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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GDP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吸納了全國75%以上的就業。然而,自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小微企業經營形勢日益嚴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資成本、人工成本、稅費成本相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說更高,企業產品不具備價格競爭力,利潤空間有限。而且由于融資困難,財務風險高,財政支持少,造成企業的發展舉步維艱,發展空間有限,發展速度緩慢。因此,小微企業的發展急需政府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 小微企業在納稅主體中的地位
小微企業是納稅主體之一,但顯然不應將其視為保證財政收入的主要納稅主體。從數量上看,占全國企業納稅人總數80%的小微企業,其繳納的稅收總額權占20%左右,因此,小微企業并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小微企業實行減稅政策對國家收入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對于小微企業來說,適當的減稅對于企業降低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長遠來看,犧牲部分暫時的稅收以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保證將來稅收增加,對政府財政收入也是有長遠利益的。而且,小微企業吸納了75%以上的就業人口,在解決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應從保障弱勢社會成員生存發展權,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制訂相應的財稅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
3 增值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探討
小型微利企業一直是國家稅收政策扶持對象,截至目前,全國已有955.35萬戶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改增稅收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經國務院批準,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另外,可考慮提高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或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并將增值稅中關于起征點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小微企業。在出口退稅方面,建議實行規范的出口退稅政策,取消對新辦企業、小型出口企業加強退稅管理的政策。
4 營業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探討
根據國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試點中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這部分納稅人原營業稅稅率為5%,相當于稅負降低了40%。因此,建議可以從營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涉及營業稅的行業恰恰是小微企業聚焦的行業,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的重復征稅政策。這樣,許多小微企業營業稅稅負明顯偏高。雖然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起征點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圍主要是個體工商戶,仍有許多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因此,營業稅起征點可適當抬高,并且起征點僅針對個人的要求也可適當放寬。
5 所得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研究
雖然自2010年以來,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實行了優惠政策,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要求,達到征稅點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在基本稅率為25%的情況下,20%的稅率是偏高的。美國的基本稅率為35%,法國的基本稅率為33%,而這兩個國家小企業的優惠稅率為15%;加拿大的基本稅率為19%,其優惠稅率僅為11%。
我國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一年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企業畢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賬證不健全,稅務機關往往對其采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可考慮提高可享受優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擴大可享受所得稅優惠企業的范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個人所得項目一律以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得有些中小企業主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又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應考慮采取正確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復征稅的現象。
通過采取以上建議,可以對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穩定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平。而由于小微企業在稅收主體中的次要地位,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則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稅源,為將來穩定的稅收財政收入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一、引言
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小微企業的發展備受關注。最新統計顯示,我國目前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約1100萬戶,加上個體工商戶等,共約4400萬戶,約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99.5%,遍及一二三產業,創造的價值占GDP的59%,成為拉動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但在全球經濟發展緩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業面臨發展困境。盡管國家近期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來推動小微企業的發展,但其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負。我們選取杭州蕭山的部分企業的數據加以分析,考察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并對其提出幾點建議。
二、小微企業的定義及其發展概況
(一) 小微企業的界定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主要分為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型企業由《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業的基礎上按照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指標增加劃分了一類微型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稅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等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的范圍要遠小于小型微型企業。據調查,小型微利企業在實際中普遍采用定額征稅,大部分存在財務制度不規范的問題,為收集數據和進一步的研究帶來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針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討論(以下簡稱“小微企業”)。
(二) 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概況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內部存在自我發展和創新能力不足、用工難等問題,外部面臨融資難、成本高、稅費重等壓力。《中國企業年鑒(2012)》中顯示2011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利潤率分別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業的利潤率明顯低于平均水平。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有20%以上的小微企業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狀態,平均壽命僅為3.7年,小微企業的發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業面臨的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稅費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國中小企業年鑒2010》顯示,對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稅負率分別為3.44%和3.60%,中小型企業的實際稅負率高于大型企業,其稅負壓力更大。
三、現行的稅收政策實施效果分析
(一)企業數據計算
本文選取蕭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對其2011年的報表進行計算,得到以下數據。其中,A到E為小微企業,F到J為大型企業。其中:利潤率=凈利潤/營業收入;增值稅稅負率=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收入*100%;所得稅負=所得稅額/主營業務利潤*100%。
(二)增值稅
1、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狹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現實情況下,一部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只是注冊類型不同,其經營方式及收入實現差異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差異過大。
(2)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降低其競爭力。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很多是小規模納稅人。據計算,當企業增值率小于21.4%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高于一般納稅人。并且,若對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稅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就失去了交易機會,在市場競爭中極為不利。
2、企業稅負分析
從直觀的稅負率上看,小微企業與大企業的稅負率無明顯差異,甚至有些小微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低于大企業。但小微企業的利潤率明顯低于大企業甚至為負。在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業采用薄利多銷的形式增加營業收入,提高資金周轉率,因此小微企業產品的增值額較少,增值率較低,從而增值稅稅負率也較低。但此時,不能對固定費用進行較好的控制的企業面臨破產風險。
此時,如果放寬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的應納增值稅實施限額即征即退,或對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這部分稅費的減免能幫企業緩解不小的壓力。
(三)企業所得稅
