缺位,都可能對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食品安全監管講究的是部門間的合力,然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會因為部門的職責不同,監管環節不同,所調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門性質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門之間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門之間的監管還存在環節的交叉和盲區;同時很多部門的監管執法人員懼怕履職風險,畏苦畏難,進而產生了履職不力、推諉扯皮,甚至胡亂作為的問題。
5、國家食品生產規范與標準相對落后問題。隨著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聞”,而且對便攜性、營養性、易儲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為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長保質期、提高營養成分指標的食用添加物質被大量的添加在各類食品,甚至形成了濫用的現象。而與此同時國家的相關使用規范和生產標準沒有能夠及時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監管無辦法”的局面,特別是針對地溝油的檢測標準至今仍沒有出臺。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伴隨著各種社會問題深化而日益凸顯,對傳統的社會管理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目前流通環節監管現狀來看,效果不容樂觀,監管工作忙忙碌碌,回頭一看勞而無功。一方面監管壓力到只氣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從心。而分析想來,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監管中出現了單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門間、群體間的協作合力,沒有能夠發動全社會的作用。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食品安全的監管不是依靠哪一個部門或哪一個個人能實現的,實現社會協同,是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社會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徑。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化管理必須確立一個基本原則:即部門監管為前提,社會協同作依托,公眾參與是基礎,通過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實現政府、社會、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創新舉措,破解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題
1、提高社會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為社會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種媒體和多種手段向全民普及宣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發實施條例》和與之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教育效果。通過宣傳,提高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鼓勵消費者共同監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用行動展現態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與維護食品安全。自覺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畜產品和食品。用拒買行為促進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讓有毒有害食品沒有市場。特別是要加大社會誠信建設,運用信用體系評價引導作用約束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比如,利用每年開展“3?15”主題活動和一系列的專題方式,邀請市民參與體驗,逐漸讓消費者的觀念由“事后消費維權”轉變為“事前理性消費”。
2、加強加對經營者自律意識的培養,構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主體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并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明確了相關懲處措施。工商部門的職責是依法采取相關措施,促使經營戶履行義務。從大量基層監管的事實表明,很多的食品經營戶對于最基本的進貨查驗和登記制度都不能及時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誠信缺失是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強化經營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點:第一,利用宣傳培訓的手段,從理論層面上強化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在必要的情況下開展點對點的輔導,促使其能清醒認知;第二,強化在流通環節的巡查監管,督促執行;第三,依靠社會群眾和輿論的力量,加大監督力度,讓不能切實履行自律義務的經營者失去消費者的信任。
3、重點治亂,以強勢執法促進經營者規范經營。加強問題食品和行為違規的查處力度,對事故責任人和生產經營者嚴厲處罰。以強大的法律威懾力來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產經營者,使食品生產經營市場風清氣正。在經過充分宣揚教育的前提下,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必須采取“嚴打”的高壓態勢,做到露頭就打,違法必究,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整治一家,規范一個行業的作用。通過強勢執法迫使食品經營主體提升規范意識、誠信意識、守法意識,變被動應付檢查為主動防范風險,變他律為自律。
4、創新監管模式,實現基層轉型升級。社會管理是多方參與的社會行為,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更新監管理念,把市場監管作為第一職責;更新發展理念,把服務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更新執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為第一準則;更新維權理念,把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以“創新模式、務實培訓、優化服務、盡責監管、規范執法、高效維權”的六項主旨作為工作要求,加速推動基層轉型。
(一)整治效果明顯。目前,全市已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7885戶,立案查處137件,罰沒款66萬元,開展食品抽檢527批次。丹陽市查處1起涉嫌豬頭肉非法添加案,樣品已送省有關機構檢驗;句容市取締無證照經營2戶;揚中市查處的銷售假冒飲料案引起較大社會反響;京口區立案查處食品違法案件1件,罰沒款0.5萬元;潤州區查扣侵權仿冒食品24公斤,立案35件,結案25件,罰沒款12.67萬元;新區查處了1起超市銷售以次充好大米案,罰沒款15萬元。
(二)整治覆蓋面廣。各地以清理無證無照、規范采購途徑、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加強農村自辦家宴管理為主要整治內容,集中開展檢查治理。結合農村整治行動,統籌開展了“兩節”、中高考食品安全保障、火鍋底料專項整治、生鮮乳制品現場制售調研、農村集中聚餐調研等多個專項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中,對全市103家中高考考點學校食堂及周邊食品安全進行了監督保障,在7個轄市區開展了30批次的火鍋底料抽樣送檢工作。各地結合地方行業發展實際,開展特定產業專項治理行動。丹陽市已完成對食醋企業、桶裝飲用水、肉制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下一步,還將對面包、糕點加工門店開展專項整治;句容市組織開展了農村散裝白酒專項整治;揚中市對養老機構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開展了專項檢查。
