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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正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占當地銀行貸款的20%。 這一估算是根據抽樣調查,從資金介入方和貸出方雙向測算并相互驗證而得的,是該時點上存續的債券債務關系的借貸余額。據悉,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溫州民間借貸交易活躍指數監測,該項監測以溫州市近1000家融資中介的1300多個銀行賬戶為樣本根據抽樣調查,定期采集這些賬戶的資金交易。從監測結果來看,2010年以來五個季度的賬戶交易額分別為208億元、327億元、262億元、335億元和396億元,規模總體呈增加態勢。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認為,在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的背景下,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當前社會融資中介市場的資金鏈脆弱性日益上升。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由于缺乏監管、主體風險意識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制約,因此而產生的糾紛日益普遍。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基本特點
現有銀行體系很難全面滿足廣大中小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生產生活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必然具有廣闊的市場。隨著商業銀行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深化,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了信貸風險管理,對信用度較低的小企業提高授信門檻或提高抵押及擔保比例,使這些企業和個人融資成本提高。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村居民缺乏有效資產擔保,“三農”貸款受到限制。一旦小企業和農戶有資金需求,即將眼光投向資金富裕的工商業主、親戚、朋友、同學等,形成民間借貸。目前,溫州各類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寄售行、典當行、舊貨調劑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機構假借經營之名,違規辦理墊資業務,收取高額傭金和利息。
當前,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資本專門進行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和轉貼現,即少數規模較大又掌握較多貨幣資金的企業對需融入資金的持票人進行貼現,只要貼現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買入票據。同時只要貼現利率低于其存款利率,又可將票據轉出,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在國家對產能過剩和需要調控的行業如房地產業等緊縮信貸后,嚴格的貸款條件使這些行業的企業難以得到急需的資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來源,客觀上誘發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機構的發展。同時,帶有明顯洗錢目的的民間借貸的比重也逐漸增多。
從溫州市的現實情況看,民間借貸活動相當頻繁,是一種非常普遍和有效的融資方式。其活躍與發展,基本同步于地方經濟的逐步推進,具有量大、息高、手續簡便等特點。
1.總量大
民間借貸隱蔽性較強,對其資金周轉總量尚沒有精確測算辦法,只能在某些地域范圍內進行深入調查和盡可能了解的基礎上,對該地區范圍內的總量做出一個初步估計。據被抽取的60家企業樣本中,43家企業發生過民間借貸行為,占71.7%,借入總金額4273.6萬元,單家企業民間借貸最低余額2.6萬元,最高400萬元,平均余額為99萬余元。抽取的100戶個人樣本中,87戶有過民間借貸的經歷,占87%,借入總金額421.3萬元,單筆借貸余額5萬-100萬元不等,平均余額20萬元。
2.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主要是受地方資金供求狀況所決定,在經濟活躍時期較經濟平穩或疲軟時高。此外,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民間借貸利率影響甚大,如2008年以來,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影響,信貸政策放松,民間借貸利率相應有所下降;反之信貸收緊時,民間借貸利率也隨之上漲。2010年以來,溫州市民間借貸利率有小幅走高的趨勢,一、二季度民間借貸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13.2%、13.4%,比2009年末分別提高0.46、0.59個百分點。借貸雙方利息約定大部分高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的2倍,年利率集中在10%至15%之間,甚至有40%以上的,存在事實的高利貸現象。
3.手續便
相對銀行的借貸手續,民間借貸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快捷。部分親友和關系緊密客戶之間的民間借貸,因相互間了解與信任,仍采用口頭承諾的借用形式,或一般只需寫張借條,注明期限利率,找一個中間人作證明即可。部分的民間借貸雙方訂立有書面協議,且協議內容較為完備,包括如借貸雙方姓名、金額、利率、期限等要素,若通過中介者達成的借貸行為,還會訂立擔保協議。被調查的60戶企業均有正式的借貸合同,雖然條款相對簡單。被調查的100戶個人112筆借貸中,無任何借貸協議的32筆,占總借貸筆數的28.6%,有簡單借條的7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67%,有正式借貸協議的僅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4.4%。
4.糾紛多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同時,民間借貸重點流向中小企業。據調查,100戶樣本中,規模靠后的30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現象,后10家企業基本靠民間借貸來維持正常的資金流動,向民間借貸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下6家。這些企業規模較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大力向個人及民間機構舉債是這一類企業生存發展的主要手段。在2011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雙重打擊,一些小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隨之江浙等地一大批借貸糾紛出現,并呈現涉案標的大,矛盾突出、執行難度大的特點。
二、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對財產權的理解,應當既包括公民對財產的所有權,也包括公民對財產的使用權。我國《民法通則》也特別指出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使用、處分的權利。因此公民對財產使用權的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財產權確立的意義之一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資金作為公民財產的主要形式,理應由公民自由支配。我國《合同法》亦承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確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因此,從憲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民間融資并不屬于違法融資。
我國目前對民間融資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和行政法規《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簡稱《取締辦法》)。《刑法》中確認了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并未對這種行為劃定范圍,難以適應對非法融資行為進行規制的客觀要求。《取締辦法》雖然將未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而從事的融資行為認定為非法融資行為,但是缺乏法律這—位階來連接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取締辦法》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民間非法融資實行限制或剝奪就缺乏完整的法律規定。
因此,從法律規范位階的角度分析,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問題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民間融資的存在具有合憲性,從民法的意思自治看,它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第二,無任何法律(狹義的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經批準的融資行為屬于非法融資這一規定來自于行政法規,其效力相對弱化。因此,由立法機關制定民間融資法律制度顯得十分迫切。
三、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民營企業和群眾的資金需求,彌補了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空白,在解決廣泛存在的貸款難問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民間借貸的發生與發展缺乏法律的有效管控,從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近年來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有的甚至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一定區域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利影響。
1.從法律主體上分析
(1)加重企業財務負擔,擠壓利潤空間。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借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高出銀行同期利率數倍。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負擔進一步加重,收益率比較低的企業容易形成資金使用的惡性循環,影響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
(2)無法有效保障債權人權益,風險補償機制尚不健全。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債務人如果不按時償還貸款,債權人很難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損失,而且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對債權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2.從法律監管上分析
