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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的全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在實現單位目標時借以保全所獲得資財、有效地利用資財的管理過程,其實質,就是有效地執行經營策略的一種管理控制。在不斷的重復經營過程中,管理人員在特定的環境和期限內,按照內部控制的相應要求,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去完成作業或工作任務,從而實現整體經營策略和目標。
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用以規定和指導經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涉及到包括業務、財務、理賠等事項在內的一切經營活動,具有很強的管理功能。有了良好的內部控制,不僅能使決策領導信賴各級經營管理者、上級機構信賴下級機構的管理人員、干部信賴員工,而且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也能充分理解和執行上級的意圖,進而取得良好的經營效果。因此,完善的內控體系對于保險公司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突出有效發展、發揮服務保障功能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
隨著我國保險業務規模的高速發展,保險公司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指導和影響下,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方面逐步形成了比較好的局面,合規與效益主題日益突出,持續健康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一是從思想認識上看,內部控制的觀念逐漸被廣泛認同。得各級管理層進一步認識到了不斷加強和完善內控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從制度建設上看,內部控制制度逐漸得到規范。近些年,保險公司加大了包括業務、財務、理賠、中介、行政、人事、黨紀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為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完善做了良好的鋪墊;三是從實踐過程上看,各項內部控制舉措一并實施,在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基礎和經驗。
近年來,由于少數保險公司的規范意識薄弱,不僅加大了行業競爭,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有的地區甚至存在普遍性、階段性的惡劣市場環境。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具有領頭羊作用的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在鞏固基本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帶頭加快內控體系建設的步伐。
一是要大力推廣內部控制理念。國有大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層次不一,包括一些管理人員在內的員工,在內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上認識仍然不到位,這對于內控體系的建設十分不利;二是要盡快完善具有適應性、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個性化內控制度。當務之急是要在現有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前提下,逐步完善、健全、設計基于自身經營管理特點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三是要亟待解決內控崗位人員不足、內控部門獨立性不強、內控建設覆蓋面不廣、內控執行強度不夠等問題。
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關鍵認識
從目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和面臨的任務來認識,應在“五個需要”上深刻理解、充分認識。
(一) 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經營效率的需要。保險公司在行業內和市場上是否有好的表現,首先反映的是經營能力。是否具備對生存條件的適應能力和選擇能力、是否具備對經營前景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是否具備對來自外界刺激干擾的自動反應能力和排除干擾能力,關鍵在是否有完善的激勵機制,以增強企業活力,充分挖掘潛在的內部潛力。要取得最大經營效率和利潤,就必須/!/具有相應完備的行為約束機制。但無論是激勵機制,還是約束機制,都離不開相應的自我控制與調節,要想增強活力,提高經營效率,達到目標,就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二)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需要。保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能僅僅看當期或階段性的保費規模有多大、市場份額有多高,更應該關注這個企業控制經營風險的程度和能力。作為金融行業,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經營風險,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公司在面臨機遇的同時,還面臨著經營風險加大、競爭更加劇烈的挑戰。這就更要求保險公司及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以應對市場環境、減少經營風險、增強競爭能力。
(三)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規范管理的需要。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業務增加、規模擴大,各種專門的業務和技術需要處理,員工的行為能力需要組織,決策領導及其管理層不可能實現個人事事直接監督,在這種面廣、線長、點多、龐大的組織機構下,僅憑個人的領導和管理,不可能指揮好整體經營管理活動;僅憑個人的觀察和發現,不可能完整評估經營活動狀況及其成果。要使各經營單位、各部門有秩序、有效地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建立完善嚴密的現代化管理體系。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能夠協調、組織,控制經營活動,調整、處理各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使各級領導和管理層能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相互協調、執行決策、遵紀守法、財務狀況、效率效益等多方面情況,便于分析改進過去、調整把握現狀、有效指揮控制。
(四)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整體統籌的需要。在一個經營組織機構中,雖有不同的作業單位,但要達到經營目標,必須全面配合、發揮整體作用。內部控制正是基于這種指導思想,利用業務管理、財務 會計、系統控制、理賠服務、審計監督等部門的制度規定以及有關信息報告等作為基本依據,以實現統合與控制的雙重目的。內部控制并非以某個分支機構或組織中的個別活動、個別單位為其控制對象,它涉及到所屬所有機構和所有活動及其具體環節,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由點到線、由線到面、逐級結合、統御整體。
(五)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糾偏補缺的需要。公司的有效運轉離不開恰當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而這種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實現離不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到目前為止,已經逐步形成或推進閉環控制方式,這種閉環控制十分有利于各種管理領域和渠道信息的及時反饋,而這些信息的反饋又有利于采取準確、有效的獎懲措施、有利于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同時,信息的準確反饋,使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政策的執行差異和目標任務的推進程度,通過適時的措施和有力的糾錯,防范過程失誤和風險。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主要途徑
當前,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全面部署了打擊非法經營行為、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推進依法合規經營等各項監管措施,大力營造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為保險公司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提供了極好的契機和條件。保險公司應充分把握有利時機,著重在四個關鍵環節上下功夫,加強和促進內控制度體系建設。
(一)在認識上下功夫,強化風險意識。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是加強和促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必要條件,公司的發展壯大要依賴于高素質的全體員工,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為內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長和忠誠服務創造良好的條件,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防范化解風險的牢固基礎。通過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黨團組織、職代會及群眾性的民主監督作用,通過有計劃的內部控制培訓、組織自查自糾、典型案例分析、組織學習交流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保證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全認知和高統一。
(二)在協調上下功夫,加強組織保障。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控制建設,不僅要體現精簡高效的要求,關鍵是要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相互制衡的原則落到實處。在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的設置上,應有效發揮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制衡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為不斷提高經營效益和防范風險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與此同時,還要緊密結合黨風廉政教育和執法監察等各項監督措施,實施對關鍵崗位、重點人員的有效防控,在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的同時,要求關鍵人員簽訂《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使關鍵人員更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從而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三)在創新上下功夫,突出長遠戰略。內部控制既是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內外部市場和監管環境在不斷變化,內控制度體系也需要不斷優化、逐漸適應形勢需要,隨著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現有的內控機制會被突破,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現在不一定適用。
內控機制既要有宏觀上的戰略穩定,又要有微觀上的不斷調整,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環,堅持業務開拓、內控先行、合規有效的原則,凡是新業務操作規程、制度和辦法均要通過內部控制部門審查會簽后方可印發執行,以確保新業務安全、有序、穩步發展。特別是綜合業務系統的應用與電子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業務管理部門要及時加強對內控管理環節的探索,力求從制度層面消除隱患,確保業務和制度的更新同步進行。
(四)在監督上下功夫,強化內控作用。要使內部控制系統運轉真正有效,就必須健全監督體系。
關鍵詞:案例教學 保險學 運用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和講解,使學生掌握相關知識、理論和技能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在案例教學中,既可以通過分析、比較各種各樣的案例,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結論或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來拓寬視野,豐富自己的知識。《保險學》是金融專業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同時,它也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從筆者的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一、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的必要性
