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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結合本年度財務預算,對上一年度的生產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整理,進行風險評估上報公司領導,根據領導意見整理完成生產單位考核方案第1稿。
⑵公司考核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對方案第1稿進行討論,修正、完善,提交生產單位要求限期反饋。
⑶對各生產單位上報的反饋情況進行整理,考核組召開第二次會議對反饋情況逐條討論,提出考核組建議,擬訂完成考核方案第2稿,提交公司領導。
⑷根據公司領導意見修改完成考核方案第3稿,再提交各生產單位。
⑸公司領導與各單位當面溝通,協調,促成達成一致意見,考核方案定稿,文件下發。
第⑴⑶屬于統計數據的收集階段,其主要工作量就是整理、收集、匯總上一年度所有生產相關基礎數據,如產量、消耗、成本、質量等及生產關鍵時間段的其它相關工藝設備等詳細數據,對生產狀況異常數據要進行必要的篩選、剔除,最后保留下來的就是正常生產狀況下加權平均數據,初步擬定年度考核指標。
第⑵⑷屬于統計數據的分析、表述階段,對主要物耗、成本指標一一進行討論,初定指標為什么取這個值,取這個值的依據是什么,新一年的生產工藝有沒有大的調整,有無必要進行指標補充等,有些生產數據表面看起來正常,一但結合生產調度記錄進行深入分析的話就會發現有紕漏,對這類特殊數據一般要參考最近三年甚至五年的相關數據進行深層的分析處理。這個階段還有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指標合理性及單項獎扣分數的測算、分析,如果生產單位完成指標獎勵多少,未完成應如何扣罰,是否需要設置獎勵或扣罰的底線等,形成初步文稿提交公司領導。
第⑸屬于統計的解釋數據階段,這時考核方案已基本定稿,主要關鍵的指標不會再做大的調整,按考核流程來講應該是公司領導去生產單位溝通,協調,促成達成一致意見,實質上是去各生產單位對考核指標進行宣布,對主要關鍵指標進行必要的解釋。考核指標年年縮緊是大勢所趨,生產單位肯定有意見,公司領導就從公司財務總體預算及上級部門對我公司下達指標這一角度進行解釋,企業必須前進、要有效益,大家不要只看到局部利益,企業這條大河有水,車間這條小河才能不干涸,大家一起努力要干的比去年好,這就樣新一年度考核方案終于定稿下文。
2統計學在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過程中應用
公司經濟責任制紅頭文件一下發,下面各部門就要嚴格執行。公司設有專門的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制具休考核實施過程前后歷經20天左右,每月的考核具體實施過程大概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1-6日,公司考核組對各單位上報生產、安環、質量等考核原始材料進行統計整理、歸集、初步校審,同時通過內網轉發各相關單位;
7-9日,形成各單位預考核信息統計表,通過企業內網上傳至被考核單位,要求各單位對相關考核統計信息進行核實、確認;
10-13日,被考核單位對考核信息統計表進行反饋;
14-16日,公司考核組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統計、匯總、核實。
17-18日,公司考核組召開專責會議對被考核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逐一討論、分析,形成考核結果,提交公司總經理;
19-20日,公司總經理對考核結果審定,簽發,考核結果外掛專欄進行公示。
這整個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過程中至始至終貫穿著“發現數字、分析數字、用數字說話”這一核心理念。現以2014年7月本企業實際考核中原始數據審核為例進行簡要論述。
8月初收到公司各單位上報的各專業考核原始數據統計表近40份,按照常規程序先對各考核信息統計表進行“單表審核”及“表間審核”。
“單表審核”主要是對相關數據采取環比與同比法,即本期數據與上月數據、上年同期數據進行對比,見下表:
[產
品\&項目\&單位\&本月
實際\&環比\&同比\&上
實際\&比上月\&去年
同期\&比去年\&尿
素\&耗氨\&kg/t\&592.6\&591.4\&1.2\&574.2\&18.4\&耗蒸汽\&kg/t\&1628\&1515\&113\&1502\&126\&耗水\&t/t\&8.5\&7.5\&1.1\&7.8\&0.7\&耗電\&kwh/t\&237\&229\&8\&186\&51\&精
甲
醇\&粗醇耗\&kg/t\&1027\&1024\&2.4\&1038\&-11\&蒸汽耗\&kg/t\&1536\&1283\&252.3\&1806\&-270\&水耗\&t/t\&3.5\&1.1\&2.5\&5.0\&-1.1\&電耗\&kwh/t\&25\&23\&1.9\&20\&4.3\&]
從上表中可看出,7月尿素與精甲醇兩產品所有消耗均比上月高,尿素消耗也比去年同期大幅上升,精甲醇各類消耗除電耗外同比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針對消耗上升的原因,一方面要求計量科對表計進行重新核實,另一方面去生產工藝設備等部門了解數據變動較大原因,7月尿素生產系統進行了大調整,由原來的雙系統生產改為單系統生產。精甲醇數物耗數據上升主要是6月統計員工作失誤,上月相關數據有誤,本月進行了調整。
“表間審核”即各對原始數據統計表之間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各類物耗、質量、事故考核信息統計表表面上看起來無關聯,實質上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如沒有一定考核經驗是很難發現的,如事故考核統計表如顯示本月一車間本發生一起生產事故,另一張該車間的物耗、成本統計表數據如正常甚至指標更優的話,這時肯定有一張表是有問題的,對企業來說,任何一起事故或多或少都會對生產造成沖擊,最直觀的結果就是物耗成本上升,有時還會致使產品質量等級品率下降等。想要第一時間發現這種各考核信息統計表內容有沖突就是靠平時的工作經驗yulu.cc積累來的。針對這類情況的處理在確認對方提供考核統計信息無誤前提下,一般是搜集更多的相關數據整理成當月考核存在問題提交考核組會議進行討論。
另,針對各考核統計表表格之間關系錯綜復雜,針對純數字級的審核可借助EXCEL的“條件”、“鏈接”、表格之間自動引用及使用RANK、IF(AND)等函數,不僅大大的縮減了工作量還進一步的提高了數據統計準確率。
3統計學在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跟蹤中的應用
本公司下屬單位大大小小近20個職工1400多人,各單位內部獎金考核發放是否公平、公正、透明,發放流程是否規范?職工個人對獎金的發放有無意見等等?,全公司要靠考核員一一去核查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時統計學中的“抽樣調查法”就派上了用場,對單位整體的檢查采用簡單隨機抽樣,對職工人個獎金發放檢查采用整群抽樣,即以班組(或輪班)為單位將職工分成若干個群,進行整群抽樣,對被抽中的班組進行全面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推斷整體,隨即完成整個公司獎金發放結果跟蹤分析材料。
4結語
一、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
所謂的“新常態”就是經歷一段不正常的階段后恢復到正常狀態。中國成為第二大經濟體之后經濟增速持續下滑,中國GDP增速2015年三季度中國GDP增速跌破7%,是經濟增長階段的根本性轉換。中國告別過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高速增長。過去30年的高速增長雖然使中國快速發展起來,人民生活水平較之前提高了很多,但是粗放型的快速增長造成了資源的快速消耗、生態環境的快速惡化,中國依賴出口的經濟增長模式也無法繼續下去,中國的企業生產效率低,產能過剩等問題逐漸涌現,給中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挑戰。
中國原先的傳統、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已經不適應中國發展的需要,經濟發展的條件和環境需要重大改變,應該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平衡產業布局,提升內源性優勢。新常態使中國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中國的社會建設呈現出新的態勢,社會治理體制走向創新,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深入的了解新常態,適應新常態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提供了新動力,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如ISO26000以及最新的國家社會責任標準GB/T 36000要求,組織應該將社會責任作為組織整體核心戰略的基本組成部分,就是組織在進行任何一項活動的時候,都應該考慮到社會責任。
二、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及履行現狀
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企業創造的價值包括股東價值、顧客價值、員工價值和社會價值,這個價值體系維持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是要滿足員工、顧客、股東、供應商以及社區等各層次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企業還要承擔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節約資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等。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關注,也出現了一些好的典范,例如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通過了《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和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負面清單》文件。這意味著中鋁建立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將社會責任工作與公司戰略和日常運營有機融合起來,實現了社會責任管理的常態化、規范化。中鋁公司堅持以ISO26000指導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建設,從戰略、運營、基礎三個層面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以實現社會責任與日常運用管理的完全融合;不僅是社會責任管理領域的重大突破,也是央企社會責任管理提升活動的典范,同時也代表著中鋁開展社會責任工作新的境界,應該說在國內也屬首創,不但樹立起了中國CSR新地標,而且在國際社會責任領域也是一項重要的創新。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越來越多的企業也能夠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但是縱觀社會發展很多企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國有企業目前的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和管理機制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階段,國有企業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積極解決就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企業內部缺乏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執行部門,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重視程度不夠,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過于單一;國有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地位不平衡,國有企業在大型安全工程行業和壟斷行業占據絕對優勢,與消費者相比具有相對優勢;國有企業的運行機制不完善,公眾的期望和現實成果的落差比較大。
(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民營企業在主營業務方面主要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處于發展初期和成長期,在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有些企業只是單純的對外界捐款捐物,而忽視關愛員工、保護環境等社會責任的基本義務;有些企業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外部制度,甚至缺乏誠信意識。多數民營企業沒有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規劃掛鉤,缺乏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觀。
(三)外資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外資企業多數為全球化的跨國公司,本地運營與全球化資源整合是其在當地取得成功的關鍵,所以外資企業更加注重社區關系和供應鏈管理的披露,但是隨著外資企業對國內經濟環境的適應,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外資企業的保護環境的意識越來越淡薄,外資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難點在于其法律責任問題。
從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來看,中國企業300強2015年社會責任發展指數為34.4分,同比提高1.5分,整體處于起步者階段。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和企業重視程度的降低,近幾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雖然持續增長,但是增速在減緩。目前社會責任表現較好的行業是電力行業,中國華電、南方電網、中國華能等企業均表現優秀,而石油行業和銀行業則處于追趕階段,目前發展迅猛的互聯網平臺則表現較差,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還有待改進。外資企業100強2015年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平均得分為26.1分,地區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東亞地區的企業遠好于歐美地區的企業。