(1)削弱了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資金體外循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一是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根據我國利率政策在一定區間內浮動,而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市場供求關系,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由于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資金的情況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二是影響國家信貸政策的實施。民間借貸具有盲目性、隨意性、自發性、隱蔽性等特點,不受各種政策法規的限制,只注重利益,不注意投向與社會效益,資金流向往往偏離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
(2)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首先,民間借貸的存在直接減少了銀行資金來源,加劇了金融機構的存款競爭,提高了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其次,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加劇了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民間借貸監督制約機制缺失,資金風險不易規避
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資金所有者無法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容易引發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資金到期無法歸還。
3.從法律糾紛上分析
(1)滋生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由于民間借貸手續不規范,部分采取白條的形式,擔保簡單,并且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為因素較大,不能合理確定借款周期,一旦借款人因天災人禍等原因不能按時歸還,有可能釀成不穩定因素,甚至發生刑事案件。
(2)高利貸較為普遍
據調查,目前的民間借貸利率大部分高于2-4倍基準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達月息7%,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高利貸認定標準,不在司法保護范圍之內。而由于金融產品供給不足,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得不到解決,少數企業不得不通過借新債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維持運轉;城鄉居民急需不可預測的生活性借款時,在出借資金者的選擇上余地不大,利率不是首先考慮因素,只要能解決燃眉之急就行,在資金周轉不靈情形下,從而引發債務危機。
(3)借貸“陷阱”現象突出
有在借貸時故意為對方設下圈套,以致引發大量的糾紛。一是玩“文字”游戲。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為乙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乙5000元。”在發生糾紛時,甲稱是乙欠其5000元,在乙還款時所出具,由于乙給他寫的借據丟失,因此他才為乙寫了收條。二是玩“數字”游戲。出借人借款時在金額前后故意留下空隙,雙方借條簽字后,再在金額前后添加數字,使借款金額巨變。三是“偷梁換柱”。在向他人借款時,借機離開現場,讓他人代自己寫借條,爾后以不是自己筆跡為由拒絕還款。
(4)借款人故意逃債
有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在發生糾紛時便消失的無影無蹤。在溫州市法院系統2009年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只能制度審理和判決并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也無從查找可供執行財產,權利人的債權長期難以實現,成為法院執行難案件新的增長點。
四、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
1.誠信缺失是糾紛產生的最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包括的交通、通信等相關信息數據尚處于不斷建設之中,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民間借貸只能依據相互間的信任和雙方間的某種既定社會關系作出選擇,缺乏理性。現實中,很大一部分糾紛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但由于現實需要和投機及賭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貸。這種情況在個別暴利和投機行業中比較明顯。如前期的房地產業利潤驚人,很多人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舉債進入,在2010年國家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后,矛盾糾紛得以顯現。有的房地產建筑開發企業,對利息多少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反正只有賺錢,才能還,賺不到,他拿我也沒辦法!”種種因素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不堪,糾紛直至訴訟案件頻發。
2.唯利是圖的投機思想是根本原因
在現有的投資渠道不暢、投資產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間資本在高息引誘下涌進借貸市場,這些出借人貪圖暴利,只考慮高額利潤,不顧一切地向當事人放款,根本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在審判實踐中,有為數不少的當事人根本不去過問借款人的情況,他們只關心利息多少,多長時間結一次利息等等。特別是周圍個別人通過放貸一夜暴富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們的沖動,暴利迷住他們的眼睛,最后導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償的結局。
3.借貸風險意識不強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會執行嚴格的貸前、貸時、貸后“三查”制度,審查借貸方的經營、誠信等情況,而民間借貸出借人缺乏金融風險意識,也不具備審查的專業手段,如未通過法律、中介機構或即使設定擔保、抵押不足以清償,在不了解借貸方經營前景的情況下,也盲目出借。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實現,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貸情況下,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難執行到位。
五、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的法律對策
作為一種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有其邏輯合理性和客觀必然性,是整個金融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民間借貸行為的不規范對正規金融和實體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民間借貸有問題,又為民間所需。因此,強化和完善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是我國經濟發展刻不容緩的任務。
1.創新金融理財產品,疏通民間資金出口
完善我國的金融投資體系,針對不同公眾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而設計多種投融資金融產品。同時,健全股權融資私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分流到民間融資市場并進行股權融資,或者是股權與債券的混合融資,以提高其整個社會的股權融資的比例,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其別是儲蓄替代型的低風險金融產品,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保本基金、債券等。實際上,中國居民儲蓄主要用來提供防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一,如果要對這一部分儲蓄進行分流,不能鼓勵其從事高風險的投資,因此必須要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他們的這種低風險的投資需求。
2.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我國目前的社會融資結構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社會投融資過多依賴銀行貸款。一方面,商業銀行需要向企業提供大量的流動資金貸款,而相當部分流動資金貸款被作為企業鋪底資金長期占用。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承擔著向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大量中長期資本性投入的任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融資結構單一將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規范民間融資,開拓銀行以外的各種融資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資本金不足、銀行貸款困難的問題。應當利用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用疏導的辦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制定靈活的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設立小額信貸部和批準一些小額信貸組織專門做小額信貸業務,推動小額信貸市場的發展。同時允許成立小型的民間借貸機構,如農民和城市居民自發組織的信用合作社、資金富裕的企業或個人組織的貸款協會、資金經紀人等,借此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為社會底層服務的信息成本優勢和交易費用優勢。
3.強化監管,把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監測和監管體系中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讓民間借貸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時職能部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既給以地位,也受規矩約束。
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的民間借貸登記制度。賦予被登記業務主體合法地位,對每一筆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方、交易金額、利率、期限等進行詳細的登記,將民間借貸的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來,在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時充分考慮民間借貸的影響,降低民間借貸對貨幣信貸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