保險學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方法等內容,其專業術語和基本原理比較繁雜,而且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雖然保險與社會生活的關系非常密切,但對于在校學生而言,保險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學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這些概念,更談不上能夠將保險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案例教學把學生關心的現實問題拿到課堂上來,并讓學生親自參加討論和分析,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如,在講到近因原則時,如何在眾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論上是非常枯燥的實務問題。筆者在近因原則教學中,有意識地增加了許多案例,讓學生充分體會到這一原則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再比如,講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學生的學習興趣變得濃厚了,課堂氣氛也活躍了。
案例教學法可以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增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傳統的教學方式以教師為主體,不利于師生的交流,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分析、老師點評的方式使學生之間的交流增加,學生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另外,教師通過學生提出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在今后的教學中制訂更為細致的授課方案和計劃。
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去思考相關的原理,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的實際問題,學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傾聽他人意見的機會,思維和判斷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討論中逐步得到提高。通過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學生可以鍛煉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在講解保險學基本原理或內容時,結合案例分析,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不僅能夠幫助學生鞏固保險學的基本原理,加深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保險學教學中應當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以提高教學效果。
二、保險學教學中的案例選擇
1.案例應當具有針對性。教師首先應當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擇案例,巧妙設計問題。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學的術語、原理或內容緊密相關,有利于學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鞏固教學內容。例如,在講解“保險利益”這個概念的時候,案例應當直接與之相聯系,并能讓學生區分“保險利益”和“保險金”這兩個概念。案例的針對性還表現在案例應當直接與所要講授的知識點相聯系,而不宜涉及過多的知識點,否則會擾亂學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維上的混亂。
2.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案例應當能代表某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同類案例的共性;或者對于案例所提出的問題,學生存有不同的觀點,而這些觀點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觀念和看法。一個恰當的案例,不僅應當有利于學生理解課堂教學內容,還應當引導學生去思考和分析現實當中的類似問題,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案例的結論在很多情況下是開放性的,這樣能夠引發學生在課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應當具有生動性。案例應當來源于現實生活中與大學生聯系緊密的一些案例,以便開展深入的討論。比如,在講解人身保險時,可選擇與大學生人身風險相關的案例,引導學生了解人身保險的各個種類;再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的內容時,引導學生分別從自身和保險公司兩種角度展開討論,有助于學生
全方位學習和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諸多細節內容。
4.案例應當具有時效性。在保險學教材或案例匯編資料中都給出了保險課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較慢,很多案例缺乏時效性,甚至得出的結論也存在問題。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國施行修訂之后的新《保險法》,相比于原《保險法》,新《保險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訂。比如,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如果教師在案例教學中,簡單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沒有根據新《保險法》對原有的分析結論作出解釋或補充,很容易誤導學生。
5.案例應當具有導向性。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無序競爭仍然較嚴重,國民的保險意識也還不強,關于保險的各種糾紛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學中,一些老師往往選擇反面案例進行分析和講解。從幫助學生理解的角度來說,這無可厚非,然而,過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產生負面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保險業由于起步較晚,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再加上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比較欠缺,很多人對于保險還存在偏見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學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學生對保險業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見,進而影響學生對保險業的認識和學習的積極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把正面案例與反面案例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幫助學生理解保險學的基本原理,還要對學生進行積極的正面引導,幫助他們理解保險的本質。
三、案例教學組織與實施的應用心得
1.教學準備。教師在教學前的充分準備是案例教學必不可少的環節。在教學之前,教師應當對于教學案例的內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點有充分的把握,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師還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準備工作。對于信息量豐富或者比較復雜的案例,教師應把選擇好的案例在課前發給每一個學生,要求他們熟悉案例內容,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發言要點,為教學討論做好鋪墊。
2.教學方式。對于保險學課程,教師應當強調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的有機結合。強調案例教學,并不意味著放松理論教學。在教學方式上,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學的目的與應用,而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不掌握理論就無法開展案例教學。保險學課程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進行實務性的學習。例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時,案例中必然會涉及到保險利益、近因、推定全損等基本概念,如果學生對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師很難組織案例分析。
3.教學討論。案例教學的實質是開放、互動,強調學生的高度參與。引導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是保證案例教學效果的關鍵環節。教師應當把更多的時間和機會留給學生,討論主要在學生中進行,但教師絕不是旁觀者,教師始終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第一,教師可以通過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所提的問題要圍繞教學內容,做到少而精。問題過于寬泛則學生的討論比較散亂,不利于教師對課堂教學的控制,也不利于學生對教學重點和難點知識的掌握。考慮到不同的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問還要有層次性,由易到難,逐漸深入。第二,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營造良好的課堂討論氣氛。教師要鼓勵學生自主思考,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并結合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例如,在結合一些案例講解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擬的形式。第三,教師應給學生更多的自由發揮的空間,允許他們發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開放式的討論更有利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開放性思維。第四,教師應當通過各種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圍繞中心問題進行討論,力保討論沿預期的方向進行。在教學中,教師應當及時對學生的討論進行點評,解答學生提出的疑點問題,并對討論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時修正,把討論引導到正確認識的軌道上來。對于學生爭論較大的問題,即使是一些社會敏感問題,教師也應認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輕,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師要把學生從對案例本身的討論引導到對一般性問題的討論,并歸納出一般性的理論觀點或結論,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教學總結。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要點
。闡明案例分析討論中所運用的理論知識,總結討論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在此基礎上指出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為了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還應要求學生完成一份書面的案例分析報告,通過重新審視案例的討論過程和解決方案,學生對于課堂的教學內容能夠加深理解。教師自身也應當總結本次討論的成功之處和不足之處,以便在以后的教學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1]何宏慶.保險學案例教學模式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0,(1).
[2]嚴繼瑩.保險學案例教學若干問題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09,(1).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8月29日
21世紀以來,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得到了較快發展。國內財產保險公司早已引入了信息系統,建立起了涵蓋承保、理賠、財務、銷售乃至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數據庫,對企業的交易活動、經營狀況進行記錄。數據庫和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廣泛運用,使得內部審計人員能夠在激增的數據背后,按照既有的審計經驗,查找出保險公司在經營環節上存在的違規行為,有效地對業務或財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進行監督,從而促進公司業務的健康發展。雖然激增的數據背后隱藏的許多重要信息給人們識別財務報告舞弊提供了更大范圍的數據支持,但同時也衍生出一些新的問題,致使傳統的以風險點為出發點的審計手段不能適應現代審計工作的要求。為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迫切需要引入現代化審計方式和手段,以實現審計監督從單一的事后審計轉變為事后審計與事中審計相結合,從單一的靜態審計轉變為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從單一的現場審計轉變為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相結合。目前,各大財產保險公司相繼進行了業務系統總集中,將業務、財務、理賠、影像等相關數據統一起來,這為非現場審計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支撐。數據挖掘技術是處理紛繁復雜、日益龐大對象數據的一種新型信息技術。它采取排除人為因素而通過自動的方式來發現數據中存在的新的、隱藏的或不可預見的規律或事實,是在對數據集全面而深刻認識的基礎上,對數據內在和本質的高度抽象與概括,所以把數據挖掘技術引入到審計工作中是非常必要的。
