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9 16: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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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實現模式 援助范圍 改革發展
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這在我國屬于一次首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確立使一些經濟上有困難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從而實現了司法的公正,也提高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聲譽。為此我們要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深層次的探討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刑法法律援助制度
對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定義各個時期的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定義,但是大體上規定的情形就是為那些經濟困難而無法為自己聘請律師的當事人提供的幫助。比如在美國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當發生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當事人由于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的,法院應該從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其免費提供辯護律師的一種做法;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特指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派專門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幫助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承擔相同的義務,享受同樣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公民資源的占有直接影響他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資源占有多的公民可以順暢的進入到司法程序并且處于有利地位。經濟條件好的公民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聘用優秀的律師辯護,能夠有力的幫助自己得到法律上的優先權利。而地位低下的公平往往不能應對高昂的律師費,面對司法問題的時候,只能忍氣吞聲接受法律判定的結果。這種地位決定法律結果的行為,嚴重的阻礙我國法律的公平正義,失去了公平公正,使得法律成為有錢人的法律。基于這種條件,刑事法律援救就非常有必要。刑事法律援救能夠有效的彌補刑事司法的缺陷,采用救濟性制度實現公平正義,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國家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途徑。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質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最早出現這一規定的是在蘇格蘭,國家創設了窮人登記冊,只要在登記冊中的人提起訴訟就可以免費得到法律顧問或者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項制度逐漸的被推廣。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文化以及經濟的發展程度的不同,各國在設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比如在英美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保證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的,所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屬于對司法公正審判的一種保障。而且在英國全國的法律經費都是有國家負責的,屬于唯一一項“不封頂”的開放型預算。但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會為被告人指派公設律師,而且是在不顧被告人的意愿的前提下,這種強制指派辯護的制度并不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基本訴訟的權利,而是為了更快的實現刑事實體的真實還原。盡管存在著許多觀念上的差異,但是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都是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很好地體現了人權的內容。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改革方向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
作為人類文明的法律制度之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各國之間存在著普遍性,但是作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影響,各國的法律制度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而經過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創設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主體審定的專一性。能夠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非訴訟法律援助中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是否提供援助;在訴訟法律援助,法院只有依據特定情形或者是申請人的申請才會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這種主體審定的專一性體現在在制定辯護律師時,法院擁有專屬的審定全;只有當被告人出現經濟困難沒有辯護律師時,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2.受援階段的有限性。新修訂后的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的審判階段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而在審判前的偵查和起訴或者是法院審查公訴階段是沒有權利要求獲得法律援助的。
3.受援對象的特定性。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案件中規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僅限于在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4.援助形式的單一性。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主要是參與刑事辯護,為受援對象出庭辯護活動或者是提供訴訟程序以外的某些幫助,比如法律咨詢和申請取保候審等訴訟活動。由于受援對象的特定與受援階段的有限性導致了我國法律援助受援的形式單一。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
1.完善立法。由于新修訂的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法律只是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于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形式等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加以細化。因此需要加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為法律援助機構和司法行政機關解決問題提供相關的依據。
《律師法》中對于刑事援助作了規定,被告人若是家庭經濟條件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派遣已經答應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為其辯護。若是被告人是聾、啞、盲和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應該為他們指定承擔援助的律師,使得他們有辯護律師進行辯護。被告人若是因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律師的,人民法院也應該為他們指定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這些規定都是原則上的,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難題很大,有很多的漏洞,并不能切實的實行。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法律,完善《法律援助法》。英國在1967年就已經有了《法律援助法》,加拿大1966年也實行《法律援助法》,他們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理由充分能夠進行訴訟,但是因為家庭條件不允許不能支付律師訴訟費的人,都有權利獲得法院的幫助,免費訴訟。這樣的法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法律的運用,幫助更多的人實現公平正義。
2.建立運轉有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使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夠真正的落實到實處,應當根據我國的立法規定,有主管法律服務行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既要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又不能脫離現實性和可能性的原則,有應該遵循開展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原則,真正的使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作用。
