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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也經歷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國實行分類征收制,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可謂是占據著個人所得稅中的半壁江山;同時也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它直接影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業若想保證員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違背稅法規定和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為員工節稅,那么正確籌劃工資薪金所得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我國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將應納稅所得分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對應一個稅率,并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升高而遞增,將每個區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的稅率,最后加和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點,工資薪金所得總額和適用的稅率。
二、調整職工薪酬組成結構
稅法上規定的工資薪金征稅范圍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而會計規定的職工薪酬還包括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費等,以此形式發放的職工薪酬是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因此合理地調整薪酬結構,將應稅所得額調整至非應稅薪酬部分,可以為員工進行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主要分為三類,第一是與員工生活息息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食堂、浴室、社會保險等,第二是與員工衛生保健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醫務室、醫藥費、防暑降溫費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隨著國家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越來越注重公司人力資源的建設,有些企業甚至將人力資源作為自己最核心的競爭力。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業的福利同樣重要。讓員工有一個舒適、體面的生活也會給公司自身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正面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問題,企業年金計劃正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大支柱,企業組織員工參加年金計劃,不僅使員工享受到了補充養老保險的福利,同時也抵減了應納稅所得額。
四、國家對于一次性發放年終獎的特殊規定
對于一些人員結構比較穩定,員工工資薪金隨著季節、業績等因素變化的企業,可以采用發放年終獎的形式將績效獎金、銷售提成等統一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方法是將獎金總額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年終獎乘以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算方法是把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除以12看其商數落在哪個區間,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總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們可以將稅前年終獎X和稅后年終獎Y看成是一個分段函數,每段函數都是一個一元一次方程,通過計算我們發現這個分段函數中Y的值并不是永遠都隨著X的增加而增加,在兩段函數連接的地方是有間斷點的,舉例說明員工甲稅前年終獎為53900元,員工乙稅前年終獎為54100元,分別除以12后甲的金額是4491.67元,乙的金額是4508.33元,查圖1可知分別適用10%稅率105元速算扣除數和20%稅率555元速算扣除數。
甲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員工的稅前年終獎要比甲員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規定算完年終獎后乙員工實際到手的稅后年終獎卻比甲員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要注意避免發生這種情況。
通過函數圖像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稅級和第二個稅級之間的銜接處由于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變化會導致第二個稅級的起點比第一個稅級的終點小,隨著第二個稅級中稅前年終獎上升到19283.33元,稅后年終獎才與第一個稅級的終點――稅前年終獎18000相同,也就是說稅前年終獎處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間時會導致實際得到的稅后年終獎低于18000元時的稅后年終獎,因此年終獎在18000至19283.33之間為無效區間。以此類推,計算出年終獎的6個無效區間
五、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在較長時期內,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等在完成事先預定的目標后,可以按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激勵機制。相對于工資、薪金等傳統薪酬而言,股權激勵為員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標和使命,使員工和公司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更加牢固、更加緊密的戰略發展關系。《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中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支付方式分為以權益結算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按照員工行權價格低于行權日公允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公允價-行權價)X股票數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X規定月份數
(注: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六、總結
上文介紹了幾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實每個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應結合各自所處的行業、公司的治理結構、人員流動性等因素,建立一個適合自身的薪酬激勵體系,我國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有著嚴格的規定,但也對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事項有特別的稅收優惠。企業在不影響人力資源管理的前提下,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既有利于單位節約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著大幅度的提高,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漸漸跟不上新的形式。設定一個固定起征點已經遠遠滿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項支出,應該將人們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額開銷進行稅前扣除,例如:購房貸款的利息、子女上學的學費等。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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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謝建斌.績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員工薪酬滿意度關系研究[J].工業工程與管理,2014(2)
我們假設該企業2004年由北京、武漢等地匯總至深圳經濟特區的應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其中北京銷售公司為100萬元,武漢銷售公司為200萬元,由深圳產品生產地所銷售的產品為300萬元。由于該企業現在正處于減半征收期,因而其稅率為7.5%。為了慎重起見,該企業特地請來了有關人員進行論證,論證沒有達成共識,一種意見認為: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經濟特區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意見: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應該分別按當地同類企業的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那么該企業究竟應按什么稅率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下面加以具體分析。(為了節約篇幅,在本文中對涉及到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不作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免稅條件和范圍作了如下界定。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和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該機械制造企業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因而符合“免二減三”的條件和范圍。
那么,該企業通過匯總后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否符合相關的稅收政策呢?