一、財產保險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面臨的問題
業務的迅猛發展,為保險公司積累了大量的經營管理數據,這同時也給內部審計人員帶來了極大挑戰,具體表現為:一是基礎數據量超大,審計人員在數以千萬計的數據庫記錄中陷入茫然,在浩瀚的經營數據中很難找出對內部審計人員有價值的信息,猶如大海撈針;二是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管理規定和操作實務不斷更新,各項管控規定不斷出臺,新的違規問題變得越發隱蔽,審計人員對如此快速的變革往往不能與時俱進,既有的審計經驗往往顯得力不從心。KPMG(1998)調查發現,超過1/3的舞弊事件是在偶然的情況下被發現的,只有4%的舞弊事件是由獨立審計人員發現的;三是簡單的數據庫查詢語句,無法從龐大復雜的數據庫中進行深層次剖析,不能發掘更多的審計線索,所得出的審計結論缺乏深度和廣度,為規避自身審計風險埋下隱患;四是數據處理技術為違規者提供了更加隱蔽的違規手段,舞弊者可以通過數據修改的方式偽造數據,以假亂真,審計人員如何識別出被篡改的數據是個難題;五是對同一對象審計,由于審計方法、審計角度的不同,不同審計人員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審計結論,問題定型不一,審計知識的“不對稱性”無法保障審計質量;六是由于數據量的激增,垃圾數據、異常數據時有發生,如何將這些數據剔除,不干擾審計人員的審計思路,科學合理地安排審計工作,將精力投入到真正的審計問題上去,值得思考。
二、審計領域對數據挖掘技術的探討
簡單地說,數據挖掘指的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應用數據中提取出隱藏的、不為人知的卻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是一個從數據中汲取潛在有用的、先前未知的和最終可理解的知識的過程。數據挖掘通常與計算機科學有關,并通過統計、在線分析處理、情報檢索、機器學習、專家系統和模式識別等諸多方法來實現上述目標。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非常廣泛,我國學者也做了一些將數據挖掘技術應用到審計領域的研究工作。
易仁萍、王昊等(2003)探討了審計框架下的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提出了利用數據挖掘技術對原始審計數據進行初步的數據清洗并進行挖掘,形成可疑數據,為審計活動提供必要支撐。胡榮和陳月昆(2004)提出了關聯分析和聚類分析這兩種常用數據挖掘技術在審計中的具體實踐。陳丹萍(2009)在《數據挖掘技術在現代審計中的運用研究》中提出數據挖掘審計的基本路徑包括數據的采集、預處理、發現規律、發現異常和提出處理建議等環節;數據挖掘審計主要通過離群點挖掘、孤立點檢測等七種方法獲取有效證據;數據挖掘技術在審計中的應用步驟包括評估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審計三個方面。
三、數據挖掘技術在財產保險內審領域的應用
數據挖掘技術可實現的目的很多,在此僅列舉目前對財產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最有幫助的幾個方面,主要有:
(一)統計分析。首先根據已有的審計經驗,確定出固定的審計模型,然后將該模型運用到被審計單位的對象數據庫上,對審計區間內的業務數據進行分類,借以實現對保險經營管理行為的分類和預測。
(二)聚類分析。它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數據按照相似性歸成若干類別,使得同一類別的個體之間的差異盡可能地小,而不同類別的個體間的差異盡可能地大,從而找出偏離主類別的業務數據。
(三)關聯分析。通過利用關聯規則,從被審計單位數據庫的記錄中抽取頻繁出現的模式,找出隱藏在數據間的潛在關系,抽取出事項A和事項B出現的頻率和相關性,從而通過對A對象的分析達到對B對象分析的目的。
具體實施流程如下:
1、需求提出階段。根據特定的審計目標和審計內容要求,將審計問題進行描述和表達,并將審計問題轉化為數據挖掘問題,然后轉化成數據庫語言,編寫提數語句。
2、數據清洗階段。明確數據來源,熟悉數據結構,從被審計單位數據庫中選擇適用于數據挖掘的數據源,在充分了解數據質量的情況下,運用數據庫中表與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剔除垃圾數據和異常數據,對源數據進行轉換和清理,做到基礎數據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數據挖掘階段。針對所要發現審計問題的類別,確定采用的挖掘操作類型,如統計分析類型、聚類分析類型、關聯分析類型等,設計或選擇出有效的數據挖掘算法,形成特定的數學分析模型并加以實現。數據挖掘階段是核心階段,可能一種類型不適合,需要選取另一種類型,也可能同時需要幾個不同類型的數據模型進行分析,此時可能會出現反復現象。
4、評估階段。根據已掌握的審計證據,對挖掘結果進行解釋和評估,測試與評價所發現的審計結論,對審計結論進行一致性、效用性處理。由于模型的建立是一個迭代循環過程,因此可利用反饋機制,利用已有的模型不斷地建模、分析,直到能夠得出充分、正確的審計結論為止。
5、階段。根據審計人員的審計目的,對所獲得的審計結論進行組織,并以審計人員能夠使用的方式呈現,從而使審計人員能在審計數據分析工作中運用所發現的審計結論。
上述各步驟不是一蹴而就的,各步驟均可能需要反復進行,這取決于每個階段的結果和接下來將要實施的階段或者一個階段的具體任務。(圖1)
四、實際審計工作中的具體案例
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不規范業務行為時有發生。下面結合筆者工作實際,對數據挖掘在保險公司內部審計上的具體應用進行案例分析。
審計需求:查找出經營機構違規列支會議費、招待費問題。此問題如果按照常規手段,通過調閱財務憑證的方式,人工來發現問題,幾乎很難實現。如果將此問題轉化成數據挖掘問題,對一個地市級(或者省級)分公司下轄各分支機構的會議費、招待費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就可以快速地查出違規機構。具體步驟如下:
(一)需求提出階段。本案例的需求為查出違規列支會議費、招待費問題。鑒于基層經營單位有可能同時在會議費、招待費兩個科目之間來回列支費用,故此需求可以細化為3個小需求,既違規列支會議費需求、違規列支招待費需求、違規列支會議費和招待費需求。
(二)數據清洗階段。首先剔除掉費用金額字段值為空、字段值超大或超小、收付日期過早或過遠的垃圾數據、測試數據、異常數據,然后選擇恰當的收付區間作為審計區間,選好基礎數據。
(三)數據挖掘階段。由于此問題要解決的是違規列支費用問題,也就是要提取出來屬于超額列支的那部分費用,因此要掌握公司正常經營管理下的費用列支狀況。然而,每個基層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并不相同,單純從自身的角度去縱向比較,科學性難以保證。因此,要掌握同一市公司(或省公司)下的各個經營機構的實際狀況,狀況趨同的視為合理情形,偏離大多數的視為疑似對象。
根據上述分析,擬采取聚類分析的數據挖掘方法,即以某市所有經營機構為審計樣本,以每個月為一個審計區間,用所有經營機構的相關費用總和除以保費金額,得出系統內費用與保費的平均比例,再分別計算出所有經營機構自身列支相關費用的金額與自身保費金額的比例,再將這些比例和系統平均比例按序排列,遠離系統平均值且大于系統平均值的對象,確定為疑似對象。圖2為對某市公司下轄12個經營機構會議費數據挖掘結果。從圖上可以看出,機構3和機構10的會議費比例明顯超出系統平均水平,因此將兩者作為疑似對象。(圖2)
(四)評估階段。根據步驟(三)數據挖掘階段取得的初步性結論,結合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實際狀況做出進一步的判斷。若初步判斷審計結論合理,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確認。若被審計單位提供了合理的解釋說明,則要進一步修改聚類分析模型,加入必要的參考因子,比如業務類型、市場環境等加權因子,重新迭代計算,再次得出審計結論。
(五)階段。根據上述數據挖掘模型取得的成果,將此模型運用到所有轄區單位,繪制出轄區單位違規列支會議費、招待費的全景預警圖,供日后審計使用。
主要參考文獻: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2年4月27日,湖北某保險公司在日常風險預警管理過程中,通過對老客戶進行回訪,發現該公司營銷員王某存在侵占客戶保費嫌疑。經核實后,4月28日,保險公司動員客戶向經偵大隊報案。5月24日,公安局經偵大隊以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對王某進行逮捕。2012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案件成因分析
2011年10月21日,營銷員王某在對保險公司客戶康某進行續收回訪期間,向康某虛構公司產品,并許以9.1%的高收益,以公司名義與康某簽訂了加蓋公司印章的購買“投保年金保險”協議一份,該協議上的印章系王某偽造,騙得康某人民幣13萬元,后將該款用于償還債務。2012年3月11日、4月12日,王某又以“保險公司”要提前收取2012年保費為由,騙得康某人民幣29235元,并也將該款用于償還債務。法院根據受害人康某的報案材料、協議書、相關收據、銀行交明明細清單等銀行對帳憑證,以及保險公司出具的證人證言、情況說明、保險營銷員保險合同及相關材料,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保險公司客戶財物,數額巨大;又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數罪并罰。為避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司市場形象,保險公司全額墊付了受害人康某被騙資金,同時,通過各種方式與王某及其家屬進行溝通,使其歸還行騙和侵占的錢款,爭取了司法從寬處理。本案屬于營銷員侵占客戶保費案件,從案件偵查審理的情況來看,王某利欲熏心、目無國法、鋌而走險是發生此案的直接原因,但結合風險管控責任來看,案件的發生也暴露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透過案件分析,保險公司管理漏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營銷員日常管理不到位。據保險公司負責人介紹,自2008年以來,每年都布署開展了“誠信我為先”營銷職場教育活動。并采取早會教育、專題培訓、知識考試等方式宣傳《保險營銷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但營銷員王某經常無故缺席早會,出勤率不符合管理要求,公司主管因業務發展需要,針對王某無故缺席早會等問題,雖進行了督促,但管理仍存在遺漏。加之王某自身素質缺乏,法律意識談薄,沒有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心存僥幸。二是零現金執行不到位。通過案件發生,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執行非現金管理制度方面落實不到位,從而導致營銷人員王某將客戶的續期保費非法侵占。
三、案件結論
根據國務院《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規劃綱要(2010-2015年)》、保監會《關于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險公司有效落實營銷員風險管控措施,重點是要針對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創建依法合規經營文化,并結合實際情況在職場開展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透過案件看風險防范的措施
其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保險公司可突出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注重教育警示,實現風險教育不分職務、崗位和從業身份,確保教育到公司每個員工和營銷員。通過在公司營業場所張貼“杜絕銷售誤導”和“防范集資詐騙”宣傳畫、建立營銷人員誠信墻的方式,營造職場知法守法氛圍,通過人人簽訂《承諾書》的方式,增強全體員工、銷售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切實筑牢銷售人員抵制違法行為的思想防線。其二,全面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保險公司所有部門可共同參與,開展地毯式排查,自查、排查、抽查、復查等方式,徹查不誠信的銷售誤導行為;通過明察暗訪方式,重點檢查產說會、營銷員培訓會是否存在不誠信的誤導行為。其三,發現問題要逐一整改。保險公司需與司法機關建立防范合作機制,定期對基層公司銷售業務進行普查和抽查,嚴肅處理客戶投訴、公司回訪、自查自糾發現的銷售誤導行為,對排查出的銷售人員存在犯罪嫌疑的,不包庇,不姑息,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其四,落實管理者責任追究制度。在追究案件管理人員責任過程中,從重追究風險管控走過場而遺漏案件線索的相關管理責任人。
