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3 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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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評工作開展情況
(一)高度重視,強化組織實施。根據我縣12月11日和12日兩次營商環境考評專題工作推進會議精神,局主要領導親自組織召開營商環境考評專題會議,主動協調縣住建局、縣城管局、縣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司等有關單位進行專題研究部署,固化各有關單位分管領導、聯絡員、具體業務負責人、參訓人員、填報人員,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牽頭處室統籌協調,有關單位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仔細分析考題,認真準備答題。按照市12月12日營商工作考評工作會議的培訓內容和下發的填報指引,我局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道路養護、綠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物流、等方面內容及時與縣級相關單位聯系,有針對性的在資料、數據掌握方面加強了協調。本次營商環境考核,局主要領導親自指導,對綜合立體交通指數考評題目中涉及到的港口、機場、軌道交通等我縣尚未具備的基礎設施內容方面的工作推進情況和施工進度做出了詳細說明。
二、考評情況分析
從2020年**營商環境第四期考評填答整體情況分析,**縣“包容普惠創新-綜合立體交通指數”暴露了我縣在政策指引、基礎設施、數據統計分析方面尚有欠缺。此次考核具體涉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道路養護、綠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政策文件等內容,共計考題32道(填空題24道,是否題7道、簡答題1道,詳見《2020年**市營商環境考核第**期指標評價問題復原》)。
本次試卷考題中有11題涉及到港口、高鐵和軌道交通。我縣雖然有港口項目在推進,但仍未投入運營;高鐵和軌道交通項目處于爭取階段,所以在試卷中填報數據為“零”。但在備注中都盡力說明原因、工作進度和取得成效。
試卷中涉及政策支持層面2題。由于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管理權限問題,我縣基本按照省、市相關文件政策進行推進。
總體來說本次“綜合立體交通指數”評價在各級各部門大力支持下,在市局審批處和第三方**公司專家的指導下,在廣大責任單位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真實、客觀、高質量的完成了作答。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快重點工程推進力度,積極爭取項目補齊短板。一是加速**港工程設施建設,打造**水運樞紐,提高發展潛力;
二是在機場、鐵路、公路、物流等項目上積極爭取,構建多種交通運輸方式有效銜接形成綜合立體交通網絡。
一、關于全區獎勵資金申請項目
8月,我街有一家企業符合全區獎勵資金申請條件,即: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將全區獎勵資金申請匯總上報至區相關部門。
二、抓好招商項目服務工作
1、針對領導干部聯包重點項目走訪企業收集到的困難和問題,我街相關部門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解決辦法,全力幫助企業排憂解難。針對恒力提出的燃氣、供暖、排水等問題,認真想辦法、找對策,積極向上級領導及部門提出申請。
2、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大連樂呵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大連格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遼寧騰訊公司籌備組、大連國運商貿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及項目意向在我轄區入駐,我街工作人員以優質的服務、敬業的作風積極配合其選址并聯系相關單位做好協調工作,我們的付出得到了廣大企業的一致好評。
3、努力為文化創業產業項目企業搭建平臺,經過與區宣傳部進行溝通,成功推介大連坤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服裝創意產業平臺。
【正文】
今年以來,為深入推動營商環境建設,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優化服務,提升涇縣司法局良好社會形象,我局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圍繞解放思想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抓隊伍建設,抓職能優化,抓服務質量提升,助力我縣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大格局,以實行人性化特色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行風建設水平為目標,簡化辦事環節、提高審批效率、提升服務效能、嚴格工作紀律、建立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開展各項工作,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司法行政隊伍,以優質服務推進營商環境改善,努力為實施“五大會戰”,建設“四個涇縣”提供優質的法治環境。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強化組織領導,筑牢服務基礎。局領導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多次組織會議部署落實,明確專人負責,研究具體推進舉措,落實責任,形成工作機制。以推進司法行政機關公共法律服務職能轉變、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為抓手,創新體制、優化服務,全面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法律服務秩序健康發展。實現“一站式辦理、一網式服務”。以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實戰化服務中樞,提供全面法律服務上下功夫,完善“一站式”實體平臺服務模式,提高平臺服務效能,在實現公共法律服務“一站式服務”。有力推進“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依托政府門戶網站、涇川普法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平臺,進一步暢通互聯網溝通渠道,全面公開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及時回應群眾關切,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借助信息技術手段,解決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的城鄉不平衡、結構不平衡等問題,努力降低群眾辦事成本。進一步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法律援助辦結事項從原來法定的5個工作日,到現在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不斷縮短群眾辦事時限,降低群眾維權成本。
(二)法律保障主動出擊,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一是組織律師開展法律服務面對面進企業活動,主動走訪相關企業,切實為他們解決在發展上遇到的法律糾紛,及時了解需求,有針對性開展服務活動,為項目落地提供法律保障。讓企業“走得進、穩得下、做得久”,不斷促進涇縣經濟健康發展。二是及時解決企業欠薪引發的職工討薪事件,切實維穩社會穩定,如農民工討薪案,司法局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律師參與,及時穩控,確保社會穩定,企業正常健康發展。
