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6 15:46:2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近代歷史背景,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結合交互技術、移動互聯網和軟件應用,可穿戴設備的功能覆蓋健康管理、運動測量、社交互動、休閑游戲、影音娛樂、定位導航、移動支付等諸多領域,將會重新定義我們的生活和感知。
從大型機、小型機發展到臺式機、筆記本電腦、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智能設備受技術創新所推進不斷革新升級,而可穿戴設備憑借便捷性和智能化上的優勢,成為智能設備發展方向,有望引領智能硬件發展的新一輪浪潮。
發展條件日漸成熟,靜待可穿戴黎明破曉時
可穿戴設備市場潛力巨大,根據KPCB提供的智能手機用戶使用習慣數據,用戶每天查看手機的150次行為中,有超過80次的行為是可以由可穿戴設備所取代的,且根據百度的研究報告,接近30%的用戶表示一定會購買智能手表;作為核心和重要配套技術,芯片、傳感器、NFC、人機交互等技術的發展為可穿戴設備的騰飛奠定了堅實基礎;云計算與大數據蓬勃發展,為可穿戴產業提供服務支撐和發展空間;以互聯網巨頭為首的國內外企業積極布局,使可穿戴產業生態得以持續完善;而資本的快速涌入,為可穿戴設備市場的成長提供了養分;蘋果Apple Watch的入場,則形成了行業的催化劑,有望引爆市場。
可穿戴設備騰飛基礎得以奠定,未來市場空間廣闊
可穿戴設備發展基礎日漸成熟,市場空間廣闊。根據NPD Display Search,未來全球可穿戴設備市場有望高速增長,15年全球可穿戴設備出貨量有望接近1億臺;艾媒咨詢數據顯示,15年中國可穿戴設備出貨量將超過4000萬臺,市場規模接近115億元。
軟件與服務,可穿戴產業未來最大的利潤空間
本文共選取工商銀行、張掖農商行等6地市家金融機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2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2家。截至2016年1月末,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付息率平均值為1.86%,平均上浮0.2個百分點,各項貸款收息率的平均值為7.5%,平均上浮3個百分點,存貸款利差平均值為5.64%。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定價呈四個變化
(一)國有商業銀行對Shibor和LPR應用率逐漸提升
調查顯示,利率市場化改革以來,地市金融機構在利率定價中對Shibor和LPR的應用實現零的突破,并逐漸提高應用效率。截止2016年1月末,樣本地市2家金融機構關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和貸款基礎利率(LPR)運用,實現利率自主定價。
(二)近5成銀行業機構實現部分自主定價
調查顯示,截止2016年1月,樣本地市6家受調查的金融機構中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部分存貸款自主定價,占比為50%。如甘肅銀行、蘭州銀行及張掖農商行在其總行或者省聯社設定區間內自主確定利率價格,在浮動區間內可根據信用戶等級確定利率定價。
(三)近8成金融機構上浮活期存款利率
調查顯示,截止2016年1月末,樣本地市6家受調查的金融機構中4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執行基準利率上浮活期存款利率,平均上浮0.105個百分點。如工商銀行張掖分行及農業銀行張掖分行掛牌利率為0.35%,但對其信用良好的資金大戶,其存款超過100萬元時活期存款利率調整為0.40%。
(四)金融機構存款定價呈現差異化
一是增加了存款成本。利率市場化使銀行間對存款的競爭更多地反映在吸收存款的價格上。高吸攬儲雖然能短時間增加存款,但是從長期受益來看,不見得會帶來營業利潤的增加。二是出現“存款搬家”現象。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相當于存款保險機制“由暗轉明”,這可能會導致部分存款流出像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并不斷向大中型金融機構轉移,目前甘州區無序的存款競爭已說明了這一點。三是風險管理難度加大。長期以來銀行在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前提下,存款利率相對穩定,存款客戶也相對固定。而利率市場化后,浮動利率和市場化利率會導致金融市場的競爭加劇,客戶的穩定性發生了變化,這對流動性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三、金融機構利率定價中存在的問題
(一)貸款定價模式單一
當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模式一般采用基準利率+上浮幅度的發方法。沒有科學、合理的區分,更沒有明確、細分的定價機制和標準,不論是存款定價還是貸款定價,采用一刀切或者認為調整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管理混亂,進而滋生了潛在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二)浮動利率被簡單固定化
現行的貸款定價模式雖然采取了浮動利率,而實際上浮動利率已經被簡單固定化,未能真正體現市場化特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一般根據每年初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盈利計劃和財務計劃確定存貸款利率定價浮動區間,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一般浮動為基準利率的1.7倍執行,
(三)貸款定價缺乏技術、人才支撐
轄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目前的客觀條件對定價機制建設存在一定程度制約。各機構普遍沒有專門的利率管理部門,而貸款定價是一項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業務,既要因專崗人員開展利率定價相關研究工作,更要有雄厚的數理分析、政策研習等業務知識支撐,顯而易見,農村法人金融機構這方面人才儲備基本上為零。
(四)貸款定價缺乏翔實信息
雖然近幾年在主要的鄉鎮設立了民間利率監測點,了解社會資金利率情況,但由于貸款利率定價要求收集貸款戶大量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貸款主要針對農戶生產生活、小企業日常周轉等,由于小微企業,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基本上沒有標準的、完備的會計披露,導致農信社發放貸款是較為盲目,加之貸款農戶較多,機構人員較少,要得到完整可靠的信息存在很大的困難,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定價過程中以賣方市場為主,極少考慮買方承受能力。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意識、完善管理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務必將利率定價作為信貸工作的一個重中之重,在利益驅使下,不能只注重量的積累,更要注重質的提升,只有科學合理的定價,財政保證信貸資金合理、科學、穩健的使用,避免更多的潛在風險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影響。
(二)基礎著手、深入淺出
由教育部、文化部支持,中央音樂學院主辦的國家級音樂藝術盛會——2013年北京現代音樂節于5月18至24日在北京舉行。本屆音樂節延續了音樂節傳播現代音樂精神的理念,在繼續保持學術性、前瞻性的同時,將藝術與社會進步緊密相連,逐步面向大眾,以更易接受的方式傳播現代音樂精神。音樂節內容豐富,組織有“精品音樂會”、“青年作曲家發展計劃(YCP)”、“大師班講座與授課”、“中國美育論壇”等主題單元,項目設置進一步向演出、作品比賽、大師班以及理論論壇等綜合性項目發展。其中,精品音樂會推出13場各類演出,由包括來自美國、德國、加拿大、冰島、泰國及澳門等世界范圍內知名的藝術家組成的強大陣容,演出兩場交響音樂會、九場室內樂音樂會、一場泰國音樂專場和一場蘇州評彈優秀傳統經典專場。
