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5 15: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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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輻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又稱電子煙霧:是由空間共同移送的電能量和磁能量所組成,而該能量是由電荷移動所產生,能量以電磁波的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現象。如正在發射訊號的射頻天線所發出的移動電荷,便會產生電磁能量。電磁輻射可按其波長、頻率排列成若干頻率段,形成電磁頻譜。電磁“頻譜”包括形形的電磁輻射,從極低頻的電磁輻射至極高頻的電磁輻射。頻率越高該輻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學作用也越強。
電磁輻射主要有兩種來源:一類來源于自然,主要是太陽等近地天體活動,雷電、宇宙射線及放射性物質;另一類來源于人類活動,如電視機、微波爐、電熱毯、DVD播放機、手機、微波基站、醫療設備、高壓輸電線路等。對人體危害較大、較廣的多是這一類。
2.電磁輻射污染的危害
電磁輻射是由加速運動的電荷所產生的一種能量,大功率的電磁輻射能量可以作為能源利用,但也有可能產生危害,構成環境污染因素。電磁污染包括了各種天然的和人為的電磁波干擾和有害的電磁輻射。電磁輻射主要是指射頻電磁輻射,當射頻電磁場達到足夠強度時,可能造成以下方面的危害:(1)引燃引爆,如可使金屬器件之間互相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藥、可燃油類或氣體燃燒或爆炸;(2)工業干擾,特別是信號干擾、破壞,這種干擾可直接影響電子設備、儀器儀表的正常工作,使信息失誤,控制失靈,對通訊聯絡造成意外,如使導彈制動系統失靈,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特別是對于安裝有心臟起搏器的人,使用手機將干擾起搏器的正常工作,如美國就曾發生一起因電磁干擾使心臟起搏器失靈而使病人致死的事件;(3)對人體健康帶來危害,生物機體在射頻電磁場的作用下,可以吸收一定的輻射能量,并因此產生生物效應。這種效應主要表現是熱效應。因為,在生物機體中一般均含有極性分子與非極性分子,在電磁場作用下,極性分子重新排列,非極性分子可被磁化。由于射頻電磁場方向變化極快,使這種分子重新排列的方向與極化的方向變化速度也很快。變化方向的分子與其周圍分子發生劇烈碰撞而產生大量的熱能。當射頻電磁場的輻射強度被控制在一定范圍時,可對人體產生良好的作用,如用理療機治病;但當它超過一定范圍時,則會破壞人體的熱平衡,對人體產生危害。
科學證明:電磁輻射對人體危害的程度與電磁波波長有關。按對人體危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依次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長波,電磁輻射的危害是隨著波長的縮短而逐漸加強的。微波對人體作用最強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頻率高,使機體內分子振蕩激烈,摩擦作用強,熱效應大;另一方面是微波對機體的危害具有積累性,使傷害成為永久性的。微波輻射對人體的影響,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并且還會引起眼睛損傷。根據醫學方面的知識,眼部無脂肪層覆蓋,晶狀體含有較多水分,又缺少血管散熱,受微波致熱效應后,晶狀體蛋白質凝固并有酶代謝障礙而造成晶體混濁,嚴重的導致白內障,更強的微波輻射會使角膜、虹膜、前房同時受到傷害,以致失明。
3.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一——公眾的自我防護渠道
由前文所述,人類已經開始對電磁輻射的危害進行研究和關注,根據電磁波的物理性質,我們可以采用屏蔽的技術手段,為了保證高效率的屏蔽作用,防止屏蔽體成為二次輻射源,屏蔽體必須要良好地連接至地面,還可以利用反射、吸收等減少輻射源的泄漏來加強防護。現在越來越多的公民已經注意個人的防護措施,他們通常用特制的保護物將人體與輻射波隔離開來,還有穿戴如網絡里常做廣告的防輻射衣、防輻射手套、防輻射眼鏡等。
4.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二——在源頭把關,做好電磁輻射的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第 1.3 條規定“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是分為初步評價與最終評價的。初步評價應在獲得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項目規劃建設許可文件(證)后進行。最終評價一般應于項目(或分階段)竣工驗收前進行。”第 1.2 條規定“本導則適用于一切電磁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對于特殊的電磁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可以與本導則不同,但應加以說明。”可見國家對電磁輻射項目是有法律的規定,但并沒有規定哪些電磁輻射項目是特殊的電磁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哪些內容可以特殊編寫。現實中有許多各種各樣的電磁輻射項目,比如輸變電工程、變電站、火力發電廠、廣電發射塔的設立與搬遷等項目。這些項目都有其不同和特殊性、該如何做好各項的環境影響評價,實屬不易,因為沒有一個可操作性、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規定。如今就是現有的法律也很難被執行、實施,比如2004 年的北京西上六電磁輻射聽證案,該案就是因為工程在開工之前, 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造成后果,導致居民不滿而投訴。筆者認為,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首先應該把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規定如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等執行、實施好是最為關鍵的一步,然后再根據各種電磁輻射項目的特點將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好。比如輻射源工程,其電磁輻射環評分為幾個階段進行:即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初步環評,側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設階段進行進一步環評,重點確定拆遷數量和補償方式;在驗收階段則要著重檢查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并提出保護環境的建議。
5.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三——在終端做保障,健全監督機制
除了要在項目的源頭把好環境影響評價這一關外,還需在項目的過程終端做好監督工作,根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來健全電磁輻射的監督機制。
(1)《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 4 條規定:“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見,監督主體多元,而監督效果寡存,所以從實踐效果來看,缺失信息溝通和協商機制,電磁輻射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筆者認為,應該明確監督主體,不能籠統規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因為上級領導的轄區是要大于下級領導的轄區,勢必會造成一個轄區有兩個領導來監督管理,最終監督效果因沖突而偏低,應該要協調部門及上下級領導的工作關系,建立信息溝通和協商機制。
(2)伴隨著磁懸浮交通行業和超高壓輸電行業的迅猛發展,區域間的電磁輻射項目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對跨區域的電磁輻射項目進行監督。不管從國家立法層面還是地方立法層面看,現行立法中都欠缺著區域間的信息溝通和協商機制。區域間協調機制欠缺,跨域電磁輻射污染監督不力,這勢必會導致跨域的電磁輻射項目處于事實上的監督懸浮狀態。筆者認為,區域間協調機制有必要建立,如此跨域電磁輻射污染監督才能得到實行、得到保障。
6.結語
一、電磁輻射
任何交流電路在其周圍一定范圍的空間內都會產生電場和磁場,兩者之間相互作用交替產生,人們把這種具有電場與磁場的作用空間稱為電磁場。電場與磁場之間不停地作用、振蕩、運動著,形成了電磁波。人們把電磁波由近及遠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間傳播的過程,稱為電磁輻射。
二、電磁輻射污染及其來源
(一) 電磁輻射污染
電磁輻射污染通常是指人類使用產生電磁輻射的器具所泄漏的電磁能量流傳播到環境中,對人體健康和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現象。從廣義上說,一切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影響的電磁輻射都屬于電磁污染。從無線電波到遠紅外線及紅外線,再到可見光、紫外光,直至X射線等放射性輻射都屬于電磁波范圍。這里所說的電磁污染僅指由無線電波產生的電磁輻射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二) 電磁輻射污染源
電磁輻射污染按其來源可分天然和人工兩種。天然電磁輻射污染是由雷電、太陽黑子活動、大氣層的電磁場、火山爆發、地震等自然現象造成的;人工電磁輻射污染來自各種人工制造的電子設備,這也是我們所說的電磁輻射污染源。
人工電磁輻射污染源有六大類:
1. 放電所致污染源。主要是送配電線、放電管、發動機、冷藏車、汽車、電氣鐵道、電器設備等。
2. 家用電器。例如微波爐、電磁爐、電腦、電熱毯、電視機等。
3. 通信設備。例如移動電話、對講機、無線網絡設備等。
4. 工頻輻射場源。主要有大功率輸電線、電氣設備、電氣鐵路等。
5. 射頻輻射場源。主要有高頻加熱設備、熱合機、微波干燥機、理療機、治療儀、無線電發射機、雷達等。
6. 建筑物反射。主要是高層樓群、大型金屬構件等。
三、電磁輻射污染對人體有哪些危害
電磁波長越短,對人體危害越大,微波的危害最為突出。如果長時間暴露在高頻電磁場下,會引起頭痛頭暈、疲倦無力、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口干舌燥等。如果長時間在可產生微波輻射污染的環境下工作,會使大腦皮層細胞活動能力減弱,引起神經系統機能紊亂。主要表現為頭痛、嗜睡、記憶力減退、精神不集中、食欲不振、脫發、嗅覺遲鈍等。
微波電磁輻射污染對人體的危害具有累積效應。當人體受到一次低功率輻射之后會造成某些不明顯的傷害,經過4~7天仍可以恢復。如果在恢復之前又受到第二次輻射污染傷害就會積累,這樣多次之后就會造成明顯傷害。因此,那些從事微波工作并受低功率輻射時間較長的人,在停止接觸微波輻射4~6周后才能恢復工作。
四、電磁輻射污染的防范措施
防范電磁輻射污染的危害應把握三個關鍵環節,即遠離污染源、縮來說,則應盡量遠離電磁輻射污染源及縮短接觸時間。
對電磁輻射的控制通常采取以下三種手段:
(一)場源控制。對產生電磁輻射的污染源進行嚴格控制,主要是根據匹配原理和諧振原理,把一些特殊的吸收物體放置在電磁輻射場源的一定范圍內,將電磁波能吸收轉化為熱能。
(二)區域控制。在工業集中的大城市、新建擴建工業開發區和新興城鎮,特別是電子工業中心區域,應進行區域控制,把人工磁電場源相對集中,與居民區合理布局,保持能滿足環境安全的防護距離。
(三)綠色電磁屏障。在人工電磁輻射場源四周栽植由低到高的綠色植物帶,利用其對電磁輻射的吸收作用控制和削弱電磁輻射污染。