二、工作成效及創新舉措
(一)加大力度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升工作效能。加強對涉企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杜絕侵犯企業利益、不利于正當競爭的規范性文件出臺。為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改善營商環境,自5月份起,縣司法局根據上級決策部署大力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經過單位自查自清、報市集中審核、反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環節,最終確定在全縣13家單位試點開展對105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相關事項已于7月6日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關于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的通知》(涇政辦〔2020〕16號)。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創新案件受理、審理等工作機制,完成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和行政復議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改革工作部署任務。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促進行政復議能力、應訴能力建設。提高案件辦理效率與質量,著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始發階段,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減輕行政訴訟壓力,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加大營商環境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法治氛圍。加強法治宣傳,深入推進“法律六進”活動,通過舉辦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培訓,向企業普及依法治企理念,增強企業管理者和職工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的意識。利用普法重要時間節點組織開展“送法進企業”專項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緊抓宣傳不放松,最大限度地確保營商環境的法治化。一是疫情期間,到安徽桃花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開展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法治宣傳防范疫情活動,助力我縣非公企業復工復產,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二是結合“誰執法誰普法誰開展法律服務”活動,聯合財政局舉辦防范非法集資暨地方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月活動。三是在全縣范圍內組織20余家行政執法單位聯合開展“江淮普法行”法治宣傳活動,有針對性的將市場經濟領域進行宣講、解答咨詢。四是就當前高發的電信詐騙案件類型組織開展電信網絡詐騙專題防范宣傳,結合發生在廣大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等,提醒各企業時刻緊繃預防電信詐騙這根弦。五是依托普法陣地和普法載體在縣域內全面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氛圍。通過設立宣傳欄,張貼海報,懸掛宣傳標語橫幅,發放宣傳資料,發送手機短信平臺,各級法治微信群、普法公眾號、普法微博推送等方式,確保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法治宣傳格局。
(三)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提升服務能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做到及時調處化解。堅持推廣“楓橋經驗”,做好基層矛盾糾紛的排查登記和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今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受理矛盾糾紛3048起,調解成功3017起,調解成功率98.98%,預防矛盾糾紛升級191起,預防群體性上訪23起148人次,預防各種民轉刑案件3起,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職能作用,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促進了縣經濟社會順利發展。
(四)指導公證處加大對民事公證的服務力度,認真辦理委托、繼承、小額繼承、遺囑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民生公證業務,對老弱病殘等困難群眾,開展上門服務。搞好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對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市場監管。要求全縣各部門嚴格對照行政權力清單,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將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存在問題
一是運用“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進行法律服務還不到位。二是服務意識有待提高,個別干部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了行動方案。按照政府和州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文件精神,對照責任清單,制定了優化營商環境“百日攻堅”行動方案,成立了以中心黨組書記、主任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了責任領導、主要任務、責任科室和具體責任人。做到了任務分解明確、工作措施具體、責任分解落實。
二、完成了考評工作。一是組建了考評團隊。州優化辦明確我們是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責任單位后,在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及財政局的指導下,中心迅速組建了熟悉政府采購招和標投標業務的4人考評團隊,并聯系公管局、發改、財政、住建、交通、國土、水利等單位組建了強大的后援團隊;二是制定了問題清單。對照6個2級指標,梳理了近44個可能提出問題的考核指標,并將政策依據、網站鏈接、截圖照片及相關文字說明等進行了明確,方便在現場查找和回答問題,做了充分地準備和演練;三是赴省高質量地完成了考評工作。
三、實現了信息共享。中心所有進場交易項目均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交易信息,并及時推送到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省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采購網,實現了交易信息互聯互通。
四、快速推進了全流程電子化。截止11月底以前,中心與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銜接,落實了電子化招標文件模板并測試完畢。目前,房屋市政、水利、交通施工項目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項目均可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均能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下載采購文件、網上投標、網上評標、網上處理質疑等。
