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6 0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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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經濟市場中,獨立審計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來,我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頻繁發生審計失敗案例,如“瓊民源”、“紅光實業”、“鄭百文”、“南方保健”等,嚴重地威脅到了審計師的獨立性,以致整個獨立審計行業的誠信問題受到普遍的關注和質疑。因此,提高和加強審計獨立性對我國市場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審計的本質是對上市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監督和簽證;而作為審計的實施者――審計師在其職業過程中要對其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我國,隨著審計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虛假的信息,作為鑒證業務的審計師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恪守其應有的獨立性準則,保證信息的質量;另一種是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下違反獨立性準則,產生低質量的信息報告,使審計市場的效率低下。所以,審計師的獨立性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審計師的獨立性是市場發展的奠基石,也是確保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信息質量的制度要求。而現代企業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這種權利的分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問題――問題的產生,并由此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此類現象呢?其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保證審計師的獨立審計。在審計師審計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驅動,審計師要獨善其身保持這種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劃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大類。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壓力、政治經濟因素、審計收費、審計供需模式等;內部因素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非審計業務、審計任期的長短等。正是這些影響因素阻礙著我國審計市場的正常運轉,嚴重威脅著審計獨立性,所以市場經濟對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監管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審計師要保持其獨立性,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需要政府與市場采取相應的對策,減少甚至消除各種因素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本文在此主要探討政府監管對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目前的發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場經濟中,審計師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市場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戶的審計報告,這樣就導致了審計行業以犧牲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惡性競爭”。我國的審計市場對審計服務產品長期供大于求,審計師面對這種情況只能選擇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維持正常經營,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降低。簡單的說,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主要通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來發揮作用,但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其效果并不明顯。這時政府就以“看得見的手”來發揮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保證整個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即通過非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有關市場的失靈問題。因此,在監督和管理審計行業和審計師時,政府主要解決審計行業自身和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監管的著眼點在于保證審計市場的有效運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審計的目標,賦予獨立審計應有的社會職能,制定審計行業的行為準則,建立獨立審計預警機制,實施必要的監督和處罰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這都是政府監管在保證審計市場有效運行中的體現。此外,政府還應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審計師的執業風險,提高其違法成本,并且減小審計師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羈絆,從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信息質量。
第二,政府適度的監管審計市場。不當的政府監管會造成審計市場的惡性運行與發展,從而使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受到影響;相反,有效的政府監管不僅可以約束審計獨立性威脅,而且有利于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限制政府對獨立審計的干涉行為,才能為審計市場提供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使得企業能夠自由選擇所需要的審計服務。因此,政府應該把握監管的程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質量。
第三,政府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督。首先,政府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恰當的舉措,如執法力度不夠、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同樣具備“經濟人”的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部門可能會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監督。所以監管者必須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程序。
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僅以市場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加強政府監管是我國獨立審計市場的必要選擇。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場機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構建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模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相當復雜,它們對審計獨立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約。因此,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需將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加強政府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過程中,政府發揮監管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決其中的問題才能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監督的目的,避免過度監督。政府監管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而出現的。適當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曾萍、藍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場和政府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而我國的審計市場還不成熟,所以要對市場進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補充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高質量。所以,過度的政府監管不但不能改善審計市場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整個獨立審計的失敗。
2.保持“一個聲音”說話,避免多頭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一個主要的制約瓶頸就是市場面臨太多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工商部、稅務部、審計部等。這些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在執行監管任務時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和協調,在監管職能的設置上往往又出現重復和交叉,帶來了沒有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增加、監管運行效率低下,而且影響了審計業務的正常開展。這種行業的多頭監管、重復監督對獨立審計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
3.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監管失靈。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然而政府監管也會出現失靈現象。首先,現代市場的經濟情況紛繁復雜,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信息往往十分困難,且成本較高,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不當或政府監管目標的多元化等也會造成“監管失靈”。所以應該通過權利監管和機制制衡來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監管的缺陷,以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1]侯迎新.公司財務舞弊成因及治理綜述[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5.
[2]曾萍,藍海林.審計獨立性:市場選擇和政府選擇[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3,1.
[3]李明輝.成本與審計師選擇行為研究綜述[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1.
[4]張瑋華,關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研究[J].經濟研究,2009,6.
1、當前電力工程審計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
