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4 17:37: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全國教育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教育托起中國夢,教育是百年夢想實現的基礎。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最新精神,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教育管理工作者和廣大教師教育教學的實踐和理論水平,由中國人生科學學會教師發展專業委員會、中國文聯出版社、《學校教育研究》雜志社等相關單位共同舉辦“中國夢•全國優秀教育教學論文評選大賽”。大賽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旨在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教育教學經驗和發表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的平臺。本大賽在原來成功舉辦十五屆的基礎上,繼續面向教育系統工作者特別是廣大教師征稿。具體事項如下:
征稿對象 各級教育行政科研部門、學校教育管理工作者、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廣大教師。
征稿內容 征稿分為以下五個部分:一是教育思想與教育理論;二是教育行政管理與教育教學管理;三是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四是教材教法研究與教育教學經驗總結;五是教育現代化和信息化。以上范圍僅供參考,來稿可自行確定選題和內容。
征稿說明 1.征稿時間:即日— —2016年12月31日
2. 稿件要求:稿件限5000字以內或2500個字符左右,可以是公開發表過的,也可以是新撰寫的;稿件一律打印(網上投稿除外),自留底稿;稿件末尾注明作者詳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編、工作單位等信息。
評獎及發表 1. 活動將評出壹、貳、叁等獎和優秀獎,頒發榮譽證書。
2. 獲獎稿件征得作者同意后入選國家級雜志《 學校教育研究》(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3-0348,國內統一刊號:CN 13-1351/TN)或大型教育文獻《中國當代教育指導全書》。該雜志是各類教育部門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單位學術科研成果和個人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
組稿編委/ 本活動歡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負責人和學校管理工作者擔任組稿編委,組稿20篇以上的優秀單位或個人將獲得組織獎榮譽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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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王一 《淺談小學語文學習興趣的培養》 陜西省榆林高新區第一中學
王一 陜西省榆林高新區第一中學 158xxxxxxxx 3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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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如泰山”,在很多的中學都提出了這樣的口號,但就目前的安全教育來講,還有很多問題,比如規范性不足,系統性不夠,還缺乏合適的評價機制,校內的學生安全意識淺薄等等,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形式也很單調,大多都是以罰代教的模式,長此以往,學生就會產生逆反情緒,安全教育的效果就更是無從談起。另外在現在中學中還有很多學校存在的安全教育資源缺乏的情況,主要是影視和錄像片、安全知識學生讀本、宣傳畫或是關懷、安全教育活動方案、安全教育教育讀本、安全法規及制度匯編等等。
(二)還存在一些教師對安全教育漠不關心
在中學當中,安全教育需要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形成合力,讓中學的安全教育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但是在目前,還有一些教師有著別樣的想法,他們認為: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學校領導和班主任的事,和自己沒有關系,自己只需要上好自己的課就行了。而還有一些教師認為,安全事故是學校領導的責任,即使是發生了,也自然有領導對這些安全事故負責。
(三)家庭教育不到位
學校的教育是需要家庭配合的,家庭有著自己特別的影響力。在生活中,其實有很多安全事故不是在學校發生的,盡管學校加強了教育,但是因為家長的疏忽,一些學生安全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比如溺水、燒燙傷、觸電等。學生對自身的安全問題大多意識并不強烈,缺乏“安全預見”和“安全知識”。現在的學生大多都是獨生子女,從小他們就養成了那種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觀念,在他們心中,只有自己的安全才是重要的,對于身邊的人的安全一點也不關心,只有當別人身上出現的安全事故牽連到自己的時候,才后悔莫及。
(四)應急體系構建不完善
近年來,學校突發的安全事故越來越多,給學生、家庭和學校都帶來了很大的創傷,對社會上也產生了一些不良影響,牽動著千家萬戶的心,但是我國很多的中學對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機管理卻缺乏了科學的研究。從已發生的突發安全試過來看,有很多都是群體性的事件,這些事件造成了很多的人員傷害以及財產損失。但因為中學的管理者對突發的安全事故管理的預計不夠,突發安全事故的預案沒有做到位,再加上有些學校的經費吃緊,資源有限,就導致了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體系的構建不完善。
(五)網絡安全管理缺失
如今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網絡已經滲透到了全球的每一個角落,對人們生活不斷產生影響。而這一代的青少年就是在網絡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他們現在已經成為了網絡的主體。而伴隨著現代網絡的發展,現在家庭中很多都配備了電腦,在中學生中,懂電腦的已經很多,特別對于網絡游戲,更是有很多的中學生涉入其中。國家近幾年也制定了一些網絡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道德方面有一部《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其他的就是地方上和學校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但這些規章制度的實行很多還停留在紙面上。就學校的安全管理而言,現在很多中小的在校生都還是沿著過去的教育方法和體制。只是在課余時間告知學生禁止上網,根本沒有告知學生什么是網絡道德、網絡安全,學生更不知道網絡方面的法律。2007年出現的“熊貓病毒”,其制造者就是一名中專畢業生。
(六)缺少心理安全教育
心理安全可以說是一種狀態,是學生在所處的環境中,面對任何事情存在一種不受威脅,追求平穩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基本上沒有戒備心理,也不會為別人給自己的批評和指責擔憂,一直有一種安全感。在出現事情時,如果形成的是這種良好的心理狀態,那么其在外顯露的行為就會顯得和諧而友善,反之就很容易產生安全事故。從安全教育的實踐過程中,很容易發現學生心理問題對學校安全的影響越來越大,成為一種內在的安全隱患,即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受害人自身內在的一些問題。然而在心理安全問題上,管理還很稀少。
(七)學校周邊環境復雜
良好的社會環境對學生的健康成長有著關鍵的作用。但現在很多中學周邊的環境都很復雜,這樣復雜的環境為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阻礙。一是很多以學生為主要營業對象的商店、音像經營網點密布在學校周邊,這些商店和經營網點很多都存在一些違規經營的行為,如書店里面的不健康書籍,音像店的不健康的音像制品,日雜用品店的各種管制刀具。二是在社會上游歷社會青年到學校鬧事,盜竊學校財務,對學生進行敲詐勒索,破壞學校設備。三是流動的無牌攤點,這些攤點毫無衛生保障,還影響著交通秩序。
(八)學生安全意識薄弱
中學生相對來說年齡還偏小,身體和大腦都還在成長發育階段,自制力弱,思想還不成熟安全意識薄弱,對不安全因素的抵抗能力較弱。比如有一項調查,有95.7%的學生認為自己能夠或是基本能夠遵守交通規則,但在“上學快遲到了,卻遇到了紅燈怎么辦?”這個問題上,卻只有53.8%的學生會等到綠燈。其實在中學的安全教育上,很多學生缺乏緊迫感和責任感,再加上他們的社會閱歷少,辨別是非的能力管理弱,這樣的安全意識,往往會讓學生做事不加思考、急于求成,很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如何做好中學的安全教育
(一)提高教師安全教育水平
