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8 0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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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收種類相對較多,其中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是房地產企業繳納的較為主要的稅種之一。通過對我國房地產企業繳稅情況進行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稅款繳納的過程中,都會對納稅金額進行控制,通過多種籌劃手段,降低企業納稅的成本。但是由于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籌劃的過程中缺乏系統的管理,忽視科學手段的應用等,使得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
1.房地產行業涉稅特點
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在我國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近年來住房價格居高不下的影響下,我國政府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都對房地產企業的發展十分的重視。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情況與房地產企業的運營有著密切的關系,并且對房地產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發展方向等都會產生影響。通過對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研究,我們發現房地產企業在納稅方面具有著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不同階段稅收不同。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運營的過程中是分階段的,不同的階段其經營的形式也有所不同。(2)稅種多,稅額高。我國在對房地產企業進行征稅的過程中采取的是分類征稅,也就是說在不同的領域進行不同稅費的征稅。(3)獨特的繳費方式。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稅款繳納的過程中,大多數的稅種都按照正常的繳稅方式進行。
2.具體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經營效益良好的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因資金不足,需要進行8000萬元資金的籌措。在對資金進行籌措的過程中,甲公司希望通過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式,對企業將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控制,在合法的范圍內將企業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降到最低。下面(表一)是甲公司成員提出的三個不同的籌資計劃,通過對籌資計劃進行分析我們可以找出最優的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方案。
通過對日常生活中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進行研究我們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與企業的借款有著密切的關系,并且隨著企業借款的不斷提升,個人所得稅的數額也會進行相應的下降。因此巧妙的進行資金的借貸成為了房地產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要方式之一。通過對甲公司的三個籌資計劃進行分析,我們又可以發現不同的資金借貸方法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籌劃效果也有所不同,其中通過對三個不同計劃進行研究我們可以直觀的看到,計劃三在可以進行利息抵稅的比重更大,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控制方面效果更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三雖然節稅效果突出,但是在財務風險上卻是最大的因此應被有關房地產企業所重視。
3.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房地產行業可以通過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降低企業所得稅的支出,并且進行資金的借貸是主要的應用手段。通過進一步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上述案例只是房地產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一個縮影,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房地產企業可以針對不同的經營階段進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3.1準備階段
我國稅法對于納稅的對象進行細致的劃分,通過有針對性的的稅收規定對我國的稅收工作進行保障。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進行企業設立的過程中,首先應對稅法進行掌握,明確其在納稅過程中的義務,通過對相關納稅內容的了解,完善稅收籌劃的依據。其次,房地產企業應對具體的組建形式進行考慮。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的組建形式不僅關系著企業的運營模式,經濟發展等,同時也關系著稅收的多少。因此,房地產企業在準備階段應從稅收以及企業發展的角度進行綜合的考慮。最后,對分支機構的形式進行把握。企業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兩種,針對不同的分支機構我國法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進行了區分的規定。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分支機構建立的過程中,應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針對不同條件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稅收特點,進行合理的選擇。
3.2開發階段
房地產的開發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對房地產開發過程進行合理的把握對于控制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階段首先,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各項資格的審批,并遵守具體的流程,完善開發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其次,進行合理籌資方式的選擇。通過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不同的籌資方式在節稅效果以及財務風險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產企業應對二者進行合理把握,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
3.3銷售階段
銷售是房地產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可以對房地產開發的經濟效益進行保障,我國大約80%以上的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都會進行房地產的預售工作。因此一般在對房地產銷售階段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習慣性的會將該階段分為兩個部分。就房地產的預售部分而言,房地產企業需要對預售過程中收取的資金進行合理的籌劃,并以季度為單位進行利潤的預算以便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而對于現售部分來說,在對其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著重考慮可實現的經濟收入以及經營過程中的資本支出以及經濟虧損等因素,對應該繳納的稅額進行合理的計算,避免因資本控制失誤造成稅款繳納不準確的現象出現。
4.總結:
綜上所述,房地產行業在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應從多個角度出發對企業內部的資金支出進行控制。通過加強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質量的方式,對房地產企業的納稅額進行合理的控制,促進房地產企業的發展。(作者單位:1.北京開放大學懷柔分校;2.北京京北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35.1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5-0095-02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滾動開發性以及生產周期長、投資數額大、往來對象多、市場風險不確定等特點。因此,其開發經營活動不同于一般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它是集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綜合產業部門。這種行業特點決定了房地產企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的復雜性。稅法與新企業會計制度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的重要依據,此外在國稅發[2003]8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基礎上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對進行該項業務操作有重要指導作用。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于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而開發產品是否轉出企業對業務處理有重要影響,根據這個標準上述五種情況可以分為兩類視同銷售行為:將開發產品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與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第一類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按開發產品的賬面成本作為取得資產的入賬價值,或用于清償債務、或列入有關成本費用及其他項目支出,并將其視同銷售,按確認的收入扣減開發產品賬面成本后的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對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行為,按確定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 視是銷售行為收入的確認