3.規范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的國情,完全有國家承擔法律援助的費用是不科學的,在我國應該建立由國家和社會共同承擔的多渠道籌資體制,解決法律援助的費用問題。比如,各級政府的撥款;法律援助機構接受社會的捐贈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等措施來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
4.援助對象廣泛性。我國刑事案件訴訟中,有三種人能夠享受法律援助,第一是家庭條件困難的辯護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沒有辯護律師的。第二是聾啞盲和未成年沒有辯護律師的。第三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被判處了死刑,所以沒有辯護律師的。我國規定的這三種人群范圍狹窄,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現代社會主張人權,公民強烈呼吁保障人權,所以刑法應該擴大援助對象的范圍,使得被害人都能夠獲得法律辯護。
美國在1975年做出了規定,未聘請辯護律師的,有可能判刑的被告人,都有權利申請辯護律師。奧地利在1973年規定,如果被害人承擔律師費會影響他本身的生活或者他撫養的親人的生活,那么被害人就有權獲得免費的律師幫助。聯合國在1985年就已經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受害者都能夠得到相應的法律援助。而且司法、警察、社會服務和相關人員都要培訓,提高他們的意識,體會到受害人的心情,能夠采取迅速的法律援助。
5.受援階段無限性。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不能在審判之前的偵查、起訴、公訴階段獲得法律援助,只能在法院的審判階段獲得援助。這種規定極大的限制了被害人的權益,不能讓被害人得到最好的法律援助。全球各國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集中在法院審判階段,但是并沒有規定只能在審判階段獲得援助,在偵查、起訴、上訴的時期,也可以進行法律援助。聯合國確立所有被告人都能夠享受權利選擇一名律師幫助保護他,確認他的權利,并且在法院的各個階段獲得辯護。聯合國大會規定被捕以后應該及時告知他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并且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國,犯罪嫌疑人享有在警察局咨詢的權利。在德國,處于偵查階段案件,被告人可以獲得指定的辯護律師。各個國家確立的法律援助,一般在偵查階段就可以獲得,這樣能夠讓辯護律師及時了解被害人的情況,盡快做出決策,還可以讓辯護律師以最快的速度接觸到被告人,能夠減少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我國在這方面仍存在很多問題,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典型法律,完善自己的法律,盡快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含義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護制度。廣泛意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給在別人需要在涉法事務上得到指導時,而提供的低于常規費用或者免費的專業幫助的事情,狹義上來說來法律援助就是指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資格或者經濟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護那些法律弱勢群體的利益,貫徹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屬于世界人權制度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圍內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制度保障,也是社會弱勢群體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才始現法律援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財富兩極分化日益嚴重,社會矛盾顯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勢群體,保障這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迫在眉睫要解決的問題。受經濟、傳統觀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響,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建設正遭遇著很多瓶頸。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簡析
我國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師、教會、各類慈善團體發起,帶有明顯的區別于政府行為的公益性質,其產生的基礎是基本的道義。但隨著矛盾的激化,單純依靠這些私人的社會組織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弱勢群體的訴求。于是國家開始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立了與其適應的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既包括經濟困難者、殘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后一種情況中的受助對象不當然與前一種對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經濟情況良好的人員,但鑒于其在國家公權力面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助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和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的方法。前者為受助對象“開源”,后者為受助對象“節流”,雙管齊下,保證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兩種:訴訟法律服務和非訴訟法律服務。訴訟法律服務又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服務則主要包括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為起草合同等。
我國國情復雜,幅員遼闊,各地區自然地理環境不盡相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也有明顯差異,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大為不同,特別是東部和西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的法律援助建設有著千差萬別。下面以筆者生活以及前期調查走訪的安徽省寧國市為例,結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幾個特征,淺析我國目前的基層法律援助現狀:
寧國市地處安徽省東南部,皖南山區東北側,東鄰浙江杭州,西靠黃山,連接皖浙兩省七個縣市,市域總面積2487平方公里,總人口38.38萬人,全市轄6個街道辦事處、8個鎮、五個鄉,其中包含一個畬族民族鄉。寧國市多次入選中國中小城市綜合實力百強縣市,人均GDP居安徽省縣級前列。
截止2015年,寧國市在全市各鄉鎮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務所,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近50人,除此以外,寧國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個鄉鎮、街道建立了以保護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利益為宗旨的法律援助數據庫。結合寧國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況可以看出以下特點:
(一)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遞增。近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量明顯增加,且增幅較大,尋求法律援助的人群顯著增多。
(二) 法律援助案件類型較為穩定。絕大多數法律援助案件為民事案件,約占到總數的80%,刑事與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較小。
(三) 受援助對象較為明確。從受助對象的身份來看,老年人、殘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和兒童所占比例也較小。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 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經濟基礎較發達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完備,如鄉鎮企業較多、建有工業園區的鄉鎮法律援助點設立較為成熟,援助點成員較多,結構合理。經濟情況較差的鄉鎮援助點組織機構構建較為松散,人員不齊,經常一人身兼多職,甚至只能一人承擔援助點的全部工作。
(二) 法律援助人員配備不足,且個別人員法律知識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導致部分案件被擱置,受助對象的法律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維護。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缺少法學專業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質量參次不齊。
(三) 從業人員待遇不高,缺乏積極性。因為法律援助帶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質,所以收費較低,導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務工作者對待法律案件案件積極性較低,經常擱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案效果較差。