在教學活動的進行中,教的主體始終是教師,因此學校要利用各種手段和措施提高教師的安全素質,特別要注重安全專職教師安全文化素質的提高。同時要對教師的安全知識的結構進行完善,以保證他們的安全教育有著持續性和有效性。在目前,一般的中學教師對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識和技能都還普遍缺乏。比如在學生心理健康,還有學生上網成癮,突發安全事故的應對等等。這種情況,讓教師來進行學生的安全教育,肯定就顯得不那么恰當。
(二)豐富安全教育內容
在進行學生的安全教育時,教師不但要考慮到學科知識的邏輯性和系統性,更是要注意到學科體系之間的突破,安全教育可以和其他的學科想結合來進行實現。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等,然后結合社會學、衛生學、心理學、環境等等,把安全教育和多門學科進行滲透和融合。特別是要提倡從現實出發,在適當的時候利用知識來進行和學生聯系緊密的安全問題的教育,讓學生能夠在多種學科的背景下,利用各種知識、方法和技能來解決這些安全問題,或者是在安全問題發生之前得到預防。比如在物理課中的慣性這一知識,在進行慣性知識的講解過程中,可以利用一些交通方面的事故來舉例,然后讓同學們來討論。這樣即深化了慣性知識的講解,又進行了學生安全出行的教育。同時還可以用安全作為主題進行一系列活動,比如在期中考試以后對學生舉辦心理安全的講座,圍繞確定的安全教育主題,開展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報告會等等。
(二)構建社會安全管理模式
要想做好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光是靠學校的力量是不夠的,只有多種社會機構的聯合才能做好。這些部門包括了社區、婦聯還有派出所等等。學校要聯合這些機構,針對中學生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為中學生舉行安全知識的講座、競賽等等。為他們普及安全知識,增加在面對安全事故是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還要做好宣傳,讓學生家長也積極響應安全教育的開展,為家長進行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教育水平,把家庭、學校還有社會的力量融合在一起,為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做出貢獻。
(三)加強網絡安全管理
來自2007年1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數據,中國的網民數量已經到達了1.37億,互聯網時代的來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為我們的學習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這其中,學生占據了網民的很大的比例。但是網絡在為人們的生活提供的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良的影響。因此學校要加大網絡監管的水平,比如說搶占網絡陣地,建立內容豐富的校園網,把教師的工作延伸到互聯網上,在網絡中對中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引導中學生的健康成長。當有不健康的信息侵入到校園網中時,要進行及時的處理。還要在教育中提高學生的網絡安全責任感,讓中學生能夠擁有網絡信息的辨別能力,幫助他們建立一道老郭的思想防線。還要利用網絡信息技術的優勢,對學生進行有關法律和安全知識的普及,比如說防火防盜、逃生自救等。
(四)校園應急演練制度化
中學校園應該要進行應急演練的制度化,監督應急演練的實踐。就湘鄉育才中學踩踏事件來看,這個事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學校只安排了一名安全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和安全巡查;二是學生的安全意識欠缺,在樓梯間擁擠嚴重;三是因為下雨,大部門的學生都想離宿舍較近的一號樓梯返回宿舍;四是學校沒有開展過類似的應急演練,也沒有在樓梯間進行應急燈和警示標志的安裝。從這個調查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應急演練的重要性。還有在日本,盡管經常都發生著不同程度的地震,但是我們幾乎沒有聽說過有什么重大的傷亡事件的發生,這是為什么呢?因為日本全社會尤其是學校每年都要進行應急演練,鍛煉學生在突發事件出現時,擁有良好的逃生能力。而湘鄉育才中學三千多的學生卻從未開展過應急演練,這個問題就值得教育界所有人士的思考。而如果把應急演練制度化,規定每隔多少時間進行應急演練,或許這件事情就不會出現在我們的視野里了。
(五)嚴格實施安全管理和評估檢查機制
此外,達特茅斯學院在此方面也進行了有效的嘗試。學院建立了緊急事故通告系統。一旦威脅校園群體的突發事故產生時,該系統會警告學校全體師生。達特茅斯學院的緊急事故通告系統采用多種通告及信息傳播的模式,包括達特警報(DartAlert),達特茅斯每日安全系統(D2UNow),達特茅斯主頁以及達特茅斯緊急通知網。達特警報是指學校挑選了一所校外公司提供信息通知服務。如有緊急情況發生,該公司將把具有時效性的通告通過各種通信設備傳送給達特茅斯學院的所有人員。所有達特茅斯學院的人員的通訊電話會收到一條自動消息,郵箱賬戶會收到一封附有關于緊急事故的簡要資料及應對指示的郵件。學校認定并訓練了一組倡議者,這些倡議者被授權以達特警報的名義發出通告。倡議者小組由安全監管人事部,安全治安主任、副主任,學院院長部的數名院長,危險及內部通知服務部主任組成;達特茅斯每日安全系統是一個快速傳遞消息系統,它于2009年春取代了學院的大眾郵件系統。該系統每日自動地向全部或特定的教職員工及學生發送安全信息,信息包括每日的安全情況及相應的提示。學院的安全部門主管、安全部門及高層管理人員都有操作此系統的權利,遇到緊急突發事件時可以快速通知。[5]達特茅斯主頁以及達特茅斯緊急通知網與普林斯頓大學的信息通知系統類似,在這里不作闡述。
美國許多高校在其學校的主頁上提供關于防范安全事故、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議,內容詳盡,指導性強。普林斯頓大學提供緊急事件應對措施,告訴學生遇見緊急事件時應該采取什么行動。其對各種類型事件都有相應的詳細指導,如學生遭遇搶劫、火災、身體意外傷害、化學藥品泄漏、自然災害等。此外,普林斯頓大學還提供意外事件前的準備措施,提醒學生怎樣預防意外事件的發生。[2]學校開辦各種培訓班,讓學生了解戶外旅游常識、意外傷害緊急救援方法等,例如,戶外先遣急救員課程(WFR)、心肺復蘇術課程(AED)。[6]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向學生提供安全提示,涉及各個方面,包括一般性常識、居家安全、宿舍安全、取款安全等。[7]例如,取款安全的一條提示是這樣闡述的:“不要把您的社會安全號碼印在支票、駕駛執照或其他財務文件上。如果銀行或其他機構使用您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客戶帳戶,打電話或寫信至公司申請一個不同的識別號碼。”[8]
美國高校把營造良好的校園安全氛圍作為加強誠信教育的有力手段之一,將安全教育的理念滲透到學校的方方面面。普林斯頓大學設立警報熱線、危機支援熱線,在學校出現緊急情況下,會有專人接聽危機支援熱線,提供有關緊急情況和有效支援服務的信息,在沒有緊急情況下,此線路保持留言狀態。學生也可以通過廣播收聽緊急情況報告,普林斯頓大學的電視頻道也會播出緊急情況通知和公告,學校的餐廳和電話亭都張貼了有關安全信息的海報。[9]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為學生編寫了《安全手冊》,全面地介紹學校的安全服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遇見意外事件的處理方式以及各種安全提示。此外,學校每天都有安全記錄,詳細記錄保安人員巡查的時間、地點,在什么地方有安全隱患,隱患是否得到處理等。如遇到意外事故,如學生物品丟失、身體意外傷害等,保安人員會及時處理并做詳細記錄。[10]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忽視大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當提及保證校園安全時,更多是指向于管理、約束學生的行為以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而不是教育、引導學生如何避免事故、處理事故。”[11]在理論研究方面,“高校安全教育實施狀況并不樂觀,對高校安全教育這一問題的研究較為零散,系統性不強。迄今為止,國內關于大學生安全教育的專著仍然寥寥無幾。”[12]“大部分期刊論文在論述安全教育時,很少能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見解,其論述多為蜻蜓點水似的一掠而過。而且,對于安全教育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中小學的安全防護教育,對大學是否有必要進行安全教育的問題探討不透徹,對高校安全教育應如何開展的研究也顯得模糊。”[13]此外,關于高校安全教育與國外進行比較研究的論文更是少之又少。在具體做法的實施上,我國高校進行了一些嘗試。例如北京林業大學、南開大學、四川文理學院將安全類課程納入了課程體系;北京市教委于2006年召開了“北京高校大學生安全教育工作會議”,上海市教委2008年頒布的《大學生安全教育大綱》規定高校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到教學計劃中,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安全教育師資隊伍,山東市2010年出臺高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雖然,高校安全教育問題引起了政府、教育部門、高校的關注,但對其重視的程度仍然不夠,安全教育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模式單一,缺乏前瞻性,效果甚微。[14]