從目前運行情況來看,國內外企業普遍認證的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標準體系主要包括ISO14000、ISO26000、SA8000以及電子行業行為準則(EICC)四類,他們針對不同主體有不同的內容和特征。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隨之對企業社會責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企業應該著眼現在,放眼未來,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履行好本職的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的穩定快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目前我國企業在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方面都存在很多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安全設施不足造成的礦難及員工事故等問題都反映出了我國企業在社會責任履行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企業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不惜以消費者及員工的生命開玩笑,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及員工的權益,更沒有做到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些違法行為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在這一方面法律制定上不夠完善。這就要求不能僅僅依靠輿論或者是社會監督,更需要強制性的政策的出臺。除此之外,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一些法律來對企業的行為做出一些規定,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立法相對過于分散,這些規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措施涉及很多的法律法規,諸多的法律法規很分散,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法律體系。其次,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實際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很多的法規只是建議性的讓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而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再者,除了立法本身存在不足之外,司法部門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著需要改進的地方,執法力度不強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只有立法和司法都做好,才能更好的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后,我國在這一方面的法律履行過程中還缺乏執行和監督的主體,在很多地方,執法部門多是采取以罰代法的方式解決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做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使企業事先就將這一部分罰金算做企業的成本,削弱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機。
三、結合新常態背景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構建
新常態給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和動力,新常態背景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要使中國的經濟發展更加可持續,更具包容性,環境更加綠色、和諧,這就要求企業足夠重視社會責任,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斷創新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各種因素充分融合,發揮各方的作用,如人的因素、社會因素、環境因素、政府因素、創新因素等充分凝聚,有效管理好企業決策對社會對環境的影響。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雖然逐漸受到重視,但是相對來說執行程度依然很低,對于企業來說社會責任相對虛化,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機制,所以必須從制度的角度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原則。
(一)從法制角度規范企業社會責任
首先,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政府應該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將市場和公眾整合起來,完善治理模式。政府需要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從法治的視角看待,來穩定市場秩序。當前中國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需要利用政府的權威性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監督。其次,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形成硬性的對于企業不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行嚴格懲罰制度,要加強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檢查以及執法懲處力度。通過控制外部體系的存在,將使內部控制系統的監督功能加強,從而使公司治理機制整體形成對企業家的道德風險行為的有效約束。
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表現在于完善對企業的經濟責任、人權責任、環境責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吸收國際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合理規制,并結合中國新常態的實際背景幫助構建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建設。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對于環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有了法律依據,但是這些法律在操作性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只是規定了責任和義務,卻并沒有對不履行責任或者承擔義務作出具體的懲罰性規定及條款約束。因此要從公司法的總則中來規范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必須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使其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強化企業的守法行為和守法意識,企業要嚴格遵守公司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在遵守各項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高企業經濟利潤,為社會做貢獻。要通過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使社會公眾能夠通過司法路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二)實現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機制的多元化
目前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學術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新常態背景下,對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之前一直強調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進行評價標準的修訂,將有助于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目前雖然有國際標準體系,但是那些并不是法律性質的約束,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要求,主要以輿論壓力,企業的自覺意識來實現,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實現比較困難。因此,在面臨新常態帶給企業的挑戰,要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就要在國內市場上建立統一,有別于國際標準的針對我國國情的國內標準體系。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化
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利益相關者、社會、政府了解企業承擔責任的情況,使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增強企業與社會的互動。如果一些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沒有公開披露自己的履行情況,不能夠得到社會的肯定與認可,而不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也不會得到任何的懲罰及輿論的壓力,那么他在以后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就會缺乏動力。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就是要避免這種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對于我國目前的背景而言,定期總結自己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樹立我國企業在世界的良好形象。
(四)政府建立激勵機制
在政府建立法律制度之外,作為鼓勵,還可以建立一些激勵性的機制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相對于強制性的法規來說,激勵性的措施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著更為有利的刺激,尤其是經濟型的激勵措施。一方面,政府通過頒發獎杯榮譽這種形式來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是企業獲取更多的市場。另一方面,政府通過采取一些經濟性的激勵措施,具體的通過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撥付非貨幣性資產等來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實際的經濟刺激更有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是激勵性機制只能作為輔措施,在我國新常態背景下,以及目前中國發展情況下,形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將會使我國企業走上資源集約、環境友好、管理安全、熱心公益事業及實踐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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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四寶,程華兒.經濟全球化與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構建[J].法學雜志,2008(03)
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企業法人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判和界定的行為。評價結果是否客觀、公正,不僅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和風險,而且也是被審計人員和委托人關注的焦點。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評價客觀、公正的關鍵。就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現狀而言,一方面現有的評價指標體系以財務分析指標為主,盡管有關經濟責任的法規已經考慮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入了內部控制流程指標,但尚未形成規范;另一方面,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開始注重社會責任、提出終生學習等概念,如中國石化、中國移動等單位開始每年社會責任報告,審計評價已落后于企業經營管理實踐。因此,如何適應形勢,改進現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企業業績評價模式分析
業績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參照相應的評價標準,對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營者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判。根據評價指標的不同,可將業績評價系統劃分為三種模式,即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
財務模式是以財務報表的數據、財務指標作為評價企業績效的依據。這種評價模式的優點是財務數據容易取得、財務指標容易計算,通過財務指標的層層分解,不僅可以發現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而且還能從不同的角度判斷和分析企業經營狀況;缺點是衡量公司業績的傳統財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容易縱,而且無法從戰略高度反映企業決策的要求。
價值模式是站在股東的角度來評價企業的業績,即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導向,將企業戰略與日常業務決策和激勵機制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經濟增加值(EVA)。EVA利用經濟利潤代替會計利潤,只有EVA大于零,經營者才為企業創造了價值,否則經營者不僅沒有增加價值,反而侵蝕了原有的價值,考核結果更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缺點是EVA的計算仍然是以現行財務報表的數據為依據,且需要建立在強式或半強式有效資本市場的假設基礎之上。
平衡模式相對上述兩種模式,其最大的突破就是引入了非財務指標,通過指標間的各種平衡關系來體現企業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該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平衡計分卡(BSC)。BSC將業績評價分為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以及學習與成長等四個方面,財務是最終目標,客戶是關鍵、內部業務流程是基礎,企業學習與成長是核心。雖然根據BSC設計的業績指標考核比較全面,但是如何將總體業績指標進行分解落實,平衡計分卡并未提供一套規范的參照指標體系,使得指標的創建難度較大。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思路
通過對傳統財務模式、EVA和BSC的比較,可以看出三種評價模式都有各自的優勢與不足,同時又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因此,可以在吸收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各自優勢的基礎上,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首先,運用BSC的原理從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和學習與成長四個維度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整體框架;其次,借鑒財務模式中合理的成分完善指標體系;最后,以EVA作為評價指標體系的核心指標,在財務層面突出EVA的統領地位,并在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中加以體現,使企業業績考核更加真實。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步驟
(一)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框架