那么,在家庭生活中如何防范電磁輻射污染呢?按照“遠離污染場源與縮短接觸時間”的原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1.浦東電磁輻射污染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浦東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設施分布越來越廣、功率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斷加大,電磁輻射成為一種新的城市污染源。因電磁輻射污染糾紛提起的訴訟也越來越多。常見的有:因在居民區建設電磁輻射設施、設備引起的排除妨礙糾紛;因電磁輻射污染所致人身傷害要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因手機電磁輻射污染引發的糾紛;因開發商隱瞞有關電磁輻射污染的真實情況導致的商品房糾紛等。電磁輻射污染直接關系到大范圍群眾的工作和生活,公眾的敏感度很高,但電磁輻射污染糾紛的解決卻很困難。
2.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與沖突
2.1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單項法律、法規的缺失
國家環保總局于1997年3月25日頒布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該法雖為專門性規定,但因內容的滯后效力級別低,使執行大打折扣。該法僅為部門規章,根據《立法法》,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所以在實際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常常出現電磁輻射污染糾紛中的各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各執一法的現象,《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許多規定形同虛設,無法實施,凸顯了電磁輻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電磁輻射國家標準存在嚴重空白和沖突
第一,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產品電磁輻射國家標準。我國對包括手機在內的在使用中產生電磁輻射的產品沒有任何國家標準,也沒有要求這些產品標注其電磁輻射值、進行電磁輻射值檢測的任何強制性規定。第二,我國的環境電磁輻射國家標準存在嚴重沖突。目前同時存在兩個并不統一的環境電磁輻射國家標準。1988年國家環境保護局《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和1989年衛生部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對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標準的規定不一致,其中,衛生部的規定更為嚴格。
3.充分利用現行法
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現行法雖不夠健全,但并不是無法可依,可以用來防治電磁輻射污染,解決糾紛的主要立法有:
3.1環境保護立法
第一,專門性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電磁波輻射是一種污染源,故該法規定的原則、制度對電磁輻射污染均可適用。根據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規劃和項目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2相關部門專項立法
廣播、電信、電力等產業部門的專項立法也對電磁輻射污染作出了規定,主要方式有:明確規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條款,如《廣播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
3.3國家其他立法
電磁輻射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規定,民法對財產所有權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定等。
4.盡快完善現行法
4.1建立電磁輻射國家標準體系
4.1.1統一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國家標準
同時存在《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和《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兩個相互矛盾的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國家標準是不正常的,應當盡快統一,并明確其適用范圍,特別是要制定多輻射源的國家標準。
4.1.2建立相關產品的電磁輻射強度國家標準
當前最為緊要的是迅速出臺手機電磁輻射強度國家標準。首先,這對消費者有利。由于我國沒有任何相關產品的電磁輻射強度國家標準,生產商和經銷商更不會主動把自己的產品送到國家權威檢測部門進行電磁輻射檢測,消費者對電磁輻射的強度一直處于不知情的狀態,更無法證明產品會造成電磁輻射污染。其次,確立產品電磁輻射強度國家標準有利于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長遠利益。它是一把雙刃劍,對外能提高本國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國際競爭力,破除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內有利于構建我國的技術性法規體系,防止國外不符合電磁輻射標準的產品流入。目前,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市場準入制度,以加強對電子產品的電磁輻射管理。
4.2加強電磁輻射地方立法
現有電磁輻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進行綜合性輻射環境立法,如《吉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輻射環境管理辦法》;二是進行專門的電磁輻射環境立法,如《河北省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三是就電磁輻射環境管理的某個方面進行單項立法,如《北京市移動通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
4.3條件成熟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建立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建立健全有關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使電磁污染源遠離稠密居民區,把電磁污染管理納入日常環保工作軌道。目前,我國已積累了一定的電磁輻射管理經驗,對電磁輻射污染的科學研究也在穩步進行,但法律的不足已嚴重制約了我國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制定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是勢在必行。
與其它污染不同,電磁輻射污染的隱蔽性、電磁輻射設施、設備安裝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強了它對公眾的神秘感,公眾很容易從心理上對它產生恐懼和疑慮,即使電磁輻射的強度極小,也可能會招致公眾的激烈反對,以至于世界范圍內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公用企業,如移動通信公司、電力公司已越來越難以覓得相關設施、設備的安裝地,經營成本不斷增加。消除這種對立的最好方法莫過于通過公眾參與來實現當事人彼此之間的尊重、理解和溝通,以褪去電磁輻射污染的神秘性。雖然公眾參與對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對于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為重要。建立起維護公眾知情權、公眾參與決策權、公眾監督權的公眾參與制度,是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公眾參與的途徑、參與的程序及參與的保障措施。
兒童和孕婦屬于電磁輻射污染的敏感人群,雖然電磁輻射對兒童成長和胎兒發育的影響在科學上還未得到確切的證明,但基于其高風險性,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O441 文獻標識碼:A
1 城市電磁輻射污染源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無線電技術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國防、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通訊、信息產業等各個領域并深入到千家萬戶,它給人類創造了巨大的物質文明,但同時也把人們帶進了一個充滿人造電磁輻射的環境里。電磁輻射主要分為天然產生和人為產生,過量的天然電磁輻射和人為電磁輻射均會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一般而言,城市電磁輻射污染主要指人為電磁輻射污染,按照電磁波頻率的大小,人為電磁輻射源又可分為工頻輻射源和射頻輻射源,其中射頻輻射源釋放的電磁波的頻率較高且頻譜范圍較寬,其電磁輻射的影響范圍也較大。各類電磁波發射系統、工頻輻射系統、利用電磁能的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等甚至包括部分家用電器,均是城市電磁輻射的污染源或潛在污染源(見表1) 。
由表1可知,城市電磁輻射污染源(含潛在污染源)的種類多、分布廣,存在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廣播電視、雷達、衛星通信及移動通信對區域電磁輻射水平貢獻較大,各種電子設備、室內線纜布設是居室電磁輻射污染的主要來源。
2 城市目前電磁輻射存在的一些問題分析
2.1 我國相關法規、標準還需要繼續完善
1997年我國頒布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是我國僅有的針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屬部門規章。隨著城市空域電磁輻射環境的日趨復雜,該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滿足目前輻射環境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為法規的內容相對滯后、效力級別低、難以有效執行。雖然廣播、電信、電力等部門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城市電力規劃規范》等法規和規范中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應規定,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制度在這些法規中沒有得到充分反映,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常常出現電磁輻射污染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各執一法的現象。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與實施更高級別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
