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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對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批復
(2000年2月28日 勞社部函〔2000〕45號)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你們《關于北京市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勞社養文〔1999〕77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費率按附表所列標準調整。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批復費率表
單位:%
---------------------------
|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鐵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運輸 |19 | 18.5
--|------------|-----|-----
3 |中鐵建 |13 | 15
--|------------|-----|-----
4 |中鐵建廠工程局及附屬單位|16 | 17.5
--|------------|-----|-----
5 |鐵道大廈 |17 | 18
--|------------|-----|-----
6 |其他事業單位 | | 18.5
--|------------|-----|-----
7 |郵電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電力 | |
--|------------|-----|-----
9 |生產 |18 | 18
--|------------|-----|-----
10|火電施工 |14.5 | 15
--|------------|-----|-----
11|水電施工 |13 | 14.5
--|------------|-----|-----
12|事業單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詢監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總公司 |13 | 14.5
--|------------|-----|-----
16|華建交通經濟開發中心 |13 | 14.5
--|------------|-----|-----
17|中國公路車輛機械總公司 |13 | 14.5
--|------------|-----|-----
18|中國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
續表
---------------------------
|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19|集團(機關)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團 |13 | 14.5
--|------------|-----|-----
21|中交水運工程設計咨詢中心|15.5 | 17
--|------------|-----|-----
22|水運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3|公路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 |15.5 | 17
--|------------|-----|-----
25|路橋集團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務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遠集團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團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
36|建行 |13 | 14.5
--|------------|-----|-----
37|農行 |17 | 17.5
--|------------|-----|-----
38|中行 |13 | 14.5
--|------------|-----|-----
39|交行 |13 | 14.5
--|------------|-----|-----
40|中保 |13 | 14.5
--|------------|-----|-----
41|煤炭 |17 | 17.5
--|------------|-----|-----
42|神華集團 |15 | 16
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于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
繼承額=------------×(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120個月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并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后,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第十八條 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原固定職工,若本人愿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并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后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一、同意你市確定的原行業統籌企業1999年執行費率(見附表),并同意將你市企業現行費率19%做為行業費率調整的控制目標,請按此制定行業費率調整的過渡計劃并嚴格遵照執行。
二、同意你市關于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并入個人帳戶時間按原行業實際規定時間執行的意見,請認真做好職工個人帳戶過渡管理工作。
三、請將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業的勞動鑒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當地縣、市級以上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修改為“企業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勞動鑒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當地地、市級以上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請你們按上述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特此批復。
附件:
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1999年執行費率表
單位:%
--------------------------------------
| 行業名稱 |序號|移交前執行費率|1999年執行費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鐵 道 | 運 輸 |2 |19 |19 |
| |---------|--|-------|---------|
| | 中鐵建 |3 |11 |13 |
|---------------|--|-------|---------|
| 郵 電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
| | 生 產 |6 |17 |18 |
| |---------|--|-------|---------|
| | 火電施工 |7 |12.5 |14.5 |
| |---------|--|-------|---------|
| 電 力 | 水電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業單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詢監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總公司 | |10 |13 |
--------------------------------------
--------------------------------------
| 行業名稱 |序號|移交前執行費率|1999年執行費率|
|---------------|--|-------|---------|
|華建交通經濟開發中心 | |10 |13 |
|---------------|--|-------|---------|
|中國公路車輛機械總公司 | |10 |13 |
|---------------|--|-------|---------|
|中國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團(機關) | |10 |13 |
|---------------|--|-------|---------|
|招商局集團 | |10 |13 |
|---------------|--|-------|---------|
|中交水運工程設計咨詢中心 | |14 |15.5 |
|---------------|--|-------|---------|
|水運規劃設計院 | |14 |15.5 |
|---------------|--|-------|---------|
|公路規劃設計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 | |14.9 |15.5 |
|---------------|--|-------|---------|
|路橋集團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務公司 | |18 |18.5 |
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利益,保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財政部、勞動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和省政府印發的《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皖政〔1997〕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儲、支付、管理和監督等環節。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帳戶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經協商后,原則上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以下三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國庫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5、暫存其它收入;
6、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全額劃撥該帳戶的所有資金。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