按照《通知》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對于房地產行業,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在當前行業發展上升勢頭強勁的背景下,對于開發產品的獨立運作是很多開發商的選擇。按照規定,如果房地產企業不對視同銷售行為早作處理,勢必會在未來給企業帶了更大的稅負。
三、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折舊問題
對于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行為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自用,按開發成本入賬,形成會計成本,但其遠低于計稅成本,如果會計上未把會計成本小于計稅成本的金額計入自用開發成本,就會出現對自用產品的折舊額小于從外部購入同樣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可以參考的方法是,先把自用開發成本的入賬價值假設成按計稅成本入賬,再將計稅成本大于會計成本的差額在開發成本移送自用的當年一次性以折舊費用形式將差額轉銷(因視同銷售無現金流入,稅法確認的收入理應有相應的費用抵減),由此,既抵減了開發產品的入賬價值,又抵減了視同銷售形成的差價收入,從而使產品自用的現金流量變為零,這與開發產品自用的現實情況相吻合。在形成時間性差異時,按此時間性差異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于這一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不論開發產品移送自用與對外銷售的時間間隔是否能夠事先確定,企業對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均隨自用開發產品的折舊過程逐年轉回。按時間性差異乘以年折舊率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待間隔期滿實際對外銷售時,將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一次性作轉回處理,會計分錄與上述相同。
四、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度決定將其開發產品――A商業廣場,轉為對外租賃的資產,該廣場開發成本5 000萬元,市場公允價8 000萬元,公司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了所得稅990萬元,該房產按20年計提折舊,5%殘值率。
按照上述分析,2007年會計處理:
Dr:固定資產8000Dr:遞延稅款990
Cr:累計折舊3000 Cr: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
開發產品5000
以后年度會計按凈值計提折舊,年折舊額=5000*(1-5%)/20=237.5;稅務申報按公允價可稅前抵扣折舊額=8000*(1-5%)/20=380,每年可遞減應納稅所得額142.5萬元。
遞延稅款按折舊年限20年分期平均轉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借計“所得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0借計“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會計處理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如何進行加計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若干個文件中,林林總總,不能統一。自從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10月了《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即國稅發(2008)116號文后,對2008年以前散亂的研究開發費用的相關文件規定進行了統一,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該文件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至今已是第四個年頭了。
我公司正是從事新技術、新材料研發制造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至2010年連續三年的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來看,努力進行研究開發,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對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方面效果是顯著的。通過三年多來研發費用管理與核算,以及深入地學習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政策,我對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了一定的認識。
首先,研發費用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以通過設置“研發支出”等科目對研發費用進行準確的歸集和分配。有三類企業是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1)非居民企業,(2)核定征收企業,(3)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對于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根據國稅發116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沒有能夠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者成立了專門的研發機構,而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經營任務的,可以把能夠計入研究開發的費用和只能計入生產經營業務的費用分別核算,只有準確分開核算了,才能對已計入研發費用的部份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應嘗試成立專門的研發機構,通過對研發費用實行專項管理,確定研發活動需要投入的材料、電、氣、油等燃料和動力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從而分別核算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把握住加計扣除的機會。
其次,研究開發項目中人文、社會科學是不包括在內的,只有自然科學方面的研發才能加計扣除。能計入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使得在本行業中的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取得了創造性、創新性的研究、獲得了有價值的成果,研究開發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如果僅是企業產品(服務)常規性升級或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活動是不能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
第三,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研發費用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而消耗的材料、水、電、氣燃料和動力費用。(2)新產品與新工藝的設計與定制費,以及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資料翻譯費技術和圖書資料費以及國際合作交流費等。(3)企業里專門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的工資、獎勵、津貼及各種補貼,以及科研人員因科研項目而產生的會議費、差旅費。(4)專門服務于研究開發活動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一些相關的修理費用。(5)專門服務于科研項目的專家咨詢費,為研發項目試生產發生的勞務費等。(6)專門服務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7)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及工藝裝備開發、制造等相關的費用。(8)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9)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