在電磁輻射防護標準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上世紀80年代末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和衛生部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9175-88)是我國電磁輻射防護領域的2個基本標準,但它們對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標準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管理標準的不一致直接導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監測部門采用的標準不一。而且,這2個標準的法律效力相同,發生沖突時需呈請國務院裁決其適用性。第二,關于高壓送變電設施的工頻電磁場強度限值尚無國家標準,相關部門推薦暫分別以4kV/m和0.1mT作為居民區工頻電場標準和磁感應強度標準,這直接導致輸變電設施電磁場評價標準的針對性不強,即對于不同電壓等級的輸變電工程均適用相同的標準限值。因此為做好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管理工作,應統一各標準中的管理限值,并加快設立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電磁輻射設施的輻射水平限值。
2.2 城市空域電磁輻射能量密度不斷增大
電磁輻射技術的廣泛應用已造成城市空域電磁能明顯上升。根據資料調查顯示,某地區環境電磁輻射污染1991-2006年進行調查,該地區平均輻射強度增長17.5倍,年均增長率達12.1%。此外,根據有關資料調查顯示,某市部分居住社區的電磁輻射監測結果雖符合《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的1級標準(小于5V/m),但100KHz~3GHz頻率段的電場強度已接近容許場強值的上限,部分社區的復合功率密度出現個別值超標現象。
2.3 電磁輻射糾紛日益增多
近年來,公眾的輻射防護意識逐漸提高,對居住環境的電磁輻射暴露水平也更加重視,電磁輻射污染糾紛隨之逐年增多。引發電磁輻射污染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在社區建設移動通信基站、10kV變電站等電磁輻射設施;在社區附近建設高壓輸變電設施、電氣化軌道交通設施;房地產開發商隱瞞商品房周圍電磁輻射污染現狀,以及電磁輻射污染致人身傷害等。
2.4 電磁輻射設施環境敏感性日漸增強
城市和廣播電視通信技術的發展使電磁輻射設施與公眾的距離得以縮短,電磁輻射設施的環境敏感性隨之日漸增強,主要表現為:城市擴張使一些廣播電視和無線電通信發射臺逐漸被新建城區包圍,造成局部居民生活區場強較高;城市用電需求的增加及電網改造工程的實施使大量高壓輸變電設施進入城市市區,而且電壓等級不斷升高,其產生的工頻電磁場可能對公眾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其產生的噪聲可能干擾廣播和無線電通信;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居民區被通信基站包圍,雖然單個基站的功率較小,但是大量的通信基站會使城市空域電磁場不斷增強,另外,高層建筑頂部建有的微波定向天線、衛星天線等,易造成對高層建筑的電磁污染;城市交通的迅猛發展使交通干線的電磁噪聲不斷加重,在車流量高峰時段的交通路口,電磁噪聲值可達44~50dBμV/m。
3 對策與建議
在利用電磁技術推進城市建設、創建便捷生活的同時,應以電磁輻射防護管理辦法與防護標準為依據,加強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優化電磁輻射設施布設,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以降低或避免電磁輻射對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的不利影響。
3.1 不斷完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規、標準
現行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電磁輻射監管的需要,而且其與廣電、通信等領域制定的相關法規無法全面兼容,因而適時制定與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相關的專項法規勢在必行。該法規須在綜合考慮電磁輻射污染源及其輻射特性的基礎上,以風險預防為原則,以保護環境與公眾健康為出發點,建立健全城市電磁輻射環境容量控制制度、電磁輻射設施規劃制度、輻射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輻射環境監管與監測制度、輻射環境風險預防制度、輻射危害事件處理與報告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
此外,為規范電磁輻射設施的輻射水平、提高電磁輻射環境監管能力,并為解決電磁糾紛提供標準數據支持,應加快出臺統一的電磁輻射防護國家標準。該標準應根據電磁輻射的危害性,并借鑒國外標準限值,在總結電磁輻射設施的輻射水平及我國城市電磁輻射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統一《電磁輻射防護規定》與《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中關于電磁場強度及功率密度的導出限值。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電磁輻射安全管理導則,明確主要輻射設施的建造使用規范、管理要求、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等內容。
3.2 加強電磁輻射環境管理
為保護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各類電磁輻射設施的規范、有序發展,需切實加強對電磁輻射環境的管理。首先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落實電磁輻射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審批制度、“三同時”制度、監測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其次要明確城市空域電磁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電磁發射設備,防止造成城市空域局部電磁污染。實施區域電磁輻射環境容量控制措施,對可能造成周邊輻射環境污染的中短波發射臺實施異地搬遷,對微波天線等輻射源周圍的建筑物高度予以限制,控制室內微蜂窩基站天線的懸掛高度及影響半徑,如高度不宜低于2.3m,影響半徑約為1m,室外宏站與周邊敏感建筑的水平距離應保持30m等,高壓線兩側50m內不宜建設學校、住宅及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
3.3 采用電磁輻射控制技術
可以通過采取電磁輻射控制技術來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第一,通過產品設計、工程設計等方式有效減少電磁輻射,如在輸電線路設計中采取提高輸電導線對地高度、進行雙回路導線逆相布置、高低壓導線分層架設等方式,變電站的進出線在穿越居民區和人口密集地段時采用地下電纜布設方式。第二,通過優化設計減少基站數量并降低天線增益,如根據通信基站的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和方向圖、基站覆蓋區的邊界場強等條件對通信基站覆蓋區進行優化設計,在達到最佳地域覆蓋和最佳通話質量的同時,盡量降低天線增益,減少電磁輻射污染。第三,通過屏蔽輻射源降低電磁泄漏,可采取被動屏蔽、主動屏蔽方式對輻射源進行屏蔽,還可采用高頻接地方式將屏蔽體內產生的射頻電流導入大地,有效避免屏蔽體成為二次輻射源。第四,增加環境保護目標與電磁輻射源間的距離及綠化。研究表明,樹木具有吸收電磁能的作用,在電磁波的傳播路徑上進行植被綠化,可增加電磁波在傳播過程中的衰減。第五,采用濾波技術抑制電磁干擾,通過濾波線路將有用信號提取出來,同時阻截干擾信號通過。第六,開發利用防電磁輻射材料。利用防電磁輻射材料對電磁波的吸收或反射等特性,在建筑、交通、包裝、服裝等領域使用防輻射材料可有效衰減電磁輻射強度,如使用碳素系列和金屬系列等增強水泥基復合材料、防電磁波玻璃、吸收電磁波的涂料等用于建造房屋便可有效阻擋室外電磁波進入室內。
3.4 普及電磁輻射知識
城市空域及居室內廣泛存在的電磁輻射因其無色、無味、無嗅的特性容易被公眾忽略其存在的同時,也極易引起公眾的恐慌,進而導致發生電磁輻射糾紛事件。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電磁輻射知識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輻射防護意識,使其了解過量電磁輻射的可能危害,正確理解生活中人為電磁輻射的來源及其實踐的正當性、安全性,掌握如何降低居室電磁輻射的方法或防護方法。此外,相關部門在監管工作中要切實落實公眾參與制度,并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與廣大公眾及電磁輻射設施建造運營單位共創安全的城市電磁輻射環境。
中圖分類號:F426.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8-0238-01
引言
電磁環境污染是指電磁波在向外界傳播的過程中產生的電磁輻射擾亂了人類的正常生產生活的現象。盡管現在我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電子科學技術也突飛猛進,但由此產生的副作用也日益顯露,電磁環境污染正是其表征之一。據有關研究表明: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電磁環境污染越嚴重。不過因電磁輻射的不可見性和對人類身體影響的緩慢性,電磁環境污染還未受到人們的足夠重視。但這不表示我們就可以忽略這種影響,如果對電磁環境污染不加以防治,它還會產生持久的危害性。
1.電磁環境污染的危害
電磁環境的污染不僅給人類生產造成巨大的影響,更重要的是還給人類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威脅。我們想要防治電磁環境污染給我們帶來的危害,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它的危害表現為哪些方面。
1.1 對電子設備造成嚴重干擾
復雜的電磁環境中,電磁污染可以通過發出的電磁波會對其他電子設備造成不利的影響。很有可能會導致周邊設備傳輸數據失敗,系統功能下降,信息傳導出現失誤等狀況。例如在高壓線附近由于受到強磁的干擾,室內電腦會時常出現死機等現象。由于電磁污染導致的電子設備出現故障往往還帶有突發性,所以它給人類生產生活造極大的影響甚至產生災難性的后果。在全球范圍內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上百億美元。
1.2 人類身心受到極大的威脅
電磁環境的污染還會影響的人類的身心健康。電磁輻射對人身體造成傷害有三大效應:熱效應、非熱效應和累積效應。當人體受到強磁環境沖擊時,身體內的中樞神經系統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內分泌出現紊亂,進而削弱人的免疫系統。電磁輻射還易引起流產率的提高和不孕的現象,給人們的生殖系統帶來損傷。更為可怕的是強磁環境污染還可能誘發癌癥,并使得癌細胞在身體內擴散。
1.3 信息數據存在泄漏的風險
由于計算機顯示器、通信線路、主機、打印機等輸出設備存在的“電磁缺陷漏洞”,易導致計算機視頻信息被遠距離竊取、復現與還原而產生電磁泄漏,從而危及城市電磁信息安全。[1]現如今無論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或者個人都在廣泛使用電腦,如果不法分子通過技術手段遠程竊取這些單位機構的信息,不僅會給國家和個人帶來很大的安全風險,而且造成的損失也將無法估量。
2.電磁環境污染的防治