第六條 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及其雇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對象,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均由地稅部門全額征收。
第七條 地稅部門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程序是: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各地(市)統一費率,向地稅部門提供征集對象繳費的基本數據并報財政部門。
(二)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個人部分由企業代繳),向征集對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征集對象應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銀行根據稅務部門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劃繳國庫;逾期未繳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企業開戶銀行開具扣款通知書,銀行根據稅務部門的扣款通知書和繳款書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強行直接劃轉。對個體勞動者等征集對象用現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四)銀行根據地稅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將征集對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國庫;國庫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應及時入庫,并于當日將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有關聯次分別反饋給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一聯。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執行。具體征收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庫要按月與地稅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帳,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入庫數字準確一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季與財政部門對帳。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庫提供的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回執聯,按國家有關政策登記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檢查、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企業及其他征集對象不得拒絕。
第十條 各類征集對象不得拒繳、少繳或拖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地稅部門核批后,可以緩繳(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個人繳費一律不準緩繳)。緩繳期滿后,企業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對于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繳入國庫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部門定期于每周二、周五開具財政專用撥款書,國庫據此及時劃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10日內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上的資金全額劃轉到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下發。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存儲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的辦法。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應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其中人員工資按人事部門核定的原工資標準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商勞動部門另行制定)。
稅務部門的征收費用,由省財政廳商省地稅局另行發文。
第六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并抄送地稅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決算草案,應在規定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銀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的基本數據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和地稅部門代征的相關費用。
地稅部門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劃的編審;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向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情況;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催繳工作;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明細情況。
國庫負責收納地稅部門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將繳入國庫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負責與財政和地稅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對帳工作。
銀行負責根據稅務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和扣款通知書劃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根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及時劃款,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等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七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歷年收支、結余的清理、審計和交接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之前,各級政府要組織審計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歷年提取、使用和結余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做到帳帳、帳實相符;對基金管理和資產情況進行認真審計和評估: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帳戶中的銀行存款余額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原基金收支帳戶全部撤銷。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歷年用結余基金購買的債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到期后及時將本息繳入財政專戶。同時,財政部門要建立債券和定期存款臺帳,加強管理。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結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凍結,8月20日前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從8月1日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改由財政供給。
(四)各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歷年收支管理情況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自查清理工作應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進行審計。對動用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要進行評估,并逐項登記,限期進行拍賣變現,恢復養老保險基金;對挪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的各種投資進行清理,逐項登記,限期收回,對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年底前完成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社會保障是社會給予其共同成員人道主義關懷和援助,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并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社會措施。它既是客觀社會物質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人權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尚無定論,從發生學的角度考察,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最早出自于美國 1935 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明確使用社會保障這一概念,并對其進行初步的解釋和分類。①1942年,在國際社會的推動下,國際勞工組織將社會保障定義為:“通過一定的組織對這個組織的成員所面臨的某種風險提供保障,為公民提供保險金、預防或治療疾病,失業時資助并幫助他們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國際勞工局編著《社會保障導論》一書,將“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向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他們與因疾病、生育、工傷、失業、傷殘、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引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法。”②我國的《中國民政詞典》將“社會保障”解釋為“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③。從中不難看出,基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社會文化背景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各國在界定社會保障概念時會出現覆蓋范圍以及部分內容等方面的差異,但作為普遍的社會管理措施,其內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歸納為:第一,責任主體是政府和國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處于不利境地的社會成員;第三,以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為標準;第四,以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為目的。
