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7 16:51: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務局管理體制,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情況
(一)轉變觀念,加強工程管理
××市境內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總長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條,全長732公里;建有節制閘61座,橋梁698座,電力排水站12座;下設9個工程管理站、6個河道堤主閘涵管理所,管理人員共計65人,主要負責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經過與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部門統一協調,××市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已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為純公益性國有單位,人員工資是定額事業費;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撥款10萬元進行閘站維修養護。雖然資金匱乏,但我局千方百計完成每年的工程養護及管理必要工作,確保泵站達標管理及泵站安全運行。
(二)多措并舉、促進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來我局投入大量資金,推進多種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組成專業維修隊、進行培訓、檢查、維修養護工作;二是汛期組建突擊搶險隊,以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負責閘、涵、揚水站等工程搶險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對千里堤分步進行堤防標準化管理和建設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態管理。由于沿堤村莊較多,村民隨意堆放垃圾現象嚴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個垃圾池、并派專人專車清理;五是對閘所進行標準化建設,包括閘、揚水站的達標建設和宿舍美化、綠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對全市最大的××揚水站進行新建和場地統一規劃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過這些措施,讓全體干部職工增強了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愛崗敬業意識,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下步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以水養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來我們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養殖、取土、占地經營等活動統一規劃、審批、并收取有償使用費。以更好地科學化、規范化、有序開發好水利資源;具體是做到以堤養堤、以渠養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圍內土地和河渠棄土做到有償使用;同時我們又把該資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中,確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續性、長久性發展,實現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環,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義務,沒有養的來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面臨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長,缺少管養人員和經費;二是分級管理中,各鄉鎮對橋梁工程、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沒有真正發揮養護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開發,對違法案件執法力度不夠。
三、水管體制改革的進展情況
一是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完成“定崗定編”及兩費測算工作。二是正在籌劃成立由主管市長為組長,水利、人事、財政、編辦、發改委聯合組成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為公益性水利設施事業性單位,力爭財政按管理維護定額撥付管理和維護費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規劃管理,推行管養分離改革
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管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為目標,水利工程管理與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在市管各站所抽調15名技術骨干組成專業維修隊。主要工作:汛前對境內的閘、涵、揚水站等歲修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培訓各站所人員安全運行知識;汛期突擊搶修應急事件;日常維護千里堤堤頂、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標準化管理工作。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從所屬水管單位徹底剝離出來,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道路。
(二)加強執法,保證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強化執法力量,成立四個執法監察中隊,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安全運行。二是積極協調公安部門,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嚴厲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活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開發堤防有償資源
針對農村河渠非法取土屢禁不止的問題,專項調研發現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農民對河渠防洪除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守法意識相對淡薄。二是農村房基建設確實極少有取土空間(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廢棄地多半成為鄉村發展工業用地),導致農民只能“避重就輕”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創:同時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組織義務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積普遍較嚴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務局又沒有專項資金可用。針對以上情況,采取“疏堵結合”,在淤積嚴重的部分鄉鎮河渠上規劃出年度取土段,由技術人員管理。按設計要求,在對取土量、取土位置進行嚴格規定和監督的前提下,允許鄉村群眾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費。并協同國土、林業部門,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資源,有序開發地開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堤防合理利用資源,確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強領導,促進水管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水管體制改革對新的形勢下水利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市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并排好工作時間表。
7月成立××市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情況
(一)轉變觀念,加強工程管理
××市境內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總長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條,全長732公里;建有節制閘61座,橋梁698座,電力排水站12座;下設9個工程管理站、6個河道堤主閘涵管理所,管理人員共計65人,主要負責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經過與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部門統一協調,××市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已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為純公益性國有單位,人員工資是定額事業費;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撥款10萬元進行閘站維修養護。雖然資金匱乏,但我局千方百計完成每年的工程養護及管理必要工作,確保泵站達標管理及泵站安全運行。