隨著電子產品的廣泛應用,我國電磁環境日益惡化。因之產生的電磁環境污染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我們急需研究電磁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這為我們國家、企業和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 依法加強對電磁環境的監管
電磁環境污染需要從源頭上進行管理,為此國家需要規范防治電磁污染的法律、法規。盡管我國早在1988年就已經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175-8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磁輻射防護標準》(GB8702-88),并隨之展開實施。但是這兩項法律標準距離今天已有二十多年,原來的電磁環境狀況與現在并不能相提并論。現在我們應該在完善電磁環境污染分析數據庫的基礎上,制定與當下環境相適應的法律。
雖然現在已經有證據表明低頻電磁場對神經系統產生不利影響,但是所有影響它都有一個臨界值,如果低于這個臨界值是可以避免電磁場對人的身體產生影響。一方面,在制定防治電磁污染的法律時,要根據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來規定安全的電磁頻率標準。另一方面,法律還應制定出相關的處罰標準,并切實的貫徹下去。如果監察部門監察到超出這一標準達到電磁環境污染程度,要依法進行處罰。這樣才能使得電磁環境監管與污染治理相結合。
2.2 采取電磁輻射防護技術
想要對電磁輻射進行有效的防護,我們可以優化電子產品的工業設計,運用新型材料,從而較少電磁輻射的泄漏。當然還可以用防電磁輻射的材料進行屏蔽,這種材料一般是網狀型金屬物體。如果電磁輻射到達屏蔽裝置時,大部分電磁輻射會被屏蔽裝置反射出去,還有少部分會被它過濾吸收,這樣想要透過屏蔽裝置的電磁輻射就會大大減少。
此外,在較強的電磁輻射場進行工作時,應該穿上電磁輻射防護裝備。防護裝在遇到外部的強磁作用時,能夠大量吸收消耗電磁輻射,抵消外界磁場對身體的作用,達到降低電磁輻射,保護人體不受侵害的作用。現在市場上出售的電磁防護服裝依據服裝材料可以劃分為四種:(1)碳纖維、不銹鋼纖維等與紡織纖維制成的混紡材料(2)多離子織物(3)電磁輻射防護纖維制成的織物(4)涂層防輻射織物。[2]我國目前對于從事高壓電設備的工作人員制定了國家標準 GB6568.1《帶電作業用屏蔽服裝》。這種服裝是用均勻分布的導電材料和纖維材料等制成的,有利于保護工作人員。
2.3 提高自身的電磁輻射防護意識
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接觸手機、電腦、電視等電子產品。但是對于電子設備帶來哪些輻射和危害,我們也應該熟知。例如,按照電磁爐工作時的原理,電流產生交變磁場,之后把鍋具放到電磁爐上,鍋具內的鐵分子隨之在做無規則高速運轉,由此之間相互碰撞進而摩擦起熱,從而達到加工食物的目的。雖然電磁爐只是對金屬材料起作用,但根據相關研究表明:正在使用的電磁爐正前方0.1m處磁場強度達8.70μT,即使遠離到0.3m以外,也有1.00μT。這樣就有可能對我們身體健康產生巨大影響。[3]所以盡管電磁環境污染的危害我們無法用肉眼觀察到,但對于由此造成的危害我們在平常應加以防范。
當然,除了由電磁爐產生的輻射,進而造成電磁環境污染外,在使用其他電子設備時,我們也應該時刻加以警惕。日常生活中使用電子設備的時間不宜過長,在電腦前每個一個小時就要起身眺望遠方,讓眼睛和大腦得到一定的休息;當購買來電子產品在房間內進行放置時,也應合理的進行布局,不宜把它們一起加以放置;電視距離人體的距離應保持在4米以上等等。
3.結語
電磁環境污染是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副產品”,它給人類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困擾。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它是不可控制的,在今后的發展中如果我們加強對這方面法律法規的完善,開發新的防治電磁環境污染的技術,研究防輻射的新材料,以及日常生活中加強防范意識,那么電磁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就會大大的降低。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經濟與城市化的飛速發展,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電力負荷的迅猛增長加速了電力工業的發展,社會對電力的需求不斷加大,高壓輸電線路的敷設越來越多,輸電線路與居民區之間的距離也越來越近,人們開始關注城市的電力設施是否會影響市民的身體健康等問題,電磁輻射對于人身和環境的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電磁輻射的五大來源:電波發射設施(如廣播、電視發射塔等);通信設施(如人造衛星通信系統的地面站、雷達系統的雷達站、移動通訊塔等);各種高頻設備(如高頻熱和機、高頻淬火機、高頻焊接機、高頻烘干機、家用微波爐等);交通設備(如電氣化鐵道、電車等);來源五電力設備(如高壓電線路、變電站等)。
一、電磁輻射的產生
電磁輻射是一種物理現象,是指“能量以電磁波形式由源發射到空間的現象”。電磁環境是“存在于給定場所的所有電磁現象的總和”。電磁輻射源一般分為天然電磁輻射和人為電磁輻射兩類。一是自然界電磁輻射源,來自某些自然現象,如雷電、臺風、太陽的黑子活動與黑體放射等。二是人工型電磁輻射源。人工型電磁輻射源、來自人工制造的若干系統或裝置與設備,其中又分放電型電磁輻射源、射頻電磁輻射源及工頻電磁輻射源。
經研究發現有人將電磁煙霧污染稱作繼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噪聲污染之后,威脅人類健康的第4大污染。
電磁波輻射是近三四十年才被人們認識的一種新的環境污染,現在人們對電磁輻射仍處于認識和研究階段,人們對它的認識還是很有限的。由于它看不見、摸不著、不易察覺、很陌生,所以,容易引起人們的疑慮。電磁輻射環境污染源根據電磁波的頻率范圍,劃分為工頻(50/60Hz)、射頻(又稱高頻103-106Hz)與微波(>106Hz)三個波段。電磁輻射是一種以電磁波形式傳播的能量流,具有“波粒”二象性,環境科學把高于12電子伏特的電磁波輻射稱為電離輻射(放射性),如:x射線和丫射線等;而低于12電子伏特的電磁波輻射稱為電磁輻射。
二、高壓電電磁輻射的特性
有電就有磁場和電場。
1、磁場特性
磁場強度的大小和電流大小有關,與電壓無關;50Hz或60Hz的磁場能很容易穿透大多數物體(建筑物或人),且不受這些物體的干擾。從理論上講,因為三相交流輸電線中各相電流的有效值相等,相位互差120,所以在距輸電線較遠外產生的磁場相互抵消,近似為零。
2、電場特性
載流輸電線會在周圍空間產生電場,其特性如下:電場強度與輸電線相對于大地的電壓成正比;場中的導電物體(樹林、建筑物等)會使電場嚴重畸變,從而產生一定的屏蔽。
3、電暈特性
當導線表面的電場強度大于空氣擊穿強度時,會產生電暈放電。這時,在導線表面的電場強度一般達到30kV/ln以上,這種如此巨大的電場強度,只有高壓輸電線路導線表面才有。因此,電暈放電多發生在高壓輸電線路上。
三、高壓電電磁輻射的危害
1、高壓電電磁輻射對人的危害
電磁輻射對人體造成的傷害是多方面的,大量研究證明了高壓輸電線路的電磁輻射對細胞信號轉導過程,心臟、血液系統和生殖系統以及學習記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響。電磁輻射能夠誘發癌癥并加速人體的癌細胞增殖。電磁輻射污染會影響人類的循環系統、免疫、生殖和代謝功能,嚴重的還會誘發癌癥,并會加速人體的癌細胞增殖。瑞士的研究資料指出,周圍有高壓線經過的住戶居民,患乳腺癌的概率比常人高7.4倍。
美國得克薩斯州癌癥醫學基金會針對一些遭受電磁輻射損傷的病人所做的抽樣化驗結果表明,在高壓線附近工作的工人,其癌細胞生長速度比一般人要快24倍。
高劑量的電磁輻射還會影響及破壞人體原有的生物電流和生物磁場,使人體內原有的電磁場發生異常。人如果長期曝露在超安全的輻射下,人體細胞就會大面積殺傷或殺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人或同一個人在不同年齡階段對電磁輻射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老人、兒童、孕婦屬于對電磁輻射的敏感群。研究還表明,220KV高壓線周圍40米~300米范圍內人群患白血病、癌癥的幾率是其他地區的數倍,電磁輻射也會導致孕婦流產、胎兒畸形和心血管疾病,對人的危害極大。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女性和胎兒尤其容易受到傷害,調查表明:1到3個月為胚胎期,受到強電磁輻射可能造成肢體缺陷或畸形;4至5個月為胎兒成形期,受到電磁輻射可能引起智力發育不全,甚至造成癡呆;6至10個月為胎兒成長期,受電磁輻射可導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體質弱,抵抗力差。
研究證實,長期暴露在電磁輻射下,電磁強度只要達到1毫高斯,就可使抗體無法和血細胞結合,如果達到10毫高斯,則可使胸腺細胞死亡,免疫力下降,若達到40毫高斯,則胚胎發育異常,導致畸形兒。對于高壓電低頻電磁波非游離輻射一般環境建議值為833毫高斯。300米以內的影響非常嚴重,會導致癌癥、白血病,幼兒白血病的患病率增加幾倍,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2、高壓電電磁輻射對電子設備的危害
電磁輻射對電子設備來說是一種干擾,如果電磁輻射的頻率與擾設備的頻率相近時,干擾的程度就越明顯。大量的研究表明,使沿線一定范圍內的無線電接收設備在正常工作時所接收的有用信號的波形幅值和相位受到影響,導致這些無線電接收設備達不到正常工作所需的信噪比。會造成廣播與電視不能收聽、收看,自動控制信號失誤,電子儀器儀表失靈,飛機指示信號失誤或空中指揮信號受到干擾,干擾醫院的醫療器械或病人的心臟起搏器等。
3、高壓電電磁輻射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
通常情況下,高壓線路產生的電暈在導線及其金屬表面空氣中的電暈放電,絕緣子承受高電位梯度區域中放電并產生火花,連接松動或接觸不良產生的間隙火花放電的電磁輻射對諸如武器彈藥、燃油等易燃、易爆物質產生潛在的威脅,或者使電爆管的效應提前或滯后,從而危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四、高壓電電磁輻射污染的防護措施
1、加強對電磁輻射環境管理
我國對于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先后己了《電磁輻射防護規定》和《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等多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了《輻射環境保護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了《微波輻射生活區安全限值》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用標準。職業照射的限值為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SAR應小于0.1W/Kg;公眾照射的限值在1天24H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SAR應小于0.02W/Kg。
2、高壓電電磁輻射防治措施
采用屏蔽技術,減少電磁輻射的危害。避免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影響,高壓線路盡可能避開或遠離居民區、敏感環境區。若在建設中無法避開居民區,可以考慮鋪設地下電纜。在設計線路時嚴格按規程執行,適當選用塔型、高塔,盡量減少路徑走廊寬度以及降低線路走廊下的電磁場強度。綜合比較,合理選擇路徑方案,使所選路徑環境影響最小。提高導線對地的高度,雙回路導線逆相布置,高低壓導線分層架設等措施,會獲得降低地面強度的效果。合理選擇相導線結構以降低可聽噪聲水平,選用噪聲水平達到國家規定允許范圍內的設備。在運行中對工作人員采取局部屏蔽與限制工作時間等防護措施,以減少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影響。作業人員所處環境的電磁場強度超過國標限值或者作業人員所處環境的電磁場強度未超過國標限值,但與此限值比較接近,而作業人員又需要長時間在此環境工作時,都應考慮采用輻射防護用品。選用個體防護產品時,應首先確定電磁輻射的衰減度,然后,參照各種產品說明中對電磁波的衰減參數,確定使用何種形式的防護用品。降低電磁輻射方面的個體防護用品主要包括防護服裝、防護眼鏡及輻射防護屏。