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現狀
理念層面。目前,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理念的討論,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一是效率論,認為當前中國處于一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財力相對有限的歷史時期,如果在此時期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影響到經濟發展、政府財政和國際競爭力。④二是公平論,認為社會保障不能實行“義務—權利”對等的原則,而要實行“平等主義”原則,所有中國公民凡是生活處于困難時都應該“一視同仁”地得到國家的幫助。⑤三是社會公正論,從羅爾斯教授提出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論出發,推進6個基礎和6個整合,最終實現“守住底線,衛生保健;強化服務,就業優先;依托社區,城鄉統攬”。⑥
制度層面。縱觀我國各省、市推行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基礎上,按照經費來源方式、覆蓋人員范圍和保障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制度設計。一是以廣東、河北、甘肅等省為代表的直接擴面模式,通過推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擴大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以廣東省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間先后出臺《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適用對象條款界定中,將“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納入社會保險的視野。尤其是在2000年頒布實施的《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中,這一直接擴面模式表現得更為明顯。以上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為形成無差別化和整齊統一化為特點的直接擴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為代表的低標準或獨立保障模式,通過出臺針對本地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標準或者完全獨立的方式,為農民工構筑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人,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以降低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的門檻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臺《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這都是將農民工從社會保障體系中剝離出來,實施相對獨立的一種保障制度設計。三是以部分建立鄉鎮企業的縣、鄉、鎮為代表的“返鄉模式”,以國家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為基礎,針對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務工的特點,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
現實層面。在社會保障的三級體系中,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作為非繳費性質社會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戶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并不能實際享有。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其享有對象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明確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在繳費性的社會保險領域,雖然我國各省市都相繼出臺了各種規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總體上仍難逃“兩低一高”(農民工的參保率低,社會保障待遇低,農民工退保率高)的命運。
完善政府在農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動參與職能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責任。我國亟需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國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為主,并帶有臨時性和地域性特點,這導致全國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參差不齊,地域各自為政、互不相容,嚴重影響具有高流動性的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延續性。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建立以《社會保障法》為主體,以《失業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社保系統專門法為輔助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指導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深入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高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積極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省際、區域間的接續機制,實現各省市、區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無縫對接。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經費分擔責任。目前,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金總量不足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由“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轉變的過程中,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轉嫁責任的情況,中央政府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將企業中職工的社會保障責任轉嫁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索要撥款等方式獲取財政支持,導致事實上的財權、事權相互分離。一方面地方政府雖迫于現實壓力而逐步推行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障區域差別明顯,難以實現區域間的接續;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點,在缺乏相應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情況下,兩級政府責任不清、相互推諉,導致有限的資金供給無法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立面臨資金約束。因此,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資金投入責任,不僅需要明確資金投入所占財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分擔機制,逐步從地方統籌過渡到中央統籌,實現全社會社會保障的一體化。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運作中的參與性、補償性和干預性。參與性是指政府作為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義務更有責任參與到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中,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實施管理和融入資金,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的福利體系;補償性是指政府有義務對處于社會不利境地的農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經費上的扶持,以實現社會公民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社會保障內容;干預性責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標和原則的責任,即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過程中,政府通過制定目標和宏觀調控的方式來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目標、公益性原則等給予導向。這三種責任共同構成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參與性程度決定政府的重視程度,補償性程度決定社會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預性程度決定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三種責任共同促進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順利發展。
(作者分別為四川外國語大學教育學院院長助理、講師,四川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釋】
①陳平:“美國社會保障法評析”,《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②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社會保障導論》,管靜和、張 魯譯,北京:勞動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頁。