高校安全教育需要完善的、規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用以指導和規范高校安全教育的落實。美國的校園安全立法體系比較完善,多年來其一直重視和致力于制定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形成健全的校園安全法律體系,使高校開展安全教育有法可依,為高校的安全教育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相比之下,“高校校園安全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死角,當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校園安全法。”[15]只有一些相關的政策和規定,這大大降低了我國高校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利于高校安全教育的開展和學生安全意識的養成。借鑒美國高校的安全教育,應盡快制定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律法規,明確權責意識,使高校安全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走上依法治校的法制軌道,為廣大師生提供一個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p#分頁標題#e#
四川省德陽市第一小學 江山
小學英語教學的目的之一是培養學生的聽說能力。在教學活動中,教師的一言一行,一筆一畫,都被學生看在眼里,記在心中。要提高學生的聽說能力,教師要采用不同形式的教學手段,盡量使得教學情景化、直觀化。這樣不僅能使課堂教學生動、有趣,提高學生學習英語的興趣,而且還能強化學生的記憶,從而提高學生實際運用英語的能力和提高教學質量。
在教學過程中,要采用多種視聽手段,通過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充分調動學生視覺、聽覺的感官作用,來提高學生的聽說能力。比如:教師堅持用英語組織課堂教學,課外也盡量使用英語,使學生有一個良好的英語環境。每節課老師讓值日生用英語作簡單的值日報告,使每個學生都有開口說英語的鍛煉機會。值日報告可以是多種多樣。如:獨白、對話、問答、介紹等,讓學生自由發揮并給予鼓勵,以增強他們的自信心。游戲是小學生最喜歡的活動之一,在教學中適當設置一些英語游戲,能使學生在緊張的學習中得到松弛,積極參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提高他們的想象力。游戲包括表演、猜謎、繞口令、畫畫、唱歌、各種比賽等等。比如:在學習動物類詞匯“cat, dog, bird, fish, chick, rooster, cow, duck, rabbit、…”時,抽幾個學生即興表演動作或發聲,讓其他學生猜,用英語說出其名稱,并給予鼓勵。如果是學習實物類詞匯“pear, apple, pencil, car, ship, ruler, cap, box、…”時,由老師或一名學生用英語說出實物名稱,抽學生上黑板或準備一張紙,讓他們畫畫,畫對的,畫得好的給予展示和鼓勵。通過游戲能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鞏固知識,增強記憶,促進聽說訓練,也做到了寓教于樂。
二、韓國憲法與受教育權的基本范疇
在韓國憲法的價值體系與規范體系中,受教育權是指社會成員為接受教育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權利,既表現為學習權,又表現為“教育機會提供請求權”。[1]學者們通常認為,在歷史上,教育往往與社會的特權聯系在一起,表現出特權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權的不平等,社會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嚴。
1.教育與自由的關系
受教育權是一種為獲得教育機會要求國家作為的權利,本質上體現了教育的自由價值。教育的自由屬性來源于憲法追求的自由理念與價值。有的學者把它歸結于人類的追求幸福權,也有學者把它歸結于人的尊嚴與價值的規定。這種觀點認為,在憲法體系中的人的尊嚴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環境中才能得到實現。[2]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教育與自由的結合是通過學術自由實現的,針對不同的對象而進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價值通過學術活動得到了具體化,并體現了教育領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權性質
根據韓國憲法的規定,受教育權在整個基本權利體系中居于價值基礎的地位,而這種地位又決定于受教育權的性質。對受教育權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一是自由權說。認為受教育權是一種為自由地享受教育權而不受國家權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權利,受教育權的自由性價值以國家權力的限制為條件。二是社會權說。認為受教育權的性質是社會權,即為了享受教育權,需要國家的積極干預與支持。這種學術觀點又分為原則性權利說與法的權利說。法的權利說又分為抽象的權利說、不完全權利說與具體的權利說。三是綜合的權利說。認為受教育權具有自由權與社會權雙重性質,與人的人格形成權有著密切的關系。四是認為受教育權是一種具體的生存權,是政治社會中公民通過教育獲得自身發展與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與基礎。享有受教育權的學習權、發展權是實現生存權的條件與基本的環境,表現為具體的權利形態。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受教育權是主觀權利與客觀權利的結合。認為受教育權既具有作為原則規范的個人主觀權利的性質,同時也具有建設文化國家建設、社會國家秩序與民主主義秩序的客觀憲法秩序的性質。
從韓國憲法對受教育權的規定與的判例看,受教育權是具有多重性質的綜合性的權利,雖具有自由權與社會權的性質,但其基本的權利性質是以請求權為依托的生存權,即“一種文化的生存權”。同時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受教育權又表現為主觀性價值與客觀性價值的統一體,與基本權利體系中的其他權利發生各種價值與事實的聯系。如受教育權與職業選擇權、平等權與國家義務之間存在著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權的基本內容
在韓國,憲法和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權利憲法上所講的受教育權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權利,即以“能力”為基礎對教育權進行解釋。憲法規定上的能力是一種開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體的能力,不包括財產、家庭、環境、性別等不合理差別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體能力的差異,在享受受教育權的過程中個體之間是存在差異的。當然,這種差異必須在憲法所允許的“合理”的范圍之內。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韓國憲法第31條第1款的基本要求,強調國民接受教育機會的平等。除個體的精神或肉體的能力差別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為依據實施不平等,即沒有合理差別而進行的限制教育權的行為構成受教育權的不平等。具體表現為:每個國民都有平等地上學的權利;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有實現平等教育機會的義務;國民有權行使教育參與請求權。
接受教育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既表現為學校教育,也表現為國民的學習權。
學校選擇權在受教育權的體系中實際上還包括父母的學校選擇權,這對于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有關以居住地為標準入學的政策是否符合憲法平等權的憲法判例中在肯定學校選擇權的基礎上對入學標準的合理性進行了論證,強調以居住地為標準的入學政策在防止大學考試競爭的過熱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并作出了合憲的判決。
三、與受教育權有關的典型憲法判例分析
(一)義務教育的性質與機會平等權
在審理義務教育性質與具體實施政策之間關系的憲法案件時,對憲法上的義務教育的性質與憲法權利的功能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義務教育的憲法價值與界限。
認為,憲法在規定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的同時,規定了無償義務教育的原則。受教育權是實現文化國家理念的基礎和實現其他憲法權利的依據。國家實行義務教育制度的目的是為受教育權的實現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強調國家在實現教育權過程中承擔的義務。當然,在義務教育與具體實施的時間與范圍等可以根據國家發展情況作出不同的規定。憲法第31條第3款規定的初等義務教育是對教育活動產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權利,超過初等教育階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實行免費教育則屬于議會的立法裁量權,通常通過法律得到具體化。
