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5 1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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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當今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質量不斷提升的同時,由于人類生產和生活而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源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停的增加。在我國工業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手段應用水平不斷提升的同時,社會生產生活環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劇。有效降低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產生的污染危害,已經成為目前環境治理工作的重點和中心。如何全面優化相關治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就成為了相關人員的工作研究關鍵。
一、固體廢棄物對水體產生的危害
固體廢棄物對社會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現象最為常見,其污染的規模和力度也最大、最強烈。在我國當今社會相關環境保護的專家學者研究理論之中,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界定類型。點染污染以及面污染,都是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的主要類型。每一種分類下的污染類型,都有著不同的污染現象,以及與之相對應不同的污染治理方法。
所謂點污染,其具體指的就是能夠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從一個集中的切入地點進入到水體資源之中,從而發生污染的現象。而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的面污染,則主要指的就是固體廢棄物來自于整個水體資源的地表或者地下。但無論是哪一種存在形式的污染,都需要相關技術工作人員及時采用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加以治理。否則固體廢棄物通過水資源的流動性傳輸,將流入到其他地區的水循環系統之中,甚至還會對農作物的種植田地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不堪設想[1]。
二、固體廢棄物水體資源污染的治理方法
隨著社會現代化科學信息技術手段應用水平的不斷提升,有效緩解和降低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斷增多。目前被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所廣泛應用的應對方式,主要可以根據其應用性質的不同,而進一步劃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式以及生物手段三種不同的處理途徑。
(一)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
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是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水資源治理工作人員所普遍采用的一種治理方法。所謂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其具體指的就是當相關工作人員,發現能夠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的固體廢棄物時,通過采用破碎、碾壓的方式將廢物無拆卸分解的處理手段。通過應用現代化機械設備或者人力破碎的工作途徑,改變固體廢棄物內部物理分子的構成方式,從而降低其對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危害力度。相比現代化的化學治理方式和生物治理手段,物理處理方式所消耗的財力較少。對相應破碎分解工作的開展,提出的信息技術應用水平的要求較低。在物理方式治理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相關工作人員能否準確判斷出相應固體是否會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就顯得尤為重要[2]。
(二)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
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是在物理治理方式的基礎之上產生的一種全新的治理途徑。固體廢棄物的化學熱分解以及降解的處理方式,都是化學處理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此基礎之上,通過應用化學熱分解等各種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形式,相固體廢棄物的一部分經過處理后還可以形成一定形式的自然生產能源。在我國當今社會的工業生產階段之中,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在熱電廠的固體廢棄物分解之中的應用最為常見。需要環境治理人員尤為注意的是,在許多情況下,固體廢棄物水體污染的化學治理手段可以和物理治理方式相結合應用。比如在建筑施工工作開展過程之中,保暖建設材料的降解和硅酸鹽的化學分解作用等,都是通過應用化學治理手段處理固體廢棄物的實例。
(三)固體廢棄物的生物應對措施
固體廢棄物的生物應付措施可以根據其生物種類劃分領域的不同而分為兩種不同的應對方式,厭氧發酵以及好氧堆肥化處理都是生物應對的主要方式。厭氧發酵經常被應用在固體廢棄物的微生物處理過程之中,而好氧堆肥化的處理手段則經常應用在將固體廢棄物轉化為有機營養原液的工作環節之內。通過利用推動生物分子的有基分解,實現固體廢棄物向無機污染物的轉化和發展,最終達到有效治理固體廢棄物造成水體資源污染的消極生產現象。無論是哪一種固體廢棄物污染治理方式的應用,都需要相關技術工作人員能夠采取對癥下藥的處理手段,才能實現治理保護工作質量的完善和提升[3]。
結論:總而言之,在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局可持續發展基本生態治理理念的影響下,有效緩解和水體資源的環境污染現象,已經成為備受社會公眾關注的重點話題。在水體資源的污染類型當中,由于社會生產和生活產生的廢棄物造成的污染力度最大。相關環保技術工作人員要深入了解各種固體廢棄物在水體資源方面能夠產生的實際危害,制定與之相對應的因對措施,才能實現環保治理工作的優化和發展。
參考文獻
一.問題的引入
近年來,由于空氣質量惡化,武漢市霧霾現象頻頻發生,整座城市煙霧繚繞,灰蒙蒙一片,已經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門”的地步,人們調侃稱其為“人間的天堂”。這種霧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顆粒物這三項組成,前兩者為氣態污染物,最后一項顆粒物才是加重霧霾天氣污染的罪魁禍首,它們與霧氣結合在一起,讓天空瞬間變得陰沉灰暗。顆粒物的英文縮寫為PM,人們常說的PM2.5監測指標是指,大氣中直徑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為可吸入肺顆粒物,這種粒徑在2.5微米以下的細微顆粒物,直徑相當于人類頭發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擋,被吸入人體后會直接進入支氣管,干擾肺部的氣體交換,引發包括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氣象專家和醫學專家認為,由細顆粒物造成的陰霾天氣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比沙塵暴更甚,PM2.5由于能夠直接通過支氣管進入肺部,因此嚴重威脅人類身心健康。由武漢市霧霾天氣可見,城市大氣污染已經日漸加劇,當前城市大氣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逃避的問題,并成為各級政府社會管理的首要任務。因此保護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是政府面臨的重中之重的任務。為了解決大氣污染問題人們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諸措施中法律規制則尤為重要,因為法律是規范人行為最強有力的保證。因此本文旨在探討如何從法律制度為防治大氣污染構建一個合理的框架,希望能為解決大氣污染提供一些幫助。
二.我國“霧霾天氣”的現實狀況分析
2013年年初,我國中東部的大部分地區被霧霾籠罩。截至14日零時,在全國74個監測城市中,有33個城市的部分監測站點,檢測數據都超過了300,這意味著這些城市的空氣質量,已經達到了嚴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較高水平;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趨勢;全國形成華中、西南、華東、華南多個酸雨區,以華中酸雨區為重。現今我國的霧霾天似乎已經成了一種“常態”,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現霧霾沙塵天氣,并伴有大風,空氣質量下降,污染嚴重。北京市環保局官方微博:沙塵暴已全面影響北京,首要污染物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霧霾天氣持續不散,杭州市氣象局、杭州市環保局共同舉辦了媒體見面會,了兩組數據: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霧霾天數占到了209天,霧霾天數數值超過了總天數的三分之二;根據新的空氣質量標準,1-10月,杭州空氣達到合格線的,只有198天,超過三分之一的天數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黃浦江兩岸大霧彌漫,當日上海市氣象臺今年入冬以來首個大霧橙色預警。此時針對這場波及幾乎整個中東部地區,覆蓋了我國人口最密集地區的大霧霾,中央氣象臺已經連著7天了霧和霾的雙預警了。包括最近幾天武漢市出現的連續霧霾天氣,已經引發了各種咳喘類疾病。可見霧霾天在我國已經屢見不鮮并給人體帶來極大傷害,如今中國半壁江山罩霧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霧霾天氣頻發呢?
