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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外綠色金融研究,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綠色金融概述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世界各國在謀求復蘇的同時,都不同程度得發展低碳經濟。低碳經濟大投入、長周期、高技術的特點決定了它對金融支持的要求更高,依賴性更強,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隨之迅速發展。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通過創新金融產品、業務和市場,開展支持環境保護等與可持續發展緊密相關的一系列金融活動。也就是說,金融部門將環境風險作為決策評價因素之一,通過金融業的杠桿和利益傳導機制影響其他行為主體的投資取向和市場行為,從而引導社會資源朝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合理配置。
二、國內外銀行綠色金融實踐的比較分析
基于銀行層面的綠色金融,國外開始較早,最早的是1974年,前西德設立世界上第一家環保銀行,專門為環保項目提供優惠貸款。而我國銀行業則起步較晚。國內外銀行在綠色金融實踐的深度、范圍都有所不同,鑒于篇幅受限,下面著重從綠色信貸、以碳交易為代表的綠色金融市場創新兩方面加以分析比較。
(一)綠色信貸方面的差異
綠色信貸主要指銀行在信貸方面控制對環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和支持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項目貸款。國內外銀行的綠色信貸實踐的程度、涉及的范圍有所不同,具體見表1。
(二)綠色金融市場創新的差異――以碳金融為例
國外的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創新主要體現在碳金融上。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碳金融是在某類項目中用以購買溫室氣體減排的資源,主要指的是碳市場上的交易行為。目前歐美各國無論是規章制度、交易市場,還是市場參與主體和中介發育程度,都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碳金融市場體系。2008年碳交易成交額為1263.45億美元,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呈快速增長態勢;銀行在碳市場擔當中介服務角色,還據此衍生出項目咨詢和投融資服務。
相比較而言,我國雖然有部分銀行發展清潔發展機制(CDM)碳金融服務,開發了針對碳交易的金融產品,但國內銀行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偏低,業務模式單一,交易價格方面也沒有和國際接軌。實際上,我國累計提供的碳減排量占據全球的一半左右,可創新的工具、產品豐富,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場前景非常廣闊,值得國內銀行積極研究和參與實踐。
三、比較結論和啟示
通過以上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國內外在綠色金融實踐方面存在較多差異。首先,國外銀行業綠色金融實踐種類豐富,已經形成比較健全的綠色金融市場,如碳金融市場,并且踐行綠色信貸時有統一的赤道原則。我國銀行業在這方面起步晚,基本上還沒有形成真正的綠色金融創新產品及交易市場,更缺乏統一的衡量環境風險的準則和流程。其次,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銀行,其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重點也會有所不同,因此綠色信貸政策的側重點也會有所不同。歐美發達地區銀行承擔環境方面責任的重點在于節能減排,加強環境保護;國內商業銀行承擔的社會責任重點在于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同時兼顧環境保護。
總體而言,如何統一綠色信貸項目評價標準,怎樣創新綠色金融產品為環境保護提供支持,如何建立和完善碳金融市場,找準銀行在綠色金融服務中的定位等,都是我國銀行業在未來的發展過程應該關注的綠色金融建設重點,也是探索我國銀行業綜合發展模式的重要舉措,國外已經積累的經驗等,也都非常值得國內銀行進行認真的研究和探索。
參考文獻:
綠色信貸;環保信息披露;新制度經濟學
一、引言
當前,我國面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任務。而綠色信貸是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企業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結構轉變的重要力量。所謂綠色信貸,主要是指銀行將貸款用于國家政策所支持的一系列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產業升級的項目,使其產生效益的同時,不以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為前提。
自提出以來,綠色信貸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優化產業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今后綠色金融在我國的進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綠色信貸在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后,在我國的發展也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在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面對國外綠色信貸實施中的成功的經驗,找出我國綠色信貸實施中的問題的根源并有針對性的解決就顯得十分的重要。
二、文獻綜述
對綠色信貸的研究已經有很多學者,但是研究的方面與角度都有很大的不同,即側重看問題的視角不同。我國的學者主要集中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綠色信貸對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銀行可持續經營的重要意義。蘇寶梅(2009)從經濟倫理的角度,指出綠色信貸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綠色信貸對產業升級的作用機理的研究。陳光偉,胡當(2011)研究綠色信貸通過資金形成、資金導向和資金催化三大機制的作用,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的高級化發展并對其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對綠色信貸的環境風險的研究。陳偉光和盧麗紅(2011)環境的惡化使商業銀行面對更大的經營風險,客觀上需要建立一套銀行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系統。探討如何在實踐中完善我國的綠色信貸。張秀生和李子明(2009)通過地方政府與商業銀行的博弈模型,提出了能夠完善綠色信貸的政策主張。
綠色信貸制度的研究。李建勛(2011)提出在豐富和完善綠色信貸制度內涵的基礎上,應通過健全激勵機制,創新綠色信貸監管體系,健全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農村信貸制度等對策建議來推動武漢城市圈綠色信貸制度的建立。
雖然已經有很多人對綠色信貸進行了研究,但是研究的方面與角度是不同的。從制度的角度對綠色信貸實施的過程中的問題的進行分析無疑是站在一個比較獨特并且比較高的角度,這樣有利于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的原因,更加有利于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措施,使綠色信貸在我國更好的發展下去。現在站在制度的層面分析的人較少,并且研究也不構成體系。因此本文將從綠色信貸的制度方面,通過國內外綠色信貸實施中的比較,找出差異,分析我國綠色信貸制度層面上的問題,并且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三、國內外綠色信貸制度現狀的比較
(一)產生背景的不同
1.我國經濟發展中環境的壓力與政府的推動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保護的巨大壓力。經過政府的一系列政策的頒布和宣傳,加大推行的力度,綠色信貸被一步步地在我國推動發展,積極創新試點,并逐步的被大家所認知,得到重視。
2.國外市場與社會責任運動的推動
節能環保法律政策為銀行業帶來壓力與機遇。隨著經濟的發展,美國、法國、日本等國充分認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因此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以及財政金融激勵政策,通過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并鼓勵資金投入到節能環保的業務當中。
(二)實施中手段的不同
1.以行政手段為主,約束性與激勵性機制均不足是我國綠色信貸實施的特點
在綠色信貸具體的實施中,主要是以行政手段為主,以政府、銀監會、發改委這種國家部門一些限制性的或者是約束性的政策。并且很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根本就不具有實際的操作性。
2.國外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約束性與激勵性機制兼備
為實施綠色信貸制度,國外綜合運用了法律、經濟、技術和市場等手段,有約束性的、激勵性的措施。在法律上,有較好的法律保證環保措施的實行。同時,國外的市場機制也很健全,對綠色信貸的實施有較好的約束性。
(三)環境信息機制的不同
1.我國環境信息的收集、披露、共享、處理機制存在缺陷
盡管目前已有原國家環保總局與銀監會在2008年簽訂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以及環境保護部與人民銀行在2009年下發的《關于全面落實綠色信貸政策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但在實施中依然存在下列問題:
(1)銀行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不足。
(2)國家并沒有統一要求和規范銀行業披露“兩高”行業的貸款數據,導致銀行目前對環境信息的披露處于自愿狀態。
(3)體制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環保部門執法不嚴,導致大部分的企業環境違法沒有披露查處,更沒有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
2.國外發展基礎好,環境信息的收集披露溝通機制較好
(1)金融機構重視環境金融人才、信息技術的完善。
(2)金融機構重視環境信息的披露。有些出口信貸機構受國家信息自由法律的規定約束,必須披露更多的信息。除了對公司的貸款,為政府和國企所提供的貸款的細節也應公布。
(3)由于法律責任的明確和監督機制的完善,政府環境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都有壓力和動力對環境信息進行較好地收集、披露和溝通。
四、我國綠色信貸制度中的問題
