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2 16:17: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城鄉結合部是一個歷史范疇,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時社會經濟發展相對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而存在的。必須明確的是,研究城鄉結合部是以目前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行政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來對它進行考察。
2、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矛盾顯著
建設結合部是城鄉空間一體化的產物。城市的發展需要一定的用地支持,建成區的擴大必將不斷蠶食其周圍的農業用地(多為肥活的耕地)。既要發展城市,又要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因此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的矛盾日趨突出。
2.1布局不合理,相互干擾
城鄉結合部農業用地與非農用地總處在一種相互轉換與爭奪的過程中,彼此相互干擾程度很大。在結合部,往往居民用地與污染工廠相鄰,軍隊用地與地方生產用地互相穿插,商業用地被夾在教學之中。另外,由于征地時為節省資金,有意避開居民點,形成“城中村”,城鄉建設極不協調。
2.2土地利用穩定性差,結構失衡
建設用地的無序擴展,引起土地利用格局分散而混亂。道路的延伸,獨立工礦、居民點的興建使得農業用地支離破碎,既不利于農業生產發展,也不利于城區規劃建設的實施。一方面,有些剛建成的工業、居住建筑不久就面臨拆遷,如近5年來,許昌市城鄉結合部許多農戶已經不止一次地歷經征地拆遷,搬了建,建了搬;另一方面,投資興建的菜藍子基地、水利設施,在城區擴展影響下被迫縮小、遷建,造成產業結構不穩定,外部經濟負效應顯著。
2.3土地利用不充分,浪費嚴重
城鄉結合部一方面人地關系十分緊張,另一方面又存在著建設用地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容積率低以及征而不用、浪費嚴重的現象。不少單位往往因為征地面積過大,征地費用過高,而缺乏建設所需資金,只好在所征土地的修上圍墻,或圍鐵絲網,長期荒廢,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2.4生態環境質量下降
由于偏重眼前經濟效益,缺乏整體規劃與分局,基礎設施建設落后于整體開發,配套設施不齊全,商業醫療教育等服務設施缺乏,綠地系統不足等,另外工業污染、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三管齊下”大氣、水、地資源遭到破壞,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土地質量下降。
3、土地利用調控對策
3.1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實行動態監測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向郊區擴展的重要地帶,城市發展總是表現為大片土地成為城市土地,最初的農業景觀逐漸被工礦、居民、商業等為主的城市人文景觀所取代。由于城市的不斷外延,城鄉結合部的空間位置和區域不斷改變。分析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狀況,有些土地利用基本合理,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另外一些則是人為活動的過度影響,存在亂占濫用的不合理現象。
為了有效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需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的動態監測,對土地利用狀況及動態變化獲得及時準確的了解。監測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多樣,比如,一方面,可以通過航片、衛片的判讀解譯,獲取不同時期土地利用的動態變化;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土地利用監測結果的研究,就可以及時地對土地利用現狀做出分析、引導和調控,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
3.2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科學化
傳統的土地管理方式和手段高耗、低效而且精確度不高,使得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時空信息不能及時得到管理和更新。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現代計算機、網絡以及現代通信技術飛速發展,以計算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GIS)和全球定位系統(GPS)為支撐的土地管理軟件應運而生,實行城鄉結合部土地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可以及時了解各種土地信息的變化情況,如土地用途變更等,并及時、適當的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如嚴格控制非農用地審批,使土地管理達到實時、高效。
4、實現城鄉結合部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戰略措施
要實現城鄉結合部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除采取諸如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實行動態監測、實現土地管理信息化和科學化、規范土地市場、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和利用、加強污染治理、優化城市建設用地的擴展模式、建設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示范基地與示范工程等一般措施外,還應特別注重以下三方面的戰略措施:
4.1制定科學合理的城鄉結合部土地發展戰略
有關職能部門要與周邊鄉村的基層組織密切合作,在明確結合部建設的目的和意義,分析政策、市場、技術、人才、資金、信息、區位等方面的條件與優勢,準確把握自身不足和外界挑戰的基礎上,遵循重點突破、發揮優勢、整合功能、博采眾長等原則,提出具有創新性和操作性的城鄉結合部建設與發展的基本方向、指導思想、戰略目標、功能分區、建設內容、重點項目、戰略部署、組織體系和運作機制等,使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1]王國強,王令超.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研究[J].地域研究與開發,2000(2):32-35.
[2]顧朝林.中國大城市邊緣區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5.
[3]RICHARD REYMENT K.Applied factor analysic in the natural scienc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4]葉岱夫.論郊區農業生態環境建設的幾個問題[J].農村生態環境,2001, 17(1):60-63.
[5]楊山.城市邊緣區空間動態演變及機制研究[J].地理學與國土研究,1998,14(3):19-23.