將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在BSC四個維度進行分解,確定戰略重點,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財務業績維度反映企業的綜合業績,是整個業績評價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等維度揭示了企業財務業績的創造過程和實現途徑。四個維度分別用一系列的指標來描述,各個維度之間的指標和各維度內部的指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構成一個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
(二)調整評價維度
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國家,決定了國有企業不僅僅要完成一定的經營業績,而且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建立和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明確歸口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體系”。截至2007年年底,已有中國石化等11家中央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可見,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引入社會責任已具備條件。因此,除平衡計分卡常用的四個維度外增加了社會責任維度。
(三)設計評價指標
戰略重點是企業戰略規劃的重要方向和關鍵結點,體現公司戰略成功的主要方面。每一個戰略重點都對應著一個或者更多的目標,每一個目標能夠分解成為一系列相互聯系的關鍵指標。關鍵指標是企業運作的考核標準,衡量每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根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戰略目標,從五個維度確定戰略重點,對戰略重點進行分解確定主要目標,分析影響主要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然后設計出衡量這些關鍵成功因素的指標,從而最終建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參見表1)。
(四)確定指標權重
指標權重即可采用經驗法確定,也可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本文一級指標權重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下面以A=(Bij)5×5為例,說明如何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財務維度(B1)、客戶維度(B2)、內部業務流程維度(B3)、學習與成長性維度(B4)及社會責任維度(B5)等一級指標的權重。
首先,通過兩兩比較構造判斷矩陣。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兩兩比較時,社會責任指標賦值最低,不是因為它不重要,而是考慮到如何量化社會責任仍然沒有明確的操作方法;鑒于學習與成長性指標評價采集的數據不夠精細,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所以重要性程度賦值較低;財務模式盡管對企業業績評價不夠全面,但是由于運用時間長且指標體系成熟,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比較時賦值最高。對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性及社會責任等一級指標兩兩比較后,形成下面的判斷矩陣:(五)確定評價方法
對于定量評價指標得分,可采用以下步驟計算:首先,計算各指標的實際值;其次,用各指標的實際值除以標準值,再乘以該指標所占分值;再次,得出各維度定量指標的總分。標準值可采用本單位歷史年度該指標平均值或本行業該指標平均值,同一維度中各指標所占分值(分值合計100分)由審計人員依據審計任務的實際情況設定。對于定性評價指標,評價為“優”得95分,評價為“良”得85分,評價為“中”得75分,評價為“較差”得65分,評價為“差”得55分,各單項指標最后加權平均計算出該層面的得分。
綜合評價分數=財務維度評價得分×40.31%+客戶維度評價得分×20.90%+內部業務流程維度得分×20.90%+學習與成長維度得分×11.07%+社會責任維度得分×6.82%,表示對被審計人履行職責的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隨著經濟全球化運動的持續深入和系統展開,企業之間的競爭已日益白熱化,企業社會責任正在成為企業取得新的競爭優勢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國公司幾乎都把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明確列入公司的議事日程,《財富》和《福布斯》等商業雜志在企業排名評比時也都增加了“社會責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了2010年《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藍皮書在分別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國100強系列企業(包括國有企業100強、民營企業100強和外資企業100強)的社會責任狀況后指出,從整體上看,2010年中國100強系列企業的社會責任整體水平依然較低,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平均分僅為17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仍不容樂觀,必須通過法律手段的強制推動,才能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目前,學界通說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對內容的劃分,學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種是根據責任對象來劃分,即利益相關者理論,具體包括對股東、員工、消費者、政府、行業競爭者、公眾、環境、社區的社會責任等;另一種是根據社會責任結構來劃分,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等四方面。本文認為,只有從利益相關者維度才能同時囊括不同結構的社會責任,故從利益相關者維度出發,探討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內容。
1.對股東的社會責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股東的資金安全和收益,向股東提供真實的投資及經營信息,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尊重股東的各項合法權利。
2.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企業最低限度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就業權,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等。
3.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最低限度的向消費者提供安全、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提供正確的產品信息,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等。
4.對供應商、行業競爭者的社會責任。企業應遵守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在供應商、競爭者之間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5.對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當遵守環境法規、資源利用和保護法規,防止造成環境的污染,保護生態平衡,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
二、目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現狀
(一)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概況
近年來,我國對此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較大進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將發達國家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內容規定下來,散見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企業法、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體現在:
1.企業法的規定。我國現行企業法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國已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較為零散。主要體現在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參與的規定,環境保護的規定,企業對債權人和消費者負責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實行社會公開甚至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的經營公示主義等方面。
2.稅法的規定。在刺激企業積極發揚道德落實社會責任方面,稅法是較為有效的措施。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立法相類似,我國現行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助也實行扣減所得稅的制度。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無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有重要的激勵作用。
3.其他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益及經營者的義務,《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也規定了企業的相應義務,直接或間接地保護了消費者,確立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勞動法》等規定了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定、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規定,確立了企業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環境保護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法》要求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合理利用資源,樹立全面的現展觀,確立了企業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范存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零亂且分散。有關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諸多法律和法規中,沒有形成較為系統完備的體系,尤其沒有一部專門規范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在企業本身法律意識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亂使企業正確認識其社會責任更加困難。
2.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我國現行法律僅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有所提及,但它僅原則性地規定了企業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其規定過于模糊和籠統,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
3.現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非常豐富,法律僅僅規制企業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盡管如此,從利益相關者角度來說,我國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例如,對于企業合理利用資源以及環境保護問題上,我國雖然依據《憲法》和《環境保護法》制定了6部防治環境污染的專項法律和眾多的法規、規章、標準,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現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國至今沒有制定《環境污染稅法》、《環境保護投資法》、《環境信息公開法》。另外,我國至今未出臺社會保障法,導致社會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區。
4.監督程序與執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與粗放性,許多法律規范僅規定了責任和義務,缺乏對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的行為的處罰條款,導致法律操作性不強,在執法檢查中不能起到懲戒作用,缺乏威懾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眾缺乏有效的知情權途徑進而削弱了監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從維護發展地方經濟的利益出發,對于企業守法行為的監督力度遠遠不夠,甚至實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這不僅給外界造成負面影響,也削弱了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路徑
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有的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條款過于原則而導致操作性較差,且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各規范之間,缺少一種制度設計所必需的統一性,從而沒有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系統。因此,必須要對其進行整合與完善,使其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才能夠做到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客觀公正的考量和評價。我國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立法經驗,建立健全以《公司法》為核心,《勞動法》、《擔保法》、《證券法》、《稅法》、《環境資源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為補充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規范體系。