五、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進行了業務培訓。10月10日,中心與財政局一起對采購單位、公司和評審專家進行了政府采購知識和操作培訓,現場給各服務對象派送了最新編輯的《政府采購常用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匯編》,使各服務對象方便快捷學習政府采購知識。11月6-7日,通過視頻會議形式,中心和政務服務和大數據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起為機構、評審專家進行兩天培訓,邀請紀委監委辦案工作人員講授違法違規案例,并分別講解了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執業規范、進場交易規程、電子招投標全流程操作知識等內容。
六、停收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并退還了2017年以來收取的服務費。為進一步減輕投標企業交易成本,切實落實州委、州政府貫徹國務院減稅降負相關會議精神,中心自2019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中標人繳納的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并加大2017年以來歷年收費的清退力度。
我市政府采購活動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執行政府采購流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競爭機會。截至目前,我市未出現有損害營商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要求清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規定和做法,我市共對3個采購人、1家機構作出責令整改的行政處理,對1家供應商作出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具體情況如下:
(1)市政府采購中心在“市公安局實驗室辦公家具采購項目”中未執行現行政府采購節能、環保政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市財政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的行政處理。
(2)江蘇牧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旺蒼縣職業中學男生公寓設備采購項目”采購活動中,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旺蒼縣財政局依法對其作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采購金額46.9萬元千分之九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3)蒼溪縣自然資源局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農村居民聚居點規劃設計等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問題,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規定,蒼溪縣財政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的行政處理。
(4)蒼溪縣中醫醫院在“物業服務采購項目”中未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擅自改為其他機構進行分散采購,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蒼溪縣財政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的行政處理。
(5)蒼溪縣文化旅游和體育局在“2020年貧困地區村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項目”中未依法及時、有效、完整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蒼溪縣財政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的行政處理。
二、主要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我局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相關要求,并主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建立完善整治工作機制,精心抓好組織實施,認真落實宣傳、監管、整改等各項具體工作,破解政府采購領域不正當競爭的堵點痛點,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截至目前,共清理了11項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
(二)認真落實主體責任。一是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市級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專項整治行動,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標對表展開清查活動,全面梳理解決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二是定期組織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法制教育和業務技能等培訓,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從業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購的理念,為各類市場主體開展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采購服務;三是要求各級采購人堅持客觀、公正、依法依規的工作作風,確保政府采購過程規范、合法。
(三)強化跟蹤問效。主動對標營造更加公開、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的營商環境總要求,定期對專項治理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采購人的采購活動進行清查,主動加強對容易產生問題的政府采購的關鍵環節、部位的管控,全面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執行管理水平,持續優化采購活動的辦事程序,并細化采購活動執行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正文】
關于2020年前三季度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進展情況總結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推進情況
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備門檻。一是推進企業注冊許可便利化,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截至9月,我區企業開辦所需用時保持在1.5個工作日內。二是提升企業開辦規范化水平。全面推行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壓減企業開辦環節,不斷提高企業開辦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三是全面推行“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照后減證”改革。對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審批改為備案、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完善措施優化準入服務四種方式實施。四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倡導全程網上辦,辦照“不見面”。對于涉及抗擊疫情的登記注冊開辟綠色通道,并結合實際采取容缺后補等受理方式實行特事特辦,利用網上辦事平臺和郵寄服務做到企業登記全程“不見面”。截至三季度末,新登記市場主體共5370戶,其中企業1901戶,農民專業合作社78戶,個體工商戶3751戶。