三.“霧霾”的產生原因分析
首先,氣象原因。秋冬季的氣象條件是造成最近霧霾天氣頻發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別是入冬以后,我國中東部地區時常出現霧霾天氣,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這些地區近地面空氣相對濕度比較大;二是沒有明顯冷空氣活動,風力較小,大氣層比較穩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間的輻射降溫,使得近地面原本濕度比較高的空氣飽和凝結形成霧[2]。其次,人為原因。環境空氣中總量相對穩定的大氣污染物,是形成霧霾天氣的重要決定性內在因素。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及其前體污染物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
第一,工業企業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燒的廢氣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燒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氣不易擴散,導致空氣質量的下降,而燃燒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將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煙塵、粉塵等并排放到空氣中,導致空氣污染濃度加重,形成霧霾的主體[3]。霧霾天氣一旦形成,具有腐蝕性的重度污染氣體,重金屬等污染物將因得不到很好的擴散而長期滯留在大氣中,使得霧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車尾氣廢氣排放。一個城市的汽車密度越高,因汽車尾氣排放導致的空氣污染越嚴重,尤其是汽車尾氣含量構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煙塵微粒如某些重金屬化合物、鉛化合物、黑煙及油霧、甲醛等均是構成霧霾天氣的主體。據統計,每千輛汽車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約3000kg,碳氫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來城市交通擁堵,汽車尾氣廢氣排放是造成霧霾天氣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廢氣排放。大城市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導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嚴寒的冬季,人們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鍋爐和生活鍋爐燃燒大量的煤炭來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然而煤的燃燒必然導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煙塵、粉塵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廢氣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燒更是加重霧霾天氣的重要因素。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現狀分析
由此看來,不利的自然天氣條件和嚴重的大氣污染,導致霧霾天氣持續出現。然而人類對大氣造成的污染卻是“罪魁禍首”,它是霧霾天氣形成的推動力,為霧霾天氣的出現提供了根本條件和保證。因此大氣污染是人們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針對大氣污染,我國不僅采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對其進行防治,同時也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來防治。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現行專門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共同構成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法律視角對防治大氣污染進行了相關規定:
(一)“大氣污染”環境保護法規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目前環境管理界對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義為:將某一控制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要求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內的污染物總量,在一定時間段,控制在一定的數量之內,以滿足區域內環境質量或環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這個一定的時間段,現在一般都是以一年為單位。《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如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實踐中,這些規定對控制大氣污染排放總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稱得上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較為完善的制度。
其次,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指有關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責劃分。一國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設置是否合理關系到該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敗與否。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章對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包括設置環境質量標準、公開透明的環境監測制度和建設項目的批準制度,這些規定對大氣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最后,環境污染防治制度。環境保護法對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做了相關規定,強調更新設備和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量,并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置了相關措施和處罰。這項制度對減少工業造成的大氣污染不僅提供了方法指導,也保證了執行強制力。
(二)“大氣污染”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分析
《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大氣污染的主要法律,從1987年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之后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其在中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
前面本文說到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定義,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則是指對特定的某個區域內,某種氣體允許排放的總量控制。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并且進一步明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
該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作出了規定,同時該法率先于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確了“達標排放、超標違法”的法律地位,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排污收費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規定:1.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2.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3.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4.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四.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經在我國確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較高效力的法律確認和準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這些制度仍舊無法盡善盡美,從而導致實施效力不盡如人意,乃至現在霧霾天氣頻發。筆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在實踐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概括我國法律規定中的主要不足之處:
首先,無論是環境保護法中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都是僅僅設立了總量控制指標,卻沒有將該指標量化、細化、標準化。看似以控制指標的方式進行逐步地、有計劃地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但實際上,這個計劃可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法律責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公眾參與不足。目前,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監測活動多是對周邊大氣環境進行監測,并公眾。但實際上,公眾更為關注的是對那些影響大氣環境因素的監督,而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業、單位隱藏最深的,公眾有權了解并對這些嚴重影響大氣環境的活動進行監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門為了維護當地的形象,安撫公眾的情緒,經常對某些重大的環境事故做虛假公告誤導公眾,嚴重侵害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并威脅公眾的身體健康。
再次,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法律責任不明,處罰力度不夠。許可證的申請要求是“事前申報”,實踐中很多企業都是事后申請同意和確認。此外,在申報過程中,排污企業為避免更多責任,隱瞞排污信息的真實情況,沒有如實申報,而環保單位為避免投入相當力量進行數據審核,對企業申報的保護指標大多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一旦出現問題,雙方推諉責任,導致法律責任不明。