(二)多措并舉、促進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來我局投入大量資金,推進多種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組成專業維修隊、進行培訓、檢查、維修養護工作;二是汛期組建突擊搶險隊,以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負責閘、涵、揚水站等工程搶險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對千里堤分步進行堤防標準化管理和建設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態管理。由于沿堤村莊較多,村民隨意堆放垃圾現象嚴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個垃圾池、并派專人專車清理;五是對閘所進行標準化建設,包括閘、揚水站的達標建設和宿舍美化、綠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對全市最大的××揚水站進行新建和場地統一規劃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過這些措施,讓全體干部職工增強了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愛崗敬業意識,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下步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以水養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來我們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養殖、取土、占地經營等活動統一規劃、審批、并收取有償使用費。以更好地科學化、規范化、有序開發好水利資源;具體是做到以堤養堤、以渠養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圍內土地和河渠棄土做到有償使用;同時我們又把該資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中,確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續性、長久性發展,實現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環,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義務,沒有養的來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面臨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長,缺少管養人員和經費;二是分級管理中,各鄉鎮對橋梁工程、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沒有真正發揮養護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開發,對違法案件執法力度不夠。
三、水管體制改革的進展情況
一是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完成“定崗定編”及兩費測算工作。二是正在籌劃成立由主管市長為組長,水利、人事、財政、編辦、發改委聯合組成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為公益性水利設施事業性單位,力爭財政按管理維護定額撥付管理和維護費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規劃管理,推行管養分離改革
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管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為目標,水利工程管理與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在市管各站所抽調15名技術骨干組成專業維修隊。主要工作:汛前對境內的閘、涵、揚水站等歲修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培訓各站所人員安全運行知識;汛期突擊搶修應急事件;日常維護千里堤堤頂、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標準化管理工作。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從所屬水管單位徹底剝離出來,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道路。
(二)加強執法,保證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強化執法力量,成立四個執法監察中隊,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安全運行。二是積極協調公安部門,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嚴厲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活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開發堤防有償資源
針對農村河渠非法取土屢禁不止的問題,專項調研發現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農民對河渠防洪除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守法意識相對淡薄。二是農村房基建設確實極少有取土空間(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廢棄地多半成為鄉村發展工業用地),導致農民只能“避重就輕”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創:同時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組織義務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積普遍較嚴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務局又沒有專項資金可用。針對以上情況,采取“疏堵結合”,在淤積嚴重的部分鄉鎮河渠上規劃出年度取土段,由技術人員管理。按設計要求,在對取土量、取土位置進行嚴格規定和監督的前提下,允許鄉村群眾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費。并協同國土、林業部門,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資源,有序開發地開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堤防合理利用資源,確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強領導,促進水管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水管體制改革對新的形勢下水利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市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并排好工作時間表。
7月成立××市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一、稅控發票的運用范圍
稅控發票是指通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打印,并帶有稅控碼等要素內容的發票。稅控發票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打印機(稅控開票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
二、稅控發票的名稱、種類和規格
(一)稅控發票的名稱
稅控發票按地區加行業確定,例如“××省(市)商業零售發票”、“××省(市)服務業發票”等。
(二)稅控發票的種類
稅控發票分為:卷式發票和平推式發票。
1.卷式發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進行分裝的發票。卷式發票又分為定長和不定長兩種。
2.平推式發票是指按平張連續方式裝訂的發票。平推式發票按設計權限又分兩種,即:由總局確定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和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式樣的發票。
(三)定長、不定長發票的規格
1.定長發票的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分別為127mm、152mm、177mm三種。即可組合為以下九種規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
(4)76mm×127mm,(5)76mm×152mm(票樣附后),(6)76mm×177mm;
(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體采用哪種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規格中選定。
2.不定長發票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按打印內容多少確定。
三、卷式發票的內容
(一)卷式發票印制內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監制章、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刷號)、機打號碼、機器編號、收款單位及其稅號、開票日期、收款員、付款單位(兩行間距)、項目、數量、單價、金額、小寫合計、大寫合計、稅控碼、印制單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對照以及“兌獎區”的,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2.稅控發票的黑標尺寸為10mm×6mm;套印位置在發票右上角,黑標的上沿與監制章的下沿對齊;稅控發票監制章下沿到發票代碼的垂直距離為5mm.