對于通信信號線遭受高壓電電磁危險及干擾影響,可將有影響的通信信號線或輸電線改為電纜,對輸電線進行換位,鋪設放電管和屏蔽線或安裝中和變壓器。電壓越高,電暈放電就越強;導線直徑越大,電暈放電就越弱;輸電線對無線電與電視的干擾主要是電暈放電引起的干擾。導線表面光潔度越高,放電也就越弱。在大于五百米高壓電的干擾電場可以忽略。無線電雜音的強度受天氣影響較大,一般只在惡劣的天氣條件下電網才會對距它很近且信號很弱的無線電與電視產生干擾。為了避免架空電力線對通訊線的干擾,設計時應從導線選擇和連接等方面考慮,無論是單導線還是分裂導線,均應使導線半徑或等值半徑等于或大于引起電暈的半徑。
四、結語
目前人們對環境越來越關注,電磁輻射這一電力系統普遍存在的問題,變電站、輸電線路、變壓器等電氣設備都是輻射源,因此應對此類問題加以重視并采取措施,人員應積極主動地采取防治措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重視電磁輻射可能對人體產生的危害,多了解有關電磁輻射的常識,學會防范措施,加強安全防范,就可以避免電磁輻射給人們造成的傷害。
參考文獻
[1]鄭大偉,楊軍.電磁輻射的危害及其防護.科技信息,2010年09期
[2]季成富.高壓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管理控制對策.污染防治技術,2011,(04)
[3]李建英.電磁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安全與健康,2005,(2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任何從事前款所列電磁輻射的活動,或進行伴有該電磁輻射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該類項目的竣工驗收:(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三)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四)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第八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第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下屬單位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所屬各單位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第十一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見附件)中所列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在建設項目申請立項前或者在購置設備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后,應當將受理的書面意見在30日內通知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并將受理意見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報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發展規劃、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規模及所在區域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保護申報登記作出以下處理意見:(一)對污染嚴重、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嚴重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與設備,禁止建設或者購置;(二)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三)對有關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第十三條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的規定,負責確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豁免水平。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已購置但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設備,凡列入《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中的,都必須補辦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嚴重的,要采取補救措施,難以補救的要依法關閉或搬遷。第十五條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對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兩個階段編制。第一階段編制《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完成。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在使用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寫。第十六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預審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180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的,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被批準。凡是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確需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第十七條從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專業評價資格證書。第十八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保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第十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的規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第十五條要求的兩個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報告,并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第二十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定期檢查電磁輻射設備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性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筑。第二十一條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是:(一)對環境中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二)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三)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四)為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提供有關監測資料;(五)為征收排污費或處理電磁輻射污染環境案件提供監測數據,進行其他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監測。第二十二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發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頻率范圍和額定功率運行。工業、科學和醫療中應用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滿足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無線電干擾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處理第二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環保部門收到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第二十四條發生電磁輻射污染事件,影響公眾的生產或生活質量或對公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時,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一)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二)對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減少電磁輻射對環境污染有突出貢獻的;(三)對研究、開發和推廣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技術有突出貢獻的。對舉報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經查屬實,給予舉報者獎勵。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不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第二十九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或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評價單位沒收評價費用或取消其評價資格,并處罰款。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必須依法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泄漏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業務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污染事件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章附則
附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
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
任何從事前款所列電磁輻射的活動,或進行伴有該電磁輻射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
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該類項目的竣工驗收: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三)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四)中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