(一)約束與激勵機制不完善
1.對企業和銀行的約束機制都不完善
當前我國環保政策主要是落實到產業政策上,在沒有硬約束的情況下,這些高污染企業并不會花費高成本治理污染。在監管部門未對商業銀行采取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向高污染企業放貸是大中型商業銀行支持經濟發展甚至是同業競爭的必然結果。在外部政策法律環境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和銀行都沒有外在的約束去落實綠色信貸。
2.對企業和銀行的激勵都幾乎沒有
對于“兩高”企業來說,在沒有足夠激勵的前提下,無論是污染治理還是產能轉換,從短期來看都是高成本、低收益投資。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面臨綠色信貸政策操作性不強、人才和技術不足困境。在沒有相關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當前推行綠色信貸的動機就沒有了存在的根基。
(二)環保信息披露溝通機制不健全
1.環保信息披露不足
當前中國還未建立起完善的環保信息披露制度,現在并沒有要求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環保信息進行披露。同時,國內商業銀行還沒有使用環境信息后的反饋機制,以及環保部門間沒有真正做到信息互通、數據共享。
2.環保信息溝通機制不健全
在銀行與環保部門之間沒有很好的信息溝通機制。本身銀行去進行環保的測評是不現實的,也是高成本的。但是由于信息溝通的不健全,銀行在了解貸款企業的環保信息時就存在著巨大的交易成本與低效率,這顯然是對銀行自身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三)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尚不健全
主要是指包含政策、技術、人員在內的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尚不健全。在政策方面,因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條塊分割,有些方面規定的過于粗范,甚至有些很重要的方面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在技術的層面上,由于評估環境信息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也對技術提出了很大的挑戰。綠色信貸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更高知識的人才來適應政策的發展,積極了解國外先進的做法并且吸收加以借鑒,但是我國確實缺少這方面的人才。這些大的方面體系的不健全,成為了綠色信貸的推行的瓶頸。
五、可行性建議
(一)健全綠色信貸法律保障機制
為綠色信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不僅包括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立法,制定更為嚴格的節能減排要求和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也包括完善綠色信貸相關立法,對金融機構的環保義務提出更為嚴厲的要求與相應的監控懲罰措施,真正做到法律應有的約束的效力。
(二)強化激勵,完善利益平衡機制對綠色信貸的推行,不能夠只強調法律的約束,而應該約束與激勵并存。因此,必須首先明確銀行、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各自的職責。對于在綠色信貸推行中旅行職責好的部門應該積極的鼓勵。不僅僅是精神方面的鼓勵。而更加應該整合政府與社會資源,通過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結合,加大正向的激勵程度,在動態均衡過程中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
(三)建立有效的環保信息傳導機制
由國家環保主管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建全國統一的企業環保信息數據倉庫,明確地方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環保直屬系統和商業銀行各自在數據庫建設、維護和使用中的職責。
(四)建立“綠色人才”儲備與培訓機制
無論是進行政策與技術分析的研究型人才,還是承擔環境風險評估的復合型人才,都是商業銀行開展綠色信貸必需儲備的人才。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外部引進與內部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加強人才儲備。
六、結論
本文通過對中外綠色信貸制度層面上產生的背景、實施中的手段和環保信息機制的對比,發現我國綠色信貸在約束激勵機制,環保信息的披露共享以及綠色信貸支撐金融體系的不健全阻礙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由此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提出了加強我國法律的約束機制,提高環保信息的共享程度等可行性建議。希望能夠對我國的綠色信貸的實施與發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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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會議指出,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創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資。綠色金融上升為國家戰略。
2016 年的G20杭州峰會上,“綠色金融”議題首次被寫入會議公報中,并成立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形成首份《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其中明確界定了綠色金融的含義、目的和范圍、面臨的挑戰。報告指出,“綠色金融”指能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體現其協同效應等。發展綠色金融要求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并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以提升環境友好型的投資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資。綠色金融應該覆蓋各種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綠色金融既要利用公共資金,也要動員私人資本。綠色金融還涉及整個金融體系對環境風險的有效管理。
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在境內外市場共發行貼標綠色債券2300億元人民幣,占全球綠債發行量的40%,已躍升為全球最大綠色債券市場。“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呈現出全面提速的良好態勢,但當前整體仍處于起步階段。”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顧問陳雨露表示,盡管綠色金融的發展潛力巨大,但其發展仍然面臨許多挑戰。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吸引力還不足、融資難融資貴仍然存在,中長期融資工具還比較缺乏,投資者和資金需求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較突出。
“要有強大的法治基礎,強大的執法力量,強大的監督法律執行的力量,這三者缺一不可,但這三者我們做的都不夠”。清華大學法學院鄭裕彤講席教授高西慶在“2017杜克國際論壇”上表示,綠色金融與環保的結合,意義重大,但需要做的還有很多。
在W美等西方國家,綠色金融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發展趨勢,而中國的綠色金融卻呈現了自上而下的路徑。這樣的路徑是如何形成的?在發展綠色金融過程中,有哪些可以借鑒的國外經驗?如何加強社會資本對綠色產業投資的可持續性?針對以上問題,《中國經濟信息》采訪了昆山杜克大學環境研究中心主任張俊杰,以下為采訪實錄。
中國經濟信息:在您看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力量是什么?
張俊杰:合理來說,綠色金融發展不應是金融部門來推動,而是應由環境管制來推動的。只要國家制定好環境管制的法律與政策,能夠把環境污染成本外部性內部化,就能使綠色產業得到合理的回報,社會資本自然會根據收益率的變化而決定是否投向綠色領域。
在發達國家,就是由立法和環境管制推動。但在中國,環保部門相對弱勢,雖然我們定了很多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執行的并不好,尤其在地方上推動環境執法有很多困難。而由金融監管這樣相對強勢的部門來幫助推動資本流向綠色領域,這對中國環境整體是一個好事情。中國最開始是由銀監會推動綠色信貸,現在央行、財政部、發改委、環保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在共同大力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
中國經濟信息:在發展綠色金融上,國外可以借鑒的經驗有哪些?
張俊杰:綠色金融包含兩個層面,一是在政府的政策層面,二是自愿的金融投資行為。政策層面,例如美國能源部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綠色貸款擔保機制以及德國對綠色信貸的財政貼息都是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國外還有很多類似的好的政策并沒有放在綠色金融這個大框架里,但這些政策對推動綠色產業投資,產生對綠色產業的投資激勵很有意義。
在自愿投資行為層面,很多是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等自愿行為,比如赤道原則(赤道原則是用以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過程所涉及社會和環境風險的金融界指標,己經成為全球銀行業項目融資的行業慣例。)興業銀行作為國內銀行業踐行綠色金融的先行者,在年初已經發行了100億元的境內首單綠色金融債,在這個過程中采用“赤道原則”,會邀請第三方咨詢及評估機構對企業項目進行八個績效標準審核。今年年初,江蘇銀行成為第一家加入赤道原則的城商行。
中國經濟信息:您認為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主要障礙是什么?
張俊杰:最大的障礙,主要還是政策缺乏穩定性。不僅是在中國,在國際上也有這種問題。綠色產業投資歸根結底是由環境管制創造的市場。綠色產業投資資金量大,周期長,投資回報率不高,受政策因素影響大,而政策缺乏穩定性,成為綠色行業最大的風險。沒有明確的政策,就無法產生投資的確定性,無法準確計算投資的成本和收益,進而造成投資人不愿意在這個行業投資。
另外,綠色產業投資的支撐性政策不應是產業政策,而應是環境能源和氣候變化政策。環境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區別在于,環境政策是把最終的環境質量標準制定好,把技術選擇權交到企業手里,企業和市場自然會選擇相應的手段去實現目標,能更好發揮市場能動性。
中國經濟信息:您認為更好促進綠色產業發展的手段有哪些?