3.不定長發票每間隔60.96mm套印一個發票監制章;兩個發票監制章中間套印一個“發票聯”;發票監制章的顏色為淺紅色:“發票聯”顏色為淺棕色。“存根聯”是否套印發票監制章及其字樣、顏色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4.有條件的地區,卷式發票可印制卷號。每卷印制相同的一個卷號,印在發票右側;卷號應不少于8位。
(二)卷式發票打印內容和要求
1.定長發票打印內容對應空白票面預先印制的項目內容進行“填充式”打印。機打號碼必須與預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發票號碼相一致。當開票項目較多,在一張發票上打印不下時,機器自動再打印一份發票,每張發票分別匯總計價。
不定長發票打印的內容,除“發票監制章”、“發票聯”和“印刷單位”字樣,全部由機器打印。
2.發生退貨時,應在退貨的小寫金額前加負號“-”,在大寫金額的第一個字前加“退”字。
3.當需要查閱稅控發票的電子存根時,可使用普通打印紙打印發票電子存根,同時打印出“電子存根”字樣。
4.對于金融稅控收款機打印的稅控發票,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應打印在小寫合計上方的空白位置。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包括:卡號/有效期、刷卡金額、新參考號、簽名、備注等內容。
(三)平推式發票印制和打印的內容,除總局統一規定的式樣外,比照卷式發票的基本要求及行業特點,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四)稅控發票的其他要求
1.稅控收款機打印機分為針打和噴墨兩種,針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聯或兩聯;噴墨打印需一次分聯打印。
2.卷式定長發票每卷100份,不定長發票長度與定長發票長度相同。定長發票開頭與結尾留出兩份發票長度的空白;不定長發票結尾30公分邊沿必須印有紅色標記。
3.平推式發票的打印軟件除總局有統一規定外,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開發。
四、稅控發票的聯次和要求
(一)卷式發票基本聯次為一聯,即“發票聯”,也可為兩聯,即第一聯為“發票聯”,第二聯為“存根聯”或“記帳聯”。每卷發票按號碼打印完畢后,可打印本卷發票匯總,具體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發票使用數據量過大,且用戶后臺管理系統能可靠保存發票明細數據的(保存期5年),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使用一聯式稅控發票(即發票聯),并由用戶保存“存根聯”和發票明細數據,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可靠地進行核查。稅控發票為兩聯時,用戶必須妥善保管“存根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平推式發票的聯次由省級稅務局按實際需要確定。
五、稅控發票的印制和防偽措施
稅控發票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印制。稅控發票采用密碼防偽,故在印制環節不再采用原規定的水印紙和熒光油墨的防偽措施。
定額發票的防偽措施,在總局尚未規定之前,省級稅務局可根據本省的需要,確定防偽措施,并報總局備案。
六、稅控發票報送數據的內容
(一)稅控發票報送數據包括發票匯總數據和發票明細數據。除總局規定必須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的行業外,具體何種發票需報送發票匯總數據或者發票明細數據,或既要報送發票匯總數據又要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凡按規定只報送發票匯總數據的納稅人,必須保存發票存根聯并可靠存儲發票明細電子數據。
(二)發票匯總數據包括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和日交易數據。
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的內容包括:發票代碼、起止號碼、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及發票開票時間段。
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應當等于該時間段的日交易數據之和。
日交易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退票份數、廢票份數、按稅種稅目分類統計的正常發票的累計金額和退票累計金額。
(三)發票明細數據包括:每張稅控發票打印的全部內容。具體報送發票明細時間,待國標修改確定后再予明確。
(四)對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業和發票,如交通運輸業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建筑安裝業發票、房產業發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種稅控器具實施控管,總局將另行規定。
七、稅控發票蓋章
稅控發票必須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
經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企業冠名發票,可以在印制發票時,將企業發票專用章(淺色)套印在稅控發票右下方。
八、稅控發票的鑒別和查詢
稅控發票采取密碼加密技術。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可在稅控發票上打印出××位稅控碼,并可通過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以電話查詢、網上查詢等方式辨別發票真偽。
附件:稅控收款機名詞解釋及相關注釋
附件2:
稅控收款機名詞解釋及相關注釋
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稅控收款機稅控數據,鑒別稅控收款機身份,并與用戶卡、稅務管理卡互相認證;存儲用戶信息并確保稅控數據不被篡改;生成發票稅控碼并對傳遞的稅控數據進行電子簽名。
用戶卡:是指用于在稅控收款機與稅控收款及管理系統之間進行數據安全傳遞。在規定日期內,納稅人通過用戶卡和稅控卡完成相應的安全認證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申報數據、發票使用數據等,傳送到稅務機關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稅務機關通過用戶卡將有關信息傳回稅控收款機和稅控卡。