4.加強立法,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給予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
從立法設計的角度看,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建立全面規制的法律體系不但比較困難,也沒有多大必要,世界范圍內的這種立法范例迄今極為少見。因此,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在多層次的立法體系下,根據借貸行為、借貸主體及借貸目的等不同因素,采用由普通法律、相關主體法律及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進行分別規制的模式。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商事性借貸,主要包括對借貸主體的準入、借貸利率、借貸地域等加以規范。對于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即那些非專門性的私人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也不需要再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
民間借貸在小額或小范圍金融活動中具有交易費用優勢,因此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新審視,并重新調整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政策。相對已存在多年的民間借貸現象,尤其國外在此領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國相關立法和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如美國為了規范民間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頒布了《聯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專門的信用社全國管理局,此外還有日本的《賃金法》、中國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它們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了。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后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稅款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嚴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什么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同時,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高利貸活動和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銀行表外業務的全面監測和有效監管,妥善處理企業資金鏈斷裂事件,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這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和道路。過去十年,我國資本市場無論是在廣度還是寬度上,都有長足進步。我國一直實施的“金融抑制”戰略,即政府主動地、有意識地對金融市場進行全方位的介入,在一定時期保證了國家對資金價格的有效引導,促進了實體產業的發展,但其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卻存在消極作用,對長期經濟增長有負面影響。因此,我國金融體系應導向“金融深化”路徑,逐步減少國家對金融市場價格的控制,鼓勵更多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重視“非正規金融”的積極作用。“非正規金融”也稱民間金融,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但其存在的合法性、無序性、利息計算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筆者認為,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對于緩解融資權與政府規制權之間的矛盾、防治民間融資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以及解決“用錢荒”、促進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民間借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載《金融縱橫》2011年第6期.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作為一種古老的、長期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的融資手段的民間借貸迅速膨脹,有效地調劑了居民、私營企業和個體商戶之間的資金的周轉問題。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隨意性特征明顯,而且又缺乏有效的機制加以約束管理,所以,近年來關于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多。
二、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普及度較高的法律。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對于違約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相關的監管也不完善。
其次,民營企業為代表中小企業的經營中存在風險,由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相對低下,盈利能力差,資金償還能力差等,所以以銀行為主要代表的金融機構難以對其注入資金。中小企業要想求生存、求發展,只能另辟蹊徑,民間借貸的存在,為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提供了條件。近年來,由于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民營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儼然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由于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了追求利潤,對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視而不見,盲目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出借人的身上,從而使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而出借人對于資金的追償,經常采取“武力”催債的方式,這些嚴重的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也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之一。當前民間融資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并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而且,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收取的利率更是高,有的甚至是利滾利,與高利貸性質相同,這無疑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有時甚至超出了資金借入方的承受能力。當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時,資金的供給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利潤,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前,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相關的法律,比如《擔保法》、《物權法》等了解不清,在辦理借貸時不清楚相關的步驟,以及抵押擔保等的手續。很多情況下,辦理借貸時,安全意識缺乏,沒有簽訂正式的履約合同,大多數就一張欠條,諸多關鍵問題諸如利息、期限、擔保等都未做約定。當借貸及時結清時,一張欠條方可,可是,當資金無法及時結清時,糾紛就會出現,由于缺乏可靠的合同等,使舉證非常困難。
三、建議和對策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所以,制定和完善全國統一的、完整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通過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方式融資的融資主體、融資規模、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等進行適當規定,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法規規范的范圍之內,使民間借貸行為按規定操作,減少糾紛。其次,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政府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實行規范化管理,在借貸關系中充當公證人的角色,要求借貸雙方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保證民間借貸的透明公正,由政府監督其履約的狀況,使民間借貸由單純的依靠借貸雙方的信用轉變成依靠法律和相關監管部門,以確保民間自由借貸的健康有序進行。
(2)加強放貸前的審核工作。因為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的主體,在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前,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盡行詳盡的調查,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在放貸之后,應定期對借款者的資信狀況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后續跟蹤,一旦發現企業出現異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要求借款者提前還貸,或者重新選取質量穩定的抵押物。
(3)民間借貸的資金供給者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在為借款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時,往往收取的是比一般金融機構高出許多的利率,這無疑使成本風險增加,有時甚至達到高利貸的水平,所以,要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核力度,對是否是高利貸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給予一定的浮動空間的限制。
(4)加強對公民法律知識的教育。教育他們樹立風險意識,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在出借款項時要求貸款方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款、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損失。在雙方就貸款達成一致意見時,要訂立規范的合同,就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重要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陳述。