(一)案例教學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教育在本質上是對人本身的一種完善,是人從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體,激發學獲取知識、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主動性與積極性發揮得好,教學效果就好;發揮得不好,教學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學過程中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呢?首先要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學的過程中巧妙地運用適當的教學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實傳道、授業、解惑,教學收益會比較高。比如在保險學的授課過程中講到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從而使學生于實例中切實感受到保險學教學不僅是課程學習的需要,也是他們日常生活的需要。這樣一來,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接受了教師的知識傳承之后,能夠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教學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而言。保險學是金融及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也是高職高專院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該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基本經營管理方法,是一門集方針與業務技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的應用課程。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運用“填鴨式”的教學方法是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目的的。而且,單純的講授使學生的大腦始終處于單調而緊張的狀態,容易產生枯燥感,更談不上學生思維能力的發展與提高。而通過實施案例教學法,學生會在教師的指引下充分調動大腦去思考,一方面要闡述和討論自己的分析判斷,同時又要傾聽他人的意見。這就給學生提供了表達自己意見和進行思維創造的機會,改變了單純進行保險條款講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將保險原理還原到實際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及時反饋信息,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案例教學是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單向傳遞信息的方式,使學與教都處于教師、學生及案例所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的體系之中。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深化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另一方面,教師通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督促教師在今后的教學中考慮問題更全面、更細致。
二、案例教學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應用心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各行各業對人才的衡量標準和人才價值觀念日益發生著變化,用人單位選擇人才時更看重應聘者的實踐經驗及技術應用能力。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養社會建設應用型人才為目標,致力于高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因此在高職教育中開展實踐性教學的意義尤其重大。就保險學這門課程的教學而言,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保險學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在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學生接受的角度來講,如果教師只是介紹抽象出來的理論和既定的保險條款,而不是與實際應用聯系起來,會給人枯燥空泛的感覺,也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從促進學生能力發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是學生了解現實問題的重要媒介,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促進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如果能與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相結合,還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事情:
(一)案例選擇要適當。案例是案例教學的核心,案例的選編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關鍵點。一般來說,選擇案例要考慮案例的典型性、真實性和分析價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識應當是學生已經學過或即將學習的知識,這樣才能保證案例教學的順利進行,才能使學生達到溫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險學的教學過程中保險合同是該課程研究的重點,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并且保險合同內容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在講授這部分內容的時候先是給學生提供一些已經填寫好的保險合同(有規范的,也有不規范的),然后引導學生設身處地的考慮一下,如果自己是一個有風險防范意識的人,在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要考慮哪些方面的內容,讓學生提出他們的見解后,再引入話題:這個考慮過程看似簡單,其實里面包含了很多內容。因為保險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利益位置不同,簽訂合同時所關心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而且,一份保險合同包括的內容很多,有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等。那么這些內容又包含了許多小的方面,這也正是保險合同這章所要學習的內容。這樣一來,學生對于該次課的學習興趣就一下子被激發起來了,學習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就高了。
(二)正確處理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之間的關系。案例教學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而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保險學不是完全的實驗課,它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進行實務性的學習。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有這樣一個案例:張某將其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后該車墜崖落水。事故發生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按推定全損理賠。張某看到采購貨物的現金還在車內,就將殘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王某,雙方約定:由王某負責打撈殘車,車內現金歸張某,殘車歸王某。殘車被打撈起來后張某和王某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后,認為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此殘車是違法的,遂成糾紛。對于這個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關概念都講授完備的基礎上,再組織案例分析。如果學生連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損、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義等都不理解的話,就很難對該案例作出一個合理的全面的判斷。
成功的案例教學是在講解基本理論時,結合案例分析,引導學生明確地認識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把生動的案例與理論知識融為一體,鞏固學生學習的基本原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
(三)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多樣的案例教學實施方式。案例教學的實施方式有很多具體的形式,比如課堂討論法和講解分析法等。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章節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講授“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一章時,由于該章主要是關于財產保險的險種介紹,實務性較強,所以主要采用課堂討論、保單分析等形式授課,即在學完各類條款內容后,指導學生閱讀教材、參考老師給出的案例資料,開展課堂討論,加深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在講授“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由于該章內容是保險基礎理論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要學生一下子通過課堂上學習的理論知識對實際問題作出準確回答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就采用講解分析的方法。講到一種保險原則時,先把該原則的含義、基本內容、需注意的關鍵點講解清楚,然后引入相應的案例。在實際授課過程中,除講清案例的背景、經過、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法以外,教師也可以采取提問的方式,引導學生進行一些討論。在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也要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克服怕羞、怕說錯的心理,師生共同打造既嚴肅又活潑的學習氛圍。
三、關于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索
案例教學法由于其自身的優越性,在教學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學取得預期的效果,在實際的授課過程中有些問題需要加以注意: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3)11-0074-03
作者簡介:劉妍,女,博士,副教授、江蘇省農村小額保險研究所所長,研究方向為三農保險。
作為保險及相關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教師在講授《保險學》課程時,既要使學生掌握基礎理論,又要注重培養和訓練學生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做到理論性與實務性的高度結合。案例教學作為了解和研究保險制度原理和運行的有效學習途徑與訓練方法,在《保險學》教學中日益受到重視。結合自身教學經驗,本文針對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的區別這一重要知識點,結合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一、相關知識點回顧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完好而受益,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到損失。作為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相關保險利益,否則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遵守該原則有助于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同時有效地將保險與賭博區別開。
二、案例導入
下文將通過案例教學法進一步分析該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的區別。
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樓房作經營之用,租期為9個月。同年3月,A公司為此樓房在當地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災保險,保額500萬元。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據協議,將樓房退還給B公司。同年12月20日,該樓房發生火災,損失200萬元。事故發生后,A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并提出保險合同、該樓房受損失的證明等資料。在處理結果上,保險公司與A公司意見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A公司與該樓房已無任何關系,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拒絕賠償;A公司則認為雙方簽有一年期的保險合同,因此,在保險期限之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理應賠償。面對兩種不同意見,你贊同誰的觀點?依據是什么?
案例二:劉某于2010年2月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并經妻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己。2011年12月,劉某與王某離婚。離婚后劉某仍然按期交納保險費。2012年3月,王某因車禍意外身亡。王某的父親和劉某在得知這一消息后都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劉某認為自己是保險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應由其受領保險金。王父則認為劉某與其女兒已離婚,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無權領取保險金,自己才是王某唯一的繼承人,故保險金應由其受領。面對兩種不同意見,你贊同誰的觀點?依據是什么?
上述兩則案例中均出現不同觀點,但依據保險學相關原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相關條款,正確的處理結果只有一個,那么,解決問題的關鍵是什么?處理依據是什么?既然雙方在保險利益問題上有所爭執,那么,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中,保險利益原則分別提出了怎樣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同?