為了有效地預防并治理我國大氣污染問題,就一定要進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國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針對以上法律規定的不足,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污染物總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控制指標量進行細化、標準化。其次,制定《總量控制計劃程序條例》,規范政府具體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行為。主要是完善政府計劃的確定程序、執行程序、變更程序、救濟措施等。
二.完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公眾參與。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總則第5條對公眾參與作了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客觀地評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這個規定是十分原則的,在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規章可以進行一些具體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確規定有關宣傳部門加大對大氣污染危害嚴重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大氣污染危害嚴重性的認識,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第二,明確規定對公眾自覺參與有益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行為予以鼓勵。第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大氣監測部門如實公布各項環境數據,并對虛假公布信息的部門給予處罰。
三.制定排污許可證條例,完善配套的有關規定。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條件和程序,因此國務院有責任盡快制定排污許可證條例,就排污許可事項做出全面規定,以保證排污許可證的依法施行。排污許可證條例應對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實施主體,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時間和受理方式,排污許可證的審批與頒發,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
四.懲罰力度應更嚴格、更具特點。
首先,《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標排污責任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這種限期治理制度應該進一步完善。應當將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圍擴大至流域性、行業性、產業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標準為衡量依據,凡是超標的整個行業、產業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圍內,這樣就避免了行業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費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費的標準,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業收費辦法,擴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強化追究環保部門違法排污收費行政責任的硬性規定,對擠占挪用者、不按標收費者、腐敗收費者、造成環保資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同時強化排污收費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費程序或圖解并將其公之于眾,使執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繳費,程序公開,為民便民。
結語
通過對“霧霾現象”現狀和產生原因的介紹,得知嚴重的大氣污染為其“罪魁禍首”。經過不同法律視角對大氣污染的規定進行分析后,本文認為:我國現存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因此應盡快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使各項制度的實施更合法有據,提高執行力,從而真正得到落實。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引言
在市場經濟的拉動下,我國工、農業蓬勃發展,但這一社會效益得到提升的背后,也帶來了不少環境問題。工業廢水、廢氣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肆意堆放,農業過肥、過藥等,污染源頭遍布每一區域,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有所規制,但所涉范圍狹窄,操作性不強,執行力缺失,導致土壤污染無法有效遏制。
一、我國農用地土壤受污染情況概述
調查結果顯示[1],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點位超標率為19.4%,,從污染類型看,以無機型為主,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主要為重金屬超標;六六六等農藥點位超標率為3.8%。土壤的環境構成中無時無刻都是在和其他的環境要素進行能量、物質交替,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基本上是不可逆轉的,污染物會不斷在土壤中累積,使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越來越高、污染面積越來越大,從而危害人畜的健康和安全。[2]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羅錫文先生在2011年10月份召開的廣東科協論壇上表示,目前我國有數千萬公頃耕地正不斷遭遇各類工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并有逐步上升趨勢。同時,近年《我國稻米質量安全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報告》中亦顯示境內受到工業排放或其他途徑產生的重金屬滲入的耕地高達20%。[3]
二、我國農用地土壤污染源成因分析
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源頭可歸結為兩大類,一類源于工業生產。我國實際上走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尤其是作為我國農村建設中獨特經濟模式的鄉鎮企業,大多為作坊式,生產方式粗放,污染治理技術落后,截污納管率低,先期基本為直排的方式生存。其二,受到城市工業污染轉移的“迫害”。部分地方政府“頂風作案”,將國家三令五申強制關閉的重污染工業企業,如化工廠、造紙廠、電鍍廠等轉移至農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偷排、超標排放等現象;同時,由于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形成了拆解村、電鍍村等等,廢水直排農地;廢渣無任何防護措施,堆放于農地;廢氣直排,并以降雨降雪的形式,滲入土壤,酸雨率達到80%左右,便是不爭的事實;另,一些城市的建筑垃圾、工業廢渣,偷倒農地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類源于農業生產。即受到農業耕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化肥、農藥的大量濫施所致。[4]我國每年因肥料不合理使用,導致超過以噸計的氮素流失到農田外,氮肥的揮發對臨近地表的污染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規制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議
(一)設置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
我國目前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專門性法律僅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尚無《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僅在部分如《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一些零散的規定,與其自身急迫、嚴峻的污染形勢來看,這些附屬性質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規制污染態勢,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復幾乎是盲區。為此,組織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建議在周全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基礎上,增設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5]
(二)組建土壤污染監測體系與預警制度,并出臺農用地土壤標準
農用地土壤在遭受污染初期癥狀及危害性并不明顯,污染物進入土壤之中,直至其爆發危害尚需一定周期,是一個鏈式累積的過程。但是,只要環境惡化便會呈現井噴式的蔓延危害。由此,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壤監測體系,并制定農用地土壤標準,對農用地土壤及其生態環境實行長期跟蹤監測,建立相關土壤環境的信息數據庫,對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性質以及土壤質量、污染狀況等作出詳盡分析,設立預警機制,防患于未然;同時,依據監測結果,有序開展農用土壤修復工作。此外,應加強資源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各部門各地區的統一協作,實行長效管理。
(三)制定農業清潔生產法,配以科學合理的技術守則
農業清潔生產雖已推廣很久,但始終浮于表面,不能縱深展開。主要原因,一是鼓勵措施不夠且沒有制度保障,農民積極性不高;二是宣傳力度不夠,農民意識尚未覺醒。我國農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貫于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對于科學的灌溉、施肥、給藥等技術,不會也不屑;三是對過肥過藥行為基本處于放任狀態,根本沒有措施加以規制。因此,建議出臺農業清潔生產法,并配以科學合理的技術守則,以制度保障農業清潔生產的深度推進;大力宣傳,以技術守則為指導,以點帶面,同時配套鼓勵性強的政策,對積極實行清潔生產者,予以重獎,對于依然故我、屢教不改者,采用實名制供給農藥化肥,源頭控制其使用量,徹底改變農民的陳舊觀念,還我們一個安全、清潔的種植環境。
