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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
(一)中國電子支付交易規模與市場劃分
相關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4.57億,這位我國電子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市場蛋糕,吸引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其中。根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支付行業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同比增長118%,增長速度連續6年超過95%。特別是2010年第三方支付拍照的發放給第三方支付確立了經濟和政策地位,為其蓬勃發展奠定了基礎。
2011年整體行業格局相對穩定,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寶依然穩居行業龍頭地位。從市場份額看,規模企業出現三大陣營,第一集團的支付寶、財付通占據了三分之二的江山,使得第二集團、第三集團相關企業份額差距持續縮小,競爭激烈。當前市場同質化導致競爭嚴重,只有技術創新和產品變革才有可能顛覆市場份額占據情況。
(二)中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監管現狀
2005年,央行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傳遞出了要將第三方支付納入監管的信號。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此第三方支付結束了無人監管的狀態,開始“持證上崗”,進入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的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與2010年5月26日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支付寶、快錢等27家公司獲得了央行5月18日簽發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目前,經過5批支付牌照發放,已有101家企業獲得支付許可。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前景展望
(一)中國電子支付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CA認證存在的問題。
(1)技術安全。目前所謂CA產品的安全只解決了加密和簽名的問題,大多數商業銀行使用的服務器證書是國外CA機構頒發的,沒有在我國取得合法資格,仿冒風險大大上升。
(2)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法規。CA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將會導致整個網上支付甚至電子支付領域的系統性風險。然而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證體系,存在這種各自為政的混亂情況,相關的行業法規也有待完善。建立完整行業技術標準,實行審慎監管迫在眉睫。
2、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
國內法律法規還不能給電子支付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盡管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已經開始實施,但缺口依然存在。如面對日漸擁擠的國內市場,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始將觸角伸向海外的時候,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無監管細則出臺。由于缺乏具體的監管條例,相關企業在處理支付安全等問題時有時會面臨無章可循的狀態。
3、用戶對電子支付安全的擔憂與相關知識的缺乏
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用戶不選擇網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據艾瑞咨詢電子支付報告書顯示,66.1%的用戶將交易不安全列為第一原因。還有就是目前很多消費者在使用電子支付時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識,比如在公共電腦上使用完網銀沒有點擊“退出”,設定六個0等易猜測的號碼作為密碼等。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對策
1、優化電子支付相關法律和監管環境,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電子支付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相應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的保駕護航。面對近年來電子支付快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時對參與的各行業機構進行嚴格監管,以確保電子支付的健康快速發展。
(1)健全電子支付法律體系
解決我國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的根本途徑是通過立法來填補電子支付法律體系中的空白。就整個體系而言,需要制訂與電子支付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規范:一方面主要是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來更好地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正確處理與銀行、消費者以及第三方的關系,引導電子支付逐漸向非銀行化、保護消費者的模式上發展。
(2)統一行業標準,實行審慎監管
統一行業標準是電子支付拓寬發展領域、向縱深化方向發展的前提條件。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并統一標準,以便參與電子支付的各方進一步明確權責,更加準確地定位發展戰略,以行業間合作的方式整合電子支付優質資源不斷的提升服務水平與質量,打造并提升電子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價值,不斷推進電子支付業務的縱深化發展。
2、完善電子支付的軟硬件環境,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目前來看,信息安全的問題無處不在,建立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越來越成為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一方面統一各個銀行身份認證系統,更新安全防護措施,推動網上支付平臺向標準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完善操作系統的安全漏洞,增強網上銀行信息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完善電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技術體系,確保公眾對電子支付的信心。
3、加快支付模式創新,推進市場拓展
通過各種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風險控制水平是電子支付發展的靈魂,也是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電子支付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加快研究CA核心技術,緊緊跟蹤信息科學技術發展的最新趨勢。二是加大商業模式創新,建立并完善業務創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聯網體系。注重發揮電子支付的優勢,簡化業務程序,實現信息化,從而讓電子支付融入到社會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
參考文獻:
[1]蔡東.電子支付業務現狀及發展趨勢探析[J].中國金融電腦,2012,15-18
[2]陳克非.電子支付的現狀及發展[J].計算機工程,1997,32:183-186
支付工具是用于資金清算和結算過程中的一種載體,可以是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發起者的合法金融機構賬戶證件,也可以是支付發起者合法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支付工具像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已不能滿足現代支付的需要,伴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上購物、網上交易得到迅猛發展,有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2年,互聯網在線支付交易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交易額連續幾年翻番增長,2008年交易規模為2732億元,2009年為5766億元,2010年為10858億元,2011年為22038億元,2012年將達到近四萬億元。這期間,產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諸如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百付寶、手機支付、快錢、手機充值卡等,這也是今后我國支付工具發展創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外匯管理制度的市場化亟待改進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國政府正式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義務,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而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兌換則實行嚴格管制,滯緩了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步伐。
(二)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各類電子支付工具應運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卻遠未跟上交易規模及發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才使得整個電子支付產業合法化,但缺乏對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資金的管理、交易資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創新主體各行其道亟待規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創新主體主要是國內各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技術公司等,在創新支付工具起步階段他們都根據自身的軟硬件、客戶應用技術及系統等條件各自為政,這不僅導致了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和管理難度,且效率低下,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它已經嚴重影響支付工具的創新發展 ,盡管現有支付工具和相關系統在從事網絡支付交易時都有一些安全技術措施,如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身份認證技術等,但這些技術并不能完全解決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問題,釣魚網站利誘、欺詐、黑客攻擊、木馬病毒攻擊等現象在網絡支付交易過程中仍頻頻發生。
(五)群體消費習慣和認同程度亟待轉變觀念
近年我國國內網民已近5億,但是使用電子化支付工具進行網絡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國消費者習慣以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傳統支付工具進行交易;二是電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費者對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擔心網上交易資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資金的損失和個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進支付工具發展建議
(一)加快推進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擴大人民幣對外結算范圍
目前人民幣跨境貿易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人民幣如果能夠實現完全自由可兌換,這將給我國支付工具的拓展創新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將來人民幣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對我國的支付工具發展帶來一個質的飛躍,中國市場將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面對電子支付行業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發展,因管理滯后而引起的法律問題不斷凸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以及對支付工具的監管,加強對大量在途和沉淀資金及孽息管理,規范虛擬貨幣的發行,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積極提升支付工具發展環境。
(三)發揮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業務發展
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發展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業務系統等業務系統功能,為創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臺,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圍。
(四)著力建設網絡在線安全交易平臺,提高安全等級和技術標準
一是人民銀行、公安等職能部門建立“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區域”,重點監測該區域的數據傳輸、信息發送等異常情況,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國際標準,對交易的每個環節進行認證,是當前國際流行的安全技術標準;三是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網上支付標準規范,減少標準不一帶來的風險。
(五)大力宣傳支付工具相關金融知識,提高消費群體的認知度
一是通過電視媒體、印制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關知識的宣傳,逐步改變老百姓熱衷使用傳統支付工具觀念,提高公眾對現代支付工具的認知度;二是要向消費者重點宣傳如何安全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減少消費顧慮,增強使用意愿,改善傳統習慣,擴大電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參考文獻:
[1]《2010-2015中國電子支付市場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M].2010;4
[2]《資本項目下人民幣自由兌換問題的探討》[M].2004,(4).