深化“互聯網+政 務服務”和“一網一門一次”改革。一是以群眾辦事線上“一網通辦”、 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為目標,在政務 服務網上公布了 420 個“最多跑一次”事項和 100 個“最多跑一 次”高頻事項,開通網上辦理渠道,方便群眾辦事、咨詢,行政 許可等六類共 583 個事項網上可辦達 90%。1-9月,累計受理辦 理審批服務事項143997件,接待群眾134245人次,事項按期辦結率100%、群眾滿意率99.16%;加快政務服務智慧平臺“i 安康”推廣,積極引導辦事群眾安裝、注冊“i 安康”手機 APP,不斷提升網上辦事平臺使用率;“互聯網+監管”與市級 系統對接聯通,實現信息共享,精準監管。二是持續抓好12345便民服務熱線平臺。全面落實“群眾有所呼、政府必有應”要求, 暢通“聽民聲、匯民意、解民憂”渠道。按照市上要求,啟動建立“吹哨報到”新模式,目前正在漢濱區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積極推進“打電話辦事”可辦事功能,按照市上要求,區上已配 合市上在區級各單位和試點社區進行了多次專題調研。2020年1-9月,全區共辦理工單 12392 件,按期辦結率 100%,回訪滿意97%。三是積極推進“好差評”工作。已建立“好差評”工作機制,目前已在各窗口運行推進,并將評價結果納入各窗口單位考 核體系。四是進一步壓減企業開辦時間。實現新開辦企業營業執 照申領當日辦結。五是在政務中心設立復工復產專門窗口,為企 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綠色通道。2020年1-9月,全區共辦理工單12392件,按期辦結率100%,回訪滿意97%。
二、推進十大行動、五大專項行動工作情況
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一是制訂了《漢濱區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關于加強信息共享落實聯合懲戒措施的通知》等問題。截至目前,我區在全省信用信息平臺上傳各類信息11萬條,信息上傳量居全市第一;目前我區正加緊完成市級信用信息平臺“雙公示”信息報送工作。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信用監管,推行承諾制,讓市場主體和公民講誠信,自主承諾。我區制訂了《漢濱區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關于加強信息共享落實聯合懲戒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截至目前,我區在全省信用信息平臺上傳各類信息11萬條,并積極向安康市信用信息平臺上傳雙公示信息,信息上傳量居全市第一。
在規范中介服務方面:一是公布了《漢濱區區級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二是積極打造中介服務平臺。啟用“漢濱招標采購”信用評價APP軟件,運用實名制管理和通過對從業人員的招投標相關法律知識、業務知識測評,實現對參與招投標活動從業人員進行招投標及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宣傳;提升招標人員、造價員、評審專家的業務素質;提高公司和區招投標采購中心的服務水平;規范招標人和投標人在參與招投標活動的行為。三是全面加強中介服務監管。建立全區中介服務機構名錄。我區印發了《關于做好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建立區級中介機構名錄庫的公告》等文件,對行業內中介服務機構名單進行了匯總,各行業部門加強相關機構的監管力度,并對違法失信等信息予以公示。
便民服務方面:一是推行“不見面”審批。充分利用“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將更多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納入網上辦理,持續提供“網上辦、郵寄辦、預約辦、幫代辦”等“不見面”審批服務,切實為企業群眾服好務,積極引導群眾通過“陜西政務服務網”、“i安康”等平臺網上辦理業務;創新實施申請人網上申請、工作人員后臺審核審批服務新模式;對于有特殊業務確需急辦、必須到現場辦理的,實行分時段實名預約辦理,錯峰辦理。二是深入開展各類變相審批清理整治專項行動。按照省市統一安排,以漢政辦函〔2020〕100號印發了《關于開展各類變相審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組織相關部門對610項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進行自查,未發現變相審批和行政 許可事項。
“雙包一解”推進情況:今年區委、區政府印發《2020年區級領導和部門包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的通知》(漢辦字〔2020〕50號),我區29個區級領導包抓重點項目、重點招商項目和重點企業,努力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一是明確了包抓領導責任。根據企業和項目需求,深入實地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二是幫助企業解決生產要素保障,對因電力、原材料等關鍵要素制約正常生產和項目建設的,積極協調推進解決。三是幫助企業解決發展資金困難,對周轉資金短缺的企業,積極協調金融部門、融資擔保機構、投資公司,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四是協助企業實現招商引資目標。幫助企業尋找戰略合作伙伴,引進戰略投資者,引進投資規模大、產業體系好、帶動能力強的工業項目方面取得突破,幫扶企業做大做強。截至目前,我區29個區級領導包抓重點項目32個,包抓招商項目36個,包抓重點企業31戶。梳理重點企業問題41個,已解決銷號問題31個,剩余10個問題正在協調解決。
三、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作情況
一是制訂了《漢濱區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將任務細化分解到各單位,建立的信息報送機制,夯實工作責任。二是企業開辦推行標準化、智能化、自動化的全程電子化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全流程在線申報,確保實現企業開辦3個工作日內辦結。推廣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企業注銷“一網”服務。三是方便登記財產,推行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聯互通。提供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服務。四是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公眾、機構注冊并實名認證后,通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推行納稅“最多跑一次”, 實行納稅人線上“一表申請”“一鍵報稅”, 持續優化金融服務。五是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統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全面取消不必要的證明事項,方便群眾、企業辦事。通過受理群眾、企業投訴、檢查等手段,評估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成效,堅決杜絕已取消的證明事項繼續存在或變相存在。
四、復制推廣和借鑒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推進情況
一、提高政治站位,知道為什么干?