委托問題指的就是人不按照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方式行動,從而引起對委托人利益的損害這樣一類問題。委托問題的發生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交易雙方是理性的,存在利益沖突;二是存在信息不對稱。由此,激勵機制的設計也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協調雙方的利益,使其一致,如實行某種分享原則;二是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即采取措施使委托人知情。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剛化稅收政策法規。在此基礎上,針對稅收委托問題設計的新的激勵機制才能正常運轉,最終實現減少和避免敗德行為的目標。
二、存在問題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廣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執行。不利于所得稅立法精神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不能真正體現國家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成文法,從立法角度包含了國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相關行業、產業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無疑取消了這部分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另外,核定征收從實質上繞過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所有政策,從而對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起到了制約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長企業的發展。
(二)核定過程無統一標準,稅收自由裁量權出現過度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核定征收的辦法并規定了應稅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差異較大,尤其是定額征收由于無統一標準,只能靠基層稅務機關自行掌握確定,造成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存在過度現象。并且,有些稅收執法人員的公正意識相對薄弱,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受稅務人員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等方面的制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問題,成為滋生和助長行敗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額低于企業自行核算應納稅款等多種情況。
(三)現行統一的應稅所得率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化和經營范圍廣泛性的需要。現行應稅所得率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現實執行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在應稅所得率的適用上存在爭議。第一、目前企業經營范圍不斷擴大,一個企業可能涉及多個行業門類,雖然《辦法》規定按主業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但不同行業利潤率相差較大,容易出現稅企爭議。第二、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具體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例如:商品流通業由于經營品種的不同,銷售利潤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納稅人由于座落地點不同也可能產生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因此,如果同一行業門類普遍適用一個應稅所得率顯然不符合實際。但如果逐企業確定不同的應稅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現人為現象,另外由于稅負不等,導致稅企爭議。第三、個別企業在年度經營過程當中確實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如出現了大額壞帳或財產損失等,根據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允許作扣除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可調整征收方式的幾種情況,但正列舉的方式未規定其他情形,對政策的貫徹落實存在不利影響。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與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現矛盾,導致企業注冊形式的非確定性變動。由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征收稅種和征稅標準上存在差異,并且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由國、地稅雙重管轄,導致企業由于稅負問題不斷變更注冊類型,以選擇在國稅或地稅繳納所得稅。另外由于計算方法的差異,使同行業的不同類型的企業稅負不均。
(五)不利于企業完善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不利于稅源控管和收入的穩步增長等多種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業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對財務核算的要求,認為只要按稅務機關核定數繳納了稅款,帳務核算無關緊要。
(六)不利于基層廣大稅務干部掌握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和貫徹落實。由于所得稅計算比較繁瑣同時對稅務干部業務素質要求較高,造成基層稅務干部更傾向于核定征收。此種現象無疑造成了稅務干部對稅收業務學習的積極性,盡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容易引起納稅糾紛。自20*年度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為一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范圍應該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對外商投資企業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現納稅糾紛。
三、幾點建議
(一)從政策制定上徹底取消既定的多種征收方式,督促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正確核算、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通過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多種事后監督手段,對不能正確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進行處理。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的層次,對確實需要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可從立法解釋的角度對《征管法》規定的措施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三)在稅收核定過程中應建立自由裁量權的公正運行機制。可以通過建立稅法公告制度、提高稅收核定執法的透明度。同時,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為保證稅務機關實施自由裁量行為的公正性,應加強和落實說明制度,為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嚴肅、公正地執法是稅收執法的關鍵。應倡導“公正理念”,增強稅收執法隊伍的公正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情況的發生。
稅收是任何國家政府都要依賴的核心收入,而對稅收的征收工作也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國家的重要工作。為了提升稅收征收過程的經濟性,就有必要對稅收的成本進行控制。稅收的成本并不僅僅是資金上的成本,它也包括社會成本,社會成本包括納稅者在繳納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精力與費用,也包括政府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對社會經濟與生活情況的干擾等等。在過去,稅收的社會成本并不受重視,然而實際上社會成本也是稅收成本的重要部分,其地位與經濟成本是相當的。
一、目前影響我國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能為征稅工作提供足夠的依據
稅收制度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改革,日漸完善,但還稱不上非常健全。很多相關法律和法規顯得過于復雜,各省地稅部門實際操作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比如說土地增值稅,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通知,各個省地方稅務局又制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一個稅種,不同省市的地方稅務部門理解都不一樣,你看各省的公告就知道不一樣了。一個稅種規定得太復雜了,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起來越困難,成本就越高。一個房產公司,如果到全國各地開發項目,會遇到不同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同一個省份,上半年與下半年的政策又不一樣,納稅人無所適從,作為稅務機關平常忙于征管,真正深入企業實地去了解企業實際情況的機會不多,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復核,有些省份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由不同中介分別來做,既增加納稅人工作量,也增加了征稅成本,提高了稅收管理的難度,降低了征稅的效率。在制度上也沒有對稅收效率問題的規定與規劃,不同的情況之間沒有分別的對待,對于稅收效率和征稅過程的成本問題也沒有嚴格的規定。