在憲法體系上義務教育具有兩種功能:一是賦予社會成員在廣泛的范圍內享有受教育權,提高社會的文化水準;二是對立法者的立法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使無償的義務教育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但立法者根據國家的財政情況,選擇部分地區或不同的教育階段實施義務教育時,由此而出現的義務教育實施地區與未實施地區之間的差別應屬于憲法允許的合理差別范圍,并不違反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針對訴訟當事人提出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時間不應由總統令規定的問題,認為憲法第31條第6款規定的教育法定主義一般通過形式意義的法律來實現,以防止國民的受教育權受到行政機關肆意的限制與侵犯,但考慮到教育的大眾性與內容的社會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義的法
律作出規定是不現實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進行規定。因此,憲法31條規定的法律應解釋為實質意義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內容。
憲法上規定的受教育權和義務教育原則是否具有現實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如果國家以財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區同時實施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時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權。即使因財政等特殊困難不能同時實施義務教育時,需要以法律形式具體規定義務教育實施時間、地區和方式等問題,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平等權與私立大學教員權利保護界限
韓國《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私立學校的教員應援用《國家公務員法》第66條第1款的規定,禁止其參加工會運動。提請申請人是私立學校的教師,因加入全國教職員工會,以參加了工會運動為由被學校法人受到免職處分。提請申請人向漢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職處分無效確認訴訟,并以作為免職根據的《私立學校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為理由提出違憲法律審判提請,法院接受其申請向提起了違憲法律審判提請。
本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憲法第31條第6款規定的教員地位法定主義的含義,禁止教員行使勞動基本權是否違反憲法以及規定教員地位的國際條約與憲法的關系等問題。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從教育的憲法性質出發分析了私立學校教師的憲法地位。
認為,教員從一般意義上具有勞動關系法調整的通常勞動者的性質,但其職務的特點看,它從事腦力勞動,具備高度自律性與社會責任。教員的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勞動關系的具體特點是:1)教員提供的勞動內容是以人為對象的教育活動;2)教員提供勞動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憲法規定的教育權的學生,有義務尊重對象的受教育的權利;3)與一般企業不同,教員的錄用者不得任意中斷教育,為保持教育的連續性不得采用封鎖學校等措施;4)一般企業勞動者的工資可根據市場經濟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調整,但教員提供的勞動從性質上不能適用市場經濟原理,主要以職務的履行為內容;5)對教員身份規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質上不存在教員分配利潤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學校的教員勞動關系采用“勞資”這種二元對立結構解決沖突或妥協,或者簡單地采用市場經濟原理是不適宜的,需要對教員的勞動關系作必要的變通。
韓國憲法第31條第6款規定:“學校教育及包括終生教育在內的教育制度和運營、教育財政及教員地位的基本事項由法律規定。”有關教育制度及其教員勞動基本權在內的具體事項由國會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護教員的權益,保護教員地位不受行政權的不當侵害,另一方面為保障國民受教育的權利,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教員的地位,而以憲法條款為根據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員的身份保障、經濟和社會地位保護等涉及教員權利的事項,同時也包括禁止可能對國民受教育權的行使帶來不利影響的禁止行為等與教員義務有關的內容。
《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學校教員的公共性、自由性及專門性,為提高私立學校的公共性,給私立學校教員以公立學校教員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學校法》第58條第1款4項規定的禁止私立學校教員參加工會或進行政治活動的禁止性規定是以憲法第31條第6款為根據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慮基于教育本質和教育制度的結構性特點、教員職務的公共性、專門性與自主性、對教員的韓國歷史傳統的國民意識、教育實體中的具體問題等因素。《私立學校法》的規定確實限制了作為勞動者的教員的勞動基本權,但它與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并不矛盾。憲法第31條第6款為了更有效地保障國民受教育的基本權,以法律規定了包括教員報酬及勞動條件在內的教員地位的基本事項。規定教員地位事項的憲法第31條第6款的規定比憲法第33條第1款適用上處于優先地位。
《私立學校法》的上述規定是以憲法第31條第6款為依據而制定的,不違反規定勞動基本權一般事項的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但該法律條款是否侵害了憲法保障的私立學校教員勞動基本權本質內容的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論證。憲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勞動基本權的目的是,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提高它們的經濟的、社會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國家直接保障勞動者的生活而是以憲法保障勞動者勞動基本權,使勞動者通過自己的自主性活動獲得良好的勞動條件。對于那些從事特殊行業的勞動者則采取在憲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立法確立特別的制度(如教員身份的規定、通過教育工會的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的保障),維持、改善它們的勞動條件,直接保障它們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特定勞動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權比一般勞動者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但不會給他們帶來不當的利益,不能認為它侵犯了私立學校教員勞動基本權的本質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義,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韓國還沒有成為國際勞動機構(I.L.O)的正式會員國,因此該機構第87號條約及第98號條約不產生國內法的效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A公約)第4條規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條款,第8條第1項a號規定為了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在民主社會必要的范圍內,依法律可限制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權利的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B公約)第22條第1款規定,一切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組織工會,有權參加工會,行使結社自由。但同條第2款又規定,上述權利的行使由法律規定,為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護、他人權利與自由的保護,在民主社會所必要的范圍內可進行合法的限制。B公約第22條是韓國加入該公約時已專門聲明保留的條款,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約實際上允許根據民主的代議程序,在必要的范圍內,以法律限制勞動基本權,與教員地位的法定主義原則并不矛盾。