參考文獻:
[1]朱峻宏,《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基于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商場現代化,2010.7
一、民間借貸在我國的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截止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者法規,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出現過民間借貸。《合同法》中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又詳細闡述了民間借貸的問題,很顯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以及對利息的推定上。民間借貸是借貸合同的其中一種形式而已,就應該和其他相關的借貸有類似的對待。
(二)現有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存在相互沖突
舉個例子:在《意見》中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而在《合同法》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代表做了無息推定,很顯然,這兩條規定是相互矛盾的。《意見》規定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如果利息約定不明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息,而《合同法》規定的是無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到底適用什么?這樣的法律沖突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是一大難題。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團法定代表人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隨后媒體在網上開始宣傳這些詞語:非法集資、詐騙、高利貸、民間游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見大家對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關注。
案例2:孫大午,這個曾經家喻戶曉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舉國震驚。很多法學家認為:孫大午的融資行為屬于合理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該案是典型的“定罪擴大的例子。法吸收公眾存款”
通過以上兩個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地位如何;在中國民間大量資金限制銀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額利息的趨勢下,加之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不是很到位,才會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當朋友來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時,我們有時候需要打一些憑證證明存在借貸這個事實,最常見的有三種:借條、欠條以及收條。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可是千差萬別,合同名稱雖然不是當事人合同關系的唯一決定因素,但在現實中它所起的作用幾乎是舉足輕重,有時直接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況。
借條和欠條雖然都是債券債務的證明,但是他們之間的差別還是挺明顯的。借條代表的是借貸關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貸而形成;而欠條無法從字面上看出到底因為什么原因形成的債權關系。當債權已經發生了可能當事人最關系的問題是我還能不能主張我的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借條以借貸關系成立的話,適用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確定。
三、完善我國民間民間借貸制度的法律建議
民間借貸的出現在今天這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與銀行供給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日常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資金困難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針對我國現階段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過于零散的問題,需要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條例》。在條例中應包含下列內容:
1,完善并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主體、范圍等方面,對相關的類似概念進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民間投資等,讓民間借貸朝著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2,應當對放貸人的條件、放貸對象、放貸利率在哪些范圍浮動作出相應的規定,并且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
(二)規范借貸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鑒于民間借貸的隨意性,如果對方不認同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發生借貸糾紛時,由于沒有書面的或者直觀明了的證據認定借貸關系這一事實,而導致一系列糾紛。
(三)規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個合同行為都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從事不法活動任然把錢借出,應明確這個借貸行為屬于非法借貸。對于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2
一、目前國家民間借貸市場發展情況與凸顯特性
1.民間借貸步入高等時期,其發生發展具備內生化特性
中國古代就有了民間借貸。在春秋時代就有放款套利的記錄,之后的每朝每代,一直都有民間借貸的存在。特別步入明清之后,其主流組織模式為票號、錢莊、典當行等。建國之后,盡管在計劃經濟階段長期設立了極度匯集且一致的國家銀行信用,可是人與人之間依舊存在自助型暫時少量金額貸款。上世紀80年代中期,東部沿海區域產生了個人錢莊、標會等民間融資通道。特別在鄰近浙江溫州地區,在中小級別企業設立及成長歷程中,民間借貸極其高漲。1997年發生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后,民間借貸逐漸的遭到當局的嚴厲束縛,可是邁進新千年后,再一次的斷定了民間借貸的關鍵用途,在2005年國家贊許非公有資產挺進金融服務領域的同時,2010年國家激勵并指引民間資產挺進金融服務層面,民間信貸迎來第二輪發展高峰,變化成諸多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模式。當前的民間借貸的進展已步入高等時期,完全改變了初等時期的暫時性、無組織性及散漫化特性,展現出交易上的持續性、有組織性、匯聚性和標準化特性。整體來說,民間借貸是隔離于規范化金融體系而自然發展的、受制于資本供需規則的、一種非規范式的資金往來事項,它的發生及成長有著內生化的特性,全部由市場資金供求兩方的意圖與合意來決定,可很快的順應及迎合民間投融資意向。
2.民間借貸資產供需兩高,其投資本體展現出多樣式特性
事實表明,僅靠標準金融不能迎合社會逐漸多樣性的投融資需要。國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一直很明顯的存在融資困難的問題,因為城鄉二元框架及正規金融偏向的原因,其難以迎來資本市場的直接籌資及銀行間接籌資的支撐,由于迫于生計壓力而開展民間借貸純屬是迫不得已。此外,2010年我國整合非國有資產金融策略進一步的引發了民間借貸事端,民眾薪水的火速飛漲直接擴大了民間借貸的市場供應。然而就資金需求層面而言,在全世界債務風暴持續劇烈的同時,國家經濟一直都遭遇其卑劣的擾亂,企業拓寬了做工的開支成本,原材料價格上漲,擴張了節能減排的難度。基于如此般的經濟運行態勢,資金稀缺,市場萎縮,中小企業直接面對著生存的窘境。
3.民間借貸風靡于互聯網經濟,其交易形式伴隨了智能化改變
近些年以來,民間借風靡于互聯網經濟,引發了常規的民間借貸事項的運轉地域被移植至互聯網平臺上。慢慢的,民間借貸便失去了其隱含性,一系列的交易證明、記賬、清算和交割等都要基于互聯網途徑來開展,借貸兩方以計算機平臺就可以達到借貸的行為,很快就能夠結束之間的交易。現在的互聯網借貸財產很多都用做單人初始階段的開創事業、短暫信用卡資金流轉或裝潢、采購等消費層面。盡管其貿易范疇受到定量的約束,可因為兩方可歸結為無擔保的信用借貸,所以大眾依舊很喜歡這種形式。拿人人貸來說,這是一種實名認證平臺,使用者能夠在此平臺上得到信用等級,提出借款要求;也可以通過該平臺將個人的閑散經費借給信用優良的人群。就其借貸審批及維護而言,此平臺在檢查信貸顧客時,應該要借款者給予身份證復印件,拿出信用報告、職業證明、學歷證書、結婚證明等,并根據自我的信用審批準則及方法,對借貸者開展信用風險剖析及信用等級評級,并以包含了貸前審查、貸中復審和貸后管束在內的自身風險管制系統的方式來掌控借貸過期違約的風險。平心而論,當前互聯網民間借貸在國內的進展還在初始時期,備受爭議。某些人把它稱作“互聯網版孟加拉農村銀行”,被確立為一種嶄新的金融形式;也有部分人指出,基于管束階段下的互聯網借貸,很有可能帶來金融詐騙,也易導致高利貸。但有一點不得不承認,伴隨著網絡實名制的擴散,民間借貸交易模式的數字化轉變正變成一種新態勢。
4.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步入難堪時期
在變革我國金融體制的時候,宏觀上的民間借貸是隔離于規范化金融體系之外,不需要遭受到監管單位的直接約束及國內信用的制約。1998年國家了《違法性金融部門和違法性金融事務活動取締辦法》,表示亞洲金融風暴以后我國構建了剔除有關民間借貸行政結合于刑事懲處的雙向監管方式。此方法規定沒有得到許可而自發確立開展或總體上開展吸納儲蓄、融資抵押、拓展信貸等金融業務的單位為違法性金融部門,要求將未經準許而自行違法散布信貸等事項看作為違法性金融業務事項,需要中央銀行可以提起違法性金融機構和違法性金融業務事端。就當前而言,取締方法自身展現出我國對民間信貸的高壓性戰略,一波流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司法位置完全跌入了窘境,就算是碰巧的留存也失去了市場對其的管束。2012年民間信貸信用風暴就是因為民間借貸市場管束斷層而引來的直接性惡果。取代方式略去了民間信貸擁有的內生性、填充性、合規性以及需要管束的一方面,由于管束立法不先進,操作時不進失去了管制本體和管束規則,更引起了民間借貸利率層次過高,產生了憑借流氓勢力非法討債的情形。此外,民間借貸的運行獨立于常規的金融體系之外,直接削弱了我國產業戰略和貨幣策略的執行成效。由于民間借貸事端存在著貿易隱秘、監管斷層、法律地位較模糊、風險很難掌控等特性,部分更以“地下錢鋪”的模式而開展,導致了違法性籌款、洗錢等罪行散布于當中。
二、目前國家民間借貸司法管束面對的主要問題
1.民間借貸組織的主體地位事項