國稅發[1997]0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如何依照稅法確定適用稅率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如下處理辦法。
1.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零售、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無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產品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
我們從《通知》可以看出,對涉外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的問題,是通過區別應稅所得額的不同形態,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的。
那么就第一種情況而言,如果該機械制造企業在武漢、北京等地區設立精密機械制造分廠,那么計算所得稅時,就應比照當地同類業務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分別計算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即300萬元×7.5%+(100萬元×33%+200萬元×33%)=121.5萬元。
而設在深圳的這家企業是屬于第二種情況,即企業既生產產品又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那么根據國稅發[1997]049號的文件精神,無論該企業是否設立銷售公司,都應按產品生產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來計算企業所得稅。通過兩種形態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這家企業,由于屬于《通知》所屬的第二種形態,因而該企業設在外地的銷售公司的應稅所得額應按7.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由該企業的總機構匯總繳納,即(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7.5%=45萬元。兩相比較,按照第二種形態繳納所得稅可節約企業所得稅稅額76.5萬元即:121.5萬元-45萬元=76.5萬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企業在外地設立銷售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是能夠成立的。
首先是“三險二金”的合理運用。三險二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1]。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終一次性獎計稅方法,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扣稅方法不同,給個人所得稅繳納帶來籌劃的空間。
二、稅收籌劃的模型
個人所得稅籌劃模型用于在年工資總額Z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調整各種發放形式的比例,來達到節省個人所得稅A目的。如果只考慮按月發放工資、一次性年終獎兩種發放形式,則能夠得到如下模型:
目標函數: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約束條件:Z=12*X+Y(3式)
其中:T為每年個人所得稅總額,Z[2]表示年應納稅所得額,T1為每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r1為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1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T2為一次性年終獎Y的個人所得稅,r2為Y/12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2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約束條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將(3式)帶入(2式),替換月收入X,再將(2式)帶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為常數
年終獎Y占年收入Z的份額大小影響年應納所得稅總額大小,年終獎占比過大,年終獎稅率就過高,月應納稅所得額過低,月收入稅率過低,月收入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年終獎占比過低,年終獎稅率就過低,月應納稅所得額過高,月收入稅率過高,年終獎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
對(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則r2=r1,對應速算扣除數為a1=a2
則Tmin=Z*r1-13*a1
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年繳納個稅總額最小。
三、以某地為例籌劃
2012年某地月社會平均工資是2431元,其繳納三險二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數為3倍的社會平均工資,相關繳費比率如下表所示:
則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見表2)
四、結論
(一)當年收入預計年收入超過12倍最低檔每月工資上限,應當采用每月工資收入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模式。
(二)為了達到工資薪金年納稅額最小,必須使得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
(三)當稅率超過臨界值時,可采用公益性捐贈得可以稅前扣除項目降低應納稅所得稅,進而達到降低稅率的目的。
參考文獻: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來,高等學校得到迅速發展,高校教師收入也得到較大提高。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提出將高等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在不違反稅法前提下,科學籌劃個人所得稅,合理節稅成為高校教師廣泛關注的問題。高校教師收入除工資薪金外,還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所得,有測試費、外請專家學者講座費和兼課酬金、法律服務費、會計服務費、技術服務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師收入多元化特點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統、更深層次的稅收籌劃,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1 勞務報酬所得稅收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例如,從事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1 勞務報酬所得稅算法
勞務報酬所得稅計算公式為:勞務報酬所得稅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
1.2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次支付、費用抵減、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等方法,將每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范圍內,達到降低稅負目的。
1.2.1 支付次數的稅收籌劃
案例1:錢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10個月勞務報酬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勞務報酬;方案二是按10個月支付勞務報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見,按月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錢教授節稅800元。對于常規教學活動中的外聘教師兼課酬金應采取分月支付方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費用扣除額度,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師都能獲得最大利益。
1.2.2 費用抵減的稅收籌劃
案例2:孫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講學,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費、差旅費、場地使用費合計10000元,方案一是費用自理,高校全額發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擔費用,扣除費用后余額發放酬金。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見,由高校承擔費用抵減勞務報酬,比費用自理全額發放酬金,孫教授節稅400元。
1.2.3 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
案例3:康教授工資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不存在雇傭關系;方案二是康教授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存在雇傭關系。