(四) 基層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法律意識不強。遇到糾紛,老百姓往往第一選擇并不是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主要原因有兩點:1.多數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內涵和意義;2.宣傳工作不到位,普法宣傳有待加強,雖然當下各縣市都會舉辦法律宣講會等普法活動,但有很多與人民群眾實際生產生活相脫離,難以引起群眾共鳴,導致群眾參與性不高。
(五)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狹窄。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集中在殘疾人、老年人、外來務工人員等范圍內,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資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條件較為嚴苛,導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幫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的公正與實效。
三、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是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人權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使法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的發展,結合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程序。規章制度和規范程序是法律援助的基礎,健全法律援助必須先夯實這一基礎,將法律援助制度化。這里所說的制度化既包括法律援助財政資金投入的制度化,也包括從業人員的制度化。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建立健全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同時,引入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至于人員的制度化,要提高從業人員待遇,吸引更多法律專業人才,落實他們的編制問題,堅持一人一崗,落實人員責任。
(二) 加強法律宣傳。廣泛開展普法進校園、普法進社區等活動,也可以結合群眾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進行宣傳。運用多媒體、多平臺進行宣傳,拓寬渠道。
(三) 把握個案平衡原則,既要嚴格把關,嚴格審查受援助對象的條件是否合格,也要針對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適當予以變通。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踐行法律援助的基本內涵。
[參考文獻]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給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過程,例如當事人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政府要為其提供低于常規收費或者免費的專業法律幫助。狹義上講,法律援助指的是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的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例如沒有資格聘請律師或者由于經濟原因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人,都屬于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從產生至今,其目的是為了給人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使得每個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護。
一、基層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應該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制度是從西方產生的,并且逐漸傳入我國,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問題進行解決。我國逐漸將法律援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中,建立了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實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從法律援助的概念來看,主要是為社會中的一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例如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傷殘者,鑒于一些案件中的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而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則必須要及時進行法律援助,確保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機構減免案件的服務費和受理費。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一般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多為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通常要根據受助人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減少案件的服務費用,或者完全免費,從而確保受助人能夠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法律援助在我國的興起時間不長,盡管近年來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健全,基層法律援助體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實現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還需要不斷發力,對各項制度進行完善。當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不容樂觀。例如某地在發展過程中統計,多數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當地法律案件總數的80%,從受助對象來看,老年人、殘疾人居多,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婦女和兒童所占的比例較小。從當前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法律援助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必須要設立相應的法律援助點,但是當前我國法律援助點的設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有法律援助點配套建設,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點的建設不夠完善,一些定點的組織或者機構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時候一人身兼數職,對法律服務水平產生影響。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針對當前法律援助情況而言,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還沒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服務人員有限,而案件數量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務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導致一些案件被擱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是影響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水平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很多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因此遇到糾紛的時候他們并沒有第一時間想到通過法律手段對問題進行解決,這對于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響。
三、法律援助體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政府的義務,為了實現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享受法律的保護,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而使得我國社會實現規范化發展。針對當前法律援助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法律援助體系進行完善:第一,加強法律援助點的建設。為了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國必須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與完善,要建設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務點,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社會水平不高的地區,更應該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第二,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該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招聘更多的專業人員,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群眾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第三,加強資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務完善過程中,政府應該要加強資金投入,為建立法律援助點,招聘人員等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應該要加強社會資金的引入,拓展資金渠道來源。