[6]顧杰.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問題與對策[J].中國城市經濟,2001.(7):38-39.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簡政放權,重心下移。
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務、有利監管的原則,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具體管理職責重心下移。市、區兩級都可行使的事權或都可依法授權、委托的事權,都由行使,切實做到應放盡放、權責一致,切實做到“精簡、統一、效能”,切實做到降低運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堅持科學管理,統籌協調。
市級各部門主要負責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門、跨地區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服務,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指導、監督和考核。是發展區域經濟和各項事業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實施具體管理。切實理順市、區兩級事權關系,提高為民服務和統籌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動態管理,平穩過渡。
為減小震動、平穩過渡,實行簡化操作、逐步到位,在運行中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調整部分管理事權,除規劃、建設、房管、人防、國土、公安、財政等事權依法適當調整外,的其他經濟、社會、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權限維持現狀,基本保持不變。
三、事權調整
(一)規劃行政管理。
按照“統一規劃,分區實施”思路,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及規劃監督工作。設立市城鄉規劃局分局(簡稱規劃分局),為市城鄉規劃局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規劃分局局長由征求市城鄉規劃局意見后決定任免。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加強工作領導、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1.規劃編制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參與編制。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編制轄區內省級風景名勝區、天府新區青龍區域、成眉石化園區等規劃,并按程序報批。轄區內鄉鎮、村規劃由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指導。
2.規劃實施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且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內的規劃實施管理,由規劃分局負責初審。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未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的規劃實施管理。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實施管理。
3.規劃執法管理。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行政執法,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工作;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行政執法工作。
(二)建設行政管理。
負責轄區內建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級相關部門牽頭,組織市、區兩級及相關方面實施;在注冊登記的房地產、建筑、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燃氣等企業資質,按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程序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或轉報。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
設立市房地產管理局分局(簡稱房管分局),為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與房產管理局合署辦公。房管分局局長由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后決定任免。負責轄區內房產管理日常事務、住房保障、物業管理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房管分局負責轄區內行政許可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物業管理三級資質的審核和發證、房屋登記統一編號頒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四)人防行政管理。
市人防辦依法授權、委托負責轄區內的人防規劃實施和規劃執法等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市人防辦負責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
將原縣國土資源局改設為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簡稱國土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規劃及規劃調整方案,政府參與編制。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外及鄉鎮規劃并負責規劃實施。
2.土地登記。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進行國有土地登記頒證,政府進行集體土地登記頒證,國土分局負責具體工作。
3.土地征收。市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依法授權政府集體土地征收公告;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負責征地經費保障、征地實施;政府為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主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4.土地供應。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實施國有土地劃撥、出讓、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由國土分局擬定方案,政府審批同意后,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按法定權限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5.土地儲備。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事項。
6.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7.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市、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六)公安行政管理。
將原縣公安局改設為市公安局分局(簡稱公安分局),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和其他干部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四、其他管理
(一)財政體制管理。
現行財政體制為省直管擴權縣財政體制,鑒于省財政對財政體制尚未調整,現仍按省定擴權縣財政體制執行,待省上對財政體制調整后,由市財政局根據事權相應調整市對財政體制。
(二)機構編制人事管理。
的機構編制和干部人事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不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及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行政管理。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教育文化、環境保護、農林水務、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由政府依法進行管理。
五、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
撤縣設區涉及部分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市級相關部門和務必高度重視,相互支持,各司其職,積極穩妥推進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確保平穩過渡,無縫對接,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二)及時啟動。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區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決定從年1月起建立全市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區計劃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由專人每月向市發改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上報省發改委,相關信息將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根據新開工項目的八項條件,對年以來的新開工項目全面進行清理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全市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區要在年2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年3月進行復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大類進行分類。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建設區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變更的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變更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要求進行管理,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性質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滿足環境容量要求,符合建設、消防、衛生、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規劃建設用地使用性質:
(一)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二)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變更或者修編,造成地塊開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導致地塊的建設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申請變更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建設單位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報告和變更方案。變更申請報告包括建設用地基本情況、規劃許可情況、變更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理由、變更幅度等內容。變更方案包括變更前、變更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二)受理。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受理。
(三)論證。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四)公示。經論證可以變更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變更方案進行公示。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五)報批。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變更申請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及聽證情況、規劃變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六)許可。市政府批準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變更后的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情況抄告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其他有關文件,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監督規劃的實施,加大執法力度,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規劃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堅決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
自2013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標準按照東價發〔2007〕80號、東價發〔2009〕8號執行。
職責分工
(一)縣人防辦
1.負責貫徹執行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
2.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及防護驗收工作;
4.負責防空地下室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工作;
5.依法征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縣發展改革局
建設單位報送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報告)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發展改革局不予受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國有建筑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明確:宗地開發項目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競買單位提交的《土地競買申請》中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
(四)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