(三)整治措施扎實。一是開展摸底調查,掌握監管底數。采取網格化責任到人方式,按區域清查。丹陽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基本摸清,揚中3個鄉鎮完成了清查名冊上報工作。句容掌握了轄區內白酒小作坊、散裝白酒銷售的基本情況。二是規范主體資格,清理市場秩序。對中小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和業務指導,督促其落實整改,依法辦理經營證照。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截至目前,已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食品案28件。三是加強監督抽檢,強化隱患排查。丹陽、句容、揚中、丹徒、新區根據上級要求和地方監管實際,科學制定抽檢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抽檢工作。四是保持高壓態勢,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地依據全程治理、重典治亂的原則,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生產加工不合格食品、非法添加、偽造食品生產日期、銷售假劣、標簽不合格食品,無證照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五是發動社會共治,指導農村聚餐。丹陽、揚中要求鎮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加強對流動廚師的登記管理,做好農村自辦家宴的申報登記,規范農村自辦家宴行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飲食安全。已備案指導2180戶次。
二、發現的問題
從督查情況看,全市農村和城郊結合部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推進,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五小店”食品安全監管成為目前難點。由于“五小店”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且法律意識淡薄,城鄉結合部小店無證照經營現象較多,處于監管空白點;有的食品經營場所面積狹小,設施、環境、衛生情況較差,逐步成為目前監管的難點;此外,校園周邊食品小攤販問題易反復。
(二)基層監管力量不足。前期,市食藥監局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三網”建設基本形成,但在基層落實上,有的轄市缺少專職人員,人數上存在不足,同時,基層食品協管員、信息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業務能力還有待提高,整體素質還有待提升,鎮(街道)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作用需進一步加強和發揮。
(三)部門協同快速反應有待磨合。當前由于食藥機構調整改革正在進行,有的還沒有完全到位。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和流動攤點商販的監管以及食品“五小店”的監管職責分工、具體辦法都沒有完全落地,基層一線在開展監管過程中,還存在矛盾和困惑。
三、工作建議
當前氣候呈現高溫高濕狀態,食品安全的風險明顯上升,各地對此應高度重視,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繼續將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確保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在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目前,對食品安全問題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特別規定》賦予工商部門多項職權,各級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作為整頓、規范當地經濟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深入扎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監察部門,如何立足實際,早發現、早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作為專司監督檢查職責的監察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通過行使監察職能,監督基層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等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執法到位,實現廉政勤政。
第二,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是當前工商部門紀檢監察工作形勢發展的迫切要求。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這要求監察部門的工作重點必須是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之中,放在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而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連生產、加工環節,下連消費環節,涉及范圍廣,任務繁重,責任重大。各級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市場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機制(制度)是否健全進行執法監察、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從而有效預防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第三,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監察,是當前監察部門保障執法安全、維護工商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監察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能、紀律作風等問題開展行政監察、效能監察,既能有效解決在監管、執法、服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又有助于從中發現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同時可以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能,實現關口前移,見微知著,變事后懲處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職風險;通過監督檢查,還可以發現執法、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建議、措施,化解執法風險,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維護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監察部門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如何發揮職能作用