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
第八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
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下屬單位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
加強對所屬各單位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
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見
附件)中所列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在建設項目申請立項前或者在購置設備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
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后,應當將受理的書面意見在30日內
通知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并將受理意見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和項日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報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發展
規劃、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規模及所在區域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保護申報登記作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污染嚴重、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嚴重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與設備,禁止
建設或者購置;
(二)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
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
(三)對有關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
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的規定,負責確認電磁
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豁免水平。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
目,或者已購置但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設備,凡列入《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中的,都必須補辦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嚴重的,要采取補救措施,難以補救的要依法關閉或搬遷。
第十五條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對
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兩個階段編制。第一階段編制《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
須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完成。
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在使用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寫。
第十六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預審意見;有審
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180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的,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被批準。
凡是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確需改變
經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專業評價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電磁輻射污
染環境的保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的規
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第十五條要求的兩個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報告,并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定期檢查電磁輻射設備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性
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
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條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環境中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
(二)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
(三)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
(四)為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提供有關監測資料;
(五)為征收排污費或處理電磁輻射污染環境案件提供監測數據,進行其他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
護的監測。
第二十二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發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頻率范
圍和額定功率運行。
工業、科學和醫療中應用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滿足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無線電干擾限
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的單位,必
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環保部門收到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
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四條發生電磁輻射污染事件,影響公眾的生產或生活質量或對公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時,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對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減少電磁輻射對環境污染有突出貢獻的;
(三)對研究、開發和推廣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技術有突出貢獻的。
對舉報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經查屬實,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
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
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
驗收合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或在評價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評價單位沒收評價費用或取消其評價資格,并處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
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必須依法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泄漏從事電磁輻射活動
的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業務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審評,污染源監測和項目的環保設施竣工
驗收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伴有電磁輻射活動
規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
一、發射系統
1.電視(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轉臺
2.廣播(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擾臺
3.豁免水平以上的無線電臺
4.雷達系統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動通信系統
二、工頻強輻射系統
1.電壓在100千伏以上送、變電系統
2.電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頻設備
3.輕軌和干線電氣化鐵道
三、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電磁能應用
1.介質加熱設備
2.感應加熱設備
3.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療設備
4.工業微波加熱設備
5.射頻濺射設備
建設上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立項前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使用上列電磁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
任何從事前款所列電磁輻射的活動,或進行伴有該電磁輻射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該類項目的竣工驗收: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三)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四)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