由改革開放到現在,國內民間資本經歷了持續成長并改良的歷史階段,在集火城鄉市場、推進經濟發展改變產業內在、擴展社會從業等領域施展出了核心的功效。2011年在《國務院有關鼓舞和倡導民間投資良性發展的部分建議》中明確申明,應連續漸進式的落實運行2007年《國家關于激勵支撐和引領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建議》等一連串的戰略對策,激發民間財產建立或一起構建村鎮銀行、鄉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放緩社區銀行或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投資比例的最低值。可以這樣認為,盡管取締辦法具備強制法性質,可與目前國務院有關指引及激發民間資本投資戰略是相矛盾的。乍一看來,此乃行政執法與我國經濟戰略的直接矛盾,其本質是我國經濟戰略對行政法規的重要飛躍,可這種飛躍需要通過法律條文的認可才會產生強迫性的效用。司法假如讓此等矛盾一定程度上得以解決和調節,可現實中,在民間借貸主體的斷定問題上,高等法院的司法解析、各級法院的引導意見與我國目前經濟戰術之間依然具有定量的差異,應該從深層次上調節民間借貸的司法判定。就現在的情形而言,在意向性質的方面,企業和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彼此間依然有企業之間的信貸舉動并沒有凸顯的差別性,立約宗旨、簽訂過程、執行狀況以及對國家經濟的作用大致都相同,故意地以本體差異為基礎而將其區別為合規與違法,缺乏一定的理由,反而表現出忽略了對其舉動的評判,展現出對司法所具有的維持與懲戒兩重效用的忽略。簡易地替代民間借貸團體并不是明智的抉擇,最近幾年,我國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鄉村資金互助社的出現就是證明。在全世界范圍之中,每個國家在討論民間金融制度上都內含了民間金融隨意性的司法態勢。盡管美國極其注重對管束制度的改良,可是德意志的法人化形式、英國的市場選擇及法國的“邦聯式”卻極其注重對民間金融的商討,然而其最本質的宗旨均并非是替代民間金融,而是以司法方式去確定民間金融的司法位置。
2.互聯網貸款平臺的風險掌控事項
互聯網貸款平臺的定價軌制靈活化,在開展價格抉擇效用及改良風險覆蓋狀況上占據了凸顯的上風。不同主體、用處、數量、限期及產業的民間借貸,其利率水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體現出較高的彈性,投融資主客體均可以借助于平臺的便利性隨時去收集資訊,做出順應自我特點的投融資抉擇。然而,由于國家之前還沒有對互聯網貸款平臺公司進行管制的先例,所以,其風險掌控問題特別顯著:一是平臺公司本身可能會牽涉到欺詐。雖然大家都表示僅給予借貸居間服務,不放款不借貸,但也有可能某些網站經過征收保證金或服務費等模式進行金融欺詐活動。二是平臺公司自身可能不存在合理的天資。三是放款者很難維持交易資本的穩固。由于交易主客體都不了解對方,而且沒有抵押擔保物產,甚至互聯網資金的技術穩固維護可能具有危險性,因此萬一貸款者到期不還賬,貸款人解救和舉證都會面臨到真實的窘境。四是平臺公司可以轉變成非法金融部門。有可能平臺公司在運作過程中轉變為吸取存款、散布信貸的非法金融機構,更有可能變成違法性籌資。如上所說,確切得掌控互聯網貸款平臺的害處,并防范此種風險轉換向銀行系統,已變成民間貸款的司法制約的實際事端。
三、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現實抉擇
1.趁早《放貸人條例》,強化對民間借貸市場的主體監管
當2007年6月小額借貸公司的試運行公開之后,民間貸款在管制領域逐漸的獲取一定程度的認可。小額信貸公司的投資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不吸納民眾的儲蓄,全力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非金融單位,沒有獲取運行金融業務的許可證。試行到現在,小額信貸公司的成長非常快,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金融機構貸款資產的缺陷,可實情關鍵就在于,因為國內從未曾公布專門立法,因此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前景較為渺茫。
就現在而言,快速《放貸者條例》,強化對民間貸款市場的本體管制已成當務之急。實際證明,經過專屬立法改良民間借貸主體制度,改善和管束民間貸款舉動,拓寬和改善多條理、多元化貸款系統,是據法維護包含小量貸款公司在內的各樣民間借貸本體合規運轉行為的必要,這不僅有助于改良民間借貸市場的管束斷層的狀況,并且有助于發現民間借貸包含的巨量信用風險,有助于按照法律去維持企業生產運轉和社會境況的穩固。
2.按期調整《刑法》罪名,強化對高利貸犯罪舉動的刑事懲戒
大家都極為明白高利貸對國家的擾亂,然而長久以來,國家《刑法》并未曾確切的將高利貸舉動當作犯罪之舉,引起了每個地方的司法部門在抨擊此等實情時經常會走入沒有司法依據的困窘情形。《刑法》中牽涉到高利貸舉動的有兩款詳細的罪狀,第一是高利轉貸罪,意思是接待者獲取金融單位的信貸財產后以高利息轉貸給他人;第二是賭博罪,在賭局中發放高利貸的,以賭博罪的從犯來處置。這兩種罪名僅僅是處理了高利貸中的兩類特殊模式的定罪懲戒問題,并沒有從內部處理高利貸的刑法合適性問題。司法過程中,南京、上海的地方法院將高利貸之舉判定成違法性運行罪,判罪依據是《刑法》第224條的“他類過度擾亂市場次序的違法運轉行為”。這種舉動遭到了普遍的懷疑,基于罪刑法定準則,這樣不免會導致違法經營罪有被劃分為小口袋罪的可能。
3.定量的改良《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于對民間貸款往來的合同管束
在走進革新金融深水區的時期中,我國應該構建一個多元性信用工具、多向信用單位、多樣信用方式同存的混合型金融系統。民間貸款存在著較凸顯的上風,對民間貸款牽連的調節及維護,自然不能脫離于民法部門。相關民間借貸合同的設立、內容、成效、擔保、廢立、完畢等司法事項,都應當經過《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在司法系統中展開細致周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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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8-084-03
一、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來,在我國的金融管理制度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推動著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一些小微企業,民間借貸是它們獲得資金的重要途徑,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功不可沒。然而,民間借貸在支持民營經濟、小微企業發展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是,由于部分民間借貸利率過高而產生的“高利貸”等亂象。以山西呂梁地區為例,民間借貸在山西呂梁地區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民間借貸有著較為廣泛的群眾基礎,加之呂梁以煤、焦等能源型民營企業較多,通常不易獲得正規金融貸款支持。因此多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滿足其生產資金需求。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煤、焦為主的能源型企業一夜暴富,于是大量民間資本便涌向能源領域。據統計僅在呂梁地區柳林縣就大約有數百億元的社會資金參與民間融資“大循環”。據調查,呂梁地區約有65%以上的民間融資的資金流入了煤、焦、鐵行業。2005年,呂梁民間借貸市場月利率大體在10‰~15‰。2006年上升并維持在15‰~20‰。2007年上升至20‰~30‰。2008年至2009年利率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為25%左右,有的甚至高達40%~60%。民間融資參與者也由傳統的商人逐漸擴散為干部、群眾、農民和教師等社會各階層。由于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毛利潤一般在3%~5%,參與民間借貸的中小企業為了償還高額的借貸利息,將借來的錢不是用于發展實業,而是再次轉貸以獲取更高的利潤,在這樣沒有實業基礎的空中樓閣壘上沉重的借貸利息,一旦某一環節中債務人出現集體違約,則整個民間借貸大廈將會倒塌。基于民間借貸利率沒有有效的法律規制,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會妨礙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國家應該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法律規制。本文擬從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不同視角出發,對民間借貸進行法律規制的正當性分析,進而提出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具體措施。
二、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正當性分析
在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民間借貸是基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自愿的借貸關系,并且形成了借貸協議,國家是否應當有法律手段干預規制基于雙方意思自治而達成的民間借貸利率?為其設定借貸利率的上限呢?筆者認為,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法律規制有其正當性。
第一,在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過程,民間借貸是傳統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信用形式。我國民間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有著濃厚的傳統淵源,在我國社會中一直就存在著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法律規制的傳統:“如漢書就有關于取息過律被免去侯爵的記載。唐朝、北宋、南宋、元朝、明朝都有自不過本的法律規定。”清律中也有“凡私放錢債,每月取利不得超過三分”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傳統中一直存在通過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限制的法律規制手段。
第二,從契約關系的角度看,在民間借貸中,往往借款方與貸款方雙方的實際地位并不平等,貸款人相對于借款人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甚至很多作為借款方的小微企業為了能夠得來之不易的資金,根本不具有與貸款人之間就貸款利率進行公平磋商的機會,更沒有公平交易的現實基礎。因此,如果沒有法律設定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很容易導致過高的利率。這將給借款人帶來沉重的負擔,引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不公平,在此種情況下達成的契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我們不能片面強調“契約的意思自治原則”而破壞民事法律中誠信和公平原則。從德沃金與阿列克西的法律原則的衡量適用出發,筆者認為,通過法律規制設定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可以有效實現民間借貸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地位公平原則,即“法律規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是干預借貸雙方在法律限度內對利率的自由協商權,而是防止放貸人乘人之危或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借款人的正當利益。”能夠防止意思自治原則的濫用。
第三,在歐美,隨著社會分工和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在歐美社會放貸牟利開始逐漸被接受。同時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響,歐美國家和它們的法律重視公民的意思自治和私法領域的“契約自由”,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限制非常寬松。“大多數歐洲國家對利息不設定上限或者即使設定上限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條款”。但同樣秉承了自由主義思想的美國其大部分州都制定了專門的反高利貸法。雖然也有個別州如特拉華州以及南達科他州,立法中允許借款人和放貸人協商達成任何利率,但正如很多學者質疑和批評的那樣,利率自由化是美國產生次貸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對民間借貸利率加以法律規制是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出發。