進入21世紀,隨著信息技術的應用,我國電子商務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由《電子商務世界》雜志社主辦的“2007第三屆中國電子支付高層論壇”的大會的最新資料顯示,進幾年,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國電子商務支付市場的規模是9億元人民幣,到2005年該數字已增長到160億,而2006年為330億元,預計2007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超過600億元,同時開設網上服務的銀行將超過50家。伴隨電子支付在國內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與電子支付的結合,將是與用戶交易的必備手段,改變了人們的現有的生活方式,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戰,如何使之更好地促進國民經濟發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稅收面臨的問題
首先要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將電子商務服務定義為基于網絡的交易服務、業務外包服務及信息技術系統外包服務。其中的交易服務主要包括基于網絡的采購、銷售及相關的認證、支付、征信等服務;業務外包服務包括基于網絡的產品設計、生產制造、物流、經營管理等外包服務;信息技術系統外包服務主要包括基于網絡的設備租用、數據托管、信息處理、應用系統、技術咨詢等外包服務。從其含義和涉及的聶榮與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稅收制度,以及國際稅收關系已經不適用電子商務。
1.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內貿,出口貿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問題不斷出現,涉稅電子商務糾紛不斷,除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規,規范和約束企業電子商務行為的法律法規仍有很多空白,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法律法規更不完善。
2.電子商務征稅標準的不確定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是以常設機構和居民管轄權來確認稅收的范圍,由此確定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稅制要素。而電子商務“虛擬化”的交易空間,使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不適用電子商務,必然導致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定和選擇。從而造成電子商務征稅標準的不確定性,給未來稅收的確認、征收管理帶來很大難度。
3.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難題
傳統的稅收管理是以以納稅人真實的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等為基礎的,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電子憑證可以被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這樣使計稅依據無法確定,其次,由于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現行的貨幣銀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使得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稅務機關都難以把握,只有改進和完善適用于電子商務運行的技術手段,才能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
四、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建議
1.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外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比較系統,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賬簿保存法”,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剛剛起步,首先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的做法,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原則,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規范和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明確哪些業務行為應該開征新稅或附加稅,哪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堅持前瞻性、長期性、協調性。
2.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界定關鍵在于課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按照消費地來確定納稅地點。
3.構建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平臺
在明確上述電子商務稅收相關要素的基礎上,積極構建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環境。首先,要加快各級稅務部門的自身網絡建設,實現海關、金融、企業之間的互連互接,達到信息資源共享;其次,要加強電子認證,統一技術標準,適時啟動國家電子認證服務和綜合監管平臺建設,重點推動在線支付業務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第三方在線支付服務,制定在線產品、服務編碼、電子單證、信息交換、業務流程等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再次,積極開發、設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實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建立電子商務發票申報制度,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
4.積極開展國際間稅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應加強國際間稅收合作,有效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貿易保護,積極應對跨國公司內部電子商務轉讓定價問題,以及逃避稅收問題,又要給避免國內企業造成雙重征稅,因此,通過與通過各國稅務部門的密切合作,積極制定相關準則,保護國家稅收利益。
5.加大稅收征管人員培訓
在信息經濟時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電子化,離不開網絡技術人才,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既要懂得電子商務知識,又要懂得相關稅收業務知識,而我國稅務部門缺乏這類人才,因此,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必須加快復合型稅收人才培養。
總之,我國電子商務已經初具規模,對于此問題的研究,既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又要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F71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5-0107-01
一、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現狀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由第三方平臺作為中介,在網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做一個信用的中轉,通過改造支付流程來約束雙方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彼此對雙方信用的猜疑,增加對網上購物的可信度。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除了信用中介,第三方平臺還承擔安全保障和技術支持的作用,與銀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對接,支持多家銀行的多卡種支付,采用國際先進SSL128位加密模式,在銀行、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傳輸和存儲資料。同時還根據不同用戶的需要對界面、功能等進行調整,增加個性化和人性化的特征。
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始自2001年,最早的模式是網關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就在于,入門門檻低,價值有限,簡單地做個網關軟件,并不深入做行業。到2005年,新支付企業逐漸發展起來,呈現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寶模式、支付寶模式、財付通模式等。
2010年上半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達到4546億元,環比增長33%,比去年同期增長89%。受更多傳統企業進軍電子商務影響,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年底前有望突破1萬億。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市場競爭問題
將競爭放在產業鏈條上看,大型客戶以交易量與用戶擠壓甚至直接提供支付的競爭,產業鏈源頭網絡銀行服務提高后形成的競爭,事實上加劇了第三方支付的惡性競爭。受限于第三方支付商在產業鏈中無強大用戶資源,網銀服務還在發展初期,央行的政策不確定,加之支付服務商的運營開拓不夠,特別是投資商的躍躍欲試和支付商不同的長期發展戰略,為了獲得用戶和流量,使得這個行業出現了明顯的價格戰、互相攻擊等競爭壓力。從直接的低價、免費,到服務費折扣等,把服務競爭到讓人嘆息的邊緣。表面上支付行業如火如荼,多大的商戶都可以與各家第三方支付商輪會談判壓價,門牌大的商戶更是店大欺客。出現這種情況的責任不在商戶,而是支付服務商在低層次的競爭。
2.監管問題