結語
基于上述可知,構建健全、完備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是當前法學界及地方政府亟待商榷與解決的議題,亟待引起社會各界重視,共同于實踐中反復探索與研究,發揮合力一齊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及自然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2014年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
[2]毛春梅,吳東娟.我國土壤污染預防機制建立構想[J].湖南農業科學,2012(21).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態圈的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毀損有可能導致整體功能的異常。最常見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而溫室效應又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從而會有海平面上升、病蟲害增加、相應的沿海城市還有被淹沒的可能、南北極生物圈變化,氣候異常又可能給農耕等農作活動帶來損失。因而在鑒定環境法益的時候,不能著眼于整體,而應將目光微觀化,這樣才更有利于微觀的環境法益訴求得到實現,從而保障宏觀的環境法益,即整個生態圈法益的和諧可持續實現。
(二)當大環境受到污染時
其不同組成部分的法律保護途徑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這種細化方式能夠為歸責提供理論支持。例如,A地區的污染情況比較復雜,同時在A地區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不同企業,如果環境法益的客體不明確加以區分的話,就存在判斷可能侵犯的客體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將環境法益具體細化為水體法益、大氣法益、土壤法益等具體法益就將為定罪和歸責提供更明確的依據。
(三)我們國家地大物博
各地區的污染類別有所差異。北方主要是陸地地區,空氣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區,北方冬季的煤電取暖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而南方沿海地區,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運作業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將不同環境組成的客體,具體細化為不同的法益客體,這樣就能夠使法律運用者更具針對性地選擇適用條款,同時也使得環境污染者能夠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去使自己的行為更加適法。
(四)對不同污染類型進行區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點。如果將各環境組成部分細化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區分編排,對人類生存至關重要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應該高于噪聲污染、光污染、熱污染,這樣可以起到突出重點的作用,且根據客體的不同特點,建構不同的法律保護機制,以達到保護整體環境的目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中的各組成部分,按類屬劃分為不同的法益客體,在此基礎上,著重對典型的環境領域中的犯罪進行法益分析。
二、環境法益分類細化的內容環境污染
早在人類文明出現就已然存在,只是當時人類的破壞行為小于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沒有明顯的惡性結果,隨著工業革命、信息革命開啟了現代生活,經濟的發展似乎從未與消費環境分開,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在二十世紀普遍存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當然那時的人類還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現如今環境污染的程度已超過環境本身的自凈能力,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聲污染等已經使得人類不得不停下腳步去衡量發展與環境的量化關系。在眾多污染中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類致命攸關的三大污染,本文擬對這三種法益進行分析闡述。
(一)大氣法益
大氣法益可以從《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關的答案,2000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見,大氣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從而達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我們賴以生存的大氣在自凈能力范圍內代謝由工業社會造成的污染,對于造成大氣污染或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達標排放的收費都是對大氣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當然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根據刑法分則第338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水體法益
這里所說的水體法益是將海洋水體除外的。鑒于海洋對地球生物圈和氣候的特殊影響,因而應該將海洋水體的法益單獨分類,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內涵和外延應區別于非海洋水體,且根據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本文的觀點是將環境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類屬分類,因而不將不同于一般水資源類屬的海洋法益進行分析。此處的水體法益僅指我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法律訴求,具體從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體法益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以及對工業水污染、農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對水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應同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刑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土壤法益
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頒布類似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針對土壤法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應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土壤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利益訴求應是土壤法益的應有之義,關于處罰,除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法上的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5—0054—04
環境保護和糧食安全是21世紀的兩大難題。糧食安全包括糧食數量安全和糧食質量安全,糧食污染是威脅糧食質量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糧食污染在我國具有普遍性且危害嚴重,迫切需要通過嚴格立法予以有效防治。
一、糧食污染的含義及其危害性
糧食污染是指某種污染物入侵糧食的生產、流通等環節,直接導致糧食質量下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威脅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糧食質量安全。糧食污染可分為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三類: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真菌毒素的污染,指土壤、空氣和水中的微生物通過糧食籽粒、雨水、糧食加工器材等傳播到食用糧食中;此外,外來物種入侵、動植物病蟲害等也會威脅糧食安全。化學性污染是污染面最廣、污染量最大的一類糧食污染,主要表現為化肥、農藥、重金屬元素等在糧食生產環節的殘留,以及工業“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中的有害元素和工業化學品對糧食加工過程及其包裝、容器材料等的污染。放射性污染在糧食污染中并不常見,但近年來一些國家核泄漏引發糧食恐慌的現象也促使人們提高這方面的防備意識,在相關立法中早作應對。
糧食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糧食污染直接破壞食品安全。在食品結構中,糧食屬于大食品類。從食品的源頭考察,其大部分原材料是糧食,因此,只要糧食質量存在問題,則無論食品加工標準多么嚴格,食品檢測程序多么周詳,要保證食品安全都是不可能的。第二,糧食污染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受污染的糧食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污染物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后或引起急性中毒,或轉變為有毒化合物長期蓄積在人體中造成慢性危害。第三,糧食污染影響糧食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綠色糧食”受到各國青睞,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根據WTO規則制定了綠色貿易政策,糧食污染成為一國糧食出口的壁壘。在國內糧食市場上,糧食污染已成為糧價上漲的一個現實原因。第四,糧食污染造成生態難民等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糧食污染催生生態難民的現象屢見于媒體報道,如受到重金屬嚴重污染的云南省個舊市,一些村子的土地已經無法耕作,繼續耕種生產出來的糧食也不能食用,越來越多的人被迫背井離鄉。①生態難民現象是對糧食污染問題重視不夠的必然后果。
