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6 18: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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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在這場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否必須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文化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本文擬就以上諸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總體認識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眾所周知,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有著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國人創造了先進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時期的所有文明中,沒有一個國家文明比中國更發達,更先進。”(1)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傳統法律文化自成體系,其中古代法典編纂達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來看,中國法典顯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關正式的中國法律的文獻不僅數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適用的時間,比所有現代國家法律的歷史都更長久。”(3)至唐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到了頂峰,對周邊東亞諸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雖然到了近代,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國被迫國門洞開,被強行拉入了世界體系范圍,在歐風美雨面前,中華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輝,竟淪為“落后”、“野蠻”的代名詞。從晚清“新取”開始,中國開始了艱難的法治近代化的歷程,從那時起,中國法治變革的參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為法律移植的主要對象與評判法治變革成效的主要標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備受冷落,淪為受批判乃至受攻擊的對象。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無論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問題上其實并無真理可言,每一個國家依照各自的傳統自定制度如規范是適當的。”(5)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它根植于古代中國農業社會,與當時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思想相適應,有其存在的內在的合理性,那種單純地以西方法律文化為標準來衡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進而由此得出結論,說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觀點是錯誤的。認識到這一點,才會使我們在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進而失去前進的勇氣。
2.傳統法律文化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6)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3.傳統法律文化中缺乏現代化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雖然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其中也包含著很多優秀的內容,但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響,中國是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供繼承,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缺乏現代化成分,注定了在當前的這場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法治現代化革命的進程中它無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嚴謹與英美法系判例法之靈活之長而避兩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又可以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過其他社會規范來調節社會關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實踐活動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漏洞,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8)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我們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對傳統的借鑒。在英國,不論是普通法傳統,還是衡平法傳統,均是其法制長期發展的結果,而美國則主要繼承了英國式的經驗傳統。這種對傳統的尊重和繼承對英美國家的穩定發展的績效是明顯的。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傳統法律文化陳陳相因,“在古代就獲得了體系上的高度和諧與超常穩定,傳統的法控制指令,潛入了中華民族的心理底層,它控制著新的法律體系的運轉,使法律在社會實現過程中向既往的歷史回復,”(9)因此,“那種認為中國傳統的法律已隨著舊制度廢棄而無效了的觀點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來,傳統法律文化卻命運多舛。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不是依靠內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壓力,針對外部的刺激所產生的回應,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模式,其中從體制到話語都是西方式的,傳統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拋棄。影響至今,當前我國立法工作中仍在單純地強調立法的超前與速度、規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來法律時往往割裂了歷史傳統和現實,使一些匆匆出臺的法律、法規難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難以被民眾認同、消化、吸收,從而最后竟變成一紙空文。這一切正應驗了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時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論斷。(11)
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對于法律文化的移植來說,也同樣如此。美國學者格倫頓等人認為,如果不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們指出,“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和一般意識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12)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13)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一個只能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失敗。”(15)