結語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為了規范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設定的,法律有多種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國必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參考文獻
(一)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經驗
《條例》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并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在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較成熟、財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經認識到僅用經濟困難一個標準,無法容納進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開始對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據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實際做法,總結了如下幾條共同經驗:
1.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圍。明確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事項的特殊主體,不受經濟困難標準約束。如河南省規定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浙江省對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圍限制、不分案件類型給予法律援助,對高齡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免除經濟困難審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網絡。根據全國老齡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2009年底,我國老年人維權,市、區(縣)、街(鄉)、居(村)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基本完成,全國共建立各級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個,老年維權協調組織達135704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下設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設立老年維權崗,指派專人從事老年維權工作。
3.簡化申請程序,開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前來咨詢法律問題的老年人予以優先接待解答,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老年人優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理后優先指派辦理。多省對行動不便、高齡、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殘疾的老年人提供電話預約上門服務。
4.加強宣傳,增強老年人的維權意識。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維權志愿者不定期進村(社區)、敬老院等為老年人提供面對面的法律服務。在老年人活動集中的場所設置法律援助宣傳欄,介紹法律援助的申請流程,發放法律援助聯絡卡和法律援助宣傳材料。
5.對涉及贍養、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內部案件,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盡力采取勸導、調解等非訟方式解決,促進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統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現存問題
雖然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經驗,但由于我國地域差異太大,法律援助地區發展不平衡性明顯,總體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經費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的確定取決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給能力,具體來說,就是以資金源為條件,設定法律援助資格條件。《條例》為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設定了下限,具體實施還要依據各地(省、區、市)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補充規定來執行。各地規定的主要依據就是地方財政的保障能力。經濟發展情況比較好,當地領導對于法律援助事業重視程度高,經費保障充足,對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就比較寬泛,針對特殊群體也有優待政策,反之可能連法規規定的援助范圍內的群眾都不能做到應援盡援。同時,財政經費的不足也導致辦案補貼標準過低,給承辦人的補貼甚至不能覆蓋辦案成本,影響了援助人員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2.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加強。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沒有繼續跟進案件的辦理情況,對于案件辦理質量不了解,一些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費案件很多,事務繁忙,對于援助案件沒有熱情,投入的時間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與社會救助、司法救助等機制銜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時需要社會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臨時居留場所;患病、受傷的老人,需要社會救助機構為其提供醫療救治;但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僅憑法律援助機構自身的力量,不能解決受援人的上述困難。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正在有關部門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現實生活中,訴訟、仲裁、鑒定費用一般是緩交、減交,很少有免交的情況,特別是鑒定費用,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緩交、減交也負擔不起。社會救助與司法救助的缺失都會影響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實際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實施狀況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過審核14906起,占項目援助通過案件總數的13.2%。其中,2009資金年度通過審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為3605起,占總數的13.2%;2010資金年度為3742起,占總數的13.4%;2011資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資金總額由5000萬增至1億元,老年人案件數量也隨之增長了一倍,為7559起,占總數的13.0%。三年來為老年人案件補貼239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7%,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經濟損失6.89億元,其中2011年度為老年人案件發放補貼1216萬元,占補貼金額總數的12.5%,為受援人挽回損失4.21億元。從實施單位類型上來看,法律援助機構實施15146件,占總數的96.6%;民辦非企業實施202件,占1.3%;律師事務所實施120件,占0.8%;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實施166件,占1.1%;直接資助辦案單位實施29件,占0.1%;高校社團實施22件,占0.1%。從承辦人類型上看,法援機構工作人員辦理的3070件,占總數的19.6%;社會律師辦理5138件,占32.8%;基層法律工作者辦理6670件,占42.5%;社會組織和注冊法律援助志愿者辦理806件,占5.1%。從案件類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總數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總數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75件,占3.7%;執行案件67件,占0.5%。從案由類型看,贍養糾紛4123件,占總數的26.3%;交通事故糾紛2786件,占17.8%;土地糾紛793件,占5.1%;勞動爭議598件,占3.8%;健康權、身體權糾紛575件,占3.7%;繼承糾紛541件,占3.4%;離婚糾紛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點