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但這些銀行對第三方賬戶上資金的使用并沒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就導致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類似于銀行的相關業務處于無人監管狀態,這就使得第三方賬戶內的資金存在安全隱患。另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了買賣雙方現金交易的平臺,這樣就會導致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洗錢的行為,而有時候某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不需要實名制就可以完成交易,同時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沒有防止惡意交易的相關措施,這樣洗錢就更為容易。如果某人用信用卡充值第三方賬戶,并用該款項還信用卡欠款或者提現,就構成信用卡套現行為。如果相應的法律文件還不出臺,第三方支付工具將有可能淪為不法分子的洗錢、套現工具,為不法行為等提供資金渠道。如果某個第三方支付平臺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用戶的資金流失,那么責任歸屬問題也將影響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使用和發展。
3.風險問題
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中央銀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對于已經存在的企業,牌照發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購。政策風險將成這個行業最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資本對這個行業的投入,沒有資本的強大支持,這個行業靠自己的積累和原始投資是很難發展起來的。現在國家正在制訂相關法律法規,準備在注冊資本、保證金、風險能力上準備對這個行業進行監管,采取經營資格牌照的政策來提高門檻。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約束第三方支付平臺行為,加強政府監管,避免洗錢、信用卡套現等違法行為的出現。同時通過制定法規,防止第三方平臺的技術疏漏導致用戶信息泄露或者資金流失,從而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理建設。
2.創建第四方監管
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各大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但其協議內容只是停留在企業經營層面上的“托管”而非“監管”。這些銀行對第三方賬戶上的資金并沒有任何監督措施,這就需要建立起政府條件下的第四方監管,在操作實務上,可參照銀行系統的存款準備金方式。
3.加強電子支付平臺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網速更快更穩定,支付過程便更加快捷有效。加大安全電子支付交易協議的制定力度,使得支付環節更加安全可靠,第三方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安全放置不易丟失,通過平臺轉賬的資金也能夠安全快捷的到達有效銀行賬戶,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應用更加廣泛。
4.第三方支付的未來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形式與功能都類似,市場競爭激烈,缺乏定制化的支付解決方案,所以,創新已經成為第三方支付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提高電子支付技術的同時,盡可能地對延伸業務增值服務進行拓展。當前,對于第三方支付企業,最為關鍵的是理順上下游產業鏈的關系,避免惡性競爭,結合國情開展服務創新。
第三方支付將成為引導網絡消費走入健康發展的軌道,促進中國網上支付的完善和發展的主要途徑和必然趨勢。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將成為解脫誠信困擾,邁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環節之一,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1] 陳新林.第三方支付發展研究[J].特區經濟,2007(4).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國際分工的深化,貿易全球化、虛擬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國際分工的基礎不再是先天要素稟賦,而成為了信息資源,直接導致了世界市場成為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的虛擬全球電子市場,這種轉變引起了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業制成品,而是信息產品。國際貿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方向發展,信息技術貿易成為各國引進新技術的重要途徑,最終是國際貿易出現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三分天下、齊頭并進的格局。
中國貿易行業對策
(1)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現行國際貿易法規是基于傳統貿易方式制定的,已經不適用于新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在網絡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對其進行完善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巨大的阻礙。因此,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長足健康發展,必須加快對現行國際貿易法的修改進程,及時制定、出臺新的貿易法規。我國現有貿易法律法規實踐基礎主要是是傳統貿易方式,而面對電子的蓬勃商務發展形勢,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并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組織專家,加快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并且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電子商務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進行虛擬化的低成本低交易,能夠最大限度的為賣方雙方提供及時、方便、快速的網絡交易服務,能夠有效的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極為重要的發展意義。作為電子商務的結算手段,電子支付構成整個電子商務中最關鍵的環節,它在高效、便捷的為買賣雙方實現交易需求時,其交易的支付手段與支付形式也在不斷地完善、創新與發展,雖然當前電子支付的安全隱患問題依然存在,但是它的發展潛力無限,將會日漸滲透到人們的生產生活與社會經濟的各個層面,并產生極為重要的現實影響。
一、電子支付的含義及功能
(一)電子支付的含義。
電子支付是網絡電子商務的運營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網絡市場經濟與網絡交易的火熱而積極產生,是網絡交易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英文e-Payment,它主要是指在網絡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資金的網絡轉移過程,或者簡單的概括為相關的貨幣資產從交易的一方到交易的另一方相關操作過程。電子支付的發展對于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影響。
(二)發展電子支付的功能與作用。
1.處理多方參與的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與傳統支付相比較,所涉及的范圍更加廣泛,參與的機構更加多樣,包括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銀行機構、支付平臺等等參與機構;電子支付的交易金額更多更大,交易資金運轉速度也更為迅速,這些使得現代的電子支付環境變得更加的復雜多變。要保證電子支付的環節順利進行,不出差錯,就必須有效的處理好這些多方的參與機構與支付環節。
2.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
電子支付行為有效的突破了時空的局限性,具有簡單方便、極易充值、不用找兌、不用清點、速度塊、即時到賬等特點,同時配合網購,不用出門,還可以避免攜帶大量現金的風險。其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可以突破時空限制。人們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過程,且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另外,無須經手的數碼交易比現金交易節省一半時間,其便利性還促使電子消費用戶比現金消費用戶多出1/5的消費量。
3.保證信息的安全性
電子支付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無紙化的數字流轉移完成信息傳輸,其各種款項支付都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有別于以現金流轉、票據轉讓及銀行匯兌等物理實體方式實現的支付。在電子支付的過程中大量的應用到了極多的保密技術,如數字簽名、雙密鑰體制加密信息認證等等技術,以保證交易和支付信息的安全性,維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防止欺詐
電子支付快速便捷操作,無須找零處理,大大的減少了計算錯誤,自然而然也就減少了欺詐與偷盜。尤其是在實際的電子支付過程中,網絡實名認證信息的管理與完善,操作的數字證書驗證等技術處理,大大的增加了網絡交易的真實性,能夠積極有效的防止各類不法分子進行利用網絡的虛擬性特征進行大量違法違規的操作。
5.為糾紛提供證據
電子支付伴隨著網絡交易的產生而出現,有利益就難免會涉及到利益的紛爭。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消費者實際已經付了款,但因為交易系統的故障問題,商家認為其并未付款,雙方就此出現糾紛。但是值得慶幸的是,電子支付系統中應用了數字簽名等技術,可以迅速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次支付是否發生,從而解決糾紛。
二、我國電子支付發展的制約因素
近些年來,盡管我國的電子支付業務發展取得了重大成果,電子支付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但與國外橫向比較,總體發展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從整體上看,目前我國電子支付還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諸多制約發展的因素,面臨著眾多的挑戰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用體系建設不健全。