綜上所述,在我國,無論是歷史傳統,還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以及通過與歐美對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比較,筆者認為通過立法直接規制民間借貸利率,并設置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是有著正當性基礎的。接下來,本文將要探討的是通過何種具體措施實現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三、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措施
當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筆者認為,《借貸意見》中將利率限定為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而按根據2014年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6%,4倍限額為24%,在民間借貸利率中應為年2分利率。這恰恰符合了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實際情況,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2分至5分之間。但在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大多數民間放貸人為規避《借貸意見》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規定,往往采取各種方式、手段掩蓋超出部分的利息,如簽訂合同時收取律師費、資金監管費、信息中介費等;或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即民間借貸中所稱“砍頭息”,這樣借款人實際獲得的借款低于借條中的本金,但借款人歸還時仍要歸還借條中的數額,以使借貸利率在形式上符合《借貸意見》中四倍的規定。這樣使得一旦發生風險,借款人在訴訟中更加處于不利的地位。由于不能證明超出部分利率的存在,借款人一方面承擔了高額的利息,另一方面又更加陷入不利的地位。因此,現行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措施應當考慮進行完善。
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例: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典》第205條中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20%者,債權人對于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通過立法明確超出部分利息,債權人喪失請求權,而非超出部分在司法判決中不保護。
其次應更為科學合理規定利率的上限。《借貸意見》中四倍的規定,并沒有缺失了貸款的用途等諸多決定貸款利率的決定性因素,試想從貸款人的角度消費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限制應當有所差別。觀察美國的相關立法,限制最高利率的州立法中,利率的上限限制通常要考量貸款用途、貸款的種類、放貸人的種類、發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如5000美元以上的商業貸款不受高利貸限制;阿肯色州非消費性貸款的高利貸界限為聯邦儲備利率加5個點,對于消費信貸高利貸通常界限為年利率17%。因此,我國也應當借鑒美國立法,考量上述因素,合理規定利率上限。這樣即能夠保護借款人,也可以有效促進資金的流動,保證貸款人的資金安全。
最后,筆者認為,也應當通過法律規定違反不同層次的利率限制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的方式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制。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如浙江溫州、山西呂梁、內蒙古鄂爾多斯爆發出來的一些高利貸事件,引發了眾多連鎖社會矛盾,對社會穩定危害性很大。在索取債務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恐嚇、欺詐、暴力等非法行為,滋生了犯罪。但當前《借貸意見》第6條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僅僅是對超出4倍以外的利率不予保護,而對于放高利貸當事人不具有真正的懲罰性。高利貸發放者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從美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將高利貸入刑事手段打擊高利貸應當是一個有效的措施。在美國,國會認為其根據《憲法》第一章第八節“州際貿易條款”有權監管私人交易中的利率問題,但美國國會并沒有劃定高利貸的具體范圍,而是通過《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界定了“非法債務”的概念,規定以超過當地兩倍高利貸界限的利率放貸并且試圖收取該“非法債務”構成聯邦重罪。在各州層面,在某些情況下,高利貸的放貸人還會承擔刑事責任等。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梳理與分析,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具有其正當性,更有利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護與交易安全的實現。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樣,通過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應當通過立法明確超出部分利息,債權人喪失請求權;采取更科學的方式確定利率的上限;對違反不同層次的利率限制采用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諸如刑事責任等多種法律措施規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以更為有效地規制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亂象,保障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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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覃占廷,邵陽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在工商業蓬勃發展的今天,隨著城市大中型企業改革逐漸完善并大踏步邁進,中小企業尤其是農村企業也猶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由于初始資金的缺乏以及周轉資金的困難,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擴大融資渠道和規模來維持自己的生計。然而,如今并不穩定的社會環境特別是法制的欠缺卻使企業老板對于融資很難建立起足夠信心,特別是不當的民間借貸甚至可能會導致違法行為的出現。盡管農村的信用社以及近年來成長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小額”的貸款問題,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機制還得不到國家法律的足夠保護。當各種“規避法律”的措施無法實現融資的目的時,中小企業還是會轉向商業銀行――這唯一合法經營存放貸業務的機構求助,但是存放貸業務是要求有擔保條件或者信用條件的,這對于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來說,是很難具備的。自2000年以后一些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委托貸款業務,我們似乎又能看到一條新的正當而有效的融資渠道,當然就像現在融資難依然頭疼一樣,有些法律上的問題尚需解決,改革仍將繼續。
一、現階段中小企業的融資的法律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金融一道是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最薄弱的環節,但兩者都是關乎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作為國民經濟最具活力的組成部分,中小企業在促進科技進步、緩解就業壓力、擴大出口等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近些年來銀監會、人民銀行下發了多項支持中小企業金融發展的規范性文件,知道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積極推進中小企業融資,緩解與消除資金“瓶頂”制約給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利影響。但是傳統的融資方式存在著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應該在分析舊有體制的法律基礎上探索出更加適合我們發展的模 式。
(一)民間借貸的限制
民間借貸古已有之。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 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源于自我積累和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主要對象為中小企業和農村,所以大體上存在著交易隱蔽、法律地位不保障、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容易引發多種不穩定因素和糾紛。具體一點說,民間借貸受到了以下兩方面的限制:
首先,法律規定了借貸合同無效的條件,特別是非法集資的限定,禁止以借貸的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于“非法集資”的定義,即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此規定無疑限制了本就受批準困難的中小企業各種融資途徑,當然這也是為了規范金融和貨幣市場的要求,企業必須遵守。
其次,法律明確規定了民間貸款的利率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間借款的積極性,容易引起個案的不公平。
(二)其它融資難問題
實際上,從2003年開始,一些類似“小額貸款公司”開始出現,農村金融服務也有所發展,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了一些新的思路。為了進一步規范“四類機構”的管理和運作,更好的發展農村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于2008年4月24日下發《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從可不付存款準備金、不設上限的存款利率、支付清算管理、會計管理、金融統計和監督報表、征信管理、現金管理、風險監管等八方面對“四類機構”進行規范和約束,以保證其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三農”提供低成本、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
一、何為“民間借貸”及其產生原因