1、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稅的目前只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大部分小型微型企業標準不被包含其中;其二,盡管目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所得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按月來算,每月優惠額與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中每月減除3500元的費用相比,差距明顯。
(2)虧損彌補政策不能給小微企業以實際支持。與發達國家的結轉彌補政策相比,我國5年的結轉期限較短, 且我國只允許向后結轉彌補,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經調查,小微企業普遍經營項目單一,投資風險集中,生命周期較短,不允許營業虧損向前彌補或退稅不利于分擔小微企業的投資風險。
2、企業稅負分析
據統計,2010年,全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19.44億元)僅占企業所得稅優惠(2499.47億元)的0.8%。參考北京市2011年的數據,全市小微企業減免稅款戶數占申報企業所得稅總戶數的8.1% ,減免稅僅占入庫稅款的0.17%。
微觀角度分析,從所得稅額與主營業務利潤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業中沒有盈利即無需繳納所得稅的A、B企業以及大型企業中該指標數值極高的F外來觀察,該指標幾乎無明顯差異,都在3.5%至4.5%之間浮動,可見政府在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稱為無任何影響。
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大部分小微企業不能被納入優惠稅率的范圍,使其與大型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沒有受到區別對待。考慮到小微企業不能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潤率低、籌資困難等問題,所得稅額與主營業務利潤相差不大實際意味著小微企業在承受著相對偏高的稅負。
四、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現有專家學者的研究,我們針對本文列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議:
(一)優化增值稅的政策建議
1、放寬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納入進來,減小不同類型企業之間稅負差距。此外,可以向納稅人在注冊登記時提供咨詢,幫助其根據企業實際做出有利的選擇。
2、放寬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企業發展初期在固定資產方面的投入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抵扣能減輕企業的階段性稅負,幫助企業度過初始的困難期。
(二)優化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建議
1、提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一是建議提高小微企業標準,由范圍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擴展到涵蓋部分小型微型企業,將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也納入優惠范圍;二是降低所得稅稅率,可以考慮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的小微企業實行按5%的稅率繳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按10% 的稅率繳稅。
2、調整小微企業虧損彌補政策。建議延長企業虧損彌補期限,并且試行企業虧損向前結轉的辦法。可對于當年出現經營虧損的小微企業,可由以前5年內的盈利彌補當前的虧損,并退回部分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給小微企業一定的繳稅選擇權。允許小微企業自主決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選擇以后不得變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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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國家和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根據其應納稅額或銷售額大小設置免稅線,或劃定一個下限和上限,下限以下部分免稅,下限和上限之間給予部分減免。一是實行免稅,一些國家對于流轉稅額低于某一數量的潛在納稅人干脆實行免稅,只對其購進征收增值稅,如歐盟國家和拉丁美洲的哥斯達黎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等國家。二是將免稅線定得較高,一些歐盟國家如德國為年銷售額12108美元;愛爾蘭銷售貨物為48273美元/年,提供勞務為24136美元/年;希臘為7984美元/年;意大利為14825美元/年等,以上國家都在上述額度給予免稅優惠。三是對小規模經營戶實行特別簡便的征稅方法,如德國在制定免稅線的同時,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和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企業主的全部營業額和納稅總額,比上一年度低于1.75萬歐元,且當年估計不超過5萬歐元,則對其免征增值稅。
(二)稅率式減免
在增值稅上,英國臨時降低增值稅稅率,從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稅率從17.5%降為15%(歐盟規定的增值稅標準稅率的最低限),2010年1月1日其再恢復到原來的17.5%。日本在國內提供貨物和勞務所需繳納5%的增值稅,出口為零稅率,對于應稅銷售額或者勞務額低于4億日元的納稅人可以選用簡易的課稅法,對批發銷售按0.3%和勞務按1.2%固定稅率征稅。韓國增值稅稅制中并沒有對小微企業采取免稅的辦法,而是實行以特殊稅率征稅,實際稅負相當于普通納稅人的三分之一,根據不同行業而異。因此,低稅率使得小微企業得到了實在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美國在《經濟復蘇稅法》中規定,對小微企業相關的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個人所得稅率降低到25%,并且在2008年之后對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往前結轉5年。而英國自2000年4月起,對小微企業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給予所得稅10%的稅率優惠,從而使得小微企業有更大利潤和發展空間。加拿大政府規定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率從2008年的19.5%降到2009年的19%,并規定在以后年度逐步降低,目前降為15%。
(三)新辦小微企業減免
美國對新辦小微企業的減免稅主要體現在對于25人以下雇員的公司,對于具有經營目的,可實現費用全額扣除,其利潤的納稅方式可按照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作為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國對新辦的小微企業自2003年起取消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負擔,而且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免征前3年的公司所得稅。韓國專門制定了有關小微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新辦的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較大,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前3年免征所得稅,后2年減半征收,對于偏遠農村的小微企業還可以減免財產稅和注冊稅的優惠,對于因債務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政府還會為其提供稅收減免。
(四)鼓勵投資減免
很多國家在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投資時,也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支持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比如美國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股本獲益可以獲得至少為期5年豁免5%的所得稅優惠;同時對風投資金的60%免稅,40%的風投資金還可以按減半征收所得稅,另外,若小微企業的應納稅額少于2500美元,其稅款可全額用于投資抵免,超過的部分最高抵免額限于超過部分的85%。同時對于在投資后的1-2年內新購置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高比例折舊,對某些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實行一次性折舊。法國小微企業如果把獲利所得用于再投資,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對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前資本扣除比例從25%提高到40%。像英國則對投資規模在4萬英鎊以內的小微企業,其投資額60%可以免稅。日本對小企業大型固定設備等給予特別折舊,比如對數控制造機械和工業用自動機械等采用初期折舊32%,同時給予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對于節約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如購買或租借的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舊。韓國對小企業購進機器設備,則按購置價值的30%進行所得稅抵免;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在年底資產價值為20%以內設立的投資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應當從提取準備金以后第3年起分36個月作為實現利得分攤計回應納所得稅額。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政策
(一)支持非公司制小微企業發展
企業可以分為兩類,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后者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企業等形式。從世界范圍來看,非公司制企業是小微企業的主體。對于公司制企業,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并對股東從公司分的股息和利潤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公司不分配利潤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公司制企業,無論公司是否分配利潤,股東都需要按其應得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哪一種方式對企業和股東更優惠,取決于各國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與稅基的確定。美國稅法規定,小企業可以從兩種納稅方法中任選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納稅方式,稅率為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應得的份額并入股東的個人累進稅率。雇員在25人以下的小企業,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意大利公司制企業使用同一比例稅率33%,而非公司制企業在2006年和2007年采用累進稅43%的最高稅率,同時也采用0.9%~1.9%不等的區域性和公共性稅率。英國稅法規定,在納稅年度內,大多數公司不能分期付款,而利潤大于150萬歐元的大企業可以分四期付款,非公司制企業則可分兩期繳稅。
(二)盡力為小微企業提供納稅服務
在幾乎所有的國家,互聯網是傳播有關稅收政策變化的最重要工具。一些國家舉辦研討會(丹麥、愛沙尼亞、立陶宛、西班牙和瑞典)、舉辦培訓課程(意大利)和訂閱電子郵件(丹麥、奧地利),來告知和解釋稅收政策的變化。美國政府針對小企業開展了“小企業納稅人宣傳教育計劃”,通過講座等方式,向小企業納稅人講解包括賬冊憑證的保管、會計處理、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與小企業有關的稅收知識。法國給小微企業提供較為寬松的納稅環境,小企業在申請到營業執照后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給予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稅務機關對營業額或者毛收入不超過5萬法郎的農業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超過3個月,企業的納稅義務將得到自動免除。