人員理念轉變不快,造價控制成效不夠顯著。相當比例的審計人員思想理念上還較為滯后,有的認為“國家建設資金投入沒有必要進行苛刻審計”,也有的在工作深入程度以及投入程度上明顯不足,存在應付思想,沒有能夠及時汲取最前沿的先進經驗并運用到自身工作之中,審計監督與審核流于形式,綜合導致造價控制成效不夠顯著,審計監督與控制職能弱化。
審計模式不夠科學,全程審計監督明顯滯后。在當前的電力工程內部審計工作中,相當比例的單位還是處于事后審計的階段,對于事前審計監督、過程審計監督等方面兼顧不足,對于電力工程建設程序、效能以及資金使用監督等方面存在缺位現象,沒有能夠針對電力工程建設中的資金籌措立項與審批、工程招投標以及預決算等方面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督,這種事后監督的形式無法全面有效對電力工程建設實施全程和全面審計監督。
行業綜合素質不高,難以適應實際工作需求。在電力工程審計工作中,復雜的工作任務對于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復合型人才較為匱乏,部分電力企業在審計人員崗位的設置與人員安排上,雖然能夠將熟悉財務方面的人才運用起來,實際上他們的工作知識結構與技能技術方面存在著片面性,對于管理學、工程學以及法律知識方面造詣不深,對于整個審計工作還是停留于查找財務會計信息問題方面,制約了審計監督與控制工作綜合成效的發揮。
2、有效突破當前電力工程審計薄弱環節的建議措施
強化思想教育,有效轉變人員從業理念。強化審計崗位與工作職責教育,讓他們增強工作責任心和崗位使命感,樹立起與審計崗位職責要求相一致的思想觀念,要站在國家電力設施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政治高度看待自己的工作,要通過審計監督和制約,保障國家建設資金用到實處,節約資金和提高質量,同時有效預防腐敗現象發生。
改革審計模式,充分發揮立體監督作用。
一是要實施有效的審前控制。審計班子實施審計之時,首先要向被審計對象闡述本次審計的主要方向、需要涉及的審計方面、制定的工作規劃以及審計過程中需要涉及的其他方方面面內容等,還要針對不同的審計項目選擇相關專業或者特長的人員,以項目組的形式進行責任的傳遞與落實。要安排專門的工作組對審計所需資料進行審核,建設方應當及時報送立項審計資料、招投標資料、工程結算匯總資料、材料發票、竣工報告及驗收證明、監理總結等各種相關資料,所有資料分門別類編號接收。
二是要實施有效的過程控制。可以運用項目審計結合審計調查的途徑進行,將工程審計與控制工程造價聯系起來,強化審計部門和資金結算部門的聯系,將技經審計與財務審計緊密聯系起來,既要審計審核工程建設計劃,也要注重工程概預算的審核審計,審計工作中要采取資料檢查與現場抽查配合進行的方式,綜合提高審計成效。實施電力工程審計中,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存在招投標不規范、管理不規范。下撥資金使用不規范以及材料不達標等方面問題,審計部門與人員應當針對這樣的情況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研究,并責令整改落實到位。審定結算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現場測量,在建設項目審定過程中,應當組織建設方、施工方以及審計方三方人員到場,現場對工作量進行核定,審計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對于核定的數據進行詳細記錄,結果要三方人員簽字確認。
三是要實施有效的結算控制。立足于電力工程初審以及現場核定數據,審計人員應當針對工程結算中的薄弱環節與報審單位進行對接和交流。進一步核實與審定建設項目的結算值,并加蓋工程造價人員相關資質印章,將經過審定之后的工程建設結算書進入下一步復核審查環節。在運用審計對施工結算實施有效控制的過程中,要至始至終堅持同樣的預決算編制標準,提高施工方在工程項目建設預決算編制中的規范性與嚴肅性,還要注重及時搜集建筑材料市場行情信息,保證審計人員第一時間熟悉材料價格行情,對建筑施工材料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保障審定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
四是要實施有效的結果控制。建設工程項目結算經主審審定之后應當進入審核程序與環節,在復審階段要細致排查,全面地記載存在問題與項目及相關主審人員,結束復審之后要加蓋復審單位印章。第一時間將相關問題內容與結論向主審交流,對工程結算進行完善與改動。復核是審計工作實施控制的關鍵,與報送單位對接通報審計情況時,細微問題可以口頭交流、督促整改,終結審計報告要注重對存在問題的分析、形成原因以及優化措施方面進行論述與要求,提高審計監督與控制成效。還要堅持審計結果回訪,監督審計決定執行以及審計意見落實工作,進一步延伸工作環節,強化審計控制以及化解建設風險。
五是要實施有效的聯合控制。近年來電力系統中的工程量巨大,電力企業內部審計監督與控制的力量顯得力不從心,為了有效改進這一狀況,可以嘗試將社會審計力量引入電力工程審計監督工作之中,將內部審計作為主導,適當穿插社會力量與中介機構審計作為補充與完善,為電力企業工程質量提供堅實保障。
注重人才培養,全面提升審計隊伍素質。要從人員進口把關,在內部人員調配方面嚴格把關,要挑選熟悉財務知識、法律知識以及管理學知識與工程學知識的人員進入工程審計崗位,還要從社會優秀人才中招聘或者錄用緊缺的專業人才進入崗位,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另一方面,還要加大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審計工作人員綜合素質與能力。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概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起源于19世紀的法國。各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承擔著管理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保障著作權人利益、促進社會公眾對著作權的認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輕文藝創作者、促進優秀作品傳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任務①作為一個非官方、非盈利性組織,它的成立具有著必然性。由于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利,他人使用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的同時必定要給與其報酬(合理使用除外)。在諸多情況中,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須獲得每個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這無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與交易成本增大。此時,就需要集體管理組織代表廣大的權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并最終支付給權利人。我國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迄今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除音著協以外,另外四家分別是中國音像著作權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分別管理不同類型的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不僅減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鼓勵創新。
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來源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來源模式,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來源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授權模式,即由著作權人根據自愿原則決定是否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協議,成為其會員,并將著作權中的部分財產權利交予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二是強制模式,即法律規定強制著作權人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其部分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權利人聲明權利不得集體管理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權利。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來源模式為授權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經過權利人的授權才可以實施集體管理,對于沒有經過授權的非會員權利人的作品無權進行集體管理。
(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實施,雖然其在鼓勵創新,節省交易成本等方1面成績斐然。但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在平衡作品使用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私人權利與社會公眾權利上,我國授權式的集體管理組織模式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非會員權利人維權困難
由于我國實施的是自愿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制度,對于未簽訂協議的非會員權利人來說,想要在網絡中找到侵權人并向其索要賠償,其難度很大。相比有著集體管理組織支撐的會員,非會員權利人的維權之路甚是艱難。
2、"孤兒作品"得不到有效保護
對于那些實際上已經不會在出版,也不太可能找得到原著作權權利持有人的"孤兒作品"來說,其往往成為眾多作品使用者口中的"免費午餐"。面對"孤兒作品"使用者往往會做出兩種選擇,一是付費使用,但是尋找權利人付費使用成本太大或者找不到權利持有人;二是直接使用,日后一旦被權利人發現被訴極為危險。雖然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已經對"孤兒作品"征收使用費,但根據現狀來看,該行為并無法律依據。
3、著作權人海外權利無法保障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有在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并且與國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互相代表協議的情況下才對其予以保護。②即便在例如澳大利亞、挪威等國家的復制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了當地使用者交納的中國著作權人作品的復制權版權費,③但由于我國對此無相關規定,致使權利人的此類權利無法再海外受到應有的保護。
三、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概述
隨著原有的集體管理制度無法滿足我國的現狀,要求改變制度模式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由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來源模式三種,其中強制模式顯然不可取,于是延伸模式即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逐漸獲得公眾的支持。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始于20世紀60年代,北歐一些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瑞典和冰島等國在著作權法中的規定,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允許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達成的協議延伸用于非會員,使用者簽約后既可使用會員的作品也可使用非會員的作品,從而不會受到非會員單獨主張權利的干擾。當然,集體管理組織也應當向非會員支付報酬。此制度率先在音樂作品中實行,之后逐漸擴展到其他領域。除北歐數國外,俄羅斯也于數年前開始實行了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取得國家委托之后除有權與權力持有人簽訂合同管理他們的權利外,還有權行使未與之簽訂合同的權利持有人的權利并為他們收取報酬。"④