方案一 應納稅額=(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見,通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轉換,康教授節稅285元。
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2.1 稿酬所得稅算法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與大于等于4000元時扣減數不同,具體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額大于等于4000元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稿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過集體創作等形式來實現。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作品認定為幾個單獨的部分來繳稅。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關于高校財務管理方面系列叢書(四本),獲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獲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書分別給予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見,通過分別計算稿酬比一次性給予,周教授節稅441元。
(2)集體創作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書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獨立完成獲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師合著作獲得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見,通過集體創作比一人單獨獲得稿酬節稅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6:鄭教授在某月刊雜志連載一部小說,每期稿酬1500元,共計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發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發放稿酬。
方案一:應納稅額=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應納稅額=(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見,按月領取稿酬1500元,比12個月比一次性領取稿酬18000元,鄭教授節稅840元。
(4)費用轉移法稿酬稅收籌劃
作者出版作品時,與對方簽訂合同,由稿酬發放單位提供社會實踐費用,例如報銷交通費、住宿費、餐費、試驗費、資料費、辦公用品費等,用以降低稿酬總收入,在計算稿酬所得稅時降低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使作者稿酬實際所得大于費用轉移的所得,實現節稅目的。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和專業性等特點。從長遠看,稅收籌劃是一項 “雙贏”的行為。一方面,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不僅可以維護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稅后收入,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國家稅法的健全與完善,增強教師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長遠地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總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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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深圳設有一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億元,A公司分得現金股利75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因此項分紅補交企業所得稅1588.23萬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稅后的股利凈收益為5911.77萬元。
若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未對從子公司或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作出補稅的規定。
如果B公司推遲分紅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將不需要繳納任何所得稅,股利凈收益為7500萬元。
案例二
A公司屬于工效掛鉤企業,2007年年末應付工資余額8000萬元。
A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2007年度利潤總額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才能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資余額800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8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億元,當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可調減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6億元(58000×33%+22000×25%)。
若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2007年末將8000萬元應付工資全部支付完畢,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億元(50000×33%+30000×25%),與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的方法相比少交企業所得稅640萬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G公司,該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運輸服務,G公司與A公司的另一全資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資設立I公司,I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汽車修理,其中對G公司的修理服務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權關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業務收入5000萬元,其中對4000萬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業務的材料成本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一般為40%。G公司由于從事運輸業務,故其為營業稅的納稅人,I公司從事修理修配業務,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構下,I公司2007年繳納增值稅(假設期初增值稅留抵數為零以及本期采購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與期初的增值稅留抵數及本期采購材料的進項稅有關)510萬元(5000×17%-5000×40%×17%)。
若進行稅收籌劃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06. 099
1 納稅籌劃的基本定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節稅的一種財務管理手段,它被人們取了一個好聽的名字,稱之為“皇冠上的明珠”。納稅籌劃的定義是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和繳納費用,防范、減輕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與此同時,納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①要樹立法制意識,按照法律依據進行納稅籌劃;②對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學習,對于同一個納稅主體能夠提出多種有效的納稅方案,從中做出正確的決策;③納稅籌劃方案應確保能得到稅收主管部門的認可,否則,納稅主體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管理方法和原則
2. 1 納稅籌劃的風險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納稅籌劃的風險性
①主觀性:納稅籌劃方案的制訂和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國納稅人的主觀判定來決定的。②條件性: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必須在一定的現實條件下進行,即內部和外部條件。其中,內部條件是指納稅人的各種經濟收入來源,外部條件是指納稅人所適用的財政政策。③法律法規的不完整性:任何一部法規都存在普適性和局限性,我國人口眾多,工作種類多,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各不相同,這就導致每一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都是不同的,經常會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此時如果“打球”這恰恰不符合稅法的規定,也會讓稅務機關說納稅人的這種行為是偷稅逃稅,從而讓納稅人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對人身造成傷害。