受到社會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當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阻礙,但這畢竟不是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社會信用的發展程度低,信用體系尤其是相關個人的信用體系建設的不完善,企業間相互賴賬、企業拖欠銀行貸款的不良情況普遍存在,這種現象不僅制約了電子支付的發展,而且還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安全隱患大量存在。
電子支付是借助計算機網絡所執行的資金運作與轉移過程,受網絡虛擬性、公開性的影響,網絡電子支付會存在極多的不確定風險,如黑客攻擊、病毒就將會有效的威脅電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對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可能一個不慎,就給消費者、企業和銀行等涉及主體帶去嚴重的利益損失。
所以,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一直是電子支付有效發展與順利應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電子支付能否為社會公眾接受的重要因素。如何行之有效的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信息與交易管理,有效加強個人、企業、銀行等諸多主體的風險管理和技術措施保護,建立跨國跨區域性的風險管理的協調機制,已是迫在眉睫。現存的這些問題,有些可以在短期內解決,有些則是長期都將存在的問題,只有隨著社會發展水平的整體提高來逐步解決。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從整體上看,目前針對我國電子商務運營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非常少,更不用說關于電子支付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了,可以說相關法規不完善是制約電子支付發展的一個問題。網絡電子支付涉及到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大銀行機構、相關認證機構或者第三方平臺,對于這些機構如何規范監督與有效管理,以維護電子支付的安全性操作與健康發展,都是法律需要考慮與完善的問題,但是就當前而言我國電子支付還沒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環境,網絡銀行技術、應用與法律框架亟待健全,政策法規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消費者支付習慣、基礎設施有待逐步改善。
受長期的傳統支付方式的影響,新經濟形勢下的電子支付嚴重改變了人們的交易習慣,以前付錢就可以看到貨物,但是現在還需要等待與猜測,真正的好與不好,拿到手會不會與期待的不相符合,與商家的描述相左,這些都是顧客考慮的問題。這種情況的改善,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與社會發展。另外,很多地方的基礎網絡通信設施還不是很發達,很多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較低等。這些方面因素制約了我國電子支付的進一步發展與應用。
(五)技術標準不統一。
我國的商業銀行在銀行電子化的起步階段,各自選用不同的技術體制,如招商銀行采用的是SSL標準,中國銀行采用SET標準。總之,整體來看,各大銀行的技術標準缺乏有效的統一性,各自為政的自我發展現象普遍存在,這種缺乏統一規劃的狀況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在開展跨銀行業務的時候首先需要處理標準兼容問題,這也使網上支付的整體服務效率比較低。
三、發展我國電子支付的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全中國社會化的信用體系。
我國應在現有基礎上建立適用于自己的較完善的社會化信用體系。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由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構成的,這三方面的建設也已初見成效,如2004年開始更新了醫療卡,不僅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就診、購藥時可刷卡進行聯網結算,而且該卡上還提供了一個社會保障號,以進行身份識別。可見,諸多舉措的出臺和實施證明了社會信用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中。我們應該沿著這個道路繼續走下去,深化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這是解決電子支付甚至是整個電子商務問題的一個根本途徑。
(二)提高網絡支付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電子支付業務發展的最重要與最核心環節,積極有效的提高網絡支付的安全性,是所有網絡交易順利進行的關鍵要素。因此,有必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有效的加強網絡計算機系統與設備的安全處理與防御技術;第二,積極有效的進行網絡安全創新,采用現代化的安全運用技術軟件,提高網絡電子支付的安全環境;第三,積極的借鑒外國的先進技術方法與先進管理經驗;第四,完善網絡支付的交易管理機制,強化網絡安全信息的監督與管理;第五,大力培養計算機安全技術性管理人才,通過多方面的安全措施,積極有效的提高網絡支付的交易安全。
(三)健全必要的法律保障體系。
當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時間并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還極為不完善,不利于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廣泛發展與積極擴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積極有效的保障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安全,極為緊迫。要求國家相關部門積極有效的為電子支付完善立法,以維護其可持續的、快速、健康、穩定的發展,具體包括:一完善網絡銀行的立法監督與管理工作,以有效保證資金運作的安全體系;二完善網絡交易中電子支付的相關細則和操作流程規定,明晰電子交易環節中消費者、商家、銀行、CA中心等各大主體的相關權利和有效義務,明確法律判決的依據。第三,要堅持循序漸進的法制完善與發展,以有效維護現行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與提高。
(四)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積極有效的促進電子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應該大力的強化與完善相關電子化應用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企業與社會個人的網絡信息化建設,寬帶通信網絡,這是擴大電子商務發展,提高電子支付的最重要基礎部分;第二,對于各大銀行要積極有效的加快網上銀行建設,完善網上銀行的相關業務,增加有效的電子信息設備;第三,積極有效的完善并建立各銀行間的電子網絡信息共享體系;第四,重視政府的公正與監督力量,建立有國家參與的相關公用CA認證中心與有效機構等等。
(五)加快電子支付業務相關標準的制定。
網絡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積極發展,要求我們必須積極有效的完善相關電子支付的業務標準,制定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參數,比如良好的基礎標準、有效的安全保障標準、相關電子數據的交換處理與網絡交易的操作實現標準等等。網絡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大大的改變了企業的傳統經營環境,尤其是電子支付的產生與應用更是有效的突破了時空的局限性,對于傳統支付環境下的知識能力、法律管理與相關價值體系都是一種新的發展考驗,因此急需討論和完善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運營與發展中完善的電子支付業務的標準體系和操作規范,為電子支付的積極發展提供有效的理論信息指導。因此,這就非常需要政府從多方面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予以扶持。要總結國外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做好發展規劃和宏觀指導。政府要注重對銀行網絡化的宣傳,提供資金、人才、技術、科研、稅收、法律、認證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結束語
電子支付是經濟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的必然產物,電子支付體系的不斷發展與完善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又推動了電子支付體系的不斷完善與持續發展。我們只有正確認識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勢,根據我信息交流和數字化電子貨幣在空間地域上的突破,對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分析,找到制約其發展的一些瓶頸因素之所在,并根據實際情況,填補不足,提出可行性解決方案,迎接挑戰,才能使其在得到持續性發展的同時趕上國際化水平。
參考文獻:
[1]李洪心.電子支付與結算[M].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對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對消費者的交易(B2C),個人對消費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費者共同搭建的集生產、經營、消費為一體的電子商務平臺(ABC模式)等。這些形式在中國服裝業電子商務中均較為普遍。在國內服裝電商交易額度不斷創出新高的同時,許多國外的服裝企業也開始進入中國打造電商銷售平臺,消費者和商家逐漸利用互聯網的便利進一步推動了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無論是B2C還是B2B都有了較大的增長。
(二)國際服裝電子商務的支付現狀