三、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資源
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紀民商法發展的趨勢是從個人本位向在堅持個人本位的同時強調社會本位,突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就法律的社會本位這一點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著極其豐富的資源,中國傳統法律就是以集體為本位的。(16)但與西方不同的是,對于中國這個具有濃厚封建殘余的國家來說,當前的法治建設中不應過多的強調集體本位,相反更應大力弘揚的卻是個人本位、個人主義,沒有個人的自由、獨立,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就無法建立。又如,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實踐中的“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西方法律形式主義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犧牲個案正義的結果。但是,對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說,更應受到重視的卻是法律形式主義而不是“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不確立程序優先、違反程序亦違法的觀念,司法公正就根本無法談起。因此,我們不能以為一些西方學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內在的危機而對東方文明予以關注就跟在后面賣弄一些后現代主義的概念,天真地以為二十一世紀就是東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評了這些人,說他們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現。(17)
2.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應注重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它根植于古代農業社會,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相一致,其內容與現代法治精神有著天壤之別。故傳統法律文化要實現現代化必須與時代的發展同步,不斷注入新的內容,變革圖新,否則就沒有生命力,最終將面臨枯竭的危險。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上,應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去替換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時展的內容,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唯如此,才能從中找到現代法治精神的支撐點以便嫁接現代法治的內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眾真正地接納、吸收。
3.必須正確地看待法律移植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由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今天,在傳統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資源的情況下,適時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從有限的本土資源中尋找零星點滴的資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因此,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一條更重要的途徑,這也是任何一個后進的國家和民族在現代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學習的過程,誠如學者在論及中國法學如何走向世界時所指出的那樣:“不能否認,現代中國法律基本上是繼受法,嚴格說來,我們繼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們逃不脫當學生的命運。”(18)
注釋:
(1)保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中國經濟出版社,1989年,第7頁
(2)[美]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85-86頁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頁
(4)《馬恩全集》第4卷,第121頁
(5)[法]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澤文出版社,1984年,第2頁
(6)參見,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遺產》,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3期;張晉藩:《中國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歷史評價與借鑒》,載張國華主編:《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鷺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頁、第36-77頁
(8)高道蘊、高鴻鈞、賀衛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94頁
(9)陳曉楓:《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頁
(10)、(1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5頁、第10頁
(11)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55頁
(12)格林頓等:《比較法律傳統》,高鴻鈞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6-7頁
(13)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第26頁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使得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由于我國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學生的歷史傳統,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是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及時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顯得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毋庸置疑的現實選擇。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繳費上學制度以后,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近幾年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法律糾紛,已經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學生的權利正在從一種潛在需要迅速地成為顯性需求,學生越來越追求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公正,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自身權利的確認與維護。從學校看,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過去由于儒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影響,教育管理往往重義務,輕權利,以學生義務、學校權力為本位。這種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建學生教育管理規則。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導致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甚至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相應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難度。
