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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6月12日
一、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對人民幣幣值變化的影響
從理論上來講,當一國的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那么一國的貨幣將會貶值。從我國國際收支差額的變化來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最大的年份集中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這一時期我國的國際收支順差規模保持在4,000億~5,000億美元之間,特別是2013年的國際收支順差高達5,090億美元,但是從2014年以來,我國的國際收支順差規模呈現出大幅度減少的狀態,2014年的國際收支順差規模僅為2,579億美元,較2013年減少了2,511億美元,2015年的國際收支順差僅僅實現了1,882億美元,較2014年減少697億美元。
人民幣匯率的變化與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的變化之間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制度的重大改革形成了人民幣兌美元不斷升值的條件,隨著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的持續擴大,人民幣對美元呈現出單邊持續升值的狀態,由2005年末的1美元兌換8.0702元人民幣,到2006年末的1美元兌換7.8087元人民幣,到2007年末的1美元兌換7.3046元人民幣,到2008年末的1美元兌換6.8346元人民幣,到2009年末的1美元兌換6.8282元人民幣,到2010年末的1美元兌換6.6227元人民幣,到2011年末的1美元兌換6.3009元人民幣,到2012年末的1美元兌換6.2855元人民幣,到2013年末的1美元兌換6.0969元人民幣。伴隨著2014年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大幅度地減少,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也呈現出不斷貶值的狀態,由2014年末的1美元兌換6.1190元人民幣,到2015年末的1美元兌換6.4936元人民幣,到2016年3月末的1美元兌換6.4612元人民幣,到2016年4月末的1美元兌換6.4762元人民幣,到2016年5月末的1美元兌換6.5315元人民幣,到2016年6月初的1美元兌換6.5679人民幣。
近年來,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來自于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的增加,2011年我國的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順差2,600億美元,2012年我國的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360億美元,2013年我國的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順差3,430億美元,2014年我國的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514億美元,2015年我國的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高達4,856億美元,創近5年來的最高水平。
2015年我國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有三點:一是我國直接投資的順差規模大幅度減少。我國直接投資差額,2011年順差2,317億美元,2012年順差1,763億美元,2013年順差2,180億美元,2014年順差1,450億美元,2015年順差直接下降到了621億美元;二是我國證券投資差額由順差改變為逆差。我國證券投資差額,2011年順差196億美元,2012年順差478億美元,2013年順差529億美元,2014年順差824億美元,2015年逆差665億美元;三是我國其他投資差額順差逆差交替,逆差規模不斷擴大。我國其他投資差額,2011年順差87億美元,2012年逆差2,601億美元,2013年順差722億美元,2014年逆差2,788億美元,2015年逆差高達4,791億美元。
直接投資順差的減少,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逆差的增大,是導致2015年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因此,從國際收支的角度分析,國際收支順差的減少,特別是非儲備性金融賬戶逆差的大幅度增加是引起人民幣貶值的一個基本因素。
二、人民幣貶值對非儲備性金融賬戶差額的影響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有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外匯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一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二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審批。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后,于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局作出托管資格許可。
第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八)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托管。
第十五條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1個托管人,并可以更換托管人。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該證券賬戶可以是實名賬戶,也可以是名義持有人賬戶。
名義持有人應當將其的實際投資者或基金的名稱、注冊地、資產配置、證券投資情況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8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獲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該機構應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5個工作日內將開戶情況向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人民幣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等投資管理機構,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并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等機構保存合格投資者的委托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國家外匯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匯入本金,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未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匯滿本金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作出書面解釋,并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未經國家外匯局批準之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七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匯出資金,國家外匯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安排,對合格投資者本金的匯入匯出時間、金額以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檢查。
第三十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重大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期間,合格投資者可以繼續進行證券交易。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需要暫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1年內未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的;
(二)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資者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合格投資者有重大違法行為及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所管理的證券賬戶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托管人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將依法聯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qfii和rqfii的區別主要是前者屬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后者是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這兩者主要是運作方式的不同,qfii是從外匯局兌換投資額度進行證券投資業務,而rqfii則是運用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然后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準的人民幣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是官方提供資金,一個是自己籌資。
2、qfii和rqfii在中國的歷史都比較長,自2002年實施QFII制度、2011年實施RQFII制度以來,來自全球31個國家和地區的超過400家機構投資者通過此渠道投資中國金融市場,這些機構為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做出了極佳的貢獻。
3、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8月末,共有292家機構從外匯局拿到了總計1113.76億美元的QFII額度。另外還有222個機構獲得了總計6933.02億元的RQFII額度,中國香港地區以3450.17億元的額度占據了半壁江山。
4、其實不管是qfii還是rqfii,這兩者都是外資機構兌換人民幣,然后進行A股投資的渠道,具體的差異就是該外資機構所處位置的問題。
(來源:文章屋網 )
長期以來,美國對華直接投資一直在低位徘徊,直到2007年還只占美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的1%。(本文在未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均采用美國經濟數據局的數據)在中國承接的海外直接投資中,根據中國商務部披露的中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數據,2008年1-9月,美資也僅占2.98%。按照美方的觀點,中國的投資審核程序、潛在的投資壁壘和對美國投資者不完全的法律保護阻礙了中美投資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同樣的問題也困擾著中國。
由于中美貿易不平衡持續存在、人民幣升值壓力巨大、中美經貿摩擦不斷顯現、財富基金引發種種爭論以及總額已經高達1.91萬億美元并且數量還在不斷增長的外匯儲備的保值增值問題,中國顯然更具有締結兩國間BIT(雙邊投資協定)的現實動力。然而,這些理想中的收益是可實現的嗎?