交響樂作品大獎賽(暨第四屆青年作曲家發展計劃)是北京現代音樂節一項重要內容。本屆交響樂青年大獎賽比賽組委會先后收到了來自中國(包括臺灣、香港地區)、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以及以色列等國家的35部交響樂新作。創作及演奏上的含金量極高,是近年來創作水準最高的一次。該項賽事比賽機制的完善,也為全國甚至全世界的青年作曲家提供了一個極佳的交流與展示才華的平臺。經過以芬蘭著名女作曲家薩利亞霍為主席的國際評審委員會初選,美國茱莉亞音樂學院查德·卡農的《線條》(2013),英國選手盧長劍的《地支》(2012~2013),中國香港伍擎峯的《尼達拉》(2013),上海音樂學院閻毅的《沉淪》(2013),南京師范大學藝術學院梁嘯岳的《粼Ⅱ》(2013),和中央音樂學院田田的作品《敲響的八月》六部作品,由于在音樂藝術內容表現及技術含量方面各有千秋,顯示了當今青年作曲家在思想和藝術上的追求,被選為入圍決賽作品。5月24日北京現代音樂節閉幕式音樂會上,由張國勇指揮青島交響樂團現場演奏入圍作品,國際三位知名作曲家弗瑞德·勒德爾(美國),曾葉發(香港)以及克里斯托弗·沃萊克(波蘭)擔任終審評判委員。最終,中央音樂學院作曲系在讀研究生田田的作品《敲響的八月》(2013)奪得桂冠。比賽結束后,北京現代音樂節藝術總監葉小鋼和指揮家張國勇為獲得大獎的田田頒發了獲獎證書和獎杯,并向田田以及他的指導老師秦文琛教授表示最衷心的祝賀。
根據比賽章程,田田將獲得十萬人民幣獎勵,獲獎作品《敲響的八月》將在今后北京現代音樂節的交響音樂會上最先被考慮再次演出,并推薦給國際知名音樂出版社與之簽定相應合約。北京現代音樂節已是國際現代音樂協會(ISCM)的正式成員,《敲響的八月》將被推薦到2014~2015年的ISCM年會上,作為中國作品中報名參演的最重要作品之一。(雨 辰 編撰)
中圖分類號:F831.5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6-0020-03
一、引言
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一直是理論和實證研究的熱點問題。在金融危機背景下,發揮銀行信貸對經濟的拉動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是我國當前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2008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提出加大金融對經濟增長的支持力度,有針對性地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2009年3月23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又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投放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本文以山東省為例,分析了金融危機以來山東省轄內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狀況,找出消費信貸對經濟增長拉動不力的癥結所在,并提出了針對性措施。
二、金融危機背景下山東省消費信貸的發展狀況
近年來,消費信貸成為各銀行競相追逐的業務增長點,貸款品種不斷增多,業務量逐步擴大。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和粗放型發展模式的制約,近期出現了增幅放緩、占比下降的態勢,順經濟周期特點明顯,對消費和經濟拉動作用發揮不夠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消費信貸業務持續較快增長,但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增速放緩
近年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將消費信貸業務列為風險低、收益穩定的信貸品種來重點發展,消費貸款保持了較快的發展態勢。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自2008年以來消費信貸業務增速逐漸放緩,甚至降到近幾年的最低水平。雖然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實施使消費貸款增速有所回升,但仍然明顯低于全部貸款增長幅度。
(二)消費信貸業務順經濟周期現象明顯,對經濟的拉動作用發揮不夠
經濟決定金融,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決定著銀行的發展狀況,宏觀經濟波動、增長方式轉變以及政策調整等因素的變化都會對銀行運行狀況產生影響。統計數據顯示,山東轄內消費貸款業務發展與宏觀經濟運行表現出較強的相關性,經濟波動對消費貸款運行的影響較大,消費貸款具有明顯的順周期特征。如,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內(2005年-2007年),消費貸款年平均增長幅度高于GDP年平均增速6.86個百分點;經濟放緩增長時期內(2008年),消費貸款增速相應回落,且回落幅度大于GDP增速回落幅度5.52個百分點。目前山東省消費信貸占信貸總量的比重不足10%,且由于產品開發滯后、市場潛力挖掘不足等原因,消費貸款對消費總量的正向刺激仍然有限,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費作為拉動經濟增長“三駕馬車”之一的作用。
(三)住房貸款是消費信貸主體,受房地產行業影響較大
住房貸款一直是消費貸款的主體,業務量占比一直都在70%以上。但住房貸款受房地產行業影響較大,被動發展現象明顯。2005年至2007年,山東房地產銷售額年均增幅為35.23%,相應住房貸款平均增速也達到24.86%,年均增量為176.61億元。進入2008年以來,山東省各地市商品房銷售量逐步萎縮,增幅大幅回落,市場觀望氣氛更趨濃厚。2008年末,山東省房屋銷售額為1540.31億元,同比增長8.5%,增幅回落25.4個百分點,直接導致住房貸款增速明顯放緩,成為消費貸款業務全面走低的主導因素。
(四)汽車消費貸款增長較為平穩,但仍顯乏力
據被調查銀行反映,汽車消費貸款在經歷過2004年-2006年調整期后,進步了穩步發展的通道,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汽車消費貸款呈現出增速放緩跡象,但在國家出臺成品油價稅費改革以及小排量乘用車購置稅減半政策推動下,乘用車市場出現回暖跡象,與之相對應,汽車消費貸款未再出現如2004年-2006年的持續負增長現象,發展較為平穩,但增長仍然乏力。
(五)消費信貸逐步實現多元化發展,但集中性特征仍然明顯
一是機構集中。近幾年,各銀行機構紛紛開展了消費信貸業務,消費貸款逐漸成為各銀行爭相發展的業務,但由于中小銀行起點較低,規模偏小,仍無法與國有銀行平分市場。二是信貸品種集中。目前,消費貸款品種仍集中在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傳統個貸業務,兩者業務規模已達到消費貸款總規模的83%,其他新型消費業務發展較慢。三是區域集中。由于農村領域可用于抵押的財產較少,農村消費貸款發展較慢,絕大部分消費貸款發放到城區。四是擔保方式集中。為了保障消費信貸的質量,各銀行紛紛增加抵押貸款比重,提高風險覆蓋率,調查數據顯示,消費信貸中82%以上為抵押擔保貸款。五是客戶經理集中。受人力資源限制,各銀行機構存在消費信貸業務從業人員與規模發展不匹配的問題。
(六)資產質量相對較高,但潛在風險逐步加大
從靜態歷史數據看,消費貸款不良率整體較低,但在房地產市場低迷進而導致住房貸款違約增加的背景下,消費貸款特別是住房貸款風險逐步上升。同時,考慮到個人住房貸款大多以中長期貸款為主,風險暴露時間一般應在5年之后,而山東省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大多起步于2000年左右,近幾年風險才逐步顯現,加之目前國內外不確定的經濟環境,消費貸款隱性風險不容忽視。
三、消費信貸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008年下半年以來,宏觀經濟形勢的急轉直下導致消費貸款增長乏力,增幅下降。這種現象說明,銀行對經濟運行及宏觀形勢變化缺乏研判和應對預案,消費信貸對經濟的帶動作用和貢獻程度差。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銀行在發展消費貸款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長遠規劃,對宏觀形勢變化預判不足