筆者認為,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察部門應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教育職能作用。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涉及的環節多,鏈條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涉及面很廣,如果工商人員在履行職責、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其帶來的影響將會很大。因此,監察部門必須承擔起教育和教育引導的任務。一是要采取設立食品安全廉政網頁、典型案例剖析、專題討論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職責任風險的意識灌輸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職工的頭腦中,使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到《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負監管任務的艱巨性。二是組織開展專題廉政教育活動,要針對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帶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問題,對可能發生責任風險的情形、環節等進行剖析,提出預防和注意事項,敲響警鐘,增強責任風險意識,化解執法風險,確保工商隊伍“執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廣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多渠道、多途徑向社會廣泛宣傳特別規定,使廣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覺配合工商部門貫徹執行《特別規定》提出的明確要求。
(二)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監督檢查職能作用。
執法監察、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實現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監察部門要堅持依法執紀、依法辦案,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任何違紀違法行為,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一是抓好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對象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登記注冊、企業監管、市場監管、經濟檢查、基層工商所等重點部門,執法崗位、“窗口部門”等重點環節,以及領導干部、窗口工作人員、工商所長、一線執法人員等重點對象的監督檢查并實施風險點管理。堅決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為,堅決糾正“該作為的不作為、不該作為的亂作為”的現象,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行為。二是切實加強執法監察、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工作,堅決糾正個別基層工商部門“執法不到位、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現象。在近期開展的食品安全專項督查工作中,監察部門通過督察發現了一些基層工商部門對無照經營查處力度不夠;個別市場監管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督促轄區的食品經營戶填寫臺帳;部分工商干部對食品安全監管存有畏難情緒,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問題,監察部門及時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監察部門的提前介入,這些存在問題都得到了及時糾正、解決。三是構建內外監督網絡,延伸反腐監督觸角。一方面,充分發揮制度的剛性監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機制作用,通過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工作目標的落實。如制定《流通環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制度,推進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作用,通過采取聘請廉政行政監督員、開展“行風熱線”上線活動、局長接訪日、召開行政廉政監督員會議、開通電子郵箱、公布食品監管舉報電話等多種舉措,進一步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開言路,聽民聲,察民意,知民情,進一步在全社會創造一個人民群眾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能夠監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三)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懲處職能作用。
“明星代言”是一種經營者營銷的廣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廣告主或者廣告公司的委托,參加平面媒體廣告的拍攝和制作、參加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新聞會或促銷活動,被代言的企業向代言人支付報酬的行為。廣告代言可以是明星、專家、權威機構或普通消費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應的代言行為更能使消費者產生信任,并最終采取行動購買產品或服務。隨著社會物質產品的逐漸豐富,廣告宣傳尤其是利用明星效應進行廣告宣傳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大的作用,近年來也似乎成了各種品牌發展的基本趨勢。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近年來愈演愈烈,從劉嘉玲等眾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剛代言“藏秘排油”、葛優代言億霖木業、鄧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華代言門事件,以及成龍代言的“霸王”烏發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發的產品糾紛事件不斷,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對不負責任的代言明星進行譴責,要求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立法和相關措施不盡完善,處理結果令消費者不能滿意。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進行研究,以期規范商業廣告的代言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
(一)商業利益的本能驅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和關注,有為新產品提高知名度、打開市場的作用,也有為老產品做市場推廣、擴大市場分額的功效,同時代言的明星還可獲得不菲的商業回報。讓我們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組數字(每兩年的代言費):港臺明星張學友1000萬港幣、劉德華800萬港幣、梁朝偉800萬港幣;日韓明星金喜善800萬人民幣、宋慧喬800萬人民幣;內地明星蔣雯麗160萬人民幣、范冰冰250萬人民幣、劉亦菲300萬人民幣。這組數字告訴我們,明星的商業廣告代言費是非常可觀的。問題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證在拍廣告之前就已經對其所要代言的商品進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經親自試用并領略過該產品的功效了呢?據業內人士透露,明星們一般是不會親身使用其代言產品的。但是,巨大的商業回報的誘惑,使明星們樂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廣告宣傳中。
(二)大眾媒體缺乏自律。