三、相關原理: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的應用及主要區別
由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因而在保險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對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也不盡相同。
1.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確立。財產保險合同保障的并非財產本身,而是財產中所包含的保險利益。該保險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產生的,這種利害關系一般產生于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權利或責任,即凡是因財產發生風險事故而蒙受經濟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預期利益者,均具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財產經營權、使用權;財產承運權、保管權;財產抵押權等:①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房主對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公司法人代表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等。②財產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抵押貸款中,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只限于他所貸出款項的額度,而且,在債務人償清債務后,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權益消失,其保險利益也就隨之而消失。③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財產,在附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④經營者對其合法的預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如因營業中斷導致預期的利潤損失、租金收入減少、票房收入減少等等,經營者對這些預期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2)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一般情況下,要求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整個過程中。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無保險利益,那么,該合同就是自始無效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若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已經終止或轉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可見,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投保時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未作特別要求,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主要是由財產保險的補償性決定的,因為沒有保險利益就不存在損失,自然無須補償。
2.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1)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確立。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投保人應有的經濟利益;而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①為自己投保。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因投保人自身的安全健康和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因而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②為他人投保。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時,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保險利益通常產生于以下幾種情況:血緣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親密血緣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這里的親密血緣關系主要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但不能擴展至其它較遠的家族關系,如叔侄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法律利害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婚姻關系中的配偶雙方;不具有血緣關系,但具有法定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權利義務,如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投保人與對其具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以其具有的債權為限)、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雇主與其重要的雇員之間,等等。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統一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同時,為了保證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進行了嚴格限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要求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但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問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也不影響合同效力。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在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存在保險利益,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之所以要求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產生道德風險,進而危及被保險人壽命或者身體的安全。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由于人身保險具有長期性、儲蓄性的特點,合同是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重要,因為保險金的給付與投保人無關。當然,投保人也有可能是指定受益人或其中之一,只要不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那么保險公司依然要進行保險金的給付,但這里強調的其受益人身份而非投保人身份。如果一旦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而且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訂立之后,因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喪失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獲得的保險金,無疑會使該權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所以,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投保人存在與否,也無論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均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3.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的區別
可見,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有所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來源及時效要求。財產保險保險利益存在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承運權、保管權、抵押權、留置權等相關權利中,而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于人身關系、親屬關系、雇傭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相關關系中;財產保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人身保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四、案例分析
結合保險學原理,根據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兩則案例的關鍵問題及處理結果如下:
案例一:本案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與否主要取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即A公司)對保險標的(樓房)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等原理,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A公司已經結束了對該樓房的承租權,即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無理由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相應賠償。
案例二:本案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與否取決于合同的有效性,而向誰賠償則取決于誰具有保險金請求權,歸納為兩個問題:一是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投保時,投保人(劉某)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王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二是本案中,被保險人死亡,判斷誰是保險金請求權主體,主要看是否存在受益人?若存在有效受益人,則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若無,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根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投保人對配偶具有保險利益”等保險學原理,本案中投保人盡管在事故發生當時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在投保當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份保險利益來源于當時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因此合同有效,且由于未發生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甚至終止的事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投保人劉某是唯一指定受益人,且劉某未喪失或主動放棄受益權,因此,保險公司應向劉某給付相應的保險金。
五、結論
在保險業務的長期發展過程中,為了規范保險行為,保證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逐漸形成了六項公認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其中一項很重要的原則,在講授過程中,該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的區別是重點。針對《保險學》中這一重要知識點,運用案例教學法,可以使講解更加清晰、生動,也能夠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案例教學;保險學;應用
一、有關案例教學法的剖析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一些真實的、典型的實例講解、分析和討論,使學生掌握有關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其最早的雛形出現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國哈佛大學的商學院和法學院才真正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使用,后又被廣泛運用于管理學界。目前案例教學法已成為一種風靡全球、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國內該教學法也逐漸被廣大教師所接受,廣泛地應用于很多課程授課中,如市場營銷、企業管理、公關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學改革計劃之中。案例教學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一)案例教學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教育在本質上是對人本身的一種完善,是人從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體,激發學獲取知識、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主動性與積極性發揮得好,教學效果就好;發揮得不好,教學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學過程中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呢?首先要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學的過程中巧妙地運用適當的教學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實傳道、授業、解惑,教學收益會比較高。比如在保險學的授課過程中講到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從而使學生于實例中切實感受到保險學教學不僅是課程學習的需要,也是他們日常生活的需要。這樣一來,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接受了教師的知識傳承之后,能夠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教學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而言。保險學是金融及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也是高職高專院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該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基本經營管理方法,是一門集方針與業務技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的應用課程。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運用“填鴨式”的教學方法是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目的的。而且,單純的講授使學生的大腦始終處于單調而緊張的狀態,容易產生枯燥感,更談不上學生思維能力的發展與提高。而通過實施案例教學法,學生會在教師的指引下充分調動大腦去思考,一方面要闡述和討論自己的分析判斷,同時又要傾聽他人的意見。這就給學生提供了表達自己意見和進行思維創造的機會,改變了單純進行保險條款講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將保險原理還原到實際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及時反饋信息,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案例教學是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單向傳遞信息的方式,使學與教都處于教師、學生及案例所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的體系之中。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深化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另一方面,教師通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督促教師在今后的教學中考慮問題更全面、更細致。