對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有法官認為,私立學校教員的身分不是公務員,是同學校法人或學校經營者之間簽訂雇傭契約的勞動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團結權,私立學校教員就會失去勞動基本權,把憲法賦予的勞動基本權以下位法規完全剝奪的規定本身是違反憲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權與教育者勞動基本權是處于相互沖突關系中的權利,應在兩者沖實中尋求適當的協調。但不能采取為優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權而予以限制、剝奪作為教育權主體的私立學校教員的勞動基本權。憲法第31條第6款規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強化對教育制度和教員基本權的保護,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種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對私立學校教員的團體交涉權和團體行動權的限制可以找到合憲根據,但限制團結權的行使是沒有合憲依據的,對“勞動運動”縮小解釋為不包括團結權行使時該條款才能成為合憲的規定,也可避免違憲的適用。也有法官認為,私立學校教員的身份不是公務員,不能簡單地授用規定國、公立學校教員地位的法律條款。《私立學校法》不承認教員的團結權、團體交涉權與團體行動權是侵犯了勞動三權的本質內容。另外,根據憲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韓國雖沒有加入I.L.O,但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國,有義務遵守有關勸告和《世界人權宣言》,否則會影響韓國的國際形象。另一名法官認為該條款是違憲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勞動三權的教員理解為公務員是不合理的,多數人主張的根據憲法第33條第1款可限制勞動三權的主張,違背了基本權限制規定的憲法保留原則。在法治主義原則下,對國民基本權的限制必須依照法律進行,制定限制基本權法律時應有此項法規-憲法的明示的規定,即憲法上的根據必須在有關基本權條款中作具體規定。憲法第31條第6款后段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排除通過行政立法的行政機關的裁量,是一種以法律保障教員地位提供根據的規定,不是為特別限制而做的規定。
本案判決中涉及的憲法問題主要集中在私立學校的教員是否具有公務員的身分,對教師勞動三權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有關限制基本權的標準及其界限等問題。多數法官認為,私立學校教師雖有自己的特點,但從教育的公共性、專業性特點看實際上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行使的勞動三權應受憲法的限制。而反對意見則認為,從私立學校的性質與功能看,私立學校教師的身份不是公務員,國家不能對私立學校采取與國公立學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學校,對教師勞動三權的限制根據、限制方法等問題上合憲論者和違憲論者意見分歧比較大。合憲論者認為,憲法實際上把限制勞動三權授權給具體法律,可以通過法律加以限制。但違憲論者則認為,通過法律限制憲法規定的基本權時其限制內容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應在憲法所允許的范圍內規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則會侵犯憲法規定基本權的本質內容。從教育公共性的特點看,教師所行使的基本權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首先要有明確的憲法依據,同時以不得侵害其本質內容為限。私立學校教師如行使團體權、團體交涉權與團體行動權可能給教育公共性、專業的發揮帶來一定的問題,但不能把它作為限制勞動權的基本依據。多數法官的合憲意見,在根據的提示和理論論證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憲法與條約關系問題上,正如反對意見所指出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教師地位的指南雖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上應承認其國內立法的積極意義,除明確保留條款外,其它公約的規定應成為國內立法的依據。在判決中提出的憲法條文之間發生沖突時應確立其中一個條文優先地位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論證。判決中對不同基本權發生沖突時如何合理地尋求解決途徑問題也沒有提出具體而有效的方式。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合憲判決的成立缺乏實定法和憲法理論的依據,故違憲判決的依據相對更充分一些。
(三)教育的自由與國家權力干預界限
韓國“維護國語教育的教師團體”為了改革傳統的國語教材,出版了“為統一的國語教育”和“新編教材指南一中學國語1-1”,并準備出版中學校國語教材和著作。該團體的負責人(請求人)在出版過程中發現《教育法》第157條私教材圖書的規定第5條把中學校國語教材定為由教育部統一編寫、統一發行的一種圖書,學者個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廣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國定教材是國家享有著作權的圖書,“檢認定圖書”是個人撰寫后由國家認定而采用的教材。請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條規定違反憲法為由向提起憲法訴愿請求。請求的主要主張是:1)國家指定一種教材的行為實際上封鎖了教師出版自主的、專門性教材的學術自由,違反憲法第31條第4款;2)侵害請求人的出版自由;3)根據憲法享有的學術自由是自由地講授學術研究成果的自由。國家教材制度實際上使教師不得不放棄多樣化的學術研究、侵害了請求人的學術研究自由。
作為利害關系人而陳述意見的教育部長官從三個方面論證教科書國定制度的合憲性:1)教科書國定及檢認證制度只是被授權教育的國家設定教育內容的標準,是一種運用規范的制度,并不侵犯憲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專門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則;2)教材圖書的檢認證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經檢認證圖書的出版,并不侵反憲法規定的出版自由;3)教師在學校對學生所進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學術自由保障的全部內容。教師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學問、自由發表的活動受學術自由保障,但這種活動中并不包括學校的教育活動。
韓國《教育法》第157條規定:①除大學、教育大學、師范大學、專門大學外,其它學校的教材用書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權或檢證或認定。②有關教材的撰寫、檢證、認定、發行、供應及定價等事項由總統令規定。《有關教材圖書的規定》第5條規定:I種圖書由教育部編撰。但教育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研究機關或大學編撰I種圖書。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與法定主義的關系;教師講授權的法定性質及其檢、認證制度與憲法規定的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的關系;憲法上沒有列舉的權利的憲法意義等。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決,宣布駁回請求人的審判請求。
認為,現代教育是一種公共教育,國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為了使教育從行政機關或外部干涉中獲得獨立,通常以議會制定的法律調整教育的重要事項,把它置于議會的統治之下,依法律調整有關教育的重要事項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書法定主義時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選擇范圍得到了擴大,大體上分為國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預的政策。干預的方法有教材編寫的干預和教材使用的干預。教材編寫的干預方法又分為通過國定的教科書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過檢證教科書制度的間接方法,使用的干預主要有認證制度。國定制是指由國家直接編寫或委托編寫的不承認其它教材的制度,檢定制是指國家對私人編寫教材(圖書)審查確認其是否適合于作為教材使用的制度,認證制是審查私人發行的圖書內容,認可其內容的制度。在韓國,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對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國定制、檢定制、認證制三種方法并用的政策(對大學教材采取自由發行制政策)。國家干預初、高中教材圖書編寫的基本依據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產生的國家責任,具體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階段的主要任務不是掌握專門的知識或探求世界觀、社會觀、人生觀的深奧的知識,而是掌握作為社會的成員建立獨立的生活領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養,在這個階段應盡可能縮小學校之間、教育環境之間、教員素質之間和能力之間、教材內容和課目之間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質和量上平等的教育;2)在普通教育階段,學生缺乏合理地區分是非曲直、善惡的能力,對價值編向和歪曲的學術邏輯無法進行自我判斷,因此負擔公共教育責任的國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預是不可避免的。