2. 1. 2 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切勿偷稅、漏稅。②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綜合衡量籌劃方案,降低風險。
2.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2. 2. 1 合法性原則
它作為稅收籌劃中最基本的原則,規定個人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這就要求納稅人熟知有關稅收的法律,切勿因為疏漏而做出違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則
它是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納稅人必須知曉個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來源的不同納稅制度,每種收入都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論的進行納稅籌劃。
2. 2. 3 可行性原則
它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原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必須可以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沒有可行性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譚。
3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
3. 1 納稅優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了若干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條款,對個人所得的若干項目也給出了相關的減免優惠政策,主要有: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以上的單位,以及外國的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②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的補貼、津貼;③福利費、撫恤金、保險賠款和軍人的轉業費等;④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等;⑤所在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五險一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 2 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籌劃
3. 2. 1 法律規定
個人所得稅的最低工資線是員工工資薪金扣除“五險一金”等后超過3500元的部分要納稅,如果員工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后之比3500元多一點,這時候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損害個人利益,企業可以將員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工資薪金用于公共建設、福利等的支出,這樣更能保護員工的個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①改善工作環境;②增加免費的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③增加各種工作生活補貼;這些對于納稅人而言,即使現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隱形福利顯著升高,個人幸福感也增強,同時,也可以增強員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籌劃
目前,最新的工資征收辦法是“七級累進稅率”,即收入低于個人起征點3500元時不用納稅,往后不同梯度的納稅比率越來越大,收入越高,相應的納稅金額越大。如果工資總額保持不變,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達到減少納稅。按項目發放工資的納稅人(有些月份不發工資),應該將總收入均分到12個月內。同時,在發工資和獎金的同時應遵循一個原則――“工資和獎金同時在同一累進次級,且適用的共同稅率最低”。按月均發放工資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該盡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過重。
案例一:某偏遠地區由于氣候條件限制,全年只有8個月工作時間,扣除五險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資6000元/月,如果按月發工資,則員工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8個月總共繳納納個人所得稅:145×8=1160元。如果單位將全年工資平均到12個月發放,則每月工資為4000元,這時職工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全年總納稅15×12=180元,全年節約個人所得稅:1160-180=980元。
案例二:某超市員工的基本月工資是 4000 元,年底還有獎金,2015 年該員工的獎金是 6000 元。如果6000元和12月工資同時發放,則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0-3500)×20%-555=745元,其他11個月應納稅:(4000-3500)×3%=15,全年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11+745=910元。但如果把6000元獎金平攤到12個月,即每月多500元,則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500-3500)×3%×12=360元,全年節約個人所得稅:910-360=550元。
3. 3 勞務報酬所得個稅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為 20%,且以次數收稅,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每次都支付勞務報酬,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則繳納的稅收也會降低。
案例三:學校聘請某人為兼職教授,每月授課5次,每次2000元,每學期5個月。若學校一次性支付工資50000元,則應繳納稅額為10000元。如果工資按月支付,則每次繳納的額為1600元,5個月共支付8000元,減少稅收2000元。
4 結 論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公民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適當地進行納稅籌劃,減少稅收。同時,也必須注意幾個問題:熟知稅收的相關法律,切勿偷稅、漏稅,科學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
0 引言
企業實施績效工資,既能夠提升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有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增強員工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好地優化和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真正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與公正[1]。然而,一直以來,由于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對其影響,使我國大多數企業績效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未體現全面、客觀、公平、多勞多得的原則,極大地挫傷了廣大員工的積極性,成為困擾企業管理者的難點問題。2011年9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這時績效工資對員工的激勵在一定的條件下很難達到管理的要求,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多做工作,稅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這樣的話,企業績效工資就很難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因此,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應該考慮納稅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
1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重要性
1.1 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更加合理、科學