張俊杰:目前,國家更多傾向通過補貼形式把綠色企業收益提上去。而我認為,應通過環境管制手段把污染型企業的成本提上去,也就是環境成本內部化,這樣就會跟環保型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可以讓環保型企業更加具有公平的競爭優勢,更好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
中國經濟信息:如何加強社會資本對綠色產業的可持續投資?
張俊杰:由于政策不穩定等風險因素使得社會資本對綠色產業投資還存在很多的疑慮。
社會資本對綠色產業的可持續投資,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要讓綠色產業投資有利可圖。綠色產業投資的關鍵詞不是綠色,而是投資,而投資關鍵詞就是風險和回報。
社會資本的投資應該依靠加強環境管制,讓污染行為成為競爭的劣勢而不成本上的優勢,這樣投資才能夠做對社會最優的選擇。
目前,多數金融行業在發展的時候,沒有全面了解低碳經濟背景,經常出現阻礙國家經濟建設的問題,無法提升環境保護效率,這對國家造成了較為不利的影響,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要對此類問題加以重視。
1低碳經濟下國家綠色金融發展重要性
低碳經濟主要就是利用新能源、技術、金融機制等進行創新,使金融活動中所消耗的能源降至最低。在金融行業明確此類定義之后,相關管理人員就要對國家低碳經濟下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加以了解,可以看出:自從1997年開始,國外就將低碳經濟中的氣候變化情況作為重點考察內容之一,并且納入了金融行業發展責任中,推行了自然災害證券,使得環境保護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直到2002年,國外還在對金融產品進行創新,并且將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發展作為核心工作。在2007年的時候,已經成功地研究出新的金融機制,并且此類結構可以全面地實施碳排放交易工作,進而制定完善的體系[1]。在實際研究過程中,國家必須要借鑒國外的低碳經濟實例實施研究工作,在研究過程中可以發現,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產業,能夠有效降低國家的發展壓力,促進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效率的提升。同時,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產業的發展,有利于國家對各類矛盾進行緩解,例如:高污染與低經濟效益之間的矛盾、經濟發展與耗能之間的矛盾等。另外,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能夠幫助國家對消費形式進行調整,進而提升國家發展效率。由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低碳經濟背景之下,國家金融行業綠色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相關管理人員與國家有關部門必須加此類問題重視起來,為其發展奠定良好基礎[2]。
2綠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家在實際發展過程中,與其他國家相比較,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發展存在較多問題,影響著國家金融行業以及環境保護的進步,對其造成了較為不利的影響。具體問題分為以下幾點。首先,國家在低碳融資方面,無法得到金融行業的認可,無法促進金融行業的進步,對國家發展造成較為不利的影響。其次,國內低碳服務方面存在較多不足之處,無法有效提升服務質量,導致出現較多影響金融行業發展的問題。最后,國家各個地區的政府部門并沒有制定相關政策,并且綠色金融產品普及、宣傳力度不夠。同時,政府對綠色金融產品的扶持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綠色金融行業的長遠發展[3]。
3基于低碳經濟下國家綠色金融發展策略
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國家經濟體系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出現的矛盾,必須要響應國家提出的綠色發展號召,保證能夠更好地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進金融行業的進步。在此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要對上述問題加以重視,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進而制定完善的綠色金融發展策略。(1)對于綠色金融內部環境情況而言,其他發達國家比我國的低碳綠色金融發展要提早很多年,由此可見,我國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正處于初步階段,需要不斷地創新與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經驗,保證能夠在低碳經濟背景之下,更好地提升綠色金融發展效率[4]。①綠色金融的創新發展。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要重視綠色金融的創新發展,不僅要響應國家號召,還要積極研究綠色金融行業創新方式,研發污水治理的技術設備,不斷促進企業調轉生產的發展,使金融企業能夠向著保護生態環境、循環經濟生產、低碳、高效的方向發展,進而提升綠色制造的轉型效率[5]。②綠色金融創新管理機制。低碳經濟背景之下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需要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完善的管理機制,使企業在綠色金融創新的情況下養成較為良好的自律性特點。同時,對于管理制度而言,要對其進行綠色優化配置,適當地減少企業經營活動,進而降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同時,要對銀行信貸進行綠色化創新,完善管理機制,摒棄傳統的不良習慣,科學、合理地認定綠色貸款申請,避免因為管理機制過于簡單出現綠色金融創新漏洞[6]。③樹立責任意識與風險防范意識。由于我國低碳經濟背景下的綠色金融行業發展較晚,在實際發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風險,主要因為其缺乏良好的責任感,不能有效提升金融行業的發展效率,并且影響綠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相關管理人員要樹立責任意識、完善風險控制體系,保證可以有效提升綠色企業生產經營環境,將危害問題加以解決。(2)對于外部環境而言,政府要重視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加大扶持力度,不僅要在政策上進行支持,還要出臺一些保護措施,以便于能夠打破金融行業的傳統模式,在創新金融行業的過程中,避免受到經營風險的阻礙。①建立完善制度。管理人員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金融創新經驗,不斷地對我國傳統綠色金融管理制度進行更改,同時,還要對金融保險、金融信貸、金融銀行等加以聯系,使三者之間相互合作,努力將綠色保險、信貸以及證券推行在市場中,同時,還要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保證各個企業之間可以有效交流與溝通,這樣,才能保證金融行業更好地發展。②創新管理控制制度。在低碳經濟背景下國家綠色金融行業要想更好地發展,就要積極引進綠色金融觀念,創新綠色金融產品,例如:綠色車險、綠色旅游險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地完善國家金融產品功能。根據具體情況的分析而言,國家應該出臺有效的管理制度,保證能夠利用管理控制制度,激勵金融企業創新綠色產品,促進國家低碳經濟背景下金融產品的發展。③風險控制體系。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國家金融行業向著綠色化的方向發展,相關管理人員要制定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保證不會出現影響國家綠色金融行業發展的問題。同時,國家還要頒布一些法律法規,然后根據金融企業的發展需求對其進行完善。對于金融行業的責任保障,必須要推行綠色化發展,以期達到預定的效果。④社會效益性研究。國家在對金融企業進行綠色化規范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起為社會帶來的經濟效益,科學、合理地分析社會效益,并且能夠使低碳環保行業能夠得到更好的風險控制,進而提升社會效益,促進低耗能的穩定發展。
4結語
在國家實際發展過程中,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要重視低碳經濟背景之下,金融產品的創新與發展,使其符合綠色化要求,減少國家出現的經濟損失,為其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作者:畢偉樂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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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和碳金融體系,尚未有標準定義。業內較為公認的說法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活動,包括為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提供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多個方面的內容。碳權交易等金融活動進行的主要場所,即碳交易市場。碳金融體系是由碳金融活動,碳交易市場體系,碳金融配套服務體系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
對碳金融體系的界定可以從多個方面入手:
(1)按體系內容界定。根據內容劃分,其包括的基本要素有:進行這些金融活動的主體(政府,金融機構等);活動發生的交易市場(狹義上指碳交易市場);交易產品(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等);以及這個市場的配套金融環境(政策環境,市場機制等)。