2.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執法部門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首先,執法部門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的范圍及方式進行。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促使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其次,執法部門需改進執法方式,不斷改進執法的技術手段,做到科學執法。再次,執法部門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只要違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法規、侵害勞動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要及時制裁、糾正和懲處。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近年來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屬污染導致血鉛事件的不斷發生使公益訴訟制度日益為人們所關注。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尚未確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時,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徑來救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未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相反卻明確限定了提訟的主體,即必須當事人適格。在實踐中,企業違責任時,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確定,而潛在的受害人會因不具備資格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此外,因受侵害對象的分散性及訴訟成本的高昂,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而無人追究的現象。雖然我國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護社會公益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能夠較為有效地克服這方面的弊端,并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外在強制力。
4.強化監督機制。法律的制定關鍵在于實施,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必須依賴完善的監督機制作為保障。一方面,國家要建立與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關于我國公司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披露制度,僅在公司法及證券法中有所規定,只是財務性公開,在企業社會責任構建時,應當將財務性公開擴大至社會性公開,將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廣大投資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另一方面,消費者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利用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工會等社會團體,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系,以促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社會環境。若消費者不積極履行其監督職能,認為“血汗工廠”、惡意欠薪、生產偽劣產品等不法行為對選擇產品不會造成影響,則企業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會改變違法行為。反之,當消費者態度足以決定企業生存發展時,企業就不得不在社會責任方面作出努力。每個社會公眾都會成為消費者,而所有消費者的意志則會上升為公共責任意識。全體消費者即公眾的積極參與是全社會責任意識提升的重要保障。
總之,促進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需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以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加強執法-健全司法程序-強化監督為路徑,才能保證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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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基礎和條件
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責、權、利相結合,旨在劃清企業內部各層級、各部門的責任范圍,落實責任主體。而責任主體的確定,要根據各單位的機構設置、內部職能分工以及具體的崗位職責來確定。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的建立,是要以企業經營目標為依據,通過對質量、消耗、效益等經濟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的層層分解,建立起包括指標體系、考核體系、組織保證體系在內的經濟責任制的指標網絡體系。指標體系要體現覆蓋面廣、重點突出、切實可行的原則。一是指標要反映全面性和全員性的特點。二是指標要反映生產經營的特點。三是指標要體現科學、合理的特點,既要高標準、嚴要求,又要符合實際情況,與企業的管理水平相適應。
在一個規模較大的企業,實行分權經營體制的條件下,按照“目標管理”的原則,將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分解為不同層次的子目標,落實到有關單位去完成而形成的內部責任單位,稱為“責任中心”。責任中心最基層單位是生產班組。內部經濟責任制在企業的實施是在各個責任中心進行的。因此,其實施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各個責任中心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要為它們在企業授予的權力范圍內獨立自主地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二是各個責任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應僅限于能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可控項目。各個責任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勞務,應按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進行計價、結算。三是加強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獎懲制度,按各自的工作成果進行獎懲,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四是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收集、加工系統,落實責任,分析偏差,指導行動,充分發揮信息反饋作用,促進企業預定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監控保障經濟責任制有效運行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后,關鍵是有效運行和落實,見到實際效果。這就需要建立起科學、系統、規范的管理制度,簡明、有序、高效的運行程序,精細、實用、標準的目標考核模式來支撐。三者有機結合,才能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制激勵、約束和導向調控功能。
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的運行保證體系。首先,要建立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運行領導機構,成立以企業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經營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機關職能管理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強化領導職能和責任。設立日常管理機構,由企業經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其次,要科學合理布局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建立完善職工崗位責任制、企業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證內部經濟責任制在執行過程中有簡明、高效的運行流程以及所制定的經濟責任制指標有明確的指向,即責任主體。最后,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考核體系,讓企業管理者和全體職工認同和掌握,真正做好嚴考核、硬兌現,讓經濟責任制目標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
抓好經濟責任制運行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強化月度分析與考核,保障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全面完成。為了發揮目標管理的調控作用,對經濟責任制運行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經濟活動分析會,及時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矛盾和問題;對矛盾突出的重點問題及重點單位,及時解剖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對基層單位生產經營的一般性問題,通過分析建立起管理流程;對各職能板塊的特殊情況、突出問題,分類進行解剖,擬定出特定職能板塊的管理方案。堅持一月一考核,嚴格按考核結果兌現各單位效益工資。通過不斷改進完善內部承包經濟責任制,較好地調動了基層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確保了各項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
三、通過考核推行經濟責任制
考核和被考核,永遠是需要協調的一對矛盾。考核是對效果和效益的肯定與否定的手段;被考核是目的,是激勵,是對損失和浪費的扼制,對節約和增效的褒揚。經濟越發展,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越重要。越是發展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越有無形的作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加強企業管理、促進企業穩定發展的有效手段和辦法。內部經濟責任制定執行得好,就能激活全盤,為做大做強企業提供一個活“基因”。否則,很容易使企業陷入高投入、高消耗、低產出、低效益的怪圈。
在經濟責任制考核模式和考核方法上,應突出如下特點和做法:一是重價值形態管理。財務管理、統計、業務核算與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相互交融。在實務操作上引進管理會計的原理和方法,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進行成本分析、預算、控制和決策。二是經濟責任制考核目標成為企業管理目標的中心環節。在這方面應突出統計的信息、監督、咨詢職能,把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與統計分析結合起來,起到生產的控制、觀念的總結和促進企業效益的作用。三是重預算管理。緊緊圍繞收支兩條線,對采購、調料、生產、銷售、成本費用控制進行監測、預算和分析。
四、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
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是管理工作的首要目的,只有所制定的目標合理,運用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才能確保經營任務的全面完成。企業各部門的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是實現企業總體經營目標的基礎和保證。強化目標管理,就是要以經濟責任制為主線,以嚴考核、硬兌現為手段,按照管理有標準,運作有程序,考核有依據的原則,對企業所屬各部門的生產經營、成本控制、安全環保等方方面面進行全方位、全系統、全過程、全員化的管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確保企業所屬各部門的責任指標的全面完成。
目標管理以單位增效為目的,通過嚴格考核,對全面完成責任制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兌現獎勵,對責任制任務完成較差的,酌情處罰,從而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強化目標管理,必須以嚴格考核為手段。在考核過程中,既注重縱向考核與橫向考核的結合,也注重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的結合,確保考核資料的全面、真實與完整。依據考核結果嚴格兌現獎懲。堅持責、權、利緊密結合,在責字當頭、以責定權、以責定利的原則基礎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基層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
[作者簡介] 龔志文,景德鎮陶瓷學院工商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企業管理,江西 景德鎮,333001
[中圖分類號] F272-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2)08-0018-0003
隨著經濟區域化的不斷發展,區域特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勞動者權益、商業倫理以及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承擔責任,已經成為企業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成為提升區域形象和區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自1924年由英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Oliver Sheldon)[1]提出企業社會責任(CSR)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得到了迅猛發展。1971年,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圓”來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三個同心圓”認為,企業首先要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并且企業履行經濟功能要與社會價值觀和關注重大社會問題相結合,同時企業必須履行更廣泛的促進社會進步的不明確的責任[2]。1979年,Carroll用“金字塔”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四個范疇[3]。Elkington(1997) [4]提出的“三重底線”理論認為企業行為要滿足經濟底線、社會底線與環境底線。
20世紀90年代,國內學者劉俊海[5]、盧代富[6] 李偉陽等[7]、王世權[8]等學者對CSR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多從政府或社會俯瞰企業的單一視角進行研究,還沒有學者從區域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實現機制。因此,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對CSR概念進行深入研究,不斷豐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構建適合中國特定背景的區域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模型和實現機制,是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實踐的一項重要課題。