(三)努力降低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歐盟國家不斷減低小微企業行政成本,據法國《費加羅報》報道:在歐盟國家申請創立新企業的平均審批時間由2007年的12天縮減到7天,申請手續費用則由485歐元下降到了399歐元。德國簡化了與小企業有關的23項行政程序。意大利政府制定《小企業法案(SBA)》,并建立了由各部委、社團、企業組織、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意大利成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來監督實施該法案,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法國成立了稅務委托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向小企業派遣專業會計人員,幫助小企業建立會計賬目,提供信息、培訓、數字統計等服務,參加管理中心的企業每年需繳納1200法郎,比專門聘用會計人員價格便宜,還可享受20%的減免稅。英國提高企業年度審計的起點,從2004年1月1日起,年營業額在560萬英鎊下的企業將免于政府規定的審計要求,而在此之前,審計起點為100萬英鎊。調整之后,免予審計的企業增加了69000家。
三、國外發展小微企業對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有益借鑒
(一)國外發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共同點
各國對小微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小微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2)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范圍廣。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小微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較為系統。(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采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的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類型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此外,還專門針對國際經濟危機,制定了相關稅收優惠,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小型和微型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當前一些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重、經營難、融資難等問題突出,某些地區民間借貸引發了部分小企業債務危機,甚至使區域經濟水平嚴重下降。
國內許多專家已經認識到小微企業發展形勢的嚴峻性,研究了小微企業現狀及對策,國家也相繼出臺了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本文試圖從稅收角度進行分析總結,找出現行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缺陷,提出了關于政府應如何利用稅收政策扶持、引導和幫助小型微型企業的建議,以期使小微企業穩健經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
一、小微企業劃分及經濟作用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服務)種類單一,規模和產值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的經濟組織。其中工業企業的標準是: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微企業創業及管理成本低,市場應變能力強,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技術進步中最活躍的創新主體。小微企業是地方發展的重要支撐,支援農業、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一個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農村工業化道路。以濱州市服務業為例,小微型服務企業盡管規模小,但數量多、分布廣,成為吸納就業的主要渠道,從業人員規模日益擴大,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也日益明顯,有效促進了區域經濟發展。
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國實有企業1366.6萬戶,比上年底增長9.06%,個體工商戶實有4059.27萬戶,比上年底增長8.06%。據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小型微型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5%以上,創造的最終產品和價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業已成為社會就業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創造了我國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和90%的新增就業崗位。
作為發展中的人口大國,貧困和就業是我國長期面臨的難題,而發展小微型企業是解決以上難題的重要途徑。
二、我國小微企業現階段面臨困境
1.稅費負擔過重。我國目前開征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十多個稅種。一些小企業反映,如果把各種隱性、顯性的稅加在一起,企業的平均稅負在40%以上。過重的稅負擠占了小微企業大部分的利潤空間,成為了小微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問題也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負擔。
2.本身實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業排擠。在自身實力上,往往由于資金、技術、生產能力、管理等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業遠遠落后于大中型企業,他們只能接受一些業務量較少、技術、資金要求不高的業務,而這些業務往往利潤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實力制約,大部分企業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較低。因此,小微型企業獲利能力較低,牽制了企業成長。
3.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高,利潤少。隨著我國用工制度與勞動保護制度的完善,企業工人的工資有了較大提高,農民工流動形成的用工荒導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劇上升;各種原材料的價格普遍上漲,人民幣升值幅度過大,已經高于一些行業的平均利潤率,嚴重侵蝕了企業的利潤。而小微企業規模小,議價能力低,在資金、管理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存在很大差距,受環境變化的影響尤其巨大。
4.企業融資難度大。企業方面,發展和創業中的小微企業不具備良好的歷史經營業績記錄,無法滿足銀行對企業經營能力的要求;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滿足銀行的財務狀況要求;固定資產少,抵押物不足,無法滿足抵押資質的要求;信用等級普遍較低,難以找到合適的第三者擔保,無法滿足資信狀況和擔保的要求。這些缺陷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
銀行方面,首先,我國小微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大型企業更為嚴重:一方面小微企業經營透明度低、缺乏規范的會計制度,企業信息無法進行標準化的生產、交換和傳遞;另一方面小微企業規模小,生產的不確定性大,使得銀行對小微企業實際的經營狀況和將來的盈利前景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另外,小微企業要求的每筆貸款數額不大,但每筆貸款的發放程序、調查、評估、監督等環節大致相同,使得銀行貸款的單位經營成本和監督費用上升。
由于貸款總量約束以及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信貸配給行為,小微企業能夠獲得的銀行貸款有限,資金供給不足和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給民間借貸帶來了空間,但也潛藏了大量風險。
三、我國現行小微企業財稅政策分析
我國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擴大了抵扣范圍,下調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標準,減少了重復征稅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集中出臺了“國九條”,有三條財稅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三是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更多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業,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上調至月銷售額或應稅勞務5000-20000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政策具有較強針對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減輕了小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不過,在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上仍存在許多問題。我國中小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幅度較大但覆蓋的小微企業依然有限。小微企業多屬小規模納稅人,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且開具專用發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稅覆蓋領域不夠全面,部分運輸與現代服務業企業購買設備、制造業企業購買勞務和服務存在重復征稅,也加大了小微企業負擔。
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也存在許多問題。第一,優惠力度太小,優惠方式過于單一。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雖然財稅[2011]117號文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協調不夠,我國對小微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
我國小微企業適用的稅種多達十幾個,內容復雜,不同組織形式、不同產業適用不同稅制,稅收負擔不均衡。復雜的稅制使得小微企業納稅負擔重、繳稅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關于改進我國稅收政策的建議
為消除小微企業發展瓶頸,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必須要加大稅收調控力度,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更有針對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借鑒國際上稅收政策扶持小微企業的相關經驗,按照我國宏觀調控要求,建立推動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并隨經濟發展不斷改革創新。
(一)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加大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降低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在目前減按20%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降低稅率,可降低到15%;進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標準,擴大減稅范圍。
2.加快“營改增”在更廣地域、更多行業推開。“營改增”可以增加企業投資積極性,克服重復征稅的弊端,對于大部分企業可以降低稅負。尤其對于小企業,提高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后,眾多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納稅,稅負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繼續優化增值稅納稅人劃分與管理,放寬費用列支標準,放寬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的限制,允許小規模納稅人對進項稅額抵扣,促進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
4.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向稅基統一、少稅種、低稅率的“簡單稅”轉變。小微企業利潤微薄,簡單賬務處理即可滿足其財務管理需要,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將目前對小微企業征收的稅種進行合并,征收統一“簡單稅”,并規范政府征收行為。例如俄羅斯新稅法對小企業實行“五稅合一”,小企業或繳納營業額的6%,或繳納利潤額的15%,不僅使小微企業獲得了大幅度的減稅優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稅成本。