大眾媒體主要是指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一些新聞媒體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只注重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頻頻明知虛假的廣告。在利益驅動下,為了創收,媒體毫無準入原則地向各類虛假廣告敞開大門,致使虛假廣告暢通無阻、泛濫成災。其中,違法違規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數量之多,頻率之高,令人瞠目結舌。加之目前立法對傳媒機構的懲罰機制很不完善,導致大眾媒體違法成本過低,他們放任虛假商業廣告造成的不良后果,與代言明星一起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監管體制不完善。
對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國現行《廣告法》是1995年實施的,其中規定的廣告責任主要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這幾種責任主要是針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設計、制作、的虛假廣告,對有過錯的廣告代言人是否承擔責任,廣告法中沒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過錯代言人法律責任無法可依,是近年來受損害消費者起訴廣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終敗訴的原因。另外,國家對商業廣告監管的體制不完善也是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原因。
二、我國廣告代言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普通產品或服務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但是對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卻沒有涉及,這里指的是非食品領域的廣告代言人。《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法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只字未提廣告代言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縱觀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和廣告有關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率先規定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與生產經營者一起負法律責任。對推薦食品、保健品等特殊產品和對人體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法律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經生效的情況下,這兩個新增加的規定在廣告法里并沒有做相關的規定,對這兩個內容,《廣告法》與《食品安全法》并未銜接。并且,對推薦食品和對人體含有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的定義和范圍,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和適用標準上的不清晰。
三、國外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比較
我國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較短,有關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不如有些國家完善,因此,可以通過對國外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規定進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從而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美國法律明確認定明星代言廣告具有“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的雙重性質,要求代言人必須長時間使用過、消費過其代言的產品,也是產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則明星將面臨巨額罰款和牢獄之災;加拿大的《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決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處罰。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廣告標準協會開始對準備播發的廣告進行嚴格預審;法國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比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過新奇的創意來突出產品的品質,不喜歡用明星來促進產品的消費,民眾更加相信品牌。企業挑選明星時會慎重考慮,而明星也十分謹慎,因為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不但會名譽掃地,還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瑞典雖然沒有關于名人代言廣告的專門法規,但是可以從嚴格的廣告法、名人自律規范和輿論等方面對名人代言廣告進行制約;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很有可能會面臨失業,因為明星代言的產品如經證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明星除了要向民眾公開道歉外,還會在相當長的時間找不到工作。
經過對國外明星代言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1.確保代言明星對產品親身使用且受益過。如美國、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廣告代言行為性質是證言和擔保的行為,代言人在廣告代言過程中必須為其證言證詞負有品質擔保的義務,而且證言證詞的內容必須真實。2.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如加拿大、韓國的法律規定,加強廣告前的審查程序,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以此來降低虛假廣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廣告機率,嚴格預審制度的確立,是預防不合格廣告的極好屏障。3.加大虛假廣告代言人的違法成本。如法國、日本的法律規定,加強了明星代言的注意義務,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星會因此承受巨額賠償、名譽掃地甚至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加大虛假廣告代言的違法成本,會有效遏制明星的虛假代言行為。
四、健全我國廣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構想
(一)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