稅務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以共核查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傳遞的稅控數據與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是否一致;用于授權修改稅控收款機的系統。
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是指稅務機關對稅控收款機進行初始化以及對稅控數據進行管理的系統。
數據存儲:稅控收款機應安全可靠的存儲稅控數據。
稅控存儲器應采用非易失性存儲器,其容量至少應滿足存儲5年的日交易數據。
發票存儲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則上應滾動存儲不少于2個月的發票打印數據)。
稅控收款機至少應在發票存儲器中滾動存儲300卷發票的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
發票打印: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定位色標識別功能。在一份發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項內容時,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發票內容應是完整的(應有該發票的大寫合計金額和稅控碼)。
稅控碼:一般不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打印的稅控碼是指由稅控卡根據發票上的有關數據生成,以十進制數字打印在發票上的數碼(20位加密數碼)。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的打印的稅控碼位數和形式總局將另行規定。
發票順序號的設定:
稅控收款機中,發票順序號由發票裝卷時輸入本卷發票印制的起始號碼和終止號碼來設定。
稅控要求: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單張發票開票金額、開票累計金額及退票累計金額的限額管理功能,限額由稅務機關在發行稅控卡時設定,可通過用戶卡修改。當超過設定限額時應提示用戶。
[中圖分類號] F30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8-0042-01
金城鎮地處金壇市城郊,是經過兩輪行政區劃調整后的新的金城鎮,第一輪區劃調整是2000年1月4日,是由原金城鎮、城東鄉、城西鄉、后陽鄉和白龍蕩鄉合并而成。第二輪區劃調整是2007年3月26日,是由第一輪區劃調整后的原金城鎮、洮西鎮(由原洮西鄉和涑瀆鄉合并而成)、白塔鎮合并而成。鎮域總面積169平方公里、總人口18.5萬人,南北里程跨越32公里。
一、基本情況
全鎮32個行政村,村村建立檔案室,村組兩級財務及文書資料都交村立卷歸檔,要求村級自行政村合并(2001年4月)、組級自村民小組合并(2002年5月)財務全面建檔,行政村、村民小組合并前財務可以分原村、原組歸村捆扎保管,有條件的村(檔案室大,檔案柜多)檔案(財務、文書)追溯至80年代立卷保管,村級財務鎮會服站只保管當年財務資料。2007年第二次區劃調整前只有原城鎮組級財務、資金交村代記代管,原白塔、洮西組級財務分散在各生產隊會計家中保管,資金分散在生產隊保管員、生產隊隊長或村民代表保管。鄉鎮合并出臺了《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后,組級財務都能實行村記村管,每村組級只設一本聯組賬,實行資金分開賬合并的財務核算形式,組級財務通過村會計指導和監督,資金交村或經管站代管,月末庫存現金嚴格控制在300元以內,組級費用支出、資金使用實行村支書一支筆審批。經濟合同統一由村委會簽訂和完善,集體資產資源、專業承包、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公開招標,組級財務、文書和印章交村專人保管。每村只設一名村會計和一名聯組會計,32個村有8個村聯組會計由村會計兼任,有7個村聯組會計由村其他干部兼任,只有14個村設專職聯組會計。
二、主要做法
1.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有序運行
1.1組建會計隊伍。在鎮村兩級設立了會計服務站,從鎮機關選拔業務骨干擔任會服站會計,村干部中選擇文化高、責任性強、有會計業務基礎的人員擔任村出納、報賬員,我們結合《金壇市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實施,從2004年起每年對全鎮村組兩級出納、報帳員、會服站的人員進行輪訓,使農村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得到普遍提高。
1.2開展財務會審。每年開展一次財務會審,每月組織村會計實行財務集中記賬,對村組集體的現金、存款、債權、債務、資產等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合法票據嚴格按規定操作,做到邊審核邊規范,對工作中發現了各種違法違紀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做出妥善處理。
1.3推行會計電算化。依照《金壇市農村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金城鎮2003年全面實行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通過電算化,有效地解決了手工操作中存在的農村會計科目設置、使用、核算不規范、不統一等問題,建立起了合理的人員分工責任制,使操作規程明細化、責任化,確保了會計信息的質量。我們通過網絡技術對全鎮農村財務賬目進行即時監控,2007年對原有的財務會計軟件進行了更新,對原白塔、洮西兩個鎮并過來的17個村的財務在科目和核算上又進行統一,創出了農村財務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
1.4健全完善財務制度。自2007年4月行政區劃調整以來,我鎮在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辦法、規定(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農村財務管理辦法、農村財務管理“十不準”規定)。今年依據新頒布的《金壇市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又出臺了《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制度》、《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紀律“十不準”規定》。農經辦每年還對32個村進行農村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目標考核,并將條線考核納入鎮農村工作考核。通過近幾年一系列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實施,我鎮農村財務基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運行軌道。