③崔乃夫:《中國民政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第577頁。
④陳平:“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中國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頁。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住房公積金助職工安居。住房公積金是除了養老金以外,對每一個家庭和職工都至關重要的一項資金積累。養老金是職工養命的錢,住房公積金則是職工安居的錢。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住房向市場化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已成為當今社會受益面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其覆蓋面的的高低、繳存額的多少、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政府形象。
(二)住房公積金發展受關注。經過多年的發展,住房公積金資金量和業務量不斷增加,作用發揮明顯,社會關注度日益提高,同時也面臨著管理難度加大,管理要求細化,管理水平提升的要求。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建立貫穿公積金管理全過程的、高效、可靠的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是確保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住房公積金資源有待整合。多年來,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經費開支,實現中心發展壯大,實現了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奠定了人、財、物等必要的條件,為今后整合信息系統資源,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打下了基礎。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低、繳存額差距大。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22年來,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繳存額差距大的問題始終存在,很多非公有制企業沒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一是沒有科學的管理控制考核體系,住房公積金及相關管理機構存在工作效率問題,致使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資金歸集率尚有較大余地。二是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是根據職工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率確定的,具有工資性。而我國工資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直接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過大。
(二)住房公積金屬地化管理體制弊端。
1、屬地化管理模式,導致管理松散。《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只有在地市州一級做到了垂直管理,在市級以上沒有設立獨立的管理部門,只在國務院和省級的住建部門分別內設了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和監管處。由于國家和省級沒有單設獨立的業務主管部門,各地市均按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對政策的理解建立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統一導致各地執行政策的不統一,也加劇了住房公積金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住房公積金行業的整體發展。
2、區域間資金不可流通,資金分散,造成資源浪費,削弱了住房公積金的效用。資金使用率高的存在資金量短缺的問題,缺少融資的渠道,貸款資金緊缺,限制了發展;資金使用率低的受政策和單一的資金運作模式的約束,資金流向沒有出路,增值渠道受到局限,嚴重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而沉淀資金利率倒掛的利率政策,又加劇了收益的不足,甚至虧損。
3、信息化建設資源嚴重浪費。各地管理中心均要有一套適合自己業務需要的管理軟件,無論是委托開發,還是在專業軟件公司訂制購買,其花費不菲。如博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使用的管理軟件為軟件公司開發,存在升級費用高、維護力量不足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中心信息化建設的發展。
(三)中心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定位不科學,機構人員受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在實際運行中,少部分管理中心為參照公務員管理或全額事業單位,大多數管理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相比,管理中心職工個人要多交納8%的養老保險和1%的失業保險,無形中工資收入減少近10%;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身份無法執行事業單位改革政策中的提前退休政策(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求交納養老金的單位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退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義務與權利不對等的現象。因此出現管理中心人員流動性較差、干部交流機會少,制約了干部交流和選拔使用,不利于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不利于資金安全穩定運行。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對策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有效控制繳存額差距。
1、加強立法。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是住房保障的基本范疇,與養老保險一樣,是人人都應享有的基礎性保障。
2、注重考核。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加強公積金歸集工作的考核,建立積極的考核激勵制度,下達歸集任務。監管的對象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對單位補貼率、補貼基數等都應有嚴格的政策規定,形成配套政策。
3、切實維權。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切實維護職工權益,對單位逾期不繳或逃避抗拒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要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特別要抓好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突破。廣大職工要學會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對所在單位欠繳的問題可以進行舉報,督促單位為自己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理順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
規范機構設置,在中央和省級設立獨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中央、省、市三級垂直管理,分級核算,以便更大地發揮好住房公積金的作用。具體推進:一是搭建省級平臺,統管各州市公積金中心,統一人事權,條件成熟后再搭建國家層面平臺;二是在修改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同時,著手制定出臺繳存、提取、貸款等實施細則;推進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標準化。三是資金統管,提高資金效益。加快區域間資金流通的試點。四是信息化建設進行頂層設計,對現有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利用與推進。
(三)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依照公務員或全額事業單位管理,統一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導班子配備、機構規格、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建制框架。健全政策、管理、監督的運行機制,對重要崗位實行輪換,對不相容的崗位和工作內容,實行分離、交叉管理機制,真正形成與目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決策、管理、監督體系。建立定期專業培訓、干部交流、到對口部門掛職機制,改善目前干部職工工作量大,待遇卻較之全額及差額事業單位低的局面,從而穩定隊伍。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X75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現,具體表現為覆蓋范圍窄、工傷保險賠償水平低、結構不合理、執法力度不夠、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措施不夠等。因此,解決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迫在眉睫。提高立法層次,加大執法強度與力度,完善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提高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加強工傷預防和康復應運而生。
一、煤礦企業工傷保險現狀
煤礦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事業關系著廣大礦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決煤礦企業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職工的待遇和后續安置,一直是煤礦企業及相關部門十分關注的問題。在《煤炭法》中相關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煤礦戰線廣大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夠得到可靠的經濟保障。
1、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