多年來我國采取了不少措施來防治糧食污染,但問題依然嚴重。我國耕地占世界的9%,化肥消費量卻占世界的35%,平均每公頃耕地的施肥量達400多公斤,遠高于每公頃耕地225公斤的化肥安全施用量的上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顯示,我國農藥年使用量130萬噸以上,其中約2/3進入水體、土壤和農產品中;2003年工業污染農地面積約占總灌溉面積的10%,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面積占污染區面積的64.82%。②面對我國糧食污染的嚴重程度及其危害,政府和社會各界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人們常常認為耕地拋荒、糧食短缺才是最大的糧食安全問題。因此,對于糧食污染問題,除媒體對相關事件進行積極報道外,還必須出臺相關立法,通過執行系統、嚴密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糧食質量安全和糧食的有效供給。
二、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很少,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1953—1985年間,國家嚴格管控糧食市場,農村實行糧食計劃收購,城市實行糧食計劃供應,與此相適應,當時出臺的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都是關于糧食計劃收購、計劃供應的,基本沒有糧食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我國真正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立法,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從糧食流通環節來看,國務院先后頒布了《糧食收購條例》(1998年)、《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998年)、《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2003年)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以此四部行政法規為依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等部門聯合出臺了一些規章,如《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這些法規和規章不僅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質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從糧食生產環節來看,我國《憲法》、《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糧食污染的源頭防范(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工業“三廢”污染防治等)作了規定。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要求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合理地利用土地;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表明防治糧食污染是國家以及所有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我國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中增加了“糧食安全”的內容,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糧食產銷區購銷合作制度、糧食保護價制度、糧食安全預警制度、糧食儲備和風險基金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綜上,我國在立法層面對糧食污染防治已有所反映,但相關法律制度尚存在很多缺陷,這些缺陷是造成現實中糧食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的一大誘因。第一,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嚴重滯后。我國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立法遠不能滿足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數量少。雖然國務院先后頒布了《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部法規,使我國糧食管理在短期內有法可依,但《糧食收購條例》和《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因不適應新的糧食流通體制和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需要而被廢止,仍在執行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難保障糧食生產、運輸、儲藏、加工等環節的質量安全。二是層次低。目前,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中效力最高的是法規形式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其余都是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現的更低位階的立法。以這樣的立法結構來根除糧食污染頑疾幾乎是不可能的。三是效力差。現有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僅數量少、層次低,而且效力范圍十分有限,其內容未能涵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購銷、消費等環節。第二,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缺乏系統性。我國缺少一部專門針對糧食質量安全的法律,一些法律對糧食質量安全只是原則性地提及,如《農業法》第3章第22條、第4章第29條僅對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有關制度作了原則性、粗略的規定,這些制度因缺乏明確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相配套而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國家糧食局等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只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某個方面,只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不具有系統性、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議
2012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對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糧食檢驗等方面作了規定,增加了對糧食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農用地膜等產品、保證糧食品質的要求,也增加了對糧食加工經營者不得使用霉變原糧、被污染超標原糧和添加劑的要求,但該法總體上是一部糧食管理法,旨在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其內容與實現防治糧食污染、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目標要求相距甚遠。筆者認為,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的立法路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在正在征求意見的《糧食法》中寫入糧食污染防治的內容;另一條路徑是制定專門的《糧食污染防治法》。筆者傾向于后者。
(一)我國對糧食污染防治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糧食污染防治法》是糧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糧食綜合立法的基礎上對糧食污染防治進行單獨立法,這不僅有助于從法律上明確國家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目標,而且強化了土地、水、環境保護等法律在維護糧食質量安全方面的效果。解決糧食污染防治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部法律協同配合,多項制度同時建立、同時實施,發揮制度建設的整體作用。
2.其他相關法律不能代替《糧食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的法律雖然從糧食生產環節對污染糧食的因素進行了明確,但環保標準與糧食質量標準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對于二者中相一致的內容,可以在《糧食污染防治法》中載明。我國2006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內容比較寬泛,其中對威脅糧食質量安全的因素雖有所提及,但具體防治措施幾乎未作規定,該法實施效果的提升亟須包括《糧食污染防治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予以配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雖然從外界污染、糧食品種等方面對影響糧食質量的因素作了明確,但僅此難以實現對糧食生產、運輸、儲備、加工等環節的污染防治。我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以此為支撐尚不能建立全面、有效、規范的糧食污染防治體系。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實踐要求進一步加強糧食立法體系建設。
3.對糧食污染防治專門立法符合我國國情。目前世界上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立法體例主要有兩種:單獨立法和綜合立法。從實踐效果來看,此兩種立法體例并不存在顯著的差異。考慮到我國糧食污染原因的綜合性和糧食污染防治單獨立法的具體、針對性,在糧食綜合立法的同時出臺專門的《糧食污染防治法》,能夠產生較好的法律實施效果。
(二)《糧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與原則
未來《糧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應該是:為了保證人民飲食健康和糧食質量安全,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治糧食生產、流通等過程中的糧食污染,制定本法。《糧食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三項: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前者主要是指防止污染糧食的因素出現,如防止灌溉用水和耕地受到污染,保證化肥、農藥、農用地膜中的污染物含量不超標等。對已經出現的糧食污染問題,首先要對受污染的原糧不收購、不加工,確保其不進入市場;然后要針對污染糧食的因素落實責任、及時治理,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2.生產者防治、污染者治理的原則。前者是指糧食生產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糧食生產過程中已經出現或可能潛藏的各種污染問題進行積極防治,后者是指造成糧食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義務對耕地、水等污染源進行有效治理。