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探究其產生原因,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是中國的金融市場還沒完全開放,我國的商業銀行本身主要是壟斷性企業,基本上為國企、大型企業和壟斷性企業提供貸款融資,不愿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競爭性企業的融資就出現了空白,而沒有資金,就會導致企業運轉困難甚至停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渠道沒法滿足,不得不尋找其他渠道。因此,民間借貸應運而生,為其提供資金支持。
另一方面,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我國民間地區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閑余資金。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錢生錢”,多渠道,高收益的投資理念和方式被大家接受,而民間借貸高利率、利滾利的巨大誘惑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資者,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了資金源,促進了民間信貸產業的發展。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好處
1、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另辟了一條融資途徑,并且其靈活、方便、融資快,大大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維持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并對增加就業、活躍地方經濟,穩定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間借貸將社會閑散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提高了閑散資金的利用率,同時也增加了人們的“錢生錢”渠道。
3、民間借貸豐富了我國的金融市場,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革,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完善發展。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民間借貸的優勢使得近年來民間信貸產業迅猛發展,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越來越趨于白熱化。以溫州為例,2010年其民間借貸大概是800億元, 2011年則高達1200億元。
然而民間借貸蓬勃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存在的問題,其風險大,利率高,借貸手續不嚴,有干擾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可能,并且容易發生違約,引發糾紛。比如在高利貸的誘惑下,做實業的企業從實業中抽出資金放高利貸,形成產業空心化,同時也加劇了泡沫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又如,民間借貸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老板“跑路”、“跳樓”以逃避債務等,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尤以2011年溫州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民間借貸危機最為典型和影響深遠,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企業倒閉,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相關糾紛短期內激增,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極大沖擊。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在給社會帶來福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但不能因為其有風險,就打擊排除它的存在,但若是任其自由地任意發展下去,又將會產生弊大于利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制,使其盡可能的發揮優勢作用,減輕不利影響。
(三)法律規制對民間借貸的意義
法律具有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它能調整和指導人們的行為,因此,完善現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并頒布相關符合實際需要的單行法規等,有利于切實有效地規范民間借貸,避免出現規范空白地帶,避免產生更大的危機,從而使其充分發揮優勢作用,促進金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給人們帶來福祉。
三、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存在漏洞與不足。
(一)立法現狀
1、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頒發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9年的《關于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2012年證監會頒布的《關于落實工作要點通知》等。
這些文件雖然對民間借貸的規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進步性,然而頒布時間于今有較長時間了,而經濟發展千變萬化,因此具有較強的滯后性。此外,這些文件對民間借貸規定的比較簡單,相關規則也較為籠統,沒有對不同類別的借貸進行有區別有重點的規制,如都統一使用四倍利率的最高利率限制,不利于控制高利貸。
2、缺乏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的單行法規,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大多為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立法層次過低,且缺乏可操作性,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規則約束。
(二)現行相關法律規范施行現狀
現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由于習慣、人們的法律知識不足等原因也出現了一些實行尷尬,影響了規范的作用。如
1、手續問題。大部分民間借貸沒有手續,相當部份民間借貸是在親朋好友間發生的,有些出借人礙于面子,把錢借出時,不叫借款方書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又無法舉證,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訴不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且部分手續內容書寫有問題。
2、對債務償還問題。如父債子還思想。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盡管借款方沒有錢,但其兒子很有錢,有父債子還的思想。而這與法律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部份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3、利息問題。利率過高。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護。很多當事人發放借貸貪圖高息,利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知道。
4、民間借貸效力問題。如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當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護,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礙于情面或是利益驅使,同時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仍把錢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對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不予保護,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仍把錢借出。因為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法律不保護,到頭來吃虧的是出借方。
對于這些尷尬,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來規范調整和保障,同時也需要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從而使得相關規范切實得到實施。
四、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建議
綜上,民間借貸前途系于立法規范,因此當務之急是針對目前民間立法出現的法律問題及立法缺陷,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規范及相關監測制度。
(1)制定適用于全國的、效力比較高的、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對民間借貸的概念,手續、利率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詳細而明確地規定,減少由于立法漏洞而帶來的不必要的糾紛。
(2)從概念等多方面劃清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類似概念的界限。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是一個巨大的經濟和法律問題,在中國大陸范圍內,兩者從來就沒有涇渭分明過,很容易被混下和轉換,引起全國熱議的吳英案中便存在著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的爭議。所以處理起來應慎之又慎,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穩定,而且影響當地的投資環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權威。
(3)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法律制度。明確民間借貸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大對與、等行為的懲罰力度,提升法律的威信。
五、結束語
民間借貸不是毒瘤,相反,它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所以應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使民間借貸陽關化和規范化。而考慮到中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現狀,筆者覺得除了完善現行法規,更重要的是要通過立法,針對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并參考國外經驗,制定切實有效地法律,以更好的發揮法律規范的作用,更好的使民間借貸造福社會,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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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開勇,謝寒.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引發的思考[J].西部經濟管理論壇,2013,1.24:1.