1.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明確:按照人防要求同步設計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規劃中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縣人防辦核發的施工審批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程序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程序先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中,需上報國家審批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需要首先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完成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首先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然后向發改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完成項目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改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再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改、經、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協調,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項目,發改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各種審批和許可手續的,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撤銷相應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市發改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就我市涉及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實行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臺,并及時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項目開工前和竣工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項目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對每個月入庫統計的新開工項目,逐個落實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和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列出詳細清單,與同級發改、經濟、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部門及時進行銜接溝通,掌握項目各種進展動態信息。
從*年起,各縣(市)、區及高新區發改部門應為本轄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已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擬建項目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信息。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且符合魯政辦發明電〔*〕196號文件規定新開工項目"八個必須"條件的,市發改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按月匯總及時報送上級發改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條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是指將辦理規劃報建時確定的使用功能改變或者將某些老建筑物原來使用功能改變成為對環境有影響的行業的建設行為。
對環境有影響的行業是指各類賓館、飯店、招待所、酒店、餐廳、集體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廳(咖啡廳)、歌舞廳、溜冰場、發廊、桑拿、沐足、廢品收購店以及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洗車)店(場)、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業、動物飼養等飲食、娛樂、服務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五條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城市規劃功能的布局。
(二)有足夠停車場地,不占道停放車輛妨礙城市道路交通。
(三)內部布局、裝修和設施符合衛生、環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不影響市容市貌。
(五)不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學習秩序。
(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在建建筑物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不符合上述原則的一律不予改變使用功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
(一)新建建筑物,以改變使用功能的方式規避有關土地、房產稅費的。
(二)改變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結構、消防、環保等技術規范的。
(三)汽車停車庫和首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空間或公共停車位(庫)的。
(四)屬于文物古跡、古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民居,改變功能不符合保護要求或影響城市景觀的。
(五)屬于規劃配套設施用房,改變功能后無法滿足功能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建筑物與他人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七)改變使用功能后,對相鄰土地、建筑物造成影響,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未取得相關單位或個人同意的。
(八)改變功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小區物業管理要求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改變的。
第七條凡需要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交改變使用功能建筑物的具體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聯審小組進行現場查看、會審。聯審小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城區政府和市工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國土資源、城管、衛生、環衛、環保、消防、公安等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實行定期聯席會審制度。
第八條經聯審小組會審,同意實施改變使用功能,同時又改變土地使用權及使用性質的項目,必須先到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補交地價和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后,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改變功能手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及使用性質的,直接到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改變功能手續,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條村(居)民建房必須服從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四條村(居)民建房應以“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先規劃后建設”為指導,并遵循以下原則:(一)建房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二)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三)規劃布局要求限制的村莊,不再審批舊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聚集,提倡聯建住房;(五)農村建房按三人戶(含三人以下)、四人戶、五人戶(含五人以上)審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縣農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建筑層數最高為局部三層,第三層采用全坡屋頂,力求新建農房的建筑外觀、色彩達到統一。
第五條下列區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鄉(鎮)、村規劃道路紅線內地段;(二)屬近期改造和建設的區域;(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公益設施的區域;(四)集中飲用水源取水區域或保護區域;(五)村鎮園林和綠化用地;(六)村鎮內河岸溝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區域;(八)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區域;(九)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十)地質災害易發區;(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已參與所在區域實施集體建房的,個人不得再申請建房;已批準的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中確定保留新村聚(居)點,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個人可以按規劃申請建房。村(居)民將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用地的,不予批準。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維修住房的,可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一)同戶(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戶口簿計戶)人口中符合分戶條件的;(二)按照鄉(鎮)規劃、新村聚(居)點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異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異地建房條件的;(四)現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現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損毀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異地新建的;(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已編制城鄉規劃的鄉鎮和已編制新村建設規劃的新村聚集點的所有建設必須納入規劃管理;未編制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九條各鄉(鎮)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科學編制鄉(鎮)規劃和農村村民聚集點的建設規劃。
第十條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列入和未列入鄉鎮規劃、新村建設以及村民聚集點范圍內建房的,分別進行審核審批或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為便民建房應當將建房、用地辦證程序向社會公開;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建房申請人應當按照建房、用地辦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取得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或符合建房條件許可建房的農村村(居)民建房,應當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建房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對于嚴格按照審批的《縣農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方案實施建房的,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三人戶(含三人以下)6000元、四人戶8000元、五人戶(含五人以上)10000元的建房補貼。
第十四條對未按照審定的建設方案進行修建或私搭亂建、超越建筑紅線等違法建筑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查處。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重要意義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經濟由偏快轉為過熱具有重要作用。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是國家嚴控投資盲目過快增長、實現“雙防”宏觀調控任務的重要舉措,是促進我市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維護投資建設秩序、規范投資行為的重要環節。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五部委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改變單純依靠投資拉動經濟的發展思路,更加重視消費和出口的作用,促進投資、消費、出口協調拉動。要對投資盲目過快增長的負面影響和危險性有清醒地認識,把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當前各級政府宏觀調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指導投資工作,維護投資項目建設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市區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一)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四)各級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省政府已決定從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通過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認真搞好年以來新開工項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在年3月31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近期進行復查,我市將配合省上進行該項工作,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切實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進一步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規劃變更條件
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以及《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批準變更的情形,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性質或容積率指標一般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1.城市總體(分區、專業)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2.相關技術規定調整變化的;
3.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4.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建設項目實施的。
符合以上條件,調整后滿足建設用地性質兼容性,且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利益的,方可啟動變更程序。
三、規劃條件變更程序及通報制度
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是: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就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進行說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申請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并采取公示、聽證、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