1.移動支付。移動支付主要是通過移動終端完成支付過程,當前中國三大運營商均已建立移動支付公司并獲得央行頒布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移動支付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手機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務支付,也即近場支付。另一種則是以手機發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轉賬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為遠程支付。移動支付的優點在于移動性和及時性,移動網點覆蓋比較廣泛,手機的隨身攜帶也十分方便。同時移動運營商可以將移動通信、公交地鐵、銀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機平臺進行統一管理,構建與之配套的網絡體系,進而使服務更加集成化。2.網上銀行支付。網上銀行支付是銀行以信息網絡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包括支付結算業務。采用網上銀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無紙化的優點,運用的主要是電子票據、電子資金、電子錢包等。多數網上銀行支付是傳統銀行利用網絡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資銀行在中國也獲得批準開設了網上銀行。但也有完全依賴于網絡的虛擬電子銀行,美國1995年設立的“安全第一網上銀行”,沒有營業網點,便是典型的虛擬銀行。雖然網上銀行支付較為快捷,但對于大額資金的支付仍有相應的限制,主要是為了防范相應的金融風險。這對B2B下的支付有較大影響,而B2B通常占電子商務交易額的90%左右。3.第三方平臺支付。第三方平臺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通過與國內外銀行、商家等簽約的形式,建立網上支付交易平臺,在具體交易時,買方先將款項打入第三方的獨立賬戶,在適當條件下,再通過第三方平臺將款項轉至賣方賬戶。其本質上是提供一個中間平臺,建立過渡賬戶完成支付托管行為。由于商家相互之間不會了解對方的賬戶信息,這種支付方式相對較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風險。在跨國電子商務中,第三方平臺支付更為普遍。截至2014年,中國的銀聯、支付寶、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臺獲得了跨境支付業務牌照(方芳,2015),特別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批復,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試點業務范圍在原有基礎上,新增留學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務和國際展覽四項業務。
國際服裝電子商務支付中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性需要加強
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國際社會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協議。SET是VISA、MASTER與多家科研機構共同制訂的進行在線交易的安全標準。而SSL是網景公司推出的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對信用卡和個人信息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在國際電子支付中這兩種安全協議應用均較為廣泛,加密技術雖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聯網支付的用戶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網絡上注冊、登錄并傳輸其支付指令。因而電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軟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資金風險加劇。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馬的干擾更不易被監管,從而使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響。
(二)資金清算及外匯管理復雜化
一些境外電子商務支付的貨幣具有多樣化的特點。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都提供多幣種多卡種服務,這對買家而言的確十分方便,但增加了賣家資金清算的難度。不同幣種不同卡種的清算周期不盡相同,而境外電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長。買家已經得到貨物或者享受了相關服務,賣家的資金結算卻還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資金清算和核銷的效率,會加大賣方的經營成本。同時依照中國當前的外匯管理分類的要求,始終沒有完全放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制,并且人民幣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兌換的國際貨幣。為了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要求,在當前的進出口貿易中,貿易主體仍然需要憑借相關票證進行結售匯,然而跨境交易的電商商戶往往缺乏明確的票據,這必然會使得在結匯時困難重重(鄭,2014)。同時中國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臺并沒有貨幣直接兌換的資格,對個人跨國外匯結算中國也有明確的數額限制,這對跨境電子支付而言是較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違法犯罪行為
各國關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規則和監管體系并不相同,在支付過程中究竟適用哪個國家的監管規則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較模糊。許多國家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電子商務又是以虛擬形式完成,監管部門在對其進行監管時很難及時對其交易的真實性和支付資金的合法性進行審核。中國雖然一再強調網上經營商和消費者應該在公共網絡支付平臺進行明確的身份信息登記,但是目前中國對這種身份信息登記缺乏有效的強制信息核實機制,這必將使國家對平臺支付主體的真實信息難以監控。特別是第三方平臺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從事資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資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臺雖然已經獲得國家許可,但其畢竟不是銀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極易成為不法分子的工具。
國際服裝電子商務支付相關法律
(一)國內立法
電子商務在中國起步較晚,中國關于電子支付的法律也處于初步建設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電子支付進行了初步的規范。同年中國的《電子簽名法》開始實施,明確了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地將第三方電子支付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圍。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還了《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數字證書管理辦法(試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則了《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商務部則了《關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第三方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總體而言,這些法律文件主體分散,立法層次較低。這必然導致文件之間的沖突,甚至引發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的狀況。監管職責不明確,支付平臺的權利義務不明晰,都會加大電子支付的風險,成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阻力。
(二)國外立法
在國外立法方面,美國法和歐盟法都比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關于電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國制定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主要對電子支付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框架性的構建。為了輔助該法的實施,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制定了聯邦E條例,以細化規則。此外美國的《美國統一商法典》也對非自然人的大額資金劃撥進行了規范,并對風險責任承擔做出了規定。歐盟的電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歐盟委員會的關于電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議,1998年歐盟委員會的兩個關于發行電子貨幣的指令。2009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2009/110/EC指令》,對第三方平臺支付的市場準入和審慎監管做出了規定(楊松等,2013)。一些國際組織也對電子支付了相關文件,巴塞爾委員會了《電子貨幣安全報告》、《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跨境電子銀行活動監管》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了《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關于電子支付的相關法律制度。
完善我國電子支付的法律建議
(一)完善電子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