(二)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不遵守經濟性觀念
根據相關調查,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大多在百分之一左右,而我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則是他們的數倍,在早年的調查中,一些地區的稅款征收成本甚至接近百分之十。這種情況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國情特色導致,另一方面則是相關部門缺乏經濟性的觀念。之前也已經提到過,我國的相關規章對稅收效率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缺乏相關的規定,稅收部門的管理者也自然在征稅過程中不重視節約的原則,對于征稅過程中的花銷缺少管理,這就導致了征稅成本的提高和征稅效率的降低的情況。
(三)稅收征收的工作方法不妥當
我國目前采用的稅務體系是由稅收繳納者自行進行登記,而管理部門則根據記錄或統計網絡來對未繳納稅務者進行督促。這種征稅方式在多年的工作中已經表現的較為完善,顯得較為簡便,在稅收征集上更為全面,也能有效的緩解稅收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關系。但是這個體系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是缺乏對稅收繳納者的直接管理,不能貼近納稅者的經營情況來進行稅務征收,降低了稅務管理部門的控制力度,也給予了那些意圖偷稅漏稅的不良企業可乘之機,導致了稅務收入的流失。其次是顛倒主次,過度重視稅務的稽查工作,但是對于稅務征收工作來說,日常的管理與稅收觀念的普及才是最為根本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管理工作,才能正確的征收稅務,而稽查工作僅僅是管理工作的補充。
為了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當然要對既有的條件進行提升,但是也要注意這些新方法與新設備是否適合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的就進行投資。很多地區的相關稅務部門雖然采用了新技術新方法,也購進了很多設備,但是卻并不適合實際的工作情況,工作人員并不能發揮出正確的工作效果,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在我國,分稅制后稅務機構被劃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種。而稅務機構分離之后,就帶來了新的投資,采購新設備,購置新的辦公場所等等,這些顯然易見是會帶來更多的支出的。而在工作中,實際上很多的機構和部門之間職責和工作都是重疊的,導致了人浮于事和機構臃腫的情況。對于納稅人來說,進行稅務相關的登記和繳納等工作也變的復雜,每年既要支付國稅的vpdn申報費用,又要支付地稅的數字證書費用,導致了征稅的社會成本的增加。
二、如何提高稅收效率和降低稅收的成本
(一)完善稅收管理的相關工作方法,提高其效率
為了提高稅收的效率,相關的政府部門管理者必須樹立重視稅收成本的觀念,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更加重視對成本的管理,不斷的通過對工作加強管理將其降低。另一方面,要將稅收成本加入到稅收成果的考核體系之中,根據當地的情況來制定相關的成本計劃,之后對稅收征收過程的效率情況加強管理,減少在稅收征收過程中開銷過度的情況。不能只是考慮到稅款征收,而要考慮到稅款的征收過程是否經濟。只有對稅收征收過程中的開銷管理真正重視并加以改進,稅收征收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升。
在對管理方式進行改革之外,也應當對稅收的征收方式用新技術新方法加以武裝。通過不斷的應用最新的信息與計算機技術,能夠有效的提升征稅效率,也節約了納稅人的精力,實現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我們浙江省就做得很好,完善網絡繳納平臺,納稅人可以自行在網上申報并預約扣款,如有問題稅務部門會對納稅人進行及時提醒促使其及時繳納等等。
對于稅收機構的改革來說,應當本著盡量精簡的原則。為了提高稅務機構的工作效率,需要對稅務工作人員進行更有效的配置,減少人浮于事的情況,也減少毫無必要的工作。明確各個機構與部門的職責與核心工作,避免職能沖突。在稅務機構內部加強激勵與競爭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部門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和健全稅收的相關法規
如果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法明確,那么稅收征收這個過程也就無法明確的展開行動。因此,就必須對相關的稅收法律加以完善,減少那些模糊不清或者朝令夕改的稅收規定,代之以能夠明明白白執行的規章,才能有效提高稅法的權威性,也能夠減少稅收征收中的漏洞,并解除稅收征收中的困惑。提高稅法的透明度,增強社會的監督力度,減少執法的隨意性, 降低稅收成本;只有健全稅收法制,才能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低納稅人的逃稅心理,減少逃稅現象,降低征收成本。
(三)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念
為了提升稅收的效率與減少稅收的成本,就必須要用經濟性觀念來武裝自己。我國的稅收成本相比于國際水準較高,一方面是我國國情所導致,但是更多是因為我國的稅收觀念不正確,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沒有實現完善的制度,在稅收征收過程中花費太多,只重視完成稅收征收要求,而不重視在這個過程中的花費。
三、結束語
稅收效率的提高其根本是對稅收成本的降低,而降低稅收的成本,就需要對稅收的征收模式和管理方式做出優化,使其效率更高。因此就需要各級稅務部門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從而更好地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效率。
參考文獻:
[1]湯志水.中國稅收征管效能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 2011,12(01)
稅款征收方式隨著《征管法》的發展完善,歷經了幾度變化,同樣顯現為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款征收方式,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主要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稅款。由于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截然不同于《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為稅收法律關系中介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主體。因此,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繳”作為點名列舉的稅款征收方式。原《稅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對象的規定;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方法的規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點名列舉稅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的實質就是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又分別對原《稅收征管法》和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幾度變化,幾度完善,現行稅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為與稅款查賬征收方式并駕齊驅的稅款征收重要方式。
二、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征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強制性。依據稅法,稅務機關有權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對象,采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相應的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并經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調整應納稅額。具有強制性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對促使納稅人嚴格遵守建立、使用、保管賬簿和憑證等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稅款征收方式是構成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的基本要素,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是稅務征管的核心環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盡管存在相對合理的局限性,但仍不失是稅務機關唯一可采取,并唯一能解決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難以查賬征收稅款等情形的根本合法措施。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收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是無可替代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以《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為行政執法依據,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級的法律效力。是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執法規范。但這執法規范在實際工作中的執行情況,卻是令人堪憂的。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若視而不見,與執法規范背道而馳之舉反頗有市場。