5.鼓勵大學生創業,給予更多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資金問題,大學生創業選擇的多為投資成本較低的項目,企業初始規模較小。而大學生具有高知識高學歷,創新能力強,創業項目一般技術含量較高。雖然現在國家各級政府出臺了融資、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夠,需在此基礎上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加大優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業的融資體系
1.以稅定貸。小微型企業和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是阻礙小微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主要原因,對小微型企業完稅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業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證納稅者的權益,增加納稅者的積極性,有效遏制偷稅漏稅,保證國家稅源。
2.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實行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可以對銀行小微企業貸款的營業稅實行“五免三減半”政策,即從政策實施當年起,銀行專營小微企業貸款的營業稅五年內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同時,建議銀行小微企業貸款經營利潤的所得稅稅率由目前的25%降為15%,稅收減免用于銀行核銷小微企業貸款壞賬,以提高銀行對小微企業放貸的積極性。
3.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議對做100萬以下貸款的小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可以實行減半稅收,這樣可以鼓勵小額貸款機構之間的競爭。
4.鼓勵小微型企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網絡服務建設,小微企業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寬融資渠道;也可提高企業信息透明度。可以對網站運營收入實行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對建設相關公共服務平臺所需的設備、軟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或對于部分設備款實行一定年限內從所得稅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間融資。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基本上不承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主體地位,但是民間資本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主流金融服務的不足,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同時使社會閑置資金得到重新分配,對小微企業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但是其畸形發展,會嚴重影響到區域經濟發展。因此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對其收入實行稅收優惠。
小微型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現階段的發展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希望政府可以盡快出臺相關財稅政策,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解決我國貧困及就業問題,促使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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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業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一)小微企業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式作坊、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即小型微型企業或小型微利企業。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聯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對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以及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工業企業的劃分類型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批發業的劃分類型標準為: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①。
小微企業的主要特征:一是規模小。其相當一部分為家庭式作坊和個體工商戶,基本形不成什么規模。二是數量多。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160萬戶,占全國企業實有總戶數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22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22.24%;東部12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60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61.6%。這些約1000萬家小微企業主要密集在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②。三是涉及領域廣、覆蓋面寬。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明確的中小微型企業類別就有工業、建筑業等16類之多,其中每一大類又分若干小類。四是企業構成復雜。由于小微企業量多、面廣,其內部經濟結構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營企業為主,國有、集體和國有獨資企業占比較小。五是企業經營的體制機制靈活。小微企業由于其小和微,企業管理和調整轉型簡便,經營方式靈活,市場反應靈敏快捷,在企業經營決策和人員激勵上比大企業更具彈性和靈活性,其體制機制比國有大中型企業有明顯的優勢。當然與之伴生的則是面臨著比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得多的一些劣勢和困難。
(二)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國在冊的小微企業就已達1023萬多戶,其中有99%屬于小微企業。另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數據,截止2011年9月,中國已有個體工商戶超3600萬戶,他們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小微企業。它們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繁榮、促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緩解就業壓力、改善民生、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也是市場的“補缺者”。
國家發改委的數據顯示,中國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GDP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50%,吸納的就業人數超過2億。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小微企業完成了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③。
近年來,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眾多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小微企業也成為我國經濟中越來越引人矚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業在經營中也存在著難以應對的重重困難。
1.小微企業融資難,成本高。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據統計,對GDP貢獻度不到40%的國有企業獲得了銀行70%以上的貸款,而小微企業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高達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業自身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資本結構單一、產權不明晰、盲目追求擴張等內在缺陷,造成難以識別有效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貸款風險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規、市場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機構服務體系還需不斷完善,包括融資渠道結構性失衡、小微企業集合債券、票據和信托等產品發展、信用風險分擔機制、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和經營狀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等。
2.小微企業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主要原因在于過度依賴資源、缺乏核心技術;同時,近幾年來,原材料、勞動力、租金、資金等多項成本大幅上漲,加之小微企業在產業鏈中缺乏議價能力,無法通過定價轉移成本,于是利潤空間遭到壓縮。所以必須要依靠勞動力素質的提高以及科技進步,大力發展新興產業。
3.經營管理不規范。小微企業大多是私營企業,企業經營者的素質不高,這是造成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不被信賴的重要原因。因此,企業應建立與同類小微企業和中型、大型企業的合作意識,擴展合作項目,聯合向市場、企業、政府以及融資渠道進行溝通,彌補規模劣勢。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弱,企業經營者要及時掌握市場信息,注意控制投資規模,避免盲目擴張,逐步建立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賴。
4.用工難。目前小微企業很難招到熟練掌握生產技術的藍領工人,有時去一次招聘會連一個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業招人和簽訂合同隨意性較大,嚴格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意識不強,貪圖小利而忽視勞動法律法規,用工不規范導致勞企糾紛不斷,形成了較壞的社會影響;二是熟練工人個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業難以承受。
5.稅負重。當前,小微企業稅負偏重是不爭的事實。據統計,如果把中國各種隱性、顯性的稅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業平均稅負在40%以上。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多項,僅增值稅一項就占營業額的10%。另外,有的地方還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稅負使企業難堪重負。
二、小微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小微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方面。①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②下列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所得稅按20%征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③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④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⑤安置殘疾人就業稅前加計扣除。⑥特殊行業減免征收。其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體工商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起調整為3500元/月。
3.營業稅方面。①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主要內容包括: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③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