(2)從發展進程界定。西方國家由于承擔減排義務,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上有主導權。以碳排放權為核心,構建起了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基礎,以碳保險、碳證券等一系列碳相關金融創新工具為輔助的,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碳金融體系。
根據京都協議書,我國于2012年前不需承擔減排額。在碳交易市場上只作為供給方,對碳金融研究起步晚,核心技術所限,處于低端地位。從國家經濟發展階段而言,我國尚處于工業企業高速發展,排放量相應較高的時期。所以我國的碳金融體系,是尚未成形的碳金融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CDM項目融資為主力,初步啟動碳保險、碳證券等一系列輔助創新工具的碳金融體系。
(3)按運行機理界定。一個動態體系必然有其自身的運行機制和規則。我國碳金融體系按照運行機理劃分,由三個層面構成:第一層面:動力源泉――政府主導,宏觀調控。碳金融的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的屬性以及我國經濟發展基礎,使得政府是起決定作用的中樞部分。政府引導碳金融體系的發展和運行,宏觀調控協調處理各層次之間的關系。在這個體系中,政府作為總的推手和領導者而存在。第二層面:運轉回路――市場力推,機構參與。這里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它們一方面要接收來自中樞的指令;另一方面,符合市場的自發調節和企業對利潤的追逐。金融機構在中樞的引導下,相互協調,各有側重的運行。同時,市場把碳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作為回路,反饋給政府,政府改進引導政策,繼續佑護碳金融體系的成長。第三層面:潛在的參與者――私人企業。目前,雖然我國的中小企業在碳金融體系未成熟之前,缺乏對碳金融的認知和必要的融資方式。但是,碳金融的后續發展是離不開企業的廣泛參與和自覺執行的。所以,作為隱形臺柱的它們是整個碳金融體系循環回路的一部分,更是促進碳金融體系構建的有生力量。
二、我國碳金融體系的現狀
我國目前的碳金融活動主體以政府和商業銀行為主。碳金融產品和相關服務也處于起步階段,其他創新產品仍相對缺乏。而且服務單一,多局限于融資貸款方面,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獨立開發和消化大規模低碳項目。
我國碳金融配套服務環境也正在逐步形成:相繼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環保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建立。但它們不夠細化,存在時滯,影響實際使用效果。此外,開展碳金融業務風險因素眾多,而從我國多數金融機構現狀看,尚未形成抵御碳金融業務風險的能力。
三、中國碳金融體系構建的發展對策
(1)政府視角。根據我國現狀,在碳金融體系構建初期應實行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第一,制定相關措施,引導碳金融發展。包括發展碳金融業務的激勵機制,比如說降低相關稅率;加強社會對碳金融的認知出臺措施;完善法律法規等相關政策環境,規范我國碳金融體系的發展。第二,通過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作用于碳配額的交易和減排融資方面,對碳金融宏觀調控。使金融機構給予低碳經濟產業發展更多的傾斜。第三,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是增加我國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和對碳交易的定價權的對策。第四,設置外匯管理的專職部門,對低碳企業和項目提供業務便利;運用信貸杠桿加大支持力度,減小因為人民幣升值使得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交易成本上升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第五,完善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構建碳交易平臺,進而再通過建立統一的交易機制來逐步統一國內的碳交易市場。第六,加強核心技術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機制。第七,進行監管,全面調控,協調發展多層次市場體系。發揮政府作為最終監管人的職能,加強監管力度,規范我國碳金融管理機制,協調發展多層次的市場體系,為碳金融體系的發展保駕護航。
(2)金融機構視角。商業銀行繼續主力作用,向碳銀行轉型。一方面要踐行并深化已有的碳金融業務。比如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高低碳信貸效率。另一方面要研發碳金融創新產品,積極提供碳銀行服務。特別是相關中介服務模式探究和實踐,比如對碳信用結算清算業務,新型掛鉤低碳理念的理財產品等。
保險業要落實國家綠色保險政策,推出高碳行業強制險,設立專門勇于環境損害賠償的保障基金,研發新型綠色產品保險種類,拓寬綠色保險范圍。證券業要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積極推行碳指標交易,設計低碳指數基金等新型融資工具,推動綠色證券發展。
綠色保險通常被國內學界和業界視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遵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當污染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和治理責任并對受害人進行理賠(嚴湘桃,2009)。綠色保險也與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并列,被廣大學者納入綠色金融框架(天大研究員課題組,201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綠化中國金融體系”課題組,2016;周興云、劉金石,2016)。但有學者指出現有的綠色保險定義和范疇過于狹窄,限制了保險公司的潛力和積極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綠化中國金融體系”課題組,2016)。本文認為此定義下的綠色保險存在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正如現有研究已經指出的,單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針對突發、重大、人力往往無法控制的環境污染事故(李雪松、孫博文,2014),并不能真正為企業融資提供幫助;其次,傳統綠色保險的定義范疇太過局限,只涉及到環境責任險,其范疇不能涵蓋近年來新興的新能源行業保險工具,不能體現保險公司作為重要金融機構的作用。
結合國內出現的新型保險產品,本文將新型綠色保險定義為以平滑企業收益為目的,通過穩定企業經營業績或現金流來增強投資人信心、協助企業融資的保險產品。與傳統的綠色保險不同,新型綠色保險能夠起到協助企業融資的重要作用,可以真正納入綠色金融框架下來。本文將以我國光伏行業出現的幾種新型綠色保險為例進行介紹,并且結合其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并且提出建議。
一、 我國新型綠色保險的類型與特點
光伏行業近幾年興起的綠色保險主要是:光伏輻照指數保險、光伏組建效能保證保險和光伏電站綜合運營保險三個險種。
1. 光伏輻照指數保險。光伏輻照指數保險是一種在太陽輻射不足導致光伏電站發電量減少、電費收入降低后,由保險公司對損失來進行賠償的險種。光伏電站的發電量與太陽輻射量直接相關,在太陽電池組轉換效率一定的情況下,太陽輻照越強發電量越高。然而由于太陽的輻照強度、光譜特性等不確定,光伏電站的發電量和經營績效也不穩定。光伏輻照指數保險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當保險期間出現太陽輻照不足預定指標時,保險公司來承擔損失。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因太陽輻照不足導致的發電收益減少的情況,保障了企業收入的穩定。2014年由瑞士再保險與永誠財產保險公司率先在國內為協鑫新能源公司設計了太陽輻射發電指數保險,之后該險種陸續在我國其他光伏企業中推廣開來。
2. 光伏組件效能保險。光伏組件效能保險是光伏電站運營過程中對產品質量保證的一類險種,當光伏組件在承保年限中沒有達到廠商承諾的輸出功率并且造成發電損失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該險種的興起源于兩個原因:第一,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光伏行業生產國,70%以上組件要出口歐美、日本等國家,而這些出口國對于產品質量的要求很高,國外電站投資人要求國內出口廠商為組件購買效能保證保險,光伏組件效能保險由此推廣開來。第二,我國光伏行業上游組件生產企業曾連續出現倒閉潮,導致下游光伏電站使用的組件損壞需要更換維修時,生產企業已破產,組件更換困難、更換周期長,下游企業正常運營受到影響。因此近年來我國光伏電站尤其是分布式光伏電站發展過程中,國內電站投資人也開始要求組件廠商投保此類險種。該險種可以為上游生產廠商因自身產品質量問題帶來的賠償風險進行轉嫁,同時也保證了下游企業的運營質量。
3. 光伏電站綜合運營保險。光伏電站綜合運營保險是一種維護電站運營績效的綜合性險種。當固定資產遭到損壞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發電、或太陽光照幅度低于往年平均值導致發電量減少時,保險公司對發電企業的損失進行理賠。該產品險種涵蓋面廣,相當于為光伏電站企業同時提供了包括太陽輻射發電指數保險和營業中斷電費收入損失險在內的多個險種。光伏電站綜合運營保險不僅使得電站運營穩定,還可以增強投資人的信心,實現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該險種在國外已經比較成熟,國內隨著分布式電站的推廣而得到發展,于2015年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推出。
結合光伏行業的幾個險種,可以看出新型綠色保險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從綠色保險設立的出發點來看,新型綠色保險以平滑收益為目的,更側重于對企業的收益進行保障。傳統的新能源保險以資產為標的,只針對投保的特定資產本身,重點在對非正常事件造成的企業資產的意外損失進行補償;而新型綠色保險屬于風險平滑類產品,通過對企業資產遭到破壞或氣象條件不穩定引起的利潤下降來補償,進而平滑企業收益。