一是市院有要求。這個要求非常明確,就是深化整頓作風優化營商環境和反腐敗工作的內容。這就是我院干的方向、干的目標、干的工作。從中我們體會到市院對整頓作風和反腐工作的嚴格要求,時刻牢記市院對干部的約束和激勵,整頓作風和反腐敗也是干部導向,就是在用制度倒逼干部干事。
二是群眾有期待。心有不平事,老百姓找誰,是個大問題。安居樂業幸福指數高,群眾不找我們,但他要是眼中有不平事了,心中感覺有委屈了,他找誰?怎么找?老百姓在等在望,他們的期盼就是我們干工作的方向,也是干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目前看這是一次發動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很好的機會,我們必須加快工作節奏。
三是自身有需要。干部干部干字當頭,干好工作是本質要求、是崗位要求,古人講:食君之祿,忠君之事;食君之祿,擔君之憂。老百姓講: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我們雖然不是官,但是是干部,是干部就得干事,無論是深化整頓作風,還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根本目的就是在督促大家務實苦干,從根本上解決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問題。
二、保持清醒頭腦,知道干什么?
本次工作會議要求的非常明確,就是深化整頓作風優化營商環境和反腐敗工作,是對我們總得要求,但具體到大同院我們必須做一番思考,結合區情實際拿出工作任務清單,只有這樣,工作才能有抓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一是深入貫徹學習,提高思想認識。采取多種形式進一步深入學習,切實增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始終做政治上的清醒人和明白人。二是強化教育引導,筑牢思想防線。通過集中學習、反腐倡廉專題片、廉政教育講座等,深入開展黨風黨紀、廉政法規、廉潔自律和警示教育,使紀律意識、責任意識、底線意識入腦入心,讓全體干警緊繃反腐倡廉弦。三是狠抓作風建設,持續正風肅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始終把“”作為正風肅紀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問題,加大責任追究和問責力度,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四是完善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完善司法辦案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職責定位、崗位風險點和防范措施,通過明察暗訪和突擊檢查等方式強化檢務督察,切實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黨組成員干什么:黨組成員就是要剎心抓好分管工作,列出清單,爭先進位。要多琢磨事,多琢磨把事干成,把功夫下在平時,把精力花在正事上。將深化整頓作風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在責任主體上,要做到“兩個延伸”,即由檢察長向班子其他成員延伸、由科室負責人向本部門干警延伸;在責任目標上,要做到“三個一同明確”,即領導班子集體責任與班子成員個人責任一同明確、檢察業務工作責任與整頓作風責任一同明確、抓好分管業務工作責任與管好家屬、身邊工作人員的責任一同明確。
檢察干警干什么:檢察干警要剎心干工作,不能將組織的愛護和寬容當成軟弱,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有檢察干警要結合自身實際找準工作切入點,穩住心神、扎實干事,做能啃硬骨頭,敢于擔當的干部,作為我們檢察干警,我們是監督別人執法的,我們也更應該懂得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更應該嚴格遵守各種工作紀律、辦案紀律和內部規章制度。
三、狠抓作風建設,知道怎么干?