2.村級財務管理取得明顯成效
通過全面規范農村財務管理,較好地解決了村“如何管好財、用好財”的問題,成效顯著。
2.1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實行財務集中和村帳民理,使群眾關心的涉農資金補貼、拆遷安置費用、救濟優扶資金等項目開支,群眾“看得清”,“放下心”,干部“說得清”,“講得明”,消除了干群之間猜疑,拉近了干群之間的距離,融洽了黨群干群關系。
2.2促進了農村和諧發展。實行村級財務后,財務由分散管理變為集中核算管理,既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效率,又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會服站”對專項資金實行直達制度,確保了國家涉農政策落實到位,維護了群眾的合法利益;
3.村級財務管理穩步協調發展
目前,我鎮農村財務管理改革工作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果,為保證該項工作的穩妥協調發展,總結前幾年的工作,我們有幾點啟示:
3.1領導重視是前提。村級財務、資金雙是一項涉及廣大農村的一次大改革、大動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尤其在2007年組級雙改革中,村組干部顧慮較重,我鎮領導高度重視,親自發動組織,保證了改革的順利實施。
3.2制度規范是關鍵。為了規范我鎮村級財務管理,我鎮做出一系列的財務管理制度。自2004年就統一制訂出臺了《金城農鎮村財務管理制度》、《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紀律“十不準”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逐年修改、完善和提高,以強有力的制度、規定、辦法來指導和規范村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村級會計持證上崗制和會計證年檢制。
3.3加強監督是保障。為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我鎮大力推行農村審計,強化監督機制。一是群眾監督。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施全程監督,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隨時通過民主理財小組到村或會服站查詢。二是業務監督。鎮會服站經常對村財務進行業務審核,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三是審計監督。定期搞好“四審計”,即結合財務公開,對公開中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組織專項審計;今年我們完成了5個村的村支書離任審計和7個村主要干部的任期責任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想進稅務局,你要考稅務相關專業,畢業后考公務員,就可以進入稅務系統了。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等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來源:文章屋網 )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一、國地稅合并從國家經濟大局來看,利國利民利企利稅。
繼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國地稅分家,各司所職,大大的鼓勵和促進了地方的經濟發展,效果顯著。可以說國地稅分家是時代的選擇和產物,24年后再根據當前國情進行改革,也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必然。
(一)方便納稅人繳稅。以前納稅人繳稅兩頭跑,費時費力費錢效率低。一次性能辦理的事務需要跑好幾趟。國地稅合并后,納稅人可以一次繳納完畢,方便快捷。
(二)稅收政策更好執行。合并前,納稅人面對國地稅政策口徑不一,執法多頭查,辦稅兩頭跑,可謂是“疲憊不堪”“無處是從”。國地稅合并后,政策統一,更好領悟,可以少辦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縮減稅務管理成本。現國地稅兩套人馬,兩處辦公場所,各項辦公費用都是雙份的,而且存在職責重疊區,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合并之后,大大壓縮了管理成本。
(四)精簡人員,提高辦事效率。如今,縣級國地稅人員結構老齡化嚴重,加上網上辦稅系統的不斷升級更新,電子辦稅的普及,國地稅急需注入新鮮的血液,實現隊伍年輕化,是適應辦稅系統信息化,電子化的必然選擇。
例如:上海市很多年以前已經實行了“準國地稅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撥通上海市稅務局的電話,會聽到總機小姐告訴你:“這里是上海市稅務局”。據稱,上海市是國內唯一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城市。上海沒有實行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稅務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現實的情況是,上海在稅種方面劃分向來清楚,在全國一直是一個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稅收一直名列全國榜首。
上海人對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們總結稅務不分家有三大好處:一是機構精簡,辦事效率高。二是納稅成本低。企業不需要同時跑兩個地方交稅,不需要接待兩個稅務局的檢查,不會接受兩個稅務機關的培訓。因此,上海本地的財務人員對于哪些是屬于國稅,哪些是屬于地稅,不會去刻意劃分。三是稅務機關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面對國地稅合并,我們該如何調整心態,恪盡職守,安心工作。