1.建立專門的電子支付法。中國可以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建立本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國外立法非常強調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和責任的明確。目前電子支付的手段較為多樣化,每種支付手段的技術、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監管時應該首先對電子支付的方式進行明確的定義、分類,然后結合每類電子支付手段的特點進行分類監管,其監管將更有針對性,效果更為明顯。同時應該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監管中心,銀監會、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輔助的協調監管體系。此外對支付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應該進一步明確。主要應該從支付主體的市場準入、日常運營、危機處置、市場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規則,以內部自律結合外部監管的方式達到完善支付平臺風險防控機制的目標。2.完善關聯法律法規。中國還應進一步完善與電子支付相關聯的法律。例如當前的《反洗錢法》在打擊洗錢時主要考慮的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對于網絡支付平臺這種非金融機構則缺乏細致的管理規定。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同時還應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規,以構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錢法律體系。此外《外匯管理法》、《證據法》、《公司法》等也應該進行針對性修改和完善。3.強化技術監管和完善信息保護。中國的信息技術相對落后,在電子支付的很多技術標準領域仍無法統一,這也同時導致我國的技術監管相對滯后。因此中國應該強化支付服務機構的技術管理,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技術。在電子支付中對符合條件的交易客戶應該進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準,對支付客戶在網上支付中的電子數據的安全保護也應該不斷升級,網絡平臺和監管部門均應配備先進的安全措施,特別是監管部門應該加強管理。中國的網絡運營商應該不斷提升網絡的安全等級,防止網絡黑客攻擊導致數據外泄。根據以往的案件來看,支付業務的連續性和安全性同樣重要,支付平臺在建立應急機制和預警機制的同時還應積極進行數據備份,以保證交易的連續性。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形式,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從而實現從購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由此為電子商務和其它服務提供金融支持。近年來,由于受到電子商務發展的有力拉動,中國個人網上支付的市場規模發展迅速膨脹。但在網上支付蓬勃發展的背后也出現了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試對當前我國網上支付出現的問題提出一些應對之策。
一、我國網上支付的現狀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與普及,網上支付已是電子商務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在我國網上支付發展非常迅速,市場需求非常旺盛,應用創新空間非常廣闊,是一個大有作為的行業。金融服務的發展創新開展網上支付業務,可以減少銀行成本,加快業務處理速度,方便客戶,同時也有利于銀行拓展業務,增加中間業務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變了銀行支付處理方式,使得消費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通過互聯網獲得銀行業務服務。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網上支付的基礎環境還有許多的問題,值得關注和改善。網上支付的安全,網上支付工具發展滯后,社會誠信體系以及網上支付相關的法規等等,都是現在制約網上支付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制約我國網上支付發展的因素
1、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在國內近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始終遭遇一個重大的瓶頸,就是網上支付安全問題,這個瓶頸嚴重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據調查有相當數量的客戶希望通過網上方便購物,但是在權衡網上購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終選擇了放棄。分析原因,一是網上支付虛擬性的交易特點容易使客戶對安全性產生懷疑,二是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思維定勢阻礙新的網上支付方式的發展。因此網上支付首先應該把安全擺在首要位置。
2、網上支付工具發展滯后
網上支付需要銀行卡的參與,但僅靠銀行卡的運行還是遠遠不夠的。況且現在的銀行卡使用情況可說是五花八門,工行的、交行的、建行的、農行的等等,每個人拿出來的信用卡幾乎都有使用的范圍的限制、透支額度都是有差異的,這就需要一個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出現,對各種信用卡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約束,使得網上支付能夠順暢運行。
3、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網上交易、支付雙方不見面,交易真實性不容易考察和驗證,電子商務活動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與買賣雙方,取悅于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誠信程度。我國信用體制不夠健全,市場環境不是很完善,應該說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因此我們應該呼吁各界共同努力,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的誠信體系,以支持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4、網上支付法律法規不健全
網上支付業務常涉及銀行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和貨幣銀行制度等。目前,我國對于網絡支付立法相對滯后。現行許多法律都是適用于傳統金融業務形式的。但由于網絡糾紛的特殊性,用傳統法律規則來解決是一個非常吃力的問題。目前在網上支付業務的有些方面,雖然已有一些傳統的法律法規,但其是否應該適用,適用程度如何,當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時候,監管機構也未必明白。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從事這樣的活動,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現爭執以后,誰也說服不了誰,解決不了問題。
三、網上支付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1、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
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機構和廣大商戶共同努力,同時需要客戶的配合,從技術上、支付工具上,從風險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層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時,也需要政府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努力消除買賣雙方的后顧之憂,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網上支付健康快速發展。
2、實現網上支付工具多樣化
作為網上支付業務載體的網上支付工具,是網上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網上支付的必要條件。在傳統的銀行支付結算中,具有各種多樣的支付結算工具如支票、匯票、本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銀行卡等,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互聯網上的支付系統應是對現有支付手段的模仿。理想的支付系統要求具有一定的開放性、靈活性,它應該在不同的支付條件下支持不同的支付模型。
3、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大數據作為信息領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時間較短。實際上大數據及其應用并不是新鮮事物,在國外已經興起很長時間,在國內也是早有應用,只不過發展得較為緩慢。一方面,國內對數據收集有著嚴格的管控制度,導致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遲緩;另一方面,大數據的觀念還沒有普及,大部分大數據應用的思想只為專業人士所掌握。大數據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其4V特征卻得到各方面較為一致的認可。所謂4V特征即:體量(Volume)巨大、種類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價值(Value)密度低。當今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互聯網的繁榮發展,使得在網絡上可檢索到數以億計、千億計的數據信息,這些數據量,即為大數據的一部分。大數據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并不僅僅局限于網絡上的信息,還包含社會各領域、各行業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數據將發展成為一種“資產”,并將貫穿于各個領域行業,同時為其增創價值。電子商務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的商務活動。聯合國國際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采用電子形式開展商務活動,它包括在供應商、客戶、政府及其他參與方之間通過任何電子工具,如EDI、Web技術、電子郵件等共享非結構化商務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從該定義中可看出,電子商務是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活動,只不過Internet是眾多電子工具中的一種。電子商務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費者(Consumer)三方。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常見的如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東商城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寶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還有企業對政府的電子商務(B2G),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C2G),商、商家、消費者三者相互轉化的電子商務(ABC)等。大數據處理為電子商務提供了廣闊的平臺,一方面大數據處理為市場營銷提供便利。企業利用大數據處理,對市場進行分析,盡量達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標,在找到營銷中的利潤點和市場的潛在價值后,為更多客戶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過大數據處理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質需求的個性化更強,在大數據處理模式下,通過對用戶的數據分析來改變過去傳統商業模式的處理,從而滿足用戶的習慣性需求或潛在需求。