稅收籌劃是企業進行管理與決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依據[2]。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設計績效工資時需要考慮到稅收籌劃這個重要的依據,以崗位責任、績效為基礎的考核與激勵制度,結合稅收籌劃,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顧的長效機制,實行以勞動質量與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保障員工的稅后收入,做到以人為本,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績效考核體系更加合理、科學。
1.2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企業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為根本的因素還是薪酬。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的負面影響因素,才能夠保障員工的利益,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才能讓企業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更加實用、合理和科學,從而增強企業的活力和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從被動工作轉為主動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員工的工作效益和企業的整體效益。
1.3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對于企業來說,要想使企業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率就必須要建設一支具有高強的執行力、高度的團隊協作能力以及創造力的員工隊伍,而這只隊伍的建立,就必須注重用人機制,完善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3]。績效管理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對員工的負面影響,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斷的完善中推動企業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發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稅收籌劃概念從20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至今,很多企業已經意識到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對企業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進而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是企業的納稅意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而稅收籌劃要合法就要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帳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2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
企業績效工資的設計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崗位績效工資。下面就以稅收籌劃在崗位績效工資的設計中的應用為主,討論其具體做法:
2.1 對企業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
設計者要對企業的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崗位的工作特點、性質;了解崗位工作量、崗位工作結構和崗位工作強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崗位的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的特點、規律以及績效獎金與企業利潤的關系等,為稅收籌劃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
企業和績效工資設計者要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用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多種層面向員工傳遞績效工資設計的意義和作用,減少推廣過程中的阻力。因為稅收籌劃的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過程中,有可能會導致員工工資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時期的收入減少的情況出現,但員工的整體收入會增加,如果事前沒有進行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就會使員工出現抵觸情緒,甚至導致激烈的對抗行為,對績效工資的改革產生不利的影響。
2.3 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
為了使設計出的績效工資方案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績效工資的設計必須要在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的基礎上來進行工作,因此,績效工資的設計者需要熟悉稅法與稅制相關的基本原理;掌握現行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掌握個人取得各種收入涉及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及相關納稅事項的有關規定;協助企業或個人準確無誤地填列各主要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分析稅收政策變動對企業等相關納稅人的潛在影響并能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提出稅收籌劃建議等。
2.4 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通常情況下,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支出主要包含兩個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資,二是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又可能分為季度、半年和年終獎金,而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是企業的成本費用,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的規定,準予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對企業的員工來說,根據當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怎樣發放員工的月度工資和績效獎金?采取什么方式來發放?員工最終的稅后收入都不一樣,有時候獎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導致稅后收入減少幾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2.5 進行定量分析,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采用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可以使員工稅收負擔最輕,稅后收入最大,但需要進行定量分析和計算,根據定量分析和計算的結果,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注意的問題
3.1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
從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歷程來看(如右圖):
我國已經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內第三次對個稅起征點進行提高調整,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斷增長,個稅起征點和改革在未來也會進行調整和改變,因此,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使企業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適應未來稅法的變化。