(一)永遠不要放棄對自身業務素質,綜合素質的提升。有句老話說:“是金子在哪里都會發光的”,特別是稅務部門,國家稅務政策經常調整,要想做好本職工作,就必須保持與時俱進,不斷學習,強化自己的專業能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只有這樣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才不會一問三不知,才能夠更好的服務于納稅人。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4】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5】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5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7】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稅務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與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
2、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8】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常可以查閱納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9】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負責大型企業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1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四、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稽查機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稽查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一、稅務自查工作開展情況
在計劃制定階段,我行從全局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稅務工作的重要意義,根據地方稅局領導統一安排,結合我行實際,及時制定了年度稅務工作方案,分階段明確了工作重點,成立了稅務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由財務部牽頭,負責稅務自查的宣傳動員工作,組織對自查內容進行宣傳,并形成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查方案和分工。扎實有效地開展了一工作.針對市稅局領導提出的重要指導意見,我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
(一)深化稅務文化建設,強化責任意識
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作為商業銀行,更需要明確界定各項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續、要求,把握規律,理清思路,規范納稅過程行為。將增強稅務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心、進取心作為稅務文化建設的核心目標,倡導誠信納稅的稅務風險管理理念。
(二)增強工作執行力,防范稅務風險
客觀分析本企業的稅務風險,確定稅務風險管理的重點,梳理稅務風險管理流程和框架。進一步明確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和權限,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改進手段,健全完善稅務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的問題誰整改的要求,堅持稅務工作目標管理,將制度建設、思想政治學習、職業道德、行業作風、綜合治理等各方面,與年終獎金、評優、晉升等掛鉤,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全所的職業道德和行業作風實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終獎金掛鉤,使員工養成周密細致、科學高效的行為習慣。
(三)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增強專業技能
培訓內容專業化,重點培訓與我行密切相關的大稅種,特別是加強增值稅轉型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內容的培訓。開展我行內部的互動式培訓,帶動相關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并由專門涉稅人員負責收集適用本單位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頒布或的稅收法律法規及時進行學習研究,準確理解和把握有關稅收政策。今年以來,已組織稅務專項培訓*次,相關專業人員培訓覆蓋率100%。
(四)抓好整治工作,保持我行穩定與發展
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結合單位具體情況,穩步推進,不斷深化,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依靠廣大干部群眾,順利完成了專項治理工作。
在治理過程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依法辦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競爭機制,按需設崗,按崗定酬,擇優聘用,定期考核,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建立起“上崗靠競爭、分配靠貢獻、管理靠合同”以及我行自主用人的充滿生機活力的的人事管理體制,充分激勵職工工作積極性。通過治理,理順了單位稅收稽查執法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為我行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