4.增值稅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提高至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②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5.印花稅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除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出臺專門政策外,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資難等方面也出臺了一系列所得稅鼓勵措施。一是繼續執行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在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對于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任何一家金融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三是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認定標準嚴格。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必須同時符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等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同時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不得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這就使得大量企業難以享受小微企業低稅率優惠。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財務制度不規范的情況,“核定征收”企業較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覆蓋面狹小,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負。
2.優惠力度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小微企業可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與法定基本稅率25%相比,僅僅少了5%的稅負,優惠力度小。
3.鼓勵性政策較少。目前國家鼓勵向小微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而且條件相對較高,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以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了應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鑒于小微企業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稅收這一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工具,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從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盡管已經相對比較優惠,但如前所述,執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建議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高度重視,采取積極的措施進一步理順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稅以促進小微企業技術創新。一方面,應加快小微企業的增值稅轉型步伐,允許其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加大技術型小微企業高科技固定資產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國產業結構平衡發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即不管企業規模大小,主要經營場所固定、財務制度健全、嚴格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準確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各項稅務資料的均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增強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一是建議酌情放寬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并且不強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相關條件才能認定,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此外,建議在現有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基礎上,對困難較多,利潤很少的小微企業,將優惠稅率進一步細化。例如,對年應納稅所得額未滿3萬元的小微企業,可適用5%的優惠稅率;滿3~10萬元的,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10~20萬元的,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20~30萬元的,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二是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為增強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稅收優惠的重點應從對企業優惠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同時,適度放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并綜合利用稅額減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方式,鼓勵小微企業進行創新研發。三是對小微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給予稅收減免優惠,鼓勵小微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提高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如可實行折舊優惠,給予附加折舊的額度或者稅收抵免等。四是應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減除費用),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轉讓與技術服務方面取得的收入,按應納所得稅額進行一定比例的減征。五是允許小微科技型企業按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將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等的扣除比例與CPI指數掛鉤,在一定條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從而減輕小微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創新型人才的培養。
3.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的規定,將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進一步提高起征點與起征額,并適時將“起征點”的規定修改為“免征額”。同時,加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進程,適當降低小微企業(非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實現小微企業整體稅負的下降。
4.建立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目標導向明確的多層次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對積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殘疾人員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進一步消除對小微企業在出口退稅方面的歧視,使小微企業能夠享受出口退稅優惠。對小微企業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給予一定的減征、免征優惠。對生產經營特別困難的小微企業出臺免、減、緩政策。
5.進一步做好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微企業標準的相互銜接,避免出現執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導致擱淺。同時,建議各省級稅務機關在制訂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備案制度時,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簡化相關備案手續和程序,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能夠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
6.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以便增強執法力度。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大多以部門規章出現,且多與企業所得稅法等不協調,導致執行難。因此,有必要將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層面,在國家相關稅收法律中予以確認,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協調與銜接,以保證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
總之,在我國當前經濟形勢及特殊的經濟環境下,在保證已有減稅政策很好落實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降低小微企業稅負,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關鍵的。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注釋:
①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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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與小微企業的發展機制中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①稅收政策注重監管的效果,根據政策進行統一的征收,對于小微企業的鼓勵與扶持力度不大。盡管在各級地方政府的政策頒布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地方稅收政策從全局監管的角度來看,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并沒有特殊的政策優惠。②稅收政策要通盤考慮稅收的成本,而小微企業的稅收成本相對較高。小微企業的運營模式和服務模式存在較大差異,這就意味著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方面也必須存在多元化,多角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增加稅收的成本,那么這樣就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③小微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但是稅收政策針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并不能在企業的體量增加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調整。稅收政策根據稅收成本的預算,不可能增加小微企業的稅收服務模式,顯然,這樣一個不可調和的問題在小微企業發展與稅收政策中也非常搶眼。④小微企業在越來越快的發展進程中,會暴露一些與政策不相適應的東西,對這種情況稅收政策的監管和征管作用顯得相對乏力。
2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統籌發展,協調發展是地方稅收部門與小微企業和諧發展的關鍵,必須認識到協調作用在小微企業持續發展中和稅收政策中的作用。首先是助推企業發展,培養新的稅源。推動小微企業的持續發展是稅收部門的職能,通過服務模式和監管模式的優化,對于小微企業的內涵和跨越發展具有強勢的推動作用。其次是協調模式的均衡性。小微企業的發展與稅收政策的相互影響要實現制約和均衡。征收和管理方面職能部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將管理轉化成服務模式。改變工作方式,在方法上實現創新,切實做到為小企業進行服務。再次,要通過稅收服務對小微企業提供一些非稅收服務。要真正在管理上下功夫,不僅要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幫他們解決運營中的具體問題和難題。要常態化溝通,保持良好的服務理念和高效的服務作風,把稅收服務做成動態化、生活化的服務。