二、案例教學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應用心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各行各業對人才的衡量標準和人才價值觀念日益發生著變化,用人單位選擇人才時更看重應聘者的實踐經驗及技術應用能力。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養社會建設應用型人才為目標,致力于高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因此在高職教育中開展實踐性教學的意義尤其重大。就保險學這門課程的教學而言,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保險學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在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學生接受的角度來講,如果教師只是介紹抽象出來的理論和既定的保險條款,而不是與實際應用聯系起來,會給人枯燥空泛的感覺,也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從促進學生能力發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是學生了解現實問題的重要媒介,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促進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如果能與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相結合,還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事情:
一、引言及案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業也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然而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保險欺詐的風險也日益凸顯,根據保監會提供的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共發生保險欺詐案件127起,涉案金額3645萬元。其中,假保單案件14起,涉案金額308萬元;假賠案案件112起,涉案金額2837萬元;假機構案件1起,涉案金額500萬元。可見,保險欺詐已經嚴重侵害了保險消費者權益,破壞了金融市場秩序和信用體系建設。然而從國內來看,當前對于保險欺詐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方向,一是著重對于機動車輛保險欺詐問題的研究,另外一個則是較為系統的從社會、經濟、文化道德、行業內部等多方面進行保險欺詐的研究分析,涉及面較廣但各方面挖掘不夠深入。本文將從“三家保險中介卷入‘蟻力神’騙保案”這個案例入手,重點對保險欺詐產生的行業內部原因及對策建議做出較為詳細的解釋與說明。
2008年4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出了對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和公司總經理的行政處罰,對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對總經理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保監會在處罰中表示,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在安排遼寧煦焱蟻力神螞蟻養殖有限公司與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第二營業部簽定協議過程中,存在欺騙保險人,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據了解,遼寧煦焱蟻力神螞蟻養殖有限公司“為轉嫁蟻力神集團內經營不善而造成資不抵債的矛盾”,選擇將其養殖戶的家庭財產和存放在養殖戶和公司倉庫中的螞蟻、蟻干等企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高達1503億元。在當地保險公司拒絕承保后,經由韋萊保險經紀公司葉發嘉的欺騙保險公司、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以及向有關方面出具蓋有公司印章的業務憑證的行為,以及金誠國際保險經紀公司肖曉俊、金安保險經紀公司股東邱淼貴等人撮合,與異地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協議書”。
案例雖然簡短,但也從微觀層面反映出了保險欺詐發生的普遍原因,而且由于此案例涉及到保險中介這個特殊性,暴露出了保險經紀公司內部的管理漏洞,也就是保險行業內部現有的各種不足,也有利于我們對保險欺詐產生的內部原因及防范建議進行探討。
二、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一方面,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公民的社會道德意識也發生了變化,人們對于高利潤、金錢、自身利益的追求具有了空前的熱切與激情。而另一方面,在以往對保險欺詐的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對保險欺詐的打擊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二)經濟原因,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保險價值的不確定性、可變性、可移動性。因為一般情況下,保險標的和保險。人在空間上是分離的,如案例中的存放在養殖戶和公司倉庫中的螞蟻、蟻干等與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就不在同一個地方,所以保險人難以實際控制、掌握和了解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保險價值也就可能受一些主客觀原因的影響變得不確定。
2 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衡量的人為性。現階段,在損失發生后,對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衡量主要依靠人力來完成,也因此具有很大的人為性,在案例中金誠國際保險經紀公司的肖曉俊在接受葉發嘉邀請后,就口頭約定協助韋萊保險經紀公司做事故的報案、索賠等工作。而且從容觀上來講,要客觀、公正、準確地確定財產的實際損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財產部分損失的情況下是非常難以辨別的,這些都為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可趁之機。
(三)保險行業內部的原因
1 保險從業人員素質水平不高。在本案例中,首先,韋萊保險經紀公司葉發嘉通過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故意欺騙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第二營業部來達到使蟻力神獲得承保的目的,并從中牟取利益,是保險經紀人員個人道德意識淡薄,道德水平不高的直接體現。為了牟利不遵守行業紀律,并且通過隱瞞實情、故意欺瞞等違法手段來損害保險人的利益,不僅僅違反了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次,一些保險展業人員為了完成業績,在展業過程中操作不規范,開具保單時審查不夠也造成了保險欺詐蔓延的現象。案例中的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在展業過程中沒有對保險標的進行詳細全面的審查,就同意與遼寧煦焱蚊力神螞蟻養殖有限公司簽訂巨額保單,雖然因為發現及時沒有造成大的損失,但是從中依然暴露出保險從業人員在展業環節中的業務素質問題。
2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模式中的不足與疏漏。在本案例中,遼寧煦焱蟻力神螞蟻養殖公司以養殖戶的家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他對養殖戶的家庭財產既沒有所有權也沒有占有權和債權,因此首先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因為保險法中對財產損失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規定是,“投保人對于其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所有權、占有權和債權等有關經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它是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某種經濟或法律上的利益關系而產生的,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但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卻對保險標的的審查不夠仔細,在被保險經紀人欺騙的情況下同意與該公司簽訂保險協議。從中暴露出我國保險公司內部制度的不健全、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核保核賠內控機制的缺乏,往往是核保不嚴,在投保人投保時審核不夠仔細,等到核賠環節才開始嚴把審核關。
3 保險業內部信息交流不楊。目前我國保險業內部尚未成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平臺,健全反欺詐組織體系也尚未建立,保險行業反欺詐工作仍處于自發、零散的狀態。案例中當地保險公司對遼寧煦焱蟻力神螞蟻養殖集團拒絕承保后,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仍然在保險經紀公司的欺騙下同意簽訂保險協議,如果保險行業內部有完善的信息交流體系,信息交流通暢,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不同保險人重復被騙的情況。
4 保險業的監督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與漏洞。目前我國的保險業監管模式仍然是以政府監管為主,而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則微乎其微。而在保險法律方面,仍然存在立法上留有空白,法律體系不完備,系統性差,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相關法規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上也都有嚴重的滯后性,就拿在保險經紀快速發展的現在來說,《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卻直到2012年12月21日才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才實施。這些問題都在客觀環境上為保險欺詐的發生提供了溫床。
三、結論與建議
(一)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提高公眾道德水平,在宏觀文化環境中影響公民個人的行為。國家應加強公民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廣大群眾的誠信意識,在社會中形成良好的道德環境。保險行業或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強有關保險的法制宣傳以及反欺詐宣傳,向公眾闡明保險欺詐的危害性,爭取公眾對保險業健康發展的支持。同時要采取措施鼓勵廣大群眾檢舉和揭發身邊發生的保險欺詐事件,通過多種途徑爭取社會各界對反對保險欺詐的支持與配合。
(二)司法機關要利用法律嚴厲打擊和震懾保險欺詐行為,為我國保險行業良性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我國的保險法規尚在進一步健全之中,所以在保險欺詐發生前采取防范措施,未雨綢繆是必需的。在保險欺詐事件發生后依據現有法律對其進行嚴厲打擊并且為多數人知曉,這樣便可以形成巨大的社會威懾力。而社會威懾力的存在,會使有保險欺詐動機和想法的人,產生恐懼和退縮心理,扼殺其不法動機。
(三)保險行業內部要完善相關機制,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 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素質水平。目前,我國保險從業人員接受的行業培訓的渠道主要來源于保險公司,社會上為保險人員提供專業教育的途徑并不多。各家保險公司都形成了包括入司前的說明會、LASS測試、案例分析等一整套的培訓l內容,但對于他們日后長期的保險從業以及中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來說,這些短短數月的培訓l是遠遠不夠的。針對此問題,保監會也指出,要提升保險營銷隊伍素質。加強營銷員資格考試組織管理,根據市場情況,因地制宜,逐步提高保險營銷人員準入要求。研究制訂保險營銷隊伍素質評價體系,實施保險營銷人員素質持續改善計劃。引導行業有關機構、社會組織,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合作,建立保險營銷職業教育體系。
2 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核保程序,有效控制風險。保險人應建立健全內控核保核賠機制,對保險標的進行詳細的審核和科學的風險評估,消滅欺詐于萌芽狀態。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從事保險事故索賠的調查,或者堅持雙人或兩方機構查勘定損,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把好防止保險欺詐的最后一關。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還應明確反欺詐工作責任部門,落實內部的反保險欺詐工作。
一、機動車輛險的經營現狀
機動車輛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近幾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且增長比例穩中有升。2000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見表1),各產險公司的車險業務量占產險業務的大部分,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各家公司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的同時,仍把車險放在重點。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2)。賠付率增長過快最直接的結果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過大,支出超過預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顯下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對整體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機動車社會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機動車輛保險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對于產險公司有著重要意義。
二、車險賠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斷上升