3.2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合法性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個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該原則。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不能違背立法意圖,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3.3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整體協調性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與企業內部各部門相協調,如果有沖突,應做適當調整。同時,在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也應考慮整體效應和績效工資的時間周期協調性,對具有相同特點、相同性質的部門進行整體規劃和籌劃,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動周期,著眼于長期性,協調每月的工資和績效獎金,使員工的稅后收入最大化。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個稅起征點將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這樣在每一級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稅后收入差異也會很大的,如果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不為員工的稅后收入考慮,若出現以上的情況,績效工資的激勵效果就會消失殆盡,員工滿意度降低,背離人力資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企業要進行稅收籌劃財會人員起主導作用,當然財會人員必須熟知會計法、會計準則、制度及會計相關行業的政策,也要對稅法及相關的法規制度了如指掌。其次,稅收籌劃對財會人員來說,也是一次學習稅法及財經法規的過程。對企業來說,一個完美的納稅籌劃可為企業節省很大一筆稅金,還能規避很多稅收上的風險,做好納稅籌劃是很必要的。
一、稅收籌劃中常用的方式
(一)利用住房公積金抵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抵扣個人所得稅。就是單位職工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根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可以從工資薪金收入中抵減。其次,根據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用三保U項目實現稅收優惠
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的并向定向機構繳付屬于個人的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金,可以作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抵扣項,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利用年終獎金實現稅收優惠
每年春節,年終獎是所有在職人員最關注的焦點,這樣合理避稅提上日程,稅款的高低對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利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好處,對企業及職工雙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得出的商數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年終獎的籌劃中,臨界點的籌劃至關重要,所以年終獎寧可少千元也不要超一元,否則得不償失。
還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發放一次性年終獎的當月,當月職工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3500)的余額,再按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出得的商數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根據這優惠政策,如果當月工資薪金低于個稅起征點時,應盡量把年終獎分至每月發放,可以利用每月3500元的抵扣額,進行稅收籌劃來達到節稅,這樣也能為職工節省很多的個人所得稅。
(四)通過提高職工福利,降低工資來享受稅收優惠
單位提高職工福利的方法很多,但只要是采取非貨幣支付的方式,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比如單位為職工提供免費中餐、免費住宿費等手段來實現。這種方法就是通過變相增加員工福利待遇從而降低員工的納稅起征點。企業(單位)可以通過該種方式,在員工個人實際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況下,降低由員工個人應負擔的稅額,從而達到企業(單位)與個人雙受益。
(五)通過通訊費、交通費等實報實銷的手段來實現個人稅收優惠
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的,并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例如職工的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等等,屬于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納稅人盡可能通過長的時間分期領取勞務報酬
單位教授利用空余時間為某企業授課和作咨詢業務,一次性取得勞務報酬35000元整。如果按一次性申報的方法納稅,則應納稅額為35000×(1-20%) 30%-2000=6400(元);如果通過與企業協商,將該勞務報酬分兩個月支付兩次,則第一次應納稅額=(17000-17000 ×20%)×20% = 2720(元),第二次應納稅額= (18000- 18000×20%)×20% =2880 (元),總計納稅額2720+2880 =5600(元)。兩者相比,第二種方法可以節約800元。也就是說如果稅收籌劃合理,分次發放就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少地繳稅。
(七)利用扣除項目測算、級差等方法合理納稅,使職工、企業(單位)實現稅收優惠,爭取利潤最大化
除了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等個人所得要按分級次減除必要費用,在取得相應業務后,可根據收入額合理籌劃,實現稅收最優惠。
(八)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實現稅收優惠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或者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只要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就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實際捐贈額(≤捐贈限額)。
(九)單位和個人可通過選擇合理的理財產品來實現稅收優惠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新的理財產品不斷涌現。其中很多理財產品不僅收益比儲蓄高,而且不用納稅,例如教育儲蓄、保險、基金等。面對眾多的理財產品,就有了更多的理財選擇,單位和個人慎重思考后再選擇相對可靠的理財產品便可實現稅收優惠,這是現代人理財的智慧之舉。
二、稅收籌劃未來發展方向
(一)進行稅收籌劃可以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企業(單位)必須壯大自身實力,才能在市場中處于不敗之地,合法地減少稅收支出等于增加企業的收益,與節約成本費用具有一樣的作用,這樣對實現企業(單位)價值(利潤)最大化具有重大意義。
(二)稅收籌劃可以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需要在熟悉掌握稅法的基礎上,再學習和運用稅法的各項規章制度。隨著稅收征管水平越來越嚴,這就要求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越來越高,稅收籌劃就成為企業財務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隨著稅法的完善,稅收籌劃越來越被企業所重視
逐步形成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大于偷稅所得收益,人們愿意去進行稅收籌劃而不愿去冒偷稅的風險。再說,稅法的完善,使偷逃稅的機會越來越少。
(四)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穩步發展,符合國家利益的要求
稅務籌劃的Y果在企業層面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在市場層面上能促進產業布局的合理調整和生產力的發展,在國家層面上則實現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也就是說國家稅收會隨著企業的作大作強而增長。所以,從長遠和整體層面上看,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各方面及經濟的發展。
(五)稅收籌劃有利于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
稅務籌劃在運用國家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的基礎上,起到了調節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的作用,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對資本的有效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顯著的推動作用。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納稅主體經濟權利的行使更加突出,在稅務籌劃的結果上,資本的流向更偏向于效益好、管理規范的企業,這就使得社會資源的配置更加到優化,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較大提升,因此稅務籌劃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結論與建議