學術自由是一種探求真理的自由,但它不僅限于探求真理的自由,還包括把探求結果的發表自由或講授自由(授課自由)。授課自由應給于系統的保護,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學教授的學術自由。在大學,教授的講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初中、高中,教師的授課自由則受到一定制約。教師的授課權是源于教師地位的一種職權,它是否屬于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對此也有不同的見解。即使從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或受教育權利的規定中可以推導出教師的授課權,并作出相應的憲法解釋,但不能以授課權侵犯受教育權。為了保障國民的受教育權,教師的授課權在一定范圍內受到限制。如果在普通教育階段,教師把自己編寫的圖書不作任何判斷選定為教材,或者教師按照自己的學術興趣不受限制地向學生講授與教材無關的內容,有可能不能滿足普通教育階段學生按照其特點全面發展的要求,而且難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
有一種主張認為,言論、出版自由包括思想、意見自由表達和傳播的自由,傳播自由中又包括普及自由。對教材用書的合適性以檢認證方法進行審查相當于實質性的檢閱,而檢閱是憲法第21條第2款嚴格禁止的。因此、教材的檢、認證制度是一種國家壟斷教材的一種制度,存在著違憲的可能性。檢閱是指個人發表信息和思想以前,國家機關事先審查其內容,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發表的一種制度,它是憲法所禁止的制度。但本案涉及的問題并不是禁止性的規定,作者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由地發表,它不同于檢閱制度。對教材的國定或檢定制度的法律性質不具有解除人的自由限制的許可的性質,而是賦予對特定書籍以教材的特殊地位的制度,應視為具有價值創設性與形成行為的特許性質的制度。因此,國家有必要行使裁量權,而根據教育目的與指南,把合適的圖書定為教材,并不禁止出版不符合教材標準的其它圖書,故并不存在侵犯出版自由的問題。出版自由中不包括所有人把自己撰寫的著作一定被認定為教材的權利。
國民的學習權與教師的授課自由應得到同等的保護,但國民的學習權處于優先保護的地位。國定教材制度是一種國家對教材這種圖書進行壟斷的制度,但它具有合理性,而從國民學習權角度看,不分年級和學科特點自由地發行教材是不適當的,國家依照憲法有必要進行適當的干預。在法律認定的范圍內國家采取何種干預方式是屬于國家的裁量權。因此,對教材的國定制度并不是侵害學術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制度,與教育的自主性、專門性與政治中立性并不矛盾。
對此一位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教師的教育自由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必要手段。教育的自由是從憲法第31條第1款及第4款中必然推導出來的憲法上的基本權。統一的教育是對教育自由的侵害,同時侵犯教育的自主性、專門性與政治中立性。為了發揮民主主義功能,每個國民都有必要具備政治判斷能力,而這種教育需要以多樣化的教育為媒介。教材的編寫和選擇是這種教育內容和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絕對排斥國家的干預,但國家干預只限于審查教育內容與方法是否與憲法理念相矛盾,以及對教育的自主性、專門性與政治中立性等方面的審查。按照這種觀點,由國家壟斷教材的編寫和選擇權是違反憲法第31條第4款,侵害教育自由權的本質內容。《教育法》第157條沒有充分反映宣布教育法定主義的憲法第31條第6款的要求。
本案的憲法判斷涉及教育的法定主義與憲法規定的學術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教育的公共性等基本問題。的判斷標準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學術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并通過憲法解釋推導出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授課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但在整個憲法判斷中作為憲法沒有列舉的基本權而得到肯定。
由于現代教育具有公共性,國家本身有責任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完成教育社會化目的。因此,國家干預教育領域具有正當基礎。韓國憲法第31條第4款實際上確立了教育應具有的獨立性原則,防止其它價值體系侵害教育領域的自主性、專門性與政治中立性,并把教育有關事項通過委任立法形式加以規定。教育法定主義并不是單純地以法律規定有關教育的事項,而且意味著立法者有尊重教育的基本原則的義務,不履行其義務的立法行為本身成為憲法判斷的對象。在整個憲法程序中法律對教育領域的調整有一定界限,即維護教育的自律性。憲法與教育的關系具有二重性:[3]一方面教育是憲法調整對象,另一方面憲法通過教育的效果而得到實現。通過教育而培養具有政治判斷力的市民方面憲法規范本身也會產生實際的規范力。
在學術自由與授課權關系上,的判斷是比較合理的。在初中、高中教師行使的授課自由并不屬于學術自由的保護對象,在這一點上不同于大學教授的講授自由。在大學,教授的講授實際上向學生介紹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批評與檢證,是一種學術研究的繼續。從大學生的角度看,根據自己已具有的知識評價教授的研究成果,通過相互交流,豐富自己的知識結構。與此相反,在初中、高中階段的授課自由一般指把社會中已達成共識的普遍性的知識傳達給學生,并不適用憲法上學術自由的規定。在這里,大學的講授自由與初中、高中階段的授課自由是具有不同性質的自由,后者顯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當然,在教科書國定制度是否侵害通過教材發表研究成果的學術自由時,的判斷似乎存在憲法邏輯上的矛盾。沒有明確論證初中、高中階段進行的授課不屬于學術自由的保護對象,它并不是保護程度上存在的差異。在比較大學的講授自由和初中、高中的授課自由時應明確兩種自由的不同性質,合理地解釋憲法規定的學術自由,即學術自由與初中、高中的授課自由之間沒有邏輯上的聯系。在授課權與學習權兩種權利的沖突問題上確立了學習權優于授課權的原則。這種學習權的憲法依據是憲法第31條第1款,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中既包括上學的平等權利,同時也包括教育內容的平等。但判決中沒有涉及授課權與學習權沖突的解決方法以及平衡原則等問題。這一點是本案判決的缺陷。
(四)受教育權價值與平等權保護
A某等私立師范大學四年級學生希望畢業后成為教育公務員,但《教育公務員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錄用教師時要優先錄用國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學、師范大學等教育機關培養的畢業生。由于該法的規定,A某等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就業時遇到了很大的困難,于是以該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權與選擇職業的自由為由向提訟。
韓國《教育公務員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錄用教師時要優先國立、公立的教育大學、師范大學及其它教師教育機關的畢業生。本案的判決中有爭議的問題主要有:該法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優先錄用制度本身是否違憲。
于1990年10月8日作出判決,宣告《教育公務員法》第11條第1款違憲。
請求人提出訴訟的理由是:師范大學只是按照成立主體分國立、公立或私立,在教育內容、目的、設施標準、畢業生標準等方面沒有什么差別。但上述的規定對師范大學畢業生實施沒有合理理由的差別,違反了規定平等權的憲法第11條第1款。同時,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很難被錄用為教育公務員,缺乏地位與身分的保障,故違反憲法第15條的職業選擇自由。
代表國家的法務部長官、教育部長官提出的意見是:
為了培養優秀的教育公務員,國家對國立或私立師范大學學生實行免除學費入學的制度,并支付生活補助金,而作為相應的義務畢業生應當在教育機關從事相當于學業期限的工作。在培養教育公務員的特殊目的下成立的國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優先錄用為教育公務員并不是對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的不平等待遇。教員的培養和教育公務員的錄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培養的教員不一定被錄用為教育公務員。另外,國立、公立學校教師的錄用雖優先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但也同時進行公開競爭考試,給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提供被錄用為教育公務員的機會。