第二,從綠色保險的功能來看,新型綠色保險與企業相融資相匹配,更有利于改善企業融資條件。新能源行業融資人、出資人對項目的訴求是不同的,因而在行業發展中往往面臨著各方訴求無法滿足的情況。新型綠色保險的出現恰恰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滿足了融資人與出資人的不同訴求,進而吸引更多社會資金來參與到新能源行業中來。以新能源行業最為常見的信貸融資為例,銀行往往要求企業的收入狀況、經營現金流狀況清晰穩定并且可預測,以便于核定融資額度、期限與規模。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銀行最關注的便是光伏項目能否安全且有保障地還款。而新型的幾個險種通過保險公司的擔保為項目運營的安全性與穩定性提供了更多籌碼,對出資人銀行而言,企業經營績效更清晰穩定,不可控因素更少,貸款意愿更強;對企業而言,融資資金的進入可以進一步滿足發展的需要。因此,新型綠色保險通過保險公司發揮風險分攤職能,實現了新能源行業中融資人、出資人對項目不同需求的滿足,為新能源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第三,從行業覆蓋面來看,新型綠色保險深入行業產業鏈上下游各個方面,覆蓋面廣,對新能源行業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以光伏行業為例,綠色保險始于下游光伏電站穩定經營績效的需求,率先引入光伏輻照指數保險;之后將光伏電站的需求逐步細化,依靠產業鏈向上發展,擴大到對電站上游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保證上來,進而推出了光伏組件效能險。這樣自下而上地開拓更多新型保險產品,滿足上下游企業的不同需求,實現了下游行業對上游行業的逆向促進,有利于光伏行業的整合。
第四,從發展來看,新型綠色保險的推廣受益于國家對新能源產業的大力扶持,未來發展空間依然很大。近年來通過政府的增信與政策支持不斷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新能源行業,以實現開發主體的多元化。而保險公司通過提供項目建設、運營風險的分攤,可以將合作方要承擔的風險最小化。隨著新能源行業尤其是分布式發電在國內的進一步推廣,多方合作的風險分攤會越來越離不開保險的配合。
二、 我國新型綠色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國內綠色保險產品近年來得到了發展,產品逐漸豐富,然而新型綠色保險的發展依然面臨一些客觀問題,本文將其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雖然國內光伏行業綠色保險產品已經走在前列,但是其他新能源行業的綠色保險產品相對滯后。從目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氣象風險已經在風電水電等行業得到了重視,部分相應綠色保險產品已經出現:2012年國內出現了降水發電指數保險產品;2013年出現了風力發電指數保險產品。但是其他新能源行業的新型綠色保險產品仍有空白,種類較少,同時發電企業在收益平滑的需求仍然沒有得到滿足,缺乏相應的保險產品。因此,新型綠色保險產品應在其他新能源行業進行推廣,以滿足其他企業規避風險的需要。
第二,與國外產品相比,我國新型綠色保險產品依然品種較少,類型簡單。Zona等(2014)對國外綠色保險產品進行了梳理,將產品分為對公、對私兩類。對私產品包括可再生能源財產補償險、低排放工具折扣、綠色財產重建保險、財產減振設施折扣等方面。對公產品則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保險、設備損失險,綠色建筑保險、能源節約保險、全球氣候保險、環境污染保險等多個方面。總體來看,首先,國外險種覆蓋了個人消費者、企業消費者以及其他特殊事項,可以滿足多方需求,進而更全面地實現節能環保的目的,與之相反,國內產品目前僅涉及企業客戶。其次,國外產品形式更為多樣,比如對于個人消費者采取了給予折扣的形式來引導綠色出行方式,而國內只有保險產品一種形式。再次,國外綠色保險產品涉及的行業更為細分,比如針對航空行業有綠色民航飛機升級保險、里程折扣,針對碳交易有碳捕獲與存儲保險及政治風險保險,而國內產品僅涉及部分新能源行業,且產品類型僅類似于國外的全球天氣保險與環境污染保險,結構過于單一。
第三,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依然尚未開始對新能源綠色保險產品的探索。2012年英大泰和財險聯合中怡保險曾聯合研發了光伏組件效能保險,然而此后的三年時間里國內其他保險公司并沒有大量跟隨,大部分保險公司包括行業龍頭人保財險也都對該險種態度謹慎。平安財險曾于2014年簽下了當時新能源保險業內的第一大單--無錫尚德太陽能公司的組件效能保證保險業務之后,國內也再未開展過其它同類業務。保險公司的謹慎態度,主要源于對光伏行業本身經營風險的不確定。國內新能源行業競爭激烈,市場格局混亂,低價競爭引起虧損頻發,不穩定的行業格局不利于保險公司的介入。尤其在歐美雙反出口困難而國內又產能過剩的情況下,國內外光伏組件企業頻繁出現破產,銀行和投資人很難有信心進入該行業,保險公司更無法承擔風險。
第四,新能源行業的大數據積累不足阻礙新能源行業綠色保險產品的發展。與國外的保險公司相比,國內保險公司在新能源行業發展依然較為緩慢,導致國內新能源行業大數據積累不足,限制了綠色保險的發展。以光伏行業為例,盡管部分國內保險公司進入光伏行業的時間已超過十年,但是大部分進入時間都在2006年之后。這直接導致了國內保險公司由于缺乏長時間的設備運行數據、報修數據和故障數據,很難確定光伏項目保險的費率等具體細節,因此在開發保險產品時存在困難,阻礙了綠色保險的大規模發展。同時國內的大部分保險產品依然參照國外同類型產品或相似產品在其他行業的經驗數據來設計,并不能完全覆蓋國內新能源企業面臨的風險類型不能切實滿足國內企業的需要。
三、 我國發展新型綠色保險的建議
上述綠色保險存在的問題單獨依靠保險公司是無法得到全面解決的,需要政府與保險公司、新能源企業多方的共同配合。針對新型綠色保險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光伏行業新型綠色保險的經驗應當在其他新能源行業大力推廣,以幫助企業融資實現新能源行業的共同發展。由于新能源企業運營有多方面相似之處,推廣綠色保險有一定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首先,新能源企業在運營中或多或少受到氣象條件的影響,需要保險產品來規避氣象條件引起的損失。與光伏發電受太陽輻照影響相同,風電行業也會受到到風能波動的影響,比如2011年和2014年都是少風之年,導致我國北方許多風電企業無法正常運營;水電企業會受到旱災的影響,嚴重時一些企業甚至因無法發電而虧損倒閉。因此,風電、水電等企業也面臨上游產品質量需要保障、發電站業績需要穩定以吸引投資的問題。其次,新能源企業融資需求現狀相似,都普遍存在融資期限長、資金需求量大并且融資方式單一的特點。一般大中型電站的建設周期很長,在5年~20年不等,而在資金缺口方面,國家發改委預計2005年~2020年之間,我國新能源各行業總投資需求約7萬億元。同時作為優化結構主力的新能源行業,一直面臨著融資方式較為單一,嚴重依賴銀行信貸等問題,存在著資金缺口巨大、企業融資困難的現象(王遙、劉倩,2012;周亞虹等,2015)。因此L遠來看,只有不斷吸引更多資金進入新能源行業才能滿足資金需求,才能替代信貸資金拓寬融資渠道為企業服務。再次,目前國內光伏、風電、水電等分布式電站的發展多采用項目融資形式,在該模式下,投資的回報與項目收益直接掛鉤,項目投資方對電站經營穩定非常重視,往往積極尋求必要的風險分散和控制措施,偏好已投保的光伏項目甚至會主動要求購買保險。因此,分布式電站的推廣為這些綠色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契機。
第二,政府與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作用,為綠色保險產品的發展鋪平道路。一方面,為了確保綠色保險大數據的積累、吸引保險公司的長期參與綠色保險,政府與保險行業協會應當起到宣傳、引導與鼓勵的作用。政府應積極向保險機構宣傳新能源企業的保險需求與廣闊市場,并且將現有的光伏行業新型綠色保險在其他新能源行業進行推廣,建立聯合企業與保險公司的信息平臺,實現對新能源行業基礎信息的共享,以吸引更多的保險公司進入新能源行業,完成新型綠色保險大數據的積累。另一方面,政府應積極展開對新能源行業市場的引導,倡導合理有序發展,規避惡性競爭,以確保新能源行業對保險公司的吸引力。具體而言,政府應當通過各項規劃以明確新能源行業的發展目標和方向,切實保證行業的平穩、持續發展,給市場和投資人建立良好的發展預期,從而加大對保險尤其是綠色保險的引導;同時盡可能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行業的標準體系,規范行業的發展狀況,使保險公司更為便捷地界定保障責任和范圍,提供種類更多、更優質的保險服務;最后,由政府積極牽頭,聯合多家保險公司建立新能源行業的風險數據庫,進而引導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我國保險公司應當發掘新型綠色保險投資功能,積極探索新的綠色保險品種,為新能源企業融資提供更多資金。一方面如今保險產品不再是單純的風險保障產品,已經兼具了理財功能,比如萬能險、分紅險和投資連結險等。理財型保險產品在具備風險分攤功能外,可以由客戶和保險公司共同分享投資收益,在市場利率普遍較低時,其收益率相比于普通的銀行理財產品更有吸引力。然而目前理財型產品主要在壽險領域,而在財產險方面很少涉及,新能源行業的綠色保險涉及更加稀少。安邦保險曾與光伏組件企業合作,以實物融資租賃模式設計出理財投資產品,然而其他保險公司并未更隨,市場同類產品屈指可數。因此,保險的投資理財功能在財產險方面的應用還有待于進一步挖掘。另一方面,優質的新能源企業具有投資周期長,現金流較為穩定的特點,具備理財產品的性能;并且隨著分布式電站項目融資模式的推廣,新能源行業綠色保險品種會更加豐富,這些都為新能源企業通過綠色保險工具來進行融資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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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除了剛才提到的綠色信貸這種間接融資方式,直接融資也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環節。近來國際上綠色債券市場發展較為迅速,據統計2014年的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是2013年的三倍。綠色債券的吸引力體現在哪些方面,投資者的熱情能否持續,相關部門需要做哪些工作來鼓勵綠色債券的發展?