從長期的監管實踐和近期調查情況看,銀行在發展消費信貸時普遍缺乏長遠規劃和明確的市場定位,對宏觀政策研究不足,對產業的發展前景缺乏科學的判斷和長遠把握,沒有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采取有效的貫徹落實措施,致使消費貸款應對經濟和政策變化的彈性差。具體表現為:在經濟處于上行時期和市場需求旺盛時,銀行一哄而上,業務規模急劇擴大;而在市場發生波動和變化時,則采取消極被動的上收信貸權限、壓縮業務規模甚至只收不貸等簡單化處理方式,導致業務量增速減緩,很容易陷入一種消極的循環圈中。
(二)風險防范意識薄弱,應對經濟及政策變化準備不足
近年來,商業銀行普遍將個人貸款業務視為低風險、高回報的優質業務來重點發展,但對消費信貸的風險普遍認識不足,對其潛在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及法律風險缺乏深入研究,更沒有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手段。這種不計成本、不顧風險,盲目擴張的發展方式,在經濟上行、消費旺盛時期尚可以維持,但在經濟下行、消費緊縮時期則極易暴露問題。調查結果顯示,進入2009年以來,消費貸款一改以往資產質量良好的態勢,不良貸款比率明顯提高,而且增速高于全部貸款不良率,正是說明了這個問題,同時也說明銀行沒有建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對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缺乏先期準備和風險防范措施。
(三)產品創新能力差,對經濟復蘇和發展的拉動作用不足
產品創新既是業務發展的需要,也是分散、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一種途徑。調查發現,各銀行消費貸款產品之間同質化問題嚴重,差異程度小、抗風險能力弱,研發新品種的主動性差。基層銀行對于消費信貸品種基本上是被動接受,缺乏大力開拓業務的主動性和靈活性。銀行間在產品設置和組合上的相似性,難以滿足消費者個性化、差異化的市場需求,不能在經濟形勢變化的情況下有效挖掘市場消費潛力,制約了消費信貸業務的長期可持續增長,也影響了消費貸款拉動消費需求繼而刺激經濟發展的作用發揮。
(四)內部管理不規范,長期持續發展的后勁不足
各銀行對個人消費貸款的范疇沒有統一的界定,統計口徑及管理規定不一致,特別是其他類個人貸款業務管理混亂,導致消費貸款難以持續平穩發展。從調查情況看,各銀行其他類個人貸款業務一般包括個人住房、汽車、助學、旅游、家裝、個人投資等多種貸款用途。銀行主要憑借個人信用等級發放貸款,貸后無法監控資金流向,無法審查資金用途及真實性,潛在風險較大。
(五)惡性競爭現象嚴重,消費信貸市場秩序混亂
2008年以來,受宏觀經濟變化影響,個人消費貸款發展壓力增加,部分銀行紛紛降低授信條件、調低產品價格來爭搶業務,個別同業機構甚至在部分地區、部分產品上突破了監管部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競爭秩序,造成客戶的誤解和投訴。近期調查中也有很多銀行反映,目前在住房按揭貸款方面銀行政策執行口徑不一致,部分銀行已或明或暗地放開了一二套房貸標準,導致市場競爭失衡,對其他銀行消費貸款發展造成了困難。
四、發展消費信貸應對金融危機的措施
(一)從戰略發展的高度確立理性發展思路,充分發揮消費貸款對經濟復蘇的拉動作用
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購買力決定消費貸款的外延,銀行的經營理念、營銷策略及產品創新程度影響消費貸款的市場發展深度和空間。因此,各銀行要從戰略發展的高度統籌規劃消費貸款的發展方向和思路,根據各行及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市場定位,借經濟結構調整之機,將消費貸款引入有序發展的軌道,促進經濟良性健康發展。
(二)加強自主創新能力,通過產品創新拉動居民消費需求
各銀行要通過細分市場,充分挖掘潛在的市場和客戶,根據目標客戶的投資和融資需求,集中優勢資源開發特色化、個性化消費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拉動消費的力度。一是大力提升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等先進服務業信貸投放,積極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和擴大內需型建設項目,支持一批與擴大消費密切相關的產業和企業做強做大。二是在防范風險前提下擴大銀行卡業務,加大對汽車、家電等消費需求的支持力度,促進城鄉消費升級。三是以擴大農村消費為重點,繼續做好送家電下鄉等相關信貸支持工作。
(三)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促進消費貸款穩健發展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歸集部、首鋼歸集分部:
為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要求,調整公積金貸款方向,提高個人購房能力,支持個人購買住房,從1998年8月1日起,降低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個人首付款比例,由原來不得低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30%降為不得低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20%。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做好有關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為發展完善住房公積金個人擔保委托貸款評估中介服務,保障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水平,降低購買中低價商品房借款人的評估費用。經市中心研究決定,同意你所對原收費辦法進行調整的意見,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按《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京價(房)字(1996)第396號〕文件規定執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的原則,其收費標準按照標的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現規定需要評估的范圍不做調整。
此項政策從2000年9月1日起執行。
北京康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各分中心、直屬歸集部門在發放個人貸款過程中,注意作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遇有問題及時上報市中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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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次| 評估價格總額(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10000以上 | 0.1 |
------------------------------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費額計算方法舉例:
1.如評估價值為52萬元,則收費額為
52萬元×5‰=2600元
2.如評估價值為120萬元,則收費額為
100萬元×5‰+(120-100)萬元×
2.5‰=5500元
新舊評估收費標準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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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價值 | 原收費標準 | 現收費標準 |
| (萬元) | (元) | (元) |