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戶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杠桿對于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2、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脫節
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于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3、事前預防能力不夠
輕預防、重承保是國內商業及互助保險中的通病,一些保險部門幾乎沒有專門資金與專門系統去進行事故預防工作。因此,造成保險和事故預防、安全等工作沒有聯系性,導致了煤礦安全生產和保險系統無關的情況。企業參保后,保險公司的主要職能就只是承保及理賠工作,完全沒有事前預防的措施和建議。在新的《工傷管理條例》出臺后,強調了工傷保險要由原來單純的事后賠償,向事前積極預防改進,進一步建立起預防、補償以及后續的康復的完善保險制度。在很多發達國家,工傷保險基本是由國家法律授權的社團組織進行獨立運作。前面提到的加拿大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就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權相關部門,幫助企業與個人雙方提高自行解決職業健康與安全的能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這樣一來,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加大對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投入,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也切實維護了職工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1、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體系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我國農民工的工作特性決定了其往往具有臨時性或者季節性的特點,所以,有的企業借此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如果我們確立了工傷保險和雇主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只要農民工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就可以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這樣將極大拓展了雇主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如果雇主沒有給農民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那么不僅要支付工傷保險規定的相應待遇,還需要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以及職工的精神損害賠償款,這樣的規定不僅提高了雇主的責任,也增強了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力度。立足農民工特點和切身需要完善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一般而言,社會保險由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構成。處于成本的考慮,農民工不宜同時參加這五種險,這樣無疑過分加重了農民工自身以及相關企業的負擔。因此,應當在目前條件下強制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設計最貼合農民工的特性和實際需要。提供他們最需要的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提高雇主辦理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以漸進式的方式完善對于農民工的保護。
2、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
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范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采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并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后,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3、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
由于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并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4、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保障工傷勞動者基本權益
(1)調整賠償結構,提高賠償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們所享受的工傷賠償沒有得到相應提高,有些企業仍然按參保基數的最低下限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造成了工傷賠償標準與工資收入不成正比,對受工傷的勞動者來說,應結合其工資和傷殘的程度,工資較低或傷殘程度較重的勞動者應適當給其較高的工傷賠償,以金錢或其他物質的形式發給其本人或家屬。
(2)對因工傷殘或死亡者的遺屬應按照《民法通則》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勞動者因工傷、殘,在傷、殘補助金之外,給勞動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以彌補勞動者因工傷、殘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傷保險既是社會保障,也是社會責任。尤其是在勞動者因工死亡的情況下,不僅使其家庭經濟受到很大影響,其遺屬也會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痛苦,這種壓力和痛苦盡管不能完全通過金錢來彌補,但適當的金錢補償會起到很大的作用。當然,在工傷事故中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要嚴格掌握因勞動者人身傷亡造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根據傷亡造成的精神傷害的程度和遺屬的經濟生活狀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結束語
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而產生并發展壯大的群體,為中國的城鎮化、工業化和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應該與城鎮居民一樣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據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而他們面對市場經濟和工業化帶來的各方面社會風險時,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滿足農民工的而需要,包括醫療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險對于緩解農民工的社會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農民的生活成本越來越高,于是大部分農民開始拋棄家里的土地,進城務工。但是農民工在城市沒有在農村時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會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醫療事故風險。政府雖然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是在實際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對于其系統的保障是嚴重缺失的。通過調查發現,在中西部地區農民工生病以后,高達59.3%的人看不起病,農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也有30%―40%得了絕癥的農民因無錢醫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錢看病的人,他們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們就業所在單位為他們看病的支出卻僅為人均72.3元,不足實際看病費用的1/12。
根據公平的原則,每個公民應該享受最基本的國民權益和保障,國家不應該從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據出身、來源地和職業等而區別地對待每個公民,因為每個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國民義務和責任。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醫療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異,所以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的實際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綜上所述,雖然農民工被賦予了極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會應對各階層的勞動者一視同仁。農民工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范享有利醫療保障的權利,并且依據農民工對社會的奉獻,也具備享有這種權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農民工享有的醫療保障權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面臨的困境
(一)農民工受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于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業經濟的長期發展,使得人們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原因,農業經濟規模化又存在困難,因此很多農民都選擇了進城務工。但是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二元戶籍制度使進城務工的農民無法獲得城市戶口的身份,是阻止農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礙。這種限制帶來的后果是農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權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們并不能享受國家為城市成功提高的醫療保障體系,如果農民工生病他們絕大部分的費用來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從政府得到一點補償,那也只是從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農民工收入水平低,醫療保障意識不強