因此,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因為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踐中,之所以可能對學生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并引發訴訟案,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校內管理規章違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剝奪學位權等重罰,從而直接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另一個是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學生做出處罰時,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當程序,學生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被動地接受處罰結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悖或相抵觸,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一)冀州“禮法合一,綜合為治”的法律觀念對當代“以德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西漢冀州廣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對儒法合流、禮法并用的形成產生了深遠影響,并且這一指導思想一直指導和影響著冀州封建法制建設的走向。到了隋唐時期,冀州儒學家推動法制建設的發展,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論原則。禮與法走向了統一,古代冀州德禮的法律化正式完成,從此,冀州“禮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雖然冀州法學家提出的這種“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原則把“禮”當成主調節器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倫理道德擺在最高位置,當作是指導原則,而忽視“法”的作用,認為“法”只是實現“禮”、“德”的工具,這一思想固然是與現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國是相背離的,但是,冀州的法學家們并沒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國中的作用。冀州法學家們認識到法律應該與倫理道德相輔相成,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共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是我國當代法制建設所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冀州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有積極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謂人杰地靈,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為冀州人重信義、輕名利的美好品質,故體現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現出了“重義輕利”的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包含“取利有義”、“見利思義”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應該想到道義。這一思想無論是作為一種人格品質,還是作為一種商業精神或立法指導原則,都給人一種積極的正能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地變化,這種變化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正面效應也有消極的一面。“重義輕利”的觀念可以使人們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能夠舍己為人,能夠為了盡到法律義務而忽視或放棄個人利益,這種高尚的品質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觀念對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有正面影響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習慣法還未產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對自然的崇拜,人們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認為有天神的存在。發展到封建社會時期,冀州人民講究“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隨著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是指人與自然相統一。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非常落后,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性非常強,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飯,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賴大自然,風調雨順可以使他們人壽年豐、平安無事,人們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澇不均的惡劣自然條件則會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問題,因此他們懂得珍惜保護自然[1](P146-147)。當今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而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導致了對大自然的過渡索取,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減少、資源枯竭、沙漠化嚴重、自然災害頻頻不斷,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如今,人們在大自然的懲罰中覺醒開來,國家提出了保護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政策。所以現在重新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科學發展觀,這一觀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
(四)冀州人“無訟”的法律價值觀念對我國特色調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古代冀州人歷來追求和諧、安定的大同世界。這是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他們認為人們相處應遵守禮節、互相謙讓,將人們之間沒有爭端的和諧狀態看作是最好的社會狀態。因此,一直以來,“無訟”成了冀州傳統法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為了實現“無訟”的目的,人們寧可委曲求全、喪失公平、曲解法律。當然,這種一味地強調調解的做法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存在很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調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管轄面積遼闊、地區差異大,公民文化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們應該繼承吸收古代冀州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構建一種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的建立能夠起到重視人權、減少訴累、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對當代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