1.明確老年人作為項目資助對象之一,放寬援助事項和援助范圍。項目旨在幫助包括老年人在內的五類特殊受援主體而不是一般貧困者,體現了特殊人群視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資助案件范圍從經濟困難標準和案件類型上都比《條例》規定得寬松。具體來說,在案件類型上,老年人多發的案件類型中,贍養糾紛方面,項目資助贍養費糾紛、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都被納入;項目也資助離婚等多種婚姻財產、婚姻效力糾紛;在人身損害糾紛方面,項目資助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多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條例》對這些都無特別規定。在經濟困難標準上,項目資助經濟狀況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即經濟狀況既不屬于絕對貧困、又不能夠負擔法律服務費用的“夾心層”困難老人。同時,項目對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經費做了一定補充,規定可以資助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案件,但此類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2.多元實施主體提供專業化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劇,政府法律援助在質與量上勢必不能完全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需要社會組織的有益補充。雖然《條例》有規定,但多年以來,關于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質及管理方式一直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多元實施主體為民間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經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主體包括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經費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機構穩定,實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夠形成常態化運作,利用原有的網絡化、科層官僚體制,執行能力比較強,管理較規范。其缺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面對全體社會成員,對特殊群體的傾向性不大,且科層體制較為僵硬,立法、政策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不能及時做出回應。部分社會成員,特別是與政府發生糾紛的公民,對于政府機構抱有不信任態度,政府機構的官僚屬性與普通民眾有距離感。與民間組織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較高。民間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的優點在于專業化,民間組織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受資金、人員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專業特色,專門接受某一類人群、某一類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更了解特定類型人群、案件的特點,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民間組織一般規模比較小,靈活性、創新性較強,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隨時調整自己的服務方向,提供新型服務。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最主要實施主體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政府原有的機構網絡和人員配置,資金全部用于給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另外補助實施單位的辦公費用,體現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養人”的項目特征,最大程度地節約了項目實施成本,把資金全部都用在個案補貼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項目培育、扶植的民間組織也起到了強有力的補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規化服務,民間組織面對特殊群體、特殊案件提供專業化服務,多種服務主體提高了弱勢群體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機會。
3.嚴格辦案流程,確保案件質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對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獨特的規定。在案件受理階段,對承辦人和受援人進行書面的權利義務告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在案件辦結后,要定期回訪,檢驗受援人滿意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更加嚴格、規范的管理流程也促進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管理的規范化。項目的回訪制度、補貼發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常規工作時所采納,項目制責任具體化、流程規范化的優點帶動了法律援助機構日常工作的發展。
(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發展方向
1.增強實施主體的專業化。針對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都有專門的社會組織作為實施單位去承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國范圍內尚沒有專門針對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間組織,尚未發揮多元主體的優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還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婦女、殘疾人、農民工),這部分案件由相應的民間組織(婦聯、殘聯、勞動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去承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若過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很難體現項目特色,應鼓勵、孵化、扶植一批體現人群視角、擅長辦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間組織,或將老齡委系統納入項目實施主體,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維權網絡,培養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務方面有專長、責任心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維權志愿者,開展針對老年人身心特點、滿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專業法律援助服務。
2.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資金總額還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現有條件下,還需不斷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資金資助更多的困難老年人、讓資金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補貼標準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相比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辦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質量,但在資金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個案補貼標準高就意味著能夠援助的案件總量相對少。所以,要將有限的資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應進一步細化《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案件資助類型,明確不予援助的案件類型。其次,進一步細化案件補貼標準。《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對案情簡單、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補貼標準,筆者在北京郊區農村的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案情特別簡單、爭議金額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標準發放案件補貼。所以,應不斷細化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難易程度、承辦人付出的勞動劃定不同檔次的補貼標準,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程度。
三、結論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應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
一般對象是指一般經濟困難者,即經濟條件達到國家設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確無能力按市場價格購買法律服務的公民。特殊對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經濟因素陷入貧困狀態的社會弱者,如老年人、婦女、殘疾人、未成年人、農民工等,這幾類人群的弱勢狀態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點以及社會條件造成的,與一般經濟困難者相比體現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經濟特點造成了其社會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務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購買法律服務的能力極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發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點也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統的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積累了一定經驗,但仍不能滿足老年人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雖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經歷了近二十年的發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統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受制于財政、人員,甚至是領導重視程度等多種因素,地區發展存在很大差異性。在相當多地區,仍未認識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未把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特殊對象加以特別優待。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對我國的法律援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同時結合社會實踐生活中法律援助確實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文提出了有關方面的應對措施以及法律援助存在的價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礎