農民工的從小是在家庭的庇護下成長,他們的生活依靠的血緣文化,一家有事,八方來朝。因此農民進城務工后,依然保持著這種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議繳費參加醫療保險,他們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拒絕。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農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來生活,一部分要養活孩子,還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錢可以用來支付醫療保險費用。而目前我國的醫院格局還是一個壟斷的態勢,沒有市場化的醫療價格必定會給農民帶來很大的負擔,部分農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帶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極有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更多的問題。這種惡性循環會使農民的工資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難問題一直存在。
(三)醫療保險制度存在內在缺陷
由零點調查和指標數據網與哈佛有關機構合作完成的《中國居民評價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務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部分城市的醫療保險存在著很多不公平的現象,特別是衛生資源在覆蓋的區域內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內的醫療補貼大部分給予了相對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醫療補貼的農民,這就是分配中的馬太效應。其結果就會導致原本是用來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補貼手段,卻變成了加劇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禍首。這種內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攤、風險負擔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為農民工的作為平等主體得到醫療保障的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財政支出為基礎進行設計,在繳費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這使得農民工流動時并不能很到的受到醫療保障。
(四)農民工的醫療保障缺乏法律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關乎公民權益的法律法規都存在選擇性的對農民缺位,農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沒有得到體現。《失業保險條理》是1999年頒布的,其主體主要是城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農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種待遇,若工作滿1年,也只能得到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另一方面,我國對于規定農民福利的實體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關注的是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對于農民福利的體現只能是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宣言性的規定,只是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并不能指導實際操作。
三、構建多層次結合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權制度相關建議
面對上述問題,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緩解上述情況,并且這也是我國建立小康社會必須邁出的一步。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關鍵在于明確健康保障中不同層次的服務保障的物品屬性,進而確定該層次醫療保障中的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農民工醫療體系創造條件。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目前農村流動人口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礙,也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國戶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決如何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的客觀要求,逐步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問題,讓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動,允許公民依法自由選擇和變更居住地。與此同時,還要相應的改革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只依據職業來確認身份,這種確認只具有統計意義。應該統一的登記為居民戶口,不再劃分“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因此,從長遠來看,取消現行的二元戶籍制是將農村流動人口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舉措。
(二)促進醫療保險管理的一體化和網絡化
要切實的保護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利,則必須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保障體系。這種醫療保障體系必須以農民工本身的現實需求情況與條件為基礎,以多層次、多類型為原則,逐步實現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接軌。政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相應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級建立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并與醫療機構、公安戶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2)逐步實現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并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省際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保險基金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對農民工進行分類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醫療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障。對于短期務工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醫療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以此擴大醫療保險的范圍,最終達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職工工作性質的統一繳費、統一待遇的醫療保險系統。
(三)完善慈善事業制度
社會的分配機制有三重:一是市場機制的首次分配,企業通過經營獲得收入;二是政府通過稅收機制實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業。其中,慈善醫療救助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救助方式。慈善醫療救助是指社會通過各種慈善行為,對患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的貧困人群實施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種制度,是政府主導的醫療救助制度的有益補充。目前,我國的希望工程實際上發揮了從城市向農村、從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從中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的轉移,起到了濟貧濟弱、緩解矛盾的作用。我國的慈善醫療救助制度還不完善,政府可以聯合農民工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通過財政撥款、社會募捐、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繳費等方式湊集資金,用于農民工的大病統籌。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慈善氛圍,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運作能力慈善醫療救助。并且給予慈善醫療救助機構或組織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規;據悉,對第三次分配進行規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頒布,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細化分類標準,提高設立“門檻”,規范組織結構,這將大大促進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發揮醫療保險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國的醫療保險更多的體現出社會保障體系的公共性,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農民工尚未完全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情況下,針對農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與疾病問題,可以組織醫院、醫務工作者直接進入農民工密集區域,免費為農民工義診,發放藥品,傳授基本醫療衛生知識,普及工傷自救和互救的有關技巧。強化農民工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綜合維權素質,才能根本上維護醫療保障權利。
(五)法律層面明確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