筆者認為,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創新或引入一些制度、辦法是無可非議的,制度、辦法存有某些問題也未尚不可。但這些制度、辦法如與法律、行政法規截然相抵觸,弱化、軟化國家稅收的強制性,動搖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務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那么,不僅其合法性應受到質疑,而且也是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的基本原則所絕對不能容忍的。
三、完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是征管實踐的迫切要求
依托現代信息化技術,省局、市局對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探索從來沒有停止過,其中參數定稅在個體工商戶中的應用就是有力的說明。但是,稅款核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至今還是不完善的。這無可否認的客觀事實,不僅遏制了其作用的發揮,與之重要地位極不相稱,而且也已經給稅務機關的稅務征管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影響。為此,《稅收征管法》特別新增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款。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的盡快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盡快完善,確實已成為稅務機關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在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重點把握好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問題
目前,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還是不系統不全面的,已由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主要規定有:
1、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01號文印發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經濟類型的辦法。
2、2000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38號文印發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稅種的辦法。
顯然,這兩個《辦法》的制定早于《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其中許多內容勢必要作大的修改。還有兩個《辦法》也只是一個經濟類型和一個稅種的辦法,根本無法涵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核定應納稅額有七類對象,每類對象都涉及著不同的經濟類型、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經濟類型或不同的稅種,又都分別涉及著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稅種或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的經濟類型。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這是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完善的基本標志。如何從這縱橫交叉、錯綜復雜的態勢中選擇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筆者認為,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不應選擇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的形式,而應首選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的形式,即按納稅人特定情形分別規定的形式。這不僅是因為經濟類型、稅種繁多,根本無法一一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而且是因為納稅人的特定情形,不只是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類的依據,更決定著核定每類對象的應納稅額必然要分別采用特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按納稅人的特定情形分別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要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是比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更為科學的形式。
(二)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步驟問題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產生的原因
(一)現行的稅務登記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目前,虛擬網絡貿易盛行,稅務登記已經難以落實,大部分C2C個體經營者都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并未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必須進行稅務登記,電子商務在其交易過程中能夠通過網站建立一個虛擬的空間進行商業貿易活動,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也就無法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也就不能夠履行對納稅人的管理義務,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
(二)現行的納稅申報方式不符合電子商務的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電子商務本身所具備的隱蔽性特點,無形之中增加了確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難度,電子商務還具有全球性和虛擬性特點,經營者的交易范圍不受時空的限制,傳統貿易企業以上門申報為主的納稅申報方式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遠程、快速申報的需求。
(三)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不利于對電子商務征稅。傳統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驗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是目前最常見的征收方式。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現行稅款征收方式難以滿足網絡貿易活動稅款征收管理的需要,如應納稅額難以確定、稅收源泉扣繳失去基礎、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以實施等。
(四)電子商務動搖了稅源監控管理的基礎。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稅收收入的規模和增長速度,是決定稅務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基礎工作。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管理、發票等分類管理都是稅源監控管理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電子商務的出現和迅猛發展與現行稅務征管模式的不相適應,動搖了稅務登記、發票、賬證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等上述一系列稅源監控管理的基礎。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財政收入效應。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對稅收征管的平衡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既無法保證稅收來源的廣泛,也嚴重影響了稅收收入的穩定,稅收流失會因各項稅基的聯系而對其他稅種產生侵蝕,導致的稅款大量流失,從而導致一方面財政收入銳減,另一方面征稅成本加劇,對我國財政造成更大的壓力。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資源配置效應。合理、有效的配置社會資源需要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政府的宏觀調控,二者缺一不可。電子商務目前依舊屬于“隱性經濟”,免稅政策以及沒有實體商鋪租金等優勢讓他們在價格競爭中總是占據有利地位。長此以往,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抑制了實體經營企業的發展,這就導致了財政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傳統實體經營企業面臨困境,也就意味著政府可控范圍的縮小,進而使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失去正確的參考指標,從而對資源的合理配置產生影響。