認為:
(1)從教育的目的和教師的作用看,教育的本質在于開發和發展每個國民的個性,增進生活能力,追求幸福生活。憲法第31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民按照能力有權享有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憲法的規定明確了一切國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權,使國民有可能追求健康的文化生活,并通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到具體實現。現代教育主要在已組織化、制度化的公共教育機關中進行,學校教育的履行者就是教員。特別是初中等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主要以培養兒童、青少年為對象,作為擔當初中等教育的專門職的教員受到什么樣的教育,根據什么標準錄用等問題不僅關系到教員個人,而且關系到一個國家發展的未來。
(2)憲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別、宗教、或者社會身分在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所有生活領域不受差別。但《教育公務員法》第11條第1款在錄用國公立學校教師時優先錄用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這種優先錄用的特權實際上限制或剝奪了從私立師范大學畢業或一般大學畢業具有教師資格的人被錄用為教育公務員的權利。以畢業學校成立主體的學科不同為標準實際上實施了差別對待。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初中等學校教員培養情況和國立、公立、私立中等學校畢業生錄用統計,由于上述的差別對待,錄用上的不平等現象是十分嚴重的,1988年私立師范大學培養的教師占整個中等學校教師的54.19%,但被國、公立中等學校錄用率是7.49%.這種差別如沒有合理的理由,就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權。
(3)能否上國、公立師范大學實際上決定了將來被錄用為教育公務員的現實可能性,因此對國、公立師范大學學生而言上大學實際上已通過了教師錄用考試,入學就是教育公務員的錄用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提高自身素質而進行努力的動機顯然是不清楚的。與此相反,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則因畢業去向的不確定性與就業的困難,教學過程中難以保證質量。這樣一來,可能導致國、公立師范大學與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培養質量的普遍降低,不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4)從社會通常的理念看,師范大學與一般大學培養的學生在錄用教育公務員的比例上可能有一些差距,但這種差距如果超越一定限度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脫離立法目的。因為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服務期限制度被廢除后,對成立不同主體的師范大學給予差別對待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這一規定實際上阻礙了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成為教育公務員的途徑,沒有重視個人能力而注重畢業的特定學校身份,過分地限制了國民選擇職業的自由。
總之,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和私立師范大學畢業生之間除個人能力外在教師資格素質上不存在沒有任何差別,應當平等地賦予擔任教育公務員的權利,不能以成立主體和學科不同實施差別對待。
本案判決在平等權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憲法學意義。優先錄用國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是韓國教育制度中的一種慣例,不符合時展的要求。在闡明憲法第11條第1款平等權意義的基礎上說明了國立、公立師范大學與私立師范大學的教育目的和教育過程是相同的,如果有區別則是學生個人素質上差異。僅僅以成立師范大學的主體為標準賦予國、公立師范大學畢業生優先錄用的特權明顯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事實上造成特定人在選擇職業上的有利或被動地位。選擇教育公務員職業對一切具有教師資格的國民而言機會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亨有特權。本判決宣告后國會及時修改了《教育公務員法》第11第條1款,規定“教師的最初招聘實行公開采用”,教育部提前三年實行了教師公開采用制度。為了保護國立、公立師范大學學生的信賴利益,新修改的法律以附則的形式規定了過渡性措施,以緩和因違憲判決而引起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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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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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5705 請過來:中國職業技術教育援外培訓的有效性研究 祝蕾 于蛟 胡宇 《職教論壇》 2016年第13期 8100字
19825706 如何推進我國的終身學習進程――英國推進終身學習的新舉措及其啟示 吳雪萍 趙婷 《教育發展研究》 2016年第9期 12000字
19825707 老年人參與社區教育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王正東 琚向紅 《中國遠程教育》 2016年第5期 13000字
19825708 民國時期中國成人教育學本土化探索研究 桑寧霞 劉麗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6年第15期 10500字
19825709 論高等職業教育學在中國的興起和演進發展 唐成人 王續琨 《職業技術教育》 2016年第13期 8800字
19825710 德國企業參與學徒制培訓的成本收益分析與啟示 冉云芳 石偉平 《教育研究》 2016年第5期 12300字
19825711 淺析德國應用技術大學與政府關系的特點 姚加惠 《高等教育研究》 2016年第5期 16100字
19825712 國外現代學徒制成本分擔機制探析――兼論現代學徒制企業的成本與收益 鄭玉清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6年第15期 8800字
19825713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經濟解釋 勵效杰 《職業技術教育》 2016年第13期 8800字
19823711 論職業教育中的利益與權利均衡——淺析職業教育現代化的社會維度 李俊 《清華大學教育研究》 2013年第2期 8700字
19823712 完善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層次”的戰略思考 顧坤華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8期 7900字
19823713 職業教育學科體系劃分:理論與框架 周明星 等 《職教論壇》 2013年第7期 8100字
19823714 論職業學校存在的合理性——福斯特“職業學校診誤論”引發的考問 路寶利 等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0600字
19823715 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建設背景與目標體系研究 周志剛 等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9期 6600字
19823716 高職教育對接區域經濟的現狀分析與路徑選擇 丁金昌 《高等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11300字
19823717 不同經濟基礎省份間生均教育經費支出差異的實證分析 孫凱 等 《教育發展研究》 2013年第5期 10200字
19823718 北京市高等職業教育層次結構與生產力發展水平關系的實證研究 王海平 等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0500字
19823719 融入行業產業鏈和區域經濟圈的高職辦學模式創新與實踐 張蘊啟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9800字
19823720 人才培養模式、勞動力市場與大學生就業 馬廷奇 《高等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9500字
19823721 基于“前店后校”的能力本位高職教育 樓錫銀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3年第2期 7000字