|-------|-------|-------|
| 10 | 1500 | 500 |
|-------|-------|-------|
|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
|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
| 70 | 3500 | 3500 |
|-------|-------|-------|
| 80 | 3500 | 4000 |
|-------|-------|-------|
| 100 | 3500 | 5000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運用房改資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和離退休職工發放的貸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產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抵押擔保加購房綜合保險、財產質押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銀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個人;
保險人:承保購房綜合險或房屋財產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托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托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同時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交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和匯交單位的離退休職工。
第五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擔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六條 貸款額度。每筆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70%,同時不超過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貸款額。
第七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
第八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還款。貸款期間遇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貸款程序。
一、申請
借款人到委托人處填報借款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其它有效居留證明;
2.購房合同或意向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單位同意貸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審
委托人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
1.核驗借款申請表;
2.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3.確定貸款擔保方式。
三、調查
委托人初審合格后,受托人對貸款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意見。調查內容包括:
1.購房行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質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況,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證人的,保證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證資格。
其中,需進行抵押物審核評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核評估,并出具報告送受托人。
四、審批和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據受托人提出的調查意見,對貸款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單。
五、簽訂借款合同
根據委托合同,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證擔保的,須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
2.采取抵押擔保同時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須訂立抵押合同和保險合同;
3.采取抵押擔保的,須訂立質押合同;
4.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須訂立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但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在訂立抵押合同前需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訂立后,需要登記的,依法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
六、劃撥貸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基金戶,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撥付。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與收回
第十條 貸款的償還。借款人的每月還款額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積金中個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額均還方式。貸款期限內每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還款額;
P=借款額;
I=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貸款期限。
二、等比遞增償還方式。貸款期限內,逐年按同一比例遞增償還額,但每年年內各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N
1 (1+I)*(D-I)
M1 =-*P*-------------
2 N N
(1+D)-(1+I)
n-1
Mn=M1 (1+D)
其中:M1 =第一年月償還額;
P=借款額;
I=貸款年利率;
N=貸款期限(年);
D=等比年遞增率;
n=還款期間某一年;
Mn=第n年月還款額。
第十一條 貸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現金償還。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也可由受托人與借款人所在單位依據借款合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書,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并償還受托人。
第十二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期限計算利息。
第十三條 在還款期限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發出的催交通知書后,必須立即補付欠交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以逾期額為基數,每逾期一天,計收萬分之四。
第六章 貸款抵押