(三)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社會效應。由于我國的稅收制度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信息化的發展進程,企業能夠通過電子商務貿易活動規避稅收,從中獲得額外收益。這嚴重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和對收入分配的有效配置,弱化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由此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應也就逐漸顯露出來。由于政府在宏觀調控上出現問題,資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極易形成資源配置巔峰分散與浪費。且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惡化,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嚴重影響了納稅人的價值觀,從而不利于納稅人形成自主納稅的意識形態。
三、當前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對策
(一)確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稅收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則是國家制定稅收法律、法規時必須堅持的基本準則,一切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必須以此為指導思想。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必須遵循稅收中性原則這一話題,世界各國也已經基本達成共識。我國也應根據我國國情,積極采用和遵循這一基本原則。從長遠角度來看,應尋求納稅人的配合,保持傳統貿易企業與電子商務間的稅負相一致,從而達到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公平合理。
(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相關法律依據。電子商務作為一項新興產業,在我國目前尚未獲得足夠重視,現行稅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主要法律中的各項條文已不能完全適用于現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因此針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建議,起草和制定符合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已成當務之急。如,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完善電子納稅申報方式、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制度等。
(三)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款流失的稽查措施。建立電子商務網上稽查制度,有利于實現“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間的轉換。傳統稅務稽查通常根據各種財務報表信息、發票領用存情況以及納稅申報表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則能夠通過互聯網獲得企業所屬的行業信息,貨物交易、銀行支付、發票稽核以及其他關聯企業情況等相關信息來實施稽查。
主要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簡介]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在讀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課稅的基本概念
推定課稅是指當不能以納稅人的賬簿為基礎計算其應納稅時,由稅務機關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于推定課稅的概念,現行立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都沒有給出明確定義,只是規定了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幾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推定課稅制度的依據
(一)客觀要求。推定課稅與查賬征收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兩種征收方式,但在兩者的關系上一般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推定課稅為輔。查賬征收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其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審核并填寫納稅繳款書,再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去繳納稅款。這種方式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能夠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稅額。從征稅機關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則;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只要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又誠實記賬的話,最后的納稅額是以納稅人的申報數額來定,稅務機關的審核等行為實際上只是對納稅人前面一系列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不是涉及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所以,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稅務機關的行為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多少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其優越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這種方式具有讓納稅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賦課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基于以上原因,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賬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而又誠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倘若納稅人既不具備前面兩個條件,又不誠實申報,那么對于征稅機關而言,若對每個納稅人都去查賬再來確定其應納稅額,則是個莫大負擔。而若就此放棄征稅,則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對于誠實保持納稅資料又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來說,則又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故只能考慮以推定的方式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
盡管推定課稅方式能夠彌補查賬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卻不足以替代推定課稅方式,而只能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方式。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這么一種傾向,對于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考慮其實際情況,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認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納稅人偷逃稅。實際上,這種做法混淆了兩種征收方式的前后關系,也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來征稅。而推定課稅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礎上的,很有可能讓納稅人承擔其實際稅額以外的稅收。而對納稅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繳納一分錢的稅收都有權拒絕,因為除非是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的核定行為,否則要求納稅人承擔超出其納稅義務以外的負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在無法獲取真實納稅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課稅,實質上是對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和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時而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稅時的一種補救措施,并非為了提高征稅效率而設置該制度,更不容許稅務機關借此濫用核定權而違反稅收法律主義。