第八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下屬單位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所屬各單位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見附件)中所列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在建設項目申請立項前或者在購置設備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
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后,應當將受理的書面意見在30日內通知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并將受理意見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報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發展規劃、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規模及所在區域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保護申報登記作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污染嚴重、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嚴重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與設備,禁止建設或者購置;
(二)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
(三)對有關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的規定,負責確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豁免水平。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已購置但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設備,凡列入《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中的,都必須補辦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嚴重的,要采取補救措施,難以補救的要依法關閉或搬遷。
第十五條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對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兩個階段編制。第一階段編制《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完成。
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在使用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寫。
第十六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預審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180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的,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被批準。
凡是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確需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專業評價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保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的規定,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第十五條要求的兩個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報告,并頒發《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條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定期檢查電磁輻射設備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性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條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環境中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
(二)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
(三)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
(四)為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提供有關監測資料;
(五)為征收排污費或處理電磁輻射污染環境案件提供監測數據,進行其他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監測。
第二十二條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發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頻率范圍和額定功率運行。
工業、科學和醫療中應用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滿足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無線電干擾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環保部門收到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四條發生電磁輻射污染事件,影響公眾的生產或生活質量或對公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時,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對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減少電磁輻射對環境污染有突出貢獻的;
(三)對研究、開發和推廣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技術有突出貢獻的。
對舉報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經查屬實,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或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評價單位沒收評價費用或取消其評價資格,并處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必須依法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泄漏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業務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審評,污染源監測和項目的環保設施峻工驗收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伴有電磁輻射活動規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
一、發射系統
1.電視(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轉臺
2.廣播(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擾臺
3.豁免水平以上的無線電臺
4.雷達系統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動通信系統
二、工頻強輻射系統
1.電壓在100千伏以上送、變電系統
2.電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頻設備
3.輕軌和干線電氣化鐵道
三、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電磁能應用
1.介質加熱設備
2.感應加熱設備
3.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療設備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離輻射,包括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以及放射性廢物等所產生的輻射;所稱電磁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以及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所產生的輻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網絡,增加財政投入,提高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監管權限分工,對本轄區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公安、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等部門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定期研究解決輻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問題,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普及輻射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輻射污染防治意識。
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開展與其業務相關的輻射污染防治知識宣傳。