在我國,廣告代言行為沒有明確的種類劃分,從具體表現來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證言廣告兩種區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經營者發言,不是代言人的觀點;而證言廣告的代言則產生了虛擬真實的效果,讓消費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觀點。基于這兩種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規范中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也應有差別。一般代言,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言人應審查四個方面的內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產品的合法性、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特殊產品廣告的特殊規定。證言廣告的代言人除了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借鑒美國、加拿大的立法經驗,還應具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披露的內容主要有:代言人親自使用產品的情況、從親身體驗中對產品的服務和質量所作的了解、“證言”的真實性及有無虛假和誤導、是否有損于消費者權益。只有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才能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所以應該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責任拓寬領域。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領域不應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領域,應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都適用。所以,應加快《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虛假廣告代言人應承擔行政責任。虛假廣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與民事責任承擔的個別性極不協調,而受害人多數會采用息事寧人的做法,因此僅用民事責任對代言人懲戒是不夠的,應設定行政責任。根據代言特點設定申誡罰和財產罰,加大處罰的力度,違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會謹慎從事代言行為。最后,刑法中應增加虛假廣告代言罪。法國、日本刑法中都有相應的罪名規范代言行為。當然,適用刑罰是對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對世人的警示預防,相信隨著代言法律規制的完善,代言行為將會更加規范化。
(三)加大對虛假廣告的監管力度。
2011年中國社科院舉辦“法治藍皮書暨中國法治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了《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9》(法治藍皮書)明確提出,加強電視廣告監管刻不容緩,尤其應加強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監管。針對目前的問題癥結,政府應統一規范廣告監管辦法,理順監管機制,使審查、審批、監管、處罰責任部門明確,嚴格廣告的審查準入制度,廣告之前每個環節都要登記備案,如果哪個環節疏忽,使虛假廣告流入市場,就要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保證虛假廣告一出現就有重拳打擊。另外,應修改《廣告法》中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文,對廣告主現有的處罰方式: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一倍至五倍的罰款進行修改,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加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的違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覺約束自己的廣告行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逐利沖動。
(四)提高消費者和媒體的法律素養
在抵制虛假廣告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提升公眾的誠信觀念和消費理念,督促廣告主體依法從事廣告活動,增強消費者抵制虛假廣告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消費時不盲從明星效應,讓虛假廣告沒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間。在治理廣告市場時,要充分發揮廣告協會的監督作用,不定期地對新聞媒體行業的廣告行風進行評比、監督,并將評比結果進行曝光。同時,各新聞媒體也應加強自身的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同時對一些重大案件,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處理并及時曝光重大的虛假廣告案件,如實披露虛假廣告的負面影響,有力震懾代言虛假廣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擊虛假廣告的氛圍,從根本上遏制虛假廣告的蔓延。
參考文獻
[1]張龍德.廣告法案例教程.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
[2]惠批修.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探析.商場現代化,2009(1).
[3]張娣.明星代言不是效果代言.中國知識產權報,2007,(3)
[4]雷泓霈.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負刑責.就業與保障.2010,(11).
“明星代言”是一種經營者營銷的廣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廣告主或者廣告公司的委托,參加平面媒體廣告的拍攝和制作、參加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新聞會或促銷活動,被代言的企業向代言人支付報酬的行為。廣告代言可以是明星、專家、權威機構或普通消費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應的代言行為更能使消費者產生信任,并最終采取行動購買產品或服務。隨著社會物質產品的逐漸豐富,廣告宣傳尤其是利用明星效應進行廣告宣傳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大的作用,近年來也似乎成了各種品牌發展的基本趨勢。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近年來愈演愈烈,從劉嘉玲等眾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剛代言“藏秘排油”、葛優代言億霖木業、鄧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華代言門事件,以及成龍代言的“霸王”烏發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發的產品糾紛事件不斷,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對不負責任的代言明星進行譴責,要求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立法和相關措施不盡完善,處理結果令消費者不能滿意。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進行研究,以期規范商業廣告的代言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根源
(一)商業利益的本能驅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和關注,有為新產品提高知名度、打開市場的作用,也有為老產品做市場推廣、擴大市場分額的功效,同時代言的明星還可獲得不菲的商業回報。讓我們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組數字(每兩年的代言費):港臺明星張學友1000萬港幣、劉德華800萬港幣、梁朝偉800 萬港幣;日韓明星金喜善800萬人民幣、宋慧喬800萬人民幣;內地明星蔣雯麗160萬人民幣、范冰冰250萬人民幣、劉亦菲300萬人民幣。這組數字告訴我們,明星的商業廣告代言費是非常可觀的。問題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證在拍廣告之前就已經對其所要代言的商品進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經親自試用并領略過該產品的功效了呢?據業內人士透露,明星們一般是不會親身使用其代言產品的。但是,巨大的商業回報的誘惑,使明星們樂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廣告宣傳中。
(二)大眾媒體缺乏自律。