在我國,延伸性集體管理的提出最早出現在2010年3月全國政協第十一屆第三次會議上政協委員張抗抗所提交的立法提案中。之后便是在2012年3月之后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草案第一稿中引入了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第60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一稿公布后,社會公眾對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壟斷性提出質疑。之后的第二稿將其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二)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試聽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是,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二稿試圖通過列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所針對的適用方式,來限制其權利擴張。
據上述內容可以總結出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特點:第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才有權向非會員的作品進行延伸管理。第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與使用者簽訂許可合同后,使用者可以使用非會員的作品。第三,非會員的著作權人可以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處就他人使用作品獲得報酬。第四,著作權人可以拒絕集體管理并且禁止用戶使用其作品。
延伸性集體管理之所以呼聲甚高,與其自身所具有的優點是離不開的。首先,延伸性管理有利于節省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使用者一旦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協議,對于會員與非會員權利人的作品都可以使用,節省成本的同時也不用擔心因使用了未獲授權的作品而遭受訴訟。其次,延伸集體管理可以依法適用于"孤兒作品"與外國作品,這使得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切實保護,有利于減少使用者的談判締約成本。再次,延伸性集體管理有利于保護非會員著作權人的權利。由于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方式多樣,非會員著作權人很難查找到使用者也就無法向其收取報酬。另外,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也無法切實的維護自身權利。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幫助非會員權利人管理作品,并向其支付報酬,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可以代表著作權人發訟。
四 我國實施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與立法建議
(一)我國實施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1 作品創作傳播方式增多并且需求量大
從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自身發展的概況以及特點來看,其產生的基礎在于一些領域內存在大量的作品,眾多的使用者與權利人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則需要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交易的中介人,從而使被許可的作品從會員發展到非會員作品。目前,我國正式處于這樣一種現狀,作品需求量激增,尤其在音樂作品上面需求量更大,交易頻繁。由于網絡創作方式復雜,使用者很難準確的找到作品權利人,在使用作品交易上更加困難,這無形之中也衍生諸多侵權使用。在此種境況下,迫切需要改變原有集體管理制度,使權利人利益、使用者利益、社會公眾利益三方得到平衡。
2 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自我國開創集體管理制度以來,從1993年至今,我國的著集體管理組織由一開始的一個發展為現在的五個,分別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正在快速發展。經歷了20年的發展,集體管理組織已經累計了相當的經驗,從管理技術上也有了長足的進步。以音著協為例,現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依靠數據庫管理,改變了以前的手工管理,數據庫系統也逐步升級,現使用的數據庫系統是在香港作曲家作詞家協會(CASH)的協助下,建立的DIVA資料管理系統,目前這一系統是最權威的中文音樂作者與音樂作品的資料庫,可以為延伸管理非會員作品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⑤
3"一攬子許可"立證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可行性
一攬子許可為著作權許可的方式之一,它適用于使用者對作品的需要量較大的情況。如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賓館、超市、航空公司、娛樂場所等每年都要播出大量音樂作品,對每個單個作品進行許可顯然不可能。此時一攬子許可合同可允許使用者在約定的時間內隨意使用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全部作品。例如,音著協在2009年的時候已經對上海世博會組織者和參展者使用第三方音樂作品進行了一攬子許可。截止2011年8月,已有9家的廣播版權委員會成員臺與音著協簽訂了類似的一攬子許可協議。它的出現實際上就是對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從而也體現了延伸性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實施延伸性管理是可行的。只是它的存在缺少相關法律依據,這也足見立法滯后與社會實踐。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的立法建議
雖然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具有可行性,但是它自身也有一定的弊端。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布后,最受權利人所詬病的是該制度可能造成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多數權利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后,其原有的自身利益得不到維護。此處,本文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第一,應該在法律中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延伸的權利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草案二稿中,只是規定了針對兩類使用方式可以進行權利延伸,對權利的范圍只是規定為"著作權以及相關權"。此種規定無疑會加大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使權利的可能。
第二,應該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機制,加強對它的監督。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建立自我監督約束機制,在組織內部建立內部監督體系。其次要形成行業自律機制,用共同的行為規范規范行業內各單位成員的行為。再次則要加強政府的監督,規定在開展延伸性集體管理業務需要事前應獲得行業許可并在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開展。最后要實施社會監督,通過媒體輿論、民間機構、社會公眾對其實施監督。
第三,應該建立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基礎設施。例如建立非會員作品公示平臺,來公示非會員作品以及拒絕延伸管理的作品信息;對使用費標準的制定、報酬的收取、發放及管理費收取都作出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現今雖然已有實施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不容小覷。立法者應該秉著協調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鼓勵創新,促進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宗旨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為廣大的權利人以及使用者謀取福利。
注釋:
①王遷著:《著作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頁。
②劉稚主編:《著作權法實務與案例評析》,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第 124 頁。
③陳敦、李莉著:《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著作權領域中的適用》,載《濱州學院學報》2012年8月。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政企職責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府職能部門雖然不再直接經營企業,但仍擔負著一定的經濟管理職能。作為經濟監督體系中的差錯和弊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發揮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現結合審計實踐,就如何發揮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以下一些初淺看法,與同行商討。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揮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意義重大
審計監督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受托的專業人員,根據國家的有關法令、制度、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審核、分析,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評價和結論的監督活動。加強審計監督,對宏觀管理的意義主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審計監督有利于宏觀調控。通過審計監督,可以加強國家財政管理,保證財政收入按時、按計劃入庫,控制財政支出,使財政收支達到平衡;可以使銀行本身的信貸資金有計劃按比例地發放,使信貸資金的發放與生產需要銜接;可以控制基本建設的盲目投資,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現象。
(二)加強審計監督有利于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在我國進行經濟體制和稅制等一系列改革,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但由于一些制度、措施相對滯后,局部與全局的矛盾仍然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局部利益而侵占全局利益的問題還相當普遍,偷稅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需要審計機關通過對財政收支的審計,依照國家的法規,監督企業和地方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
(三)加強審計監督是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健康進行的一個重要手段。經濟體制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現在雖然有了總的方向、原則,但一些具體步驟措施仍在探索中。有些思想不健康的人鉆改革的空子,損害國家利益,為小團體和個人謀利,影響和干擾改革的順利進行,國家需要運用審計監督的手段,來揭示問題并與其作斗爭。
(四)加強審計監督有利于促進提高經濟效益,目前許多企業經濟效益差,有的損失浪費驚人。多年來審計部門對一些部門和單位實行了有效的審計監督,提示了大量的問題,并提出了許多改進意見和措施,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五)加強審計監督,有利于發現大案要案線索,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審計監督應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努力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作用,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違法違紀問題比較隱蔽,這就更需要加強審計監督,提高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從審計監督本身固有的職能出發,適應宏觀管理的需求,拓展審計新領域,更好的發揮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積極為宏觀管理服務。