絕大多數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1994年,我國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作為一種救助社會弱者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
(一)符合保障人權的根本要求
首先,符合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面對經濟特別困難無力請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等情況下,國家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工作人員的資源利用,可以實現與他人平等的訴訟地位,從而實現基本的人權價值。其次,符合法學的保障人權的法律思想,作為一部偉大的思想論述,其中表明了要關注工人階級的人權,反對資產階級壓榨工人階級,這只是馬克思關注人權的一個小小縮影,馬克思恩格斯在后來的很多著作中都以保障人權為其指導思想,始終站在廣大人民的利益基礎之上。
(二)實現社會平等的價值要求
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第一是主體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允許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二就是適用平等,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平等的適用于每一個人,不論其貧富狀況、社會地位、文化程度、民族差異以及性別差異等等。這一原則規定的初衷是極好的,但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公民無法尋求法律救濟,因為他們有些人繳不訟費用無錢請律師,他們的訴訟權利就得不到充分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恰到好處的化解了這一問題,也就是說政府通過法律援助使那些社會弱者得到國家的關懷,獲得法律人士的幫助,真正能使我國的司法資源平等的適用于需要這些資源的人。
(三)實現社會公平主義的必然要求
一個社會不僅要強調形式的公平,而且還要注重實質上的公平。實質公平是指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別對待。就如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禁止婦女從事高度危險礦井下作業,禁止用人單位聘用童工一樣,我國對處于弱勢地位、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給予這些人特別的權利保護,既是公平正義的體現,還是我國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的要求,因為只有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別對待,才能實現社會目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漏洞。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散落于多部法律和《法律援助條例》中,使得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查找相關法條比較麻煩,而且還很可能導致公民遇到受援案件時不知適用哪部法律的現象大有存在。而且,隨著社會問題的層出不窮,在修改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條例時,由于涉及到多部法的修改,會導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結果,影響多部法律的穩定性。
(二)法律援助在我國的分布不平衡
在我國呈現出這樣一種現象,經濟越發達的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越多,而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也更少,沿海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多,在中西部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少,這就使某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得不到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得不到充分的實現。
(三)法律援助質量低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行免費的義務制,使得律師在法律援助時因為得不到報酬而對法律援助案件隨便應付了事,其辦案質量可想而知。其實追蹤到問題的根源還是在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道德素質低、法律修養不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面對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主體,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須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國外很多國家其實也是以政府作為主導作用,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作為補充。社會學是理順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的一門學說,在非政府組織研究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從法學角度研究,注重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作用
大多數學者研究法律援助時對于怎么完善這種制度都有自己的觀點,但是一個共同點都認為應該發揮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地位。法律援助制度要在偌大的中國完美施行,必然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國的法律援助以政府主導,政府負有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法律援助隊伍可以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招錄的方式來選拔,擇優錄取,首先保證考試的人員必須是法律專業科班出生,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質量。“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覆蓋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開通網上法律援助熱線,構建起多元服務平臺。”
(二)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發揮市場在法律援助中的激勵作用
1.針對特定的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實有些人是在勝訴后,是有能力繳納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的,為此我們可以針對這部分人收取定額的費用,對那些經濟特別困難的公民還是免除費用,無償性的提供法律幫助。這樣做的好處就是既能夠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泛濫,又能夠照顧特定的受援人,還能夠彰顯出法律援助的平等性價值,公平正義的價值屬性,更重要的是還能夠收取一定的法律援助費用,可以收歸國家財政收入,用來支撐法律援助的機構本身運行。
2.制定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激勵機制。比如,2013年后,有個別省份明確規定“對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該種獎勵機制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在我國全國范圍內實施,古語有云,獎勵之下有勇夫,也就是說有相對應的法律激勵機制,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就能夠調動起來。其次,在這種激勵制度下,針對每一個法律援助工作者而言,機會都是平等的,只要你認真對待法律援助工作并且取得突出貢獻,你就可以獲得國家的獎勵。再者,既然制定出這種激勵機制,國家就應該給滿足條件的人給予獎勵,比如物質獎勵有金錢,精神獎勵有證書表彰、榮譽稱號等等,而不能夠使這些制度形同虛設,如同一張白紙不能發揮實際社會作用。最后,對于這些有突出貢獻的人給予獎勵后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宣傳,鼓勵更多的法律工作人員參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同時調動他們更大的積極性。
(三)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
面對數量繁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單靠政府的力量是明顯不夠的,還要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首先,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要自覺地組織起來,構建起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的社會團體。并且自覺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作為訴訟或者辯護律師出庭等等。當然要做到這一步必然要求這類主體落實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質以及法律修養,為此政府應該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律援助工作者自覺遵守司法工作人員道德職業準則。