大眾媒體主要是指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一些新聞媒體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只注重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頻頻明知虛假的廣告。在利益驅動下,為了創收,媒體毫無準入原則地向各類虛假廣告敞開大門,致使虛假廣告暢通無阻、泛濫成災。其中,違法違規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數量之多,頻率之高,令人瞠目結舌。加之目前立法對傳媒機構的懲罰機制很不完善,導致大眾媒體違法成本過低,他們放任虛假商業廣告造成的不良后果,與代言明星一起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監管體制不完善。
對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國現行《廣告法》是1995年實施的,其中規定的廣告責任主要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這幾種責任主要是針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設計、制作、的虛假廣告,對有過錯的廣告代言人是否承擔責任,廣告法中沒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過錯代言人法律責任無法可依,是近年來受損害消費者起訴廣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終敗訴的原因。另外,國家對商業廣告監管的體制不完善也是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原因。
二、我國廣告代言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普通產品或服務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
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但是對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卻沒有涉及,這里指的是非食品領域的廣告代言人。《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法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只字未提廣告代言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縱觀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和廣告有關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責任。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率先規定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與生產經營者一起負法律責任。對推薦食品、保健品等特殊產品和對人體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法律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經生效的情況下,這兩個新增加的規定在廣告法里并沒有做相關的規定,對這兩個內容,《廣告法》與《食品安全法》并未銜接。并且,對推薦食品和對人體含有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的定義和范圍,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和適用標準上的不清晰。
三、國外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比較
我國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較短,有關廣告代言的法律規制不如有些國家完善,因此,可以通過對國外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規定進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從而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美國法律明確認定明星代言廣告具有“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的雙重性質,要求代言人必須長時間使用過、消費過其代言的產品,也是產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則明星將面臨巨額罰款和牢獄之災;加拿大的《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決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處罰。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廣告標準協會開始對準備播發的廣告進行嚴格預審;法國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比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過新奇的創意來突出產品的品質,不喜歡用明星來促進產品的消費,民眾更加相信品牌。企業挑選明星時會慎重考慮,而明星也十分謹慎,因為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不但會名譽掃地,還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瑞典雖然沒有關于名人代言廣告的專門法規,但是可以從嚴格的廣告法、名人自律規范和輿論等方面對名人代言廣告進行制約;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很有可能會面臨失業,因為明星代言的產品如經證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明星除了要向民眾公開道歉外,還會在相當長的時間找不到工作。
經過對國外明星代言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1.確保代言明星對產品親身使用且受益過。如美國、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廣告代言行為性質是證言和擔保的行為,代言人在廣告代言過程中必須為其證言證詞負有品質擔保的義務,而且證言證詞的內容必須真實。2.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如加拿大、韓國的法律規定,加強廣告前的審查程序,建立嚴格的預審制度,以此來降低虛假廣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廣告機率,嚴格預審制度的確立,是預防不合格廣告的極好屏障。3.加大虛假廣告代言人的違法成本。如法國、日本的法律規定,加強了明星代言的注意義務,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星會因此承受巨額賠償、名譽掃地甚至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加大虛假廣告代言的違法成本,會有效遏制明星的虛假代言行為。
四、健全我國廣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構想
(一)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
在我國,廣告代言行為沒有明確的種類劃分,從具體表現來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證言廣告兩種區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經營者發言,不是代言人的觀點;而證言廣告的代言則產生了虛擬真實的效果,讓消費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觀點。基于這兩種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規范中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也應有差別。一般代言,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言人應審查四個方面的內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產品的合法性、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特殊產