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利息法律問題
金融市場發展起來以后,民間借貸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近些年來,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和利息稅的開征,民間借貸在一些地區和領域又繁榮起來。而利息問題一直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之一。下面就在法律層面上對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現實中,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借款事實,利息便由雙方約定產生了。目前,法律對利息的規定都較為原則性,首先需要注意的便是民間借貸利息的無息推定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此規定看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立法傾向是趨于保障社會和諧發展,更多的考慮了當事人關系的和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借人的利益有損,但是更加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民間借貸的自由。在利率問題上,法律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在《合同法》第211條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知,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只要明確、合理的約定利息利率,法律本著自愿原則,充分給予當事人自治的權利,不會在借貸活動中過于的干涉。既然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那么在實際中只要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借貸活動,便能很好的處理因利息而引發的糾紛。1.如當事人約定了無息定期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卻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無息借貸“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準許。”同時,“可以比照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息。”2.如果對利率的數額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著維持社會和諧發展的精神,基于民間借貸利率合理原則,法院一般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處理糾紛。3.如果民間借貸的標的為外幣,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同類幣種償還借款,而借款人沒有持有該幣種時。法院在審判時一般會準許借款人參照當地的該幣種外匯匯率調劑折算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償還,同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就所借款額的外幣利息約定就失去了法律效力。4.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復利”。法院一般會采取復利無效的原則進行審判,復利是指在借貸中當事人約定以非一次性償還為還款方式時,將累積尚未清償的利息作為本金,與其他本金一同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或者“驢打滾”的利息計算方式。司法實踐遵循合理原則,對復利采取無效判定,而筆者認為復利的計算從維持公平的角度上來說也是合理的,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的基礎上,應收回的利息也是出借人的合法財產,出借人擁有這部分利息的使用權利,如果借款人預期未支付這部分利息,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借人對利息的使用權。目前,我國對利息的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范,并沒有成體系的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自愿原則、無息原則、合理原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審判,在維持民事行為合理性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給及當事人行為的自由。利息條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貨幣報酬,也是給予出借人的一種物質鼓勵。關于利息的計算,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兩種計息方式的選擇:一是積數計息,將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實際發生的天數累積計息,通俗地講就是日日復利,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二是逐筆計息,按整年整月計息,如遇到有零頭,零頭部分按日計息,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此外,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遵循不保護復利原則,即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借款糾紛案件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所謂高利貸就是指在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我國立法在民間借貸行為中采取自愿原則,給予私權充分的自治空間,但在利率方面規定了限制高利率的條款。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實踐中關于高利貸的民間借貸通常會出現兩種類型,一種是雙方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的利率,但是借款人在到期還款的時候并沒有按照約定的高利率支付利息,甚至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定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但會要求支付四倍以內的利息。還有一種情形是雙方約定了超過四倍的利率,借款人到期按照約定償還該部分利息,后又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四倍部分的利息。此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借款人的訴求。在關于高利貸的糾紛處理上,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法院一般都是根據最高院的意見進行原則性的審判。但由于目前我國司法工作者的水平不一,各地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上,各地法院還沒有統一的認知。對于民間借貸的期限問題,我國法律也給予了充分的自治空間,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成立,只要雙方明確約定了利息支付期限,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按照約定的執行。但目前我國民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處于基礎階段,在實踐中往往考慮不全面,忽略了利息支付期限的問題,然而雙方的借貸關系又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如果出現糾紛,按照合同法中關于借貸合同的規定進行審判,出借人將處于劣勢。鑒于上述原因,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在對各地習慣進行匯總,結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以及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完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各項規定。
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建議
隨著近些年的經濟發展,民間借貸已經成為人們經濟活動中進行資金流轉的重要方式,目前法律上對該種類型的借貸是持維護和鼓勵自治的態度,但在實際中也不乏以此為突破點進行牟利組織和個人,因此要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管。在分析了解其發展趨勢后,結合我國目前金融行業各機構的職能,可以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的職能和領導作用,加大銀行、行業協會以及個體民營經濟協會之間的協調作用,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及時了解民間借貸的流動數據,掌握借貸利率的變化情況,對涉及高風險的借貸行為進行更加嚴密的監管,必要的時候可向其發出預警。民間借貸的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時對它的規范和監管也相當重要,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對民間借貸進行禁止和打擊的效果,往往比不上對其進行疏通和引導的效果好,所以應當從根本上轉變對民間借貸的認知,承認它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認可它在金融行業中的合法地位。同時,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它合法性,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借貸關系的主體,明確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口頭約定的處理辦法,規定利息相關的各項事宜,以及關于“高利貸”的各種糾紛處理辦法等。真正將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借貸方式,充分發揮它的優勢和作用,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高利貸”問題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負面影響,嚴重阻礙了金融活動的有效進行,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要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利息定價機制,在分析掌握民間借貸的合理利潤空間后,結合商業銀行利率和各行業自身情況,建立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民間借貸利率機制,既不能放任也不能過緊,這樣也有利于發揮民間借貸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本文作者:雷京衛工作單位: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