審計監督作用發揮的如何,審計監督怎樣更好的為宏觀管理服務,最終要通過審計監督所固有的職能作用而體現出來,這是審計本質的內在要求。而審計的本質就是監督,它體現在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從審計立項到審計結果的利用等,都體現著審計監督職能。審計具有以下三方面職能:
(一)監督職能: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主要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指出錯弊,監督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遵守財經法紀,履行經濟責任。
(二)鑒證職能:指外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依據對審計單位的會計及其他經濟資料所反應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按照財經法規和會計準則,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鑒證,取得國家及社會各方面的公認,作為評價經濟責任,解脫經濟責任和依法處理的依據。由于審計鑒證是依法進行,客觀評介,能取信于社會,故又稱審計公證。
(三)評功職能:指審計機構或人員對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核實的基礎上,評價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優劣,經濟效益的高低和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現在開展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職能居于突出地位。
三、審計監督要在宏觀管理中發揮作用,就應按其職能要求,適應宏觀管理需要,開展各項審計工作,才能更好的為宏觀管理服務,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根據經濟工作中心和重點,安排實施審計項目,嚴格執法,發揮審計監督維護財經秩序的作用。審計監督的目的就是查錯糾弊,揭示經濟活動中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其加強經濟管理。這是審計職能的體現,也是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發揮作用的重要方面。近年來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宏觀管理作用明顯。
(二)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為政府擔出加強宏觀管理的建議,發揮審計監督為宏觀調控服務作用。
由于審計結果客觀公正,較真實的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成果及資金使用情況,從中發現具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關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提示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時反饋經有關部門,便于政府針對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放矢加強管理和防范,保證經濟健康有序的運行。審計部門每年開展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提示出大量影響資金使用效果問題就是很好的例證。我們對某縣水利專項資金審計時發現,國有投入上千萬的資金,用于旱田改水田,目的是提高家民收入,但是效果不明顯,一些農民紛紛將水田又改為旱田,致使基電井報廢較多,國家投入的資金損失浪費嚴重。針對這一反常現象,我們進行廣泛調查,查明了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水稻市場價格低,農民灌溉水田的水費和電費卻較高,種水國成本高于旱田,而收入卻相當。我們及時將審計調查的結果編發成審計信息,發送給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措施,避免了國家資金的再度損失。
中圖分類號:F2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在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中應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工作方針,加強監督,精心服務。大量的基層審計經驗表明審計工作在規范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保障單位經濟安全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成效。在基層審計中通過完成財務綜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調查和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等項目的基礎上,提出很多有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充分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有效的提高了基層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要做好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除了領導重視,還必須積極思考在工作中不斷創新才能做好審計用好審計結果。
一、重視審計,創造審計工作良好環境
重視是搞好審計工作的關鍵,在實踐中我們把內部審計看作是了解經濟運作真實情況的“眼睛”,是預防制度執行出現偏差,經濟管理出現漏洞的“保健醫生”。由專門領導親自主管審計,審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提出工作重點及要求,并將審計工作列入全年工作會報告;及時聽取審計匯報,閱批審計報告,指示相關部門、單位按審計建議認真整改。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種“尊重審計、支持審計、接受審計”的良好氛圍。
二、突出工作重點,提升審計監督功能。
將審計項目從原來單一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發展到現在的財務狀況綜合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專項資金的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并應用于單位的管理中。同時審計的深度已從單位的財務賬面資料檢查轉變到對某一經濟事項的深入檢查,有效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
1.開展所屬單位財務狀況綜合審計。在審計內容上,從單純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向業務管理審計轉變。并針對各單位在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議,起到規范會計核算,促進內部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使審計關口前移,變審計發現型為審計預防型[1]。堅持“屆滿必審、離任必審、審必審好”原則,一方面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結合起來,減少重復進點,實現審計資源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對責任人任期內依法履行各項職責的情況、經濟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正確、客觀的評價,讓責任人能正確衡量自己的工作業績,明確自身的經濟履職情況。
3.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預算執行審計,主要是強化了預算支出的嚴肅性,預算執行管理的效率性。檢查預算支出是否堅持了“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手續完善”的原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是否存在相互調劑的現象;項目支出是否嚴格按預算批復內容執行,有無自行變更的現象;是否存在無預算支出的現象;預算執行是否按計劃均衡進行等內容。揭示預算編制與執行中存在的不足,促進各級管理人員強化部門預算管理的觀念,樹立“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無預算不支出”的理念;進一步強化預算執行力度,盡量減少預算執行的隨意性。
4.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充分發揮專項審計調查針對性強,組織方便、操作靈活、易見成效的特點,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開展了專項審計調查。通過專項審計,提高了審計效率,節約了審計成本,查找出資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管理提供了依據。
三、創新審計方式,提升服務職能
一是財務人員參與審計組,提升財務人員的管理意識、管理水平。讓基層財務人員進行單位間的交叉審計,不僅是給大家提供相互取長補短的學習平臺,重要的是讓他們能站在審計的角度來審視單位的管理情況,有助提高他們管理水平。而且認識到審計是通過財務核算體現的經濟結果來倒推經濟事項管理過程,更能理解審計。二是推行審計結果通報制度,推動各單位經濟秩序健康發展。從實際效果看,審計通報制度在維護財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實踐中各單位能認真落實審計建議;財務核算進一步規范;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大宗物資采購日趨規范,有力地促進了各單位經濟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審計通報也推動審計自身發展。通報中點到問題或情況都必須經得起歷史和廣大職工的檢驗,將審計監督及其各項基礎性工作也置于被審計單位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促進審計部門自身發展,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完善審計工作。
四、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通過科學安排審計工作計劃、注重審計項目過程控制以及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等措施保證審計工作高效合理地進行。審前進行調查,審后及時把相關問題與相關的業務部門溝通,尋求他們的支持和理解,并監督基層單位進行整改,提高審計實效。
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服務經濟和管理,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十分重視審計結果的應用,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監督和管理的重要內容[2]。面向“十二五”,只有不斷深化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才能為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推進庫基層事業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中圖分類號] R7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7210(2009)07(a)-219-02
近幾年來,環孢素A(Cyclosporin, CsA)在小兒難治性腎病的治療作用已得到了眾多臨床工作者的重視,我科2001年12月~2005年12月,使用CsA治療難治性腎病10例,著重觀察CsA的毒副作用及其護理對策。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符合診斷標準[1]的腎病綜合征患兒10例(激素依賴4例,激素耐藥3例,勤反復3例),其中,男6例,女4例,年齡2.5~11歲。
1.2 治療方案