第十四條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物的具體范圍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
第十五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設定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個人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七章 貸款質押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質押為權利質押。采取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權利出質后,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權利憑證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八章 貸款保護
第二十二條 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的貸款,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處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時,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保證人須與受托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十三條 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時,由保證人履行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和采取第三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在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章 保 險
第二十五條 采取抵押擔保加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圍內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由保險人負責償還。
第二十六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購買房屋保險或委托受托人購買房屋保險。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不再另行購買房屋保險。
第二十七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有權對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或質物進行處分,直至償還全部債務: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之條款;
二、借款人連續六次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或貸款到期逾期六個月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之條款;
四、借款人中斷購買房屋保險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屬于房地產的,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的方式和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處分其他類型抵押物或質物的方式和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扣除稅費后,首先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抵押物屬以標準價購得的房屋時,處分所得高于屆時標準價部分,須退還原售房單位。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權向借款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未償部分;處分質物所得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未償還部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第十三章 附 則
特此通知
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協議書
為推動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消費,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和住房信貸資金的效用,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實際,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就發放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含所屬分中心及直屬歸集部門,下同)運用政策性住房資金、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運用信貸資金向同一借款申請人同時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普通住宅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是政策性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總稱。
二、發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必須同時符合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規定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
三、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應先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相關材料。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調查通知單》,明確政策性委托貸款額度。《委托調查通知單》應注明組合貸款字樣。受托銀行憑《委托調查通知單》及相關材料進行貸前調查,同時,確定商業性貸款額度及組合貸款比例。調查結果須報委托人。
四、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比例確定的原則是:每筆貸款中,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額度不超過市中心規定的單筆貸款的限額及借款人單位總額度。其余部分作為商業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五、組合貸款的發放,必須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批準。組合貸款的發生日必須為同一天。
六、組合貸款的期限政策性與商業性貸款應一致。
七、組合貸款的利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利率和商業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利率執行。
八、組合貸款借款須同時簽訂《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和《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其它相關合同可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有關的合同版本。