不可置疑,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作為全國生態文明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統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經濟示范區和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先行區,該經濟區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是一項十分緊迫而重要的使命。有基于此,本文試圖運用系統分析的思路和方法,結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中的機遇與挑戰,探討該區域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機制模式及相應路徑。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機遇與挑戰
(一)機遇
第一,從宏觀環境看,可持續發展成為廣泛共識,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成為基本國策,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第二,隨著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深入推進,鄱陽湖地區作為中部的重要增長極,面臨著重大機遇;第三,近二十多年來,江西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中山江湖工程是江西實施時間最長、涉及面積最廣、參與人數最多的宏偉工程。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江西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工作,建立標本兼治的節能減排長效機制,實行項目準入的環保部門否決制、環境責任追究制、生態環境一票否決制,將節能減排納入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指標,成效顯著。
(二)挑戰
第一,隨著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推進,能源資源需求將大幅增加,節能減排任務更加艱巨,環境保護壓力更加突出;第二,承擔社會責任的經濟基礎先天不足。區域競爭力較弱,優勢產業和優勢企業不多,工業傳統產業比重過高,高新技術產業比重偏低,產品結構多為原料型、資源型;第三,重開發、輕保護的傳統發展模式慣性依然較大,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績綜合考評體系尚未建立,有利于促進資源整合、強化污染綜合防治的宏觀統籌機制仍然存在障礙;第四,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普遍淡薄,對社會責任重要性認識不夠。認識上的滯后性使得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力量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專題內容的推進工作仍處于萌芽狀態。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協同推進機制模式的構建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作為一個特殊的主體功能區域,有其不同的現實背景和時代要求,因此其實現機制的構建也有差異。企業社會責任協同推進機制構建應該與當地的政府、社會環境和企業發展情況結合起來。第一,由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大部分企業還沒有自覺形成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仍處在被動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階段,鑒于此,僅僅依靠企業內部力量來推動其承擔社會責任并不現實,必須加強外部壓力。同時實踐顯示,企業社會責任外部推進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政府主導進行,另一種是由非政府組織(NGO)力量從社會推進。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NGO的權威性不夠,消費者維權意識差,勞工運動的社會影響作用較小,要推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尤其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且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國企實力強大,國有企業與政府有先天的緊密關系,因此,也有利于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機制。第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消費市場和投資市場還遠未健全,單純依靠市場調節也不能完成這項系統工程。第三,當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時代賦予了其特殊的使命,促進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轉變發展方式,成為主旋律。從地理版圖看,涉及38個縣(市、區),國土面積5.12萬平方公里,所以企業社會責任尤其需要各層級政府和各地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協調,需要社會多方共同參與。因此,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實現機制應為:堅持以區域經濟與生態協調發展為前提,以不斷創新發展為手段,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自律、多方監督”的動態機制,通過體制和機制的不斷創新,企業社會責任從低層次向高層次演化。
具體而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協同推進機制包括如下四個子機制:
(一)責任市場機制
責任消費和責任投資是國際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重要推動力量。Mohr等認為,影響企業策略的主要變量是責任市場的規模以及消費者對責任產品的偏好強度[9] 。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目前的情況來看,責任消費和責任投資市場還遠未健全和完善,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通過政策來引導和規范。同時,財政、工商、質監、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提供相關扶持,配套政策,完善責任市場環境。就消費者而言,要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提高維權實力,積極促進責任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制度保障機制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發展仍處于較低階段,政府作為制度保障機制的主體,其角色至關重要,應發揮主導作用。第一,制定和完善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自身特征的地方法律及政策法規,為企業社會責任推進提供行動的支持和依據。第二,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強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能力建設。地方政府要轉變傳統的GDP一元經濟社會發展評價標準與政績觀,以推動者、規制者和監督者的身份,運用相應政策,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同時地方政府要提高認知能力、組織能力、決策能力、專業能力和自律能力,認真落實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能。第三,努力消除區域內不同地區的制度壁壘,整合區域經濟資源,培育和促進區域企業社會責任文化環境。針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地理區域跨度較大的現實,應成立專門負責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構,制定、協調和整合各層級政府和各地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之間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和措施。
(三)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由監督、評價和信息三個子機制組成,除了政府以外,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環保組織、消費者協會、工會、媒體、高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的作用,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會責任監督機制,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的完整體系;打造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鄱陽湖生態開發區標準”,進行政府指導監督下的第三方機構評估或認證,并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指導和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升經營水平,將責任轉換成“新型生產力”;規范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連續性,向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反饋信息。
(四)企業內部機制
首先,企業管理者必須具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素質和能力,樹立正確的企業責任觀,增強使命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高層管理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度明顯不夠,為此,要加大社會責任意識的培訓和宣傳力度。其次,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多數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往往是短期性、臨時性和片面性的,很少將社會責任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相關聯。因此,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現狀,實施責任型戰略,提升競爭力,應把社會責任,特別是倫理的和自愿的社會責任,作為一種長期的戰略目標始終貫穿于經營活動之中。最后,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重塑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利益相關者的代表加入企業董事會,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同時,企業通過組織制度的確立,使社會責任管理更為正規化、日常化和專門化。
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實現的路徑選擇
實現機制本身是一個需要不斷培育和完善的動態過程,需要根據企業所處的區域特點、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企業自身的現實特征,通過選擇具體的社會責任實現路徑來實現。新時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進程中最顯著的現實就是:在生態和經濟協調發展中加速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因此,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推進的路徑可以概括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以生態和經濟協同發展為目標,以工業化、城鎮化為切入點,走推進企業社會責任與實現工業化、城鎮化結合之路。
(一)始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是一個欠發達地區,相對來說,其企業社會責任推進起步較晚,歷史、現實背景特定。地方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通過政策法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作出整體部署,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著力點,堅持經濟、社會和環境平衡發展的戰略。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來看,從區域自身實際出發,將推進企業履行法律責任為重點,促使企業嚴格遵守勞動保障、勞動安全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引導和鼓勵企業和企業家積極履行道義責任。在構建與實施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中,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
(二)在城鎮化建設中推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當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堅定不移地統籌城鄉發展,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鎮化,在此進程中,企業要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通過到鄉鎮出資辦廠、開設分支機構或是投資農村項目,在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中樹立企業公民的良好形象,特別在對員工承擔責任時,要主動為農民工解決工資待遇、福利保障問題出策出力。在把小城鎮建設成輻射和帶動農村發展的消費中心、生產要素集散中心、“三農”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和公共社會服務中心的進程中,有所為有所不為。