根據對美國經濟分析局中關于“美國在華資產交易情況”、“美國對華直接投資”以及“中國在美資產交易情況”的近一年的數據分析,可以看出,一年來中美兩國間的資本流動基本呈現以下格局:美國資本流入中國的主要方式是美國銀行增加的權益和直接投資,流出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在華持有的證券;中國資本流入美國的主要方式是美國銀行增加的負債、中國增持的美國財政部證券、以及美國非銀行部門報告的在美非分支機構持有的美國負債,流出的主要方式是私人部門減持財政部證券以外的美國證券。
由于從各個渠道披露的信息來看,金融部門很可能成為中美BIT中的例外領域,因此我們將主要考察BIT對中美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影響。
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BIT應該是通過影響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市場內部化優勢、市場規模、勞動力、技術、自然資源等FDI(國外直接投資)決定因素進而影響FDI流量。對上述FDI決定因素,BIT只能起到輔的作用。
考察美國對華直接投資的趨勢可以看出,其他遠比BIT更為重要而廣泛的制度變革并沒有刺激美資的大幅增長。
這些變革包括:2001年中國入世和改革開放以來國內自主進行的單邊投資自由化,后者主要體現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最早的1994版和最新修訂的2007版之間的巨大差異上。趨勢顯示,直到2006年和2007年,美國對華直接投資在量上才出現突增,但同時這種突增從中國所吸收的美國直接投資占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總流量的比例看并不明顯。
2007年8月,國家外管局曾公布《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方案》,擬在天津試點推出內地個人直接投資港股業務。受消息影響,恒生指數暴漲逾萬點。但不久,有內地許多學者指出這一試點等于是在當時的資本管制上開了一個大口,大量熱錢將得以跨境,流入和流出難以控制。年底“港股直通車”暫停,原因是存在四個風險:首先,內地資本市場全流動必須有相應法規監管,但當時尚缺乏;其次,大量資金涌入香港,會影響香港市場穩定;第三,“直通車”有風險,需要對股民進行風險教育;第四,還需要聽取各方包括香港當局的意見以避免決策偏差。
2011年,由香港政府向內地建議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計劃的試點推出,并且隨著時間推進運作得越來越順暢。2013年初,當時的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港表示,推動資金互動,考慮引入個人投資者,首次提及QDⅡ2公開試點。然而市場翹首等待了一整年,QDⅡ2依然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7年后,滬港終于可以直通車。那么當年四個風險還在不在?