九、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的還款方式采用等額比例本息還款,同時償還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本息。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市政府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單位房改辦,各單位房改辦:
為方便購房職工支用住房公積金,現就職工購買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積金及利用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購買住房采用轉帳方式付款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對于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轉帳方式付款。各單位收取售房款時,對于購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積金,采取轉帳付款方式,應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辦理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撥款采取轉帳方式,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帳戶。各單位收取售房款時,對于購房人利用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部分,須采取轉帳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1-0066-06
當代企業似乎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經濟體,小企業、大企業、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等企業形式層出不窮,而合伙制、有限責任、股份制、公司制等企業制度也是不斷生成或被設計。但對于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下的企業是如何形成的起源問題,我們過去卻較少思考或鮮有有說服力的答案。
在這里,我們僅提出關于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思考和主觀推斷,而暫不做嚴格的論證,為的是拓展研究邊界,引出其他學者對這一問題的關注。
一、什么是中國企業起源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情境是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這里的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主要指的是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科學技術、思想文化與價值觀念。
其次,我們要重點解釋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對象。在學術界,人們普遍認為,企業可以有一般企業和現代企業兩種理解。所謂一般企業,是指包括手工業企業和使用機器及機器體系的現代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基本特征的,即從事著產品生產和服務活動的,獨立的經營單位。所謂現代企業,是一般企業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具有“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基本特征。要追溯企業的起源,我們應該將企業理解為一般企業。那么對于中國一般企業的起源研究,則理所當然地要以中國古代的作坊、作場、工場、店鋪、商號0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為研究對象。
最后,關于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對中國企業史的研究,而歷史的研究自然是以時間為脈絡的,因此我們應對這一問題的時間跨度做一界定。上文提到中國古代的作坊、作場、工場、店鋪、商號是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對象,而要知道,這些組織形式也可以看做是手工業和商人群體在不同階段發展的映照。那么,對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是否要以家庭生產和商人的出現,甚至是以分工、交換等古老的人類活動的形式作為時間上的研究起點呢?我們認為意義不大。因為,最初的交換活動發生在人類原始共同體(氏族)之間,最初的交換形式為禮品互換,禮品互換一開始是以男女之間互贈禮物的形式出現的,相伴隨的是對偶婚配制度的日趨固定化,從而逐漸轉變為個體婚配制度形式。氏族組織內部的生產力發展,尤其是生產方式由采集和漁獵向畜牧業乃至定居農業的發展(亦即人類社會在物質生產過程中出現了初步的社會分工),對偶婚配向個體婚配的演化,以及禮品互換向商品交換的轉變,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氏族組織向家庭組織的歷史演進,進而以家庭組織為前提條件的家庭生產、個體商人逐漸出現。可見,這一歷史進程大致來說是全人類發展的普遍軌跡(只是在具體演進時間上有所不同),進一步地講,在尚未出現國家的概念,更沒有形成政治制度、成熟的科學技術、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的原始社會階段,并不存在討論中國社會和歷史情境下企業起源問題的預設條件,因此我們選以西周時期作為時間上的研究起點。那么對中國企業史的研究以什么時期為終點呢?我們以1840年這一歷史事件為終。的爆發意味著中國長期以來閉關鎖國的局面被改變,而在晚清政府開始“師夷長技以自強”,移植西方企業制度(如股份制)的環境下,原有的中國本土的企業萌芽也得以根本性的轉變,已顯現現代企業特征的中國近代企業至此產生。那為什么我們對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以為終,而舍棄對之后產生的中國近代企業的研究呢?我們認為,西周至以前,中國企業的起源應是一個歷史演進過程,有著一定歷史發展規律,與中國古代長期的政治制度、傳統文化和價值觀念有著密切的關系。而后的中國近代企業的形成則可以說是一種“激進式”的變遷結果,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西方已有企業制度為依托的。也就是說,對中國近代企業的研究與發生在中國古代的企業萌芽形成和演變過程,并不具有理論分析上的一致性和延續性,中國近代企業與中國古代企業萌芽有著顯著的區別,
“中國古代手工業的生產力表現為手工勞動(人力)、畜力、風力和水力等,換言之是以自然力為基礎的,在此生產水平上的手工業,一般采取勞動密集型的生產,生產過程中的協作不是很高,生產成本比較高,而近代生產力則表現為機器生產力即自然資源(煤、天然氣和蒸汽等)轉化的機械力,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勞動,企業生產力得到了長足發展。另外,二者之間的主體地位也不同。中國歷史上的手工業存在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當時官府手工業是歷代王朝的附屬物,民間手工業則是次生物,它們不可能取得法人地位,全憑官府的需求和政府的‘照準’經營;近代企業則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注冊公司,對企業經營負有限責任。”
至此,我們便可以總結什么是中國企業起源問題了,即對西周至期間,在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科學技術、思想文化與價值觀念條件下,商人和手工業者如何艱難發展和興起,他們所主導的作坊、作場、工場、店鋪、商號等企業萌芽是如何形成和演變的。
二、已有的相關理論能否適用于解釋中國企業起源問題
在人們的印象中,關于中國企業起源的問題似乎已得到了很好地解釋。這一判斷主要源于亞當?斯密和馬克思的勞動分工理論對企業起源問題的論述,以及以科斯為代表的交易費用理論學派所開創的企業理論。那么是否他們的理論確能適用于對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解釋呢?