3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具體實現
協調機制的具體實現要根據小微企業和稅收政策來進行判定和實施的,既要做到靈活應用,還要做到全局性和統籌性。在完善征管的基礎上,協調機制更應當注重小微企業的整體發展。
3.1協調政策
稅收工作和小微企業的主要節點就是要完成征收和管理工作,其實就是政策的實施。但是在實踐中,政策的落實不僅需要更高效的執行,而且也需要做好前、中、后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中要做好幾個方面的關系處理,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對其要繳納的稅收要進行核算和合法征收。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戰略指出其不足和缺陷,針對市場、政策、法規、運營等實際情況幫助小微企業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立足市場、企業目標、稅收管理和區域性的發展政策做好協調工作。
3.2協調職能
職能管理部門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事半功倍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調節小微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融資、管理、市場營銷、和政策規避等。聯動銀行、其他管理部門、市場目標客戶以及政策制定部門,觀察小微企業發展中可能或者已經遭遇的問題,在管理職能范疇內的問題要做好解決方案,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發展遇到的稅收問題進行稅收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
3.3協調制度
制度化的安排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小微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最實際問題。一方面要做好小微企業發展模式的調整,不斷調整小微企業發展與制度的沖突所產生的問題。再一方面必須要完善管理,以服務為本,貼近小微企業進行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協調。以制度管理為著力點,規避制度化管理帶給企業的影響,協調政策機制、協同機制和關聯影響機制和小微企業發展的矛盾,擴大協調的效果,從而形成切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
3.4匹配基本協調點
最常見的協調機制主要是為小微企業發展中的稅收完成進行的。但是在當前形勢下,協調點要融合企業發展目標和稅收完成情況進行一系列的協調工作。完善管理,將管理深化,以最優化的效果來增強協調機制的內涵,從而促使其發揮最大作用。
4對策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0-0085-03
國外小微企業也具有數量多、吸納勞動力能力強的特點。美國目前約有小微企業2 700萬個,占美國企業總數的99%,小微企業的就業人數占美國總就業人數的2/3,生產總值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51%。歐盟93.3%的企業雇員人數在10人以下,提供的就業崗位占歐盟非公職就業崗位的60%左右,小微企業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各國政府也意識到小微企業對經濟發展有重要貢獻。但是小微企業在規模和產量上是企業中弱者,針對小微企業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環境的惡劣,世界各國都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給予了較大支持和政策傾斜,本文則從財稅政策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在部分發達國家的國際經驗。
一、國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概述
(一)設置免稅線
不少國家和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根據其應納稅額或銷售額大小設置免稅線,或劃定一個下限和上限,下限以下部分免稅,下限和上限之間給予部分減免。一是實行免稅,一些國家對于流轉稅額低于某一數量的潛在納稅人干脆實行免稅,只對其購進征收增值稅,如歐盟國家和拉丁美洲的哥斯達黎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等國家。二是將免稅線定得較高,一些歐盟國家如德國為年銷售額12 108美元;愛爾蘭銷售貨物為48 273美元/年,提供勞務為24 136美元/年;希臘為7 984美元/年;意大利為14 825美元/年等,以上國家都在上述額度給予免稅優惠。三是對小規模經營戶實行特別簡便的征稅方法,如德國在制定免稅線的同時,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和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企業主的全部營業額和納稅總額,比上一年度低于1.75萬歐元,且當年估計不超過5萬歐元,則對其免征增值稅。
(二)稅率式減免
在增值稅上,英國臨時降低增值稅稅率,從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稅率從17.5%降為15%(歐盟規定的增值稅標準稅率的最低限),2010年1月1日其再恢復到原來的17.5%。日本在國內提供貨物和勞務所需繳納5%的增值稅,出口為零稅率,對于應稅銷售額或者勞務額低于4億日元的納稅人可以選用簡易的課稅法,對批發銷售按0.3%和勞務按1.2%固定稅率征稅。韓國增值稅稅制中并沒有對小微企業采取免稅的辦法,而是實行以特殊稅率征稅,實際稅負相當于普通納稅人的三分之一,根據不同行業而異。因此,低稅率使得小微企業得到了實在的優惠。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美國在《經濟復蘇稅法》中規定,對小微企業相關的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個人所得稅率降低到25%,并且在2008年之后對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往前結轉5年。而英國自2000年4月起,對小微企業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給予所得稅10%的稅率優惠,從而使得小微企業有更大利潤和發展空間。加拿大政府規定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率從2008年的19.5%降到2009年的19%,并規定在以后年度逐步降低,目前降為15%。
(三)新辦小微企業減免
美國對新辦小微企業的減免稅主要體現在對于25人以下雇員的公司,對于具有經營目的,可實現費用全額扣除,其利潤的納稅方式可按照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作為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國對新辦的小微企業自2003年起取消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負擔,而且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免征前3年的公司所得稅。韓國專門制定了有關小微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新辦的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較大,自申請營業執照后前3年免征所得稅,后2年減半征收,對于偏遠農村的小微企業還可以減免財產稅和注冊稅的優惠,對于因債務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政府還會為其提供稅收減免。
(四)鼓勵投資減免
很多國家在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投資時,也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支持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比如美國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股本獲益可以獲得至少為期5年豁免5%的所得稅優惠;同時對風投資金的60%免稅,40%的風投資金還可以按減半征收所得稅,另外,若小微企業的應納稅額少于2 500美元,其稅款可全額用于投資抵免,超過的部分最高抵免額限于超過部分的85%。同時對于在投資后的1-2年內新購置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高比例折舊,對某些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實行一次性折舊。法國小微企業如果把獲利所得用于再投資,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對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前資本扣除比例從25%提高到40%。像英國則對投資規模在4萬英鎊以內的小微企業,其投資額60%可以免稅。日本對小企業大型固定設備等給予特別折舊,比如對數控制造機械和工業用自動機械等采用初期折舊32%,同時給予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對于節約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如購買或租借的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舊。韓國對小企業購進機器設備,則按購置價值的30%進行所得稅抵免;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在年底資產價值為20%以內設立的投資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應當從提取準備金以后第3年起分36個月作為實現利得分攤計回應納所得稅額。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政策
(一)支持非公司制小微企業發展
企業可以分為兩類,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后者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企業等形式。從世界范圍來看,非公司制企業是小微企業的主體。對于公司制企業,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并對股東從公司分的股息和利潤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公司不分配利潤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公司制企業,無論公司是否分配利潤,股東都需要按其應得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哪一種方式對企業和股東更優惠,取決于各國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與稅基的確定。美國稅法規定,小企業可以從兩種納稅方法中任選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納稅方式,稅率為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應得的份額并入股東的個人累進稅率。雇員在25人以下的小企業,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意大利公司制企業使用同一比例稅率33%,而非公司制企業在2006年和2007年采用累進稅43%的最高稅率,同時也采用0.9%~1.9%不等的區域性和公共性稅率。英國稅法規定,在納稅年度內,大多數公司不能分期付款,而利潤大于150萬歐元的大企業可以分四期付款,非公司制企業則可分兩期繳稅。
(二)盡力為小微企業提供納稅服務
在幾乎所有的國家,互聯網是傳播有關稅收政策變化的最重要工具。一些國家舉辦研討會(丹麥、愛沙尼亞、立陶宛、西班牙和瑞典)、舉辦培訓課程(意大利)和訂閱電子郵件(丹麥、奧地利),來告知和解釋稅收政策的變化。美國政府針對小企業開展了“小企業納稅人宣傳教育計劃”,通過講座等方式,向小企業納稅人講解包括賬冊憑證的保管、會計處理、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與小企業有關的稅收知識。法國給小微企業提供較為寬松的納稅環境,小企業在申請到營業執照后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給予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稅務機關對營業額或者毛收入不超過5萬法郎的農業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超過3個月,企業的納稅義務將得到自動免除。