廣告的特殊規定。證言廣告的代言人除了應具有法律上的審查義務,借鑒美國、加拿大的立法經驗,還應具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披露的內容主要有:代言人親自使用產品的情況、從親身體驗中對產品的服務和質量所作的了解、“證言”的真實性及有無虛假和誤導、是否有損于消費者權益。只有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才能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
我國對虛假廣告代言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很少,僅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所體現,在其他的法律規定里都沒有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所以應該完善我國的廣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責任拓寬領域。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領域不應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領域,應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都適用。所以,應加快《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虛假廣告代言人應承擔行政責任。虛假廣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與民事責任承擔的個別性極不協調,而受害人多數會采用息事寧人的做法,因此僅用民事責任對代言人懲戒是不夠的,應設定行政責任。根據代言特點設定申誡罰和財產罰,加大處罰的力度,違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會謹慎從事代言行為。最后,刑法中應增加虛假廣告代言罪。法國、日本刑法中都有相應的罪名規范代言行為。當然,適用刑罰是對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對世人的警示預防,相信隨著代言法律規制的完善,代言行為將會更加規范化。
(三)加大對虛假廣告的監管力度。
2011年中國社科院舉辦“法治藍皮書暨中國法治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了《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9》(法治藍皮書)明確提出,加強電視廣告監管刻不容緩,尤其應加強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監管。針對目前的問題癥結,政府應統一規范廣告監管辦法,理順監管機制,使審查、審批、監管、處罰責任部門明確,嚴格廣告的審查準入制度,廣告之前每個環節都要登記備案,如果哪個環節疏忽,使虛假廣告流入市場,就要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保證虛假廣告一出現就有重拳打擊。另外,應修改《廣告法》中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文,對廣告主現有的處罰方式: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一倍至五倍的罰款進行修改,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加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的違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覺約束自己的廣告行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逐利沖動。
(四)提高消費者和媒體的法律素養
在抵制虛假廣告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提升公眾的誠信觀念和消費理念,督促廣告主體依法從事廣告活動,增強消費者抵制虛假廣告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消費時不盲從明星效應,讓虛假廣告沒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間。在治理廣告市場時,要充分發揮廣告協會的監督作用,不定期地對新聞媒體行業的廣告行風進行評比、監督,并將評比結果進行曝光。同時,各新聞媒體也應加強自身的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同時對一些重大案件,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處理并及時曝光重大的虛假廣告案件,如實披露虛假廣告的負面影響,有力震懾代言虛假廣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擊虛假廣告的氛圍,從根本上遏制虛假廣告的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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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娣.明星代言不是效果代言.中國知識產權報,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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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堅持查生產與市場相結合、查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相結合,突出以水產、畜禽養殖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重點領域,以蔬菜、食用筍、畜禽、水產品、果品等食用農產品和認證農產品為重點產品,以實施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查處農業投入品違規使用為重點環節。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的集中整治,集中打擊生產銷售禁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和化學物質行為,嚴肅查處違法案件,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進一步規范農業生產用藥和農資生產、經營行為。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記錄、包裝、標識管理及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使用等各項保障制度。到今年年底,全縣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認證農產品生產基地基本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獲證農產品生產、經營、包裝標識等進一步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使用違禁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發展直營、加盟農資連鎖門店100家,農資配送率達到70以上,市場占有率達到50以上,80以上農資經營店建立“兩帳兩票”和“一卡一書”制度;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二、主要整治任務