亞當?斯密是最早涉及企業起源問題的,他強調了分工的重要性,認為分工所創造的生產力是手工工場(企業的早期形態)存在的原因。而馬克思則繼承并深化了斯密的分工思想,認為分工與協作是企業的本質,強調了企業的生產屬性。并以唯物史觀的高度從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出發,認為商品的生產和交換發展到一定高度就產生了企業。
不可否認,在我們今天看來,亞當?斯密與馬克思的思想對解釋特定社會和歷史背景下的企業是如何產生的依然有著重要的價值。但由于受到時代的限制,他們的觀點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馬克思關于企業是如何產生的解釋,并不能完全套用在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下企業是如何形成和演變的研究。首先,馬克思所闡述的西方資本主義企業產生的時代背景與我們所說的中國企業萌芽的形成和演變的時代背景,分別是議會民主與皇權專制、工業革命與奇技巧、海外貿易與閉關鎖國、科學精神與人文關懷、新教倫理與儒家思想,從政治制度、科學技術到思想文化與道德宗教都有著諸多的不同,這使我們自然
就不能將亞當?斯密和馬克思的理論不加思考就作為中國歷史背景下企業是如何形成和演變問題的解答。馬克思本人也認為其關于企業起源的理論不是普適性的。1877年馬克思在《答米開洛夫斯基書》中,就堅決反對有人把他關于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論斷作為一種歷史通則。
其次,斯密和馬克思都是以當時的手52_32場作為其研究的案例。這一案例對象的選擇大大限制了他們理論的適用范圍。手工工場是一典型的生產性企業,這也使馬克思的企業理論自然忽視了對企業流通職能的關注,商業性企業的產生也就很難用馬克思的企業理論進行解釋。此外,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將手工工場認為是企業的初級形態,從而將手工工場看作了企業產生的起點。但是與歐洲的情況不同,中國在手工工場之前還長時期存在著家庭作坊等更為簡單、初級的企業形態。這類初級的企業形態的分工和協作水平自然也非常簡單,所以當時的作坊主們更多的是考慮如何擺脫“農本工商末”等意識形態和抑商政策的制約,而不是考慮如何更好地分工協作。馬克思關于企業起源問題的論述在這里也就顯得不那么有解釋力了。
另外,以科斯為代表的交易費用理論學派或稱現代企業理論學派以交易費用為主線,認為“企業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一個契約替代另一個契約”、強調企業的交易屬性。但他們只是解釋了“企業為什么會存在”的邏輯問題,而沒有清晰地描述出企業是如何形成的歷史過程,其理論的核心――交易費用至今仍被眾多學者指為概念不清、定義模糊、定量困難。從研究范式和方法論上說,交易費用理論并未突破新古典經濟學的收益一成本分析框架,仍是以比較靜態均衡的分析方法進行討論的。
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是從總體全局(整個社會)的角度,考慮了企業內部分工與市場分工的費用問題,卻并未指明是何種人做了怎樣的替代選擇。按照筆者的理解,這種替代應是最初的沒有組織的單個自然人的生產對組織成一個企業后的生產的替代。科斯直接的比較靜態均衡的分析方法,忽略了企業之間的雇傭關系、忽略了企業家和工人的選擇。其實,從最初單個的生產者到后來企業的組成,是一個帕累托改進的“互惠”過程,無論工人或企業家的收益都是有所增加的。也許從個人收益的角度,而不是從整個社會交易費用的角度來分析企業的存在性問題,會更有效一些。從這點上來看,交易費用理論學派的其他代表人物的觀點如威廉姆森的資產專用性理論、阿爾欽和德姆塞茨的團隊生產理論倒是從個人收益的角度來分析問題的。如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提到“企業之所以會產生,主要是因為單個的私產所有者為了更好地利用他們的比較優勢而進行合作生產”。
科斯在利用交易對企業的存在性進行論述之時,只注意到了企業對交易費用的節約,卻沒有注意到企業在專業化和分工協作上帶來的生產效率的提高以及對于單個自然人生產的規模優勢。而這也似乎是科斯在看到新古典經濟學只把企業看做是生產函數后,有些“矯枉過正”忽視企業的生產職能的結果。
由此可見,已有的相關研究并不能很好地解釋中國企業起源問題,這些研究要么是注重邏輯演繹的理論分析卻缺少對歷史過程的關注;要么是極具歷史感卻并不能作為通則,而難于在中國情境下得以適用。進一步地說,現有理論不能很好解釋中國歷史背景下企業是如何形成的在于兩點:一是沒能從歷史視角考察這一本來就屬于歷時性的過程問題;二是沒有把中國特殊情境嵌入企業是如何形成的這一過程的分析。
三、可行的研究思路
正是看到以往的經典理論依然不能很好地對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下企業起源問題進行解釋。我們提出以博弈論框架下的制度分析方法來研究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下的企業起源問題。而若要以此方法來開展對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研究,則必須做以下的說明和界定。
1 把企業的產生看作是制度的形成
把企業的產生看作是制度的形成,就是說組織也可以被認為是制度。對于這一說法,學者們有爭論。贊成的有康芒斯、舒爾茨、拉坦等人。康芒斯說:“制度……這種運行中的機構(組織),有業務規則使得它們運轉不停;這種組織,從家庭、公司、工會、同業協會、直到國家本身,我們稱為制度。”可見,在他看來具有業務規則的組織都可以稱為制度。舒爾茨在談到制度的類型時,也是把合作社、公司、飛機場、學校和農業實驗站等組織看作是制度。拉坦也是明確認為,制度概念包括組織的含義。
而持否定觀點的則有諾斯、柯武剛和布羅姆利等人。諾斯明確地將組織排除在制度的概念之外。他指出,要將制度與組織區分開來。組織是在基礎規則即制度約束下,為實現一定目標而創立的個人團體。制度類似于運動員的比賽規則,而組織則是運動員在該規則下為贏得比賽勝利,把其策略和技能加以組織或模型化的方式。柯武剛與史漫飛“組織是對資源的系統安排,其目的在于實現一個共同目標或目標集。因此,公司、銀行、政府機構是有目的的組織,而基督教的‘十誡’和交通規則卻是制度”。