CsA劑量為5 mg/(kg?d),維持血藥濃度在100~200 mg/ml,用藥3個月后逐漸減量至停藥,總療程6個月,同時聯合使用強的松,劑量為1 mg/(kg?d),逐漸減量至6個月停藥。
1.3 毒副作用觀察
每半個月監測CsA血藥濃度;觀察并記錄水腫程度、尿量、血壓等腎外癥狀,消化道反應和齒齦增生等項及肝腎功能、血、尿常規。
2 結果
療程結束后,7例完全緩解,其中5例停藥后維持緩解,2例停藥后復發;另外3例中,2例部分效應,1例無效應,后均改為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其毒副作用主要有:多毛10例,肝功能受損2例,腎功能輕度受損1例,白細胞下降2例,短暫輕微胃腸道反應1例,齒齦增生1例。
3 討論
3.1 CsA的作用
CsA可抑制T淋巴細胞釋放淋巴因子,改善腎小球基底膜(GBM)的通透性,使尿蛋白減少,而且其免疫抑制作用是可逆性的,因此,國外已廣泛將CsA用于激素依賴、激素耐藥的腎病,總有效率達70%~80%[2]。本文資料表明有效率在70%以上,因此,筆者認為CsA可有效治療小兒難治性腎病。
3.2 毒副作用
3.2.1 肝臟毒性肝功能受損2例,主要表為血液酶(SGPT、SGOT)輕度升高,治療期間加用護肝藥,停藥后恢復正常。
3.2.2 腎毒性腎毒性可分為功能性及結構性腎損害,是CsA最嚴重的毒性反應。有報道達50%~70%[3],本組病例僅發生輕度腎損害1例,且停藥后恢復正常,可能與所用藥劑量小、療程短有關。
3.2.3 高血壓本組無一例發生,有報道稱,高血壓是一種嚴重的并發癥,其發生與CsA劑量明顯相關,也是可以逆轉的,盡管如此,亦應嚴密監測血壓。
3.2.4 其他毒副作用尚有胃腸道反應、多毛,齒齦增生,本組病例均有發生,但并無一例因上述并發癥而終止治療。
3.3 護理對策
3.3.1 心理護理專科護士應積極配合醫生,做好家長及患兒的心理護理,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耐心細致地安撫及安慰患兒和家長。因為這些家長為難治性腎病患兒的治療已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與財力,有的甚至為“求醫”已輾轉了幾個城市和多家醫院。因此在啟用CsA前及治療過程中,必須在說明治療作用的同時,詳細交待可能發生的諸多毒副作用,讓家長及年長患兒做到心中有數,以便盡早發現毒副作用的反應,更好地配合治療。
3.3.2 合理的膳食由于CsA在胃腸道的生物利用范圍在10%~75%,故按病情常規給予這類患兒低鹽、低脂、低磷、優質蛋白等飲食外,還應避免食用高鉀食物,在飯前半小時服用CsA時,飲用牛奶、果汁等,這既可減輕胃腸道反應,同時也能增加CsA生物利用度[4]。無需再囑患兒多飲水。
3.3.3 服藥指導避免或減少影響CsA血藥濃度的藥物同時服用,據文獻記載[5]影響CsA血濃度的藥物主要分兩大類:①增高CsA血濃度的藥物包括:大環內脂類抗生素如紅霉素、交沙霉素;鈣離子拮抗劑;抗真菌藥物如酮康唑等;類固醇類藥物。②降低CsA血濃度的藥物:苯妥英鈉、苯巴比妥、利福平、新青霉素Ⅱ及TMP等。所以,在CsA治療過程,應盡量不用或少用上述藥物,如若必須,應同時監測血藥濃度,以盡可能避免發生毒副作用。
3.3.4 嚴格掌握各項相關監測指標由于CsA的毒副作用較多,而且其毒副作用與藥物劑量相關,為了減少或早期發現CsA的毒副作用,應常規作如下項目監測:①臨床上應嚴格觀察病情并詳細記錄,如水腫程度,尿量、血壓變化情況。注意消化道可能出現的反應并隨時作相應的處理。②定期作肝腎功能及電解質測定,前3個月每半個月1次,后3個月每月1次,如果出現較明顯肝功能異常和(或)腎功能受損,則需停藥或減量,此外,血常規亦需監測。
3.3.5 其他提醒家長應精心照料患兒,積極預防呼吸道、消化道感染,治療期間避免接受各種計劃免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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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提出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第一次在風險和資本之間建立了全面的對應關系,代表著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突破和未來趨勢,對于銀行業的風險與績效監管具有現實的引導意義。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環節,在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完善銀行治理結構是國際銀行業的一種趨勢。近期外資銀行將全面進入,市場競爭將日益激烈。在我國商業銀行即將與國際金融全面接軌之時,完善我國銀行治理結構顯得迫切而重要。如何創新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以更好地發揮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從而為銀行機構增加價值并促使銀行機構高效率、高質量地運轉,無疑是一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
1.銀行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外部治理機制在商業銀行治理體系中不能發揮主要作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中應更注重有內向外,完善內部的治理機制。而內部審計制度就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這一指導性文件中,巴塞爾委員會從銀行戰略目標和價值理念、責任劃分、董事會職責和管理者的相互關系、內控系統、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闡述了一個有效的銀行治理結構所具備惡毒基本特征,其別指出“要認識帶內部審計提供的重要的審計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員Susan S. Bies強調銀行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建立內部有效的審計程序和內部控制程序,嚴格的、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場的核心。可見,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監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則為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控制環境和制度基礎。
2.銀行治理對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的新要求
巴塞爾II的規定和精神對內部審計工作是一種新的激勵,提出了更高的標準,要求內審工作應符合新時期的經濟特點,通過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通過系統地、規范地評價銀行的治理、風險管理與控制過程,通過為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間接地為銀行增加價值,發揮內部審計的應有作用。我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實施巴塞爾II是各成員國應盡的義務。銀監會用這一標準監管國內的各類商業銀行是遲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爾資本協議變化趨勢,及早針對巴塞爾II的框架采取辦法,才能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金融業風險管理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3.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及演變趨勢
內部審計從財務型審計轉向增值型審計是整個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的最顯著特點,而這又恰恰是建立在內部審計目標和職責的準確定位基礎上。目標定位和職責分工,保證了內部審計部門能夠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管理當局的新要求。傳統內部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發揮保護性制約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點放在財務審計上;而以查錯防弊為重點的內部審計既不能直接協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又容易導致內審部門重視了細枝末節,忽略了主要風險。因此,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很少開展諸如財務收支審計、雇員欺詐行為調查之類的制約性審計,而是將工作重點致力于改進管理效率、增加企業利潤等建設性審計上。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發展的制約因素
當前,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大前提沒有解決,以致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權威不高。所做出的內審意見和處理決定也因這種管理體制上的影響而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雖然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近年進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
2.指導思想不明確,致使內部審計工作易于進入誤區。難以發揮內審為銀行“增加價值”的作用。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資源不足,使得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的創新
1.我國商業銀行創新內審制度和模式的意義
(1)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盡快與國際商業銀行的慣例接軌。縱觀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無不具有一個相對獨立、較高權威、強有力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特別外資銀行的涌入,各級商業銀行為了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提升核心競爭力,關鍵就是建立健全銀行公司治理,而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管理與控制、發揮內審增值作用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強商業銀行內部營運資金管理。巴塞爾II的核心內容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即準確地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反映了當今世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監管理念與實踐,風險管理在商業銀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開展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增值型審計,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內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和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2.內審制度和模式創新的具體實現途徑
由上可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取得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是整個商業銀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正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多功能、立體化方向發展,傳統業務、新興業務并駕齊驅,內部審計的范圍不斷擴大,需要審計的工作量不斷增加,審計質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須創新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其具體實現途徑如下:
(1)通過創新內審觀念,提高商業銀行內審價值。應當在有關中對內部審計進行明確規定,使人們對公司治理的關注從治理結構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實質內容,認識到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到銀行應有的重視,使內部審計的效用得以充分發揮,使內部審計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幫助銀行改進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改善,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一起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為置身銀行內部的一個部門,有著外部監管和審計無法替代的優勢,既可對銀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審查,又可對有關問題進行經常、連續、系統深入的了解,從而為銀行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幫助銀行實現增值目標;同時,內部審計還可以通過完善自身管理機制,更新審計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審計質量,節減審計成本,為銀行增加價值。
(2)通過創新內審機制,為銀行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隸屬于誰,即受誰領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內部審計組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一般說來,內部審計所隸屬的層次越高,其權威性和獨立性就越強,反之就越低。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有受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等形式。因此,必須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機制的要求,進一步改革我國銀行現有的內審體制。應當在商業銀行中成立名副其實的能真正發揮其應有職能的董事會。在董事會設立之后,還應當改變內審部門的負責對象,是內審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而不向總行行長負責。
(3)通過創新內審方法和手段,為銀行增加價值。銀行是高風險的行業,外部監管、經營環節對銀行強化風險防范,提高內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國的業將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將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商業銀行重視審計風險防范的,更新審計理念,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第一,將風險導向審計引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提升審計質量。風險審計是現代審計方法的最新發展,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運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增強內控能力,而且能夠來控制、降低審計風險。第二,全面開展增值型審計,需要更新審計手段。近幾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技術水平迅速提高,電子銀行業務也迅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和電子銀行方面的風險控制越來越突出。通過對內部審計手段的改進,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內部審計功效,保證審計增值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何林祥主編:美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與稽核制度. [J].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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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責任由哪些類型的責任構成的文獻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1)英國的湯姆?李在《企業審計學》中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三部分:①法律責任,即對企業及其股東的契約責任;②道德責任,即注冊會計師通過其參加的會計團體規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職業行為規范對自己的職業和同行應負的責任;③道義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對法律上未要求其負責的那些人(貸款人、供應商、政府機構和雇員等)負社會責任,這些人對審計意見的性質頗感興趣并依賴之。劉明輝在其主編的《獨立審計學》中持同樣的觀點。(2)《蒙哥馬利審計學》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兩部分:①審計人員的職責,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履行的專業職責;②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指社會強制人們履行專業職責的一種手段。(3)謝榮在其專著《市場經濟中的民間審計責任》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兩部分:①職業責任;②法律責任。毛巖亮在其專著《民間審計責任研究》也持同樣的觀點。
上述眾人的研究成果為獨立審計責任結構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然而對于“獨立審計責任為什么由所提出的責任類型構成及其各自的范圍”似乎語焉不詳。鑒于獨立審計責任安排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獨立審計的價值,本文考慮從獨立審計價值實現過程著手研究獨立審計責任結構,用契約經濟學的觀點來說即從獨立審計契約履行的角度著手研究。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契約事項導致契約發生爭議時,獨立審計契約的履行需要合理的履行機制作為其執行基礎,而在不同的履約機制中獨立審計人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因此通過對獨立審計履約機制研究來解決獨立審計責任結構問題,不失為合理研究思路。
而獨立審計本質上是一種“公共契約”,作為“監督經營者對一般通用會計規則的遵守和對剩余的會計規則制定權的適當行使”的“外部權威”,可以理解為主要涉及審計委托人(投資者)、審計人、經營管理層和監管機構四方的契約。獨立審計契約履行機制主要是依靠法律懲罰的強制履約機制與私人懲罰的自我履約機制,由于責任是義務與制裁(懲罰)的橋梁,因此與之相應,在不同的履約機制中獨立審計責任的類型自然不同,前者對應于法律責任,后者則對應于道德責任。
二、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與法律責任
獨立審計契約的履行需要依賴法律的權威與裁決,不容契約參與者對法律權威展開談判,因此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實際上主要是指一種法律機制。從經濟學的觀點看,法律是一種通過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其機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過博弈形成,因而法律既可以通過改變博弈結構如當事人的選擇空間、收益函數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也可以通過不改變博弈本身來改變的均衡結果,這主要是通過改變個人行動的預期來實現的。然而,法律本身作為一種不完全契約,當將其作為其它契約的強制性權威時,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其擁有剩余控制權的司法部門有一個適當的出發點,就此而言有兩種競爭性的法律契約理論給出了不同的要求。傳統法律契約理論認為,法庭在對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約進行裁決時,所強調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約條款來填補契約的“空隙”。而法和經濟學理論則認為,法庭作為裁決方不應該直接以公正性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在考慮締約各方簽約意圖的基礎上,以減少交易成本、簽訂經濟上有效率的契約為前提。盡管出發點的不同,對法律強制機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認識就存在較大的差異,然而法律機制作為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無疑需要對公平目標與效率目標兩者加以適當兼顧。獨立審計法律責任中的“深口袋理論”邏輯便是基于公平目標的考慮,而1995年12月22日美國國會通過的《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所確立的用“公允份額”的比例責任系統替代連帶責任規則,則體現了效率目標的回歸。
法律機制的功能服務于契約法的基本目標:是各締約方能實現其私人目標,其基本原理就是通過強制履行契約來增強人們之間的信任并由此而協調相互之間的行為,其具體的作用機理就是違約賠償條款的運用,當然這首先需要辨別獨立審計契約能否被強制履行,一般而言如果契約當事人違約是因為受到另一方的強迫、意外事件使得契約不可能和沒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約,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強制履約。一旦獨立審計契約通過司法辨別可以被強制履行,就需要對適用的違約賠償機制進行選擇。當違約損失易于判定且違約影響范圍較小時,補救賠償是適當的,它適合于違約“私害”的賠償;當違約損失不易判定且違約影響范圍較大、時間較長時,通過“禁令”形式的衡平賠償就是適當,它適合于“公害”的賠償;而當違約性質惡劣、易于造成對法律權威的藐視或挑釁及對后續性契約行為有不良的導向性影響時,超額賠償機制就是適宜的。對于獨立審計契約而言,通過業務約定書(私人契約)而對客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損害賠償適合于損失補救賠償機制的強制執行;而從公共契約來理解獨立審計,對于獨立審計承擔的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其損害賠償則適合于衡平賠償機制(禁令形式)強制執行;當然兩者都有可能受到超額賠償機制的制約而被強制執行。這為法律懲罰(賠償)尺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據。
法律機制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獨立審計契約履行機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種契約爭議私下解決的參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參與獨立審計契約糾紛的調解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帶來多少履約成本的節約,而在于因其威懾和參照系統的作用而減少了多少本來需要在法庭解決而實際上在法庭外就解決了的獨立審計契約糾紛。因此,我們認為:獨立審計契約強制履行機制中為法律懲罰提供依據是獨立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而作為威懾和參照系統加快傳遞信息、形成一致預期則是獨立審計法律責任一個最為重要的作用。
三、獨立審計契約的自我履約機制與道德責任
與一般契約一樣,獨立審計契約的自動實施,需要其本身必須是各締約參與方通過博弈所達成的處于納什均衡狀態的契約。現代非合作博弈論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項契約或協議不能構成納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動實施,因為納什均衡意味著,給定其他博弈參與方都遵循契約或協議對每個參與方規定的行為規則,某一個參與方就沒有積極性去背離它,否則其利益將受損;反之,假若一項契約或協議沒有處于納什均衡狀態,那么至少會有一個參與方違背這個契約或協議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這意味著,獨立審計契約只有處于納什均衡狀態或接近納什均衡狀態時,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參與的前提下自動實施,同時也意味著,此時的納什均衡是一種帕累托最優的境界,遵守獨立審計契約所確定的契約當事人行為規則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具體來說,正如張維迎通過構造一個簡單重復博弈模型研究所顯示的,獨立審計契約自我履行需要具備如下四個作用條件:“博弈必須是重復的,或者說,交易關系必須有足夠的概率持續下去;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或者說未來收益的貼現系數足夠大;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能被及時觀察到;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積極性和可能性對交易對手的欺騙行為進行懲罰。”