(一)開展農資市場檢查。會同工商管理等部門清理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嚴格市場準入,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掛靠轉讓主體資格和超范圍經營行為;配合供銷部門積極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初步建立農資流通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質量保障賠償機制。結合“綠劍”秋季執法行動,按照“五不放過”的原則,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種禁用農藥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非法獸藥產品行為;嚴厲打擊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羥甲基羧基氮、脲醛樹脂、過碳酰胺等違禁化工產品的飼料行為;配合工商部門加強對農資廣告的審查,嚴肅查處虛假違法農資廣告的行為。
(二)開展生產環節農業投入品檢查。以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及認證農產品基地為重點,結合水稻“兩遷”害蟲為主的晚稻重大病蟲防控工作,查處水稻、蔬菜、食用筍、果品等種植環節使用禁限用農藥,食用菌生產、包裝使用熒光增白劑等行為;查處畜禽養殖環節使用“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蘇丹紅、禁用獸藥等化學物質的行為;查處水產品養殖過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己烯雌酚等禁用藥物行為。
(三)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切實做到“四有”:即“有一位市場領導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一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系人,有一個市場設立或委托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符合規定的檢測設備與經過培訓的檢測技術人員,有一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組織管理與運行制度”。對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內部質量控制機制不完善的,必須督促市場進一步落實。同時,加強對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入市農產品自檢基礎上,對批發市場農產品開展動態抽檢,及時處理檢測中發現的問題。
(四)開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檢查。開展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生產記錄和包裝標識檢查,推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制度。強化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監督管理。加強產地監測和對進入市場銷售認證產品資質的確認,保證“三品”產品質量,維護“三品”的品牌形象。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試點工作,規范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種養大戶生產檔案記錄,實行產地編碼,建立產地農產品質量可追溯信息查詢平臺,推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設。
三、行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組織準備階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和工作任務。成立組織領導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整治行動方案和專項整治計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及舉辦專欄、專題訪談等形式,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充分利用12316投訴舉報電話,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社會廣泛關注、積極支持、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二)行動實施階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組織對轄區內相關重點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集中普查,并對集中普查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精心組織力量,橫向聯合、縱向聯動、多管齊下、合力攻堅,進行聲勢浩大的專項整治行動。并結合整治,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結合、著力治本的長效監管機制。具體活動安排:
1、9月1日-9月10日組織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農產品以抽檢生產基地的果、蔬、茶葉等產品為主;農業投入品以抽檢主要批發單位的肥料、農藥等主要品種為主,對嚴重質量不合格產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農業局執法大隊偕同農業產業化
辦公室組織對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專業合作組織的生產檔案、質量管理制度、農業投入品使用、包裝與認證標識使用、產品自檢等情況進行檢查,查處使用甲胺磷、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藥物行為。3、10月1日-10月31日組織農資執法檢查。整頓農資經營主體和農資廣告,由工商部門嚴肅查處無照經營、非法掛靠轉讓主體資格、超范圍經營和虛假違法農資廣告的行為。農業局執法大隊查處生產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冒證套證、假冒偽劣、國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行為。供銷部門推進農資連鎖工作,提高連鎖店配送率,督促經營店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農業局執法大隊嚴格審查配送農資的產品規范和質量。
4、11月1日-11月30日組織獸藥、飼料執法檢查。農業局執法大隊查處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行為,不按國家強制標準使用原料、添加劑行為,經營假劣獸藥、飼料和使用國家禁用藥物行為;工商部門查處無照、超范圍經營獸藥行為。
5、12月1日-12月15日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農業法律和農技知識下鄉宣傳和培訓,并對前期整治情況進行回頭看。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縣農業局屬有關單位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于12月5日前報縣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資專項整治工作小組。
四、保障措施與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農業局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資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站)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執法大隊。縣農業局屬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根據本行動方案,提出具體的整治任務和目標,明確工作職責。
(二)強化抽查,嚴格執法。加大對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測和監督抽查力度,擴大監測范圍,增加監測頻率,及時監測結果。對專項整治中查出問題的生產者、經營者及產品要依法予以處理,并追溯問題的源頭。加強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做到事實沒有查清的不放過,不合格產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確保執法力度到位,確保執法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