總得來說就是三句話,一是按規矩干,二是按程序干,三是按要求干。
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促進國民總體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餐飲業作為支撐人類發展的企業,其消費更是帶動了總體消費水平的提高。尤其在當前市場化競爭的階段,各中小餐飲企業要想在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獲得更多優勢市場資源,需要在充分考慮自身發展現實的基礎上,對采購管理模式進行優化,促進整體餐飲供應鏈的有效形成,保證與供應商的有效合作,為自身的發展壯大提供更多優勢條件。
1中小餐飲業采購供應鏈管理模式
結合當前餐飲行業發展現實和我國幾千年的餐飲文化來看,國內的餐飲企業采用的經營模式大多為技術主導模式。在該模式下,廚房的主廚對餐飲企業的原材料具有絕對的決定權,其結合自身手藝所確定采購的菜品直接關乎餐飲企業能否征服食客的味蕾,采購菜品能否滿足餐飲企業基本的盈利需求以及未來市場開拓需要。具體來說,此類餐飲原料采購模式特征表現為:首先,餐飲企業是餐飲作業流程的主導者。餐飲原材料的采購、制作、銷售的各個環節都由餐飲企業一手包攬,尤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優秀的管理者把控著餐飲原料選購、制作、銷售的各個環節,如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錯誤,都有可能影響餐飲行業的核心業務形成以及餐飲企業品牌的樹立。其次,餐飲企業的利潤重點來源于企業之間的價格戰爭。餐飲行業之間產品的同質化導致餐飲行業價格戰的出現,尤其中小餐飲行業容易陷入價格戰的惡性循環中。最后,中小餐飲企業采購管理對廚師依賴性較強。在中小餐飲企業中,廚師是企業的靈魂人物,采購環節主要由廚師確定。此時如果廚師并不具備企業經營意識且無法適應市場發展進行原料創新,則餐飲業的發展容易受到影響。
2中小餐飲業采購管理現狀
2.1分工合作意識不足
餐飲企業所采購的原料多為農產品,其產品供應商也大多為農戶或者規模較小的農產品批發商。中小餐飲企業與原料供應商之間更是缺乏基于供應鏈建設的合作意識。在采購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需求,中小餐飲企業和以農戶為主的供應商之間往往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價格博弈戰,導致兩者之間長期的利益對立。另外,中小餐飲業大多選擇自主經營,某些餐飲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為減少采購成本,有可能選擇與中間商合作的模式,即與農產品批發商建立長期采購合作關系,此種情況雖然提高了采購效率,但是中間商制造的價格差使得餐飲行業與中間商之間很難建立信任互惠的關系,因此在原料供應信息上彼此封鎖,分工合作效率較低。
2.2采購監控無法落實
在中小餐飲業的采購管理中,由于企業經營規模或者企業經營現實不允許,很多中小企業雖然制定了采購機制,但是在實際的采購流程中,并不能對機制進行完整的貫徹執行,因此造成采購監控無法實現的情況。餐飲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無法實現及時的采購信息溝通也是采購監控過程無法落實的現實因素。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平臺,采購過程中的原料質量控制、物流控制等都無法有效實現,采購監控自然受到影響。另外,在遇到采購問題之后,中小企業有可能過分強調管理者的作用,忽略了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采購工作效率無法得到切實提高。
3現代供應鏈管理模式下中小餐飲業采購管理優化策略
3.1加強與供應商之間的戰略合作
中小餐飲業采購過程相對分散,且單次采購量較少。加之食品本身不易保存,運輸不便等情況,為盡可能避免采購過程中造成的原料損失,中小餐飲企業采購以食品安全為主要考量內容,注重利用多次銷量采購滿足自身原料加工和銷售需求。結合以上特點和當前市場競爭現實,中小餐飲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需要加強與農產品批發商以及農戶之間的合作,利用長期穩定戰略合作關系的確立,優化物流供應策略,合理把握資金流,并在與原料供應商進行有效信息溝通的同時更快了解市場價格變化趨勢,進而在滿足基本供應需求的基礎上降低供應量,節約采購成本,擴大企業盈利空間。
3.2建設供應鏈信息共享平臺
供應鏈的管理需要供應鏈中供應商和中小餐飲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以便更加快捷有效地確定原料采購信息、原料物流信息,提升供應鏈的整體管理效率。在供應鏈管理過程中,針對采購管理模式的優化,可以利用采購信息數據庫建設的方式,即對餐飲企業自身不同原料的銷售情況、采購預算、原料物流信息進行電子監控,實現對所需原料的周期盤點;利用電子訂單的方式突破供應商把控地域性原料價格的局面,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利用訂單追蹤的方式了解原料的配送信息,實現對采購環節整體的信息化管理,促進供應鏈信息共享平臺的形成,增強中小餐飲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信息互動,同時也保證整體采購流程的有效化和針對性。