人民幣跨境流動的里程碑林采宜
中國商品市場的對外開放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然是國際貿易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卻相當有限,除了近年來逐漸擴大的QFⅡ和ROF川以外,境外投資者參與國內資本市場途徑十分有限。隨著滬港直通車的開通,更多的境外機構投資人能夠無需審批直接參與國內資本市場,帶來國際化的投資理念,同時,直通車的運行也會促進兩個市場在交易規則上進一步接軌,從而減少“直通”的障礙,客觀上促進國內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的國際化。
本幣匯率重估會引起大部分以外幣計價的國內權益性資產價格出現上漲。比如說,B股股票,如果人民幣匯率上漲10%,則B股股票每股賬面價值、每股利潤均會上漲10%.如果股價維持不變,則按基本分析指標看,股價就低估了。
如果說B股價格變動是因為記賬單位變動的貢獻,則A股、本幣債券的價格變化則是由套利資金驅動的。從QFII的角度看,如果在人民幣匯率重估之前將外幣資金轉換為人民幣資產,即便該資產的人民幣價格不變,也能憑空賺取一筆匯兌收益。即便真正進入國內股市的外資數量不大,國內增量資金也能將這類資產價格抬高。但是必須注意,人民幣匯率重估引起的B股價格上漲并不會導致市盈率等指標惡化,但A股價格上漲則會導致較高的市盈率。從國際經驗看,本幣匯率重估與本幣資產價格上漲之間通常并不存在中長期的正相關關系,投資者對此必須有充分的認識。
對于本幣債券投資,在本幣漸進性小幅升值過程中,如果現行結售匯制度不發生較大變動,國外資金的流入會引發人民幣供給增加,短期看可能對市場利率造成向下的壓力,導致固定收益證券價格上漲。但同時,在過多的貨幣供給的作用下,可能造成一定的通貨膨脹壓力,或者中央銀行采取“消毒措施”,拋出持有的債券吸納基礎貨幣,兩者均會導致債券價格下跌。由于政策措施的實施時機以及幅度均為不可預測的變量,債券投資風險會增大。
一、引言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也一直是風險管理關注的重點。21世紀以來,中國銀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信貸規模不斷擴張,2013年出現的“錢荒”暴露出銀行風險管理水平落后、流動性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的問題。中信銀行作為中國發展較早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規模不斷擴大,加強對資產流動性風險方面的管理的同時也存在資產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影響資產利用效率和銀行的發展。本文將對中信銀行資產方面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剖析,并為加強中信銀行資產流動性風險管理供建議。
二、中信銀行資產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問題
(一)中信銀行資產管理現狀
第一,貸款增加帶動資產增長。截止到2014年底,中信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4.14萬億元,比上年增加4976.22億元,同比上升1367%。貸款余額為2.14萬億元,比上年增加1465.76億元,同比上升12.45%。
第二,貸款資產質量下降,不良貸款率持續上升。截止到2014年底,不良貸款余額284.54億元,比上年末增加84.88億元,上升4251%,不良貸款率1.30%,同比上升0.27個百分點。
第三,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總量增加,占比下降。截至2014年底,中信銀行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共計人民幣5384.86億元,增幅為846%,從2013年的13.6%下降到2014年的13%,下降幅度為4.4%。
第四,證券投資資產有所增加。2014年度,中信銀行證券投資金額共計人民幣4158.78億元,比上年末增加696.7億元,增長20.12%。債券投資利息收入139.92億元,比上年增加2.38億元,增長1.73%。
截至2014年末,上述資產項目占中信銀行資產總額的比重分別為51.7%、15.8%、13%、10%,中信銀行貸款比重超過了資產的二分之一,現金資產和證券投資所占比重較小。
(二)中信銀行資產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問題
1.貸款資產比例過高,貸款結構不合理
截至2014年末,中信銀行貸款余額總計為人民幣21,879.08億元,比上年增長12.71%。招商、中信、浦發、華夏、光大、民生、平安和興業2014年底各股份制銀行貸款占比依次為53.1%、51.7%、51.3%、49.5%、46.4%、45.2%、44.8%和36.2%。對商業銀行來說,貸款和租賃是傳統上流動性最差、盈利性最高的資產項目。如果銀行的主營業務如果始終是貸款的話,一旦貸款不能在二級市場轉讓會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
2014年中信銀行按產品類型劃分,貸款構成主要是公司貸款、個人貸款和票據貼現,各項貸款分別占貸款總額的比例為71%、26.1%、2.9%。以公司為主要貸款對象,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容易造成資金難以收回的風險。
2.證券投資占總資產比率過低
銀行資產項目除了庫存現金、存放央行準備金及存放同業等屬于一級流動性儲備范疇之內且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以外,二級流動性儲備主要是用銀行的證券投資來衡量。證券類資產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盈利能力,能夠及時地在二級市場中變現,有效解決銀行經營流動性與盈利性之間的矛盾。中信銀行與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對比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近兩年部分股份制銀行證券投資占比情況
圖1 中信銀行2011-2014年現金資產占比情況
由表1可以得知,中信銀行近兩年證券投資所占比例為9.5%和10%,與其他相比,證券投資占比低。中信銀行證券投資占比增長率為5.26%,僅大于光大銀行。流動性較好的證券投資資產的不足會增加中信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3.現金資產占比逐漸減少