中小企業(單位)進行稅收籌劃是各企業(單位)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它表明企業(單位)的有關利益主體將會采取合法的手段來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這也是中小企業(單位)不斷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標志。同時中小企業(單位)要有長遠的戰略眼光,企業(單位)的管理者不僅要著眼于稅法的選擇,更重要的是著眼于總體的經營管理決策,這樣的企業(單位)才能一天比一天壯大。在企業(單位)經營管理中,把“無知者偷稅、漏稅,聰明者進行稅收籌劃”這一說法中蘊含的道理真正的運用到企業(單位)管理中,才能最終實現企業(單位)利潤最大化,促進企業(單位)的經營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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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28-0016-02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等合法手段,實現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等目標的經濟活動。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施工企業具有以下特點:(1)工程造價高;(2)建設周期長,施工過程中不確定因素較多;(3)異地施工工程占較大比例;(4)施工建設項目獨一無二,不可替代;(5)經營形式多樣,如總承包、轉包、分包等。
施工企業納稅的特點在于:營業稅及附加是建筑業的主要稅種,營業收入的確定與稅率的選擇是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當期收入和當期成本依據工程的完工進度進行確認,具有可調節性等。正是基于以上特性,為施工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
當前建筑市場環境不容樂觀,物價上漲導致施工企業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建設方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資金周轉凼難。為了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成本,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充足,提高其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力,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已十分必要。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稅收籌劃
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簽訂多種經濟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等,不同的種類合同所適用的計稅依據與稅率不同。同時,在合同簽訂時應考慮合同條款對稅負的影響,如合同價格的界定、發票的開具、工程施工費與材料費的區別等,都要仔細研究,與當前稅法的相關規定應保持一致,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合理的支出。
(二)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1.通過“甲供設備”進行稅收籌劃。《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如某建筑公司2009年12月中標某單位宿舍樓工程,工程標的3000萬元,其中含電梯設備采購價款500萬元。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若該電梯設備由A公司白行采購,其應稅營業額應當包括電梯價款在內,則A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3%=90(萬元);若該設備由建設方負責供應,A公司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款在內,A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500)×3%=75(萬元)。以上案例告訴我們,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建筑安裝企業在與建設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時,要重點考慮設備是否“甲方供應”。對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經生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裝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簽訂設備“甲方供應”方式的變更補充協議,從而利用“甲供設備”進行稅收籌劃。
2.通過承包方式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目前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建設主要有兩種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施工企業應盡量與建設單位簽訂“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不僅使施工企業得不到應得的取費,還有可能增加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果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那么,工程耗用材料價值應該按照施工預算材料使用數量的預算價格確定。因此,簽訂甲供料合同時,應按照包工包料合同計算應納營業稅,以扣除材料的預算價格作為合同金額。
3.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稅收籌劃。目前由于土地審批難度加大、資金流緊張,建筑施工企業多采取與他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建筑施工企業與他人合作建房,可考慮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雙方合資成立公司,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稅法規定對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公司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因此,企業稅負降低了,稅金可遞延至以后期問繳納,相當于獲得了無息貸款,節約了利息費用。
4.延遲納稅義務時問進行稅收籌劃。至于稅款的結算方式,施工企業可在保證款項如期到賬的前提下,可將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推遲,即推遲結算,不將預收款的時問作為結算時問。因此,既合理優化了資金,又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問價值。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1.調整好納稅身份。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施工企業與其下屬分公司年度有盈虧時,應盡量考慮合并納稅,從而降低企業稅負。施工企業在開拓新市場,整合資源時是采用分公司模式還是子公司模式應進行認真測算與籌劃。
2.合理確認營業收入。一般而言,企業當期確認營業收入越多,應繳納的所得稅越多。營業收入確認的時問越早,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問亦越早。對于建設工程而言,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收入,“完工進度”是確定各期營業收入的關鍵。施工企業可通過降低完工進度在完工前少確認收入,從而減少應納稅收入。
3,利用好稅前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公益捐贈支出、廣告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研發費用支出方面都規定了一定的扣除標準。施工企業應更新觀念,熟悉相關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做好納稅籌劃。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施工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前根據人均計稅工資限額進行稅前扣除,扣除限額提升后,可在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列支工資,利用好稅前扣除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194-02
一、高校分級管理體制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的特點
1.高校分級管理體制。高校財務核算體制分集中核算和分級核算等模式,其內部收支管理體制又分為統收統配統支的集中管理、分級管理和混合管理模式,本文討論的是集中核算模式下的分級管理體制。高校分級管理體制是指高校為了擴大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不斷滿足和增加高校教育事業經費的需要,對正規公費本專科、研究生教學之外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校內各經濟活動體之間進行集中核算、統一分配,由不同部門分級管理的一種收支管理體制或模式。高校采用這種分級管理體制,主要是由于學校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學科專業、人員結構、經濟活動較為復雜。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個人收入的特點。在分級管理模式下,個人收入構成是多樣化的,來源是分散的,支付所得是多元的。因此,個人所得稅也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個人收入涉及的各種項目見表1、2。