四、結語
本文闡述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價值和諸多缺陷,并基于此希望從多學科多角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別是要發揮市場的作用。我國當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競爭性和開放性等一般特征,國家鼓勵市場主體在自由公平有序的條件下進行自由競爭,允許市場在社會資源中占主導性的支配地位,對法律援助的激勵機制就體現出這一點。
作者:陳飛 單位:贛南師范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東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關問題思考[J].中國司法,2014,(01).
“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分配法律服務的資源,來確保特殊群體不因其經濟能力、生理障礙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的保護。”最早誕生于15世紀的英國,經過數百年的大體分三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發展過程,已經相當健全與完善。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也即法律援助初期,僅是對窮人的法律援助,故常被稱為“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主要原因為資本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建立,天賦人權成為各國憲法確立的原則,社會的發展要求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純粹的慈善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而法律援助成為國家的責任。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生產力的恢復,歐洲各國經濟增長迅猛,一些國家的福利政策優厚,進而促進社會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司法制度上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綜合體現歐洲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態勢。
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的法治國家,卻是一項新事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篇章。此后全國各地相繼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并迅速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順應了法律援助發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在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政治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同時,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存在的不足。法律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援助范圍的傾向等問題。提出問題,應當解決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比較,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借鑒。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不甚完備的法律援助立法體系,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法律援助實踐相對落后,導致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立法體系。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得了立法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僅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卻沒有予以明確,同時,法律條文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狹義立法,是指針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立法,而最高層次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各地方頒布相應地方條例,非常分散,不統一,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法律援助的經費匱乏,法院工作負擔漸增
考證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經費無一例外地由政府撥款,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我國政府,理論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法律援助的經費,以保證受援者的權利得到切實的落實。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階段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還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此外,國內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套相對接的民間捐助體系,民間社會捐助的途徑也不暢通。所以各法律援助機構,尤以民間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陷入經費不足的泥潭無法自拔。
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或縮小司法救助范圍傾向
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條文不明確,加上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觀念沒有更新,司法實踐中兩種不良傾向橫行:一是司法救助被濫用,對一些司法救助條件不滿足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限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該得到法律救助卻沒有給予法律援助,造成制度的虛置,不能達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目的。
4、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不清,積極性有待提高
援助制度本身的宣傳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律素養也不高,然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恰恰是一些生活比較貧困的與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法律援助的重點應該放置在社會的基層。不盡如人意的是,一些地方機構將法律援助的宣傳針對基層的很少,反而害怕宣傳力度加大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擔。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本身法律素養不夠,法律業務水平也不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專注與熱情,對來訪者態度不甚冷淡,甚至會出現不耐煩的情緒;有的地方迫于人情世故,或者領導的傾向性,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嚴重挫傷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的建議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對象,拓寬主體范圍
1、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國人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應該服務的受援對象,是作為有權申請和實際享受法律援助的主體而存在的,在一系列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主體地位。對于哪一類人可以成為受援的對象,歐洲國家幾乎都將援助的受援主體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而將法人和社會組織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主體之外,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觀點,問題的焦點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援助受援的對象。筆者贊同將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作為受援的對象待之,原因如下:第一,從訴訟民主機制的運行,司法公正原則的落實、以及化解糾紛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來考量,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涉及這些問題的主體;第二,現實社會中,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會存在嚴重的經濟困難,處于社會的弱勢地位,而其數量和困難難度并不見得就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援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階段針對特殊案件,做出過相關司法救助的批示。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發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即能體現我國司法實踐中針對特殊情形是給予提供援助的。