本文的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準備金和存放同業款項等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起到第一保證作用的資產。2014年底,中信銀行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共計5384.86億元,增幅為8.46%,存放同業款項共計1621.71億元,同比下降36.16%,雖然中信銀行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在增加,但存放同業款項在減少,導致中信銀行的現金資產占比下降,流動性風險增加。中信銀行2011-2014年的現金資產占比情況見圖1。
(三)小結
從變現能力的角度而言,現金資產變現能力最好,其次是證券投資,最后是貸款。中信銀行貸款占資產總額比率偏高,資產中大部分都是變現能力差的資產容易產生資金回收風險;證券投資與資產總額比率過低;現金資產占資產總額的比重卻逐年下降,資產的流動性減小。以上三種問題導致了中信銀行資產結構單一,而資產業務結構的不合理將增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可能為:①在中國,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限制,商業銀行不能夠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務,在總量和品種方面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②銀行貸款依賴的習慣及對證券投資的風險恐懼心理,導致單調的資產結構以及較差的流動性。③中信銀行方面過于片面地追求規模的擴大和良好的經營業績而樂于貸款,貸款的回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擴大了流動性風險。
三、加強中信銀行資產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降低貸款比重,實現貸款多樣化
資產過度集中于貸款本身就存在較大的風險,不僅僅是流動性風險,應將貸款在資產總額中的比重降到合理的水平,以分散風險實現資產多樣化。從中信銀行的貸款結構來看,貸款按期限劃分的2014年、2013年短期和中長期貸款比率分別為55.7%:44.3%和57.1%:42.9%,14年的中長期貸款比重有所上升;按產品類型劃分主要為公司貸款。維持較高的中長期貸款和公司貸款的比重是銀行追求盈利性的目標要求但不得不犧牲一定的流動性。為保證流動性,銀行必須調整貸款的內部結構,控制中長期貸款和公司貸款的比率,發展流動性較強的短期貸款和貼現貸款業務,并注重貸款流向的行業和地區多元化。
(二)發展證券投資業務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從資本項目開放的角度看,盡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經平穩啟動,但開放境內投資者境外證券直接投資,對境內金融市場及香港金融市場等方面將產生巨大影響。從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視政策放開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預測和控制。
影響國內宏觀經濟風險。一是可能對我國宏觀經濟帶來沖擊。2013年以來,國際證券市場的收益狀況要優于國內證券市場,美國市場不斷創出新高,日本市場上漲超過20%,歐洲市場雖然經歷了塞浦路斯危機,但回報率依然接近6%。而我國證券市場表現平淡,且長期以來我國對境內個人證券投資基本限制,一旦渠道暢通,可能形成部分個人長期積聚需求的集中釋放,資本的大量外流,可能會引致外匯收支出現逆差,勢必對我國的宏觀經濟帶來一定的沖擊。二是增加我國調控人民幣匯率難度。由于境內個人對外投資,一定規模的境內個人資本積累于國外,但當國內匯率存在較為明顯波動趨勢時,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這些資本就會順勢而動,增加我國調控人民幣匯率的難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國實體經濟帶來影響。我國的實體經濟中,相當部分源于個人出資,實體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個人資本的持續支持。但當境外直接投資政策開放后,將引起境內個人資本分流,從而減弱對國內實體經濟的投資支持力度,從而削弱國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內金融市場。境內個人為獲取投資收益,將一定資金用于炒股,購買國庫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購買保險等投資項目,當個人境外證券投資放開后,面對境外更好的投資機會,一部分個人資金會從境內轉向境外,從而降低了國內資本市場融資能力。
加大違規資金流動風險。一是加大境外投機資金流入的動力。個人境外投資股票市場的放寬在暢通境內合規資金外流渠道的同時,也提供了投機資金的回流途徑,可能成為更大規模資金流入的動力。二是提供非法資金“洗白”的機會。境外證券市場風險和交易規則與內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幣升值狀況,謹慎型的投資者未必會積極參與,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資金,比如洗錢資金,會不顧及成本積極參與,非法“洗錢”資金獲得了十分寬松的“洗白”機會。三是部分境內企業可能利用企業和個人外匯政策范圍的差異,利用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達到其超范圍投資的目的。如境內個人可對外期貨期權投資,而對于企業一般境內金融企業或大型的企業沒有這種投資資格,這種情況下,為規避政策限制,境內企業就會借道境內個人投資境外期貨期權市場獲利。
加大投資者投資風險與匯率風險。一是境內個人投資者到境外進行證券投資,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識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臨一定的風險。二是投資本金和外幣投資收益的匯率風險,規避匯率風險的主要途徑是通過遠期、掉期、外匯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鎖定遠期匯率,而國內個人投資者參與外匯市場受限,匯率風險則完全由個人投資者承擔。
政策應落實與跟進
目前我們正處在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第一步驟時期,即將推出的QDII2將進入第二步驟。QDII2是在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兌換條件下,有控制地允許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一項制度安排。面對高度市場化的境外證券市場,在政策開放的過程中,若沒有相對完善和健全的市場規則和監管機制,相應的風險很難得到有效地控制。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開放在技術和系統上其實比較簡單,重點是有關政策的落地和跟進,同時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