19823722 行動者網絡理論視角下的高職校企合作研究 崔永華 等 《教育發展研究》 2013年第5期 8600字
19823723 職業教育集團產權改革與實現形式 郭靜 《教育發展研究》 2013年第5期 8600字
19823724 改造與優化 建設高職院校質量管理平臺 魏中林 等 《中國高等教育》 2013年第5期 4900字
19823725 高等職業院校戰略管理要義 劉蘭明 《中國高教研究》 2013年第3期 7600字
19823726 論我國股份制高職院校的組織治理與發展 王安興 《高教探索》 2013年第2期 7400字
19823727 職教集團組建模式與高職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的適應性 羅汝珍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9期 7800字
19823728 中高職教育協調發展的若干關系梳理 張菊霞 《職教論壇》 2013年第7期 5600字
19823729 中高職銜接語境下的中職學校辦學定位 喻忠恩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8期 7900字
19823730 高職院校國際化競爭力指標及權重體系構建 王群 等 《職教通訊》 2013年第8期 6600字
19823731 我國高職院校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建設研究 梁燕 《職教論壇》 2013年第7期 10100字
19823732 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視域下的專本科銜接研究 劉松林 《職教論壇》 2013年第9期 8200字
19823733 校企合作的四川高職物流人才培養新模式探討 李康 等 《職業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6700字
19823734 淺談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幾個基本問題 劉世權 雷裕禎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9期 5280字
19823735 頂崗實習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研究述評 伍飛霏 《職業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6600字
19823736 高職院校國際交流與合作情況調查及分析 黃華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1500字
19823737 職業高等教育“雙型”課程模式特征探析 周文根 《高等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11300字
19823738 高職院校專業理論課過程性評價研究 屈玉霞 光 《中國高教研究》 2013年第3期 10100字
19823739 社會對高等工程教育課程改革的訴求研究:基于大四工科畢業生的調查 崔軍 汪霞 《中國大學教學》 2013年第3期 10800字
19823740 高職教育課程觀的多元解析 張健 《職教通訊》 2013年第7期 6600字
19823741 浙江高職院校專業設置預警系統構建 項建斌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8期 5100字
19823742 基于專業群的高職“平臺+模式+方向”課程體系開發 周勁松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8期 6800字
19823743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主觀社會地位狀況與差異分析 周慧梅 呂霄霄 《清華大學教育研究》 2013年第2期 11600字
19823744 論教師培訓的核心要素 朱旭東 宋萑 《教師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14800字
19823745 本科層次高職教育問題研究綜述 陳寶華 《職教通訊》 2013年第7期 6500字
19823746 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專業能力標準指標體系研究 曹國亮 等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8期 5200字
19823747 國際化專業教學標準開發芻議 姜大源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9期 8200字
19823748 困惑職校教師課堂教學的問題與因素分析——基于扎根理論的研究 朱孝平 等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0500字
19823749 高職院校兼職教師隊伍特點與分析 趙定勇 等 《職業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6700字
19823750 農村職業學校發展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關曉會 等 《職教通訊》 2013年第7期 6600字
19823751 勞務經濟視角下民族貧困地區農村職業教育發展 吳格娥 等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9期 7900字
19823752 城市圈圈層聯系與農民工技能培訓供需匹配度研究——以湖北省77個區縣為例 柳勁松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0500字
19823753 農村職業教育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對策探析 劉建玲 等 《中國成人教育》 2013年第5期 6000字
19823754 成人教育在“村轉居”新市民角色轉換中的作用 盧美芬 《教育發展研究》 2013年第5期 6800字
19823755 我國成人職業教育培訓支撐服務體系存在問題及建設的思考 馬建富 等 《職教論壇》 2013年第9期 14700字
19823756 獨立學院五年過渡期政策述評 王建華 《教育發展研究》 2013年第5期 8600字
19823757 轉觀念促轉型 發揮繼續教育服務社會的功能 張渤 等 《中國高等教育》 2013年第5期 7300字
19823758 “社區發展需求導向型”課程開發模式研究 杜君英 《職教通訊》 2013年第7期 8200字
19823759 論我國社區數字化學習的形成與發展 宋亦芳 《職教論壇》 2013年第9期 12100字
19823760 終身教育發展研究:價值追求與現實比照——以長三角教育數據為例 沈佳樂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2300字
19823761 整體性創新:我國繼續教育的戰略性轉型 陸漢棟 等 《中國成人教育》 2013年第6期 6100字
19823762 論民辦高校的公益性與營利性 潘懋元 別敦榮 石猛 《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17600字
19823763 我國民辦教育產業戰略研究——基于境外上市教育機構的SWOT分析 成剛 《復旦教育論壇》 2013年第2期 11300字
19823764 經濟人假設與獨立學院的邊界治理 魏訓鵬 《高教探索》 2013年第2期 11000字
19823765 以區域數字化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學習型社會共享共建——對廣州數字化學習港實踐成果的思考 謝巍 等 《中國遠程教育》 2013年第5期 9500字
19823766 職校生職業決策困難的職業指導 施霞 等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9期 6500字
19823767 高職畢業生自主創業的關鍵因素研究 王長江 等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7000字
19823768 國外成人職業教育培訓支撐服務體系建設的經驗與啟示 黃曉赟 《教育與職業》 2013年第8期 10500字
19823769 建構職校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理念與路徑 崔景貴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8期 6800字
19823770 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歷史邏輯探析 朱雪梅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9期 6600字
19823771 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與培訓 侯威 《職業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9900字
19823772 “整合與銜接”理念下的美國職業教育培養模式探析 鄭堅 《職業技術教育》 2013年第7期 10500字
19823773 嚴而有序的德國高校學位課程認證:實踐與啟示 趙凌 《比較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8400字
19823774 澳大利亞職業教育社會伙伴關系述評 楊麗波 等 《外國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9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