(三)通過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平臺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由于歷史原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主要是以資源加工型的低端產業為主,產業規模比較小。要想實現跨越式持續發展,必須積極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促進項目集聚、產業集群,打造沿江、沿線特色產業集群,以此構建以生態農業、新型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的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產業體系。從產業集群的治理結構來看,無論是全球價值鏈治理還是網絡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均是非常重要的約束條件[12]。因此,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推進主要從“誠信、維權、環境、和諧”四個方面構建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重點放在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誠信體系,通過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平臺,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四)通過大力發展社會責任投資推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企業社會責任,要大力發展和引導社會責任投資。一方面,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將社會投資向符合社會責任投資理念的領域集聚,在采購、投資和對企業的資助等方面實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制度,對社會責任達標企業在政府采購、投資項目的投標、申請科技發展基金、報關、企業年檢、各類認定、補貼資助等便利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在信貸政策上充分體現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政策。另一方面,大力發展社會責任中介和相關評級機構,為責任投資提供信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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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以此來反映其任職期間財政收支管理的實際情況。而受工作復雜程度、內部管理制度、審計方案以及審計成本等因素的制約,導致審計人員無法發現財政收支報告中存在的錯誤,從而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意見的公正性,使審計工作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
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1.企業審計人員缺乏專業素養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性相對較強、審計范圍較大,因此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以及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水平。但目前,由于企業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不夠全面,就會使企業的審計工作開展困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因此,企業就應該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既要懂得專業的審計知識,還要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的知識以及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還應該擁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與綜合分析能力。只有這樣企業審計工作才能夠順利開展。
①企業審計的方法具有局限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就是相關會計資料、單位的財政報表、各個專業領域各類資料以及相應的合同、招投標、物資、建設、工作報告等資料,然后審計人員對其進行仔細的分析與計算,由此得知相關人員的經濟審計情況。但由于收受賄賂、收受回扣、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履職不到位等各類問題無法從會計資料以及財政報表中發現,僅用現有的審計手段也難以對此進行查證,因此就需要相關執法部門利用特殊的審計手段對此進行調查,只有這樣才能夠順利的開展審計工作。
②企業經濟責任界定模糊
經濟責任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分別是:領導的直接責任和領導的主管責任。領導直接責任是指領導認同或者是領導批準的決策的經濟行為,而領導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沒有直接決定或者直接經管的經濟行為,兩者在責任性質上以及程度上都是不同的。但是,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這兩者之間并沒有明確界定。從法律上來說,可以將經濟責任分為兩種:故意責任以及過失責任。然而是否故意是對責任人心理層面的界定,在數據資料上面是無法顯示出來的,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故意與過失的界定也是十分困難的。
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控制對策
1.提高企業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大、要求高,以及涉及的問題較為復雜,審計風險也相對較大,因此就需要企業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以此來提高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為企業的良好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首先,審計人員應該加強對各種專業知識的學習,因此企業就應該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從而從根本上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以及綜合素質,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其次,企業還應該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政治知識學習,在審計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可靠性,從而有效的規避審計腐敗的情況發生。
2.建立承諾制度
承諾制度是審計對象與審計人員雙方誠信的體現,對于被審計人員而言,應該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以及企業財政報表的真實性實行承諾,從而明確法律責任,從根本上避免因資料問題所帶來的審計風險。此外,除了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承諾保證資料的真實性以外,審計組長也要對審計方案進行承諾保障,以此來保證按照規定的內容以及操作流程進行審計工作,從而確保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可靠性。
3.統一審計標準
企業應該根據審計評價對象的不同,比如行政領導干部、機關領導干部、企業領導干部等設置出不同的審計評價體系。審計評價應該要將量化與定性進行有機結合,以此來對審計給予適當的評價,因此審計評價就應該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第一,語言清晰、簡潔,并且要通俗易懂,對被審計對象的審計結論要做條理清晰的歸納。第二,應該對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主要評價,而且要做到突出重點,不能夠僅從表面論功過。第三審計評價要客觀、公正的進行,不能將自己的主觀意識滲透到評價當中,從而影響審計評價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只有遵循以上三點審計原則,企業才能夠統一審計標準,為審計工作的展開提供幫助。
四、結論
審計工作作為企業內部進行管理的重要機制,其實質就是對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內部的各個部門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企業審計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能夠實現對企業運行機制的全面監控,使企業充分發揮優勢,彌補不足;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對企業的領導層進行監督、檢查,從而杜絕領導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影響。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也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儼然已經成為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一個壯舉,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我國審計工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對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規模和形式來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自身的工作。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研究,不僅在理論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進步,還在監督企業管理層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作用。但是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較晚,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進行解決。電力企業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發展較為快速的企業,但同時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通過研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控制對策,以期能夠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和作用
1.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企業的管理者在其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效益等進行監督和審核的活動,是在企業財務審計的基礎之上,將審計結果與管理者的責任相聯系。可以說,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具有特定的審計對象,由企業管理者的任期時間作為審計期間,主要審查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所有經濟活動。同時,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較多方面,不僅包括一般審計所具有的內容還包括其他經濟效益審計等內容。通過對企業管理者任職期內的管理行為及結果進行審計,以此來評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水平,確定企業財務審計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以此為人事部門評價管理者提供依據。并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僅能夠對評價內容提供標準,還能夠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
1.2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作用
第一,完善企業監督機制,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提高了對企業管理者的考核質量。
第二,增強企業財政監督機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以財務審計為主要內容,因而能夠重點監督企業管理者的財政情況。
第三,增強企業管理者的自覺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管理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公平且客觀的審查,使水平較高的管理者能夠得到較高的評價,而違反了經濟政策的管理者則會得到查處,從而進一步促進管理者認真履行自身職責。
第四,提升企業管理效率,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進一步查清企業的資產,了解企業的效益,發現企業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期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
2.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為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內容,同時審計應當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為主要內容。
2.1 管理者任期內企業的財務合法性
企業財務合法性主要是指企業的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是否客觀、真實且合理,同時財務報告是否完整及合法,以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理且有效。
2.2 企業的資金周轉情況
企業的資金周轉狀況主要是指企業的各項經濟資源的使用效率和周轉狀況,經營狀況是否有所改良,資產的完整性如何,企業是否存在資產質量下降的狀況,且對企業未來的發展狀況有何影響。
2.3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狀況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主要是指企業的經營決策中風險較高的投融資決策、公司經營結構、資本變革以及企業資產重組等對企業當前狀況及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決策。
2.4 企業電力銷售管理狀況
電力企業的電力銷售管理審計主要是指以評價電力銷售業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為主要內容,采取抽查驗證的方式,驗證電力銷售相關信息的狀況,為審計提供依據。
3.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風險
一是審計力量較為有限,且與審計任務相矛盾。從總體來看,審計對象較多,但是企業的審計力量較為有限。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定的,并且每年都會安排一定數量的審計工作,而審計對象的數量卻并不確定,這就導致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比一般審計有更廣泛的內容,還會對被審計的管理者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
二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不夠明確。電力企業的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具有信息、資源、人員及組織等優勢,電力企業通過內部審計來提升自身的經濟責任已經越來越重要。電力企業基本都制定了企業自身的內部審計制度,但是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的主體并不明確,阻礙了經濟責任審計在電力企業中的作用。
三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較難確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是否能夠完成各項經濟指標、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企業收支的合法性等。但是在企業實際經營狀況中有一些經濟責任難以進行劃分。
四是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統一。當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相關的制度并不完善。并且審計的評價主要是針對審計范圍內的特定事項,審計的職責并沒有對人的審計范圍進行規定,并且對人的評價缺乏依據。