馬駿:綠色債券應該成為綠色信貸、綠色股權融資之外的一個為綠色項目提供融資的重要渠道。除了提供新的融資渠道之外,綠色債券的一個重要優勢在于它可以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銀行的平均負債期限只有六個月,很難大量支持中長期的綠色貸款。如果可以發行五年、十年的綠色金融債,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其提供中長期綠色貸款的能力。另外,如果能夠培育出一批有綠色偏好的投資者,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支持和便利,就可能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和提升融資的便利程度。有關監管部門將會在對綠色債券的定義、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對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提供規范性意見。
記者:與綠色金融相關的一個問題就是為發債企業和項目進行評級,以及定量地評估投資項目的環境成本和效益。綠色評級標準應該如何建立?公益性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缺失是否會成為制約綠色金融發展的一個短板?
馬駿:這個問題涉及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第三方的認證和評估問題。第三方對綠色債券的認證和評估功能可由專業的研究咨詢機構來承擔。國外已經有七八家為綠色債券提供第三方認證和評估報告的機構。在綠債發行之前,發行主體可以請第三方機構提供綠色債券的認證。在發行之后,第三方機構可以提供對資金用途和節能減排效益的評估。
第二是對發展綠色債券的主體或綠色債券本身進行綠色評級。目前,評級公司評級的內容主要為信用風險,未來應鼓勵在評級報告中加入環境影響的分析,形成綠色評級。綠色評級里包含有關發債企業或債券所投資項目的環境影響的內容,如果環境表現好就加分,差則減分。有社會責任感的投資者會傾向于看這個綠色評級。如果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關注綠色評級,就能幫助一些綠色債券降低融資成本。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獻綜述
當前,霧霾天氣在全球持續增多,氣候變化問題已日益嚴重,溫室氣體排放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災害,為了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減少碳排放,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自從《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排放問題已成為國內外學者關注的焦點。
金融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外的一些研究學者對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系一直關注,一些學者研究了本國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經濟增長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如Panay-otou(2003)認為先單調增加后單調遞減關系,Nnkarhem(2005)則證明瑞典的實際情況不符合這種現象;Nicholas Stem(2006) 評估了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經濟危害,他的研究結論是以后變化的經濟影響并不呈現均勻分布,在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對碳金融的研究,國外學者是從氣候變化開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環境金融概念,指出環境金融是環境產業金融機構的中介,通過分析環境產業和金融業的差異,得出通過金融創新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結論。國外對碳金融發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場的建設,風險、碳價結構、碳價波動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國內有關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較晚,環境保護部(2004)發表了《創新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提出用金融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陳露等(2009)研究認為,到2020年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氣溫氣體排放將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中國是碳減排資源最豐富的國家,將成為全球最大的CDM項目供給者,CDM項目可以產生數十億美元的轉讓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業手段,這些項目將為投資者帶來巨大商機。吳玉宇(2009)以國內碳交易市場的交易環境為研究對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環境交易所掛牌成立后我國碳交易平臺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缺乏規范的交易平臺,致使我國CDM項目產生的CER只能在一級市場出售,造成國外買家任意壓低價格,侵害中國賣方利益,導致中國作為賣方市場缺少定價權。
二、我國碳金融交易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一)我國碳金融交易的現狀
2005年10月12日,國務院四部委聯合并實施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專門針對CDM項目的部門規章,全面規定了CDM項目開發、申報等相關程序和要求。國家設立CDM項目審核理事會,該理事會的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國開展CDM合作項目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CDM項目審核理事會主要的工作是:對申報的CDM項目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報告CDM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等。除從國家層面設立管理機構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國已有50家CDM業務咨詢機構。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上海等七省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慶碳交易試點開市,全國七個碳交易試點全部正式啟動。深圳碳交易試點啟動階段確定了635家工業企業作為碳排放管控單位,這些企業2013―2015年獲得的配額總量合計約1億噸,到2015年這些企業平均碳強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強度下降率達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廣東、天津碳市場控排企業成功履約,各試點的配額發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發放3年配額外,其他試點均為逐年發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場內公開、場外協議、場內結算等,交易的產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國共批準CDM項目3 776個,注冊項目總數為1 857個,簽發的CER數量達到53 074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獲批項目數量最多的3個省是水能和風能比較豐富、經濟相對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電項目數量占總項目數量的比例最高達93.1%。
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保部、人民銀行等共同《關于落實環保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揭開“綠色信貸”的序幕。我國碳金融服務體系處于初級探索階段,碳金融服務功能逐步顯現,銀行業金融服務主要是綠色信貸業務,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興業銀行是與國際金融公司開展能效貸款合作的首家銀行,光大銀行隨即成為中國首家碳中和銀行,中國銀行也緊隨其后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銀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國際業務和投資業務以及相關信息方面的優勢,為交易雙方提供咨詢和碳交易服務、進行碳排放單位的登記、結算、為CDM項目開發提供增加服務等。2015年1月國家發改委氣候司發表《關于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思路》,將碳排放未來的工作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把環境保護、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實處。
(二)中國碳金融交易存在的問題
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受國際碳市場政策的影響,國內碳市場政策對碳金融市場發展起主導作用,金融產品單一,相關法規不完備,制約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1.國際氣候談判歷次沒有明確的結論。2012年12月在多哈舉行的第18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明確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繼續履行,并明確第二承諾期締約方的減排目標,但美國、加拿大表示拒絕加入《京都議定書》,在此種情形下,歐盟又提出第二承諾期只接受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場的需求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2.國內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國在2007年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至此中國低碳經濟發展之路開始起航。但連接現代金融業和低碳產業的未來發展方向――碳金融業只是初露端倪,發展水平相對滯后,究其原因國內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臺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識與目前碳金融市場發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場的發展難以獲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產品單一,缺乏議價權。我國碳金融業務起步晚、相應機構不健全以及相關人才缺乏,使我國從事的碳金融業務比較單一,而開展的碳金融業務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較低的環節。由于基礎產品不足,我國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體系,因此缺乏議價權,對碳金融市場的發展造成嚴重不利后果。
4.相關法規匱乏。目前,我國基本上沒有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更沒有一部針對碳交易的專門法律,碳金融市場也沒有專門法規,相關的政策也不夠完善和細化,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解決一些表象問題。
三、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的建議
(一)抗擊霧霾,發展碳金融市場
2015年的厄爾尼諾現象是近15年以來最強的一次,給許多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2015年冬季霧霾天氣也是厄爾尼諾年帶來的后果之一。根據氣象專家分析, 厄爾尼諾現象對我國來說實際上就意味著暖冬,冷空氣影響的區域將會更偏北,如果說冷空氣減弱或者是減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氣、霧的天氣都會增多。厄爾尼諾這一自然現象是全人類共同應對的自然災害,需要世界各國努力,而節能減排、發展綠色經濟已是各國達成的共識。發展我國的碳金融市場, 碳排放權的出售、配置和議價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體制,使我國CDM項目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報。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國在“十三五”規劃中已提出能源資源版圖,所以在十三五期間應站在國家層面對碳排放交易進行立法,從立法的角度保護碳排放行為、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等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通過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決碳排放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碳排放權的性質及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則、交易主體、交易客體等。
(三)發展碳金融產品,爭取國際碳交易的議價權
我國碳金融業務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擴大基礎碳金融產品,結合我國實業和金融業特點開發附加值比較高的碳金融產品,盡快形成我國自己的碳金融市場體系,爭取國際碳交易的議價權,以促進我國碳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四)制定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
