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8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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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及分析
目前,我市已經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單位17037戶,其中企業603戶,個體工商戶16434戶;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單位(小食雜店)約1640戶。一直以來,我市食品藥監部門和工商部門都根據自身職能對其進行引導、規范和監管,但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狀況依然不容樂觀,監管的效果與投入的精力不相匹配,可謂是 “投入精力較大,監管效果不佳”。
分析其原因,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管存在以下三大突出矛盾:
矛盾之一:小食雜店經營管理條件較差的現狀與《食品安全法》的高要求之間的矛盾。小食雜店往往經營場所較窄,店業主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且年齡較大,特別是偏遠鄉鎮的小食品店更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有關場地、設施、管理人員、制度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存在小部分食雜店因場地、設施等達不到食品流通許可條件而不能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卻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現象;另一方面,一部分已經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小食品店,卻在經營過程中,不能嚴格執行執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把好進貨關,掌握食品的來源去向,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上家經銷商,迅速掌握該批食品的流向,有效防止危害繼續擴散,及時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但事實上作為食品銷售最終端的小食雜店業主,很大部分是老弱病殘人員,因年齡偏大、文化素質偏低等客觀因素,其并沒有能力徹底執行這些制度。正因為如此,在以前工商部門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期間,為了達到工作目標,許多地方出現了記錄臺帳由工商干部一手包辦的現象。另外,還有一些小食雜店雖然自己能夠記錄臺帳,但其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漏登、少登成為普遍現象,登記臺帳流于形式,無法真正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
矛盾之二:小食雜店較弱的責任承擔能力與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責任較重之間的矛盾。小食雜店規模小、收益少,業主較大部分為農民或者下崗失業者,通常情況下,業主承擔違法責任的能力較弱。舉一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這就意味著,兩千元是行政處罰的最低幅度,是小食雜店業主承擔違法責任的最低限度。然而,在現實中究竟有多少小食雜店具有這樣的違法責任承擔能力?即便有一部分具有這樣的承擔能力,能夠自覺履行行政處罰的卻不多,依靠法院強制執行因程序復雜,很少在監管執法中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由于立法過嚴,嚴格依法處罰將成為小食雜店業主不能承受之重。另外,由于疏忽大意而導致的食品過期等違法現象在現實中也較為普遍,這樣就會導致法不責眾,反而使得執法部門無法完全履行其執法的職責。
矛盾之三:小食雜店數量眾多、分布散,與行政執法要求高效率、低成本之間的矛盾。按照2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我市食品經營主體中,除了幾十家大、中型超市外,其余均為小食雜店,所占比例在99%以上。偏遠的農村,交通不便的山區,只要有足夠的消費需求,一般都會有小食雜店存在。我們監管的過程中消耗在路途上的時間、油耗等都大大降低了執法效率、增加了執法成本。
我國行政執法有法治原則、合理原則、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等基本原則。其中效率原則被稱為行政執法的生命。按照目前的監管體制,小食雜店的監管責任基本上由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承擔。一方面,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人員結構、硬件配置等方面存在這樣那樣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的工作千頭萬緒,人員少、精力有限。同時,所有小食雜店內銷售的食品種類、安全食用期等都處于動態變化中,今天檢查了沒有問題,不代表明天也一定沒有問題。所以,在目前的小食雜店監管模式下,即便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將大部分工作精力用于監管小食雜店也還無法達到令人滿意的監管效果。
二、對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上述的三個矛盾,我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履行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呢?本人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轉變監管理念重點強化分銷環節監管
目前,我們對于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理念是面面俱到、處處重點,試圖做到滴水不漏、萬無一失。當所有的小食雜店都成為監管重點時,實際就等于沒有了重點。小食雜店所售食品是動態變化的,食品種類在變,每件食品的安全食用期也在變。正因為如此,即便基層的同志對小食雜店的巡查頻率很高,但仍然經常有一些問題在上級的明察暗訪中被發現。
有沒有辦法用較高的效率、較低的監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食雜店的食品安全?目前來看,比較現實的一條途徑是:突出重點,抓好源頭,著重做好食品分銷環節的監管工作。目前,食品流通的路徑是:原材料----生產商----各級分銷商-----終端零售商----消費者。幾乎所有的食品都是通過各級分銷商批發流轉到終端銷售商。工商部門負責生產商之后的全部流通環節,其中各級分銷商處于食品流通的咽喉和樞紐地帶。監管好各級分銷商,就
等于設置了一道防火墻,將所有終端零售商進貨的食品過濾了一遍。這樣除了超出安全食用期外,小食雜店所銷售的食品不會再有其他安全隱患。同時,這樣的監管方式可以有效解決前述的三大突出矛盾。首先,從數量和分布上來看,從事食品分銷批發的經濟戶口數與全部小食雜店的比例為1:70左右,數量相對少并且分布相對集中,相當部分集中在專門的食品批發市場內,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其次,從業主素質來看,從事食品分銷批發的業主整體相對年齡較輕、文化程度較高,有利于對其引導和規范,督促其真正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登記制度。再次,從業主的責任承擔能力看,從事食品分銷批發的業主通常情況下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能夠承擔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責任。因此,將監管理念由面面俱到轉變為突出重點,狠抓一個分銷環節,能有效提高監管效率、提升監管效果,改善小食雜店監管“投入精力較大,監管效果不佳”的現狀。
(二)提高準入門檻規范分銷商主體資格
首先要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嚴格區別分銷商和終端零售店,這是強化分銷商環節監管的基礎。對于經營范圍中沒有“批發”內容卻在從事批發業務的,要予以取締、規范;對于經營范圍中有“批發”之名卻無批發之實的,要予以清理、變更。做到名副其實。其次,采取宣傳、引導以及倡議書、協議書等方式,對分銷商的資金、場所、人員,主體責任、自律制度等做出具體的規范,逐步提升其素質。素質低下的分銷商通過市場競爭和加強監管逐步予以淘汰。
(三)完善監管制度規范分銷商經營行為
首先,要依據法律規定從嚴規范分銷商的經營行為。一是要嚴格落實食品追溯制度,掌握食品流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同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也就是說分銷商除了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外,還要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分銷商作為商品流通的樞紐,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帳可以完全反映“從哪里來到哪里去”,是食品追溯的關鍵所在。對于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擴散和追究相關責任人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是要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管模式,做到重點監管和全面掌握平衡結合。通過對面上終端小食雜店的抽查來掌握動態信息,從終端倒查分銷商經營行為,從而進一步約束和監督分銷環節,杜絕其表里不一,臺帳上登記合格食品,暗中售假售劣。一旦在終端小食雜店發現問題食品立即追根溯源,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定性處罰,嚴厲打擊不法供貨分銷商。
其次,指導推廣統一的食品銷售單據示范文本。銷售單據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可以根據法律對臺帳登記項目的要求以及實際需求,設計統一的食品銷售單據,包含產品名稱、規格、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相關信息。實現銷售單據和進貨臺帳合二為一,小食雜店只需整理保管好進貨單據就可,從而解決小食雜店記錄臺帳困難的問題。同時,將“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的索證義務交由分銷商完成,并由其統一保管2年以上。對于那些未達到食品流通許可條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且無法取締的“小食品店”,同樣以這樣的方式嚴格監管,雖其無證無照,但確保了其經營的食品能夠追根溯源。同時,加強其對過期、變質食品清理、退市監管,督促其保存經營場所的衛生、按照要求儲存食品等,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管就基本到位。
(四)不斷完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