(二)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此,從理論上說,國家應當按照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利益的大小來征稅。但實際上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作為衡量指標,以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于“推定課稅”范疇。顯然這種理解過于寬泛,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對“穩定課稅”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征于一定的稅基,這樣,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就成為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相關的納稅資料予以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課稅”概念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因一些原因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志,運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納稅人的稅基并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也可以說,推定課稅是稅務機關為解決因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實際計稅基礎而遇到的征管困難時所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的稅收理論一般把國家課稅的根據歸結為國家的公共職能,國家執行公共事務職能就是一個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一般外部生產條件的過程,根據參與生產就可以參與分配的基本法則,國家可以用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從而國家也就擁有了征稅的權利。正因為國家擁有征稅的權利,所以國家也就有權按照某種確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課稅的方法)將社會費用(或者說是既定的稅收負擔)分配給國民承擔,不管是采用那種方法,只要不違反正義原則和社會倫理道德、不過于損害經濟效率,這樣的分配一般都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這就是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理論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條規定對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已設置賬簿但賬目十分混亂或者會計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以及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又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第31條還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稅款”。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進行課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定條件
下確定應稅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于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這些職能實際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過具體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工作來最終實現的。納稅人的稅基無法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無疑給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進而會使得稅收職能無法落實,推定課稅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困難,從而避免了稅收職能無法實現現象的發生。
三、推定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推定課稅的前提條件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就有權采取推定課稅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 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的,逾期仍未申報的;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條來看,法律以“之一”、“可以”這些具有很強任意性的詞語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該法對推定課稅的程序和方法既無原則性要求,也無具體程序性規定,而只是在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無疑為稅務機關擴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提高征稅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由國務院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了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條雖然響應了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的任意性很強,該條除了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3種核定方法:同業利潤標準、成本加費用標準以及純費用推算標準,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規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而且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收取“人情稅”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所以,對于推定課稅這種自由裁量性過強的行為,如何依法規范,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完善
(一)實體法方面。就實體法看,稅收征管法及一些稅種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規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形,卻沒有限定推定課稅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這意味著幾乎所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都可以采用推定課稅的方法,而這樣做是否合理。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4種稅款核定方法,并沒有考慮不同稅種的稅款核定有不同特點和要求,而事實是這4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對商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推定,對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的推定無法適用。因此,對推定課稅稅種的限制就顯得十分必要。根據與現行法律一致原則,我們認為將其稅種限制在所得稅和商品稅最為恰當的,推定課稅應設置以下條件:(1)依法未設賬簿或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2)無任何其他方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數額。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當程序要求,在推定課稅的程序中稅務機關(稅務官員)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估算、核定、調整、更正等各項處分權力應當相對分散,并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關推定課稅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對納稅人采取推定課稅要告知當事人事實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證推定稅款的謹慎與合理,防止恣意行為,并為納稅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訴提供依據。
2 聽證制度。建立聽證制度的目的是使納稅人了解推定課稅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正當,事實是否清楚,所運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涉稅額的大小設置正式和簡易兩種聽證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舉證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3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并且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稅收資料和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職權調查主義,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稅務機關舉證所需要的稅收資料實際上是由納稅人掌握,沒有納稅人的協助,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調查。故法律賦予納稅人諸如稅務登記保存賬簿、如實記賬、申報納稅等協助義務,使稅務機關得以順利進行調查。