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約50萬人,我國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10萬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數的20%,而我國的機動車只占全世界的9%,汽車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車里程僅占世界公路總里程的5.6%。以上數據說明:第一,目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萬輛汽車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當于法國、美國、日本等國的14到22倍。第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事故率還處于較高水平,約為發達國家的十幾倍。
造成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及乘車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約為90%;在人的因素中由于機動車駕駛員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70%以上,說明綜合素質低、操作技能水平差是駕駛員肇事的主要原因。行人和騎車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極為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忽視交通安全,也是釀成悲劇的一個重要因素。因道路原因造成的死亡占很低的比例,僅為0.1%—0.2%;車輛的原因約為6%,制動問題是車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機動車引發的死亡事故中2/3是由于制動系統發生故障的原因。
(二)承保條件寬松,承保質量偏低
長期以來,經營車輛保險的公司,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一味地追求業務規模和發展速度,向保戶開出諸多優惠條件,甚至不惜犧牲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承保質量的高低漠然視之,大都奉行“寬進嚴出”的市場運作原則,無形之中給部分保戶留下了諸多“可乘之漏洞”,不僅增大了承保標的風險系數,降低了車均保費,同時也為以后的理賠工作帶來諸多隱患,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1.不符合承保條件的車輛仍可按正常標準承保。如:國家對各種型號車輛均規定有不同的報廢標準,由于諸多因素,許多已經達到甚至超過報廢標準的車輛仍在運行,承保公司對之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予以承保。
2.業務人員的草率行為,不驗車承保。基層展業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多,落實少,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通常表現為先出險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類別,以單方事故為最;按險別以加保車損險或提高車損險保額,增加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險,增加玻璃單獨破碎險為多。
3.對存有道德風險的車輛視而不見。部分保戶為騙取保險賠款,鋌而走險,不擇手段,挖空心思,以達到騙賠的目的。保險公司為業務發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麻木不仁,無形之中縱容了道德風險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車輛的“套費”現象嚴重。部分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費”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造成保險公司的不必要的損失。
(三)車險理賠環境不理想,違章駕車行為屢禁不止
1.責任認定顯失公平。對涉及第三者損失的雙方交通事故,交警對雙方責任界定時,有時會將“車輛保險”因素考慮進去,參加保險的車輛一方所劃定的責任比例往往很高,若雙方車輛均參加保險,那么投保險種齊全的一方將“享受”高比例的責任“待遇”,這種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來界定的責任比例,在保險理賠實務操作中屢見不鮮,保險公司對此也只能有苦難言。
2.對待保險欺詐行為打擊不力。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欺詐的嚴重后果,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形形的保險詐騙行為往往沒有付諸實施,對查出的欺詐案件大多以歸還所騙取的保險金了事,基本沒有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予以懲罰,無形中助長了保險詐騙案件的屢屢出現,嚴重威脅著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現場查勘、定損和理賠環節存在風險漏洞
1.現場查勘過程的粗放式管理。諸多事故的第一現場查勘不力,導致事故損失過程模糊,損失結果不清,責任無法確認,給整個理賠操作帶來諸多隱患和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給保險公司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2.定損、報價環節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定損工作是最易滋生腐敗、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存在諸多問題,如:定損、報價工作盡管實行了電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數據信息的更換速度跟不上市場變化的需要,缺乏應有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少數定損、報價人員素質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顧,明里暗里謀取私利,中飽私囊,對保戶采取吃、拿、卡、要、報等行為,違背了自己的職業道德,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損、理賠環節的脫節現象嚴重。查勘、定損、理賠環節是整個保險運作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內部各環節之間存在著有機的協調和統一關系,而不是相互獨立、各自為政的孤立存在。實踐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大都產生于各環節之間的銜接點,由于沒有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致使整個保險體系不能順利運作,缺乏必要的監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動機制。
三、降低車險賠付率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建立新的車險業務發展戰略
首先,要轉變業務主攻方向。業務發展的重點應在鞏固汽車險承保面的基礎上,積極主攻薄弱環節,向分散性、個人交費業務,如摩托車、拖拉機保險發展。其次,要不斷在老品種中創造出新內容。過去,主要精力是抓車輛的主險業務,即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種比例較小。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加及業務的不斷開拓,業務分流是必然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斷開發附加險種是培植新的業務增長點的重要途徑。第三,要強化服務意識,適應市場,在競爭中求發展。在保險市場多元化競爭格局下,保險企業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服務質量的競爭,誰能為客戶提供及時、完善的服務,誰就占有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當前,車險理賠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理賠的準確與否、及時與否、對保戶的方便與否是保戶最關心的、實實在在的內容,因此,應當把理賠作為保險優質服務的出發點和歸宿,作為保戶滿意與否的根本標準,盡量簡化手續,提高理賠速度,如推行簡易賠案處理辦法和現場決賠辦法等,通過實行優質快捷的服務,贏得保戶的信賴,提高市場占有率。
(二)加強車險經營管理
1.樹立效益觀念。一是要牢固樹立效益觀念。加強對全體員工效益觀念的教育,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經營效益,以賠促保等不正確認識,把提高公司效益作為員工的自覺行為。二是建立效益為先的考核機制。作為骨干險種車險的經營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舊體制下只重規模不講效益的粗放型經營的局面,要努力提高車險的盈利能力,實現規模險種上效益。三是在堅持萬元工資含量的基礎上,對效益好的險種或附加險業務,適當提高保費工資含量,對賠付率高的出租車、營業用貨車等高賠付率的車型,則應適當降低保費工資含量,鼓勵展業人員積極發展高效益險種。
2.加強成本核算。汽車險業務,如賠付率達到60%,支付10%的手續費,考慮分保、費用、稅收、提轉差等因素,就是盈虧臨界點,對單筆業務,應以此考慮業務的去留,對大客戶,也應采取綜合分析,確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間費用,減少成本支出。要發揮保險行業協會作用,借助社會力量,使車險業務手續費支付標準控制在規定范圍以內。要加強對應收保費的管理,對直銷和營銷的車險業務,要嚴格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
3.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要嚴格按照車險業務實務規范操作,要制訂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實施細則,制訂承保理賠質量差錯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規經營。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嚴格執行統一核保制度。一是加強核保力量,樹立核保工作的權威性。做到每單必核,防止病從口入。二是確保原始數據錄入真實可靠,強化管理,建立基礎數據管理實施細則,落實責任制,為業務數據的積累和業務分析奠定基礎。三是做好數據分析,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建立主要指標的風險預警制度。例如對車險經營中營業性、非營業性承保比例;單保三者險的承保比例,營業性車輛、私家車不計免賠險的承保比例;私家車劃痕險的承保比例,詳細、準確的風險數據,是車險穩定經營的基礎。四是展業人員不得采用虛假承保信息,人為壓低保費和支付無賠款優待,不得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記日期、使用性質、出險記錄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實控制經營風險。不得承保其他經營單位調整的高風險標的、多次出險標的、高賠付標的、有爭議標的。嚴禁未經審批越權承保超權限標的。
2.完善核保制度,細分風險,制定差異化的核保規定。不同性質的車輛,有著不同的風險特征,營業性車輛車主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使用頻率較高,“三超”現象嚴重,長途行駛較多,因此撞傷他人他物的概率較高,三者險的賠付較高,因此對營業性車輛要確定合理的三者險賠償限額,限制不計免賠的承保。對非營業性車輛,好車、高檔車較多,出險后客戶對車輛維修的要求也很高,這些車輛的配件、維修價格較高,車損險的風險較大,因此對非營業性車輛,控制高保額、高齡車輛的承保尤為重要;對私家車和新車,由于駕駛員新手較多,駕駛技術生疏,出險率較高,小碰撞事故較多,再加上新車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對私家車、新車要限制不計免賠險的承保,以提高駕駛員駕車的責任心;對單保三者險車輛考慮到案均賠款較高的特點,要防止高限額的承保;通過加強數據分析、細分車輛風險,制定科學合理的核保政策,從源頭上控制風險,并以先進的信息技術保證核保政策的暢通無阻。
(四)加強理賠管理工作
1.加強理賠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和綜合素質。一是通過不同途徑逐步充實查勘力量,適應業務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請進來、走出去和組織自學、經驗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賠人員的業務素質。三是繼續加大對理賠人員工作數量和質量的考核,切實提高理賠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四是對重、特大和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聘請相關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定損,提高定損質量。五是對疑難賠案討論,做到準確、合理、及時地賠付。
2.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一是對單方事故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第一現場查勘率”必須達到100%,否則不得采用簡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險,車損超過3萬元的案件,要派業務精、責任心強的理賠人員前往出險地查勘,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防止騙賠案件發生。
3.案件調查要做到提前介入。加大對誤工費、傷殘評定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調查,聘用醫務人員對醫療費用進行事前或事后的審核,努力減少理賠中的水分。
4.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一是明確理賠權限。規定理賠人員、部門負責人定損權限,損失金額較大的事故由分管經理參加定損。二是堅持雙人查勘制度,堅決制止單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廠代定損。嚴禁理賠人員將事故車輛強行送修,要向保戶推薦多家修理廠供保戶選擇,有條件的應積極推行招標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換向分管領導報批制度和換件驗收制度。對更換配件累計在5000元以上或單件價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車輛,修復出廠時,定損人員要進行驗收,防止保戶或修理廠以修代換、騙取賠款的現象。四是實行損余物資回收制度。統一制定殘值回收標準,有爭議的損余物資統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賠質量差錯追究制度。對理賠定損中責任認定錯誤、定損范圍擴大及配件價格、工時費過高造成多賠款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使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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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險經營現狀不容樂觀
機動車輛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近幾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且增長比例穩中有升。2000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見表1)。各財險公司的車險業務量占財險業務的大部分,對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各家公司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的同時,仍把車險放在重點。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2)。賠付率增長過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結果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過大,支出超過預算,公司的贏利水平明顯下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對整體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機動車社會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機動車輛保險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對于產險公司有著重要意義。
表12000年以來車險業務發展情況
年份