獨立審計契約強制履行機制依靠法律懲罰,而自我履約機制則需要借助于私人懲罰。由于進行了專用性投資,對于交易者來說,擱置未明確說明的契約條款而只依靠一個私人機制是可能的。行使私人自動實施機制的交易者利用交易者的力量和專用性投資,當觀察到交易伙伴在違反契約條款主旨時,施加私人懲罰,其主要由兩部分構成(Benjamin Klein,1990):一部分是直接與交易者交易關系終止有關的未來損失,在給定交易者專用性投資無法收回的情況下,終止交易關系的威脅意味著一種潛在的資本損失(機會成本,等于從專用性投資那里得到的貼現值);另一部分私人懲罰是與交易者在市場上的聲譽貶值有關的損失,違背契約的前科在將來由交易者處理同此交易者的關系時考慮到。這種市場聲譽效應無疑將導致該交易者未來做生意時的成本增加。私人懲罰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把私人履約資本成本強加在企圖欺騙、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交易者身上,它實際上界定了契約關系的“自我履約范圍”。由此可見,自我履約機制的作用機理在于利用私人履約資本進行私人懲罰以保證履約,在此私人履約資本的大小決定了私人懲罰的范圍,而不需借助第三方強制力的私人懲罰則是實現自我履約的手段。然而私人懲罰不能“師出無名”,必須要有懲罰的依據,這正是獨立審計道德責任產生的原因,于是不需要具備強制力的道德責任應運而生。正如法院強制力的存在使法律機制成為可能,而法律責任則為法律懲罰提供了依據;同樣私人履約資本的存在使自我履約機制能夠得以實現,而道德責任則為私人懲罰提供依據。
其一,指的是獨立審計責任由哪些類型的責任構成及其有機組合;
其二,是指各類型責任的構成與有機組合,我們稱之為獨立審計責任內容結構。本文基于前者進行探討。
獨立審計責任由哪些類型的責任構成的文獻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
(1)英國的湯姆。李在《企業審計學》中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三部分:①法律責任,即對企業及其股東的契約責任;②道德責任,即注冊會計師通過其參加的會計團體規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職業行為規范對自己的職業和同行應負的責任;③道義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對法律上未要求其負責的那些人(貸款人、供應商、政府機構和雇員等)負社會責任,這些人對審計意見的性質頗感興趣并依賴之。劉明輝在其主編的《獨立審計學》中持同樣的觀點。
(2)《蒙哥馬利審計學》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兩部分:①審計人員的職責,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履行的專業職責;②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指社會強制人們履行專業職責的一種手段。
(3)謝榮在其專著《市場經濟中的民間審計責任》將(獨立)審計責任分為兩部分:①職業責任;②法律責任。毛巖亮在其專著《民間審計責任研究》也持同樣的觀點。
上述眾人的研究成果為獨立審計責任結構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然而對于“獨立審計責任為什么由所提出的責任類型構成及其各自的范圍”似乎語焉不詳。鑒于獨立審計責任安排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獨立審計的價值,本文考慮從獨立審計價值實現過程著手研究獨立審計責任結構,用契約經濟學的觀點來說即從獨立審計契約履行的角度著手研究。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契約事項導致契約發生爭議時,獨立審計契約的履行需要合理的履行機制作為其執行基礎,而在不同的履約機制中獨立審計人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因此通過對獨立審計履約機制研究來解決獨立審計責任結構問題,不失為合理研究思路。
而獨立審計本質上是一種“公共契約”,作為“監督經營者對一般通用會計規則的遵守和對剩余的會計規則制定權的適當行使”的“外部權威”,可以理解為主要涉及審計委托人(投資者)、審計人、經營管理層和監管機構四方的契約。獨立審計契約履行機制主要是依靠法律懲罰的強制履約機制與私人懲罰的自我履約機制,由于責任是義務與制裁(懲罰)的橋梁,因此與之相應,在不同的履約機制中獨立審計責任的類型自然不同,前者對應于法律責任,后者則對應于道德責任。
二、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與法律責任
獨立審計契約的履行需要依賴法律的權威與裁決,不容契約參與者對法律權威展開談判,因此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實際上主要是指一種法律機制。從經濟學的觀點看,法律是一種通過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其機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過博弈形成,因而法律既可以通過改變博弈結構如當事人的選擇空間、收益函數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也可以通過不改變博弈本身來改變的均衡結果,這主要是通過改變個人行動的預期來實現的。然而,法律本身作為一種不完全契約,當將其作為其它契約的強制性權威時,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其擁有剩余控制權的司法部門有一個適當的出發點,就此而言有兩種競爭性的法律契約理論給出了不同的要求。傳統法律契約理論認為,法庭在對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約進行裁決時,所強調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約條款來填補契約的“空隙”。而法和經濟學理論則認為,法庭作為裁決方不應該直接以公正性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在考慮締約各方簽約意圖的基礎上,以減少交易成本、簽訂經濟上有效率的契約為前提。盡管出發點的不同,對法律強制機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認識就存在較大的差異,然而法律機制作為獨立審計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無疑需要對公平目標與效率目標兩者加以適當兼顧。獨立審計法律責任中的“深口袋理論”邏輯便是基于公平目標的考慮,而1995年12月22日美國國會通過的《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所確立的用“公允份額”的比例責任系統替代連帶責任規則,則體現了效率目標的回歸。
法律機制的功能服務于契約法的基本目標:是各締約方能實現其私人目標,其基本原理就是通過強制履行契約來增強人們之間的信任并由此而協調相互之間的行為,其具體的作用機理就是違約賠償條款的運用,當然這首先需要辨別獨立審計契約能否被強制履行,一般而言如果契約當事人違約是因為受到另一方的強迫、意外事件使得契約不可能和沒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約,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強制履約。一旦獨立審計契約通過司法辨別可以被強制履行,就需要對適用的違約賠償機制進行選擇。當違約損失易于判定且違約影響范圍較小時,補救賠償是適當的,它適合于違約“私害”的賠償;當違約損失不易判定且違約影響范圍較大、時間較長時,通過“禁令”形式的衡平賠償就是適當,它適合于“公害”的賠償;而當違約性質惡劣、易于造成對法律權威的藐視或挑釁及對后續性契約行為有不良的導向性影響時,超額賠償機制就是適宜的。對于獨立審計契約而言,通過業務約定書(私人契約)而對客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損害賠償適合于損失補救賠償機制的強制執行;而從公共契約來理解獨立審計,對于獨立審計承擔的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其損害賠償則適合于衡平賠償機制(禁令形式)強制執行;當然兩者都有可能受到超額賠償機制的制約而被強制執行。這為法律懲罰(賠償)尺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據。
法律機制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獨立審計契約履行機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種契約爭議私下解決的參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參與獨立審計契約糾紛的調解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帶來多少履約成本的節約,而在于因其威懾和參照系統的作用而減少了多少本來需要在法庭解決而實際上在法庭外就解決了的獨立審計契約糾紛。因此,我們認為:獨立審計契約強制履行機制中為法律懲罰提供依據是獨立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而作為威懾和參照系統加快傳遞信息、形成一致預期則是獨立審計法律責任一個最為重要的作用。
三、獨立審計契約的自我履約機制與道德責任
與一般契約一樣,獨立審計契約的自動實施,需要其本身必須是各締約參與方通過博弈所達成的處于納什均衡狀態的契約。現代非合作博弈論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項契約或協議不能構成納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動實施,因為納什均衡意味著,給定其他博弈參與方都遵循契約或協議對每個參與方規定的行為規則,某一個參與方就沒有積極性去背離它,否則其利益將受損;反之,假若一項契約或協議沒有處于納什均衡狀態,那么至少會有一個參與方違背這個契約或協議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這意味著,獨立審計契約只有處于納什均衡狀態或接近納什均衡狀態時,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參與的前提下自動實施,同時也意味著,此時的納什均衡是一種帕累托最優的境界,遵守獨立審計契約所確定的契約當事人行為規則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具體來說,正如張維迎通過構造一個簡單重復博弈模型研究所顯示的,獨立審計契約自我履行需要具備如下四個作用條件:“博弈必須是重復的,或者說,交易關系必須有足夠的概率持續下去;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或者說未來收益的貼現系數足夠大;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能被及時觀察到;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積極性和可能性對交易對手的欺騙行為進行懲罰。”
一、問題的提出
在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促成對審計鑒證的需要,而獨立審計的作用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獨立審計是指由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由會計師事務所所屬的注冊會計師等相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會計和其他經濟資料的真實、公允性進行獨立審查、評價和鑒證的經濟監督活動[1]。
現實中獨立審計機構由于利益驅使,與上市公司合謀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或者對于被審計主體違規行為不作為現象頻繁出現。從“銀廣夏”事件中,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到近年來中注協、財政部等各部門陸續披露出的包括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眾多審計違規行為,使得我們不得不對目前獨立審計機制的獨立性和監督作用產生了質疑。
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區分理論界尚且存在爭議。在管理責任和審計責任難以界定清楚的情況下,獨立審計往往可以通過惡意利用審計準則為自己開脫,并且短期內無法通過立法劃清審計責任與管理責任的界限。因此,我們必須重新認識獨立審計制度。目前證券市場的獨立審計機制存在什么缺陷?應該如何增強獨立審計的獨立性?