3.全國統一立法與地方分散立法相結合的原則。我國要盡快頒布《糧食污染防治法》,對糧食污染作出界定,對可以進入市場的糧食的質量標準予以明確,對污染糧食的行為明確規定處罰性措施等。另外在我國,影響糧食質量的灌溉用水、土壤等因素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性,因此,應允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糧食污染防治法》的地方性法律規范,其中對糧食質量標準作出不低于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
(三)《糧食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1.《糧食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糧食質量監管實踐的客觀要求和科學立法的原則,未來《糧食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除涵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外,還應包括糧食生產、加工、包裝、儲備、購銷、消費等環節,調整國家與糧食生產者、糧食生產者與糧食經營者、糧食經營者與糧食消費者、糧食加工企業與糧食消費者、國家與糧食儲備企業等方面的關系。
2.糧食污染防治的行政監管部門。目前在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存在國家工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部門、糧食部門等多部門重復監管或無人監管的現象,致使監管混亂、力度不足。鑒于此,對于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的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應由專門部門實施。筆者建議《糧食污染防治法》中對各級糧食局增加糧食污染防治監管的職能,由其專門組織實施糧食污染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預警機制,監督糧食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遵守和執行。③
3.《糧食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內容。一是糧食質量標準和評價制度。《糧食污染防治法》中應明確不同行業收購的糧食標準,如食用糧標準、飼料用糧標準、工業用糧標準、期貨交易的各種糧食標準、糧食進出口標準等;因應糧食消費結構的多元化,應設計家庭用粉標準、營養強化面粉標準等,特別是在糧食食用衛生方面的標準應更嚴格,以減少和避免劣質糧食進入市場。以上標準要與環境保護法中關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的內容相協調。二是糧食污染監測制度。建議我國建立糧食污染分級監管體系,要求糧食經營者具備糧食污染初級監測能力,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備專業化的糧食污染監測能力;國家在糧食主產區或市級行政區域設立糧食污染重點監測機構,負責本區域或者國家委托監管區域內的糧食污染監測;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及省級糧食污染監測的指導工作,適時制定監測標準和處罰措施,以形成完備的糧食污染監測體系。三是糧食污染信息公開和應急管理制度。糧食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因此,《糧食污染防治法》中應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構建糧食污染信息公開和應急管理制度。四是糧食市場準入和已污染糧食的處理制度。在糧食進入市場前,應通過檢測確保其數量和品質達到了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受污染的糧食要進行非食用處理或予以銷毀。
4.違犯《糧食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鑒于糧食污染造成的嚴重后果,《糧食污染防治法》中應嚴厲追究污染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可以參照我國《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對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或后果的糧食污染行為,要追究行政責任,包括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責任和糧食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責任。糧食污染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其行為污染糧食致使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或其他生命體受到傷害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歸責應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四)與《糧食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措施
糧食污染的原因具有綜合性、其具體解決方案具有多樣性,在一部《糧食污染防治法》中無法全部予以囊括,因此,有必要在《糧食污染防治法》出臺后,及時制定配套的法律實施細則。為保證“綠色糧食”的生產,我國應結合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盡快頒布實施完備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應加強對糧食種子和農藥、化肥等主要農資產品的檢驗,定期抽查糧食作物中的農藥殘留量,加強對土壤肥力、病蟲草害等的監測;提倡有條件的地區在糧食生產中限用、不用農藥和化肥,鼓勵發展“綠色農業”;加強糧食進口中的動植物衛生檢疫,嚴防國外動植物病害侵入我國;及時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制定《環境信息公開法》,在其中增加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內容。
注釋
①張田勘:《視而不見的糧食污染更可怕》,《中國青年報》2011年2月24日。②常良、陳楣:《跨國糧食污染問題研究》,《糧食問題研究》2007年第5期,第36—38頁。③秦雷鳴:《糧食法立法探討》,《中國糧食經濟》2007年第8期,第30—31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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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E991.3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作物從土壤中吸收其積累的污染物,進而通過食物鏈而影響人體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對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來源
(一)農業生產對土壤的污染。化肥可使農作物增產,但不合理的使用會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過量,會破壞土壤的結構,造成土壤板結,生物學性質惡化,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過量施用硝態氮肥可使農作物含有過多的硝鹽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礙體內氧的輸送而影響人畜的生長。為了防治病蟲草害,對作物要噴施農藥,還有的直接噴施于土壤中。噴施于作物上的農藥,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約1/2灑落于農田,造成農田污染,農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在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影響人畜的健康。近年來,隨著農作物復種指數的提高,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難自然溶解消失,影響農作物的發芽及根系的生長,從而影響其產量。
(二)廢水對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過的廢水和工業廢水含有氮磷鉀及許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廢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但廢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屬、過氧化物等許多有害的物質,不經過必要的處理直接灌溉農田會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氣對土壤的污染。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其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體系現狀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我國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立法,只有一些相關的零星規定,他們分散于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中。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環境保護練臺立法。第二類是環境污染防治單行立法。第三類是土地立法。第四類是農業立法。雖然相關規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仍不夠系統,完備,存在許多問題。不足以遏制不斷蔓延的土壤污染態勢。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滯后性。實際上,土壤污染是氣候變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溫室氣體產生的源頭之一。反過來,溫室氣體又對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為例,其影響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質、水分狀況、溫度等。而我國現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對滯后,沒有專門針對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見到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實際操作性較低。其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雖然比較有針對性,但是其內容上鮮有涉及土壤環境檢測標準,且“無論在土壤多樣性和區域差異性方面,還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樣性和污染物多種性方面”都并未針對性的提及,亟須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較多,國家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都有一定的管理職能。