那么,在納稅人不積極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而調查課稅事實,稅務機關得以推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即推定課稅。如何看待此時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呢?有學者認為,由于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無法闡明時,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而不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即可以容忍稅務機關的核定數額與實際數額有一定出入,因為這是納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所理應承擔的責任。納稅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也可以舉出反證來該核定結果,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關證據,并經過稅務機關認可后進行調整。所以,推定課稅的規定并沒有轉移稅收機關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只是賦予稅收機關得以一一計算標準或間接證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證據的調查,性質上屬于證明程度的減輕。
第三條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堅持屬地原則,凡跨縣(市)、區開采、加工鐵礦石的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將采、選礦出租、轉讓、承包給本縣(市)、區以外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應在采、選礦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按省局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可采取自核自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征收方式。無論采取哪種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層征收單位進行界定、申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和市局逐級審批的程序和手續。征收方式審批后基層征收機關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要按審批權限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和納稅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并逐級報市局審批。
第六條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核實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由縣(市)、區局審批并報市局備案。
第七條對財務制度不完善,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不能真實準確核算礦石開采數量、產品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產品收購數量和單位經營成果,但具有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查定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八條對于小規模的群采或無固定采點、無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九條認定為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資源稅,于征期內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條認定為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每月初10日內主管稅務機關要責承專人對企業鐵礦石的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進行查賬核實。查賬核實的數量與測算的實際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即采用球磨機、耗電量、炸藥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數量)基本一致的按賬面記載數量計征資源稅。如查賬核實的數量低于測算的實際數量5%的要按測算的實際數量計征資源稅。
第十一條認定為查定征收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一)單采不選的納稅人測算方式為以下兩種:
1.以炸藥耗用量推算鐵礦石產量并據以計算征收資源稅。每公斤炸藥生產鐵礦石數量的折算比由各縣(市)、區局根據實際情況在以下幅度內自行確定。
地下開采:2-3噸/公斤炸藥
露天開采:3.5-4.5噸/公斤炸藥
2.根據礦點(井)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和礦井井口面積及礦井月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立方米)乘以所采礦石比重(噸/立方米)計算礦石開采數量。
(二)采選一體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1.按球磨機型號和耗電量測算生產鐵精粉數量,然后再根據每噸鐵精粉的耗電量測算加工一噸鐵精粉耗用的鐵礦石數量。
第十二條采用定期定額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測算定期定額:
根據礦點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礦石品位、井口面積或采面面積及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乘以礦石比重(噸/立方米)來測算月采鐵礦石數量。鐵礦石比重各縣(市)、區可根據采點礦石品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凡是以月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其月定額必須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以正式文件批復。
第十四條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額要從嚴核定,促使其建賬管理。凡能夠查賬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額征收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停產或部分停產,要以正式文字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核減應稅月份或調減稅額。
第十六條自核自繳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申報的應稅數量及應納稅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比照同類企業按月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已安裝礦產品監控系統的企業,根據礦產品監控系統傳回的數據,同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凡監控系統數據和企業申報數據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戶核實,寫出書面報告報單位負責人;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立即上報上級,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提交稽查局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代扣代繳的管理制度。凡收購未稅鐵礦石的納稅人一律在收購環節按有關規定為稅務機關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的鐵礦石是否完稅依能否提供資源稅甲、乙種證明為認定標準。
稅務征收機關要按月檢查核實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凡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要對扣繳義務人補征并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認真落實《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完善征繳管理機制:
(一)甲、乙種證明的開據權限和程序嚴格按《辦法》規定執行。越權開據或不按規定程序、手續開據的要追究開據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二)甲、乙種證明的填開和使用一定要規范。凡有關內容或欄目填寫不全或使用復印件的一律做無效處理;
(三)甲、乙種證明要由專人保管和開據,并按《辦法》要求設置專門的管理臺賬,以備核查;
(四)縣、區稅政部門每季對甲、乙種證明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要記錄存檔,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各征收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加收滯納金、扣押、罰款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基層征管單位對采用耗電量法測算資源稅的納稅人,噸鐵精粉耗電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戶檢查不得少于2次。各縣(市)、區局對基層征收單位政策執行及征管情況要定期檢查。市局每年組織一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