我國應制定一個適應國情,并統籌社會經濟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國務院要設立應對氣候變化的獨立部門,氣候變化應對應以節約能源、更新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經濟為宗旨,加強生態保護為目的,以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為支撐,促進國際合作,不斷應對提高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全球和區域氣候做出積極貢獻。同時由環保部和各省市出臺相關的法規與之配套,積極推進各行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部署重點節能環保行動,推進低碳發展重點工程和行業,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促進綠色經濟的發展。
(五)在十三五期間,推進能源體制改革
我國經濟發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氣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氣的消費對我國大氣的污染非常嚴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間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同時要大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發展無污染能源,推進綠色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8-0093-02
1碳金融概述
1.1 碳金融概念目前,國內外對于“碳金融”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國外主要從環境金融中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延伸出碳金融概念。索羅亞?拉巴特和羅德尼?懷特在2007年出版的《碳金融:氣候變化的金融啟示》一書中認為,碳金融是指探討在碳排放受限制約束的情況下,在一個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必須付出代價的世界中所產生的金融問題。因此,碳金融的定義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代表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二是探討與碳約束社會有關的金融財務風險與機會;三是預期會產生相應的基于市場的工具,用來轉移環境風險和完成環境目標[1]。國內的謝懷筑、于李娜(2010)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對碳金融做出界定:狹義上,碳金融是指企業就政府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市場交易所導致的金融活動;廣義上,碳金融則泛指服務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2]。
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則指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特定從事金融行業的主體所進行的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銀行貸款、碳交易中介服務、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1.2 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現狀分析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發展比較成熟。其碳金融業務由最初的為碳交易提供貸款和中介服務逐漸發展為直接投融資、參與碳指標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本文在對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分析基礎上,總結歸納得出國外銀行業現有碳金融業務類型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呈現多樣化特征,其業務既有對傳統銀行業務的創新,同時也開發出碳金融中介服務、碳指標交易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型業務。國外銀行業已經成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2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SWOT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比重高達90%,幾乎沒有業務創新,這種單一的經營方式直接導致商業銀行的利潤空間越來越窄。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迫切需要一個契機改變這一現狀。自碳金融出現以來,各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其中,我國商業銀行也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截至2009年年末,興業銀行累計發放節能減排項目貸款223筆,金額165.83億元。2008年,浦發銀行率先推出針對綠色產業的《綠色融資綜合服務方案》[3]。但是,隨著碳金融的愈演愈烈,我國商業銀行對碳金融的參與不應僅僅是這一步。為了商業銀行更好的開展碳金融業務,本文根據SWOT法,從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四方面來進行分析。
2.1 優勢①有利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很早就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提倡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因此,當碳金融在全球興起時,我國能較快的對其做出積極的應對。這為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創造了一個積極的政治經濟環境。②巨大的發展空間。我國擁有十分豐富的碳減排資源。截至目前,我國提供的碳減排量約占全球市場的1/3,并有增長態勢。此外,根據《京都議定書》,中國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中國境內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以有價商品的形式出售給發達國家[4]。這為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業務發展空間。③明顯的成本優勢。在發達國家,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為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其成本僅為發達國家的1/5左右。這種巨大的成本差異會促使發達國家企業在我國尋求合作項目,這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了機會。
2.2 劣勢①碳金融市場尚未健全。截至目前,我國相繼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碳交易相關市場,但是仍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及統一的碳交易平臺,使得碳金融現狀與碳金融市場之間極度的不匹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在碳金融領域的業務開發。②碳金融業務單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碳金融實踐中的探索主要集中在綠色貸款和CDM項目融資上(CDM即清潔劑發展機制,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項目,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如中國銀行積極加大綠色信貸投入,并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興業銀行開發并成功運作了7種節能減排模式用于CDM項目融資[5]。然而,這些舉措僅僅是將其現有傳統業務復制到碳金融領域,對于較高層次的碳金融投資及衍生品交易仍是一片空白。③相關技術、人才匱乏。相對于傳統業務,碳金融業務更需要具備化工、金融、法律、外語等知識的綜合型人才。而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傾向于引進金融類專業人才,對于復合型人才的儲備還遠遠不夠。另外,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碳金融管理系統和支付應用系統,束縛了碳金融業務的發展。
2.3 機會①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的國際化。自我國加入WTO后,商業銀行面臨的嚴峻問題之一就是憑借什么應對國際上的激烈競爭。碳金融作為全球金融界的“新寵”,其發展前景十分廣闊。我國商業銀行要緊緊抓住這一機遇,利用自身優勢提高自身在國際碳金融領域的地位。②有利于減輕國際政治壓力。據國際環境署2004年12月10日的統計,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3%,位居世界第二,并有增長的態勢[6]。美國與歐盟等發達國家對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我國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本身就存在很大不滿。若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到碳金融的發展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減輕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面臨的政治壓力。
2.4 威脅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碳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伴隨著極大的未知風險。主要有:①政策風險。《京都議定書》到2012年將失去法律效力,中國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角色具有未知性。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模式與方向存在不確定性。②法律風險。由于碳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國內外多個市場主體,所以容易產生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商業銀行開展業務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③氣候風險。碳排放與能源的消費正相關,而能源的消費與氣候變化息息相關,因而碳交易市場價格及相關業務的盈利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氣候變化[7]。
3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應遵循“積極發揮優勢,努力克服劣勢,緊緊抓住機遇,勇敢迎接挑戰”這一主線開展碳金融業務:
3.1 借助宏觀環境、低成本優勢,挖掘碳金融潛力我國的政治經濟環境良好,國家倡導環境、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支持且鼓勵低碳類綠色產業的發展。商業銀行可以借助這一穩健的宏觀環境,充分利用我國開發碳減排項目的低成本優勢,開發出多元化的碳金融業務。
3.2 加大政策扶持,健全碳交易市場首先,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方面對切實開展碳金融業務且成績顯著的商業銀行給予獎勵,另一方面要嚴格處罰違背我國發展碳金融這一要求的銀行。同時,政府還應出臺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扶持政策,調動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積極性。其次,我國還應建立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制定統一的碳交易規則,從而形成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與平臺,保證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
3.3 拓寬碳金融業務領域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除了繼續完善綠色貸款和融資服務,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發掘碳金融業務新領域:第一,依托于碳金融的投資業務。商業銀行應積極的將投資業務拓展到碳金融領域,改變以往以“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為主導的投資方向,優化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第二,基于CDM的中介服務。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在信息和渠道等方面的優勢,為中國的CDM項目出售方和國外購買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開設專門的資金賬戶,擔當CDM項目的資金管理人,保證CDM項目下的資金的流動性。第三,碳交易服務。目前,我國還沒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參與到碳交易市場中,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虛心學習國外銀行業在這方面的經驗,待時機成熟時介入碳交易市場,參與到碳指標交易中。在此基礎上,還可以考慮開發碳金融衍生品,構建起我國完善的碳金融服務體系。
3.4 防范碳金融業務風險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要時刻關注國際相關組織的政策、制度的變化,從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對于法律風險,可以選擇聲譽度比較好的律師事務所制定有關合同,防范法律風險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不利后果。
3.5 注重人才培養一方面,商業銀行應該轉變過去在招聘人才時的側重點,更加注重對熟悉金融、環境和能源等專業的綜合型人才的引入;另一方面,加大對現有人才的綜合培訓,增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
參考文獻:
[1]索羅亞?拉巴特,羅德尼?懷特.碳金融:氣候變化的金融啟示[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
[2]謝懷筑、于李娜.我國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的思考[J].國際金融研究,2010,(8).