盡管冀州古代法制在當代現實中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冀州古代法制觀念受到等級制度、封建禮教、宗法制度等影響,更多地是為維護封建皇權貴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對廣大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為時代的變遷,當時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一些迂腐頑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殘存陋習已不再適用當今社會,反而給如今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前進。所以,我們應該克服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弊端,摒棄這些傳統迂腐的法制思想觀念。
(一)冀州法制受傳統“禮治”和“人治”觀念的影響,而忽視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認為人在治國安邦中起主導作用,法律不過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學家多是名臣大儒,他們把儒家的“禮”發揮地淋漓盡致,把“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種禮儀,例如,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等這些構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為準則,而忽視法律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認為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這種頑固的思想一直影響至今,造成了現代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沒有按照法律的適用處理,而是按照上級的指示來處理,更有甚者,對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道德習俗來評判的。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違反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應為我們所遺棄。
(二)冀州古代“親親互隱”的觀念延續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礙案件的偵破
冀州的法學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制定法律,依然是從維護禮教原則出發,為了維護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儒家禮制,他們肯定孔子提出的“親親互隱”的原則,同意“事親有隱而無犯”的思想,認為親人犯罪,對其包庇,為其隱瞞,則不構成犯罪,允許親屬容隱制度的存在[2]。這一思想一直延續到今。現如今很多人都不贊同“大義滅親”的行為,認為親人是不可背叛的,這一思想助長人們相互包庇之風,袒護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礙案件的偵破。所以這種“親親互隱”的原則是我們所不提倡的。我們應該將法律放在第一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定,我們應該維護法律,不避親友,并及時勸阻親人正視罪行、承擔罪責、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體”的觀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難以自覺守法
春秋戰國時期,趙國的《國律》中就制定了殘酷無比的刑罰,即使在漢代以后,“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開始提倡,但刑與法始終是分不開的。“刑”本身不是一種規范體系,而是法律的附屬,僅僅是國家用來保證“法”實施的強制手段,是從屬于“法”的。這種情況導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懼法律的心理,對法律不夠信任。這種觀點根植于人們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觸法律、害怕法律,沒有將法律當作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現代法治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擁護構成當代法治最廣泛的社會和群眾基礎。每個公民都應該明確理解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終產生對法律由衷的贊嘆和深厚的感情,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只有這樣,法治有可能實現。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創造公開的法制環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國家對人民進行統治,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讓他們明白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學家孔穎達將這一觀點進一步發揮,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認為應該保持法的秘密狀態,不向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使民畏于上。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體現,構成冀州法制的特點之一,在當時封建社會或許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觀念違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則,不利于建設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在今天看來,已經完全喪失了正面意義,是我們所摒棄的。
中圖分類號:D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7-0055-01
一、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的必要性
1.只有法制化,才能強化道德規范的約束力。當前,由于市場經濟負面所帶來的不道德、不文明現象,在社會生
活、經濟生活中屢禁不止,這表明現代社會單靠思想疏導和道德的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要依靠法制。眾所周知,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主要是通過勸說、鼓勵、說明以及輿論力量等等方式影響社會成員內心世界,規范他們的行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象征,是由國家暴力機器強制執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不可抗拒性。一旦觸犯國家法律便依法制裁,直到使用暴力予以嚴懲。因此,當僅靠輿論、勸說、鼓勵無法規范社會公眾的行為時,只有以法律為保障,才能強化道德規范的約束力。