(三)努力降低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歐盟國家不斷減低小微企業行政成本,據法國《費加羅報》報道:在歐盟國家申請創立新企業的平均審批時間由2007年的12天縮減到7天,申請手續費用則由485歐元下降到了399歐元。德國簡化了與小企業有關的23項行政程序。意大利政府制定《小企業法案(SBA)》,并建立了由各部委、社團、企業組織、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意大利成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來監督實施該法案,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法國成立了稅務委托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向小企業派遣專業會計人員,幫助小企業建立會計賬目,提供信息、培訓、數字統計等服務,參加管理中心的企業每年需繳納1 200法郎,比專門聘用會計人員價格便宜,還可享受20%的減免稅。英國提高企業年度審計的起點,從2004年1月1日起,年營業額在560萬英鎊下的企業將免于政府規定的審計要求,而在此之前,審計起點為100萬英鎊。調整之后,免予審計的企業增加了69 000家。
三、國外發展小微企業對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有益借鑒
(一)國外發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共同點
各國對小微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小微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2)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范圍廣。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小微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較為系統。(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采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的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類型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此外,還專門針對國際經濟危機,制定了相關稅收優惠,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有益借鑒
根據對上述部分發達國家對小微企業在財稅政策方面的優惠政策,根據目前我國現行稅制,要解決小微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困境,需要找準方向和重點對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所借鑒。
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以提高法律層次為保障。減少行政機關制定、變更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力,提高法律級次,避免朝令夕改。可借鑒美國政府的做法,通過立法形式來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特別是注重相關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
在稅收優惠對象的選擇上,要堅持產業鼓勵為主。稅收優惠對象應與國家產業政策、宏觀經濟政策一致,重點關注科技創新型、節能環保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創業型等,依靠技術創新,優化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結構,同時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升級。
在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上,要以內部結構優化為主。逐步降低流轉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比重,改流轉稅減免為政府財政補貼,變全額性的優惠為定額補貼。要注重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并重,盡可能為小微企業提供針對性、個性化納稅服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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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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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2014年第三產業增加值306 739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為48.2%,高出第二產業5.6個百分點;在2014年全國新設立的企業中,第三產業企業數量增幅為50.03%,明顯高于第二產業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問題
1.稅負重。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結果顯示,認為目前稅負過重的小微企業主已超過40%。有學者指出,稅負會影響經濟增長速度,即稅率與增長率的關系是負相關,稅負低或者適中的國家,其經濟增長速度明顯高于稅負高的國家。稅負提高1%,高收入國家的GDP增長率將下降0.34%,而低收入國家GDP增長率則會下降0.585%。
2.融資難。融資難問題突出,束縛了小微企業向規模化發展。融資難是小微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比較薄弱,導致其難以像大型企業那樣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為了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小微企業便向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資本尋求幫助,然而,利滾利產生的高額利息又嚴重阻礙了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使得一些企業因此陷入高利貸的泥潭。小微企業渴望實體做大做強,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資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業不清楚現行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密集出臺了許多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報不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擴大至低于20萬元。盡管國家出臺很多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宣傳較少,企業對相關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較少,導致真正向稅務機關申請并享受政策紅利的企業著實不多。
二、小微企業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政策。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國務院為了彰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出臺以下涵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
1.財稅[2014]71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免征增值稅。文件還規定如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月銷售額和月營業額分別在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分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對收取方來說,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繳納這部分稅款。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文件明確指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繳納了稅款,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并且在稅務局當期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但需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之后。
3.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月確認營業收入,并按月申報。月申報額超過3萬元正常納稅,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減免政策。為加強物業公司稅收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種類,只允許領用網絡發票或稅控發票,特殊情況(如停車費)經審批可領用1元、2元、5元小面額的通用定額發票。物業公司在向小區住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次性收取一個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業管理費,當月開具發票金額超過3萬元,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當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網絡及稅控發票比對應做通過處理。
(二)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內稅,所以先計算不含稅的應稅額,公式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符合2014年國稅總局57號公告規定的,月底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不繳納增值稅,將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營業稅。若免征營業稅,則不作相關處理。
三、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所得稅優惠的對象。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營業收入等標準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表2列舉了部分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從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業”所指的企業范圍要比表2“小微企業”小,也就是說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對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其所得額的50%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從業人數,包含兩部分,一部分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另一部分為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就以其實際經營期來確定。
2.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62號文規定在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戶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是3 500元/月。另外,財稅[2014]48號文件明確指出,個人持有1個月以內(含)的并且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這個比例則降為25%。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預繳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匯算清繳:
若補繳,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繳納年終匯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需退還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貸:所得稅