從以上各學者的觀點中,我們不難看出,反對把組織看作是制度的學者,是將組織狹義地看作是只有人組成的一個團體,而贊成派則是廣義地認為組織包括組織中的人以及約束組織中人的行為規則,所以組織也可以算作是制度的一種。
在這里,我們不能主觀地認為以上兩種判斷誰對誰錯,因為眾多有差異的定義并不意味著誰對誰錯,這取決于分析的目的。
基于此,我們也可以從廣義上認識組織,認識企業,并將中國歷史背景下企業的產生過程看作是一系列制度(契約)的形成過程。而這些契約主要包括手工業主與雇工之間的雇傭契約,手工業主與統治者之間、商人與統治者之間的承諾契約,手工業主與商人之間的合作契約等等。之所以把中國歷史背景下企業的形成和演變過程看作是這些制度(契約)的形成和變遷過程,是因為這種方法恰恰可以將馬克思的分工理論與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進行某種程度的融合,并較好地從人的主觀意愿出發來考慮企業是如何產生的問題。這種融合是指手工業主與雇工之間的雇傭契約和手工業主與商人之間的合作契約的形成過程,正是企業的分工協作以及專業化相較于自給自足生產而帶來的收益過程。為了改變自然經濟的局面,手工業主與統治者之間、商人與統治者之間的承諾契約,是經營手工業和商業企業的基礎,從而需要克服統治者設置的各種抑商政策而帶來的高交易費用。
2 把制度看作是博弈均衡
在明確了使用制度分析方法來研究企業是如何產生的問題后,我們則需要確定采納何種制度分析方法。
關于制度分析的方法,林毅夫在《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一書的中譯本中提到,西方經濟學現有三個流派的方法研究制度問題。第一個流派是以交易費用為分析工具,Ronald Coase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第二個流派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Kenneth Arrow、Frank Hahn、Joseph Stiglitz和George Akerlof等一批當代新古典主流經濟學家,使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引進交易費用,或從信息的不對稱、克服道德風險的角度來研究制度的作用和選擇。第三個流派是以博弈論,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發展起來的演化博弈論為工具的制度分析,主要代表人物有Ken Binmore、H_Peyton Young、Robert Sugden、Avner Grief等。
自安德魯?肖特(Andrew Schotter)(1981)最早將博弈論運用在制度分析中,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鐘情于以分析人與人之間相互選擇的博弈論為工具來研究影響人們行為的制度問題。為什么博弈論的制度分析方法如此受歡迎呢?聶輝華(2008)給出了三個博弈論制度分析的好處,第一個好處是,當我們發現真實世界的社會制度不完美時,我們不是去對人進行思想改造,而是去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來改進現有制度。博弈論方法的第二個優點是,它強調了結果對于規則的敏感性,這有利于將歷史因素融入到制度分析之中。第三個優點是,博弈論允許多重均衡,有助于解釋現實制度的多元化。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博弈論制度分析方法既可以容納歷史過程的分析,又可以適用于解釋特定社會背景下的制度形成,而這兩點恰恰就是我們之前提到的解釋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關鍵。
因此,我們又選定了博弈論制度分析方法作為研究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工具。而在博弈論中,一般又將制度視為博弈均衡,即如Schoaer所說,把制度當作是行為人的行為均衡(equilibrium 0f behavior),在模型中則表現為經濟行為主體的目的是通過不同的策略選擇以達到其收益的最大化,即所謂制度的博弈均衡觀。舊
筆者非常認同制度均衡觀,認為制度是內生于行為人在相互策略選擇后自我實施(self enforced)的“共有信念”
(shared belief),而這種“共有信念”又是與人的偏好、認知互動演化的。而回到我們討論的主體――中國企業的起源問題上,則可以表達為,中國社會和歷史背景下的企業形成過程是人們(包括平民和統治者)從原有的穩定的自給自足經濟,到逐漸接受企業這種經濟形式,接受雇傭關系中產生的經濟利益不平等和企業主“富甲一方”后對統治者政權構成威脅的過程。這種人們對新的“共有信念”的接受和舊的“共有信念”的拋棄,又是因為人們收益的變化對原有偏好和認知的影響,而偏好和認知的改變又進一步增強了人們對新的“共有信念”的認同感。同時,我們還可以嘗試把慣例、習俗、已有信念等非正式制度對參與人的影響考慮進去,并試圖體現企業相較于原有自然經濟的分工協作及規模的優勢。具體來說,由于一般認為自主經營、自由雇工、自由支配財產是企業的最基本權利,也是現代企業相較于中國古代的企業萌芽最顯著的區別。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對中國古代手工業自由雇傭制度的形成,民營手工業能否在皇權的統治下自主經營和發展,中國古代商人在傳統儒家思想和統治者重農抑商政策下財產權是否得到穩定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從制度均衡的視角來考察,以說明在中國歷史背景下的企業起源問題。
四、研究中國企業起源問題的意義
我們所知道的歷史事實是,在西周至時期的中國古代的作坊、作場、工場、店鋪、商號等企業萌芽雖不斷形成和演變,手工業者與商人群體也逐漸興起、壯大。但是,基于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和傳統文化的社會背景,中國的企業萌芽卻未能自發演進為具有現代企業特征的組織形式(即具備自主經營、自由雇工、自由支配財產等最基本權利的組織形式),而是最終以屈辱的方式,在西方列強的侵略下直接移植西方企業制度,“突變”為近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