3.3加強供應商調查與考評
對供應商信息進行調查,能夠幫助中小餐飲企業更加全面了解自身所處的原料采購環境,進而利用市場競爭原則,結合自身的經營狀況,實現對供應商的最優選擇;對供應商進行考評,則需要從供應商所供應的原料質量,供應商的經營材料、供應商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進行考察,以便實現與供應商之間及時的信息溝通,保證采購過程的有效實現。在供應商信息調查方面,中小餐飲企業需要加強企業內部采購部門與銷售部門之間的聯系,根據餐飲原材料的銷售情況進行供應商的市場搜索,并根據所提供的供應商信息進行供應商所供應原料的考察和經營實驗,確定供應原料的市場需求,并以此為采購合作關系的確立依據。在供應商考評過程中,則需要按照多次采購過程中所購原料的基本質量、所購原料的銷售情況、原料物流運送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尤其針對采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需要及時做出反應,避免出現某些食品安全問題影響中小餐飲企業的長期經營。
4結論
為加強中小餐飲業采購管理過程,提升餐飲業供應鏈的效率,幫助中小餐飲業占據更大市場空間,從采購供應鏈管理角度出發,中小餐飲業需要加強對供應商的考察,選擇更適合自身發展現實的供應商;同時,加強自身與供應商之間的戰略合作,以便及時了解餐飲原料的市場發展動態;而利用供應鏈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也可以掌握采購原料的供應情況以及物流運輸情況,實現對采購環節的整體把控,進而提升自身的經營效益。
作者:李斌 單位:陜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2業務運營政府監管的穩定策略:理論分析
2.1外包業務運營監管模型建立進化博弈的均衡策略稱為進化穩定策略(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ESS),由梅納德•史密斯(MaynardSmith)和普萊斯(Price)于1973年提出,ESS求解時[12],假定兩類行為主體均采用純策略,令S和R(S和R均為有限集)分別表示兩類行為主體的所有純策略的集合,φt(s)代表所有在t階段采用純策略s∈S的行為主體集合,定義狀態變量θt(s)表示在t階段采用純策略s的行為主體的群體比例向量。在現實操作中,供應商違規的原因和種類較多,政府監管供應商業務運營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在一個博弈模型中對各種情形都加以分析,但最嚴重和普遍的違規現象是由于供應商的財務狀況不佳導致自身倒閉,以及經營質量不好導致其難以為發包方提供等值的服務。因此,綜合外包業務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和金融監管的經驗,以供應商的財務狀況和經營質量作為監控變量,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供應商(用A表示)與政府監管機構(用B表示)在業務運營過程中的策略選擇,支付矩陣見表1。其中,支付矩陣中前一個函數表示供應商的效用,后一個函數表示金融機構的效用,全部字母都代表大于零的正數。根據前述分析,B對A在業務運營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用x1表示)和經營質量(用x2表示)兩方面進行監管。R表示A的收益,A在不違規和違規兩種情況下的運營成本C1G(x1,x2)和C1B(x1,x2),以及違規行為被發現時的罰金M(x1,x2),都是關于兩項監管內容x1和x2的函數。供應商違規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損害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利益獲得超額利益,A違規時運營成本較小,即C1G(x1,x2)>C1B(x1,x2),進一步有R-C1G(x1,x2)<R-C1B(x1,x2)。B進行監管的成本為C2,C2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兩項組成。A不違規時,能夠給社會帶來正的效用S;如果B選擇不監管,A違規會給社會帶來負的效用-D。為了反映政府監管強度對供應商的影響,模型中引入了供應商中試圖違規的數量比例x,由于政府監管機構在人力、物力以及技術等方面的有限性,對供應商實施監管的概率為y。
2.2業務運營監管的進化博弈分析根據表1所示的支付矩陣和進化博弈的理論分析,可以得到供應商在業務營運過程中選擇“違規”和“不違規”策略時的期望效用u1B、u1G和群體的平均效用u1分別。即選擇“違規”策略的供應商的期望效用小于整個供應商群體的平均期望效用。那么,選擇“違規”策略的供應商由于期望效用較小,會通過試錯和學習改為采用“不違規”策略,這樣x*=0就能在動態的博弈過程中保持穩定,并且在動態策略調整中能夠達到,所以它是一個ESS點。而在x*=1這種穩定點時,只要有一個“違規”的供應商改為采取“不違規”策略,就可以獲得高于整個群體的平均期望效用。其他供應商就會通過試錯學習,相繼采取“不違規”策略。