(1)人員結構復雜。高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任務及管理體制分為:教師、教輔人員;黨政管理機構人員;后勤服務機構人員及附屬單位人員(含校醫院、中、小、學、幼、托兒所及校辦企業人員等)。根據編制管理或受聘對象分為:在編教職工;編外合同聘用人員;臨時勞務人員。有時在崗位管理上也存在交叉現象,一部分管理人員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專業技術人員又是管理人員。
(2)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雖然高等學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承擔任務以及管理體制的不同,分為基本教育規模編制、專職科研編制和附屬單位編制。但是高校內部的機構設置是多層的,一般有三到四級管理體制,從校級高層管理組織、中層職能管理部門到各教學院系、附屬單位、核算考評中心或小組等。
(3)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內部分配體制的多元化帶來了支付所得主體的多樣性,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課題組的勞務等。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1.關于工資、薪金項目個人所得稅籌劃問題。集中分配管理體制下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這是工資、薪金年總收入個人所得稅籌劃法發揮最優作用的管理環境,能集中有效地進行最優籌劃方案的設計,統籌安排月薪與年終獎的發放,實現最大節稅目的。但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年終獎的稅收籌劃,現行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和稅率等級條件下,年終獎發放見表3。
劃分出區間是因為在這些區間內發放的金額不足以抵減應納稅額的速算扣除數,即不能充分享受政策扣除或免除因速算造成的重復納稅值,所以進行籌劃時必須要注意。根據這個原理,如果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不發生重大的改變,特別是工資、薪金稅收政策方面,只是對稅率級差、級次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調整的話,只要根據這個規律加以推算避免即可。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的工薪個稅籌劃。分級管理體制下,一般工資、崗位津貼、雙薪、業績津貼等由學校統一發放,而課酬和其他補助則由各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課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但是對于本學院之外非全日制正規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在這種體制下,學院支配的薪酬,稅收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運用較靈活,個性化較強。但基本思路依然是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的合理發放,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沒有財務收支核算權,只有部分支配權。學院應本著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支付符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補助、補貼等薪酬,從而達到免稅或減稅的目的。例如,給予獨生子女補助金、保育補助、幼兒入托補助,提供便利工具、條件,支付通訊、網絡、交通等補助,合理進行費用化、改善辦公條件需要的籌劃。學院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但需要結合學校發放的工資、薪金和本學院薪金進行統一的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由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校籌劃,而且學院薪酬分配可考慮采用均衡發放的方案,比較簡便易行,效果更好。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辦法實施的制約因素
前兩節是關于稅收籌劃的總體思路和一般方法,但任何稅收籌劃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影響稅籌方案實施和選擇的因素較為復雜,筆者總結工作實踐經驗歸納出以下幾點制約因素:
1.學校財力的影響。例如,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的選擇確定。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有一個法定的范圍,各單位可以在限定之內自主選擇,這取決于單位財力的大小。財力寬裕的單位可以執行最高限額的扣繳、繳存比例,反之,財力有限的單位需要以自身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適的扣繳、繳存比例;這個扣繳比例直接影響到節稅金額的大小。
2.工作人員的業務以及把握政策的水平。工作人員對財稅政策的研究和熟悉程度,對業務內容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都會影響稅收籌劃的質量。可以說,相關人員對財稅知識、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順利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
3.學校內部財務、收入分配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制約。高校采用的是高度集中核算管理體制還是分權管理體制,以及不同的內部分配管理辦法,都會直接影響稅收籌劃方法的使用和方案的設計與選優。因為這決定了高校職工個人收入的支配權屬或支配權屬大小在哪一個決策層,從而影響稅收籌劃方案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學校出于某種需要要求某種款項一定要在某日前發放到個人賬戶,或某種津貼統一實行平時只發70%或只發放10個月的做法等,對低收入人群是一種硬傷,會出現平時稅基很低,年底或結算時稅基陡升的異常情況,從而加大了他們的名義收入,加重了這部分職工的稅收負擔,有失稅負的公平。
4.稅收籌劃方案實施的便利性或技術復雜性以及風險的大小制約。個性化較強的稅收籌劃方法,由于具有特定的針對性、個體性,受益面較窄。而且難以進行統一的籌劃,不能設定普遍、通用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因此,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例如,稅法規定托兒補助屬于免稅項目,可是這個補助受益人是特定的,其運用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
四、提高個人所得稅籌劃質量的對策
1.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揚長避短,用人所長。合理配置熟悉業務、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政策掌握較好和工作流程較熟悉的財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業務管理,是稅收籌劃有效性和高質性的有力保證。
2.學校領導的大力支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增強學校薪金發放的計劃性、預期性和前瞻性。預期性、前瞻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特征之一,沒有前期計劃,籌劃就不可能統籌進行,也就更不可能有效地實施。學校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發放計劃一般由學校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因此,在校領導的支持下,加強人事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共同制定一個具有優質稅收籌劃功能的薪金發放計劃方案。真正用好“年終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這一重要稅收優惠辦法,盡量節稅。
3.研究相關財務管理體制和有關經費使用的方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制度環境。一般來說,集權制下,有利于大范圍的稅收籌劃,覆蓋面廣,容易施行統一的稅收籌劃方案,特別是年終獎金或年薪制等方案的實施;反之,分權制更適合個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具有靈活性、多樣化的特征。高校財務部門應結合實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財稅政策、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合理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從制度上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環境,努力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質性,提高教職工的實際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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