(2)同樣的,筆者贊同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只要在我國居住,遇到法律問題,又需要法律幫助,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向其境內并接受管轄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區分,諸如基于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政治或者其他見解、原國籍或這回出身、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于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機制。”
2、法人、外國人和其他組織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體現
(1)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范圍,明確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相關責任
對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歐洲國家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保證從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專門性,也就是說只有專職律師和專門的機構可以勝任。如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其二是非營利性組織和兼職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而我國法律的實踐則各有千秋,廣州成立由市政府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則要求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所承擔;鄭州則將此任務落實到律所頭上。這些援助主體都能積極發揮各自的有點,并且展示出極具特色的法律援助的特點,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的費用,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前景的。因此,筆者認為,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以及責任形式可以相應概括為:第一:針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國家財政撥付其工資,讓其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合作、合伙開業的職業律師,要明確其每年必須承辦結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下限,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相應的比例貼補其所需的費用;第三:針對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志愿者的構成,要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才能設立,其工作人員也要保證是從當地聲譽好的退休司法人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遴選出來的;第四:加快高效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并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接受其監管指導。
(2)拓寬渠道,著力解決供需矛盾和縮小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
充足的資金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基礎,也是法律援助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充足的資金也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這需要政府保障,能提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的全部資金,建立起能夠滿足群眾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不能全部依靠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而更加需要拓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社會的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募集資金,也可以自行設立公益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法律援助的款項。
積極推進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并且對其公益行為予以政策的鼓勵。政府可以擴大宣傳力度,對于積極響應的公益律師,要提高其在社會的知名度。既可以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又可以滿足律師通過提高知名度來拓展其自身的業務,可謂一石二鳥,兩全其美。
(3)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督和管理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及效率
要強化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監管力度,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成立專門性指派案件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和管理外派案件事宜;建立結案評估制度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表現考試制度,完善懲戒處罰機制,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以及效率,有效維護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因為其本身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法律服務一樣的風險和責任的特征,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確保法律援助的信用,又能減輕辦案人員的心理負擔。真正的把法律援助制度發展完善到理想的狀態,真正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借鑒了別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從產生到現在,已經取得相當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明顯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多元的社會需求,以及我國更加深入的與世界接軌,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立足我國的實際,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既要滿足人民大眾的法律需求,也要加快步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廣闊的前景,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也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建設。相信,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美好的未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釋:
[1] 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2] 嚴軍興.《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
[3] 據肖揚同志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會上的講話.
[4]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田紹軍,左平凡.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意義和發展[J].理論界,2005(3).
[6] 參見陶髦、宋英輝、肖勝喜:《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 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 社會律師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
785
706
38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 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 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 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 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 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 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 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 編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國法制出版社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新晨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