3監管策略穩定性提升:違規罰金設置
上述分析表明,為了從根本上減少供應商違規的利益驅動,需要減少其違規所得的超額利益,可以結合供應商的財務狀況(x1)和經營質量(x2)來研究供應商的成本函數C1(x1,x2),同時設計出與之相適應的罰金函數M(x1,x2),在供應商的運營成本和違規罰金之間建立監管制度,從根本上減少其違規的動力;另一方面,政府收取的罰金也可以作為政府監管成本的有效補償。假設政府根據綜合資本充足率、資金使用情況等多項指標設立了供應商外包業務運營過程中財務狀況合格的標準為P1,綜合各項因素設立業務運營中經營質量的標準為P2。供應商達到設立的標準(xi≥Pi,i=1,2)即為合格,如果未達到(xi<Pi,i=1,2)且被政府監管機構發現,就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金。
3.1供應商的成本函數C1(x1,x2)分析供應商為了滿足政府監管機構設立的合格標準P1和P2,會支付相應的運營成本。理想狀態下,假設xi<Pi(i=1,2)時,供應商的成本為0;超過設立的合格標準,即xi<Pi(i=1,2)后,成本線性單調遞增。供應商在財務狀況(x1)和經營質量(x2)這兩方面超過標準越多,其短期成本必然越大,但是其長期收益更好;另一方面,不達標的成本較低,其短期利益會成為供應商發生風險行為的激勵。為減少這樣的利益驅動,政府監管機構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控制:第一,設立市場準入制度、供應商信用評級、市場退出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形成內容完整、協同作用的監管體系,增加供應商風險行為的成本,改變其期望收益函數,從而影響其策略選擇。第二,通過獎勵優良供應商,促進供應商群體守法合規、誠信經營;對違規供應商進行重罰,形成警示作用。
3.2供應商的罰金函數M(x1,x2)分析以上分析表明,政府監管機構改變供應商違規的期望收益,應通過罰金來約束供應商的策略選擇。為此,在實際監管中可以采用這樣的懲罰規則:如果發現供應商在財務狀況(x1)和經營質量(x2)中某一方面未達標,就對其進行處罰,并根據其程度增加罰金。對于各監管因素xi(i=1,2),罰金都是隨著不達標的程度大小而加速遞增;同時,交叉項f(x1)•g(x2)的存在,使得當不達標的監管內容從一項增加為兩項時,罰金會加速增加,使供應商再次違規的激勵大大降低。據此可以畫出罰金M關于監管內容x1和x2的函數圖像(圖4)。比較供應商的成本函數和罰金函數可見,當供應商達到甚至優于政府設立的合格標準時,會付出越來越大的經營成本;當其運營狀況未達標時,一旦被政府監管機構發現就會被處以罰金。針對財務狀況、經營質量兩項監管內容,可以分別通過圖6、圖7表示罰金和成本的關系。比較供應商合規經營的成本與違規的罰金可見,對于超過或不足標準的程度都是同樣的Δx的情況,罰金會比成本更高。并且隨著Δx的增大,兩者的差距會進一步加大(如圖5所示)。另外,由于罰金函數里交叉項f(x1)•g(x2)的存在,當供應商違規行為增加時,其罰金比成本增大得更多,將供應商的成本函數C1(x1,x2)和罰金函數M(x1,x2)畫在三維圖中,該趨勢特征表現得非常明顯(圖6)。綜上所述,罰金函數的設立可以顯著降低供應商違規的激勵與動力。同時,罰金也可以作為政府監管成本補償的重要來源,讓違規供應商承擔部分監管成本,降低政府監管的成本,增大政府監管的概率與動力,形成通過監管降低監管成本、“以監管養監管”的經濟有效監管方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第三章銷售市場秩序
第十九條供應商采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
第二十條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技術支持。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二十二條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于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收購其銷售、檢測和維修等設施設備,并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第二十三條供應商發生變更時,應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第二十六條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采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走私、盜搶、非法拼裝等嫌疑車輛調查,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