[3]劉佳.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探研[J].金融經濟(學術版),2010,(40).
[4]董玉華.碳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啟示[J].環境經濟,2009,(3).
(一)綠色信貸的規模比較大,倡導綠色經營
1.綠色信貸主要指商業銀行增加對節能減排、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等綠色經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等行業的信貸投放,通過利用有利的信貸政策去引導社會最大限度的減少資源損耗和環境污染。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初始投放規模還是較大的,根據近幾年的綠色信貸投放數據顯示,投入幾乎都在逐年遞增。同時,在相關的金融服務體系上也得到了完善。而且還不斷創新金融工具,拓展各種各樣新的金融業務。
2.商業銀行的綠色經營則是指商業銀行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在銀行內部提倡環保、節能減耗的綠色的工作環境和經營方式。比如對銀行本身的辦公環境和資源進行嚴格監督,從資源的品種使用到采購方式都要按綠色環保要求進行。并通過開發多種電子產品和服務,不斷減少對社會資源的占用。但我國商業銀行在這一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綠色經營的理念還沒有深入到日常的工作和業務中。
(二)中間業務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
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商業銀行主要提供的是綠色貸款等理財服務等,商業銀行的綠色理財是指在全盤考慮資源的有限性及其社會效益、環境保護與生態平衡、銀行盈利等因素的一種理財方式,這種業務的出發點主要是在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然后開發出有市場前景的綠色理財產品。而現在很少有關開發與碳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從我國商業銀行的這種業務的效益來看都很有限,說明應更多的開發更多更好的其他的中間業務。
(三)綠色信用卡
該卡最大的特點是為個人購買碳減排量提供了銀行交易的平臺,持卡人可以在使用它的同時,去自覺樹立低碳生活理念,享受到低碳生活的方式。并且這種卡片本身的材質也是采用可回收的材料制作而成,目的是達到減少污染、減少資源浪費的目的。比如:興業銀行發行的興業銀行中國低碳信用卡就屬于這種信用卡。現在我國也有不少的商業銀行發行了這種信用卡,但這種卡的使用和管理還很不完善。
二、我國商業銀行低碳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低碳金融首先是在國外碳交易市場有發展起來后傳到我國的,因此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我國的政府和企業、金融機構等對之還沒有較全面和深入的認識,而商業銀行在這方同的實踐經驗和風險的防范能力還很差,我國政府部門的支持力度也不大。所以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機構的銀行,要更快更好的發展碳金融業務還要面對很多的困難和挑戰:
(一)對低碳金融業務的認識不足、意識不強
我國的商業銀行往往總是習慣于傳統的業務,對于新興起的低碳金融業務沒有清楚的認識和明確的概念,加之缺乏相關的知識和經驗,所以很難在業務上創新上有所突破,這樣國際的競爭力也差,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二)相關專業人才缺乏
因為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時間較短,政府和學校等未引起高度重視,人才培養工作沒跟上,所以相關領域所需的現行人才和人才的儲備都不足,這樣加大了碳金融業務的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相關經濟業務的發展。
(三)低碳金融業務的風險較大
尤其我國現在低碳金融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且我國國內的碳交易市場很不成熟,總是被動的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在這種前提下,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相關業務必然會面臨各種新的風險,比如由于對碳交易相關知識的不熟悉而對未知風險的預警和防范沒有準備和方法;由于對國際國內的政策法規不熟悉而帶來的風險等等。
(四)我國綠色信貸的增長速度快,但所占比例小,在國際市場上還是沒有競爭優勢
比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一直以來比較注重對低碳經濟項目和工程的支持,到2011年8月,該銀行發放的低碳貸款余額超過250億元,與年初相比,增長率達15%以上,但是這些綠色貸款與銀行的貸款總額相比重仍很小,低于其總貸款的2%。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還是要不斷增加對低碳項目和業務貸款支持的比重和力度,增加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低碳金融相關的中間業務創新不足
隨著低碳金融經濟的不斷發展,銀行要發展碳金融業務,就要不斷進行相關業務和服務的創新。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碳金融方面的產品和服務與國際先進水平比還遠遠不夠,急需該領域的專家、人才,需要我們不斷去思考、研究,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開發適合我國現行發展階段特點的中間業務。
三、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低碳金融業務拓展的路徑
要解決好我國商業銀行在拓展碳金融業務中的種種問題,需要不斷的探索和研究,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經驗,并要求商業銀行自身、社會各界和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一)樹立低碳金融的理念,建立低碳企業文化氛圍
商業銀行應從高管到一線營業人員都要上而下牢固的樹立低碳金融的理念,并且要將這一理念到銀行平時的和項經營管理之中,不要注重眼前利益和微觀利益,要著眼環境、生態資源、可持續發展等長遠的、宏觀的利益,并通過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為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二)加強對低碳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人才儲備
在碳金融領域的從業人員應該具備相應領域的專業知識。目前來看,這方面的從業人員還很欠缺,一些相鄰專業的人才對碳金融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了解也不夠。我國現在的高校應看準這一市場,開設相關的專業課程,培養現在社會所急需的人才,為我國低碳銀行的建設做好人才儲備。如遠水解不了近渴,我們也可以通過對銀行現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一些培訓或進修,提高他們對碳金融知識的水平,以適應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三)進一步優化綠色信貸
我國2007年提出“綠色信貸”政策,要求各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區別所貸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的要求,銀行的綠色信貸可以從其結構組成、抵押依據、風險評估等等方面去優化設計。我們的銀行要不斷創新擔保模式、適當放寬抵押和質押物的范圍,低碳貸款要重點投向那些低碳技術、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管理等領域;放貸要從貸款前的審查、到發放貸貸款的工作程序、到發放貸款后的管理進行全過程的監控。
(四)不斷進行低碳金融中間業務的創新
我國銀行要充分借鑒國際上先進銀行在這方面的服務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低碳金融服務的新模式,比如具體業務可以:中國商業銀行發展低碳金融需要積極推出低碳投資產品及相關服務,開展掛鉤碳指標的理財產品業務,對那些準目標客戶的需求要進行研究、分析,推出合適的服務計劃;要對那些CDM項目進行開發、交易全程管理的一站式管理;還可以發揮其自身的專業特長為碳交易雙方提供技術咨詢、信用評估、融資顧問、資金清算等中介服務。
(五)加強低碳金融的風險管理
在我國不少企業由于在生產經營中造成環境污染等,這樣就有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停產或關閉,這就會給予其貸款的銀行帶來風險,甚至因些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商業銀行一定要加強對碳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要建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風險管理機制,建立科學的碳金融風險評估體系。來規避或降低這些風險所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