二、證券市場獨立審計制度委托關系的博弈均衡
從證券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獨立審計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必須經過獨立審計和注冊會計師簽字,獨立審計扮演著經濟警察的職責,另一方面,獨立審計信息也被證券投資者看做會計信息的組成部分之一。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必須經過獨立審計和會計師簽字才能公開披露。法律的強制性代表了證券持有者對于審計評價的需要,并且通過制度安排,以“公共產品”的形態向社會公開披露,用以降低會計信息的失真風險。而對于內部管理者來說,由于在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擁有私人信息,對于審計的需求只是一種“程序式”的,只需將審計結果披露給證券投資者,以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對于法律程序的強制規定,內部人只是希望找到一個能夠發表滿意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證券投資者的錢來換取有利于自己的審計評價[2]。
目前,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的委托關系是,按照審計慣例將審計委托權賦予了管理層,再由管理層將審計信息與會計信息披露給投資者。那么,這種委托關系為什么不能反映投資者對于審計評價的需要,它的均衡結果是什么?命題1:在沒有完善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權利的證券市場中,如果將獨立審計委托權賦予上市公司管理層,內部人與獨立審計機構很容易合謀,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
假設1:博弈中存在兩個參與主體,上市公司X和獨立審計機構Y;
假設2:獨立審計機構濫用權力獲得的額外收益是B,如果受到上市公司的再次委托,預期收益的折現值是W;
假設3:如果獨立審計機構采取作弊行為,上市公司獲取的附加收益是E,F是再次委托中得到的E的折現值;
假設4:如果獨立審計機構不作弊,那么上市公司從審計中獲取的收益為0。
假設5:上市公司往往選擇熟悉的審計機構,并且審計過程需要上市公司的配合,所以信息是完全并且完美的
假設6:作弊被發現的概率為p,作弊被發現上市公司受到的處罰是G。
假設7:由于審計責任與管理責任難以劃分清楚,審計機構能夠惡意利用審計準則為自己開脫。
博弈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獨立審計機構選擇要不要為上市公司作弊;第二個階段,上市公司選擇要不要再委托該審計機構。
這個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結果是唯一的均衡結果:(作弊,再委托)
小結1: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證券投資者無法觀測獨立審計與上市公司內部管理者的行動,從而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以上分析證明,目前將獨立審計委托權當作經營權賦予上市公司,不但忽視了內部管理者正是被審計對象的代表,而且忽視了證券投資者和內部管理者對于審計評價擁有不同的需求。這種委托關系的均衡結果是不理想的。
三、證券市場會計信息的獨立審計制度設想
證券市場上“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愈演愈烈,導致審計的需求越來越呈現出“外部化”,而“內部人”本身已經成為被審計對象之一。以上分析已經證明,在沒有完善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權利的證券市場中,將獨立審計委托權作為經營權給予上市公司管理層,很容易造成內部人與獨立審計合謀,提供不真實的審計評價,令中小投資者承擔風險。因此,目前的獨立審計委托關系的結果是不理想的。
證券投資者與獨立審計機構之間是一組不完全的合約關系。在獨立審計機構擁有合約剩余控制權的同時,證券投資者承擔審計評價失真的風險,但卻沒有相應的委托權(剩余控制權,包括選擇、激勵與懲罰獨立審計機構的權力)。因此,獨立審計機制的設計應該賦予證券投資者獨立審計委托權。
命題2:在缺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證券市場中,給予中小股民獨立審計委托權能夠降低獨立審計機構的道德風險,進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失真風險。
命題證明之前,需要解釋的是:證券持有者相當分散而且往往持有一組證券組合,對于單個公司的關注較少,他們在監管中往往選擇“搭便車”,在會計信息失真被曝光之后,往往會選擇“用腳投票”,因而不能成為一個有力的監督力量。所以,我們建議為了保證證券持有者行使獨立審計的委托權,設置證券投資者協會,賦予該協會代表會計信息外部需求者的權利,行使獨立審計的委托權,委托關系。
假設1:博弈中存在兩個參與主體,證券投資者聯合會A和獨立審計機構B;
假設2:因為A往往選擇熟悉的B,而B也了解A偏好真實的審計評價,所以信息是完全的;但是A不參與審計過程,所以無法觀測B的行動,但是知道B作弊的先驗概率p,p在[0,1]上取值,所以信息是不完美的。
假設3:獨立審計得到再次委托的收益是W;
假設4:如果獨立審計機構作弊給協會造成的損失是-T;
假設5:如果獨立審計機構不作弊,那么達到協會的預期目的,協會的收益是0;
假設6:在市場上有作弊概率為0的獨立審計機構存在,并且都是公開信息。
這個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均衡結果依賴于以往獨立審計作弊的概率p:
均衡結果一:當p>0時,均衡結果是A不會委托B審計。
均衡結果二:當p=0時,均衡結果是A委托B審計,B不作弊,A再次委托B。
小結2:在缺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證券市場中,成立證券交易者協會,來代表證券投資者行使獨立審計委托權,能夠降低獨立審計機構的道德風險,提高審計評價的真實性,進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失真風險。
四、結論
我們運用博弈論分析了目前證券市場上獨立審計委托關系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在缺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證券市場上,獨立審計委托權賦予上市公司管理層,內部人與獨立審計機構很容易合謀,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如果成立證券投資者協會代表中小投資者來行使獨立審計委托權,便能夠有效地預防獨立審計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會計信息的失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張勇.獨立審計理論與實務研究[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