為了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該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中央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政府監督管理與廣大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由一個部門來行使統一的監督管理權,充分協調各有關部門與各級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預防制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僅依靠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是遠近不夠的,還應加強群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公眾作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很高,因此,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眾參與制度。首先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各類用地土壤的具體情況,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其次,要保障公眾的監督權,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監督的形式和途徑。如、電子郵件、電話、約見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極,及時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告知公眾不服的救濟措施。通過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公眾智慧和參與積極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規范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也使得一些在國外難以生存的污染工業遷移到中國,因而設立法律責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疏于監管的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導致土壤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復或賠償責任,嚴重污染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土壤污染法律責任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結束語:綜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為中國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緩,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著嚴重的滯后性,國家應考慮制定綜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從土壤污染預防、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市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維修行業產生單位,加大對機動車維修行業污染治理和監督工作力度,樹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二、治理范圍
(一)市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維修行業產生單位。
(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針對噴漆、烘干等汽車維修作業過程中產生的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兼顧顆粒物排放和加熱燃燒設備的廢氣排放等。
(三)危險廢物管理。主要針對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轉運和處置。
三、整治工作重點內容
(一)重視源頭控制
建議機動車維修企業應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鼓勵汽修企業實施綠色汽修設施設備及工藝的升級改造,推廣使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鼓勵汽修企業依照工藝、質量要求選擇合適的低VOCs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如采用水性漆、高固體分涂料、粉末涂料等),推廣應用無塵干磨技術、烤漆房油改電等。
(二)加強危險廢棄物管理
1.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間,危險廢物要分類集中收集,并張貼警示標識。
2.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將危險廢物轉移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轉移,到生態局申請,備案。向外省市轉移的應到市生態局辦理跨省轉移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轉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妥善處置,不得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隨意丟棄。
3.嚴禁將廢機油等混入加熱燃燒設備中直接燃燒。
(三)建立企業管理臺賬
1.企業應建立設施運行和原輔料使用的基本信息臺帳。
2.企業應建立危險廢物進出管理臺帳。
3.涉及鈑金噴漆等產生VOCs的汽修行業,要安裝使用VOCs污染治理設施。
4.加強VOCs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處理設施保養維護,并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做好過濾材料的更換和處置記錄,以備核查。
(四)指導督促完成整改任務。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將建立問題清單,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項,銷號一項。排查發現短期難以解決的問題,要指導督促相關業戶采取必要的應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時序推進落實,確保問題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將進行罰款,依法提請政府實施停產或者關閉。
四、時間安排
7月上旬,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船舶港口空氣污染防治白皮書》。其數據顯示,一艘使用3.5%含硫量的燃料油的中大型集裝箱船,以70%最大功率的負荷行駛,一天排放的 PM2.5相當于50萬輛使用國四油品的貨車。
由于船舶港口空氣污染防治在國內還是一個較新的課題,尚缺乏體現港口特點的數據,相關研究也還處于起步階段。可以說,國內有關船舶污染的研究和相關政策措施還是空白。
對過往只強調發展的航運業來說,大氣防治無疑是被漠視的盲區,同時沒有船舶燃油標準,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沒有清晰的排放數據……諸多原因已成為地方乃至高層治理緩慢的理由。
污染比想象大
在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腹地,以及長江、黃河等內河港口城市,船舶污染比公眾想象的要大得多。中國主要港口城市均屬于人口密集地區,所以船舶、港口空氣污染所造成的公共健康風險和環境影響較其他國家的港口城市更為嚴重。
在香港,2012年的數據顯示,船舶廢氣排放是全市PM10、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最大排放源,前兩者占到約三成,二氧化硫則達到50%。
對此,多位專家認為,在中國無論是跨國遠洋船,還是大量內河船,船舶廢氣污染主要源自劣質燃油。同時,我國尚缺乏船用燃料油和船舶排放國家強制標準。
遠洋船舶雖受到國際海事組織《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的約束,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過3.5%。但這已是國四柴油含硫量50PPM的700倍。而以散貨船為主體、占中國船舶九成的內河船,油的使用更為混亂。
國際海事組織已在全球批準了4個“排放控制區”,即行駛至該區水域的船舶需換成更清潔的油。中國并沒有設置排放控制區。因此,有能力使用低硫油的船舶到達中國水域后,也依然燃燒高硫油。船舶使用的燃料油,其含硫量是車用柴油的上百倍甚至數千倍,遠洋船單位燃料的二氧化硫和顆粒物排放量遠遠超過道路車輛,而給船舶“換油”是降低船舶廢氣排放最快速的方法。
中國17.26萬艘船舶的廢氣污染是長期被漠視的大氣污染源,其嚴重程度不亞于陸上的火電廠、機動車等。此外,港口污染源還包括塔吊、大貨車等車輛排出的廢氣,水泥、砂石、煤炭的卸載揚起的灰塵等。
根據香港的一份研究報告,2008年遠洋船舶和內河船舶的廢氣排放造成當地1202人過早死亡。事實上,這些影響有被低估的可能。
未算清的家底
中國還沒有實施對船舶港口空氣污染的具體措施,最主要的原因是各方還沒有認同船舶和港口是一個重要的大氣污染源。
據統計,天津的PM2.5來源中可能有20%來自船舶、港口。除了這個北方最大的港口,世界十大最繁忙的港口中還有6個在中國。但絕大多數地區的船舶空氣污染家底是未知數,內河沿岸城市的排放數據同樣不明。
香港政府于2007年委托研究機構編制了一份全面的船舶廢氣排放清單。而在大陸,上海是第一個且唯一制定港口排放清單的城市。
根據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編制的最新排放清單,排名世界第一的上海港,2010年船舶和港動(包括貨車和貨物裝卸設備)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排放量占全市排放總量的12.4%、11.6%和5.6%。
管理乏力的困局
環保部門沒有執法依據,而由交通運輸部內部哪個部門來管也很模糊。船舶、港口空氣污染防治的權責主體還不明確。
據了解,船舶年檢職責不在環保部門。按照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船舶排氣污染的年檢是由“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委托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檢測。
對此,環保部污防司人士曾向媒體透露,2014年6月內部送審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海事部門負責船舶的注冊、批準、登記和營運,船舶排放達標狀況評估職能則劃歸環保部門。
但部分專家認為,環保部對于船舶廢氣污染的管理較為陌生,可能力不從心。
從控制相關區域內船舶大氣污染排放著手,制定并實施相關政策,減少船舶排放對區域空氣質量的影響是可選擇的方法,應發展綠色港口。
事實上,2013年,上海、江蘇、山東和廣東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均涉及部分船舶港口廢氣排放治理措施,但并非強制。