4. 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4.1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是能夠真正實現高效和統一的主要基礎。可以說,它并不是企業審計能夠單獨完成的,而是需要聯合組織、紀律監督等部門進行工作協調。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需要企業內部的組織、審計和紀律部門等能夠統一分工,共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4.2 明確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目標
首先,電力企業應當設立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企業的短期目標則是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同時,電力企業應當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與企業發展方向相結合。可以說,只有兩種發展和改革方向相一致,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如果企業能夠做好自身的財務審計,那么企業的經濟責任能夠更加明確,那么審計結果就可以更為明確地對相關人員進行正確評價。
4.3 明確界定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
為了消除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申風險,電力企業應當首先明確經濟責任中的前任和現任責任。同時,電力企業也應當明確直接責任與主要責任的區別。首先企業管理者應當對分工負一定的直接責任,對其余負間接責任。而對于其任期內,未經其審批而發生的重大凈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4.4 建立完善的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3-0022-02
1 實證設計
1.1 變量設計與研究假設
現在國外關于社會責任的研究多借助于企業社會責任量表的運用。但是運用量表進行研究會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如數據是否可靠等,而且難以獲得大量的樣本,研究結果受到質疑。在我國來說,針對我國國情的量表很少,基本上是借鑒國外的,但是國外的量表在中國的經濟環境中,其信度和效度讓人懷疑。因此,本文將通過利益相關者理論,本項目擬選取政府、員工、投資者、供應商、債權人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計量指標。本文采用王建瓊(2009)的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Y1:對政府的社會責任:Y1=(支付的各項稅費――收到的稅費返還)/ 經營現金流入;Y2:對員工的社會責任:Y2= 支付給員工以及為員工支付的現金/ 主營業務收入;Y3 :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Y3= 支付的現金股利和現金利息支出/ 主營業務收入;Y4:對供應商的社會責任:Y4=應付賬款/ 主營業務收入;Y5:對債權人的社會責任:Y5=1/ 資產負債率。 上述指標y1―y4的經濟含義是企業每1元的收入會將其中的舵手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政府、員工、投資者以及供應商。指標y5的經濟含義是企業每1元的債務會有多少資產可以給與償還。
被解釋變量:企業社會責任;解釋變量:公司治理、企業經濟績效。
1.1.1 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1)獨立董事比例(DLDS)。獨立董事由于不像內部董事那樣直接受制于控股股東和公司經理層,其超然的獨立性對保證上市公司的決策的合理、公開、公平,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如果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過小,受董事會集體決策機制的限制,獨立董事難以對董事會決策過程施加影響,獨立董事的職能無法發揮。因此,我們得出假設1。
假設1:①獨立董事比例高的公司會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②兩職合一或分離(LZHY)。學術界針對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人選是否兩職分離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部分學者認為,當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如兩職合一,經理人可以擁有很多的自,可以更靈活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增強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兩職合一會使高層執行人員掌握了過高的權利,并嚴重消弱董事會、監事會等監管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的有效性,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證。而且兩職合一對難以使董事會保持獨立性。由此,我們得出兩職合一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假設2。
假設2:兩職合一公司與社會責任存在相關關系,但是具體影響方向不是很明確。
1.1.2 企業經濟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
(1)凈資產收益率(ROE)。關于凈資產收益率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一直是學者爭論的焦點,一部分學者實證研究結果證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績效是相反的,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二者是正相關關系,本文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有更好的無形資產等,這有利于企業績效的提高,所以有假設3。
假設3:ROE與企業社會責任情況正相關;
(2)資產規模(size)。一般認為,企業規模越大,管理越混亂,成本越高,越不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以有假設4。
假設4:資產規模越大,企業社會責任狀況越差;
(3)每股盈利(EPS)。每股盈利是企業經濟績效的一個重要指標。一般認為,企業經濟效益好,每股盈利高,更有利于搞好企業內部與企業外部的相關利益者的關系,即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同時也會降低成本,促使企業經濟效益更好,因此有假設5。
假設5:EPS與企業社會責任正相關。
各個變量如下:
解釋變量為Y1、Y2、Y3、Y4、Y5,被解釋變量為:兩職合一,合取1,分取2;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凈資產;資產規模,總資產的自然對數;每股收益,凈利潤/普通股總數;上年凈資產收益率,上年凈利潤/期初凈資產。之所以加入07年的凈資產收益率是有學者研究證明,上年的經濟績效對影響今年的經濟績效,進而影響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履行,也就是說企業經濟績效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起到延續的作用。
1.2 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化更多的是體現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更為規范,財務數據也較容易獲取,所以本為選取從深、滬兩市的A股制造業公司中選取樣本。本文主要選取的是2008年的會計年報,但由于需要控制前期績效的影響,因此同時選取了2007年的財務數據。剔除被ST、PT、財務狀況異常等之后,共得到研究樣本781家。本文數據來自銳思數據庫和CSMAR數據庫。
1.3 模型構造及數據處理
在檢驗過程中,我們首先進行相關性檢驗。各變量間的相關關系矩陣如下:
根據表,各個自變量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即模型自變量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在不存在多重共線性下,我們可以用spss軟件將樣本數據代入估計模型,進行回歸分析,得下表:
2 實證結果
從表我們可以看出R2最小的為企業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數值僅為1.7%,最大的為企業對政府的社會責任為41%。總體看來,模型顯著性不是很好。這可能與我國現有的社會主義特色市場經濟有關,也可能與各區域及制造業各細分產業的情況各異有關,因為這些上市公司分布在我國的各個省份,由于我國疆土遼闊,每個地方經濟環境、文化等有很大差異。又由于Y3的F值只有2.169,因此可以認定,Y3沒有通過檢驗,將其剔除模型。
由上表,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凈資產收益率這一變量通過員工社會責任和債權人社會責任的t檢驗,且回歸系數均為負。當用員工社會責任和債權人社會責任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時,實證結果拒絕假設3。這可能的原因是由于我國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而國有企業經營中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企業存在著過重的社會負擔,這種負擔勢必會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進而降低企業的績效。朱金鳳(2009)選取了滬市A股上市公司,也得出了企業經濟績效與企業對員工的責任負相關的結論。
(2)上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這一變量通過了供應商社會責任的t檢驗,且回歸系數為負。同樣拒絕假設3,這可能是因為對供應商的利益保護短期內影響到了企業的產品成本。
(3)資產規模這一變量通過員工社會責任和債權人社會責任的t檢驗,且回歸系數均為負。當用員工社會責任和債權人社會責任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時,假設4得證。
(4)每股收益通過了政府、供應商、債權人的社會責任的t檢驗,但回歸系數為政府和債權人社會責任為正,供應商社會責任為負。因此,選擇度量企業社會責任的變量不同,得出的結果也不同。因此,針對這一假設要分情況討論。
(5)兩職合一或分離沒有通過檢驗,也就是說實證結果拒絕了假設2,這可能是由于中國資本市場有效性不強,CEO受董事長牽制過多。
(6)獨立董事比例沒有通過檢驗,拒絕了假設1,這可能是因為中國的獨立董事沒有發揮起應有的作用,很多獨立
董事在其位不謀其政,也可能是因為獨立董事與董事或者CEO等存在諸多牽連,使其受后者的限制。
3 結語
實證結果表明,先階段公司治理和企業經濟績效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還不顯著。在企業經濟績效的變量中,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規模、每股收益對企業社會責任有影響,前兩者對社會責任負相關,后者與其有相關關系,但是用不同的指標表示企業社會責任時,每股收益對其的影響方向是不同的。在公司治理變量中,兩職合一和獨立董事兩個變量都沒有通過驗證。總之,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市場還是一個很新的概念,公司治理結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反饋不是很敏感,這就說明了我國進行企業改革的必要性。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因為國有企業承擔過重的員工負擔、福利等壓力,造成經濟效益低下。“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推進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與完善,使企業真正甩掉“包袱”、“輕裝上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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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為人類及其組成的各種社會組織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空間、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還為人們提供了精神享受。但是包含企業在內的眾多社會主體對環境的各種不當行為卻在不斷的滋生蔓延,多種多樣的環境問題出現,環境損害越來越嚴重,生態系統功能日益下降,甚或已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在當今社會,作為主要經濟主體的企業對此是難辭其咎的,這也凸顯了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的不足。
百度百科顯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因此,環境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姑且稱此責任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當前,環境污染與破壞、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那么,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不管是為了己內或己外之利益,企業必須(被迫或主動的)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積極的參與到保護人類環境中,才能有效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概述
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①一般來說,企業的環境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首先,應該在產品的設計、材料選購、工藝制造、成品出廠等所有活動和過程中,嚴格按國家標準,注重減少污染和保護環境。對于廢氣、廢水、廢物進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與周邊自然環境及當地民眾和諧相處。其次,對自己的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的環境評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產工藝,采用清潔生產、少廢無廢工藝,加強綠色科技產品的開發,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環保生產,實施環保管理。第三,科學、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戰略,依靠技術進步實現產品的最大增值。在節約資源的同時,加強廢物的綜合循環利用,實現廢棄物資源化。第四,注重研發無害于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產品。在產品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時候,積極采取預防和補救措施。②