二、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對審計的影響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按照執行主體分類,可以分為: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存在著鮮明的特點,對各類審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對內部審計的影響
科技的發展,特別是大數據處理的發展,使得電子商務的自動化、無紙化、數字化等特征更加明顯。這就對企業內部審計過程造成了影響和制約。首先,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這些法律法規包括會計、審計方面,也包括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方方面面;其次,內審人員整體素質不適應電子商務內審工作的要求,知識結構單一的審計人員已經適應不了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審計;再次,審計風險復雜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風險,審計的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比如,大數據的廣泛應用,一是審計不僅僅局限于被審計單位證賬表等單方面信息,通過大數據分析得到到全覆蓋信息已經成為可能;二是應用大數據可以實現審計機關與其他部門的聯合審計;三是大數據的應用,在審計范圍方面可以實現由抽樣審計到全面審計的轉變,充分體現審計的事前監督的作用。
(二)對社會審計的影響
在社會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通過搜集證據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表示意見。傳統會計中的會計報告是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慮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相關性與及時性不足。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信息使用者可通過獲得授權等方式隨時查詢企業信息,使得及時性大大提高。審計人員完成審計報告的時間距離會計報告的完成時間往往間隔幾個月,當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滯后的審計報告時,有些信息已經過時。對于海量的數據,審計人員如何進行處理是個難題。比如,大數據處理將使電子商務數據資產化,這類資產如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就是擺在會計和審計人員面前的一個難題。當然,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一樣,需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人員素質方面,社會審計對人才的需求更高,社會審計的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表現也更突出。
(三)對政府審計影響
電子商務和政府審計關聯緊密的內容就是政府采購方面的審計。當前將電子商務引入政府采購、實現采購人在線直購的地區不斷增多,這成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新形態,同時也符合電子政務的需求。政府采購范圍幾乎涵蓋了公共機構和部門采購活動的全部,貨物,工程和服務都是政府采購的對象。政府采購采用電子商務后,可使價格趨向統一、采購過程透明、審批環節簡化。政府采購規模大、品種多,產品差異化大等特點使得采用電子商務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政采電商化在節約了時間成本的同時,還降低了財務成本。政府采購模式的變化,使得政府審計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首先,相關法律不夠健全。政府采購法律中涉及電子商務的內容不夠健全完備。其次,審計過程中尤其是對采購執行結果的審計,在確定審計項目、審計范圍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傳統審計有所區別。在知識結構方面,政府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要求雖然沒有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那么高,但政府審計自身的特點也對人員素質有著獨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數據背景下電子商務審計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關于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以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建立了很多,但詳細規范電子商務和審計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我國應該加快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一方面,加快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步伐,并隨著網絡交易、信息保護、物流快遞、電子支付、跨境電商、食品安全、互聯網金融等一系列的電商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中和電子商務有關的內容。把審計的內容和電商內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數據等審計信息化建設也需要在審計領域“大數據”技術應用的相關法規建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從空間范圍來看是全球性的。電子商務的業務范圍涉及全球的各個角落,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國家之間的交易和聯系。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一定要有國際視野,制定出既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又能夠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法規。
(二)建設大數據平臺,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步伐
大數據平臺的建設應充分利用“金審工程”的建設成果,加大大數據背景下的審計研究力度。各類審計要充分利用平臺上的數據,達到資源共享。應當建立企業中央數據庫,得到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信息。光有數據還不夠,還要有數據分析平臺,通過這些平臺得到電子商務方面的信息,為各類審計所用。同時也要注意各平臺數據的綜合運用,如政府采購中心電子商城平臺與審計信息化數據庫的共享與運用。
[關鍵詞]
校園電子商務;問題;對策
近年來,電子商務的急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將大學校園也帶入其中,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謂是萬花齊放,而后百鳥齊哀。全國各地高校前后各自推出過眾多的電子商務運營平臺,并且一些大型商務網絡也曾嘗試,成果卻不容樂觀,多是曇花一現,少數存活下來的也只能是不咸不淡的賴活,沒有達到所預期的效果,尚未能真正發揮出校園電子商務的優勢與作用。因此,我國校園電子商務可謂還處于摸索建設階段。如何發展校園電子商務,校內外的電子商務溝通與融合以及校園電子商務平臺的構建將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1.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優勢
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1優良的網絡環境
高校既是知識密集的地方,也是計算機普及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并且作為國家高級教育場所,高校還擁有豐富的帶寬資源以及優越的網絡資源使用待遇,同時還能更多機會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幫助。這些現已擁有的網絡基礎設施為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2穩定的用戶群體
高校中穩定的師生用戶群是外界無法比擬和復制的。大學校園的用戶群體通常素質較高,容易接受新生事物,特別是在校學生,處在求知欲旺盛的階段,喜歡嘗試新的網絡生活方式,作為現今網絡的主要使用者,電子商務對于他們來說已是極為熟悉,因此也更容易接受并受益于校園電子商務。
1.3方便的物流配送
高校師生居住集中,使得校內外交易的物流配送更為便捷,成本大大降低。并且幾乎所有高校都有學生進行的勤工儉學或在校務工這樣的特殊條件,解決了普通電子商務中比較麻煩的校內物流配送。
1.4良好的信用機制
一般電子商務面向的用戶群體為社會各行各業人員,不確定性較大,而在校園電子商務環境下,參與用戶主要是在校師生和學校周邊的注冊商家,通常擁有較高的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質,非常愛護自己的聲譽,自覺培育良好的個人信用和商業信用。并且由于在限定的區域內,出現違規現象很容易被暴光,因此可以達到實際相互監督的效果。
2.當前校園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
許多高校在建立校園網絡時,缺乏長期的規劃,未能考慮網絡技術發展方向,或實施過程中未能建立健全的網絡監督系統,或在設備選型上貪圖便宜等,導致建網質量低、帶寬不足、網路不暢、訪問性能差等網絡問題。并因此致使后期網絡環境難以拓展,引起高校網絡建設重復投資或錯誤投資。同時,高校周邊商家的電子商務意識不夠強,并且無論是在硬件基礎上還是軟件基礎上,都較為薄弱,也是校園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難點。另外,高校作為國家高等教育基地,其相應宗旨為育民強國,致使很多高校對于校園電子商務的建設與發展懷持爭議,在便捷的硬件系統基礎上缺乏完善的商務應用平臺軟件開發。迄今針對于校園電子商務的網絡平臺仍處于探索階段。