除了權責、政策、標準等不明,更多的港口擔心提高燃油標準,會影響船舶經濟,致使船舶轉向其他港口。行業競爭、部門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克服博弈的方法是在全國范圍或重點港口區域實施一致的減排法規。這些措施應針對多數港口的主要排放環節來制定,如油品、船舶和碼頭機械的氮氧化物排放。這樣做能使所有船舶行駛到中國任何一個港口所需要遵循的環保法規都是一致的。
他山之石
建立有針對性的港口廢氣排放清單;
開展防治措施的費用效益分析,設定排放目標,制定和執行港口清潔空氣行動計劃;
關鍵詞:放射性污染;危害;防治;法律問題
一、放射性污染的主要來源
我們人類受放射性輻射環境非常廣泛:
1、天然放射性核素帶來的放射性污染
天然放射性核素品種很多,性質與狀態也各不相同,它們在環境中的分布十分廣泛。在巖石、土壤、空氣、水、動植物、建筑材料、食品甚至人體內都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蹤跡。
2、原子能工業排放的廢物
原子能工業中核燃料的提煉、精制和核燃料元件的制造,都會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和廢水、廢氣的排放。
3、醫療放射性和科研放射性
醫療檢查和診斷過程中,患者身體都要受到一定劑量的放射性照射;此外,科研工作中廣泛地應用放射性物質,在這些研究工作中都有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
4、核能開發利用帶來的放射性污染
核能的開發與利用是一把雙刃劍,一旦造成放射性污染,后果不堪想象。核電站在正常運行期間,不可避免地要向環境排放放射性污染物。這些伴隨核工業發展形成的含放射性核素廢棄物已成為環境放射性污染的重要因素。
二、放射性污染的特殊性
放射性污染是指來自人類活動產生的人工源,其對動植物和人體可造成輻射損傷。放射性污染有以下特殊性:
1、與一般化學毒害物質污染不同,放射性污染通常是無嗅無色。
2、每一種放射性核素都有一定的半衰期,不因氣壓、溫度而改變。
3、放射性對生物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如果人在短時間內受到大劑量的X射線、γ射線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會產生急性損傷。
因此,對于室內放射線污染來說,我們應盡可能地多了解有關放射性源方面的科普知識,了解有哪些物質可能具有可以危害健康的放射性,盡可能地避免接觸這些放射源,我們國內已有地方開展氡氣監測,提議大家選用衛生建筑材料,要查看產品質量檢驗證書,以保證用材安全,努力避免放射性污染對健康的影響。
三、 放射性污染的國外研究現狀
核能的開發與利用是一個世界范圍的議題,西方發達國家比我們更早地意識到潛在的污染與問題。為此,國際上一直重視放射性核素與環境關系的研究,步入20世紀90 年代后,放射性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放射性污染場地的風險評價與生態修復方面。
1、放射性污染環境的生態安全評價研究。此研究多與20 世紀40 年代以來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密切相關,為此,僅美國就曾先后頒布過多部生態風險評價指南,國外在建立放射性核素對人類健康風險評價、動植物健康風險評價以及生態風險評價等方面的理論和研究方法上已取得了較大進展。
2、90 年代,哈薩克斯坦、法國等國家也分別對塞米巴拉金斯克和穆魯羅瓦島、方阿陶法島等核試驗場的放射性污染展開詳細調查與評估。通過污染跟蹤調查,揭示放射性污染演變規律,進而分析其對生態安全特別是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影響。
四、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不足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于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建立, 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正式將環境影響評價確立為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出現,結束了傳統的規劃和建設活動中重經濟效益、輕環境效益,隨著經濟發展而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的局面。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1、某些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動未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
譬如在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對于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規定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對于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卻沒有規定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客觀性、公正性缺乏保障機制。
根據該法規定,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在這里,規劃的組織編制者與規劃環評的組織者共同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上報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機關與編制機關處于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之中。這種做法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3、對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未作具體規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責任部分只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者違法應受的懲罰做出了規定,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機關違法批準規劃的,或者審批機關因違法或失職造成嚴重不良環境影響后果的風險責任卻未作規定。
五、針對立法缺陷給予的立法建議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適用范圍廣、評價文件類別高等特點,但在審批機制和法律責任等部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建議擴展環評工作范圍、實現審批的客觀性、公正性等,以期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應適于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動。
如前所述,放射性污染有其特殊性,倘若控制措施不力,極易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重大影響,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憑借其預測功能,恰能使這種危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因此,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動都宜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對于“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只要求“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即可。而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只須辦理許可證并向同級衛生、公安部門備案,進口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只須向當地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上述兩項沒有規定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這一章,應增設一條:“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機關應賦予獨立的法律地位。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對于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要求由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由國務院負責審查批準。加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不得對政府制訂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起訴,這就排除了法院及公民對這類違法行政行為實行監督的可能性。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應由法律專門授權在國務院或在環保部內設立一個國家環境質量審查委員會或國家環境質量審查局,由其獨立地、統一地行使審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職權。
3、補充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僅要實現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者的嚴格管理,同時也應加強對管理者自身的監督,以達到對放射性污染的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在該法的法律責任部分應補充環評文件審批機關違法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結束語
雖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依法防治放射性污染工作邁出了重大步伐,會有力地推動
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但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制度方面的問題,這就要求立法者加強法制建設,加強部門之間的監督。凡是與放射性污染有關的政府部門都應與環保部門積極配合。建議擴展環評工作范圍、實現審批的客觀性、公正性等,以期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參考文獻:
一、XXX鎮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3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 全鎮轄區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嚴格執行各項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標準、監測規范,達到了《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