在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對其性質的討論有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和綜合責任等。但基于社會法治化發展的趨勢和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現狀,筆者認為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應當是一種法律責任,必須在法律中規定并規范。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歐美發達國家興起之后,在學者和一些社會組織的呼吁之下,很多企業都開始做出了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在世界大環境的影響下,自2004年一些中央企業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開始,很多企業都加入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行列,我國還陸續公布了《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而且,這些企業在公布自己的社會責任報告中,都專門公布了環境責任部分的內容。因此,從形式上來看,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是良好的。
但是我們所看到的現實卻與這些報告和數據不甚符合。如:很多企業在“利潤”的驅使下,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消耗、浪費嚴重,產能低,傳統的能源資源大量削減,甚至消失;亂采、盜采礦產資源現象頻發;森林大量減少;耕地被大量非法占用或荒置;違法排放廢物,嚴重污染空氣、河流、土地;逃避檢驗檢疫;沙化和惡劣氣候現象增多。這些造成的結果是不明疾病、傳染性疾病增多,也隨之增多。等會逐一浮現。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不足,不但危害了環境本身,甚或已經影響到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以規制。
社會責任要求每一個共同體成員在維持和推進共同體利益方面發揮作用。一旦發生沖突,必須讓共同利益高于個人利益。這對于其成員來說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利。③即其成員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否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刑法規定,上述諸多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就是環境犯罪。所謂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從事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等有害環境法益、依據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④對此,如何減少環境犯罪造成的不良影響,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激勵已經引起政府和社會的足夠重視,因此而形成的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體系也開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刑法功效和價值的實現更不可忽視。
三、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概述
(一)激勵和機制
1、激勵。激勵是心理學的一個術語,是指激發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現在,這一詞語被大量的運用在管理學領域。當然,談到激勵我們應該都不陌生,因為激勵一詞在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許多場合頻繁運用,可以這么說,沒有了激勵整個社會將是一片靜寂。但是,什么是激勵,激勵的含義究竟該如何理解?激勵一詞是外來語, 譯來英文單詞Motivation, 它含有激發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的意義。美國管理學家貝雷爾森(Berelson)和斯坦尼爾(Steiner)給激勵下了如下定義:“一切內心要爭取的條件、希望、愿望、動力都構成了對人的激勵。――它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內心狀態。”⑤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激勵是指激發鼓勵。⑥在本文中筆者也采納此觀點。
借用管理學中的將激勵分為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勵的觀點,我認為在環境社會責任履行領域,相對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章、條例更多的是從正面規定一些權力性規范或者積極的措施給人以動力,刑法卻是從反面規定一些禁止性的規范和懲罰、制裁措施給權利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是,不管是正面還是反面激勵,最終的目標都是相同的:均是為更有效的促進環境、經濟和人類社會有機、可持續發展。有人說激勵是一種神奇的密露,但總的來說,我認為激勵更像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在需要它的時間、地點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機制。機制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學習和研究中運用頗多,但是對機制究竟作何解釋?在不同的語境和場合下,對于由本身就具有多義的“機”和“制”組成的“機制”一詞的理解必定是多種多樣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機制”一詞,釋義如下:“ 【機制】①屬性詞,指用機器制造的;②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③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④指某些自然現象的物理、化學規律;⑤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方式。”⑦結合我們的研究主題――激勵機制而言,機制應作以下定義:一個有機系統的組織結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及此系統的功能和價值。
那么本文所述的激勵機制指的就是激勵的組織結構、組成激勵體的部分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作用及激勵的功能和價值。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
綜上所述,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所要研究的內容包含構架刑法激勵體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以及此刑法激勵體所能夠發揮和實現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
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是要在激勵企業更好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發揮和實現刑法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一般說來,刑法激勵機制應包含激勵時機、激勵對象、激勵頻率、激勵程度和激勵范圍等因素。但激勵時機應是環境犯罪的預備階段,這樣既避免料刑法的過多延伸,又可有效打擊犯罪;激勵對象是指違犯環境法律和刑法等相應法規構成犯罪者;激勵頻率應該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些犯罪率高且危害嚴重的宜多,對那些偶爾犯罪且危害性輕的宜少;激勵程度要根據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從量上把握激勵,一定要做到恰如其分,激勵程度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該根據其犯罪所得、所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輕重來確定;激勵范圍應是那些違反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四、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必要性
為了構筑一個完整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以刑法保護環境已成為多數國家的選擇。我國也在此方面從無到有,從有到健全,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了長足的跨越,環境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那么,為何只有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才能有效的保護環境呢?
首先,從根本上來說,這是由刑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刑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么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激勵機制體系也絕不能少了刑法的參與,這也是刑法的任務和功能決定的。對于那些嚴重侵犯受刑法所保護的環境權益、國家對環境的正常管理的行為必須用刑法手段保護。
其次,刑法中的刑罰制裁措施相對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特別是常用的民事或行政制裁)來說最具有嚴厲性,它也是其他部門法得以最終實現的保障和補充,這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取代的。
最后,刑法所具有的首要價值――公正價值的實現就是要維護正當、公平和平等,因此,刑法就要發揮本身的懲罰作用打擊犯罪。同時刑法本身就具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且與環境保護法律相呼應。
五、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刑法激勵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正如前述,為有效的打擊環境犯罪,激勵企業等社會主體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我國于1997年對刑法典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也出臺了環境法律,其中的一些條款作為附屬刑法條款而存在。同時,司法機關也成立了單獨的環境法庭、審結了一批環境犯罪案件。這些都說明了刑法激勵機制的啟動和效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再加上一定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環境犯罪案件不消反漲。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存在的不足
1、環境犯罪在《刑法》中的位階較低。將環境法益作為層級較低的法益或者同類客體,反映了立法者對于環境法益保護的理念還比較陳舊,未能突破傳統人本主義的刑法立法理念,將環境法益局限于對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的保護;⑧
2、刑法典本身和附屬刑法(環境法律)對于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沖突,環境法律規定的范圍要廣泛,而刑法典中的罪名沒有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素和環境行為;
3、在追責方面,很多規定都要證明犯罪主體的主觀罪過,在實踐中而這方面是最難做的;同時,很多犯罪被規定為行為犯和結果犯,而放縱了環境犯罪的危險;
4、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量刑處罰偏輕,這也使得對環境犯罪缺乏足夠的震懾力和懲罰力度,而使很多人為了可能的可觀利潤去鋌而走險;
5、司法機關卻缺少既懂法律、又具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官、檢察官。環保法庭也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官員的績效考核機制傾向,行政干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了司法公開公正;以罰代刑――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現象比較突出,忽視了刑法的適當優先原則,也忽視了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的保障,使得刑法在環境保護領域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二)完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幾點建議
1、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牢固樹立環境保護意識,特別是刑法保護意識,讓廣大公眾認識到侵犯環境的嚴重性――觸犯刑法規范,構成犯罪,從而在整個社會中營造一個保護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
2、加大環境專業人才的培育,為相應的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以及律師隊伍充實進大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同時為現有的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在職人員提供環保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執法和司法質量;
3、加強政治改革,減少行政和各種組織、個人的不當干預;建立嚴格的責任問責和刑事追究機制,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
4、做好環境刑事立法工作,建立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以與環境的地位相適應;結合環境法律的規定,以及綜合考慮環境要素和環境損害行為,完善環境犯罪罪名,更廣泛的打擊環境犯罪;引進嚴格責任制度,改革環境犯罪司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機制,加強刑事司法追究力度;加大刑法典對于環境犯罪的量刑力度,提高目前自由刑幅度,對危害特別嚴重的可適當增加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六、結語
在各項利益的驅使下,環境犯罪必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環境問題絕不是某些部門、專家所說的小、少、減,而是愈發嚴重。因此,懲治環境犯罪應是現今和以后的一個國家力量傾向,當然這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事情,也是廣大公眾的義務,只有普遍的行動,陽光和藍天才會普照。在我看來,運用法律懲罰犯罪,樹立法律的權威,是和我們國家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相一致的,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犯罪并不是毫無積極意義,而是一個正常現象。我國的一些刑法學者也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為社會提供一種張力,使社會在無序與有序、罪與非罪的交替嬗變中躍進;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勵兩項促進功能,犯罪是一種社會新陳代謝現象。環境犯罪在不斷給我們警示。當然,我們不可能消滅環境犯罪,但我們可以不斷減少其不良影響,構建一個良好的人類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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