2.2校內物流運作不規范
物流作為電子商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校園電子商務發展中亦是至關重要的。校園電子商務除了需要面對普通電子商務中出現的物流問題以外,還需要有效完善校內物流的條件和環境。由于現今校內物流運作的承載者通常為在校務工或者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兼職,所以校園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物流問題不僅在于校內外物流的接合,更重要的是校內物流運作的系統化、規范化。
2.3時季間斷性缺陷
高校作為教育基地,存在必然的時季間斷,冬夏假期也可以說是的校園電子商務的真空期。校園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面對時季間斷問題,所以如何解決或者改善時季銜接的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2.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我國,現今尚未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健全法律體系。所以,校園電子商務同普通電子商務一樣,需要面對部分相關法律真空和不健全的問題。然而,校園電子商務不僅僅要面對普通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所有法律法規問題,還需要顧慮到高校這個個體的特殊性,制定更適當的法律法規來維護其正常運作。因此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也變得更為重要亦更加困難。
2.5信用機制不完善
高校作為高等教育基地,擁有比外界更加良好的信用環境,但亦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對信用問題。校園電子商務不僅僅是校內C2C,更多是校內外連通的B2C以及校內外連通的C2C等復合型模式。在校學生辨別能力和消費承受能力較外界更加薄弱,所以一旦在商務過程中出現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將更為嚴重。更重要的是,高校作為育人基地,如果社會中的不良信用風氣流入其中,后果是不堪入想的。然而,校園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尚未建立起一種完善的信用機制。因此,校園電子商務建設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快完善信用機制建設。
2.6管理模式不明朗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質,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需要考慮的條件比普通電子商務更多更廣,所以其管理問題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同時還需要學校和政府的支持與引導。校園電子商務現今的管理問題主要在于校、企、政三方未能找準自己在校園電子商務中的管理位置以及未能相互協調共贏,導致形成企業有錢卻無膽貿然進入、學校有心卻無力獨攬大局、政府有意卻難以管制的尷尬局面;另一方面,高端復合型電子商務管理人才的欠缺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也是要點之一。
3.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策和建議
3.1 重視電子商務的作用,推動電子商務與校園經濟的融合
電子商務作為當今世界乃至未來世界的一種主要商務發展模式,其勢必將滲透至社會的各個方面,而校園經濟也應當在此基礎之上不斷變革創新,積極利用當下有利條件推動與電子商務的模式協作與融合。在構建發展校園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我們應當認識到,這是校園經濟未來發展的一種必然選擇,我們不能因為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問題便否定它,只有不斷解決已經出現亦或將要出現的問題,積極促進校園經濟與電子商務的模式協調與融合,才能探索并完善未來校園經濟的真正發展之路——校園電子商務。高校、企業、政府都必須充分發揮其各自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3.2 加快校園電子商務物流體系建設
校園電子商務作為普通電子商務的一種變形模式,整體物流水平的提高對其的促進作用依然是顯而易見的,所以,促進整體物流水平的提高也同時帶動了校園電子商務的物流建設發展。然而校園電子商務在物流體系建設方面需要獨自完善的,應當著重在于校園內部的物流系統建設。現今高校內部的物流服務通常為學生自發性的在校務工或者勤工儉學供應,缺乏系統的可調配性,需要對其進行系統化和正規化的改造。校內物流系統可以由學校引導亦或學生自行組建相應的更為專業的商業化組織來規范化運行;當然,由校外物流企業入校搭建完善的物流系統效果更好,不過同時也就需要提高投入成本,孰優孰劣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3.3 如何應對時季間斷性缺陷
應對校園電子商務特有的時季間斷性缺陷,可以在校園電子商務平臺的構建過程中完善。本項內容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一種是:在校園電子商務的平臺結構中添加一個人力資源交易板塊,以促進高校假期中離校學生與校外企業間的合作共贏,也為在校師生提供更多的假期實踐機會。另一種是:利用校園電子商務的局域性特點,在校園電子商務平臺建設規劃中以地域劃分的模式將校園與適當周邊區域有機的接合在一起,通過一定局域范圍的校內校外(甚至僅僅校外板塊)的商務活動來減少時季間斷性缺陷對平臺造成的影響。當然,兩種模式也可以有機的結合共同使用。
3.4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
校園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是必不可少的。面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真空的現狀,政府首先應該完成的應該是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然后依據此基礎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在校園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中,政府應當從以下幾個重點版塊著手規劃:合同法,政府應當通過分析現行合同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種合理的與不合理的運行狀態,及其因果鏈條,找出現行規范結構與應然狀態的差距,進而說明我國應當在法律體系中明確承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擺脫套用傳統書面形式的束縛,真正為數據電文通訊技術的應用和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障礙;電子支付法,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實際現狀盡快制定出規范的法律條文,以彌補真空。需要補充的一點是,政府還需要為維護高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地位而制定相應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以達到促進校園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而不影響高校教育職能的目的。
3.5 加強校園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缺失一直是電子商務發展中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在校園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同樣不得不面臨這一難題。信用缺失是一個無法徹底解決的難題,但是可以通過不同的方法來完善這一體系,這需要從不同層面以及范圍來實現。
首先,至關重要的是從整體用戶群的信用教育抓起,提高整體用戶群的信用素質是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其次,完善和健全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執法,政府對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信用管理體系也是極其重要的;政府應視情對網絡進行分塊管理,在不抹滅網絡世界帶給人們所必須的虛擬體驗的基礎之上,加強網絡實名制的推行和管理。再次,完善校園電子商務平臺本身所出現的信用機制缺陷也是非常重要的,校園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有效利用其局域性、用戶群集中性等特點,加強推行“現實——網絡監督”的信用體系建設。并且,在抓重校內信用機制建設的同時,對校外商家的信用篩選也顯得尤為為重要。
3.6 普及、推廣校園電子商務教學及積極指導學生商務實踐
校園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電子商務模式,其理論指導不夠完善,發展模式也不夠清晰明了,所以加強、深入校園電子商務的理論研究是刻不容緩的。校園電子商務的理論研究不僅僅靠電子商務研究專家,更多的是需要一線校園電子商務的運營者參與,通過將運營者的實踐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結合而總結出校園電子商務的理論指導。
同時,普及校園電子商務的教學也是極其重要的,校園電子商務的構建與發展離不開在校師生這個特殊的用戶群體,加強校園電子商務教學不僅是促進校園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更是構建校園電子商務體系的基礎因素之一。普及校園電子商務教學的對象不僅僅是在校師生,增強對校園周邊商家的校園電子商務指導也是非常重要的。校園周邊商家作為校園電子商務B2C版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校園電子商務構建與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這一方面,如果能有效地促進在校師生知識技術資源與校外商家物質資金資源的協作,那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學校應當積極指導進行校園電子商務平臺構建實踐,適當引導在校學生實踐電子商務創業,為在校學生和校外商家進行搭橋引線等。
4.結束語
校園電子商務不僅能大大降低校園內外的商務成本,同時還能大大提高校園商務的質量;不僅能有效改善在校師生的生活環境,同時還能改善在校學生的工作及商務實踐環境;不僅能有效促進校園經濟的發展,同時對社會經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所以,加強對校園電子商務發展的研究與探討意義深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