項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財險總體保費(億元)598.39685.39778.29869.461089.891282.74
車險保費(億元)372.50421.72472.35544.62744.82857.88
占財險總保費比例(%)62.2561.5360.6962.6468.3466.88
資料來源:《中國保險報》,《中國保險年鑒》。
表22000-2004年車險業務賠付率情況
年份
項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財險總體賠付率(%)51.1248.5852.0354.7957.36
車險賠付率(%)55.2351.7857.3761.4963.54
二、車輛賠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斷上升
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萬輛汽車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當于法國、美國、日本等國的14到22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事故率還處于較高水平,約為發達國家的十幾倍。
(二)承保條件寬松,承保質量偏低
長期以來,經營車輛保險的公司,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大都奉行“寬進嚴出”的市場運作原則,無形之中給部分保戶留下了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條件的車輛仍可按正常標準承保
例如,國家對各種型號車輛均規定有不同的報廢標準,由于諸多因素,許多已經達到甚至超過報廢標準的車輛仍在運行,承保公司對此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予以承保。
2.業務人員的草率行為,不驗車承保
基層展業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多、落實少,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通常表現為先出險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類別,以單方事故為最;按險別以加保車損險或提高車損險保額,增加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險,增加玻璃單獨破碎險為多。
3.對存有道德風險的車輛視而不見
部分保戶為騙取保險賠款,挺而走險,不擇手段,挖空心思地變換花樣,以達到騙賠目的。保險公司為業務發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麻木不仁,無形之中縱容了道德風險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車輛的“套費”現象嚴重
部分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費”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造成保險公司不必要的損失。
5.核保關口把關不嚴
部分核保人員工作責任心和原則性不強,風險意識較低,憑感覺行事,不能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規章辦事,不能有效發揮計算機遠程核保的功能。
(三)三者險賠付率持續上揚
三者險損失賠款金額在車險整體業務賠款中占據較大比重,營運貨車三者險賠付率平均高達70%-80%,有的地區甚至更高,對車險的整體運營形勢構成巨大威脅。隨著社會的發展所涉及三者險的損失費用也在逐步攀升,名目繁多、價格昂貴的醫療費用以及各式各樣的財產損失項目,給各種道德風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土壤,造成車險賠款含有較大的水分空間。尤其是涉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三者險賠款,大多事故損失的責任認定和除車輛損失之外的其他物損均由相關部門操縱,只能依靠他們作出的最終結論,造成部分事故案件的嚴重失真,給保險公司的車險經營穩定帶來不利后果。加之保險公司受相關專業人員少、事后調視不足、力度不夠的限制,只是對涉及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大額案件采取走馬觀花般的事后補漏之措,而對大量費時、費力的中小案件更是無力過問,造成大量水分的滲透和累積,直接影響著三者賠付率的攀升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
(四)車險理賠環境不理想,違章駕車行為屢禁不止
1.責任認定顯失公平
大凡涉及第三者損失的雙方交通事故,交警對雙方責任界定時,都會將“車輛保險”因素考慮進去,參加保險的車輛一方所劃定的責任比例。可想而知,若雙方車輛均參加保險,那么投保險種齊全的一方將“享受”高比例的責任“待遇”。這種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來界定的責任比例,在保險理賠實務操作種屢見不鮮,保險公司對此也只能有苦難言。
2.違章駕車行為屢禁不止
國民交通意識淡薄,部分肇事司機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違章超車、嚴重超載、超速行使等現象在國內道路交通中司空見慣、比比皆是。原本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賠或扣減賠償責任的理由,由于得不到相關部門的支持和認定,而不能付諸實施。部分肇事司機甚至觸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時應有的懲治,無形之中助長了部分司機違章行為的屢屢發生。
3.對待保險欺詐行為打擊不力
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欺詐的嚴重后果,但實際操作之中對形形的保險詐騙行為往往沒有付諸實施,對查出的欺詐案件大多以歸還所騙取的保險金了事,基本沒有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予以懲罰,無形之中助長了保險詐騙案件的屢屢出現,嚴重威脅著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環境。
(五)現場查勘、定損和理賠環節存在風險漏洞
1.現場查勘過程的粗放式管理
諸多事故的第一現場查勘不力,導致事故損失過程模糊,損失結果不清,責任無法確認,給整個理賠操作帶來諸多隱患和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給公司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第一現場查勘速度慢,跟進不及時,導致眾多事故現場的內容缺乏真實性;對涉及第三者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過分相信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結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跟進,監督醫患雙方“不軌行為”的產生。
2.定損、報價環節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
定損工作是最易滋生腐敗、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存在諸多問題,如:定損、報價工作盡管實行了電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數據信息的更換速度跟不上市場變化的需要,缺乏應有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少數定損、報價人員素質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顧,明里暗里謀取私利,中飽私囊,對保戶采取吃、拿、卡、要、報等行為,違背了職業道德,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損、理賠環節的脫節現象嚴重
查勘、定損、理賠環節是整個保險運作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內部各環節之間存在著有機的協調和統一關系,而不是相互獨立,各自為政的孤立存在。實踐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大都產生于各環節之間的銜接點,由于沒有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致使整個保險體系不能順利運作,缺乏必要的監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動機制。
三、降低車險賠付率的對策和措施
(一)轉變觀念,建立新的車險業務發展戰略
首先,要轉變業務主攻方向。業務發展的重點應在鞏固汽車險承保面的基礎上,積極主攻薄弱環節,向分散性、個人交費業務,如摩托車、拖拉機保險發展。其次,要不斷在老品種中創造出新內容。過去,主要精力是抓車輛的主險業務,即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種比例較小。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加及業務的不斷開拓,業務分流是必然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斷開發附加險種是培植新的業務增長點的重要途徑。再次,要強化服務意識,適應市場,在競爭中求發展。在保險市場多元化競爭格局下,保險企業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服務質量的競爭,誰能為客戶提供及時、完善的服務,誰就占有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當前,車險理賠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理賠的準確與否、及時與否、對保戶的方便與否是保戶最關心的、實實在在的內容,因此,應當把理賠作為保險優質服務的出發點和歸宿,作為保戶滿意與否的根本標準,盡量簡化手續,提高理賠速度,如推行簡易賠案處理辦法和現場決賠辦法等,通過實行優質快捷的服務,贏得保戶的信賴,提高市場占有率。
(二)加強車險經營管理
1.樹立效益觀念
一是要牢固樹立效益觀念。加強對全體員工效益觀念的教育,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經營效益,以賠促保等不正確認識,把提高公司效益作為員工的自覺行為。二是建立效益為先的考核機制。要提高車險的效益,主要是要建立以效益為中心的考核機制,改變過去那種只把保費和業務員掛鉤的考核機制,將車險的賠付率、費用率和保費一起和業務員的效益掛鉤,使業務員增強工作責任心,重視承保質量,加強售后服務。三是在堅持萬元工資含量的基礎上,對效益好的險種或附加險業務,適當提高保費工資含量,對賠付率高的出租車、營業用貨車等高賠付率的車型,則適當降低保費工資含量,鼓勵展業人員積極發展高效益險種。
2.加強成本核算
汽車險業務,如賠付率達到60%,支付10%的手續費,考慮分保、費用、稅收、提轉差等因素,就是盈虧臨界點,對單筆業務,應以此考慮業務的去留。對大客戶,也應采取綜合分析,確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間費用,減少成本支出。要發揮保險同業協會作用,借助社會力量,使車險業務手續費支付標準控制在規定范圍以內。要加強對應收保費的管理,對直銷和營銷的車險業務,要嚴格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
3.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加強內部管理,要嚴格按照車險業務實務規范操作,要制訂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實施細則,制訂承保理賠質量差錯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規經營。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嚴格執行統一核保制度
一是加強核保力量,樹立核保工作的權威性。做到每單必核,防止病從口入。二是確保原始數據錄入真實可靠,強化管理,建立基礎數據管理實施細則,落實責任制,為業務數據的積累和業務分析奠定基礎。三是做好數據分析,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建立主要指標的風險預警制度。例如對車險經營中營業性、非營業性承保比例;單保三者險的承保比例,營業性車輛、私家車不計免賠險的承保比例;私家車劃痕險的承保比例,詳細、準確的風險數據,是車險穩定經營的基礎。四是展業人員不得采用虛假承保信息,人為壓低保費和支付無賠款優待,不得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記日期、使用性質、出險記錄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實控制經營風險。不得承保其他經營單位調整的高風險標的、多次出險標的、高賠付標的、有爭議標的。嚴禁未經審批越權承保超權限標的。
2.完善核保制度,細分風險,制定差異化的核保規定
不同性質的車輛,有著不同的風險特征,營業性車輛車主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使用頻率較高,“三超”現象嚴重,長途行駛較多,因此撞傷他人他物的概率較高,三者險的賠付較高,因此,對營業性車輛要確定合理的三者險賠償限額,限制不計免賠的承保。對非營業性車輛,好車、高檔車較多,出險后客戶對車輛維修的要求也很高,加之這些車輛的配件、維修價格較高,車損險的風險較大,因此對非營業性車輛,控制高保額、高齡車輛的承保尤為重要;對私家車和新車,由于駕駛員新手較多,駕駛技術生疏,出險率較高,小碰撞事故較多,再加上新車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對私家車、新車要限制不計免賠險的承保,以提高駕駛員駕車的責任心;對單保三者險車輛考慮到案均賠款較高的特點,要防止高限額的承保;通過加強數據分析、細分車輛風險,制定科學合理的核保政策,從源頭上控制風險,并以先進的信息技術保證核保政策的暢通無阻。
(四)加強理賠管理工作
1.加強理賠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和綜合素質
一是通過不同途徑逐步充實查勘力量,適應業務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請進來、走出去和組織自學、經驗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賠人員的業務素質。三是繼續加大對理賠人員工作數量和質量的考核,切實提高理賠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四是對重、特大和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聘請相關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定損,提高定損質量。五是對疑難賠案討論,做到準確、合理、及時地賠付。
2.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
一是對單方事故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第一現場查勘率”必須達到100%,否則不得采用簡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險,車損超過3萬元的案件,要派業務精、責任心強的理賠人員前往出險地查勘,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防止騙賠案件發生。
3.案件調查要做到提前介入
加大對誤工費、傷殘評定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調查,聘用醫務人員對醫療費用進行事前或事后的審核,努力減少理賠中的水分。
4.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
一是明確理賠權限。規定理賠人員、部門負責人定損權限,損失金額較大的事故由分管經理參加定損。二是堅持雙人查勘制度,堅決制止單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廠代定損。嚴禁理賠人員將事故車輛強行送修,要向保戶推薦多家修理廠供保戶選擇,有條件的積極推行招標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換向分管領導報批制度和換件驗收制度。對更換配件累計在5000元以上或單件價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車輛,修復出廠時,定損人員要進行驗收,防止保戶或修理廠以修代換、騙取賠款的現象。四是實行損余物資回收制度。統一制定殘值回收標準,有爭議的損余物資統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賠質量差錯追究制度。對理賠定損中責任認定錯誤、定損范圍擴大及配件價格、工時費過高造成多賠款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唐運祥。中國非壽險市場發展研究報告(2003年)[R].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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