第六條對輻射污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對有關輻射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章電離輻射污染防治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離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還應當獲得放射診療許可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衛生部門。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門監測機構,配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性監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有關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鈾(釷)礦的開發利用和退役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實施前已經終止開發利用的鈾(釷)礦,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污染治理、場所修復和保護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對廢棄鈾(釷)礦區的開發利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工作檔案和臺賬,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時內向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培訓,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和培訓考核檔案,經體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發現個人劑量異常的,應當對有關人員采取保護措施,并在接到監測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報告發證的環境保護、衛生部門調查處理。個人劑量監測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環境保護、衛生部門不得指定監測單位。
第十三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入前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的,轉出單位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確需轉移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跨省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X射線等探傷裝置的單位需要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措施、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治安防范設施,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加強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所列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退役。退役前,有關單位應當編制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批復要求落實各項退役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為完成退役。
第十八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約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原生產單位;確實無法交回原生產單位的,應當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國家規定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使用放射源的單位臨時存放閑置、廢棄放射源的設施、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
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
第十九條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造、管理廢渣暫存庫。暫存庫應當防雨、防滲,滿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低放射性廢渣應當在六個月內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監督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廢舊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貯存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費用,按照鼓勵送交貯存、處置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具體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未得到安全處置的廢棄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能夠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設區的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放射性廢物所有人依法處理;無法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處理方案,督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省、設區的市、縣(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產品出廠時,應當進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銷售者不得銷售無檢測報告的產品。
石材集中銷售市場的舉辦者,應當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條規定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備異常,可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和衛生部門。
第二十四條金屬冶煉企業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應當進行放射性監測,如實記錄監測結果;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不得入爐冶煉,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輻射事故應急所需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的供給,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宣傳教育、日常培訓和實戰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當同時向衛生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避免損害擴大。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明確對電磁輻射防治的要求,防止電磁輻射污染。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
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的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依法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第三十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主要技術參數,并提供防治電磁輻射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第三十一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的措施,保持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產生的電場、磁場或者電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拆除或者閑置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上及其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防治電磁輻射的要求,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的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按照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規定,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需要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部門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內不得新建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經采取措施后仍達不到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
第三十四條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階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臺(站)的建設規模、總體布局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建設規模和總體布局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電磁輻射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在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評估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防護性能。發現防護性能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
(五)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異常情況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現個人劑量異常不報告,或者發現設備異常可能造成超劑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報告的,由環境保護或者衛生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而轉出單位轉讓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出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未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退役前未報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即退役的,由有權審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造廢渣暫存庫或者暫存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六個月內將低放射性廢渣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放射性監測結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