2.只有法制化,才能形成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現階段我國黨風、社會風氣不盡如人意,要扭轉這一局面,實現社會風氣和黨風的根本好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法制化,用法制來扶正祛邪,揚善除惡。要從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人手,通過發揚社會主義法制的強制作用,來開展反腐倡廉活動,依靠法制制裁和嚴厲打擊犯罪行為;依靠法律堅決糾正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權錢交易、假冒偽劣及欺詐行為;堅持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堅決查處新聞媒體、文藝作品中制造和傳播文化垃圾的行為;認真解決好社會治安和公共秩方面存在的問題。要重視提倡、鼓勵和支持廣大群眾動用法律同違法分子作斗爭,要用法制強化對見義勇為的一類英雄模范人物的鼓勵、表彰和優撫,為促進人們在危難關頭弘揚正氣提供制度保證。
二、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對策探討
我國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時代化發展要求,本著求實、務真的原則,分階段有重點地進行,并注重增加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系。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著。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后,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系。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發展需要產生發展權,自己要發展,他人也要發展;窮人要發展,富人也要發展。基本人性凝結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蘇格拉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人性化法律意識。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準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1.民營企業的行為特點。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營經濟已成為中國重要的微觀經濟主體,是近30多年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馬麗娜對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憲法保護的差異性展開了政治經濟學成因分析,認為在意識形態、法律和政策上,民營企業長期處于被歧視的地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不完善,不僅影響民營經濟在未來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的程度,更影響民營企業自身的制度創新和變革。據全國工商聯統計,2004年以來中國大陸以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的速度遞增,但同時每年又死亡10萬多家,有60%的民營企業在5年內破產,有85%的民營企業在10年內死亡,平均壽命只有2.9年。針對我國民營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歷急劇發展后迅速步入衰退期的現實,以義利關系、誠信文化、政府經濟倫理為研究方法,提出:民營企業要增強經濟倫理建設的自覺意識,通過產權決策企業文化構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來有效抵御企業衰退;其次,政府還應加強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將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理念納入其中,真正實現我國民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出,在中國轉型背景下,政治關聯構成了民營企業外在環境的重要部分,能夠為民營企業帶來利益掠奪效應,容易導致權貴資本的產生,造成尋租行為的盛行和社會效率的下降。民營企業應采取積極的策略來建立政治關系,爭取和借助政治力量和政府資源來促進企業發展。從制度視角分析了中國企業家“不務正業”的現象,認為在當前中國的制度環境下,企業家尋租、投機和投資移民既是一種無奈選擇也是一種理性選擇。關鍵在于要改善企業家生產和創新的制度環境以及完善企業家實業投資的制度環境。
2.企業法制環境。企業法制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要保障。較差的法制環境往往與較高的政府干預程度相聯系,這使得企業的市場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對中小企業市場競爭法制環境的現狀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市場準入方面,過多的前置性審批導致市場進入門檻過高;產業政策方面,沒有統籌考慮中小企業發展;在資源獲取方面,政府的政策措施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產品銷售方面,市場力量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地方政府為實現其政治目標,對經濟與司法實施干預的程度會更多,并且干預行為很難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因此企業更傾向于利用關系網絡進行交易,而不是通過市場去獲取資源或開展戰略聯盟。“關系網絡”替代法律保護機制的作用越強,節約交易成本和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越明顯。“替代論”強調關系、社會資本、社團等非正式制度一定程度上能發揮正式法律制度在提供穩定、可預測產權保護、契約實施等方面的功能。特別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非正式制度節約交易成本和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更明顯。實證考察了市場化進程、法制環境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認為,市場化進程對投資的推動作用,不僅容易被地方政府目標取向的干預所削弱,而且技術創新成果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保護,對法制環境的依存度降低。要改善政府業績評價框架,改變地方政府短期政績導致的技術性投資動力不足問題,形成技術創新的市場化與法制化調控機制,成為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推動力量。
3.中小企業誠信經營與勞資沖突。中小企業規模較小,競爭和創新意識強,在創造就業機會、活躍經濟、改善市場結構、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增加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性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小企業在大中型企業的夾縫中生存,生存環境相對困難。他們在掙扎中會自覺或不自覺地突破了社會信用體系,導致不誠信行為的發生。認為應從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這兩種途徑來解決我國轉型期中小企業非誠信行為,構建中小企業誠信價值取向會幫助建立和完善市場秩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勞資沖突具有某種常態性,是一種無法回避的客觀存在。分析勞資沖突的原因在于:利益表達渠道不暢,社會權利意識增強,勞資雙方權力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管理中存在兩難困境,社會公眾對政府的高依賴,低信任。提出要完善三方談判機制,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探索政府管理和社會化解沖突的多元協同機制。
二、研究建議
通過對前人研究文獻的梳理,我們發現,不同于西方理論所強調的法律為經濟發展構建制度基礎的作用,法治在中國經濟改革中突出的是其政策導向。政府在處于相對信息優勢時以一定意義的法律彈性循序漸進推進改革,為制度創新營造了穩定、相對充裕的環境,實現在穩定基礎上的經濟增長。但制度彈性的代價在于過度行政干預的路徑依賴提高了建立現代法治的難度。帶來的主要問題: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主體不同權、權利不平等,民營經濟發展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權力過大,政府與市場邊界模糊,制約了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發揮;三是對中小企業保護不力。現有研究還需要厘清:
正確的學習動機是學習的內在動力,因而在化學教學中要經常穿插一些中國化學史和當代的化學成就,目的是激發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主義激情,讓他們感覺到學習不是為我,而是為民族和國家而學。例如講石油時介紹我國石油資源豐富,但在解放前帝國主義頃銷“洋油”,說中國是“貧油國”,解放后在黨的領導下,我國先后開發和建設了大慶、華北、中原等石油基地,甩掉了貧油國的帽子,而且每年還出口大量的石油。在講到蛋白質時,可介紹1965年我國科學家在世界上第一次用人工方法合成了具有生命活力的蛋白質——結晶牛胰島素,從而為生命的起源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在教學中通過這些實例的講述,可激起學生求知欲的高漲,從而保持學習的積極態度。
二、情感的培養
情感是開發人智力的源泉。沒有情感的發展思維就不會發展;沒有持久的熱情思維就不能深化;沒有成功感和失敗感往往不能推動學生的智力發展。列寧說:“沒有人的情感就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人對真理的追求”。那么如何在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情感呢?首先用大量化學科學觀念和知識水平。備課時精心準備教案;講課時注意表達的藝術性;實驗時注意語言科學性與形象性相結合。其次要正確對待“好、中、差”三類學生。對“好”的要嚴,“中”的要引,“差”的要補。特別是對待差生不但要熱情關懷還要循循善誘,具體幫助。這樣才能使學習集體之間以及師生之間關系的融洽,感情平衡,使學生在學習中感到輕松愉快。我校的學生,大多來自農村,素質差,以前沒有做過實驗,但經我們分門別類耐心指導,他們的成績及實驗技能進步很快。
三、興趣的培養
濃厚的學習興趣是智力發展的催化劑。因而在教學中恰當地運用教具、實驗板書、板畫模型、比喻等來描述。在教學中教師要充分發揮學科特點,在實驗上下功夫,提高實驗的藝術性,這對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激勵學生熱愛化學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教師在教學中可貫穿講一些化學家的故事和化學常識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講“苯”的結構時,介紹凱庫勒通過夢的啟示發現苯的環狀結構,改進課堂教學方法,講究授課的藝術。精湛的課堂教學藝術和生動有趣的語言能撥動學生的心弦,使學生聽課感到是一種藝術享受。化學上常有一些概念和原理比較抽象,若采用照本宣科的方法,學生很難理解,如“電子云”。在教學中也可讓所教知識與現行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如講物質的穩定性,某村組農民不懂化學知識,見到NH4NO3結塊,不好施肥,就用鐵錘去砸,結果引起爆炸。講到鋁鹽明礬舉炸油條的例子,學生聽得津津有味,產生濃厚的興趣。
四、意志的培養
堅強的意志對學生會產生驚人的效果。因而在教學中要培養學生對知識勇于追求,善于探索的精神。對那些“打破砂鍋問到底”的同學要給予鼓勵,決不能扼殺他們的探索欲。教學中可講有關科學家為完成一個實驗或一個課題,往往需要幾年、幾十年的時間,有的甚至冒著生命危險,付出血的代價。如講甘油可制烈性炸藥——硝化甘油,諾貝爾為研究它,進行了幾百次試驗,幾次炸飛了實驗室,他就是冒著生命的危險,解決了硝化甘油的儲運和引爆問題。在講鐳元素時,居里夫人為尋求這種元素購進幾噸鈾礦渣,終日用一根大鐵棒在一口沸騰的大鍋中攪拌,經過四年艱辛提煉,終于獲得1克純鈾。為促進原子科學的發展作出具大的貢獻。通過這些例子培養學生為科學和真理獻身的精神。
相應發展的民族教育法制建設也逐步推進。在國家出臺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自治區著手制定了《蒙古語文工作條例》,第十二條專門規定:“蒙古族人口較多的盟市,應當興辦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通遼市、錫林浩特市、鄂爾多斯市、呼倫貝爾市、烏海市、巴彥淖爾市等城市都制定出臺了蒙古語言文字政策法規。2003年7月,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下發了《關于印發〈民族中小學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在教材建設方面,制定印發了《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蒙古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到目前,國家和我區尚無一部民族教育的專門法律,民族教育法制建設還沒有形成體系,民族教育法制建設的環境尚不成熟,這嚴重滯后于自治區民族教育發展的現狀。2005年,自治區民族教育法律法規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顯示,在執法過程中我區的民族教育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例如:
1.優先發展民族教育的法律方針落實不足。全區雖有37%的旗縣設立了公用經費,但標準很低,甚至為數不少的民族學校的公用經費居然為零,這給民族學校辦學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2.蒙古語文教材建設問題很多,民族師資隊伍結構不合理。多數蒙古文教材源于翻譯,單調、來源少、渠道窄,難以保證教學質量。許多地區缺少外語、計算機、音樂、美術、體育等學科的專業教師。師資嚴重不足。
3.民族語言授課學生就業難、生源下滑。作為三語教學的多元文化教育的民族教育存在高考錄取率偏低,民族教育的發展前途正在被質疑,阻礙了民族人才的培養和民族文化的傳承。
二、積極推進民族教育從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式發展
二、我國當前稅收調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可以通過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2.高校法制教育網絡化問題產生的原因
從重視程度來看,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上仍然存在偏差,高校法制教育網絡化工作顯得較為薄弱,缺乏主動性和針對性。在現實工作中,部分學校領導干部常常把法制建設視為無關輕重的“軟件”任務,導致其對法制教育宣傳在促進領導方式、管理方式轉變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所以法制教育進網絡仍然停留在一般性的表面工作上。從形式和方法來看,高校法制教育網絡化在形式和方法上較為單一,缺乏交流和互動。目前,大學生對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已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社會上存在的權大于法、關系大于制度等現實的消極影響。大部分課程都集中在大學一年級進行,因此,在短期內使大學生形成法律意識,并能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利益和權益存在困難。
3.高校法制教育網絡化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依法治校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有效保障。大學生法制教育是大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需要。
(1)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把法制教育網絡化建設當作硬件來抓。一方面,大學生只有自覺地遵守法律,主動有效地運用法律調整和規范自己的行為,積極地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中做出應有的貢獻。另一方面,高校要充分認識法制教育網絡化的重要性,在網絡平臺上創建貼近校園、貼近現實、貼近師生的融知識性、趣味性、服務性于一體的法制教育平臺。
(2)加強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法制教育進網絡工作。高校要努力建設一支既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熟悉法律知識,又了解網絡文化特點,能有效地掌握網絡技術并能在網上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隊伍。這支隊伍只有熟練掌握網絡,才能走進網絡及大學生的世界,才能發現并幫助他們解決遇到的思想問題及法律問題。要學會運用網絡這個先進的教育工具,充分發揮網絡的信息優勢和教育功能。