若經稅務審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若不辦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四、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一)關于印花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4年10月24日出臺的財稅[2014]78號文件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要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5月27日出臺的財稅[2014]47號文件規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業股份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時,出讓方依實際成交金額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關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三)關于中小企業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的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作為富有活力的市場經濟主體,在擴大就業、繁榮經濟、增加稅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顯示,在我國小微企業有38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它們提供了80%的城鄉就業崗位,最終產品和服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上繳稅收占全國企業的50%①。但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的雙重壓力下,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諸多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從稅收政策上給力小微企業。近年來,我國出臺了許多扶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結構性減稅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好促進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現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用分析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出一套專門地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在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中包含著一些小微企業的稅收規定,但是這些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穩定性和適用性,小微企業經營者運用和執行過程中有困難,有些稅收政策可能會加大小微企業的納稅成本,違背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將從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大重要稅種分析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偏高。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或13%的稅率相比,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看似很優惠,但是由于小微企業實行簡易辦法征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進項稅額比重較大的情況下,其稅負實際上還是超過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起征點偏低。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并且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當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來看,這一起征點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個體工商戶,尚有大量的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
(二)營業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營業稅起征點偏低。營業稅起征點存在與增值稅起征點一樣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每月20000元的銷售額,扣除進貨等各項成本費用之后,當月的利潤所剩不多,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并未因過低的營業稅起征點而降低。不僅僅是起征點偏低,并且僅有個人享受此項政策,許多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優惠政策,這樣就形成了稅負不公平。
2.營業稅重復征稅。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在購進過程中繳納的進項稅額就計入購進成本當中無法抵扣。此外,營業稅規定對納稅人營業額全額征稅,那么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三)所得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現行企業分類劃分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不一致,小微企業必須同時滿足行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條件才能享受20%的優惠稅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業不同時具備這些條件,無法享受稅率優惠。
2.核定征收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受生產經營規模、內部管理、財務核算水平等因素影響,主管稅務機關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減半征收和低稅率優惠政策,這樣會加重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
3.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力度不夠。自2012年到2015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若按月計算,每月最多優惠500元(60000×20%÷2÷12),若將此項優惠額與工資、薪金所得中每月減除3500元的費用相比,優惠差距明顯。
4.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類型的小微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構成了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該部分所得額上的重復征稅。
5.間接優惠政策匱乏。國際上通用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間接優惠方式,而我國費用列支要求嚴格。如企業所得稅對加速計提折舊的條件限制較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適用范圍相對狹隘,導致企業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較少,所得稅優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結合小微企業自身發展的特點,并聯系我國小微企業在應用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筆者將從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增值稅稅負。小微企業適用較低稅率可以減輕稅負、降低成本,使其產品更具市場競爭力,拓寬銷售渠道。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降為2%。
2.擴大增值稅起征點的使用范圍并進一步提高起征點。可以將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由個體工商戶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并將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較適當的。
(二)調整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營業稅稅負。建議降低小微企業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將中小型服務企業營業稅稅率降至3%,并將營業稅的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可以將企業按期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10000~30000元/月,將按此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800元/次。
2.要擴大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上海等地開展“營改增”試點以來,多數服務業小微企業按5%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按3%繳納增值稅。這一改革使相關服務業稅負降低效果較為明顯,建議從營業稅改增值稅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負。
(三)優化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放寬小微企業口徑標準,擴大小微企業的范圍。既然國家的稅收扶持主要通過企業所得稅來實施,建議國家對小微企業有關標準進行修訂,擴大小微企業標準口徑,且與企業所得稅法口徑一致,建議國家明確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范圍來實施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讓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2.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可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改為同時滿足其中兩個條件即可。改進小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逐步擴大查賬征收范圍。將適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小微企業,按照核定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優惠范圍。可以將現行所得稅率20%降為15%。考慮將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所得稅全免,將適用標準由現在的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至10萬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礎上,研究采用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并明確適用于所有小微企業。
4.避免重復征稅。建議允許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其他小微企業投資者從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或者對企業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和紅利允許稅前列支,使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實現公平合理的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5.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為營造公平的稅收競爭環境,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面,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允許小微企業合理選擇納稅方式,自主決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選擇以后不得變更,以體現對小微企業的扶持。
6.綜合采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綜合運用稅率優惠、稅基優惠和稅額優惠三種形式,從不同角度對小微企業進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寬小微企業費用列支標準,增加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費用在稅前列支的比例。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范圍,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等。
注釋
①數據來源: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
參考文獻
[1]高建生.優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N].中國企業報,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實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J].涉外稅務,2012(9).
[3]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